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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咨询机构;政府投资项目;作用
Abstract: engineering consulting institutions and main work contents is project evaluation in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Project evaluation is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project preparatory work, project evaluation is very important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preparatory work. In this paper, from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tudy of government projects, discusses the consultancy work focus. And introduces the role of engineering consulting organization in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Keywords: engineering consulting institutions;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effect
中图分类号:C93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项目审批制是我国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在工程建设前期阶段,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要求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
1、政府投资项目的特点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是以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为投资主体的项目,所以它具有与一般投资项目不同的特点。政府投资项目应该大多数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即主要提供非盈利的为社会大众所需的项目。但也可能会包括一些虽盈利,却难以收回投资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项目。具有为社会发展服务、非盈利、公益性,超大型、比一般项目投资大、风险大、影响面大和比一般项目更严格的管理程序等特点。
2、咨询机构的工作重点
政府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都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咨询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工作重点主要是项目建议书的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和初步设计审查。项目评审依据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政府投资相关行业、产业的建设标准及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相关建设、建筑规范、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发展需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建设及工程规范、标准,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对各种建设方案进行比选、分析、论证,审查工程、工程技术方案,确定建设规模是否合理,建设标准是否适宜,提出工艺技术的选择和引进、主要设备选型和引进、施工技术方案、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等优化方案。通过资源、市场的供需分析预测,确定对工程建设选址、工程规划建设条件、资源环境条件等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真正控制好项目的投资。通过评估审查,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工艺、投资等主要内容进行了优化,使项目规模更合理,投资更准确,用地更节省,环保更得力,更节能。
2.1注重把握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按照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据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政府投资相关行业、产业的建设标准及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相关建设、建筑规范、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发展需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建设及工程规范、标准,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通过论证、评审项目产业与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的关联性,通过资源、市场的供需分析预测,确定项目规模(产品和工程规模)、建设内容的合理性,通过产品、技术、工艺、生产、原料、设备、工程、建筑等建设方案的比选、优化,确定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结合前期各个阶段工程建设的外部条件(国家宏观政策及其项目实施建设条件)的不断落实,真正控制好项目的投资。
2.2注重把握工程建设方案
对各种建设方案进行比选、分析、论证,审查工程(含建筑)或技术(含工艺)、生产方案(有的是资源或原料、有的是产品、设备等),确定建设规模是否合理,确定工艺技术的选择和引进、主要设备选型和引进、施工技术方案、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实施是否可行。
对工程建设选址、工程规划建设条件、资源环境条件等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对外部因素可能对项目的影响和影响程度进行认真的分析、确定。
通过对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能耗、水耗指标分析评价,评审工程建设方案是否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政策及有关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并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
2.3、注重把握规划的符合性
项目的规划符合性是评估的重要前提和依据,无论什么性质的项目,首先要符合规划,即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项规划,以及上一级规划等。不符合规划的项目,首先就不能成立。
2.4、注重统筹项目布局、优化资源配置
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应该体现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特别是在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因此,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时,除了评估项目要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相关规划以外,必须将项目放在区域范围内进行评估,统筹评估区域内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的合理布局,区域内设施的共建共享, 以更好地优化资源配置。
2.5、注重维护公众利益
对于对公众生活影响较大、容易引起社会矛盾和风险的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由于其环境影响、社会影响复杂,评估中应在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遵循和谐社会的理念,充分考虑公众利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等,提出优化方案,降低各种负面影响,提高项目实施的社会效果。
3、咨询机构的作用
咨询机构评估所采用的方法先进,评估的内容全面,评估的形式多样,能对政府投资项目更加独立、科学、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估。咨询机构具有相应资质,评估人员必须由相关专业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的格式、内容和深度都可满足规范要求。评估人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不受项目决策者、项目投资者、地方政府等各方面的干扰,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对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项目敢于提出不同意见,甚至坚决予以否定。运用科学的评审方法和规范的评审程序,把握项目的规律性和特殊性,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评价项目的工程方案等内容,在评估程序上,现场踏勘、调研、召开专家和部门咨询会一般是必要的环节。在评估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和不同意见,广泛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对项目进行客观分析。既充分发挥评估人员的专业优势,又注重专家和部门的作用。专家的选择不应局限于项目本专业领域,对于有重大影响和社会广泛关注项目,需要聘请行业外专家特别是有不同意见的专家,对于重大分歧意见要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反映,以提高项目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咨询机构的项目评估是全面分析项目的微观效益、宏观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进度、管理的合理性等,是对项目投资进行的综合评价,主要目的是评价项目的总体效益,分析项目投资的价值到底有多大,该不该投资,进而总结经验,研究问题,提高项目决策的水平。严把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关,关注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公共安全、资源利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对各种建设方案进行比选、分析、论证,优化和完善工程建设方案。严防“钓鱼工程”、“三超工程”,提高土地使用率,对“提高投资项目的效益水平,保证建设项目做到科学决策和科学施工。
【关键词】土地整理;项目评估;方法体系;科学合理;综合效益;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
0 引言
土地开发整理是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土地资源集约与持续利用的主要手段。土地开发整理作为促进土地资源重新配置、增加土地利用效益和提高土地供给能力的重要途径,对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应遵循的原则
1.1 信息准全原则
土地的特性及项目背景条件等各种信息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的基础,没有准确、全面、及时、适用的信息,评估便没有基础,易发生主观臆断,陷入盲目性,导致评估的失误,给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带来严重的后果。
1.2 未来预测原则
在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时,根据土地开发整理的当前态势以及资源的各方面条件,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进行全面准确的预测,把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脉搏,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决策提供必要的参考。
1.3 对比优选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必须提供当地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项目库中的若干项目,然后对确定的各个项目从多方面进行对比,通过严格的评估,从中选择出相对最优的项目作为实施项目。
1.4 效益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开发充分发挥土地的效益,即包括土地开发整理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应包括生态和社会效益。
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的现状分析
与一般的项目评估不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还不成熟,在还没有一套完整、科学、实用性较强的评估模式,难以适应科学、合理、高效的土地开发整理要求,因此影响了有计划、有目标地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目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否立项主要是由能否通过专家评审来决定,而忽略了评估的环节。虽然专家评审有一定的评审标准,采用会议评价的形式,有水利、土地、计委、财政、规划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和行政官员参加,并最终形成评审意见,但是专家评审包括较多的非专业性行政官员,因此会或多或少带有行政或官方色彩,受行政干预较大;另外,专家评审只采取会议的形式,所需的时间较短,不进行项目评估的所有内容。因此,专家评审不能与评估相等同,它只是评估的一种工具,也就不能成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的真正意义上的科学依据。
而真正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则应该由专家学者进行,很少包括行政官员,需要完成项目评估的所有内容,包括社会需求、基本条件、技术、设计、效益、管理等,最终形成评估报告,因而需要较长的时间,它更侧重于专家的专业性意见,一般不具有行政或官方色彩。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包含的内容较多,但目前主要是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估,尤其是对经济效益采用定量分析方法进行重点评估,而对生态和社会效益多采用简单的定性描述。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也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效益评估方法进行探讨,分析了目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效益评估工作主要以经济效益评估为主的现状,提出应进行综合效益评估的建议。
3 项目评估方法与体系
3.1 可拓决策方法的选择
由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具有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对资源依赖性强、不稳定、长效性和公益性等特点,因此在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指标体系时,就要尽可能全面、完整,不仅包括效益实现程度指标,还要包括社会需求程度指标、基本条件满足程度指标、土地开发整理潜力指标、项目方案设计的可行性指标、项目规模合理性指标、项目管理制度可行性指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靠性和合理性指标,但是其中有些指标,例如项目方案设计中的道路系统、土地利用布局、工程项目布局、田块方向布置等指标,一般情况下只能对其做定性描述而无法进行定量分析。
为了用统一量度来衡量各个指标,必须借助一定的数学方法将定性的指标定量化,才能进行研究。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成为一组不相容的问题,即矛盾问题,而可拓学可以为解决矛盾问题提供依据和方法。一般的数学方法着重研究事物的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而完全舍去了事物质的方面。但是如果只考虑数量关系,仅仅只用数学模型描述矛盾问题,就会出现矛盾方程、矛盾不等式,无解的线性规划等数学模型。因此,在解决矛盾问题时,除了考虑数量关系以外,还要考虑事物本身和事物的特征。可拓决策法则把事物的名称(一定质)、事物的特征名称(一定质的反映)和事物的特征(一定质的量的表现)全部都反映出来,这就更有利于解决矛盾问题。根据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应遵循的原则,所以本文在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模式研究时,选用可拓决策法中的优度评价法进行评估,把各指标、各指标的特征和量值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将物元变换作为解决定性指标向定量指标转换的工具。通过最终的现实分析,发现将可拓决策方法运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评估中是可行的。
3.2 改进的层次分析方法的选择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效益评估作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的核心部分,内容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评估。为了统一衡量标准,本文在进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评估时,采取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方法,将各指标定量化,同时做相应的定性描述。层次分析法可用于分析定量问题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问题,但是,传统的层次分析法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如对于1~9标度法,专家往往难以准确给出两个对象的重要程度之比,特别是难以适应决策层次中单层含有较多对象的决策问题;另外,一致性指标应小于0.1的规定缺乏理论依据,而且实践表明,对于高阶判断矩阵,这一要求往往难以满足;其次,专家们的资历、经验和智慧都各不相同,各人所获得的信息也不相同,因此,在打分时会产生不同的理解,表现出不同的偏好,有的抱乐观态度,有的则持悲观看法。如果判断有误,决策极可能不准确。处于避嫌或认识不足等原因,有些专家对判断矩阵中的某些因素无法打分或不愿打分,提供的是某些因素没有打分的残缺矩阵,此时要求利用残缺判断矩阵这种不完全信息给出合理的评价结果,是有一定难度的。
鉴于传统的层次分析法存在以上诸多缺点,本文采用改进的层次分析法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效益进行分析。改进的层次分析法采用3标度法,它是对传统的层次分析法进行了改进,采用自调节的方式建立比较矩阵,计算出最优传递矩阵,再将其转化成一致性矩阵。该法自然满足一致性要求,不需再进行一致性检验。通过最终的现实分析,发现改进的层次分析法运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效益评估中是可行的。
4 结束语
总之,由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也属于在时间和资金的约束下,具有专门组织和特定目标的一次性任务,项目实施后,若要再修改方案,将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在项目实施前就必须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防止施工后出现无法挽回的损失,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则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准备的核心工作。
【参考文献】
[1]范金梅.土地整理效益评价研究[J].中国土地,2003,10:14-15.
关键词:科技项目;评估体系;创新
中图分类号:F124.3 文献编码:A DOI:10.3969/j.issn.1003-8256.2017.03.001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the shift of government work, the government's funding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is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However, the evaluation system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jects has not yet been fully established, and the current systems needs further innovation.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we should learn from international cases to establish legislation and provide the system and legal guarantee for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essment system to improve the restraint system for project evaluation experts 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the evaluation. Moreover, it is an urgent matter to accelerate the improvement process of third party assessment mechanism and strengthens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ject tracking assessment in terms of its independence and accuracy.
Keywords: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ject;Evaluation System;Innovation
1 我国科技项目评估的发展
所谓科技项目评价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标准对科技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价活动。一般认为,科技项目具有整体性、一次性、生命周期、约束性和冲突性的特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府工作重心的转移,我国政府对科技的发展越来越重视,用于科技研发的资助经费也在逐年增加,科技项目在我国科技资源配置中占较大的份额,因而,对由政府资助的科技项目从立项到验收的质量把关均逐步走向正规。但对科技项目评价的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现有的各级各类评价体系有待进一步创新(见表1)。
2014年,我国科研经费占世界比例提升至14.4%。2015年,全社会研发支出达1.42万亿元,居世界第二;研发人员总量达395万人,居世界第一。
科技项目评估活动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随后日本、法国、德国以及瑞士等国家也开始进行科技项目评估工作。我国的科技评估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当时,最初由原国家科委开始将科技评估手段引入科技宏观管理环节,1995年开始评估试点。1996年,我国广东、辽宁、山东、云南、天津、武汉等省市相继成立了科技评估机构。1997年,国家科技部正式成立了“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并开展了科技评估试点工作。1998年以后,以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引领,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科技评估机构并开展了科技评估工作。之后几年,又相继出台一系列科技项目评估的主文件和配套文件,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科技项目评估工作的规范化。2005年11月22日,科技部下发《关于评估中心内设机构、编制、中层管理人员职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年~2008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配套政策制定与落实情况年度跟踪调研与评价;2010年,公益科研财政专项经费管理政策评估;2010年-201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5年资助与管理绩效国际评估;2010年~2011年,《科技进步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2012年~2013年,参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评估;2013年始,科技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实施情况年度监测与评价;2014年,农村领域科技管理改革情况评估;2016年,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在原有7个业务部基础上,筹建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价值、战略与规划研究3个新部门,标志着科技评估范围进一步拓宽与升华。
截止到2015年,我国已有7个中央部委、27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科技评估机构,组建的省级科技评估机构已近80余家,专职评估人员近3000人,已形成以国家科技评估中心为主体,由地方、行业科技评估机构组成的国家评估体系。科技评估的内容已从开始阶段的项目评估,发展到群体项目评估、科技政策评估、科技计划评估、科技发展领域评估、验收评估、科研成果及专有技术评估、科技机构及科技人员评估等。评估内容越碓椒岣唬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泛,明显表现出评估机构多层次、评估范围多角度、评估标准多维度、评估方法多种类、评估指标多样化、专家选择多渠道、评估程序多元化等特点。
2 我国科技项目评估体系的缺陷
一般认为,科技项目评估体系包括:评估总则、评估内容、评估分类(包括不同类型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组织、质量监控、评估结果与运用、能力建设和行为准则等等。体系可以理解为总体系和子(类)体系,总体系和子体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大的框架相同,具体内容和侧重面不同,尤其是评估指标体系,会有较大的区别。也有学者认为,科技评估应当具备几大基本要素:即评估方与被评估方、评估内容(科技评估活动的客体,具有多元化的特质,其包括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机构评估、科技政策评估、科技成果评估等)、评估类别(包括事前评估、事中评估和事后评估)、评估的原则依据及评估程序及方法等等。
我国现有的科技评估管理系统是由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成,以国家为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科学技术部是我国科技评估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科技评估活动进行总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评估机构主要是在科技管理部门所属的有关单位,如软科学研究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科技情报机构等部门的基础上产生的。从实际运行方面,存在以下缺陷。
2.1 我国科技评估主体仍以政府为主导,独立的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尚不健全
目前,我国大部分科技评估活动仍然是以政府为主导,主要体现在,科技项目大多来源于国家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项目评估系统主体也是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和地方科技评估中心。科技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由政府制订,评估专家的征集和评估委员会的建立由政府来组织,所有的科技项目评估活动均由政府来推动,服务对象也主要是政府,经费也主要来源于政府。在这样的背景下,科技项目评价活动往往会受到一定的行政干扰,有时候甚至与政府部门的利益相冲突。相关政府部门是否愿意执行科技项目评价制度,是否可以找到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方式,评价结果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采纳,都受到行政文化的影响。
2.2 科技目评估活动缺乏相关制度安排和法律意义上的监管
我国开展科技项目评估几十年,至今尚没有一部明确法律规章制度来规范科技管理部门,科技评估主体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缺乏对信用的经济制裁、法律约束等强制性的外在约束。具体体现在:①科技评估的规划和明确的任务导向缺失,尤其是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在科技项目评估管理中普遍存在“重立项、轻过程、不问结果”的倾向;②评估经费来源没有适当和稳定的渠道,常规的做法就是从计划管理费、项目费中安排,这样很容易造成“谁给钱,为谁服务”的评估思维;③评估程序变动随意,评估程序缺乏规范;④评估活动透明度低,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等有关评估信息不能及时公布于众,不能受到来自评估对象、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很容易导致“人情风”盛行,使评估工作的信度和效度都大打折扣;⑤评估报告制度不完备,评估报告水分大,严重与实际不相符合。
2016年12月11日,虽然科技部、财政部和发改委三部委联合颁布了新的《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该《规定》分总则、评估内容及分类、组织实施、质量控制、评估结果及运用、能力建设和行为准则、附则7章35条,但在操作层面上一时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2.3 科技项目评估活动参与者单一
科技项目评估工作在我国提出的时间还很短,参加的单位和人员数量还不够多,目前的科技评价活动多以政府或单位行政部门为主导,多元化评价主体尚未形成,评价活动还不能全面反映与之相关的社会组织及利益群体的诉求,难以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政府组织的科技评价中,专家大都以个人身份出现,不能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的优势。少数大企业开展的科技评价活动,只限于为本企业内部服务。行业组织在科技评价中还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职能和作用。社会公众参与科技评价的范围小、机会少,对公共研发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作用还十分有限。
2.4 科技项目评估行业管理组织缺乏
由于我国在科技项目评估中没有行业协会的统一管理,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问题悬而未决。各评估机构在评估的技术规程上缺乏相应的指导和规范,难免在科技项目评估中出现科技评估概念上的异化、评估行为规范失准的现象。早在2000年,国家科技部就在的《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出了建立评估行业协会的问题,相隔三年后,科技部又在的《科技部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要点》中再次提出要积极筹建“中国科技评估协会”。十几年过去了,至今中国科技评估协会仍未筹建。2016年04月27日,全国科技评估机构协作网成立再次将筹建中国科技评估协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3 国外科技项目评估体系的特点及借鉴
随着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科技体制普遍开始变革,一些先进国家为保持和推进综合国力的增长,不仅培养了一大批专业高科技人才,而且还制定了相对完善的科技管理体制。与此同时,这些国家对科技评估体系的建设也十分重视,尤其是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有包括科技评估机构的建设、评估结果的认定等在内的比较完备的科技评估体系,表现出明显的特点。
3.1 美国:典型的多元分散型
美国的科技研究开发工作通常分散在联邦政府实验室、私人工业公司、高等院校和其他非赢利机构四大类研究机构中独立进行的。联邦政府对政府以外的科研机构的管理是通过研究合同影响的。美国政府重视计划管理和自由研究的协调,使全国科技工作成为一个整体。美国是使科技评估活动制度化最早的一个国家,美国的科技评估机构一般都采用有限公司形式,分为3大类:① 综合性公司,为所有的科技评估业务提供服务;② 专业性公司,有的只为某一科技评估提供服务; ③ 兼营性公司,对科技评估信息进行保护的同时,又确保了评估的透明度。[3]
3.2 新西兰:市场机制型
新西兰建立起由政府科技决策机构、科研经费拨款机构和公司化运作的科研执行机构组成的科研体系,其中的三个机构职责分明、绩效可测。既体现了政府对科技组织进行间接管理的职能转变,又体现了市场经济下的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4]
3.3 韩国:集中型研发体制
总统亲自担任国家科委委员长,集中管辖由政府部门中分离出来研究院所,如基础研究会、产业技术研究会和公共技术研究会等。并且建立了“韩国科学技术企划评价院”,对重点科研项目进行评价和管理,对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调查、分析、评估和评价,充分保证项目的科学性与完成质量。
3.4 日本:民间主导型
日本的科技评价机构较多,大致分为四个层次。一是由国家直接管理的综合性科技评价机构,如科学技术会议政策委员会;二是专业性评价机构,如文部省的学术审议会(主要评价大学类的研究机构负责的课题),经济产业省的科技评价处(主要评价省厅负责的国立经费资助的项目);三是企业性评价机构,这些机构由公司主办或单独设立为评价公司;四是各个研究机构内部设立的评价机构,如日本理化研究所设立的“顾问委员会”等,主要目的是对本所的科研课题进行评价。事实上,早在1986年,日本的科学技术会议政策委员会就编制了“研究评价指南”,为国立研究机构的科技评价规定了具体的标准,日本对科技项目的评价把重点放在事前评价和事中评价方面,评价机构以第三方为主,对评价结果通过网络或召开记者招待会的形式。
3.5 德国:集中协调型
其特征是以联邦和州政府的财政支持为手段,既考虑保护自由竞争,又利用国家重点干预优势,实现国家重点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德国对重大的国家科技项目评估,一般也由政府部门做决定,但德国政府和科学界达成科学研究的评估只能由科学界通过同行评议来承担的共识。
此外,法国政府也十分重视科技项目评估工作,规定,无论任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没有经过评估之前,都不予以启动,并且科技评估采用的标准、评价程序和评估办法均要透明。英国的科技评估活动的社会化趋势也日益明显,评估活动具有比较明确的分工,政府负责国家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计划的评估,而研究机构和中介机构则负责涉及具体科学研究项目、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评估。
政府在国家科技发展中的定位是由各个国家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和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决定的。我国的科技管理机构是一种由上而下的政府科技管理机构,因此,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心在于“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上。与此同时,由于各国的科技体制不同,对科技评估的要求也不同,在进行项目评估的时间段方面,其侧重点和采用的模式也不尽相同。美国、法国、日本、韩国、英国、瑞士等国都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连续评估;澳大利亚、加拿大侧重计划的中期评估、项目的后评估;瑞典比较重视计划的事中评估;马来西亚侧重项目执行中的跟踪评估,项目的后评估则有选择地进行。[5]我国在科技评估方面发展较快,虽然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在科技评估体系、评估立法,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还是在评估程序、评估各个环节的管理以及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等方面都相对滞后。因此,中国科技项目评估体系的建设已迫在眉睫。
我国科技项目评估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应该是加大评估过程和结论的透明和公开。同时,加大科技项目评估能力建设,制定评估规范,加强人力资源建设管理和科技项目评估的理论研究。在评估规范方面,主要涉及规范评估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评估活动的设计和实施,评估方法的选取以及对结果数据的使用等方面。
4 推进我国科技项目评估体系创新改革的建议
4.1 对科技评估制度给以立法,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
要做到两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对科技项目评估的立法工作,包括规范与相关规章制度之间的兼容性问题,通过法律解决评估权的缺位问题,在相关法律中要明确科技项目评估的作用与地位,为科技评估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二是要建立科技项目评估信息反馈机制,将评估数据反馈给被评估对象和相应范围的政府部门及公众,可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4.2 严格项目评估专家审查约束制度,确保评估质量
一方面是要建立健全评估专家的资格审查制度,健全评价专家库,完善专家选择机制,必要时,可以邀请一定比例的境外专家和外省市专家参与,随机遴选专家。抽选专家坚持回避和更换原则,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另一方面,要加强评估专家的信誉制度建设和问责制度,对于信誉度差的专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以起警示作用。对于在评估过程中舞弊造假,造成不良后果的,⒂谰萌∠该其专家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从而确保评估质量。
4.3 加速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保证评估过程的独立性
扩大第三方机构参与科技项目评估,并且确保第三方独立机构评价的独立性、专业性,是实现科技项目客观评估发展的需要。按照承担评估领域的不同,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经验,积极探索适合中国特色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科技评估的模式。经验表明,评估的独立程度越高,评估结果的可信度也越大。在评估时让评估负责者有充分的权力,让评估执行者独立于接受评估的研究单位和独立于实施评估的机构,以避免干扰,达到最佳评估效果。
4.4 健全科技项目评估体系,提高评估的科学性
从项目的性质、研究目的及项目等级对科技项目进行分类评估意义重大。在科技项目分类方面,国外及国内各省市均有不同的划分,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从科技活动的性质特征出发,将项目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三种类型;按照我国科技部颁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我国将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整合形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无论何种类型的项目,从时间上都存在从立项到过程再到项目验收三个阶段,项目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特点,应采取不同的评估目的和检验标准,建立不同的评估体系和模式,更有助于体现科技项目评估的客观、公正、科学和公平的原则。以应用研究项目评价为例,立项评价的重点是考察研究目的、技术的创新性与实用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技术实力与研究基础、预期应用前景等;中期评估主要侧重于项目的进展和后续工作建议;后期评估是对应用研究的绩效评价,评价标准主要考虑知识产权、专利及技术应用等方而以及潜在的社会和经济效益。[6]此外,还应注重后评估指标体系的完善,端正评估目标价值取向,提升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根据评估对象开发特定的评估方法,综合使用多种评估方法,不断改进评估方法等都是应该引起注意的问题。
4.5 加强科技项目跟踪评估
建议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有关科技项目评价信息公示、公开制度。二是要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在适当的场合,以适当的方式,将评估标准、评估指标、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对外公布,既能使评估主体及时获取外界的建议和意见,接受社会的监督,又能使被评对象及公众更多地了解评估的目的和导向。同时,如果被评对象认为评估反馈数据有误,可按照相关制度程序进行申诉,既通过对评估数据的二次核查提高了评估数据的准确性,又可以防止评估者由于某种原因造成的疏漏。
注释:
1 本表数据来自于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财政部《2015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2016年7月国家统计局实施了研发支出核算方法改革,对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数据统计口径作了调整,并修订了1952年以来的国内生产总值数据。根据国内生产总值历史数据修订结果,相应修订了1995-2014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数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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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述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营利组织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截至2006年底,全国各类民间组织总数已达到35.4万,其中社会团体19.2万,民办非企业单位16.1万家,基金会1千多家。但总体而言,我国非营利组织总体上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在数量和规模上仍有较大差距;在组织和管理方面,整体素质偏低。因此,为了提高非营利组织的运营效率,使政府、公众能有效地对非营利组织行为进行监督,这就迫切需要尽快建立对非营利组织建设的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开展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本文对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研究做一综述,去粗取精,以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一、开展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的意义
目前学术界的研究认为,开展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广义的角度讲,中国非营利组织之所以要致力于效率目标的一个理由是中国存在着严重的公益资源匮乏、资源配置不合理甚至浪费的现象。公益制度也是一种配给制度,而非营利组织引入效率意识的目的在于实现公益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开展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有利于管理部门公平公正地评价非营利组织,有利于优化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从狭义的角度讲,非营利组织的绩效评估对于非营利组织自身良好健康发展也是非常必要的。一是绩效评估有助于为非营利组织承担公共责任建立一种约束机制;二是绩效评估有助于改善非营利组织的服务质量,提高管理绩效,可以为组织自身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客观依据;三是绩效评估有助于非营利组织对外树立形象,提高组织的公信度。
二、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遵循的基本原则
开展绩效评估的前提是应遵循评估的一些基本原则,不同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仲伟周、曹永利认为开展绩效评估应把握以下原则:一要把握客观性原则;二要遵循可操作性原则;三要遵循公开化、明确化原则;四要遵守反馈原则。而高雷、张婷则认为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应坚持八条原则:第一,相关性原则;第二,科学性原则;第三,重要性原则;第四,系统性原则;第五,可比性原则;第六,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目标;第七,导向性原则;第八,经济性原则。
三、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的主体
开展绩效评估必须首先解决由谁评估的问题。绩效评估主体指的是对评估对象作出评估的组织和个人。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非营利绩效评估主体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以政府为主导。如2006年民政部在部分省市开展的民间组织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第二,非营利组织聘请外部专家对本组织的绩效进行评估。如,1996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委托中国科技发展促进会对“希望工程”进行的绩效评估;1997年杨团等人对天津鹤童老人院进行的绩效评估;199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等机构对上海罗山会馆进行的绩效评估等。第三,非营利组织的自我绩效评估。目前,这类绩效评估在国内非营利组织中最为常见,评估所需的资料多通过访谈得来。由于这种类型的评估是非营利组织对自身所进行的评估,对组织本身的背景和特点都较熟悉,评估的费用较低,但受主客观影响,评估的结果可能缺乏公正性。第四,国外的资助机构、国际非营利组织、国际金融组织(如世界银行)、联合国体系(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对所资助的非营利组织进行的评估。这种评估应用国际上较为流行的参与式评估方法,评估方式十分灵活,但由于评估主体对被评估组织当地文化背景缺乏深入了解,评估结果也不是十分理想。由于这类评估与国内非营利组织接受国外的资金、项目联系在一起,因此较为多见,也合乎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的国际惯例。
四、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的客体
评估的客体是指绩效评估的对象;明确评估客体是绩效评估的先决条件。由于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过程的复杂性,非营利组织的评估客体在学术界尚无定论,研究论述颇多。邓国胜构建了非营利组织评估模型,该模型有四个子模块。第一个子模块是非营利性评估,即对非营利组织是否违背了非营利组织的行为规范进行评估。该模块的目的在于通过评估来促进非营利组织的责任与社会公信度的提高;它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是非营利组织的筹款难题。第二个子模块是使命与战略的评估。该模块的目的在于通过评估明确组织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它解决的主要问题是非营利组织如何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如何增强组织的凝聚、吸引人才等问题。通常,使命与战略评估属于组织的自我评估,由组织内部员工实施。当然,有时也可以请外部专家参与。第三个子模块是项目评估。该模块的目的在于通过评估促进非营利组织的效率与服务质量,它试图解决的是因缺乏竞争导致的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通常,项目评估属于外部评估主体评估。第四个子模块是组织能力评估。该模块的目的在于通过组织能力评估增强非营利组织达成使命的能力;它试图解决的是长期以来非营利组织能力欠发达的问题。通常,组织的能力评估属于自我评估,由组织内部人员完成。其后,邓国胜又针对传统的“三E”(所谓“三E”即指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cy)与效果(Effec-tiveness)、“三D”(所谓“三D”是指诊断(Diagno-sis)、设计(Design)与发展(Development)和“顾客满意度”评估理论的不足,提出更有针对性、更适合中国非营利组织的“APC”评估理论。唐跃军等则构建了基本状况、组织治理、公共责任、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筹资活动等6个一级指标、28个二级指标、21个三级指标的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并用层次分析法提出了权重设计的思路。刘宇从非营利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自身拥有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数量、公益性、信誉、融资能力、抵抗风险能力、评估主体等方面研究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文宏认为,一个有效的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体系应该包括两层次:一个层次是针对非营利管理组织成员个体在工作任务中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益等方面情况;另一个是针对整个非营利组织基于政府、社会及其自身一定的人力、设施、资金、信息、技术和政策而产生的有形或无形的产品、业绩和作为的情况。刘春香等强调要建立一套系统的评估机制,它是非营利组织运作和发展的重要手段。这是因为评估机制不但能对受评机构产生积极影响,而且有可能通过探讨某个领域内的一个典型或一种模式,为政府制定宏观政策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参考依据。比
如,能帮助受评机构调整目标、完善组织、健全制度、检查进度、沟通社会等。当然,这一评估机制所包含的内容应是全面的。其中最重要的有:目的评估,它包括投入指标、产出指标、结果指标、效率和效果指标以及服务质量指标等等;管理力评估,它应包括管理模式、管理技能以及人力资源的开发程度和自我评估、筹款能力等等;组织成员评估,如共同的价值观、工作人员与志愿者的工作水平、领导者的领导艺术等等;使命与战略规划的评估,主要包括需求评估、创新评估以及灵活性评估等。林闽刚提出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应以通过有效的组织治理结构,提升组织绩效,实现公共利益,获得公共信任。在这一目标基础上,提出以组织治理结构、组织绩效、公共利益为基础的一套社会问责体系。徐君、王冠、曾旗等根据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目前情况,遵循指标体系的建立原则,借鉴国内外非营利组织和企业绩效评价已经取得的成果,综合考虑非营利组织的特点,构建了三层递阶次结构的评价指标体系。该评价体系由内部治理与运作、效益、效率和发展创新能力四大类指标组成;每大类指标又包括若干个具体的指标,共17个。
五、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的方法
由于公共数据平台缺乏、统计口径的多样化,我国目前非营利组织的定量化评价研究相对较少。目前,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方法主要有三:一是对非营利组织绩效之相关要素的定性描述,采取诸如平衡记分卡之类的方法。朱小平、杨妍针对非营利组织服务内涵和模式提出了一个分析框架,主要从四个维度来衡量,包括使命达成度与社会接受度(效果性);运作有效度(效率性);资源投放度(经济性);团体满意度(效果性)。罗文标、吴冲以平衡计分卡方法为基础,提出六维棱柱绩效评估模型(SDP),即财务维、客户维、内部运营维、学习与成长维、政府维、竞争维。二是对非营利组织运作效率、效益与成本的定量测度与评估。如徐君、王冠、曾旗等运用层次分析法计算非营利组织企业化管理绩效评价指标的权重。这方面可以有数量的计算,但这种计算只有相对意义。有时候,一些非营利组织在投入了一定的人力和财力以后,其“产出”效率不一定能够在短时间内被认定。人们很难对此作出关于效益的评估。而且,量化方法也并非像某些人所声称的那样,具有价值中立,没有意识形态的倾向。如果一味追求定量分析,只会把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价研究引入庸俗化境地或是误入歧途。三是综合评估方法,也就是对非营利组织绩效的定性定量综合评价。这是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有别于营利组织的亮点之处。因为非营利组织的绩效如何,并不是组织自身的主观认定和判断,而是相关利益者对其所作的各种客观评价的总和。当前,许多非营利组织由于自身规模、评估能力、外部环境等因素制约了综合评估方法的实际运用。
六、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的基本程序
对于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的程序探讨,盛明科认为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是一个动态过程。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包括:明确评估目的、构建指标体系、制定评估方案、收集评估数据、计算数据信息、撰写评估报告等基本环节。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相互联系、环环相扣,构成一个完整的、动态的管理过程。而李薇、姜明锡认为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的考评程序有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考评规划;(2)确定考评对象;(3)确定考评方式;(4)确定考评目标;(5)建立考评指标体系;(6)收集相关信息;(7)选择考评方法;(8)执行考评。实践方面,2006年,湖北省作为全国开展公益性社团评估工作试点省(市)之一,在开展公益型社团绩效评估时,建立了“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评估机制。整个评估机制分为六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调研阶段;第二阶段为评估办法和标准制定阶段;第三阶段为动员和培训阶段;第四阶段为评估阶段;第五阶段为结果审定和公示阶段;第六阶段为总结阶段。
七、简要评论
我国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的出现还是新兴事物,其理论和方法尚处于起步阶段,系统、深入的研究还比较少,因此,学术界的研究呈现出这样一些特点:
第一,初期研究局限于宽泛的必要性和意义阐述。对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的必要性基本形成共识,主要有:开展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可以优化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开展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有利于完善非营利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非营利组织的能力建设,有利于提高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第二,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不科学、考核标准不统一。目前,国内关于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的客体,即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体系的研究很多。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构建了一套指标体系。但指标体系设计主观性强,不够科学;主要是定性的描述而没有进一步指标化和定量化;主要侧重经济指标,非货币性指标缺乏;其实际操作性和系统性不足。
第三,评估方法单一。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手段、方法基本上没有超出经济学的范围。如成本一效益分析方法是采用最广泛的方法,关心的是非营利组织的直接投入和产出,但很少深入到社会效果与影响的推定。非营利组织的定量化、模型化研究,缺少关注和推广。针对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实际情况,采用综合评估方法,以促进非营利组织的绩效改善,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课题。
一、农业投资项目经济评价中生物资产处理存在的问题
1.尚未将生物资产准确地进行区分。农业投资项目涉及的生物资产既包括类似果树、奶牛、种畜等可供多年使用的资产,又包括大田作物、生猪等在一个生产周期结束时销售的资产,还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林等。CAS5第三条规定: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可见,CAS5对于不同类型生物资产的概念和处理方法都有明确的规范。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处理方法类似于流动资产的处理方法,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处理方法类似于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但是目前在农业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中,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区分及其处理均不规范:一种情况是,将消耗性生物资产当作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固定资产处理,列入建设投资,采取与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相同的方法来进行确认、计价和核算,按类似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计提折旧。例如,在绿化苗木培育项目中,一些本应作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苗木,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栽培才能达到出售条件,但将其作为投资项目,因其生长时间较长而被当作生产性生物资产处理。在这种处理方式下,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被计入投资额,导致投资额增加。而按照固定资产逐年计提折旧的方法处理,又会影响成本效益的估算。另一种情况则是,将生产性生物资产当作流动资产处理,如将购进种畜的费用等计入经营期间的成本,这种费用化的处理,既减少了投资额,又增加了当期成本。上述两种情况都违背了CAS5关于生物资产的会计核算原则,导致投资项目现金流量在时间序列上的分布发生变动,影响投资项目决策指标计算的准确性。
2.缺乏自制生物资产的成本估算。自制生物资产是指农业生产者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生物资产。目前在农业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中,为减少工作量,多数农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自制生物资产的成本不做明细测算,而是直接用同类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来代替。在自制生物资产种类较多的情况下,为避免在不同生物资产之间分摊期间费用的繁琐,一些项目评估报告直接将自制生物资产的生产成本计入项目的总成本,完全省去了对单位产品生产成本的估算。例如,在蔬菜种植与加工项目中,对于作为加工环节原材料的蔬菜直接按市场价值估价,省略了对蔬菜种植成本的估算;或将蔬菜生产所投入的物质资料和人工费等直接纳入项目的总成本集中测算。这种一揽子测算出来的成本显然是不准确的,不利于项目方案的设计和比较选择,如在上述蔬菜种植与加工项目中,投资者可以选择“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收购农户种植的蔬菜,也可以自建生产基地解决原料问题,而成本高低是对两者作出选择的重要参考因素。没有自制生物资产成本的正确估算,也就无法与外购生物资产成本进行比较,这样,对于投资项目是否应当建立生产基地、应该采取何种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等问题,都难以解决,从而影响到投资项目方案的设计和选择。
3.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计算过于简单。生物资产与其他资产的一个显著不同特点就是它有生命,而生产性生物资产更具有动植物的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生命周期特点,其价值转化机理也不一样,一般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对于生产性生物资产并不完全适合。目前,在农业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中,对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一般都采用年限平均法,然而不同生物资产折旧残值率和折旧年限是不相同的,对它们采用统一的残值率和年限不利于保证投资项目评价的准确性和项目之间的可比性。例如奶牛,从实际情况来看,其折旧年限3~8年不等,残值率5%~30%不等。这种差异本身是出于对不同品种奶牛生产性能的考虑,但客观上也给评价者提供了广阔的操作空间,使其能够对投资项目各年的折旧额随意调整。普遍使用年限平均法,虽然操作简便,但其计提的折旧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价值变动并不完全一致。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价值与其生产能力密切相关,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生产能力具有寿命期内中间高、两头低的规律,也就是说,生产性生物资产寿命中期价值损耗快,寿命初期和晚期损耗慢。在年限平均法下,各期计提的折旧金额相等,价值损耗自始至终保持相同的速率,这并不能反映生产性生物资产价值变动的实际情况,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产生差异。同时,不恰当的折旧金额也会通过影响成本进而影响所得税的金额,最终作用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导致现金流量发生改变。
二、改进生物资产处理方法建议
生物资产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对农业投资项目的准确评价意义重大。为了科学地评价农业投资项目中生物资产的价值,本文对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准确区分生物资产的类型。生物资产类型能否准确地区分,对于估算农业投资项目投资额及经营成本等指标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而如何区分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根据CAS5的相关规定,以该资产在项目中的使用方式和项目本身的经营目的作为判断标准。
(1)根据生物资产在项目中是否可以反复使用区分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只有一个生产周期,农产品收获之后就不复存在。而生产性生物资产能够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反复产生价值,不断产出农产品或者是长期役用,且其本身并不因使用而消失。消耗性生物资产通常是一次性消耗并终止其服务能力或不再产生未来经济利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存货的特征,属于劳动对象。生产性生物资产具备自我生长性,能够在持续的基础上予以消耗并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保持其服务能力或继续产生未来经济利益,属于劳动手段。例如肉畜、蔬菜、大田作物、用材林等,它们一旦收获或出售,都不能在项目中继续存在,因而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而种畜、果树等,在其提品的过程中本身长期存在,可以在多个生产周期内保持生产能力,不断提品,因而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
(2)根据项目本身的经营目的区分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例如果树、种畜,在专门销售果树种苗、种畜的项目中,它们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但在生产水果、育肥畜的项目中,它们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生物资产可能同时具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特征。例如,中药材厚朴一般需要15年左右方能采伐取皮,而在达到采伐条件之前,其树叶和种子也可以产生经济效益。这样,相对于树叶和种子,厚朴树是生产性生物资产,而相对于厚朴皮,厚朴树则是消耗性生物资产。考虑到厚朴种植以取皮为目的,笔者认为将之按消耗性生物资产处理较为适宜。
2.加强自制生物资产的成本估算。CAS5第二章对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和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作出了规定,对这类项目进行经济评价时,可以结合项目方案设计,依照CAS5的相关规定对自制生物资产的成本进行估算,与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进行比较分析,以作为投资项目的决策依据。
3.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方法。CAS5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年限平均法直接按照生物资产的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工作量法一般按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所能提供的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额;产量法则按照生物资产提供的农产品产量或新的生物资产的数量来提取折旧。由于农业投资项目涉及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各年的产量水平通常都能从技术专家处得到资料,因而可以根据生物资产提供的农产品产量或新的生物资产的数量来提取折旧,相对于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而言,产量更能体现生物资产自身的生长发育规律。一般来看,生物资产成熟期提供的产量多,其提取的折旧相应较多,这也符合成本收益配比原则。可见产量法更适合用于生物资产计提折旧。但对于某些生物资产使用寿命较长的项目,例如果树栽培,通常进入盛果期后各年产量相对稳定,而果树寿命期又远大于项目经济评价的计算期,所以在评价中使用年限平均法也是可行的。
关键词:水利工程;问题;对策
Abstract: The high quality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of China's national economy and social development play a great role in promoting and engineering management directly affect the quality of the construction, so in construction process should consider above all the management of the project.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content of simple understanding, combined with the author's own experience of work, put forward the current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and gives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内容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不仅包括对施工期间的管理,而且包括项目完成后竣工验收的管理,其内容如下所示:
(1)建立合理的管理模式,加强施工管理工作。在该模式中,项目法人(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相互制约,其中监理工程师为核心,这样既可以降低工程成本,保证进度,又可以提高施工的质量。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施工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要求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都按照合同进行,并协调有关各方包括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的编制及管理的关系。
(2)施工期间,工程施工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协同项目法人做好准备工作;对各项目进行审查并确定具体的分包单位;设计交底和图纸审查;提出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以及物资、设备、资金计划等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国家和行业技 术标准以及批准的工程施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并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领取工程款,整理技术档案资料和合同文件;处理违约事件并对相关项目进行索赔;协助项目法人对各阶段工程进行验收。
(3)工程完工后,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通过后还应组织并配合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
2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安全问题
目前,部分水利工程施工项目中仍存在一些安全问题,特别是低效脱节的管理模式更容易给生产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在管理工作中,建筑施工企业未能将安全管理工作摆在应有的位置,没能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对建筑施工的重大责任;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体系与安全生产责任制还不够完善;安全费用投入不足,安全设备、设施、用具等配备不够;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和技术等方面都还存在缺陷,这主要表现在施工安全资料造假,建档不规范等,这些都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因素。
(2)质量问题
质量问题乃工程之根本,是工程的本质性问题,质量问题主要有:①施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②政府监管力度不够,竣工验收也不够严格。有些工程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盲目开工,从而造成了很多质量隐患。竣工验收作为严把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卡,由于一些质量监督部门监督不到位,这最后一道关卡也没能发挥其应有功效。③建材材料的质量对工程质量也有直接影响。水利工程的质量问题与水利工程本身的安全和寿命密切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重视。
(3)成本问题
成本问题在施工项目中一直是比较敏感的问题。水利工程项目在追求高质量的同时也要求能够降低成本,具体来说也就是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得最大的经济回报。目前,成本控制上主要存在下面几点问题:建筑市场之间的投标竞争日趋激烈,这也就造成了投标风险加剧,投标费用难以控制等问题;项目评估思想与方法随意,评估依据不统一;成本管理流于形式;工作人员的成本观念差等。
(4)运营机制和内部管理问题
我国的大中型水利工程或灌区,大多数是在上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建成的,由于水利工程远离社区,偏离乡镇,职工构成有相当部分是当年会战后留下的民工,或就地安排子女,或凭关系随意安插人员,队伍不断膨胀,整体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低效人力资本过剩, 工程技术人员严重短缺,无法满足工程管理和安全运行的基本需求相当部分的水管单位受计划经济体制地理环境等条件制约,长期以来等靠要思想严重,看摊守业安居现状的惰性较强,市场观念淡薄,守着一大笔水利资产吃老本,财务管理薄弱,制度不健全,管理成本高,严重影响了工程的正常运行。
(5)建设程序执行不严格
水利水电工程大多数为公益性项目一般没有直接的经济效益回报,投资形式以国家投资为主一些地方和建设单位往往把主要工作精力放在争取国家投资上。争取到建设资金后,存在着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甚至小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的现象,以致完工后无法验收,对整体工程质量无法评价。
3加强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对策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这也就显现出工程 施工管理工作任务的重要性。我们要对相关项目进行有效地调整,采取积极的措施来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以此来加强施工管理。
(1)要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①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建 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体制及安全管理体系,坚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并以项目经理作为工作核心,建立并健全相应的安全 生产责任制,将责任分摊到各级管理人员,使项目的各级管理人员都能够明确自己的定位与责任,做到依靠完善的制度来管 理施工的责任制管理体系;②安全教育培训:有关安全生产的 教育培训应贯穿整个施工过程,所有的项目人员都应参加,尤其应重点教育培训新员工,因为他们的安全观念相对薄弱,安全知识也相对贫乏;③场地安全检查:一般情况下,场地安全检 查可分为专项安全检查和综合性安全检查两方面,它是水利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八日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开发区内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土地以及其他国有土地上,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因长江大桥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项目进行拆迁,江苏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区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开发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
(二)拆迁人向开发区管委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开发区管委会拆迁公告;
(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除。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红线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征用土地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步骤、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各项补偿补助费用预算、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拆迁的方式与时限、拆迁及评估委托合同等;
(六)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实施单位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并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公布。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被拆迁人所属单位、组织和街道、乡镇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房屋、土地权属的资料。
前款所称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提前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实施单位拆迁。
开发区管委会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 从事房屋拆迁及拆迁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从事房屋拆迁及拆迁评估业务的人员出示上岗证。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在确定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时,可以采用招标方式,也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拆迁人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书面拆迁委托合同。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三)租赁房屋;
(四)迁入户口。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
拆迁人委托拆迁实施单位拆迁的,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加盖印章,并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产权不明或有产权纠纷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开发区管委会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开发区管委会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拆迁人或者拆迁实施单位、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资金使用条件、程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必须编制房屋拆除方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除结束后5日内,应当报开发区管委会验收。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应当按照齐全、准确、规范的要求,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好拆迁资料,并在拆迁项目验收后1个月内交开发区管委会存档。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按房屋权属证书确定。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房屋权属证据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
第二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八条 工业用地项目、市政建设项目、政府土地储备项目拆迁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异地提供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
前款市政建设项目是指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道路、桥梁、河道整治、防洪、排水、排污、环卫设施、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照明、绿化等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三十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等值的部分,被拆迁人免缴房屋契税。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拆迁规模,向市场投放相应的房地产用地,确保提供足够的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源,供被拆迁人选购。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或者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三条 拆迁设有典权、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安装使用的管道煤气(含液化气)、有线广播等设施,对房屋的装饰装修项目,及被砍伐或者移栽的树木,由拆迁人进行补偿。
对被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家费等费用应当按规定给予足额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补偿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拆迁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费的标准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3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对按房屋面积计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支付。
(二)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居住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12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月支付3元,对按房屋面积计算低于120元的按120元支付。
(三)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户计算。对在拆迁中析产因素造成少于30平方米的不单列分户计算。
被拆迁人应当自行承担其在过渡期限内所发生的水、电、气费。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遵守拆迁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人搬迁时,可凭拆迁人或者拆迁实施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搬迁事假两次(含过渡搬迁),所在单位每次应当准假3天。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评估,是指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机构,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房地产估价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机构及专业人员进行年检,并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年检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第四十条 拆迁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并在签订后3日内提交开发区管委会。受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做好评估报告汇总工作,并在拆迁工程结束后10日内提交开发区管委会。
评估机构不得擅自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不得借用无评估资格或者非本评估机构的人员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第四十一条 拆迁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接受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开发区管委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开发区区位补偿基价为500元/平方米。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三)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合法建筑面积按新建、翻建时乡(镇)政府和区土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或《宅基地登记表》核准的面积确定;合法土地使用面积按被拆迁人持有的土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确定。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等级、成新,按《南通开发区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等级补偿标准》(附表一)、《南通开发区被拆迁房屋成新评定标准》(附表二)和《南通开发区被拆迁房屋成新折旧率》(附表三)补偿。
(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评估补偿。对超出被评估房屋本身结构等级条件以外的设施设备和装潢、装修项目,按《南通开发区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设备和装潢、装修补偿标准》(附表四)进行补偿。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抽签确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提前3日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拒绝评估,影响拆迁正常进行的,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资料,可确权书证及房屋区位、朝向、结构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评估时,评估机构应当通知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裁决。
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2%的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2%的误差范围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第四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七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为平房的,区位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住宅房屋为楼房的,底楼区位补偿按底楼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楼上区位补偿按楼上合法建筑面积的60%计算,但区位补偿面积总数不得大于合法土地使用面积。
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其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70元的标准给予土地补偿。
第四十八条 新建住宅房屋自批准建房之日起6个月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不满5年被拆迁的,按其房屋重置价的15%增加补偿。
第四十九条 开发区拆迁以被拆迁人的产权户为单位。拆迁范围内计划内出生、婚嫁、长期居住的人员列入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范围。拆迁范围内非计划内出生、婚嫁、长期居住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拆迁人申请,可以列入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范围:
(一)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如其配偶是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可以列为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但配偶已随军的除外。
(二)户口报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或毕业后待业在家的人员。
(三)在外地工作的配偶,不包括全家户口均在外地的人员。
(四)产权户仅此一处住房,不包括同一产权户在不同村、组、队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
(五)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无子一女招婿的,列入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范围。
(六)拆迁公告期间计划内出生、死亡的人员。
(七)产权户中有未婚独生子女的,增加1人标准计算。
已出嫁的人员,挂靠户口的人员,租住、借住、寄住的人员,拆迁公告规定期限以后出生的人员,在另一地已列为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以及其他原因非正常迁入的人员,不列入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范围。
第五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员,给予补偿区位基价补贴、未建房价差补贴和宅基地补贴。
(一)区位基价补贴。含楼房二层0.6系数已补偿的面积在内,核定产权户实际人口建筑面积达不到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补足:
1. 户人数3人以下(含3人)区位补偿人均面积不足24平方米的,补足到人均24平方米;
2. 户人数4人区位补偿面积不足93平方米的,补足到93平方米;
3. 户人数5人(含5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区位补偿面积增加17.5平方米;
4. 对列入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范围的非农业人口,其区位补偿人均面积按农业人口标准的90%计算。
(二)未建房价差补贴。实际合法建筑面积(含二层合法建筑面积)低于第(一)项规定标准的部分,每平方米补贴150元。
(三)宅基地补贴。按实际区位补偿面积×0.43×70元计算。
第五十一条 被拆迁人获得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额人均低于17000元的,按人均17000元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决定移地迁建的,根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迁建费用给予被拆迁人补偿。被拆迁房屋的迁建成本补偿价,按《南通开发区被拆迁房屋迁建补偿费标准》(见附表五)评估。
第五十三条 对被征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实施拆迁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第五十四条 对拆迁范围内属于被拆迁人的树木(含果树)、竹园、祖坟等,需要砍伐或迁移的,按附表六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五十五条 被拆迁人从事养殖等家庭副业,或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因房屋拆迁终止的,按其直接经济损失评估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七。
第五章 企业拆迁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对被拆迁镇村工业企业属于国有划拨性质建设用地或集体性质建设用地的土地,按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合法用地面积,以拆迁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所需支付的费用标准(2.5万元/亩)给予土地补偿。
[关键词]水资源;水资源安全危机;预警机制;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F4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9―0079―08
水资源是一种既具有经济价值又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极为宝贵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同时又是战略性经济资源,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水资源及其安全问题严重制约着21世纪全球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可能导致国家间的冲突与战争。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已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是否能满足经济社会与环境和谐可持续发展要求,必须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管理、科学与技术的多种方式手段,合理科学安排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全面治理保护,这是人类理性与智慧的必然选择。事实上,中国近几十年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人口剧增,已形成日益严重的“水资源安全危机”。水资源安全预警机制建设是应对日益严重的水资源安全危机的重要举措之一。水资源安全预警法律制度是水资源安全预警机制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的制定是法律制度构建的关键环节。主要内容框架包括总则、技术规范与保障措施、主要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
一、总则
一般情况下,人们通常认为水资源安全的内涵包括水质的安全和水量的安全两个方面。一般指人类社会生存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与水有关的危害问题,例如洪涝、溃坝、水量短缺、水质污染等并给人类社会生产生活造成的损害。主要表现为:人类财产损失、人口死亡、健康恶化、生存环境的舒适度降低、经济社会发展受到严重制约等。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使得水资源减少,污染加剧,改变了水文循环平衡,并且降低了水质。人类不可持续的经济社会活动使得水体弱化,或丧失正常功能,不能满足其社会与经济发展对水资源的基本要求,进而引发一系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安全问题。实质上水资源安全问题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水资源安全的自然属性方面。即干旱、洪涝、河流改道、气候变化等自然属性的水资源安全。第二,水资源安全的社会属性方面。由于人类对自然水循环的大量干预影响所形成的水资源循环模式导致了水资源安全在具有自然属性的同时,还具有社会属性。例如水量短缺、水质污染、水环境破环、水生态系统功能丧失、水分配不公、水资源浪费、水管理混乱等。水资源安全的外延指的是由水资源安全引发的其他安全问题,例如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政治及国家安全等。当前全球和中国面临的水资源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形势非常严峻,制定《水资源安全预警法》正是形势所迫。
(一)立法目的
为有效应对水资源安全危机,缓解水资源供求矛盾,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确立科学的经济增长方式和合理生活方式,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1 有效应对水资源安全危机,缓解水资源供求矛盾。这是本法的首要目的。水资源安全是一个由水量和水质相互联系与作用而形成的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管理与保护各环节的范畴,既包括自然因素,也包括社会因素,是一个关系人类生存发展与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性问题。建立科学的水资源安全预警机制是应对与缓解水资源安全危机的有效措施。水资源安全预警机制是对水资源安全预先设置不同警示级别(标准)与防范应对保障措施系统,是现代社会运行与管理预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资源安全预警法律制度是水资源安全预警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上通过的《二十一世纪议程》中提到,“淡水是一种有限资源,不仅为维持地球上一切生命的必需,且对一切社会经济部门都具有生死攸关的重要意义”。这表明水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和维系生态系统循环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资源。我国近几十年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剧增,现实已形成水资源危机的事实,主要表现在水资源的日益短缺和匮乏、水污染加剧、水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水资源开发利用日益困难和费用日益昂贵等。为有效缓解这一系列的水资源安全问题,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水资源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和应对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构建合理科学的水资源安全预警机制(水资源安全预警法律制度)。
2 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确立科学的经济发展方式和合理生活方式。中国过去几十年的传统社会生产方式是不合理、不科学和不可持续的。人类必须“确定一种可以长期保持生态稳定和经济稳定的条件”的发展道路。建立绿色GDP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列入其中。现在各国通行的做法是用绿色GDP的方法取代传统GDP,以衡量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传统GDP的计算方法相比较,绿色GDP的计算方法是在传统GDP的基础上减去自然部分的虚数和人文部分的虚数,这样才能真正反映发展的内在质量和水平。“对GDP的改革,简而易之就是要充分考虑自然资本的损耗,为经济发展提供‘更绿色’的衡量方法,在这个‘绿色核算’的衡量框架中反馈出自然资本的相关信息。”关键是,规范全社会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包括管理、治理、保护与使用行为,确立经济社会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方式和科学文明的现代生活方式。
3 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我国水资源国情一方面是水资源短缺,人均占有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北方地区只有9%,不到世界人均值的1/8;另一方面是水资源利用方式粗放,在生产和生活领域存在严重的结构型、生产型和消费型浪费,用水效率不高,节水潜力巨大。可持续协调发展是指为了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各类发展决策中将经济社会与环境、人口的共同发展相协调一致。它是“协调发展”只侧重于当代人发展的修正。它是从纵向关系上将经济、社会与人口、环境发展关系角度,主张为了确保人类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必须把经济社会活动与水资源利用和水资源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并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资源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要求来组织和规范人类的一切活动,显然它们侧重的是当代人及其子孙后代可永续发展。毫无疑问,这是本法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
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资源保护法》为平台,以《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为基本内容,以《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为配套措施,以《地面
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为实施依据的水资源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显而易见缺乏一部有效预防和应对水资源安全危机的法律,制定《水资源安全预警法》也就成为必要,同时也是符合我国水资源安全危机的实际情况。中国当前水资源安全问题非常严重,不但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更关系到21世纪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和伟大复兴,必须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和重视。突出表现在这样几方面:第一,水资源供需矛盾非常尖锐;第二,水质危机所导致的水资源危机大于水量的危机;第三,水资源“农转非”日益严重,水权冲突成为重大社会问题;第四,水资源开发利用引起的生态环境状况更加严重。毫无疑问,制定《水资源安全预警法》有其必要性和正当合理性。
(二)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水资源安全预警工作,制定应对水资源安全危机的预警标准和方案,采取预防和响应水资源安全的预警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安全预警工作负责。
1 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是“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水资源安全预警管理体制也应当遵从这一模式。国务院是全国水资源行政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域的水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同理,水资源安全预警管理体制也遵从以上。
国务院水利部(主要归口至水政水资源司)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组织制定全国性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国水资源保护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全国性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并实施管理;编制全国性的水资源质量年报及组织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科研等。由此可知,在过去水资源管理中没有涉及水资源安全的预警管理,这是与当今中国水资源现状不相匹配的。当然,为了应对中国水灾旱灾频发的特殊情况,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了准军事化机构“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副行政首长负责,动员全社会力量应对突发的水灾旱灾,现在已由过去临时性的非常设机构事实上成为长期存在的常设性机构。由于中国当今的水资源安全危机已不仅仅表现为水灾旱灾,还包括其他许多方面,显而易见,这一准军事机构也难担此任。
2 现有《水法》确立了水资源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由于流域管理委员会处理跨行政区域水资源纠纷的权限不清晰和受领导层级的限制,省边界水资源管理纠纷难以提交流域管理委员会解决,从而在事实上形成条块分割矛盾,这种管理体制存在明显的缺陷。第一,不能充分地实施政府的宏观调控和严格统一监管;第二,区域管理机构与流域管理机构责、权、利相互很难界定,相互关系很难协调;第三,水资源监管力度弱与执法很难到位。水资源安全预警管理必须避免类似问题的产生。
由此可见,水资源管理体制必须改革,由现有“条块分割”、“九龙治水”的分散性管理改革为统一集中的管理,整合(撤并)各水资源管理机构,成立国务院水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水监会),全面统一行使对全国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在国务院水监会直接领导下,根据水资源水文自然规律,结合国家经济社会与人口布局规划,建立七大流域(水系)水资源监督管理局,全面统一行使对流域(水系)的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在流域水资源监督管理局直接领导下,建立各江河、湖泊水资源监督管理处,实行水资源的国家统一垂直管理体制。毫无疑问,水资源安全预警管理也归属于此管理体制之内。
(三)基本原则
1 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水资源安全危机,应当采取积极的事前防止措施以避免水资源安全危机的事件发生,或将不可避免和已经产生的水资源安全危机的危害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预防原则是一种积极防止应对的基本原则。第一,其对象是可能产生水资源安全危机的危害或事件,包括不合理与不科学的经济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第二,其首要目标是避免水资源安全危机的事件发生,在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其目标是防止危害的扩大,并将其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第三,其具体措施应当是积极的、预期性的事前措施,而不是消极的、反应性的事后补救。
2 可持续协调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基础在于协调,目的是可持续发展。关键是协调处理好资源的开发、投资的方向、技术开发方向以及国家机构的变化关系等,以增强目前和将来满足人类的需要和愿望的潜力;将经济社会、人口、环境与资源(水资源)的关系全面协调处理好。第一,将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决策之中;第二,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第三,建立绿色GDP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水资源利用状况列入其中,全面考察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安全危机的关系。
3 公众参与及全过程监督原则。在法律意义上的公众特指对决策所涉及的特定利益作出反应的,或与决策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人群或团体。它不仅包括不特定的公民个人,也包括与特定利益相关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此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水资源(水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管理与节约的一切决策与运行监督,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与运行的盲目性,使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同时更好更有效地保护水资源(水环境),尽可能避免水资源安全危机事件发生。第一,建立水资源决策信息公开的披露制度;第二,建立非政府专业团体(民间组织)代表公众参与决策监督的机制;第三,建立公众参与全过程监督的司法保障制度。
4 政府主导社会(公众、企业)参与原则。水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为避免水资源公共产品发生“公共用地”悲剧,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共同作用。水资源安全预警是一项投入大、社会效益明显的社会公共管理工作。毫无疑问,由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履盖全社会的水资源安全预警体系(网络)是现代社会管理的要求。第一,每年财政预算必须列入水资源安全预警经费;第二,建立水资源安全预警设备、技术、人员等网络体系;第三,建立统一决策调度、全面监管、全社会参与的水资源安全预警机制。
当然,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的基本原则还应包括谨慎行事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全过程控制原则、协同(国际)合作原则等。
二、技术规范与保障措施
水资源安全预警法是为水资源安全预警机制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为起到应有的制度支撑作用,必须涵盖水资源安全预警的一系列技术性规范要求和保障措施方法,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一)水资源安全预警监测评估体系
水资源安全涉及的方面很多,要设计一套合理
科学的可操作的水资源安全预警监测评估体系非常不容易。可根据我国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与城市发展趋势、人口增长等实际,以《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估指标体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等为核心,建立包括农村供水系统指标及风险评价体系、城市供水系统指标及风险评价体系、环境生态供水系统指标及风险评价体系、江河湖泊水质监测指标及风险评价体系等。
1 水资源储备标准建设。全国城乡以一定区域(市、县)及流域为单位采取工程技术(水库建设)、疏导河道、退田还湖、植树造林、生态修复与保护等多种手段建设水资源储备源(水源)。水资源储备量的多少决定抗风险能力的大小。应根据水资源一定时间干枯变化和各地的需求实际,制定相应的水资源安全预警标准,但原则上水资源储备不应小于最低限值。在来水严重减少和地下水持续下降,或现有水资源被严重污染等情况下,各地要能够维持不少于6个月的生产生活所需的供水。在突破低限值或水资源被严重污染的情况下,应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采取一定措施缓解水资源危机。
2 水资源储备途径与供水能力建设。要根据各种供水系统的不同特点或全国各地不同实际状况,建设不同的水资源储备方式和工程方案(包括汛期储水、平原水库、调水能力储备、地下水回灌等)。除水资源的应急战略储备外,要规划建设备用水源地和相应的供水工程设施,包括备用应急水库或地下水水源地、中水回用、污水处理能力、深水或咸水淡化能力、社区(农村)自备井、市场净化水应急调配等。
3 水资源监测网络建设。根据城乡不同区域的供水水源地水量水质状况,建设全履盖的监测网络,提高饮用水水源的自动监测和实时监测能力。根据城乡不同区域降水、降雪等气候变化,分析预报未来区域水资源和用水的变化趋势,做到早预报、早准备,争取积极主动,为城乡水资源储备和应急措施提供具体丰富的技术参数。特别是全面监测全国江河湖泊水量水质变化,实时掌控全国水资源数据及安全状况。包括全面评价城乡供水和水资源不同区域的风险及潜在隐患,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的建议和方案。
(二)水资源安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原则上分三级编制,即基本应急(一级:黄色)、紧急应急(二级:橙色)和极端应急(三级:红色),分别对应一般干旱、特殊干旱或一般事故、极端干旱或重大事故三种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内容主要包括一定区域城乡供水系统(水资源、水工程、用水)现状分析,供水应急分类和警报级别划分、预测预报和应急储备、应急措施、预案可行性和影响评价、投资估算等。一般可根据当地情况特点,按照应急级别和应急类型编制几种预案。
1 编制应急预警技术标准。主要包括预警条件、渠道、程度、水资源数量与质量监测数据、未来变化趋势。同时包括城乡一定区域的可供水量,各种水资源工程项目状况、城乡供水系统风险评价等。
2 工程应急措施。工程措施是提高城乡供水应急能力的基础,要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制定工程措施预案。工程措施主要包括跨流域或跨区域应急调水、备用水源工程启动、污染治理工程、中水回用应急工程(深度处理)、运水工具和储水设施、社区自备井、其他水源工程(如海水淡化)等。
3 非工程应急供水管理与紧急救援。用(供)水管理是应急状态下的主要应对措施之一。为保障城乡正常社会程序,要根据应急等级,进行相应的用(供)水管制。原则上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及保障正常秩序部门单位要优先保证。实施水价临时干预调整,调整应急期的用水量。建立用水计量与监控机制,保障用(供)水管制措施的有效性。要建立履盖全社会的紧急救援机制(机构、人员、技术条件等),包括紧急救援状况下的储、运水设施工具的储备,信息举报(通报)系统等。
(三)城乡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及其承载能力,使经济社会发展规模和产业结构布局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在此基础上,每个地方(区域)要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水资源安全预警评估体系。合理配置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多种水源,特别是加大各种污水处理工程设施的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全社会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
1 加强城乡水资源一体化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城乡水资源一体化统一管理体制,实行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管理、统一调度,雨水、洪水、再生水与地下水回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海水、微咸水及其他水源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水量与水质统一监测、统一管理,水资源费、排污费、污水处理处理费统一征收、统一管理,构建水库联调、水系联网、多种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网络体系。
2 加大投入,加强水资源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为解决防洪、干旱缺水,必须修建大批水库,蓄水、引水、集雨、提水、调水工程和地下水工程等。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准市场运作、社会公众参与”的水资源工程项目投入体制和运行机制。关键是在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的同时,必须明确工程产权,建立合理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大量引入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各种水资源工程项目投入。改变以往“大锅水”、“福利水”完全由政府投入的做法。制定合理水价,实行有偿供水,按比例提取折旧和维修费用,准许其有合理的利润回报。可运用各种投融资方式,多渠道、多方面筹集建设资金,建立水资源工程项目投资、运行与管理的良性体制机制。
3 统筹防洪、干旱、治污与水资源保护,保障供水安全。合理规划建设城乡河流湖泊水系,扩大水源涵养地和城市绿地、透水地面面积,增加一定区域的雨洪滞蓄和地下水体蓄积空间。城镇加大推广雨水、污水分排管网,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加大雨洪资源利用力度,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和中水回用率。农村主要是加大植树造林,保护植被,涵养水源地建设,包括加大退田还湖、退牧还草、退耕还林、封育保护等生态保护措施力度,涵养水源,防止农业(生活)污染,提高供水保证率。加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的建设,建立健全水土保持与水资源生态保护的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包括水资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三、主要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立法精神、原则和措施的具体化,更是一部法律的主要规制力(约束力)部分。毫无疑问,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也是其立法目的、主要原则和保障措施的具体法制(法律)生命力的表现。
(一)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价制度
“风险”是一个表达与危险相关事物的词汇。“风险可定义为对人的生命、经济活动不利状态发生的不确定性程度及其结果大小程度。”“风险本身是一个至少包含了三个要素的复杂概念:概率、严重性和可靠性。”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价制度是指在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和配置活动以及经济
社会建设项目评估中,对可能造成的水资源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水资源安全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也包括一定时间对一定区域范围水资源安全危机的监测评估所作出报告(结论)的制度。
1 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价制度是一项具有预测性、专业性和强制性等特征的法律制度。它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水资源领域的具体运用。第一,它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水资源、人口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第二,它是预防原则的贯彻和具体实施保障;第三,它是应对和防范水资源安全危机的强有力的法律制度。
2 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价制度运用范围比较广,包括一切与水资源相关的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第一,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与管理的一切活动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第二,重大涉水经济建设项目要进行水资源利用与影响的风险评估;第三,在一定时间对一定区域、流域的水资源状况要进行水资源水量与水质的监测与风险评估。
3 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程序)涵盖比较广:第一,在规划、建设等活动前的可行性研究和报批阶段,由进行规划的机关、建设单位或其他主管部门委托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第二,评价单位通过全面调查和评价出具《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书(表)》,对可能造成水资源安全不良后果并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规划建设项目等,在《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书(表)》报送审批前,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三,将《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书(表)》提交有审批权的国家水资源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的影响深远项目(例如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还需得到立法机关的批准。第四,对水资源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后,规划编制部门、建设项目负责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水资源安全风险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重大隐患的,应及时提出并采取改进措施。河流湖泊水资源安全风险的监测与评估主要是上下级或不同政府部门的协调问题。
(二)水资源安全预警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参与制度是以上公众参与及全过程监督原则的具体规则化。主要指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管理与保护领域,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水资源安全有关的决策。这种参与,应包括决策参与(指公众在经济活动、水资源政策、规划和计划制定中和开发建设项目实施之前的参与)、过程参与(指公众对水资源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及开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参与)及末端参与(指公众对水资源污染、生态破坏等水资源安全危机出现之后的参与)。
1 要充分认识公众参与应对水资源安全危机的重要性。发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组织、个人等作用。立法为公众参与提供畅通的渠道,并使之具体化、法律条文化,具有可操作性。
2 公众参与方式可以有许多种类。主要有:公告;非正式小型聚会;一般公开说明会;社区组织说明会;咨询委员会;公众审查委员会;听证会;发行手册简讯;小组(专家)研究;民意调查;全民表决;设立公众通讯站;网络论坛;记者会邀请意见;发信邀请意见;同意公众提问;座谈会等。公众参与方法可以根据拟议的内容与性质、范围加以组织运用,同时应当为公众选择参与方式留下些空间(参与方式应当具有很大的弹性,随着程序的进行随时进行调整,而不能固定地规定某种确定的方式而不能根据情况的变化作灵活变通)。适用何种参与方式,并设有一套固定的标准。参与拟议行为的复杂程度决定了参与方式的不同。
3 建立信息公开和公益诉讼制度。信息公开,不仅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前提条件,更是公众参与水资源安全事务的前提。公众知情权是参与权的前提。要实现公众的知情权,相关机构(部门)就必须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有效的参与者应当是对项目有充分的了解,并对可能与决策者进行的交流做了充分准备的参与者。只有公众对于国家政策法规有了充分的了解,对于项目的相关情况有了充分的知晓,才能有效地参与到水资源安全规划及决策中去,对项目提出相关的意见或发表相关的评论。立法中必须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包括信息公开的机构、程序、范围、内容及方法、责任等。(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讼的制度。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没有真正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水资源(环境),调动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立法中必须建立水资源安全公益诉讼制度。对有关主体危害水资源行为必须有人拥有诉讼的权利,对案件的诉讼主体、受理条件、诉讼范围、审判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通过适度放宽原告资格、合理配置举证责任、拓展诉讼途径、对诉讼费用确定有利于原告分担办法、采取奖励胜诉原告制度等相关规则的创新,建立切实可行的水资源安全公益诉讼制度。
(三)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
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是关于相关主体因违反水资源保护法律(水资源安全预警法)或其他相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法定的强制的不良后果的法律制度。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责任制度,外延非常广泛。从承担不利后果的类型来看,可以划分为“行政责任制度、民事责任制度和刑事责任制度”;从违法主体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个人(公民)的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企业(组织)的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和政府的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的构建,既可以有效制裁水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又可以对各种主体产生警示和教育作用,从而把事后惩处与事前预防结合起来,将水资源保护与安全预警落到实处,是水资源安全预警法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制度。
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的重要问题是责任认定问题。根据相关主体所承担的责任类型不同,各种水资源安全责任的认定也有所区别。一般来说,在判断某一主体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时,一般要求该主体具有违法的故意或过失。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对此有所区别。在环境侵权法领域,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无过错责任主义归责原则。
1 水资源安全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是指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了犯罪所要受到的刑事制裁。我国《刑法》在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罪名。水资源安全刑事法律责任是环境刑事责任在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中的具体体现,是行为人实施了严重危害水资源或水环境的行为,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损失或水资源安全危机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了犯罪所要受到的刑事处罚。犯罪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应包括法人或组
织;犯罪客体不仅包括人身或财产损失,而且还应包括水资源与水环境的安全。犯罪主观方面不仅包括故意或过失还包括无过错;犯罪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严重危害水资源或水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水资源安全危机后果。
2 水资源安全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等水事法律法规应承担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是国家机关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水资源安全预警事务中违反其法定职责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形式。一般要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行为违法;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主要违反《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等水事法律法规。第二,行为具有危害性;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行为人行为有过错或元过错。随着水资源安全危机日益严重,有必要作扩大解释即不管行为人有无主观过错,只要在客观上造成了水资源安全后果就要承担责任,这有利于保护水资源和受害者。第四,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包括必然性因果关系和偶然性因果关系)。
3 水资源安全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过错或无过错)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水资源安全事故(污染或破坏等),继而造成人体健康损害或公私财产损失以及水资源安全后果,应承担民事方面的相应赔偿与其他相关责任。这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在适用法律上,水资源安全民事法律责任依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等水事法律法规而存在;在责任的功能实现上,又秉承了民事责任的精神和理念,承担着与一般民事责任类似的功能和效能预期,即具有民事责任的本质属性。水资源安全民事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二元规划体系。过错责任原则即加害人对其有过错的行为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水资源安全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应该包括两类:过错责任构成要件和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这是针对水资源安全(预警)重要的民事法律救济制度。
当然,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的主要法律制度除此之外,还应包括水资源统一管理制度、节水用水激励制度、水资源安全预警信息通报与会商制度等。
同时,《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的立法一个重要方面是《水法》及相关与配套法律(《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护法》《防洪法》及《物权法》《环境资源的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必须修改完善,涵盖与充实水资源安全预警的相关法律规范与制度。第一,补充完善水资源安全、水资源安全危机、水资源安全风险、水资源安全预警、水资源安全应急预案等概念及规范。第二,补充完善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价制度、水资源安全(预警)公众参与制度、水资源安全危机防范制度等。第三,已有法律规范和制度与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的法律规范制度的相互衔接协调,不产生法律上的矛盾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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