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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要求8篇

时间:2024-04-21 14:39:0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建设工程监理要求,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建设工程监理要求

篇1

关键词监理会议记录内容格式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监理具体分类有:①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②工地例会;③有关专题会议;④工程验收会议。

在工程建设监理规范中,明确规定第一次工地会议由业主代表主持;工地例会与监理工作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有关专题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竣工报告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监理工作会议存在的问题

1.1会议主持人与监理规范所要求的不一致;

1.2会议内容整理不全面;

1.3会议内容整理格式不统一;

1.4对会议归档保存不够重视。

2.监理工作会议记录的内容

2.1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②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③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准备情况;

④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⑤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⑥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⑦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2.2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②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落实措施;

③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④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⑤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⑥其他有关事项;

2.3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专题会议的具体内容包括:质量、进度、造价、合同管理、工程变更、协调有关事项等。

2.4工程验收会议记录主要包括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例如:地槽(坑)、基础、主体等分部分项工程。

3.监理会议记录的格式要求

3.1①标题;②文号;③工程名称;④会议时间;⑤会议地点;⑥主要参加单位人员(详见具体签到记录);⑦缺席人员和单位。

3.2会议主持人;

3.3主要会议内容;

3.4上次例会议定事项完成情况及未完成的原因;

3.5检查分析上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措施,并明确责任到人;

3.6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明解责任到人;

3.7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3.8本期工程施工中安全有无隐患及安全生产情况,安全资料是否齐全。存在问题要具体到责任人;

3.9工程资是否齐全,能否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存在问题要有专人具体负责;

3.10合同管理过程中及工程设计变更要明确具体负责人;

3.11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3.12监理单位、项目机构名称、记录人、整理人、整理时间;

3.13抄报、报送单位名称,打印、校对、份数。

篇2

关键词:现代建筑工程;剪力墙结构;设计要求;设计要点;注意事项

建筑剪力墙结构工程具有抗侧刚度大,能有效的减少侧移,且具有较好的抗震性能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建筑中。在现代建筑工程剪力墙结构设计过程当中,施工单位会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板来承受竖向和水平方向的各类荷载,从而有效地控制建筑结构产生的水平力。以下就现代建筑工程剪力墙结构的设计要点及其注意事项进行了探讨。

一、剪力墙的概述

剪力墙是指在现代建筑工程中主要用来承受风荷载或者地震作用引起的水平荷载的墙体。其又被称为抗风墙、抗震墙或者结构墙,主要是指竖向的钢筋混凝土墙板,建筑物的水平方向仍然是用钢筋混凝土的大楼板搭载墙上的。由于剪力墙结构不仅在性能上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而且具有非常好的刚度,因此在建筑结构设计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

二、现代建筑工程剪力墙结构设计的要求

现代建筑工程剪力墙结构设计的要求主要表现为:(1)楼层之间最大位移和楼层高之间比例进行调整的要求。现代建筑工程剪力墙结构设计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对楼层之间的扭转变形和剪切变形的处理上。建筑物的剪切变形处理是用竖向构件的数量进行控制的。因此,一旦竖向构件的数量过多,剪力墙的剪重比例势必变得偏大。这种不合理的剪力墙结构设计将直接导致建筑楼层之间的扭转变形,且变形的程度较大。在这种情况之下,剪力墙结构同样难以满足建筑物楼层之间发生位移的需要。因此,在剪力墙结构的设计中,建筑物楼层之间的位移不能仅仅依靠竖向构件的刚度进行调整,还应该尽可能地减少楼层之间的扭转变形,这就需要注意调整楼层之间最大位移和楼层高之间的比例。(2)楼层之间最小剪力系数的要求。在剪力墙结构的设计过程中,建筑物楼层之间应该遵循调整最小剪力系数的原则。首先,在施工的过程当中,为了降低房屋及构筑物的自身重量,进一步增强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应该在短肢剪力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占结构总底部地震倾覆力矩40%以内的前提之下,尽量控制剪力墙的数量。其次,在遵循上一前提的基础之上,对剪力墙进行大开间处理,使得剪力墙结构的侧向刚度变得更好。这样,建筑楼层之间的最小剪力系数将得到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因此减少,有效地降低了现代建筑工程的成本。(3)剪力墙连梁超限进行调整的要求。剪力墙的跨高比小于2.5,可能会出现剪力和弯矩超过相应的规定限度的现象。因此,剪力墙结构设计还应该遵循剪力墙结构的连梁跨高比大于2.5的原则。应该注意的是,剪力墙的连梁跨高比也不是越大越好,例如:在保证剪力墙连梁刚度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当剪力墙的连梁跨高比在5~6之间的时候,剪力墙的剪力或者弯矩就会出现超出规定限值的现象,势必导致剪力墙结构出现异常。所以,在剪力墙的连梁跨度比超过5的时候,我们就应该采用框架梁的方式进行剪力墙结构设计了。总之,在剪力墙结构的设计过程中,必须对剪力墙连梁的超限情况进行调整,一方面保证剪力墙建筑的施工质量,一方面实现对现代建筑工程资金成本投入的有效控制。

三、现代建筑工程中剪力墙结构设计要点的分析

1、剪力墙结构设计中的平面合理布置。现代建筑工程剪力墙结构设计过程中,由于全部竖向荷载和水平力都是由钢筋混凝土墙来承受的,因此剪力τΩ醚刈牌矫嬷饕轴线的方向进行布置。并且在剪力墙的平面布置中,为了使剪力墙的质量中心与其刚度中心保持一致,剪力墙的平面应该尽量讲究对称,这样还可以起到降低剪力墙扭矩的作用。另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对于以抗震为主要目的的剪力墙结构,在对其进行设计的时候应该避免使用单向的平面布置形式,否则将大大影响剪力墙结构的抗震效果。

2、基础方案合理设计的分析。基础方案设计是现代建筑工程剪力墙结构设计的基础,因此需要相关设计人员积极深入实际、展开考察、调查和研究,特别是要积极预防和处理可能会发生的质量问题。具体的考察项目应该包括工程所在地的地质条件、水文状况等等,同时要对设计技术标准、临近工程项目的布局状况等实行妥善、科学的规划,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所设计出的基础方案能够积极发挥有效作用。相关设计工作者要本着不断修改、更新与完善的原则,在已制定设计的基础方案上进行完善,这样才能确保其质量。

3、剪力墙结构设计中的承重构件科学设计分析。建筑基础方案设计确定后,相关设计人员需要依据有关制度、指标以及规范等来加强对承重构件的设计,从而有效保证建筑主体结构质量,确保其稳定性、安全度。例如:要重点加强剪力墙承重构件的优化设计,集中把握剪力墙墙体自身的配筋率,根据我国当前制定并实施的一些指标中已经明确规定:通常的剪力墙抗震有三个等级,水平方向、竖直方向的配筋率至少要在0.25%以上,同以往对比起来,当前的配筋率安排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甚至正在接近国际化水平,因此,要想确保剪力墙设计质量,相关设计者就需要重点把握基础方案设计,承重构件的设计等等,要在遵循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注重一些科学指标以及工艺参数的正确选择与完美结合。

4、剪力墙暗柱钢筋的科学配置。现代建筑工程剪力墙结构设计过程中,依据相关规范规定,一、二、三级剪力墙加强部位都必须设置暗柱、端柱。这主要是为了满足抗震的要求,因为设置暗柱、端柱等边缘构件的剪力墙在地震作用下可以消耗大量的地震波能量,其边缘构件抗拉能力强,相应的结构整体稳定性也有很大程度的提高。

四、现代建筑工程剪力墙结构设计的注意事项

现代建筑工程的剪力墙结构设计时, 为了保证建筑结构的稳定性,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必须保证剪力墙结构的顺利建设,这是剪力墙结构设计的基础工作。其次,要充分考虑剪力墙结构的安全性问题。剪力墙结构本身的建设就是为了增强建筑的抗震性能,保证房屋及构筑物的安全施工。反过来,在剪力墙结构的设计中,保证剪力墙结构的安全可靠度,也能够使剪力墙结构的功能得到最大化程度的发挥,同样能够达到经济合理的设计目的。最后,还应该考虑剪力墙结构的工程造价问题。为了节省工程造价,可以从技术手段以及原材料的使用等方面着手。例如,在剪力墙结构的设计过程中,将原材料的含钢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力求达到在不损害建筑的安全性的前提之下充分发挥原材料的最大用途,就能实现剪力墙结构的优化设计。

结束语

现代建筑工程剪力墙结构设计时,为了保证建筑及其构筑物的坚固性,剪力墙的建筑材料一般选用钢筋混凝土。并且由于剪力墙结构具有抗侧刚度大、用钢量小以及抗震性能强等优点,目前已经在建筑结构设计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参考文献:

[1]秦艳,焦维.剪力墙结构在建筑结构设计中的应用[J].科技致富向导,2011

[2]田琦.剪力墙结构设计在建筑结构设计中的应用[J].中华建设,2013

篇3

关键词:水利工程;水利管理;新要求;新思路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对于水利工程来说,水利工程的管理是十分关键的,它关系着未来经济发展的大局。所以逐渐地受到国家的重视。水利建设也在这样的形势下,实现了非常大的跨越。无数的水利工程,也在国家的关注下相继建成,并且逐渐地产生着相应的经济效应,为民生创造了良好的水利条件。当然,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地加强,可以支撑水利事业往更良好的方向发展。本文就重点地分析一下,当前我国新形势之下,对于水利工作有哪些相关的要求,并且提出相应的解决新思路。

一、当前水利建设的新要求

目前的水利工程建设,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重点的转折时期,是传统水利向着现代水利的转折点,也是我国走向全面的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所以水利建设的任务,相对来说就会更加繁重。管理方面的责任会逐渐加大,对于水利工程管理,明显有新的要求。

1.水利改革新要求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获得了突飞的成果,而对于水利建设,也越来越频繁。水利工程建设的不断增加,显然,不管是管理的理念,还是管理的体制、思路等,都在不断地完善和进步。如今,我国的水利建设已经进入到一个关键的时期,在水利工程方面面临的困难在逐渐地加大,任务也在逐渐加重。因为水利项目对于我国国民来说,是一项利民的措施。但是对于国家来说,这是一项公益性的项目,主要都是采取国家财政拨款的办法,随着水利工程的逐渐增多,对于国家来说也是一项比较大的负担。因此应当建立起完善的水利项目申请及管理模式,提高公共财政的使用效率以及投资效益。从建设管理的角度来看,也必须要建立一个健全化、完善化和规范化的水利建筑市场,让竞争更加具备公平和公正性。形成一个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市场信用体系。

2.水利现代化要求

水利现代化,对于水利的可持续发展来说,是一个宏伟的目标。目前,在我国很多的水利工程,都存在着年久失修,或者是有一些隐患的危险存在。而一些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因为管理观念比较落后,采用传统粗放式的管理。使得水利工程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再加上维修经费的不足,使得整个水利工程系统运行相对困难,而且在我国很多的地方,由于基础工作比较地薄弱,很多的基础资料都是采用文本式存放,监测手段也非常落后,导致信息资源出现分割状况,这些问题,都是阻碍水利现代化的重要因素。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水利想实现现代化、传统水利想要向现代水利转换就相当困难。所以必须要努力地适应现代水利发展新形势,积极地推行各种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转换管理者的工作理念,让现代水利尽快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水利工程管理的意义

水利工程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非常大的意义。目前,水利事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并成为人类社会文明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生产,是对国家和人民的负责,维护水利工程的良好性能不仅能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还能为人民和国家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水利工程管理部门要运用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加强工程管理工作,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生产任务的合理分配,在高科技技术的支持下发挥高效率取得高效益,为企业和国家带来综合效益。

三、水利工程管理新思路

1.责任落实明确

对于传统水利存在的各种问题,比如说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大坝运行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水管体制以及河道管理等各个不同的领域,都需要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照章办事。将责任彻底地落实到具体的岗位,甚至是具体的人员,实现工作责任制,一定要做到管理到位,责任到位,任务到位,形成一个循环的管理模式,一环扣一环,层层相扣,层层监督。当然,为了提供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还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来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对于一些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一定要给予追究。对于管理到位,工作表现优秀的,也要给予适当的奖励,这样才能使管理工作更好地开展。

2.健全管理法规

水利工程,是一项利民的措施,所以一定要抓好,抓紧,才能够让民心所向。所以对于新形式下的水利,也一定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相应的管理机构。比如说建立质量法规,河道采砂方面的管理法规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等等;其次,对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经费不到位,或者是拖欠工程款,以及影响到民生方面的问题,也应该有正确的管理办法;对于河湖管理,以及水域岸线管理方面的,也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让水利管理更加现代化、规范化、法律化。

3.强化基础设施

对于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最明显的表现就是要使它更加地信息化,这样才可以提高管理效率。所以,应该将一些水库大坝的基础数据,以及关于水库病险加固等处理措施,水利施工企业相关信用等建立信息数据库,河道水域的管理数据库等。这些我们都应该摒弃传统的方法,要将他们尽早地信息化,将这些数据全部建成相关数据库,以方便查阅和调取。对于一些重大的问题,也要加强它的深入研究,加快水利现代化的进程。其次,就是对于水利管理,最重要的还是管理的团队,我们应当建立一个专业的水利管理人才班子,使用各种手段,健全水利管理的用人机会,对水利管理人才进行全面的管理,加强他们的管理能力。当然,对于一些有能力的人才,还需要通过政策的优惠来吸引他们加盟。当然,对于这些管理人才,我们在培训的同时,也必须要加强他们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建设,水利建设是一项利民的措施,要让他们意识到也感受到奉献的价值,加强他们法规方面的富有,这样就能够使得他们的综合能力,得到进一步地提高,能够更好地落后水利现代化的管理。

结语

俗话说“三分建,七分管”,水利工程管理的好与坏将影响到其正常运行以及效益的发挥。实践表明,一个无论设计是否存在缺陷的工程,只要针对具体问题,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并在运行中不断加以改善,仍然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反之,如果管理不善,工程损坏不能及时得到维护与修复,就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综上可知,水利建设是民生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正在积极落实的思想方针政策,对于水利工程的管理,我们应当改变旧的观念,提高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加强水利现代化、信息化的建设与管理,为我国推进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作出应有的贡献,必然使水利事业高速发展,是我国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

参考文献:

[1]金龙.浅谈农村水利工作管理的新思路[J]《农民致富之友》2013年第07期.

[2]林平宏.浅谈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的发展新思路[J]《科学之友》2010年第18期.

[3]宋晓黎.刘颖慧.宋立英.姚新会.浅谈白沙灌区水利工程经营管理新思路[J].《河南水利》2006年第05期.

篇4

【关键词】 建设工程;监理现状;策略

【中图分类号】 TU712.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3)05-072-01

从国外来看,建设工程的监理已经慢慢的趋向完善,其发展历史比较悠久,但是,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的起步比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需要改进与完善的地方,最终能够使得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1 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理解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速度迅速,在很多方面取得了成功,对于建设工程监理的真正的定义却没有真实的概念。从其属性这方面来讲,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起项目管理的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的服务性活动。

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主要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只有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才可以履行监理职责。[1]

2 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分析

2.1 建筑市场环境限制工程监理。当前,我国的大部分的监理单位从事的都是施工阶段的监理,由于前期阶段的监理的缺乏,使得在该阶段的很多方面都不能完善。许多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制度“三控、二管、一协调”,但是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使得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控制的职能往往被异化,在实际的操作中,大多数监理单位以“质量监理为主”,使得很少项目实行“三控制”,因此,经过很长一段时间,使得“三控、二管、一协调”未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与贯彻。[2]

2.2 工程监理范围小。建设工程监理按照服务阶段可以分为施工阶段监理、实施阶段监理和工程建设监理,但是我国目前建设工程监理更加重视在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的监督与管理,对于决策阶段和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明显的薄弱。例如:勘察资料不准确导致采用不适当的地基处理方案或者设计方案,从而使得工程成本提高,由于设计事故使得工程无法满足质量的要求,再有就是勘察设计的进度不能够按照正常的计划进行。

2.3 监理人员的素质低。监理是一项专业化兼有制度化的技术工作,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还仅仅在施工阶段了,监理组织、企业等等都还不成熟,人是一切重要的因素,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没有跟上,缺乏相关的法律和经济理论知识,缺乏相关的控制能力,从而使得对提高整个工程建设的质量没有起到监理的作用。[3]

2.4 建设工程监理队伍扩大。迄今为止,全国有监理企业6500余家,其中甲级企业大概有800余家,乙级企业有3600余家,丙级企业以及临时设立企业2100余家,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会高达26.2万人,当中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证7.1万人,注册者达5.2万人,还有20万人还获得了不同形式的培训。[4]

3 改进建设工程监理的策略

3.1 强化监理程序。规范监理市场,对于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因此我们必须规范好市场的行为方向。目前很多业主要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的招标,选择复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该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此外,业主应该和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当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部分应该强化竣工备案的制度。目前,国家还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监理招标法规,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定与颁布《工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从而使监理招标进入规范化的轨道。

3.2 落实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目前,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的繁多事情,使得很多总监空挂名,对于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兼顾几个项目的,应该严格解决好实际承接的责任问题,还要杜绝工程项目在设计、施工、行政管理人员挂名的现象。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后续管理,应该对总监理工程师实行中标后的押证制度,建立起总监理工程师动态管理数据库的信息系统,最终使总监理工程师能够定岗定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从而可以杜绝监理工作中的敷衍行事和弄虚作假的情况存在。[5]

3.3 以市场的需要为发展方向。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十几年,目前仍然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主要是由于建设单位需求和监理企业素质以及能力等原因造成的,但是可以看出,随着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民营企业和私人投资项目的大量增加,建设单位将对工程投资效益更加重视,工程前期决策阶段的监理将会不断的增加,从发展趋势来看,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全方位的工程项目管理,这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方向。从现阶段以施工为主,向全过程、全方位监理发展,最终做好合同监理、信息监理以及组织协调的工作。[6]

3.4 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从监理的主体来看,人是最重要的因素,监理工作本身就是要求监理人员要具备高技能、高素质、高文化等等,建设工程的领域新技术和新工艺不断的更新,随着工程技术标准和信息技术不断的进行着变化,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也要不断的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这样才能为建设单位提供最优的服务,此外,需要持证上岗这个是进行监理的基本要求,提高监理队伍素质和重视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使监理人员真正成为素质好、技术好,并且能够吃苦耐劳的专业人才,这样才回树立起强有力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形象,更好的推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发展。[7]

3.5 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与国际接轨。建设工程监理要不断的去创新,不断更新自己,是之更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主动的开展国际市场,给建设工程监理提供一个广阔的平台,建设工程监理本身就是一种技术与智能相结合的行业,每一个建设工程监理项目都有其独特的特点,监理企业应该根据各自的特点,结合以往的工程监理经验,对项目进行分层次、分类别,与此同时,企业相应的也要进行创新,对自己的项目和人员进行创新的培训,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起步比较晚,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机遇和挑战。建设工程监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有着十分独特的发展潜力,在个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且不断的完善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促进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国际化相结合。

参考文献

1 刘国慧.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认识与理解[J].管理荟萃,2011(1):11~12

2 毕文岭等.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与前景[J].山西建筑,2008(12):246~247

3 王锦霞.当前建设工程监理之现状[J],2007(11):102~103

4 李国锐.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及其对策研究[J].泰山学院学报,2005(11):118~120

5 蒋国华等.关于建设工程监理问题的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10):37~37

篇5

[关键词]工程监理 制度缺陷 完善机制 举措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9-0115-01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传统的建设工程管理模式已经跟不上快速发展的建筑行业,难以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求,大规模的建设要求改变陈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从1988年试点以来,经过五年的试行和推广,对建筑工程建设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辅助作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国家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正式得到推行,对承包单位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规范建设工程领域的操作,规划工程建设、控制工程质量、协调工程运作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行,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在建设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可以适当建议性避免由于建设单位不了解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程序和市场行为准则造成的不当建设行为。工程监理单位还可以依据委托监理合同以及相关建设工程合同,在建设全过程约束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采取事前防范,事中及时制止,事后批评、处罚和调整等措施最大限度的规范工程建设。有利于对工程材料的控制,机具设备的运用,技术方法操作的规范。

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行,有利于建设工程预定功能的实现并使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设规模逐步加大,建设领域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化,安全事故频发,个别地区形式十分严峻,在广大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甚至是危及生命。在建设过程中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有既懂技术又懂法律以及相关安全知识的专业监理人员的参与,可以及时发现并改正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违规行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并使之达到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实行安全监理制,有利于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还可以通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介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改变政府被动的安全检查方式,共同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合力,提高我国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国家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立法层次不够、立法不完备等,在实行过程中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和限制,也显现出了一定的缺陷。首先,监理制度内容不够全面,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其次,我国工程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使得一部分合同流于形式化。还存在部分监理人员的理论水平过低,知识结构不合理,现场实践经验不足,协调沟通能力不够,素质亟待提高现象。最后,没有明确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利:监理工程师只有建议权,没有出图权和修改权,使监理工作不能充分、全面地展开。另外,在设计阶段没有配套的监理规范,在设计阶段,监理工作无章可循,工程监理形同虚设。

面对这样的境况,我们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监理作用,推进社会建设进程。

我们要完善法律体系,健全监督机制。目前,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规,大多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要提升工程建设监理法律地位。我们应总结经验,借鉴国际做法,建立和建全建设工程监理法律体系,使建设工程监理有法可依,使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制度法,规范化。

我们还要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从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建筑业飞速发展,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对建设工程材料、规格、程序相关标准和规范也不断更新,这都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与时俱进,自觉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规范职业道德,发挥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有的作用。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工程建设领域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我们要在前进中不断探索,在挫折中不断总结,使制度进一步法制化,使思想进一步人性化,使程序进一步科学化,使质量进一步提升化。提升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总体水平,推动建设工程监理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委会.2012年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研究协作组.建设工程监理知识与相关法规掌中宝.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篇6

    「颁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1.06.07「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1.06.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和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以及工程建设咨询单位。

    第三条  本市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监理行业协会,作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反映监理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合法权益,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的行为予以惩戒。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过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部分阶段或者某个阶段的某项内容的监理。但是,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应当委托同一个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双方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八条  建设前期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是:

    (一)投资项目的决策研究;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第九条  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是:

    (一)准备设计招标文件;

    (二)设计方案的评选;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选定;

    (四)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

    (五)核查施工图设计和投资概算。

    第十条  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是:

    (一)协助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

    (二)施工图预算的审核;

    (三)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监督实施;

    (四)参与施工图的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

    (五)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和主要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的审查;

    (六)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施工;

    (七)施工单位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的检查;

    (八)设计变更的审核、施工现场的签证、工程的检查验收、工程付款的签证,工程结算的审查。

    第十一条  保修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是:

    (一)工程质量状况检查;

    (二)工程质量责任分析;

    (三)工程保修监督。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应当在报建前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关系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可以邀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三章  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设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和经营场所;

    (二)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相应从事建设工程工作的经历;

    (三)有5名以上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且各专业配置合理;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

    (五)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工程监理单位的,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合格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新成立的工程监理单位,其资质等级从最低等级核定。

    工程监理单位在资质定级3年后,其资质条件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的,可以申请晋升上一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央驻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禁止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三)严格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四)不得承包建设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五)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度,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二十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在工程监理单位任职或者受聘;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任职或者受聘;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在政府机关或者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不得与这些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或者涂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收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被吊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未逾5年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成立由符合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机构。

    承担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实施监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全面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具体履行监理职责,并应当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现场监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二)按建设工程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细则进行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五)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姓名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  被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按照工程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完整、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建设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公正协调建设单位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费用的收取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和提高。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解决,但不得低于国内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费用纳入工程项目投资计划,从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外国公司、社团组织或者港、澳、台地区的公司、社团组织在本市独立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委托外国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的,应当聘请国内工程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中外合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国内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确有必要的,可以委托与该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外国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或者聘请外国监理顾问。

    国外贷款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当由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外国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外国或者境外捐款、赠款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由国内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以及外省市自治区的工程监理单位在本市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持有关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监理活动。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实行监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而不进行招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篇7

(1)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范围狭窄尽管目前的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但这些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立法质量不高、范围狭窄以及与国际惯例有一定差距等问题。一方面,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仅仅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宏观原则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深入建设工程监理实践的各个环节。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对质量问题的的负责问题的界定和规范,而缺乏工程建设设计阶段的监理规范,造成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不利于监理服务范围的扩展。

(2)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目前,国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和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工程合同条款相比,差距仍然较大。许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还没有形成定量化和定时化的标准,使得建设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开展具体的监理工作时,无法严格履行合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文本编制水平较低、条款不健全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监理工作的执行。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协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一个责任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5]。尽管《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都有所规定,但由于各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时间和调整范围不同,导致现行法规制度的协调性存在一定问题,对建设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责任的深度没有具体、清晰的界定。

(4)防范风险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不完善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失控的现象时常发生;而建设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三元主体”之一,其注册资金不高,固定资产又少,独立承担责任能力不强,面临各类风险也是必然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面临的风险大体有自然风险、监理企业自身原因产生的风险、建设单位引发的监理风险、承包商带来的风险。工程保险和担保是建设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利用外资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部分重点工程才进行工程保险,尚缺少能够防范风险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既是政府调控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外开放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分析了我国现有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后,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1)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深度和范围国际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任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用于规范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的行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直接和主要依据的合同文件。因此,我国应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立法工作,提高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主要调整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弥补《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定过于简单的问题。同时,扩大立法深度和范围,在工程监理领域颁布专项法规,用以调整监理工作所涉及领域的法律关系,并拓展和完善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保修等各个阶段,尤其是设计阶段的法律制度。

(2)参照国际惯例和行业协会的合同文件,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范本合同文件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各自的标准格式,国际建筑市场普遍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为了国际工程领域的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也应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合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范,以便与国际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相接轨。首先,要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写进合同,还应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添进合同;其次,要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建设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内容;最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参照新版FIDIC合同条件,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监理的范围、监理服务的内容和期限、监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报酬等),使合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协调和完善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了更有效地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力争以监理工作事实为依据,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处理监理责任问题,防止把监理责任无限扩大。

(4)建立与推行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所谓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指承包监理人(即监理企业)对因自身工作的过失或疏忽,而给委托方(即业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投保的一种职业保险制度。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FIDIC白皮书为指导,结合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情况,将职业责任保险的思想渗透在监理工作中。基于我国现有的监理环境和社会风险防范意识,我国应采取国家强制性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模式,通过在《保险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要求监理工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条款,大力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三、结语

篇8

【关键词】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业;疲软问题;发展措施

前言

随着我国通信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以通信监理企业为代表的通信建设企业层出不穷,基本上成为我国通信建设事业的核心力量。然而,多数通信监理企业在业务规模上均呈现出规模小、业务流程不严谨等劣势,导致我国通信监理行业出现明显的疲软现象,且严重制约我国通信监理行业的良好发展。针对于此,通信监理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立足于本企业的疲软问题,结合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致力于寻求出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彻底解决行业内部存在的疲软问题上。

1我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现状

自我国正式推行项目监理制度以后,已有21年的历史。经过过去几十年的经验积累,我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在内容与制度方面均得到一定程度的优化。然而,自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国内社会经济增长速度过快,导致通信行业出现供不应求现象。久而久之,导致我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业出现明显的疲软问题。虽然我国针对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业的疲软问题采取了一系列解决措施,但是由于我国缺乏对相关问题的处理力度以及并未构建起一套完成的规章制度,导致疲软问题并未从根本处消除。再加我国通信建设管理部门的管理力度匮乏,使得行业管理创新能力难以得到切实提高。长此以往,很容易导致我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出现较多隐患问题,很有可能无法实现长足发展目标[1]。

2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业疲软问题的成因分析

2.1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与技术制度体系缺乏规范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总体经济格局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当中。虽然,计划经济的弊端影响得到一定程度的消除,但是重技术、轻管理的问题并未得到完全消除。如此一来,使得我国部分行业在实行内部管理过程中,对于管理内容的贯彻与落实并未予以高度重视。或者是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方面的发展,对于行业管理内容并未做到切实贯彻。长此以往,很容易导致行业发展出现疲软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与技术制度体系缺乏规范化管理,且相关部门对于监理行业的管理缺乏重视程度。如此一来,使得我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业出现管理秩序混乱、行业竞争不足等疲软问题[2]。

2.2缺少现代化企业机制,用人制度与分配制度明显不符

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与技术制度体系缺乏规范化制定与落实是导致我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业出现疲软现象的原因之一,另一个原因主要集中体现在相关监理企业比较现代化企业机制匮乏,用人制度与分配制度明显不符。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多数监理企业在组织规模方面呈现出小作坊企业特点,监理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与规定要求相差甚远,无法有效贯彻日常监理内容与要求。最重要的是,监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存在明显不足,再加上管理人员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并未予以高度重视,企业员工往往对于自身的工作存在定位不准问题。除此之外,监理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不均衡情况突出,无法与市场经济要求相贴合,因此导致用人制度与分配制度出现明显不符问题[3]。

3关于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业发展措施的相关分析

3.1政府部门给予适当支持,解决行业疲软问题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业必须明确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存在的主要竞争。针对当前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业发展规模过小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可以从政策环境层面给予适当支持,如从财务税收层面给小规模通信监理企业减压。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不应该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最好充当引导者角色,大力鼓励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避免出现恶性竞争问题。可以根据当前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合理补充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促进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业的发展进程。

3.2加强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力度

针对现阶段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业人力资源管理不足的问题,建议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加强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力度。在具体优化过程中,建议企业应该立足于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正确发挥出企业管理人员的领导职能与管理责任。如不断加强监理师的职业素质,这也就意味着企业的发展侧重点不应该只局限在经济效益方面,还应该加强人才方面的培养力度。可以采取培训活动等形式,加强监理师的职业素质。与此同时,管理人员需要践行人力资源管理原则,约束与规范员工个人行为,确保企业不再出现疲软问题。

3.3结合取长补短原则,实现错位竞争发展

所谓的取长补短原则主要是指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业应该积极利用自身的行业优势,如市场口碑优势等,做好企业日常管理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立足于本行业的发展趋势,明确企业当前的规划计划。有计划地推行品牌营销计划,确保企业定位精准、合理。在此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可以结合“VR+BIM”、“互联网+”等前沿技术,利用好技术优势,确保监理效果,如此一来,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业势必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得一席之位,增强本行业的核心竞争力,达成预期的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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