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1 14: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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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资纠纷;现状;原因;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2.5文献标识码:A
一、劳资纠纷现状
据权威数据统计,在我国劳资纠纷案件中存在以下特点:(一)多以用人企业败诉告终;(二)劳动者申诉占比例大;(三)案件数量增加,且呈上升趋势。由于劳动者处于劳资关系中较低位置,在与企业的较量中,多从经济权益方面争得补偿,以追要劳动薪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问题为主。我国劳资纠纷案件大部分集中在沿海县市区,形式由起初单一化向多样化趋势发展,且频率呈上升趋势。目前我国劳动群体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需要不断改善并强化实施,完善我国劳资纠纷处理机制。
二、引发劳资纠纷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劳动人员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但是未能及时有效解决问题
在我国国有企业中,一般因为企业自身的改制或是破产问题,对员工进行裁员,从而导致劳动人员的利益受到损害,导致劳资纠纷。目前,就我国情况而言,企业缺少较为公平合理的劳动力标价,多是根据企业自身的利润所得情况按照比例、计算成本发放工人工资。而劳动人员为了可以获得更多的报酬,会自行加班。但是所付出的的劳动不能得到及时的薪资回报,企业长期拖欠劳动人员工资,侵害劳动者利益,且此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恶劣的劳动条件致使劳动纠纷频发。
(二)、主要原因:劳动群体的地位相对较低,处于弱势
劳资关系中,双发无论是在社会地位还是企业单位中,其地位都是不同的,而劳动群体处于弱势地位。
1、劳动群体大部分来自于农村或是外地县市区,没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在文化水平上层次较低,属于社会中的弱势一方,其影响力也不高。
2、现存部分企业采取家族管理机制,企业的重要职位多为负责人的亲朋好友担当,劳动者很难处于较高的领导位置。
3、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并没有较为完善的劳资关系协调制度,例如党支部、工会等部门尚未组织。即使有些企业建立了相关机制,但是对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影响不大。
4、法律中有关非公企业的建立调委会组织的法规并不明确,没有强制执行的手段,使得企业负责人抵制此部门的组建。如若企业发生劳资纠纷问题,劳动群体处于艰难境地,在处理和沟通纠纷问题时存在较大的阻碍。即使有的企业建立了调节部门,但是不曾得到企业负责人的重视,调节人员综合素质欠缺,部门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作用。
(三)、其他原因
1、企业过于追求高利润
个别企业为了使得利润达到最大化,极力减少用工成本,不配备合理的劳动安全设施,甚至恶意的拖欠工人的薪资,严重的侵害了劳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2、法律意识淡薄
对于劳动群体来说,法律意识差,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不懂得如果有效的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个别劳动人员自身就不守法,不按照合同行事,擅自违规。
对于企业来说,忽视国家的法律法规,甚至是冒险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劳动纠纷案件的发生。
3、劳资关系复杂多样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劳动制度以及企业的经营制度都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使得劳资关系也发生了较多的变化。而目前在初步建立新制度的过程中,劳资双方未能及时有效的适应复杂的多形式的变化,处于一种尚未稳定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也致使纠纷争议增加。
三、避免解决劳资纠纷的对策
(一)、加大对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种的宣传载体和舆论工具开展劳动法制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劳资双方能够依法履行其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促进用人企业能够自觉的规范其用工行为。通过促进劳资双方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双方能够自觉的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数额,避免引发劳资纠纷。于此同时,对劳动者进行正反面实例案件的宣传教育,使其能够认识到采取堵路等极端非法手段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消除部分劳动者打官司过于繁琐复杂,不如采取堵路拦车或者集体上访讨工资的错误认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才是正道。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用工不规范、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违反劳动法等方面的案件要进行批评和曝光。
(二)、建立欠薪保障制度。
针对当前一些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尤其是在劳动密集型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突出的地区成立劳动者欠薪保障制度。由有关部门制定其实施办法,要求用工企业每月按劳动者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上缴欠薪保障金,缴费的比例标准与用工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相关指标挂钩。如果受保企业的劳动者的工资出现拖欠现象,可使用该企业上缴的欠薪保障金,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工资,不足部分可以通过变现企业的资产来筹集。
(三)、依法结算发放工资,并做好记录
对于自行聘用的员工,要认真严格的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每月足额及时的发放工资。对于劳务分包企业的员工,用人单位要互相监督配合,每月足额及时的发放工资。对于因结算、计量等原因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况,要保障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发放工资,事后要及时的补足剩余的工资。所有的工资发放必须要有详细、完整、准确的工资表格,并经相关人员审核批准签字,发放时也需要员工进行签字。表格需要严格认真保存。以避免出现劳务纠纷时,缺少相关证据。这样,既保证了劳动者能够及时的领到自己的工资,又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劳资纠纷。
(四)、杜绝挂靠、转包等现象,加强劳务分包管理
我国的《建筑法》等相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都规定禁止挂靠、转包等现象。在工程中挂靠、转包,将本就有限的利润再次进行多分瓜分,实际到工程承包商手中,基本已经无利可图,在利益的驱使下,工程承包商往往不顾及工程的质量,忽略施工的安全,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甚至有些承包商会携款潜逃,从而引发了很多问题。因此要从根本上杜绝挂靠、转包等现象。对于根据法律法规可以进行分包的部分工程,要选用具有相关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依法签订相关承包合同。同时,在分包合同履行是,要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监督和管理,从而避免劳资纠纷的发生。
(五)、增强企业的劳资纠纷的预防意识,完善劳资管理制度
随着今年来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健全,更加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用人企业的违法成本。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渐提高。所以作为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尤其是劳资管理人员和项目领导,更要认真学习,并认真严格的执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强劳资纠纷预防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切实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劳资纠纷事件的发生。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要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劳资管理制度,并在实际运用中不断总结、补充,将之完善。要将劳资纠纷的处理、预防上升到和企业的效益、施工人员和工程安全、工程的质量等同等重要的地位。项目部的管理人员要共同努力,分工合作,责任到人,从而切实的预防劳资纠纷事件的发生。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及各大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劳资纠纷问题的解决,为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了社会大环境的稳定和谐,政府有关负责部门要统一协调好劳资双方关系,必须要采取有效可行的监管措施,维护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及时高效的解决已存在的劳动纠纷问题,已达到劳资双方共赢的互利局面。
参考文献:
胡占国主编.最新解决劳资纠纷必读[M].北京:蓝天出版社.2002.
郑晓鸿.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有效性及程序履行[J].西部论丛.2009(5):41.
关键词:劳资矛盾 预防机制
一、强化劳资矛盾源头防控机制
(一)修订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
依据调查,劳资矛盾高发期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及相关政策不够完善,例如:法规与政策不配套,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内容庞杂,规章、复函、乃止政策与法规冲突,计划经济色彩浓厚与市场经济下的劳资关系脱节,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乃止行政主管部门、法院等各方主体在处理劳动关系中出现问题,引发劳资矛盾。因此应进行系统清理和统一,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得建立和维护劳动关系有法可依,有策可循,就从源头上减少了劳资矛盾。
(二)在全社会加大劳动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宣传力度
全党全国全社会都应重视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和普及,不能只当成劳动部门的事,应建立长期的宣传机制,不能运动式的宣传,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大众媒体。采取以案讲法、发放便民守册、组织送法进企业、进乡村、进街道、进学校(毕业生)、公开劳动审判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这就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的产生。
(三)加强劳动行政与执法力度、预防和减少劳资矛盾
针对劳动争议、劳资矛盾高发、尖锐态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应积极应对,强化职责。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察职能,规范劳动力市场运作,提前介入,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从市场准入方面预防了劳资矛盾的产生。强化劳动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将劳动就业工作导向科学合理、良性发展的轨道。可以起到有效防范矛盾纠纷产生、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
(四)健全和完善劳动纠纷调处机制,遏制劳资矛盾高发态势
当前主要的是:首先,要健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工会、司法行政机关、劳动行政部门、法院等各方面力量,建立和完善劳动纠纷多元调处机制,即建立多方联动机制,人民法院提前介入,实行劳动纠纷全程调解。各级行政机关、工会组织、仲裁机构应切实担负起调处劳动纠纷的职责,力争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诉讼之前。法院要强化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对劳动案件提前介入,实行诉前(立案阶段)、诉中、诉后(执行)全程调解,引导双方沟通,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加强与仲裁机构协调,力争在裁判标准上一致,使大部分案件在仲裁阶段有效化解,发挥仲裁过滤功能,减少到法院的案件数量。对于到法院的案件,法院要注意与当地工会组织、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交流配合,使审判工作融入到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综合治理之中。改革劳动诉讼制度,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实行简易速裁制度等等。通过健全和完善劳动纠纷调处机制,可以有效化解矛盾,将其处理在萌芽阶段,起到化早、化小、化了作用,从而预防矛盾激化,减少案件数量。
(五)坚持已有的改革成果,有效防控
近几年各地在改革中涌现了许多源头防控的作法。例如,完善和规范职业介绍中介服务、工会参与、对劳动者进行职前培训纳入劳动合同法规教育,为农民工服务、在农村和企业建立工会、实行法律援助、在一些劳务输入出较大的地方政府派员带队等改革举措,无凝为预防劳动纠纷的产生、劳资矛盾的激化起到了很好作用。这些作法应逐步完善成为一种机制。
源头防控机制也是系统工程,应引起重视,政府应起到总牵头人的作用。这样才能构建有效的源头防控机制。
二、建立劳资矛盾预警机制、防控劳资矛盾
(一)相关部门完善信息的采集、反馈、处理机制
与劳动争议、劳资矛盾相关的部门应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社会的高度,建立和完善信息的采集、反馈和处理机制,重视工作。
政府部门应强化工作,及时采集、反馈和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信息,总结本地历年的信息,找出规律,设计一套预警系统,比如从信息数量、信息质量、重要程度上制定一些预警指标,达到指标,及时处理,发现预防,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与此相同,工会系统、法院系统等相关部门都应建立自身的预警制度。另外,应着力构建法院、劳动、民政、工会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各方联动、全员参与”的多元“大”格局,及时发出预警,使劳资矛盾稳控措施到位,确保劳动关系和谐。
(二)经济工作部门结合经济工作建立预警机制
劳动纠纷、劳资矛盾的产生与激化有一定的规律,例如经过调查研究,劳动纠纷、劳资矛盾的发生与经济发展呈正相关,经济发达的地区,往往劳资矛盾越突出,中小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劳动纠纷突出,又有自身的特点。作为经济工作部门在领导经济发展的同时,及时总结规律,建立适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劳动纠纷、劳资矛盾预警监控模式,对劳资矛盾进行预测,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保证风险可控。这不仅是减少矛盾有利而且对经济可持续发展必要。
(三)人民法院建立案件预警机制
人民法院应结合劳动诉讼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案件预警机制:
一是以历年劳动案件的数据为样本,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发展趋势与相关因素协同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以信息化为手段,通过建立与劳动争议案件增速的相关的经济增长率,中小企业景气指数等定量指标,并有效结合社会法制发展程度等定性指标,建立案件预警监控模式,对案件发展越势进行预测,做到事前充分配置审判资源,保证劳资矛盾风险的可控。
二是建立与劳动案件多发企业的点对点联系预警机制。定期调研回访,了解案件动态和趋势,加强对企业劳动者诉求了解,在此基础上建立劳动争议案件动态信息研判机制,及时发出预警,避免劳资矛盾激化。结合审判对一些企业屡诉屡败一再违法的情况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预警,并建议将违法经营、违法用工的投资者黑名单公布于众,促使其依法处理债权债务,保护劳动者,也威慑其他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
三是建立案件追踪和上下左右的沟通预警机制。法院在审理劳动案件中应坚持对案件审判各阶段的跟踪控制,弄清来龙去脉还要跟踪审判后动向,尤其是重大的群体性的案件,发现上访苗头,及时向有关方面发出预警。建立和完善劳动案件审判中上下级法院、兄弟法院乃至法院外部相关部门(劳动、工会等部门)的沟通机制预防矛盾激化。
(四)建立信息共享、劳资矛盾的会商预警机制
一、工作情况和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为维护稳定工作提供保障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一个单位的形象窗口,通过这个窗口,可以了解和掌握群众的呼声以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从而推动整体工作的有效开展。为此,我局建立规范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一是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列入岗位责任制,实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一票否决制。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统一领导全局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同时,对涉及国土资源突出问题及工作根据各股室的工作性质进行了分工,责任到人。做到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四落实。
三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分析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分析会,对全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形势及时进行通报,分析矛盾纠纷隐患,研究排查措施,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是实行首问负责制及局领导接待日制。同时,要求热情接待每一位群众,做到“五个一”,即“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声请坐、一杯茶水、一份满意”。并严格按照“来访有记录、来信有答复、处理有反馈”的工作要求,实行开门接访、带案下访解决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疑难问题。确保按规定确定是否受理,并保证给予书面答复和处理结果。
今年,我局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中,截止目前共发生土地违法行为1宗,面积0.012顷,收到来信来访3件,来访23人次,其中土地权属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件,省厅交办市局转办的1件,现已办理完备。对桃源烟叶站旁一起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筑,并已造成土地破坏的矛盾隐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此事进行了受理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了结案处理,强行拆除非法建筑40平方米,退还和恢复耕地110平方米,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
(二)开展业务培训建立一支合格的维稳队伍
做好维护稳定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关键在人。只要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依法办事,就能妥善处理矛盾和纠纷,为群众排忧解难。我局在认真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同时,对内注重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
一是今年年初对全系统人员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封闭式业务培训。重点进行了《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的培训。
二是积极参加省、市、县组织的依法行政和培训班,领导带头,全员参加。通过经常性学习培训,接待和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实际运用能力进一步增强。在处理违法案件和土地、矿产矛盾纠纷中,严格按法律程序操作,该答复的及时答复,该查处的及时查处。有效避免了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例如今年,对我县包氏兄弟多年去市到省因土地征收问题的上访,我局快速反应,认真对待,查清事实,对照政策及法律法规,给予澄清答复,有效化解了矛盾。
(三)加强宣传工作夯实维稳工作的群众基础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抓好国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就要想方设法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使群众对矛盾纠纷问题有正确认识,从而避免群众因对法律、政策的误解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有效降低上访的“成本”。
一是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二是及时编印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汇编数百册发放到各阶层人士手中,供学习留存;
三是通过政务平台网站,供公开查询法规政策、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一切公开事项。通过宣传,不断增强了广大群众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意识。
在“新区”建设、二期区开发等建设工程中,土地征用多、房屋拆迁量大,矛盾纠纷比较突出。对此,我局坚持做到法律宣传在先,并根据政策,结合实际,编写“问答”式宣传材料,逐一上门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做到依法征用土地。在旧城改造中,加强对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划拨出让相关政策的宣传,化解了社会矛盾,避免了上访。而且,群众举报违法用地的积极性明显提高,1-6月,在城区二调工作中,我局共受理办结涉及国土资源的矛盾纠纷案件226起,有力促进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严格依法办事大力维护社会稳定
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既要按照政策法规宣传说服群众,又要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做到严格执法。对基层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面广的矛盾纠纷案件,我局及时组织力量,调研,查处,决不拖延。例如今年对文屏石桥社区的集体上访和一些个人的典型上访案件,做到热情接待,及时调研,宣传政策,认真答复,及时依法处理。从而有效遏制了上访的势头。此外,为了更好地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近年以来,我局先后投资数万元,购置了电脑、摄像机及交通车辆,为及时处置违法占地、违法开采、土地纠纷等案件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二、存在问题
我局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和群众愿望还有一定的距离。
一是对综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干部职工的思想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1.1建筑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的范畴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都必须受限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所有经营活动都不可能离开法律的调整及规范。政府与建筑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依据《经济法》和《行政法》进行;而建筑企业与相关企业为平等主体,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根据《合同法》等适用民商类法律为准则;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主要包含有财务管理、劳动管理、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而这些职能部门的则须依据《会计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及调整。
1.2建筑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建筑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与有关各方的合作、合同等未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从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又或者由于企业外部的相关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而企业内部调节没有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导致不良的法律后果对企业造成不必要损失的可能性,常见的建筑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大量的建筑企业发生法律纠纷。结合实例,从法律纠纷发生的原因上看:一为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的法律纠纷,比如劳工合同的劳资纠纷、工程招标管理所引起的纠纷等;二为建工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所引起的法律纠纷,较为常见有工程结算纠纷、工程项款拖欠、工程交工期拖延等没有切实遵照法律法规履行。从这些法律纠纷的案例中不难看出,很多建筑企业对内设的法务部门的忽视,以至于法务部门在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发挥到为企业涉及法律审核的相关问题进行把关。因而,建筑企业要想更好地发展与壮大自己,尽可能避免法律纠纷是关键;而在避免法律纠纷的问题上,除了企业自身加强管理、依法生产经营外,企业内部还要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企业一旦存在法律纠纷,内部法务人员跟专业律师相互配合,才能使公司的法务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2.如何完善建筑企业法务管理机制及相关工作
2.1建筑企业法务职能的完善建筑企业内部设立的法务部门应加强科学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及完善制度,在处理企业的法务上的程序与权限,应给予法务部门明确落实。而完善职能过程主要由法务部门、业务部门及企业高层领导三方共同建立,以防范法律风险为主,建立机制与模式完善结合的完整制度。建筑企业的重视与制度的完善,才能使法务部门在企业的法务处理中发挥出应有的职能效应。
2.2推进企业法律顾问机制及对企业法务人员的培养企业应该要大力推进法律顾问机制,规范设置企业法律顾问事务机构,在企业重大投资、重大工程的决策过程中总法律顾问必须参与,是企业在重大法律问题上的避免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合同管理制度上,建筑企业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对合同管理制度制定、重要合同签订、重要工程投标、合同争议处理、变更、中止履行、解除合约及账款催收、追讨等重要法律事务上,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审核、指导,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更好的维护企业的利益。建筑企业在法务处理上,企业法律顾问是应对法务管理的方法之一。但法律顾问毕竟不能一一俱细,因此,企业有必要大力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而能否提高法务人员工作能力与业务水平,成为法务工作成败的重要因素。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更应懂得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在建筑行业的专业方面,也要注意企业管理与经济管理知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相关环节应深入了解。才能达到企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的融会贯通,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提高工作能力与工作效率。
2.3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的具体工作及角色细节定位在建筑企业中,法务工作者从事着以保护公司利益为责任的工作,因而,法务人员实际上是实至名归的“守护神”。就具体内容来说,建筑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对法务工作有着多样化的服务方法。例如:法务人员对建筑企业的重大决策可根据法律规范进行利益与法律风险的可行性论证;拟定、修改、审查建筑企业内的各类协议、合同与其他相关法务文件;对某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以律文形式发表严正声明;法务人员应企业参加经济、行政及民事类诉讼与仲裁等,在最大范围保护企业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法务人员在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方面,可配合人力资源部门解决人事相关问题,起草与审查劳动合同等。而更重要的是,法务人员对于企业法律问题要懂得区分情况采取法律的处理措施,比如:在对于我方企业已经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况下,法务人员应迅速与对方商讨解决办法,明确责任后拟定补充协议或理赔协议,以免造成企业更大的损失。关于口头合同,为防止后期纠纷造成证据不足而败诉,法务人员应及时拟以书面合同确定下来。而关于债权问题,对于部分已经存在诉讼过期等问题时,法务人员应积极与对方商议重签还款协议或尽快调解解决。尽己所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信誉、经济损失,是法务人员的职责所在与职业素质。
3.结束语
关键词:税务风险;表现形式;原因分析;防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3.031
近年来,中国石油充分发挥资金、技术、管理与综合一体化优势,海外油气业务取得突破性进展,国际化运作能力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在参与全球油气资源勘探开发过程中,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简称“油服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资源国为支持本国石油工业的发展,对外国油服企业的运营监管越来越严,条件越来越苛刻,油服企业与当地税务、海关、金融、劳工等部门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稍有不慎就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满盘皆输。
1 海外税务纠纷发生的背景
在海外投资经营,依法进行税务申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会通过转移定价、利用税务优惠或者双边税收协定等方式进行纳税筹划,降低税务成本,获取更多的利润。但是,如果企业海外分支的涉税决策、税款计缴、纳税筹划等方面未遵循所在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可能造成企业经济利益损失及声誉损害,引发税务纠纷。在世界各国税务监管越来越严、采取各种反避税措施的大背景下,油服企业更应梳理纳税管理流程、强化税收管理基础,构建全面、有效、可控的纳税风险管理体系,妥善管控税务纠纷,全面降低企业海外涉税风险。
2 油服企业海外税务纠纷的表现形式
资源国税务局不定期进行税务审计,以各种理由认定企业的涉税行为不符合当地税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例如,在阿尔及利亚的油服企业每年都会收到税务局的审计通知,审计时间不定,少则一个月,多则几年。审计范围很广,对企业成立以来的所有会计文档、进出口资料、合同文本、设备物资等进行查验。审计人员的权力很大,如果认定企业的收入和成本确认不符合会计准则或税收法规,马上开出巨额罚单,企业需要自证清白,进入漫长的“讨价还价”阶段。很多时候审计人员都是凭个人的主观臆断,曲解法律条文,做出令人哭笑不得的审计结论。企业收到罚款后要想申辩,必须先交纳罚款金额25%的保证金,否则会按天收取滞纳金。申辩程序繁琐、周期很长,即使合情、合理、合法的申辩理由,税务局也不一定会认可。申诉期过后,如果企业还没有交纳罚款,企业不但需要支付滞纳金,而且投标资格、设备物资进出口办理、银行资金都会被冻结,影响是毁灭性的。
3 原因分析
油服企业海外工程项目比较分散,不少处于法制不健全、执法不规范的国家或地区,经营风险高、运作难度大。这里面既有错综复杂的外部经营环境等客观原因和困难造成的,也有企业自身没有做好调查研究和经营筹划,甚至不惜违法违规经营等自身的主观原因或过错造成的。
3.1 客观原因
每个国家有不同的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过程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差别很大,集中体现在税务处理方面,客观上加大了税务管理的难度,导致了税务纠纷的发生。不少国家的财税政策模糊不清,政府内部不同部门甚至同一个部门的不同官员对有关法律政策解读偏差较大,自由裁量权过大,很多政策的解读取决于官员个人的判断。
税收政策复杂且税赋沉重,所得税税前费用抵扣定性随意,对可入账成本要求非常严苛,税务申报时大量合理支出被剔除,税务审计更是吹毛求疵,造成企业很重的税务负担。不合理的外账成本核算体系导致企业的外账利润虚高,税基扩大,正常、合理的利润用于缴税,压缩了盈利空间,企业不得不进行纳税筹划,但是纳税筹划都是有风险的。
一些国家的司法体系不健全或者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已签署的免税协议无效或者得不到税务执行机关的认可,给承包商后续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和损失,例如,某国承包商与油公司签订协议之前,油公司声称与所在国政府签署了相关的产品分成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乙方及分包商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而且甲方向乙方出示了相关的免税协议,该协议由甲方和该国能源部门签署,故甲乙方签署了相关的合同,合同价格是在乙方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下”。但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所在国的税务机关声称这份免税协议并没有该国议会或总统的签字批准,故不予承认,导致承包商蒙受重大损失。
3.2 主观原因
不少海外税务纠纷是由于管理层在海外投资时调研不充分、不深入或者盲目决策造成的,风险识别能力不强。个别海外项目基础工作不扎实,如没有按照当地要求建立外账,外账没有可靠文档做支撑,会计税务报表不符合规定,经不起审计,文件资料保存不及时、不完整。税务纠纷发生后,海外项目“手忙脚乱”,匆忙应对,找不到合法、合理、合适的解决办法,此时临时“抱佛脚”为时已晚。
4 油服企业海外税务风险防控措施
资源国的大环境无法改变,只能去适应,但油服企业可以从自身入手,采取有力措施来降低海外税务风险。总的来说,油服企业海外项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防控税务风险。
4.1 提高税务遵从意识,做好前期调研和筹划框架设计
观念决定意识、意识决定行动、行动决定效果。油服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核心管理层一定要树立税务遵从意识,海外分支涉税行为,必须遵守中国、资源国的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新国家、新项目,油服企业进入之初,应重点对资源国投资经营环境如政治经济形势、会计准则、税收体系、税收管理机制、税收征管机制、进出口规定、外汇政策、法律法规等进行深入调研。公司在当地注册时,对投资架构和投资路径、项目公司设立性质提前考虑。海外分支机构须熟悉所在国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体系,掌握所在国税种设置、税收主管部门、征收管理政策等纳税制度安排,以及税务登记、税款缴纳、争议申诉等税收相关行政程序。企业在涉税活动发生之前,特别是项目投资、资产收购、资产处置、企业设立、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转让、破产清算、债务重组等涉税活动,应提前分析税收问题,设计纳税筹划方案。与油公司签署合同之前,要调查好油公司与政府签订的免税协议是否真实有效,防止后续执行过程中吃大亏。对于已经运作过项目的国家,油服企业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纳税筹划方案进行修正、完善。
4.2 夯实基础管理,重点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油服企业海外分支遵循“依法纳税、合理筹划”的总体要求,按所在国会计准则、税收政策、法律法规要求设置账簿,并满足当地税务监管和审计要求。根据所在国税收法律法规,依据合法和有效凭证,税务核算应正确、完整地反映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经营成果和纳税调整等要素。税务核算、纳税申报、税费缴纳及时、准确、完整。规避风险,人才是关键,聘请当地会计师进行会计核算,选择强有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日常业务的监督与指导,提前进行第三方审计。
纳税筹划,应以公司整体战略和业务发展为导向,服务和服从于公司总体财务目标的实现,合理合法节约税收支出。企业纳税筹划,要做到纳税筹划依据合法、纳税筹划方案可行、经营安排符合政策导向、档案资料完备、财务核算健全、税款计算缴纳准确及时,切实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关注设备物资进出口报关价值、名义工资、设备租赁费、技术服务费、总部管理费分配等的合理性,应有合法有效凭据作为支撑。转移定价是税务纠纷高发领域,设备物资转移定价时保证文档流、资金流、物流一致,经得起海关核查和税务审计。
4.3 发挥公司一体化优势,信息、资源与经验共享
为发挥公司一体化优势,可以考虑采取甲乙方、上下游、业务环节整体纳税筹划的措施,维护和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整体纳税筹划,特别是甲乙方企业共同筹划,筹划空间广、载体多,转让定价可以更为灵活。
油服企业海外遇到的税务纠纷,特别是在同一个国家遇到的纠纷,往往存在着共同性。如果能共同分享应对经验,共同吸取教训,必要时携手应对纠纷,必将大大增强涉税企业的力量,更好的推进税务纠纷的解决。工作中加强横向沟通,与其他兄弟单位及时交流和分享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经验,多与中资企业商会、行业协会、同行业单位商讨遇到的问题,集思广益,对有共性的问题统一申诉,以达到最佳效果。
4.4 积极应对税务审计、妥善处理涉税纠纷
税务审计过程中,项目财务总监应全程关注,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审计人员进行澄清和沟通,对于有可能产生税款补缴、滞纳金、罚款等税收征管事项,应提前向总部报告,共同研究解决对策,并为其他项目提供预警和借鉴。
海外税务纠纷发生后,企业应立即M行案情分析,对纠纷发生的原因、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析和评估,研究制订合理的纠纷处理策略和配套的具体措施,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争取将诉讼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海外分支作为一线指挥部,应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据税务争议所在国法律法规,摸清税务局的目的和争议点,找出说服力比较强的证据,依靠内外部专业法律人员、动用一切可以动员的资源积极应诉。企业层面无法协调解决的争议,可以由集团公司税收协调小组统一出面进行协调。需要集团公司领导出面协调的重大税务争议事项,需及时报告集团公司进行统筹协调。税务纠纷解决后,油服企业应举一反三,及时修补税务管理漏洞,防范税务纠纷再次发生。
1.1个别村土地延包时遗留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 有的村当时采用动账不动地方式延包,实际土地承包不均,现在需要重新分配土地;极个别村因为规划建设占用土地不确定和种植业结构复杂等原因导致延包不到位。
1.2人口回迁和新增人口造成人地矛盾 税费改革前有的村民为了回避统筹提留等税费负担而进行外迁户口,按照土地承包法规,这些人没有土地承包权,但农村形势和政策变化的吸引,使他们要求回迁户口和分配土地;也有的农户在这些年增加了户口,按照农村的传统观念,增加户口就要增加土地,而按照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承包关系要长期稳定,确需小调整的也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这两方面造成的人地矛盾解决不好就会出现问题。
1.3违法调整土地,引起群众不满 这类问题近年来逐渐减少,但有的村仍然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延续《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做法,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和审批程序,就根据人口增减调整土地,有的甚至一年一调,被抽地的农户往往有意见。还有的村在机动地能够满足新增人口需要的情况下,仍然抽回减少人口的土地,或把减少人口的土地变为机动地收取土地承包费。
1.4预留土地群众要求均分 有的村延包时有预留的机动地、建设预留地、果园、桑园、黄烟地等土地。这些土地有的到了承包期,有的已成了可耕地,现在村民要求均分这部分土地,但原承包户不肯,产生纠纷。
1.5土地流转不规范产生纠纷 前些年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前,有的农民因为当时种地有税费负担、效益低等原因,口头流转了土地,大多没有签订流转合同,现在想收回土地,双方产生矛盾和纠纷。这样的纠纷处理难度较大。
2.当前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主要原因
2.1个别基层组织对土地延包问题重视不够 个别基层组织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对存在的土地承包问题重视不够,对问题解决无措施无办法,畏难发愁,使群众反映突出的一些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
2.2基层干部群众传统的土地承包观念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 随着农村政策的调整、支农惠农政策不断加强以及失地补偿的增多,农民占有土地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要求增人分地,甚至不顾及法律的规定。基层干部如果不注意掌握政策,就难以正确认识和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2.3村级存在不依法行政的问题 有的村仍然按过去的管理方式来对待土地承包,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土地调整和土地管理,引发减少土地农户的不满。
3.处理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建议
3.1进一步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 要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广大基层干部深入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让他们吃透精神,消除模糊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不断提高处理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能力。同时也要向农民群众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3.2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好土地延包突出问题 各级农经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帮助基层组织处理土地延包存在的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稳定。要总结典型经验,指导帮助基层组织对存在问题的村开展综合治理,在建好村级班子、理顺好干群关系的基础上,做好延包完善工作。
关键词:企业 法律风险 解决措施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必然蕴涵着相应的法律风险。如果企业能够采取科学的防范措施,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会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否则,企业法律风险可能会给企业造成损失,甚至导致企业走向衰落、破产。因此,如何科学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使企业在法律风险最低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成为企业经济活动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就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及防范对策谈一些粗浅的看法。[1]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因素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因素的存在,导致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着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因素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修订、市场竞争对手的行为、其他非企业自身的因素等,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企业员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等。下面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形成原因做一些具体分析。
1.外部存在的法律风险因素,是形成企业外部法律风险的原因
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修订是形成企业外部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法律法规不尽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处于经常变化完善当中。因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修订,使企业原来合法或不违法的经济活动,有可能违反了新的法律法规,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尽管企业总想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并尽快使自己的经济活动不违反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由于企业的经济活动总是按照一定的惯性来进行的,有可能导致企业的经济活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2.企业内部存在的法律风险因素,是形成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的原因
企业员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是企业存在内部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的经济活动是靠企业员工来进行的。由于一些员工不懂法或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的员工为了个人的私利而不惜牺牲企业的利益,在经济活动中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尤其是有些企业管理者习惯“家长式”管理,不懂法或法律意识淡薄,一旦决策失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必然使企业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是企业存在内部法律风险的另一重要原因。企业的经济活动需要管理制度来加以规范,而管理制度是由人制定的,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所以,管理制度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会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缺陷和漏洞,使企业蕴涵着法律风险。尽管企业制定了管理制度,用以指引、规范、约束企业各部门、各员工的行为,但是有些部门或员工违反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执行管理制度不到位,也会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分析
只有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综合运用多种法律风险控制手段,才能有效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1.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指在企业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中,通过分析评估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控制和化解的一套制度及流程。
2.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企业应建立全员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一般而言,大型企业应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全面领导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运作。企业应建立法律事务机构,法律事务机构人员由律师或企业法律顾问组成,法律事务机构具体负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设计和监督执行、法律风险发生后的处理等,企业应充分发挥法律事务人员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专业特长和业务保障作用。各业务部门应熟知与本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业务的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本部门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任务。企业要明确每个员工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任务,每个员工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圆满地完成自己的任务。当然,企业各部门、每个员工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运转。[2]
3.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管理
企业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大多是通过各种合同来体现的,因此,企业应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管理,尤其要强化合同的起草、审查、履行、验收等重要环节的管理,防范法律纠纷的发生,确保企业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4.处理法律纠纷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法律诉讼或仲裁,在遇到法律诉讼或仲裁时,企业应积极应对,依法办事。法律事务人员要认真收集证据,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企业利益损失。当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企业应在维护企业利益的基础上,力争与对方和解或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应通过法律诉讼或仲裁的途径,依法维护企业的权益。[3]
总之,由于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因素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因素的存在,导致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着法律风险。只要企业能够采取科学的防范措施,才能把企业法律风险降到最低,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促进企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何俊鹏. 浅谈大型水电工程建设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J]. 法制与经济(上旬). 2013(08)
[2] 陈巍,任慧云. 创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原则初探[J].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 2012(06)
[3] 李运. 浅议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管控体系建设[J]. 中国商贸. 2012(31)
摘要: 目前,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案件有上升趋势,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法违规的现象十分普遍,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普遍存在违法现象,主要表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形式合法,但履行合同时违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明确建设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形式,是法律规范建设工程活动的重要手段。加强这一方面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效力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基本内涵概述
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其基本涵义是指合同对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生效也就是法律开始产生约束力。我们研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主要应该要理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几个基本的法律条件。主要以下三个,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时都必须是具备了一定的能够独立表达自己的理解和意思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换句话说,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违背这一原则的就是无效合同,是不能生效的。
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识表示真实,就是要跟合同的文字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只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并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这二者之间有着重大区别,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可以分成当事人自由的状态和当事人不自由的状态。意识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其目的和内容而言都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具体而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为直接的根本的内心的原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指的是合同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这一个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从本质上来说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分析
一是表见形式合同。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见指的是合同的善意相对人通过人的行为进行判断就可以确认行为人有足够的权限来进行,基于信赖利益保护的原理,这种行为是生效的。如果行为人没有权限或者超越权限范围或者权时效终止之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并订立相关合同,相对人能足够的理由确认个伟人的是基于其拥有权的话,那么这个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善意相对人在这种情况下与无权人订立的合同或者说一种交易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人承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见明确阐明了其基本目的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这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见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其一,表见人从根本上说是没有权限的,或者说没有得到被人的合法授权;其二,在客观情况上使得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具有权限;其三,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无违法行为没有行为过失。
二是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谓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欠缺生效的条件,但是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得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进而生效或者相反的情况(使得合同的效力消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从根本上不同于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这类合同中,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基本前提,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只是要求变更合同,那么即使是相对应的人民法院或者相关仲裁机构也不能够撤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出现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因为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而签订的或者说在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时候存在显失公平这两种情形的时候,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相关的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权的消灭,这是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是涉及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不真实。有鉴于此,法律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撤销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撤销权归于消灭。其一是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权的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事由起算1年内都没有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其二是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权的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事由之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
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的法律后果问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或者说被撤销之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都被认为是无效的,即使是正在履行中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终止,不再继续履行,尚未履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得继续履行。如果行为人因为履行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财产上的后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以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形式,一是返还财产。二是赔偿相应损失。三是对财产进行追缴,最后收归国有或者返还给善意第三人。这无论如何,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都不能影响第三人取得的合法权益。
三、准确认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对策措施
一是加强对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在这方面,要加强合同规范性建设,这有利于准确和统一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要坚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就应该坚持相关的基本理论原则,贯穿于建筑工程合同德始终,对建筑工程合同的各项制度和该领域的具体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原则,同时指导建筑工程合同立法和制度的实施。
二是规范建筑合同领域的法律法规。要实现这以目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这种规范主要应该从立法上加以解决,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不仅仅是应该解决专家学者的问题,还应该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参与到相关的建筑工程立法,如此能够使得立法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同时便于执行。
三是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加强法制宣传。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当前要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要从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面多元化努力。此外,要尽量减少建筑工程合同在效力认定上的一些纠纷,那么加强对公民法制意识与权利意识的宣传培育显得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李高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分析[D],中国政法大学,2010.
[2]王平,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比较及启示[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