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2 10: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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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要点中,法律要点是比较重要的,对于招标采购得到的相关物资而言,按照法律相关要求,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时间签订合同,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延长签订时间。对于招标采购得来的相关物资而言,在签订合同前,要以相关资料作为重要依据,这些资料不仅包括中标通知书,还包括相关合同条款、招标规范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和货物清单等;对于不是通过招标采购得来的物资而言,要在确定物资采购结果后签订合同,合同签订的依据主要是与结果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对于招标采购得来的相关物资而言,要保证书面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与中标者的相关条款一致,还要保证和招标文件具有一致性,不允许签订不具有实质性的合同条款。
2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模式
至今为止,电网企业物资合格管理模式一直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在最初的电网企业管理中,还没有对物资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完善,还没有实现统一化管理,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主要应用招标采购管理模式,物资签约对象即项目出资单位。目前,在电网企业中,物资集约化制度和体系已经有了广泛应用,对合同管理模式进行了创新,实现了物资集约化管理,省公司主要负责合同签订和合同结算工作。经过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模式的不断完善和创新,分批次采购合同的管理模式得到了广泛应用。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已经实现了统一化目标。在电网企业中,关于物资采购的相关文件非常多,这些文件都是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当前的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应用电子平台,对签订流程进行系统固化,实现招标全自动化,促进合同文本智能化生成。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尽量实现签约文件简单化,明确相关商务合同和条款中主要的签订依据。
3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流程
3.1系统流转
在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中,管理人员主要依照中标结果和物资合同制订,合同应符合专业模板,供应商在经过在线审核确认后,将合同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输入ERP系统,最终形成订单。在此过程中,合同审批工作得到了落实。
3.2书面合同的签订
在完成系统流转环节后,供应商应带着相关信息和文件前往专业服务大厅签订合同。在签订前,相关承办者要加强对合同相关信息的审核力度,还应派出代表人员进行合同签订或加盖公章。
3.3合同履行
在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后,要有效履行合同,要健全电网物资合同管理机制。在建立系统化台账后,应加强对招标过程、履约过程和结算等过程的管理,实现供应一本账系统化管理。
3.4健全物资调配机制
要在省公司有效建立物资调配机制,完善物资调配部门。调配部门要加强对各个项目和工程业务的管理,完成物资的供应和安排工作,对物资供应的相关情况进行调差分析,加大监控力度,保证供应商正常履约,加大对物资到货情况的管理力度。
3.5健全调度机制
物资调配部门的相关人员要建立物资调度机制,定期进行供应规划,制订物资到货计划,定期开展履约协调会议,对物资发货情况进行合理调度,及时掌握物资运输情况。
3.6健全预警机制
在物资供应中,健全预警机制是十分重要的,要加大对物资供应情况的监督力度,做好及时预警、跟踪,实现履约保障目标;要不断增加预警功能,合理进行预警参数设置,实现全方位监控和预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预警问题。
4未来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重点
4.1落实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加强采购管理
在电网企业中,要想加强物资合同管理,就必须加强计划管理,从保证物资管理各个环节工作落实到位,提高合同签订效率和合同后期履行的安全性;严格遵循相关管理标准,按照合约制订方案、确定物资采购时间和交货时间;加大对文件信息的审核力度,健全物资供应审查机制,应用闭环管控方案。
4.2有效解决合同变更问题
在物资合同后期的履行中,合同变是导致合同履行不到位出现的主要原因,提出物资合同变更的主体应当是管理部门的人员,并开出规范化的技术变更单。企业物资部门严格按照技术变更单上的相关内容确认合同商务变更单上内容的合理性,且签订的对方应是物资供应商。
5结束语
原告邓美英(化名)的丈夫邓卫光(化名)生前因承包经营需要,于1993年6月25日在A支行开立一临时存款账户并领有活期存折。原告诉称其丈夫生前说过有一点存款。其夫离世后原告曾找出存折查看,误以为只有69元,故没理会;后来一看是6900元,即到A支行取款未成,遂于2007年10月向法院,要求A支行支付存款本息。
该存折最后一笔业务发生于1993年8月11日。A支行称,1993年底其将旧科目代号为127的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余额结转为新科目代号为278应解汇款。后查阅1996年度278科目分户账,无邓卫光的任何账户信息。2006年11月,A支行经上级行同意将1991~1995年度包括本案在内的会计传票、分户账按规定予以销毁。
A支行辩称:临时存款账户不计利息,该类存折不是唯一支取凭证,该账户已于1996年前销户,其销账行为符合金融制度规定。原告诉请已超诉讼时效。原告应与存款人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诉讼。
B区法院认为:存款人开户存款,说明金融机构与存款人之间储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1993年,原告丈夫开设活期存款账户,截至1993年8月尚有6900元未取,被告未提供该款已由其他方式支取的充分证据,邓卫光逝后其妻主张权利合法。至于被告抗辩意见,该院认为:《会计基本制度》只是内部制度,不能对抗储蓄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时,储蓄合同发生在1993年,而被告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时间均在1996年,其档案保管十年的规定对此前发生的储蓄行为没有约束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27条关于开户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户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的规定,被告未提供通知存款人销户的证据,而按自动销户处理不符规定,且上述办法是从1994年11月施行,对此前发生的业务关系不具约束力。原告提供的为活期存折,应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与邓卫光未约定取款期限,其诉讼时效应适用最长诉讼时效,即二十年的诉讼时效,原告的债权自1993年至现在只有14年,未超诉讼时效。邓卫光的存款是原告夫妻的共同财产,邓卫光去世后,其妻作为原告是适格的,本案不涉及遗产继承法律关系,无须追加原告女儿参加诉讼。据此,该院依照《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判决A支行支付活期存款本息共8345.6元。
案例分析
本案应定性为银行结算合同纠纷而非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邓卫光因承包经营需要在银行开设临时存款账户、领取存折,该存折内余额是其与银行发生结算合同关系中形成的沉淀资金,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储蓄存款。
临时存款账户款项与储蓄账户不同。二者的开户主体、开户条件、账户归属、法律调整方法都不同,前者主要受《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结算办法》等具有“公法”性质的国家金融制度和法律调整,后者主要受《储蓄管理条例》等具有“私法”性质的国家金融制度和法律调整,“公法”侧重于对“公权力”的保护,“私法”侧重于对“私权利”的保护。
根据我国银行业对临时存款账户的管理特征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案由的划分,本案应定性为银行结算合同纠纷。B区法院不应仅凭个人临时存款账户和储蓄使用的存折、记载的都是个人姓名为由,而认定本案为储蓄合同纠纷,进而偏重于对所谓“私权利”的保护。
不能混淆“诉讼时效”和“最长保护期”两个法律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我国《民法》设立了两种诉讼时效,这就是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二年”即为我国法律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第136条属于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7条虽然位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章节里,但该条规定的“二十年”却不是“诉讼时效”,而是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其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一是两者起算点不同,前者的起算点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后者的起算点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二是前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期限届满后,权利人仅失去诉讼保护,其权利并不消灭。
B区法院在判决中混淆了“诉讼时效”和“最长保护期”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得出的结论自然是错误的。
显而易见,本案作为一般债权,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普通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无论A支行是否发出通知,法院以A支行与邓卫光未约定取款期限而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既没有法律依据,也犯了法律概念错误,其法律推理自然也就不符法律原理。
“法不溯及既往”不是绝对的,一概否认内部制度的对外效力是错误的
B区法院认为,内部会计制度仅在其内部管理上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档案保管十年的规定对此前发生的储蓄行为没有约束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此前发生的业务关系亦不具约束力。上述认定基于两个观点:一是法不溯及既往,二是内部制度对外不产生效力。笔者认为,B区法院将“法不溯及既往”绝对化和一概否认内部制度的对外效力是不妥当的。
我国《立法法》第84条既明确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基本原则,同时也作出了“原则的补充”。具体表现在,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在某些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条设立的“比照规则”,即是“法”可以“溯及既往”的民事法律规范性条文。
笔者认为,A支行的总行制定的《会计基本制度》,其制定的根据是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其内容是对有关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细化。因此,人民法院在认定其对外效力时,不应仅凭其为内部制度而否认其合理性、合法性,而应首先审查其是否与相关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相关法律是否作出委任性规则,然后再确认内部制度的效力。同时,B区法院在采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时,应当认真审查A支行销户、销档的行为所依据的现行内部制度、金融规章是否与原、被告发生业务关系的当时应适用的法律相抵触(如相抵触则应适用发生业务关系当时的法律),当时有无相应的法律规范(如有则应适用发生业务关系当时的法律规范,如无则应比照适用现行法律规范),A支行所依据的现行内部制度、金融规章是否比行为当时的法律规范更严格(在约束A支行销户、销账行为方面,如果比发生业务关系行为当时的法律更为严格、更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则A支行的做法并无不妥)。可是,B区法院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绝对化,显然是错误的。
对银行的启示
对于存款人的相关资料,银行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期限和其他要求妥善管理,防止在今后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中处于被动地位。
银行应掌握存款总分明细、存款归属网点、存款种类代码的演变、新旧账号的转换规则等情况,努力维护客户的利益。
银行发给客户的存款凭证应能显著地体现该存款的法律特征,以便于区分不同类型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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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翻转课堂;初中思想品德教学;应用;微视频
[中图分类号] G63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058(2017)27-0031-01
翻转课堂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与教学理念,是对课堂内外时间的有效整合与合理调整,是以教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向以学为中心的课堂模式的转换,学生在学习上有了更大的主动权,主体地位更加突显。翻转课堂需要学生具备很强的学习自觉性和充分的课余时间,还要有一个稳定的网络平台交流环境。
翻转课堂的教学是课前、课中、课后的有效结合,因此,在初中思想品德教学中,也要注意课前、课中、课后这三个环节的设计。
一、课前的自学
课前自学过程是翻转课堂的关键阶段。要让学生在课前能够很好地、自觉地完成任务,教师可以围绕教学内容制作一些微课视频,在网络平台上,并将其他音频、PPT等教学文件上传到平台,让学生围绕这些内容进行自学。微课视频的制作要重视对思想品德实例的引用,并在视频中明确教学目的、教学重点、教学难点,让学生能够自觉认真学习教师上传的各种教学文件,熟悉学习内容,掌握各种概念与范例。学生还要观看与主题相关的一些背景和视频资料,深入了解与本课教学主题有关的实际生活中存在的真实例子,深入理解教学内容,然后根据自学结果和相关资料的观看感想整理出学习难点。如讲解“公共利益的维护”时,就可以吸收一些国外翻转课堂的教学精华,通过更为生动、形象的讲解,使学生能够理解与吸收这些知识点。因此,在制作微视频时,既要学习那些其他相关微视频的精华,更要结合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掌握的维护公共利益的相关知识与案例设计微视频内容。教师要详细了解学生已掌握的知识点,收集相关材料,结合自身授课特点、学生差异设计合理的微视频。微视频要充分体现“微”的特点,短小、精心,在网络平台上上传,教师再引导学生预习相关的公共利益维护知识点,并设计一些预习检测题,从检测结果掌握学生的自学情况,据此设计课堂教学内容。
二、课堂的内化
翻转课堂的课堂教学部分就是学生对相关知识的内化阶段,要让学生在教学中将课前自学过的知识以及课堂上教师补充的知识进行充分的内化。在教学中,可以通过题目选择等方式了解学生对相关概念与知识点的具体掌握与理解情况,再通过论述问题的形式检测学生对知识点的深入理解情况。教师应结合学生在课前自学和检测中表现出来的问题与难点,完成教学补充与总结,解释学生的问题、难点与疑点。之后,再让学生通过小组讨论、竞赛与展示等形式将自己对相关概念及知识点的消化吸收情况展示出来,以师生互评、学生互评的形式,对学生在这一过程中的学习程度进行考核。教师要注意合理、有序地组织课堂教学。如在讲解“法律初探”的时候,教师可以设计更高质量的教学内容,并为学生提供更深入的思考方向。学生可先完成教师设计的一些与法律相关的作业和问题,对于困难较大的测试题,则可以通过小组讨论、师生讨论等灵活、开放形式,予以解决。教师可以在学生讨论的时候,进行巡视,并对学生在讨论中表现出来的不足、问题进行针对性的个别指导。学生完成讨论和所有测试题后,教师再针对这些试题进行详细的讲解,并将准备好的一些相关视频播放出来,让学生通过视频对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或者从视频中获得实际性的指导,完成知识的内化。最后,教师再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归纳总结。
三、课后的拓展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应用型教学模式;改革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1016302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一门核心课程。它对于增强学生的程序理念和规则意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塑造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促进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具有特殊意义。
黄河科技学院在2013年将学校培育人才的理念转化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大学,这就决定了不能简单地进行理论传授知识,而是要重点教会学生怎样学以致用。在院领导和系领导的管理和支持下,我系进行了教学模式改革的尝试,并且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为此,我主要结合我们学校的理念以及系里面的实践谈谈自己对于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的教学模式改革的心得体会:
1组织进行模拟法庭
这是民事诉讼法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最重要的一步。我们学院加大了对模拟法庭的资金投入和人力支持,确保建设应用型人才的顺利进行。
模拟法庭是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模拟法庭是指在实践教学中,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典型案例,让学生模拟担当诉讼参加人,扮演各种角色去参与预先设计好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它弥补了传统教学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脱节,使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就能够通过接触和处理真实的案件而进一步掌握、理解与运用所学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学生以后进入社会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们的模拟法庭一般由以下几个阶段和步骤构成:
第一阶段:模拟法庭的前置阶段。这个阶段要求学生熟悉民事实体法及民事、程序法和仲裁程序法,沉浸在诉讼和仲裁的法律环境中。
第二阶段:模拟法庭的开始阶段。在这个阶段,将案情介绍材料分发给学生,并予以案情分析,要求学生根据案情事实及相关证据的罗列,并寻找本案适用的实体法及程序法依据。
第三阶段:模拟法庭角色分配阶段。这个阶段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参加模拟法庭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自己给自己定位相关的诉讼参与人的位置,从而留给学生深刻的学习烙印,使之融入主动求学的行列。
第四阶段:学生积极查找资料进行准备和教师进行指导相结合的阶段。通过学生对角色定位以及相关资料的查找和准备,学生的知识将更加的牢固,加上指导教师的指导,有助于学生对课堂知识的全方位的浓缩和总结。
第五阶段:模拟法庭的开庭审理及教师和学生对于模拟法庭的评判。经过该过程的历练,学生在综合判断和分析案件的基础上,运用知悉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内容,将其角色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到极致,最充分地锻炼了自己的理解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以其学识、机智和经验应对法庭上出现的各种情况,因为身临其境而助长了学生的法律运作能力。
第六阶段:上交相关的诉讼文书和心得体会。学生模拟法庭之后将相关的诉讼文书上交指导教师进行指导,不仅能使学生很好的掌握相关文书的写作,而且能培养学生亲力亲为的能力。通过心得写作,学生能够对于模拟法庭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从而能够让下次的开庭做得更好。
模拟法庭的开展让学生更好地领略了书本上的知识,将书本和实践融会贯通,从而让书本知识掌握得更加的牢固。
2充分利用教学实习基地
除了模拟法庭,法律系在领导的支持下,还与律所,法院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学生不仅能够到律所和法院实习,还能够定期的让法院的法官到院里进行巡回法庭的审案,方便了学生,加深了对民事诉讼理论的理解。
3加强教师案例教学
学生进行模拟和真实的实践固然重要,但是教师的讲解、授业也不能忽视,针对应用型教学要求,我们在教学上不再是单纯的理论教学,而是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1)典型案例的结合和讲解。案例法教学离不开教师的讲解,教师要从具体通俗的感性材料入手,将案例和所学的理论结合起来,让学生能够将抽象的理论和具体的案例结合起来,更好的学习。例如:在讲“当事人”一章时,就可以拿学生经常坐公交车的事情进行讲解,既形象,又生动,贴近生活。
(2)学生对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讨论案例有助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它还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独立思考和求异思维的能力。让学生各抒己见,展开辩论,教师参与点拨,起指导作用,讨论不只限于案件本身,还就案件背后的法学原理、诉讼观念、诉讼传统等进行分析和评价,从而锻炼、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3)案例教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教师在选择案例的时候应当注意案例应当难易适中,适合学生使用;案例要根据教学目的有针对性地收集,案例的内容必须适应具体教学环节的需要;要对案例进行精心的编排,尽量将学生所学的知识进行融会贯通等。
4结合学生需要进行有重点的讲解
法律系的学生大部分的就业方向就是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等与法律相关的行业,那么法律资格证的考试对于法律系的学生来说就至关重要。所以在平时的讲课中就注意针对司法考试的相关重点进行讲解,进行分析,使学生在课堂上就能对司法考试的内容有所掌握,对于考试是非常有帮助的,这在法律系的学生通过司考率不断增加上就能体现出来。
5设立专为培养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解决问题能力的学会团体
在相关老师的指导之下,由学生组成的法律团体,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如3.15活动,学生团体组织的法律事件意义宣传,义务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等。
民事诉讼法教学模式改革使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改革始终能够把握理论与实践的脉搏,为创造新型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法规测量;竣工测量
1.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技术的现状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建筑工程的竣工测量技术逐渐兴起,并应用于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当中。在近十年来,工程竣工测量技术在我国进一步的得到了发展,其测量行业也不断的发展与壮大,出现了大批如企业实验室、科研院校检测以及监督检测机构等多种工程测量单位,其中企业实验室主要是对工程建设产品进行质量和安全性的检测,从而确保其自身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际上由于企业实验室检测的设备有限及其能力与经济实力等方面的限制导致其结果的可信度较低,因此这一检测机构在市场当中的占有量较少。科研院校对检测业务的投入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结机构的改革而不断的加大,其设备性能以及技术力量等方面更强,在市场当中有这非常强的竞争实力,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监督检测机构通常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承认,并大多由政府成立,这一检测机构在我国的检测当中目前属于主流机构,但是在其发展当中也存在这一定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由于其处于垄断地位而服务意识相对薄弱,并且技术水平也有限从而限制了其在市场当中的发展。
2.建筑工程竣工竣工测量中存在的问题
2.1政策风险。在建筑市场当中面,其竣工测量技术的发展以及应用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国家政策的影响。竣工测量技术受到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相对较深,并且由于其起步较晚,相关的执行标准以及测量规范都无法达到国际水平,并且有着较大的差距。在我国当前应用的建筑竣工测量规范以及标准都还是早期颁布的标准,这些标准在现代建筑行业当中已经不能够使用社会的发展需要,根本无法实现我国建筑竣工测量技术与国际水平的接轨。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建筑行业中的各项指标与规范标准等都得到了一定的完善,与国家的差距也逐步的缩小,相关的政策也理所应当的产生一定的搬动,这就给建筑测量行业到来了一定的冲击与挑战,增加了行业发展的风险。
2.2立法的滞后性。在我国当前的建筑测量行业当中,其行业法律相对较少,现象的《规定》与《若干意见》都不属于建筑行业法律层面,而属于行业规范层面。由于建筑测量行业的发展存在着法律空白,因此其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实际上,建筑行业法案的建立具有一定的难度,因其发展相符迅速,材料与技术不断的更新与完善,并且其涉及的专业范围相对较广,这就导致其立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变化与不确定性,只能够对其施工当中存在着的技术问题以及质量问题等方面进行规定,具有较强的严重性。但是自从我国加入世贸之后,大量先进法律法规的涌入为我国法案的建立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借鉴,从而提高了我国法律法规的预见性。
2.3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在当前我国现象的建筑行业法律当中都对工程竣工测量相关的事项进行了规范,但是这些法律都只是涉及其表面,具有片面性,在这些规范和法律当中关于竣工测量的内容甚至存在着相互锚段的现象,缺乏一定的系统性。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的建筑工程竣工测量行业仍旧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并且由于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中的问题与弊端而导致工程验收测量工作分工不明确,不能够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阻碍了测量行业的发展。
3.竣工测量的基本要求
在建筑工程当中,其竣工测量工作的质量控制工作与其质量管理工作相比较更具有系统性,并更加的机制化。在进行竣工测量的过程中,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是其控制系统建立的基础与依据,要想优化其质量控制系统就需要通过以下几点手段来进行:(1)政府部门需要加大测绘工程的财政投入力度,并对其资金进行合理分配与合理规划,提高其财政款项的利用率。当前在我国的建筑市场当中存在着各种测绘单位,因此政府在拨付款项时需要对市场实际进行考察,详细了解其各个企业的详细情况与实际实力,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资金分配方案,从而确保测绘产品的质量,促进测绘行业的发展。(2)健全工程竣工测绘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测绘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利用各项法律规范来约束其行为,维护建筑测绘市场的秩序,严惩违法乱纪行为。(3)在进行工程竣工测绘的时候,测绘单位需要做好工程测量记录,确保其各项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只有在确测绘数据的完整性的基础上才能够确保工程的质量。因此需要安排专门的人员来进行测绘记录工作,从而确保建筑工程生产产品的质量。针对于企业而言,做好测绘质量管理工作能够促进其长远健康的发展。在进行测绘质量控制的过程中,测绘单位需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1)需要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测绘作业的流程以及数据采集的过程来进行相关资料的整理与收集,为测绘工程的质量控制提供有力的数据和信息支持。同时还需要不断地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认识到质量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而确保工程资料的准确性。(2)需要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工程测绘技术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各项测绘新技术也不断的应用于工程测量当中,因此单位就要对其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同时工作人员也需要积极的学习新技术与新理念,丰富自身的知识储备。企业也需要加强对工程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确保其专业基础知识与水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测量服务。(3)测量单位需要完善工程设备,提高其质量,避免在测量工作当中出现因为设备问题而造成的质量不合格问题。同时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设备操作训练,并对设备进行日常的维护管理,避免其出现误差和心梗问题。
4.结束语
综上,政府部门需要制定合理的测绘行业的扶持政策。在实际的测量工程当中,测量单位同时也需要不断的完善测量质量管理体系,优化测量资源的利用率,以此来促进工程竣工测量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低起点 :就业是硬道理
在目前美国大公司纷纷裁员,中小公司又不愿意出钱培养刚出校门的新人的情况下,美国不少大学毕业生在找工作时往往采取一种非常现实的态度:先就业,后择业。
21岁的摩根·布希是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2007届的毕业生。他学的是法学专业,毕业后本想找一份与所学法律专业相关的工作,比如去律师事务所。可是因为全美法律院校的毕业生人数 比上一年增长了10% ,人才竞争激烈;而且像律师事务所、法院这样的单位一般对人员需求不大,即使招人也更倾向于招有经验的人员。在数次求职失利之后,尽管不太满意,摩根还是接受了一份月薪1000美元的到法国教英语的工作。他认为自己必须先找到工作解决生计问题,至于兴趣和理想,只好先靠边站,或者在工作闲暇时再留意一些与法律相关的就业信息,相信总能找到自己喜欢的工作。
美国某大学生就业服务网站进行的一次民意调查显示:80%的受访者都认为,“首先是要有活可干”,“技工作应该是有活就干”。在他们看来,理想应是从现实做起。只有不放弃任何一个增长资历的机会,不放弃任何一个偏远城市的工作,才能丰富自己的简历,为今后迈入一流跨国公司做准备。
厚积淀:求职金砝码
美国的大学教育非常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几乎每所学校都设有实习课程,让学生熟悉职场求职的环节和技巧,同时帮助他们联系实习单位,使他们尽可能把知识放在实践中学习感悟。这些课程能让学生在大二或大三时形成职业规戈4,接着他们会系统地按照这个规划积累相应的能力或经验。虽然在毕业求职时他们可能会因为种种现实问题放弃原先的规划,但在平时的学习中,他们既不盲目追求“工作经验”,也不怕有难度和强度的工作挑战,一旦有合适的实习机会,他们就会紧紧把握住,以增加自己的实际经验值。
约书亚 ·金是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威克·福雷新特大学2007届经 济专业毕业生 。早在大二时,金就开始求助于大学里的就业指导办公室,请老师帮忙指点该如何确立具体的就业目标。在几次深入交谈并通过职业测评软件进行测试后,金发现自己很适合在金融领域工作,于是他开始留意金融业的发展动向和招聘要求。但是怎样把知识应用到实际中呢?一位学长建议他可 以选择某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通过对它的整个资本运作方式、股票走势等进行分析,来检验一下自己的实践能力。
这个建议让金受益匪浅。随着专业知识水平的提升,金更坚定了在金融系统工作的信念。在校方的帮助下,金顺利获得了在银行实习的机会。当时银行正在筹划一大笔资金的运转问题,这本来与实习生的关系不大,金只要做好自己的工作就行,但金在下班后还会按以前的习惯,去搜集银行投资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并整理出精华部分。他结合长期对金融市场的理解和把握,在例会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项提议为主管人员作决策提供了重要的依据。还没毕业时,他就收到这家大银行的offer。获得了投资经理的职位。
远规划:始终坚持自己的方向
纽约州的克拉克森大学就业中心执行主任 凯瑟林 ·约翰森认为,美国大学生择业的特点之一是在找工作的时候往往并不拘泥于眼前的第一份工作,而是将 眼光放得长远。
【关键词】言论自由 隐私权 人肉搜索 冲突 协调
一、相关概念界定
1、网络言论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具有言论自由的共性,研究网络言论自由应从言论自由出发。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个人所享有的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5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对从多种途径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消化,形成自己的思想、观点,并以语言、文字、图像、视频等形式,通过互联网公之于众的权利和自由。网络言论自由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摆脱了制度与平台的限制和制约,进一步促进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的实现。
2、隐私权
隐私权是1890年美国两位法学家兰蒂斯和沃伦首次提出的概念,在近年被人们广泛熟知。关于隐私权的界定,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说法。我国学者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的主体为自然人,客体为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其保护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和制约。一般来讲,隐私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公民生活自由权、公民个人情报的保密权、公民个人情报的利用权和公民个人通讯的秘密权。
3、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一种新型的信息搜寻方式,是在互联网技术不断进步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借助搜索引擎,在网络上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进而提纯网络信息,搜寻到当事人。“人肉搜索”起源于“猫扑网”,现在的“找人网”、“百度知道”等都具有人肉搜索的功能。
“人肉搜索”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它也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最为典型的就是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网民必须合理使用“人肉搜索”,使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达到协调与平衡。
二、 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表现
1、网络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权
网络言论具有隐蔽性、广泛性、无限性和法律缺乏有效规范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网络言论对隐私权具有相当大的威胁。其对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个人信息的非法公开。当某人的行为与社会公德相背离时,一些网民往往会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个人信息和相关行为在互联网上披露。一般来讲,网民公开他人信息的最初目的是希望社会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批评和谴责,但随着信息的不断转载和传播,便可能形成一种网络暴力。将当事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披露之后,众多网民可以通过“人肉搜索”将此人找出,介入当事人的现实生活,对其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扰。号称“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姜岩案便属于非法公开个人信息的例子。
(2)对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许多单位和个人非法搜集他人的隐私资料,特别是影视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个人资料和生活琐事,并将这些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布,以此来吸引公众的注意。在这些信息中,往往存在夸张描述和有意杜撰的成分,通过制造“绯闻”来提高网站的点击率。目前,我国一些网站对侵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加限制、任其泛滥的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无非是为了谋取自身的商业利益。这种现象的存在也为“人肉搜索”提供了便利条件,网民综合利用这些信息,将本来隐藏在网络深处的人从现实社会中搜索出来,部分网民出于公愤还可能到当事人的住处和单位进行骚扰。姜岩案发生之后,王菲父母的住宅多次被人骚扰,住址外面被贴满了诬陷恐吓标语,王菲的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将其辞退。
2、隐私权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
隐私权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
(1)过分强调隐私权。在“人肉搜索”中,许多案例是被搜索人有过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行为,网民其信息也是基于对其进行谴责的目的。如若过分强调个人隐私权,某些信息便不能被公开发表,不仅限制了公民的知情权,也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绝对的隐私”。
(2)滥用隐私权。隐私权的使用有特定的范围。隐私权在遇到下面几种情形时应当退让:第一、面临国家安全问题时。我国宪法第54条明确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当公民的隐私权与国家利益冲突时,个人利益应让位于国家利益,以维护国家安全。第二、面临公共利益时。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时,个人利益应服从公共利益。第三、面临特殊人群之时。虽然隐私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人格权,公民个体隐私的范围是相同的,但某些特殊人群的一部分隐私信息却不能成为隐私,最为典型的是官员的财产公布。当网络言论基于以上几种情况而涉及到个人隐私时,当事人便不应该以隐私权的名义拒绝透露个人信息。
三、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协调策略
1、完善立法规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护模式
我国于200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只是侵权事实发生后的一种应投诉的事后审查,不能有效防止侵权事件的发生。基于这点,必须对网民的信息行为进行适时监控,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加强互联网行业的行业自律。
目前,我国互联网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的制定远远落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关于网络侵权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因此,尽快制定出互联网信息侵权方面的相关法律十分必要。在把互联网行业的立法规制作为最低限度的、指导性、原则性的保护措施的同时,也必须重视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机制。立足我国互联网行业特点的同时,应适当借鉴外国的相关经验,使相关法律既能切实保护个人的合理隐私,又有利于我国网络行业和网络经济的发展。在具体操作上,要赋予网络服务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对网民的信息进行查阅和修改,并及时删除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相关信息。
2、在司法实践中,充分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
由于立法具有不可避免的滞后性,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司法解释,用“利益衡量”的方式解决问题便显得十分必要。“利益衡量”是指当多种权利冲突时,以公平责任原则、最小限制原则和比例原则为指导,来衡量各种利益的大小,支持其中的一种权利而限制另一种权利。对于言论自由和隐私权来说,二者的重要程度相当,当立法对它们难以作出完全清晰的界定时,就需要在司法中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实现平衡。
在个案中运用利益衡量时要基于以下原则:一是优先保护隐私权的原则。当网络言论涉及到他人隐私时,必须基于事实进行表述,不得无中生有或有意歪曲事实,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即使是属实表述,在未危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时,也应优先保护隐私权。二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当网络言论确实侵犯到他人隐私,但不公布则可能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情况下,应当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重,优先保护网络言论自由权。此外,我们也应当看到,对利益大小的判断是一种主观行为,并非固定不变的,往往会受到法官个人素养和经验的影响,遇到相关问题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面分析事件,合理权衡利弊。
3、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建构网络伦理道德
网络的隐匿性使广大网民的言论传播更加自由,道德伦理在网络传播中的约束作用也十分有限,但提高网民素养、构建网络道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网民必须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提高文明传播、科学传播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尊重他人的合理隐私,在发现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时,要权衡利弊,不要盲目转载,更不要进行“人肉搜索”,扰乱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采取强制性措施,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预防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的。人肉搜索的相关案例中,网站对网民言论的审查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不能有效预防和阻止侵权事实的发生。二是采取教育手段,对网民进行基本的媒介素养教育,如在大学开设媒介素养的相关课程。相关机构还可以举办有关媒介素养的讲座,并在网上发表媒介素养教育的相关资料,号召广大网民文明使用网络。当然,良好的媒介素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培养的,需要广大网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要使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达到协调与平衡,必须明确二者的关系。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不能任意剥夺和限制。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使其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要限制言论自由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网民在进行“人肉搜索”时,要充分考虑自身行为的社会意义,明确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在自由表达个人意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人的合理隐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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