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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培训8篇

时间:2024-04-11 10:25:4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土地管理法培训,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土地管理法培训

篇1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我市《土地管理法》贯彻实施情况,请予审议。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使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深入贯彻宣传《土

地管理法》,进一步增强基本国策意识

从提高全民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国策意识出发,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是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宣传。据统计,自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市乡两级召开土地管理专题会议400多场次,共举办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法规培训班34期。二是对群众进行宣传。结合去年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和全民普法教育,在各乡镇(街道)组织讲法团,到各村巡回宣传,形成了“村村宣传到墙,户户材料在手”的宣传局面。每年“6.25”土地日都在全市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市政府分管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在诸城市报上开辟专版;在市区设立法律法规咨询站,发放宣传材料,现场解答关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三是对上进行宣传。注重总结经验教训,推动工作开展。《国土资源报》专版介绍了我市土地开发整理的做法及成功经验。仅去年一年,就在省以上国土资源报刊中发表了《整顿不影响发展》、《整顿规范土地市场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等3篇工作研究,新闻报道12篇,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新闻报道14篇,提高了我市在国土资源系统中的知名度。

二、加强耕地保护,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牢固树立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观念,积极推进土地管理方式的转变。(一)认真落实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与各乡镇(街道)签订了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市里每年两次对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市人大、市政协重视关心土地工作,多次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视察,专门听取情况汇报。通过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全市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得到有效落实,连续2次被潍坊市政府授予“实施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先进单位”。

(二)从严保护耕地。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五个不准”,有效稳定了耕地面积。一是加强用地审批管理。正确处理好耕地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强化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能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对确需占用耕地的,认真落实“占补平衡”措施,实行“占一补一”。二是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建立了高标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107940.6公顷,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89.8。同时,制定了六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修编了《诸城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确保基本农田的保护面积与保护率不变。

(三)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把土地开发整理作为稳定耕地面积的重要措施来抓。一是制定了《土地资源开发和土地复垦暂行规定》,坚持“谁开发、谁受益,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提高全民参与土地开发的积极性;二是编制了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完成了示范区开发整理任务。到目前,我市已申报国家级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1个,省级立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5个,市、县级以上项目近30个,县级以下项目200多个,共新增耕地面积4.4万亩。仅去年一年就安排各类开发整理项目108个,新增耕地1.7万余亩,连续五年实现了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四)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用地需求。一是对各类建设项目严格把关,全方位提供优质服务,对符合要求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向上级报批。仅2003年,我市就上报审批建设用地47个批次,面积9346亩,保障了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需求。二是提高办事效率。按照上级要求,把行政审批事项由原来的23项精简到9项。向行政审批中心派驻了6名素质高、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做到了“一门受理、一站批复、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特别是对市里调度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提前介入,超前服务,为企业早日开工赢得了时间。近年来,先后荣获“全省土地管理先进单位”、“全省土地管理执法年活动先进单位”、“潍坊市土地管理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仅去年一年,共收到群众赠送的锦旗12面,表扬信30多封。

三、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土地市场建设

近年来,我们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为目标,努力探索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新路子,达到了“以地生财、以地聚财、以地兴城”。去年共实现土地收益2.6亿元,超额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任务目标。

(一)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去年以来,对城区内的存量闲置土地、旧城改造土地、“退二进三”土地以及新增经营性用地,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对城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一律停止办理使用手续,统一纳入政府储备库,确保了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去年,对14宗面积1827亩集体土地进行了储备,到目前,土地储备已达4440亩。

(二)对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全面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商业、金融、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对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纳入了“招拍挂”

范围,给所有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2003年拍卖、挂牌出让13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面积449.79亩,实现政府土地收益9000多万元。

(三)稳步推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积极抓好存量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工作。对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采取出让、租赁等形式进行处置;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的,全部纳入有偿使用范围。去年以来,共收缴有偿使用费2652万元,走在了潍坊市前列。

四、坚持依法行政,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土地执法监察是土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的重要保证。

(一)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力度和对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有效地打击了扰乱土地市场秩序行为。对破坏耕地的重大违法案件,从严予以查处。如昌城镇孙二村砖瓦厂违法占用耕地取土烧砖,我们多次进行说服教育,并先后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对方拒不执行,继续破坏土地,市政府决定从严处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公安部门对责任人依法进行了刑事拘留,并在全市进行了通报。

(二)扎实开展了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去年以来,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组成了专门的清理队伍,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和《工作制度》,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对全市所有土地进行拉网式清查。措施上,突出了五点,一是抓清查摸底,掌握全市违法用地的情况;二是抓协调调度,推动面上工作开展;三是抓处理,对违法用地,抓紧按规定完善手续,确保不留尾巴,不留后患;四是抓典型,对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过程中发现的大案、要案,进行公开曝光、公开处理;五是抓巡回检查,杜绝新的违法用地的发生。全市共清查出各类违法占地792宗,1888亩,已全部处结完毕,处结率100,罚款256.8万元,得到了省、潍坊市的肯定。

(三)积极落实征地补偿。在征用土地时,严格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落实补偿安置费,并实行征地补偿公告、安置公告、补偿登记“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增加了工作的透明度。同时,对群众关于土地补偿的来信来访,都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从速、从快进行了调查处理,确保了没有发生侵犯农民权利、引发群众集体到省进京上访问题的发生。

前段,我们通过严格实施《土地管理法》,在保护耕地、保障用地、经营土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依然不足,土地利用率不高,招拍挂的力度还不够大,违法用地现象仍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好《土地管理法》,把土地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下步我们要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集中培训、专题研究、开辟专栏、电视广播、发放宣传材料、印发明白纸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宣传普及《土地管理法》,增强全民土地基本国策意识。

二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的“五个不准”。同时,抓好国家、省重点项目的开发整理,有效增加耕地面积,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是加强土地规划管理。抓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宏观调控各类用地布局,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把好单位用地面积的投资强度关,提高土地利用利用率。

篇2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牢固树立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观念,以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标,依法行政,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保持了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

(一)广泛宣传,法制观念和国策意识进一步增强。为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国策意识,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了多样式、多层面的学习宣传活动。市里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纳入领导干部学法的重要内容,通过以会代训和举办培训班,对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村支部书记进行了专题培训。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组织讲法团巡回宣传、开展法律法规咨询、土地管理成果展览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国策意识,为深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严格执法,土地管理工作日趋规范。为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行行政执法监察责任制,采取巡回检查、电话举报、领导暗访、专项治理整顿、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措施,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在严格审批手续,依法审批建设用地的同时,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去年,在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查处违法用地792宗,面积1888亩,罚款2568万元,处结率100,保证了目前建设用地急增的情况下未发生违法用地问题,实现了土地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土地管理工作基本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强化服务,保障了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围绕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土地的关系,较好地解决了用地需求与耕地保护、执法管理与热情服务的问题,为全市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首先,本着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工作效率和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去年共办理建设用地1316宗,面积9346亩。其次,加大土地开发复垦力度。目前,已申报国家级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个,省级立项土地整理项目5个,市、县级以上项目近30个,新增耕地面积44万亩,实现了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再是,积极做好补偿安置工作。认真执行农民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依法足额落实土地补偿和人口安置补助费,保护了农民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四)深化改革,土地市场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为适应市场经济需求,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国土资源市场体系和土地市场运行机制,积极进行土地储备、经营用地招拍卖、土地有偿使用等方面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去年,完成土地收益26亿元,实现土地储备1827亩,对44979亩土地进行公开拍卖和挂牌出让,实现政府收益9000万元,行政划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征收各种费用2652万元。

二、存在问题

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各项工作走在了潍坊市乃至全省的前列。但从调查情况看,随着经济建设的持续快速发展,用地需求与保护耕地的矛盾愈加突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宣传教育不够深入。少数干部群众尤其是基层群众的土地忧患意识和法制观念还不强,对保护耕地、依法用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耕地保护的问题较为突出。二是经济建设与土地供给的矛盾十分突出。我市到20__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已基本用完,但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势头不减,很多已签署协议急等用地的项目至今尚未审批,据了解,仅开发区就有22项,涉及土地4000多亩。三是土地执法难问题依然存在。由于土地违法案件主体多涉及各级政府,查处和处理的难度较大;管理体制不适应,特别是基层土地管理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不严等问题时有发生。四是部分企业土地利用率低,建筑设计标准、密度、容积率达不到要求,土地资源浪费问题还没从根本上解决。

三、几点建议

土地是国家最重要、可调控的资源,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是实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系统工程。为深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提出以下建议:

(一)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从目前情况看,我市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随着经济建设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用地与耕地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土地管理工作形势严峻。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舆论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一系列规定,宣传我市耕地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合理利用土地和依法保护耕地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增强其法制观念、耕地保护观念和可持续发展观念,提高其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把依法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落到实处,为土地管理法深入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制环境。

(二)多措并举,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把严格保护耕地、促进集约用地、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确保耕 地总量动态平衡。首先,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基本农田实行“五个不准”的规定,把基本农田保护作为重中之重,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确保基本农田面积的相对稳定,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次,切实搞好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重点的占用耕地补偿工作。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土地复垦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调动农民积极进行土地复垦,力求达到“占多少、垦多少”。三是,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旧城改造是挖潜盘活存量土地,合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的重要措施,抓好旧城改造,既能为经济建设提供宝贵的土地资源,也能极大地提升城市水平。建议把旧城改造工作提到议事日程,积极探索旧城改造的新路子,进一步加快旧城改造步伐。四是,规范产业园区建设。按照产业集聚、企业集群、管理集约的格局进一步规范园区建设。建议对我市投资过3000万元项目的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个别低效益、重复建设项目以及征而未建的项目,采取果断措施,促其尽快退出或依法收回占用土地,以整合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效益。

篇3

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使得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损害,引起农民的一些不满。下面从一些土地利用不规范不合理的内容来对问题进行详细地说明。

第一,集体经济的质量不够高,土地利用率比较低。根据我国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于农村土地归属权的相关规定,其中说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而集体是一个较为复合的概念,它使得土地是归农民所共用的,但农民又不能自主地决定土地的使用,也不能对土地进行随意地处置。在农村实施了税费改革等制度后,集体的经济模式使得农民的收入较之前有一些降低,很多农民在土地上得到的收入也仅仅是靠农作物来实现,这些收入勉强只够他们的基本生活而并不能使其生活质量有很好的改善,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不高。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土地承包给他人而自己选择外出打工或者做生意。还有一些地方有土地外包的情况,即从农民那里以便宜的价格承包土地之后再将其进行高价的转让,从中谋取暴利。这些都使得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损害。

第二,土地过户流程还有一些问题需要优化。根据目前的相关流程,土地在流转的过程中农民很难通过正常的途径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农民在土地经营的过程中主要受到国家政策的引导,集体经济的环境使得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农民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因此在目前,农村很多的土地管理干部会利用这一点将大笔的土地转让金收入自己的腰包,而农民只得到很少的一部分,使农民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失。这也是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问题。

第三,在征地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农村的土地征用程序要按照相关的政策来执行,但很多的农村干部并不遵从相关的规定来进行,反而克扣农民的土地征收所得款。农民对于这一现象有很大的不满,希望这一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

2.我国现在的土地管理法存在的一些问题

之前论述的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都没有具体的规范,这也使得这一问题解决起来较为困难,很难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去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目前土地管理法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对权力的规定缺乏相应的说明。比如土地法中规定财产在进行分配的时候要按照所有人的利益来进行分配,这一规定是为了解决土地权力中存在的限制问题。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集体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是属于国家的。这就剥夺了农民集体土地的出让权,使得农民集体所应享受的收益不能得到落实,全部流入国库。第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需要对土地进行征用的时候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在法律中却并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说明。这就使得只要取得了土地征收的批文,无论其用途是什么,均认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这一法律条款被滥用。《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中规定的征收土地的补偿是十分少的,一旦农民的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完全不能保障农民的生活,再加上一些部门既是权利部门又是土地征收方,这使得其根本不会考虑农民的利益,而一味地去钻法律的空子,减少对农民土地的补偿,使得土地被征收的农民的权益被大大的损害。第三是对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相关的救济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在法律中规定了如果土地的被征收者对于补偿的标准有争议可以经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功可以由人民政府进行裁决,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县级的人民政府根本没有依法设立协调机构来专门解决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的案例。因此这项条款就形同虚设,并没有起到保护土地被征收者的权益。

3.改变农村土地管理中问题的相关对策

3.1依法行政,落实政策

土地管理法的中相关权利能否得到落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干群关系是否紧密。因此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升其政治觉悟,使其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依法行政,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百姓的利益和人民的富裕尽自己的一份力。政策的落实可以使得广大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3.2努力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要在农村地区普及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多种方法和形式使农民了解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制度,从而使得他们对国家的土地政策更加了解,更好地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明确自己的义务。对农村的干部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提升其法律的意识,使其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这样就可以使其转变工作的思想,端正作风,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对于土地承包,要以稳定和健全的承包关系为前提,做到有偿、自愿并且依法进行土地承包,并不断地探索新的机制,使得土地的流转更加顺畅同时使农民的土地利益更加有保障。

3.3做到保护耕地和发展经济两手抓

现在,我国越来越意识到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因此,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们要努力做到既保护耕地又发展经济,转变原有的传统思想,与时俱进来给农民创造更多的利益,使其生活更加有保障。要积极地开发新的耕地,并加大对旧城以及老村的改造力度,将闲置的基地充分地利用起来,努力使得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得到提高。

3.4提高土地补偿的标准

目前征收农村的土地补偿标准太低,并且土地增值分配非常的不合理,这使得广大的农民利益受到损害,引起极大的不满。同时土地补偿标准太低也导致现在大量的耕地被人以极低的代价征用,造成耕地的大量减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要尽快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出台一些政策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在对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计算时,除了要考虑到征地前几年粮食作物的价值外还要考虑到土地这一重要资源的市场价值。将补偿的分配机制进行适当的改革,使得集体和农民个人所享有的补偿比例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内。对于农民应该享有的补偿费要直接分到农民的手里,避免层层分拨层层被克扣的情况发生。对于耕地征收要采用慎重的态度,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不能仅仅为了招商而大量地征收土地导致农民失业,生活失去保障。

篇4

[关键词]提高认识 加强培训 激发执法人员的热情和信心

[中图分类号] TU98 [文献码]C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7-18-1

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为了行使法定职权或履行法定义务而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表述材料的总称。它可以反映办案质量的优劣和执法水平的高低。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土地、矿产的违法案件中,执法文书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现就行政处罚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提出个人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1存在问题

(1)当事人的情况描述不当或不具体。同一当事人,前后执法文书书写的名称不同,当事人的职务、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全。

(2)案由词不达意或前后不一致。有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文书中的案由有的违法主体不明,有的用启不确切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术语,有的定性不准或用词模糊,有的整个卷宗中案由前后不一致,也未加说明,有的在立案、调查取证阶段,案由未加“涉嫌”二字。

(3)调查笔录中调查的内容不全面、逻辑性不强、针对性不强,与现场勘测笔录相互矛盾,不能与其他证据形成有力的证据链。

(4)证据不充分。有的案件整个卷宗中只有现场勘测笔录作为证据,无相应的其它证据,无相应的其他证据相印证,有的证据与调查材料不附,调查笔录与勘测笔录没有当事人签名等。

(5)描述使用结论性语言。对违法事实没有符合实际地客观描述,而是使用结论性语言。比如对非法占地的现场勘测笔录中,没有描述相对人是否动工建设,现场是否已造成破坏,土地类型面积等事项,而是结论性地得出如“你单位非法占地”的结论,有些卷宗通篇使用结论性语言,无法从文书中获知相对人违法的基本情况,情节轻重,危害后果大小。

(6)执法文书收定不规范。执法文书中设定的栏目未逐项填写,错字、别字、漏字、改字等现象时有发生,执法文书中有修改、补充的,当事人未在改动处按指纹或盖印签,有的使用表示推测揣度的词语,如“在约”、“估计”、“可能”等。

(7)执法文书编号不规范。立案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定书和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编号不一致,重号、空号现象普遍存在。

(8)违反、依据的法律规条款描述不清。如某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厂房的违法占地行为,描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明显有欠妥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就是定性为处理非法占地的依据,而不是违反的条款。

(9)同一案件中对多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未分开描述。

(10)把责令改正、停止占地妓调任 为行政处罚的内容。

(11)违反法定程序。有的是先调查后立案,在下达行政处罚前不进行先前 告辞程序,调查人员调查取证时不祟有效证件等。

2建议

(1)上述问题多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正确制作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正确制作国土资源执法文书。

加强学习。一是加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二是加强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努力提高文化素质与业务水平,提高办案人员适用法律、法规的综合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复合型的办案队伍。

(2)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执法文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注意办案的每一个细节,防止因细节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撤销或败诉。

(3)加强培训,定期组织基层人员培训学习。除了执法业务技能的培训外,还要加强语言写作和逻辑方面的培训,必要时邀请办案经验丰富人员进行执法现场指导,传授办案技巧,规范执法人员自身的行为。

(4)把好“审核”关,由政策法规部门或法制人员对案件卷宗进行审核,审核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实是否确实、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得当、文字是否有疏漏等。

篇5

  一、基本情况

 (一)认真做好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机构和队伍建设 为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并经市委第111次常委会议决定,在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2006年2月,根据曲发[2006]15号文件和曲政办发[2006]228号文件精神,分局开始筹备组建,本着先将班子搭起来,牌子挂起来,工作开展起来的原则,在市局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帮助指导下,市局和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分局办公地点,配备6名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人员。 全体干部职工,团结协作,克服各种困难边开展工作边组织,先后购买了办公桌,文件框等必要办公用品,2006年3月11日举行了挂牌仪式。自此,开发区土地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管理轨道。

(二)抓好开发区土地遗留问题的清理,不断规范用地行为 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组建后,重点对开发区成立以来土地遗留问题进行清理,存在历史遗留达56件,面积达2109.08亩。 这些遗留问题,有的是用地单位交钱于开发区多年 ,未落实地块,有的是地块落实,费已交给开发区,但无用地手续,有的是修路拆了群众的住房,新建住房土地未落实,有的是已用,房已盖,但欠国家土地款等等。通过清清理,初步摸清了开发区过去土地管理的基本情况,为分局下步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

(三)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搞强开发区干部群众依法用地观念。 土地管理涉及各行各业千万户,要使用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到实处,仅仅靠土地管理部门是做不到的,还必须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在干部群众中牢固树立起珍惜土地,科学用地,依法用地观念。分局成立后,自始自终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重中之重。 一是投资1万元,编印了《土地管理文件资料选编》500册,送发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及各部门,做到人手一册。同时送发了市直有关部门及西山乡党委政府和村社干部。 二是抓住“6·25”土地日宣传活动,搞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今年“6·25”是第十三个全国土地日,根据市局安排,分局围绕第十三个土地日宣传主题:

篇6

我县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调查工作已全面完成,现将专项调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准备

我们首先对文件进行了认真地学习,提高了对开展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的认识。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我们成立了专门的领导班子,抽调了精干的业务技术人员80人,并且举办了业务培训班,对业务技术人员进行了系统地培训,使大家明确了这次专项调查的目标、时间、范围、内容和方法。

二、存量建设用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县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中有闲置土地5宗,面积53311平方米;空闲土地9宗,面积152766平方米。城镇规划区外存量建设用地中有闲置土地5宗,面积20994平方米;空闲土地77宗,面积399389平方米。村内空闲宅基地11102宗,面积2721993平方米;村内空闲置土地6637宗,面积1531341平方米。

1、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

我县国有闲置土地有一定的数量,并不是很多。国有空闲土地却有相当多的数量。有很多单位因为撤销停止使用土地。也有很多单位因改善办公条件,在别处另建办公场所,原来的办公场所停止使用,或者私自将原办公场所出租给他人使用。也有很多单位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单位生产经营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2、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县农村宅基地存有一定数量的村内闲置宅基地,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县多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缺乏了解。认为政府批给他宅基地,宅基地就永远归属与他。在现实工作中过多地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而对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收回不太重视。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农村闲置宅基地管理规定的过于笼统,不能很好地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

三、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1、盘活城镇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对国有闲置土地未满2年,要强制用地单位按照省的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对于闲置土地两年(含)以上的,由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

对于国有空闲土地,充分运用收购、有偿收回和预储备等手段,纳入土地储备库。对于四类经营性用地坚决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土地纯收益。严格限制国有土地协议出让。对于四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的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坚持实行集体决策,集体定价并向社会公布,实行阳光化作业。存量土地协议出让时,土地出让金收益不低于评估地价的40%。

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时,应优先考虑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可以利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向其供应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由于地块位置比较偏僻,用地单位不愿使用的,应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处置,可以考虑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让用地单位交纳适当的有偿使用费,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实现国家土地纯收益,合理地配置土地资源。

2、加强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使我县农民了解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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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整理,措施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强调指出:“在现化化建设中,必须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重大战略决策,科学、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实现资源垢可持续利用。”这是十分正确的论断。作为总量一定的土地资源,要实现其可持续利用,我认为,主要应从搞好土地整理来实现。本文仅就这一问题,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1、加大宣传力度

土地整理是近几年来国内理论界提出解决土地开发利用,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一条新途径。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论文大全。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土地整理不仅是农村、农业、农民的主要工作,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战略性措施。鉴于当前的社会对土地整理观念淡薄,特别是县乡一级党政领导还缺乏这方面认识的现状。当前应主要抓好二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社会的宣传。不但土地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并且农业、水利、城建以及新闻宣传单位、也应加强这方面的宣传。使之造就一种社会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的一种共识。二是对领导的宣传,特别是对县乡一级领导的宣传。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或座谈会,或讲座等,进行政策、法律、法规、技术等方面的学习,增强领导干部对土地整理的时代感,紧迫感和责任感的认识,从而认真抓好这方面的工作。

2、周密规划,土地整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

在编制规划时,必须围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通盘考虑各种工程措施,确保工程设施按规划,有步骤地进行。根据先进地区的经验,在编制土地整理规划时,应主要注意四个方面的内容:①山地整理。以小流域为单元,在流域内,对田、水、路、林、村全面衡量,合理布局。②村镇土地整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原制定的村镇规划进行修订,重新界定村庄,居民点和乡镇界线,绘制材庄和乡镇驻地规划图。逐步做到三个集中。即农民住宅向中心村和小集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③改造中低产田。改善耕作层,移土回填,使瘦田变良田,低产变高产。④旧城改造。清查“荒”、“废”、“闲”,挖掘城镇存量潜力,控制城镇外延,解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通过土地整理,使农村成为规模经营,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农业园区,城市成为容积率适中的现代化城市。

3.科学组织

土地整理是政府行为,从编制规划、制定政策、筹集资金到组织实施都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条不紊地进行。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要建立机构。土地整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也是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解。目前国家已成立土地整理中心。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专管土地整理事宜。二是搞好协调。土地整理涉及农业、林业、水利、电力、财政,城镇建设、乡镇企业等很多部门。论文大全。要使这些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各自的职能,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利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积极参与,形成强有力的土地整理的合力。论文大全。三是抓好示范。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抓好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地类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防止一哄而起。四是实行目标管理。将土地整理纳入经济发展战略,列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完成土地整理任务好的要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要给予黄牌警告。评选先进时要实行“一票否决”。

4.开拓筹资渠道

土地整理是投资巨大的基础工程,资金的落实是土地整理能否在到预期效果的关键。因此,必须建立起从上而下的土地整理资金保障体系,以保证土地开发整理有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目前筹稳集资金的渠道可从四个方面解决:一是建立土地整理专项资金。按照“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原则,建立土地整理专项资金。这些基金应包括:①新《土地管理法》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的规定,作为中央和地方土地管理专项基金。②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用地单位没有条件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的开垦费,以及占用基本农田缴纳的造地费和耕地占用税,都应用于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二是组织农民投资、投劳,以及按照:“谁整理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方方面面的投入。三是利用国内金融部门贷款,在进行土地整理时,可根据土地抵押债权较具可靠性,偿还周期长的特点,申请土地抵押货款。四是积极引用外资、如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国际性投资。

5.完善法制体系

土地整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法规政策来保证。当前各地除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已出台的《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等法规外,还应尽快出台《土地整理条例》或《土地整理办法》、《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等。同时各地还应根据当地的实际,从提高土地利用率出发,制定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限制城镇外延扩张,耕地“占补”平衡等具体的,易于操佬的规定和政策,使土地整理日益规范化、制度化。

6.搞好优质服务

土地整理是实现土地资源永续利用的必然产物,是实现耕地动态平衡的必由之路。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必须竭尽全力搞好服务。这些服务包括:①技术服务。为土地整理提供准确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措施;为乡、村培训土地整理技术骨干,自始至终做好土地整理过程中的技术指导,保障土地整理的高质量。②法规咨询服务。为土地整理制定和提供配套性的政策、法规,使土地整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③信息服务。经常通报本地土地整理的情况和外地土地整理的先进经验,使土地整理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④权属服务。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前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土地整理后的土地变更登记,防止引发权属纠纷。当出现权属纠纷时,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调处,切实保护土地经营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1]陈伟;土地整理管理与土地利用可持续发展[D];天津大学;2004

[2]高向军;;论土地整理项目的科学管理[A];土地整理与复垦分会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

[3]刘春燕;土地整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8

[4]陈薇;土地整理理论与实践研究[D];安徽农业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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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和监督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第三条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内容。

任何取得或者变更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入股、收回等行为),均应依法审批。征用土地的审批文件,只能由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一名负责人签字。严禁越权、化整为零等各种形式的非法批地。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第五条  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各省辖市(含地区、州,下同)、省直管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负责农村居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土地监察工作。

第六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监察目标管理、巡回检查、案件举报、统计备案工作制度。

第七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独立行使土地监察职权。

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公正及时。

第八条  对在土地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土地监察机构和职权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土地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与土地监察工作相适应的监察人员,并为开展土地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土地监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土地监察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

土地监察人员应当经过省辖市、省直管市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监察职责,享有下列职权:

(一)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或调取与被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土地行政复议案件依法进行调查,有权进入土地违法案件发生现场察看和测量,并采取笔录、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调查取证;

(三)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活动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和集体土地使用情况;

(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监督有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办理行政处罚中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案件;

(六)对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侵权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处理,对土地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七)指导下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并对其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与土地管理有关的案件。

第十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委派土地监察专员和副专员,检查、指导土地监察工作。

第十三条  土地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佩带执法标志,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

第十四条  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进行管辖。

第十五条  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管辖下列案件:

(一)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案件;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其他需要由自己直接处理的案件。

第十六条  省辖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管辖下列案件:

(一)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七条  省直管市和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办理下列案件:

(一)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擅自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或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四)闲置、撂荒耕地的,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的,在耕地上挖沙、挖土、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

(六)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

(七)未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八)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九)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十)不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或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十一)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十二)瞒报土地交易价额的;

(十三)本级政府和上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十四)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案件,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管辖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下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四章  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属自己管辖职责范围的。

第二十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以及巡回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十日内立案。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可以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可以复制,但应保证与原件核对无误。

为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由当事人保存。

案件承办人应当对调查取证的过程和结果制作笔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有义务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及案件承办人员提供证据。对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等流转行为拒不提供非法所得证据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听证依照有关行政处罚听证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土地违法案件经调查取证,土地监察机构初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后,分别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立案予以撤销;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定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

(四)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五)对依法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应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六)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重大或典型的土地违法案件,除依法处理外,应予以通报或以适当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公之于众。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减、缓、免后收取的出让金低于标定地价40%的减、缓、免决定无效。由上一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追缴减、缓、免的全部出让金,并上交国库。

第二十六条  对出让期满和出让期虽未满但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国有土地,以及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划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使用权。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日前六个月,发出要求当事人到期交回土地使用权的通知,逾期不交回土地使用权的,按非法占地论处。

第二十七条  建房超过批准用地面积的,应当依法限期拆除或没收;拆除或没收确有困难,且超占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的,应按标定地价的3至5倍交纳土地补偿费,其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超占者。

第二十八条  违法占地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后,该宗土地的使用权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重新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划拨或出让、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应按实际需要予以确定,能够复垦的,应当复垦耕种,不能复垦或需要作为非农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其用途。

第二十九条  违法案件的处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结案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两个月。

第三十条  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册、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文书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标准由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规定。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仍继续施工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查封决定书》,并予以查封。

发出两次《查封决定书》,当事人仍继续抢建的,对抢建部分依法予以拆除。

对建筑承包方在发包方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施工建设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对承包方进行劝阻,并依法责令发包方通知承包方停止施工,对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可按上述程序予以查封。非法转移查封的设备、建筑材料,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法予以扣押。

第三十三条  未办理出让手续,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方式与他人合作建房的,是非法转让行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非法转让方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处非法所得额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中止预售行为,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手续的,令其停止预售活动,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罚款,罚款后还不改正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依《土地管理法》按非法占地处罚。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或者以其他手段故意妨碍土地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土地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阻挠、干涉、妨碍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还应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需要当事人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满后由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所取得的罚没收入,按有关罚没收入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无批准权、超越批准权、违反审批程序与条件要求,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非法批准占用、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的,对负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比照上款处理。

第四十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土地管理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赔偿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土地管理执法人员,追索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十一条  土地管理人员和土地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办理有关土地审批手续的;

(二)贪污、受贿或截留土地使用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税费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土地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或拒不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的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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