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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收税筹划的方式,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 商业企业 折扣销售 税收筹划
一、折扣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因购买方需求量大等原因,而给予的价格方面的优惠。这种价格优惠通常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1、商业折扣销售方式
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这里的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折扣,如果是实物折扣应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实物款不能从原销售额中减除。
2、买赠销售方式
买赠销售方式是指企业在促销中经常使用的买一赠一或买几赠几的销售方式。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定义为视同销售行为的一种,应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实际操作中,为保证让利顾客,商场赠送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买赠销售方式本来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3、赠送非兑现礼金券促销方式
赠送非兑现礼金券的促销方式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也是当前商贸企业最流行的促销手段之一。税法规定,企业赠送礼金券的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与赠送商品时的处理相同,即若用礼金券抵减货款后,发票低开低收的,则无需代扣个人所得税。以赠送100元礼金券为例,开高发票价,交纳增值税及附加税(100÷1.17×0.17)×1.1155=16.21元,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100÷(1-20%)]×20%=25元,同时赠送的购物券换取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计缴所得税125×33%=41.25元,合计赠送100元礼金券后,公司还需缴纳税金82.46元。
4、返现销售方式
由于返现销售方式下的折扣没有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在某种意义上属于销售费用,因而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是以发票上所列的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税法规定,企业返现销售方式下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与赠送商品时的处理相同,返券销售与返现销售无论是哪种方法,都应当视为一种销售折扣折让行为,应抵减销售收入。它们的区别在于销售折扣折让的计算不同。
二、不同折扣销售方式的利税比较
某商场商品的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售1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采用以下四种方案。方案一:将商品以七折销售;方案二:凡是购满1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元的商品(该商品的成本为18元);方案三:凡是购满100元者,将获得面值30元的非兑现礼金券(假定在有效期内礼金券被90%使用);方案四:凡是购满1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元。那么对企业来说,同样是用70元人民币与原价100元的商品之间的交换,选择哪种方式最有利呢(所有价格均为含税价格,不考虑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及其他费用,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
方案一:相当于商业折扣销售
增值税=70÷(1+17%)×17%-60÷(1+17%)×17%=1.45(元)
应纳税所得额=70÷(1+17%)-60÷(1+17%)=8.55(元)
所得税=8.55×25%=2.14(元)
应纳税合计=1.45+2.14=3.59(元)
税后利润额=70÷(1+17%)-60÷(1+17%)-2.14=6.41(元)
方案二:买赠销售方式
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5.81+1.74=7.55(元)
代扣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商场代缴顾客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30÷(1-20%)×20%=7.5(元)
企业所得税:赠送商品的成本属于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赠送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00÷(1+17%)-60÷(1+17%)=34.19(元)
所得税=34.19×25%=8.55(元)
应纳税合计=7.55+7.5+8.55=23.6(元)
税后利润额=(100-60)÷(1+17%)-18÷(1+17%)-7.5-8.55=2.75(元)
方案三:赠送非兑现礼金券促销方式
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购物券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30÷(1+17%)×17%-30×(1-40%)×90%÷(1+17%)×17%=2.00(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5.81+2.00=7.81(元)
其赠送的购物券,为有机证券,按照国税函[2000]57号文,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为:
30÷(1-20%)×20%=7.5(元)
赠送礼金券属于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其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00÷(1+17%)-60÷(1+17%)=34.19(元)
所得税=34.19×25%=8.55(元)
应纳税合计=7.81+7.5+8.55=23.86(元)
税后利润=(100-60)÷(1+17%)-30×(1-40%)×90%÷(1+17%)-7.5-8.55=4.29(元)
方案四:返现销售方式
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30÷(1-20%)×20%=7.5(元)
返还的现金属于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其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00-60)÷(1+17%)=34.19(元)
所得税=34.19×25%=8.55(元)
应纳税合计=5.81+7.5+8.55=21.86(元)
税后利润额=(100-60)÷(1+17%)-30-7.5-8.55=-11.86(元)
三、结论与建议
在商业折扣销售方式下,直接下调销售价格,这既未违反税法,又扩大了销售额,收到了双重效果。而买赠销售方式和赠送非兑现礼金券促销方式实质上都属于实物折扣销售方式,是在发生销售额的基础上进一步赠送商品,税法上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增加了增值税税收负担,而且还为顾客的偶然所得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商业企业税收负担。同时在返券的实际操作中,商家大多对商品标价进行了“技术”处理,消费者很难找到标价正好达到参与返券活动的合适商品,只能寻找其他商品弥补差价,以得到返券。取得返券后,消费者必须在很短的期限内消费完毕,因而不得不被迫再次购物,而所购商品价格也很难恰好等于返券数额,于是要么放弃剩余返券,要么只能再添现金,因此消费者对返券销售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在返现销售方式下,企业不仅需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而且将自己的净利润也都赠送出去了,这种促销行为必然会产生亏损。
商业企业在经营理财决策中,应当了解和掌握一些税收筹划的方法和技巧,在符合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自己的促销行为进行精心策划,把纳税筹划变成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由于商业促销活动所面临的环境复杂,企业在选择折扣方式时,除了考虑税收因素外,还应注意其他因素,例如购买方对折扣方式的心理偏好、折扣的及时性、折扣商品的选择范围、折扣商品的质量、薄利多销后利润总额的增减等。若只考虑税收,而达不到促销目的,对企业来说则是得不偿失,所以,企业不能盲目选择折扣方式,而应当全面权衡,综合筹划,选择最佳的折扣方式,以便在降低税收成本的同时,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II[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2] 杨霞光、梁文涛:不同折扣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4).
[3] 梁文涛:试探折扣的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会计版),2008(6).
关键词:沙特税收政策 海外项目 税收筹划 方法
企业在实行“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需要面临种种困难和挑战,不仅要具有敢于开拓新市场的勇气,还要不可避免的面临一个焦点问题――跨国税收问题。在涉税问题上,一旦出现失误,也许是一个很小的误差,企业都可能承担巨大的经济风险,甚至影响整个国际项目的进程,所以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当地税收政策,做到合理规避税收,减低税收风险,做好税收筹划。只有做到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才能顺利的完成国际项目,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国际口碑,文章以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沙特公司为背景,探讨税收筹划方法。
一、沙特有关国际项目税收政策分析
(一)关于沙特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沙特税法,居民资本公司和非居民资本公司通过常设机构在沙特经商的,其外资合伙人受沙特公司收入税法约束按20%来缴税。如果某公司是按照沙特公司法建立的或其中央控制管理部门设在沙特境内,则该公司为居民公司。沙特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中,由纳税人支付或收取的受税法约束的营收中所有常规和必要费用,在征税年度确定可课税收入(税基)中可以减免,除非该费用为资本性质的费用和其他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可减免费用。根据税法,居民资本公司的税基为非沙特所有收入总额减去任何税法允许的减免;通过常设机构在沙特进行商业活动的非居民资本公司的税基为其商业活动带来的所有营收减去任何税法允许的减免。
(二)关于沙特预提所得税
沙特税务当局的关于预提税的相关表格中获取。例如;在沙特税法中版税的预提税是15%,但中国和沙特的协定中是10%,因此中国公司可以从沙特税务当局退税5%。比如技术服务,由中国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沙特税务当局收取的预提税为5%(无关联公司)或是15%(关联公司)。在中国和沙特的双边税务协定下,中国公司可以从沙特税务当局获取足额的预提税。沙特税务当局视银行收费为利息。因此,根据附录中的第六点的描述,银行利息和收费可以从沙特公司的税基中扣除。
(三)关于中国与沙特关于避免所得税及财产双重征税协定
如果中国居民和企业在沙特取得的生产劳动所得,按照协定在沙特缴纳的相应税额,可根据中国在对该居民或者企业征收税额中减免。但是,所抵免的金额不能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企业在沙特国际项目中税收筹划方法
(一)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合理避税,采用国际避税筹划
国际避税筹划主要针对具有跨国行为的,进行跨国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了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在有关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之内,利用其差别或者特例,在公开合法的环境下合理规划经营地点以及经营的方式,以达到最少税收,最大经济效益的税收筹划手段。
第一,国际项目事前安排。在沙特工程项目中标之后,首先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商务谈判以及双方合同的协商签订。在商务谈判过程中,要争取项目税收减免,以及适应沙特关于国际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充分了解和运用沙特PE风险,合理规避风险。确保总部或附属实体调遣的员工向分公司报到,并在分公司的管控之中员工达不到从属定义的要求,因为它们未被授权代表总部或关联实体进行合同谈判或签订员工工资薪水总额由总部或关联实体支付,并不向分公司赎回。
第二,索赔工作中税收安排。在沙特国际工程项目中,关于索赔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国际项目竞争不断加剧,造成国际项目造价相对透明,所以项目利润率不高,工程建设中,为了减少开支,必须要考虑部分税负优惠政策。在沙特的国际项目应该积极利用。中国关于和沙特的避免重复征税协定以及财政部印发的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二)税收筹划中减少税收风险
分公司向非沙特公民支付的服务费可以被扣除,且技术服务的预扣税率为5%,个案管理费用预扣税率为20%。如果由相关方提供技术服务,税收部有权利按照15%而不是5%的税率征收预扣税。《沙特税法》中规定,如果同一个人或同一批人控制50%或更多,就被认为是相关方。就公司而言,控制指的是通过一家或几家任何形式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公司选举权或股权。
《沙特税法》第35款规定“当一项协议或其他沙特阿拉伯王国作为签署方的国际协议的有关规定与本法不一致时,该项协议或国际协议条款优先于本法,以该项协议或国际协议条款为准”。所以在中沙双重税收协议的情况下,有可能获得服务费预扣税豁免的利益。所以在沙特进行国际项目时,需要充分考虑《沙特税法》,做好减少税收风险的产生。
(三)科学合理的沙特项目资产报关方式的税务策划方法
国外投资项目一般属于大型特大型的项目为主,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设备进出口,这个过程中,如何加强项目资产报关的税务筹划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承包项目设备主要分为临时性进口设备和永久性进口设备两种。
根据两种不同的资产报关方式,通过两者的比较,结合沙特海关相关规章规定,以某项目为例,来探讨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法。比较三种报关方式:
方案一,合同额130万元,设备价值是100万元;协议租金120万元,以临时性进口的形式,进行资产报关,得出项目回收金额126.54万元。其计算方法如下:沙特阿拉伯非居民租金所得税=120×5%=6万元,抵押关税保函=100×(5%+20%)/2=12.5万元,保函费用12.5×0.3%×2=0.075万元,工程项目利润=130-120-0.075=9.925万元,所得税及预提所得税额=9.925×20%=1.985万元,中国税方面,分公司利润分配补交所得税,9.925×(25%-20%)=0.496万元,租金收入所得营业税=120×5%=6万元,出口退税100×1.17×13%=11.1万元,项目净利润=(9.925-1.985-0.496)+(20-6-6)=15.44万元,项目回收资金=(100+11.1)+15.444=126.544万元。
方案二,设备价值为100万元,售价100万元,沙特关于进口的关税为5%―12%,实行永久性进口。项目回收金额127.22万元,其计算方法如下:设备沙特进口关税=100×(5%+12%)/2=8.5万元,工程项目利润=130-100-8.5=21.5万元,所得税=21.5×20%=4.3 万元。中国税:补交所得税21.5×(25%-20%)=1.075万元,出口退税=11.1万元,项目净利润=21.5-4.3-10.75=16.125万元,项目回收资金100+11.1+16.125=127.225万元。
方案三,把设备进行增值,然后实行永久性进口,增值量10万元,沙特关于进口关税是5%-12%。此时获得的项目回收金额则是126.55万元。其计算方法如下:进口关税11.1×(5%+12%)/2=9.4万元,项目利润=130-119.4=10.6万元,所得税=10.6×20%=2.12万元,中国税:补交所得税=10.6×5%=0.53万元,境内利润110-100=10万元,境内所得税102×5%=2.5万元,出口退税=11.1万元,项目净利润=(130-119.4-2.12+0.53)+(10-2.5)=15.45万元,项目回收资金=(100+11.1)+15.45=126.55万元。不难看出,企业获得的资金回收金额是不同的。其中以平价的方式永久进口,经济效益最大。
在进行资产报关时,还可以利用第三国的资产报关优势,通过第三国进入沙特海关。例如阿联酋,它属于低税率国家,并且与我国签订了避免重复征税协定,所以我国企业享有该免税政策。这时国内评价出售给阿联酋子公司,然后以租赁的方式租赁给沙特公司,获得的经济效益最大。
三、结束语
对于国际项目的税收筹划方法,我国企业还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根据不同的国家,采用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法,保证国际项目的顺利实施,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我国在沙特进行施工的海外项目,需要结合沙特的税收特点,最主要采用国际避税筹划以及对资产报关实施税务筹划。
参考文献:
[1]余江天.小议国际工程项目税收筹划[J].西部财会2010
[2]蒋嫣.国际避税筹划方法及其运用的思考[J].财会学习,2008(10)
[案例]北京的黄先生2006年9月继承了一套普通住房性质的A住房(当时的评估价格为100万)。2009年1月将该房产卖出售价100万元。那么,他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能按照核定税率1%征收(即1000000×1%=10000元),必须要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一受赠时契税)×20%=(1000000-50000)×20%=19(万元)(为了简化计算不考虑印花税)。受赠的住房再次转让时需缴纳19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而正常转让相同价格的二手房只需缴纳1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两者相差甚远。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假设在2009年2月份黄先生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B住房(系普通住房)。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黄先生出售住房一年内重新购房,而且购房金额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应该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黄先生购买这套房屋的成本为100+100×1.5%=101.5(万元)。同时黄先生应该得到19万元的退税。
2009年3月份黄先生将B住房以100万元的价格卖出,这时黄先生应该缴纳的个税为0,也不用缴纳营业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由于黄先生拟转让的房产没有发生增值,黄先生选择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比较好,因为选择据实征收,黄先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如果选择核定征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348号)的规定,对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暂按1%执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13l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黄先生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为0,因为住房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购买房屋的价款也为100万元。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黄先生买卖B住房的收益为-1.5万元。因为买B住房花去101.5万元,而卖出B时只得到100万元,但通过这样的买卖可以退还当初将受赠的A住房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19万元,这样总体算下来,黄先生的收益为19-101.5+100=17.5(万元)。
以上的分析是假设房价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得出的,现假设房价有所上涨,假设黄先生以110万元的价格将B住房卖出,这时应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10-100)×5.5%=0.55(万元),缴纳的个税为110×1%=1.1(万元)。这是黄先生买卖B住房的收益为110-101.5-0.55-1.1=6.85(万元)。通过这样的买卖可以退还当初将受赠的A住房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19万元,这样总体算下来,黄先生的收益为19+6.85=25.85(万元)。
现假设房价有所下跌,假设黄先生以90万元的价格将B住房卖出,这时应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0,缴纳的个税为0。这时黄先生买卖B住房的收益为90-101.5=-11.5(万元)。通过这样的买卖可以退还当初将受赠的A住房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19万元,这样总体算下来,黄先生的收益为19-11.5=7.5(万元)。
假设黄先生以82,5万元的价格将B住房卖出,这时应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0,缴纳的个税为0。这时黄先生买卖B住房的收益为82.5-101.5=-19(万元)。通过这样的买卖可以退还当初将受赠的A住房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19万元,这样总体算下来,黄先生的收益为19-19=0(万元)。也就是说本案例中B住房只要能以82.5万元以上的价格卖出,黄先生就有收益。
筹划点评:
[关键词]企业税收策划 风险 防范策略
在一个企业中,财务管理工作是所有工作的重点,是企业发展和循环的基础。但是,财务管理工作中也与存在很多风险,能否正确把握风险、规避风险,对企业未来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税收筹划工作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和研究企业税收筹划方面的内容。我们要认真分析当前企业税收筹划中的问题,同时不断加强研究探索,吸取经验,实现对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有效防范。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的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的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税收筹划的内容包括合法节税、税负转嫁筹划以及实现涉税零风险。虽然采用任何一种方法理论上都可以使纳税主体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收益,但任何事情都是有成本的,税收筹划也不例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根据主体的实际情况,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确定每次税收筹划的净收益。如果净收益很小或者为负,则该项筹划就不值得去做。1税收筹划的概念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通过合法地选择取得所得的试点,或是转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是递延纳税义务一种理财行为。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法中所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以选择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一、企业税收筹划概念与风险
(1)税收策划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各种经营和理财活动的筹划安排,努力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财务方面的筹划活动。在企业纳税减少、受益相对增加的情况下,税收筹划对企业的意义更加侧重于降低企业的成本,使企业在竞争中更有优势,同时也实现了买卖双方的互惠互利。
(2)企业税收策划的风险
任何一种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通常都存在着相应的风险,企业的税收策划同样存在风险。税收筹划风险是指税收筹划的失败及其后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企业不依法纳税的风险;第二,对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形成的风险;第三,缺少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把握形成的风险。我国企业目前在税收策划方面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税收政策不稳定
我国在税收政策的变化方面比较频繁,这种变化既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又给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每项税收筹划项目的完成都需要一个过程,如果在实施过程中税收政策发生了变化,那么已经制定好了筹划方案有可能违反变化后的政策,变成不合理的方案,给税收政策的筹划带来了风险。
2.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
我国目前有多个征税主体,包括:海关、财政、国税、地税等多个机构。在进行税务行政执法时,各个系统经常会发生重叠,同时,受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影响,经常会发生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在这种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的环境下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经常会出现以下风险问题: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将企业税收筹划的行为认定为偷税行为,或者没有及时追究企业违反税务法律的谁税收策划行为,使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产生错误观念,为将来的税收策划风险埋下了隐患。
3.税收筹划项目选择不当导致风险
税收筹划可以在企业投资、生产、经营等多个领域可以开展, 但由于每个企业的情况各不相同,涉及的税收筹划项目也有差别,就就需要企业能够进行有合理选择问题。如果没有认真分析就开始了税收筹划,那么项目成功的概率自然比较低。
4.相关人员能力不足导致的风险
在企业的税收筹划中,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是保证项目成功的基础。如果企业的会计的业务能力和财务管理水平很低,会严重影响信息的真实;另外,企业税收的筹划还需要企业领导的重视,否则难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因此,做好税收筹划的人员基础工作,对保证项目成功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策略
(1)树立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正确认识
想要尽量规避税收筹划的风险,首先需要树立对税收筹划的正确认识。加大宣传力度,纠正人们对企业税收筹划方面的错误理解。利用各种媒体对企业税收筹划进行宣传,对于一些重点内容要更要加大宣传力度。例如:税收筹划的概念、特点、原则以及介绍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法律概念。税务征管工作人员也要在执法活动中保证纳税人拥有了解税收筹划的权利。相关税务中介机构要介绍一些企业税收筹划的成功案例,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收筹划意识。
(2)加强相关理论研究
目前,我国企业缺少对税收筹划理论的研究,理论研究基础十分薄弱,导致我国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上缺少理论指导,也导致了对风险的防范能力不足。加强相关理论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工作:
1.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税收筹划理论成果,并且认真研究分析,努力从研究中寻找适合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方法,从整体上促进我国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
2.增加以税务机关、税务机构以及纳税人为主体的研讨会次数,在会中各方积极交流观点和意见,探讨我国税收筹划现状。分析国内外先进的成果和经验,并通过不断总结,找出未来税收筹划工作的规律。
一、大厦经营各税收筹划方案的对比
为便于各经营方案的比较,基于A的估算,假设:大厦年经营收入5000万元,B的各项费用为经营收入的25%(全部为现金支出),A与B均不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率25%,营业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率7%,教育费附加率3%,契税率3%,房产税资产余值扣除率30%,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20年,计提年折旧1500万元,折现率8%。
方案一:A与B签订统一委托管理协议
A与B签订统一委托管理协议,协议约定:大厦收入全部由A收取,并开具A发票。A将超过税后收益3000万元(A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由B公司负担)的部分作为B公司的委托管理费用,并由B开具收取委托管理费发票。测算每年净收益、现金净流量具体如表1:本方案的总税负为1018.52万元(81.02+35.50+275+252+375,),合计净收益1231.48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2731.48万元。考虑货币时间价值,A与B的20年合计净收益13058.12万元,现金净流量为28963.52万元。
方案二:A与B签订租赁协议
A与B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大厦收入全部由B收取,并开具B发票。B向A交纳租金,A获取税后收益3000万元(A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由B公司负担),由A向B开具收取租金的发票。测算每年净收益、现金净流量具体如下:
本方案的总税负为1190.92万元,合计净收益1059.08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2559.08万元。考虑货币时间价值,A与B的20年合计净收益11230.06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27135.46万元。
方案三:大厦产权过户给B。大厦由B经营
A大厦的产权过户给B,为了避免营业税,应将该大厦作为资本金的方式投入B,虽然大厦属于新建,但是近年房地产增值明显,其评估值35000万元。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A确认资产评估增值50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过户将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契税。B以税后利润方式支付A上缴收益,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A不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用缴纳营业税,但应一次性缴纳契税约900万元(30000x3%)。不考虑投资人股时企业所得税、契税,测算每年净收益、现金净流量具体如下:
本方案A和B合计净收益4104.75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5854.75万元。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不考虑契税,A与B的20年合计净收益43525.12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62081.42万元。由于契税在第一年初缴纳,考虑契税,A与B的20年合计净收益41375.12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59931,42万元。
方案四:A与B签订经营协议
A与B经营协议主要条款:大厦的产权在A,经营收入在B,并由B上缴协议收益给Ao因固定资产没有归B,B企业所得税将面临税前抵扣不实,将导致每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同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以,B上缴收益每年为3000万元,应采取税后利润分配方式,以保证A不用重复缴纳营业税。B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很重,必将影响B的现金流,可能无法保证按期上缴A协议收益。
A通过提取折旧的方式,每年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站在A角度考虑,大厦折旧并没有导致集团整体利益损失。测算每年净收益、现金净流量具体如下:
本方案的总税负为957.80万元,合计净收益4292.25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5792.25万元。考虑货币时间价值,A与B的20年合计净收益43763.71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59669.10万元。
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36号),上述操作存在上缴收益性质认定的涉税风险,A因让渡大厦经营权而获取固定收益,依据经营合同将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租赁业,每年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165万元(3000x5.5%),20年营业税及附加现值为1749.59万元。A与B的20年合计净收益45513.30万元,合计现金净流量61418.70万元。
从依法纳税的角度看,确定合理的纳税主体是至关重要的,大厦产权属于A,经营收入也归入A,则大厦的折旧税前扣除就无庸质疑了。
[关键词] 折扣销售 商业捐赠 捆绑销售 税收筹划
商场促销的手段可谓多种多样,大体上可分为折扣销售、商业捐赠、捆绑销售方式等方式。虽然这些方式都能达到促销的目的,但是税法对它们的处理却不相同。
一、销售折让方式的税收筹划
对于销售折让,税法规定可以按照折让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因此,按照上述税法有关规定,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选择折扣或者折让销售方式的税负最低,因为折扣或者折让部分允许作为税基扣除额。
某大型商场(以下命名为凯悦商场)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案:一是商品7折销售;二是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为20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100元,返还30元的现金。假定该商场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额为1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60元,消费者同样购买200元的商品,对于该商场选择哪种方式最为有利呢?
方案一:商品7折销售,价值200元的商品售价140元,应纳增值税为:
140÷(1 + 17 % ) x 17% - 120÷ (1 + 17 % ) x 17% = 2. 9 (元)
方案二:购物满200元赠送价值60元的商品,应纳增值税为:
200÷(1+17%)x17%-120 ÷ (1 + 17 % ) x 17% =11.62(元)
赠送60元的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为:
60/(1+17%)x17% -40(1+17%)x17% =2.9(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11.62+2.9=14.52(元)
方案三:购物满200元,返还60元的现金.
销售200元的商品,应纳增值税为:
200÷(1+17%)x 17%-120 x(1+17%)=11.62(元)
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最优,企业上缴的增值税额最少,后两种方案次之。企业在选择方案时,除了考虑增值税的税负外,还应考虑其他各税的负担情况,如赠送实物或现金,还要由商家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其获得的利润还要上缴所得税等等。只有进行综合全面地筹划,才能使企业降低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二、商业捐赠的税收筹划
对于商业捐赠,税法规定对赠送的商品视同销售,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凯悦商场以销售国内外名牌服装为主,为了在"五一"节期间促销,推出了自己的营销政策:凡购买一套某品牌西服便赠送该品牌领带一条,两种产品实际对外销售价格分别是1,170元和175.5元(均为含税价格)。该商场的具体操作方法为:对客户出具的发票是填写西服一套,价格为1,170元,同时领出领带一条,客户付款1,170元,在账务处理上其销售收入为1,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元。对于赠送的领带则按实际进货成本予以结转,进入当期"经营费用"科目核算。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场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随西服赠送的领带价值175.5元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5.5 元。此项销售活动每人次最终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195.5元。同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方案一: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即将西服和领带价格分别下调,使其销售价格的合计数等于1,170元,并将西服和领带一起销售。这样,就能达到促销和节税的目的。
方案二:将赠送货物作为销售折让处理。将促销的主要商品按正常销售来对待,同时把赠送货物按其价值以销售折扣的形式返还给客户。即在普通发票上填写西服一套价格1,170元,同时填写领带一条,价格175.5元,同时以折扣的形式将175.5元在发票上反映,直接返还给客户,发票上净额为1,170元,客户实际付款为1,170元,这样使达到促销的目的。此项活动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0元,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170元,从而减少了增值税销项税额25.5元。同时也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三、捆绑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1.“买一赠一”
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商业捐赠行为,在增值税处理上赠送的商品不视同销售处理;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买一赠一”属于一种促销行为,属于捆绑销售的一种形式,所以,很多企业乐于运用“买一赠一”销售方式,既能促进销售,又能合理控制税负。
2.“加量不加价"
加量不加价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方式,其操作要点是:在销售商品时,增加每一包装中的商品数量,而销售总价不提高,相当于商品打折销售,但可以起到打折销售不能实现的促销效果。同时,还可以加快存货周转速度,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还能增加税前扣除额,降低所得税负担。“加量不加价”促销模式,实际上是通过捆绑销售方式规避了商业赠送行为,从而减轻了税收负担。
凯悦商场超市在进行洗衣粉促销时,推出的促销方式是“加量不加价”。从税收筹划角度看,这是一种很好的促销方式,其实质是打折销售,或者也可以看成是商业捐赠的变形。如果在促销时采取“买500克的洗衣粉送100克”,那商场就要为这免费赠送出的100克洗衣粉缴纳增值税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采取“加量不加价”的促销模式,相当于600克洗衣粉卖500克的价钱,数量增加,价格不变,凯悦商场只需按照销售价格缴纳税金就可以了。
对商场而言,搞促销本身旨在吸引顾客,提高市场占有率,其结果如果加重了商场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增加了商场的现金流出,降低了商场的效益。那么,就得不偿失了。所以商场在进行各种促销方式的选择时,也要把税收因素考虑进去,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使商场的利润得到最大化。
参考文献:
【关键词】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税收筹划
企业在产品(商品)销售过程中,往往采用特殊、灵活的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以求扩大销售,占领市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不同折扣方式的具体处理,财政法规、税法法规上都有明确规定,这就为企业人员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折扣方式如何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又将如何选择折扣方式?
1.折扣类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采用的折扣方式目前大致可分成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三种类型。
2.产生原因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都是一种促销手段,有利于扩大商品、产品的销路,增加产品的销量,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上一种优惠政策。
3.发生时间
折扣销售是发生于销售当时,折扣额已在实际销售金额中扣除,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都是发生于销售之后,在应收账款入账时还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及发生多少。因此,销售折扣要视购货方付款时间而定。销售折让要视商品、产品质量而定。
4.折扣销售
目前,我国企业采用折扣销售的促销手段,不是单纯增加商品、产品的销量,而主要是为了整体经济效益和降低税务成本。通过实际案例分析,阐述说明企业在进行折扣销售应选择的方法。
方法一:直接降价法
购物满l00元,折扣率为20%。价格100元的商品实际为销售额80元,因此,A商场应缴纳税金如下:按B厂家的商品进销差价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1.45元;按增值税的7%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10元;按增值税的3%的税率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O.04,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2.78元。A商场应交税费合计:l.45+0.10+0.04+2.78=4.37(元)。
方法二:赠送货物法
购物满100元,赠送20元的商品,即“买一赠一”的形式。折扣额用实物折扣方式,如上所述,不仅实物的款额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而且该实物折扣还应该视同赠与他人的销售处理,计算征收增值税。因此,价格100元的商品销售额应为120元(100+20),同时购进赠品l2元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因此,A商场应缴纳税金如下:按B厂家的商品销售价加赠品价减进价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5.52元;按增值税的7%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39元,按增值税的3%的税率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0.17;如上所述,其赠品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按此规定企业的计算缴纳所得税8.28元。A商场应交税费合计:5.52+0.39+0.17+8.28=14.36(元)。
方法三:现金返回法
购物满100元,返回现金20元。价格l00元的商品实际销售额仍为100元。A商场应缴纳税金如下:按B厂家不含折扣额的商品销售价减进价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4.36元。按增值税的7%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31元,按增值税的3%的税率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0.13。由于折扣额是现金,其折扣额不允许税前扣除,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按此规定企业的计算缴纳所得税8.32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元(20×20%)。A商场应交税费合计:4.36+0.31+0.13+8.32=13.12(元)。代扣代缴税额:4元。
5.销售折扣
相比而言,生产性的大型工业企业,尤其是其中比较缺乏资金的一些优势项目和优势企业,选择销售折扣比较适当,以求超速发展。选择销售折扣,既能获得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资金,又会对企业的经营控制力和自己品牌的提升。但税法、财政也有明确的规定(如上所述),是否有税收筹划空间。因此,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详细说明销售折扣方式在企业经营业务中,应选择的方法。
例2:A企业与B客户签订了销售金额l0万元的合同,约定付款期限30天,如果l0天内付款,可享受3%的价格优惠,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其它税率与例一相同。(假设l0万元为含税价,7万元为含税价的生产成本,其它经营费用暂不考虑。)
方法一:A企业选择的是销售折扣方式,根据税法的规定,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4,358.97元{(100,000-70,000)÷(1+17%)×17%};按增值税的7%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05.13元{4,358.97×7%},按增值税的3%的税率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l30.77元{4,358.97×3%};企业所得税的按相关规定(财务费用-总价法)计算缴纳所得税7,327.69元{[(100,000—70,000)÷(1+17%)-305.13-130.77-3000]×33%}。A商场应交税费合计:4,358.97+305.13+130.7+7,327.69=12,122.56(元)。
从方法一看出,销售折扣几乎没有减少税负的空间,而折扣销售优于销售折扣。是因为,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的起因不同,前者是为了促销,后者是为了融资,正因为如此,增值税法规定销售折扣不允许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增值税。
方法二:A企业选择的是修改合同,改用折扣销售方法。将合同金额降低为9.7万元,并在合同约定超过10天付款加收3000元滞纳金。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3,923.08元{(97,000—70,000)÷(1+17%)×17%},减少了435.89元;按增值税的7%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74.62元{3,923.08×7%},减少了30.51元;按增值税的3%的税率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117.69元{3,923.08×3%},减少了13.08元;企业所得税的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7,485.92元{[(97,000-70,000)÷(1+17%)一274.62—117.69]×33%},增加了158.23元。A商场应交税费合计:3,923.08+274.62+117.69+7,485.92=ll,801.31(元),减少了321.25元。如若B客户超过l0天付款,将收取3000元滞纳金,再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应缴纳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6.结语
由此可见,采取折扣方式进行销售是促销的方法之一,在促销过程中,要用好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折扣方式类型: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三种方法已被广大企业认可和接受。折扣方式已经成为现代企业促销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企业的促销越来越离不开折扣方式。但是企业在促销过程中采取的折扣方式,往往忽略了另一个重要问题——税收筹划。因为,即使是再好的促销方案,采取再优秀的折扣方式,如果忽略了税收筹划,就实现不了促销的目标,达不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际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所以,企业在促销过程中采取的折扣方式时,一定要进行税收筹划,努力使促销过程中的折扣方式与税收筹划有机选择,通过税收筹划来帮助企业降低促销成本,减少企业税收负担。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促销中折扣方式的作用,实现企业的最终目的。 [科]
【参考文献】
【关键词】 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食品饮料;税收筹划
到过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消费的人都会发现,在一些量贩式KTV里,食品饮料等都是开架销售的,像在超市买东西一样,打单付款后,东西被带到娱乐服务提供地,顾客边娱乐边享受食物。这和过去向服务生点食品饮料,最后把它们和娱乐服务一块结账的经营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从经营的角度考虑,这种食品饮料销售方式的改变,使客户可以直面商品,选择的自由度更大,也更方便;而从税收角度考虑,这种改变使企业能够单独核算食品饮料的销售额,为利用兼营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从而实现节税目的奠定了管理上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同时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范围,我国税法规定只合并缴纳一种税,是为了征管的简便。顾客向服务生点食品饮料,最后把它们和娱乐服务一块结账,对于商家而言,大多没有将货物销售纳入经营范围,并且没有单独核算货物的销售额,这项销售行为既涉及食品饮料等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又涉及娱乐服务这一不应缴纳增值税而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上述规定,对该混合销售行为只征收营业税就可以了,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食品饮料和娱乐服务的总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5%到20%的幅度内决定。各地方政府核定的娱乐业各项目的税率一般都会超过10%。2001年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从2001年5月1日起,对一些特殊的娱乐业项目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服务项目属于财税[2001]73号文件规定的高税率娱乐业项目,其在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时,食品饮料应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对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之所以规定要一并征收增值税,是站在国家的税收利益角度考虑的。因为通常情况下,这样会提高企业的整体税负。之所以最终决定权在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也是站在国家税收利益角度考虑的,事实上最终决定时是按国家的税收利益最大化原则来决定是否一并征收增值税。娱乐场所在经营范围上主营娱乐服务,同时兼营食品饮料销售,在食品饮料的销售方式上表现为开架销售,以便将食品饮料的销售额单独核算,即为上述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兼营货物和非应增值税的娱乐服务,并且进行了分开核算,此时,食品饮料销售应缴纳增值税,娱乐服务销售应缴纳营业税。事实上如果不分开核算,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应确定企业按食品饮料和货物的总营业额一并缴纳营业税,这样会提高企业最终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不把食品饮料纳入经营范围的混合销售方式与将其纳入经营范围并单独核算的兼营销售方式哪个更节税呢?通过以下两例税负的比较就可得出正确的结论。
例1:假设某歌舞厅的经营范围中没有销售货物,未开架销售食品饮料,本期销售娱乐服务的同时销售食品饮料,销售总额为1 000万元,其中食品饮料市场售价为300万元。
歌舞厅应缴纳的营业税=1 000×20%=200(万元)
例2:假设某歌舞厅兼营货物和娱乐服务,开架销售食品饮料,并且独立核算,本期娱乐服务销售额为700万元,食品饮料销售额为300万元。
歌舞厅兼营货物,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此时食品饮料销售应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税收计算如下:
歌舞厅应缴纳的营业税=700×20%=140(万元)
歌舞厅应缴纳的增值税=300÷(1+4%)×4%=11.54(万元)
两税合计=140+11.54=151.54(万元)
如果歌舞厅销售货物的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超过规定的标准,即可申请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此时歌舞厅销售食品饮料时,确认销项税额;采购食品饮料时,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最终,歌舞厅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和其销售食品饮料的成本利润率有关,成本利润率越高,在本销售环节的增值额越高,应纳税额也高,因为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的,最终的税收负担应为增值额与税率的乘积。因为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一般为17%,低于20%,最终食品饮料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要比例1中按销售额的20%计算的营业税税额低得多,有时甚至低于歌舞厅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的增值税税负。假设例2中的歌舞厅是一般纳税人,食品饮料的采购成本是280万元,税收计算如下:
歌舞厅应缴纳的营业税=700×20%=140(万元)
歌舞厅应缴纳的增值税=300÷(1+17%)×17%-280÷(1+17%)×17%=2.91(万元)
两税合计=140+2.91=142.91(万元)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歌舞厅在食品饮料销售方式改变前,经营范围上没有货物销售项目,食品饮料销售也按特殊娱乐业项目缴纳营业税,税率较高,使最终的税收负担最重;歌舞厅在食品饮料销售方式改变后,经营范围上有货物销售项目,对食品饮料销售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如果歌舞厅是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的3.85%〔4%÷(1+4%)〕缴纳增值税,如果歌舞厅是一般纳税人,按远低于销售额的增值额乘上低于20%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最终税负要比食品饮料销售方式改变前轻得多。
应该注意的是,对于歌舞厅等娱乐场所而言,食品饮料开架销售这种经营方式的改变只是节税的形式要件,企业因此具备了单独核算食品饮料销售额的管理基础,为了利用兼营销售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企业还要在经营范围上增加货物销售项目并且做税务变更登记,同时在财务会计上真正做到独立核算,才算具备了节税的实质要件。将实质和形式完美统一后,对于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来说,才能经营、节税一举两得。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