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09 15:34:3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税收博弈理论,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税收遵从,国内,文献综述
税收遵从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即及时准确地申报,并且按时缴纳税款的行为。近年来国内的学者对税收遵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1、理论模型上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并加以改进。刘芳、陈平路(2004)用逃税的成本收益比较模型,分析影响逃税行为的各种因素,包括税率、税收查处概率、惩罚率以及逃税操作成本、逃税的心理和社会代价等,并在此基础上针对这些因素与逃税行为之间的影响关系提出治理逃税行为的政策建议。
耿军会等(2008)在预期效用最大化模型的基础上,考虑了行贿对稽查概率的影响,对模型进行了扩大,指出收受贿赂会造成中国税收更大规模的流失。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提出了建议。
谷成(2009)在扩展 A-S 模型基本假设的基础上,运用委托—理论模型和博弈理论模型探讨了税收征纳双方的相互影响,并指出稽查策略的选择、稽查概率的确定和处罚力度等对模型的结果都具有重要影响。
上述学者基本上是对A-S模型的改进、扩展或者结合国内实际进行的模型研究,大都以事先的“理性人”假定为前提。值得思考的是,实际当中的决策者往往只能做到“有限理性”甚至会表现出“非理性”,存在许多理性假设不能解决的问题。
2、以博弈论的方法研究偷逃税行为。
周晓唯,张璐(2008)通过建立规范的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博弈模型,基于征税机关与纳税人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得出该模型的纳什均衡解,并证明了应从增大对偷税行为的惩罚力度、降低征税部门的稽查成本、提高对征税机关有效稽查的激励、降低征税机关的稽查风险等方面入手来治理偷逃税现象。
倪烈恒(2008)认为偷逃税的产生是由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造成的。文章建立了税收博弈模型,通过 5 个假设条件,得到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点,讨论了税务机关稽查率、稽查成本、偷逃税金额、行贿金额、处罚率及社会心理成本5个因素对纳税人偷逃税行为的影响,并给出了政策建议。
上述等学者引入了博弈论的模型,通过分析征税机关和纳税人各自的行为选择及相互影响,并对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采取了因素分析法,最终得到纳什均衡点,得出利于税收遵从的政策建议。
3、基于前景理论的税收遵从研究。
前景理论修正了传统的风险决策理论,证明在很多不确定条件下的判断和决策结果,系统性地偏离了传统的经济学理论,特别是偏离期望效用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体不是完全风险规避的,而是假设在“收益”区域,个体规避风险;在“损失”区域,个体追求风险。
何红渠等(2005)首先提出了在期望效用理论下的纳税困惑,特别体现在实际税收遵从水平比理论水平高,文章基于前景理论建立了纳税决策和税收遵从行为模型,得出结论:税率与纳税遵从水平负相关。
杨磊和陆宁(2007)用前景理论的基本观点分析了税收不遵从的原因,指出税收决策中的纵向参照点和横向参照点,在此基础上提出应从建立公平税制、加大惩罚力度、增强公共财政的透明度,建立税收激励机制、加强税收文化建设、培养公民纳税意识等五方面遏制我国税收不遵从行为。
陈平路(2007)摒弃了传统的期望效用分析工具,采用了前景理论对个人的偷逃税行为进行了分析,利用边界分析得出偷逃税额会随着税率的提高而增加的结论。
上述学者对期望效用分析工具进行了改进,摒弃沿用多年的“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假设,引入了“有限理性”人的概念,运用前景理论对税收遵从的各要素进行了模型分析,将心理学的重要特征和其自身的核心理论很好地结合起来,解决了许多与理性选择相背离的问题。目前我国基于前景理论研究偷逃税行为的文献还不多。
4、多角度研究影响纳税人税收遵从行为的因素。
孙玉霞(2009)指出影响税收遵从决策的除了经济因素,还包括非经济因素。按照经典的逃税模型——A-S模型所揭示的主要因素是稽查概率和罚款率,除此之外影响纳税人遵从决策的因素还包括:税收遵从成本、税制、纳税人个体特征、对政府的满意程度以及税收文化等。
杨得前(2009)分析了强制税收遵从与自愿税收遵从的相互作用,并以43个国家为样本,综合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和多元回归分析的理论与方法对影响自愿税收遵从的因素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自愿税收遵从度与一国政府的廉洁程度及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童疆明(2009)通过实验方法分析了影响税收遵从行为的主要因素,指出高稽查率和高处罚率、纳税人获得的公共物品越多、“没有第三方披露的收入”在纳税人收入中所占比例越低,个体的税收遵从水平就越高。
采取多角度研究的学者多结合传统经济学A-S模型及其拓展、行为经济型前景理论、博弈论及信息经济学和社会心理学、经济心理学的相关理论综合讨论,再分析税收遵从成本、税制特点等因素,最终得出影响纳税人行为选择的各因素与税收遵从的关系及对策。
参考文献:
[1]刘芳、陈平路.逃税行为及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交通科学与工程版),2004(01)
[2]耿军会,刘莉,李巧莎.效用最大化模型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治理[J]. 经济与管理,2008(04)
[3]谷成. 税收遵从的理论模型与政策引申——基于对 Allingham-Sandmo 框架的考察[J]. 财贸经济,2009(03)
[4]周晓唯,张璐.征税与纳税行为博弈关系的实证分析)减少税收流失的对策选择平[J].税务与经济,2008(03)
摘 要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节税行为应当符合政府的立法意图。但在现实条件下,由于政府征税与纳税人追求最大利益是相违背的,双方就形成了一种博弈关系,博弈的后果最终会达到一种均衡,使得征纳双方都能接受。
关键词 税收筹划 税收博弈
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对纳税人而言,它是其必须支付的一项成本,节约税收支出就等于直接增加净收益。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人一直在努力试图减少税收成本。随着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征管力度的加强以及税务机关对偷逃税处罚的加大,纳税人如果继续采用偷税、骗税等违法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款,不但要承担税法制裁的风险,而且其信誉也将受到影响。因此,采用税收筹划这种不违法的方式,便成为纳税人必然的选择。
一、税收筹划与博弈论
1.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财税工作中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可以说,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下纳税人(企业)的必然选择。
2.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1) “经济人”假说
“经济人”假说是经济学中两个最基本的假设之一,它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私的,其从事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理性的。这项假设应用到企业纳税中就是说企业具有“纳税理性”,总是在特定的税收环境下进行自利的、主动的选择,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最小投入(纳税成本)和最大产出(税后利润)的均衡。正是因为企业具有这种理性的行为选择,以及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局限性,导致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而纷纷采用各种手段来减少纳税。
(2) 税收价格理论
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提供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公共产品。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所支付费用的补偿来源,具有公共产品价格的性质。税收价格理论的意义在于指出税收征纳双方各自的地位和身份。政府可以看成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是卖方;而纳税人则是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是买方。纳税人在享受定量的公共产品前提下,总是尽可能地减少自己要支付的公共产品价格――税收,从而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又一理论基础。
(3) 契约理论
契约,是有关规划将来交换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合,不同契约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冲突,税收契约是影响企业运营的重要外部环境之一。税收契约与其他契约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因为企业逐利的本性,在同等条件下,企业总是希望纳税额越少越好,所以税收契约双方也存在利益冲突。
3.博弈论的定义
博弈论即对策论,是研究行为者之间策略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一种决策理论。在博弈论分析中,一定场合下的每个博弈者在决定采取何种行动时都策略地、有目的地行事,他既要考虑其他博弈者对自己决策行为的影响,又要考虑自己的决策对其他博弈者决策的可能影响,并在寻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来确定自己的决策。一个博弈所包括的要素有:参与人、信息、策略、行动的次序、收益、结果。
4.纳什均衡
纳什在他1950年的经典论文中,首先提出了他自己称为“均衡”的纳什均衡概念:如果一个博弈存在一个战略组合,任何参与人要改变这一战略组合都可能导致降低自身的效用水平(或只能保持原有的效用水平),因而任何参与人都没有积极去改变这一战略组合,这一战略组合称为该博弈的纳什均衡。纳什均衡揭示了博弈均衡与经济均衡的内在联系,它奠定了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的基石。
5.税收筹划的博弈行为分析
博弈论的出发点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纳税人在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预先合理的筹划与安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求减少税收支出,获得税后收益的最大化。但是,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是否能给纳税人带来收益,涉及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如果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认定为偷逃税,纳税人除了要补缴税款外,还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罚款。因此,理性的纳税人为了避免这种风险,通常将税收筹划的事务委托给精通税法和财务管理的税务机构来进行。因此,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纳税人、外部环境和税务机关三个主体。各个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博弈行为便出现在纳税人与纳税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纳税人与外部环境之间。
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筹划博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市场竞争博弈的主体是理性的,总是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原则来选择最优的策略行动。本文假设在同一行业中存在两家实力相当的大型企业A和B,都面临着是否要进行税收筹划的选择。他们经过测算得出:如果两家企业都进行税收筹划,各自获得正的节税收益为X单位,而都不进行税收筹划各自获得的节税收益为零。如果A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而B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A企业获得节税收益为Y(注:Y < X ),而B企业的节税收益为零(因为此时A企业降低了成本,增强了竞争力,能够抢占B企业原来的市场份额),反之则亦然。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是A企业,局中人(2)是B企业;行动策略:A、B企业都是筹划或不筹划;假设A、B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分别为P1和P2。则A筹划B也筹划的节税收益为(X,X),A筹划B不筹划的节税收益为(Y,0),A不筹划B筹划的节税收益为(0,Y),双方都不筹划的节税收益为(0,0)。
先站在A 企业的角度看:
筹划的期望收益:EU1 = XP2 + Y(1- P2)> 0
不筹划的期望收益:EU2 = 0
从分析可知,不管B企业采用什么策略,税收筹划都是A企业的严格优势策略, 因而理性的A企业会选择税收筹划。反观B企业也一样。所以,(筹划,筹划)的策略组合不仅是这个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的解,而且还是一个混合占优策略均衡的解。企业选择税收筹划不仅可以增加自己的收益,而且也会增加整个系统的收益。因此,理性的企业都会选择税收筹划来降低自己的成本,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以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三、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税收筹划的博弈
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博弈模型中,虽然双方都是博弈的主体,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而税务机关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职能部门。在纳税人确定要进行税收筹划时,税务机关均有认定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行为是合法与否的可能性。在以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为博弈主体的这种序贯博弈中,也存在着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即两个局中人的最优混合策略的组合,这里的最优混合策略是指期望收益最大化的混合策略。
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的行动选择是筹划或不筹划,税务机关行动选择是认定企业的税收筹划为合法或不合法。模型中变量的含义:Y:企业扣除应纳税额后的收入;T:税务机关征收的净税款(即扣除征收成本);C:企业税收筹划的成本;F: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对企业的罚款;M:企业税收筹划的收益;P: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的概率。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税务机关认定为合法时需支付(Y-C+M,T),认定为不合法时需支付(Y-C-F,T+F);企业不进行税务筹划,税务机关认定为合法时需支付(Y,T),认定为不合法时需支付(Y-F,T+F)。
在假定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的概率为 P 时,企业选择税收筹划和不筹划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U1 = (1-P)(Y-C+M)+P(Y-C-F)
EU2 = (1-P)Y+P(Y-F)
令:EU1 = EU2,得到均衡概率为P* =(M-C)/M=1-C/M.即:当P< P*时,企业的最优化策略是进行税收筹划;当P> P*时,企业的最优化策略是不进行税收筹划;当P= P*时,企业是否进行税收筹划的期望收益相同。
从以上分析可知:1.企业获得税收筹划的收益M越大,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越大;2.企业支付税收筹划的成本C越高,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越小。
四、纳税人和外部环境之间税收筹划的博弈
外部环境包括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和税收环境,是企业经济活动中不可控的因素。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花费的筹划成本包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直接成本是企业为取得税收筹划收益而发生的直接费用;机会成本是指企业为了采用特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其他潜在收益;风险成本是指税收筹划方案因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使筹划目标落空和筹划方式选择的不妥所导致要承担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为企业,局中人(2)为外部环境。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筹划或不筹划;外部环境为变化或不变化。模型中变量的含义:C1表示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C2表示税收筹划的机会成本;C3表示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成本;T表示税收筹划的收益;P表示外部环境变化的概率。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外部环境变化时需支付-C1-C2-C3,外部环境不变化需支付T-C1-C2;企业不进行税务筹划,无论外部环境变不变只需支付0。
由于企业所获得的是不完全信息,所以企业不能确定外部环境变化的概率,设企业假定外部环境变化的概率为P,外部环境不变化的概率为1-P,可求出这个混合策略博弈的结果。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期望收益:EU1 =P(-C1-C2-C3)+(1-P)( T-C1-C2) ;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的期望收益:EU2 =0。只有当EU1>0,即P
五、结论
任何企业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税收法律环境下进行,以企业所获的现有信息为基础制订的,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但是,由于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这种风险不仅可能使企业的税收筹划目标不能实现而且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损失。因此,税收筹划是一件非常复杂的、高智商专业化的活动,需要筹划者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性的思维,在思维方式上不拘一格。而这种创造性不是想当然,它需要筹划者相当熟悉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精通财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由于企业不可能获得充分而又完美的信息,这就要求企业在已有的信息条件下,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并结合本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全面分析,权衡利弊,因时因地制宜地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以求得企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2000.
[2]麻晓艳.税务筹划的风险与控制.福建税务.2001(2).
关键词:税收征纳主体关系;税务筹划;博弈均衡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一、税收征纳主体关系和税务筹划理论阐述
(一)税收征纳主体关系理论描述
税收法律关系的两个基本主体是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政府是真正的征税主体,具有法律意义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在狭义上,就是通常所谓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主体与征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税收法制水平的高低。 “税收债务关系说” 是反映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学说,强调人民和国家与人民在基本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强调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都受到税法的制约,在税法法律关系中都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国家作为人民的服务者,纳税主体的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从而构建了一个独立平等、公平公正的税收征纳关系。我国的税法强调,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互享权利,互负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
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征纳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分配与再分配之间的关系,二者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运用强大的国家权力来保障国家税收,纳税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尽量少缴纳税款或延迟纳税。虽然政府税收与企业可支配利益存在冲突,但是我国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在西方国家,纳税和民利是相对应的,而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法制的传统,权力本位的影响长期存在,税款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常常引发税收征管中很多问题,通常是税务机关在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以及纳税人规避纳税义务方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此,正确认识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管制度、保障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税务筹划涵义解析
税务筹划又称节税( Tax Planning 或 Tax Saving),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下,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设计或规划自身经营、交易及财务事项,使自身税负得以减轻或延缓的一切行为的总称。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涉税理财活动,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技能。税务筹划充分顺应国家的政策导向,符合国家立法意图,是国家倡导的企业行为,同避税、偷逃税有着本质的不同。因为可达到降低税负或延迟纳税,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进行税务筹划对任何企业纳税理财都有重要意义,同时税务筹划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可以推进国家税收法律制度更趋完善。
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得到法律界和政府当局的认同,从西方引进我国,大约是在 20世纪90年代中叶。 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我国企业的税务筹划意识不断提高,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化。虽然税务筹划符合国家立法精神,但是,税务筹划是一个综合多方面知识技能的涉税高级理财活动,如果操作失当而不被税务机关认定将会受到严厉惩处。因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税务筹划是有风险的,主要源于征纳双方有限理性的风险。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于在现实生活中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经济主体表现为有限理性。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征纳双方在行为理念、管理机制、知识结构和水平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以及二者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双方难以协调各自行为并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达成一致,从而导致税务筹划风险,构成筹划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
1.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成本。税务筹划具有收益性,作为高级理财活动,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否则筹划方案将很可能面临“收不抵支”而失败的风险。税务筹划成本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直接成本,即纳税人为设计、实施筹划方案而发生的人力、财力、物力的耗费;二是机会成本,即纳税人如果不实施某一项筹划方案,而选择其他方案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三是风险成本,即税收筹划方案由于种种不确定因素失败而使纳税人蒙受的经济损失及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2.税务机关对税务筹划方案的认定。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然而,税务筹划方案实施结果如何、能否给纳税人带来节税收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筹划方案的认定。如果税务机关不认定纳税人的方案,那么税务机关会将该方案视为避税或偷逃税。这样,纳税人不仅无法得到任何节税收益,反而可能因行为违法而被面临税务机关处罚。
二、基于税收征纳主体关系的税务筹划博弈均衡分析
作为理性经济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在税收利益上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企业无法准确预测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认定态度,而税务机关不可能完全掌握企业所有真实的纳税信息。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企业纳税主体与税务机关成为非完全信息博弈下的双方主体,在博弈的过程中,博弈双方可以在遵守税收法律制度这种协议的条件下实现一种理想状态,即“纳什均衡”。假定企业所处的环境是一个稳定的市场经济环境,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当企业选择开展税务筹划或不开展税务筹划,税务机关具有进行税务稽查或不进行税务稽查两个选择。由于受税收征管力度和资源的影响,税务机关客观上对企业开展税务稽查存在不确定性,并且,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的税务筹划合法与否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引入概率进行全面衡量。
(一)征纳主体双方博弈模型分析
1.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
2.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行动选择为筹划或不筹划,税务机关行动选择为税务稽查或不稽查。
3.模型变量的含义: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直接成本为C1,机会成本为C2,企业税务筹划不被税务机关认定的风险成本为C3,企业税务筹划的节税收益为T;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稽查成本为C,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为P1,则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为1-P1,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情况下,对企业税务筹划认定概率为P2,对企业税务筹划不认定概率则为1-P2。
4.博弈模型的分析:
(1)企业选择筹划或不筹划,税务机关选择税务稽查或不稽查时的综合期望收益如下:
①企业选择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
EU1=(T-C1-C2)×(1-P1)+(T-C1-C2)×P1×P2 +(-C1-C2-C3)×P1×(1-P2)
②企业不选择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EU1=0
③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EU2= -C×P2 +(T+C3-C)×(1-P2)
④税务机关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EU2=0
(2)当企业选择税务筹划并且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时,令:EU1=EU2,得出企业税务筹划被认定均衡概率P2=(T+C1+C2+2C3-C)/2(T+C3),则企业税务筹划不被认定均衡概率1-P2=(T-C1-C2+C)/2(T+C3)。
可见,当P2=(T+C1+C2+2C3-C)/2(T+C3),企业和税务机关双方期望收益达到理想的均衡状态,即EU1=EU2;当P2> (T+C1+C2+2C3-C)/2(T+C3)时,企业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大于税务机关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即EU1>EU2,企业应选择税务筹划策略;当P2< (T+C1+C2+2C3-C)/2(T+C3)时,企业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小于税务机关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即EU1
(二)征纳主体双方博弈模型结论
1.纳税企业税务筹划收益与税务机关稽查成本呈反向关系。税务稽查成本越高,税务机关稽查的频率、范围和深度等都会受到削弱,这时企业税务筹划的被认定的概率就会增大,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随之提高。
2.纳税企业税务筹划收益与不被税务机关认定的风险成本呈反向关系。税务机关不认定企业税务筹划,处罚力度越大,意味着纳税企业选择税务筹划带来的损失越有可能大于收益,这时纳税人就会倾向不选择税务筹划。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即在征纳主体双方博弈模型基本假设下,当企业选择税务筹划并且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时,博弈的关键点在于纳税企业的税务筹划能否被税务机关认定,这就关系到 “纳什均衡” 理想状态的前提条件也即博弈双方能够遵守税收法律制度这种协议的条件。在这样的前提下,征纳双方在税务筹划中才能达到博弈利益均衡,而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备是保证“双赢”的根本条件。
三、我国税务筹划现状评价
西方国家税收法律体系比较完善,征纳双方在纳税征税的长期博弈实践中,促进了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同时又推动了税收法律制度趋于完备。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时间短,1994年我国才建立起比较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税收制度,税收法律体系处于不断完善中,税务筹划起步较晚。一方面,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税务筹划意识日趋强烈,但由于纳税人整体税务筹划水平较低,税务筹划实践处于初级阶段;另一方面,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为确保国家税收,税务稽查日趋严谨,但由于税务机关人员执法观念和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冲击了我国税务筹划实践的和谐性和统一性。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国家税制变动频繁且复杂。在经营能力和外部环境既定的情况下,政府税收与企业可支配利益是一个相互消长的关系。而税收法律体系是征纳双方博弈利益均衡的重要前提,税务筹划实践能够促进税收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因此,推动当前落后的税务筹划实践向更高层次发展,不仅能够使得征纳双方博弈取得共赢,而且有利于推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和谐税收征纳主体关系下的税务筹划发展路径
(一)加强税务筹划意识,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征纳双方正确认识税务筹划,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税务筹划反映了国家的立法意图,具有合法性和收益性,纳税人必须在保持税务筹划收益性的同时,兼顾合法性,以保证税收筹划的成功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筹划风险;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税务筹划的认识需要上升国家宏观调控的高度,以“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主动参与到纳税人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充分调动纳税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样不仅有助于国家立法意图的实现和政策的落实,有利于改革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杠杆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和理顺收入分配。
(二)构建税务筹划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完善税务筹划制度
由于外部环境以及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纳税人应该建立微观层面的税务筹划制度应对税务筹划风险,在税务筹划实践中逐步构建企业税务筹划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税务筹划风险管理;政府在税务筹划实践中逐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鼓励纳税人在政府宏观层面税务筹划的框架下积极实施微观层面税收筹划。我国政府大力推行“金税工程”等金字电子政务工程,在这样信息化的综合平台上,循序渐进地建立税务筹划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数据库,构建税务筹划方案信息的全程沟通机制,通过现代网络手段实现税收筹划信息充分共享,使得纳税企业税务筹划在税务机关的监管下纠偏查错,保证筹划方案的稳步实施,实现征纳双方共赢局面。以此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作用,保障国家和纳税人个人利益在根本上的一致。
(三)培养税务筹划专业人才,提高税务筹划技术水平
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涉税理财活动,要求税务筹划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必须熟悉税收政策、法规,对纳税人涉税经济行为有充分了解,对税务筹划方案的运行效率和效果及其被税务机关认可的程度有准确的把握,才能保证筹划的成功。因此,在全社会相关范围内包括税收征纳双方广泛开展税收筹划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培养税务筹划专业人才,保证税收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对于税务筹划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反复论证,及时反映在国家立法中,由此推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建设和税务筹划水平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纳税主体法理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1).
[2]盖地,蔡昌.税收筹划及案例分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
[3]李金锋.博弈模型的扩展分析[J].税务与经济,2004(2):54-56.
[4]曲晓辉.我国税收征管方式的博弈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
(1):24-28.
[5]刘琪.浅析税收筹划风险及其防范与控制[J].财政监督,2008(7).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税收博弈;激励相容约束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23(2005)03-
【收稿日期】2005-01-25
【作者简介】孙华阳(1972—),男,浙江湖州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公共管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税收理论。
我国的税务稽查工作起步较晚,发展较快,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公平税收秩序,保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减少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外部信息不对称方面所起的作用也显而易见。但是,由于导致税收活动中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从目前税务稽查工作实践看,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一是理论基础薄弱,稽查定位模糊。
199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以后,国家就将税务稽查定位于具有“外反偷骗、内防不廉”的双重职能的税务执法部门。与此相适应,各地组建的税务稽查部门在级别上也比其他分局高靠半格。从理论上分析,“外反偷骗、内防不廉”能够起到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效果:一方面,通过税务稽查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稽查概率,从而遏制纳税人的偷逃税倾向;另一方面,通过税务稽查及时发现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增加违规执法被发现的概率,从而监督制约税务人员的日常行政行为。但由于没有系统的理论加以固化,后一种职能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二是政策执行不到位,纳税人心里预期不稳定。
真正要将税务稽查作为激励机制来促使纳税人讲真话,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的一种激励机制,需要满足许多前提条件。特别是要使纳税人形成比较稳定的心里预期,即偷逃税行为会受到惩罚,惩罚的成本高于偷逃税的收益。而从目前税收实践来,这一点往往比较欠缺。首先,日常稽核与重点稽查在对偷逃税问题的处理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前者的处罚力度明显低于后者;其次,稽查的案源选择缺乏科学性,稽查的“盲点”和“盲区”在部分地区和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再次,涉税案件移送工作难度较大,“以罚代刑”现象依然存在。
受上述因素的影响,纳税人往往会误以为税法刚性不强,变通余地较大,自身的偷逃税行为未必会导致收益减少;或者认为在发生偷逃税行为后,可以通过种种方式,如贿赂税务人员、寻求地方保护等,使自己不受处罚或免受处罚。如此一来,税收处罚就会成为不可置信威胁,纳税人就会更多地“逆向选择”,通过偷逃税来增加自身的利益。
三是制度安排存在缺陷,让当事人讲真话的手段不多。
目前,由于各级税务机关都重视了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纳税人对税收制度的掌握程度与前几年相比,已有了明显的改善。相反,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由于日常经济活动中涉税信息量大、面广、采集难度大等特点,对纳税人的信息掌握还是处于明显的劣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税务稽查让纳税人选择诚信纳税呢?从目前税收实践来看,在税务稽查环节,还没有以法律形式确定的促使被查对象交代偷逃税事实的激励机制,这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被动。
四是以收入考核为主,激励机制单一。
目前,一些稽查部门将稽查收入总量作为考核稽查人员的唯一指标或主要指标。这显然是不够科学的。因为,在实际工作中,除了成员努力程度以外,还有许多因素可能影响税务稽查的结果。由于条件所限,组织很难准确观察到成员工作的努力程度,而只能观察到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地强调收入任务,稽查人员很可能会选择最大化自己效用水平的努力程度,形成“道德风险”。
对此,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五个方面着手,以进一步强化与规范税务稽查,使其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一,要保障纳税人政策参与权和司法救济权,完善税收博弈机制。
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纳税人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规范来提高纳税人的法律地位,确保纳税人的权利。现阶段在税收政策制订和调整过程中应该引入征求意见制和听证制,并加大税收政策的披露力度,以充分保障纳税人的政策参与权。
保障纳税人在税收制度制订中的参与权,其实质是将税收博弈环节前移,使纳税人可以通过立法环节的博弈来降低税负,从而减少在结果博弈中选择偷逃税的概率。在税收实践中,确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时采用的民主评税议税制度,其实就是一种有益尝试。通过民主评税议税产生的税收定额,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解决了税收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减少了纳税人通过偷逃税减轻税负的策略取向。
当然,有了好的制度,还要通过法律救济作为保障,以使纳税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地获得司法救济。为此,有必要设立税务法院,专司税务司法救济工作。
其二,要依托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采集和组织体系。
进行税务稽查只是对纳税人的一种威胁,其作用大小主要取决于能否发现真正的偷逃税行为。而且实施税务稽查是受成本约束的,不可能为了取得充分、真实的纳税信息而对所有纳税人进行全面稽查。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依托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消除信息孤岛,实行信息数据集中处理,提高数据应用质量和水平。
同时,由于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深入推进,使税务稽查实现扁平化、专业化管理成为可能。为此,可以考虑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将国税、地税机关的稽查部门进行合并,组建若干个跨省(市)的大区稽查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垂直领导。在大区稽查局下,设省、市两级稽查机构,撤销县级专门的稽查机构,省、市范围内全部实行一级稽查。同时,将税收征管中的日常稽核和纳税评估等具有检查实质的工作统一归并到税务稽查部门。建立比较独立、超脱的稽查部门能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减少税务稽查成本,真正实现“外反偷骗、内防不廉”的目标。版权所有
其三,要完善执法办案手段,增强工作有效性。
税务机关经常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是对纳税人的一种干扰,会产生较大的税收额外负担。因此,必须合理确定税收检查面,并且一旦实施稽查就必须将事实查清。根据对税收博弈模型的分析,检查和处罚都是防止和减少偷逃税行为的有效措施,而且高处罚率比高检查率更加有效。因此,应该控制稽查面,使深化稽查深度成为主要的目标取向,通过稽查选案质量的提高,使稽查的针对性进一步加强。
税收博弈是一种重复博弈,而且是税务机关与多个纳税人的重复博弈。当对一个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或纳税人一次偷逃税行为不处罚或从轻处罚时,纳税人就会进行更多次或有更多的纳税人选择偷逃税。但是,处罚过重同样会产生一些不良后果,比如处罚过重会使某些纳税人由于无力负担而无法实施,使处罚流于形式。因此,也不能单纯依赖严厉的处罚,而应该采取较为灵活适度的方法。可以在税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根据纳税人的配合程度给予从轻或从重处罚。当稽查部门获取所需要的材料有困难时,也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证实自己诚信纳税的证据。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则反证稽查部门的偷逃税假设成立,可以作为案件定性的依据。
其四,要建立税务稽查评价体系,发挥声誉机制作用。
声誉是一种博弈策略投资,由于税收博弈一般都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性的重复博弈。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必须考虑自己的声誉,因为其价值取决于过去的行为,通过改进声誉,可以提高自己未来的价值和收益。税务机关可以建立税务稽查评价体系,对稽查结案的纳税人建立稽查档案,作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对稽查未发现问题的,可以确定一个免检期,并作为推荐评定诚信纳税企业的主要依据,及时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使诚信纳税者在受到社会尊重与信赖的同时,实实在在地降低纳税成本,促进生产经营。对发现有涉税问题的企业,则给予一定的惩罚性管理待遇,如对偷逃的税款,不仅要补缴,还要加收滞纳金、罚款;对性质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实的偷逃税行为进行曝光;在一定期限内增加稽查概率,以及取消税收优惠政策等。
其五,构建科学的内部管理机制,实现“相容性激励”。
要加大进入成本和退出成本。凡是进入税务稽查部门的,均应通过资格认定。积极探索和推行稽查人员等级制和稽查主、协查制度,建立依托计算机管理的工作质量考核体系,并将工作质量与稽查人员的收入报酬挂钩,推行绩效工资制度。稽查人员一旦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则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清除出稽查队伍。对违反法律的,要坚决绳之以法,决不姑息迁就。
要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选案环节,除了专案检查的案件外,尽量通过选案软件进行选案。在检查环节,建立健全首查责任制。全面推行案件复查制度,并将复查结果与个人考核挂钩。在审理环节,实行初审、复审和集体审理三级审理制度,坚持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在执行环节,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要降低内部监督成本。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起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覆盖面广的监督制约体系,通过人机结合的办法加强对稽查各环节的监督制约。同时,要丰富监督制约的形式,将外部监督作为内部监督的有效补充,降低内部监督成本。
【参考文献】
[1]王梅.信息不完全条件下的税收征纳博弈分析和对策.财税论坛,2004,(1).
[2]邓永勤.税收征纳模式的博弈分析.涉外税务,2003,(5).
[3]何利辉,许文.信息不对称与税收征管.当代经济研究,2003,(3).
[4]李玉军.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税收流失治理.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5).
[5]周叶.论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税务研究,2002,(7).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税收博弈;激励相容约束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23(2005)03-
【收稿日期】2005-01-25
【作者简介】孙华阳(1972—),男,浙江湖州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公共管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税收理论。
我国的税务稽查工作起步较晚,发展较快,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公平税收秩序,保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减少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外部信息不对称方面所起的作用也显而易见。但是,由于导致税收活动中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从目前税务稽查工作实践看,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一是理论基础薄弱,稽查定位模糊。
199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以后,国家就将税务稽查定位于具有“外反偷骗、内防不廉”的双重职能的税务执法部门。与此相适应,各地组建的税务稽查部门在级别上也比其他分局高靠半格。从理论上分析,“外反偷骗、内防不廉”能够起到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效果:一方面,通过税务稽查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稽查概率,从而遏制纳税人的偷逃税倾向;另一方面,通过税务稽查及时发现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增加违规执法被发现的概率,从而监督制约税务人员的日常行政行为。但由于没有系统的理论加以固化,后一种职能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二是政策执行不到位,纳税人心里预期不稳定。
真正要将税务稽查作为激励机制来促使纳税人讲真话,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的一种激励机制,需要满足许多前提条件。特别是要使纳税人形成比较稳定的心里预期,即偷逃税行为会受到惩罚,惩罚的成本高于偷逃税的收益。而从目前税收实践来,这一点往往比较欠缺。首先,日常稽核与重点稽查在对偷逃税问题的处理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前者的处罚力度明显低于后者;其次,稽查的案源选择缺乏科学性,稽查的“盲点”和“盲区”在部分地区和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再次,涉税案件移送工作难度较大,“以罚代刑”现象依然存在。
受上述因素的影响,纳税人往往会误以为税法刚性不强,变通余地较大,自身的偷逃税行为未必会导致收益减少;或者认为在发生偷逃税行为后,可以通过种种方式,如贿赂税务人员、寻求地方保护等,使自己不受处罚或免受处罚。如此一来,税收处罚就会成为不可置信威胁,纳税人就会更多地“逆向选择”,通过偷逃税来增加自身的利益。
三是制度安排存在缺陷,让当事人讲真话的手段不多。
目前,由于各级税务机关都重视了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纳税人对税收制度的掌握程度与前几年相比,已有了明显的改善。相反,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由于日常经济活动中涉税信息量大、面广、采集难度大等特点,对纳税人的信息掌握还是处于明显的劣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税务稽查让纳税人选择诚信纳税呢?从目前税收实践来看,在税务稽查环节,还没有以法律形式确定的促使被查对象交代偷逃税事实的激励机制,这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被动。
四是以收入考核为主,激励机制单一。
目前,一些稽查部门将稽查收入总量作为考核稽查人员的唯一指标或主要指标。这显然是不够科学的。因为,在实际工作中,除了成员努力程度以外,还有许多因素可能影响税务稽查的结果。由于条件所限,组织很难准确观察到成员工作的努力程度,而只能观察到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地强调收入任务,稽查人员很可能会选择最大化自己效用水平的努力程度,形成“道德风险”。
对此,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五个方面着手,以进一步强化与规范税务稽查,使其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一,要保障纳税人政策参与权和司法救济权,完善税收博弈机制。
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纳税人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规范来提高纳税人的法律地位,确保纳税人的权利。现阶段在税收政策制订和调整过程中应该引入征求意见制和听证制,并加大税收政策的披露力度,以充分保障纳税人的政策参与权。
保障纳税人在税收制度制订中的参与权,其实质是将税收博弈环节前移,使纳税人可以通过立法环节的博弈来降低税负,从而减少在结果博弈中选择偷逃税的概率。在税收实践中,确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时采用的民主评税议税制度,其实就是一种有益尝试。通过民主评税议税产生的税收定额,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解决了税收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减少了纳税人通过偷逃税减轻税负的策略取向。
当然,有了好的制度,还要通过法律救济作为保障,以使纳税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地获得司法救济。为此,有必要设立税务法院,专司税务司法救济工作。
其二,要依托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采集和组织体系。
进行税务稽查只是对纳税人的一种威胁,其作用大小主要取决于能否发现真正的偷逃税行为。而且实施税务稽查是受成本约束的,不可能为了取得充分、真实的纳税信息而对所有纳税人进行全面稽查。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依托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消除信息孤岛,实行信息数据集中处理,提高数据应用质量和水平。
同时,由于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深入推进,使税务稽查实现扁平化、专业化管理成为可能。为此,可以考虑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将国税、地税机关的稽查部门进行合并,组建若干个跨省(市)的大区稽查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垂直领导。在大区稽查局下,设省、市两级稽查机构,撤销县级专门的稽查机构,省、市范围内全部实行一级稽查。同时,将税收征管中的日常稽核和纳税评估等具有检查实质的工作统一归并到税务稽查部门。建立比较独立、超脱的稽查部门能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减少税务稽查成本,真正实现“外反偷骗、内防不廉”的目标。版权所有
其三,要完善执法办案手段,增强工作有效性。
税务机关经常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是对纳税人的一种干扰,会产生较大的税收额外负担。因此,必须合理确定税收检查面,并且一旦实施稽查就必须将事实查清。根据对税收博弈模型的分析,检查和处罚都是防止和减少偷逃税行为的有效措施,而且高处罚率比高检查率更加有效。因此,应该控制稽查面,使深化稽查深度成为主要的目标取向,通过稽查选案质量的提高,使稽查的针对性进一步加强。
税收博弈是一种重复博弈,而且是税务机关与多个纳税人的重复博弈。当对一个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或纳税人一次偷逃税行为不处罚或从轻处罚时,纳税人就会进行更多次或有更多的纳税人选择偷逃税。但是,处罚过重同样会产生一些不良后果,比如处罚过重会使某些纳税人由于无力负担而无法实施,使处罚流于形式。因此,也不能单纯依赖严厉的处罚,而应该采取较为灵活适度的方法。可以在税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根据纳税人的配合程度给予从轻或从重处罚。当稽查部门获取所需要的材料有困难时,也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证实自己诚信纳税的证据。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则反证稽查部门的偷逃税假设成立,可以作为案件定性的依据。
其四,要建立税务稽查评价体系,发挥声誉机制作用。
声誉是一种博弈策略投资,由于税收博弈一般都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性的重复博弈。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必须考虑自己的声誉,因为其价值取决于过去的行为,通过改进声誉,可以提高自己未来的价值和收益。税务机关可以建立税务稽查评价体系,对稽查结案的纳税人建立稽查档案,作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对稽查未发现问题的,可以确定一个免检期,并作为推荐评定诚信纳税企业的主要依据,及时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使诚信纳税者在受到社会尊重与信赖的同时,实实在在地降低纳税成本,促进生产经营。对发现有涉税问题的企业,则给予一定的惩罚性管理待遇,如对偷逃的税款,不仅要补缴,还要加收滞纳金、罚款;对性质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实的偷逃税行为进行曝光;在一定期限内增加稽查概率,以及取消税收优惠政策等。
其五,构建科学的内部管理机制,实现“相容性激励”。
要加大进入成本和退出成本。凡是进入税务稽查部门的,均应通过资格认定。积极探索和推行稽查人员等级制和稽查主、协查制度,建立依托计算机管理的工作质量考核体系,并将工作质量与稽查人员的收入报酬挂钩,推行绩效工资制度。稽查人员一旦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则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清除出稽查队伍。对违反法律的,要坚决绳之以法,决不姑息迁就。
要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选案环节,除了专案检查的案件外,尽量通过选案软件进行选案。在检查环节,建立健全首查责任制。全面推行案件复查制度,并将复查结果与个人考核挂钩。在审理环节,实行初审、复审和集体审理三级审理制度,坚持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在执行环节,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要降低内部监督成本。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起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覆盖面广的监督制约体系,通过人机结合的办法加强对稽查各环节的监督制约。同时,要丰富监督制约的形式,将外部监督作为内部监督的有效补充,降低内部监督成本。
【参考文献】
[1]王梅.信息不完全条件下的税收征纳博弈分析和对策.财税论坛,2004,(1).
[2]邓永勤.税收征纳模式的博弈分析.涉外税务,2003,(5).
[3]何利辉,许文.信息不对称与税收征管.当代经济研究,2003,(3).
[4]李玉军.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税收流失治理.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5).
[5]周叶.论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税务研究,2002,(7).
庇古税是传统的价格控制手段,其税收模型不断完善,主要有庇古(Pigou)税模型及古诺(Cournot)模型和斯坦克尔伯格(Stackelberg)模型等。
一、 原始的庇古税模型
为了阐述便利,本文将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环境税模型称为原始庇古税模型。按照庇古税原理,由于外部性的存在,私人边际成本曲线与社会边际成本曲线不重合,相差外部边际成本不由经济主体承担,那么最佳私人产出和最佳社会产出存在着差异,从私人决策角度来看,是最优决策(私人边际成本=边际收益),但从社会角度来看并非是最优的。社会最优产量与私人最优产量间存在着差值,造成资源浪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不会自发地减少产量和使用量,进行污染治理,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因此,庇古提出政府可以以税收的形式进行 “非常限制”,迫使经济主体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这种对单位污染征收等于污染所造成的边际社会损害的税收即为庇古税。
从理论上说,庇古税可以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使污染减少到帕累托最优水平。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社会净效益应等于由产生污染的经济活动的总效益减去私人成本,再减去外部成本。庇古得出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最优的污染税应该等于污染的边际破坏的结论。它能使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并成为研究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论基础。
二、经典庇古税模型
双足寡头竞争模型,可以说是纳什均衡最早的版本,即引入纳什均衡后的经典庇古税模型。在古诺模型里,有两个参与人(两个企业),每个企业的战略是选择产量;支付是利润,它是两个企业产量的函数。每个企业在选择自己的产量最优时,只考虑对本企业产量的影响,而忽视对另一企业的外部负效应。
如果把古诺均衡可以看作纳什均衡的第一个版本,斯坦克尔伯格模型则是博弈精炼纳什均衡的最早版本。在斯坦克尔伯格模型中,企业的行动也是选择产量。不同的是,在斯坦克尔伯格模型中,企业1首先选择产量q1≥0,企业2(一般称为尾随企业)观测到q1,然后选择自己的产量q2≥0。因此这是一个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古诺模型的分析结论是:企业1有“先动优势”(first-mover advantage),均衡产量1/2(a-c) 相对古诺双足寡头竞争模型时的均衡产量1/3(a-c)有所增加。而企业2拥有信息优势却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最终的均衡产量q*2 低于企业1的均衡产量q*1,利润也随着产量相应的下降。
三、最优庇古税模型
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大学联谊会Damania R. 2000年通过对古诺寡头竞争模型的研究,在原有的经典模型基础上,考虑了开征庇古税对企业带来的负效应,假定环境税收政策的变化会对企业的产量水平产生影响。他的主要结论是:污染税的征收使企业产品的成本上升,导致原已供给不足的垄断产量进一步减少,从而消费者剩余大幅下降。罗云峰等在线性逆需求函数和常数规模报酬条件的假定下,建立了寡头垄断条件下的环境污染税收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古诺模型和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斯坦克尔伯格模型。认为提高税收标准会进一步拉大企业产量的差距。从市场的集中程度来看,提高税收标准将使产品的市场份额更加集中在领先企业手中。最优产量随税收标准提高而减少的原因是,税收增大了企业生产的边际成本;提高税收标准将使企业产品的市场价格提高,使该产品的消费者剩余减少。
吴伟、陈明义等人在2003年根据博弈论的基本原理,以古诺双头垄断市场为前提,在古诺模型的假设条件中考虑到了企业的负债水平。讨论在政府和企业的序贯博弈中,政府总体的环境管理政策(特别是污染物的税收水平)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并分别从企业和政府的角度说明,适度环境管理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主要结论是,政府总体环境管理政策的松紧,对企业的资本结构将产生较大的影响(负债的比重变化);负债水平的变化方向与污染税变化的方向相同。在总体环境政策松紧适度情况下,特定的污染税收政策影响企业负债水平的高低。
上述的模型均基于博弈论的纳什均衡原理,其研究主要思路是:首先构造利润函数,然后根据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得到各企业的纳什均衡最优产量应该满足的条件。以此,解得最优产量以及最大的利润,而后对于污染税与其它变量的关系分析。求出最优产量以及最大的利润,而后对于污染税与其它变量的关系作以研究。最优污染税的得出,是通过构造社会总福利的函数,一般来说社会总福利包括企业的利润、污染税收收入、污染对环境的破坏等因素,而后总福利函数对污染税t求一阶导数,即为dW(t)/dt,其中W(t)代表社会总财富,t代表税收收入。若使社会总福利最大,则有dW(t)/dt=0。求解这个方程,即可得到最优污染税收以及最优污染税率。这里的目标是社会总福利最大。
从上述基于博弈论思想的几个庇古税模型中可以看出,此类模型均属于微观经济行为的分析,核心在于企业之间的博弈关系。而且较多的文献是对古诺双头垄断市场模型的进化,最终目标是社会总福利最大。从模型参与者的最终博弈结果看,最优的污染税在不同的假设环境下,有不同的结论。但是,由于古诺模型本身的分析是寡头垄断,它的参与者数量太少。当它的参与者数量足够多,或者假设的情况过于复杂,最优污染税的确定会变得格外复杂。
关键词纳税筹划博弈企业征税机关政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纳税人收入的提高、纳税意识的增强以及企业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税收问题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突出地位日益显现。与此同时,纳税人除了知道自身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外,也要考虑依据法律,通过合理安排来实现在符合国家税法的立法宗旨下尽量少负担税款的权利,即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纳税人自行或委托税收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合理安排,为达到纳税最优化的目标,而制定的税收计划或采取的税收决策行为。但纳税人常会把纳税筹划与避税等同,甚至与偷逃税相联系起来,不敢开展纳税筹划。征税机关也对此加以回避。到底纳税筹划是不是偷逃税或避税呢?应不应该支持纳税筹划?下面通过博弈理论来分析该问题。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在给定信息结构下如何决策会使自身效用达到最大化,以及不同决策主体之间决策的均衡。一般由3个要素构成:一是决策主体、参与人;二是给定的信息条件,可以理解为参与人可选择的策略和行动空间;三是效用,即参与人利益的定义或量化。可以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参与人在博弈过程中是否能够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并获得效用。如果可以就是合作博弈,不能则称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强调的是集体主义,团体理性,是效率、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而非合作博弈则强调个人理性、个人最优策略,其结果是有时有效率,有时无效率。
经济学家纳什证明了非合作博弈的存在并求出其均衡解,证明了均衡解的存在性,即著名的纳什均衡,从而揭示了博弈均衡与经济均衡的内在联系,彻底改变了人们对市场与竞争关系的看法。纳什均衡所选的策略组合由所有参与人的最佳策略组合构成并强调在这种状态下,没有人会主动改变自己的策略以获得更大利益,即在个人与集体利益的理性冲突中,人人都追求利己行为则会导致利益的“均衡”。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会与其他企业、征税机关和政府之间形成不同博弈关系,并存在纳什均衡。下面就构造三个博弈模型来说明。
1两企业纳税筹划的博弈选择
假设条件:两企业信息完全对称,并知道对方可能的行为选择,同时自己的行为选择只有一次。此时纳税筹划是否是企业的最优策略选择呢?
现有甲、乙两个企业,如果二者都做纳税筹划,假设可取得15单位收入,缴税2单位,付出筹划成本0.5单位,则均可获得效益12.5单位;若都不筹划,则成本上升,取得10单位收入,缴税3单位后,可获得效益7单位;如果甲企业筹划,而乙企业不筹划,则甲因成本低竞争力强,可分得乙的部分市场,假设取得18单位收入,扣除2单位税款和0.5单位筹划成本,则获利15.5单位,而乙只有12单位收入,扣除3单位税款后获利9单位;反之亦然(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甲企业最优方案是进行纳税筹划,乙企业最优方案也是进行纳税筹划,并且(筹划,筹划)这一组合策略也是最优策略集合,自然也是该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解。所以,可以推断衡量好筹划成本效益的前推下,理性的选择必然是纳税筹划策略。
2企业偷逃税与征税机关的博弈
征税机关凭借国家政治权力要尽可能多征税;而企业则会因为利益考虑尽可能少缴税款。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二者就形成了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
纳税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他们对纳税申报有两种策略选择:偷逃税或依法纳税;税务部门作为代表国家利益的征税机关,也有两种策略选择:稽查或不稽查。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构成了混合策略集合,形成纳什均衡解。
假设纳税人的实际收入为I,应纳税款为T,实纳税款为S,则纳税人偷税额为T-S,纳税人逃税被发现的罚款额为n×(T-S),其中n为罚款的倍数。税率为t,征税机关检查的成本为C,征税机关稽查的概率为A,纳税偷逃税的概率为B。可以得出,征税机关与纳税人的策略组合(见表2)。
根据以上策略集合分析如下:
首先,当征税机关检查概率A一定时,纳税人选择偷逃税(B=1)和不偷逃税(B=0)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偷逃税:EP(A,1)=[I-T-n(T-S)]A+(I-S)(1-A)=[S-T-n(T-S)]A+(I-S)
不偷逃税:EP(A,0)=(I-T)A+(I-T)(1-A)=I-T
其中,EP表示纳税人预期收益,A和1-A是征税机关检查与不检查的概率。
当EP(A,1)=EP(A,0),得到税务检查博弈均衡时征税机关的最优检查概率:A=(T-S)/[(n+l)(T-S)]
税务检查博弈混合纳什均衡是:
A=(T-S)/[(n+l)(T-S)],B=C/[(T-S)(n+l)]
另外,当纳税人偷逃税概率B一定时,征税机关有两种策略可选择:稽查(A=1)或不稽查(A=O),各自预期收益分别为:
稽查:ER(1,B)=[T+n(T-S)-C]B+(S-C)(1-B)=[(T-S)(N+1)]B+(S-C)
不稽查:ER(O,B)=SB+S(1-B)=S
其中,ER为征税机关预期收益,B和1-B是纳税人偷逃税和不偷逃税的概率。
当ER(1,B)=ER(O,B)时,得到征税机关稽查时纳税人的最优偷逃税概率:B=C/[(T-S)(n+l)]
对上述情况分析后,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对于征税机关来说,若对纳税人偷逃税的惩罚越严厉,即n值越大,则预期的稽查概率A将会减小,因为征税机关认为税法此时会对纳税人带来足够的震慑力;若预测纳税人偷逃的税款越多,即T-S较大,则进行稽查的可能性A将增大。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如果纳税人某期实际纳税S值偏小,则征税机关稽查的可能性和力度就会加大。
二是对于纳税人来说,若征税机关对偷逃税进行相当严厉的惩罚,即n值特别大的话,则偷逃税概率B值将大大减小;若征税机关的检查成本C较小的话,可以通过减小B值降低偷逃税问题。因为C较小,征税机关可以组织多次税务检查,可对纳税人可以起到震慑作用。所以,通过博弈分析,税收部门增加处罚力度、降低稽查成本、增加稽查次数就会减少企业偷逃税情况。同样也只有偷逃税情况越来越少,税务机关对于合法而又合理的纳税筹划才能给予更深的理解和支持,并有可能在政策指导下给纳税人更大的筹划空间。
3企业纳税筹划与政府间的博弈关系
对于纳税筹划的博弈双方来说,政府在考虑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要求下,制定出能够为纳税人带来税收利益的政策,例如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其目的就是通过利益引导企业采取这些政策,来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目的。同时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已经充分预测到企业会按照政府的意图筹划其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虽然这样会减少政府部门当前的税收收入,但是从长远来看,这些政策的实行效果会增大一个国家总的经济规模,从而最终会增大税收收入,也就是说,政府部门放弃一部分当前的收入,却在将来会获得更大税收收入;而作为博弈另一方的纳税人企业来说,由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以及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大部分企业会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来规划指导自己的经营活动,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达到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同时因为筹划行为顺应政府意图,也会促进整个国家的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总量的增大,产生政府与企业的“双赢”局面。因此,博弈双方预测具有一致性,这就是良性博弈,即博弈双方是非对抗性的,而是合作关系的,因而这种纳税筹划本身就构成了一个纳什均衡。
建立一个简单博弈模型说明该问题。假设条件:①企业是具备“纳税理性”,即在一定的税收环境约束中(法制体系、征纳关系等)进行利己的、清醒的、主动的选择时,均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投入最少(缴纳税款、纳税成本等)效益最大(税后效益、股东权益)均衡;②假设参与人信息是完全的。即市场上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体都对有关的经济情况具有完全的信息。
企业收入为I,缴纳税额为c,则企业净收益I-c,企业政府征税成本为d,因为提供税收优惠而带来的预期社会效益为P,当政府选择不提供优惠而征税的收益则为c-d,企业此时会为取得更大经济效益I而选择避税;同样,在企业选择避税时,政府会为了自身收益和社会效益而选择提供税收优惠,从而取得收益P(见表3)。
由此分析可得,当政府最初选择征税时,企业会根据个人利益选择在现有税法的约束下避税(I-c)<I,如果政府对纳税人避税行为坐视不理,那么就征不到税(0),如果政府根据经济情况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则会赢得长期的社会效益P,促进社会经济总量的增加。所以在企业选择避税时,政府的最优策略就是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企业所得税就属于该类型。
由以上博弈模型分析可以看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下的必然选择,是企业间的最优策略。纳税筹划中的节税筹划是具有合法合理性的,应该得到征纳双方的认可和支持。通过与征税机关和国家政府的博弈关系分析得出结论:企业纳税筹划应倡导合法节税,限制逆法避税,严格抵制违法偷逃税。
参考文献
1姚国庆.博弈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2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3张中秀.纳税筹划宝典[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
4盖地著.税务会计[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税收筹划;非完全信息;博弈模型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引言
2008年美国财经杂志《福布斯》发表的2008年度“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表明在全球66个国家及地区中,中国内地的税收“痛苦指数”位居第五,亚洲第一。最近几年,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一直高于GDP的增长幅度。在如此重的责任下,纳税人总会想方设法来缓解压力,拯救企业,寻求发展。虽然偷税、逃税也能减轻企业税负,但是偷税、逃税是要付出代价的,即是有风险的。可能侥幸躲过一时,但终究逃不了长远。
纳税筹划行为是企业理性的、趋向成熟的标志,是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也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将博弈论引入税收筹划研究的视野,通过对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博弈论分析,将有助于得出正确实施税收筹划的方法,引导企业摆脱偷税的诱惑,走上选择税收筹划的道路。税收筹划主要是企业的筹划,而企业要面对政府管理、国家政策调控、其他企业竞争和外部依存环境,企业在考虑这些不同的因素进行税收筹划时就必然会形成不同的博弈模型。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假设
(一)经济人假设。理性是经济人理论的核心。在给定条件的约束下,经济人总是倾向于那种能带来最大净收益的方案。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是税收的征纳关系,征纳双方都是理性的。从纳税理性来看,理性的纳税人追求经济利益体现在其能够承受的风险限度内确保自己税后利益的最大化。从征税理性来看,税务机关总是在依法的条件下确保税收收益的最大化。纳税理性与征税理性总是互相制约的。在这样一对逃避或减轻税收义务与有效行使税收征管权的矛盾中,税收征纳双方的涉税能力都有所增强,这正是税收征纳间博弈关系的效果所在。
(二)资源有限性假设。税务机关的征管资源(包括人、财、物)是有限的,因此他们对所辖区域的税收管理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无一遗漏。当征管有时间要求时,在有限的时间内更不容易做到。这就使得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或特定决策下只能将主要精力用于重点对象或特意选取的领域。
(三)自由裁量假设。税收的自由裁量权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通过自由判断、自主选择而做出一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一方面出于行政执法效率与灵活的目的,要求给予税务部门具有自由裁量的幅度和范围;另一方面由于税收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使其难以驾驭和体现公正,稍有不慎,就会滋生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现象,对纳税人或国家利益造成危害。
二、税收筹划的博弈行为描述
税收筹划的过程就是在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这一过程是企业根据现有的信息进行行为选择的过程。企业对自己的财务状况、发展战略和筹划意图有着完全的信息,熟悉和掌握国家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但是,企业对其竞争对手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展战略不可能都完全了解,因此他们之间是信息不对称的,在市场竞争中彼此直接就构成了一个博弈中的两个局中人。同时,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来说也是信息不对称的,企业无法准确地预测市场的变化时间、方向以及如何变化。同样,就外部市场环境来说,它由无数的企业组成,其定企业的信息对它来说也是不对称的,所以企业和外部市场环境也构成一个博弈的双方参与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进行税收筹划时,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是公开的、透明的,企业是完全了解的。但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却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税务机关对企业信息的了解是不完全的,且税务稽查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以及看待问题的角度不一样都将导致税务行政执行的偏差。因此即使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完全符合国家政策的,也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是偷税或恶意的避税而加以查处。所有的这些信息对企业来说也是不对称的,企业无法判断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的界定和税务人员的素质,从这一点来说,企业和税务机关又构成税收筹划博弈的双方。
三、企业税收筹划的博弈模型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知,企业在实际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要考虑竞争对手采用的策略对自己的影响;二是要考虑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三是要考虑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活动是否认定为合法税收筹划的影响。下面将通过建立对应的博弈模型来分析这三个因素对企业是否进行税收筹划决策的影响。
(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中,企业之间作为市场竞争博弈的主体是理性的,总是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原则来选择最优的策略行动。企业与企业之间展开的是在非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博弈,本文假设在同一行业中存在两家实力相当的大型企业A和B,都面临着是否要进行税收筹划的选择。他们经过测算得出:如果两家企业都进行税收筹划,各自获得正的节税收益为X单位,而都不进行税收筹划,各自获得的节税收益为零。如果A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而B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A企业获得节税收益为Y且Y>X,而B企业的节税收益为零(因为此时A企业降低了成本,增强了竞争力,能够抢占B企业原来的市场份额),反之则亦然。
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是A企业,局中人(2)是B企业;行动策略:A、B企业都是筹划或不筹划;假设A、B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分别为P1和P2
节税收益的支付矩阵如下:
表中每格的两个数字代表对应策略下两个企业的节税收益,第一个数字是A企业的节税收益,第二个数字是B企业的节税收益。先站在A企业的角度看:
筹划的期望收益:EU1=XP2+Y(1-P2)>0;不筹划的期望收益:EU2=0。
从分析可知,不管B企业采用什么策略,税收筹划都是A企业的严格优势策略,因而理性的A企业会选择税收筹划。同样的道理,站在B企业的角度看,无论A企业采用何种策略,税收筹划也是B企业的严格优势策略,因而理性的B企业也会采用税收筹划策略。所以,(筹划,筹划)的策略组合不仅是这个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的解,而且还是一个混合占优策略均衡的解。企业选择税收筹划不仅可以增加自己的收益,而且也会增加整个系统的收益。因此,理性的企业都会选择税收筹划来降低自己的成本,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以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二)企业与外部环境博弈分析。外部环境包括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和税收环境,是企业经济活动中不可控的因素。其中,市场环境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而税收环境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外部条件。尽管博弈主体外部环境在形态上不是一个具体客观实体,但却时刻影响企业的经营。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考虑外部环境变化所造成的影响。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花费的筹划成本包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直接成本是企业为取得税收筹划收益而发生的直接费用,是一种显性成本,筹划者一般都会在筹划方案中予以考虑;机会成本是指企业为了采用特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其他潜在收益;风险成本是指税收筹划方案因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使筹划目标落空和筹划方式选择不妥导致要承担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为企业,局中人(2)为外部环境。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筹划或不筹划;外部环境为变化或不变化。模型中变量的含义:C1表示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C2表示税收筹划的机会成本;C3表示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成本;T表示税收筹划的收益;P表示外部环境变化的概率。企业节税利益的矩阵如下:
表格中每格的数字都是企业在对应的策略组合下所能得到的支付。由于企业所获得的是不完全信息,所以企业不能确定外部环境变化的概率,设企业假定外部环境变化的概率为P,外部环境不变化的概率为1-P,可求出这个混合策略博弈的结果。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期望收益:EU1 =P(-C1-C2-C3)+(1-P)(T-C1-C2);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的期望收益:EU2=0。只有当EU1>0,即P
(三)企业与税务机关博弈分析。在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博弈模型中,虽然双方都是博弈的主体,但企业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企业作为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而税务机关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在企业的税收筹划已成为事实的情况下,具体执行税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可能承认企业税收筹划的行为是合法的,也可能认为企业税收筹划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在以企业与税务机关为博弈主体的这种序贯博弈中,也存在着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即两个局中人的最优混合策略的组合,这里的最优混合策略是指期望收益最大化的混合策略。
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为企业,局中人(2)为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的行动选择是筹划或不筹划,税务机关的行动选择是认定企业的税收筹划为合法或不合法。变量的含义:Y表示企业扣除应纳税额后的净收入;T表示税务机关征收的净税款(即扣除征收成本);C表示企业税收筹划的成本;F表示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对企业的罚款;M表示企业税收筹划的收益;P表示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的概率。
(1)企业与税务机关的支付矩阵:
(2)企业与税务机关博弈的树型表达式如下:
在假定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的概率为P时,企业选择税收筹划和不筹划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U1=(1-P)(Y-C+M)+P(Y-C-F)
EU2=(1-P)Y+P(Y-F)
令:EU1=EU2,得到均衡概率该P*=(M-C)/M=1-C/M,即:当PP*时,企业的最优化策略是不进行税收筹划;当P=P*时,企业是否进行税收筹划的期望收益相同。
从以上分析可知:(1)企业税收筹划的收益M越大,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越大;(2)企业的税收筹划的成本C越高,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越小。
四、税制优化对策分析
(一)要正确认识税收筹划。西方国家对税收筹划几乎家喻户晓,而在我国,税收筹划在改革开放初期还是鲜为人知,只是最近几年才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了解和实践。由于处于起步阶段,加上筹划水平不高,出现一些不正当的避税现象是难免的。纳税人总想少缴税而政府总想多收税,纳税人与政府在经济利益上的这种博弈关系将长期存在。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降低纳税人税负的一种经济行为,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随着企业节税意识的日益增强,纳税人从事税收筹划的技巧和手段会越来越高明。而税收筹划则对经济产生直接影响的好与坏,取决于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税制合理,税收筹划对经济产生正向影响;税制不合理,税收筹划则产生负向影响。这些都将刺激税制不断改进和完善。
(二)要正确看待税务机关认定逃税。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税务机关执法不力,违法不究,部分基层税务征收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查账能力不强不能及时发现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使一部分纳税人认为根本用不着依法筹划。只要偷逃税的获益远远大于税收筹划的收益和逃税的风险时,纳税人就不会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另外,税收筹划人员不仅应精通税法,而且应该是博学多才的复合型人才。目前,我国企业税收筹划人才匮乏,整体税收筹划水平低,筹划活动走“弯路”、甚至“歧路”的现象很多。
针对上述问题,解决办法就是要求企业注意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当然,这里说的沟通协调并不是搞不正当行为,而是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需要相关方面达成共识,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利益方(代表国家利益)理应与之沟通协调。为了避免不同利益方对同一税收政策的认定出现偏差,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伊始就应与税务机关沟通。向税务机关提出相应的书面申请,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查,对一些特定的或特殊的筹划方式,应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后方可操作。
(三)鉴于我国税收筹划环境现状,当务之急是营造有利于税收筹划健康发展的环境。虽然税收筹划有钻税法空子从而减轻税收负担的倾向,但客观上促进了税制的不断完善。税收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只有通过纳税人税收筹划的选择才能暴露出来,通过分析纳税人税收筹划行为的反馈意见,改进有关税收政策和完善现行税法,堵塞漏洞、加强征管,从而促进税制建设向更高层次迈进。
诚信纳税是现代经济社会对所有经济主体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实现依法纳税的重要保障。诚信纳税要求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做到依法纳税、诚实守信,把应该缴的税款一分不少地缴上来。同时,也要求税务部门依法治税,为纳税人诚信纳税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只有整个社会建立起诚实的信用体系,税收筹划活动才能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则可,李杰.博弈论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4.
[2]马丁J.奥斯本,阿里尔.鲁宾斯坦.博弈论教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3]张新平.税务筹划的博弈分析.审计月刊,2004.12.
[4]刘建民,石倩.基于博弈视角的企业税收筹划.金融经济,20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