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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理论8篇

时间:2024-04-08 17:40:2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法医学理论,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法医学理论

篇1

回首四年的校园生活,有喜有愁,有成功也有失败,我孜孜不倦,在努力的充实自己,坚持刻苦努力学习,把所学的东西应用在生活中。为实现人生的价值打下坚实的基础。

学习中,我掌握了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系统的法医学理论知识及基本技能,谙透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学及法医学的基本理论及基本知识,受到医学及法医学的基本技能训练。熟悉与法医学有关的我国的各项法律以及法医工作的政策和规程,了解法医学的应用前景及发展动态,具有法医学检案和鉴定的初步能力。

大学丰富的校院生活和良好的学习气氛,使我得到多方面不同程度的锻炼。正直是我的做人原则;努力是我的座右铭;沉着和冷静是我的遇事态度。爱好广泛使我非常充实;我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使我能够面对任何困难和挑战。

篇2

[关键词]法医学;法律任务;司法公正

法医学,是应司法需要而产生的一门独立的学科,它产生的目的是为司法审判提供检验服务,是法律的附属物。法医学对于澄清事实、维护法律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法医学必须遵循科学规律,必须服从法律需求。古代法医检验活动中经验性检验占主导,缺乏科学理论依据,它所取得的成就是经验性的成就,它的发展属于经验性的发展,是以维护人体外表的完整性为基础的,这样的法医检验结果不可能量化,也不可以证据化,不可能为司法提供有效的实体性证据,势必导致司法丧失公正性。

一、法医学成就属于经验性成就

法医学是通过研究人体内部结构及构成要素来说明各器官机能的学科,但中国古代传统中医学对脏腑机能的研究不强调形态结构的根据,是通过外在表现来辩证认识内部机能,而否定了对实体器官形态结构的认识价值。由此,在中国古代传统中医学论中,形态结构几乎没有存在和研究的价值。无论在应用目的还是学术体系上来说,法医学和中医学都存在很大的不同,由此导致了传统医学不能指导法医检验活动,法医从业人员也只能遵照律法格式进行检验,法医的检验活动就只能借助检验人员对经验的积累,因此说中国古代法医学成就应该属于经验性成就,而非法医学学理方向成就,是一种逐渐背离自然科学发展轨迹的发展。

另外,要保障法律裁判的公正性就要求法医学提供准确的科学检验结果。法医学必须遵循科学规律,必须尊重法律要求,法医检验只有对死伤原因以及损伤程度做出准确的结构性判断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才能作为证据真正为法律审判活动提供有力的准确的技术支持,才能保障司法的公正。古代法医检验以经验性检验活动占主导,缺乏科学理论依据,它所取得的成就是经验性的成就,它的发展属于经验性的发展,法医学缺乏实践基础,发展受限。

二、法医学检验结果的不能求真性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我国古代传统医疗思想要求严格按照古法治病施药,因为用药与古方不符而导致病者死亡的,就会被判定有罪,而遵照古方要求,即使无效甚至导致病人死亡的,却会被判定无罪,这是很不合理的现象。如要追究,责任是很难分辨清楚的,更何况很多中药的疗效和负作用是因人而异、不可预知的,只能以古方为考,很多事情不可确切形容,不可量化,不可证据化,中医学体制限制下的法医学靠经验积累发展,是以维护人体外表的完整性为基础的,这样的结果不可能为司法提供有效的实体性证据。

法医学应服务于法律审判活动,它的主要目的是进行伤残鉴定,为审判活动提供证据支持,法医学必须遵循科学规律,必须遵守法律要求。我国古代法医学属于经验性科学,而非实证性科学,活体检验的医生靠的是遵循古法,从中医学体系上看是没办法科学化的,只有了解构成整体的要素及其结构才能为伤残鉴定提供准确的依据。尸体检验方面,官员又受法律制约禁止解剖,法医检验程序不健全,法医解剖学发展严重受限,有些物证甚至属于从事法医工作人员主观假想。法律需要法医检验提供的是量化的证据,是实证,是科学的证据,法医学具有科学性才能够为伤残法律鉴定提供依据,才能完成法医学的使命。而古代中国法医检验活动的如此状态,很难为古代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正确、科学的证据支持,从而使误判、错判情况屡有发生。法制不求真使法医学失真,因为没有了法律上的需要,也导致了法医学在古代不受重视。法医学是司法的附属物,是为司法服务的一门学科,为司法提供技术上的依据,如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据支持,司法将失去公正性。

三、法医检验和审判人员的合二为一影响司法公正性

篇3

关键词:法医学;研究生;教学团队;实验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14-0267-02

法医学是一门利用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1],它为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提供依据,为司法机关侦查、审判工作提供科学证据,是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门学科。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国家对法医鉴定工作的日益重视,现在很多政法院校和医学院校在研究生培养阶段设置了法医学专业,为法医学事业培养中高级人才。政法院校的法医学学生有系统、深厚的法学知识功底,但因缺少医学背景,医学实验操作相对薄弱[2]。与之相比,医学院校在医学知识、实验条件、实验设施方面更为专业,法医学实验教学更有优势。

法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实验教学在法医学专业人才培养中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实验教学可以促进学生对法医学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和运用,帮助学生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转化为直接的实验技能,通过一系列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最终将知识和技能转化为观察分析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从而培养出具有高水平专业知识、熟练操作技术、富有创新精神的符合21世纪时代需要的法医学人才。

一、法医学实验教学现状和存在问题

近几年,伴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扩张,研究生数量不断增加,而导师数量远不及研究生增长的速度,从而出现了一名导师带教多名研究生的现象。由于导师时间、精力有限,对带教的研究生往往不能进行个别化指导。面对人数众多的学生,在实验教学上通常采用与本科阶段实验教学类似的模式。先由实验教师讲授与本次实验内容有关的基本理论知识、实验原理、实验目的、操作步骤,教师示范操作或组织学生观看与实验内容有关的实验录像,然后学生按照教师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操作步骤完成实验。这种由教师主控的实验教学方法具有教学效率高、成本低、通用性强等优点,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研究生教育规模扩大化的趋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以教师为中心,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在实验教学中教师以讲授、灌输、演示为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学生往往只是被动接受学习,为了完成实验任务而机械性地参与实验,对于实验原理、方法、步骤及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没有进行认真思考、仔细观察、比较、分析和总结。以教师为中心、由教师主导的教学不利于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和创新意识的培养,影响了实验教学质量。

2.实验内容以验证性、演示性实验为主,缺乏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目前的法医学实验主要以参观大体标本、观察病理切片、进行血痕检验等验证性、演示性实验为主,实验内容多是为了验证法医学基本知识和理论。然而法医学实验教学的目的不仅仅是验证和巩固理论知识、学习基本实验操作技术,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养成科学的思维,学习科学的研究方法,能够准确、客观地提出发现问题、分析判断问题和处理解决问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缺乏不利于学生创新意识及综合能力的培养。

3.较为重视医学实验,忽视社会实践环节[3]。医学院校的法医学实验教学通常是在实验室里进行,以医学实验为主,较少组织学生参与法学社会实践。法医学是沟通法学与医学两个学科的桥梁学科,学生不仅要掌握与医学相关的实验技能,还要有通过医学现象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学生参与法学社会实践,将所学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运用到实践中,并通过实践检验所学知识和技能。

二、法医学专业研究生实验教学改革

1.更新教育观念,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改变以往以教师为主导,由教师控制信息传递的教学理念,将注入式教学逐步转变为启发式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加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注重师生间的讨论交流,教师更多担当组织者、引导者角色,遇到问题不是直接告诉学生解决的办法,而是教会学生如何搜集、查阅资料,通过学生们自己思考、观察、比较、分析而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4]。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以此来激发学生对学习兴趣和热情,逐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的能力。

2.组建教学团队。首先选拔一名法医学专业教学团队负责人,必须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娴熟的教学技巧,然后整合整合解剖学、形态学、机能学、生物化学、物理学等学科教师组建教学团队来开展教学,教学团队组建方式也可采取校内跨学科教师联合、校内与校外教师联合、国内与国外教师联合等,团队一定要注重老中青教师结合,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完善中青年教师的培训与培养机制。集多位教师集体智慧,充分发挥团队优势,努力打造一支结构合理、层次丰富、凝聚力强的教师梯队。改变以往由一名教师讲授全部章节的传统,实现由教学团队来完成整个教学过程,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和培养[5]。

3.开展CBL、PBL等实验教学法。开展案例式教学(CBL教学法)、以问题为导向的教学(PBL教学法)是当前高等教育教学方法改革的潮流和趋势。在法医学实验教学中,教师可以事先根据实验内容选择与之相关的典型案例,并提出一系列问题,让学生们在上课前搜集,查阅资料,预习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验操作方法,并在小组内就问题展开讨论。上课时,由学生结合搜集查阅的资料和对问题的思考对案例进行分析,小组内可以就分析中的错误和疑点展开讨论,然后教师将各方观点进行汇总,并进一步提出问题指导学生进行更深入的探讨,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6]。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学生对实验内容的原理和操作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在观察实验标本、切片,完成实验任务操作时可以将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相结合,带着问题和思考充分参与到实验过程。最后由教师指导学生对该案例和本次实验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整理和总结。这种以案例为引导、以问题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由教师进行指导的互动式、讨论式教学方法,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医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逻辑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知识应用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使法医学实验教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尸体解剖,通过观察大体标本在观察掌握各种组织器官的正常形态结构和损伤病变时的病理形态结构的基础上,直接参与尸体解剖,找到并认真仔细观察损伤和病变部位,判断可能的死亡原因,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在形态病理学实验、物证检验、毒物分析、动物实验等实验项目中设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让学生充分参与实验设计、实验准备和实验过程,如让学生参与病理组织切片的制作过程,学会对病理组织的取材、固定和脱水、透明、浸蜡、包埋、石蜡切片和染色的方法[7],以此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科学思维和创新精神,为今后参与科研和工作实践打下良好的基础。

5.拓展校外社会实践,早期接触案件[8]。社会实践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主要途径。法医学是沟通医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法医学的研究,其根本基于司法鉴定实践,学生在学校学习的法医学知识和技能最终是为了运用到司法鉴定实践中,为案件服务的。除在实验室进行实验教学外,还要创造机会组织学生参与到司法鉴定实践活动中,深入到司法部门或者民间的法医鉴定中心、政法院校的模拟法庭,接触真实、典型案例,与法医鉴定专家现场沟通交流,实地观摩尸体解剖、物证检验、活体损伤检验等真实鉴定活动,学习鉴定报告的制作、书写,熟悉法医工作的程序和过程,增强对所学专业的感性和理性认识,将所学医学理论和法学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分析判断案件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张益鹄.法医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2]周鑫.法医学实验教学内容规划和教学模式思考[J].科教文汇,2012,(07):137,148.

[3]郭娟宁.新形势下法医学专业实践技能培养模式的探讨[J].西北医学教育,2009,17(3):467-468.

[4]Zhang Lixia,Gu Yun,Cai Heng.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Conflicting between Clinical Practice and Taking Test of Postgraduate Of Medical Undergraduates[J].重庆医学,2014,43(25):3393-3396.

[5]倪艳波,张立霞,金昌洙.医学院校研究生导师团队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J].高校医学教学研究(电子版),2014,4(1):54-57.

[6]张妍霞,张立霞,倪艳波,栾希英.基础医学教育阶段医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J].高校医学教学研究(电子版),2013,3(4):10-12.

篇4

一、法医学鉴定人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对鉴定人的资格作了严格的规定:“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才有资格作为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是法律实践中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的人,他的资格获得有严格的规定。法医学鉴定结论,是法庭对人身伤害案的定案依据。法医学鉴定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我国法医鉴定人,必须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一般都是从医学院的法医专业本科毕业分配到公、检、法单位,专门从事法医检验鉴定工作;一部分则是从经验丰富的临床医师调任,并经过一段时间的鉴定工作,积累一定的工作经验后,经有关部门的考试、考核后才能获得鉴定人资格,所作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法庭质证的对象。法医鉴定权的授予:除了丰富的医学知识外,还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才能获得,这样有利于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实施。只有拥有扎实、丰富的专业知识并获取法医鉴定人的资格的法医鉴定人,才能赢得司法机关的认可,才能赢得被鉴定人的信任。

二、法医鉴定人应有很强的原则性

(一)严格鉴定程序的原则

所有的法医学鉴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委托而不应受理私人委托,保证鉴定人在司法机关委托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工作,从而确保鉴定结论的法律性、严肃性,避免因接受私人委托引起的不公或重新鉴定。坚持这一原则对鉴定人自身是一种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实事求是,科学鉴定,不受案情干扰的原则

首先,鉴定人接到司法机关的委托后,对被鉴定人的损伤特征和部位要详细描述、记录,必要时并照相固定,这是鉴定工作的基础。其次,要收集可靠的案情、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三是对掌握的所有材料用科学的方法及医学理论进行分析论证,对照人体伤害、伤残标准,实事求是地作出鉴定结论。四是始终站在法律、科学、公正的立场上,不为人情所动,不为权力所动,不为金钱所动,不受案情干扰。例如,笔者一朋友之女,被人从二楼推下,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到重庆某大医院治疗,用去医药费6万多元,要求鉴定为重伤;经认真检查其腰部的功能及脊椎骨折处的生长情况,脊椎经补骨愈合较好,腰部活动功能障碍未达到重伤规定的标准;双跟骨经内固定术,骨折愈合较好,没有脚弓的结构改变,双踝关节功能障碍也没有达到重伤规定的标准。在经过赖心的解释后,得到了被检者及家属的理解,相信司法鉴定结论是科学、公正的结论。

(三)注意辨别真伪的原则

作为法医鉴定人,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对被鉴定人的伤情进行真伪辨别。即对被鉴定人的所有材料(如:病历、CT片、X光片等辅助检查)认真审查,科学分析其与伤情之间的关系,从医学的角度能否解释,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的规律,当不能解释或出现矛盾时,要认真分析原因,必要时可在鉴定人的监督下进行复查,以确保被用做鉴定依据的辅助检查的真实性。如:某男性,腰部外伤,疼痛、血尿10天,来做鉴定。病历记载:损伤第一天,尿常规:红细胞(+++);三天,尿常规:(++)``````第九天,尿常规:红细胞(+);CT及B超检查:双侧肾脏及膀胱均未见异常。第十天作鉴定进行尿常规检查,红细胞(满视野),显然不符合医学规律,鉴定人认为被鉴定人的血尿可能是诈病行为所致,并安排第12天尿常规检查,留尿时鉴定人跟随其后,当被鉴定人正划破他的左手中指向尿液中滴血时被抓个正着,揭穿了诈病血尿的阴谋从而保证了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

(四)根据司法部关于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鉴定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自己的鉴定,意见不统一时,保留个人意见,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无条件鉴定时,应拒绝鉴定,必须坚持应有的原则和立场。

三、法医鉴定人应掌握接待、咨询的灵活工作技巧

(一)按程序进行鉴定,检查要自己动手

面对被鉴定人及家属,鉴定人要始终按照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对鉴定人的损伤必须亲自检查,明确是否有损伤,确定真伪,区分诈伤或造作伤。对检查到的损伤进行记录或者照相固定,并对损伤进行初步估计。使被鉴定人家属感到鉴定人工作的认真、细致。

(二)科学回答被鉴定人及家属的咨询问题

被鉴定人及家属对自己的伤情比较关心,有可能咨询一些与自己伤情有关的问题,鉴定人应注意运用科学的法医学理论,使用通俗语言,使咨询者比较容易听懂。在回答咨询时,要给咨询人讲一些鉴定人的原则、鉴定人的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他们明白法医鉴定是一种非常严肃、认真的科学鉴定,鉴定结论是一种公正、客观的科学依据。使被鉴定人及家属充分感觉到鉴定人的学识、水平和公正态度,从心理上取得被鉴定人及家属的信任。

(三)服务态度要和谒、语调要平缓

在法医学鉴定过程中,鉴定人的态度是被鉴定人应当注意的要素之一。被鉴定人往往会通过鉴定人的表情和语调来预测自己的伤情鉴定结论,并通过鉴定人的一些细微动作,来评价鉴定人的服务态度和技术水平。鉴定人面对初次来被鉴定的当事人,如果表情过分严肃,板着面孔,说话生硬,会使受害后本来心理状态已非常复杂的被鉴定人产生畏惧心理或产生各种猜疑心理,从而产生不信任。这一方面也是导致产生重新鉴定的一个原因。

四、鉴定人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人们对任何事物的感觉,都带有明显的主观因素,都受当时心理状态的影响。因此,鉴定人是否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对鉴定结论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人们在相互交往过程之中,对对方的性格都非常关心。因为通过了解其性格,可能预测此人对人对事所表现出来的态度。被鉴定人及家属在与鉴定人的交往时,特别注重鉴定人的性格,原因就在于此。被鉴定人及家属在接触鉴定人时,其心理上最多的是了解自己的损伤是什么伤情程度,这种伤情在案件处理时对方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及对自己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希望鉴定人能够尽快地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或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对其所关心的问题总是希望给予满意的答复。被鉴定人在陈述自己被害的过程中,总是想把所有对自己有利的情节全部向鉴定人诉说。这时,鉴定人应当理解被鉴定人的这种心理,同时耐心地听取被鉴定人或家属的倾诉。因为这既能赢得被鉴定人的信任,又能全面了解案情,对鉴定人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有益。如果被鉴定人或家属面临的是一个性格急躁、爱冲动的鉴定人,加上时间紧、工作忙等原因,就可能表现出不耐烦的情绪,甚至打断被鉴定人的诉说,鉴定人的这种急躁性格,很有可能失去被鉴定人的信任,导致重新鉴定。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新鉴定情况出现,鉴定人应当自觉地进行个人性格的修养,克服急躁、冲动的不良性格,要养成良好的性格。因为良好的心理素质是法医学鉴定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五、鉴定人应树立良好的外表形象

篇5

提高对法理学重要性的认识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和核心,法理学“通过捕捉和表达所处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为当时的法律体系、法学体系的建立寻求思想基石,或者为法律制度和法学的变革提供精神推动力量”[3]63。这说明法理学对法学学生来说,既提供专业基础知识,又培养法学价值观念。如果没有法理学基础知识的学习,部门法的学习势必举步维艰;而缺乏现代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的法科毕业生会欠缺法律信仰和法律思辨的能力,即使其从事法律工作也至多是个法律操作者,对待社会法律问题不能把握其深层次的价值观念,体现不出法律工作者的法治情怀,往往被媒体或权力所左右,最终不是把法律作为信仰而只是作为一种谋生的职业。诚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弗兰克指出的那样,出任司法高位者,必须具有哲学家、历史学家和先知的素质[3]19。而法学本科新生刚刚从高中进入大学,对于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刚刚开始接触,他们的法律意识往往比较简单、浅薄,需要教师去进行启蒙,为一张白纸画上基本的框架,法理学作为专业基础课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成功的法理学教学可以为他们灌输基本的法治理念,培养法治信仰和职业法律精神,塑造理想的职业人格。这样就能及早确立学生的职业意识,明确学习方向,同时完善学生的人格,培养其理性、坚毅、热爱自由、维护正义的职业特质。不成功的法理学教育,则是缺乏价值支撑的应试教育,将有趣的法学教育变成了枯燥的法条机械记忆,因此,应提升对法理学的重视,真正保证法理学的核心地位,在课时、师资和教研方面凸显其重要性。

编写独立学院适用的法理学教材

针对目前独立学院法理学教材比较混乱的情况,独立学院应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统一规划法学专业本科教材,因为法理学是大一新生最先接触的一门课,教材的好坏直接影响学生对法学的印象和学习法律的兴趣。适用于独立学院的法理学教材,至少应符合以下两点:首先,作为独立学院法科学生使用的法理学教材,应当有针对性地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量身定做,要通过教材改变学生那种以为法理学知识枯燥、空洞、无用、低级、远离生活、不着边际的错误印象。这就需要教材编写者既要吸收鲜活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和深刻的法哲学成果,完整、准确地展示法理学的真实面貌,让教材所传授的知识是权威的、经典的和有实践意义的;其次,鉴于独立学院学生的层次与母体学校以及高职高专有别,教材要深浅适度,既要完成法理学的使命,向学生传授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又要避免理论过于复杂和难以理解,同时要突出实用,对相关的社会现实法律问题有所体现,增强教材的现实性和趣味性。为达到这种效果,应用于独立学院的法理学教材可以考虑多增加法律历史典故、法学家介绍、法理学经典案例和法律故事,并做到教材能够和社会热点事件问题结合、和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实际结合,因为法学专业涉及到的是社会问题,而社会问题来自于社会现实,只有理论能够为社会实践服务,才能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

法理学课程分两段教学

依据认识的规律和法理学的基本特点,应该分阶段教授法理学:一是在大学一年级法科学生开设法理学基础理论课,主要包括法学导论、法的本体和法的运行,教学内容完全是知识性的,重在让学生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侧重于学生法学知识的“入门”引导,解决目前法理学教学中因学生刚进入大学即学习此类抽象理论知识而不能很好接受的问题,为今后分门别类地学习法学其他学科奠定专业基础;二是在大学三年级开设法理学原理课,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法的一般理论和方法论,内容应包括法的价值、法的起源与发展以及法与社会,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之所以要提倡分阶段教学,是因为这符合认识的规律。把法理学这门理论课放在大学一年级开设,就是遵循演绎法的学习方法,其优点是能够为初学法律者系统地提供一整套法学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价值观念,但法理学特点是以理论阐释理论,对于独立学院的学生来说,这确实有点勉为其难,因为其本身理论水平的欠缺,加之法理学的抽象性和大学一年级学生对法律的知之甚少,许多法理学知识很难理解,但是如果不放在大学一年级开,而放在大三甚至大四开设,遵循着归纳法的认识规律,先让学生学习具体的部门法,再学习法理学,学生又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和不能熟悉许多法律术语,在其部门法学习中需要另外补充许多法律概念,也不能理解其他部门法背后的支撑原则和理念。所以理想的方法是大学一年级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基本法律制度,这样在学习部门法时就有了一定的专业基础;同时大三的学生经过部门法的学习,获得了具体的法律认识后,对部门法有了基本把握,对其进行法律技能方面的训练就成为可能,在此基础上涉入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等技术层面和法学方法的内容,再总结法律背后所渗透的价值和理念,可以使法理学知识更加生动具体而容易理解,正如霍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4]同时这也有助于高年级法科学生的考研、司考和做毕业设计。

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以向学生灌输确定性的知识为特征,针对独立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我们还应该坚持这种教学方法,同时要结合其他教学方法,提高法理学的课堂生动性,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首先,在课堂讲授方面,宜以一本教材为主,便于学生依托教材自学。理论讲授应深入浅出地精讲,教学内容要重点突出、详略得当,要积极结合社会热点问题,注重对一些重点疑难问题的分析和挖掘,并适当介绍国内外理论界对重要法理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和研究兴趣,开阔视野。其次,教学中尽量多采用案例教学,使抽象问题生动化。法理学需要用案例来阐释,在缺少合适的典型的而又真实的案例的情况下,需要教师下工夫收集、整理教学案例,并逐渐形成教学案例库。再次,借助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学手段,如多媒体课件、视频、图片等增加教学的直观性和生动性,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改善教学效果,解决法理学内容抽象枯燥的问题。比如,可以将《大家看法》节目中一些鲜活、生动、有说服力的相关案例的视频穿插于多媒体课件中,教师进行点评式教学,或者组织学生观看法制电影像《盲山》、《秋菊打官司》等,要求学生写出观后感,以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和现实关怀。还可以采用讨论式的教学方法,通过讨论,让学生有思考、发言和论辩的机会,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同时锻炼口头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也可将教材教学与阅读经典相结合,教师在讲授教材内容时,穿插相关经典著作的背景和内容介绍,引导学生去阅读经典,激起他们对经典的兴趣;同时给学生开出经典书目,供学生选择阅读,如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和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等,经典教学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理论思维和法理感悟能力,增强学生的历史感,提高其理论素养。最后,在法理学实践教学方面,可以引入诊所式教育,包括法律咨询、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社会调查、实习等。“诊所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是一种由学生亲自担任法律关系中的某一角色,具体参与法律实践来思考法律问题的活动[5]。例如对重要案件的庭审观摩和模拟法庭,要求学生写出评论报告,以此来培养法律技能和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这不仅给予学生法学技能方面的训练机会,进一步增强对法理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同时也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增强其关心社会的情感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人才。

篇6

关键词:法医 鉴定 素质

[中图分类号]R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童编号]1672-8602(2m5)04-0040-0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第2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5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的规定,相应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涉及民事赔偿的《道路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等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均要求法医学鉴定人,在实践中根据被检者的具体情况,作出与客观情况一致的结论,便于司法机关作出正确的判定。同时,这也就对法医鉴定人自身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一、法医学鉴定人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我国法医鉴定人,必须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一般都是从医学院的法医专业本科毕业分配到公、检、法单位,专门从事法医检验鉴定工作;一部分则是从经验丰富的临床医师调任,并经过一段时间的鉴定工作,积累一定的工作经验后,经有关部门的考试、考核后才能获得鉴定人资格,所作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法庭质证的对象。法医鉴定权的授予:除了丰富的医学知识外,还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才能获得,这样有利于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实施。只有拥有扎实、丰富的专业知识并获取法医鉴定人的资格的法医鉴定人,才能赢得司法机关的认可,才能赢得被鉴定人的信任。

二、法医鉴定人应有很强的原则性

(一)严格鉴定程序的原则 所有的法医学鉴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委托而不应受理私人委托,保证鉴定人在司法机关委托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工作,从而确保鉴定结论的法律性、严肃性,避免因接受私人委托引起的不公或重新鉴定。坚持这一原则对鉴定人自身是一种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实事求是,科学鉴定,不受案情干扰的原则 首先,鉴定人接到司法机关的委托后,对被鉴定人的损伤特征和部位要详细描述、记录,必要时并照相固定,这是鉴定工作的基础。其次,要收集可靠的案情、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三是对掌握的所有材料用科学的方法及医学理论进行分析论证,对照人体伤害、伤残标准,实事求是地作出鉴定结论。四是始终站在法律、科学、公正的立场上,不为人情所动,不为权力所动,不为金钱所动,不受案情干扰。

(三)注意辨别真伪的原则 作为法医鉴定人,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对被鉴定人的伤情进行真伪辨别。即对被鉴定人的所有材料(如:病历、CT片、X光片等辅助检查)认真审查,科学分析其与伤情之间的关系,从医学的角度能否解释,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的规律,当不能解释或出现矛盾时,要认真分析原因,必要时可在鉴定人的监督下进行复查,以确保被用做鉴定依据的辅助检查的真实性。

(四)根据司法部关于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鉴定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自己的鉴定,意见不统一时,保留个人意见,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无条件鉴定时,应拒绝鉴定,必须坚持应有的原则和立场。

三、法医鉴定人应掌握接待、咨询的灵活工作技巧

(一)按程序进行鉴定,检查要自己动手 面对被鉴定人及家属,鉴定人要始终按照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对鉴定人的损伤必须亲自检查,明确是否有损伤,确定真伪,区分诈伤或造作伤。对检查到的损伤进行记录或者照相固定,并对损伤进行初步估计。使被鉴定人家属感到鉴定人工作的认真、细致。

(二)科学回答被鉴定人及家属的咨询问题 被鉴定人及家属对自己的伤情比较关心,有可能咨询一些与自己伤情有关的问题,鉴定人应注意运用科学的法医学理论,使用通俗语言,使咨询者比较容易听懂。在回答咨询时,要给咨询人讲一些鉴定人的原则、鉴定人的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他们明白法医鉴定是一种非常严肃、认真的科学鉴定,鉴定结论是一种公正、客观的科学依据。使被鉴定人及家属充分感觉到鉴定人的学识、水平和公正态度,从心理上取得被鉴定人及家属的信任。

(三)服务态度要和谒、语调要平缓 在法医学鉴定过程中,鉴定人的态度是被鉴定人应当注意的要素之一。被鉴定人往往会通过鉴定人的表情和语调来预测自己的伤情鉴定结论,并通过鉴定人的一些细微动作,来评价鉴定人的服务态度和技术水平。鉴定人面对初次来被鉴定的当事人,如果表情过分严肃,板着面孔,说话生硬,会使受害后本来心理状态已非常复杂的被鉴定人产生畏惧心理或产生各种猜疑心理,从而产生不信任。这一方面也是导致产生重新鉴定的一个原因。

四、鉴定人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篇7

【关键词】法医鉴定结论;司法实践;价值体现

1 法医鉴定结论概述

1.1 法医鉴定结论定义

法医鉴定结论是当前司法实践程序中开展相关技术性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从广义层面来说,法医鉴定指的是采用法医学的相关技术与理论对有关人身伤亡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解决的科学鉴定体系;[1]从狭义的层面来说,法医鉴定主要是指对某一案件提供的法医学方面的明确鉴定。

1.2 法医学鉴定主要内容

将肤纹、毛发、人像、骨骼等作 研究对象,采用人类学技术与相关理论作为基础,从而对相关问题进行解决的法医人类学;法医鉴定主要划分为自然急死、非自然死亡以及研究与损伤等相关问题的法医学思想及理论;将活体作为研究对象,采用临床医学与法医学的相关理论技术对相关问题进行解决的法医临床学;运用仪器及化学理论方法作为研究手段,对与中度有关的问题进行解决的法医毒理学;采用免疫学以及血清学等方法对组织、体检以及血液等进行检验,从而对有关问题进行解决的法医血清学;采用牙科学的相关知识与理论,对相关问题进行解决的法医牙科学。[2]其他法医鉴定如法医妇产科学、法医昆虫学等。

2 法医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体现

2.1 确实化价值

确实化价值主要指的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审判人员根据相关法医鉴定结论可以证明其他证据的客观性或合法性程度。法医鉴定对于确认案件中相关证据材料的可靠性与真实性是具有很大帮助的,这也可以看出法医鉴定结论能够作为印证其他证据,决定证明力强弱及最终取舍的特殊方式。

2.2 侦查指向价值

在侦查期间,法医鉴定是侦查的一种手段。在这一期间的法医鉴定结论是不能够作为定案最终的依据的。但对于开展侦查活动的人员来说,鉴定的指向性作用很明显。法医鉴定可以作为办案的线索,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及案发现场的重建有着重要意义,并且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侦查范围、选择侦查途径。如果出现了新的样本与检材,则原本具有倾向性的鉴定结论就很有可能变为确定性的结论,此时就可以作为法庭审判时最终的定案依据。[3]

2.3 证明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法医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主要指的是其本身作为一种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证明案件的性质或事实。

法医鉴定结论证明价值的体现形式主要可以划分为独立证明与辅助证明。与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法医鉴定结论对于某案件中的相关问题的证明能力是无可替代的。然而,鉴定结论虽然具有很高的科学性,但不能就此认为其具有极高的证明价值。如果将法医鉴定结论过分认可,则可能使得法医鉴定结论实际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被夸大。

总之,法医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与客观性是确保其自身证明价值与确实化价值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得到清晰体现的重要基础。法医鉴定结论是我国法律理论实现公正、效率以及时代价值的必不可少的一项手段。[4]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正是由于法医鉴定结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并且依据刑事案件的不同性质,其可能是主要证据与关键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法医鉴定结论可以在多层次、多方面发挥出自身的作用与价值,而不是局限于某一种特定的用途。

法医鉴定结论有别于临床医学诊断,尽管当偶尔在诉讼程序中出现时,二者的目的时一致的,但主要的任务都是为了更加科学、公正地解决与法律有关的医学方面问题。就行为性质而言,通常的临床诊断与治疗,很难具备诉讼的鉴定性质。法医鉴定结论与临床诊断相比较而言,前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价值更高,并且对案件的审理、证据的提供方面作出的贡献相对更大一些。

结语:

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鉴定结论被明确规定为七大证据之一。作为司法鉴定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医鉴定结论对于案件的性质、印证其他证据、当事人责任能力确认等方面的真实性通常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由此可见,完善法医鉴定制度,价格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排除,从而确保得出的鉴定结论具备科学性与有效性,是判断诉讼立法是否完备的一项重要标志。

【参考文献】

[1]张高聪.痕迹鉴定结论在司法中应用的价值与展望[J].法制博览,2015,04:161-162.

[2]卫红.法医鉴定结论准确性的影响因素及应对措施[J].河南医学研究,2014,09:149-152.

篇8

及确定权重指数.应用模糊数学综合评判的方法,对法医学鉴定质量进行评价与控制,并结合实例分析如何应用模糊数学综

合评判的方法对法医学鉴定质量进行评价与控制。结果该方法对法医学鉴定质量具有有效的评价与控制。结论模糊数

学综合评判可作为法医学鉴定质量评价与控制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模糊综合评判;法医学鉴定质量;评价与控制

【中图分类号】d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oo7—9297(20__)02—0122—04

the study of evaluation and control of the quauty of medicolegal appraise. u moo—wang,su li,l1 yong—hong.depart—

ment offorensic medicine,wannan medical college,wuhu,china 241001

【abstract】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efective way to evaluate and control the quality of medicolegal appraise.method choose

the evaluation factor and grade,asc>:请记住我站域名/

apply this method. result this method is efective for evaluating and controlling the quali~ of medicolegal appraise. conclusion

the synthetic evaluation for the quality of medicolegal appraise by fuzzy mathematics could be used in evaluation and control of the

quality of medicolegal appraise.

【keywords】synthetic evaluation,quality of medicolegal appraise,evaluation and control

法医学鉴定是运用法医学理论和技术解决法律

问题的活动,即法医学鉴定人受鉴定机构指派、运用

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医学和法医学问题进行分

析研究,并以鉴定书的形式完成鉴定的过程。法医学

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鉴定机构众

多,鉴定人员水平不一,加之可能受到各种主、客观因

素的影响,因此会出现鉴定差错或缺陷,影响其质量

和声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司法制度的

改革。法医学鉴定质量的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提高鉴定质量势在必行.进行质

量评价与控制就是其主要内容之一。

法医学鉴定过程涉及多个方面。受多种因素影

响,进行鉴定质量评价或控制不能简单地通过肯定或

否定的形式。应从多个因素着手进行综合考虑和全面

评价。本文即通过法医学鉴定的具体实例。探讨应用

模糊数学综合评价法进行法医学鉴定质量评价与控

制的可行性,为鉴定机构、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提供

参考

因子选择与资料来源

、因子选择

法医学鉴定自案件委托受理开始到鉴定书发出。

一般包括委托、受理、检验、分析、结论等几个主要环

节。具体地说,要求做到:(1)委托单位真实,委托事项

明确、合理;(2)案件鉴定人专业范畴及技术职称与所

受理的案件鉴定要求相符合;(3)送检材料详细,法医

学检验全面、细致、科学;(4)分析说明论据科学充分,

引用法律及鉴定标准条款和/或医学原理合理、适当:

(5)鉴定结论准确,与鉴定要求相符合;(6)鉴定书条

理清晰,语句通顺,用词准确无歧义;(7)鉴定完成具

有时限性,即受理时机恰当,检案及时。按时结案。根

据以上要求,将评价因子定为委托、受理、检验、分析、

结论、文字、时限等7项。

二、资料来源及一般情况

本文资料来源为我系实际鉴定案例。法医学鉴定

质量评价实例以我系随机抽取的具体鉴定案 、勺蓝本

进行;质量控制资料为我系20__年、20__年i从j年受理

【作者简介】吴茂旺(1968一), 男, 汉族, 医学硕士,讲师, 主要从事法医教学与鉴定工作。tel:+86—553—3932243:e—mail:

wmwxq2oo3@yaho .corn.a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3卷(第2期)

的鉴定案例,按上述7项指标进行统计处理,见表1。

表1 20__、20__年法医学鉴定质量指标

table 1. the index of the quality of medicolegal appraise in 20__ and 20__

· 123 ·

方法

按模糊综合评判的方法进行。

1.对一个评价系统给出一个评判指标集合x和

评判等级集合y。x={x1,x2,x3⋯.,xnl ,x为评价指

标集合;y={y1, y2, y3,... ,yml,y为评判等级集

合。本文评价指标为上述选定的评价因子,即x=(委

托,受理,检验,分析,结论,文字,时限); 将法医学

鉴定质量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级别,

即y=(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并建立模糊评价

表,见表2。

2.建立x,y的模糊评价矩阵r:

rij表示根据第i个指标对评价对象作出第j种评

价的可能程度(隶属度)i=l,2,...,m且必须满足σrij=

l。

3.设置指标的权重分配a:简记为a=(al,a2,...,

注:ol为20__年,o2为20__年。

an),且σai_1。本文权重分配经征求资深法医、法官、

律师等意见后确定,a=(o.08,0.12,0.18,0.22,0.25,0.09,

o.06)见表2。

4.矩阵合成:根据模糊矩阵乘法原理,将a与r

合成,得到评判b,b=axr=(bl,b2,...,bm)。

5.对b进行归一化处理:为方便比较,令σbi=l,

并设归一化处理结果为模糊集合c,则c=(bl/σbi,

b2/σbi,..., bndσbi)。

6.根据最大隶属度判断:取ci最大数值所对应的

评价等级为最后判断结果。

结果

、法医学鉴定质量评价举例

1.应用上述所介绍的方法,随机抽取我系实际受

理的某份鉴定案例进行评价,评价初步资料见表3。

2.建立模糊矩阵:

r=

o.1

o.3

o

o

0.4

o

o

o.8

o.6

0.4

o.5

o.5

o.6

o.4

o.1

o.1

0.4

o.3

o.1

o.3

0.4

o

o

o.2

o.2

o

o.1

o.2

· 124 ·

o.1

o-3

o

o

o-4

o

o

o.8

o.6

o.4

o.5

o.5

o.6

o.4

o.1

o.1

o.4

o-3

o.1

o-3

o.4

o

o

o.2

o.2

o

o.1

o.2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3卷(第2期)

1.确定各指标评价等级范围。根据法医

学鉴定的要求,参考临床医疗质控标准,制

定以下等级标准范围,见表4。

2厶.确‘州 定评l 价 l因素尔 集合口uu 和ih 评l判/ 等可帆级不集

合v。u:{ui1={委托,受理,检验,分析,结论,

= (o· 44,0.521,0.234,o· o 文字

时 } ‘i

:(1,2,...,7);v:{vj}:{优秀,良

好,合格,不合格},i=(1,2,3,4)。参见表2。

3.确立权重a。a=(o.08,0.12,0.18,0.22,

0.25.0.09,0.06), 参见表2。

4.建立各模糊评价矩阵r

3.矩阵合成。将模糊矩阵r与a合成,得出综合

评判结果b:

b=axr=(0.08,0.12,0.18,0.22,0.25,0.09,0.06)o

因评价因素较多,采用m(·,+)算法。[1】应用此种

算法, 归一化后处理后得b}=(o.144,0.521,0.234,

0.101),与b相同。

4.综合评判结果。根据最大化原则,找出b}的峰

值为0.521,得出评判结论:该份法医学鉴定质量为良

好。

二、法医学鉴定质量控制举例

r= 1,r中的各元素rj为因子ui对评vj作出的隶属

度。根据各年12个月内各评价因素在其评价等级标

准范围内的频数分配建立模糊关系见表5。

5. 模糊综合评判。 根据b =

a*r评判公式计算出20__年和20__年的综合评价

结果。经计算求出b01及b02:

求得b01=(0.246,0.5056,0.1464,0.102)。同理可得

b02-0.2642,0.4801,0.1514,0.1043)。按最大隶属度原则

进行评判,20__年法医学鉴定质量为“良好”,20__年

法医学鉴定质量也在“良好”的范围。但20__年的隶

表2 法医学鉴定质量模糊评价表

table 2.the list of the quality of medicolegal appraise by synthetic evaluation

编号: 案件类型: 参评人:【】法医【】法官【】律师

表3 法医学鉴定质量评价论域

table 3.the evaluation field in the quality of medicolegal appraise

属度为0.5056,20__年的隶属度为

0.4801。两者相比,20__年比20__

年高,由此判定20__年法医学鉴

定质量比20__年好。

讨论

模糊数学(fuzzy)是美国控制论

专家、数学家查德fzadeh)1965年

提出的,是用来研究和处理模糊事

物或现象的数学方法。综合评判就

是对受到多个因素制约的事物或

对象做出一个总的评价,由于从多

方面对事物进行评价难免带有模

糊性和主观性,采用模糊数学的方

法进行综合评判将使结果尽量客

观,从而取得更好的实际效果.综

合评判方法在实际应用中最为广

泛。

法医学鉴定不仅要求鉴定结

论准确,对涉及鉴定全过程中诸如

委托受理、检验分析、鉴定文书的

书写等各个环节均要做到客观、公

正、科学,【2]而这些环节与鉴定结

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如果

没有明确的委托事项、案件鉴定要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3卷(第2期)

表4 评价指标等级范围(%)

table 4 .the range of the evaluation factor (%)

表5 评价因素模糊关系

table 5.the fuzzy relation among in evaluation factors

b01=a ro1=

0.08

0.12

0.18

0.22

0.25

0.09

0.06

×

0.80

0.16

0.14

0.11

0.39

0.17

0.01

0.16

0.63

0.53

0.69

0.45

0.49

0.22

求与案件受理人专业不符、缺少认真细致的检验以及

文字表达不规范等均可影响到法医学鉴定质量.从而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引起分歧与争议。因此,对法医学

鉴定质量的评价不能只从某一点或某一项出发.而应

全面考虑,综合评价。在法医学鉴定质量的实际评价

中,各个方面的内容常常不是非对即错的关系。而是

表现为部分正确或部分错误的特点,具有模糊性,采

用模糊数学综合评判的方法来评价法医学鉴定质量

以及对法医学鉴定质量进行控制具有科学性和可行

0.04

0.16

0.17

0.08

0.11

0.23

0.46

0.05

0.16

0.12

0.05

0.11

0-31

· l25 ·

确定法医学鉴定质量的评价因

素及其权重指标是较为关键的问题。

通过分析,作者认为法医学鉴定主要

包括如委托、受理、检验、分析、结论

及鉴定文书的书写与发出等多个方

面的内容,因此将“委托、受理、检验、

分析、结论、文字、时限”等7个方面

内容作为评判因子,这7个因子包括

程序因子也包括实质性医学技术方

面的因子,既可分开评价,也可综合

一并评价,为使评判结果的全面性,

故从鉴定的整体出发,本文将两个文

面的内容一并予以评价。因子权重的

确定有多种方法,如专家估测法、频

数统计分析法、因子分析法及模糊逆

方程法等,ⅲ 因法医鉴定质评方面的

参考资料较少,本文中7个因子所占

的权重主要参考多名资深法医学鉴

定人员及法官、律师等人的意见后综

合确定,属专家估测法。因本文旨在

对法医学鉴定质量进行评价和控制

的可行方法进行探讨,在评定因子及

其权重的确定方面有待于进一步研

究。

模糊数学综合评判的方法可以

对某一份案例的法医学鉴定进行评

价,判断其鉴定质量的优劣。也可对

同一案例不同鉴定机构所作的多份

鉴定进行评价。应用评价结果来判定

某份法医学鉴定的可信度,从而帮助

案件审理机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决

定是否采信。

模糊数学综合评价方法还可用

于鉴定机构鉴定质量的控制、各鉴定

机构鉴定质量的总体比较,这对鉴定

机构自身的管理及各个鉴定机构所隶属的主管部门

的管理都有实际意义。此外,模糊综合评价法是对受

多因素影响的模糊现象做出综合评价的一种量化的

数学方法。通过此种方法,为法医学鉴定质量的计算

机化管理等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

参考文献

【1] 荩垆.实用模糊数学【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9.189

【2] 梅玉兰,常林.试论法医学鉴定缺陷【j】、法律与医学杂志,1998,5(2):

推荐期刊
  • 法医学
    刊号:31-1472/R
    级别:CSCD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