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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征收方式8篇

时间:2024-04-08 14:45:3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税收的征收方式,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税收的征收方式

篇1

[关键词]住房政策;税收政策;住房保障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2-0027-02

税收政策在美国住房体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美国政府每年在住房税收方面的支出大大超过财政资金的直接投入力度。我国住房税收制度尚待完善,美国住房税收政策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应结合我国国情和现状,有选择地吸收借鉴。

1美国住房税收政策的主要做法

1.1刺激住房消费和交易:各类税收减免和实行低税率

一是对购房的抵押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即允许购房者在计算联邦个人所得税时在应纳税收入中减去该年度中支付抵押贷款的利息。从1997年起,允许有房户从其应纳税收入中减去基本住房(也即“一套房”)和价值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第二套住房的住房抵押贷款利息。对房贷利息的税收减免是联邦政府最大的税务支出项目之一,2010财政年度约减免税收908亿美元。二是对基本住房缴纳的房地产税免征个人所得税。即允许有房户从应纳税收入中减去他们在该纳税年度中为基本住房缴纳的房地产税。通过该项政策,2010财政年度约减免税收150亿美元。三是实行低的住房交易税率。美国的房屋交易税率大大低于我国的营业税率。不同的州税率不一样,从科罗拉多州的001%到德拉瓦尔州的2%不等。有5个州不征收房地产交易税。四是对住房出售资本利得税进行减免。1997年《纳税者负担减轻法案》统一了减免标准,扩大了受益面。根据该法案,有房户出售过去5年内居住满2年(可以是不连续的)的基本住房的(部分)获益可免缴联邦资本所得税。单身的有房户免征资本利得税的最高收益为25万美元,已婚夫妇免征资本利得税的最高收益为50万美元。通过该项政策,2010财政年度约减免税收150亿美元。

1.2打击房产投机:征收房地产税和限制课税减免范围

一是对土地和房屋征收房地产税,又称不动产税。这项税收需每年缴纳,95%由地方政府征收,税法由各州制定。目前美国的50个州都征收房地产税,税基是房地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税率在1%~3%。房地产税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住房过度消费和投机也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二是限制税收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比如,在征收联邦个人所得税时,住房抵押贷款利息扣除只适用于基本住房和第二套住房,房地产税扣除则只适用于基本住房。各州通过发行免息债券,给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低息抵押贷款,这也仅适用于首次购房,并且要求住房价格不超过地区平均住房价格的90%。出售住房资本利得税的豁免仅适用于基本住房,而且每两年只能享受1次。若购入卖出间隔超过一年,则资本利得税适用的税率较低。若购入卖出间隔不超过一年,则与一般所得税的税率相同。

1.3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住房保障:对供需双方的课税减免

一是通过债券收益免税,为中低收入者购房提供通过债券融资的低息抵押贷款。各州为给首次购房的中低收入住户(收入不高于当地收入平均水平的115%)提供低息抵押贷款而发行了抵押贷款收益债券,购买收益债券所赚取的利息免征所得税。以债券收入提供的低息贷款,可用于购买新建住房或者现有住房,要求住房价格不超过地区平均住房价格的90%。二是通过债券收益免税,为多户住房项目开发商提供低息抵押贷款。能够获得这类贷款的出租房项目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如至少应有20%的住房单元必须为收入不高于地区平均水平50%的家庭保留,或者40%的住房单元必须为收入不高于地区平均水平60%的家庭保留。三是为低收入住房的开发商提供税收补贴。该政策允许建设“廉租房”的投资商在10年内,每年从应缴的联邦个人所得税中减去该不动产“资格基数”的一个固定比例。“资格基数”的计算与项目中低收入住户单元所占的比例、项目是否位于房价相对收入偏高的“困难开发区”及低收入家庭集中的“合格人口普查区”等有关,主要是鼓励在某些特定地区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出租房。用于计算税收补贴占“资格基数”的比例,则向新建项目和重大修缮项目倾斜,最高可达70%,而对于修缮费用较低的不动产则税收补贴的比例也较低。政府对享受补贴的住房单元规定最高房租,一般为地区平均户收入的15%左右。

2对美国住房税收政策效果的评价

2.1普惠式住房消费税收优惠对于减轻购房负担、刺激住房消费起到了较好效果,但存在受益不公平问题

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以直接税为主,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5%左右,因此运用个税杠杆刺激房地产业非常有效。但是,高收入家庭从中获得的收益远高于低收入家庭;同样收入的有房户和租房户,有房户享受的收益更多。因为美国所得税采用的是累进税率,对于同样的扣除额,高收入家庭所产生的免税效应更大。另外,收入越低的家庭,课税减免兑现的可能性越小。针对此问题,全国低收入住房联盟(NLIHC)就明确提出“反对使高收入人群获益的税收减免,降低税收帮助低收入人群”。

2.2房地产税和其他税收政策工具对房地产投机行为起到了显著抑制作用

对于很多有房户来说,每年征收的房地产税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且,房价越高,房地产税赋越重。这就使得很多家庭作出购房决定时不仅要考虑购房成本,而且要考虑保有住房的税收成本。因而,大多数家庭购买和拥有住房时会从自己的真实需要和承受能力出发。房地产税也是州政府调控土地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能够有效地阻止乱占地、占好地、占大地的现象发生,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住房开发的投机。住房税收减免也主要是针对基本住房即“一套房”,这种对自住房和投资性购房的区别对待政策,进一步强化了税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

2.3运用税收政策保障中低收入住房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美国的税收减免政策在为给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和独特的作用。提供给中低收入购房者和住房开发商的低息抵押贷款,都是通过免除收益税的债券进行融资的。政府对低收入出租房(“廉租房”)最大的一项支出并不是通过直接资助联邦公共住房项目,而是低收入住房税收补贴项目。这一政策吸引了大量私人资本参与中低收入住房建设,有效扩大了廉租房供给,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它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到2007年,平均每年完成项目1500个,累计完成1.9万个廉租房项目,建设了140多万个住房单元。税收补贴的方式也非常灵活,地方住房管理机构在决定符合补贴条件的住房类型时有很大的裁量权,可以有选择地鼓励开发商提供针对老年人和其他特殊需求人群的廉租房,或者有选择地将廉租房建在市区或郊区。

3对我国的启示

3.1税收政策要严格区分自住性需求和投资性需求

美国的住房税收政策最大的特点是区分自住性需求和投资性需求,对其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在保证人们基本住房需求、刺激房地产业发展的基础上,有效抑制了房地产投机行为,使房地产市场在健康轨道上运行。各类税收的减免主要限于首要住房(一套房),包括降低首要住房交易环节的税负,方便消费者根据自己的财务情况和居住需求动态调整自己的住房状况。我国目前住房税收政策的设计,也应借鉴这一点,使税收作为一种基本工具,能够起到既保障基本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又打击房地产投机、避免房地产泡沫的重要作用。

3.2通过税收优惠减轻自住性需求购房负担

我国目前商品住房价格过高,普遍超出了普通家庭的承受能力,通过住房抵押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来降低消费者的负担、进一步繁荣住房市场是一种有益的选择。目前,我国已经实施了公积金贷款利息免除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可进一步扩大到商业贷款。但要看到的是,美国是以直接税为主的,个税占财政总收入比例55%左右,运用个税杠杆刺激房地产业容易见效。而我国目前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25%,缴纳个税的居民比例也仅有30%,即便我国采取住房消费方面的税收优惠,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作用也不能与美国相比。另外,课税减免政策应精心设计,平衡好租房户、购房户之间以及不同收入阶层人群之间的关系。

3.3房地产税是非常有效的调控手段,应尽快开征

征收房地产税从而提高住房的保有成本是美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主要手段。从居民的角度看,房地产税是在住宅上仅次于房屋贷款的第二大支出。它有效地抑制了住房的过度消费、房屋空置和投机炒作等行为。同时,房地产税是美国县、市等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也是地方政府征收的最主要税种,其多被应用到教育、治安等公共服务方面,还能起到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我国对房地产业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征收房地产税势在必行。应借鉴美国经验,在区分自主性需求和投资性需求的基础上,设计适合我国的房地产税政策。

篇2

摘要房产税是国家关于新时期房地产调控的重点内容之一,在国内主要大中城市逐步试点实施房产税的背景下,关注房产税、明确其征收的合理性,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更科学的征收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关键词房产税征收改革

我国房产税概况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根据房屋原值的计税余额或房屋租金收入,对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8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征收房产税。

随着国内土地供应的紧张和房地产投机日趋活跃,国内房地产价格不断走高,控制房地产价格势在必行。国务院于2010年《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推动房产税改革。2011年“国八条”提出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税收漏洞。2013年“国五条”提出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目前针对房地产征收房产税的政策,主要是以下方面:推进房产税政策试点工作并扩展到全国,注重对住房交易的房产税进行调整并将其与个人所得税联系起来。进一步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打击税收漏洞。

房产税征收的合理性

新时期下房产税征收是国家希望通过税收政策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从而抑制国内房地产市场因为投机导致价格不合理增长,维护国民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其根本目的在于调控国内房地产市场价格。从理论上来说,房产税的征收将直接扩大房屋消费成本,进而通过消费成本的增加抑制投机盈利空间,进而压缩投机行为。

近年来房地产价格的疯狂上涨,已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房产税针对投机性房地产市场需求而设定是有其存在意义的。

一方面,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交易迅猛,但房地产消费除部分用以居住外,大部分被作为保值甚至是谋求暴利的工具。对房地产交易利润的追逐,致使投资房地产市场的资本过度增加,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这从我国房地产市场房屋空置率居高不下可以得到证明。这表明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较大的投机因素,消费结构存在问题。已成交的房屋空置,暴露出一个业主多套住房,而真正需要住房的人却因高昂的价格不能拥有自己的住房,这严重影响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造成社会极大的不稳定。在此情况下,征收房产税,进而控制二手房交易的获利空间,打击利用炒房获利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我国城市房地产市场过热问题。

另一方面,房地产行业事实上已捆绑了国民经济中的诸多行业,居高不下的房地产价格存在着巨大的泡沫。一旦泡沫破裂,将给国民经济带来严重的伤害,国民经济由此倒退甚至衰退,这方面已有国外的历史教训。目前房地产市场充斥着大量境外投机资金(俗称“热钱”),尤其是北京、上海、深圳等热点地区的城市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本身由于国内需求,再加上热钱的推动,房地产价格上升幅度较大,造成房地产市场的虚假繁荣,蕴孕着随时可能爆发的危险。而且热钱以其极强的投机性、流动性和隐蔽性达到资本升值的目的,随即迅速抽离,造成房地产市场的狂跌,给国民经济带来沉重打击,这对于国民经济安全有着极大的破坏性。从这一角度而言,房产税的征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投机获利,进而降低房地产市场的热钱比重,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综上,国家针对房地产市场采取征收房产税的政策有利于缓解房地产市场投机性需求,起到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实施的房产税,还存在较大的缺陷,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效果并不十分明显。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国内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未得到改善,低收入群体在房产税征收情况下,其购房消费能力反而下降。而真正的投机行为在房产税政策下虽然有所控制,但是却不能真正的完全改变国内房地产市场的价格问题,这与房地产市场价格走高的其他复杂因素存在较大的关系。更好的发挥房产税作用,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还必须对其进行适度的完善与改革。

房产税改革建议

(一)明确房产税征收改革的原则与目标

房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应符合财产税征收的原则。首先,符合公平性税收原则。房产税既要扩大征税对象,又要充分考虑不同对象的现实情况,严格遵循税收公平性。其次,具备税收的法律性。房产税的设定与征收机制要建立完善的法律系统,确保房产税有法可依。同时对房产税征收存在的偷税漏税行为加以严惩,确保房产税真正得到执行。最后,满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征税原则。建立房产税的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对房产税收入加强监管,确保其流向国计民生的大事,真正发挥税收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等。

发挥房产税调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作用,应该围绕三个目标进行:首先,规范房产税征收标准。区分房地产不同消费需求,采取税收形式确定合理的房地产征税标准,进行合理规划避免不合理征税;其次,合理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需求。这需要将合理需求和投机需求都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内,并对不同需求征税差别税率,进而实现房产税的税收公平和调节效果;再次,打击房地产投机。房产税的征收应该对房地产投机心理形成抑制,降低房地产投机预期等,进而促进房地产价格的理性回归。

推动我国房产税征收机制改革的具体建议

建立跨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平台

房地产产权交易涉及到多部门,如国土、税务、银行等。由于房地产绝对金额高,导致需缴纳税费金额大,因此房地产交易中阴阳合同现象屡禁不止。如未来针对房地产市场开征房产税,此类阴阳合同将会激增。为打击此类现象,维护国家法纪,避免国家税款流失,应在多部门间建立信息交换的统一平台,为房产税征收建立有效的防火墙。

明确征税对象,扩大征税范围

目前房产税征收对象仅限于营业性用房。未来可考虑在现有征税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将居住用住房及营业用住房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在此基础上,根据户均拥有住房户数、人均住房面积等实际情况,区分基本用房、改善型用房、空置房和别墅等实施差别税率。既要保障居民住房的基本需求,不增加其税收负担,又要对高档商品房或多套房课税,以打击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

引入公允价值,完善计税依据

在房地产投机市场下,其市场价格往往与初始购置价格严重偏离。再加上市场环境的不完善,买卖双方的成交价不透明。基于此,房产税征收应考虑引入公允价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使房产计税价格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确保房产税足额征收,发挥房产税平滑房价的作用。同时要真正实现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房产税征收方式,必须建立充分开放市场环境。为保证房地产评估的专业性,评估工作必须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完成,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发展独立、客观的评估机构,培养专业化的评估人才,为公允价值计税的房产税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建立差异化的税率

税率的制定直接影响税额的大小。对于房产税的税率设定,可以实施有管理的浮动税率制度。由中央政府制定基础税率,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的浮动区间内选择适当房产税税率,如此可以针对不同地区征收房产税,形成对房地产市场的更好调控效果。考虑到我国房地产的特殊消费结构,要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需建立差异化的税率。对多套住房等存在投机行为的房产征收高税率,对一般住宅征收低税率或免税,对各种不同性质的盈利和非盈利组织房产征收差异税率,实现差异化房产税征税,更好地通过房产税实现房地产调控的公平,并发挥其调控收入分配的目的。

参考文献:

篇3

关键词:财政税收政策;房地产;市场经济;影响

一、前言

作为国家发展中最为有效的经济调节手段,税收是实现社会总供给、总需求之间的动态性平衡,这就需要认识到财政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引导学生科学认识财政税收政策,进而有效改善人民生活状态以及住房条件等等,充分发挥财政税收政策在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利用财政税收政策来促进房地产经济发展,促进国家经济增长,因此,需要结合我国房地产发展实际情况来采用更加有效措施,完善房地产市场经济税收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财政税收政策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影响

(一)财政税收政策有利于实现房地产消费理性化以及科学化

从目前来看,我国房地产价格呈现出疯长倾向,政府需要充分利用财政税收工作政策来引导房地产更好发展,这就需要不断加强房地产市场信贷资金实际回收工作力度,在不拖欠开放商资金前提下,市场商品量不断增加,这就使得房地产市场受到了巨大的刺激,同时还需要做好税收管理工作,利用有效措施来降低房地产市场价格,维护国家发展利益。由于房价过高或者是居民实际收入过低等现象使得房地产市场经济交易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因此,可以利用货币来实现市场交易,如果居民实际收入过低,那么实际购买力会受到影响,房地产需求量也不断降低,房地产市场交易数量也逐渐下降,这就需要刺激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经济更好发展。房地产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财政税收政策的房地产调控工作更多集中在需求方面。房地产市场发展预期从过于的乐观,逐渐的转化成为了谨慎,财政税收政策在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能够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化发展,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需要重视房地产市场经济调控作用,不断细化房地产市场税收工作政策,对于并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并不给于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不断将其房地产在税收政策方面的研究工作力度,引导居民树立合理的消费理念以及节约消费利用,利用财政税收政策来实现房地产经济有效调节,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提升房地产发展质量,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健康性以及稳定性提供保障。

(二)财政税收政策有利于完善相关税法政策

作为人类行为的重要规范,法律能够为相关政策以及相关制度提供有效的保障,这就需要完善财政税收相关政策,如果缺乏法律支持,那么房地产市场经济会受到影响,这就需要结合房地产市场政策以及房地产市场制度,为房地产税法质量提供有效保障。实际上,税收关系到国家发展问题,这就需要构建更加完善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严格相关税法,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等等。传统房地产市场财政税收政策过程中,需要不断相关税收政策,完善违法措施以及惩戒措施,使得税收研究成果能够有效应用于税收工作中,为财政税收政策提供法律保障,为社会主义房地产市场经济有序运行提供有效保障,促使房地产市场经济能够处于稳定、快速发展环境中。房地产价格与税收收益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联,房地产市场正是处于税收政策的开发阶段,房地产商品供给受到非常大的影响,投资规模以及投资方向都会受到非常大的影响。房地产的流转环节使得房地产出现了非常严重的投机行为,这就使得我国房地产市场需求受到非常大的影响,政府需要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积极参与到市场流通活动中,有效抑制投机取巧行为。因此,需要重视房地产财政税收政策的管理工作,实现土地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尽可能满足房地产市场发展需求,尽可能的减少土地闲置,为土地交易进行提供有效保障。

(三)财政税收政策有利于完善财政税收工作制度

为了能够有效规范房地长市场经济发展,相关政府工作部门需要改进物业税,结合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运行情况来进行评估。在设置物业税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我国发展国情,区别物业税的税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需要明确划分高收入以及低收入人群,充分发挥物业税调节作用,结合人群经济收入能力来进行分区设置,尽可能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税收,或者是对于经济能力过低的收入者采取见面方式,这样符合我国的发展国情,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构建更加完善的房地产评估工作体系,为房地产市场发展提出了非常高要求。财政税收政策有利于完善房地产税收配套政策以及配套制度,构建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工作制度,同时还需要明确城市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有效解决分块管理方式,实现房屋产权证与土地产权证合一制度,尽可能理清房地产市场管理关系,避免出现房地产的私下交易,构建更加完善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工作体系,相关税务管理工作部门需要构建更加完善的评税结构制度、专职评税制度以及房屋管理工作制度等,构建完善的房地产市场经济管理工作机制。

三、财政税收政策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实践对策

(一)保证房地产市场供应量充足

从目前发展来看,房地产行业给予方面存在着的问题,诸如,土地资源较为紧缺,房地产商存在着捂盘现象等等,由于居民需求的日渐增加使得房地产价格不断增加,这就使得房地产供应量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增加住房的供给能够有效解决房地产市场经济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房地产发展弹性,政府需要明确自身肩负的重要责任,保证房地产市场供应量充足,尽可能缓解房地产住房价格上涨问题。为了能够提高房地产供需供给,利用税负转嫁行为来有效抑制二手房市场中存在的投机行为,利用增加房地产供应量供给来增加供给弹性,尽可能减轻居民收入负担。

(二)重视房地产市场征税环节

作为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力量,投资型的购房者大多是利用房地产买卖来获取差价,进而获得高收益,这就需要利用房地产持有权来实现税收的保值以及增值。从目前政府发展来看,房地产在流通过程中出现了征收重税的现象,他们并不倾向于出卖房产,而是不断购入房产,这就使得二手房供给存在着不足,房屋流通效率并不高,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来看,由于房地产市场中购房竞争愈加激烈使得自用型购房者却无法购买合适住房。为了能够有效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存在着供需不平衡的问题,政府相关管理工作部门需要不断加大房地产征税环节,诸如,利用物业税等来解决供需矛盾。仅仅实现征税却无法实现税负转嫁,购房者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税负,目的性更强,影响性更高,对于住宅面积较大并且长期闲置住房或者是有两套以上住房的居民则是需要征收重税,进而使得投机者购房成本,促使投机者不得不卖出闲置的住房,增加二手房地产市场的供给量,实现房地产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提升房地产价格稳定性。

(三)实现征税对象的区别性对待

由于房地产征税对象存在着差别使得其承担的税负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是普通的购房者居于不利地位。政府需要认识到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型购房、普通购房等之间的关系,投资型购房,政府可以征收更多的税收,这样能够有效抑制投资型购房者的购房热情。从目前发展来看,房地产市场呈现出信息不对称现象,即使在购房过程中无法有效判定购房者购房目的,往往根据购房者时候的买房行为才能够进行判定。总之,政府需要结合房地产市场发展特点来构建房地产信息的登记制度,进而有效了解购房者住房信息,对于购买多套或者是购买大面积住房需要征收更多的税负,对于购房投机行为来进行严格惩治。

四、结束语

随着家庭生活质量以及居民文明程度日渐提升使得居民已经不能够满足舒适住宅,而是对外部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房地产市场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充分利用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以及发展预期来实现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宏观调控,进而促使其能够有效认识房地产市场发展。从近些年的发展来看,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非常多不合理因素,特别是房地产供需之间存在着不平衡现象,这就需要重视房地产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利用财政税收政策来有效调节房地产市场经济,重视房地产市场经济监督工作以及管控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稳定房地产发展市场。

作者:阎淳 单位:固始县房地产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覃事娅,伊长亮.基于VAR的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分析[N].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2,28(6):34-40.

[2]童慧.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影响的微观经济学分析[J].技术与市场,2010,17(7):55-57

篇4

优化投资结构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投资结构得到了优化,在促进经济发展,平衡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受到原来的经济结构、政府调控等方面的影响,当前投资结构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业投资结构不合理

经济的增长不仅需要依靠资本、劳动力的投入,还需要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为只有优化产业结构,才能更好的对资源进行配置。投资结构合理,就会带来产业结构合理,进而对经济资源能够实现有效的配置,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当前,我国产业投资结构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主要表现为:第一产业劳动力过剩,第二产业比重过大,第三产业发展不足。产业结构不合理,不仅影响投资的合理流向,还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以第二产业为例,工人的平均水平不高,制造出来的产品质量较低,不能很好的满足工业生产和人们的实际需要。大多数产品是供大于求,导致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没有充分发挥潜力。

2.经济体制改革阻碍投资结构升级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出现了持续稳定的增长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国民经济更多的是关注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产业结构。然而,经济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第二产业出现产品过剩现象,第三产业的开放力度不够,价格出现一再上涨的情况,经济结构性过剩特征明显,影响了产业投资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3.第二产业投资结构存在不平衡现象

第二产业自身投资结构就存在着不明显现象,一些部门的价格存在着不合理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于财政的支持。但国家财政在其它方面需要支出,而在原材料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预算支出不足。资金投入的不足,加剧了第二产业结构不平衡现象。

二、优化投资结构的财政税收政策的建议与展望

为了应对当前投资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优化投资结构,更好的发挥财政税收政策的作用,笔者认为将来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1.合理利用财政直接投资并加大对基础部门的投资力度

一方面,应该加大对基础部门投入的力度,推动相关机构的深化改革,优化财政支持力度,合理运用补贴、税收、价格等手段支持基础部门的发展,同时政府应该加强引导,促使财政税收在基础部门发挥更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制定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快节能技术的改造,并给与税收方面的优惠,推动节能产业的发展。此外,还应该优化政府的投资结构,政府投资需要全面关注,重点突出,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都应该支持,重点关注西部开发投资项目,支持在建项目尽快投产,推动技术升级,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主导产业的发展。

2.促进地区和产业投资结构的有效协调

由于受到地区差异,原来产业结构,经济基础等因素影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可能完全一致。所以,在完善投资结构的时候,应该应该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投资结构有效协调。应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优化地区投资结构,更好的发挥财政税收政策的作用。东部地区应该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发展外向型经济,充分发挥自己的科技、经济、区位优势,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拓展国外市场,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中部地区应该加大经济结构的调整力度,注重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发挥该地区的农业优势,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农业,提升工业的科技含量。西部地区应该充分利用国家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把握好发展的机遇,不断完善产业投资结构,发展自己的特色产业,提高产业的竞争力。

3.建立科学的税收优惠运行机制并加强税收管理

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市场的引导和企业的选择作用,使得企业在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同时也提升自己的规模和效益。同时,还应该加强对税收的管理力度,避免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以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

4.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并严格投资的使用方向

在完善投资结构和财政税收政策方面,应该考虑我国创业投资的实际情况,对创业投资在机构和税收上提供支持,对参与投资活动的主体进行税收激励,逐渐减轻和避免投资企业双重纳税问题,以更好的促进这些企业发展和进步,优化这些企业的投资结构。同时,还应该严格投资的使用方向,对于技术优化升级、高新技术部门、公共产品服务部门等,应该给与投资上的倾斜,促进投资在这些行业发挥更大的作用,达到优化投资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目的。

三、结束语

篇5

一、现有房产税征收模式分析

从目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房产税的征收模式可以分为三种,即以房地产交易价为税基的重庆征收模式、以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为税基的上海征收模式以及以市场评估值为税基的湖北模式。表1列出重庆和上海房产税的具体细则比较。

(一)以房产交易价为税基的征收模式——重庆

重庆以房地产交易价为税基的征收模式,其最大优点在于以高档住房为征税对象,符合目前整个宏观调控政策的趋势。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主要功能在于调节贫富差距,实现财富的二次分配,而重庆针对高档住房征收房产税并且将税收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则恰好体现了房产税的初衷。对于“三无人员”的第二套普通商品住宅进行征税,可以合理遏制投机行为。

(二)以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为税基的征收模式——上海

上海市是以市场交易价格确定的评估值为税基的模式,评估值按周期进行重估,确保了税基的相对稳定。因为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其波动很大。从目前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都会采取相应的办法确保税基的稳定。例如美国,每年都会对房地产价格设定一个上限,这样就避免了因为市场不理所带来的征税不公平。同时,这种税基变化不大,避免了因为税金大额地额外支出,影响家庭正常的消费支出。

(三)以市场评估值为税基的征收模式——湖北

由于目前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并未出台,具体的税率之类的数据无法得知。而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陈杰在讲话中透露,该司今年要做好四项税收政策改革工作,其中一项就是在湖北、湖南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税合并的改革试点。湖北省发改委人士则透露房产税最核心的内容是对房产按市场评估值征税,并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

目前世界上的房产税,税基大致可以分为物业价值和估算租金价值,湖北省的试点征收模式则属于按物业价值征收。而合并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则解决了我国目前房地产行业存在的税种重复设置的现象。

二、现有房产税征收模式的实践难点

目前,上海和重庆房产税已经试点了一年,存在着共同的实践难点,但由于具体的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征税环境不同,又会存在相异的实践难点。

(一)现有房产税征收模式存在共同的实践难点

1.现有房产税征收模式存在重复征税

无论是上海模式还是重庆模式,都是以房地产交易价作为评估基础确定税基的,存在着重复征税。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房地产税种达10多种,关于房地产收费更是多达50余项,存在着严重的重复征税现象。例如,在流通环节已经征收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再征收房产税就会存在相应的重复征税。

2.产权关系复杂,房产税征收税基不公平

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城市土地属于国家,居民只具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点与欧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属于住宅私有制、土地公有制,比较类似于我国香港和新加坡,新加坡采取土地住宅一起征税,我国香港则按照租金价值进行征税。

同时,由于我国住房政策经常变动,导致目前社会上存在着多种权属关系的房屋,大致包括房改房、央产房、仅有使用权的房屋、经适房、限价房、公租房、定向安置房等数十种房屋,要想合理评估出这些房屋的价值,必须理顺权属关系。如果按照目前上海和重庆的征收方案统一对待,则存在征税不公平。

(二)上海和重庆房产税相异的实践难点

1.以房产交易价为税基的重庆征收模式

首先,现实操作难度较大,需要调查该区域商品房的销售均价,才能确定项目是否属于征税范围。其次,重庆对于三无人员第二套房征收房产税,不利于人才的引进,对人才流动构成障碍,不利于经济建设。

2.以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评估值为税基的上海征收模式

首先,仅以增量为征收对象,对于存量不征收,造成税收的不公平。其次,仅对60平方米以上的新增住房征税,但房产税不应单从面积上考虑,更重要的参照标准应该是物业价值。最后,房产税属地方税种,税收应用于地方的公共服务,但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并未说明房产税的用途。

三、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物业税征收模式

(一)理顺现有房地产行业的税种,建立以持有税为主体的房地产税收体系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税收体系庞杂,征税存在交叉和重复的现象。因此,需要在理顺现有60多种房地产税费的情况下,将其中重复征税的纳入到房产税一并征收。这不仅可以降低政府的征税成本,也可避免居民的税负过重。同时,政府应该修改现有的房地产法规,为征收房产税提供法律依据,逐步建立起以持有税为主体的房地产税收体系。

(二)完善现有房地产评估制度,建立有公信力的评估机构

只有完善房地产评估制度,才能够合理确定税基。房产税的税基大致分为按物业价值和租金价值进行征税。由于目前我国房屋二级租金市场并不发达,因此租金价值征税基本行不通。而按物业价值进行征税,就必须由有公信力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目前,房地产估价有四种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由于估价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和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很难获得,因此后三种方法目前来说很难行的通。而市场比较法则要求有大量的交易数据,目前我国的各种统计标准经常变化,导致数据严重失真。因此,如果要想合理评估房屋价值,必须收集大量数据,需要有公信力的评估机构。

篇6

美国房产税的税基是由房屋的评估值决定的,政府会定期估计房屋的市场公平价格。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房屋的估值越高,则需要缴纳的税收就越多。美国房产税税率变动较频繁,其确定方法是政府用除房产税以外的其他政府收入总额与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总额的差额除以当地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来制定房产税的税率。房产税的总税率为州及以下各级地方税率之和,一般由州税率,市、县税率,学区税率三部分组成。

房屋估值的结果主要是取决于周边房屋价格、地块大小、房屋大小、房型、房龄及房屋设施等因素。美国法律规定房产评估价值按照市场 价值的一定比例来加以确定,如加州规定的比例为百分之四十。房地产的估值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房屋本身的价值,二是土地的价值。联邦政府的法律将地产分为主要住宅,第二套房和出租房等,各类房屋根据用房的性质会有不同的估值,因此需要交纳相对应的税款。

(来源:文章屋网 )

篇7

【关键词】税收减免 税收规划 法律

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一、案例分析:某企业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收筹划案

(1)公司案情介绍: A公司是一家2008年新办的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公司。2008年12月开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2009年到2014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假设该公司2009年提供申报资料,于2010年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资格确认,认定为该公司是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公司。

(2)税收规划前的涉税分析:本案例中的公司自2008年到2010年的应纳税额为0万元。(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100+600=0万元)

2011年到2014年各年的应纳税额分别为

2000×25%×50%=250万元

3000×25%×50%=375万元

4000×25%×50%=500万元

5000×25%=1250万元。

总的应纳税额为:250+375+500+1250=2375(万元)。

(3)税收规划的法律依据、技巧及规划后的涉税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4)税收规划的法律依据、技巧及规划后的涉税分析:和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税收规划的法律依据、技巧及规划后的涉税分析

基于以上税收法律政策的规定,应进行如下税收规划:

第一,选择好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几个要素中,减免税期限长度,时间长度是政策法规规定好的,基本没有筹划余地;减征比例或完全免税也是政策法规规定好的,视企业达到相关条件的程度而定,有筹划之处,而享受优惠的起止时间大可筹划。因为一旦优惠期限开始,那么不管企业盈亏,优惠固定期限都得连续计算,不得更改。通常而言,企业在初创阶段,投入比较大,亏损多盈利少,几乎没有应税所得,如果急忙享受优惠政策,恐怕就白享优惠之名而无优惠之实。因此,什么时候取得第一笔收入,是企业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在本案例中,如果公司变选在2009年开始营业,假设2008年的亏损金额在转移到2009年后,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2009年到2014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6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根据吉祥公司2009年2011年免税。则根据以上税法优惠政策规定,该公司2012年到2014年的应纳税额为:

3000×25%×50%=375万元

4000×25%×50%=500万元

5000×25%×50%=625万元。

总的应纳税额为:375+500+625=1500(万元)。

通过税收规划,规划后的税负比规划前的税负节约了2375-1500=8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规定可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上述A公司2008年12月开业,吉祥公司2008年实际经营期为1个月,但还是要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损失了11个月的税收优惠。如果开业时间是下半年,尽量延迟到第二年开始销售,如此第二年才能完全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企业应尽快取得有关资格证明或证书。企业的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期限是否就是法定的优惠期限,取决于企业能否尽快取得相应资格。也就是说,取得资格要在享受优惠开始之前,如果优惠期限开始了,而相应的资格证书还没拿到,那么只能在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这里要提醒纳税人的是,不同的资格证书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审批发给。有关部门要对企业的情况一一审查核实,而且在认定过程中需要互相监督制约,防止舞弊,不是短时间内能办成的。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后取得证书,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企业必须未雨绸缪,算好时间提前量。

篇8

关键词:英国;房地产税;住房财产税;营业房屋税

一、英国现行房地产税的结构

英国对不动产保有环节课征的房地产税种,包括住房财产税和营业房屋税两种。

(一)住房财产税(CouncilTax)

住房财产税(或译为市政税、家庭税),是对房产所有者或承租人使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按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征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收的收入来源。其历史可追溯到1601年伊丽莎白时期的贫困救济法案中的DomesticRates(家庭税),1990年改称CommunityCharge,1993年又更名为CouncilTax,延用至今。

1、纳税主体。住房财产税的纳税人是年满18岁的住房所有者或承租者,包括完全保有地产者、住房租借人、法定的房客、领有住房许可证者和居民以及住房所有者。在旅馆居住者或居住在雇主家的家庭服务人员,均不属于纳税人范围。

2、税基及税收计算。

(1)税基。英国是土地私有化国家,居民买了房屋就同时买了土地。因此,课税对象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土地,另一部分是附着其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拥有的一切居住房屋的评估价值,包括自用住宅和租用住宅。住房包括楼房、平房、公寓、分层式居住房间、活动房屋、船宅等。

(2)税收计算。住房财产税税率模式采用定额税率,税费按年度缴纳。英国所有房屋根据其市场价值被划分为A-H八个级次,其中以D级为基准税级,其他档次的纳税额分别是D级的一定百分比或倍数,各级房屋的价值都是基于1991年4月1日的市场价值(见表1)。无论房屋价格升降,都不会低于1991年房屋的市场价值,因而不必考虑现今房屋升值或贬值的问题。根据这一税收结构,英国各地方政府只要确定D级房产的应纳税额,再乘以税收乘数,由此即可计算出A级到H级房屋的当年应纳税额。房产坐落区域对房产价值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样的房产位于英格兰比位于苏格兰的价值高,因此英格兰、苏格兰及威尔士地区的房产价值级次划分规定了不同的基数,但计算方法整体相同。

由表1分析,G级房屋价值是A级的八倍,而税收乘数,即纳税额却仅有三倍,由此判定,英国实行税率累退制,对较贵物业的征收税额虽然增加,但税率却是降低的。此外,房屋价值较低的房屋数量居多,等级A、B、C占八个级别的近三分之二。因此,从2001年至2010年整体的趋势上看,等级D纳税额始终高于平均每套住房纳税额,尽管等级D有较高的税负,但整体平均税负水平要低于等级D。

以英格兰地区为例的2008-2010年度预算财政收支表(见表2),由政府花费及其他收支预算计算出2009年10月至2010年11月平均等级D(BandD)纳税额为£1439,根据D级的税额推定出该地方从A级到H级房产的当年应纳税额,分别为£959、£1119、£1279、£1439、£1758、£2078、£2398、£2878。

3、税收评估和征管。为保证公平,住房财产税的等级评估由独立的专门机构“评估局”――国税与海关局下属的评估办公室机构(ValuationOfficeAgency)评估,而非地方政府的税务部门评估。各等级住房财产税的纳税额每年都会调整,从近年情况看,住宅税纳税额呈逐年增长的态势。

4、税收的分配。住房财产税被地方政府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支付教育、社会服务、房屋修缮、娱乐设施、交通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的支出;改善居住环境、提供警察和消防服务;地区长远规划和发展。

5、减免政策。英国的住房财产税有非常详细的免税范围,如只由学生、未成年人、外交人员或残疾人居住的房产是完全免税的,空置的住宅也有最长六个月的免税期。住房财产税全额课税的基本条件是至少两名成年人居住在该住宅内,如果只有一名成年人,可减收25%,若是无人居住的住宅或居民的第二套住宅则可减收50%,对于有残疾人居住的住宅,可降低其纳税等级,给予适当的税收照顾。

(二)营业房屋税(BusinessRates)

英国不仅对居住的房屋征收住房财产税,还对经营性不动产,即厂房、商店等非住宅用不动产的所有者征收营业房屋税。营业房屋税是1990年依据1988年地方政府金融法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引入的新税种,也称为非家庭财产税(Non-domesticRates)。

1、纳税主体。纳税人是非住宅类房屋的所有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课税对象。凡是用于非住宅的房屋,都要缴纳营业房屋税。包括法人营业用房和自然人营业用房,如商店、写字楼、仓库、工厂等。

3、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房屋的评估租金收益。同住房财产税一样,由评估办公室负责,每五年评估一次。

4、税率确定。营业房产税实行全国统一的比例税率,由中央政府财政部每年根据上一财年的税率及通货膨胀率来逐年核定和变更以确定新税率,最终的缴税额为评估租金收益的一定税率比例减去免税额。英国重点推行一项旨在扶持小型商业的减税计划中,将营业房屋税的税基划为三类:减税区、缓冲区及补税区的应税房产,减税区内减少的税收通过在补税区内施行的增税措施来补足。缓冲区内的房产既不减税又不增税。

5、税收的征管和分配。与住房财产税不同的是,英国的营业税于1990年开始被划为中央税种。地方征缴的营业税收入上交中央财政后,汇入专项基金,然后由中央财政依据各地的人口基数,将这一基金作为支付转移资金,以一定的比例在各地区之间进行分配。

6、减免政策。英国税法中有很多详实的减免措施的规定,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房地产有:农用土地及建筑、渔场、船舶停泊处、教堂等宗教建筑、公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特定房产。其他属于减税范围的有:空置期超过三个月的应税房产,减收50%的营业税;用于慈善用途的应税房产减收80%的营业税,地方政府有权将减税比例提高,甚至可以完全免税;由慈善机构拥有或用于慈善用途的应税房产,地方政府可给予一定减税优惠;由原农地或农舍新改造而成、且年租金低于6000英镑的非农用的应税房产,在5年内减收50%的营业税,地方政府有权将减税期适当延长;人口不足3000人的村庄应税房产减收50%的营业税。

二、英国房地产税收的特点

1993年4月1日至今,英国实行住房财产税与营业房屋税相结合的房地产税收体系。这一体系经过近20年的运行,表现出优于以往不动产税制的若干特点。

第一,作为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税种,住房财产税及营业房屋税在全国税收中占有重要地位。征税范围广泛,不仅对住宅类不动产列入征税范围,也把非住宅(经营性)不动产列入征税范围。通过将住房财产税和营业房屋税两个税种的分工与配合,保证了各地方财政直接和间接的财政需要。通过这种不动产税制形成了一套有利于土地合理流动、高效配置的经济机制,有利于经济的有效运行,满足了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英国地方政府坚持以支定收的财政预算原则,拥有简便易行的住房财产税计税方法,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统一将住宅价值分级,并结合地方情况确定具体税额,既保证了税收统一,又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同时详实的减税政策,体现了对小商业经营、低收入者、伤残人和未成年人的照顾,通过税收减免优惠对低收入者的收入支持,体现公平原则。

第三,英国对较贵的物业所征收的税额虽然增加,但税率却是降低的,具有累退性,满足“收益说”和“能力说”,较为公平有效。然而不利的是,对于穷人来说,累退税制使穷人的实际税率(税额/工资收入)高于富人,拉大了贫富差距,对社会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英国房地产税对我国房产税的启示及思考

(一)税收制度的共通性

税收制度虽属于一国范围内的事,国家间的税制差异也本在情理当中,但经济运行有其自身的共性特征。在世界各国经济关系日趋紧密的今天,各国税制会发生趋同化的态势。税收制度作为人类社会的共同实践,既有国别的特殊性,也有国际的共通性。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特别是现处于世界重要位置的中国,必须与国际接轨。因此,分析比较国外的经验,可以在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房产税政策过程中得到进一步启发,有助于将现阶段重庆、上海试点实行的房产税政策顺利推至全国范围,这对我国全面开征房产税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二)课税要素的比较

1、纳税主体。与英国住房财产税对住房所有者或承租者征收不同的是,我国现试行的重庆、上海房产税是只对产权所有者征收。英国这样做的原因是更明确了住房的使用者应承担纳税义务,谁使用住房谁就应纳税,从而享有政府税收投入的公共建设。但在人口众多、租赁信息繁杂的中国,我国只对所有者征收是简便有效的,但实质上出租者可能会将一定的税负转嫁到承租者身上。

2、税率。英国实行累退税率,实现了公平原则,但却拉大了贫富差距。我国现试行的重庆房产税对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而上海房产税是一般适用税率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价格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的,税率减为0.4%,由此看来我国试点城市房产税税率是累进的,这对贫富差距的缩小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一定程度上有悖公平原则,毕竟从税收用途上看,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所有者不一定享有了更多的公共资源。

3、税收用途。英国同其他大部分国家的财产税一样,用于当地教育、交通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娱乐设施等公共建设支出,我国现试行的上海房产税细则说明税收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重庆房产税细则未给出相关说明。纳税人多为大户型、拥有高档住宅的富人,上缴的房产税税款重点应用在提供给低收入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这是否有悖于财产税的税收用途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三)税制结构及征管效率

英国的住房财产税与营业房屋税相配合的做法表现出配套性和完整性。对于营业房屋税而言,与我国之前执行只对营业性住房征收的房产税类似,如今试点的房产税将纳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对住宅所有者纳入征收对象,也表现出地方税制构建的逐步完善。

英国的税收征管从对纳税人的信息跟踪及纳税能力、纳税地确定、居住房产实际状况及适用的减免条款认定等诸多方面都实现了高效的信息数字化控制和处理,从而很好地把握了税源。在纳税方式上,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电子交纳、银行柜台交纳及邮寄交纳,都使得纳税省时省力,双方征纳成本都大幅度降低,提高了纳税效率。相较而言,我国目前的地方税征管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手段和方式也需要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

1、Valuation Office Agency (VOA).Business Rates―an Introduction [M].Mass Appraisal Reports,2010.

2、Council Tax―A Guide to Your Bill [EB/OL].local.odpm.gov.uk/finance/ctax/c taxbillguide.pdf, 2010-04.

3、Local Authorities in England. Statistical Release―Council Tax Levels 2010-11[EB/OL].省略munities.gov.uk/publications/corporate/statistics/counciltax201011,2010-03.

4、Business Rates Guide [EB/OL].省略munities.gov.uk/documents/localgovern mentment/pdf/Businessratesguide.pdf,2010-04.

5、Council Tax―A Guide to Valuation Banding and Appeals [EB/OL]. Communities.gov.uk/,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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