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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8篇

时间:2024-04-06 09:45:3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增值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篇1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税收负担;纳税服务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经济实力的壮大,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以及社会的稳定,主要是由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来承担。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就没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整体上能够实现和保持持续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目前全国仍有相当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尤其是税收政策没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国外经验表明,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国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不够,不但如此,对中小企业还存在歧视政策,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现在: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见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之中。具体有:在增值税方面,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2003年和2004年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目前最高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在营业税方面,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给予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中小型乡镇企业,还可在应缴税款的基础上再减征10%,用于补助其社会性开支费用。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可以“搭便车”的形式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适应了转轨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也有按地区制定的,还有按产业导向制定的,但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考虑,对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不高,稳定性差且内容零散。再次,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是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其他形式较少。实行的基本上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业的负担偏重

    一是增值税的税负偏重。中小企业大都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尽管从1998年7月1日起,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调为4%,但相对于增值税的平均税负3.05%来说,其税负仍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二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偏高。目前,尽管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至3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企业纳税人,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但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因为:第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优惠待遇多,而中小企业优惠少,导致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三是社会负担重。中小企业基本上归口于县、乡两级政府和城镇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而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又相对困难,因此,一些基层部门往往把中小企业视为收费、摊派、集资的重点对象,使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三)现行税制中有对中小企业歧视性的规定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小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是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作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还不够规范化、系统化。因此,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将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城镇下岗职工、城镇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四残”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要继续保留。(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新办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尤其要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新办加工型企业和以农产品贩销为主的新办商业企业延长减免期。(3)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支持,且对其投资净损失可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4)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5)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

    (二)调整和完善增值税,消除税收的歧视行为

    首先,要尽快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逐步推进增值税转型。这对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极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再次,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

    (三)改革所得税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首先,尽快合并现行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统一税法,降低税率,特别是要降低中小企业的税率。对中小企业应继续实行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所得额限额标准,以扩大优惠面。具体设想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至10万元的中小企业,适用18%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适用10%的优惠税率。其次,放宽并规范税前费用列支标准。改革的重点是: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按实税前列支;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其他形式的中小企业也应享受同等待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加快中小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篇2

不管在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阶段还是成果转化、产业化生产阶段,政府一生都可通过财政补贴、低息贷款、技术采购、国家风险投资等方式直接支持企业科技投入,也可通过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研发成本,间接鼓励企业的科技投入。但技术创新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生产的投资成本均较多,并且周期长、风险大。政府采取直接财政支持的行政过程也极其复杂,使处于技术创新活跃状态的中小企业难以获取,而税收优惠具有普惠性,能够促进更多企业研发的积极性,推动经济的发展。

2现行鼓励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

我国还没有制定关于技术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单行法规,对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散落于各类税收规定的个别条款。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及印花税等税种,主要采取税额减免、加计扣除、出口退税、加速折旧等优惠方式。

2.1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体现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先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职工培训费予以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对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再投资退税的所得税优惠;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降低税率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2.2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

现行税法对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有相关的税收优惠规定,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按实际发生额的150%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还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关税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对企业为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以及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等进口的关键设备以及进口科研仪器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印花税条例规定对技术开发合同,研发费用不作为计税依据,只就合同记载报酬金额计缴印花税等。

2.3鼓励先进技术推广和应用的税收优惠

现行税法鼓励先进技术的推广和运用。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文件中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向增值税改革的试点地区,免税的规定同样还适用)。对转制的科研机构,相关税法及税收条例中也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还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予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4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税法也很重视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鼓励,如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对科研机构的技术转化收入、高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及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对科技工作者的津贴及奖金、省部级以上单位颁发给个人的科技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另外,现行税法还有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等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3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激励技术创新状况分析

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国家以此促进科技创新而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策略,自实行以来,对企业技术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应,但仍未能最大地发挥补偿功能、激励功能和导向作用。

3.1优惠政策缺乏系统设计,未能完全实现其补偿功能

政府利用税收优惠,补偿创新主体个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的差距,可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偿功能,以补偿企业研发失败的沉没成本和技术成果转化的风险损失。我国税收政策倾向于对产业链下游的优惠,在研发环节的税收激励政策较少。现行税收政策对创新性研发的优惠幅度、支持条件比不上对生产设备投入、技术引进方面的优惠,企业自行研发或生产设备享受不到同等的优惠条件。与技术创新相关的流转税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税上。目前,增值税支持科技自主创新主要体现在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上的即征即退政策。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囿于货物的产销及部分劳务的提供,目前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还不包括无形资产的转让,导致技术创新企业发生的研发费、新产品试制费等无法得到抵扣,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所含税款也无法抵扣。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主要依靠智力投资,产品的原材料等成本所占比例低,获取的增值税抵扣发票有限,且科技产品附加值高,产生较高的的当期销项税额,造成实际税负较重。

3.2优惠政策覆盖面狭窄,不能激励技术创新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利用税收优惠,刺激各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可实现科技税收优惠的激励功能。但现行新税法只是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地区和产业给予优惠,如税收政策重点扶持的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资源与环境技术八个领域;对于国家不鼓励发展的项目、地区和产业就不会给予优惠。新税法的税收优惠的方式会抑制那些不在鼓励范围区域之内的产业、项目和地区的发展,偏重于扶持大规模企业。大规模企业一般已具有较强的实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基本能够代表我国技术产业水平的显著特点。这种“科技工业园”现象,一方面确实有利于集中力量发展技术。但另一方面,现实中的中小企业对市场反映更为灵敏,具有更强的灵活、机动性,能够在技术创新中发挥更为广泛的作用。况且中小企业承受初创科技产品高风险的能力更为脆弱,尤其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的大力支持。目前我国新税法对中小企业和初创产品已经有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但其手段和方法还有明显的不足。这种狭窄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使我国技术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还是受到了一定的阻碍。高科技人才是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决定性因素,很多创新行为主要依靠个人完成。而现行税收政策中,缺乏对高科技人才收入足够的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人所得税法对省部级以下的科技发明奖励没能予以免税,而对于省部级以上的奖励面也较窄,对基础层面的科技发明激励不够,尤其是对高科技人才的“技术入股”问题也没有得力的解决措施,导致高科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不高,也使得大量人才流向海外。

3.3优惠政策偏重科技成果,忽视了对创新过程的导向

政府利用税收优惠,促进知识、资金和人力资源在知识流动各环节的融合,可发挥政策对产业发展的导向作用。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导向功能有利地促进了社会人、财、物的有机融合,但目前激励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缺乏一体化设计,重点集中在科技产业的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偏重于对科技成果的优惠,对研发阶段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大,这易造成企业生产线的重复建设,虽扩大了科技产业的规模,但由于对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不足,仅使企业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最终只是产品生产能力的强大,处于生产环节中的中间、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仍然不足。这种集中在成果转化期的的政策优惠,对创新的过程并没起到激励的导向作用。其次,科技成果转化在获得个人奖励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转化股权等时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不彻底,消弱了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意愿,打击了他们的创新热情。

4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税务措施

4.1提升技术创新税收调控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管理

首先,针对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重复、法律层次低权威性差的现状,结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新形势,对目前零散在各种通知、规定中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纳梳理,加强科技税收优惠的规范、透明和整体设计,通过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的层次,提升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效力。其次,要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注重对技术创新的导向,尤其是要加大对技术创新的事前扶持。第三,要开发税收评价体系系统,加强企业认定核实,完善税收管理,提高税收政策调控质量。这样,除了税收政策的引导,还有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加上财政部门的政策调控,将会极大地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热情。

4.2突破技术创新税收优惠范围,实现技术支出全额补偿

税收优惠应突破目前只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地区和产业优惠的范围限制,转向对具体研发项目的优惠。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不分企业的所在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性质,对所有的企业和项目一视同仁,保证科技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税收优惠的系统设计上,针对技术创新投入的特点,将转让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对个人取得技术创新相关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向产学研覆盖。针对技术创新企业人力资本投入高的现状,允许职工薪酬加计扣除;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市场风险较大,广告费用投入较多的情况,允许适当提高广告费用扣除比例或据实扣除。同时改变目前将优惠主要集中在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现象,加大对研发补偿和中间实验环节的税收优惠,使企业形成创新能力,逐步确立以研发环节为税收优惠体系的核心,最终实现科技支出全额补偿,降低了企业科技投入的风险。

4.3顺应知识经济税收政策走向,创新科技人才激励机制

针对科技型企业人力资本所占比重大的状况,应加大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潮流,进行必要的人才激励。对高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其个人所得税优惠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予以一定比例的减征;降低对科研人员从事研发获取特殊奖励津贴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主体的层级,使大小科研奖励都能获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研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可实行定期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政策。通过对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更多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研发,从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

4.4完善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方式,突出科技研发政策导向

篇3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税收负担;纳税服务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经济实力的壮大,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以及社会的稳定,主要是由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来承担。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就没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整体上能够实现和保持持续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目前全国仍有相当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尤其是税收政策没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国外经验表明,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国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不够,不但如此,对中小企业还存在歧视政策,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现在: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见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之中。具体有:在增值税方面,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2003年和2004年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目前最高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在营业税方面,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给予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中小型乡镇企业,还可在应缴税款的基础上再减征10%,用于补助其社会性开支费用。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可以“搭便车”的形式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适应了转轨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也有按地区制定的,还有按产业导向制定的,但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考虑,对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不高,稳定性差且内容零散。再次,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是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其他形式较少。实行的基本上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业的负担偏重

一是增值税的税负偏重。中小企业大都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尽管从1998年7月1日起,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调为4%,但相对于增值税的平均税负3.05%来说,其税负仍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二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偏高。目前,尽管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至3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企业纳税人,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但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因为:第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优惠待遇多,而中小企业优惠少,导致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三是社会负担重。中小企业基本上归口于县、乡两级政府和城镇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而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又相对困难,因此,一些基层部门往往把中小企业视为收费、摊派、集资的重点对象,使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三)现行税制中有对中小企业歧视性的规定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小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是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作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还不够规范化、系统化。因此,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将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城镇下岗职工、城镇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四残”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要继续保留。(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新办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尤其要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新办加工型企业和以农产品贩销为主的新办商业企业延长减免期。(3)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支持,且对其投资净损失可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4)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5)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

(二)调整和完善增值税,消除税收的歧视行为

首先,要尽快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逐步推进增值税转型。这对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极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再次,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

(三)改革所得税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首先,尽快合并现行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统一税法,降低税率,特别是要降低中小企业的税率。对中小企业应继续实行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所得额限额标准,以扩大优惠面。具体设想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至10万元的中小企业,适用18%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适用10%的优惠税率。其次,放宽并规范税前费用列支标准。改革的重点是: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按实税前列支;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其他形式的中小企业也应享受同等待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加快中小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篇4

关键词:自主创新;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一)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这一战略的体现,要实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与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对接”。尽管自主创新不等于科技创新,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等于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但这并不是说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就没有符合企业自主创新要求的政策,因为,自主创新虽然不等于科技创新,但自主创新肯定是科技创新。既然如此,那么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就会有符合企业自主创新要求的政策。但是,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在全面梳理剖析的基础上进行“整合”。

1.突出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核心地位。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优惠对象涉及到了创新活动的各个主体,其中以企业为对象的优惠政策数量最多、占比最大,因为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理应是科技税收政策的重点优惠对象;但是与科研机构、个人等优惠对象相比数量、占比却相差无几,并没有明显体现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地位。今后我国应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作用。

2.优化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涉及13个税种,其中主要是所得税,流转税方面主要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所得税与增值税、营业税相结合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有人认为,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以所得税为主”与我国的基本税制结构不协调需要调整。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模式,这样,“以所得税为主”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力度客观上就受到了这一税制结构模式的制约。为了更好地发挥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有人就设想拟通过税制改革逐步实现由以流转税为主向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的“转型”。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方面来看,这一设想都是很难行得通的。因为一个国家的基本税制结构是受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管理水平所制约的,我国的基本税制结构不可能只是为了适应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力度而在短时期内发生这种“转型”的。还有人设想拟通过调整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直接实现由以所得税为主向以增值税为主的“转型”。笔者认为,这一设想也是很难行得通的。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与基本的税制结构之间的不“协调”,就客观性而言这可以说是一种“必然”,没有必要为了二者的协调而对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进行调整;况且这样一种调整无论是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实践中看都是缺乏依据的。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一个相对中性的税种,它的功能主要是组织收入,对资源配置的调节能力是很有限的;与之相比,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由于其计税的基础是企业的投资净所得,税率的高低、扣除项目的宽窄、亏损弥补的方法等都影响着企业的税负水平,进而影响着企业的投资方向和经营行为,其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是很强的。硬要让增值税这一中性税种担当起资源配置的“重任”而“弱化”所得税的优势功能,这显然是不符合税制优化基本理论要求的。从实践中看,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都主要采用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这一税种。因此,可以说我国目前这种以所得税为主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结构是应该给予肯定的。

3.逐步实现由以直接优惠为主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的模式转变。从表3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直接优惠占绝对比重62.83%。问题是:直接优惠虽说具有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但由于受益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获得了技术创新收益的企业。因而对于那些正在进行技术创新的企业来说则可能享受不到这一优惠,只能“望惠兴叹”,这种事后优惠对于引导企业事前进行科研开发和技术改进往往作用不大。目前发达国家大多都主要采用间接优惠方式,我国运用的间接优惠方式较少只占34.19%,这对支持、鼓励更多的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有一定的负面影响。间接优惠有利于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我国应该再多一些采用间接优惠方式,如技术开发基金等,并适当加大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的优惠力度,逐步实现由以直接优惠为主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的转变。

4.搭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公平的税收政策平台。透过表1、表2,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在促进企业创新方面存在着两个重大缺陷:一是生产型增值税重复征税,使企业不愿更多地购买设备开展技术创新。尤其是高科技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研发活动投入大,但原材料消耗少、增值税进项抵扣相应就少,这样就加重了高科技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影响高科技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二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分立”,对内资企业税负不公。其中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尤为不公,如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规定是,只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规定则是,只要是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论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论是否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均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可见。内资企业进行研发、生产是在一种不公平的税收环境下进行的,外资企业即使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比经过严格认定的高新技术内资企业都多。内、外资企业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显然没有建立在一个平台上。这种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在加入WTO若干年后仍然享受。无疑会大大减弱对内资企业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长此以往必然会严重阻碍内资企业科技创新的步伐。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开始启动,增值税“转型”和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作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早已进入到议事日程之中,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制约。这两项改革迟迟没能如期进行。

笔者认为,那些影响制约这两项改革的因素如财政减收的压力、助推投资过热的担忧、既得利益的困扰等最终都是能够被有效化解的。现阶段应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进程,应在东北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分年度按比例抵扣、逐步过渡到位,并尽可能在全行业内推行。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也不能再拖延了,要尽快冲破阻力进入立法议程;合并的原则应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向中间靠拢,统一实行一个中等偏低的比例税率,可以考虑定在25%左右,对小企业还应制定一个较之更低一些的税率,同时应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凡是对外资企业的优惠也应当使内资企业同样享受,并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

5.推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普惠制”逐步取代“特惠制”。透过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我们看到的是,以往支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大都是以“特惠制”为特征的。这种“特惠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区域“特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适用,对大量不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则无此优惠,这一优惠的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以企业的区域身份为基础,企业的区域身份一旦确定很少作相应调整。这种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的“特惠制”一方面很容易引导企业发生避税行为,一些企业为了享受这种“特惠制”往往不择手段、弄虚作假、想方设法争“头衔”,甚至“假注册”,助长了这些企业的“寻租”行为,一些开发区管理者为追求“政绩”,随意增加入驻企业数目,导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名不副实,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另一方面还造成了同一性质的产业因所处区域的不同而税负不同的扭曲,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身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甚至很多也是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的积极性,大大局限和弱化了税收政策手段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的作用。二是行业“特惠”。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的是软件、集成电路和医药等行业,而对其它高科技行业的优惠政策相对很少,如企业所得税规定对这三个行业的广告费可允许其按销售收入的8%在税前扣除,而其它高科技行业则仍与传统行业一样只能按销售收入的2%扣除。这种对某些高科技行业实行的“特惠制”显然不利于其它高科技行业争相开发新技术的良好局面的形成。整合的思路是,逐步推进“普惠制”以取代“特惠制”。所谓“普惠制”说的是,支持、鼓励企业创新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不应定位在企业的所在区域上,也不应定位在企业的所属行业上,而应定位在企业所从事的项目上,只要企业所从事的项目符合创新要求,不论其是否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论其所属哪一个行业都可享受统一的科技税收优惠待遇。

6.构建以企业研发活动为核心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在于促进科学技术在各个创新主体之间的流动,促进科学技术的生产、应用和传播,政策的作用点涉及到科学技术流动的各个环节。从表4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作用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投入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税收政策主要偏重于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经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给予优惠,而对企业创新最需要支持、也是处境最为艰难的研发过程则缺乏有力的税收支持。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现今西方国家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大都重点作用在企业创新的研发阶段,形成了以研发为核心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我国也应适时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结构,逐步加大对企业创新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突出研发优惠在整个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二)

在与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对接”的基础上。重点是要制定出一套完全符合企业自主创新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可以说是一项十分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从方方面面进行开发、建设。首先应从基础工程开始,这一基础工程就是制定《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基本法》,其中在基本法中应明确规定优惠的对象、目标、原则、方式、措施、范围以及审批程序等,以使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手段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有法可依。同美国、日本、韩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很弱,相差十分悬殊,当务之急就是要通过法律手段大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然后根据基本法的要求制定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以及设备更新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加大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的力度,结合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财务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制度,允许企业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支持企业购买先进科研仪器和设备等。

同时还应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制定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是承受创新风险能力较弱的企业群体,但也是很富有创新活力的企业群体。因为中小企业内外信息易于沟通、适应市场、用户需求变化能力很强;组织结构简单、管理跨度较小、决策层次少且决策效率高,在强大的外部竞争压力下容易接受创新;同时中小企业没有大企业的规模和垄断优势,它们生存发展最好的途径就是进行技术创新、推出新产品,中小企业创新的内在动力和热情会促使尚停留在大学或科研所的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1994年税制改革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中小企业一定的扶持,但是随着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地位的不断提升,原有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显露出扶持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在某些方面也显露出不完善,因此,首先需要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例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因而也就不能向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如果销售货物也只能在经县(市)国税局批准的情况下由税务所为其代开专用发票。这就使得小规模企业的经营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因此,应该重新修订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只要企业经营场所固定、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提供会计核算资料就应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再如,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实行的低税率。由于实行的是18%和27%的两档税率,尽管是比例税率。但也具有了全额累进的色彩,使得两档税率临界点附近的税负增长过快,引起局部税负不合理,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低税率的优惠作用。应该在“两法合并”税率调整的基础上将现行的三档“全额累进税率”改为三档超额累进税率,这样就不会妨碍中小企业利润在临界点附近的增长及企业规模的扩大。其次就是加大扶持的力度,制定支持、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历来都非常重视运用税收政策手段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美国对中小企业一直都实行着一套特殊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如为鼓励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允许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抵免税收,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地方政府对新办的高科技中小企业减免地方税收,对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颁发执照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民营公司允许其向SBA申请软贷款,这一贷款还可享受特殊税收优惠待遇;法国1983年制定的《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规定当年R&D投资额高于前两年平均数的企业可免交相当于R&D投资增加额若干比例的企业所得税;日本对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规定减免所得税等。这几个主要发达国家的政府都充分认识到了中小企业对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启用多个税种、采用多种方式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将资金投入到科技研发中去,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和新工艺。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也应适时构建起适合国情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框架。

篇5

关键词:中部崛起;税收优惠;资源税

2004年3月召开的“两会”上,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此后每年“两会”期间,代表提案中都有加大力度推进中部崛起的内容。2007年10月15日,总书记十七大工作报告提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中部崛起已成为继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东南沿海地区对外开放、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之后的第四轮冲击波。中部地区崛起不仅要靠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特别是税收方面,国家应该给予其优惠。

一、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税收优惠效用分析

(一)东南沿海地区的税收优惠效用分析

东南沿海地区不仅享受着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国家旅游度假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还有专门的税收优惠规定,如苏州工业园区、上海浦东新区等专项税收优惠政策。自国家对东南沿海地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东南沿海地区的经济总量迅猛扩张,经济实力大幅度提升,在全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更加举足轻重。同时,大量的颇具实力的民营企业由于政策的照顾而迅速成长。

(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效用分析

从2001年1月1日起,重庆、广西等西部12个省区和新疆建设兵团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西部投资减征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区减免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公路建设免征耕地占用税;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由于国家对其实行了政策照顾,特别是税收优惠,西部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仅2005年第一季度,西部地区完成工业增加值2534亿元,增长19.3%,高于中部地区(6个省)17.6%的增长速度,较之上年同期增长0.3个百分点。

(三)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效用分析

为支持振兴大东北,国家于2004年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近两年来,国家为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率先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税改试点已经产生了显著成果,增强了老工业企业造血能力,东北部分地区经济活动十分活跃,得益于各项税收政策的落实。同时,为老企业的经济发展增添了后劲,促进产业、产品结构优化,为老工业区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上述东部沿海、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实施的税收优惠的效用分析不难看出,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对于中部地区的崛起而言,税收优惠政策势在必行。

二、中部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性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以来,为鼓励区域经济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绝大部分属通用型的,归纳起来主要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沿江开放城市和内陆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政策、中部贫困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中部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执行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局限性:

(一)涉及面过窄,更多的纳税人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以湖北为例,仅限于武汉、襄樊等经济开发区和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能够享受经济特区有关减免税政策,而比照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也只有恩施州一个地区。

(二)没有体现中部地区产业、资源以及经济特色

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之一,农副产品十分丰富,种、养、加经济发展潜力很大。特别是以农林水特、养殖产品深加工、精加工更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而且中部地区具有独特的土地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如何贯彻科学发展观,从政策上支持和促进资源的开发利用,支持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还没有完善的优惠政策。

(三)优惠层次低,贫困地区难以享受税收优惠

按现行对中部贫困地区普遍执行的优惠税收政策,仅仅限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认定的贫困地区,而且减免的税种也局限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事实上,贫困地区企业一般生产些低级产品,产品附加值很低,减免所得税大多是“墙上饼、水中月”,好看不中用;贫困地区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数额更少。

三、中部崛起的税收政策建议

结合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现状,从政策导向角度分析,建议在中部崛起战略目标实施上,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突出地方特色,鼓励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的工业、加工业的发展

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粮棉油等农副产品的生产基地,其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决定了这里的种植业、养殖业十分发达,农林水产品、畜牧业产品的加工和深加工将是中部地区实现增产增收、做强农副产品产业的必由之路。在国家2006年初停征农业税后,应制订符合中部地区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鼓励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的工业、加工业发展,对新办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畜牧业产品加工和深加工的企业,可比照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从投产之日起,实行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4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的推广

完善具有区域调节功能的税收政策。建议调整现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中部优势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在增值税上实行一定比例的先征后返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在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的初期阶段,实行延期纳税或贴息返还的扶持政策。同时,对中部地区大中型企业进口设备,实行增值税、关税的先征后返。如对企业新上项目进口设备,执行有关工业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核查,每年返还20%,5年内全部返还进口设备所征税款。建议比照东北的增值税转型的有关政策,尽快在中部地区进行试点。以此作为第一步,视财力逐步过渡到“一次抵扣”,直至“全部抵扣”。在抵扣范围的选择上宜窄不宜宽,只宜对固定资产增量实行抵扣,而对存量不作安排,只允许企业将新增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而对非机器设备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予抵扣。同时对新增固定资产中的非生产用、未使用、不需要的机器设备及陈旧的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也不予抵扣,以鼓励企业使用先进的机器设备,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三)进一步优化资源税收分享比例、资源税率等,让中部取得合理收益份额

中部地区总的来说,资源十分丰富。交通资源方面,中部具有承接东西、贯通南北的区位优势。自然资源方面,中部地区有四十多种矿藏资源储量居全国各省(区)同种矿藏储量的首位,丰富的资源为中部崛起打好了物质基础。因此,国家可进一步优化资源税收分享比例、资源税率等,让中部取得合理收益份额。增加资源税税负,使中部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加大资源税征税范围,使中部地区增加财政收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提高资源税税率,使中部地区一方面以合理的价格输出农副产品、能源、原材料,另一方面又以合理的价格购进加工产品、制成品,消除了利润的“双向流失”。同时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面也应该加大,税率也应该提高,使中部地区土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要不断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价格形成体系,建立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

(四)中部地区技术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收入给予税收优惠

包括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对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对其股权投资收入不征营业税等。对中部地区技术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的税收优惠,建议采取间接优惠的方式,如费用扣除的方式、对不动产加速折旧和投资减免。许多国家允许将用于科技研究开发的收入按一定比例来抵扣应缴税额,它相当于提取双重的折旧。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配合使用、扬长避短,更有利于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促进中部地区的迅速崛起。

参考文献:

1、罗建文.税收理论与实践[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6.

2、朱承斌.税收优惠的经济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3、杨斌等.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增值税转型的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05(8).

4、胡孝伦.促进中部崛起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05(8).

5、邢树东.税式支出优化理论研究[J].当代经济研究,2004(7).

篇6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作为富有活力的市场经济主体,在扩大就业、繁荣经济、增加税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显示,在我国小微企业有3800多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它们提供了80%的城乡就业岗位,最终产品和服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上缴税收占全国企业的50%①。但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的双重压力下,我国小微企业面临着诸多生存和发展困境,需要政府从税收政策上给力小微企业。近年来,我国出台了许多扶持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更好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现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用分析

目前,我国没有制定出一套专门地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在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中包含着一些小微企业的税收规定,但是这些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稳定性和适用性,小微企业经营者运用和执行过程中有困难,有些税收政策可能会加大小微企业的纳税成本,违背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下面将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三大重要税种分析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税收政策应用分析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偏高。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或13%的税率相比,小规模纳税人减按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看似很优惠,但是由于小微企业实行简易办法征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进项税额比重较大的情况下,其税负实际上还是超过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起征点偏低。目前,增值税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并且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当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来看,这一起征点偏低,并且主要受益者是个体工商户,尚有大量的小微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

(二)营业税税收政策应用分析

1.营业税起征点偏低。营业税起征点存在与增值税起征点一样的问题,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个体工商户每月20000元的销售额,扣除进货等各项成本费用之后,当月的利润所剩不多,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并未因过低的营业税起征点而降低。不仅仅是起征点偏低,并且仅有个人享受此项政策,许多小微企业享受不到优惠政策,这样就形成了税负不公平。

2.营业税重复征税。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购进过程中缴纳的进项税额就计入购进成本当中无法抵扣。此外,营业税规定对纳税人营业额全额征税,那么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三)所得税税收政策应用分析

1.所得税率优惠政策条件苛刻。现行企业分类划分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不一致,小微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行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条件才能享受20%的优惠税率,然而大部分小微企业不同时具备这些条件,无法享受税率优惠。

2.核定征收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受生产经营规模、内部管理、财务核算水平等因素影响,主管税务机关往往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小微企业无法享受减半征收和低税率优惠政策,这样会加重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

3.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力度不够。自2012年到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若按月计算,每月最多优惠500元(60000×20%÷2÷12),若将此项优惠额与工资、薪金所得中每月减除3500元的费用相比,优惠差距明显。

4.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类型的小微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构成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该部分所得额上的重复征税。

5.间接优惠政策匮乏。国际上通用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是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方式,而我国费用列支要求严格。如企业所得税对加速计提折旧的条件限制较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适用范围相对狭隘,导致企业可以税前列支的费用较少,所得税优惠作用十分有限。

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结合小微企业自身发展的特点,并联系我国小微企业在应用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实际情况,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笔者将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个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继续降低增值税税负。小微企业适用较低税率可以减轻税负、降低成本,使其产品更具市场竞争力,拓宽销售渠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将现行3%的征收率降为2%。

2.扩大增值税起征点的使用范围并进一步提高起征点。可以将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由个体工商户扩大到所有小微企业,并将目前增值税销售货物的月起征点提高到20000~50000元,可能是比较适当的。

(二)调整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继续降低营业税税负。建议降低小微企业应税劳务的营业税税率,将中小型服务企业营业税税率降至3%,并将营业税的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可以将企业按期纳税的免征额规定为10000~30000元/月,将按此纳税的免征额规定为800元/次。

2.要扩大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上海等地开展“营改增”试点以来,多数服务业小微企业按5%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按3%缴纳增值税。这一改革使相关服务业税负降低效果较为明显,建议从营业税改增值税入手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负。

(三)优化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放宽小微企业口径标准,扩大小微企业的范围。既然国家的税收扶持主要通过企业所得税来实施,建议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关标准进行修订,扩大小微企业标准口径,且与企业所得税法口径一致,建议国家明确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范围来实施年所得额6万元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让更多企业能够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2.简化和放宽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可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将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改为同时满足其中两个条件即可。改进小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逐步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将适用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小微企业,按照核定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3.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进一步扩大所得税优惠范围。可以将现行所得税率20%降为15%。考虑将年所得额6万元以下所得税全免,将适用标准由现在的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至10万元甚至更高一些,在此基础上,研究采用超额累进的计算方式,并明确适用于所有小微企业。

4.避免重复征税。建议允许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小微企业投资者从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者对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和红利允许税前列支,使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实现公平合理的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5.给予小微企业缴税选择权。为营造公平的税收竞争环境,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面,赋予小微企业缴税选择权,允许小微企业合理选择纳税方式,自主决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是企业所得税,选择以后不得变更,以体现对小微企业的扶持。

6.综合采用多种税收优惠形式。综合运用税率优惠、税基优惠和税额优惠三种形式,从不同角度对小微企业进行政策扶持。比如可以放宽小微企业费用列支标准,增加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费用在税前列支的比例。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等。

注释

①数据来源:蔺红.税收政策持续给力 小微企业增添活力[J].中国税务报,2012-4-20。

参考文献

[1]高建生.优化小微企业税收政策[N].中国企业报,2013-3-9.

[2]李香菊.完善和落实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J].涉外税务,2012(9).

[3]蔺红.税收政策持续给力 小微企业增添活力[J].中国税务报,2012-4-20.

[4]龚振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税务研究,2012(3).

篇7

一、现行支持小微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众所周知,小微企业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底层力量,也是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基石,因为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更需要得到政府的扶持。国家在财税政策方面支持小微企业,能够解决小微企业的经营困难,能够激励私人进行资本投资。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优惠手段,对象单一,涉及税种少。我国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就税种而言,局限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方面,其他税种涉及较少;就优惠手段而言,就局限于降低税率和起征点两种,形式单一;就税收优惠对象而言,忽视对小微企业创业,投资阶段的税收扶持,无法适应不同行性质、不同规模小微企业要求。同时优惠力度也不够,达不到扶持力度。

2.小微企业的负担偏重。从增值税看,小微企业大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范畴,2009年开始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表面看,比一般纳税人法定税率的17%、13%低很多,但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上,其税负要高于一般纳税人。从企业所得税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实施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但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门槛相对较高,鉴于在劳动力成本、原材料成本等因素制约下,各类小微企业的实际利润比较低,其优惠政策实施所产生的效果不明显。从实际税负看,目前有很多小微企业是以独资或合伙人经营的形式存在,对其征收最高税率达35%的个人所得税,其实际税负比较重。特别是增值税的税负偏重。

3.现行税制中有对小微企业歧视的规定,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增长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微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小微企业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门往往对小微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认为扩大征收范围。

4.政策着力点出现偏差。现行我国税收政策偏重于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小微企业核心自主竞争能力的培育,政策的制定既没有考虑小微企业自身的特殊性,也没有考虑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而竞争能力的提高恰恰是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应该是政策扶持的重点。

5.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我国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措施虽然不少,但较为零散,而且大多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现,这样做虽然较易体现税收政策的灵活,但显然缺乏系统性,也不够规范,缺乏有力的法律保证。

6.优惠效力不明显,造成优惠政策的低效,税收规定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等直接减免,优惠方式简单片面、范围窄,没有采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方式。同时对于小微企业在投融资方面的优惠缺失,不利于企业的有效投融资。

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考

1.改革增值税以促进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目前我国原有的生产型增值税正在全面转型,在这一转变过程中,首先,应尽快完善小微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允许其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加大技术型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力度,从而带动我国整体产业结构调整;其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应适当降低,两种纳税人身份的划分无疑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很大程度上抑制对小微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2.增强所得税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力度。首先,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为增强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税收优惠的重点应对从对企业优惠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其次,通过对小微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税给予免收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吸纳无形资产投资,提高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3.制定鼓励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提高自主核心竞争力的税收政策,实行专利所得的延迟纳税、研发投资增长的附加扣除、研发损失和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等。

4.优化鼓励小微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税收政策,定位小微企业制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设定针对小微企业的资金、设备、技术、人才、成本、发展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制定配套的综合性的打包税收优惠政策服务。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探索建立办税高峰期的分流有序办税机制,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篇8

关键词:纳税筹划 增值税税收 优惠选择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条款繁杂、适用要求高,不同优惠所带来的筹划成本、预期利益都不一样。下面就从增值税角度,看看不同优惠政策的选择所带来的不同后果。

一、运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成功减负的例子

我国增值税高达17%的税率及环环征收的特点,令其成为生产销售型企业一个相当大的经营负担。因此,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历来被纳税人视为非常诱人的“香饽饽”,不少企业通过筹划使自己得以享受相关优惠,从而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

例如03年前在深圳实行的“地产地销增值税优惠” 政策(在特区内生产并在特区内销售的产品,减免生产环节增值税),就曾令区内2000多家企业发展迅猛,获得极大的经济利益。后因我国入世后“税制建设要充分体现国民待遇”,该优惠被取消,立即有上市公司因未能抵挡税负增加的压力而陷入经营困境。

又如国家曾以若干文件明确了对三废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扶持政策,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此优惠令河北一家有20年亏损史,资产负债率高达237%,严重资不抵债甚至一度被迫申请破产的水泥厂迅速缓解资金困难,得以绝处逢生,还能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顺利扭亏为盈。新疆霍城的整个水泥行业也同样藉此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得以重焕生机。

而那些因工艺上不去,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还有办法使自身经营范围吻合财税[2009]9号文的要求,以申请用简易办法计缴增值税但却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办法既解决进项无票抵扣、销项需要开票等难题,又可达到降低增值税税负的目的。

二、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反加重税负的例子

从以上例子不难发现,如果对增值税税收优惠选用得当,无疑会大大减轻资金压力,令企业发展壮大。但并非所有的优惠政策对企业来说都是“诱人的馅饼”,有个别税收优惠政策,若企业运用不当,非但不能达到节税目的,反倒加重自身税负。

以某农机厂(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为例,其部份产品可享免税待遇。某月产品销售总额为2920万元(含税),其中1702万元是销售应税产品所得,1218万元是销售免税产品所得。而当月不能区分用途的进项税额为325万元,应按销售额比例划分可抵扣和不得抵扣的部份。

(一)该厂如享受免税待遇,则

销项税额=1702/1.13×13%=195.81 (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25×[1218/(1702/1.13+1218)]=145.31 (万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25-145.31=179.69(万元)

当月应交增值税=195.81-179.69=16.12 (万元)

(二)该厂如选择“征税”,则

销项税额=2920/1.13×13%=335.93(万元)

进项税额=325(万元)

当月应交增值税=335.93-325=10.93(万元)

该厂享受免税优惠比不享受免税优惠还要多缴增值税16.12-10.93=5.19(万元)。为什么呢?这是因为该企业的产品适用税率是13%,购进货物的适用税率却是17%,属典型的增值税“低征高扣”型,此情况下,享受免税待遇反而不及“征税”有利。

此外,那些以购进原始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加工企业,由于其产品增值率普遍较低(低于14%),如果选择“征税”,一般都会产生留抵税额,对企业有利。而选择“免税”则没了留抵税,反而没那么有利。还有部份运输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如果预计在未来三年将投入较多硬件,其进项税额较大的话,显然也是选择“征税”比“免税”有利得多。

综合各种情形,有的企业享受免税可从中获益,但有的企业放弃免税反而会获得更大经济利益或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优势的地位。所以,有不少本来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基于综合利益的考虑会主动放弃免税优惠。但是,税法虽赋予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权的权利,同时也对放弃免税权的时效、进项抵扣的处理、征税和免税产品的兼营等,另有特殊规定。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权的时机不当,亦会大大增加部分产品的税负。

(三)几种常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

同样是税收优惠,“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税”相比,差别也很大。

实行“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的企业按规定向购货商收取相应的销项税额,并开出专用发票,同时其进项税额也准予抵扣,企业因此实实在在获得了一笔税款返还。

但实行“免税”的企业却不仅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无论对企业产品销路的开拓,还是对其采购成本的减轻,都相当不利。

可见,并非企业竭尽全力享受所有优惠政策,都能达到节税目的。

综上所述,当企业同时适用多项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要在其中作出选择时,务必要通过比较分析、综合平衡后,才谨慎地作出选择。选择的标准,自然是以获取税后利益最大化或特定税收目标效率作为根本宗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09年1月1日实施)

[2]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64号)

[3]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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