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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行政法学著作中一直没有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在很多情况下,与行政强制执行合在一起,有时则与即时强制相混。国外至今也无行政强制措施一词。1988年我国行政诉讼法在收案范围内单列一条,称为“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是否可诉的角度来考虑,在行政行为阶段,将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无疑是完全必要的,从理论上说,这将有助于我们对行政强制认识的进一步深入。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内涵及其特点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其特点是: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一般说,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有时是为了预防危害社会行为产生,有时是为了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继续,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带有明显的预防性、制止性。②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大致包括人身和财物两大类。③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理决定紧密相联,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首先要进行调查研究,为此就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使被调查的人与财产保持于一定状态,调查才得以顺利进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也紧密相联,常常是执行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准备和前奏。执行机关在作出财产方面的行政强制执行前,必须防止被执行人逃匿财产,这就需要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不仅具有预防性和制止性,而且还具有临时性。④行政机关是否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
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及即时强制的关系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都属于行政强制,带有强制性,这是它们的共同点,不同之处在于:①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但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一定以当事人具有某些法定义务为前提,而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②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③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④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有单行法律的特别授权。
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都属于强制执行,带有强制性,不同之处在于:①行政强制措施虽常带有紧迫性,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很多都有批准程序,并必须作出书面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但即时强制一般都是在情况紧急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采取即时强制手段,如对酒醉者的拘束,救火时拆除毗邻房屋。即时强制大都是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措施,因而没有事先程序,无须也不可能作出即时强制决定。②行政强制措施针对的常常是有违法的嫌疑,即时强制则主要由于情况紧急,可能会出现危害本人或他人的情况,如由于地震、水灾、疫情等灾害的发生,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即时强制手段,救灾防病,减少损失。③行政强制措施常与行政强制执行紧密联系,在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情况时,常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即时强制因无再执行可言,故与行政强制执行没有联系。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措施的标的,可分为:①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如扣留。《海关法》第46 条规定:“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 ②对财物的强制措施。如“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第37条。“扣押”,《海关法》第4条: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押。”“冻结”,或称“暂停支付”,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大致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程序相似,一般程序也为立案、调查、决定,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常常情况比较紧急。为了预防或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产生,可能在调查前或调查中,就需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也可能在调查后,为防止逃匿财产,先作出强制措施决定,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时常常内部需要经过首长的批准程序。
五、行政强制措施的补救
【关键字】秩序行政;给付行政;管理行;服务行政
一、给付行政产生的背景
给付行政这一行政模式的产生并非偶然现象,而是符合现实的客观要求的一种必然,是经济、社会、人文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有其独特的背景依据。
十九世纪,在亚当·斯密自由放任主义理论指引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大都认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越少,越有利于经济活动的开展,管的越少的政府才是越好的政府。人民对市场自身调节作用的过度依赖,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政府经济职能发挥作用的范围。自由竞争的结果是导致社会矛盾日益突出,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穷的越来越穷,富的越来越富。在竞争中不幸成为弱者的那部分群体迫切的希望政府行政权力介入到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发挥给付功能,给予其一部分福利,保障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福利国家不断兴起,服务行政理念和人权保障思想越来越深入人心。奥托﹒迈耶的那种以侵害行政性为中心的秩序行政理论,已经不能解决国家对人民生存保障的问题。国家承担行政的方式也因此发生了转变,由原来的秩序行政为主向秩序行政与给付行政并重过渡。
二、国外关于给付行政的观点
1938年,德国著名行政学者恩斯特﹒福斯多夫在其著作《作为行主体的行政》中首次提出给付行政这一理论,他认为:“行政主体应对人民提供各种生活考虑”①。20世纪50年代,恩斯特﹒福斯多夫在《行政法教科书》一书中重点研究了给付行政这一行政模式(这本书被誉为德国行政法的代表作),他认为任何一个为了维持稳定的国家都必须给人民提供最基本的生存照顾,生存照顾是现代行政的任务之一,政府有义务满足人民的生存需要,政府“生存照顾”义务的履行必然有给付行政②。后来的德国学者将给付行政这一概念的外延不断扩大,认为只有通过行政活动使社会成员获得了利益都应属于广义的给付行政的范畴。
20世纪60年代,日本学者提出了“授益诉讼行政”理论,认为只要利用授益性活动直接使社会成员受益的行政活动就是给付行政活动。日本所谓的给付行政通常由给付行政、社会保障行政和资助行政三部分内容构成③:一是,给付行政,即对具体的人民生活中所必须的水、电、气等供给事业、道路交通、公共汽车、铁路等公共设施和邮电、通信等公共企业的设置和经营活动来保障人民的日常生活需求;二是,政府通过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公共医疗等社会保障活动保障人民健康的生活;三是,通过对私人、私营企业提供资金或其他财产利益的资助活动来实现资助行政的目的④。总而言之,在日本,给付行政就是通过供给、支付及资助等行政手段来造福民众、服务社会,并最终达到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的目的。
在法国,给付行政最早由狄翼在其《宪法论》中提出,他认为:“行政这种公共权力只能因为它依照法律规则所做的服务而被认为合法”⑤。法国目前行政裁量权由政府官员行使,这更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福利水准。
三、我国发展行政给付制度的必要性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一直采用管理行政的模式,国家通过命令、强制、处罚等刚性行政行为达到行政目的,即执行国家意志管理国家事务、维护公共秩序、防止人民免受危害。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政府就需要对人民的活动有所限制、制裁或强制。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政治和文化环境的改善,以前的那种管制模式已经不能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国家需要一种新的行政制度。受德、日、法等国关于给付行政实施的成功案例的启发,政府意识到行政不仅仅是管理,同时也应该是服务,管理意识服务,只有通过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柔才能塑造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因此,我国的行政模式逐渐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
相对于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而言,我国对于给付行政的研究比较晚。给付行政由我国学者从德国引进而来,应松年教授于1983年在《行政学理论问题初探》中首次提出行政服务这一观点,实践中多被译为行政给付、服务行政或福利行政。我国吸收借鉴了德国的生存照顾观念和日本通过授益性活动提高国民服务的理念,总结出自己的行政给付模式。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行政给付的通说认为,行政给付是指国家作为给付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社会保救济、社会福利等行政方式,赋予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需要政府救济的群体的公民一定的物质利益的具体的行政行为。现代的行政给付不再是国家对人民的恩赐,而是人民应当享有的权力。
注释:
①翁岳生.行政法(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②陈新民.公法学札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关键词:管制性征收;界定标准;私人财产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管制征收指行政机关采用强制性权力对私人使用不动产进行管制的时候对私人财产权益造成类似于征收的损失,从而认为该管制转化为征收,对该被管制人财产价值的减损需要参照征收进行公正补偿的法律制度。管制性征收的理论与判例最早出现于美国,随后影响到全世界。中国目前尚未建立管制性征收法律制度,而管制性征收的现象却随着中国城市化及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而日益增多,且对社会造成一些重大影响,因此,研究管制性征收的问题日益重要。该问题研究的起点首先从美国开始,探讨美国管制性征收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从而为中国建立管制性征收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一、管制性征收法律制度产生之前
美国在管制性征收法律制度产生之前存在着传统的行政征收法律制度。美国行政征收方面的判例出现得比较早,1871年PumpeNy v.Green Bay&Mississippi Canal Co.案中,法官就作出要实施公正补偿的判决。在该案判决之时,美国还没有制定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征收条款,当时法官依据与征收条款性质比较接近的Wisconsin州宪法作出判决。因而在美国征收案件一开始,就存在浓重的法官以司法审查形式,对征收条文进行解释与判断的传统,该传统一直影响到了20世纪才出现的管制性征收。
此后美国于1791年通过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时候,规定了征收条款(takings clause):“私人财产没有得到公正补偿则不得被征收作为公共使用。”尽管该条款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公正补偿的前提之下实施征收,但是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征收行为的具体内容。在当时美国学术界的共识是,宪法中的征收条款只能限制行政机关对私人财产的征收。因此通常将该法律制度中的征收,理解为行政机关在物理上侵入所有者的财产,即我们传统上所理解的征收,即剥夺所有者的财产,尤其是不动产所有权方面的征收。
管制性征收与传统的行政征收并不一样。管制性征收只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所有者的不动产利用行为实施了管制,并没有在物理上侵入所有者的财产,但是该管制对所有者却造成了类似于征收的权益损害。所以,即便在美国宪法中出现了征收概念,管制性征收的概念在美国法律体系中也还不存在。在美国传统中,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可以对私人财产行使广泛的管制权力,这些管制不需要进行任何的补偿。例如,1887年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行使管制权力阻止对公众有害的行为合法,典型的案例是Muder v.Kansas。在该案中,Kansas州以喝酒有损于公共安宁(Public nuisance)为理由,通过了一个禁止酿酒的法律。原告Mugler认为,他的酿酒厂建立早于该法律的颁布,且没有构成对公共安宁的损害。大法官Harlan认为,州行政机关对土地利用活动中有害于公共福利的行为,有权实施管制,因此判决支持Kansas州不用对原告补偿。该案中法院认为,如果管制是为了“禁止有损于社区的健康、道德以及安全”的土地利用的话,则不产生管制性征收行为。这些判决被认为是所谓的“有害使用”(noxious use)理论,构成了行政机关实施管制的重要基础。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基于管制的本质或者目的来考虑是否需要补偿,而不考虑管制对土地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有害使用”理论导致美国法律司法界与理论界长期以来认为,行政机关对私人财产使用方面的管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此该管制自然不用对私人进行任何的补偿。该观念一直到1922年管制性征收的经典判例出现之后,才发生了改变。
二、美国管制性征收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管制性征收的基础在于,如何认定行政机关对私人的不动产利用实施管制所造成需要补偿的损失,即管制性征收的认定标准问题。该认定标准的演化是管制性征收法律制度变革的主要脉络与线索,因此美国管制性征收法律制度的简史以管制性征收认定标准的演变为主要依据进行阶段划分。
(一)第一阶段:管制性征收理论的初创(1922年至1977年)
这一阶段美国以判例突破“有害使用”等理论的约束,开始承认行政机关的土地利用管制等财产利用管制行为会造成被管制人的经济损失,对于该损失应当类比传统行政征收进行补偿。这一阶段的管制性征收并没有改变土地等财产的所有权,行政机关也没有在物理上侵入被管制的财产。本阶段主要解决了理论与实践中管制性征收的“有”与“无”的根本问题。
管制征收的奠基性案件是1922年的Mahon案,在该案中,Holmes法官认为,当行政机关管制行为“过度(too far)”减损了土地所有者的权利的时候,土地利用管制就视同为征收,应当给予补偿。该案标志着法院第一次认识到,行政机关的管制虽然不会导致行政机关在物理上侵入所有者的土地,但是该管制仍然可以产生类似于征收的财产权益损失,可以被视同为管制“产生”征收,从而要进行补偿。在该案之后,法院确立了行政机关对不动产的管制行为,即便是合法有效的管制,在导致不动产所有者的利益减损过度的情况之下就视同为征收,从而需要补偿。该案确定了管制性征收的价值减损标准,即美国行政机关对私人使用不动产管制“过度”以至于减损了所有者财产价值的时候需要进行补偿。在该案之前,美国的征收理论局限于行政机关对私人不动产的物理性取得或者侵犯之时才认为产生征收;该案之后行政机关对私人使用不动产的管制造成私人权益损失的被视同为“产生”征收。
但该案中法官Holmes并没有明确提出管制到什么程序的时候才构成“过度”,因而法院将认定过度的标准,作为一个开放性的问题留给了以后的法院来解决。Holmes写到:“既然财产可能被管制到一定的程度,那么当管制过度的时候,管制将会被视同为产生征收。”他只提出了认定管制性征收质的标准,而没有提出量的标准,因此,他的标准并不是判断价值减损的一般性定义。对于什么情况之下才能构成管制“过度”,需要法官在不同个案中单独认定。Holmes之所以对“过度”不作具体的定义,是因为这样行政机关“可能会因为法律的稍小变化都将带来补偿而无法开展工作”。同时Holmes也承认如果对管制的损失不补偿的话,可能会使得行政机关基于“人类本性”而导致过度管制,最终结果是“私人财产消失”。因而,Holmes采取了在补偿的不利(制约行政机关有所作为)与补偿的有利(保护私人财产以及限制行政机关越权)之间进行平衡的方式来作出判断。基于此他认为:“原则上所有财产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管制,但是如果管制过度则视同为征收。”
在中国法律语境下,管制并不存在一般化的“过度”标准,管制主要存在成功与否的标准,因而由中国法律语境来理解的话,Holmes的“过度”实质上是指管制对被管制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过于巨大,即在行政机关对私人使用不动产的管制造成私人的财产权益较大的损失之时,该行政机关管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类比于征收,对被征收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应当对被管制一方进行补偿。
(二)第二阶段:管制性征收认定标准的具体化(1978年至1986年)
这一阶段美国管制性征收的发展主要是制定了一些具体标准,以判断什么情况之下才是管制“过度”,从而产生管制性征收。
Mahon案之后大约60年间,美国的管制性征收一直没有太大的发展变化,直到1980年左右才连续发生了两起重大管制性征收案件。先是1978年的Penn Central Transportation Co.v.New York City案提出了三个新标准,以认定管制性征收是否发生。随后在1980年Agins v.City of Tiburon案中,提出了由两部分构成的标准,即“Agins标准”。
1978年的Penn Central Transportation Co.v.New York City案产生了三个重要的标准,以此来判断管制对被管制人权利造成的损失达到什么程度的时候就会产生管制性征收。这三个标准在法院的多数意见中有清晰的描述:“管制措施对原告的经济影响以及管制措施对原告的投资回报期望的阻碍程度当然是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同样行政机关行为的性质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当这些因素对财产权利的影响如同行政机关实施传统征收一样的时候,包含这些因素的管制……会更易于被认为构成征收(管制性征收)。”也就是说,在法院看来,经济影响、投资回报期望受阻程度以及行政机关行为的性质这三个因素,可以用来认定行政机关的管制行为是否产生管制性征收。在该判决中,法官并没有对这三个标准的具体内容进行仔细的描述,但是基于美国判例法的传统,随后在美国的下级联邦法院以及各州的法院,不断地将这三个标准应用于实际的审判中。这些审判不断地完善了三个标准的具体内容。
1980年,Agins v.City of Tiburon案涉及限制在一块荒地上建筑房屋的管制命令。法院提出了由两部分构成的标准,即所谓的“Agins标准”,来认定行政机关的管制是否过度,从而产生管制性征收。该标准中行政机关的管制是否产生管制性征收取决于:首先,是否不合理地使用了管制权力;其次,是否排斥了所有者对自己土地的有效经济利用。如果这两个问题中的任何一个是肯定的话,则行政机关的管制产生管制性征收,必需对财产所有者进行补偿。
在法院看来,合理使用管制权力指的是行政机关的管制必须实质地促进了正当国家利益;否则是不合理地使用了管制权力。为了进一步说明什么是不合理的使用了管制权力,法院提出了两个判断条件:其一,必需在管制与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之间有必要联系;其二,管制措施必须有利于公众利益(public benifits)。也就是说,一旦管制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必要联系的话,该管制就是合理的,不需要进行补偿。
法院对其所提出的第二个有效经济利用标准并没有进行扩展解释。该标准后来在Lucas案中得到了说明。
(三)第三阶段:管制性征收范围的扩展(1987年至1991年)
这一阶段主要是扩大了管制性征收的认定范围。如将行政机关对被管制人土地利用权利的一部分进行管制之时,也会构成部分管制性征收。1987年出现三个新的管制性征收重大案件,分别是Keystone Bituminous Coal Ass’n v.DeBenedictis案、First English Evangelical Lutheran Church v.Los Angeles案以及Nollan v.California Coastal Comm’n案。这三个案件被称为1987年的管制性征收“三重唱”。虽然在这些案件中,法院一直在试图挑战传统的管制性征收标准,但是这些法院的判决都没有提出一个精确的标准来说明哪些因素才能产生管制性征收。
Keystone Bituminous Coal Ass’n v.DeBenedictis案涉及传统土地利用管制方面的权力。在该案中,Pennsylvania州通过了Bituminous煤碳资源保护法(Bituminous Mine Conservation),该法的目的在于防止Bituminous地区的煤矿开采所导致的坍塌、沉陷等灾害。依据该法,Pennsylvania的环境资源厅要求,在开采煤矿的时候保留一些煤炭不动,以保护地下结构不会坍塌从而产生地面的沉陷。该管制导致占全部可开采煤矿的2%,约270,000,000吨的煤不能开采,因而当地的煤炭协会认为,行政机关的管制产生没有补偿的征收行为,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补偿。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管制过度,可能会产生管制性征收。但是Keystone案与Mahon案的不一样之处在于,在Keystone案中,管制并没有对所有人的财产造成足够的减损,所有者所不能开采的那部分煤炭,只是其所有的土地权利中的一小部分。法院认为判断行政机关的管制是否产生管制性征收,需要将所有者的财产视为一个整体,来评估管制的影响程度有多大。既然被限制开采的那270000000吨的煤,仅仅是所有者财产的一小部分,即2%,那么行政机关的管制就不过度,没有影响到所有者的财产的主体部分,所有者仍然可以开采煤炭并且获利。因此,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管制,阻止了私人对自己财产的有害使用,从而促进了合法的公共利益,该管制不构成管制性征收。
法国的管制性征收发展比较缓慢,因为法国有对土地利用管制造成损失不补偿的传统。在1932年法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通过第一个分区规划的时候,规定因为分区规划而导致土地发展权等权利受到损失而不予补偿,即使该土地利用管制导致土地发展权完全丧失也不补偿。二战后该不补偿原则依然有效,且于1943年扩展适用到法国全国,并由行政法规升级为法律。虽然该不补偿原则受到法国国内学者及司法实践的不断质疑,但是法国传统上比较保守,社会革新比较慢,因此该原则一直没有得到清算。直到欧盟成立之后,欧盟的人权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对法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改变了法国的不补偿原则。欧盟人权法院将保护财产的权利规定在欧盟人权协议(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中,作为欧盟成员的法国,必须将欧盟法在其国内实施,因此不补偿原则开始被放弃。虽然法国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表面上坚持说,法国的不补偿原则与欧盟的补偿要求并不矛盾,但是在判决中已经开始修改不补偿原则。如在Bito-uzet案中,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行政机关设立的行政地役权,给被管制者造成了“与土地利用管制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相比特别严重的负担”之时,需要对被管制者进行补偿。
德国的管制性征收被称为“准征收”。德国于1952年联邦最高法院的基础性判决中,基本认定了管制性征收,即行政机关对土地利用的限制产生管制性征收。判断行政机关对财产利用行为实施管制是否导致损失的标准是,对财产造成“无论是从内容还是从效果方面都可以视为征收,实际上具有给关系人造成特别牺牲的效果”的损失。随后这些演化发展出了说法不同但实质相同的标准,即特别牺牲、严重性理论和财产状况约束性理论。
加拿大的管制性征收制度通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而规定,受美国的影响,加拿大的管制性征收标准与美国的差别不大。但是加拿大的司法界,在管制性征收理论中不愿意变革得太激烈,因此对管制性征收的认定有一些限制。比如,必须是法定权利范围内的权利受到管制产生损失,而且没有从行政机关那里得到利益的才能补偿。因此,在实践中,加拿大法院倾向于给因土地利用管制而受到损失的被管制一方少量的补偿。
四、管制性征收简史的启示
从管制性征收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来看,传统的征收理论认为,征收后私人的土地财产全部成为公共财产,即对财产的价值影响是一种全有或者全无的状态。传统征收通常导致被征收人的财产所有权消失,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美国行政机关作出一系列新类型的社区风貌管制(zoning)、住宅标准管制(housing codes)、环境管制(environmental regulateons)等土地利用管制行为,这些行为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给土地权利所有者造成了一定损失,以传统征收概念来判断的话,难于判断是否需要补偿。因为这些行为实施的管制,没有如同传统征收那样,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但是这些管制对私人财产的使用实施了一定限制,通常会导致不动产所有者的不动产权益损失。美国传统上对此类行为,并没有规定是否要补偿,因此当这些管制行为造成私人损失之时,在什么情况下补偿,在什么情况下不补偿,就成为了一个问题。管制性征收理论出现之后,认为这些土地利用管制给土地所有者造成利益上的损失,这些损失与土地征收所造成的损失性质是类似的,因此应当按照类似于征收进行补偿。
管制性征收需要针对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的土地利用管制实施补偿,这就与美国传统征收理论中补偿只能针对所有权的消灭存在巨大的冲突。所以管制性征收理论在美国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一些反对管制性征收的意见,甚至极端的意见认为管制性征收理论应当被废除,就一点也不奇怪。这些反对意见改变不了美国学术界认为该理论解决了社会现实问题,并且支持该理论的主流看法。实际上,不论在州一级的法院还是在联邦一级的法院都在不断地应用该理论。
虽然“当代美国法律最主要的渊源是成文法”。但是在管制性征收领域,美国的法律渊源却是经由判例法,其后才演化进入到成文法中的。美国的管制性征收判断标准,全部出现在判例法之中,因此研究美国的管制性征收判断标准,就必须要研究美国的管制性征收判例。美国的管制性征收判例的发展,一直是由法官基于宪法的规定,对行政征收权力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权力的相互关系进行各种不同的解释而产生。也正是因为判例法中各个法官的法哲学观点不同,对法律的认识不同,因此判例中的管制性征收的标准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但是美国法治传统的基本精神不变,因而法院不断地在自己问自己,行政机关的管制是否“强迫某些民众独自负担了应当由社会整体来公平、公正负担的义务”。为了判断是否出现了不公平的负担,“公平与正义就成为了法院区分合乎宪法的征收与违宪征收的终极标准。”在这些终极性的标准指导下,美国在实践中发展出来了一系列的管制性征收标准,通过这些标准来判断管制是否产生管制性征收。因此,考察美国管制性征收的发展简史有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各国的管制性征收发展情况都不一样,没有统一的模式,但是各国都基于权利保护与本国的法治环境,规定了自己的管制性征收制度。Rachelle Alterman教授在对10个国家的管制性征收进行比较之后得出结论:尽管这些国家都有类似于管制性征收的制度,但是,没有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对管制性征收采取相同的态度;对于土地利用管制所导致的同一程度的损失,有些国家认为可以产生管制性征收,而有些国家则认为不产生,各国根据各自的政治与法律对同一程度的损失作出自己的判断。
第二,财产权利的范围不断扩展,尤其是土地利用权利的扩展要求对财产权利实施广泛保护,在这个趋势之下,行政机关对财产的任何形式的损害都会被要求补偿,这样才促使管制性征收产生。土地利用权利的扩展体现在该权利不仅是局限于法律规定的权利类型,而是由法官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土地权利所有者是否因为行政机关的管制行为而承受了一定的损失。当损失出现的时候,该管制行为就要类比于征收造成的损失而对被管制人进行补偿。因此承认财产权利的多样化,尤其是土地利用权利的多样性与广泛化是管制性征收产生的必要前提。如果在法律制度中对于财产权利中的土地利用权利规定得比较狭窄,就无法出现管制性征收。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建议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1.13.007
[中图分类号]F81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1)13-0010-02
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能起到制度保障作用,使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良性发展,财务工作顺利开展。
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现状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现阶段的会计制度并不是十分完善,还有很多和实际相背离之处。
我国现阶段执行的会计制度是财政部1997年制定的,并在1998年开始执行。这部会计制度在当时与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状况相对吻合,有利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在制度上需要完善和更新。
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现行的会计制度,对会计的核算基础有一定的限制性。它的执行体系不能完整、真实地反映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品的成本核算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不利于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成本核算。这种会计制度也不利于真实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完整信息。所以,现在执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不能适应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在客观需求上对我国现阶段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三、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的一些建议
1.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适应社会改革发展的需要。当前的改革必须选择适应社会改革发展的路线进行。应该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只有建立这种制度,才能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核算、预算体系提供规范的制度保障。所谓集中收付制度就是政府对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和监督。
2.对会计核算基础进行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全面采用权责核算基础,有利于将行政事业单位大量的数据进行及时、准确的计量并进行客观、科学的处理,有利于解决各种会计因素在执行期间遇到的问题;有利于更客观、更真实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成本使用情况;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序、科学进行,从而使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的良性发展。
3.实践证明,国库集中制度有利于推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健康发展,并能有效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合理的财政预算体系,有利于单位的财务管理高效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在实施国库集中制度过程中,必须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核算、预算体系还不够完善,或者不能严格进行核算、预算,致使在资金使用方面出现混乱。所以,在资金使用方面,应按照预算执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核算、预算体系建设,控制好资金运转,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全面完善内部控制内容,并且严格执行有关的内部控制机制,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形成良性的内部控制机制,控制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资金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
4.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过程中,应该合并制定会计制度。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属于政府机构,并且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中,它的收入来源基本上是靠财政部的直接财务支撑。经过很多形式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尝试后,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已经比较统一,所以,在现阶段已经没有必要再将会计制度分设为两套会计科目。现在很多会计部门和账目的管理制度相对比较相容,但是各有各的名称,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的会计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应该合并制定会计制度,避免会计工作的重复,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顺利运行,为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目前,我国制造业已经全面进入全球市场,面对美、英、德、日等主要制造业强国的巨大竞争压力,明确我国制造业国际竞争力的优势和弱势,找出与制造业强国的差距,并制定科学的对策,对于保证我国制造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产业国际竞争力理论概述
本文试从产业竞争力和国际贸易两个理论角度来阐述制造业国际竞争力。著名产业竞争力研究专家、美国哈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M.E.Porter)作为较系统地从事产业竞争力研究的学者,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他在对许多国家的产业国际竞争力进行研究后,逐步形成了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产业国际竞争力分析框架和方法。波特认为,“在国家层次上谈论国际竞争力是不恰当的,国家竞争力的比较应从产业角度考察才有意义。”① 他在反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础上,对全球竞争进行了全面研究和分析,从1980年到1990年间,连续发表了《竞争战略——分析产业和竞争者的技术》、《竞争优势——创造和维持优良绩效》、《全球产业中的竞争》、《国家的竞争优势》四部著作,创立了竞争优势的“波特四因素”模型,从而为产业竞争力提供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解释;② 新贸易理论的代表者克鲁格曼(P.Krugman)认为,产业国际竞争力主要取决于规模经济基础上的收入递增和产品差别化,他认为规模经济效益和产品多样化结合在一起,就会形成一种新型的竞争优势,使不同国家之间同一行业内或发达国家间工业产品的双向贸易日益扩大;格罗斯曼(Grossman)在克鲁格曼的理论基础上,构建了国际贸易中的“质量阶梯”模型。这个模型指出发达国家首先进行技术创新,而发展中国家则随后进行模仿,并凭借其劳动力的成本优势获取一部分利润。而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技术模仿的回应就是新一轮创新,这个过程周而复始,双方最终在竞争中胜出的概率取决于各自的研发费用。
中国社科院金碚教授是国内从事产业国际竞争力研究的第一位学者,他提出产业竞争力归根结底是一个产业组织的问题。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产业组织结构,是培育和增强产业竞争力的根本途径和决定性条件。经济学家樊纲认为,竞争力的概念最终可以理解为成本概念。他提出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其国际竞争力的基本条件是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樊纲和林毅夫都主张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核心,来提升我国目前和未来的产业竞争力。
二、制造业国际竞争力显示性指标的选择
对于制造业国际竞争力的考察应建立在产业国际竞争力基础之上。根据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n,WEF)的《全球国际竞争力报告》和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IMD)的《世界竞争力年鉴》,结合现有的研究成果,可以把国际竞争力定义为:一个国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在全球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与其他国家相比较的创造增加值和推动国民财富持续增长的能力。③ 可见,产业国际竞争力包含了三层意义,一是这种竞争力是基于产业的,而不是企业或其他层面;二是这种竞争力是“国际”的,因此,必须从全球的视角来分析,从国际贸易入手;第三,这种竞争力必须具备足够的绝对量以“推动国民财富持续增长”,同时具备一定的相对量以“创造增加值”。因此,笔者分别从绝对优势和相对优势两个方面来选取显示性指标,综合考察我国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
1.反映绝对竞争力的显示性指标
(1)制造业增加值。制造业增加值是工业增加值的一部分。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按生产法计算,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出-工业中间投入。④ 由此可知,制造业增加值反映专门从事制造业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用货币表现的制造业生产活动的总成果,它是一个绝对数。因此,把它作为描述制造业绝对国际竞争力的显示性指标。
(2)国际市场占有率(MS,Market Share)。该指标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出口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的份额或程度,用公式表示为MS=Ej/Wj,式中Ej和Wj分别表示一国j商品的出口值和世界j商品的出口值,其值越高,说明该国此种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越强。在自由良好的市场条件下,本国市场和国际市场一样,都是对各国开放的。一个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大小,最终表现在该产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因此,选取国际市场占有率来考察制造业的绝对国际竞争力。
2.反映相对竞争力的显示性指标
(1)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是指一个国家某种产品的出口值占该国出口总值的份额与该种产品的世界出口总值占所有产品的世界出口总值的份额的比率。用公式表示为RCA=(Ej/Et)/(Wj/Wt),式中Ej、Et、Wj和Wt分别表示一国j商品的出口值、一国商品出口总值、世界j商品的出口值和世界商品出口总值。如RCA>1,则表示一国j商品在世界经济中具有显示性比较优势,其数值越大,显示性比较优势越明显;如果RCA>2.5,则具有极强的竞争优势;若1.25<RCA<2.5,则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若0.8<RCA<1.25,则该行业具有较为平均的竞争优势;如果RCA<0.8,则不具有竞争优势,总体来说,若0<RCA<1,则表示该国j商品具有比较劣势,其数值越是偏离2接近于0,比较劣势越明显。
(2)贸易竞争指数(TC,Trade Competition)。贸易竞争指数是用来判断一个国家的某种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是否具有相对竞争优势的度量指数,其计算公式为TC=(Ej-Ij)/(Ej+Ij),式中Ej、Ij分别代表一国j商品的出口额和进口额。如贸易竞争指数为正,表示该国j商品的生产效率高于国际水平,对于世界来说,该国是j商品的净供应国,具有较强的出口竞争力,其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也较强:贸易竞争指数为负,则表示该国j商品的生产效率低于国际水平,出口竞争力较弱,其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也较弱;如果指数为零,则说明该国j商品的生产效率与国际水平相当,其进出口纯属品种交换,其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处于中等水平。
因此,选取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和贸易竞争指数作为衡量我国制造业相对国际竞争力的显示性指标,对于研究我国制造业出口产品在世界贸易中的竞争强度和专业化水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三、制造业国际竞争力的显示性指标分析
1.绝对竞争力的显示性指标分析
(1)制造业增加值的国际比较
表1列出了我国和世界主要制造业强国(日、美、法、英,韩)1990年与2000年制造业的增加值及其构成,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从制造业增加值来看,经过10年的发展,从1990年到2000年,我国制造业的增加值从原来的1165.73亿美元增加到3728.36亿美元,翻了三番,这种发展速度是其他制造业强国所无法比拟的。但是,从绝对量来讲,2000年,日本的增加值是我国的近2.9倍,美国是我国的4.2倍⑤,这说明我国近10年的制造业发展仅仅实现了量上的突破,与制造业强国相比,仍然存在着质的差距。
其次,从制造业增加值的构成来看,从1990年到2000年,我国制造业构成中食品饮料和烟草、纺织和服装、化工这三项在制造业中的比例基本保持稳定,机器和运输设备的比例则提高了5%,该趋势和其他制造业强国基本一致(美国机器和运输设备的比例提高了15%,韩国提高了13%,日、英两国则保持了较高比例的平稳)。这种发展状况说明机器和运输设备在近10年发展较快,国际市场的需求量增加,而我国制造业的发展也一直紧跟世界的脚步。适应了国际市场,因此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
(2)制造业主要制成品国际市场占有率的比较
按照《世界经济年鉴》对各国出口制成品的分类,笔者利用现有最新数据计算了2004年中、美、日三国7类制成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见表2)。
我国7类主要制成品在国际市场上都占有一定的份额。其中服装类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最大(占10.25%),超过美国近8个百分点,这类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较强。纺织品与其他消费品的国际市场份额都占到7%以上,与美、日相当,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优势。而钢铁、化工产品、半制成品的国际市场份额绝对数较低,相对发达国家而言,国际竞争力较弱。这种弱势在化工产品方面表现得更为明显(占有率仅为1.37%)。
2.相对竞争力的显示性指标分析
(1)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分析
根据联合国SITC分类,为了更科学地考察我国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笔者分别选取了SITC5、SITC6、SITC7,SITC8⑥ 类中的几项代表性工业出口品,根据世界贸易统计数据,分别计算出了它们的RCA指数(见表3)。
综合来看,从2000年到2003年,我国在以服装纺织品为首的原料类产品方面竞争力较强,机械类产品的竞争力居中,化工类产品的竞争力较弱。具体而言,所选择的SITC5类商品的RCA指数都远小于1,这说明在化学制品的某些方面我国的国际竞争力非常弱;所选择的SITC6类商品的RCA指数几乎都大于1,特别是SITC658,即纺织原料制成品,RCA>2.5,说明我国在以原料划分的制成品方面,特别是纺织原料制成品,具有相对较强的国际竞争优势;所选择的SITC7类商品的RCA指数除了SITC759办公机器的零件及附件外,大部分都小于1,说明在机械与运输设备方面,我国制造业在部分产品上具有国际竞争优势,但综合实力并不很强;所选择的STIC8类商品的RCA指数几乎都大于1,说明我国在某些杂项制品上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优势。
进一步分析,SITC5化学制品及相关产品属于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产品,这类产品处于国际产业链的较高环节,附加值较高,但我国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在这一环节较弱;SITC6按原料划分的制成品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处于国际产业链底端,附加值较低,却是我国制造业国际竞争力优势的重要体现之处。
(2)贸易竞争力指数分析
按照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所确定的分类,笔者选择了其中11类制造业商品,用贸易竞争指数公式分别计算出1995年和2004年我国制造业商品的贸易竞争指数(见表4)。
通过比较我国1995年与2004年制造业主要产品的贸易竞争指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1995年我国有3类制造业商品的贸易竞争指数大于零。它们的序号和名称分别为:(1)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及烟草代用品;(4)皮革制品,旅游制品,动物肠线制品;(7)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这说明我国是这3类产品的净输出国,这3类产品的生产效率高于国际水平。
其次,2004年,我国贸易竞争力指数大于零的产品上升到6类,在1995年的基础上又增加了3类产品,它们的序号和名称分别为:(5)木及木制品,编制材料制品;(9)机器设备及其零件;(10)运输设备。2004年贸易竞争指数最高的产品是(7)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高达0.588,而竞争力相对较弱的两类产品为(5)纸制品和(11)电子通讯设备,光学仪器,精密仪器及其零件,竞争力指数分别为-0.483和-0.368。
再次,经过10年的发展,2004年和1995年相比,贸易竞争力指数上升的产品(即贸易竞争指数差值为正的产品)有10类,它们的号码和名称分别为:(1)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及烟草代用品;(2)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3)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4)皮革制品,旅游制品,动物肠线制品;(5)木及木制品,编制材料制品;(6)纸制品;(7)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8)贱金属及其制品;(9)机器设备及其零件。(10)运输设备。这说明,上述10类产品的出口竞争力有所提高,提高相对较多的两类为(9)机器设备及其零件和(10)运输设备,上升值分别为0.443和0.560。只有一类产品的出口竞争力有所下降,即(11)电子通讯设备,光学仪器,精密仪器,下降值为0.180。
综合分析计算结果可知,我国贸易竞争力指数大于零的产品,即出口竞争力比较强的产品,如(1)、(4)、(7)三类商品,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或附加值比较低的产业;而附加值比较高的商品如(9)、(11)两类商品,主要集中于资金或技术密集型产业,其出口竞争力较弱,因而国际竞争力也较弱。
四、结论
1.从绝对值的角度分析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已由原材料出口大国和制成品进口大国发展成为以工业制成品出口为主导的国家,国际竞争力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从制造业的增加值来看,近10年内翻了三番,说明我国制造业的发展速度惊人。从国际市场占有率来看,过去基本依靠进口和引进的机械设备等资本、技术密集型工业产品已经能够在发达国家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具备了一定的国际竞争优势,特别是联想、中兴和华为等高新技术企业甚至已在开拓欧美市场方面有了实质性进展。此外,传统比较优势产品保持了较强的国际竞争力,而且仍然是我国从对外贸易中获取较多比较利益的主要手段。
2.从相对值的角度分析
(1)劳动密集型行业是我国制造业国际竞争力优势的重要表现。从我国出口产品的RCA指数和贸易竞争力指数来看,我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行业是纺织、服装,皮革等,这些行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劳动密集型。正是依靠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国际比较优势,使得我国制造业整体竞争力水平在国际上有了较大的提升,同时也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力量,对我国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劳动密集型行业主要靠劳动的投入带动经济增长,资本和技术含量偏低,产品附加值低,这类行业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竞争优势,并不能说明我国制造业整体国际竞争力水平已经在世界上处于强势,只能说明我国制造业在国际分工中仍处于价值链的末端,并未占据制高点。
(2)我国技术资本密集型行业的国际竞争力近年来有所提高但仍处于劣势,整体国际竞争力不强。但是,这些行业目前处于相对稳定的收益状态,代表了国际制造业产业升级的方向,也是一个国家竞争力得以增强的重要方面。如今,我国制造业已逐渐形成增加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逐步减少初级产品和高耗能产品出口的趋势。
五、相关对策
综上,近年来我国制造业尽管在国际竞争力方面有了极大的提升,但是整体水平并不高,整个产业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仍没有达到与国际制造业强国相抗衡的水平,产品的附加值比较低,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更多地取决于较低的劳动力成本,产业的调整优化和产品结构的升级换代还尚未显示出其应有的效果,整体上还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低端环节。对此,笔者提出几点相关对策:
1.对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进行技术改造,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将我国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比较优势转化为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具体思路分为两点:一是通过技术创新,将高新技术(包括从国外引进消化、吸收的技术)与我国的劳动力优势相结合,生产在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这时的比较优势体现在同是高技术产品,但在我国生产成本更低,因而具有价格竞争优势;二是通过技术创新,对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进行深加工、细加工,提高其附加值,形成易被市场接受的差异性产品。这时的比较优势体现于同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但我国生产的产品更具特色,因而具有非价格竞争优势。
2.在全球产业价值链中抢占高技术和高附加值的生产环节,加强优势产业的技术含量。具体思路在于积极与跨国企业开展深层次合作,利用本土优势吸引跨国公司把技术水平更高、附加值含量更大的制造环节转移到我国,使我国企业在学习中提高,在总结中创新,努力研发技术含量高的新产品。同时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支持新兴主导产业的发展,鼓励技术创新,加强技术创新对工业持续增长的带动效应。
3.优化现有产业结构,建立符合国际产业发展趋势的产业结构,大力发展高附加值、高效益的新兴产业。制造业的结构升级取决于技术密集型制造业的发展,加入WTO后,国际竞争的严峻挑战要求集中有限资源尤其是短缺的技术和资本资源,加快发展那些有助于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点行业,这样才能使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增强技术密集型制造业的竞争优势和结构竞争力。
注释:
① M.E.Porter,the competitive advantage of nations, MACILLAN PRESS LTD.LONDON,1990 ② 陈卫平,朱述斌:《国外竞争力理论的新发展》,2002。
③ 张连如:《国民经济素质评价与分析》,商务印书出版,2005,第43页。
④ 本文关于“制造业增加值”的计算是按照生产法计算的。
⑤ 数据是通过表1计算得出的。
关键词: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 国际竞争力 比较分析
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竞争力已经逐渐成为知识经济背景下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国经济增长的制高点。为研究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文章选取欧盟、美国、日本、印度、新加坡、瑞士、中国香港、加拿大、韩国这九个样本经济体作为参照,以各经济体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为依据,用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和净出口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NRCA)来对这十个国家的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总体以及各分项目进行测算并比较,确定中国在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地位和差距。
中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各分项目显示性比较优势比较
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即RCA指数,是1965年美国经济学家贝拉·巴拉萨采用的一种测算部分国际贸易比较优势的方法,该方法能够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某一产业贸易在国际市场中的比较优势,它主要通过该产业在该国的出口中占有的份额与世界贸易中该产业占世界贸易总额的份额这二者间的比例来表示的,这种方法排除了国家和世界总量变化的影响,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出某国家某一产业的出口与世界该产业平均出口水平相比较所得出的相对优势。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一个国家的RCA指数大于100时,说明其在该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显性”的比较优势;若一个国家的RCA指数大于250,那么就说明这个国家的该产业在国际上具有极强的竞争力;若RCA指数处于125和250之间,就说明该国的该产业在国际上具有比较强的竞争能力;若RCA指数处于80-125之间,则我们认为该国该产业在国际上略具有竞争力;若RCA指数小于80,则表示该国的该产业在世界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
从表1可以看出,2010年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总体的RCA指数为99.00,整体排名倒数第三,与2005年的71.66相比较,我国的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介于80与100之间,仍然不具备显性比较优势,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较,依然存在很大的差距。建筑(333.24)和广告、咨询、宣传(143.05)这两项是我国目前最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项目,依次排名位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第一和第二。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的RCA指数比前几年有所下降。通讯、保险、金融、专利和电影这几项我国处于国际劣势,尤其是电影和专利这两项,甚至不足10,国际竞争力极弱。
从各国之间的整体及各分项目的横向比较来看,我国在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总体上排名倒数第三,通讯服务和电影倒数第二,保险服务倒数第四,金融服务倒数第一,计算机服务排名第五,专利排名倒数第三,建筑、咨询、广告、宣传排名第一。印度、瑞士、美国、日本、加拿大、欧盟这几个地区的RCA指数都大于100,印度排名第一,瑞士、美国、日本、加拿大、欧盟紧随其后。其中,印度和瑞士的RCA指数分别为146.00和136.00,均大于125,反映了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这10个样本国家和地区RCA指数大于100的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分项目的分布情况为:印度的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总体的国际竞争力最强,但是其只有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这一项的RCA指数大于100,为323.01,其余的几项均低于100,显示了印度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发展相当不均衡;其次是瑞士,瑞士有3项的RCA指数均大于125,分别为金融、保险和专利权服务;欧盟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RCA指数大于100的有5项,美国有4项,其中,美国的金融服务、专利权使用服务和电影音像服务的RCA指数均大于125,具有极强的国际竞争力;新加坡有3项的RCA指数大于100,其中金融服务和广告宣传服务的RCA指数均大于125,具有极强的国际竞争力;中国香港有2项的RCA指数大于125,分别为金融和广告服务;加拿大有4项的RCA指数大于100,其中通讯、保险和电影服务的RCA指数均大于125;韩国的RCA指数大于100的只有1项,为建筑服务,其他项目的国际竞争力较弱。中国和日本比较相似,中国的RCA指数大于100的有2项,分别为建筑和广告咨询服务,日本有3项,分别为建筑、专利权使用和广告宣传咨询服务。这反映了中国的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总体竞争力较差,各个行业间的差距也较大,尤其是在专利权使用费和特许费、电影这两个方面,我国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发展不均衡。
中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各分项目净出口显示性比较优势比较
净出口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即NRCA指数。在1989年,贝拉·巴拉萨又提出了一个改善了的指数——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用来衡量贸易进口对出口的竞争力的影响,即用一国的某一产业出口在该国总出口中的比例与该国该产业进口在该国总进口中的比例之间的差来表示该国该产业的贸易竞争能力。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NRCA指数值大于0时,表示该国该产业具有竞争优势;当NRCA指数值小于0时,则表示该国该产业处于竞争劣势;当NRCA指数值等于0时,说明该国该产业贸易处于自我平衡的状态。NRCA指数将产业内贸易或分工的影响排除了,其反映的是来自进出口两个方面的影响,因此,用NRCA指数来判断产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要比其他的指数能更加真实的反映进出口状况,NRCA指数值越高,说明某产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越强;该指数值越低,表明其在国际竞争中的能力越弱。如果同时来考虑服务贸易壁垒的影响,那么这种方法测算的比较优势与真实的比较优势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偏差。
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NRCA指数为1.44,说明我国的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2010年,我国的通讯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专利权使用费和特许费以及电影服务这5项均小于0,均处于国际竞争劣势地位,尤其是专利权使用费和特许费(-16.7),其国际竞争力最弱;我国的建筑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以及广告宣传服务均大于0,尤其是广告宣传服务的NRCA指数为21.53,已经具有极强的国际竞争力。
从这10个样本国家的横向比较来看,由于NRCA指数考虑到产业进口的影响,我国的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NRCA指数排名倒数第二,再次验证了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较弱。我国的广告、咨询服务排名第一,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排名第二,这体现了我国在这两方面的竞争力较强,已经具备与其他国家抗衡的能力。我国的专利权使用费和特许费、金融服务排名倒数第三,处于比较劣势地位;其他项目的排名均属中后的位置,未能显示出比较优势。
结论
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总体缺乏竞争力。RCA和NRCA指数均说明了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目前在国际竞争中还处于比较劣势的地位,整体上竞争能力不足,这与我国国内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发展尚未形成成熟的体系密切相关,在服务业领域,我国缺乏大型标杆企业和国际化的大型跨国公司,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知识密集型企业不多;与发达国家比较而言,我国国内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发展也相对滞后,自主创新的力度不够,取得的效果并不突出;我国在近些年来所取得的经济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是依赖于自然资源、资金、劳动力等较为初级的生产要素的粗放型投入来实现的,而知识的传播、人力资本、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却是偏低的。
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以及电影、音像这些附加值高的行业的劣势明显。RCA和NRCA指数都说明了保险服务、金融服务和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的竞争劣势明显,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距仍然很大。一方面来讲,我国这几个项目服务对国外市场的需求是比较大的依赖的;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国制造业的生产技术跟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是有较大差距,并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存在人才发展瓶颈,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发展是以知识和人力资本为基础的,从我国的人才素质的结构来看,国内发展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缺乏的是在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且谙熟国际法律、国际贸易惯例及国际市场环境的人才,比如金融、保险、咨询等专业型人才,因此我国的人力资源目前还难以适应国际大环境的需求,从而限制了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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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程序;行政公开;政治文明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7-0119-02
1 行政公开的含义
行政(情报)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决定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材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及手续等。所有这些行政情报资料,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
而在抽象的层面上,行政公开是指个人或团体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通常称这种权利为了解权(或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这是二战后西方国家行政发展的一个普遍趋势。当然,这种了解权并不是完全没有限制,因此,法律对公众的了解权和对这种了解权的限制规定,就构成行政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行政公开的具体所指在各国略有不同,下面以美国为例,从行政公开的立法、原则、目的与意义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具体介绍。
2 美国行政公开的主要立法
联邦行政程序法(1946):这是最早企图冲击传统制度保障私人了解行政文件的立法。该法律的第3 节规定,公众可以得到政府的文件。
情报自由法(1966/1974/1976/1986):美国社会舆论对行政文件保密的传统,普遍持反对态度。美国国会从1955年以来,经过多次听证,于1966年制定了情报自由法。
阳光下的政府法(1976):该法规定美国联邦政府委员会制机构的会议必须公开举行。其目的在于促进公众对政府活动了解的权力。
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72):情报自由法和会议公开法的适用对象只是实际的行政机关,而该法的适用对象是对行政机关提供意见和建议、本身没有决定权力的咨询机关。
联邦隐私权法(1974):该法规定行政机关保持的个人记录必须对本人公开,但限制对第三方公开。该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关于个人的记录的正确性。
3 美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原则
(1)政府文件和会议公开是原则而不公开是例外;全部政府文件在申请人要求时,都必须公开。
(2)一切人都有同等地获得政府文件及其他信息的权利;不仅和文件有关的直接当事人可以申请得利,其他任何人都可申请,没有申请人资格的限制。个人申请得到文件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只要能够指明辨别文件的标志,以便行政机关寻找,并且按照机关规定的手续,缴纳规定的费用,都可得到所要求的文件,个人记录除外。
(3)政府拒绝公开负举证责任;政府拒绝提供申请人所要求的文件或拒绝公开举行会议,必须负现证明拒绝所根据的理由。
(4)法院具有重新审理的权力;在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政府文件或拒绝公开举行会议,申请人请求司法救济时,法院对行政决定所根据的事实可以重新审理。
4 美国行政公开的主要目的与意义
(1)强化民主政治; 即通过公开强化政府对公众的责任,强化公众对公共事务的了解与参与从而促进民主。
(2)监督政府,保护个人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美国国会在说明制定阳光中的政府法的目的和政策时声称:“公众有权在可以实行的范围内,充分了解联邦政府作出的决定的程序。本法的目的是对公众提供这样的信息,同时保护个人权利和政府执行职务的能力”。
(3)监督政府,防止行败,促进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而活动,光明磊落,欢迎公众检查。当然,公共利益也有需要保密的时候,那是例外,应由法律规定。
(4)满足私人对政府文件的利用;包括私人的学术研究,商业目的,诉讼目的等。
5 对行政公开制度的思考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的建国者们有一句名言:“个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好维护者”。但如果公民连最起码的知情权都无法得到保障,当他们根本不知道将会有什么降临在他们身上时,他们又如何能维护的了自身的利益呢?如果一个政府甚至连如此关于百姓生计的大事都未向百姓公开,没征求直接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不考虑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那么我们又有什么理由相信政府的决策科学合理?又拿什么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事实上,在此前有关怒江开发问题的决策上,政府也一直看上去遮遮掩掩,未能及时向社会公开最新的方案等相关信息,导致了媒体、公众的不断猜测。本应面向全体公民的信息,却要靠“内线”多方打探来获得,这也是让民间环保人士极其不理解的地方。仅从这个案例,我们已经能直观的感觉到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以前军队管理思想的影响较多等原因,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建设本身就起步较晚。时至今日,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发明显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历史的经验已经一次又一次地证明,保密多的政府行败也多,受到公众监督的政府为公众服务的精神也较好。这也更迫切地要求我们,无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我们的行政公开制度不能不好好加强和完善了。
当前,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行政公开制度相比,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公开的范围过窄。从主体来看,主要集中在乡镇级和市县级的政府机关,中央机关和省部级机关基本上处于原来的状态。从公开的内容来看,现行制度关于行政公开内容的规定非常不完善,最大的缺点表现在对于除外事项的解释过于宽泛。
(2)行政公开具有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法制化程度低。行政公开制度一经推出,立即为各地广泛推行,但因其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盛行。这种现象也反映了目前行政公开制度具有浓厚的“清官意识”和“不确定性。”
(3)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不公开的救济机制不健全。现行制度让行政机关不清楚应该如何公开行政信息,也让公众不清楚应该从何处获取政府行政信息。如果义务主体不予公开,最多只是追究内部责任,缺乏对不予公开的法律救济途径。
既然对行政公开制度的作用毋庸置疑,那么针对我国行政公开制度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就应该努力做好工作去解决之。具体而言,(1)要扩大行政公开的范围。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不仅基层要公开,省、中央等高级机关不仅要而且更应该要公开。(2)完善行政公开立法,实现行政公开的法制化。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行政应该是法治行政,要逐步使法律法规成为行政机关行为的主要合法性依据。有必要制定和颁布行政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公开的主体、机构设置、程序、救济途径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应该在吸取外来经验的基础之上根据中国行政公开的现实情况,制定出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公开立法。在立法安排上,可以先制定《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信息公开法》等特别法、然后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之上,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3)提高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行政公开制度的救济制度 。根据有权利有救济的法律原理,行政公开制度应该有救济程序的保障。不仅要赋予当事人查阅卷宗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布有关资料的义务,而且要赋予当事人就行政公开享有的行政救济权,直到请求司法审查权。
参考文献
[1]彭向刚.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建设[J].行政与法,2002,(02).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绍兴纺织;国际竞争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4016
2007年,由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动荡引爆了国际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其引起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是自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次金融危机,迄今为止,全球主要经济体尚未走出经济危机的阴影。为了对冲全球经济放缓趋势,各国纷纷采取货币和财政刺激政策,导致国际竞争格局发生了剧烈的变化,绍兴纺织在此逆境下艰难前行,渐趋稳定并形成了此后危机时代的国际竞争新平衡。
1后危机时代纺织行业的国际竞争压力
11外贸需求的变化
111全球经济减速与反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促进了技术、资本、人员等要素的跨国流动,使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有效配置。在过去的二十几年里,特别是2001年底加入WTO以来,中国作为资金、技术与先进观念的主要流入地是从这轮全球化里获益最多的。
但是,资源及生产要素配置的效率追求往往难以兼顾公平。全球化浪潮中,资本输出国跨国企业通过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实现巨额利润,但也造成其原所属国就业人口和员工福利的下降;同时,全球化和技术的进步使得发达国家企业越来越多地转向高附加值的服务业和知识产权,放弃那些不占优势的制造业、劳动密集型产业。
成本替代、a业转移和资本流动导致发达国家落后产业被替代,从业群体的利益受损,反全球化的抗议声音一直伴随全球化的进程。
在次贷危机引发全球经济动荡,发达国家经济衰退、居民大量失业之时,反全球化的呼声大涨:内容包括对全球经济会议的抗议,对大型跨国企业的攻击,保护本地企业和产品,甚至于抵制和攻击其他国家的企业和产品。在此形势下,各国政府一方面迫于压力,另一方面也在反思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效应――全球的贫富分化和本国的贫富分化问题。由此欧美国家展开了新一轮的反倾销和技术壁垒以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就业,进而提出了“制造业回归”的口号,以促进就业,保障经济的增长。
112发达国家制造业的回归
次贷危机后,美国为了摆脱经济衰退,促进就业,开始重视制造业的经济基础作用,2009年之后,奥巴马政府提出“购买美国货”,同时推动制造业促进法案、税收优惠政策等出台,意图提振美国制造业。
2013年7月2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伊利诺伊州西部小镇盖尔斯堡发表演讲,重申了奥巴马连任后的第二个核心任务――重振美国制造业。近年来,美元汇率的稳定、较低的能源价格、生产率提高以及为促进就业美国各级政府推行的优惠政策,为美国制造业的回流创造了条件。
2015年8月纽约时报报道,美国的制造业成本变得越来越有竞争力,美国各州,特别是主要的产棉区正通过各种补助和优惠吸引到了越来越多的中国纺织厂。科尔集团(中国)在印第安兰德所在的兰开斯特县发现,就算工资很低,当地居民仍然迫切地需要工作,而且当地还有大量便宜的土地和能源,以及高额补贴的棉花。
在欧洲,欧盟各国也正在积极推动“欧盟制造”,从市场上标注“德国制造”的著名厨房用具,到2016年法兰克福国际照明展览中,各参展企业纷纷打出“意大利制造”“希腊制造”等标志,欧洲各国都在积极推动本国制造业的复苏。
12纺织制造出口的国际竞争
尽管全球贸易增速放缓,我国出口贸易竞争力还面临双重挑战。
在高端产业领域,发达经济体利用科技、人才优势抢占新兴技术前沿,促进“再工业化”,开拓国际市场。过去五年,美国出口额年均增长9%,欧盟出口额年均增长82%,均超过全球出口总体增速。在中低端产业领域,周边新兴经济体凭借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成本低廉的优势,出台优惠引资政策,主动承接加工制造业转移,促进出口快速增长。
表12011年全球纺织主要净出口国所占出口比重纺织净出口国中国印度土耳其越南印度尼西亚泰国韩国斯里兰卡净出口占比(%)50141166472
2011―2014年,印度出口额年均增长142%,东盟出口额年均增长98%。
印度:2014年1―7月纺织服装出口增长113%;出口市场:美国、阿联酋、英国。印度的纺纱、织布及印染业设备、技术水平很高,已成为我国强大的竞争对手。土耳其:2014年1―8月纺织服装出口增长859%,土耳其纺织服装出口同样连续三年实现增长,2014年1―8月土耳其出口纺织服装1963亿美元,增长86%。越南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正式生效后,纺织业是受益最多的行业之一。根据《越共电子报》报道,2015年越南纺织业出口额增长10%,达272亿美元,并稳居全球第五大纺织品出口国,计划在2016年纺织品出口额达到295亿~300亿美元,同比增长8%。
2绍兴纺织行业的内部成本压力
21劳动力成本上升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中国渐渐从20世纪的劳动力剩余逐渐转为劳动力不足,制造业低劳动成本的人口红利消失,伴随着劳动保障制度的逐渐完善和人口老龄化到来,劳动力成本逐年上升。特别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包括五险一金的劳动保障制度开始全面覆盖,职工实际收入不变条件下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成本急剧上升。同时,房地产改革引发的高房价以及通货膨胀迫使职工提出了更高实际收入的要求以覆盖高房租和高生活成本。
图1绍兴市历年(1986―2014年)城镇以上单位
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
由图1可知,2000―2007年、2009―2014年工资加速上涨。企业平均用工成本2014年是危机之前2006年的205倍。
22人民币升值及其波动
人民币汇率是我国纺织外贸企业利润的决定因素。由于纺织贸易从订单到生产、交货周期在6个月左右,人民币升值过快,意味着出口企业前期订单履约将带来实际的亏损。同时,我国纺织行业利润水平低,汇率升值导致实际利润的消失,自汇改以来,人民币7年已累计升值了32%多,我国出口产品价格变相提高,削弱价格竞争力。
23环境成本压力不断提高
绍兴纺织行业在前期的发展是建立在牺牲环境、忽略隐性外部成本基础上,不断扩张形成了产业集聚,经过长期的破坏,环境承载已到了极限,环境保护逐渐成为全民共识。
自2008年始,绍兴推出了《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12年继而推出《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绍兴市区排污许可证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规程(试行)》。
图2绍兴市排污费与排污权收入
纺织印染是污染的主要环节,绍兴排污权管理将之前纺织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成本内部化,排污权规范实施将环保压力转化为纺织行业的内部产品成本。以绍兴市排污费和排污权征收额来衡量,可以基本反映绍兴纺织行业的环境(成本)压力。绍兴市历年排污收费情况见图2。
3成本与人民币汇率对绍兴纺织出口的影响分析
31模型构建
鉴于人民币升值对外贸出口的负面影响和成本上升生产替代效应,假设纺织外贸出口额Ex存在以下关系:
Ex=f(x1, x2, x3, …, xt)
假设Ex与各变量之间呈现线性关系,则其线性模型可具体表示为:
Ext=β0+β1St+β2Wt+β3ptaPrice+β4Hct+ε
其中,Ex槊骋壮隹诙睿S表示人民币汇率,ptaPrice表示纺织纤维原材料PTA的期货价格,W表示绍兴职工年平均工资,Hc为绍兴市环保支出,ε为随机扰动项。
表2yearRxWHcSExworkerptaPrice200647920826745795915148473014829721200761546829807758696644603211808116200855828130636985996925381092032790974482009625183325028303668314769907319567707420108180373512513971986766810259083219768335续表yearRxWHcSExworkerptaPrice20119203293981020393564445129548829710497672012954969456141235126300912882112588308143201311164595038011558613831433416260512776420141079765547621583386173215009222570336373数据来源:绍兴市统计信息网、绍兴环保局环境状况公报、中国银行汇率牌价。
32变量定义与数据选取
Rx是绍兴纺织行业利润总额(万元),W是绍兴市城镇以上职工年平均工资(元),Ex是绍兴市纺织行业贸易出口额(万美元),worker是工人数,来自绍兴市统计年鉴;Hc是代表环保投入,等于政府污染费征收+污染权销售额(万元),数据来源于绍兴市环保局历年环境状况公报。S是人民币兑换美元汇率,原始数据来源于中国银行历史外汇牌价,按月末汇率汇总平均取值。ptaPrice是Pta历史期货价格月末汇总平均取值。
以Ex代表绍兴纺织的外贸出口竞争力,W反映纺织劳动力成本,Hc反映环保压力和成本支出,S为人民币真实汇率水平,ptaPrice反映原材料成本。基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我们选取的时间段是 2004―2014 年。
33模型检验
(1)回归分析。对Ex、W、Hc、S、ptaPrice做双向相关性检验和偏相关检验,结果显示Ex与W、S高度相关,因子分析发现Hc权重较小,回归分析发现Hc项造成干扰。最终排除Hc变量后,对函数回归分析,得到表3系数a。
表3系数a模型非标准化系数标准系数B标准误差试用版tSig1(常量)156028403956658347627540040年均工资223593957061456500002PTA价格6066518813018932250023人民币汇率-27604538662011586-0484-44520007注:a因变量:出口贸易额。
(2)模型检验。由上表可知,系数和达到了5%的显著性水平,和达到了1%的显著性水平,年均工资和PTA价格、人民币汇率构成纺织产品出口额的决定性因素。
表4模型汇总b模型RR方调整R方标准估计的误差10993a0986097853272130注:a预测变量:(常量),人民币汇率,PTA价格,年均工资。
b因变量:出口贸易额。
检验显示,回归模型对因变量的拟合度达到了0986,能够很好地解释因变量Ex纺织外贸出口额的变化。
回归分析的结果在1%上达到了显著性水平。
表5残差统计量a极小值极大值均值标准偏差N预测值550927311467239001033786563574236679残差-60449070425685230000421153179标准预测值-13511213000010009标准残差-11350799000007919注:a因变量:出口贸易额。
残差均值为零,符合随机正态分布。
4对模型分析结果的经济学解释
41环保压力尚未影响到国际竞争力
因素分析显示,环境成本的影响较小,不具备显著性特征,意味着当下绍兴地区虽然逐渐加强了污染的治理整顿,纺织印染环节污水、废气排放是治污的重心,但一方面治理整顿的主要对象是高能耗、重污染的小企业,另一方面企业污染防治的支出仍处在较低的水平,环境成本压力在行业可承受范围之内。
42纺织出口贸易包含模型之外的内生变量
在模型要素之外,出口贸易额包含了其他更为重要的内生变量,导致贸易额的增长完全覆盖抵销了劳动力成本和原材料价格、人民币汇率升值的负面影响。可能的因素包括:
(1)设备技术升级引发的劳动生a率水平。观察比较历年行业工业增加值与行业就业人数,计算人均工业增加值,数据显示,绍兴纺织行业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在逐步提高。
表6年份职工人数(人)职工平均工资(元)人均工业增加值(万元)2008327909306364792200931956732502514220103219763512558382011297104398106917201225883045614822220132605125038087672014257033547628917
(2)产品创新与深加工。绍兴纺织产业遭逢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面临劳动力成本压力、汇率升值压力,或主动或被动地加强了产品创新,增加了产品附加值,并取得了利润增长。
表7年份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利润总额(万元)61546855828162518381803792032995496911164591079765
(3)完整产业链和集群经济带来的成本优势。首先,绍兴拥有全世界最完整的纺织产业链,背靠浙江石化工业,在化纤纺织和印染化工方面具有物流效率和成本优势;其次,背靠全球最大的纺织产品批发市场,产生贸易集聚效应,绍兴纺织享誉全球,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优势。
(4)人民币相对其他货币的贬值。虽然人民币相对美元大幅升值,但由于美元在全球的贬值,事实上,人民币对于欧元的汇率相对稳定;因此,纺织品出口美元受汇率升值影响,但在亚非欧地区,绍兴纺织出口仍在大幅扩张。
5对绍兴纺织现状分析的结论
综上所述,绍兴纺织行业在经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即便面临诸如污染防治、劳动力成本上升和汇率升值的压力,但仍以自身的聪明才智和努力,发挥产业链和全球纺织集散地的优势,以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的方式,仍保持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优势,实现了出口贸易和利润的增长,在后危机时代,达到了新的发展高度。
参考文献:
[1] 云惟鹏我国出口加工企业应对人民币升值的策略[J].现代经济信息,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