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3 08:17:5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减免税所得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的所得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实行减免税。
(三)加计扣除包括: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的加速折旧;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四)税率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实行20%、10%的低税率优惠。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变化
(一)由“地区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原企业所得税法为了解决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问题,确立了以“地区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的优惠体系: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侧重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特区等特殊地区的区域性优惠和鼓励外商向生产型行业项目投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地区差距的逐渐缩小,《企业所得税法》重新确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新的优惠体系,新税法把优惠落实到了产业政策上,注重产业结构导向,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新税法将地区优惠由东向西的转向更好地体现了税收“扶弱济贫”的调控手段,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由“直接优惠为主”转变为“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以减免税为主的直接优惠具有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但其也存在明显的弊端,体现的是事后调节,只能使有盈利的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并且,优惠形式单一,这必然影响政府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我国转变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新税法采用加速折旧、税前扣除以及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体现的是事前调节,使优惠范围更广、形式更多样及目标更明确。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的使用,最终与世界先进国家接轨,形成了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新格局。
(三)转变了对高新技术产业及技术进步企业的税收优惠多年来,我国税法一直给予高新技术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但这种优惠有严格的限制,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且经认定的企业,其中认定重要标准之一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要占到总收入的一定比例。为了更科学、全面地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来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的诸多限制,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鼓励以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增长,取消了区域限制,以技术项目来确定税收优惠,真正体现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导向,同时避免了一些项目“搭便车”的行为,放宽了技术开发费用的扣除适用范围,当年不足抵扣的可无限期结转到以后年度抵扣。重新建立对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1)对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所持股份从企业获取的收益或将所持股份转让得到的收入,实行减免税。(2)对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所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无论其经济性质如何,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所获利润已缴的企业所得税。
三、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实施对优惠主体的影响
(一)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有限虽然清理、规范部分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会扩大税基、增加税负,但同时调低税率可抵消部分因调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所增加的税负。从名义税率看,虽然新税率提高至25%,压缩了其优惠空间,但比起28.6%的世界平均水平,我国还是偏低的。并且,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点已从享受优惠政策转到占有中国市场上来,对长期享受优惠税率的外企而言,他们只会改变投资方向,根据自身情况,从新目录中寻找自身的受益点。在这种形势下,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调整不会改变外资进人中国的决策,但会优化引进外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不用担心会出现外资出逃的现象。
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国家在税收方面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为方便纳税人了解相关优惠税收政策,本报特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有关业务负责人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一)高新技术产业主体
政策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特点是从过去的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格局。《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统一实行15%税收优惠税率,并将该优惠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大到全国范围,体现出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高新技术产业研究与利用
政策规定: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2.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解读:费用加计扣除和加速折旧均属于事前鼓励性的制度规定,它不同于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它不以企业承担纳税义务为前提。
企业享受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即便企业亏损,企业也能够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项费用,能够使企业真正的提高其税后利益。
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时,实际上是推迟了缴纳税款的时间,等于政府向纳税人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给企业带来财务上的利益,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积累资金再投资的能力。
(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
政策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解读:高新技术产业既是高收益行业也是高风险行业。制定创业投资抵免政策的目的是调动和聚集企业外部的资本力量投入到科技创新的活动中来,缓解单纯依靠企业自身投入的资金与动力的不足,增加了科技创新活动的参与主体。
(四)高新技术产业转让收益
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解读:技术转让是实现科技成果转让的重要方式,对促进企业的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技术转让所得给予减免税优惠,属于税基式减免,是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技术成果的重要措施。
(五)高新技术产业股息分红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的必要性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新要求,所以,我国企业有必要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我国新企业所得税还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税收的优惠范围和优惠方式有所转变,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上有所改变,提出“要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还有就是,我国对相关产业实施优惠纳税,而且,对这些进行技术研发、科技创新的产业所需要的费用还有安置一些特殊工人的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等等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第二,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在进行纳税之前要先统一规范税前扣除标准。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在我国原有企业所得税法下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和不同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统一,这样就更加能够彰显我国新企业公平性。因此,更好的运用一些有力的政策,帮助企业进行有效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其次,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利润。进行一定的企业纳税筹划可以帮助企业节约大量的资金,帮助企业增强其自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更好的确保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
最后,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探讨可以增强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企业纳税筹划,也是对企业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统筹安排,从而,将筹划的方案和运作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的始终,提高企业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促进企业的运转。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内涵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具体是指:我国的企业纳税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对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所要进行的生产、经营、投资、组织机构以及理财这些行为和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提前进行预算和筹划。这样就可以促使企业在纳税这一方面获得最大的优惠,最大程度的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从而,促使我国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因此,我国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进而,让我国企业可以在发展的过程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特征
第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因此,企业纳税所得税筹划具有合法性。我国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先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有一个非常清楚的了解,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得企业的纳税筹划符合法律要求,可以实现正确、科学、合理地纳税筹划。
第二,我国企业纳税筹划是一种预见性的行动,因此,企业纳税筹划具有筹划性。纳税筹划是在缴纳税收之前进行的活动,纳税人在对国家税法有一个充分透彻了解的基础上,利用一些必要的财务知识,对企业纳税进行合理的预算,从而,促使企业获得最大的利润。总之,就是通过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地设计、安排、规划,然后,使得企业承担最少税收,使得企业经济效益最好。
第三,由于企业纳税筹划是一种预见性的活动,所以,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说,我国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方面的技术人员对我国的税法没有一个透彻的了解,就会造成我国企业在纳税筹划上出现偏差,或许还会导致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因此,这样就造成企业纳税筹划有一定的风险性。
四、企业实现正确纳税筹划的对策
首先,企业要对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有一个充分的了解。我国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组织好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新企业税法的学习,明白企业的要求,还要充分了解新企业税法对企业纳税方面的一些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新企业税法来进行企业纳税筹划,从而,实现企业承担最少的纳税负担,争取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其次,国家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对企业进行新税法的宣传和解读,让我国企业可以进一步了解我国的新税法。国家一定要派遣相关专业人员对我国税法进行宣传和讲解,让企业人员明白新税法的要求,以及新税法对企业经营发展的机遇与挑战。从而,让企业可以在税法规定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合理避税
一、避税分类
(一)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是特别针对某些产业的扶持,如对从事农、林、牧、渔,公共基础等产业的企业的一些税收减免等优惠,如果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等,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则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只要企业及其活动符合国家本身的立法意图,自然而然地就可以享受到相关的税收优惠,从而实现避税。
(二)非违法的避税
这类避税行为并不是国家所引导的,在一定程度上与立法者意图相违背,但其行为本身不与国家的法律条文直接抵触,这就是大多数企业都研究的税收筹划问题。也就是在上述符合国家立法意图避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合理避税空间,充分利用法律边际以减少企业的税收成本,这是一种在税法的大前提下,当存在多种可选择的纳税方案时,企业可以凭借对税法的熟练掌握,选择一个较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从而达到降低税收支出以控制成本的目的。本文所要重点分析的就属于这类避税,也可以看作税收筹划。
(三)完全不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即逃税
此类避税行为完全不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比如有的企业采用到香港、新加坡、开曼群岛等国际避税地进行注册设立虚假企业,再与国内工厂进行贸易,或者直接利用转移定价,即人为改变价格,通过设立在不同国家与地区的企业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人为控制利润,达到逃税的目的,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合理避税方式
(一)针对企业组织形式的合理避税
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企业通常会投资设立一些下属公司,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形式、税率、税收优惠等规定都有比较大的变化,从而对公司如何选择下属公司的组织形式带来了影响。因为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企业获利方式,其所得税税负也会不同。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单独核算,其获利与否对母公司的利润并无影响,它是作为独立核算的居民企业单独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如果子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则可以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使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降低;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与母公司合并纳税。如果分公司属于需要大量前期投入的公司,则往往在设立初期,会产生亏损的,与母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可降低整个企业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1:2008年1月,甲公司打算新投资设立一家公司,而估计这家公司2008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万元,甲公司2008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200万元,下面分两种情况分析:
情况1:新设立的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则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20%=2(万元)(假设子公司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00×25%=50(万元),整个企业集团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50=52(万元)。
情况2:如果新设立的公司为甲的分公司,则整个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200)×25%=52.5(万元)。
可以看出,设立分公司比设立子公司要多缴纳0.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所以,对于新设立的小型微利企业来说,设立子公司可以避免一部分企业所得税。
例2:2008年1月,乙公司打算新投资设立一家公司,而估计这家公司2008年可能亏损60万元,乙公司2008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分两种情况分析:
情况1:新设立的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则子公司本年度亏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亏损的部分结转以后年度,待以后年度所得来弥补,乙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00×25%=50(万元),所以整个企业集团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
情况2:如果新设立的公司为分公司,则应汇总纳税,整个企业集团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0-60)×25%=35(万元)。这样一来,设立分公司比设立子公司要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0-35=15(万元)。
所以,如果预计新设立公司需长期投资且前期投资较大,那么,设立分公司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设立新公司时,在综合考虑和适当预测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设立不同形式的企业来进行合理避税。
(二)优惠税率的合理避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如对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按20%的优惠税率进行纳税,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所以,在企业筹建之初,企业就可以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来考虑是建立一个比较大型的企业,还是筹建几个小型企业,并尽量靠近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认定标准。当然其前提是,不论采用哪种筹建方式,都不能违背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不能为了节税而限制了企业发展。
(三)通过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同进行合理避税
税法对不同情况下的收入确认时间并不相同,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则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而如果采取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则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实现;在委托代销商品销售的情况下,则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可以看出,不同的销售方式,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就不相同。所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选择适合的销售方式,以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从而推迟相应所得税的缴纳。所推迟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一种比较好的避税方式。当然,企业不能只顾避税,而忽视财务风险。企业要在保障销售收入能安全收回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决定收入确认时间。
(四)通过成本费用筹划进行合理避税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成本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又同时对某些费用限定了扣除比例。例如对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可充分利用新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的合理筹划。
例3:某一服装制造企业A,2008年度的销售(营业)收入为50 000万元,当年广告费为8 000万元,业务宣传费有1 000万元,其业务招待费为500万元,A企业2008年度的税前利润为15 000万元。那么,A企业2008年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的金额
=(8 000+1 000)-50 000×15%=1 500(万元)
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的金额计算如下:
发生额的60%=500×60%=300(万元)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0 000×5‰=250(万元)
300>250
所以,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的金额=500-250=250(万元)
则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 500+250=1 750(万元)
2008年度A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15 000+1 750)×25%=4 187.5(万元)
沿例3,如果A企业选择将其销售部门分离出来,单独成立为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B,B公司为非零售销售公司,税务额定交纳增值税。A企业以40 000万元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B,此时,A企业实现的税前利润为5 000万元,B公司再以50 000万元的价格将产品对外销售,B公司实现的税前利润为10 000万元。A企业2008年度发生的广告费为3 000万元,B公司的广告费为5 000万元,A企业业务宣传费500万元,B公司的业务宣传费也为500万元,A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B公司业务招待费为300万元。这样,站在整个集团的角度,就多了一笔销售收入,那么相应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就多了一笔销售(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扣除比例的依据,而增值税是每个环节都可以相互抵扣的,所以并不会增加企业的增值税额,也不会增加相应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而且整个集团的利润也是不变的,还是5 0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计算一下新情况下A企业、B公司及集团公司2008年的应纳所得税额:
1.A企业
A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的金额:
销售(营业)收入的15%=40 000×15%=6 000(万元)
A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
=3 000+500=3 500(万元)
即A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即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了。
A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的金额:
发生额的60%=200×60%=120(万元)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40 000×5‰=200(万元)
A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的金额
=200-120=80(万元)
2.B公司
B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的金额:
销售(营业)收入的15%=50 000×15%=7 500(万元)
B公司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
=5 000+500=5 500(万元)
所以,B销售公司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了。
B公司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的金额:
发生额的60%=300×60%=180(万元)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0 000×5‰=250(万元)
则B公司2008年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的金额=300-180=120(万元)
3.集团公司
站在整个企业集团的角度,集团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 000+500)+(5 000+500)=9 000(万元)均可以在税前扣除,而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的金额由之前的250万变成了现在的(80+120)=200(万元),即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500-200=300(万元)。
此时,从集团看:
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额=A企业应纳所得税额+B公司应纳所得税额
=(A企业的税前利润+A企业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5%
+(B公司的税前利润+B公司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5%
=(5 000+80)×25%+(10 000+120)×25%
=3 800(万元)
所以,单独设立B销售公司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4 187.5-3 800=387.5(万元),避税效果非常显著。
当然,新设立一个销售公司,会增加相关的管理费用等,所以企业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使避税效果最佳。
(五)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合理避税
对于很多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大额的违背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或者说是逃税,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明文规定禁止的。但对于定价这个问题而言,由于产品、材料等市场的复杂性,如供求关系、市场的垄断程度等影响,这个价格的合理性有待商榷。而且,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利息、红利是需要补税的。然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的收益是免税收入。根据这个规定,居民企业之间可以通过“适当”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当然所谓的“适当的”,是指税务机关审核时可以接受的合理范围内的定价。企业可以将税务机关可以接受的那一部分利润由所得税率高的企业转移到所得税率低的关联企业中,从而使整个集团的企业所得税负有所降低,而之后又可以通过分红利或股息等方式,将这部分转移的利润再从关联方企业分回来,而且根据新所得税法的规定,不用补税。实质上是限定了以前关联企业之间滥用转移定价来逃税的空间,却又同时给予了企业一定的合理避税空间。
(六)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合理避税
上述几种避税方式,虽然很有筹划空间,但毕竟也不是国家立法和政策所引导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有效加以利用,就可以合理合法避税。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可以看出,国家是积极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和技术开发的,企业可以顺应国家的指引方向,加大对新工艺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从而使加计扣除的费用能抵扣一部分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若研究成功,还可以引领市场,带来丰厚利润,不失为一个一举两得的避税方法。
再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所以,如果企业在招聘员工的时候,若考虑多招残疾人,不仅可以为国家解决残疾人就业的难题,还可以获得很大的税收优惠。
主要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著.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比较.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两法合并 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结束了我国长达20多年的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等的“分税制”时代,标志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里程碑。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应充分了解新税法的主要内容,科学做好所得税筹划,以达到增加企业税后利润,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四个统一”。这“四个统一”包括:
(一)统一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内资、外资税法差异进行了整合。新税法施行后,中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按照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而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
(二)统一税率为25%
改变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政策。而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不仅保持了我国税制的竞争力。同时,也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新旧企业所得税在税前扣除标准主要变化如下表所示: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税收环境有着深远的影响,也对企业以往惯用的纳税筹划手段提出了挑战。根据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研究,本人认为,企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时可行的纳税筹划手段如下:
(一)企业成立前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
这是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范围、税款缴纳方式变化的相应调整。新税法将纳税人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改为法人组织,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税负上实行差别税制。
2.注册地选择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的股息、利息等收入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而过去税法中外资的这部分红利收入是免税的。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分红收入均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变更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以节约预提所得税。
(二)企业经营过程中
1.纳税人认定上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即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于是,企业集团中如果存在亏损的子公司,可以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2.充分利用好五年“过渡期”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0章附则中明确:“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本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本法实施后可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从本法实施年度起计算。”由此,企业可利用利润再投资,充分利用好五年的过渡期获取税收优惠。
3.最大限度地享受税额抵免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利用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是最常规也是最合法的筹划方法,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因此,纳税人应认真研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以达到最大的节税收益。
(1)积极进行创业投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新税法不仅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还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低优惠税率,并且扩大到全国范围内。因此,企业应充分把握新税法实施细则中对创业投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及时进行相关调整,从而享受税收优惠照顾,实现纳税筹划。
(2)合理安排用于环保节能的专用设备购置时间
例如,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抵免税额。假如设备投资的抵免办法不变,每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从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从而合理安排企业纳税额和纳税时间。
4.税收基础的筹划
新税法在税前扣除政策上,取消了计税工资、工资附加费、利息、业务招待费等扣除标准,改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并提高了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因此企业可在新税法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等;此外,新税法把捐赠扣除的计算基数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鉴于利润属于会计概念,企业可在不违规的前提下充分扩大利润总额,从而使扣除数额增大。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自身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企业只有吃透新的税法,充分利用新税法的各种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纳税筹划,最大化节税收益,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史耀斌.新税法解读.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07,(5).
[2]赵治纲.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影响.新理财,2007,(5).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 税收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反避税措施等,这些举措无疑将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探讨法条中可利用的纳税筹划空间,设计切实可行的未来经营策略来争取新的税收优惠以减轻总体税负,是企业在新法过渡期的最应该关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对企业传统纳税筹划方式的影响
1.对纳税人利用外资身份筹划的影响
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享受到税收政策上的超国民待遇,所以历来有许多内资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转变为外资身份以图节税。据调查,国内著名企业新浪、网易、金蝶、联通、裕兴等公司都是利用国际避税地注册经营的典型。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很多过去简单地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经失灵。此次纳税人身份的统一即意味着两者税收待遇的统一,将使得以往常见的内资企业通过资本旅游至国际避税地注册企业再返回国内投资、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台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都将失去意义。
2.对企业登记注册地点筹划的影响
旧税法的税收优惠,以区域优惠为主,优惠主体包括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所以,新设企业在选择登记注册地点时,往往首先考虑这些地区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而按照新税法的规定,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已经设立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外,上述优惠已经取消。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擦边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经无效。
3.对职工数量筹划的影响
原有税收政策要求吸纳特定人员就业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如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求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方能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要求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方能暂免征收所得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企业聘用规定的特定人员,其所支付的工资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取消了对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降低了税收优惠门槛,企业利用职工数量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也就失去意义了。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思考
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投资产业选择的税收筹划
旧税法规定,只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所得税;而新税法对这一规定不再作地域限制。新规定说明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是扶植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就要结合自身条件对这些规定加以充分利用。在企业设立之初就要优先考虑是否有涉足高新技术产业的可能;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创业投资企业也要优先考虑有投资价值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这不仅有利于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有利于我国科技水平和科技创新发展能力的提高。
2.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已失去“区域优惠”,如对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性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农林牧渔业投资的税收优惠。因此,过去企业对不在此类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通过公司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给位于此类地区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来谋求税负的减轻的方法就不再适用,企业可以积极争取投资于符合国家鼓励引导的产业项目以获取税收优惠。
3.对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筹划
新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并且,新税法将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同时取消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这样企业可以通过聘用特殊就业人员减轻企业的税负。因此,电力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尽可能多的安排这样的职工就业,一方面这些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企业可以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或残疾人员,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4.利用过渡期的税收筹划
新税法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可以按旧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至期满,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因此,享受过渡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可能把利润提前到减免期。具体措施有:提前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把费用分摊到以后,如将广告费后延、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并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将计算的折旧递延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将研发费用尽量计入无形资产递延到以后纳税年度摊销等。
三、结束语
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税,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税收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纳税人只有在正确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熟练掌握和运用税收筹划的方法,遵循科学的税收筹划原则,才能真正取得税收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林婷.解读新企业所得税与纳税筹划[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7,(3).
[2]杨宏.新企业所得税法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考[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5).
[3]刘爱明,刘冬荣.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筹划途径的影响及其对策探析[j].经济导刊,2007,(10).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差异;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增加了许多新内容,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的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该法的颁布与实施给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税收环境,为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以及引导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差异
(一) 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新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体现了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的做法,摒弃了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义务人标准的做法。同时,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体现了根据属人主义原则作为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指导原则。首先,明确居民的概念,可以区别不同类型的纳税义务人,明确税收管辖权范围。其次,采用居民与非民居概念,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税权的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的双重或多重征税。再次,界定本国税法上居民的范围,划清居民与非居民的界限,对于谈判、缔结和执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征税权。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方面的差异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领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 、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带来税收漏洞,增加税收征管上的难度。因此,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方面的调整
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而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上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将做出统一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
(四) 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内、外资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其主旨是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鼓励农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资,同时兼顾微利小型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环保节能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计征,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实行15%的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纳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等。
(五)收入总额范围有变化
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规定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生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人总额,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口径比原来要大,虽然实际计算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的收人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计收入。
二、新税法实施对不同企业的影响
(一)对内资企业的税负影响
1.大中型内资企业
对于大中型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最直观的影响是,一方面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由33%减为25% ),同时减小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基,两个变量的减少会降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有关专家测算,若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影响,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将使企业税后净利提高11%。
2.小型微利企业
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收。这里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对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大大提高,多数企业税负会有下降。
(二)对外资企业的税负影响
1.非生产性外资企业
按原企业所得税法,非生产性外资企业,如服务业、餐饮业等与内资企业同按33%税率执行的。内外资企业统一为25%后,税率减少了8%,税收负担也会大幅度降低。
2.生产性外资企业
对于生产性外资企业,我国长期以来都给予扶植,享受各种优惠后,一般平均税率仅为12%左右;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后,生产性外资企业增加了13%的税率,税负会大大增加。
(三)对不同行业的税负影响
有关部门报告显示,两税合并将对不同行业产生不同的影响。电力、有色金属、造纸、纺织服装、交通运输等行业在2006年以前实际税负并不高,2006年以后由于税收优惠期满,实际税负大大增加。所以,两税合并仍然可以受益。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实际所得税税负低于25%,因此行业整体并不能享受到两税合并的好处。食品饮料、银行、通信运营、煤炭、钢铁、石油化工等行业的实际税负均高于25%。截至2007年,银行业、饮料业和通信运营业税负分别为35.59%、31.06%和31.51%,分列国内行业税负前三名。因此,税制改革后这些行业有可能成为主要获益者。
(四)对不同区域企业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加上原税法的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使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外资,率先得到了快速发展。与东南沿海地区快速发展相比,内陆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投资环境相对较差,在吸引外资方面的竞争力明显不足,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日益扩大,不仅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也不利于东南沿海地区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适当削减东部区域优惠、增加西部地区的优惠是新形势要求。
总之,新税法颁布后,有利于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对内资企业而言,消除了税收歧视,使之与外资企业享有相同的税收政策,减轻了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对外资企业而言,新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仍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助于国家吸引外资并有效利用外资。同时,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有利于国家清理假外资,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所以,长远来看,新税法的实施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重大影响。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差异;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增加了许多新内容,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该法的颁布与实施给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税收环境,为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以及引导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差异
(一)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新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体现了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的做法,摒弃了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义务人标准的做法。同时,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体现了根据属人主义原则作为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指导原则。首先,明确居民的概念,可以区别不同类型的纳税义务人,明确税收管辖权范围。其次,采用居民与非民居概念,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税权的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的双重或多重征税。再次,界定本国税法上居民的范围,划清居民与非居民的界限,对于谈判、缔结和执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征税权。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方面的差异。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领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带来税收漏洞,增加税收征管上的难度。因此,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方面的调整。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将做出统一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
(四)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内、外资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其主旨是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鼓励农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资,同时兼顾微利小型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环保节能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计征,国家重点扶持企业实行15%的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纳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等。
(五)收入总额范围有变化。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规定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生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口径比原来要大,虽然实际计算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的收入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计收入。
二、新税法实施对不同企业的影响
(一)对内资企业的税负影响
1、大中型内资企业。对于大中型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最直观的影响是,一方面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由33%降为25%),同时减小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基,两个变量的减少会降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有关专家测算,若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影响,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将使企业税后净利润提高11%。
2、小型微利企业。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收。这里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万元;第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大大提高,多数企业税负会有所下降。
(二)对外资企业的税负影响
1、非生产性外资企业。按原企业所得税法,非生产性外资企业,如服务业、餐饮业等与内资企业同按33%税率执行的。内外资企业统一为25%后,税率减少了8%,税收负担也会大幅度降低。
2、生产性外资企业。对于生产性外资企业,我国长期以来都给予扶持,享受各种优惠后,一般平均税率仅为12%左右;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后,生产性外资企业增加了13%的税率,税负会大大增加。
(三)对不同行业的税负影响。有关部门报告显示,两税合并将对不同行业产生不同的影响。电力、有色金属、造纸、纺织服装、交通运输等行业在2006年以前实际税负并不高,2006年以后由于税收优惠期满,实际税负大大增加。所以,两税合并仍然可以受益。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实际所得税税负低于25%,因此行业整体并不能享受到两税合并的好处。食品饮料、银行、通信运营、煤炭、钢铁、石油化工等行业的实际税负均高于25%。截至2007年,银行业、饮料业和通信运营业税负分别为35.59%、31.06%和31.51%,分列国内行业税负前三名。因此,税制改革后这些行业有可能成为主要获益者。
(四)对不同区域企业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加上原税法的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使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外资,率先得到了快速发展。与东南沿海地区快速发展相比,内陆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投资环境相对较差,在吸引外资方面的竞争力明显不足,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日益扩大,不仅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也不利于东南沿海地区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适当削减东部区域优惠、增加西部地区的优惠是新形势的要求。
总之,新税法颁布后,有利于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对内资企业而言,消除了税收歧视,使之与外资企业享有相同的税收政策,减轻了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对外资企业而言,新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仍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助于国家吸引外资并有效利用外资。同时,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有利于国家清理假外资,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所以,长远来看,新税法的实施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重大影响。
(作者单位:新疆伊宁市供电公司)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