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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的认识8篇

时间:2024-03-22 14:50:0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对法律法规的认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对法律法规的认识

篇1

关键词:审计责任;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会计师

对法律责任的归结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审计法律责任归责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确定归责的原则讨论归责原则问题.核心就是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等归责原则之间进行选择.这通常是一个侵权法下的话题。然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类型。因追究侵权责任有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区分.而违约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只要存在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形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抗辩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本文在讨论归责原则时,对两种不同的责任类型不加区分.是因为在这两种责任体系下,会计师与原告的争议是由于会计师提供的审计业务的质量展开的,核心问题是会计师执业行为中的“保证”特征.它对归责原则的影响在两种责任体系下都存在。

一、过错责任原则

从19世纪以来.过错成为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有关其合理性的理论解说非常多。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此种状态是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的行为表现出来的。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有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大小决定责任轻重。长期以来,对于专业人士的法律责任基本上都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当然也不例外。

这种观点认为.尽管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鉴证职能,但它毕竟是公允性审计.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给予“合理保证”.而不是绝对保证。“合理保证”意味着允许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有适度偏离审计的产生.本质上是为了维护股东或者潜在的股东及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由于审计的局限性.会计师并不能保证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不存在任何的错误或漏报。合理的保证责任是基于审计的成本效益原则根据委托理论,在委托关系中由委托人支付、最终由社会公众承担的合理的审计费,是降低委托风险的最经济的控制机制委托人需要平衡其支付的审计成本与取得的审计收益(主要是会计师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错弊而为委托人挽回的损失等)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审计工作越细.发现错弊的概率越大.但是它同时意味着委托人所要支付的审计费用也越高审计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物,本来就是用来降低成本的.如果审计不但不能降低成本。反而提升成本.则使审计变得得不偿失。这就是会计师承担合理保证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的。考虑到成本效益的原则,审计风险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委托人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要求会计师查出所有的错弊.所以.允许会计师存在~定的审计失败。只要会计师在从事会计审计活动时.尽到了应有的职业关注.即使出具了虚假的财务报告.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或者公司法关于法定审计的规定,均确认了会计师因“过错”而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

(1)法国《公司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会计师应向公司和第三人对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所犯的错误和过失所造成的损失结果承担责任”

(2)《德国商法典》第323条第1款规定:“进行审计的会计师、其助手以及会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因故意或过失而违反其职责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只有被审计单位以及被审计单位的联属企业才能要求损害赔偿”

(3)日本《监察特例法》规定,监察法人为多数时,应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证明会计、监察法人有怠行职务行为(包括故意或过失),会计师和监察法人可以无过失为由行使抗辩权原告请求赔偿时必须证明会计师、监察法人有懈怠职务的行为有损失及确定的损失数额以及损失与懈怠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4)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此部分的内容主要依从判例.原告若想在针对会计师的诉讼中胜诉.必须能证明三个事实:第一,会计师缺乏合理的关注义务:第二,原告确实依赖有关会计师的技术做出相应的行为:第三,有关会计师并无合理原因解释其在提供服务时为何会做出使原告遭受损失的行为.或者为何不做出某一行为而避免原告受到损失。

此外.在会计职业最发达的普通法系国家.会计师不当执业引起的法律责任一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仅如此.在涉及到专业人士的执业活动领域的案件中.法官始终拒绝接受将专业人士提供的服务作为一种担保责任.或者绝对责任的观点。早在1938年,英国廷戴尔法官就曾经指出:“每一个以学有所长的专业人士身份进行活动的人.都有义务在其专业活动中运用合理水平的注意和专业技能。但是.一个律师不能担保打赢所有的官司,一个外科医生也不能保证手到病除。”一百多年后.在1975年Greave案中.丹宁勋爵再次重申了这项普通法的基本规则他指出:“有关专业人士责任的法律并没有隐含一个保证条款.要求专业人士取得最理想的结果。它至多只是要求专业人士运用合理的注意和技能”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要件而依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的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于19世纪中后期.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产品质量缺陷严重,给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在这种条件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在此种背景下产生的。如果说过错责任原则是从对个人主观方面有所要求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的话,那么.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强弱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期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它反映的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

篇2

    证明责任是指利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证明责任问题,主要解决对于诉讼进行和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的两个问题;一是承担证明义务的主体和条件;二是未能有效地履行证明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特征已由职权主义转变为以当事人主义,但为有效查明案件客观真实,也保留了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权利。在这种审判制度中,公、检、法三机关都负有查明案件客观真实的共同责任,就这个意义上说,均担负证明责任。这是证明责任的共性。由于三机关职能不同,是不同的诉讼证明主体,因此他们所担负的证明责任的具体性质和内容也不相同。检察机关因其控诉职能,对控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他必须向法院提出有效证据以证明其起诉指控。由举证责任所派生,他也担负一定的取证责任。为保证侦查取证的效率和效益,这种取证责任部分是由公安机关承担的。

    因此可以说公安机关的证明责任是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所派生的取证责任。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法院有义务采用法律所允许的必要手段查明案件客观事实,因此也承担证明责任,但是这种证明责任因法院担负的裁判职责而表现为审理义务。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因某些特殊原因,如追究某类难以证明的犯罪的特殊需要,法律要求被告人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如我国法律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规定,就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予以说明,如不能有效履行这种责任,就可能因其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而被定罪。这里所确定的说明责任,应当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证明责任。此外,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篇3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律法规;认知度;问卷调查;南充市;大学生

近年来,医疗纠纷愈演愈烈。为了解南充市在校大学生但对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我们于2012年3月至4月对此进行了现况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一、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

南充市川北医学院、西华师范大学、南充职业技术学院三所高校的各年级各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对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2、研究方法

将三所高校的同学按专业分成医学、法学和其他三组,每组再按年级分层,再随机抽取相应寝室号进行问卷调查。问卷采用自制问卷。

3、统计分析

采用SPSS17.0系统软件,完成数据的处理与分析。

二、结果

1、一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问卷911份,有效回收率91.1%。其中,大一175人,占19.3%;大二261人,占28.8%;大三263人,占29.0%;大四207人,占22.8%。男生347人,占38.4%;女生557人,占61.6%。医学生553人,占59.0%;法学生54人,占6.0%;其他317人,占35.1%。

2、对医疗纠纷的主观认识情况

同学们对医疗纠纷及其处理程序了解甚少,自认为很了解和比较了解的仅0.4%和5.0%,绝大多数都只了解一些或不了解。但大部分同学都认为了解医患关系对今后生活有重要作用,仅2.3%的同学认为不重要,2.5%的同学选择了不清楚。

对于医疗纠纷的概念,大部分同学(76.1%)还是比较清楚的,但仍有部分同学对其产生了误解。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大部分人(67.3%)会选择走法律程序,部分(25.1%)选择私下解决。但值得一提的是,实际上发生医疗纠纷后走法律程序的越来越少,而是采取私下协商解决的途径。【1】

对于目前的医患关系,绝大部分(88.3%)的同学都认为关系紧张。在医疗纠纷的特点上,普遍认为有医患冲突的激烈化、舆论向导的片面化、数量上的急剧增加和患方诉求上的功利化等特点。他们普遍认为,发生医疗纠纷的责任主要在于医患双方(76.9%),也有部分选择了患方(13.4%)或院方(4.8%),还有同学认为在于其他因素(4.7%)。在解决医患纠纷的主动权上,约一半(56.0%)同学认为主动权在于医患双方,近四分之一(24.8%)认为主要在于院方,少部分认为在患方或其他方面。对于解决医患纠纷的最佳时间,绝大多数都认为宜在萌芽阶段。

在对于患者拥有的权利方面,同学们多没有清晰的概念。就主要的自主决定权和知情同意权上就分别有51.4%和26.0%的同学没有选择到,尤其是在自主决定方面,这与目前以医方为主导的就医观念有关。

对于医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认同率最高的是医患双方沟通不够,其次为双方的认知差异的原因,再次为医护方处理上的欠缺和患方过高的期望值,还有过高的医疗费用。

对于防范医闹的根本措施,同学们的最主要的是加大医疗财政的投入和加快医疗体制的改革;其次是加强立法,疏通医疗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然后是加快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和加强内部管理,构建医患和谐医院。

3、对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就整体来看,在医疗纠纷的分级标准方面,正确率仅为8.3%;对于抢救结束后补记病历的规定时间,正确率为21.5%;对于封存病历该由谁来保管的问题,正确率为71.4%;就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有哪些方面,正确率为 29.1%;对于患者自身特殊体质造成的损害是否为医疗事故的问题,正确率为63.7%;对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对现场封存的实物该如何处置的问题,正确率17.9%;在危急情况下,当医方无法取得患者本人及近亲家属意见时可否行使单方行医权的问题,正确率为 37.7%;对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当口头还是书面告知的问题,正确率为 79.9%;对于不必要的医疗检查对患者是否算侵权的问题,正确率为61.8%;当患者精神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时,医护人员未直接告知其病情是否视为侵犯患者知情权的问题,正确率仅为18.6%。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以上这些回答当中,虽然我们尽量让同学们如实回答,但答案并不排除猜测、随机选择而选对的部分。也就是说,实际的知晓率可能比这些值还要低。

表1 各专业同学对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的认知情况

研究问题 项目 专业(计数及占各专业的分百比%) 值

P值

医学类 法学类 其他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四级十等 35 (6.6) 14(25.9) 25 (7.9) 33.061 0.000

病例补记时间 6小时内 126(23.7) 11(20.4) 58 (18.3) 17.134 0.009

封存病例该由谁来保管 医疗机构 419(78.6) 34(63.0) 192(60.6) 48.647 0.000

患者有权复印的病例资料 客观部分 164(30.8) 18(33.3) 81 (25.6) 28.731 0.000

危急情况可否行单方行医权 可以 174(32.7) 26(48.1) 141(44.5) 40.127 0.000

非必要医疗检查是否算侵权 算侵权 289(54.3) 40(74.1) 230(72.6) 35.585 0.000

患者体质特殊造成的损害是否算医疗事故 不是 374(70.2) 32(59.3) 170(53.6) 35.995 0.000

4、关于医疗纠纷相关知识的认知途径

对于了解医疗纠纷的途径,有696人(76.9%)是通过网络途径,681人(75.2%)是通过新闻媒体了解,424人(46.9%)是通过学校教育途径,421人(46.5%)通过报刊杂志,247人(27.3%)通过查阅书籍,还有72人(8.0%)通过其他途径了解相关知识。

对于所学课程中是否包含医疗方面法律课程及教育形式的问题,332人(37.3%)没有开设相关课程,有选修课的351人(39.5%),有知识讲座的231人(26.0%),有必修课的146人(16.4%),有其他教育形式的105人(11.8%)。

当问及学校是否有必要开设医疗方面的法制课程时,有494人(54.2%)认为有必要,375人(41.2%)认为很有必要,只有29人(3.2%)认为没必要。至于他们希望以哪些形式进行相关教学的问题,有674人(76.4%)希望通过多媒体再现真实场景,参与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587人(66.6%)选择了通过以案例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的教育方式;413人(46.8%)选择了详细解析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还有25人(2.8%)选择了其他方式。

三、讨论

1、对医疗纠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

尽管多数人都认为了解医疗纠纷相关情况及其法定处理程序很有必要,但其认知度却十分有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医学生方面看存在着盲目乐观,缺乏危机意识,尚未意识到医疗纠纷的严重性的情况。还有部分医学生消极回避,认为了解也没办法改变,眼不见为净。此外,缺乏公众引导,自主学习了解的意识不强,或是没有找到适合的途径等,这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状态,同时也是亟待我们解决的一大问题。从非医学生方面看,这种情况就更容易解释了。他们大都认为医疗纠纷离自己很远,跟自己没多大关系,或者是不感兴趣,所以就很少关注。即使有些法学学子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所涉及,但其主攻方面多不在此,也只是略知一二。

2、医疗纠纷的认知途径有限,教育形式单一

在学校的课程设置中,有关医事法的仅一些选修课和极少的知识讲座。此外同学们了解相关知识的途径大多是网络媒体和报刊杂志,且缺乏客观性和系统性。

3、对策

(1)增强高校医疗纠纷教育

①各高校尤其是医学院校合理设置相关课程,改善教学方式,提供更多便捷有效的知识平台来进行教育宣传。

②邀请临床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人士作知识讲座。

③医学生可利用课余时间提前进入临床见习,特别是医患纠纷办公室,多了解现今的医患状况。

④通过网络、媒体、相关节目专栏等平台宣讲正规的处理规程。

(2)发动社会团体的力量

就目前而言,能对群众开展的科学、系统地宣传医事法的相关知识的团体几乎是空白的。因为无知他们曲解法律、抵触法律,所以在医疗纠纷发生以后他们不懂得也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并且,相关工作人员对学习、运用医事法的重视度也不够。目前医事法普及的方式比较局限:当前普法人员多采用牵挂横幅、街头搭建桌椅广播宣传,然收效甚微。[2]所以,对社会群体的医事法普及工作还有很长的路。政府相关部门应呼吁全社会的关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创建更多便捷的知识平台。同时同过完善医疗体制,扩大医疗资源,提高医方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切实有效的途径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桐乡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医患纠纷的现状及思考http:///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975 2009-08-20

[2] 谭春燕、袁梅、陈健等. 医事法普及教育活动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川北医学院学报,2011,26(1):97-99.

[3] 康江、王光明. 如何正确看待和解决医患纠纷[N]泸州日报,2008-05-12.

[4] 刘海英、唐正利等. 门急诊护理人员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认知程度的调查与分析,2004,2(12);62-63.

[5] 蒋广根. 医科生医德认知度影响因素分析[J]医学与哲学:2007,28(9)

篇4

【关键词】

护士;法律法规;掌握及应用情况

面临人们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患者对医疗护理质量及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用法律尺度衡量医疗行为和后果的意识不断提高,而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这不仅伤害了自己,同时也让一些无辜的患者受到伤害,患者与医院的纠纷也就逐年增加,在这种局势下,还有一部分护士的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总觉得患者与护理纠纷少,抱着侥幸心理,盲目地工作着。吉林省通化市中心医院通过对298名不同职称的护士进行有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及《十项核心制度》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298名护士中能够回答正确的占53.2%,不能正确回答的占46.8%。这一结果表明,护士对法律意识淡漠,针对这种情况,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首先了解护士对法律法规认识程度和缺乏的知识面

对法律法规认识程度调查中,68.1%的护士认为医疗纠纷中,大多是医疗方面的问题,与护士无关,护士做好自己的工作就好了,法律认识不足,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好。具体调查情况:在对法律法规颁布者及颁布时间、医疗事故的分析严重医疗事故及刑事责任、出现医疗纠纷后处理,如何对待就医者的隐私,护士的工作职责和义务,护理文件的书写,如何对待医生口头医嘱等12项内容表明,298名被调查人的员中:法律法规颁发时间回答正确率1.00%,医疗事故分析回答正确率19.33%,严重医疗事故及刑事责任回答正确率为11.66%,出现医疗纠纷后处理回答正确率为60.10%,如何对待就医者的隐私回答正确率为100%,护士的职责和义务回答正确率为92%,护理文件的书写回答的正确率为76.33%,如何对待医生的口头医嘱回答正确率为76%

2调查了解法律法规在护士临床工作中掌握和应用的情况

有71%的护士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感到法律法规与护士工作关系不大,对法律知识掌握不足,所以,遇有法律纠纷发生时不知如何处理,100%的被调查人群认为在基础教育中应该增设护理法学课程,有93%的护理人员认为,在目前的继续教育学科中应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这是提高护士法律意识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调查了解,被调查的298名护士都希望掌握患者的权利及护士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护患之间存在哪些法律责任、掌握护患之间发生纠纷时的处理程序,了解哪些护理记录资料在护患纠纷中起者重要的证据作用。所有被调查的护士都希望掌握哪些医疗责任保险能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综合以上调查结果,本院护理专家小组制定了以下措施。

2.1加强护士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护士的法律意识。①成立护理法律法规培训小组,由他们制定学习计划,定期对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培训,主要学习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及《十项核心制度》。②学习后跟踪培训效果,进行定期考核,了解护士们对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③加强护理安全意识培训,强化安全意识,确保护理安全。

2.2改变护士法律意识淡漠的现状,强调法律法规在临床上不仅保护患者利益,同时也保护护士权益,提高护士法律意识。

2.3加强护理记录书写管理,培训护理记录书写标准,确保护理记录书写的质量。

2.4完善护理管理制度,强化护士安全意识,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2.5加强质量督查力度,充分发挥护理小组的作用,定期培训、考核、督促、检查,确保护理质量。

2.6提高服务理念,将优质护理服务落到实处,提高患者满意率。

篇5

立法后评价在提高立法决策科学化水平,改进立法过程管理以及提高立法效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进行立法后评价,对已完成的立法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立法的经验教训,可以检验在作出立法决策时所依据的立法项目前期评价中进行的分析和预测是否准确,增强立法者的责任感,促使立法决策更加慎重、科学;可以指导正在进行的立法工作以及未来立法的管理活动,提高管理水平;可以及时发现法律法规制定中存在的不足,比较法律法规实际效果和预计效果之间偏离的程度,提出修改完善意见;也可以通过后评价发现新的立法需求,为启动新的立法项目做准备。

但在实践中,立法后评价往往被忽略,立法机关通常将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作为立法工作的结束。目前,从国家到地方,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立法后评价制度,没有法定的立法后评价机构,没有成型的立法后评价程序和方法。反馈机制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法规质量。近两年,福建、云南、上海等地立法机关陆续开始立法后评价的探索工作,引起了较大反响。在各地纷纷从自身实际出发,探索切实可行的立法后评价方法的背景下,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立法后评价制度将具有实际意义。

一、立法后评价的原则

立法后评价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公开公正原则。法律法规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他们对法律法规的效果有着切身体会,因此,立法后评价应该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关门评价”。立法后评价还应该尽量从立法和执法部门以外的第三者的角度出发,独立进行,特别要避免完全由立法决策者和立法工作者自我评价的情况发生,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客观公正原则应贯穿从后评价的选定、计划编制、评价队伍组成到评价报告的编写等整个过程;

二是实践性原则。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法律法规的质量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只有实践的结果才能说明立法工作的成效,因此必须认真调查研究,收集第一手资料,保证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三是科学性原则。正确的数据必须用正确的方法处理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后评价的质量还取决于后评价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因此,需要选择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评价人员,认真选择科学的评价方法,在评价报告中注明评价单位名称和评价者姓名,以增强其责任心,注明使用的评价方法和选择的依据等,使报告的分析和结论具有充分可靠的依据。

四是实用性原则。进行立法后评价的目的是为了研究法律法规的决策、制定取得的经验教训,为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和今后其他立法项目提供参考意见。来自实践的评价结果必须通过对法律法规的修改再回到实践中去影响和规范社会关系,因此,后评价报告必须具有实用性,注重时效性、针对性,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更重要的是后评价的结果要建立通畅的反馈渠道,完善反馈手段和方法,及时有效地反馈给立法决策、起草、审议的有关机关,为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和今后立法提供参考。

二、立法后评价的时机

立法后评价的时机最好选在法律法规实施后已经开始显现对经济社会的规范作用,积累了足以进行后评价的的数据资料,具备了后评价的条件后进行。时间选得太早,法律法规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尚未显现出来,无法进行科学的评价;时间选得太晚,立法过程的经验和教训不能及时总结,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不能及时改正,新的立法需求不能及时发现,后评价起不到及时反馈的作用,评价的作用将受到影响。由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范经济社会关系显现效果需要的时间不同,如交通管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一、两年后就可以通过事故率、人口出生率等指标反映出效果,而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法律法规一般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进行后评价的时机。

实践是不断发展的,各种经济社会关系也是动态的,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过去能够有效规范和调节经济社会关系,解决存在的矛盾,并不意味着现在和将来也能始终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还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和需要,建立对法律法规进行定期评价的制度。

三、立法后评价的程序

立法后评价主要应包括以下程序:制定后评价计划、收集信息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后评价报告和报告的反馈。

制定后评价计划应该包括确定后评价目标、项目干系人分析、确定信息收集和综合评价的方式方法、落实人员和责任、制定工作日程、确定报告格式和反馈方式等。

在制定计划时需要认真分析法律法规的项目干系人,也就是与法律法规相关、受法律法规影响的人或机构。法律法规能否发挥作用取决于项目干系人,尤其是执法部门和管理相对人,在法律法规的引导下采取的行为是否与制定法律法规时预期他们将要采取的行为一致,法律法规效果的好坏取决于项目干系人的实际行为与预期行为之间的偏离程度。通常情况下,项目干系人包括立法工作者、立法机关组成人员、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相对人等,以《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例,涉及的项目干系人众多,条例适用省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县以上计生、计划、财政、工商等十多家政府部门负有管理职责,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学校,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等都有涉及。这就需要正确分析判断各项目干系人对条例影响或受条例影响的大小,决定应该向哪些项目干系人、采用何种方式、就哪些方面了解法规的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

信息资料的收集可以采取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书面征求意见、发放调查问卷、开展网上评价等多种途径。需要注意的是,既要注意进行后评价时信息资料的收集,也要注意平时的信息资料收集。从长远看,需要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就参考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法律法规后评价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在网上长期收集意见反馈,将平常的执法检查、调研、听取汇报、代表视察等有关资料及时分类保存,将已经进行的法律法规后评价资料存入等方式不断充实和更新信息系统,为立法后评价积累资料。由于法律法规之间往往存在交叉领域,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既可为待评价法律法规后评价提供资料,也可为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信息。

四、立法后评价的评价方法

尽管国内目前对立法后评价的评价方法研究才刚刚起步,但在投资领域和经济社会其他领域中已经有一些比较成熟的思路和方法可资借鉴。立法后评价可以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性分析方法是对法律法规的作用和效果作出定性评价,主要包括前后对比法、有无对比法和逻辑框架法。定量分析法是运用数学方法对法律法规的质量进行量化评价,可以采用成功度法。

前后对比法(Beforeandaftercomparison)是指将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前的情况和实施后的情况进行对比,以确定法律法规产生的作用。对比时还需要将决定制定法律法规时进行的研究报告中预测的效果与实际效果相比较,以发现差距,分析原因。通过这种对比,可以揭示法律法规计划、决策和制定的质量。

有无对比法(withandwithoutcomparison)是指将法律法规制定后出现的实际情况与如果没有制定该法律法规应该发生的情况进行对比,以度量法律法规的真实效益、影响和作用。由于从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到进行后评价期间,经济社会中很多因素发生了变化,对法律法规规范的领域产生了影响,因此,简单的前后对比法不能对法律法规的效果得出准确结论,需要运用有无对比法,剔除其他因素的影响,确定法律法规的作用。

逻辑框架法(Logicalframeworkapproach,LFA)是一种国际上通用的项目评价方法,它应用问题树、目标树和规划矩阵三种辅助工具,分析和分解问题,找出问题间的因果关系、目标--手段关系和外部制约条件。逻辑框架法通过建立宏观目标、具体目的、产出和投入四个层次的目标及因果关系,形成垂直逻辑关系,确定立法的各个目标层次、层次之间的因果链和重要的假定条件及前提。通过比较原预测目标、实际实现目标并分析变化与差距,形成水平逻辑关系。垂直逻辑关系和水平逻辑关系生成矩阵式框架结构--逻辑框架表,用来进行目标评价、立法效果大小的原因分析和今后的趋势分析等。

成功度法是依靠评价主体的判断对与法律法规质量相关的各项指标进行单独评价,并采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进行综合,得出对法律法规质量的总体评价。法律法规的质量涉及到法律法规的运行成本、实施效果以及法律法规本身的合法性、协调性和语言文字水平等多个方面,错综复杂的因素相互交织,从单个方面难以得出质量高低的结论,因此需要建立数学模型,运用一些数学上的分析方法对各指标得分进行整合得出综合分值,确定质量等级。成功度法包括三大要素:一是评价指标体系,二是指标权重,三是综合评分方法。

法律法规的后评价指标体系可以通过专家调研法征求专家意见汇总而得。也可以借用逻辑框架法的问题树和目标树工具,帮助立法后评价人员理清思路,建立科学、完备、符合待评价法律法规具体情况的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可以从法制统一性、可操作性、立法绩效、立法和运行成本、文字结构合理性等方面着手,其下再细化设立相应的二级指标。

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各指标对法律法规质量影响的大小不同,因而重要程度不同,应该使用一组不同的权重值来描述。指标权重指每个评价指标在指标体系中所占的比重,体现了每个评价指标在整个指标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指标权重可以采用经验判断法,通过设计相应的调查表,请评委对指标权重作出评价,打出相应分值,取平均值代表集中意见决定指标权重。为了提高科学性,也可以采用其他确定权重的方法,如Delphi法、层次分析法、秩序法等。在实践中层次分析法(TheAnalyticHierarchyProcess)应用较广,它是美国著名运筹学家Satty,T.L.提出的一种处理复杂指标体系权重的系统分析综合方法,通过将复杂问题层次化,用将指标成对比较的方法构造比较判断矩阵,或者由多个专家构造比较判断矩阵,然后综合给出评估结果,确定指标权重。

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和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指标体系和指标权重必然需要不断调整以期更符合客观实际,因此,需要不断研究新的方法并对指标体系和权重定期修正。

在确定指标体系和相应权重后,设计调查表,请各评价主体对法律法规相对于指标体系中的每项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进行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次的评价,为了克服系统误差和利于数据处理,五个等次可分别对应设定为一定的量化分值。

对每个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质量高低评价只代表了法律法规某一方面的情况,还需要对数据进行处理得出最后的综合结论。由于立法后评价指标体系具有层次性、模糊性的系统特点,在进行综合评分时,为了克服系统误差,可以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模糊综合评价法是对受多因素综合影响的模糊的、不确定的事物和现象做出总评价的一种定量化的数学方法,它以模糊数学为运算工具,在确定各指标和子指标的权重系数的基础上,构建单因素评价模糊矩阵和模糊综合评价矩阵,根据模糊数学的合成原理,计算出最后综合评价得分,从而确定法律法规的质量高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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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和对法律权威的认同程度

(1)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从调查问卷分析,大部分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不容乐观。问卷题目“我国的根本法是哪部法律”是最基本的常识问题,回答正确只有率69.1%,在回答“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是哪个机关”这一问题是,答出的只有42.3%,“你能说出我国的政党制度吗”这一问题能够回答出来的只有26.4%,随着问题的稍稍加深,能够回答出来的学生比例大大降低,而问卷中的问题同属于最应该掌握的法律常识。由此可以看出,高职医学生普遍重视专业课的学习,但忽略了基础课,特别是法律基础课的学习。(2)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个体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从侧面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对其实生活的影响程度,一个人只有从内心信仰法律,才能自觉的去学习法律、宣传法律、应用法律。本调查将认可程度分为四个层面:完全认可、基本认可、不予评价、完全不认可,调查情况见表1。通过调查可以看出,我国大学生对我国现有法律体制的运行总体评价是良好的,但确实也有部分学生认为法律在保障公平方面还需要加强力度,大学生在遇到麻烦时有半数以上的同学认为自己能够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理性解决问题,不会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而知法犯法。体现了难能可贵的对自己做守法公民的信心。

1.2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学习法律的兴趣

针对“你认为大学生如何获得法律知识”这一问题调查结果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还是通过课堂上老师的言传身教,课堂教学在加强学生法律意识方面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绝对不容忽视。网络媒体作为大学生接触多,又比较喜欢的一种传播媒介在习得法律方面显示的作用没有多少优势,也就是大学生上网并没有特别留意自己法律素质的提高。在调查中,当问及你认为在学校里掌握法律知识对你将来的就业生活有帮助吗?有65%以上的同学选择非常有帮助,只有2%的同学认为意义不大,在回答“你希望学校多安排一些法律课程吗”?有52%的同学选择非常希望。当问到“你最想学习哪些法律方面的课程?”有23.6%的同学选择劳动法等跟就业相关的法律,有62.8%的同学选择医事法律,有11%的同学选择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民事刑事法律,只有2.6%同学选择不清楚。由此可以看出医学高职生对于学习法律表现出来浓厚的学习兴趣,特别是对于专业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就业相关的劳动法律表现出更为强烈的学习要求。调查数据还显示,男、女生在对法律学习兴趣方面无明显差异,但大一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兴趣明显高于大二和大三学生。

1.3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为了对高职医学生掌握卫生法律法规的程度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我们设计了6道和医学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学生作答,结果见表2。由表2可以看到,6道题目都是要求将来作为医务工作者必须要掌握的法规,有些甚至关系到作为医生对自己权利的保护,但除了一道题答对率超过50%,其他的均未超过半数,由此可以得出高职医学生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不深,有待进一步提高。

1.4对和医事法律相关的社会热点、伦理难点问题的把握

能够站在专业角度结合所掌握的医事法律法规,对社会热点事件和热门问题表达中肯的观点,这体现了高职医学生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法律修养,在回答“你认为当前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有15.7%的同学认为是“患方的无理取闹”,有21.2%的人认为“医务人员医德不高,责任心不强”,44.2%的同学认为是“媒体报道不实过度渲染,激化医患矛盾”,有18.9%的人认为是“医事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在民间和学术界一直持续不断,高职医学生也比较关注这一重大现实问题。在被问及“你认为阻止‘安乐死’实施的最大障碍是什么?”时,有44.6%人选择“安乐死尚未立法”,有20.4%的同学选择“安乐死中的自愿动机值得怀疑”,有24.1%的同学选择“实施安乐死有可能给社会带来难以预料的消极后果”,有10.9%的人选择“违背了传统的血缘亲情观念”。

1997年克隆绵羊Dolly诞生,这标志着高等生命所遵循的有性生殖被打破,生命可以通过无性生殖繁殖和“复制”。在被问及“人类能否克隆人?”这一问题时76.2%的同学持反对观点。当问及“你反对允许克隆人主要理由是什么?”有46%的人选择“克隆人会引起家庭伦理关系的混乱”,21.5%的人选择“有可能导致人口性别比例失调”,有6.74%的人选择“技术发展还不够成熟”,25.76%的人选择“会造成在法律认定上自然人和克隆人难以区分”。

2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1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1)法律基础知识储备不足。尽管学生掌握的法律常识大部分都是来自学校,但由于中学阶段对法律的学习是分散的,不像语文、数学、历史等这些课程学习非常系统化,法律没有在一个时期进行集中系统的训练,学生掌握的知识也是零散的、不成系统的,学习的知识少、记忆不深容易忘记。和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接触的机会更少,在这方面的知识储备几近于空白。进入大学阶段的学习,70%以上的学生表现出对法律的学习兴趣,但从讲授卫生法学老师的座谈中了解,大部分学生仅限于关注现实生活中发生案例的来龙去脉,比如,2007年轰动一时的“北京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教师在讲这个案例时学生对案件的细节极为关注,但在对事件背后的深层次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时,学生的兴趣锐减。对卫生法律事件只止于现象,未触及事件的本质,这和学生对相关的知识背景一无所知有很大关系。

(2)重理轻文,忽视人文知识的学习。医学即人学,医学和伦理学、法学密不可分,大医精诚说的就是作为苍生大医需要医生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成为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医生在人文修养方面除了加强道德修养,必须同时关注法律素质的提高,惟其如此才能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一些学生,甚至是实习医院的带教老师,认为只要自己不主动违法犯罪,学法律没什么用,一个好医生给病人看好病是主要的,这就使得我们的一些法律课程形同虚设,大部分是应付考试“临阵磨枪不快也光”,考完了也就丢到一边去了。

(3)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未能适应学生就业要求。我们无法按照法律专业人才的标准来要求医学生研修法律,但从教育规律来讲,每一门课程的学校都是由浅入深,大学一年级开始接触《法律基础》掌握基本法理,在大二以后可以陆续开设《卫生法学》《医患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处理》等课程。再针对不同专业学生侧重一两个部门法律的学习,比如,临床医学的学生可以重点学习《执业医师法》,药学专业的学生侧重于药事相关法律的学习,这样可以帮助学生构建比较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但是我们现在高职医学院校大部分只在大一阶段讲授《法律基础》,这还是国家教育部门安排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的一部分,没有安排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现在的公务员考试、医院、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试卷内容有一部分就是考的医事法律法规,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根本没有接触过,无所适从。

2.2建议

(1)发挥课堂主阵地作用,系统开设医学相关医事法律法规课。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是空中楼阁,必须有所依附,高职医学院校让这些课程进入课本走进学生的课堂,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领会法的基本精神,再从深层次上学习和自己专业密切相关的医事法律法规,逐步学会运用专业法律指导工作、保护自己的权利。高职医学院校往往缺乏教授法律的师资,笔者建议可以从当地的综合性大学特别是法学院聘请理论素质较高的老师讲授,更好的选择是由当地的律师协会推荐,聘请名气较大的从事医疗卫生诉讼的专业律师,这些人专门从事法律实践,接触的案例多,讲起课来既有理论又有生动活泼的案例,效果会更好。

(2)创造一切条件让学生在医学实践当中提升法律素质。法律知识仅仅进课本、进课堂还远远不够,医学科学说到底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医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提升。开设模拟法庭、到法院旁听审判过程等都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医学教育有个最大不同,学生实习时间长,高职医学三年有一年在医院实习,学校可以在学生进入实习医院前由实习医院定期派人进行指导,使其明确作为实习医生的权利和义务,实习期间学生更要深刻领会课堂上学到的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程序,学习从法律角度如何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维护患者的利益。学习如何在工作当中注意证据的留存比如病例的书写规范。真正深刻领会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加重医生责任的含义。

(3)大胆引进医学前沿法律问题,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拓宽学生知识面。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有些医学科技成果不断被引入到法律法规当中比如《婚姻法》对近亲结婚的规定,《食品卫生法》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等。一些医疗技术不仅在伦理学层面引起广泛讨论,也为法学的研究带来新的研究课题,比如,堕胎、母亲、克隆技术、器官移植、安乐死,有些在国外已有立法,但国内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教学过程中将这些前沿问题介绍给学生,让学生理解医学发展面临的许多法律问题迫切需要卫生法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更好的引导、促进医学发展。对于一些学生感兴趣的热点问题可以展开讨论,比如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的立法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已有30多个国家接受脑死亡标准,我国为什么至今没能通过立法?脑死亡立法能不能一蹴而就?脑死亡立法的意义何在?究竟具备什么条件才能采取这一标准?你支持脑死亡立法吗?理由是什么?随着深入讨论这些问题学生会对医学和卫生法学的关系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也会对继续深入学习卫生法律法规产生更大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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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路行业法制文化建设

秦 权

一、公路行业法制文化的涵义及特点

法制文化是文化在法制领域的表现形式。公路行业法制文化是公路行业在法制教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是公路行业职工法制意识、法制文化素质的外在体现。它包括对法制文化的认识、法制文化建设的途径、方法、原则等。公路行业法制文化有其自身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社会性。公路管养行业服务的对象是整个社会,这就决定了公路行业法制文化的社会性。比如针对于公路路产路权的界定、维护及治理超限运输过程中的行政执法,就具有很强的社会性,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企业及个人的利益。

(二)专业性。公路管养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行业,这就体现了公路行业法制文化的专业性。比如在治理超限运输过程中对超限车辆的认定,是以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车辆轴载质量为依据的,超过轴载质量规定值的,就属于超限车辆。可见,公路行业法制文化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三)服务性。公路管养行业法律法规维护的是公益性产品的合法权益,提供的是公共服务,法制宣传、行政执法就是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服务,这就决定了公路行业法制文化的服务性。只有法律服务搞好了,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增强了,才能有效地维护公路路产路权。

(四)教育性。建设公路行业法制文化,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让公路管养职工熟悉与维护公路路产路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全社会了解《公路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意识,更好地维护公路路产路权。

二、公路行业法制文化建设的功能及意义

建设法制文化,是公路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于推进依法治路进程,实现公路管养行业平安和谐,意义十分重大。

(一)有利于增强全员法制意识。职工有无法制意识,法制意识强不强,既是一个行业、一个单位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一个行业、一个单位法制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如果一个行业、一个单位的职工没有一定的法制意识,不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就连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也不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公路管养行业带有一定行政职能,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在路产路权受到侵害的时候要用法律手段来维护,特别是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如果法制意识不强,一方面有可能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能因执法不严而损害国家利益。建设法制文化,一方面,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职工在增长法律知识的同时,法制意识也会明显增强;另一方面,通过严格执法,职工在执法实践中受到潜移默化,也会增强法制意识。

(二)有利于促进行业平安和谐。一个行业、一个单位的平安和谐,取决于诸多因素,既有物质方面的因素,也有精神方面的因素,既有外部因素,也有内部因素,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但最根本的因素还是法制文化建设的层次和水平。如果公路管养行业没有一定的法制文化素质,职工的法制意识淡薄,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不依法行政,就会有可能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就不满意,就会产生不和谐因素;另一方面,在路产路权受到侵害的时候也不会用法律手段去维护,也会损害国家的利益;再一方面,职工自身合法权益也得不得保障,同样会产生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建设法制文化,就是要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增强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只有整个行业的法制意识增强了,法制文化素质提高了,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路产路权,才能用法律手段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才能创造一个平安和谐的发展环境。

(三)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关键是要熟练掌握公路行业法律法规,如果对公路行业法律法规不能够熟练掌握,谈依法行政就是一句空话,这就叫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能力是素质的体现,依法行政能力就是法制文化素质的体现。一般来说,法制文化素质较高,对法律法规掌握得熟练,依法行政意识较强的人,依法行政能力都比较强。就像写作一样,如果对写作基础知识掌握得不全面、不扎实,就不可能熟练地运用好各种写作方法,就写不出好文章。建设法制文化,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有利于提升行业社会形象。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尤其是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制水平的高低。如果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公民法制意识淡薄,社会处于无序状态,就谈不上文明,在国际社会中就不可能树立良好形象。同样,一个行业、一个单位也是如此。有一套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体系,有一支法制意识强烈的职工队伍,有一支法律文化素质较高,能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执法队伍,形成和谐平安的内外环境,这个行业、这个单位的文明程度就高,社会形象就好。实践证明,加强法制文化建设,从根本上提高职工的法制文化素质,增强职工的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有利于创造和谐平安稳定的治安环境,有利于提升行业社会形象。

三、公路行业法制文化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行业文化是行业整体文化素质的体现,公路行业法制文化是公路行业整体法制文化素质的体现。而行业整体法制文化素质的提升,除了职工本身自觉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外,更重要是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事实上,对于大多数职工来讲,由于生活、工作环境的制约,与社会接触的面比较窄,产生法律纠纷的情况并不多,从实用主义角度讲,有没有法律知识,对于自身的工作、生活的直接影响不是很大,因此,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并不高,要想通过职工自觉学习来提高法制文化素质,看来不太现实。所以,必须采取灌输的方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从普及法律常识的层面讲,可采取知识竞赛、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等方式让职工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而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来讲,就必须进行专门的学习培训,熟练掌握与公路行业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为依法行政创造条件。从增强法制意识的层面讲,可采取研讨的方式,组织广大职工对法制文化进行专题研讨,从而从思想意识上提高对法制文化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只有全体职工法制文化素质提高了,法制意识增强了,才能形成行业法制文化 。

(二)创造依法行政良好环境。任何事物的产生、发展都需要良好的环境,就像小苗需要优质的土壤、阳光、雨露一样,没有一个有利于法制文化建设的环境,法制文化就会被扼杀在萌芽状态。公路管养行业是一个公益性较强的行业,服务的对象是整个社会,一方面,必须尽最大努力保证路况质量,为社会提供畅通的通行条件,另一方面,又必须按照《公路法》规定,维护好路产路权,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影响到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甚至会影响到地方政府、企业的利益。比如,治理超限运输,就可能影响到一部分人甚至地方政府、企业的眼前利益,这就需要政府部门的支持、企业和既得利益者的理解,才能创造一个好的执法环境,如果政府部门不支持,企业和既得利益者不理解,没有一个好的执法环境,超限运输就无法治理,公路路产路权就难以维护,就会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关键是政府要主导,要考虑长远利益而不仅仅考虑眼前利益,要考虑全局利益而不仅仅考虑局部利益,要加强《公路法》的宣传,让全社会都提高对维护公路路产路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爱路护路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建设一支高素质执法队伍。建设公路行业法制文化,提高全体职工的法制文化素质是基础,建设一支高素质执法队伍是保证。从普法的角度讲,每个职工都应当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一方面,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更有效地保护路产路权,但从公路管养行业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状况来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让每个职工都对法律法规知识达到相当熟悉的程度,所以,重点是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这是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的基础。如果在执法岗位的职工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就不可能做到依法执法;另一方面,要提高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这是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的重要保证。如果在执法岗位的职工没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就不可能做到公正执法。在路政案件查处、治理超限运输岗位,由于极少数执法人员的素质低劣,出现吃、拿、卡、要及乱收费、乱罚款甚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扣留驾驶证、行车证等行为,这些行为,虽然发生在极少数人身上,但影响极为恶劣,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严重影响了公路行业形象。所以,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非常重要。只有执法队伍的法制文化素质提高了,才会提升整个行业的法制文化水平。

(四)制定依法行政保障措施。建设法制文化,除了有一支法制意识较强的职工队伍,有一支法制文化素质较高的执法队伍,有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外,还需要有一系列的执法保障措施,才能确保法制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主要是要建立健全一系列依法行政的管理办法,对行政执法的每个环节、每个程序进行规范,强化对执法过程的监督,从制度上保证执法的规范性。与此同时,还要建立不依法行政的奖惩制度,对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的进行大彰旗鼓的表扬和奖励,对不公正执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对违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只有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才能使法制文化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公路行业法制文化建设的原则和要求

(一)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为本是科学发观的本质要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能不能关心、尊重和理解执法对象,能不能换位思考,既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利益,做到理性执法,这是公路行业法制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而现实的情况是,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处于不平等地位,执法对象往往处在弱势位置,尤其是少数素质较差的执法人员,肆意践踏法律,无视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既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也损害了公路行业的形象。为此,在公路行业法制文化建设中,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原则。

(二)重在教育原则。公路行业法制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为公路管养科学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从维护内部稳定的角度讲,有必要对全体职工进行法制意识教育。只有全体职工的法制意识增强了,法制文化素质提高了,才能创造和谐平安的内部治安环境。从行政执法的角度讲,需要培养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行政执法队伍。所以,必须把法制文化建设的重点放在教育上。

(三)预防为主原则。公路行业法制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是,提高职工的法制文化素质,防止职工违法行为的发生。一方面,从职工自身的角度讲,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制文化素质的提升,法制意识的增强,最大限度地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从行政执法的角度讲,通过法制文化素质的提升,最大限度地防止执法人员知法犯法、不公正执法行为的发生。

篇8

今天是2013年4月3日,我认真聆听了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讲座。教授渊博的知识、丰富的阅历、幽默诙谐的语言以及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让我深受启发,感受颇深的是“依法治校,势在必行”。依法治校已经提了很多年了,什么是依法治校?所谓依法治校,就是在民主的基础上,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尤其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等来治理学校、管理学校的各项事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季教授讲座中重点向我们阐述了法制的三种含义。其中第二种含义“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法律监督等活动和过程”,是对法制内容的概括,并对五部分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立法是最重要的法制内容。此外,还结合校园发生的伤害事件向我们详细的阐述了教育的法律关系,为我们正确分析校园伤害事件的责任问题指明了方向。季教授采用漫谈的形式为我们进行了一场法律常识的教育,使我们受益匪浅,引发了我们深深的思考:依法治校是当今学校管理的必由之路。

毋庸置疑,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人们的法制观念增强了。学校的管理不能只满足于“平安”,必须法制化、民主化。学校管理中的“人治”行不通了,不懂得法律,不遵守法律的管理也是行不通的。一天的学习,自己对教育法律、法规的概念有了更清晰的理解,讲座让我明确了学校教育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文件。认识到学习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一定要认真组织教师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化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准确把握教育法律、法规的内涵,做到知法、懂法、用法。积极建设民主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那么,我们又如何依法治校呢?我觉得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

1、树立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

2、加强宣传,增强法制观念。

3、健全学校规章制度。

4、实行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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