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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遗的背景8篇

时间:2024-03-22 14:40:0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保护非遗的背景,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保护非遗的背景

篇1

关键词:叫卖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1)05-052-02

一、老北京叫卖艺术的由来

老北京叫卖艺术缘起自老北京南城胡同里人们的吆喝声,吆喝声集说、唱、表演等技艺于一身,因为植根于老北京文化,因而具有浓郁的京味、京腔、京风、京韵,它集多种艺术表演形式于一身,不仅于人们的生产生活有益,更是老北京文化艺术的瑰宝。

关于叫卖吆喝的历史,古已有之,最早的记载是姜太公在肆里做屠夫的时候“鼓刀扬声”;到了宋代,在开封集市上有“喝估衣”者、有“卖药及饮食者,吟叫百端”;到了明代,老北京就有吆喝着卖花的;再到清代,老北京的吆喝声就更加绘声绘色,五行八作都有吆喝声。老北京叫卖艺术发展到今天,内容日益丰富多彩,五行八作的叫卖声在一天之中,一月之中,一年之中都不绝于耳。

那么叫卖是如何形成的呢?从商品经济学意义上讲,旧时经济生活,为了把东西挑到顾客家门口,让顾客出门自选,也把小商贩自己的东西推销出去,而老北京都是深宅大院,过去的市场经济没在现在这样繁荣,因而就只能靠着吆喝,伴着一声吆喝声,顾客就出门来了,可以从小商贩的摊位上买东西。叫卖是一种活广告,因而汇总起来,就形成了这种叫卖艺术。

二、老北京叫卖艺术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一)发展现状

作为老北京传统优秀文化的叫卖艺术是过去老北京走街串巷的一种做买卖的广告形式,历经百年,在建国后由于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而逐渐消逝。据调查,目前在北京的大街小巷,甚至老胡同里,很难听到这种传统的吆喝叫卖声,而精通这些传统叫卖艺术的人更是屈指可数,以前这些老艺人都是专心精研于自己的技艺绝活儿,在行为上基本上是以个体独立表演为主,由此形成了一些“个体王”,如“香烟叫卖王”、“水果叫卖王”等。

目前有些人意识到这一问题,从2005年开始,张振元、臧鸿、张桂兰、卢志冬等一批民间艺人就开始以团队合作形式,恢复老北京叫卖这种表演形式,并逐渐组织了一些叫卖表演团队,宣传老北京叫卖艺术。

(二)面临的问题

老北京叫卖艺术能够被保存下来,并艰难地发展到今天,其成就是来之不易的,但是它面临着自身传承发展的诸多问题,结合笔者的调查归纳如下:

1.城市经济社会地发展与文化语境的移位。城市经济的发展使整个社会面貌、人们的行为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老北京”很少,真正地懂老北京叫卖艺术的更是屈指可数。不理解、不支持,认为老北京叫卖艺术是市井文化的现象和说法也不绝于耳。

2.政府精力有限,扶持力度有待加强。由于文化部门本身的职能限制和所起的作用有限,仅靠其一家并不能做好相关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政府应当于学界、社会三方共建,三方共管,齐心协力地做好这项工作。

3.优秀传承人的缺失与资源整合。目前,已知的老北京叫卖艺术的传承人已不多,除了张振元、臧鸿、张桂兰、卢志冬、孟雅男等一批民间艺人外,再也没有谁能当众表演老北京叫卖艺术了,并且前文已经提到,在2005年之前,老北京叫卖艺术界的艺人还没有形成有效的资源整合,多数是在自己的视野范围内做叫卖艺术的传承,这也无形的造成资源不整齐。

4.老北京叫卖艺术后继者的缺失问题。老一辈的逐渐离开,年轻一辈又无法很快地学会老北京的京腔、京味和京韵,形成了人才的断层,必然会影响到老北京叫卖剧的传承。后继者的培养似乎是老者们的一个重要任务,也必然需要老者们呕心沥血地付出。

三、老北京叫卖艺术的保护

老北京叫卖艺术作为原生态地展现老北京市井生活风俗的一种口头民俗文化,同样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要重点保护的对象。它作为北京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瑰宝,是对历史的积淀,更有鲜明的老北京文化渗透其中,基于此,对老北京叫卖剧进行深入挖掘和保护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1.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老北京叫卖艺术保护

笔者以为,保护老北京叫卖艺术,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如手:

(1)树立正确的保护意识,保护好老北京叫卖艺术的“生态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一些地方政府提出了“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口号。为此在保护老北京叫卖艺术的过程中,应该避免其过度开发利用和商业化操作倾向,在叫卖艺术整合,技艺传承上多下功夫,把叫卖艺术和时代风气结合出来,创作出一批新的叫卖艺术作品。

(2)注重保护发掘“本体风格”。对于老北京叫卖艺术来说,需要保护和传承的不仅仅是外在的表现形式,而更应该注重这种叫卖艺术本身所具有的“本体风格”。“本体风格”就是不同的叫卖吆喝需要由不同的行为主体来完成,例如剔头一类的活儿需要男性来完成,而卖菜、卖水果一类的吆喝叫卖则以女性居多;同时在叫卖用语上、发音方法上、配合的乐器上,都有很多的不同。因而在传承过程中应当注意这方面的问题。

(3)大力保护和发展优秀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传承人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笔者在这次田野调查中发现这些传承人或年老多病,或疲于应对各种事务,或贫病交加,再有一些会此项技艺的人只是把其当作一种平时的爱好或是谋生手段,长此以往很容易造成传承人的缺失。再有大部分年轻人受新潮社会思想的影响,都不太愿意学习传承老北京叫卖艺术,目前已知的年轻代传人只有上文提到的孟雅男,还有臧鸿老人23岁的孙子臧志彪。

(4)营造有利于老北京叫卖艺术发展的文化语境。老北京叫卖艺术不只是会几句简单的吆喝,而是要从这种吆喝声背后本身挖掘出老北京原生态的文化。可以借助政府、社会受众、高校等力量,不断深入推广普及老北京叫卖艺术,让它走出胡同,走出小巷,真正进入到人们的现实生活中,以一种全新的姿态去唤起人们对于老北京风土人情的回忆和眷恋。

2.基于文化创意产业背景下的老北京叫卖艺术保护

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依靠创意人的智慧、技能和天赋,借助于高科技对文化资源进行创造与提升,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产生出高附加值产品,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产业。城市经济的高度发展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准备了土壤,同时全球一体化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再有如经济结构转型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机会。

结合老北京叫卖艺术,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方式更好地发展老北京叫卖艺术:

(1)在充分挖掘老北京叫卖艺术的基础上,打造出一批精品节目。据笔者调查时发现,在所有老北京叫卖艺术展示现场,几乎场场爆满,大部分观众是地道的老北京,也有很多外来游客,他们听到几十年前的声音,倍感亲切,有回到过去的感觉。

(2)资助艺术家创业,促进文化产业化。笔者在调查中也发现,老北京民间艺术团和优秀传承人孟雅男在将老北京叫卖艺术市场化的过程中作了大量富有成效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成功地将老北京叫卖艺术搬上了舞台,搬上了荧幕,让老北京叫卖艺术走进了校园。

(3)举办各类文化活动,为老北京叫卖艺术构筑多层次的发展平台。老北京叫卖艺术完全可以在前期充分准备的基础上,适时召开区域性或全国性的论坛,以各种形式充实论坛内容,唤醒各界对于这一传统技艺的重视,为老北京叫卖艺术的发展营利良好的外部环境。

3.基于影视人类学视野下的老北京叫卖艺术保护

影视人类学是人类学的分支学科,建立在人类学和影视学两者结合的基础上。在改革开放以来的近三十年中,中国的影视人类学发展很快,取得了大量成果,同时,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在发展过程中也凸现出一些认识和实践方面的问题。

当下民俗志记录书写方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通过数字化手段记录民俗志内容越来越受到认可,这种记录方式有着直观生动的展示方式,并且具有很强的应用价值,通过数字化记录可以将其纳入数据库范畴;但是在具体记录方式上,一定要坚持有着民俗学学科的框架视野下,坚持民俗学的记录意识;同时在记录过程中要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艺术性,以其通过照片、影像、调研报告、数据库等数字化方式再现还原最真实的民俗现象。结合笔者本次调研的老北京叫卖艺术,笔者以为在记录时要做到直观形象、科学真实、信息完整性等几个方面。

综上,以影视人类学视角来记录老北京叫卖艺术、以文化创意产业来发展老北京叫卖艺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来保护老北京叫卖艺术,三者结合,在保护和发展这种叫卖艺术的时候为它赋予全新的艺术生命力,让它走出低谷,重新绽放。

参考文献:

[1]钟敬文.民俗学概论[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

[2]杨.社会学与民俗学[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出版,1997.

[3]孟慧英.西方民俗学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4]乔玉光.发展与危机:国外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经验的启示与思考[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6,(3).

篇2

[论文摘 要]本文旨在对旅游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进行探究的基础之上,提出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一些新构想,以期对规范旅游市场和实现旅游市场的制度化、法治化、和谐化有所裨益。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旅游业一直呈快速增长趋势,已成为21世纪的一项“朝阳产业”。诚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旅游消费维权意识已基本深入人心,但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旅游消费者是旅游业发展的生命线,如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最终会使旅游业得不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本文以创建和谐旅游为基点,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若干问题展开探讨,以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1 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内对旅游者的界定,通常认为“旅游者是指离开常驻地到异地,时间不超过一年,进行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或其他形式旅游活动的人”。众所周知,旅游活动由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组成,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消费活动。因此作为旅游消费活动的主体,旅游者除了具有旅游者的特性外,还具有消费者的特性。旅游消费者从法律本质上讲就是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由此,本文认为旅游消费者是指从旅游市场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接受服务,满足旅游需求的人。

旅游消费者权益是指受国家旅游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所保护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旅游者的权利或利益。具体而言,旅游消费者的权益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安全保障权,即旅游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二是知情权,即旅游消费者在购买旅游商品时对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内容享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三是自主选择权,即旅游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四是公平交易权,即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享有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和公平交易结果的权利。五是获得赔偿权,即旅游消费者因接受旅游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六是受尊重权,即旅游消费者在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2 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理论分析

2.1 “和谐社会”理念,要求构建和谐旅游

和谐是当今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它强调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与和谐旅游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构建和谐社会呼唤和谐旅游,和谐旅游又是推动和谐社会的重要动力。不可否认,侵犯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便是旅游不和谐的声音之一。它不仅阻碍我国旅游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而且不利于和谐旅游的构建。因此,构建和谐旅游与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关系密切。一方面,和谐旅游是推动旅游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旅游消费者参加旅游活动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良好的旅游经历来满足个人精神生活的需要。如果在旅游活动中,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将会影响旅游消费者获得精神愉悦的程度,甚至会激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与旅游消费者之间的矛盾,这将不利于旅游业的发展,对和谐旅游的构建更是致命的打击。另一方面,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和谐旅游建设的基本要求。旅游业只有向旅游消费者提供高质、优效的服务,把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其工作的首要目标,理顺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与旅游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真正做到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地推动旅游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2 “以人为本”理念,要求以旅游消费者为本

所谓和谐旅游是一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要求旅游价值全面发挥和旅游各要素协调发展的新的旅游发展模式。科学的旅游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重要主体,因此“以人为本”的理念反映到旅游消费法律关系中,就是要以旅游消费者为本,把旅游消费者放在旅游各项工作的主体地位上来,通过有效途径切实保护好旅游消费者的权益。在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如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必将打击其出游的积极性,对旅游业的发展非常不利。因此,只有以旅游消费者为本,才能有效地保护好旅游消费者的权益,才能更好地促进旅游业科学发展。

3 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本文认为导致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旅游立法的原因

为了适应旅游业的发展,相关部门先后进行了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目前我国调整旅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有两种:一种是通用性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这些通用的法律法规,原则性规定较多,内容较为抽象,没有具体规定旅游业的相关权利义务,难以解决旅游纠纷中的矛盾,进而体现对旅游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另一种是专门性的法律规范,包括《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等。但由于这些专门性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旅游局或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其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在司法实践中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与快速发展的旅游业相比较,我国旅游立法表现得相对滞后,至今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综合性的旅游法,这不仅不利于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我国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3.2 旅游执法的原因

我国旅游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有三类:一是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旅游局或旅委会);二是国家、省、地市三级旅游质监所,个别旅游业发达的县级旅游局也成立了质监所,经过授权取得了行政执法权;三是旅游综合执法大队、执法大队或旅游监察大队,从公安、工商、旅游、物价、交通、文化等部门抽调人员,采取委托授权、集中办公、统一行动的方式执法。 转贴于

目前,我国旅游行政执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在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方面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旅游行政执法水平不高。有些执法人员对行政法和旅游相关法规不熟悉,没有做到依法行政;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程序违法、结果不公正等现象。二是旅游执法经费欠缺。目前旅游执法经费主要来源于当地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存款利息的一部分,经费的不足影响着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执法工作。

3.3 旅游消费者的原因

旅游消费者自身法律意识的薄弱,也是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之一。尽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旅游消费维权意识已逐渐深入人心,但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有些旅游消费者在出游前,没有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没有意识到自己在旅游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可以选择哪些救济途径来维权;等等。由于旅游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差,导致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不能积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完善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体系的建议

4.1 完善旅游立法

最完善的法律制度,应该是最有利于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与强大的旅游经营者相比较,旅游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法律的天平应当向弱者倾斜。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加强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规范旅游经营者的行为,纷纷制定了旅游基本法。而我国至今尚未出台旅游基本法,在立法上只是效力较低的旅游法规、规章和一些通用的法律法规,这不符合迅速发展的旅游业的要求。因此建议尽快出台旅游基本法,对旅游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完善旅游专项立法,如《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增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如《合同法》中实现旅游合同的有名化。通过建立完善旅游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为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对此立法部门应有足够认识。

4.2 加强旅游行政执法

加强旅游行政执法,是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又一重要环节。首先,应健全和完善多形式的执法渠道。如加强对旅游投诉的受理,提高处理投诉的效率;引导旅游消费者利用消费者协会的渠道来解决纠纷;积极争取参与综合执法、集中处罚权试点等。其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执法要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其法制观念,增强诉讼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监督意识。最后,解决旅游行政执法经费问题。例如设立旅游行政执法专项经费,从物质上保障旅游行政执法的落实。

4.3 提高旅游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在旅游活动中,当遇到旅行社缩短行程,减少景点,住宿、车辆、用餐标准与合同不符,导游讲解差等问题时,怎样维护自身权益显得尤为重要。而实践中不少旅游消费者对上述问题采取了能忍则忍的态度,不清楚如何维权。对此,首先要开展旅游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教育。通过教育,让旅游消费者明白在旅游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如何避免旅游消费陷阱;了解相关旅游消费维权的时效期限规定,以免延误最佳的维权期限等。其次,旅游消费者也应当重视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旅游消费者在参与旅游活动时,要选择有资质的合法旅行社,并同其签订旅游合同;在旅游消费过程中应注意保留旅游消费凭据;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

参考文献

[1]韩玉灵.旅游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篇3

【关键词】网络经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独立保护

国家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现就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竞争一定要公平公开。虽然消费者利益在反法中地位越来越高,但是保护的行为都是采取间接的方式。尤其是在网络经济下该采取什么措施让消费者利益受到保护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问题。

一、网络经济时代的消费者和消费者利益

(一)网络经济中的消费者和消费者行为分析

如果传统的方法定义消费者,其主要是因为需求而购买某种商品,这种情况下,信息不对称现象日益严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大量的信息朝着用户涌来,经营者想要在短时间内提高竞争力,必须要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因此,传统购买方式逐渐被淘汰,用户概念是在分离使用和价值交换中形成的。在互联网的模式下,很多用户并没有因为使用某种产品而向经营者付费,并且互联网的主流商业模式提供的基础服务都是免费的,例如微信、QQ等。因此,在网络经济下消费者变成了能够消费和信息传播的潜在用户。另外,在网络经济的背景下,经营者进行生产就是为了引导用户消费,消费和生产密切相关,所以也应该认真对待消费着的利益。

(二)网络经济中的消费者利益

目前,我国的反法中对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主要是在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方面,一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就会造成消费者在竞争中的地位受到威胁,并且在网络环境中应该更加重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消费者利益不能因为在互联网环境下就发生变化,虽然在法律层面认为消费者的权益自由受到合理限度之外的附加增值服务影响,但是却不能决定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同时因为消费者需要从互联网领域中大量的信息进行选择,所以并不能真正行使自由选择权。造成情况出现是因为用户在选择时并不是一对一,并且随着信息量的疯狂增长,用户在选择时盲目大于理性,利益被经营者侵犯就成为家常便饭。总之,消费者在网络经济时代下很难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且消费信息很容易被泄露出来,这已经成为特别普遍的事件。

二、在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对消费者利益保护面临的困难

(一)消费者利益仅仅作为竞争行为正当性的裁判标准

通常在消费者利益问题在所有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都出现,只是用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仿冒行为会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直接损害,而商业诋毁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是间接的。一般法院通过分析互联网消费行为,在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合法时都是依据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但是在实际应用时,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还是存在很多的弊端,就像在闹得沸沸扬扬的QQ保镖案中,法院认为奇虎公司在屏蔽QQ软件广告时造成了用户没有选择腾讯公司作为服务对象,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考虑进来,但是还没有从根本上上考虑消费者的利益。

(二)消费者利益被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面临救济困难

就像在QQ保镖案中,腾讯公司如果一开始就采用诉讼的方式让侵害行为停止下来,就可以避免用户的利益受到损害,但是其并没有,而是采取二选一的方式。因此,广东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在没有经过用户同意就卸载360软件这一行为的正当性就会受到质疑。但是最高法院认为腾讯公司的做法并没有导致限制竞争加剧,驳回了广东法院的意见。同时因为反法中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消费者个人利益受损没有赋予上诉的权利,所以消费者只能寻求其他的渠道维护利益。

(三)消费者利益被混淆为公共利益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消费者的利益等同于网络用户的利益,一旦某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用户的利益受到损害不能简单的认为损害的利益属于公共利益。但是很多人都是从基本概念上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区分,这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应该的阻碍。

四、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利益独立保护的构建

(一)消费者利益独立保护的必要性

在网络经济背景下的消费行为具有鲜明的特征,在市场中看,消费者实现了从被动接受环节到价值创造为一体的复合环节,但是评判竞争行为是否符合标准都是看有没有让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虽然这种判断方式考虑到了消费者的利益,但还是倾向于保护经营者的利益。这也说明如果经营者的行为没有对其他经营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就可以随便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但是这已经反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的背道而驰。所以需要在竞争行为属于正当性时对消费者利益重新定义,特别是在网络经济时代需要突破传统的保护思路,转换判断竞争行为的方式,一旦消费者的利益本质上因为网络竞争行为受到侵害,就可以直接认为其属于不正当行为。

(二)消费者利益独立保护的制度构建

虽然主张在反法中应该独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也不能参照其对竞争行为正当性的规定。在制度构建时可以从四个方向入手,第一个方向就是重新定义消费者的概念,如果用户投入注意力资源在网络经营下的特点产品就可以成为消费者,不能单单认为消费者就是支付费用的用户。第二个方向就是扩大竞争关系的解释,直接竞争关系扩大到间接竞争的关系。第三个方向就是重新构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如果消费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竞争行为都受到损害,这种行为就属于不正当行为。第四个方向就是创投消费者组织团体诉权,可以实现消费者整体利益的保护。

五、结论

总之,在互联网影响下,消费者的利益都和竞争行为的正当性有关,所以反法中关于消费者利益的独立保o制度应该尽快完善,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到损害,进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杨华权,郑创新.论网络经济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利益的独立保护[J].知识产权,2016,03:52-60

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影;价值

目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持续深入,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已基本定型,非遗保护步入“后申遗时代”。对非遗的生产性、开发性保护被提上议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影”正是非遗产业化开发的产物,然而学界对这一电影类型还缺乏有效关注,有必要作考察评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影”的命名

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影”,须从非遗保护运动说起。自2004年中国加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由国家发起、学者助阵、媒体造势、地方力推,演变成自上而下、举国参与的遗产运动。国家权力与精英阶层的“合谋”,使得来自乡土底层的草根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重点保护对象。

电影作为最具影响力的媒体形式,不可能置身于这场非遗保护运动之外,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题材开拍电影遂成一道靓丽的文化风景。2006年6月,讲述海宁皮影戏艺人传奇经历的《皮影王》、讲述旧时宁绍地区婚嫁民俗的《十里红妆》、讲述东海渔民传统民风民俗的《鼓舞天下》获立项拍摄;2008年反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东路二人台”的电影《荞面旦》和《骆驼旦》开拍;2008年10月,以山西左权民歌“开花调”为主题的原生态音乐故事片《有了心思你慢慢来》上映。各地遥相呼应,纷纷筹拍以区域非遗为题材的电影,“仅2010年一年,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各种电影、电视剧、纪录片、歌舞剧就多达110余部。”[1]非物质文化遗产题材类电影的数量猛增,标志着一个电影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影”的产生。

从命名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影”应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其传承人为主要符号、题材或线索的电影,而不只是将非遗当做一个道具、背景式的元素。比如:2008年6月首部非遗片《皮影王》通过光影、音像的配合以及唱腔、声乐的支撑,全面刻画了国家级非遗“海宁皮影戏”的悠久历史和精湛艺术。2009年的《十里红妆》借精巧独特的故事将人物命运与传统婚嫁民俗“十里红妆”有机融合在一起,还原了旧时宁海及浙东地区特有的婚俗仪式。2010年的《高甲第一丑》反映晋江非物质文化遗产“高甲戏”,引入《金魁星》等原汁原味的高甲戏表演,讲述高甲戏柯派丑行表演艺术创始人柯贤溪的传奇人生。2012年的《爱在廊桥》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北路戏”、寿宁廊桥文化以及吊九楼、糍粑等民俗景观为原型,讲述北路戏剧团老一代北路戏艺人的爱情故事。每年问世的非遗电影,都以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传承人对主要对象,对地域文化背景中的非遗事项及其生态作了全景、深入、多维的描摹与透视。

相比而言,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民俗电影发掘民间文化价值,只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作了影像化呈现。比如:电影《炮打双灯》嵌入“门神”元素,增加了乡土异文化的奇观效应;电影《黄土地》将陕西民歌、安塞腰鼓等非遗元素予以零星点染,从侧面烘托民族内蕴的生命张力;电影《活着》则在二度创作时插入了皮影戏,使之凝练为抽象、概括的审美象征物,由它串联起个人坎坷、家国命运以及民族际遇。与此相类似,《红高粱》《秋菊打官司》《大红灯笼高高挂》《霸王别姬》《边走边唱》等在国际电影节上颇具声誉的电影都是运用镶嵌、点染、象征等手法引入当时未被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事像。这些电影对非遗元素作了有限度的征用并进行了想象化的改编,没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主角或主线,不能被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影”。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影”的价值

在非遗保护背景下,对非遗的抢救保存、传播传承、生产销售以及商业开发等每一类行为,无不凝聚着全社会对于非遗的集体关切。“遗产附带了因时代、政治、权力等因素所带入的附加值”[2],这使其除具有文化、艺术、科学、历史等价值之外,还具有代表特色经济、象征民间魅力的商业价值。因此,作为再审视、再建构非遗形象的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影”蕴涵着保护传统非遗、拓展电影类型的双重价值。

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遗产认知 教育传承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3.090

1 研究背景

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构成元素,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精粹。学者对非遗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开发、非遗保护、教育传承、非遗产业化、非遗旅游等方面,其中非遗保护和传承是研究的热点问题。通过教育手段实现非遗认知与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内容,而高等教育是传统文化传播和继承的重要载体,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主体,有责任弘扬、保护和传承非遗。在此背景下,凸显出大学生非遗教育传承的研究价值[1]。

高校在大学生遗产教育传承中占有科技文化、人力资源、学术科研和群体调度等优势,高校教育传承可以保障非遗良好生存、提升非遗保护研究水平、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高校教育水平、提升大学生人文素质,为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提供坚实保障(白鑫刚,2009、王守义,2010)。目前,高校非遗教育传承研究已经受到大力关注,学者对教育现状、教育模式、教育体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本研究提供研究视角和理论参考,但对于非遗教育的实证研究还有待深入,为本研究留下空间。

2 问卷设计及调研过程

大学生依托高校独特的资源优势成为高等教育的主体,所以是非遗教育保护和传承的主力军。本研究以沈阳市高校为研究对象,根据各高校教育水平及院校性质,选取沈阳师范大学、沈阳工程学院和辽宁大学三所高校,涵盖文科、工科院校,专业涉及经济、教育、管理、计算机等专业领域,专业覆盖范围较广,提升研究数据的客观性、全面性和普及性。

大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调查问卷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被试者的人口统计特征,包括性别、专业和成长环境;第二部分是非遗认知状况;第三部分是非遗保护意识;第四部分是非遗传承教育的态度和参与意愿。考虑到不同属性的大学生认知差异,问卷以非遗的实例设问,如民间故事喜好程度、传统节日命运关注度;面对神话传说消失的态度、校园推广民间文化重要性、参与非遗志愿者意愿、“二人转”选修课选修、亲手制作陶器艺术品、校园皮影戏观看意愿等问题进行调查。

本研究量表采用里克特五级量表,其中1分非常不赞同,2分不赞同,3分一般,4分赞同,5分非常赞同[2]。所得数据用SPSS13.0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和卡方检验,卡方检验是用于检验两个名义变量间是否存在联系的统计分析方法,其中P值表示检验的显著程度,P值越小,显著程度越高,本次卡方检验设定显著程度为0.05。

问卷发放采用的是目的性随机抽样调查法,按专业随机发放调查问卷250份,收回214份,回收率为85.6%,其中有效问卷200份,有效率为93.5%。样本中女生人数为88;男生人数为112,分别占43%和56%,来自于城市的学生82人;乡村和小镇的学生分别为74、42人;专业分布情况:旅游管理36人;经济学34人;工业设计20人;机械制造自动化38人;市场营销16人;计算机40人;空中乘务14人,文理科类专业各100人,各占50%,人数比例符合文理实际分布。本研究在广泛查阅资料的基础上,利用SPSS13.0对问卷所获数据进行处理,以期提高研究结果的信度和效度。

3 大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特征及影响因素分析

3.1 大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特征

3.1.1 整体认知水平较低,非遗认知差异较大

在200份有效问卷中,对非遗概念听说过的同学有162位,占总人数81%,但对非遗概念有134位同学认知模糊,占总人数67%,整体认知水平较低。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对非遗认知为3.5,是所有专业中意愿最高的群体。经济学、工业设计、市场营销、计算机这四个专业学生的认知明显低于均值3,可以看出大学生非遗认知水平整体较低,且各专业大学生认知差异较大。

3.1.2 整体关注度较低,非遗保护意识淡薄

在非遗的关注度方面,传统节日的关注度选项中经常关注和始终关注的同学只占18%和5%,多数同学只是偶尔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不关注的比率甚至高于始终关注,整体看来大学生对非遗的关注度偏低。问卷第三部分对非遗保护意识进行调查,在面对神话传说等非遗消失时,只有91位同学认为应当保护,占45.5%;在非遗存在价值方面,有172人认为很有价值,占62%,48人认为价值非常大,占24%,可以看出大学生对非遗保护责任感不强,保护意识淡薄。

3.1.3 非遗推广态度积极,志愿者参与意愿不高

在校园推广非遗教育态度上,认为有必要的占78%;,其中25%认为非常重要,53%认为很重要,可以看出大学生面对非遗的推广持赞同态度,在是否愿意加入校园非遗志愿者方面,均值为2.85,一般而言,里克特量表1~5等级评分在1~2.4之间表示反对,2.5~3.4之间表示中立,3.5~5之间表示赞同,大学生对当非遗志愿者态度表示中立,参与意愿不高。

3.1.4 校园教育传承态度积极,不同形式意愿差异较大

通过对大学生非遗传承教育的态度和参与度进行描述性分析发现,大学生对文娱形式非遗教育参与意愿较为强烈,对开设选修遗产课程意愿低。在对亲手制作陶器态度上,有84.5%的同学表示会参与,在校园表演皮影戏观看意愿上,81%同学表示愿意观看,;学校开设“二人转”等非遗课程方面,59%同学态度消极,只有16位同学表示会选修,占8%,非遗课程的参与意愿方面很低。

3.2 大学生非遗认知差异影响因素分析

3.2.1 非遗认知状况差异分析

大学生非遗认知整体水平较低,且认知差异较大,为找到差异产生原因,对大学生人口统计特征进行卡方检验。通过比较人口学统计背景与非遗认知的卡方检验显示,性别(P1=0.940)、专业(P2=0.043)、成长环境(P3=0.641),所得P值中P1和P3大于0.05,P2小于0.05,即统计上认为,性别和成长环境在非遗认知差异上不存在显著差异,专业在非遗认知差异上存在显著差异。在是否听说过非遗选项中(满分为2),旅游管理的M值最高,为1.59,机械制造自动化M值最低为1.11,所以专业的差异性对大学生非遗认知差异有较大影响,性别和成长环境对其无显著影响。

3.2.2 非遗保护意识差异分析

通过数据分析可得大学生非遗保护意识淡薄,均值都位于2.5至3.4之间,态度较为中立。通过大学生属性对其进行卡方检验可得性别(P1=0.030)、专业(P2=0.787)、成长环境(P3=0.033),所得P1、P3值均小于0.05,即统计上认为,不同性别和不同成长环境对大学生非遗保护意识上有显著差异。

3.2.3 非遗传承教育态度差异分析

调查发现,大学生对于在校园内推广非遗文化的态度均值为4,卡方检验可得出性别(P1=0.090)、专业(P2=0.000)、成长环境(P3=0.002)。专业方面,其中只有旅游管理专业均值4.06、空中乘务3.79,对非遗传承教育态度持赞同态度,其他专业均值都介于2.5至3.4之间,态度中立;在成长环境方面,来自农村、小镇和城市的均值分别为4.03、2.86和4.05,只有来自城镇的大学生态度中立,对非遗教育传承态度相对较为消极。

3.2.4 非遗传承参与意愿差异分析

在非遗传承参与方面,通过对亲手制作陶器态度进行检验,可得性别(P1=0.009)、专业(P2=0.755)、成长环境(P3=0.004),P1和P3的值小于0.05,统计上认为不同性别和不同成长环境的大学生在非遗传承参与意愿上存在显著差异。男生对亲手制作陶器的意愿均值为4.21,女生为3.08,男生相对于女生参与意愿明显强烈;来自乡村和小镇的大学生均值均在,3.5以上,城市背景下的大学生均值只有2.6,来自城市的大学生参与非遗传承意愿有待提升。

4 研究建议

高等教育学校是大学生的聚集地,有着得天独厚的教育优势,面对大学生非遗保护意识淡薄,责任感和参与感有待加强的现状,高校应营造良好氛围和提供学习平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引入学校教育。根据本研究的调查分析,针对高校提升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保护与传承,提出以下建议。

4.1 建设非遗专业,构筑学科体系

目前,许多高校已经设立了民族文化教育和艺术相关专业,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尚未形成科学的学科体系,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高校可因地制宜地筛选特色及优势专业,尝试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从较为成熟的学科建设经验中汲取精华,实现向非遗学科化的过渡。

4.2 完善体系设置,丰富体系内容

学校是知识传播的重要平台之一,大学生是其直接受益者,在高校建立完整、科学、可行的非遗课程体系是加强非遗教育的必要方式,非遗课程体系主要包括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课程评价几方面,由于非遗教育目前尚未学科化,结合本研究给出以下参考。

4.2.1 明确培养目标,优化课程设置

将培养大学生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作为培养的基本目标之一,让大学生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培养其保护和传承意识与责任感,努力使大学生成为非遗的主要传承人。学校应酌情增设非遗的相关课程,在不同专业设置选修课和必修课,客观地使大学生参与到非遗的传承和保护中去。例如华中师范大学在本科阶段开设民俗学、民间文学等课程,西安交通大学把太极拳作为体育必修课,这就使得多数同学参与到非遗的传承中去。本研究结果表明,多数同学队开设“非遗”课程持无所谓、赞同和会选修的态度,反对开课的同学几乎不存在,所以高校应发挥好课程设置的功能,通过学分奖励等方法鼓励学生选修“非遗”课程。

4.2.2 丰富课程内容,完善课程评价

非遗课程内容是高校非遗教育的重点,目前高校内非遗教育课程的内容多是根据院系专业特点而设,如语言文字、传统文学艺术、传统手工技艺等非遗教育内容,民族非遗教育多于民间非遗教育,一些优秀的民间非遗文化并未在高校得到宣传和传承。高校应根据院系特点酌情增加非遗教育内容,使专业和非遗教育有机结合,尽可能让非遗文化渗透至所有专业。同时充分发挥课程评价作用,丰富课程评价方式,尽可能让大学生参与到非遗的保护和传承中去,将非遗的实践参与作为评价的主要参考依据,提升大学生参与非遗保护和传承的意愿,实现大学生非遗传承的主力军作用。

4.3 推进非遗宣传,成立专业社团

4.3.1 开展校园活动,普及专业知识

2008年6月14日,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暨河北省首届民俗文化节在河北科技大学举行,后河北省文化厅命名该校为“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基地”,为高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提供借鉴和参考[3]。在校园内通过海报、展板、广播、校报、有奖竞答等方式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知识,提高大学生的认知度;同时在各种晚会和文娱活动中举办非遗相关的有奖比赛,如在晚会中有意识表演“昆曲”等非遗节目,在运动会中增设非遗相关的小游戏等,并可和校外实习基地、当地文化部门和民间文艺团体等进行合作交流,增强学生非遗的参与性,培养非遗传承的专业人才。

4.3.2 成立非遗社团,招募学生志愿者

高校开设不同主题的社团可以有效丰富学生校园生活,实现学生在第二课堂的有效学习。本研究结果可以看出,性别、专业和生长环境对非遗教育有较大影响,以文科专业为例,其非遗的认知度和关注度、参与意愿明显高于理科专业的学生。组织音乐、舞蹈、戏剧、旅游、美术等专业背景的学生,成立校园民间艺术社团,委派专业老师进行指导,招募不同属性大学生志愿者,提升大学生非遗教育的参与性。

4.4 鼓励非遗科研,提供保障平台

国内有少数院校在校园内设立了“非遗”保护中心、“非遗”工作坊等宣传和保护驿站[4]。如河南师范大学的“非遗”保护协会、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的“非遗”工作坊、中央美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等,充分发挥高校非遗理论研习地和教师学者研究团队优势,成立非遗教育研究中心,必要时可以成立研究小组,重视非遗教育科研,加强非遗教育学术交流,着力研究探索非遗普及、保护和传承的有效模式,为我国非遗科研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徐金龙.大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现状及对策[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9,(1):119-120.

[2]刘丽华,何军.国内民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度实证研究――以沈阳市民的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为例[J].旅游论坛,2009,2(4):611-615.

[3]胡芳,谢鼎新.地方高校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159-161.

[4]赵明奇.地方高校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徐州高校“非遗”特色教育探讨[J].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63-64.

篇6

关键词:非遗;数字化;保护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是对非遗“生命力”的明确与强调。”换而言之,非遗是基于特定时代背景下的精神传承,以代际性和活态性、情境性以及实践性的特点,依据自身独特的方式存在并发展,为社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而在此基础上,数字化技术的衍生,不仅是对非遗生态及观念的改变,更是以外在存储或宣传的方式,彰显非遗的可能性、合法性,这既是对非遗生命力的诠释,又是非遗保护的必经趋势。

一、对非遗数字化保护的分析

1.含义

顾名思义,非遗数字化保护是指:利用数字采集和存储、处理、展示与传播等现代技术手段,经转换、再现以及复原等操作,将其演变为数字形态,并通过新视角的诠释和解读,以新方式的保存为基准,对其加以合理运用,用以从源头上达到非遗保护及传承的目的。

2.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11年6月)中,第13条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护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该项法律的颁布,是在法律的角度上对非遗数字化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强调。此外,非遗数字化保护工程的启动,是依据数字化技术,将非遗予以全方位保护及传承。例如:陕西和等地非遗数据库的创建,为其数字化保护及传承奠定有利基础。

3.保护技术

传统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虽可对非遗予以传承,但因对其的“伤害”,逐渐被现代技术所取缔。如计算机技术的运用,主要采用非遗图像、音频与文字记录的方式,以“虚拟再现”的层面,构建非遗数据库,这是当前非遗保护的核心策略、关键手段。其中,非遗数字化技术包含保存与存档技术、虚拟再现技术、构建数字博物馆。

首先,保存与存档技术。信息获取作为非遗数字化保护存档的首要内容,是以高精度扫描仪、相机为辅助,经非遗信息采集和编辑工作的开展,将其演变为数字化格式,便于光盘和硬盘等介质的存储,以此达到非遗安全且长久保存的目的。其次,虚拟再现技术。通过数字摄影、虚拟现实以及三维模型等技术,将非遗于还原的前提下创建虚拟情境,尤其针对濒危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借助虚拟复原和多维度演示等层面,实现针对性保护、传播的目的。最后,构建数字博物馆。数字博物馆是对非遗信息的整理加工,以数字化系统的辅助,对信息加以分类编辑后,存储至数据库,便于用户选用链接、搜索等形式对非遗信息资料的快速查找。

二、加强非遗数字化保护应采取的措施

1.优化建档方式

数字化保存及记录工作的开展,是非遗保护的关键措施,具体可从以下几个层面予以实现:其一,非遗文献和图片、影像与碑刻等资料的整理,以数字转化及存储的层面,构建非遗文献数据库;其二,非遗实践工具、场所及产品的记录,以文字、图像和音像等格式差异,将其分类储存;其三,结合数字化技术的运用,时刻关注非遗动态实践,依据动态立体、高清记录的层面,对其予以全面性存储。

对于传统非遗保护方式而言,数字化保护具有存储灵活、传播迅速、应用广泛的优势。其中存储灵活:鉴于数据存储载体、容量以及格式的逐步优化,非遗数字化存储俨然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既是对非遗存储空间、成本以及管理等流程的缩减,又可为非遗盘活创造条件;传播迅速:经电子存储,非遗信息传播、复制、编辑等效率得以全方位提升;应用广泛:数据分析、统计和查询、检索、加工与应用等均对非遗资源予以多元化利用。

2.优化宣传模式

相较于非遗数字化存储,其宣传工作也以资料、器具和实践等层面获取相应的非遗记录信息,但非遗数字化宣传工作是以展示、展演与展览等为辅助,通过向外来者、拥有者、传承者间的非遗信息宣传,促使人们达到非遗保护警示的作用。由此可见,在进行非遗数字化宣传工作中,若要从根本上达至最佳宣传效果,则应对其数字化宣传的特性予以全方位明确,即是对传统非遗保护展示、展览等模式的突破,更是其跨族群和跨时空宣传的根本;打破非遗静态和平面展示的局限,如借助数字化技术,优选3D虚拟技术和高清扫描技术,将非遗予以立体化及动态化实物综合展示的背景下,落实跨时空传播的真正内涵;以单向展示和宣传为基准,结合人机互动、体感技术等技术,逐步强化非遗数字化宣传体效果。

3.优化传承措施

非遗教育和传承是其保护工作的核心宗旨,即主要利用传承者间的精神交流,如心授、言传身教等手段,配以文字或图像的传承手段,达到非遗传承的目的。但是,伴随数字化技术的系统化介入,非遗传承周期明显缩短,提升传承效果。再者,非遗传承在于对“术”、“道”的统一,如“术”代表非遗传承技术和工艺、仪式等;“道”则代表非遗传承的内容,常见传承技巧和技能、传承信仰与观念。对此,非遗数字化传承,应在“术”、“道”传承的基础上,对数据采集与分析等模式予以全面思考,用以达到传承者心理变化、创新特点揭示的目的。

三、结语

总而言之,非遗作为民族“记忆”,其非遗保护、开发工作则属于人们不容忽视、义不容辞的责任。数字化非遗保护,是通过新保护路径的开辟,融合非遗保护、文化发展等活动,构建新型非遗传播、传承新趋势。总之,笔者建议人们应在非遗保护中,高度关注数字化技术的运用,结合对非遗保护内容的全面解析,将其数字化保护工作落实于实处。

参考文献:

[1]卓么措.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研究[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3,32(8):225-227.

[2]姚顺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开发研究[J].青年时代,2015(20):59-59.

篇7

关键词:非遗“千角灯”的制作内容;工艺设计课程教学;途径

东莞是制造业名城,也是岭南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之一,拥有大量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而东莞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就是文化产业推动传统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怎样以文化创意激活蕴藏在这座城市深处的古老记忆,保护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东莞的文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欧美文化大力侵蚀本土文化,造成了文化同质的趋势,世界趋同化,唤起人们寻求本民族文化的精神标识。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东莞“千角灯”制作内容引入应用型本科的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教学中,对学生了解、学习并自觉传承民族传统艺术具有现实意义。

1 非遗“千角灯”与工艺设计课程

东莞非遗“千角灯”是广东省的汉族传统手工艺品。在广东,凡是添了男孩的家庭都会在男孩诞生后的元宵前后举行灯会。在东莞方言中,“千角灯”和“千个丁”语音相同,包含“百子千孙”、传宗接代的意思。据说“千角灯”来自宋代宫廷的八角彩灯,有1000个角,缀有1000盏灯,灯身由多个不同的立体三角形组成,是技艺、艺术、历史的文化载体,集书画、剪纸、刺绣等民间手工艺于一体,它历史悠久、体积巨大、工艺精湛,被称为“千古一灯”。2006年,东莞“千角灯”入选中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现在“千角灯”因种种因素的制约,面临无人传承、濒临灭绝的困境。因此,对东莞非遗“千角灯”制作内容的传承研究较为紧迫和必要。东莞非遗“千角灯”本身是东莞的传统手工艺品,学生在课堂学习制作“千角灯”,一是可以振兴本民族传统技艺,让大学生投入到文化遗产的保护中。二是将传统艺术商品化,发展原生态民族文化,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三是创新性地传承发扬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同时,通过产学研一体化,提高了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的教学质量。

2 非遗“千角灯”的制作内容进入工艺设计课程教学面临的问题

由于现代化灯具工业大规模生产的冲击,以及“千角灯”体积庞大、制作工艺复杂、技艺要求高,同时扎作无图纸,只由师傅口传身授等因素的制约,“千角灯”的出品数量很少,东莞目前仅存3盏。“千角灯”逐渐失去了生存基础,精湛的传统艺术品只能在博物馆展览,实在令人惋惜。目前,非遗“千角灯”处于即将失传的危险境地。一方面,缺乏从事制作“千角灯”的相关技师,唯一的传承人张树祺先生年事已高,“千角灯”的结构复杂、制作技艺要求高,很多年轻人不愿意投身其中传承这一手艺。

为了让这种传统技艺得到传承发展,经过笔者对“千角灯”的研究,概括出以下制作内容:

“千角灯”是纸扎手工艺,灯有1000个角、1000盏灯。整个灯分为灯顶、灯体、灯柱、灯带、灯尾五大部分。

第一,灯顶。俗称“华光盖”或“宝盖”。灯顶部分位于灯体上方,在灯的最上端,由8条立体彩龙骨架和圆形大宝顶构成。

第二,灯体。灯顶至灯尾的中间部分是灯体,由8个面组成。每个面从上往下分为8格,每一格双面都绘有山水、花卉、人物等图案,是“千角灯”的主体骨架,主要采用铁丝和竹蔑扎作而成。

第三,灯柱。灯柱共有8条,固定于灯体外面。灯柱是安放灯的主要地方,由下至上安放灯,长度和灯体相当,这8条灯柱有1000盏灯。

第四,灯带。灯带是“千角灯”最主要的装饰物,有24条。传说这24条灯带是宋代“高宗皇帝之女、孝宗皇帝之姐、光宗皇帝之姑”――赵玉女(1159 ~ 1245)亲手所绣,上面绣着古代二十四孝的故事,为古代皇族遗物,一向由赵家后裔珍藏。只有到每年春节时才拿出来挂在灯上展示,展示结束后又珍藏起来。

第五,灯尾。灯尾在灯体的最下方,与灯顶相对应,把灯体合成为一盏完整的大灯。

3 非遗“千角灯”的制作内容进入工艺设计课程教学的途径

非遗“千角灯”是一种活态文化,能为课堂注入形式鲜活、内涵丰富、表现多样的课程资源,丰富教学内容。其制作内容需要一定路径进行转换才能进入工艺设计课程教学。笔者经过对“千角灯”进行多方面的研究,决定将“千角灯”的制作内容分步骤引入应用型本科视觉传达专业的工艺设计课程教学中,步骤如下:

第一,以布置作业的形式,要求学生收集“千角灯”的相关资料并进行总结,让学生对“千角灯”有初步的认识。

第二,教师在课堂上讲解“千角灯”的文化背景中所包含的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等的相关基本知识,让学生深入了解“千角灯”这一民族特色艺术形式。

第三,走出课堂,组织学生到博物馆观看“千角灯”的实物,现场讲解其审美特征和制作工艺,使学生直观地了解非遗“千角灯”的文化及艺术内涵,并产生文化认同和情感共鸣。

第四,请“千角灯”传承人进入课堂为学生示范制作过程,分析工艺技巧,学生分组动手跟学。教师可进行文字和视频记录,对“千角灯”的制作工艺及相关实物进行数字化记录,将手工艺口头传授内容整理成文字记载的形式,建立课程资源档案,便于保护和传承。

第五,该课程的考核方式,通过大作业的形式完成,要求学生在传统的技艺上加入现代设计理念,创造出实用美观又兼具民族个性特色的工艺设计作品。

第六,将学生的优秀作品进行校园巡展并推荐参加相关竞赛。

通过以上教学步骤充分激发学生对“千角灯”的学习兴趣和创意思维,让学生掌握“千角灯”的基本制作工艺,建立正确的民族艺术价值观。带领他们走进、了解、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充分发挥东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为文化遗产的发展传承提供可行的路径,从而推佣莞文化产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东莞非遗“千角灯”的制作内容进入工艺设计课程教学,不能只单纯地传承非遗“千角灯”的手工技法,而是要带领学生全方位地了解非遗“千角灯”相关的文化资源,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意思维。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链条才能在教育中得到延续,从而挖掘出“千角灯”在现代传承发展的有效途径,更好地促进非遗“千角灯”的传承保护及发展。

参考文献:

篇8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保护传承模式;规划策略;荣堂古村;火山文化

中图分类号:TU982.2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1)07-0072-05

1 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况

我国非遗保护面临后继乏人、生境破坏两大问题。国外以政策扶持、法律保障、教育普及、经济扶助为手段,为非遗保护提供良好生存环境、发展空间及生源队伍,经验值得借鉴,并已获成效。但我国不同于国外,城镇化正已亘古未有的速度飞速发展,非遗生境遭受巨大威胁,挖掘并建立非遗保护与保护规划的联系,并指导后者的制定与实施,刻不容缓且意义重大,也是研究空白所在。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规划模式

笔者从研究非遗保护特点出发,结合保护规划一般制定流程,探索并尝试加强二者的天然联系,将其规划模式分为解读、加载、保护、弘扬、体验五大步骤,谨以海口石山镇荣堂古村为例。(图1)。

2.1保护规划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解读

解读,即按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标准,对荣堂非遗进行分类归整,落实到保护规划层面,再对古村物质构成要素可能涉及到的非遗及其文化进行一般性归纳,拟定出非遗规划解读的一般流程,旨在主动、全面、完整的将非遗及其精神挖掘出来(表1)。

1)解读非物质文化及其遗产。将其分为自然地质景观、山水文化标志、地方民族特色三大解读层面。解读自然地质景观,在于不同地域景观是孕育不同本地习俗的根源;而山水文化格局往往能体现当地人的自然审美情趣;地方民族特色更是能直接反映当地独有的民风民俗。逆转保护视角,此为宏观层面的文化背景铺垫。

2)解读城镇规划布局及其相关物质要素。最能直观体现非遗特色的环节,落在村镇布局选址、传统建构筑物、传统工具三个解读层面之上。布局选址,往往暗含风水理念;传统建构筑物是人们营造技巧和审美倾向的浓缩,也是当时生产力水平的直接体现;传统工具能反映人们的生活劳作习惯,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等,以上直接构成非遗的规划保护要素,是中观层面的保护构架。

3)解读城镇文化空间。将其按等级分为中心场所和日常场所;按位置分为室外空间、过渡空间、室内空间;按参与度划分为观赏空间、参与空间;按表现形式划分为自然属性空间及文化属性空间。非遗生境的保护是非遗保护的重难点,明细的划分,有利于指导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建立与实施。此为微观层面的保护单元。

4)解读地域内非遗的类别。按其与城市物质要素的关系分为“影响地域构成形制及布局特色的非遗、靠地域物质要素作物质载体的非遗、靠地域物质要素提供生存空间的非遗”三类;按其保存状态分为“‘神形合一’的非遗、没有物质躯壳的非遗、没有精神灵魂的非遗、已消逝的非遗”四类,方便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此为微观层面的保护措施(图2)。

以上是对非遗全面解读、并充分与保护规划衔接的关键性环节。具体流程如下表所示:

2.2 保护规划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加载

非遗本身是一种非物质性的意识或精神,其内容必须转化为某种物质形态,才能得以表达、传承及展现,这一过程就叫加载。研究非遗加载过程和加载方式,对其载体据规划需要另作细分,对我们进行非遗保护、非遗场景设计具有重大意义。经研究,笔者将其划为特色符号、物质实体、传承人三大类;同时考虑到非遗对活体传承人的依赖度差异将导致规划保护侧重不同这一点,建立了依赖型符号、独立型符号的新概念,具体手法如表2所示。

2.3 保护规划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遗是文化生命的活态存在,非遗保护不仅要保护其文化精神,也要保护其物质载体,在对非遗内涵、物质载体、加载方式充分解读的基础上,在与规划物质要素建立对应关系的前提下,始考虑非遗特有保护规划的落实方式。笔者将保护手法分作精神和物质两大层面,具体保护手法如表3。

2.4 保护规划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

非遗表面上是独立的文化表象,但深层次上是存在一定关联的。非遗弘扬要根据历史地域的文化特点和文化现状进行,既要对非遗点景进行保存或营造,在空间序列中安放“情感”的诱点;又要通过非遗线景的串联,在弘扬流程中实现“情波”的流动;最终达到构筑活态非遗面景,在弘扬框架中莫定浓郁的地域文化“情境”的效果,具体弘扬手法如表4所示。

2.5保护规划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

心理体验是“一个包括着情感、想象、经验、直觉等多种心理活动的主观化指向”。设计师通过材料、工艺和结构未实现非遗景观设计的参与性,依靠虚实等设计手法调动游客的感官感受,进而丰富人的心理体验,是一个设计师与游客间双向互动的过程,其体验的方式就规划策略而言,主要是旅游体验。但很多文章对非遗体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避而不谈,现将体验手法予以陈述,如表5所示。

3结语

非遗保护难度难于物遗保护,但只要保护好了,其文化信息和精神内涵被成功转换为旅游的吸引物,其魅力较之物遗是永恒的,将更出彩。本文以非遗保护为出发点,使之与保护规划融合,将非遗这一精神层面的保护落实到城市物质保护的层面之上,这对于在城市化中为非遗保有生存发展之地意义重大。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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