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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分析8篇

时间:2024-03-15 10:39:3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税务风险分析,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税务风险分析

篇1

一、企业税务风险的定义

税务风险的定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企业未按照税法规定承担纳税义务而导致的现时或潜在的税务处罚风险;另一方面是指企业因未按照税收程序法的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安排相应的业务流程导致企业丧失本该享受的税收优惠、税额抵扣等税收利益。企业面临税务风险很可能导致企业接受税务行政处罚,使得纳税信用等级下降,进一步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甚至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战略。

二、企业税务风险分析

1.合同管理不当导致的税务风险

企业的经营过程涉及各类合同的签订,而合同的条款往往离不开资金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等和财务相关的条款,这些条款决定了企业税收的实质。而对于很多企业,直接由业务部门签订合同,财务人员并未参与合同的审核,等到合同签订后,需要支付款项或收取款项时,财务人员才能见到合同。这就给企业带来一些税务风险。因为对于企业而言,同样的业务、同样的金额,但不同的合同签订方式,对各方税收利益的影响不同;合同条款表述不同,需要缴纳的税种,应税项目,适用的税率也会有所差异;合同条款影响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收入确认的时间;合同条款影响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合同条款不清晰还容易引发涉税争议。

2.相关人员业务能力不足导致的税务风险

财务工作是开展税务工作的前提,一方面财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缺乏敏锐的分析判断能力,缺少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将导致企业面临税务风险;另一方面当财务人员对可能的税务风险提出建议时,也需要不同部门的理解和配合,给予重视。相关人员业务能力不足导致的税务风险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会计核算过程出现纰漏,将导致纳税申报出现失误,出现漏税或重复纳税的情况;(2)会计人员对税法政策理解不到位将导致诸多税务风险,实务中会计和税法在确认收入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比如税务上的视同销售,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就需要确认收入;又如销售货物时,对方交纳的违约金,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应当确认收入等;(3)企业内部控制不健全,财务流程不顺畅,使企业无法及时发现税收风险点,逐渐日积月累形成较大的税务问题。比如财务人员未定期清理账务,未及时发现企业不用支付而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如遇税务稽查,该往来款项均应确认为收入。(4)各部门配合不足导致的税务风险。比如企业销售部门未将赊销金额报财务部门,导致账务收入小于实际收入。

3.未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操作导致的税务风险

(1)未及时进行审批或备案导致的税务风险

企业在进行实际经营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循税收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要遵循税收程序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税收事项,比如减免税等税收优惠,要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在实务中,很多企业未提前对纳税事宜做纳税筹划,未及时做备案或审批手续,导致企业不能享受应有的税收利益,使企业整体利益受损。

(2)未及时申报、未及时缴纳税款导致的税务风险

企业应按期申报纳税,按时缴纳税款。如果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申报纳税或缴纳税款,需办理延期手续,否则企业将面临未按时交税的滞纳金或罚款。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也需按规定办理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手续,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4.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税务风险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更新,企业可能因为税收政策的变化带来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如果企业对税收政策不敏感,未及时知悉政策,分析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一方面可能无法及时享受企业应享有的税收利益;另一方面也无法根据政策的变化调整企业的业务结构。企业在准备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还需要考虑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有明确特征的对象,只有符合规定特征的纳税人,才能享受该种优惠。企业想要获取税收优惠、利益资格的时候,就要符合相关政策要求,而这些政策往往对企业的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有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是否会影响企业的发展,需要企业综合权衡利弊,决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三、防范企业税务风险的建议

1.建立全环节防范税务风险的意识

企业的采购环节、运营环节、销售环节,包括资金运作的投资、筹资、融资等环节都会产生税务风险,因此企业的高管层应当高度重视税务风险并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税收知识,倡导企业全体员工树立风险防范的意识,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另外企业的监管层,如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的业务流程和账务进行监督审查。

2.加强税务培训,培养专业人才

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应当设立专职税务岗位,对于规模一般的企业,也应当培养具备税务专业知识的人员。税务筹划虽然只是财务管理的一个方面,但却与普通的财务管理工作不同,需要财务人员加强自我学习,一方面全体财务人员应定期参加税务培训,并定期对学习成果进行考核;另一方面财务人员也应当加强对相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获得部门间的理解和支持,在业务流程的每个环节控制税收风险点。最后,有必要时,企业应当寻求税务师事务所团队的帮助,聘请税务顾问或税务,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咨询和建议。

3.及时获取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

一方面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和当地国税和地税网站,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并分析政策法规的变化对企业经营和税收的影响;另一方面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和当地税局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对于不理解的税收事项及时与专管员沟通。

4.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和化解税务风险

首先企业应当规范合同业务流程,保证合同条款清晰明朗,不存在歧义,并让财务人员审核与财务相关的合同条款,及时发现合同中存在的税收隐患。在实务中不同的合同签订方案将影响税收的大小,企业财务人员应尽可能评估不同方案的税务风险和税收金额,争取企业利益最大化;其次,企业财务人员在付款和进行账务处理时,务必要查看合同,依据合同付款和开具发票,制作合同台账,随时掌握合同的资金支付状况;再次,签订合同的时候尽量按税种的性质分类,不能混淆,比如企业签订软件销售合同时包含了软件维护服务,如果企业签订总金额,则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7%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在合同中分软件销售金额和软件维护服务金额,则销售软件按照17%缴纳增值税,软件维护服务按照6%缴纳增值税。

5.有效识别税务风险点

财务人员及业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发生的业务,逐一排查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点,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定期检查账务,查看是否存在账务错误引起的税收错报漏报;是否存在应纳税而未纳税的情形;对公司往来定期清理,对长期挂账而不用支付的往来款项应确认为收入;(2)定期检查合同,确认印花税是否缴纳;复核已支付的款项是否和合同条款相符。(3)定期检查员工的工资构成,查看是否存在未上税的职工薪酬,比如是否存在单独发给职工的奖金未和工资合并纳税的情形等;(4)定期检查增值税销售税额和进项税额,查看抵扣联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认证;(5)合理设计费用类明细科目,以便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梳理,对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等限额扣除项目应提前筹划,合理预算。

6.提高税务筹划意识

企业应该培养税务筹划意识,及时关注并组织学习新的税收政策,对公司当前的业务和可能发生的业务分税种进行税务筹划,比如增值税的税务筹划需要从整体的业务流程来考虑,从税收成本的角度考虑企业是当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选择为一般纳税人,在确定供应商的时候应保证整个抵扣链条完整。

篇2

关键词:税务 筹划 分析 控制

税务筹划是一门与管理科学密切管连得交叉性前沿学科。它的主要特点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合法性、超前性、长期性、预见性等特点,所以,税务筹划与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风险与收益并存。在进行税务筹划风险分析及控制时,首先应该明确几个概念及其之间的区别:

偷税:我国税收征管法解释:“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行为”。

避税:对于避税的解释国际上尚无统一定论。按国际财政文献局的说法,避税是指个人或企业以合法手段,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漏洞或其他不足来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我国学者张中秀在《避税与反避税全书》(1994年版)中写道:“避税是指纳税人针对税法不完善及各种难以在短期内消除的税收缺陷,回避纳税义务的活动。”上述说法的共同一点就是:避税行为尽管不违法,但往往与税收立法者的意图相违背。一般针对较突出的避税行为,通过单独制定法规或在有关税法中制定特别的条款来加以反对,我国也采取这种立场与做法。

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作出事先筹划和安排,合法地减轻甚至免除自身承担的或额外的税收负担,从而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对税务筹划一般国家都采取接受的态度。税务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由于税务筹划是以遵守税法规定为前提,因此具有合法性。企业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纳税、依法尽其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具体税种的法规条例,应按时足额交纳税款。

总之,从国家的财政角度看,虽然偷税、避税、税务筹划都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各种减少的性质具有根本的区别。从理论上说,偷税是一种公然违法行为且具有事后性;避税和税务筹划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谋划、安排特征,但两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别:避税虽然不违法但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避税获得的利益不是税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而税务筹划则完全合法,是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顺应立法意图的。

一、税务筹划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分析

税务筹划风险指税务筹划活动受各种原因的影响而失败的可能性。从税务筹划风险成因来看,税务筹划主要包括以下风险: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税务筹划者利用国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活动以达到减轻税负目的的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总体看,政策风险可分为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

第一,政策选择风险。政策选择风险即错误选择政策的风险。企业自认为筹划决策符合一个地方或一个国家的政策或法规,但实际上会由于政策的差异或认识的偏差受到相关的限制或打击。由于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明显的时空特点,因此税务筹划人员首先必须了解和把握好尺度。

第二,政策变化风险。国家政策不仅具有时空性,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其时效性也日益显现出来。政策变化风险即政策变动所导致的风险。我国市场经济在蓬勃发展,为了适应不同发展时期的需要,旧的政策必须不断地被改变乃至取消,因此一些政府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

2.税务部门自由裁量偏差风险

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受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可能存在税收政策执行偏差。如税务筹划与避税的界限比较模糊,从本质上来说,税务筹划是合法的,而避税是不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

3.经营风险

政府课税(尤其是所得税)体现政府对企业即得利益的分享,但政府并未承诺承担经营损失风险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用以后实现的利润(税前利润)补偿前期发生的经营亏损。这样,政府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企业不署名的“合伙者”,企业盈利,政府通过征税获取一部分利润;而企业亏损,政府因允许企业延期弥补亏损而相应承担了部分风险。但这种“风险分担”是以企业在以后限定期间内拥有充分获利能力为假定前提的,否则,一切风险损失将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即使是前一种情况,由于抵补损失的来源并非来自企业以前年度盈利,不是已缴税款的返还(我国税法不允许亏损前溯),而是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这说明国家税收的立法意识在总体上是倾斜于政府的。

4.投资扭曲风险

建立现代税制的一项主要原则应是税收的中立性,即中性原则,纳税人不应因国家征税而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方向。但事实上却不是这样,纳税人往往因税收因素放弃最优的一种方案而改为次优的其他方案。这种因课税而使纳税人被迫改变投资行为而给企业带来机会损失的可能性,即为投资扭曲风险。这种风险源于税收的非中立性,可以说,税收非中立性越强,投资扭曲风险越大,相应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除上述风险外,还有因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执行不到位等产生的风险。税务筹划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税务筹划的预先筹划性与筹划方案执行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制因素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的产生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密切相关。

二、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

企业在税务筹划方案确定之前应通盘考虑风险因素,根据风险的产生动因,从源头抑制风险,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具体来说,企业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1.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提高税务筹划风险意识

企业通过学习税收政策,可以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政策。既然税务筹划方案主要来自税收法律政策中对计税依据、纳税人、税率等的不同规定,那么对相关税法全面了解就成为税务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全面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纳税方案的风险,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税收决策。反之,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税务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

2.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准确把握税务筹划的尺度

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是集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为一体的组织策划活动。税务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经济前景预测能力、项目统筹谋划能力以及与各部门合作配合的协作能力等素质,否则就难以胜任该项工作。税务筹划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有赖于个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只有纳税人的素质普遍提高了,才能对税务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

3.企业管理层充分重视

作为企业管理层,应该高度重视纳税风险的管理,这不但要体现在制度上,更要体现在领导者管理意识中。由于税务筹划具有特殊目的,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面对风险,企业领导者应时刻保持警惕,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4.保持筹划方案适度灵活

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的税制、税法、相关政策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会不断地调整或改变,这就要求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必须保持适度的灵活性,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地重新审查和评估税务筹划方案,适时更新筹划内容,评价税务筹划的风险,采取措施回避、分散或转嫁风险,比较风险与收益,使税务筹划在动态调整中为企业带来收益。

5.搞好税企关系,加强税企联系

企业应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进行税务筹划。由于税法规定往往有一定的弹性幅度区间,加之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在执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税务筹划人员对此很难准确把握。比如税务筹划行为与偷税行为在理论上的界定是比较清晰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的“税务筹划”行为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或逃税。这就要求一方面,税务筹划者正确地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正确应用财会知识,另一方面,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经常与税务机关保持友好联系,使税务筹划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使税务筹划方案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从而避免税务筹划风险,取得应有的收益。

税务筹划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可。税务筹划必须合理合法,因此,全面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纳税的法律解释和执法实践,是一项重要的税务筹划前期工作。就我国税法执法环境来看,目前尚无税收基本法,各税种之间在操作上、衔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权”。在我国熟悉税法的执法环境非常重要。要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方面,从宪法和现行法律规定中弄清什么是“合理和合法”。税务机关的征税和司法机关对税务案件的审理,都必须以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现行法律为依据。因此,对“合理和合法”,首先要从宪法和法律规定上去理解。

另一方面,从税务机关组织和管理税收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税务案件中,具体了解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因此,税务筹划人员应从税法执行中仔细了解有代表性的案例来把握执法界限,并将其用于税务筹划的实施过程中。

6.聘用专业的税收筹划专家

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要求筹划人员精通税法、会计、投资、金融、贸易等专业知识,专业性、综合性较强。因此,对于那些自身不能胜任的项目,应该聘请税务筹划专家来进行,以提高税务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完成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税务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早已成为一个成熟、稳定的行业,有相当数量的从业人员。在香港,税务主要是帮助纳税人做税务计划,税务计划大多数是帮助纳税人做税务筹划。从美国税务咨询来说,最为看好的是税务筹划,这也是获利最多、发展前途最广的工作。而跨国公司对税务筹划尤为重视,不少跨国公司成立了专门的税务部,高薪聘请专业人士,每年用在税务筹划上的支出相当可观。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已在逐步开展税务筹划业务,凭借他们较强的专业业务能力,广泛的信息渠道等优势,可以增加企业税务筹划的成功概率。

三、结论

随着税务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税务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因为只要企业有税务筹划活动,就存在税务筹划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防范措施,为税务筹划的成功实施做未雨绸缪的准备。

参考文献

[1]方卫平.税收筹划[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篇3

[关键词] 商业促销 税务 会计 风险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各种促销方式纷纷出现,其中较为普遍的有:折扣销售、以旧换新、销售返点等。这些销售行为在为企业扩大销售,增加市场竞争力方面都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是由于这些促销方式造成的净资产流出很难取得合法的发票,因此会出现一些税务和会计上的风险。

一、折扣销售的风险

折扣销售一般是指销售成交以前允诺给予购买方一定比例减让的优惠,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则可以将发票上注明的折扣额扣除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者不开发票的,则无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扣除折扣额后计算增值税销售额。

1.销售时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的风险

企业在销售时若在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额,根据税法规定,购买方要求按扣除折扣额的金额作进货处理,销售方可以直接按扣除折扣额的价格作销售。从增值税理论上看,一件商品不论经历多少流转环节,各环节增值额之和,应等于该商品在进入消费前的最终销售价格。销售方没有将折扣额记销售,进货方也没有记进货,增值税的链条没有中断,不会造成增值税的流失,企业采取这种促销方式基本没有税收上的风险。

2.对折扣额不开发票或者另外开发票的风险

企业在销售时只要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进货方是不应该按减除折扣后的金额入账的,所以税法规定销售方的销售额不允许扣除折扣,否则会造成增值税的流失。销售方的销售额不扣除折扣,企业销售时按总价格记入了销售收入,也就反映到了利润,给出的折扣实质上出现了净资产的流出,当然应该作费用列支,销售方对这些折扣的会计处理时应该是: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

这张凭证就很难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发票),因为购买方取得折扣是否应该交流转税,按什么税目交税,税法上没有明确,开发票是要交纳流转税的,既然税法上对这种购货方取得的折扣没有具体的规定,也就无法正常开出发票。

3.销售时直接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记入销售额的风险

商品零售企业在折扣销售时往往直接按扣除折扣额的金额开发票或不开发票直接按扣除折扣额的金额入账,由于记入销售收入的金额会远远低于标明的原价,还会面临另一种税务风险:被税务机关按价格明显偏低来调整。

二、以旧换新销售的税务风险

以旧换新销售是商家要求消费者提供同类的旧货来换取新产品,支付差价的一种促销方式,这种方式对扩大内需、环境保护等都有重大意义,是国家在2009年开始大力提倡的一种销售方式。按税法规定以旧换新销售一律以新货物的价格记销售,旧货物的折价不能冲减销售。销售方对以旧换新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取得的库存商品(旧货)是不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作进项税,假设商家对旧货进行重新加工、修理后销售,按税法规定应该按全部销售额计算交纳增值税,购进时没有进项税,旧货价值随着加工修理的进行而转移到产品销售额中,销售时按全部销售额计算交纳17%的增值税,负担显然太重。

我国以旧换新这种促销方式主要出现在商品零售环节,得到促销利益的主要是消费者,一般流转税主要适用于经营行为,消费者不会成为流转税的纳税人,以旧换新销售取得的旧货以及促销的损失不会取得任何发票,会计上作为费用列支或者作为库存商品入库没有发票,税务机关不应该严格监督。

三、销售返点促销的风险

销售返点一般是指销售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在数量上多购买本企业产品所给出的折扣,这种销售方式由于是在对方购买本企业产品达到一定数量后才给出的折扣,这些折扣就不可能在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按税法规定就不能扣减销售额。对折扣额销售方的会计处理应该为: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

这张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的取得有许多困难,进货方取得这些折扣的流转税规定存在一些模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销售数量、销售额没有直接联系,且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的劳务的收入应按造营业税税目税率纳税,有直接联系的要按造平销返利业务处理,转出进项税,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之,商业促销的形式有很多,各种形式又各有利弊,当前的税法规定也存在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会计处理时就会出现记账依据的不确定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又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样企业对外的支出,会计核算是否一定要以发票为依据就模糊了。商家应该了解各种促销方式的风险,为有效的运用促销方式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唐宗春:对返利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思考.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3)

[2]王 瑶:税法.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136号

篇4

关键词:商业银行;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

一、商业银行税务风险的含义及特点

商业银行税务风险是指在目前的税收政策之下,银行作为纳税人并未能合理、规范的遵守税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商业银行在申报、缴纳、管理税务方面不规范,可能致使银行面临资金损失、声誉下降、法律制裁等风险。商业银行税务风险是商业银行风险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其在银行领域的具体表现。商业银行税务风险具有税务风险的共同特点,主要是表现为具有客观性,税务风险是商业银行各个过程中都有可能存在,是客观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受银行内外部多因素的影响,这于银行而言具有偶然性;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性,税务缴纳出现问题,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金额往往高于少缴纳的税款;结果可度量性,商业银行可以借助科学的工具和分析方法来识别、判断、分析税务风险的概率以及造成损失的程度。

二、商业银行税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商业银行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内部控制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尤其重要,银行通过动态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来实现预先制定的经营目标。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目标要想完全实现,需要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在银行的具体经营实践中,虽然建立了内部控制机制,但是内外部的环境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银行内部的税务风险管理理念和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内部的税务风险控制的知识以及相关政策宣传力度仍需进一步提高,针对银行内部管理者对税务风险的认知也需进一步加强,进一步优化商业银行内部税务风险控制责任明确到各个责任人身上。

(二)商业银行的纳税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不完善

部分商业银行的一些支行和分行,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管理方面的制度和具体细则以及执行流程还不够完善,同时关于税务风险的评估与预警指标体系还不够健全,一些银行税务风险的识别和判断以及分析方面,只依靠兼职财务人员发挥自身的知识和能力来完成税务风险的相关工作,这造成商业银行税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的相关工作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以及差异性,不利于长期控制和管理。

(三)商业银行的税务风险管理尚未完全实现常态化

商业银行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是一种长期的动态的活动。商业银行在实际的运营操作中,缺乏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相关的专业人员,那么税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也就难以完全部署到位,商业银行难以真正的形成常态化的税务风险防范、控制和管理,导致商业银行的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工作出现了抓一阵有所改进,但是停一阵之后就不注重风险的管控,这使得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难以在内部产生持续的效果。

(四)商业银行的税务风险相关信息内部沟通不畅

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内容和层次比较复杂、分支机构较多,那么其中涉及的信息数据量就会很大,存在的风险也就相应的增多,要想在商业银行内部对税务风险进行控制,需要注重银行内部的税务信息的沟通交流。但是银行的实际经营运作中,可能存在部门之间以及有关工作人员之间相互独立的情况,他们各自负责自己的工作,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不到位,那么税务风险的信息也就难以在银行内部有效的传递与交流,这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税务风险的有效内部控制。

三、构建商业银行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的策略

(一)营造良好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环境

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环境优化对于商业银行税务风险的控制至关重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在商业银行内部积极的宣传税务风险相关知识,增强工作人员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第二,根据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内容特点以及税务风险的实际管理需求来设立税务管理岗位,并在商业银行内部逐渐完善专业的税务管理机构,并根据银行内部的实际需求设立相对应的岗位,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和权利;第三,对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以及相关的奖惩应该设定明确的细则,并在商业银行内部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的税务风险内部审计机制以及内部控制管理绩效考评机制。总之,通过强化银行工作人员的税务风险理念,并在商业银行内部完善税务风险管理机构以及内部控制机制、内部审计机制,这有利于为税务风险的管理提供制度保障,那么税务风险才能更好地在银行内部得以识别,并进一步分析和控制。

(二)改进并完善纳税评估风险及预警指标体系

商业银行的税务征管过程中需要进行纳税评估,事先的评估不仅能够帮助税务机关对商业银行的相关税务进行监督和控制,从而减少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而且还能够帮助商业银行清晰的分析自身的各项税务相关事项,从而降低税务的相关风险以及减少纳税出现失误的现象。具体而言,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相关纳税评估规定,将商业银行的税务风险分为资产类、收入类、利润类、成本类和费用类等几种不同的类型,根据不同的类型确定具体相对应的指标以及计算税务风险的相关公式,从而在商业银行内部建立并完善纳税评估风险以及预警指标体系。

(三)强化商业银行税务风险的常态化管理

商业银行的税务风险的常态化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对于分支行的建立以及迁址或是撤出合并,还有银行业务的创新以及研发新金融产品、发票管理等日常银行经营活动,应该注重其中的税务风险管理;第二,商业银行涉税中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等纳税相关事项的税额核算中,应该加强风险管理;第三,加强银行日常纳税的申报管理,虽然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政策对税务相关材料进行简化,如对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等,极大简化了税收办理流程,但相关的税收风险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对纳税人反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研发加计扣除等留存备查材料更应加强审核和管理,对于纳税申报以及缴纳税款的相关事项应该注重识别其中存在的风险;第四,注重银行税务筹划,帮助商业银行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银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务风险。商业银行应该注重税务风险相关信息在内部的共享交流,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商业银行应该与税务机关多沟通交流,及时了解税务相关信息,能帮助银行掌握税务政策的最新变化消息;第二,商业银行之间应该加强沟通交流,这有利于银行之间互相学习好的经验以及经营策略;第三,商业银行内部的各个部门之间应该加强横向和纵向交流,尤其是其中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应该及时的共享信息,明确具体的税务风险源头以及各个部门相关人员的税务风险责任,以免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第四,商业银行应该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以及经营战略,在银行内部原有系统的基础上改造完善,增加风控功能,借助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提高税务风险管理的水平和效率,并且与时俱进得跟上现代信息化的发展;第五,强化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监督与检查,可以通过银行自查税务以及内部审计等形式来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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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营业税和增值税方面

按照《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和《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2契税方面

按照《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对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债转股和同一投资主体之间的资产划转等过程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破产和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按不同的条件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

1.3土地增值税方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企业吸收合并过程中土地所有权转移到合并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分立过程中土地所有权转移到新成立企业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4所得税方面

按照《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和《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企业发生满足一定条件下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可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债务重组所得可在5年期限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可不改变计税基础,暂不确认所得;按照《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期限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税务减免或优惠政策中,其他税种的规定相对简单明了,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尤其复杂多样。实际操作中,涉税风险主要有:一是重组业务只涉及资产转移,没有一并转让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但未缴纳相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二是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利用重组业务规避缴纳相关税款;三是重组业务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款,却未缴纳相关税款;四是特殊性重组业务未按要求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五是实际情况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但未及时补缴相关税款。为规避上述税务风险,建议:一是将税费作为重组业务的重要考虑因素,在重组业务操作前针对税收法规政策分析涉税金额及风险,选择涉税金额较小、风险较低的操作方案;二是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沟通,使其了解企业重组的合理商业目的,同时加强对减免优惠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三是严格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跟进重组业务的进展情况,在实际情况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时,应及时进行税务处理,避免迟缴、漏缴税款。

2关联交易定价

随着企业集团纵向扩张战略的实施,关联交易是企业集团为提高整体竞争力而必然发生的产物。近年来,为了规避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平衡税负,关联交易已被税务机关作为填报和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关联企业的认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2号)有明确规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该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关联交易双方在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时,关联交易定价调险尤其突出。为规避上述风险,建议:一是企业主动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标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在操作前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二是与关联方共同受让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先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三是向税务机关合理提供可比的产品或劳务的独立交易价格和市场价格。

3跨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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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利润的提高及资金的积累有重要作用。然而,作为事先的筹划安排,税务筹划在节税的同时面临着较大的风险。本文分析了企业税务筹划中存在的风险及其成因,并提出了规避策略。

关键词 税务筹划 风险 规避

企业税务筹划是合理利用国家政策、合法的节税,直接目的是降低企业税负,减轻纳税负担。税务筹划在给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应的风险;企业如果忽视这些风险的存在进行盲目的税务筹划,不但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还可能使企业遭受更大的损失。因此企业有必要强化税务筹划的管理,做好风险规避工作。

一、税务筹划风险概述

企业税务筹划风险是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活动时,由于执行中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使得税务筹划的预期结果偏离目标而造成企业发生各种损失的可能性。这种不确定性既包括主观估计的误差,也包括客观情况的变化。

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既受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经营等因素的影响,也受企业外部政策、法律等的环境因素的制约。通过加强税务筹划风险的控制,可以保证税务筹划预期目标的顺利达成,把企业风险和可能因此发生的损失降到最低,促进企业利润最优化。

二、税务筹划风险及成因分析

(一)税务筹划方案的不合理风险

税务筹划方案是由企业管理层及筹划人员根据企业的财务水平及会计环境制定的。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会计核算水平、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内控制度直接影响着税务筹划人员选择最优筹划方案的标准,若纳税人业务素质较低,对税务、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政策与业务没有较透彻的了解,掌握知识程度不高,那么其税务筹划方案不合理性会较高,如果筹划人员执业严谨,遵守税法,那么也会严格按照规程仔细筹划,从而从源头上降低了税务筹划方案的不合理风险。

(二)执行偏差风险

税务筹划方案制定之后,要由企业的财务、采购、生产、投资、筹资、销售等各个部门来执行,不仅需要内部各个部门严格实施和操作,而且需要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及时交流。如果企业管理层做不好税务筹划在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就会出现执行偏离预期目标的风险,致使税务筹划失败。而现实中企业各部门间自扫门前雪的现象严重,责任互相推诿,导致税务筹划执行效率的丧失。

(三)税务筹划方案执行条件变化的风险

企业面对的是不断变化的环境,由于税务筹划具有明显的事先计划性,企业是研究当前税收法律及规定,结合企业目前的经营管理状况和财务及会计水平,在综合平衡成本与收益的基础上确定的,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一旦税收法律有所变更或调整,或者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财务管理出现调整,会计制度变化等都会直接导致原先制定的税务筹划方案的效果降低,甚至失效,反而发生损失。

(四)税收法律风险

这主要是指企业税务筹划可能面临的法律处罚风险。首先,即使税务筹划人员的税务知识深厚,但面对我国国税和地税庞杂的法规体系,难免会出现对税务精神理解的偏差或说把握不准,使得税务筹划方案某种程度上偏离税收法规的规定而面临违法风险;其次,我国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税收自由裁量权使企业可能面临税务机关执法不规范的风险,合法的节税被认定为逃避税或漏税,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等等情况都使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失败。

三、税务筹划风险规避策略

(一)夯实税务筹划的工作基础,加强风险的源头控制

首先,企业应规范内部财务制度和内控体系,提高会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水平,并且定期检查,以便及时发现不足,为税务筹划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让税务筹划人员更好的根据企业的现状来选择最优的筹划方案。其次,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意识,使企业内部上至管理层,下至税务筹划人员都能将税务筹划自觉地用作合理节税的目的,避免陷入企业利润过多依靠税务筹划的误区。再次,努力提升管理层及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水平,强化培训与实践,形成统一的行为模式,提高税务筹划效率。

(二)规范税务筹划执行中各部门责任,加强配合与协作

税务筹划方案的执行不仅仅局限于企业的财务部门,需要企业内部其他部门的相互配合与协作。企业要将税务筹划方案的目标层层落实,明确各部门的责任,避免各自为政现象的发生,并且加强部门间定期的交流与沟通,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风险管理制度,使各部门都能自觉主动的参与到税务筹划风险的控制活动中来。

(三)建立税务筹划信息采集及更新机制,提高筹划方案的适度灵活性

应对变化的最优策略也是变化。一方面,企业要建立税务筹划信息采集数据库,记录国家税法及相关政策的调整或改变,并且根据政策的调整及时审查税务筹划方案,适时更新税务筹划内容,提高税务筹划方案的灵活性;另一方面,要对税务筹划风险进行全过程的监控,定期评估风险程度,做好风险的预警及防范工作,防患于未然。

(四)优化税企关系,使税务筹划方案与税收法律精神一致

企业税务筹划要取得预期的减轻税负的目的,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同,并遵循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但税法规定往往具有一定的弹性,而具体的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企业税务筹划人员往往很难准确把握税务筹划合法度。对此,企业税务筹划人员一方面要准确理解税收法律的精神,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行事,保证税务筹划的主观合法;另一方面,企业应经常与税务主管机关交流与沟通,了解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方法及管理特点,尽量与税务机关建立起友好关系,使企业税务筹划方案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从而避免企业税务筹划的法律风险,取得良好的预期收益。

参考文献:

[1]贾圣武,金浩.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及控制研究.财会通讯.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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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 融资租赁 税务风险

一、企业因“营改增”政策需完善而擅自进行税收筹划行为存在的税务风险

在“营改增”试点后,一些租赁企业的创新业务,如售后回租,由于受制于文件规定而难以开展,严重影响了租赁企业的正常经营。具体地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之规定,如果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在购买承租企业的设备时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按照“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企业收取租金时,又要按照本金加利息的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全额计提销项税额,无进项税抵扣;另一方面,承租企业通过此运行模式实现了对同一资产的两次进项税额抵扣,在企业之间形成了税负的不平衡。为此,一些租赁企业通过“纳税筹划”的方法与技巧,将承租企业开具的收据作为出租方差额抵扣税款的合法凭证,私自采取差额纳税方式。这种做法存在着非常大的税务风险。

如何解决这一涉税问题,作为融资租赁企业或行业协会应建议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尽快完善融资租赁的相关税收政策,明确在“营改增”之后的相应具体规定,将“营改增”对企业经营不利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而不能采取所谓筹划或“想当然”的方式规避自身的纳税义务。否则,将面临着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的处罚风险。

二、通过改变经营业务性质做法产生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整体税收负担可能上升较多,对租赁行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大,尤其在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之间差别较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之规定:融资租赁业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是,对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个规定应该说大大降低了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而对经营租赁企业而言,由于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税负变化很大。虽然增值税税负具有转嫁性特征,接受方和提供方可以共同分担增加的税负,但这取决于企业间最后的商业谈判。所以,一些经营租赁企业采取人为调整经营业务性质和改变账务处理的方式,比照超税负返还进行虚拟的融资租赁业务,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这样的做法同样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税务机关一旦发现此类情况,企业有可能被认定为偷逃税款的行为而对其进行处罚。

实际上,租赁企业不应采取此种办法降低税负。根据“营改增”试点相关文件规定,各试点省市都制订了专门的优惠政策,如明确了“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性政策,规定了采取“超税负返还”的扶持政策模式。即实施“营改增”后,试点企业的税负如果比试点前有所增加,财政部门将设立“营改增”专项扶持资金,对企业税负增加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这其中就包括租赁企业税负增加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财政扶持资金一般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特别要求财税部门发挥监督检查职能,对试点融资租赁企业申报的税负变化情况进行核实;财政部门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加强监督,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融资租赁企业对此展开税收筹划行为,可能是“得不偿失”。

三、企业索取不合规票据做法形成的税务风险

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对销售额的界定是“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所以,允许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对营业税实行差额征税的文件的要求。

而融资租赁虽然属于营业税差额征税范围,支付给非试点地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以作为销售收入的扣除额,即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差额作为销售额;但支付给试点地区或者试点地区以外(能取得扣税凭证的)的全部价款和费用不能作为销售收入的扣除额,按优先抵扣的原则,不能同时扣税又扣额。 例如,由于融资租赁企业在采购二手设备时取得的是4%减半的普通发票,不能作进项税额抵扣,开展融资业务时收取的所有租金都需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增值税税负明显增加。因此,开展类似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都在急寻是否有合理的涉税处理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有些人片面强调,将上述应税行为分两种情况处理:即收租金时本金部分开具4%减半的普通发票,利息部分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就利息部分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是,这一处理明显违反现行“营改增”相关文件的规定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笔者认为,只要是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在发生上述经济业务时,应该向供货方索取正式的发票,依据现行“营改增”政策规定,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然后按照17%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该租赁公司无融资租赁资质,必须全额按照17%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不能按差额计算销售额申报纳税。 同时,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能扣除。这里所指的凭证包括以下4种:一是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是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是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在具体的经济业务中,融资租赁企业还可能发生的是融资租赁业务差额计算销售额时,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问题,其利息支出是否必须以发票作为差额计算的凭证。因为在实际业务发生时,有些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以各种原因为借口,不愿给融资租赁企业开具发票。而税务机关则认为,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应该开具正式发票给融资租赁企业的。所以,融资租赁企业不能以个别银行不给开具正式发票为由,而以利息结算单来代替差额计算的凭证。否则,融资租赁企业即便符合税法规定的差额纳税情形,也是属于未按规定索取合规票据而不能享受差额纳税的待遇。

参考文献:

[1]赵国庆.关注融资性售后回租筹划规则在“营改增”后的可能变化[N].中国税务报,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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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作用

研发费加计扣除,对于高新企业来讲,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施行加计扣除政策,原本可享有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即在纳税之前扣除150%,到了2017年为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将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从原有的50%增加到了75%,同时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进一步促进了政策的落地,更是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优势。这两种优惠同时使用,加上政府后续仍旧有可能继续加大优惠政策,十分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过程中进一步降低税收负担;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将节约的资金用于加强公司的发展,不仅可以提升公司竞争力和整体形象,还能够为企业培养出优秀的技术团队,加强科研的技术力量。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务风险

研发费用归集风险

在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研发期间,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遵循《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来执行,但是,高新企业在发发展中,同时要遵循《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指导》作为指导来开展日常研发工作,而两个文件,对于高新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规定有所不同,这就为高新企业带来了核算和税收判断的风险,高新企业如果未按税法规定对税会差异进行调整,就会造成企业面临巨额罚款、加收滞纳金,甚至是刑罚处罚,并伴随着企业名誉损坏的风险,严重情况下,会影响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审核。企业加计扣除政策理解不到位形成的风险企业财务人员对加计扣除政策理解不到位,造成从研发费用归集时形成的会计差错,导致加计扣除未能进行剔除从而给企业造成的税收稽查风险。

有效防范研发费加计扣除税务风险的途径

企业层面风险防范

健全会计核算与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要明确研发费用核算科目的具体内容,从企业会计基础制度上进行要求,按科目设置,分研发项目独立核算,并对各项费用支出准确、合理的进行归集,使企业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意识: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过程中,要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强化税务风险管理意识,首先从企业的管理层面入手,加强与政府方面加强沟通,定期与政府税收部门进行企业纳税的相关信息交流,聘请政府税务管理人员到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税收政策宣传、税收筹划培训,以确保高新企业在开展研发费加计扣除期间,明确各项政策内容,例如哪些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哪些费用不能够加计扣除,进而能够准确的遵循政府相关政策进行合法纳税,进一步提高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意识,避免出现漏税行为。

明确划分加计扣除范围

在进行加计扣除核算阶段,企业会计人员需要熟知国家税收政策,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费用阶段可纳入加计扣除的范围,避免错将不该加计的费用纳入到加计扣除范围,严格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范围。第一是人员人工费用,指在研发过程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薪金,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与住房公积金,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实际工时占比为依据进行分配后的费用;二是研发阶段直接投入的费用,即燃料、材料、动力费用,要依据实际工时占比进行分配,才可进行加计扣除,同时强调研发活动产出的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对外销售的,其研发费用中的对应材料费用不可列入加计扣除;三是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等费用,其折旧费需要依据实际工时占比分配到研发、生产费用中,才可进行加计扣除;第四是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即研发活动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摊销费用,需要依据实际工时占比进行分配,才可进行加计扣除,无形资产要求符合税法规定,并且缩短摊销年限的资产,可以将税前摊销部分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第五是高新技术研发的新产品工艺规程制定、设计、临床试验以及勘探费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用等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如专家咨询,资料翻译、研发成果的分析、评议、检定、论审、知识产权申请等费用,上述范围的费用可纳入到加计扣除范围,但是不得超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并且要特意强调是按单个项目判断10%后再加计汇总。与此同时,企业管理者需要加强对企业税务缴纳相关文件执行的力度,或是企业聘请税务事务所专业人员对企业加计扣除的监督,确保在无税务风险的基础上享受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

严格遵循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高新企业在申报加计扣除期间,需要严格遵循加计扣除申报对原始材料的要求,从而顺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以下文件可作为参考整理备案:加计扣除立项材料清单:①总经理、董事会针对研究项目的决议文件*2;②地区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1;③项目立项计划书*2;④研究开发项目经费预算报告*2;⑤项目组人员名单与编制情况*2;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3(同时提交电子档);⑦鉴定申请表;⑧研发项目效用说明书*1;⑨立项等级客户端电子文档;⑩商请函*2;研发费用专账管理承诺书*1。在高新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阶段,在收集原始凭证方面,为了避免因凭证效力不足,使企业无法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可遵循下述要求:①针对研发人员工资的凭证,需要以职能部门,按月度单独编制工资清单,并将其作为有效凭证;②企业在研发期间的燃料、动力等间接费用,需要以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③企业在研发期间的租赁费用,以发票、租赁合同、分配表作有效凭证;④企业在研发项目中直接消耗的材料,需要以注明领用项目的领料单作为有效凭证;⑤企业研发期间发生的折旧费,需要以分配表作为有凭证,摊销费需要以摊销表作为有效凭证;⑦企业开展的其他项目,需要以实际情况为基准,凭借相关的有效凭证进行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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