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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实证研究的具体方法,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1实证研究方法是我国农村经济研究方法论的主要方法
首先,实证研究是我国农村经济研究的主流方法。在以下方面的研究中,实证研究方法被大多数研究者有意或无意地使用着,成为他们研究的主要方法:①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研究中有相当部分是属于这种“客观事实是什么状态”的研究,如农民收入现状分析、农业经济增长现状分析等。这种研究本身就决定了其研究的实证性质,其所运用的具体方法如静态研究方法、动态研究方法等也大都属于实证研究方法的范畴;②特征分析。在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中,原有事物的变化,新事物的出现,都需要理论工作者对这些变化后的事物及其本质特征进行分析和归纳,以使我们对“客观事物”的特有存在状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因而特征分析自然纳入了理论工作者的研究视野,如对我国农业发展新阶段的特征分析、农业产业化特征分析等。特征分析主要运用比较分析、归纳分析等实证方法探询事物的特有存在状态,这无疑属于实证研究的范畴;③模式分析。由于我国地区差别较大,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许多地区在改革与发展中的许多做法,经过不断完善,形成特有的发展模式。这些模式研究对于“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改革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如对诸城模式、苏南模式的研究等。这类研究主要运用归纳分析、比较分析等实证方法,侧重于对模式的特点、构成要素、形成原因、适用条件等进行客观分析,因而属于实证研究的范畴;④关系或原因分析。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中的许多事物之间有着内在的因果关系,分析研究这种因果关系有利于寻求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在规律,这自然也成为农村经济研究的重要内容,如对农业产业化与农民增收的关系分析、土地撂荒与土地制度的关系分析、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制约因素分析等。这类研究实际上属于关系或原因“是什么”的实证研究范畴,其所运用的具体方法如因果分析方法、因素分析方法等也大都属于实证研究方法的范畴;其次,农村经济研究中的规范研究是牢牢建立在实证研究基础之上的,并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实证研究方法的特点。
我国农村经济研究除了实证研究这一主流方法之外,也大量运用了规范研究方法。规范研究是探讨经济运行“应该是什么”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主要依据一定的价值判断,给出达到这种价值判断的步骤。由于我国农村经济正处在体制和结构转轨阶段,对今后的体制、制度及经济运行与结构“应该是什么样”的设计自然纳入了理论工作者的研究范围。但绝大多数规范研究是以实证研究为基础,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实证研究的色彩。研究方法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出实证研究特点,主要取决于其理论假设与客观现实的距离。
我国农村经济主体尤其农民的有限理性、农村信息不充分、农村市场体制不健全等已是公认的不争事实,并成为农村经济研究的基本假设前提,这就使经济学分析方法暗含的理论假设,即“经济人”、“充分信息”、“市场完全竞争”等假设,在我国农村经济研究的应用中被大大放宽。理论假设的“现实化”为规范研究的实证色彩埋下了“伏笔”。我国农村经济研究中的规范研究很多,如对农村土地制度的研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研究等等,从总体上看,几乎所有的规范研究都是对关于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趋势实证研究成果的进一步理论提炼和相应政策建议,从而使规范研究本身带有浓厚的实证研究方法论色彩。
2实证研究方法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研究主流方法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会计理论研究方法体系应是一个由多个要素组成的分层次的大系统,在每一层次中,各方法应能自成体系,不会相互有所重复或包含,而上一层次的方法可以普遍适用于下一层次。以此作为思路,会计理论研究方法体系可分为4个层次:第1层次是会计理论研究方法的思想基础,包括(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主义),信息管理论等;第2层次是会计理论研究中思维加工的形式和方法,包括演绎法和归纳法;第3层次是会计理论研究的一般运用方法,包括规范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第4层次是会计理论研究的具体方法,包括数学、统计、经验等获取感性知识的方法以及研究会计对象的具体步骤和程序。他们的具体和相互关系如下:
一、会计理论研究方法的思想基础
会计理论研究方法的思想基础是从事会计理论研究所应持有的基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我们考察和研究事物所应持有的一些基本观点。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存在的事实,以事实为根据,用联系的、发展的和对立统一的观点来观察、研究一切事物和发展史,强调对具体进行具体,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矛盾。
(二)现代信息管理论,包括“老三论”(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和“新三论”(协同论、耗散结构论、突变论)。在会计理论研究中,它主张要注意以下六大观点:(1)整体性观点,即会计及会计理论是由若干要素组成的整体,从本质上讲,整体不是各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是大于各部分之和,整个系统有不同于它的组成要素的性质、功能和运动性。因而在研究会计理论时,必须从会计整体出发,全面思考,注意会计整体的集合性,考虑如何从提高集体功能的角度去提高和协调各要素的功能。(2)相关性观点,即会计系统、各组成要素和会计环境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在进行会计理论研究时,必须从这些关系出发,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3)结构性观点,即会计系统各要素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是有一定方式和秩序的,它形成了有序的结构。(4)层次性观点,即会计系统和会计理论是由处于不同层次的各个子系统组成的。(5)动态性观点,即会计系统和会计理论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受到一定会计环境的影响,并随会计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从而不断发展和完善。(6)目的性观点,即系统及各个子系统都有其各自的运行目标,这一目标决定了该系统应有哪些要素组成,各要素又是如何相互作用的。
(三)逻辑实证主义,它认为一切关于事实的知识都是以经验的确实材料为依据,即凡是与事实有关的知识领域,都要以确实的实际材料为依据,具有可证实性,它是实证研究法产生的思想基础。
(四)证伪主义,它认为在有限的、确实的事实上得出的命题可能是不正确的,只要能举出一个反例,就可以证伪某一全称命题。
二、会计理论研究中思维加工的形式和方法
总体来说,思维加工过程可以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由特殊到一般的思维过程,称为归纳法;另一种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思维过程,称为演绎法。
归纳法是从个别事物和现象中概括出一般原理、结论的推理形式和思维方法。这种方法的重点在于通过对大量事项进行观察、计量、分析,然后科学地加以,并从中概括出符合一般规律的结论。其基本思路是:首先观察生活中某一方面所反映出来的客观现象;其次,通过对大量客观现象的分类、归总、分析,最终揭示其规律;最后通过进一步归纳将一般性规律上升到普遍规律,形成理论,并用这一理论来研究、解释、指导某一方面的实际活动。运用归纳法之所以能够从个别中取得一般性的科学结论,是因为一般存在于个别之中,个别包含着一般,通过个别可以认识一般。归纳法的优点是它可以不受预定模式的束缚,研究者可以自由地进行他认为适当的任何观察;缺点是研究者很可能会受被观察对象和范围的限制,得出以偏概全的结论,使归纳和概括的结论不够准确。
演绎法是从已有的科学结论、原理和定律出发,推知另一个新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的思维方法。演绎法之所以成立是因为一般存在于个别之中,一类事物共有的属性,其中每一个别事物必须具有。所以,从一般必然推知个别。演绎法重点要求其前提必须正确,推理要严密。只要前提是经过实证的科学事实,前提和结论之间具有可靠的逻辑关系,那么,所得的结论就一定是正确有效的。演绎法的优点是可以保持概念之间的内在关系,从而使理论构建更具有逻辑严密性;缺点是它的推导结论取决于前提命题的正确性,如果前提命题错误,则整个理论结构都将是错误的。
归纳法是古典学派偏重采用的,其风格是:会计实践会计惯例会计原则会计规则会计实践,所以,也有人将这一模式看作是归纳法的一般形式,我认为这是错误的。归纳法是一种思维方法,是一种考虑的思路,它可以普遍用于各种问题的具体研究中,这一认识明显地缩小了归纳法的含义。同样的道理,演绎法是规范会计学派偏重采用的方法。其理论研究风格是:会计目标或会计假设会计原则具体程序,也有人将它作为了演绎法的一般形式,这一认识同样缩小了演绎法的真实含义。还有人将归纳法和演绎法看作是规范理论研究所采用的方法,而将其与实证研究法相对应,我认为这也是错误的。归纳法和演绎法作为一种思维方法,在实证研究中也被广泛加以运用。实证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过程是根据研究课题,寻找相关理论提出假设或命题,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演绎法的思维过程(即由一般推知个别,由一般性的理论推导出符合逻辑的命题或假设);而其另一个重要过程是搜集数据资料并进行研究以检验假设或命题,这一过程实际上是归纳法的思维过程(即由个别推知一般,由大量的观察数据通过一定的方法得出一般性的结论),只不过在这一过程中实证研究法大量采用统计学和数学方法进行了科学的归纳,但这并不会改变这一思维方法运用的性质。所以,归纳法和演绎法作为思维方法,可以广泛的用于各种具体方法中,在会计理论研究方法体系中应处于比实证研究法和规范研究法更高的层次。
三、会计理论研究的一般适用方法
会计理论研究的一般方法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范研究法,它是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念或理论对经济行为人的行为结果及产生这一结果的制度或政策进行评判,回答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应该是什么的分析方法。另一类是实证研究法,它是通过观察、分析、试验,来研究观察到的现象,解释经济行为人的行为是什么,怎么样,寻找其发生的原因,并以此进行预测,而不对其行为结果进行评价的分析方法。由此可见,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关注事物应该如何进行,而后者关注事物是如何进行的;前者采用价值判断的方法,而后者采取价值中立的立场;前者注重对现存事物进行规范,而后者注重对现存事物进行解释。
根据价值判断的依据不同,规范研究法又可分为伦法、经济学法、学法、法、税务法等。伦理学法要求以处理会计信息和编制财务报表应遵循的道德标准作为建立会计原则和理论体系的依据,其具体包括公正、真实、合理、不偏不倚等。经济学法强调会计政策的选择既要反映经济现实,又要考虑经济后果,它侧重于研究会计技术方法对宏观经济指标变动的控制能力和,要求以宏观经济为目标作为财务会计概念和财务会计实务的依据。社会学法把公正性概念扩展到社会福利方面,强调财务会计技术和方法的社会效益,强调会计信息要反映对社会的责任和影响。法律法、税务法将会计判断或确认建立在法律法规、税务法规的基础上。这些方法都从不同的侧面对会计理论和实务进行了评价,试图得出什么是良好的会计理论和实务。
实证研究法的目的在于解释所观察到的会计现象,并寻找这些会计现象发生的原因。其研究对象包括:(1)是什么原因使企业采用某一会计程序和方法而不采用其他,选择不同会计程序方法的成本和效益各是多少;(2)企业所呈报的财务报表对股票价格的影响是什么;(3)企业对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的反应,为什么某一新会计准则会出台,为什么要取消某一会计准则,制定会计准则的效益和成本是多少,某些会计准则在实际实行时可能产生的影响如何。其研究程序一般是:确立研究课题寻找相关理论提出假设和命题使假设和命题可操作化设计研究方案搜集数据资料分析数据以检验假设和命题分析研究。实证研究建立在大量可观察到的现象和事实的基础之上,并在研究过程中力图排除价值判断,用经验事实对假说进行检验。从经验事实中引出结论,因而其结论较为客观。同时,实证研究广泛采用跨学科的方法,特别是数理统计方法的运用,使其研究结论相对较为准确。但实证研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它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会计命题,只有那些可证伪的命题才能成为实证研究的对象;其次,实证研究在课题确立、相关理论支持、假设提出、数据采集、分析测试等一系列过程中,容易掺人研究者个人的主观判断,难以作出真正的价值中立;再次,实证研究的结论比较零散,难以全面概括、升华,且存在一定误差。
四、会计理论研究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图书情报学 研究方法 假设检验 实证研究 规范研究
中图分类号: G250.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3)04-0039-05
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都离不开规范的研究方法的支撑,图书情报学同样如此。图书情报学的发展历程充满了坎坷和纷争,在研究方法等基础理论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虽然很多研究者都对此进行了探索和研究,但大多都浅尝辄止,形成了相当热闹但也相当混乱的研究局面:一方面,研究者意识到方法论对于一门学科的发展非常重要,甚至将有没有专门的研究方法作为一门学科是否成熟的标志;另一方面,研究者对于图书情报学研究方法的概括和表达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所形成的概念体系五花八门,不能很好地融入整个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论体系。因此,在整个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体系框架中,重新整合图书情报学研究方法概念体系,对于图书情报学的健康发展及其在整个社会科学体系中学科地位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
1 图书情报学研究方法的层次
1983年,乔好勤[1]在《试论图书馆学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一文中,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图书情报学研究方法的三层次说,即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1985年,随着吴慰慈、邵巍[2]在《图书馆学概论》一书中详细阐释了该论说,层次论逐渐得到学界的确认,并成为图书情报学方法论研究的主流观点。
遗憾的是,有相当一部分研究者将图书情报学研究方法层次论的三个层次,错误地理解为三类方法,并且由此开始了对图书情报学专门研究方法“孜孜不倦”的探索。其实,乔好勤[3]在《试论图书馆学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一文中已经明确提到,哲学方法是一切科学方法的基础,其他一般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都是哲学方法的具体体现,专门科学方法以哲学方法为指导,是一般方法论的具体化。金胜勇[4]也曾在《关于图书馆学专门研究方法之分析》一文中提到,任何一门学科的科学方法论都是由哲学方法、一般研究方法、专门研究方法三个层次所组成的。很多研究者致力于探求图书情报学专门研究方法,其用以彰显图书情报学学科地位的美好初衷固然可以理解,但是,任何一门学科的专门研究方法都是来自于哲学方法和一般研究方法,独立于哲学方法和一般研究方法层次之外的专门研究方法是不存在的。王子舟[5]在《图书馆学研究法及相关概念辨析》中指出,近年流行的“图书馆学专门研究方法”是一个伪学术概念,建议图书馆学界停止使用。虽然笔者不同意王子舟将工作方法与研究方法合二为一的观点(吴慰慈[6]曾在《关于图书馆学研究方法的思考》一文中,着重指出要分清研究方法与工作方法的区别),但是并不反对王子舟所持的没有专门研究方法的观点。陈慧鹏[7]在《嬗变与回归:论图书馆学专门方法研究》一文中虽误读了金胜勇关于图书馆学专门研究方法的态度,但是笔者却非常赞同他的观点,“专门方法的界定其实既无必要,也不可行。只有回归研究实践,结合具体问题探讨研究方法,才能将方法论研究重新拉回到原先设定的用以指导图书馆学研究实践的轨道” 。
2 图书情报学研究的科学哲学
如上所述,图书情报学研究方法是三个层次而非三类方法,准确地说,哲学方法并不是一种具体的方法,而是从哲学的高度对图书情报学具体研究方法所做的一种关照,它必须也必然要通过一般方法和专门方法来体现其方法论价值。很多研究者从辩证唯物主义[8]、历史唯物主义[9]、本体论[10]、价值论[11]、发展观[12]、历史观[13]、三个世界[14]、信息哲学[15-16]等不同角度对图书情报学的哲学方法进行研究。但是笔者认为,讨论图书情报学研究的哲学方法,首先要讨论的是图书情报学研究所涉及的科学哲学。
金胜勇曾在《论科学哲学对图书馆学科学性的观照》一文中提到,有三种对图书情报学研究起到重要指导意义的科学哲学[17]。其一是波普尔的证伪主义,“一切知识命题,只有能够被经验事实证伪才是科学的,否则就是伪科学(Pseudo-Science)”,基于这种思想,我们需要具有质疑和批判的精神,勇于寻找反面例证,挑战经典,怀疑权威。其二是库恩的科学革命理论:科学的发展经历着“前科学常规科学反常与危机科学革命常规科学”这样一个循环过程,该科学哲学指导图书情报学研究要勇于面对危机与挑战并接受新的研究范式。其三是拉卡托斯倡导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Methodology of Scientific Research Programmers,MSRP),MSRP解决了波普尔和库恩所未能解决的“科学与伪科学的划界”、“科学进步与知识退化区别标准”问题,并对理论研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科学哲学为科学的研究者提供如何理解、掌握和运用一切具体方法的理论,为科学提供思想基础,审视基本问题,检验基本假定[18]。图书情报学研究者世界观和方法论都发乎于某一种科学哲学,并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图书情报学的研究活动。科学哲学为图书情报学的创新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研究者只有依据一定的科学哲学才能寻找科学研究的精神动力和研究方向。
3 图书情报学的研究逻辑
逻辑是思维、思维形式的规律,是指导人们所有思维活动的准则。图书情报学研究作为一种高层次的思维活动,必然离不开逻辑,没有任何一种科学研究能够脱离逻辑,也没有任何一种研究方法可以不符合逻辑。某些研究者将逻辑概括为图书情报学研究的一种具体方法[19]的认识是错误的,因为那样就意味着必然存在一些非逻辑的方法(即可以脱离逻辑的方法),这本身就不符合逻辑。
逻辑有两种基本思维进程,即归纳逻辑和演绎逻辑,两者都存在着不能克服的局限性。归纳逻辑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具有或然性,即结论未必是可靠的;演绎逻辑虽然是一种必然的逻辑推理,却强烈依赖归纳逻辑为其提供前提。科学研究在规避两种逻辑局限性的基础上,衍生出一种独到的研究逻辑——假设检验。其基本步骤是:①通过研究初探,提出研究假设;②运用逻辑推演,从研究假设中推导出一组经验命题;③通过操作化过程将经验命题和概念具体化为测量指标;④搜集有关资料;⑤整理与分析资料;⑥检验与批判研究假设,形成研究结论。例如Ludo Waltman等人[20]在《A new methodology for constructing a publication-level classification system of science》一文中,针对个人文献进行等级划分的分类系统进行了研究,其研究过程就遵循了假设检验的研究逻辑。
根据假设检验这一研究逻辑的基本过程,科学研究工作一般可以具体分为准备阶段、搜集资料阶段、分析资料阶段和总结阶段四个阶段。其中搜集资料阶段和分析资料阶段是科学研究工作的核心阶段,下文所讨论的图书情报学的研究类型和具体方法都是以这两个阶段的工作为依据的。
4 图书情报学的研究类型
同其他社会科学研究一样,图书情报学研究也分为许多研究类型,研究类型与研究方法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将研究类型与研究方法混为一谈[21]。在图书情报学的研究过程中,只有准确定位研究类型,才能设计和采用更适当的研究方法。
4.1 调查研究和试验研究
如上所述,所有的研究过程都包括搜集资料(信息)这样一个核心阶段。根据资料发生(信息源)的情况,可以将所有的科学研究分为调查研究和试验研究两大类型。如果资料(信息)独立于研究工作而客观存在,无论存在于文献中(包括网络文献)、人的头脑中、还是自然界或人类社会中,也无论是已经发生过的还是正在发生的,都属于调查研究;如果(信息)是研究人员根据研究需要而“设计”或“制造”出来的,无论是在实验室“设计”、“制造”出来,还是在特定的社会现场“设计”、“制造”出来,则属于试验研究。
由此可见,调查和实验并不是具体的研究方法,而是科学研究的两种类型。这其中,试验研究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的应用比较普遍,而在包括图书情报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研究中,绝大多数研究都是调查研究。因此,经常有研究者将调查法概括为一种具体的研究方法,实际上是对调查研究的片面的、狭义的理解[22]。
4.2 描述性研究和解释性研究
根据研究的目的和性质,社会科学研究分为描述性研究和解释性研究两种类型。描述性研究是指搜集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加工,把研究对象的状态和情况真实地描绘、叙述出来,用以回答研究对象“是什么”或“怎么样”的问题;解释性研究是以一定的命题或假设为前提,运用假设检验的逻辑过程探讨事物内部的系统功能或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对研究对象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做出明确的阐释。解释性研究根据研究具体着力点的不同又分为因果性研究和预测性研究,用以回答研究对象“为什么是这样”或“将怎么样”的问题。
对于描述性研究和解释性研究的研究类型划分,往往被许多研究者所忽略,事实上这种研究类型定位对于图书情报学的研究十分关键。如前所述,以解释性研究为代表的科学研究应遵循假设检验的研究逻辑,但纯粹的描述性研究并不需要提出研究假设,因此在描述性研究的逻辑过程中,需将“提出研究假设”调整为“建立描述框架”,这将对搜集资料和分析资料方法的采用产生重要影响,也因此决定着图书情报学研究的研究过程。
目前单纯的描述性研究已经越来越少,更多的图书情报学研究是在描述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解释性研究。但由于研究的出发点不同,两类研究的区别还是非常明显。例如,比较赵俊玲等人[23]在《国外数据库商的数字保存行为研究》一文中对国外数据库商的数字保存行为所进行的描述性研究,宛玲等人[24]在《试析中文搜索引擎的评价标准》一文中对中文搜索引擎的相关评价标准所做的解释性研究,杨文祥等人[25]在《对我国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反思与展望》一文中所做的关于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的描述与解释相结合的研究,两种研究类型对于研究过程的不同侧重便显而易见。
4.3 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
讨论社会科学研究的类型,就不得不论及实证研究。当前,图书情报学领域的实证研究让许多研究者爱恨交加。曾几何时,图书情报学的传统研究方式特别是关于基础理论的研究方式,一度被视为“闭门造车”式的研究。虽然有些专家学者也尝试用“思辨研究”的价值为传统的研究方式正名,但是当实证研究的浪潮袭来时,传统研究方式的海岸仍然有被这股清新与混浊并存的大潮吞没之势。实证研究,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分析来自实践的证据来获得研究结论。当前图书情报学界有些研究者对实证研究的推崇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单纯强调实证研究的重要性[26],却置实证研究注重搜集第一手资料的本质属性于不顾,简单地将实证研究等同于定量研究,认为有庞大的数据支持或者构建了某个所谓的数学模型就是实证研究了。事实上,个案研究、实地观察或访谈,这些以定性分析为主的研究类型或方法,才是获得第一手资料的主要方式,才是实证研究的基础。
此外,当我们讨论实证研究时,经常忽略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即同实证研究相并列的研究类型是什么,难道都笼统地称作“非实证研究”吗?偶有研究者将思辨研究同实证研究对应起来[19][26],但这种观点却不能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体系中得到肯定。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必须从实证研究的逻辑基础入手。实证研究通过搜集分析第一手资料从而得出关事物情况的普遍性结论,这是归纳逻辑在发挥作用。而同归纳逻辑“从特殊到一般”的思维进程恰好相反的是演绎逻辑,因此以演绎逻辑为基础的规范研究应该是同实证研究相并列的研究类型。规范研究中的规范有两种解释,一是这种研究的结论经常以规范命题的形式表现出来,即得出“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的结论;二是规范研究是建立在演绎逻辑的基础之上,而演绎逻辑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具有必然性,所以其研究结论被视为可靠的(研究是规范的),这同建立在归纳逻辑这种或然性逻辑基础之上的实证研究是不同的,因此被称为规范研究。
可以确定的是,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也是科学研究中相互支撑共同发展的两种研究类型,而非两种具体的方法。这两类研究对图书情报学的发展同样重要,那种片面强调实证研究的经验性或片面强调规范研究的理论性的认识都是非常荒谬的。图书情报学界利用规范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就不会磨灭,而实证研究的实证价值也会越来越受到重视。兰开斯特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就提出“无纸社会”的大胆预测[27],并描述了图书馆与图书馆员的发展前景[28],虽然有些预测并未如期实现,但他的研究被认为是“走在科学的道路上”[17],而这样的预测性研究显然必须通过规范研究得以实现;而当前学界对于图书情报事业发展中一些重大问题的分析,则必须通过实证研究才能够得出符合客观规律的结论来。
4.4 普遍研究、抽样研究、典型研究和个案研究
随着以美国盖洛普民意调查所为代表的民调机构兴起以及大规模社会调查活动的开展,“抽样研究”结合“问卷调查”、“统计分析”成为现代社会科学研究特别是社会调查研究的标志性研究方式。但实际上,抽样是一种确定(调查)研究范围的方法,而并非一种具体的研究方法,是依据研究范围所划分出来的一种研究类型,与之相并列的研究类型还有普遍研究、典型研究、个案研究。
普遍研究是指通过对研究总体所包含的每一个个体进行无一遗漏的考察和分析,从而得出关于研究对象的普遍性结论的研究类型。同其他几种研究类型相比,普遍研究的结论最为全面、准确,也最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普遍研究的研究范围往往涉及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需要投入很高的人力、经费和时间,因此这种研究类型很少在图书情报学研究中采用。
抽样研究是指按照一定方法从总体中抽取一定的个体形成样本,通过对样本调查分析来推断总体的情况,其本质是以样本的统计值来推断总体的参数值。根据是否遵循随机原则,抽样研究分为概率抽样(也称随机抽样)和非概率抽样。概率抽样的主要方法有简单随机抽样、等距抽样、分层抽样、整群抽样和多阶段抽样;而非概率抽样经常采用的抽样方法有偶遇抽样、立意抽样(主观判断抽样)、配额抽样和滚雪球抽样等。图书情报学领域有一些年轻的研究者对随机原则有错误理解,往往把偶遇抽样等非主观判断抽样误解为随机抽样。其实概率抽样不同于非概率抽样的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在抽样过程中必须编制抽样框(也称抽样范畴),二是其抽样误差可控制、可测度,因此概率抽样是我们在从事图书情报学抽样研究时的第一选择。当然,有些情况下因为很难编制抽样框,所以研究者往往会被迫采用非概率抽样,这时应尽量采用配额抽样的抽样方法,通过对研究总体进行科学细致的类型划分,努力去降低非概率所带来的抽样误差。
典型研究是指从研究总体中选取若干具有代表性和共性的个体进行调查研究,从而认识同类研究现象发生发展规律的研究类型。典型研究过程中,对“典型”的确定主要依靠主观判断,并且典型研究的结论只能反映同类研究对象的情况,并不能对研究总体产生普遍性指导意义。由此可以得知,我们一些研究者经常把先进经验或突出案例作为典型进行研究,从而得出关于图书情报事业或图书情报学某方面普遍性结论的做法[29],是违背典型研究的原理的,其结果往往会产生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
个案研究是指针对某一特定对象,全方位搜集相关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的研究类型。上述几种研究类型,从普遍研究到抽样研究、典型研究和个案研究,其研究广度呈递减趋势,而其研究深度则呈递增趋势。因此,进行个案研究必须放弃研究结论的普遍意义或外在效度,转而追求个案的内在机理和研究深度。那种以一个研究个体为例,就得出关于某类研究对象总体结论的做法是站不住脚的[30]。在当前研究都普遍注重实证研究的氛围中,个案研究由于其注重搜集第一手资料的特点,理应在图书情报学研究领域具有更广阔的应用空间。
图书情报学研究中的各种研究类型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有“适用”与“不适用”的区别。在研究过程中,根据研究需要确定研究类型,从而进一步选择最恰当的研究方法,是我们对待研究类型和研究方法的正确态度,而不应该去追求研究类型和研究方法的“时尚性”或“传统性”,从而背离图书情报学研究的正确道路。
5 图书情报学研究的具体方法
当我们将图书情报学研究方法概念体系中的研究层次、研究逻辑、研究类型等分支概念阐释清楚时,图书情报学研究的具体方法终于要清晰简明地浮出水面了。根据研究过程中搜集资料和分析资料两个核心的研究阶段,图书情报学的具体研究方法需要从搜集资料的方法和分析资料的方法两个方面来表述。
5.1 搜集资料的方法
任何科学研究都要经历搜集资料的过程,即使是有些学者提到的思辨研究也不例外,只不过思辨研究所需要的资料多是之前已经搜集好的。搜集资料有问卷法、访谈法、观察法、文献法和实验法等五种方法。这其中,问卷法是调查研究中经常被采用的方法,甚至有研究者直接把问卷法谬称为调查法。除一般问卷以外,量表法作为对主观社会指标进行测量的特殊问卷,也经常在图书情报学研究中被采用,例如对用户满意度的调查。问卷法和抽样、统计分析相结合,成为现代社会调查研究的主要特征。此外,任何科学研究都离不开文献,文献法是任何科学研究都必定采用的方法。由于文献是记录有知识和信息的一切载体,所以文献法的采用早已超出了传统纸质文献的范畴,而拓展至网络文献和数字资源。基于研究对象、研究特点等原因,文献法在图书情报学研究中的运用就更为广泛和直接,图书情报学领域的研究者经常提到的引文分析法、内容分析法以及各种检索法,其实质都是文献法。
5.2 分析资料的方法
最后都要通过分析资料来得出研究结论。分析资料的方法有统计分析和理论分析两大类,即我们平时所称的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统计分析的方法又可以分为描述性统计分析和推断性统计分析;而图书情报学研究领域经常采用的理论分析方法有采用因果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结构-功能分析法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统计分析的方法并不能独立于理论分析而存在,任何统计分析的方法都存在一定的理论分析方法做逻辑基础。例如,统计分析中经常采用的相关分析,实际上就是以理论分析中的共变法(一种因果分析法)为逻辑基础的。
由于网络环境的影响,科学研究的“跨时空”模式逐渐盛行,研究者与研究者之间的时空界限、各研究环节之间的阶段性界限逐渐模糊。许多研究工作已经将搜集资料和分析资料的阶段合二为一,也产生了诸如“头脑风暴法”、“德尔菲法”这样兼具搜集资料和分析资料性质的综合性研究方法。在图书情报学研究领域,这种情况也比较常见。我们所熟知的一些图书情报学研究常用的方法,往往就是这类综合性研究方法,如引文分析法、文献计量法等等。
但是,这类综合性方法的产生需经研究实践的长期积淀,也必须符合研究方法概念体系的逻辑要求。有些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不但追求研究内容的创新,还非常热衷于进行研究方法(名称)的推陈出新,经常“创造”出一些“新颖”、“时尚”、“前沿”的研究方法。这些急功近利甚至是哗众取宠的做法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根据研究客体“创造”研究方法,例如社会网络分析、内容分析法等各种冠以“分析”二字的方法,这些所谓的分析方法只是反映了分析的对象或途径,并没有反映出分析方法的本质,即到底是怎样分析的。第二,根据研究方式“创造”研究方法,例如检索是文献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步骤,但图书情报学的很多研究者竟然“创造”出数据检索法、事实检索法等众多的研究方法。此外,国外有些研究活动中采用的某种研究方式如“名义群体”、“互动小组”等,经由国内研究者的翻译和理解,往往就变成了一种具体的研究方法并且得到追捧。第三,根据工作内容来“创造”研究方法。王子舟[5]先生坚持认为工作方法应该属于研究方法,并且举例说明索引法在图书馆学研究中的应用。但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在图书馆工作中编制《经济学论文索引》,那应该属于图书馆学研究法经济学研究法呢?第四,通过望文生义“创造”研究方法。有些研究者在研究方案中同时采用了历史法和文献法,岂不知历史法就是文献法。类似的情况还有调查法(往往是问卷法)、逻辑法(任何一种方法都离不开逻辑)等等。
6 结语
1957年,刘国钧[31]先生在《什么是图书馆学》一文中明确指出,独特的科学研究方法是图书馆学作为一门独立科学存在的条件之一。这一重要论断激励着一批又一批图书情报学研究者走上探寻图书情报学专门研究方法之路,也使笔者在对本学科的方法论研究现状不无微词的同时,对这些研究者充满了真诚的敬意。但是相比总结和升华图书情报学的“专门”研究方法,如何使图书情报学研究方法的使用更规范、表达更准确,对于图书情报学的健康发展及其在整个社会科学体系中学科地位的确立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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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法律现象的量化和数学在法学领域的运用长期以来备受争议,一些学者不惜以各种理由来捍卫法学的模糊性,甚至只要一提到“量化”、“科学性”,就认为已经牺牲了法的价值。究其原因,首先在于这些学者往往从法是价值、规范或者事实的某一个方面来认识法律现象,没有从价值、规范和事实的统一体的角度去认识法,特别是将法仅仅视为主观的价值或者人定的规范,必然得出不可量化的结论。其次是夸大了包括法律现象在内的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的区别,未能认识到它们的一致性。虽然包括法律现象在内的社会现象可重复性不强,因果关系过于复杂,但不能因此放弃对法律现象的量化研究。法律现象同时具有“质”和“量”的属性。法律现象虽然主要以“质”的规定性呈现在人们面前,因而定性分析成为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可是法律现象同样具有“量”的规定性,并且表现在诸多方面,比如签约率、股权交易量、交通事故发生率及其原因等。所以,法律现象的可度量性是不能否认的,法学不能放弃对法律现象中“量”的规律的探求而将此领域让给其他学科。研究法律现象的“量”的规律必须使用定量方法。
民法研究中计量方法的运用大体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民事立法的科学性研究、民事法律实施效果评价、民事法律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研究、民法学的知识图谱分析。
从法律的制定来看,科学制定法律规则不仅需要借鉴、比较他国的立法经验,更重要的是要扎根于实际国情。这里的国情既包括当前的生产力发展程度,也包括当前的意识形态,甚至还要预测下一时期的社会发展状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规则的科学合理性和相对稳定性,而科学的预测需要引入计量方法才能实现。民事立法的科学性研究就是在民事立法阶段对法学现象中各个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整理分析,弄清影响民事法律变迁的各个因素,进而运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对各个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尤其是民事法律中直接体现数量关系的法规则,需要用计量方法进行实证研究,包括法律规则制定的基础、具体数量的确定等。又如,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如何权衡取舍,立法机关往往不能给出明确的说明。一个可能的路径是选用公平和效率为变量,运用统计数据,建立计量模型,找出与变量相关的各个因素之间的数量关系,选用合理的效用函数,进而极大化效用函数转化为一般的数理问题。这样才能使解决方案既在理论上科学合理又在实际中切实可行。
法律包括民事法律的效力包括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形式效力固然可以采用传统法学研究方法进行判断,法律制度的实质效力则不然。法律制度的实质效力就是对实际运行中的法律的实际效果进行科学评价。法律承担着特定的社会功能,因而需要研究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评价法律制度的优劣,考察客观效果与立法意图之间的吻合程度,立法以及司法所产生的客观效果是否符合“应然”状态的价值要求以及民事法律的社会反响和民众的认可接受程度如何等等。民事法律在影响社会的过程中充满着双向互动,有效的民事法律需要根据其运作的实际效果不断调整自己。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可能会牺牲部分人的利益,必须放在转型期的中国这个大环境下来加以考察,必须放在社会现实中来检验,只有这样才能对法律效果有正确的评价。单纯地依靠传统的法学方法(包括规范分析、逻辑分析、价值分析等方法)只会导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只有应用计量方法,结合具体数据,给出科学的实证分析,得出相关结论才能令人信服。
民事法律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研究,是运用计量法学的研究方法,以民事法律为变量,定量分析民事法律对经济发展、社会变迁的影响,揭示民事法律和经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近年来法金融学的兴起就是很好的例证。Djankov等人用司法质量和合同执行效率、市场进入管制等来研究法律规则对经济、社会的影响;Micco和Pages等人发现法律对雇佣的保护降低了劳动力的流动性;特别是以LLSV组合为代表的法金融学者利用各个样本国家的数据实证分析法律对投资者保护、所有权以及公司治理的影响等,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此外,民法学的知识图谱分析亦非常必要。可以对民事法律的变迁进行计量史学分析,通过对文献的搜集整理和对比研究,分析中国民事法学的发展历程,分析中国法学研究的影响因素,甚至分析中国社会意识形态的变迁。比如,分析中国婚姻法30年来的变迁路径,分析影响婚姻法学者进行法学研究的主客观因素,甚至从宏观维度分析经济、社会进步与现代婚姻立法的互动等等;或者通过词频定量分析中国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甚至对中国民事法律进行知识图谱分析。
按照学界的一般理解,实证研究是指研究者亲自观察收集资料,为提出理论假说或检验理论假说而展开的研究,包括观察法、谈话法、测验法、个案法等方法。从国外经验看,民法学也可以采用这些方法开展实证研究。在各种实证方法中,我国民法学界应当重视计量方法的应用。除个案研究外,实证研究中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观察、实验和调查会产生大量数据,必须对这些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探寻各个影响变量之间复杂的因果联系。此即所谓的计量法学方法。实际上,法律现象的量化和数学在法学领域的运用长期以来备受争议,一些学者不惜以各种理由来捍卫法学的模糊性,甚至只要一提到“量化”、“科学性”,就认为已经牺牲了法的价值。究其原因,首先在于这些学者往往从法是价值、规范或者事实的某一个方面来认识法律现象,没有从价值、规范和事实的统一体的角度去认识法,特别是将法仅仅视为主观的价值或者人定的规范,必然得出不可量化的结论。其次是夸大了包括法律现象在内的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的区别,未能认识到它们的一致性。虽然包括法律现象在内的社会现象可重复性不强,因果关系过于复杂,但不能因此放弃对法律现象的量化研究。法律现象同时具有“质”和“量”的属性。法律现象虽然主要以“质”的规定性呈现在人们面前,因而定性分析成为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可是法律现象同样具有“量”的规定性,并且表现在诸多方面,比如签约率、股权交易量、交通事故发生率及其原因等。所以,法律现象的可度量性是不能否认的,法学不能放弃对法律现象中“量”的规律的探求而将此领域让给其他学科。研究法律现象的“量”的规律必须使用定量方法。民法研究中计量方法的运用大体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民事立法的科学性研究、民事法律实施效果评价、民事法律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研究、民法学的知识图谱分析。
从法律的制定来看,科学制定法律规则不仅需要借鉴、比较他国的立法经验,更重要的是要扎根于实际国情。这里的国情既包括当前的生产力发展程度,也包括当前的意识形态,甚至还要预测下一时期的社会发展状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规则的科学合理性和相对稳定性,而科学的预测需要引入计量方法才能实现。民事立法的科学性研究就是在民事立法阶段对法学现象中各个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整理分析,弄清影响民事法律变迁的各个因素,进而运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对各个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尤其是民事法律中直接体现数量关系的法规则,需要用计量方法进行实证研究,包括法律规则制定的基础、具体数量的确定等。又如,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如何权衡取舍,立法机关往往不能给出明确的说明。一个可能的路径是选用公平和效率为变量,运用统计数据,建立计量模型,找出与变量相关的各个因素之间的数量关系,选用合理的效用函数,进而极大化效用函数转化为一般的数理问题。这样才能使解决方案既在理论上科学合理又在实际中切实可行。
法律包括民事法律的效力包括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形式效力固然可以采用传统法学研究方法进行判断,法律制度的实质效力则不然。法律制度的实质效力就是对实际运行中的法律的实际效果进行科学评价。法律承担着特定的社会功能,因而需要研究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评价法律制度的优劣,考察客观效果与立法意图之间的吻合程度,立法以及司法所产生的客观效果是否符合“应然”状态的价值要求以及民事法律的社会反响和民众的认可接受程度如何等等。民事法律在影响社会的过程中充满着双向互动,有效的民事法律需要根据其运作的实际效果不断调整自己。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可能会牺牲部分人的利益,必须放在转型期的中国这个大环境下来加以考察,必须放在社会现实中来检验,只有这样才能对法律效果有正确的评价。单纯地依靠传统的法学方法(包括规范分析、逻辑分析、价值分析等方法)只会导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只有应用计量方法,结合具体数据,给出科学的实证分析,得出相关结论才能令人信服。民事法律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研究,是运用计量法学的研究方法,以民事法律为变量,定量分析民事法律对经济发展、社会变迁的影响,揭示民事法律和经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近年来法金融学的兴起就是很好的例证。Djankov等人用司法质量和合同执行效率、市场进入管制等来研究法律规则对经济、社会的影响;Micco和Pages等人发现法律对雇佣的保护降低了劳动力的流动性;特别是以LLSV组合为代表的法金融学者利用各个样本国家的数据实证分析法律对投资者保护、所有权以及公司治理的影响等,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此外,民法学的知识图谱分析亦非常必要。可以对民事法律的变迁进行计量史学分析,通过对文献的搜集整理和对比研究,分析中国民事法学的发展历程,分析中国法学研究的影响因素,甚至分析中国社会意识形态的变迁。比如,分析中国婚姻法30年来的变迁路径,分析影响婚姻法学者进行法学研究的主客观因素,甚至从宏观维度分析经济、社会进步与现代婚姻立法的互动等等;或者通过词频定量分析中国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甚至对中国民事法律进行知识图谱分析。目前计量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大体分为假设检验、回归分析和干预分析三大类,研究者常常根据其所掌握的数据情况结合运用这些具体方法,如R.Grosse、M.M.Frank和UNCTAD等同时使用假设检验和回归分析,C.J.Hardlock等不仅利用假设检验和回归分析,而且在回归分析中还同时借助线性模型和非线性的Logit模型,J.W.Salacuse和N.P.Sullivan横截面数据分析和综列数据分析两者并举,P.S.McCarthy和S.Sridharan等人将ARIMA过程引入回归模型之中,分别用移动平均(MA)过程和自回归移动平均(ARMA)过程表示回归残差,S.Sridharan等人更是回归分析、干预分析和结构时间序列分析三者兼用(参见张晓斌:《法律实施效果的定量评价方法》,《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运用计量方法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界已经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当前,囿于我国法学界知识结构的集体单一,法学学者缺乏严格的自然科学训练,基本没有掌握数学研究工具,导致深入的、专业性较强的法学实证研究无法展开,既有的实证研究成果深度不够、观察比较简单,让法学学者觉得不是法学研究,而经济学学者和社会学学者觉得肤浅。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民法学的实证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还不够成熟就加以全盘否认,应该看到民法实证研究特别是计量研究对中国民法学研究的深远意义。每一次方法上的转变都会对社会科学的发展带来深刻影响,计量方法也将给我国传统民法学带来新的冲击。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吸引外资和对外贸易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引进外商直接投资活动的开展,种种新的经济现象不断出现,国际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这两项不可分割的经济活动也日益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尤其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国际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外商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研究》不仅为决策者提供了可靠合理和操作性强的对策建议,同时富有科学性、学术性、时代性,为该领域的学术研究开拓新的空间,提供新的素材。它的系统研究有以下特点:
第一,视角独特,立论新颖。
“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饮”。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会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任何一本书都不可能尽述。该书选取并紧紧围绕“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外贸竞争力的影响”这一主线,从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作了深入探究。在理论层面上,作者深入研究了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外贸竞争力提升、外贸方式转变及其出口增长的作用机理;在实证层面上,分析验证了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内资企业出口扩张、我国外贸竞争力和外贸方式优化之间的关联度。
第二,逻辑清晰,表述系统。
首先,作者对国内外的研究文献进行了梳理,在指出以往研究不足的基础上明确该书的研究计划。其次,对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和我国对外贸易的特征进行了归纳,为后续研究作了铺垫。接着作者重点研究了:(1)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内资企业的出口溢出效应。构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影响我国内资企业出口倾向的计量模型,并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协整检验得出了基本结论,为长短期对策提供理论依据;(2)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外贸竞争力的影响。包括我国外贸竞争力的现状分析、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外贸竞争力影响的理论分析,以及影响机制的实证检验;(3)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外贸方式的影响。通过计量研究,得出外商直接投资与加工贸易存在双向因果关系,并就外商直接投资对不同类型产业内贸易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得出比较结论。最后,提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发展我国对外贸易的政策建议,并指出今后有待研究的问题。
第三,方法多样,科学严谨。
从宏观角度上,该书采用了多角度的分析方法以及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从具体方法上来讲,该书最令人瞩目的是大量采用现代计量经济学方法和工具进行实证研究,如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法、协整检验、面板数据模型等。空洞的理论往往不易让人接受,得不到良好的效果,而计量方法的使用能显著增强观点的说服力,增强了科学性和实证性。
可见,我国学者所说的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其一,都是强调对法律现象作经验的研究,在方法上更多地借鉴使用了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上的个案观察、实地与问卷调查、实验等技术方法。正因为其对象和方法上的特性,其所作的研究往往针对个别现象或问题,而非针对整个法体系。其二,都强调此种研究方法与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不同,是改造法学传统研究模式的一种方式;而作为被改造对象的传统法学研究方法,除了法哲学、法理学等抽象思辨性方法外,主要是指“规范学”或“法律解释学和规范法学”,也即通常所说之法教义学。于此,产生一意义重大之问题:上述实证研究方法与法教义学在民法研究中各自的定位与关系如何?
从研究对象上看,法教义学是一种针对现行法的理论。此处所谓现行法,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主要是制定法,但实际上也可能包括甚至更为侧重法官法。
法教义学之任务主要在于揭示现行法规范整体之内容与关联,包括:(1)阐释对于现行法至关重要的基本价值、基本原理、基本规则与问题解决方案,既包括制定法所规定的、可以通过解释而获得的原则或规则等,也包括公认的、司法与法学必须为制定法规则所添补的原则或规则等。对此,法教义学主要是以个案检验的方式,依据不同的个案以及个案所提供的经验来调整概念、建构规则。(2)由于法秩序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逐渐增长,逐渐复杂混乱、不无抵牾矛盾之处,因此必须以理性的说服力并诉诸于公认的基本价值(价值信念)来解释、协调现行法,力图使法秩序成为一个无矛盾的统一体。以此而言,法教义学是法秩序的内在体系在学术上的体现。法秩序之体系对于概念之解释和具体规则之建构又具有指引性的意义。因此法教义学之核心任务,是由法学与司法对现行法作体系化的阐述、加工与续造,在具体的、现实存在的法规范之关联中去发现其体系,以把握相应领域法律规则之整体,最终以此种方式洞察法秩序之结构,对法作“概念―体系”上的贯穿。因此,法教义学的思维方法被等同于体系方法,体系方法在法教义学中占有核心地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成文法系精巧复杂的法典结构必然要求各法条、对各问题的解决方案之间不会发生逻辑和价值上的矛盾,否则会有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与困难。
就其与法解释之关系而言,法教义学是法解释的任务,也是法解释的产物。就其与法政策之关系而言,法政策是一种需要通过国家制定、贯彻规范来实现的政治决断,任何法律规范都属于以规范形式固化下来的法政策。一方面,法教义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此种固化后的法政策,因此至少间接地构成了法政策的产物;另一方面,法教义学又必然受到法政策所包含的价值的影响,也要对法政策上目标的实现负责,因此构成了社会秩序与国家秩序的内在法律骨架,将此种秩序或法政策保存于其中。
此外,对于法律实务,教义学具有如下功能:(1)整理与体系化之功能。(2)稳定功能:一旦被认可为“有效”,则可保证就同样案件作同样之裁判。(3)减负功能:教义学提供公认的解决模式,若无教义学之存在,则每次都必须考虑一切可能的解决模式。(4)禁止否定功能:不能无理由地、未经理性论证地否定。若要在实务中作出不同于教义学之裁判,则必须给出“更优之论证”。(5)法律适用上之拘束与革新功能:一方面限制了法律家处理法律文本之自由,对于法律适用与法之续造具有拘束效力;另一方面也通过法解释和续造使法秩序具有弹性。(6)批判与续造功能:重新检验旧的解决模式,提出新的方案。
正因为法教义学之体系性,使其具有体系限定性,即仅关注体系内部之论证、体系内部之自我批判,对体系外之因素或考量仅具有有限开放性。易言之,任何超出现行法规范本身的价值、伦理、效率、实施效果等考量,均为体系外之因素或考量,上述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即为其适例。而此种体系外考量只能通过两种限定的渠道方能进入法体系:(1)通过影响法政策进而影响立法,但对此尤须注重体系之融合、协调。比如在借鉴外来的法律制度(如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制度等)时,不能径直决定采用,而是只能以之为立法变动之诱因,只有在经检验确保其不会导致体系上之割裂或漏洞后,才能成为实证法所采纳的制度。(2)以民法中的一般条款(比如诚实信用、公共秩序等)为媒介,转化为体系内之考量,进而影响司法。
另一方面,上述法律实证研究方法作为体系外之考量,却能在体系外检验体系之效果,起到发现问题、指出方向、明确价值的作用,从而能够间接地影响法教义学及其所建构之法体系。此种作用在体系因成熟、固化而日益纯粹技术化、僵化之国家或时代尤为重要,耶林、海克之利益法学即为其显例。
但在体系不成熟、尚未趋于精致细密的法制落后国家,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却因其针对个别问题的、点对点的零碎研究方式,无法担负起法律体系建构与融合的任务,相反,其只能为法教义学提供体系建构、融合之素材,进而由法教义学来完成体系化之重任。在此阶段,作为使民法学科学化、精密化、走向成熟的主要方法,法教义学往往受到特别之重视。
犯罪学 方法论 实证研究 思辩方法 田野调查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所谓方法论就是指解决本学科问题的基本立场、基本路线及方式、方法。在社会科学中,方法论尤为重要。“只有当一种理论懂得了个性和理性是社会的产物,才能使他们的问题得到解释,使他们的生存得到理解”。①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方法即方法论,学科的性质决定了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即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同时方法论也是为本学科的目的服务的,例如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所以法学方法可以归结为三种:1)价值评判方法2)逻辑分析方法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犯罪学通常认为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及犯罪预防的科学”。所以犯罪学也有它的研究方法。以下简要论述:
一 犯罪学的基本问题
无法否认,我们的社会正面临着又一个新的犯罪高峰期,这也是社会转型期的阵痛表现之一。所以犯罪学的研究也尤为重要。犯罪学作为一个学科,尽管与其他学科有着相互交叉,但它也有本学科的方法论。“犯罪学的研究方法或方法论,是指借以揭示所研究的犯罪现象的规律、形式及内容的各种方法方式的总和。”②每门学科的方法论都与学科内容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犯罪学方法论是内在地包括与犯罪学理论体系之中的,而不是游离的,超然于犯罪学理论体系之外的。下面简要介绍一下犯罪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1、研究目的:
基于犯罪活动③的增加,人们首先用实证方法对犯罪活动加以研究,犯罪学研究的基本目的是预防和控制犯罪。我国多数学者认为,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犯罪产生、发展变化及其消亡的客观规律,进而寻求减少预防及至消灭犯罪的道路。④
2、思维进路:也可叫研究路径,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一种思维方法。
通常认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其中犯罪现象是指一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和犯罪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结。犯罪现象是犯罪原因的结果,是一种表浅、直观的经验事实。而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近代犯罪学兴起始于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狭义上的犯罪学即犯罪原因学,即使广义上的犯罪学也以犯罪原因理论为核心部分。同时,罪因理论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关系上。二者的关系常常被比喻为病因与治病的关系。⑤因此,犯罪学的思维进路为:
犯罪现象
犯罪原因
犯罪控制
犯罪预防
1) 犯罪现象 人类的认识活动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最先,人们以一种一般社会人的判断发觉社会中有一种危害行为,这种危害行为危害到社会中的大多数,而且有越来越多的趋势,此时人们是从感性认识出发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理性的分析。
2) 犯罪原因 在人们对犯罪活动的理性分析之后,人们发现了许多犯罪的共同点即共同的社会原因,犯罪原因的研究具有三个特点:客观性、开放性和综合性。
3) 犯罪控制 在理性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方法消除社会中的致罪因素减少犯罪活动的出现。犯罪控制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社会控制方法,“社会控制的目的是使越轨行为者、群体或制度回到规定的轨道上来,使社会系统恢复均衡。”①
4) 犯罪预防 犯罪预防是研究犯罪原因的出发点和归宿。犯罪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指导下的预防犯罪的组织体系和措施体系及其具体实施等。因此探寻预防犯罪的最佳途径是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和任务所在。
按照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社会发展过程中总会伴有一定的犯罪活动,即犯罪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犯罪活动是不能消灭的。从以上进路达到犯罪学研究的最终目的:达到社会中犯罪活动的最小化。
3、基本立场:
犯罪学对大量存在的犯罪现象,(包括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社会越轨行为)的理性分析抽象出关于犯罪人、犯罪原因及其他致罪因素,采取一种甚至几种方法,使社会中的犯罪诱因得以减少,以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发生。
二 犯罪学方法论
1.方法论的内容:
我国学者普遍认为科学是理性的最高体现,运用理性的方法研究即是科学。这是最广泛的科学观。依此,与迷信和宗教相对立的东西都是科学。其标准在于理性的有无。它同时向四种研究方法开放,即经验方法(观察实验),形式化方法(根据逻辑规则进行形式演算的方法),思辩方法(跳出经验世界的,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都是运用这种方法),规范性方法(进行价值评价)。所谓经验的方法,实证的研究其基本的形式包括观察法、实验法、统计分析法、数学模型法、问卷调查法等,其中最基础的方法是:观察法和实验法。思辩方法是一种传统的研究方法,即对现实的客观现象的一种理性分析。
“尽管犯罪学的研究方法非常多元化,但是事实上犯罪社会学继犯罪生物学和犯罪心理学之后成了当代犯罪学的主流。”②“菲利在抨击古典学派的抽象分析方法的同时,大力倡导以观察与经验为基础的实证分析方法,明确地将其理论命名为实证派犯罪学。”我国犯罪学老前辈严景耀先生提出了自己独特的看法。他坚持把对犯罪问题的研究置于相应的文化背景之中,认为社会变迁造成文化冲突和文化失调,而文化失调中最主要的则是法律文化的失调。因此严先生明确指出:“犯罪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而且因文化的变化而发生异变。”③在我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八届年会上,有学者认为,实证研究在西方犯罪学以及整个社会科学界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研究方式,针对中国犯罪学研究在实证方法方面严重匮乏和先天不足的现状,亟需吸收他人之长,充分重视和加强实证研究。也有学者认为,实践中,针对同一个现象的不同的实证研究,往往会得出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研究结果,因此实证研究的开展要以实证研究方法自身的完善和科学化为前提。有的学者以我国现有的基础理论和阐释工具还不能让我们放心大胆直接地去进行实证研究为理由,认为在目前的犯罪学研究中应慎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另一方面,思辩的方法是解决基础理论的方法之一,定性研究毕竟是定量研究的理论和逻辑前提。而我国的学者长期以来惯于思辩式的理论研究,缺少对实证研究的认识,因此,我国犯罪学研究者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长处,积极运用思辩研究。④本人认为应强调实证研究与思辩的结合。我国犯罪学研究首先应当根据犯罪状况进行实证研究,然后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思辩,再用其理论指导实证研究,使实证研究更准确、更科学。犯罪学研究的思辩方法与实证方法的结合,也是中国犯罪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表现形式之一。依据这一套研究方法,中国犯罪学对当代中国的犯罪具体情况和具体的犯罪类型,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并依据对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的深入和系统的研究提出了符合实际的犯罪对策,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的犯罪学理论和实践。
2.方法论的结构:
1)横向结构:
第一,与刑法方法论比较。
“刑法学以犯罪与刑罚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正确定罪和准确适用刑罚。”①它有一些具体的研究方法:注释研究法(也称分析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社会学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②基于两门学科的研究目的和研究内容的不同,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也有所不同。
第二,与刑事侦查学方法论比较。
“刑事侦查学史研究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法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的学问。”③犯罪学的研究与侦查学不同,就个案来讲,侦查学注重对案件的侦破方法,以及如何取证。而犯罪学注重对犯罪原因、致罪因素以及犯罪人和被害人的生理心理调查。
第三,与其他学科方法论比较。
犯罪学与其它边缘学科研究方法也有不同,本文只列举几例。如精神病学、法医学、多属于医学科类,它们主要以临床研究方法。由于犯罪学的研究是从犯罪人的研究开始的,所以犯罪学方法论也有其相似之处。但是临床检查法仅为犯罪学研究的具体方法之一。④
2)纵向结构:
第一,从研究对象划分,犯罪学从宏观角度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四个基本问题。思维进路已经具体阐述,在此不赘述。
第二,从犯罪学发展轨迹来看,“《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将犯罪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前科学时期、半科学时期和科学时期,也就是古典阶段、实证阶段和现代阶段。”⑤在古典到实证阶段的研究的过渡中,犯罪学家菲利的贡献最大。“菲利在抨击古典学派的抽象分析方法的同时,大力倡导以观察与经验为基础的实证分析方法,明确地将其理论命名为实证派犯罪学。”⑥ 至于涉及到了犯罪人类学派、犯罪社会学派、犯罪心理学派等不同派别的观点,学者们综合运用多种学科的知识,对犯罪原因、犯罪对象、犯罪对策等进行了系统地论述。
三 犯罪学方法论的重新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