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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欠款的法律法规8篇

时间:2024-03-13 16:15:1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关于信用卡欠款的法律法规,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于信用卡欠款的法律法规

篇1

一、个人信用制度的定义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工资贷”“福利贷”(往往无法收回),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

同时,笔者通过总结实际工作经验,认为人行征信系统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数据更新较慢:一般客户信用卡和贷款信息往往3-4个月才更新一次,这给需要申请新贷款的人带来许多不便。二是对于逾期记录的保存时间问题——对于人行征信系统中的贷款逾期记录到底保存多长至今没有明确说法,使那些有过非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有违约记录的人再申请贷款很困难。三是对于违约金额计算过于苛刻:建议征信部门把小额欠款的客户不纳入逾期贷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篇2

一、个人信用制度的定义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工资贷”“福利贷”(往往无法收回),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

同时,笔者通过总结实际工作经验,认为人行征信系统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数据更新较慢:一般客户信用卡和贷款信息往往3-4个月才更新一次,这给需要申请新贷款的人带来许多不便。二是对于逾期记录的保存时间问题——对于人行征信系统中的贷款逾期记录到底保存多长至今没有明确说法,使那些有过非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有违约记录的人再申请贷款很困难。三是对于违约金额计算过于苛刻:建议征信部门把小额欠款的客户不纳入逾期贷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篇3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工资贷”“福利贷”(往往无法收回),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

同时,笔者通过总结实际工作经验,认为人行征信系统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数据更新较慢:一般客户信用卡和贷款信息往往3-4个月才更新一次,这给需要申请新贷款的人带来许多不便。二是对于逾期记录的保存时间问题——对于人行征信系统中的贷款逾期记录到底保存多长至今没有明确说法,使那些有过非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有违约记录的人再申请贷款很困难。三是对于违约金额计算过于苛刻:建议征信部门把小额欠款的客户不纳入逾期贷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4.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提高个人守信意识

个人信用制度的运行中,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是极为重要的一环。严厉的惩罚机制,将加大人们的失信成本,真正使守信者得到保护。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惩罚机制建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2)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3)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时间长短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4)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5)对诬告、诽谤者诉诸法律。

篇4

关键词:银行卡;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3-0039-02

一、各国防范信用卡风险的主要做法

(一)制定完备的法律规定

美国的信用卡法律包括《贷款实情法》、《公正信用记账法》、《消费信用保护法》、《信贷机会均等法》、《公正资信报告法令》、《公正索回债款行为法》等,并对消费信贷产品、信贷额度、利率、担保、抵押、保险、还款条款、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日本涉及信用卡消费的法律主要有《关于出资、存款及利率管制的法律》、《关于贷款业管制的法律》以及《分期付款贩卖法》等。英国颁布的《消费者信贷法》详细规定了借贷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要求在信用卡报告里注明贷款成本以及额外收费明细,对规范银行卡发展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二)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

德国银行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会发给客户一份详细材料,并配有私人顾问一对一地为客户解疑释惑,让客户在信用卡安全、风险等方面享有充分知情权。加拿大要求信用卡公司必须得到持卡人“明确同意”。才能提高其信用额度,如果在下月账单前利息要提高,或低利率即将到期,信用卡公司必须在本月账单中明确通知持卡人。

(三)设立专业的信用审核机构

德国所有的发卡机构在签发信用卡时,都会请“信贷信用保护协会”(Schufa)对申请者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如果申请者拒绝接受调查,将不能得到信用卡。Schufa的调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保险情况、过往贷款情况、是否有违法记录、破产记录等等。英国有三家信用信息审核机构,如果某客户以前曾进行借贷欺骗,就会被列入“黑名单”,并在证明机构的内部网络上公布,限制其继续办理信贷业务。

(四)执行严格的大额消费审核

法国法律规定,各大银行应根据客户支付金额的多少,实行“多级审核”制度,持卡人在购买小额物品时无须接受审核,如果购买的物品超过50欧元,银行必须对其信用卡和身份证进行审核,如果购物金额超过500欧元。银行需进行两次以上的审核。德国规定,消费者使用信用卡消费超过一定数额时,商家有权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或护照等证件,对于数额特别大的交易。允许销售商通过Schufa调阅持卡者的详细信息,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五)设置严密的消费保障

英国从2004年开始实行消费者签字和信用卡加密码的双重保险制度,顾客在消费付款时必须输入密码,同时签字核对笔迹。巴西除要求用户签字、输入密码以外,在涉及金额较大的消费时,商家会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信用卡被盗用的风险。

(六)运用先进的技防措施

法国的银行大多与两大信息网络相连――“法兰西银行信息网”和“银行卡联盟信息网”。通过数据联网,银行可以随时审核以信用卡支付的资金流通。德国推出信用卡欺诈警报系统,通过这一系统。警方将丢失或被盗的银行卡信息及时通知银行卡网络操作机构和零售商,进而迅速确认持卡者身份并扣留被盗卡。

(七)实行严厉的处罚措施

法国规定,持卡人若涉嫌金融欺诈或非法透支,银行可临时冻结其账户,如持卡人一星期内未做出合理解释或弥补过错,则可以认定他已失去信誉,该持卡人的信用卡将被没收。并在此后一年内被禁止申请任何信用卡。在新加坡,如果持卡人未按时付清信用卡欠款,将会受到严惩,银行或金融机构通常以24%的年利率计息。

二、防范信用卡风险的经验总结

一是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严格缜密的操作规程,是银行卡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前提。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规范信用卡消费的政策不断推陈出新,即使在信用卡法律最多的美国,也很注重法规的不断完善,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通过《信用卡消费者权利法案》,禁止信用卡公司不合理地提高利率、任意加收手续费和罚款等行为,禁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二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加强技术防范,是防范信用卡风险的基本手段。这不仅是对持卡人的保护,也是对违约风险的有效规避,客观上有利于银行的工作开展。

三是强化市场监管、实行必要惩戒。是信用卡业务稳定健康发展的保证。目前,各国监管政策的演变趋势均体现为对市场准入等管制的放松和对风险监管的加强,在利率定价、标准规则、外包活动、信息保护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监管。

三、对我国的启示与政策建议

(一)健全银行卡相关法规及各类协议

在法律法规层面,一是制定较高位阶的银行卡法律、法规,对涉及银行卡的银行、个人、网络服务商的行为进行规范,为遏制银行卡犯罪提供法律支持:二是制定统一的信用卡业务操作规范,颁布信用卡合同范本,规范当事人对信用卡合同的有效履行,为居于弱势地位的银行卡用户提供充分保护。

在协议层面,一是完善银行与用户之间的协议,针对不同的业务品种拟订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规范文本,尽可能详尽地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担;二是完善银行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协议,明确网络服务故障的责任承担、损失赔付问题:三是完善银行与硬件、软件供应商之间的协议,对因硬件、软件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赔偿。

(二)完善银行卡监管体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加强各类主体的监管。一是明确人民银行作为银行卡业务的监管机构,利用其在建设和管理支付体系方面的信息、技术优势,加强对银行卡行业的检查和监管,同时明确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的配合义务,提高监管实效;二是加强对中国银联、通联等银行卡服务机构的监管:三是银行机构要建立责任明晰的风险控制体系,实施精细化核算管理。

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尽快将参与信用卡套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持卡人、商户的行为记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当中。建立个人信息共享机制,将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公安、税务、社会保障、电信等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由相互屏蔽转为相互共享状态。

健全风险管理机制。一方面,推行规范化的银行卡设备管理,各银行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执行统一的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另一方面,探索与保险公司签订《信用卡保险合同》,使信用卡的风险损失从发卡机构转移出去,还可动员持卡人参加信用卡保险,降低信用风险。

(三)整合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案件信息沟通机制

作为目前国内专门从事人民币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的清算组织,中国银联拥有“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商户风险监控系统”两大系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与银联的协作。建立对信用卡违法犯罪的立体监测网络。及时共享不良持卡人或黑名单商户等信息,为减少损失和打击犯罪提供基础支持。

(四)提高持卡人的风险意识和技术保护

个人账户全方位保护。一是银行在向客户发卡的同时,应发放“安全用卡须知”,明确告知与客户联络和交易信息传递的方式,避免他人利用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诈骗。二是银行要积极向客户推介银行卡消费短信对账服务。确保客户能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迅速通知商业银行冻结账户,最大限度地减少客户损失。

篇5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丙方购买自住的商品房,按照《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实施细则》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向丙方购买________区(县)_______街道(镇)_______路(村)___弄______号________室商品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_____年另________月,即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中长期贷款采用分期确定利率的规定,对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每年十一月底的利率水平,在当年十二月份公布下一年度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利率水平,利率的执行期限从下一年度一月一日到该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借款合同签订时,以当日银行公布执行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确定第一期贷款利率,执行期限到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贷款拨付

甲方委托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登记部门认同(乙方确定认同标准)之日起的5个营业日内,将全部贷款连同甲方存入的自筹资金,以甲方购房款名义用转帐方式划至丙方的销售商品房存款户。

第六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结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 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______仟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甲方应在每月__日之前将当月还本息额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续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七条 贷款担保

甲方以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甲,乙双方应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丙方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在该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给甲方并且将《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乙方执管之前,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丙方应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一个月内负责代为清偿。

第八条 保险

甲方必须办理全额抵押房地产的财产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有关保险手续可委托乙方代办。抵押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

保险单须注明乙方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有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若借款合同需要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本合同存续期间,合同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原合同应依照法律法规作相应变更。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取得乙,丙方的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原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必须按本合同按月还款,并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没有按月还款,一方按规定对其逾期本息按日利率万分之计收罚息。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处分抵押物,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想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 ,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公证部门,房地产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副本__份。

甲方:(私章) 乙方:(私章)

(借款人) (贷款银行)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人)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公章)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人)

篇6

关键词: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经验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2-43-03

一、引 言

信用卡作为一种可在一定范围内替代传统现金流通的电子货币,在减少现金货币的使用、为持卡人提供安全便捷结算服务、方便购物消费的同时、也为银行带来了丰厚的佣金、透支利息、年费等多项收入,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集约化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信用卡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信用卡业务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最快的一项金融业务,是商业银行持续发展的新的利润增长点。

在政府的重视和各家商业银行的共同努力下,中国信用卡市场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市场规模迅速壮大,发卡量、消费额、透支额等逐年大幅攀升。逐步走上精细化、专业化发展道路。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用卡用卡环境、普及率仍处于较低水平。

信用卡作为一项产业链和效益链较长、风险环节和风险点较多的业务,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和各类银行卡犯罪的猖獗,使商业银行在经营发展中面临着风险管控难、售后服务难等严峻挑战。给信用卡业务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本文旨在介绍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基本经验,以期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持续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推动实现我国信用卡业务量质并举、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状况

由于发展起步较早。在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银行信用卡已经是一种成熟的金融产品,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持卡消费和信用消费的普及率非常高,用信用卡支付已经成为居民小额消费活动的主要形式。

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卡市场较为成熟。产业规模庞大。据统计,美国信用卡的普及率已接近100%,日本信用卡普及率达96%,韩国为78%。2008年,美国3.055亿总人口中信用卡持卡人1.76亿,信用卡发卡量14.4亿张。信用卡交易笔数239亿笔。交易额2.15万亿美元。加拿大人口仅3351万人,但其2008年信用卡累计发卡量高达7700万张,交易笔数27.06亿笔。消费额3168亿美元。信用卡业务已成为很多国外商业银行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以信用卡业务较发达的美国花旗银行为例,2004年其信用卡业务净利润100亿美元。占其总利润的1/3。美国运通公司的运通信用卡业务的利润占其公司全部利润的70%。

中国2008年总人口13.22亿,信用卡发卡量仅1.42亿张。信用卡交易量为14.92亿笔,交易金额为2.05万亿人民币。我国商业银行利润主要来自于传统信贷带来的利差收入,以全国发卡量最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为例。该行2009年信用卡业务收入78亿元人民币,仅占该行当年营业总收入的4.7%。由此可见,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用卡市场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三、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基本经验

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取得了良好的业绩,主要得益于其独立的专业化运作模式、完备的法律保障和良好的用卡环境。

(一)独立的专业化运作模式

在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部门通常作为集团总部垂直管理的独立部门,实行专业化运作并不断调整完善。如汇丰银行组织架构主要是按地域划分为不同区域的汇丰控股公司。信用卡业务由各控股公司运营。实行统一技术支持、独立区域管理的模式。即由一个统一平台管理其全球信用卡业务,能够为持卡人提供标准化服务,确保客户群的增长。同时降低技术开发成本。信用卡业务由不同区域的各独立团队分别管理,有利于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二)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卡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美国的信用管理行业已有160多年的历史,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也都于20世纪30-40年代建立起信用制度雏形,并不断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这些国家完善的信用体系、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灵活的运作机制。为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美国银卡业的发达与其相应法制的成熟是分不开的。在《统一商事法典》、《统一商业准则》、《银行平等竞争法》、《银行保密法》、《甘圣哲曼储蓄机构法》、《储蓄机构违规和现金控制法》中都涉及到银行卡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规则。针对信用卡业务所特有的消费信贷问题。美国有《统一消费信用法典》、《统一消费者信用准则》、《消费信用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在这些法律框架下,涉及信用卡业务的具体操作规则,美国还颁布了专门的《信用卡发行法》、《电子资金划转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公平信用结账法》、《正当收债行为法》等一整套的法律体系。此外,在《公平信用报告法》、《诚实信贷法》、《信贷机会公平法》中,均有针对信用卡业务的相关法律规范。美国涉及银行卡发行、信用监管、操作准则的法律法规大大小小多达十几个,这为银行卡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给美国信用卡产业带来了严重冲击和影响。美国政府为此重新审视银行卡业监管政策。出台了新的信用卡法案。2009年5月,奥巴马总统签署了《信用卡履责、责任和公开法》,旨在通过禁止信用卡滥用行为。通过对信息披露、贷款利率、还款日、手续费等关键信用卡要素的限制。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该法案的颁布将影响美国信用卡市场结构和行业盈利模式,标志着美国进入“信用卡新纪元”。

加拿大也十分重视银行卡产业监管,政府部门制定与支付清算有关法律文件时,往往把银行卡产业监管纳入其中,各省以及联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对银行卡产业的发展也有重大影响。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卡用卡环境

1.居民普遍具有提前消费理念。在欧美发达国家,由于文化背景和生活习俗等原因,居民储蓄意愿不像中国老百姓那样强烈,低储蓄、高消费,奉行享受生活,提前消费、超前消费观念盛行。为信用卡走向全民普及奠定了良好客户基础。发达国家居民超前消费观念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以美国为例,首先。美国信贷高度发达,已深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美国人消费和投资大都依靠借贷消费来实现。在美国,从小商品到房屋、汽车等各层次消费品均可通过分期付款、借贷来实现。其次。美国人享有完全免费的12年义务教育和收费灵活的高等教育,家庭无需为子女的基础教育大量储蓄。另外。美国人有丰富的投资渠道。股市债市十分发达。造成居民不少收入流向股市和债市。再次,美国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美国人无须

为生病、衰老、退休等担忧而储蓄。目前,美国每年有6000多万个家庭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美国人的日常开支中80%以上用信用卡支付。现金只占很小的比例。

2.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一套科学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信用卡规范健康发展的前提。谣方发达国家信用卡市场繁荣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有着严格的法律体系保障的个人信用制度。在美国,个人信用制度有着严格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美国的信用管理相关的基本法律框架共包括10余部法律,这些法律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社会征信活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和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美国有关法律还明确规定,消费者使用信用卡购买某种商品或劳务后,如所购商品质量有问题或对劳务质量不满意。与商家交涉未获满意解决时。消费者可与信用卡公司联系。拒付已用信用卡结账的欠款,避免劣质商品和劳务的坑害;信用卡丢失或被盗。信用卡持有人立即向发卡公司挂失后,信用卡被人盗用欠下的所有债务,原持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美国,信用卡持卡人实际上是以自己的个人信用作担保,信用好信用额度就高。相反,信用额度就少。一旦信用破产就需要用至少7年的时间来重建个人信用。在这期间不会获得任何信用卡。不能投资做任何生意,不可以贷款购车买房。在美国,没有信用记录就得不到信用卡,没有信用卡就会遇到诸多不便。租房、租车、网上购物、预订旅馆或机票等都会碰壁。美国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规范、促进个人信用、消费信贷以及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3.信用卡用卡基础设施优良。在欧美发达国家。ATM机、POS机等用卡硬件设施分布广,特约商户普及率接近100%,’大到五星级宾馆、ShoooingMall、小到大排挡、跳蚤市场、出租车,不论行业和规模,都可以用卡。发达国家每百万人口ATM机一般都在500台以上。2007年底。美国、法国、德国每台ATM对应的银行卡数量分别为6220张、1906张、1741张。每台POS机对应的银行卡数量分别为502张、80张、210张。优良的受理环境极大地方便了持卡人用卡,激发了居民持卡用卡积极性。

在我国,ATM机、POS机等用卡硬件设施主要局限于发达地区大中型商场、酒店等,特约商户仅100余万户,普及率仅在5%左右。2008年底,我国每百万人口仅有100余台ATM机,每台ATM机和POS机对应的银行卡数量分别为1.07万张、976张。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确有不小的差距。

四、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一)实行专业化经营管理模式

信用卡业务与传统的银行零售业务相比,在业务经营、成本结构、收益来源、投资回报率、预算管理制度和经营策略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别决定了信用卡业务必须实行收支独立核算、业务独立经营、机构专业管理的运营模式。因此有必要成立专业管理、独立核算的信用卡业务中心进行专业化经营管理。国际上发达国家信用卡业务发展经验充分证明了信用卡实行专业化经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美国等发达国家,除了商业银行以外,经营信用卡业务的机构还包括高度专业化的信用卡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业的企业机构。其中,专业信用卡公司是最重要的经营机构类型,也是独立核算、专业运营的典型形态。在美国市场上,排名前10位的信用卡经营机构中,专业信用卡公司占据了7位;而在韩国。排名前两名的独立信用卡发卡公司,其发卡量在整个市场中的占比分别达到了25%和19.8%。我国目前尚没有典型的专业信用卡公司,随着各家商业银行改革创新步伐的加快,信用卡专业化经营管理趋势日趋明显。

(二)完善个人征信系统

个人征信系统是现代社会信用消费的保障和基础,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众多发达金融市场国家的成功表明。一套科学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的前提。我国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于2006年初建成并实现全国联网使用,但目前系统内信息仅局限于信贷及信用卡征信等方面,对综合评估个人信用具有较大局限性,使得发卡机构对个人的风险评估难度加大,办卡的风险成本增加。目前我国个人征信数据分散掌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险、电信等多个机构手中,彼此间不能共享,不同的行业和部门之间还没有有效的信息共享渠道,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因此,为了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必须打破行业、部门之间的限制,建立真正的跨行业、跨部门。内容涵盖个人基本情况、学历、职业、收入、纳税、家庭与财产状况、各类缴费和还贷信用记录等全部资信状况的个人征信系统。提高数据的有效性,推动完备高效的征信体系建设。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多途径加大信用重要性的宣传,唤醒公民的信用意识,加强全社会个人信用文化建设。

(三)加快受理渠道建设

目前,我国ATM机、POS机等自助设备投入及特约商户数逐年大幅增长,但相关投入及市场开发主要集中于大中城市。小城市、小城镇投入缓慢。加上银行宣传、引导不力等因素。现有设备使用率较低。未能发挥相关优势,特约商户拓展也较困难,且超过10%的现有特约商户因操作不熟练、嫌麻烦或不愿支付佣金而不愿受理甚至根本不受理业务。造成资源浪费。针对这些情况。各发卡机构应加强ATM机、POS机等自助设备投入。扩大市场布局。同时,加大宣传、营销力度,使更多客户会使用、愿意使用信用卡消费,通过培训。使更多的商户能主动受理信用卡。在巩固已有的特约商户的前提下,积极拓展铁路、航空、医疗卫生、保险和社会公益事业如公路养路费、邮电费、水电费、煤气费、养老金等收费领域。形成一个数量多、质量高、行业齐全、布局合理的特约商户网络。不断改善用卡环境。

(四)加强法律体系建设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关于个人信用管理的法制建设几乎还是一片空白,政策体系也没有真正形成。《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只是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其具体的规定则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l并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7月,中国银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信用卡法制建设向前迈出了新的步伐。由于有关信用卡法律体系的不完整。新的银行卡条例还没有出台,导致持卡人或发卡机构利益可能因无法律依据而受到损害,严重制约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因此。政府必须与时俱进。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和体系建设。健全涉及信用卡业务的法律法规。创造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银行卡业务向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方向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志宏,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M],北京:金融出版社,2007

[2]虞月君,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胡薇、刘磊,2009年国内银行卡市场发展回顾与2010年展望[J],银行卡研究资讯,2010,(01)

[4]刘学玲,美国银行卡市场2008年概况及未来五年预测[J],银行卡研究资讯,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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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信贷业务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守信意识

近几年,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其中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个贷业务在刺激需求、稳定经济等方面逐渐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一名信贷工作者,每当想起不良贷款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都十分痛心,深究其中的种种原因,诚然有银行产品设计不合理、抵押屋贬值等原因,但这都不是主要因素——个人信用制度体系不完善、公民守信意识薄弱才是根本原因,笔者就此谈一下如何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一、个人信用制度的定义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工资贷”“福利贷”(往往无法收回),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

同时,笔者通过总结实际工作经验,认为人行征信系统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数据更新较慢:一般客户信用卡和贷款信息往往3-4个月才更新一次,这给需要申请新贷款的人带来许多不便。二是对于逾期记录的保存时间问题——对于人行征信系统中的贷款逾期记录到底保存多长至今没有明确说法,使那些有过非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有违约记录的人再申请贷款很困难。三是对于违约金额计算过于苛刻:建议征信部门把小额欠款的客户不纳入逾期贷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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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信贷业务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守信意识

近几年,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其中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个贷业务在刺激需求、稳定经济等方面逐渐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一名信贷工作者,每当想起不良贷款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都十分痛心,深究其中的种种原因,诚然有银行产品设计不合理、抵押屋贬值等原因,但这都不是主要因素——个人信用制度体系不完善、公民守信意识薄弱才是根本原因,笔者就此谈一下如何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一、个人信用制度的定义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工资贷”“福利贷”(往往无法收回),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

同时,笔者通过总结实际工作经验,认为人行征信系统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数据更新较慢:一般客户信用卡和贷款信息往往3-4个月才更新一次,这给需要申请新贷款的人带来许多不便。二是对于逾期记录的保存时间问题——对于人行征信系统中的贷款逾期记录到底保存多长至今没有明确说法,使那些有过非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有违约记录的人再申请贷款很困难。三是对于违约金额计算过于苛刻:建议征信部门把小额欠款的客户不纳入逾期贷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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