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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营销;医药食品安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2-114-01
一、我国医药食品网络营销安全的现状
(一)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
目前突出问题主要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三无产品,这些食品没有标注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甚至没有标签,也无从了解其成分、配料等其他信息。而在医药领域,这些产品的销售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种巨大的威胁。
(二)重大医药食品安全事故屡有发生
近年来,针对食品安全的案例层出不穷,2005年苏丹红事件席卷全国,2006年瘦肉精中毒事件,2007年乐事薯片等23种进口食品抽查不合格等等,这类事故在唤醒消费者的同时,也给经营者以警醒,医药食品安全是永恒不变的主题,我们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跨越,否则,中伤的不只是消费者,市场经济的秩序也会陷入混沌。
(三)网络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屡见不鲜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来看,2005年,涉及互联网的投诉达7189起,与上一年相比,增长幅度达到96.3%,增幅居各类投诉的首位。事实上,网络销售坑骗消费者事件的实际发生数要远远高于这一数量,因涉及金额不多或不法商家无迹可寻等各种因素,多数消费者放弃投诉的权利。这必然导致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失去信任与信心。
(四)网络交易支付陷阱屡屡出现
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网上支付信息被厂商或银行收集后无意或有意泄露给第三者,甚至冒用;不法分子盗窃或非法破解帐号密码导致电子货币被盗、丢失;消费者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造成损失;信用卡欺诈;支付系统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击等。
二、原因分析
(一)网络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
调研显示,淘宝网上实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者比例不到四成。监管部门对经营者的准入程序相对简单,一般是比照有形市场,而没有根据自身特点定制适合网络环境的市场准入机制,这就不法网络经营者留下了空隙,同时网络环境的清洁有素也得不到保障。
(二)医药食品上市后,后期评价制度缺失
任何产品,任何服务,在被利益熏陶后总会有不同程度的“变质”,这种现象在自由快速的网络市场尤为严重,所以,必须建立健全后期评价制度,特别是对于医药食品这种安全要求更高的产品,建立定期评价制度刻不容缓。当然,评价并不局限于程序,必须严格依照相关考核标准,作出客观理性的评价。
(三)网络售后保障体制不完备
网络售后主要保障的是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又称求偿权。实际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利益受损时享有的一种救济权。现实中,消费者发现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因无法得知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或者经营者处于其他地区而无法或不便寻求救济。而且过高的诉讼成本、举证的困难性、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不确定也导致消费者容易放弃救济权。
(四)电子支付等领域仍有隐患
网络交易是一种非即时清结交易,通常由消费者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经营者收到货款后才发货或提供服务,这区别于生活中即时清结的消费交易。我国的网络消费者开始习惯网上付款,基于我国金融服务水平和电子化程度限制,网上支付的安全还难以得到保障。
三、我国医药食品网上交易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和完善立法是实现医药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与医药食品网络营销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考虑到网络营销的跨地域性,地方性法规难以起到很好的监管作用,必须结合《食品安全法》,在国家层面对医药食品的网络营销监管进行立法。
(二)改革监管制度
首先,必须拓宽监管的边界,对网络经营者的地址、网络平台以及身份信息进行现场核查和确认,必要时可随时实地抽查和核实。同时对已经核查的网络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在网络平台上予以公示。其次,对已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和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管,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促使网络经营者主动接受监管。
(三)加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主体责任意识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助监管部门,及时在交易平台提示和预警信息,同时,对发现销售“三无”食品或者违法销售进口食品等情况,应对经营者进行及时纠正和清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与监管机构建立医药食品网络营销安全“黑名单”,将销售不合格、不安全医药食品的商家列入黑名单之中,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对其实行规定时限的市场禁入。
(四)加强信用监管
当前制约网络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是信用体系的缺失,因此,应着重以信用监管为抓手,通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规范其交易规则,完善其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主体资格档案、主体信用档案,完善信用评价、反馈、奖惩体系,逐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最终实现信用分类监管,建立网络经济长效监管机制。
参考文献:
[1]文亮,何善,刘炼春.食品企业的网络营销之路[J].食品与机械, 2011,27(6):272-274.
[2]余天许.网络营销的技术经济评价浅析[J].甘肃农业,2010(7): 33-35.
关键词:网络贸易;电子商务;国贸专业;实践教学
网络贸易就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贸易,它是指在网络平台基础上直接进行在线交易,利用数字化技术将企业、海关、运输、商检和税务等有关部门有机地连接起来,实现从浏览、洽谈、签约、交货到付款等全部或部分业务的自动化处理。广义的网络贸易主要包括因特网贸易和EDI无纸贸易两种类型,狭义的网络贸易仅指因特网贸易,具体包括贸易双方通过互联网浏览贸易信息,寻找满意的商品或者客户,进行贸易洽谈、签订贸易合同、支付货款等一系列贸易活动。本文所研究的网络贸易为因特网贸易。自网络贸易在全球出现以来,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断向深层次扩展,在国际贸易方式、国际贸易运行机制、营销手段、政府宏观管理以及贸易政策等方面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一、 网络贸易发展的背景
在加入WTO后,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增速已经连续12年保持在20%以上。如今,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第二大进口国。虽然我们经历了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国内经济运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国坚持对外贸易着力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进出口仍然平稳发展,贸易结构继续优化,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取得新进展。
现实中,全球金融危机后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中国依靠低附加值的非核心部件加工和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出口之路遇到瓶颈,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网络外贸逆势上扬,不仅成为经济发展的新亮点,而且带动了一大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网络外贸可以绕开诸多国际贸易壁垒,网络外贸在中国外贸重大转型时刻将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将帮助中国外贸走得更好、帮助外贸企业活得更好,以保持中国外贸的优势。网络外贸为中国外贸和制造出口企业寻找一片新的发展空间、一种新的生存方式。因此,网络贸易有望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二、网络贸易在独立学院国贸专业实践教学中的应用目的
网络贸易作为一门国际经济与贸易和电子商务的交叉学科,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既需要他们熟悉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知识,又需要他们掌握国际经济贸易相关理论知识,还需要他们熟识各国的政策法规及对贸易环节的要求与对策等。目前,我国网络贸易研究与应用的专业人才比较匮乏,网络贸易专业还未被列入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的专业目录中,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网络贸易研究与应用人才的培养,为国家培养一批网络贸易技术人员和一批熟知网络贸易应用的企业家和经营管理人员。独立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将网络贸易应用于实践教学势在必行。
网络贸易的一些平台,为大学生创业、就业及第二职业提供诸多的机会。为了更好地完善和改进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开展的第七学期外贸实务综合设计中,学校在传统的外贸实务模拟操作环节之外进行积极的实践教学研究和改革。这样可以引入新兴的网络外贸,为外贸出口开辟一条新路,实现外贸的在线交易实战操作。该项目是经济管理系创业型、就业型人才培养方案改革支撑项目之一,经学校批准立项为2011年重点建设项目,由学校投入经费重点支持。
我们通过网络贸易在第七学期外贸实务综合设计中的应用研究,使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实践教学达到以下目标:重视能力本位教育,突出进出口贸易职场要求,紧跟业界运作方式及发展趋势。能力素质培养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而能力素质包括专业技术能力、工作能力、社会能力和创新能力。网络贸易流程模拟实训使学生能够掌握一种新兴的国际贸易方式,具备国际电子商务活动所必需的专业实际操作能力,培养学生终身学习、适应社会变化的社会能力和工作能力以及拓展业务能力。因此,学校努力研究电子商务平台和国际贸易实践的结合点,网络贸易实训正是实现国际贸易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结合,给学生创建一个真实的交易平台,发挥他们的积极能动性、创造性,通过网络完成整个国际贸易进出口业务成本核算、交易磋商、合同达成等过程。
三、网络贸易在独立学院国贸专业实践教学中的应用模式
在利用外贸电子商务平台掀开中国网络出口新时代思想指导下,独立院校教师要大胆创新网络贸易在国贸专业实践教学中的应用。其具体模式有以下两种。
1.网络贸易实训中组织学生开设国际网店自主创业
在第三方提供的电子商务平台上、由学生分组自行经营网上商店,如同在大型商场中租用场地开设专卖店一样,学生进行网络在线外贸的实战操作,具体方法如下。
步骤一:通过外贸市场调研,学生对重点行业盘点,分析哪些行业最赚钱,哪些商品最好卖。然后,学生通过批发市场等渠道自主寻找货源。
步骤二:由淘宝网、买多网等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让学生学会在国内电子商务平台Aliexpress、Ebay开网店,进行店铺装修,产品定价、产品的英文报盘,以及网络推广。同时,让学生关注客户网站留言、电子邮件,通过网站在线咨询、在线服务、即时通信,培养学生与国际客户的沟通能力,真实体会网上销售、网上接受订单、网上支付、订单确认、订单查询和跟踪过程,熟悉在线外贸交易流程。
步骤三:加强对学生网络外贸实战操作的考核与评估,从网上信誉度、销售金额、销售量、产品好评率、店铺收藏量、页面访问量等多方面考核学生实践环节,进行综合实践成绩的评估。其中,2008级学生成功接到来自挪威的订单,取得销售业绩,有效地检验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但是,我们在实践环节也发现一些问题,国内电子商务平台在国外知名度不高,在网络推广过程中有很大难度,很难在众多网页中被搜索到。
2.网络贸易实训中校企联合,给企业增加出口机会,给学生增加就业机会
首先,企业建立对外网站。第一步是必须明确自己的网站定位。第二步是申请一个好的域名。第三步是寻找优秀的设计公司来建设站点。第四步是寻找一个快速、经济的虚拟主机为网站安个家。第五步是把网站名称登记一些搜索引擎,进行宣传和推广。第六步是定期维护和更新网站内容。
其次,通过企业提供网络推广技术支持,学生分组运用多种网络营销方式来推广企业及其产品。这些网络推广方式包括企业展示网站、电子产品目录、企业动态、登录搜索引擎、登录著名企业名录、登录商贸网站、SEO的英文搜索引擎优化、论坛推广、电子贺卡营销、病毒营销等。搜索引擎注册与排名是最经典最常用的网络营销方法之一,也是我们在实践环节进行企业推广的最主要的方法。尤其是搜索引擎推广,目前是免费的,因此受到很多人的重视,搜索引擎营销方法也成为网络营销方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我们引导学生进行搜索引擎营销具体方式探索,包括网站登录、固定排名、竞价排名、优化排名、网络实名。
四、网络贸易在独立院校国贸专业实践教学中的展望
2012年,河南保税物流中心获国家八部委联合审批的“E贸易”方案,使郑州成为首批全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城市之一。河南保税物流中心已经获得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电子商务协会等单位支持,全面展开在河南招商工作。Ebay、阿里巴巴、敦煌网、递四方物流、UPS、澳航等世界知名电商和物流供应商纷纷与河南保税物流中心展开试运营和积极合作。在这种背景下,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今后将与河南保税物流中心建立校企合作关系,进一步推进我们的网络贸易在独立院校国际贸易实践教学中的应用和创新。
参考文献:
[1]赵龙.网络贸易——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J].科技术语研究,2002,(4).
[2]刘赞彤.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与实践探析[D].湖南大学,2004.
【关键词】新建本科院校 教师 网络在线培训 信效度调查 建议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研究背景
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大多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师资匮乏且教师知识结构陈旧。本着“不为我有,但为我用”的原则,充分利用丰富的网络培训资源,搭建校内培训新体系,使师资培训工作方便化、网络化、信息化,是目前欠发达地区新升本科院校的教师培训的有效途径。我校借助教育部“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及国家行政学院干部网络培训学院的网校资源,积极拓展教师培训途径,创新培训模式。建立校级教师在线学习中心,为全校教师搭建起同步、共享国内优质教学培训资源的平台。引导青年教师结合院系学科建设和个人发展需求实际,选择参加在线课程培训,并已初见成效。解决了教师工作任务重、无法脱产进修学习的问题。通过在线培训足不出校,既不影响教学工作又能得到提高,对学校教师的培养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研究方法与测量工具
为评价我校教师网络在线培训的信效度,本次定量研究采用问卷调查,问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对网络在线培训平台资源及培训效果的满意度评价。统计中,笔者采用李克特五点量表法进行测量,对满意度调查从期望(重要性)情况和感知(满意性)情况两个方面进行。参训教师对网络在线培训的满意度评价分项为: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5个等级,依次设定为从5分到1分。问卷相关数据录入SPSS2.0软件进行数据分析。
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与分析
笔者选取参加网络在线培训的教师131人,这些教师广泛分布于学校各二级学院。调查采取网络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共收回问卷131份,并对131份问卷进行效度与信度分析。
其中,一线教学人员97人(占比74.1%),教学兼管理人员23人(占比17.5%);本科及以下学历34人(占比26%),硕、博研究生92人(占比74%);助教职称49人(占比37.4%),讲师职称55人(占比42%),副教授及以上职称24人(占比18.6%),其他系列职称3人(占比2%);35岁及以下72人(占比55%),36岁-45岁43人(占比32.8%),46岁-50岁11人(占比8.4%),50岁以上5人(占比3.8%)。
从以上数据可知,在线学习平台的主要服务对象为一线教师和教学兼管理人员,绝大部分是初级或中级职称且在45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这些教师多为升本以来学校引进的应届研究生。他们以学生的身份从一所高校毕业的同时,以教师的身份从教于另一所大学,角色转换快,教学实践经验不足。我校2006年升本,作为地方唯一一所本科院校,学校升本时间短,教师培训工作任务繁重。目前,利用本地资源开展校本培训的能力十分有限,且中青年教师教学工作量相对饱和,不宜开展大规模的外出进修培训。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传统的教育教学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教育的需求。在现代社会,教师专业化成长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教师专业化成长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深化的过程。教师的专业化发展要求教师在学习中不断成长,在培训中不断提高,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反思。教师的专业化成长是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师资建设的需求,也是教师自身发展的需要。加强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教师的培训和学习,尤其是中西部相对落后地区的高校教师专业素养培养,是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有效途径。鉴于全国高校教师网络优质教学资源培训平台的培训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等优点,对实现我校教师在不脱岗、不调课的状态下实现教学、科研及综合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结果与分析
1.信效度
笔者根据满意度驱动因素,从可行性、实效性、资源丰富性、平台保障性、成果应用性等5个维度的8个题目进行调查,得到测评指标体系,经过SPSS信效度分析,参训教师的可靠性统计量总体的Cronbach α系数为0.873(见表1)。这表明调查问卷各维度题项间具有较高的内部一致性,反映出参训教师对网络在线培训的满意度。
2.参训教师满意度调查均值分析
调查问卷中最高均值由高到低依次为:网络在线培训成果与收获、课程主讲教师授课水平、培训资源丰富度、对网络在线培训整体满意度、对自我促进作用、网络在线培训视频流畅度、网络在线培训互动性(见表2)。其中,网络在线培训成果与收获均值最高,为4.74,且数据标准差低于1,说明调查问卷选择离散度低,有高度的一致性。
通过数据分析可以看出,网络在线培训课程主讲教师水平很高,配套资源丰富,能有效促进参训教师的专业化成长,达到培训预期效果。
3.参训教师总体满意度分析
本次W络在线培训问卷调查综合均值为4.52,高于4,属于满意。这充分表明参训教师认可网络在线培训这一模式,对网络在线培训的组织、内容安排及服务上总体是满意的。各分项数据离散度低,有较高的一致性,无显著差异,也说明本调查问卷质量较高,参训教师对于题项具有较高的选择一致性。
建议
我校依托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及国家行政学院网络学院分别建成校级教师及干部在线学习中心,在线培训课程基本覆盖了我校所有学科专业的主干课程。校级中心课程资源与教育部网培中心及国家行政学院网络学院课程资源同步更新,实现国内优质培训资源同步共享。网络在线培训课程提高了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围绕某一课程,从课程设计、重点内容讲解示范、教学与科学研究相互促进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极大地提升了参训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对课程教学的掌控,也引起了参训教师对于教学相长的深入思考。同时,网络在线培训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解决。
1.拓宽专业领域课程,进一步提高学科专业课程的覆盖面
目前,网络在线学习平台在线课程数为656门,基本涵盖了目前高校所有的学科专业门类,但类似音乐、美术、体育、农学、食品类的专业课程偏少,专业教师参加培训时,只能选修专业基础课程,不能通过培训得到及时有效的提升。1999年至今,全国近400所新建本科院校中多数为综合型院校[2],升本时间短,师资薄弱,且学科专业分布各有侧重点,这就要求网络在线培训在课程设置上实现尽可能高的覆盖度,以提高各高校网络在线培训的有效性。
2.加强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融合,进一步研发适合地方新建本科院校的应用型本科专业培训课程
在新形势下,地方新建本科院校面临转型发展[3],培养本科层次的职业技术人才,这就要求新建本科院校走地方化、应用型、开放式办学之路,大力开展校地合作、产教结合、协同创新,不断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提升科技创新与社会服务能力。而目前在线课程仍以传统的理论课讲授为主,授课对象偏重于教学型或教学科研型高校青年教师,围绕校地融合选题的培训课程屈指可数,为迎合地方新建本科院校的转型发展,建议加大相关技能型演示培训课程研发力度。
3.强化教学实践应用能力培训
教师有组织的专业发展主要包括:接受培训、参与研究和实践教学。其中,培训是主动解决实践教学矛盾与冲突和提升教师专业知识与教学技能的关键,是打破教师个体专业发展原始平衡,引其建立更高层次发展水平的能动因素。教师网络在线培训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途径,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提高个体及组织的工作绩效,增强实践教学能力,最终实现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在转型发展过程中,要不断提高对学生实践应用能力水平的要求,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加强教学实践应用能力培训以适应新形式。教育部网络在线培训平台属于国家级教育培训平台,在理论课培训方面优势明显,但在教学实践应用能力培训方面仍需集思广益、大胆创新,进一步服务新形势下新建本科院校转型。
4.充分发挥网络在线培训的互动性
互动性是互联网最鲜明的特征之一。网络培训平台是师生间、学员间互动交流的主要场所,充分发挥平台的互动交流作用,容易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网络在线培训平台在加强课程资源研发的同时,也要增强沟通交流作用,强化培训效果,如培训结课后,将优秀文章和作业等通过特定栏目进行展示、评价、推荐发表等,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沟通交流效果,为教师的专业成长搭建一个展示、交流和提高的平台。
参考文献:
[1]宋永刚:《高校教师网络培训的回顾与展望》,《中国高等教育》 2013年第(15/16)期,第43-45页。
[2]王玉丰:《我国新建本科院校十五年回顾与展望》,《高教探索》2013年第5期,第15-21页。
关键词:网络交易;伦理问题;伦理原则;伦理秩序
代表着未来交易方式发展方向的网络交易当之无愧地被称为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又一伟大革命。网络交易在迅猛发展的同时,逐渐改变并冲击着传统的消费习惯与消费理念,与此同时,人们对财富和幸福的认识与追求方式、传统的利润分配方式以及社会结构也被悄然改写。传统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原则、人们的价值观和利益观都不再适应网络交易这种“无纸化”与“无址化”的交易方式。本文从伦理的视角着手,探寻网络交易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并试图建构一种适合于网络交易的伦理秩序。
一、网络交易中的伦理问题
目前,网络交易中存在的伦理问题主要有:虚假信息与不良信息四处泛滥、黑客攻击与网络病毒盛行、敲诈勒索与商业诈骗事件频发、交易各参与者的知悉真情权难以实现、知识产权难以保护、公平交易权难以落实、个人财产与信息安全权难以保障、网络生态环境难以维护等等一系列问题都令人堪忧。
二、网络交易伦理问题的成因分析
法制建设因素
首先,网络交易制度不完善。一些网络交易中的资金交易制度不合理、网络市场的准入制度、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争议解决制度、系统维护制度等存在漏洞,不能照顾到各参与方的利益。其次,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还没有一套专门适用于网络交易,来规范各交易主体行为的法律体系。
认识误区与社会因素
首先,有些人对“理性经济人”的理解存在片面性,忽视了“效用最大化”中的“效用”除了物质利益外,还包括精神利益。其次,会环境中存在多种负面影响,如:信息崇拜、技术至上、黑客哲学等。这种仅以技术和信息来论英雄的错误观念,抛弃了对“英雄”的善恶道德评价标准,忽略了这类“英雄”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害。
(三)技术因素
目前网络交易的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电子化和信息化程度较差,相关技术水平还普遍较低,客户认证技术、内容识别和过滤技术、访问控制技术、信息流控制技术、病毒检测技术、防止黑客入侵技术、信息数据保护技术等等都不够完善。
(四)道德约束因素
第一,网络交易中的道德规范不健全。人们在道德价值观上出现了较多的冲突、矛盾和困惑,而新的道德规范与评判标准尚未建立,网络交易中道德评判的标准尚不明确。第二,网络交易各参与者的道德自律机制不健全,这是网络交易伦理问题产生的内在原因,也是根本原因。各交易个体的道德观念意识不强,道德观念意识薄弱,不能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
网络交易应遵循的伦理原则
第一,无害原则,即网络交易的参与方的言行举止对他人、对网络经济环境和网络交易生态环境都是无伤害的;第二,诚实守信原则,网络交易的任何参与者都要实事求是、诚实无欺、信守诺言;第三,尊重原则,即尊网络交易中的每一个人,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格尊严及风俗习惯,并尊重网络交易秩序和网络交易环境;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能够使人全面自由发展,使网络与网络交易健康发展,使自然资源与环境永续发展,最终达到人、机、信息、网络、自然五者之间的和谐统一。
四、网络交易伦理秩序的构建路径
加强网络交易道德教育
第一,加强学校对网络交易的道德教育;第二,加强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加强协会、商会、公安、工商等相关组织或部门对群众的宣传与培育;第三,强化各种媒体的导向和监督作用;第四,加强网络交易主体的自我教育与自身的道德修养,提升其人格素养。
建立网络交易的道德调控机制
首先,建立社会他律机制。制定网络交易的道德规范,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道德信用评价体系。其次,建立网络交易各参与方的自律机制。网络交易各参与方必须严于律己,在无人监督的时候也能严格要求自己坚持自己的道德信念,谨慎地待自己的言行举止,实现自我监督,来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觉悟和自觉精神,达到慎独的境界。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网络交易主体的价值观
在思想大活跃、观念大碰撞、文化大交融的网络化时代,必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引领网络交易的道德建设,引导网络交易各主体树立起科学的价值观。各网络交易主体必须用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认识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势,认清网络社会中思想的主流与支流,明确自己应追求的理想和坚持的方向。
加强网络交易法律与技术的建设
通过技术的完善,为网络交易提供技术保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方应及时更新网站信息,保证网站上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和特殊信息的保密性;并不断开发创新先进的安全产品和安全技术,增强安全技术手段。
参考文献
[1]李伦.鼠标下的德性[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
[2]张晓华.网络交易的发展现状及其问题的探讨[J].才智,2013,(5).
关键词:网络商务 网络交易平台 网络工商行政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9号,下称《办法》)是全面规范网上经营行为(又称在线经营行为)的国家层面的规章。它旨在落实传统法律在网络经营环境下的适用和执行,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嫁接和适用传统法律方面。办法将网络经营者区分为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并将自然人列入经营者范畴,正式确立了网络经营者名称、范畴,并建立了一套规范网络经营者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这样的规制思路与现在各国对网络商务规制的思路相吻合,即现行的法律和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规制手段仍然应当一视同仁地延伸到网络环境,不因为经营活动通过网络进行而放任不管,也不应给网络经营者过重的负担或更加严格的管制。
不过,《办法》对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规范与传统法律对经营者规范存在差异。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它赋予网络服务经营者,尤其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络经营者较多的规范和监督其他经营者的责任。本文在《办法》对平台经营者规范基础上,试图对政府和平台经营者在网络经营活动规范和监督的职责作出分析和界定,以便今后在更高层次立法时,合理分配监管责任,更好地规范网络经营行为,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网络经营环境下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办法》第二条将网络经营者分为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这是合理的、科学的,解决了长期以来网络经营主体的分类和名称使用混乱问题。同时,该条将网络服务经营者定位于“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据此,网络服务经营者分为普通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下称“平台经营者”)。普通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利用网络向用户或公众提供各种服务,包括利用网络提供传统服务的主体(如携程网等),也包括利用网络提供信息服务的主体(如在线视频、专业数据服务等)。在这种情形下,网络交易发生在网络服务经营者与用户之间,网络仅仅是经营者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工具。在这种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既是商品(服务)经营者,它在为用户提供网络通信服务的同时,也与用户发生网络商品或服务交易。呼台经营者是利用网络为用户从事网络交易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平台经营者营造了网络环境下一种特殊的商业模式,通过交易平台服务实现的平台与平台用户之间的交易(即间接电子商务模式)。虽然平台经营也落入网络服务范畴,但是,它与普通的网络服务有着很大区别。
普通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服务本身构成网络交易,该交易主体的一方是网络服务经营者(即网站经营者),另一方是该网站上的用户;交易内容多为网络服务或(和)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与用户之间也存在网络服务交易。但是这种服务交易目的是支持和服务于平台上用户与用户之间的网络交易。这使得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交易关系变得更加复杂。这样,在网络平台上发生两种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用户之间网络服务交易:用户与用户之间的网络交易。
平台经营者与用户之间的交易是服务交易,平台向用户提供商品展示、网络合同缔结、履行等相关的信息存储、传输服务;平台向用户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许多交易平台初期是免费的,逐渐走向收取基本的服务费或对特定服务收取费用)。尽管平台是用户从事网络交易的前提或基础,但平台经营者并不介入用户与用户之间的交易之中,成为某一方的当事人。因此,平台与用户之间网络服务关系与用户与用户之间网络交易关系是相互独立的,用户之间的交易合同责任并不会也不应当牵连到平台经营者。当然,如果平台服务导致平台用户经营或交易损失的时候,该用户是否可以寻求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取决于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服务合同规定。
平台上的用户通常分为两种:一是经营者,二是消费者或购买者。根据《办法》对网络经营者的定义,平台上的经营者,既可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以是网络商品经营者。也就是说,网络平台上的用户之间的交易关系,既可以是网络商品买卖,也可以是网络服务。同样,根据《办法》,平台上的经营者既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平台上的消费者(或购买者),则没有限制。理论上讲,平台上的任何用户都可以成为买方(消费者),其中包括纯粹为个人消费的自然人。不管平台的消费者一方为何主体,只要平台上存在经营者,那么《办法》对网络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和监督就自然延伸到平台上的经营者。由于平台上的经营者是网络平台的用户,是网络平台的服务对象,而政府对经营者的规范和监督义务如何落实到平台上的网络经营者,就成为网络环境下政府对商务活动监管的特有现象。显然,《办法》在这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
二、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行为的管理职责
市场准入、公平交易、消费维权、规范市场、广告监管等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职责。《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等属于工商行政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随着互联网在商务活动中的应用。传统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也要移至网络环境下,对网络经营活动实施监管。依据国务院2008年的国家工商总局“三定方案”,工商总局增加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办法》总结了全国多年来对网络经营活动监管的经验,提出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监管网络经营行为的制度和措施。
首先,《办法》打破现有属地管辖格局,建立协同管辖制度。根据《办法》,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三十二条)。根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管辖的依据是“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办法确立了以网站经营者住所地作为管辖依据,其原理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要查处违法的经营行为,由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机关行使管辖权是最便捷和恰当的。当然,这样的管辖规则对于自主经营型网站来讲没有问题,而一旦适用于交易平台,那么网站(即)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上的经营者往往身处异地。这样就可能导致平台上的经营者违法行为由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管辖。为避免由
此引发的管辖不便,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由此,就可以解决违法经营者为异地时,由网站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管辖的不便。
这反映了过去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网络经营的要求。为此,工商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开发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立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以方便网络违法案件协同查处,营造一体的网络监管体制。在这方面,福建省率先开发和推行了全省统一的互联网商务监督管理系统,实现全省工商系统协同管理。
其次,《办法》明确了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第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能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显然,《办法》充分肯定了工商机关可以将传统职责延伸到网络环境中。与此同时,为适应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办法》还赋予工商机关新的职责和行政处罚权。比如要求县级以上工商机关建立网络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第三十三条),在必要的时候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第三十四条),甚至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第三十五条)。
在网络经营行为监督方面,《办法》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明确了平台经营者的角色,赋予其维护交易平台秩序的责任。首先表现为平台对用户的注册管理并规定平台的各种法定义务,然后是对其在平台的经营行为某种程度的监督管理。这样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但有必要检视其合理性、可行性。
三、平台经营者的“管理”义务
基于平台经营者与用户之间是服务关系,用户之间的交易通过平台实现,平台对平台上的交易具有技术上的可控性,因此,《办法》赋予平台经营者对用户及其经营行为的管理义务。这些管理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
(一)用户注册身份审查和验证管理
《办法》要求对用户注册实行身份审查和验证。依据第二十条,用户身份审查分两类:第一,对所有在网络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用户进行经营主体审查。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在平台进行注册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包括对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这里的“经营主体身份”审查,应当理解为审查其是否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第二,对未经工商登记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进行实名注册和验证其身份并核发真实合法的标记的义务。
(二)对用户行为的规范
《办法》要求平台经营者采取以下两种制度,规范用户的行为(包括经营行为):第一,强制要求平台经营者采用用户协议。《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显然,该条是将签署用户协议作为平台经营者的一项法定义务来规范的,并明确了协议要规范的内容。第二,《办法》要求平台经营者履行建章立制义务。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的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
(三)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上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四)保证交易平台运营安全义务
《办法》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这一义务旨在要求平台确保技术安全和交易秩序,防止出现通信、信息泄露等不安全因素,影响交易开展。
(五)交易记录存管
在交易平台上,由用户自主商品信息,而所有用户的交易记录均保存于平台。为确保交易安全,《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时间”,并规定保存期不少于两年(身份信息自用户注销起算,交易记录自交易完成起算)。
(六)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办法》第二十七条并没有强制要求网络平台经营者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只是鼓励平台经营者提供这项服务。鼓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七)保护知识产权
《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八)建立消费保护机制
《办法》第二十六条还要求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配合工商执法
平台经营者不仅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责,而且还有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义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工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四、平台经营者义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
《办法》对平台经营者义务的规范建立在行业自治和政府法治相互配合与协调,以实现网络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管理的理念基础上,《办法》在肯定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行为监管职责的同时,充分肯定了行业自治的作用。第九条明确规定,“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可以说,整个办法既体现了工商机关的积极作为,努力规范网络交易秩序,同时又注重发挥行业自律自治,共同营造公平、公正、有序市场环境的基本理念。笔者认为,这样的“自治”和“法治”双重规范和管理无疑是正确的,也是符合世界各国对网络商务管理基本原则的。
但是,笔者认为,《办法》确立的诸多平台经营者对用户(包括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义务是否能够实现、其效果如何还有待实践检验,需要有充分实证研究进行评价。在足够的实证数据形成之前,本文先从法理的角度,对其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一些分析。
(一)用户身份审核、行为规范和监督
在《办法》颁布之前,网络用户的注册规则均由网站经营者自行决定。在电子商务初期,用户注册相对宽松,基本上由用户随意填写。这样的注册制度带来的问题是,如果用户故意欺诈或违约之后消失,就会给交易相对人追索带来麻烦。即使平台经营者不参与用户之间的交易,平台上欺诈行为难以追索现象增加也不利于吸引更多用户参与网络交易。于是,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站开始实行不同程度的实名注册并利用一些方法验证用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在网站经营者与用户直接交易的情形下,这种身份验证显然是一种保护救济措施。同时,网站也通过用户协议、网站政策等,规定网站和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尤其达到对用户行为规范和约束的目的。但是,不管怎么讲。这些协议是因为用户在注册时点击了同意而成为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约。这种合约在网络实践中存在的普遍作用成为网络交易行业自治的体现。而《办法》将之推进了一步,使之作为平台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笔者认为,上述第一至三项义务规范实质上赋予了平台经营者对用户注册管理权、行为规范和监督权。因为《办法》要求平台经营者审查“经营主体身份”,如果没有工商登记但又注册为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用户,应当实行实名注册和验证其身份并核发真实合法的标记。显然,任何人从事经营活动都应当服从法律,取得相应的资质,而是否符合这样的资质是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办法》赋予了平台经营者审查义务。虽然,现在平台经营者已经开始采取实名注册和验证身份,但是一旦将之转化为法定义务时,就存在违反该义务导致交易相对人损失时平台经营者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
《办法》规定平台“应当”缔结用户协议、“应当”建立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应当”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这样的规定实质上赋予了平台经营者制定规则并执行规则的权力。平台上的规则仍然是基于用户同意,而平台的监督监控,实质上也没有任何强制执行力,而仅仅源自用户的服从。平台对用户的某种制约力,只能表现在关闭账户对用户的威胁,而且这也只有用户对平台构筑的市场具有依赖的时候才起作用。没有政府或法院的认可和支持,这些自律规范必然缺乏执行力。
(二)确保交易安全义务的效力
《办法》还规定了平台的三项重要义务,即交易平台运营安全义务、交易记录存管义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这显然是将商业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吸收到《办法》中,将之规定为平台的法定义务。
网络交易安全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作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平台经营者有义务确保运营安全,合理地保存交易记录,以使网络交易纠纷得到解决。笔者认为,《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均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二十九条要求平台经营者保护用户交易记录至少两年,这一规定对于平台上交易纠纷的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在电子化环境下,用户之间要依赖平台上的电子记录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而两年的规定也符合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的要求。
但是,《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审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似乎超出了平台经营者服务或权利的范畴。而且,平台安全、记录安全本质上是网络安全、信息安全,而任何技术的安全均可能有例外。因而需要合理分配因意外事故或第三人攻击的风险和责任。显然,《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无法对此作出规定。在某种意义上,《办法》的规定只有“提示性”,没有对违反规定的责任规范。
相对地,《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信用评价体系”的规定较符合《办法》的地位。《办法》只是鼓励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尽管许多交易平台都有信用评价体系,但这种信用评价来源于用户自身,且其评价结果仅用于平台,因而平台上的信用评价不过是平台为用户提供的服务。如果强制推行的话,也存在不推行的法律后果及其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因此,采取“鼓励”态度可能更符合《办法》位阶。
(三)平台何以担当维权职责
《办法》还要求平台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交易平台网络经营模式的法律关系逐步理清,平台经营者为用户交易提供服务,属于网络商品(服务)交易的第三方。在这种认知下,用户在其平台上的经营活动如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平台经营者通常不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是由于平台为用户交易提供信息服务和其他服务,这使得平台有可能承担帮助共同侵权责任。为此,许多交易平台积极采取自力救济措施,避免间接的侵权风险。这种救济措施主要是设置权利人的投诉机制,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行为时。根据“通知移除”规则⑤,采取移除和屏蔽措施,既保护权利人,也保护平台自身。《办法》充分肯定这样的措施,并将之上升为强制规定,在第二十四条两处使用了“应当”,只是没有也不可能规定不采取措施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网络购物;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络购物由于自身快捷方便的特点因而受到消费者的青睐,这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消费水平的提升,但是从另一层面分析,网络购物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极有可能受到利益侵害,尤其是现阶段的网络格式条款对消费者非常不利的因素的前提下。本文注重分析了当前我国网络购物的现状,论述了在购物过程中不合理的交易条款对消费者造成的不利影响,给予相对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以此为之后的网络购物提供参考理论。
一、网络购物发展现状分析
从现状分析,网络购物已经成为现代居民购物的首选通道,这主要得益于网络发展速度的加快以及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就2010年来说,我国网络网购交易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交易金额已经超过4980亿元,占市场的占有率超出3%,从网络购物客户层面分析,发展规模不断壮大。虽然网络购物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便利,但是由于网络交易本身的不完善促使消费纠纷不断增多,消费者自身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其中与网络交易中的格式条款有着极大的关联,很多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交易纠纷还需不断完善网络格式条款,借以保障消费者权益,进一步促进网络购物交易得以不断优化。
二、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弊端阐述
(一)免责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
针对网络格式条款来说,大部分都是由网络卖家自身拟定的,这在某种程度上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开始就是处于倾斜状态。在网络购物条款中,存在一定的免责条款,而网络卖家将此无限缩小,尽可能避免自身从中受到损害,多数卖家钻格式条款的漏洞,借以满足自身利益。由于卖家在制定合同条款时基本从自身角度出发,因而在某种程度上难以做到合理化,继而降低自身责任,而买家在交易过程中将会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自身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但是从另一个层面分析,在交易过程中卖家存在重大过失责任,其自身就需要承担责任,而买家却在商品损坏的前提下,或是商品存在瑕疵,他们只有接受维修,或是更换商品权利,而不能取消商品交易,这种格式条款的设置对于消费者来说侵害他们自身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卖家为自设量身定做的条款是无效的。
(二)限制网络买家权利
在现代网络购物交易中,除了上述出现比较普遍的问题之外,还存在一个非常严重的交易问题,在很多格式条款中消费者具有一定的权利,而这部分权利却被网络卖家逐步弱化。在2014年3月15日,我国颁布了网络购物相关规定,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7日内,他们可以实施无理由退款,这一条款的实施为消费者给予参考标准,但是在实际交易中,很多网络卖家并不遵守,他们制定的条款中明确规定,商品一经拍卖不退不换,这与上述政策相违背。网络卖家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不受到损害,随意篡改格式条款,而消费者并不知情,从某种角度分析,消费者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在上述情况下,合同拟定也是相对无效的。
(三)救济途径相对繁琐
从现状分析,网络购物虽然为买家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与此同时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买家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在与卖家的交涉中权益受到损害,这其中以违约金赔偿问题最为常见,同时也是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由于现阶段的网络监督存在一定的弊端,买家需求自身保护的途径相对较少,且难以在短时间得以完善解决,针对部分未完成的交易来说,基于格式条款的影响,消费者由于自身交易失败必须付出高额的违约金,而从实际情况分析,消费者无需支付高额赔偿金,救济途径繁琐也是导致买家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真正原因,需要不断健全网络监督及投诉途径,以便买家在第一时间内能够获得最佳的服务。
三、完善网络购物建议及对策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网络购物交易中消费者遭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这主要是由于网络卖家利用自身优势随意更改格式条款,很多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权益受到侵害。为了确保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
(一)完善技术监管
网络交易虽然是虚拟的平台,但是并不是无据可依,从信息监管角度分析,需要设立第三方监督机构,它不属于交易的任何一方,而是持中立态度。对于信息管理人员来说,他们必须完善自身的职能在网络交易中发挥应用的作用,如果在网络交易中出现不合理条款,必须给予审查清理,这这样在某种程度上不会损害消费者权益,同时也能对网络卖家起到警醒作用,使其能够以良好的诚信服务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通过制定合理的格式条款保障双方利益不会受到损害。由于网络监管技术存在一定的漏洞,很多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只是事后处理,这也导致了无法从根源上防止不良交易事件的发生。随着社会发展脚步的逐步加快,网络监管技术也正在逐步完善,联合工商管理部门共同监督,以法律手段为武器,借以行政处罚实施监督,从而降低不合理网络交易的发生。
(二)强化格式条款立法监督
针对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遇到的诸多交易问题,政府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加强立法监管,从当前情况分析,我国已经针对网络交易中存在的问题拟定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中明确指出,网络交易买家拟定的格式条款并不是一经推出就立刻生效,卖家有义务提醒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而且需要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从另一个层面分析,需要完善消费者的相关权利,引导网络卖家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格式条款,这样可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有法可依。
(三)增强消费者权利意识
网络购物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这就消费者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通过多个途径与渠道了解自身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哪些权利,一旦在交易过程中收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可以根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帮助:消费者协会、人民法院等等,这样才能确保自身交易,同时也能够对网络卖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从整体角度分析,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对格式条款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于不合理的交易行为给予坚决抵制,只有消费者自身具有一定的维权意识,才能在遭受不公正待遇时给予相对合理的维权做法,遏制网络交易之中由于格式条款引起的不良交易。
四、结语
总体来说,随着网络购物在当今消费中占有大比例的交易额,继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在交易过程中由于格式条款引发的交易纠纷不断增多,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的侵害,文章主要分析了现阶段网络购物存在的问题,并根据交易交易中存在的问题给予相应的解决对策,进一步促进网络交易模式不断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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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齐欣.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研究[J].特区经济,2011(07).
[3]牛丹,侯昊辰.网络购物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情报科学,2013(07).
一、微商难以进行税收管理存在的原因
(一)微商交易具有隐蔽行动的特征
微商的销售建立在微信、微博、qq等平台基础上,并通过社交媒介自身带有的沟通窗口进行转账。或者有些交易活动是在私下进行的,并且交易方式不受地域空间与时间的限制,交易中不会出具相关的发票,不采取实时的监督管理方式,很难得到交易行为以及交易数量的具体情况,并且没有发票等材料也很难判断财务进账是否是交易产生的,还存在微商谎报与隐藏销售收入的现象,来达到不交税以及少交税的目的,给微商的税务监管与征收带来较大难度。
(二)微商的纳税意识淡薄
现行的税收管理制度下,如果微商不主动进行申报纳税,税务部门也很难调查交易状况,难以开展征收活动。并且,从事微商的多为个体单位,会有小本经营的意识,不想承担纳税义务,更不会主动地进行税务缴纳。虽然国家已经制定了针对个体商户的优惠税收政策,并且往往存在很多销售量巨大的微商,但是由于纳税意识淡薄,很少出现主动纳税的微商。
(三)传统的税收制度不适用与现今的经济体制
我国制定时间悠久的税收征收制度不适用于现今的经济体制。微商的经营结构属于分散的个体商户,并且经营成本门槛低,导致从事微商人数众多,并且不需要在工商部门登记,不需要固定的经营商铺,政府部门很难获取微商全面的信息,并且交易过程隐蔽性大,不能确定商户身份,很难开展税务登记。基于互联网的交易交易活动可以通过多种交易渠道进行,很难进行查证,导致税源调查难以明确。微商交易具有隐蔽性,很难明确具体的金额,传统的纳税申报也不适用于微商,并且代缴代收也很难发挥作用。
二、基于“互联网+税务”的是视角对微商进行税收管理
(一)建立微商注册登记制度
只有保证微商注册登记后,政府部门才能有效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监管,对微商的登记注册实施特殊的登记制度,为微商的有效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税务机关可开通微商在线登记注册的方式,基于微商的经营平台搭建注册窗口,方便快捷,提高微商登记注册效率与数量。微商交易因在网络上进行,具有隐蔽性与不确定的特点,所以政府部门需要与网络平台搭建良好的合作关系,对微商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实时的监管与记录,重点加强对“价格”与“产品”字眼的监督,督促微商进行纳税。
(二)加强对税源的监督管理
政府部门要与多方的网络平台进行密切合作,并采用大数据的增值作用与共享作用,监管微商的业绩收入,如果转账数额超过政府部门的纳税门槛,就要重点进行监督管理,并在月末着重对其交易的数量与类型进行清点,并可交由第三方网络媒介进行代收代缴,保证从源头监管微商交易,降低微商谎报、虚报以及税款流失的概率。
(三)发展电子票据应用
基于网络交易的微商,具有分散与私密的属性,在交易过程中不会出具发票,及时存在发票也存在发票不规范的特征。所以税收征管要根据微商的经营属性调整征税规范。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与技术开发具有电子票据的软件,保证每笔网络交易都能形成相应的电子票据,更好地监督微商的交易数量与金额。
(四)完善电子申报系统
互联网不断趋于完善,征税管理也需要随着互联网形态的发展而改革。政府部门可以借助互联网的信息传播优势对公民应尽的税收管理进行大力宣传,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同时,可以采取纳税的鼓励政策。例如,有微商主动进行纳税,可以为微商附加“诚信商户”的标识,并且,对于主动的纳税微商,可以减少部分纳税费用,增加微商的纳税积极性,促进微商纳税力度。
1.1网络金融的一般性风险
1.1.1流动性风险
网络金融的一般性风险主要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流动性风险,例如:贷款风险,市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等。且由于网络银行的金融服务方式与传统银行的商业服务模式不同,导致了虚拟金融服务模式无经验可循、无先例可考。网络金融服务的规模相比于传统的商业银行服务网点的辐射局限性有了巨大的突破,网络金融的服务范围通常是突破地域限制的,只要通过网络化的手段都可以接受网络金融服务,甚至全世界各个区域的人们都可以通过网络金融服务进行快速的交易。因此,网络金融方面资金的流动性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同时,流动性的大幅度提高,也可能给国际性的金融投机商以及做空机构等潜在的投机机会。很多机构可以通过负债业务筹集资金,然后运用筹集的资金进行大规模的投机,通过快速的买进卖出赚取利差。使得流动性强的特点反而成为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的潜在风险之一。例如:1998年亚太地区金融危机的爆发,有一部分原因正是因为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导致了部分证券金融服务的网络化服务流动性较大。而给国际金融炒家留足了空间,以索罗斯为首的美国金融大鳄狙击泰国官方货币——泰铢,大量买入泰铢,又在短时间内大量抛售;从而导致泰国金融市场一片混乱,通货膨胀率飙升。而泰国又是亚洲金融体系中的环节之一,由此引发的蝴蝶效应快速蔓延,从而最终引发了区域性的金融危机。
1.1.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在网络化的金融服务过程中,通常是指市场价格的变动结合网络化的快速交易模式,使得部分信息不对称以及计算机设备不够先进的交易者蒙受巨额损失的可能性大幅度增加。例如:我国外汇汇率的快速变化就可能引发市场风险,大量的金融机构都或多或少地从事外汇方面的交易服务,如果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导致外汇市场的不规律波动,就会引起货币的贬值,且我国外汇储备量巨大,微小的波动就有可能导致我国外汇储备的大量贬值。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汇率的变化导致其他行业以及大宗商品交易的商业风险波动,如: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升高,就会导致我国对外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下降,出口贸易受到严重影响,从而进一步影响到我国当年的GDP生产总值。
1.1.3国内金融利率风险
通常指网络金融服务因利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大幅度提高,提供电子货币的网络银行如果利率不能够及时跟随市场利率变动,就可能导致大额交易者或者是交易机构利用网络交易漏洞快速转移资金,从而形成利率利差赚取大量利润。另外,如果我国进行完全的利率市场化,也可能导致国际投机商以及国际游资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快速狙击我国利率市场从而造成我国金融市场的混乱,影响我国金融市场的正常化发展。
1.2网络金融服务的特殊风险
相比较于传统银行而言,网络金融服务因为高效率的交易频率,可能导致微小的局部风险,通过网络平台的转化快速形成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甚至是全国性的金融危机。
1.2.1网络金融服务的系统性风险
网络金融服务的系统风险通常是指网络银行依托网络运营的过程中,如果程序本身出现问题,那么网络金融服务体系就会在该环节停滞,从而导致整个网络金融服务系统的瘫痪,甚至是交易数据的错误,从而造成大量的金融经济损失。网络银行的金融服务通常是结合全球金融服务市场的海量信息的基础之上,在跨国金融支付清算中会涉及大量的跨国电子货币交易,如果我国的国内金融市场网络化服务出现故障,就会影响到整体服务清算系统,进而在国际市场上造成广泛的影响。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前提下,局部的技术性系统风险短时间内就会造成网络金融风险的迅速扩散。
1.2.2网络金融服务的业务交易风险
网络金融服务的业务交易风险同样不容忽视,在操作风险、市场风险风险、信誉风险等方面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控制,将可能导致连锁反应形成威力巨大的系统性风险。(1)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既包含技术层面的操作失误,又包含人为操作规范的不严谨而造成的风险。从技术角度出发,系统本身的缺陷型以及系统的稳定性对于技术性风险的发生几率成倍增加。并且技术层面的网络金融风险不便于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毕竟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技术专业性方面较为薄弱。同时,人为操作规范性不严谨而造成的操作风险则需要所在金融机构通过有效的制度手段进行规避。(2)市场选择风险市场选择风险通常是指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网络银行服务的缺失而引发的业务风险。由于网络金融交易平台的服务客户不能像传统金融服务网点一样便捷且快速地识别金融机构的真伪。使得部分网络知识薄弱的网络金融服务客户无法有效甄别网络金融机构服务的真实性。大量非法机构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网络金融服务平台诱导客户进行交易,从而盗取客户的资金。因此市场选择风险同样需要重视。
2.对于网络金融市场风险的监管现阶段
我国金融服务风险的监督主体是各级金融管理部门、中央银行以及分支的专业监管机构,如:央行、证监会等。
2.1我国现阶段银行业监管当局对监管体制的完善
在宏观层面传统银行业监管体制的设置以及对于网络金融服务模式的认知不全面,导致了我国行政机构对于网络金融行业监管的混乱。自1994年10月正式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及监管》文件以来,我国一直沿用该文件的监管方式。除了根据时代的发展对文件中部分法律法规进行细微调整之外,对于原则性的文件内容从未有过大幅度改动。而现如今快速发展的网络金融服务模式在很多方面已经很难通过传统的监管制度进行解释和管理。因此,对于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例如:针对我国快速发展的网络一体化结算金融平台,在传统金融服务制度的监管层面仍然是一片空白。例如:近两年内快速发展的基金日结利息的创新式金融服务模式对于传统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巨大冲击,传统银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只知道一味地打压,而不是积极地发现自身服务的问题以及改善现有的监督管理制度。从而导致在网络金融服务层面被类似阿里巴巴公司“余额宝”类的基金货币产品越甩越远。因此,改善传统商业银行的服务模式,提高客户金融服务的满意度,并且为客户创造真正的价值,成了商业银行的头等大事。并且监管部门也应该配合传统银行对快速发展的网络金融服务进行积极的学习和对网络金融服务优秀的方面进行积极学习,改善现有的服务模式以及金融产品。
2.2对于网络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
我国网络金融服务的快速发展主要集中在近5年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的监督管理显然十分不适应。对于大量的网络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例如:“余额宝”、P2P个人信贷、金融众筹等模式的认识尚且停留在了解阶段,对于其具体的监管措施更无从谈起。因此,对于金融行业的监管部门如:央行、证监会等应该首先组织工作人员对新兴的金融知识进行快速的学习与掌握,并与开展新兴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公司进行深入的交流,与技术人员、产品经理等对产品本身进行有效的学习和了解,从而针对网络金融服务的快速发展得出具有专业性的金融监督管理办法,在网络金融服务产品尚未成熟阶段,就要做好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管措施。避免因为网络金融服务的盲目扩张而影响到整体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网络金融服务市场的准入门槛,防止滥竽充数的机构或单位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2.3监管部门主导开发有效的网络金融服务监督系统
网络金融服务的快速发展建立在计算机信息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的基础上,而监管部门想要针对网络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就需要结合技术手段来实现对于网络金融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例如:在银行业的网络金融服务发展过程中可以由央行主导,开发针对网络金融服务多方面监督管理的网络监管系统,并允许各级国有银行可以结合具体区域的金融服务市场而对网络金融服务监督系统进行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保证系统在推广与落地过程中能够克服“水土不服”,真正做到对现有网络金融服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3.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