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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子宫内膜腺癌;RUNX3蛋白;肿瘤分期;分化程度
[中图分类号] R737.3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3)26-0027-02
子宫内膜癌是发生于子宫内膜的一组上皮性恶性肿瘤,好发于围绝经期和绝经后女性。在北美和欧洲其发生率高居女性生殖系统癌症的首位[1],在我国女性中,子宫内膜癌的发病率目前仅次于宫颈癌。子宫内膜癌的发病是一个多因素共同参与的过程,其中抑癌基因的缺失以及原癌基因激活在发病中有重要作用,目前,抑癌基因人类相关转录因子3(RUNX3)在子宫内膜癌发生发展中的作用已经引起临床重视[2],本文收集本院子宫内膜腺癌患者组织标本,探讨RUNX3在子宫内膜腺癌中的表达及意义。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本院2012年1~12月收治的经病理确诊的子宫内膜腺癌患者40例(子宫内膜腺癌组)、非典型增生症40例(非典型增生组)及同期体检健康者40例(正常组)的子宫组织标本。其中,40例子宫内膜腺癌患者中,肿瘤分期:Ⅰ期12例,Ⅱ期11例,Ⅲ期9例,Ⅳ期8例。病理分级:G1级19例,G2级12例,G3级9例;浸润情况:肌层浸润不足一半者21例,肌层浸润过半或穿透肌层者19例;手术病理证实存在淋巴结转移16例,无淋巴结转移24例。
1.2 方法
用石蜡包埋子宫组织标本,脱蜡后,采用PBS缓冲液冲洗,使用枸橼酸盐加热,进行抗原修复,冷却至室温备用。采用北京博奥森生物公司的RUNX3兔抗人抗体、康为世纪公司生产的SP试剂盒进行免疫组化检查,首先采用RUNX3抗体标记组织切片,然后行DAB染色,苏木素复染,以PBS为空白对照。
1.3 RUNX3阳性判定
采用半定量计分法,以细胞核、细胞质中出现黄色至棕褐色颗粒判定为阳性。染色强度评分,无色为0分,浅黄色为1分,棕黄色为2分,棕褐色为3分。阳性细胞百分比评分,无阳性细胞为0分,阳性细胞数≤10%为1分,10%
1.4 观察指标
观察比较子宫内膜腺癌组织、非典型增生组织及正常子宫组织中RUNX3蛋白阳性表达情况,并比较不同宫内膜腺癌肿瘤分期、病理分级、浸润程度及淋巴结转移情况下RUNX3蛋白表达率。
1.5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3.0统计学软件,计数资料以百分率表示,行组内分组χ2检验,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子宫内膜腺癌组织、非典型增生组织及正常子宫组织中RUNX3蛋白表达情况
子宫内膜腺癌组RUNX3蛋白阳性率低于非典型增生组及正常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2.2 不同肿瘤分期、病理分级、浸润程度及淋巴结转移与RUNX3蛋白表达的关系
不同肿瘤分期患者子宫内膜腺癌组织RUNX3蛋白阳性率差异显著(χ2=5.479,P < 0.05),随着肿瘤分期的进展, RUNX3蛋白阳性率明显减低;不同肿瘤分化程度患者子宫内膜腺癌组织RUNX3蛋白阳性率差异显著(χ2=4.916,P < 0.05),随着肿瘤分化程度的由低到高, RUNX3蛋白阳性率明显减低;肌层浸润不足1/2子宫内膜腺癌组织RUNX3蛋白阳性率高于深度浸润癌组织(χ2=3.852,P < 0.05),随着肿瘤浸润深度的增加,RUNX3蛋白阳性率明显减低;淋巴结转移与否子宫内膜腺癌组织RUNX3蛋白表达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073,P > 0.05)。见表2。
3 讨论
子宫内膜癌是最常见的女性生殖系统肿瘤之一,国内每年有接近20万的新发病例,在北美和欧洲其发生率仅次于乳腺癌、肺癌、结直肠肿瘤,高居女性生殖系统癌症的首位。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条件的改善,子宫内膜癌的发病率亦逐年升高,目前仅次于宫颈癌,居女性生殖系统恶性肿瘤的第二位[4]。子宫内膜癌的发病是一个多因素共同参与的过程,其中抑癌基因的缺失以及原癌基因激活在发病中有重要作用[5]。
人类Runt相关转录因子3基因(RUNX3)是Levanon等于1994年发现的一种抑癌基因,RUNX3能调控细胞的生长发育和凋亡,对细胞的信号转导和其他生物学效应有着重要而复杂的转录调控作用,目前研究显示RUNX3表达缺失与人类多种恶性肿瘤的发生、发展过程有密切关系[6,7]。RUNX3的抑癌机制与具有生长抑制和凋亡诱导因子功能的TGF-β通路密切相关,TGF-β是一种对许多发育和生理过程产生抑制作用的生长因子,其信号通路的紊乱参与众多肿瘤的发生和发展。RUNX3基因可能是转化生长因子-β(TGF-β)转导通路的一个重要环节,参与TGF-β上皮细胞生长的负调控作用[8,9]。
研究证实RUNX3基因表达沉默与胃癌的发生和发展有高度相关性[8]。此外有国外学者研究显示RUNX3与女性生殖系统肿瘤的发生有密切关系,Yoshizaki T等[10]研究显示RUNX3基因在女性良性生殖系统肿瘤中的表达率明显高于恶性肿瘤患者。其女性生殖肿瘤方面的相关报道引起了临床重视,有学者认为通过研究RUNX3的作用通路及机制,可以为临床子宫恶性肿瘤的治疗提供新的靶点和通道[11]。
本文研究显示非典型增生组及正常组RUNX3蛋白阳性率高于子宫内膜腺癌组,并且在子宫内膜腺癌组织中,不同临床分期、分化程度、浸润深度其RUNX3蛋白阳性率差异显著(P < 0.05),随着肿瘤恶性程度的进展,其表达率逐渐降低,而肿瘤有无转移对RUNX3基因的表达率无明显影响,可能是由于RUNX3基因主要作用于细胞的生长分化,而对血运、淋巴、种植转移等无影响。由此可见,RUNX3蛋白确实与肿瘤生长分化关系密切,但是如何通过外在药物或基因干预使其在肿瘤发病初期高表达,进而抑制肿瘤发展,尚需要进一步实验研究。
综上所述,结论 RUNX3蛋白有明显抑癌作用,其表达率的高低与子宫内膜腺癌恶性程度、病理分期以及浸润深度有密切关系,可作为判断病情、治疗效果及预后的重要指标。
[参考文献]
[1] 张李松,赖爱鸾,宋梅英. 分段诊刮在子宫内膜腺癌术前诊断中的价值[J]. 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11,20(8):939-940.
[2] CHEN Gui-zong. Study progress on the relationship of RUNX3 gene and the mechanism of tumor[J]. Medical recapitulate,2012,18(2):216-218.
[3] 刘震,李朦,魏力. RUNX3蛋白在子宫内膜腺癌中的表达及临床意义[J]. 现代肿瘤医学,2013,21(1):144-146.
[4] 王颖梅,薛凤霞. 年轻妇女子宫内膜癌(Ⅰ型)发病机制的研究进展[J]. 实用妇产科杂志,2012,28(7):515-518.
[5] 张海凤,吕秀萍,徐咏莲,等. RUNX3与Survivin在子宫内膜癌中的表达[J]. 中国微创外科杂志,2012,12(5):450-453.
[6] 宋国庆,王强. Survivin和Runx3蛋白在胃癌组织中的表达及其临床意义[J]. 现代肿瘤医学,2011,19(4):721-723.
[7] 卢燕辉,郑瑞丹,陈洁,等. RUNX3蛋白在肝癌组织中的表达及其意义[J]. 南方医科大学学报,2011,31(2):329-332.
[8] 李巧稚,塔拉甫·托坎,程杰,等. TGF-β信号转导通路相关蛋白Runx3、Smad4在胃腺癌组织中的表达及意义[J]. 新疆医科大学学报,2012,35(7):918-920.
[9] Guo ZL,Chen K,Wang XQ,et al. Expression and relationship of Ezh2, Runx3 and caspase-3 in endometrial adenocarcinoma[J]. Chinese Jou rnal of Pathology,2011,40(6):387-391.
[10] Yoshizaki T,Enomoto T,Fujita M,et al. Frequent inactivation of RUNX3 in endometrial carcinoma[J]. Gynecol Oncol,2008,110(3):439-444.
[关键词]复采区 冒落 整体顶梁组合悬移液压支架 三软煤层
中图分类号:T6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3-0350-01
一、地质条件及工作面概况
现开采21层北二段位于南采区东部,10~12生产剖面之间,开采标高+156.7~189.0米之间,上覆18煤层为南露天与井工已采完,与18煤层层间距30.5米,该工作面地质工作简单,东部有F1断层,走向N10°--30°E,倾向EN,落差300米。该工作面属于旧区复采,煤质较松散,煤层赋存较稳定,层理较发育,原煤厚3.75~7.26米,平均煤厚4米。煤层顶板细砂岩或中砂岩,煤层底板粉砂岩或细砂岩,工作面直接顶为2米厚的煤,且松散冒落易冒落厚度大于采高的1.5倍,工作面顶板确定为破碎顶板。根据回风道、溜子道、切眼掘送实见,该区域旧区、旧巷较多,顶板有冒落破碎岩块,冒落破碎煤,局部抽漏顶。工作面走向长度130米,倾斜长度90米,倾角18°,工作面支护采用整体顶梁组合悬移支架支护顶板,悬移支架长2.6m,沿走向架设,支架宽0.96m,悬移支架架与架之间的宽度为0.04 m,工作面采高2.2 m,最大控顶距3.4m,最小控顶距2.6m,循环进度0.8m。
二、推广整体顶梁组合悬移液压支架在旧区复采破碎顶板工作面的应用
工作原理:
整体顶梁组合悬移液压支架由顶梁、托梁、推进缸、滑动梁、双向液压支柱组成,托梁是支架的稳定结构,托梁与顶梁互为导向前移。移架时双向液压支柱首先卸载并提起,顶梁落在托梁上,此时向推进缸注液,活塞杆伸出,以托梁为支点推动顶梁前移,落下支柱,支撑顶板,完成移架。整个工作面移梁完成后,所有支柱处于支撑状态, 托梁无载荷地吊挂在顶梁上。这时向托梁的供液系统供液,工作面的推进缸的活塞杆全部收回,托梁前移,完成一个动作循环。
技术指标:
支架长度2.6米,支架架宽0.96米,支架高度1.6-2.4米,支架中心距1米,支架中心距1000mm,每架4根立柱,支架中心距1000mm,移架步距800mm。工作阻力1600KN、支护强度0.475-0.533Mpa,额定初撑力1196KN
技术创新点:
组合支架即保持了综采支架整体性好、能自移的优点,又克服了悬移支架稳定性差、不安全、使用成本高及效率低等缺点,具有不铺顶网、适用性强、单件下井,下井安装方便快捷等优点,尤其是适用放顶煤。其核心技术是:
1、工作面支架通过托梁系统全部连为一个整体,稳定性非常好;
2、移架时,所移支架的支柱可以全部同时提起,移架速度快;
3、使用支柱直径范围大,适应各类顶板对支护强度的要求。
经济效益:月节约护顶材料10万元,减少人工投入600次,工资费6万元。月共节省资金16万元。
社会效益:实现了支架链锁,提高支护性能,促进了安全生产,简化了生产环节,降低劳动强度,增大了工作空间改善了职工作业环境。
三、整体顶梁组合悬移支架相关技术参数性能
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整体顶梁组合悬移支架放顶煤,顶板全部垮落,一次采全高后退式采煤法,工作面选用ZH2000/16/24Z型整体顶梁组合悬移支架。支架长度2.6米,架宽0.96米,支架高度1.6-2.4米,移架步距800mm支架中心距1000mm,每架4根立柱,工作面采高2.2 m,最大控顶距3.4m,最小控顶距2.6m,支架中心距1000mm。
四、整体顶梁组合悬移支架工作原理
托梁是支架的稳定结构,托梁与顶梁互为导向前移。移架时双向液压支柱首先卸载并提起,顶梁落在托梁上,此时向推进缸注液,活塞杆伸出,以托梁为支点推动顶梁前移,落下支柱,支撑顶板,完成移架。整个工作面移梁完成后, 所有支柱处于支撑状态,托梁无载荷地吊挂在顶梁上。这时向托梁的供液系统供液,工作面的推进缸的活塞杆全部收回,托梁前移,完成一个动作循环。当顶梁与顶板紧贴后产生初撑力支撑顶板。由于顶板逐渐下沉,支架所承受的压力便逐渐由初撑力变成工作阻力,当超过额定工作阻力时,安全阀便自行开启释放压力,直至活塞腔恢复到工作阻力时为止。
五、结构特性及技术优点
1、整体顶梁组合悬移液压支架整体稳定性强,支架中心距1米,比金属顶梁控顶面积大,液压支柱采用缸径不小于110mm,支护强度大。
2、支架灵活性强,支架无前伸梁,炮后直接移动顶梁支护顶板,不会造成二次冒顶,可及时支撑和掩护顶板,防止漏顶。
3、护顶面积大,支架宽0.96m,每架间距0.4m,护顶面积可达到 95%以上,对顶板实现了全封闭管理。破碎顶板工作面不会出现漏顶现象,也不会出现分体式支架的网兜现象。
4、使用整体顶梁组合悬移支架既提高了劳动效率,工人只需操纵集控阀组将前后4柱同时提起前移,动作简化,速度快,工人劳动强度降低,回采工效有效提高,避免了工面湿滑。
5、改善回采工人作业的安全环境,采用与综采支架液压控制系统一样的全液压集中控制液压系统,回采工人在梁体掩护下,只操作液压控制阀,就能实现自动移架,既便捷快速又省力安全,避免了工作面湿滑,工人衣服淋湿。
6、整体顶梁组合悬移液压支架在开采时不用刹顶及铺设顶网,不需刹顶材料,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架前没有悬挂防护装置,防止跑崩支柱,防护设施无需人工挪动随支架移动。
7、对松软底板工作面适应性较强。该支架在坚硬底板工作面使用时,可不用底盘;在中软底板工作面使用时,支架可两前柱共用一个底盘,两后柱共用一个底盘;若工作面底 板非常软时,支架前后4柱可共用一个底盘,底盘面积可达1.2m2以上,可有效解决工作面支柱严重穿底现象。
新岭矿建设区在引进了整体顶梁组合悬移液压支架作为采场支护设备后,提高了工作面机械化程度,增加了工作面支护强度;保证了安全生产;减轻了工人的体力劳动强度;提高了采煤工的出勤率;改善了工作面的作业环境;提高工作面的单产;充分表明了整体顶梁组合悬移液压支架是符合旧区复采工作面地质条件要求的,且也可以推广至残区复采工作面、“三软”煤层、破碎顶板工作面应用,为三软”煤层、破碎顶板工作面找到了用之有效的支护设备。
参考文献
[1] 于海勇.放顶煤开采基础理论.煤炭工业出版社.1994年。
【关键词】 足弓;不稳定性;腰椎间盘突出症
腰椎间盘突出症的病因很多, 目前主要以椎间盘病因学说为主, 但临床中, 往往很难解释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的人为什么容易得腰椎间盘突出症, 有的人为什么容易复发等)。其真正原因是什么, 通过近二十年来的临床摸索, 再根据人体特性, 得出以下结论。现将近两年的统计资料分析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332例患者, 其中男性有186例, 女性有146例, 年龄23~84岁, 平均54岁, 男性高弓足、扁平足175例, 正常11例, 女性高弓足、扁平足132例, 正常4例;男女性别间无显著差异, (高弓足、扁平足占307例, 正常25例)。
1. 2 观察项目与方法 测量前来就诊的患者的腰椎间盘突出症足弓, 求证足弓不稳定性(高弓足、扁平足)与腰椎间盘突出症之间的关系。用包格达诺夫(Ф.Р.ЕогДаНоВ)氏顶角测定法:第一跖骨, 内踝, 跟骨结节三点连一三角形:顶角95°左右为正常。平底足:顶角达105°~120°, 高弓足达60°;靠跟骨侧的角正常在60°左右, 平底足约在50°~55°, 高弓足约在65°~75°左右。
2 结果
332例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 高弓足、扁平足307例, 正常足25例, 高弓足、扁平足占92.46%, 正常足占7.54%, 两者在统计学中有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3 讨论
3. 1 腰椎间盘突出症, 看似很复杂, 其实只不过是腰痛的一种特殊形式。我们知道, 足是承受人体直立行走的重要器官。而腰部是人体活动的中枢, 高足弓、扁平足所引起的足弓不稳, 在人体直立行走过程中(除直接引起踝关节损伤外)引起人体(前后、左右)摆动(根据人体力学原理, 在重力作用下的直立行走, 人体处于前后左右摆动的动态平衡中), 久而久之这种慢性损伤引起的腰痛(其中包括腰椎间盘突出症), 背痛、颈痛、头痛头昏(包括颈椎病)。这样就能解释, 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为什么都可以得腰椎间盘突出症(或颈椎病)的原因。也能解释腰椎间盘突出症反复发作, 不能治愈的原因。
关于宣传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一九九0年三月九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这个《规定》是我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是我区各族人民特别是三百多万老年人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巩固和发展我区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和落实计划生育国策,发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促进四化建设都具有现实的意义。
为使宣传贯彻《规定》的活动扎扎实实地进行,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自四月十五日起至五月十五日止,为全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宣传月。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规定》,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及其重要意义,明确贯彻执行《规定》的必要性和责任感。增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在学习宣传中要采取多种形式,运用报刊、广播、电视、黑板报等发表文章,请领导同志讲话,召开座谈会,印发《规定》和有关宣传材料,悬挂横额,张贴标语等进行广泛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宣传贯彻《规定》要以正面思想教育为主,把宣传与表彰敬老、爱老、养老的先进典型事迹结合起来,把宣传《规定》与普法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评选“五好家庭”,为老年人做好事等活动结合起来。要反复强调敬老、爱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份。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是每个公民的共同职责,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要进一步增强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法制观念,造成敬老、爱老光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可耻的强大社会舆论,树立敬老爱幼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宣传贯彻《规定》的活动要紧密联系实际,切实为老年人办实事。各地、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实施《规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乡(镇)、村(居委会)可根据《规定》精神制订乡规民约。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为目标,作出发展老年事业的规划,同时结合实际尽可能解决老年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农村重点解决老有所养和老有所医的问题;城镇以老有所为为重点,逐步实现“五个老有所”的要求。
四、要以《规定》为准绳。结合当地的实际进行检查。对不赡养老年人,侵犯老年人权利,虐待摧残老年人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对积压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有关部门要进行一次清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以教育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五、培训骨干,抓好典型。各单位在开展宣传工作前,要培训好宣传骨干,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宣传内容,研究宣传贯彻的具体方法步骤。抓好典型,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六、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各级政府要重视对《规定》的宣传贯彻,切实加强领导。围绕当前的中心工作,统筹安排。各级老龄工作机构、民政、人事、劳动部门要密切协作,与司法、公安、新闻、卫生等部门联系,邀请宣传、老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参加,组成临时领导小组,研究宣传贯彻《规定》的具体措施;指导、督促、检查《规定》的宣传贯彻。大、中型企业、街道居委会,农村基层组织也可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要发挥基层老龄群众组织,尤其是农村老年人协会的作用。广泛开展活动。
贯彻执行《规定》,涉及千家万户,涉及全社会每个公民和各个方面,任务很艰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抓好这一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适当拨款解决,以保证《规定》的实施。
【关键词】 宫颈癌及癌前病变; 液基细胞学; 组织学; 激素受体
子宫颈癌是女性生殖系统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发病年龄以40~60岁居多[1],宫颈癌及癌前病变TCT检查,是一种简便、快速、安全、准确和创伤性极小的诊断技术,TCT技术在妇科检查中已广泛应用,它是一个有效筛查发现肿瘤细胞的常规方法[2],现将笔者所在医院TCT检查见异形细胞,后进行组织学活检的216例患者作对比分析,以求得到认识上的提高,并作为患者预后及指导临床治疗的可靠指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收集笔者所在科2011年10月-2012年10月间门诊“两癌筛查”及住院患者进行的TCT检查病例2842例,经术后病理组织学检查确诊患者216例,恶性病变28例,其中宫颈原位癌21例,浸润癌7例,上皮内高度病变148例,其中中度不典型增生(CIN2级)124例,重度不典型增生(CIN3级)24例,上皮内低度病变(CIN1级)40例,年龄32~66岁,中位年龄43岁,216例患者均作CK17、Ki67、P16激素受体测定。
1.2 方法 用AGQ-20一次性塑料毛刷宫颈取样器采集宫颈及阴道脱落细胞,放入ABY细胞专用保存液中,经常规处理制片,95%乙醇固定,巴氏法染色,免疫组化采用SP法染色,PH6.0柠檬酸缓冲液高压修复,DAB显色,试剂CK17、Ki67、P16均由福州迈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供。
1.3 结果判定 自1988年美国细胞协会提出TBS(The Beseheda System)细胞学分类诊断后,1991年和2001年又分别做了两次修订[3],提出宫颈上皮细胞异常是TBS对宫颈细胞等异常改变的一个总称,包括鳞状上皮和腺上皮异常,鳞状上皮异常又分为:(1)非典型鳞状上皮细胞,包括不能明确意义的(ASC-US)和倾向于上皮内高度病变(ASC-H)。(2)低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LSIL),包括CIN1级和HPV感染细胞学的改变。(3)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史(HSIL),相当于CIN2级,CIN3级,或鳞状上皮中度,重度异型增生及原位癌的细胞学改变。(4)鳞状细胞癌(SCC)。腺上皮异常包括非典型腺细胞(AGC)炎性所致和倾向于肿瘤,腺癌。免疫组化参照文献[4],CK17表达以细胞质棕黄色为阳性,P16表达以细胞核棕黄色为主,Ki67阳性表达定位于细胞核,将阳性的细胞数量和强度分为4级,染色强度与背景无明显差别为(-),阳性细胞数≤10%,染色强度大部分较弱为(±),阳性细胞数>50%,染色强度为中至强染色者为(+++),介于两者之间为(++)。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0.0软件进行Speaman等级资料的相关性分析,P
2 结果
2.1 TCT结果 2842例TCT检查病例中,有病理组织学诊断对照216例正确率96.8%(209/216),TCT诊断恶性肿瘤,组织活检对比正确率为100%(28/28),其中宫颈原位癌占75.0%(21/28),浸润癌占25.0%(7/28),包括鳞形细胞癌96.4%(27/28)为子宫颈癌中最常见的类型,与文献[5]报道一致,腺癌3.6%(1/28),上皮内高度病变68.5%(148/216),其中CIN2级83.8%(124/148),CIN3级16.2%(24/148),上皮内低度病变CIN1级18.5%(40/216),年龄32~66岁,中位年龄43岁,216例患者均作CK17、Ki67、P16激素受体测定。
2.2 免疫组化结果 CK17在宫颈不成熟鳞状上皮化生中(IM)阳性表达率近乎100%,明显高于LSIL和HSIL(10%和15%),显示CK17在宫颈IM和CIN病变中的阳性表达差异极显著(P
3 讨论
3.1 TCT特点 采用膜式离心制片技术,应用梯度分层的细胞保存液,可有效地分离黏液与血液,锥式离心保存杯,能有效地采集全部细胞标本,特种封膜支架可均匀地筛铺有效细胞,涂片细胞多,异型性明显,成群的细胞大小悬殊,成鱼鳞状排列,核仁明显,清晰,便于识别。
3.2 TCT的临床应用 TCT是检查宫颈癌及癌前病变的一种重要的诊断方法,笔者所在科开展TCT多年,体会TCT是诊断宫颈癌及癌前病变的简便、快速、安全,准确率较高,损伤性极小的诊断技术与传统的巴氏涂片检查相比,明显提高了满意度及宫颈异常细胞的检出率,病理医师经与常规病理切片进行对照,观察更有利于提高TCT的诊断水平。
3.3 CK17,Ki67,P16与宫颈癌及癌前病变的关系 (1)CK17在胞质中表达明显,伴随宫颈鳞状上皮细胞的分化成熟度增加,CK17阳性着色呈现递减趋势,如宫颈鳞状上皮细胞分化成熟后,CK17阳性仅限于基底层细胞,而在CIN中,CK17表达于间变细胞下的基底层细胞,大部分间变细胞呈阴性(-)或弱阳性(±)。由此说明,宫颈鳞状上皮细胞分化越成熟,CK17阳性表达率越高,患者预后越好。(2)Ki67在正常宫颈鳞状上皮基底细胞核中呈阴性(-)或弱阳性(±)表达,而在CIN病变中随着级别增高,其阳性表达率逐渐增强,在宫颈癌中Ki67呈高度强阳性表达,提示患者恶性越明显,预后较差,P16以胞核棕黄色为(±),P16在不成熟鳞状上皮化生和其他非肿瘤性宫颈上皮中均为阴性,而在CIN病变中随着级别增加,阳性表达明显增加,呈胞核/胞质全层阳性,也提示患者宫颈上皮细胞分化不成熟明显,恶性越明显,其预后较差。(3)宫颈鳞状上皮CK17阳性率越高,患者癌变率越低,而Ki67,P16阳性率越高,其癌变率越高,故宫颈癌及癌前病变患者应常规检测CK17、Ki67,P16这对病理诊断分级,预测预后,指导临床治疗及提高生存质量具有重要临床意义和实用价值,值得普遍推广。
3.4 宫颈癌及癌前病变的治疗 目前宫颈癌通用的治疗方法是根据患者对保留子宫的愿望,分别采用冷刀宫颈锥切术或全子宫切除术[6],对于不满意阴道镜检查和病灶位于子宫颈管部位较深的患者,采用冷刀锥切术是杜绝漏诊的最好办法[7],对宫颈锥切患者具有诊断和治疗宫颈上皮内病变的双重作用,可以早期发现微小浸润癌,并准确了解其深度及宽度。有学者认为宫颈冷刀锥切保留了切除标本的组织评价价值,可以最大限度避免遗漏浸润癌,对手术的彻底性有准确的评估[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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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非政府组织或第三部门的定义方式主要有法律直接定义、依据资金来源定义、依据组织的目的或功能定义以及依据组织的基本结构和运作方式定义。其中第四种定义为大多数人所接受,这种“结构———运作定义”列举了非政府组织的五个主要特征,包括组织性,即这些机构都有一定的组织和结构;私有性,即这些机构都在制度上与国家相分离;非营利属性,即这些机构都不向他们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提供利润;自治性,即这些机构都基本上是独立处理各自的事务;自愿性,即这些机构的成员不是法律要求而组成的,这些机构接受一定程度的时间和资金的资源捐献。
王绍光教授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第六个特征,即公益性,这个特征排出了那些自娱自乐的组织,使非政府组织真正体现出其社会属性。(另外,非政治性和非宗教性也是非政府组织的元素,由于这两个方面是显而易见的,故下文中不再讨论)这种分类包容性最强,且简洁明了,易于理解。本文认为上面的定义方式准确地抓住了非政府组织的内在特征,并且尽可能地将非政府组织的所有类型罗致在其中,但上面所有的定义方式对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只注意到非政府组织的共性而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它们的差异性是导致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这些组织相互之间的差别好比蚂蚁与大象的差别,或寄居蟹与鲸鱼的差别”。
由于非政府组织自身性质的复杂性,决定了对非政府组织的规范不应当简单地适用同一种标准,而是应当根据一定的划分方法将非政府组织从内部分为数个部分。以村民委员会为例,考察村委会设置的初衷和宪法规范的基本立场,就会发现村委会制度建设的主旨正是要将村委会建设成为与乡镇基层政权有明确界限的非政府组织。但村委会现实运行中所表现出的与基层政权机关之间的权力关联,尤其是被赋予的行政角色,使其与普通的非政府组织特点迥异,因此必须特殊对待。
二、相关问题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综述
针对国内的非政府组织的界定,我国行政法学界出现了不同的概念分歧。一般将其称为非政府组织、准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等。有的学者将其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业组织三类,有的学者指出非政府组织可分为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也有的学者进一步指出,我国绝大多数非政府组织的产生都与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改革有关,有必要区分两种类型的非政府组织,即“自上而下的非政府组织”和“自下而上的非政府组织”。一般认为,非政府组织是“小政府、大社会”的写照,政府主要负责的是国家发展的宏观管理,而非政府组织则扮演着组织者和运作者的角色。政府和社会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并不对立,也不孤立,非政府组织对于政府的管理起到了辅助作用,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也起到了服务促进作用。因此,非政府组织与社会、政府具有近似于“铁三角”的关系,可以起到剂的功效,维持三者间的平衡,并承担了很多的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的稳定。尤其服务型政府的建立,非政府组织将越来越具有独立性和引导性。
(二)国外研究综述
美国作为一个极为注重自由民主的国家,其非政府组织的活跃程度也是相当之高,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公益性组织和会员性组织两大类,在组织形式上,主要有非公司形式的社团、公司形式的社团和信托形式的社团三种。在法律地位方面,美国并没有一部专门保障设立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其分类主要靠税法规定而体现,如都免缴所得税,而对为公益性组织捐款对象则减少个人所得税等。在大陆法系,非政府组织是被当作一种行政主体(公法人)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的。如德国的行政主体分为:机关、公共机构、公法团体、公法财团等。其中,非政府组织就属于公法团体的一种。日本同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但它也是东亚国家,深受儒家文化影响,因此对非政府组织的认识也与其他西方国家不同,1998年日本制定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将非政府组织大体分为公益法人、社会福利法人、学校法人、宗教法人、医疗法人、特殊法人、公益信托基金和市民社团等几个部分,这种分类方式主要以非政府组织所涉及的社会领域进行划分,辅之以资金来源等划分标准。其官本位思想浓厚,受政府影响大。
三、新标准的提出与新型分类
在科学研究中,分类与定义一样重要。没有分类,世界就是一片混沌。分类有助于区分和鉴定分类单元,确定阶元等级和建立分类体系,使极其复杂的世界呈现出某种次序。
(一)对旧有分类标准的批判
应当说,没有最好的分类标准而只有最适合的,原有标准的问题主要在于过于追求体系的完美导致分类过细,使一些特殊形式的非政府组织难以纳入这个体系或者同时被不同类型纳入,还有就是分类过宽导致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前者主要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而我国的问题多为后者。以较为常用的ICNPO体系为例。ICNPO体系的分类基准是经济活动的领域,它将非营利组织划入12大类,24小类,各小类进而被分解为近150小项。可以说,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分类标准中,ICNPO体系涵盖面宽,类别相对较少,并且包括了许多新兴形式,但即便这样,这个体系也遇到了诸多问题。如德国工会经常卷入职业培训和成人教育,并提供各种社会服务,对它们到底是应定位为工会还是教育机构或社会服务机构?更为复杂的是,在第三世界国家,医生和律师的专业组织经常扮演保护人权、推动言论自由的角色,而ICNPO体系未能反映这个现实,只是继续按部就班地将所有专业组织划为一类。我国的划分方式则极为简单,只是依据资金来源和所有制形式将非政府组织分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三个大类。这种分类方式仅仅区分了所有制形式,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事业单位等与政府关系密切的非政府组织一定的特权,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说是与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是不相符合的。另外,我国的划分方式并没有考虑到不同类型的非政府组织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运行方式和权力使用的区别,导致其门类过宽,对于帮助行政机关的管理来说作用不大。
(二)新标准的提出
之所以说分类没有最好的而只有最适合的,很大程度上的原因在于分类本身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其目的在于为研究和管理等提供服务,由于目的的不同,分类标准也会随之变化。本文的写作目的是对非政府组织进行行政法上的定位,对于种类划分的侧重点放在服务和监管方面,因此本文论述的重点便在于分析非政府组织是否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另外,在提出新的标准之前,应当对萨拉蒙教授的定义进行一定的修正,即破除有关非政府组织的神话。王绍光教授在《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一书中提到,要破除志愿的神话、独立的神话和圣洁的神话,相当一部分非政府组织最大的收入来源是政府,并且最近的趋势表明非政府组织变得越来越专业化,甚至是职业化。
因此非政府组织的私有性和志愿性就变得十分模糊,不足以成为非政府组织的特征。本文中,非政府组织的特征是组织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公益性四个方面。从立法者和执法者的角度进行考虑,非政府组织所掌握的自治权力的大小和自治程度的高低应当是监控和管理的重点,而非政府组织所涉及的领域则区分了不同的管理者的监控范围。非政府组织的自治性可以从自治权的大小和自治程度的高低来阐述,权力的集中会产生利益驱动力、会滋生腐败、会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产生威胁甚至可能对政府和人民产生巨大影响。从管理的角度出发,自治权较大的非政府组织理应得到更多的重视,对其规定也应当严格一些,而对于自治权相对较小的非政府组织则可以适度放松一些。因此,本文所设定的新标准便基于以上两个方面,即以自治权力的大小和自治程度的高低来划分非政府组织的大类,以涉及领域划分其下的小类。
(三)依据新标准划分的类型
1.政府主导型的非政府组织本类型是由政府主导其活动并享有一定行政权力的非政府组织的总称,如村民委员会、中国消费者协会、学校等。在当今社会,“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已成为政府转变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发展方向,但随着政府管理职能的相对弱化,经济社会的一些领域便会出现真空地带,必须由其他组织来进行填补,那么政府主导型的非政府组织便应运而生。此种类型的非政府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通常与国家政策息息相关,关乎国家稳定、社会发展、人民幸福。可以说,部分政府主导型的非政府组织实际上是以往政府的一部分,承担了政府的部分职能。政府职能也不是无限的,不可能照顾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另一部分政府主导型的非政府组织则有效地填补了政府职能的空白。
2.自治性的行业组织本类型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相同职业或行业的参与者所创立的自律性组织,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足球协会等。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催生了众多行业和职业,即使已经存在的行业也与以往大不相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无法及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这些新兴或新生的行业便需要自治性的行业组织来确定行业内部的行为标准,保护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与上一种类型不同,自治性的行业组织通常涉及范围较为狭窄,一般仅限于一个行业内部,自治性的行业组织所处理的问题通常为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另外,自治性的行业组织通常都有一套内部的规范和标准,规定了行业门槛、奖罚机制等。
3.目的特定的公益类组织本类型一般是指那些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如国际绿色和平组织、福特基金会等。市场经济以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今社会,必然会导致一些社会群体极为弱势,一些社会问题得不到重视,而一些前景广阔的事业由于见效缓慢而得不到支持,目的特定的公益类组织则将重心放在以上方面,以促进经济社会平衡发展。目的特定的公益类组织所关注的方向是以上两种非政府组织容易忽略的部分,可以形成良好的互补。
四、非政府组织在行政法上的定位与责任承担的分析
非政府组织具有组织性和民间性等特征,又以公益性事务为主,若没有法律规范和制约,必然会导致挑战政府权威,甚至从民间性走向民粹性。可以说,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一方面代表了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如果不对其进行适度的规制,非政府组织可能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压力。因此,明确各种非政府组织在行政法上的位置,使其权力明晰化、规范化,是引导非政府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以下将根据上述新的标准划分的非政府组织类型,分别阐述。
(一)政府主导型的非政府组织
马怀德教授在《公务法人问题研究》一文中提到,公务法人与利用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公务法人的身份和地位,如果公务法人以公务实施者的身份出现,那么,与利用者之间的关系属公法上的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如果公务法人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则与利用者之间的关系属私法上的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上文所述,政府主导型的非政府组织所拥有的权力比较广泛,其职权主要来自法律的授权规定和行政主体的委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之为准行政主体。该类型的非政府组织在行使上述职权的时候,应当被行政法所调整。本类型是拥有相当权力的非政府组织,正如上文所说,权力的集中会产生利益驱动力、滋生腐败、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产生威胁甚至可能对政府和人民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其行政法责任应贯穿该类型的非政府组织的产生、发展及消灭。我国专门规范非政府组织的法律集中表现在对于社团或组织的设立上,进行严格把关,但是针对非政府组织的运作,却缺少规范。在将来的改进过程中,立法者应当按照行政主体的标准对其进行规制。政府主导型的非政府组织所涉及的领域关系重大,直接影响到国家稳定、社会发展,其职能的实现也夹杂着行政权的行使,因此应当将其纳入行政法调整范畴。
以村民委员会为例,其机构的设立、人员组成、资金来源、机构运行等自身成长方面应当进行严格规范;其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合法性也应当纳入行政法规制的范围。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政府主导型的非政府组织存在的原因就在于部分替代政府职能,以社会力量完善社会管理。非政府组织毕竟不是行政部门,因此不能将其完全纳入行政法调整体系,而是适当规定免责事由,让非政府组织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共政策。只有给予非政府组织一定的自由度,才能更好地激发其为社会服务的积极性。
(二)自治性的行业组织
从权力来源上来看,自治性的行业组织所享有的权力通常来自行业内部的约定,当然前提是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因此,其享有的权力类型更加倾向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除非严重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和重要权利,而不宜适用行政法进行调整。但是自治性的行业组织通常在某个区域甚至是全国范围内都具有极强的影响力,放任其自由发展有可能阻碍该行业整体的提高。从行政法的角度观察自治性的行业组织,重点应当放在组织外部机构的建设上,在少数涉及人的基本权利和重要权利的方面加以关注。以中国足球协会为例,协会有权制定各联赛间升降级的规则、裁判规则、球员处罚的规则等,法律不应当对行业内部的正常运行进行干涉,但如果足协的规定违反足球行业发展的原则,严重危害了俱乐部或个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则可以介入。另外,足协作为足球行业的组织部门,其机构的合法性和运行的公正性应当接受行政法的监督。
(三)目的特定的公益性组织
目的特定的公益性组织的主要活动是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和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可以说目的特定的公益性组织与以上两种非政府组织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特征最为显著。例如,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宗旨是:接受和管理资金以用于科学、教育与慈善目的,一切为了公众福利,此外无其他目的。由此可见,目的特定的公益性组织的社会功能的实现实际上与行政权并无瓜葛。可以说,目的特定的公益性组织是完全依靠其自身的力量。而不是政府或社会所让渡的权力。
【关键词】 中国红十字会 财务风险识别
风险大致有两种定义:一种定义强调了风险表现的不确定性,另一种定义则强调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组织都会面临财务风险的威胁,即使是作为非营利机构,中国红十字会当然也不例外。中国红十字会的财务风险是指其在各项财务活动中,受各种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因素影响,财务状况具有不确定性,并导致其资金和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1. 筹资领域存在的财务风险
中国红十字会资金的来源有四大类,分别是: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政府拨款收入、动产和不动产收入,其中主要的资金来源有两大类是国家的拨款和民间捐助,2010年中国红十字总会财务报告中显示,民间捐款占了总收入的89.19%,政府拨款占了10.8%,一旦国家拨款和民间的捐助资金链发生断裂,红十字会就会出现财务风险。对于民间捐助,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不稳定性,而且这种不稳定性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却无法避免。突发事件使得社会捐助在整个会计年度内波动起伏过大,使得中国红十字会在该年度内发生财务风险的可能性加大,同时也造成了各个会计期间的流入不均衡,给中国红十字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风险。究其风险根本原因是民间捐助的不稳定性,直接原因却是中国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不高。相对于民间捐助,政府的拨款稳定性较强,但在某个会计年度内,由于体质改革等原因,可能会造成不能通过政府拨款获得收入或者政府对红十字的预算拨款减少的风险。随着政府改革的深入,政府逐步退出在社会福利事业中的垄断地位,公共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财政拨款也日益削弱。中国红十字会的迅速发展与政府拨款的减少形成了矛盾,而且这种矛盾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有可能加大,使得看似稳定的政府拨款也隐含较大的财务风险。同时,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督管理机制,政府在对中国红十字会拨款后,较少监督资金的到位情况及以后的使用状况,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制度的缺陷,法律的不完善,对收入采取不入账等手法截留大量公益资金。由于自创性收入太少,过度的依赖政府拨款和民间的捐助,使得当这两类资金收入出现大幅缩水时,组织通过自身调节应对风险的能力极弱,而这种自创性收入随着比例的增加,组织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也多元化和加大。
2. 资金支出方面存在的财务风险
中国红十字会将各种收入一方面用于组织的事业活动中,另一方面用于经营活动中,其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确定性或有损组织形象的可能性,就是资金支出方面的财务风险。捐助人在向中国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时,多数情况下,连监督该笔物资是否用于公益的目的的权力也交了出去,组织可能发生资金的用途的改变。同时,接受资助者在接受资助时,很少考虑用于其身上的公益资金额度是否与出资方意愿相符,缺少监督监管和透明度也造成了财务风险。当组织的生存目标与其社会公益目标发生冲突时或者经营者做出逆向选择时,其资金的支出结构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行政支出和日常财务支出大大增加甚至高出公益支出,挤占公益支出,造成支出结构异化,使公益资金成为专为红十字会生存而使用的资金,甚至组织中人员为了个人目标,将公益资金以费用名义列支出去, 2010年中国红十字会的“三公”费用决算中,出国境的费用高达107万,接待费为15万已经超出预算的400%,同时决算报表中少计支出75.89万,多记收入33.07万,内部控制在制作预算和执行预算方面的失败也是埋下了财务风险种子。庞大的组织,冗杂的人员,也是较大的支出,它们与收入的减少之间形成了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中国红十字会的财务风险。
3. 投资方面存在的财务风险
公益项目探索市场化发展是一条发展趋势。中国红十字会主要动产和不动产收入及其他收入比较少,在2010年仅占1%,无法为中国红十字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在此收入中主要是利息收入,而银行利息比较低的同时,物价上涨较快,通胀压力大,资金无法得到很好的保值。再者中国红十字会缺少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在同一投资市场上可能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缺乏财务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及能够迅速明确责任的机制,在进行投资时也不必告诉资金的出资者,使用的是毋须偿还的公益资金,因此投资决策失误的风险与投资收益异化的风险比一般企业大得多。投资的公益项目也可能被内部不法人员利用,将其为个人谋利,未使得其作用得到真正发挥。
4. 其他方面的存在的财务风险:财务管理目标索蕴含的财务风险
中国红十字会的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以进行人类和平和进步事业为宗旨。由于其营运目标不是以营利为目标,因此,其财务管理目标也不是实现组织的利润,而是为了组织的稳定和长期可持续发展,以实现整个社会公益目标。中国红十字会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还是会有结余,目前非营利组织利润衡量指标缺失,中国红十字会很难有效检测其收入与费用是否配比,因此组织目标的实现程度难以衡量估算和判断。在操作中,极容易发生并不重要的项目耗费了大量的公益资金,而重要额项目却因为资金投入的不足而难以维系的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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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乡村治理;农村非政府组织;公益性;志愿失灵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02-0272-02
基于当前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的现实,以及我国农村特殊的地理历史条件,农村社会的转型发展必然选择不同于城市的发展轨道。传统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干预方式由于成本高昂且效率低下,开始逐步为政府指导下的新型乡村自主治理模式所替代。所谓治理,国内外学者给出的定义不同,学者俞可平将其定义为在一个既定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要。也有学者从公共事物管理角度,认为“治理”就是多元主体对公共事务或共同事务进行协同管理的体制、过程与效果。而不论何种定义,都同意治理与传统统治的本质区别在于,统治的主体一定是社会公共机构,而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它包括政府、公共部门、第三部门或非政府组织(NGO)、企业及社会志愿者。本文正是在治理视野下,旨在探讨农村非政府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作用以及农村非政府组织发展所遭遇的困境即:其公益性定位与商业化经营之间的矛盾。
一、农村非政府组织与乡村治理
(一)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定义与分类
农村非政府组织是指,在政府和企业之外的农村社会团体和非企业性质的,内部实行自主决策、自主管理的民办农村组织。农村非政府组织除具备非营利性、志愿性、自治性等非政府组织所共有的特性之外还有以下几个典型特征:
首先,服务性明确。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存在目的是为广大村民的具体利益服务,在经济条件还很不完善的农村,这是其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其次,本土性较强。我国农村属于典型的熟人社会,血缘、亲情、乡情等各种关系构成了一张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这就决定土生土长的农村非政府组织更易于得到农民的认同, 从而得以发展壮大。再次,管理运作方式较滞后。农村强烈的宗族文化氛围和村民有限的教育程度,决定了现代化的管理运作模式短时间内很难在农村非政府组织得到推广。
在非政府组织的类型划分上,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区分,如根据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依附关系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官办型、半官半民型、和民办型三类,以及根据其是否经过登记注册分为注册登记且有法人资格的非政府组织,登记注册但无法人资格的非政府组织等。综合上述划分标准并结合农村非政府组织的特性,笔者将农村非政府组织简单区分为以下两大类型:
1.官办型非政府组织,比如村民自治委员会。在村民自治推行近二十年来,以村委会为代表的自治组织在维持农村生产生活秩序,组织村民开展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而必不可少的作用。但鉴于其在体制上与政府的密切关系,以及在实践中浓厚的政治与行政化色彩,对其非政府组织地位的界定学界还有一定争议。
2.民间互助经济型组织。是指村民们在农村的基础上,基于资金、技术、信息、市场等方面的共同利益而自发联合组织起来的互助合作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也有学者将其统称为农民合作组织,包括各种协会和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如蔬菜瓜果协会,以及各种特色农产品协会和经济互助组织等。农民合作社的设立旨在为村民提供各种商务、劳务等中介服务,或者为农户生产、出售农产品提供各类咨询和帮助,如相关的市场需求信息、最新的农产品生产技术, 或者开展生产经验的交流以帮助农户调整种植结构等。这类NGO有的是完全由村民自发自愿组织而成,也有的是在政府指导和帮扶下成立的,但基本实行的是村民自愿加入,自主管理的运作方式,它们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提高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农村非政府组织。
(二)农村非政府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首先,农村非政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农村公共产品提供的不足。如果完全由政府来为数亿农民提供公共产品,不仅管理成本过高,而且会效率低下。在政府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农村非政府组织通过自筹资金,如村民自愿缴纳会费等方式可以持续、有效地生产或维护自身所需要的公共产品, 如兴修或维护乡村公路、建设农田水利等。
其次,农村非政府组织能有效促进农业的市场化和规模化。传统小农经济具有生产分散、产业结构不合理、抗风险能力弱、市场竞争力不足等劣势,村民互助合作组织的成立有助于克服这些劣势,有效推动农业走向市场化现代化,比如,引导农户有组织的开展生产,提供专业市场信息帮助农户及时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对农户提供技术指导以及组织农户生产进行经验交流等。同时,组建农村非政府组织可以降低单个农户的生产成本, 提高劳动生产率,产生规模经济效应,从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
第三, 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还有利于村民公民意识的培养和推进农村民主建设。作为一种自治组织,农村非政府组织一方面有利于村民的自主决策和自主管理, 另一方面作为村民与政府之间的中介和桥梁,为村民提供了一个合法表达意愿的渠道并有利于培养增进村民的民主参与和权利意识。此外,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出现也有利于在农村引导积极向上的乡风民俗文化,打造和谐新农村。
二、农村非政府组织发展之困境:公益性定位与商业化经营的矛盾
(一)困境一:“公益性”与资金不足
公益性是非政府组织的本质属性,也是其灵魂之所在,应当始终贯穿于组织运作和发展的全过程。缺少公益性,非政府组织将会失去社会公信力,也失去其存在的根基和发展的动力。作为非政府组织的基本特性,公益性总是与非营利性密切联系,它们共同决定了非政府组织不能像企业一样,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
任何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运作都需要相当数量的资金支持,而资金短缺一直是困扰其发展的难题,对许多植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非政府组织而言犹为严重。一方面是村民对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另一方面,资金的短缺又限制了村民合作组织等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运作效率,使其在公益目标面前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为弥补经费的不足,农村非政府组织就只能通过商业化经营来自筹发展资金,如向农户适当收取服务费、中介费、会员费以及通过投资农业企业或农产品销售提成等来获取收入以弥补资金不足。
(二)困境二:商业化与“志愿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