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04 17: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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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对策
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高是金融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银行业经营风险因此增大,为金融危机的发生留下隐患,影响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因此,强化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已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当前面临的紧迫而又繁重的任务。认真分析中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因,解决中国商行业银行信贷风险高的问题,对于保证中国金融体系稳健高效运行,提高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因分析
当前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造成的风险和银行管理不善造成的风险两个方面。
(一)借款人方面的信贷风险
1.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贷款发放后,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还款,有的虽然具备还款能力,但迟迟拖延还款,使银行信贷风险大大增加。而中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体系,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作出正确判断。
2.借款人蓄意诈骗贷款。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贷款。他们得手后大多携款潜逃、挥霍或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
3.借款人多头贷款或透支,导致信贷风险上升。目前,国内许多银行管理不规范,各部门之间缺乏整体协调和互通机制。—些借款人抓住这一可乘之机,报送不完整的个人信息资料,在同一银行各个部门里多头借款或进行透支,增加了银行贷款风险。
4.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一旦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信贷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中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二)银行经营管理方面的信贷风险
1.基础工作薄弱,信贷档案资料缺漏严重。信贷档案是银行发放、管理、收回贷款这一完整过程的文字记录,而目前有些商业银行管理工作混乱,大量存在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资料、贷款抵押凭证、贷后检查报告、催收通知书等资料的缺漏。这些重要文件的漏缺,不仅对贷款的风险分析造成困难,同时也构成了依法收贷的障碍。
2.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力。“三查”工作做得不深不细,这是信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贷前调查往往流于形式。贷前调查作为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需要调查人员深入企业查账,核实相关数据,了解企业的产品、生产经营及管理等各种情况,通过大量的数据资料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形成客观、公正、有决策价值的结论,但有些信贷人员只是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文字材料进行摘录、整合,做表面文章,根据这样的贷前调查报告做出的结论已经使贷款失去了安全性。二是贷中审查不严。在贷款发放过程中,信贷人员对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质押物等审查不严,造成潜在的信贷风险。如信贷人员未发现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一些商业银行未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按照《担保法》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等等。三是贷后检查表面化。贷后检查作为风险控制的重点环节,需要信贷人员深入企业监控其经济活动和资金流向、认真分析其贷款风险变化情况。可是,信贷人员对不少贷款企业的后续管理却放松了,这是造成贷款预警机制失灵的主要原因。
3.银行管理缺乏系统性,致使潜在风险增大。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各部门之间缺乏系统性的信息互通机制,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进行联网管理,从而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证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有效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忽视对管理者的管理。主要表现在:(1)一些基层行长权力过大,监督约束机制没有真正起到作用,造成一些基层行长乱批贷款、乱投资、乱担保等;(2)贷款责任无法落实,最终导致无人负责,不了了之;(3)行长经营目标考核办法不科学,助长了行长经营上的短期行为,为了完成指标任务,不得不采取违规的做法。
5.违规账外经营严重。违规账外经营是目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其违规经营主要采取私设外账、乱用科目、调整账表和绕规模贷款等形式,并主要投向房地产公司或其他高风险收益领域。由于账外经营是在隐蔽情况下进行的,这部分资产没有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甚至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因而这部分信贷资产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二、商业银行防范信贷风险的对策
综合上述风险的来源,造成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健全的信贷管理机制应包括三个方面:信贷管理制度、信贷管理机构以及激励和约束系统。信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授权授信规定、信贷工作程序、信贷工作每一程序的内容和目标;信贷管理机构主要解决信贷工作中的权力分工,从机构这个角度确保信贷工作中的权力受到其他部门的制约,分清信贷工作各个部门的职责,并保证各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激励和约束系统致力于发挥每一位信贷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通过明确信贷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加大对信贷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因此,商业银行要建立起一套防范信贷风险的综合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充实完善各项信贷管理制度
首先,要制定完善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信贷档案的收集、保管、交接、检查等工作程序,并指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其次,进一步完善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授权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集体审批、贷款“三查”等风险控制制度,同时,上级行要加强对下级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信贷专门管理机构
首先要真正落实审贷分离制度,将贷款的审查权和批准权分别落实到不同的职能部门,明确贷款审查部门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规范贷款审批部门的工作制度、审批内容、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审批责任。其次,建立专门的贷款管理委员会,针对大额贷款和疑难问题贷款进行审批决策。第三,由一个独立部门承担贷款风险评估职责。贷款风险定期评估需要独立、科学、客观地对每一笔贷款存续期间的风险状况作出量化评估,为了保证贷款风险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时效性,这项工作需要一个独立于信贷业务部门的其他部门来独立完成。总之,建立健全信贷专门管理机构,是为了防止信贷权力的过分集中,实行信贷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三)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随着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建立,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发放贷款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信用评价体系可采用积分制,根据积分多少评定个人信用等级。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在系统内交流“不良借款人黑名单”的形式,禁止其分支机构向不良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收回旧贷款。
(四)建立可靠的贷款风险信息系统
该系统是一个综合信息系统,至少应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环境监测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信息、区域经济环境信息、产业结构现状及未来预测信息、同业竞争市场信息。二是客户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客户财务信息、账户信息、与客户相关的其他非财务信息。三是信贷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可与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相结合,主要包括信贷违规性信息、财务指标异常变化信息、不良贷款信息、客户监管信息。
(五)进一步完善贷款担保制度
在现有的《担保法》基础上,要尽快健全抵押担保制度,具体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培育规范的抵押品二级市场,使各种贷款抵押物能够及时、顺利地变现。其次,可考虑由政府出面组建信贷担保公司,为长期、大额信贷提供担保,这也是一些西方国家发展银行信贷的成功经验。第三,国家应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必须设定担保,银行可视各个贷款品种的不同及申请人资信状况,要求提供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对担保程序进行严格审查。
(六)把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
借款者的个人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往往是贷款无法偿还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可以将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运作。如银行在发放某些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
A行作为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年来致力于服务小微企业,认真执行银监会提出的“六项机制”和“四个单列”,成立了小微部专营小微业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通过对A行小微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分析,仍能发现该行在小微信贷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A行小微信贷业务风险现状
A行自成立以来,较为重视小微业务的发展,经过多年业务经营,该行小微贷款实现了跨越式增长。但随着近两年经济下行等因素的影响,A行在小微企业方面的风险也逐渐显现。
(一)整体情况
近三年A行整体不良率不断增加,从2013年的0.54%逐步上升到2015年的1.53%。不良率逐步迅速攀升,资产质量控制压力加大。此外,小微型企业不良率明显高于其他大中型企业及个人贷款。2015年,小微不良率是平均不良率的2倍,是大中型企业不良率3倍,是个人贷款不良率的3倍。
(二)小微业务行业风险分析
2015年末,A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余额2.51亿元,不良贷款率3.03%。从不良贷款的行业分布来看,不良贷款余额最高的三大行业依次为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三大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合计2.45亿元,占全部不良贷款余额的97.86%。批发零售及制造业在本次经济调整期间受到的影响最大。批发和零售业对资金周转最为敏感,而现今持续的经济下行导致业务链条上的账款结算期加长,进一步加剧了批发零售企业的财务风险。制造业资金需求较一般服务业大,业务转型也最为困难,在现有情况下,经营风险也逐步增加。
(三)小微业务担保方式风险分析
A行小微企业担保方式以抵押和保证两项为主,两类担保方式占全部小微贷款的77.76%。在四类担保方式中,质押类不良率为26.84%,担保方式为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A银行在2011-2012年度较为常见的担保方式,常用动产包括煤炭及钢铁,而由于近年煤炭、钢铁价格急剧下降,导致业务出现风险。担保类不良率为3.66%,风险主要集中于非国有企业、政策性担保公司以及商业性担保公司业务。抵押类不良率为1.43%,其中风险最高的为办公用房。
二、A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A行作为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对小微业务从客户准入到贷后管理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操作制度,但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较多的问题。首先,内部信用评级系统针对性不足。信用评级系统对于控制业务风险至关重要,但是目前A行对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仍然套用大中企业的信用评级模型,而小微企业因其经营规模有限、实力不强、抵押物不足等问题,如与大中企业使用同一评级模型,不利于小微企业的风险识别和判断,也无法真正有效对小微企业风险作出评价。其次,风险系统关联授信未进行标识。关联授信是指对授信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基于同一经营实体、同一决策实体、近亲属、同一抵押物等关系,在分别予以授信时应纳入统一管理。但A行风险系统未对关联授信进行统一标识,也就是说,单个小微客户可以企业名义获得公司授信,同一时间也可以利用法人代表个人名义在个人信贷部门申请额度,相关审批部门无法对授信总量进行控制。第三,贷款三查存在薄弱环节。根据A行业务数据,我们可以看到A行近年的业务发展一直保持高速增长,这种粗放式的管理往往导致授信管理的不健全,而这类问题随着近年经济增速减缓而逐渐暴露。贷款资金挪用、关联授信拆分、企业过度融资、抵押物价格偏高、贷后检查缺失等“三查”工作不落实情况屡有发生。第四,对担保公司整体把控不严。一是由于担保公司的代偿模式,大部分客户经理将该业务视为低风险业务,审查审批人员也放松这类业务的风险尺度。另一方面,担保公司准入后,A行未对担保公司资本金的到位情况、资本金的使用范围进行后期的监督管理,即使进行了相关检查但大多碍于合作关于而流于形势。第五,单项业务风险集中度偏高。A行小微企业风险主要集中于质押和保证类业务。两类业务曾一度带领A行小微信贷业务高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单项业务品种占比偏高,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加。第六,二级分行不良率高于同城。通过对A行下设多家二级分行风险情况进行分析,发现有近3/4家二级分行不良率高过本部,同时后四类率也普遍高于同城各家支行。
三、A行小微信贷风险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管理模式粗放,忽略业务风险
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仍为传统粗放式经营,资本消耗式的发展模式没有得到根本转变。A行在经营过程中,也未能改变此类经营模式,片面追求业务规模,缺乏对小微业务的精细管理,在系统完善、业务审查审批等方面存在缺陷。首先,风险系统不够完善。一是各家银行未认识到小微企业经营的特殊性,没有将小微企业从一般企业中独立出来,设立一套独有的风险评估体系。二是没有为关联授信业务开发相关系统,无法做到关联授信的自动筛查。其次,贷款三查流于形式。贷款三查作为信贷资产质量管理的基础和根本保证,做实了“三查”,很多问题和风险就不会发生或者少发生。A行为了追求业务发展效率,存在重贷轻管的情况。比如贷款三查贷后管理工作还不够到位,提前预警、主动防范能力不足,应变处置能力不果断,贷后检查流于形式,客户经理对小微企业所处环境及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反应不及时,贷款用途与抵押资产监管落实不到位等。第三,对第一还款来源重视不足。目前A行在小微业务信贷审查审批过程中,大多看重担保措施而忽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现金流,未关注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在营销过程中,部分营销机构认为只要有强抵押就可以办理业务,不注重考察企业实际的现金流状况。
(二)过度依赖批量渠道,对风险集中度问题重视不足
批量渠道作为近年小微业务较为广泛的业务模式,能够有效降低单笔业务成本。A行自2012年起顺应形式,拓展渠道建设,大力发展批量业务。通过与工业园区、行业协会等建立合作,对园区、协会小微客户开展方案式授信,引入担保公司担保,为小微客户提供贷款。批量业务既奠定了A银行小微发展的基础,也为该行小微业务埋下了风险隐患。一方面A银行缺乏对批量渠道应有的风险控制,粗放管理,部分客户经理依赖园区、担保公司担保等风险缓释,降低单个业务的风险尺度。另一方面担保业务比重偏高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这两年,A行小微企业普遍风险暴露,而担保公司由于资本金不足无法对担保业务进行代偿,存在大量应偿未偿小微贷款业务。而于此同时,A银行碍于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关系,无法按照正常流程对担保公司及小微企业提起控诉,造成担保类不良率持续提高。
(三)二级分行风控独立性不够
近年,随着A行强化网点建设,在多个地市设立了二级分行并组建风险管理部门,给予一定的审批权限。这种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业务效率,但也带来了风险资产的攀升。地级市小微企业数量多但普遍实力不强,需要更好的风险把控能力以去芜存精,但现实情况是部分二级分行风险管理水平不足、风控独立性不高。一方面,二级分行较同城一级分行背负了更多的任务指标,更为重视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往往要向业务发展低头。另一方面,风险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升迁、考核均由二级分行行长主导,造成风险管理无法独立。
四、对相关问题提出的建议
(一)优化风险信贷系统,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一是构建个人、小微及大中三套风险评价体系。商业银行应结合个人、小微企业、大中企业各自的经营特点,设置合理有效的内部评级策略,针对性地建设信贷风险评价体系。二是建立授信业务统一关联标识。完善风险管理与IT技术的结合,为信贷业务建立统一关联系统,确保系统能够自动标识基于某一关系分别以企业或个人名义所实施的申贷行为,为该类贷款建立统一关联标识,实现授信限额的有效管理。三是结合小微企业管理层、股东、经营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等信息,健全完善基于小微企业生命周期的风险评估机制,对企业的盈利状况、偿债能力进行评价,并据此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小微企业实施差别化信贷管理。四是注重收集企业的多元化信息,增加非财务指标的调查,侧重对实际控制人、管理层信用人品的考察,注重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的交叉验证。
(二)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动态管理模式
商业银行应严格围绕贷款三查工作要求,加强在尽职调查、授信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促使三查等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做实,确保风险真实可控。首先,在贷前调查方面。信贷人员除收集财务报表等信息外,还应收集与反应客户诚信状况和信用情况的其他信息,利用征信系统提供的信用记录,综合考量,对申请人的偿债能力作出客观的评价。其次,在贷中审批方面。加强授权管理,以事业部制的形式组建小微企业信贷部门,专职小微金融产品的营销,拓展小微企业客户并维护客户关系,实施授信管理。采取贷款集体审批原则,可建立由金融、财会、法律、行业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贷款进行评议,做出决策,控制信贷风险。第三,在贷后管理方面。应建立贷后管理与审查审批联动机制,以上期授信期间贷后管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续作授信的必要条件,有效防范贷后管理与审查审批信息不一致情况。
(三)控制批量业务集中度,优化客户经营模式
批量模式作为低成本引入小微客户的经营模式,在客户营销方面有特殊的优势,但在经营过程中,仍需加强渠道监管,控制单品种业务占比。一方面,做好企划先行,利用整体方案控制风险。加强渠道的监管,提高客户的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应在业务占比方面控制批量业务的规模。另外,在发展批量开发的同时,也要经营好单点业务。最后,还可推进客户参与价值共创模式,利用激励机制鼓励小微企业客户参与到小微金融服务的全过程中来,借助大数据分析,实现对客户信息的全面把握,降低信息不对称。通过与客户长期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增加小微客户的违约成本。
(四)实施二级分行风险垂直管理,强化风险管控能力
二级分行作为各家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主战场,必须在确保业务发展的同时保持风险管控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在守住风险底线前提下,积极支持、推动所在行发展。各家商业银行应对二级分行实施垂直风险管理,制定二级分行风险管理办法,统筹考虑委派风险人员范围、信贷审批模式、委派人员考核办法等方面。委派风险人员范围应包括所有风险管理人员(包括风险分管行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部其他员工),委派人员的准入、调动、薪酬、职级等由一级分行垂直管理,以进一步提升二级分行风险管控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五)健全风险管理理念,夯实风险管理文化
一是提高全员风险意识。商业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单位,自成立起就与风险打交道,而作为商业银行的从业人员,更应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首先注重风险文化培育,加强风险管理重要性宣传,使员工时刻谨记“风险”二字。其次,加强风险警示教育,对行业内发生的风险案例进行全行学习,要求员工引以为戒,强化风险意识。第三,对员工行为建立长效排查制度。定期对员工行为进行排查,做好“八小时内”、“八小时外”员工行为监管。最后,加强对负责人的风险问责。将营销负责人的奖金、升迁等与所管辖的营销部门各项风险指标挂钩,增强负责人对信贷业务的风险把控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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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数量多,资金需求短、频、急
根据最新的企业划分标准,我国99%以上的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约有6000万户。如此众多的小微企业,一方面满足了商业银行对日益增长的客户资源的需求,另一方面也给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小微企业资金需求一般额度较小,且时间要求十分急切,贷款频率较高。与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短、频、急”的特点相比,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流程、管理模式及审批手续却较为繁琐、费时,不仅周期较长,而且手续复杂,因此,不能有效满足广大小微企业客户的需求。
(二)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
小微企业不仅业务经营规模小,产品种类较少,而且资产规模和销售收入也相对较小,资金实力弱。调查显示,我国相当一部分小微企业的年经营规模仅有100万元左右,这种较小的规模不仅使得小微企业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呈现出灵活的反应能力,而且有利于它们迅速捕捉市场机会,调整经营策略。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小微企业的这些特点,也给企业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使他们极易受到宏观调控和行业周期变化的影响。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未完全消退、国内外经济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的背景下,小微企业的先天性特点使其很容易陷入生存危机,从而大大增加了小微企业的信贷风险。
(三)管理不规范,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
纵观国内小微企业,大部分属于家族企业,其经营风格和经营模式受企业主个性的影响十分明显。企业的经营管理还停留在经验管理层面,多数企业尚未构建现代企业治理结构。有些虽表面上建立了现代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实行的仍然是传统管理模式,大量的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凭企业主的主观臆断作出,从而导致决策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不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此外,会计制度不健全、披露虚假财务信息是我国小微企业当前呈现的另一个十分突出的且带有共性的问题,而目前我国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建设还十分滞后,征信平台尚不完善,加剧了银行和小微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导致银行面对小微企业贷款时表现得十分谨慎。
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贷风险
小微企业主为了尽可能地逃避税费,在向金融机构和政府工商、税务等部门上报会计信息时,往往不愿意提供真实信息,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贷风险,其结果又加剧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二)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导致的信贷风险
一方面是由于小微企业主经营不善造成的,许多小微企业主文化知识水平不高,管理经验缺乏,商业信誉较差,这些问题将严重威胁小微企业信贷资金的安全;另一方面是由于小微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造成的。众所周知,我国小微企业普遍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弊病,企业的经营管理缺乏科学的决策过程,往往由企业主个人决定,凭经验和喜好管理企业,从而导致企业经营决策的误差较大,后果严重的甚至造成企业倒闭。
(三)银行信贷管理粗放导致的信贷风险
银行对小微企业信贷的审批往往重抵押物或担保,而轻现金流,忽视了对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的全面考察,这种片面性评估不利于银行对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的控制。此外,与小微企业的庞大数量相比,商业银行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客户经理数量明显不足,导致这种信贷业务人才短缺的最重要原因是岗位待遇不高,难以吸引和留住人才。不仅如此,现有的小微企业信贷从业人员普遍缺乏经验,业务水准不高,职业道德水平也有待提高。面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压力,这些小微信贷从业人员通常盲目授信,许多信贷业务存在资料虚假、数据失真、抵押无效、拿回扣等违规违法行为,其结果必然增加了操作风险。
(四)外部环境恶化导致的信贷风险
外部环境的变化主要包括:一是经济周期波动带来的外部环境恶化,这种变化对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有着显著的影响。由于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实力弱、经营不确定性大,极易受到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特别是在外部经济处于低迷期时,小微企业的信贷违约率会迅速上升,自然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也大大提高。国际著名的穆迪公司的一项研究也表明,小微企业在经济衰退期的债务回收率比在经济繁荣期低1/3以上。二是产品的更新换代带来的外部环境变化。受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一些新产品和新工艺将代替旧产品和工艺,小微企业如不能及时对产品进行更新换代,必将面临被市场淘汰的风险,从而致使企业倒闭关门。三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带来的外部环境变化。国家的经济政策对企业生产经营毫无疑问会产生重大影响,当小微企业的经营方向与国家宏观政策相悖时,企业生存环境必然急剧恶化,最终也将导致信贷风险的发生。
三、控制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的对策
(一)健全征信体系,化解“信息不对称”难题
完善的征信体系是解决商业银行和小微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途径。要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征信体系,一方面政府要及时出台与征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上报、披露、使用和保护,将信用产品的加工、生产、使用都纳入法律范畴,为小微企业甚至全社会创建一个开放自由和公平公正的信用环境。同时,通过立法扫清制度障碍,建设全国联网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协调来自工商、税务、海关、财政、统计、社保以及银行、电信、电力等部门的信用数据,构建小微企业征信资源共享平台,推动各方将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并向社会开放。另一方面要健全与之相应的征信监管办法,净化征信市场氛围,为惩戒失信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保证征信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此外,为了惩戒失信部门或企业,应该建立失信举报制度,动员各方力量,实现征信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统一。
(二)规范管理,完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在企业管理方面,小微企业主要及时转变传统的家族式管理观念,构建适应企业长远发展的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应及时引入职业经理人进行企业管理,同时要注重吸引社会优秀的中高层次人才加盟,适时补充新鲜血液,不断激发企业管理的内在活力。在会计制度方面,小微企业要在逐步完善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为企业经营管理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在人员素质方面,除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以外,还要经常组织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开展业务水平培训,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知识和技能,如通过选派管理人员参加政府部门、高校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职业经理人培训班或中高层企业管理人员研修班等,以提高小微企业管理人员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加强信贷管理,创新信贷模式
针对小微企业及其信贷特点,商业银行也要实行不同于大企业的有针对性的信贷管理模式,即“四单”管理: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单独进行信贷评审、单独予以考核激励、单独配置专营队伍。特别是商业银行在对分支机构进行业务考核的过程中,要将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市场占有率、小微企业客户数量以及利润贡献率等作为单独考核指标,纳入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体系之中,并单独对这些指标配套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划拨专项业务发展经费,配置专项信贷额度。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信贷风险防范与业务绩效奖励并重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把商业银行信贷人员的物质奖励与小微企业信贷资金规模、小微客户数量、贷款质量及效益等综合指标相挂钩,从制度设计上调动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授信积极性,从而促进和保障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在小微企业信贷模式上,可实行分步贷款,通过对小微企业业务细分,将整个贷款按照业务的流程进行分步发放,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信贷风险。
(四)全面考察企业,注重实地调查
在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建立之前,商业银行在发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时,不仅要关注企业的财务信息,更要关注企业的非财务信息,从全面审慎的角度出发,多方面考察小微企业的贷款偿还能力,合理确定小微企业的授信控制量。要全面了解和评估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必须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等形式来获取企业经营的第一手资料,摸清企业经营的真实情况,以最大限度地化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商业银行在对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时应更多地将实地调研作为判断依据,减少对企业的正式财务报表等书面文件的过分依赖。在调查的基础上,商业银行要从风险控制、客户管理和价值发掘的角度对授信的小微企业进行科学细分,进而对它们实施差别化的信贷业务发展策略。同时,为了保证调查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商业银行要注重调查内容和调查方法的设计,可以采用“三问三看”的信贷调查方法,即“问人品、问经营、问风险,看报表、看流水、看凭证”。此外,在调查过程中还应严格执行“双人实地调查制”,最好是客户经理和风险岗位人员共同开展实地调查。这样有助于将信贷风险的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把控小微企业信贷风险,从而有效降低信贷过程中和信贷之后的风险。
(五)重视生产技能,创新信贷产品
缺少可抵押物是小微企业信贷过程中面临的共性难题,而商业银行最为关注的莫过于抵押物,这种银企之间的信贷矛盾始终是小微企业融资的绊脚石。鉴于此,商业银行的信贷模式值得反思和重构。为了化解这一矛盾,商业银行应该逐步转移传统的信贷关注点,即将关注信贷抵押物转向关注小微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劳动技能,因为经营能力和劳动技能最能反映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还要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模式和产品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创新信贷产品,以满足小微企业不同层次、不同产品的资金需求。
四、结语
【关键词】汽车消费信贷;商业银行;对策
一、商业银行汽车信贷中的风险
汽车消费信贷风险是指消费者(贷款者)不能按约履行汽车消费信贷合同而产生的风险,这里的“不能按约履行”是指不能到期偿还,不包括提前偿还。本文研究的是风险的流量,也就是某笔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产生的风险,或者说是某段时间内所有业务的全部风险。汽车消费信贷风险源于市场内部、市场外部的各个不同方面。宏观经济环境、市场结构、市场运行模式、市场主体的行为等因素都有可能产生相应的风险。
具体来说,汽车消费信贷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受信者偿债能力风险。受信者偿债能力风险指的是在受信者在取得汽车消费信贷之后,由于受信者的生活环境,在现实情况的变化和申请贷款前的预期偏差,原来有保证真实的可以完成的汽车消费信贷偿债能力降低,导致不来偿还的贷款合同的贷款。受信者的偿付能力风险具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在获得贷款之前,受信者按照合理的期望是有能力来执行,这里排除如果他们没有能力进行骗贷行为;第二受信者事件默认已经失去了它的偿付能力,排除受信者不采取行动的能力;第三,受信者在这发生在获得贷款的偿付能力的损失。受信者偿债能力风险根源于市场外部因素,是一种市场外部风险。同时,受信者偿债能力风险是管理环节产生的风险,是签约的事后风险。俗语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受信者都面临着以下一些常见的风险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安全信件,或生命安全;受信者的劳动能力,即健康问题;受信者就业或可能失业的风险;受信者经营失败的风险;受信者的汽车发生碰撞等事故和损失的问题。但当外部风险的数量超过受信者的承受能力的时候,其超出部分就会向授信者外溢,此时外部风险转化为市场中的消费信贷风险。我们可以知道,受信者偿债能力风险也是一种不可控风险。(2)汽车价格下降所带来的汽车消费信贷风险。汽车价格一再降价,但中国的汽车却远远没减少到位,国内汽车价格仍高于国际市场。据统计,如果国内汽车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相一致,将有一个大幅度的价格下降空间。从宏观看,汽车生产技术的引进与改进、汽车产业政策的转变、消费市场的扩大带来了我国汽车产量的迅猛增长,生产的增长是伴随着增加进口车在汽车进口政策的放宽,汽车降价成为一种必然。从微观,从营销战略的角度考虑的一些汽车制造商,刚刚推出一款新车,制定更高的价格去获取较高的单车利润,其他竞争车型的单车利润降低很快在汽车价格上占领市场。从汽车制造商的角度考虑这种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但它带来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不稳定。在汽车价格的下降可能会导致部分消费者需要偿还的贷款额高于购买一辆新车的价格。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会考虑是否有需要偿还剩余贷款,导致信贷违约风险。(3)受信者信用风险。受信者信用风险指的是因为受信者信用较低,导致到期不能或不予履行贷款合同的风险。考虑受信者不同的心理态度,可以分为以下2种情况:第一种,部分受信者信用观念淡薄,在申请贷款之前没有充分考虑自身的经济实力与预期偿债能力,到了履约时候,没有能力去偿还贷款,造成信用风险,我们可以称之为过失信用风险;第二种,极少量的受信者在申请贷款之前就怀有恶意骗贷的心理,在申请贷款时就没有想过要偿还这笔贷款,为了取得贷款甚至不惜利用虚假的个人资料去骗取,我们可以称之为过错信用风险。(4)汽车经销商的恶意行为使得信用风险增加。绝大部分汽车销售商在经营过程中只注重自身销售业绩,很少考虑如何降低消费市场风险;少数汽车销售商甚至与信用差、不具履约能力的购车人串通,帮助购车人骗取银行贷款;更有少数汽车销售商自成立起就抱着诈骗银行的目的,纯粹是借卖车之名行诈骗之实。(5)市场利率变化带来的汽车消费信贷风险。市场利率作为一种重要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外生变量,通过改变受信者的效用函数和支付函数,产生风险,这种风险首先由受信者来承担,一旦风险的数量超过一定点,违约就成为受信者的理性选择,最终体现了汽车消费信贷风险。该风险是商业银行不可控风险。
二、结语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非预期风险,信用风险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的商业银行也面临着巨大的潜在信贷风险,风险是不强,其他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是一个快速增长期。因此,风险量化技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的措施是必要的,但中国的情况,而且还改善和加强建设的许多方面。
参考文献
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企业的经营风险,二是企业的道德风险。前者表现为中小企业资产信用不足,即缺乏偿债能力,后者表现为道德信用不足,即缺乏偿债意愿。
从经营风险看,我国许多中小企业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其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建立;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许多企业还停留在作坊式生产、家族式经营和经验式管理阶段;多数中小企业行业、技术起点较低,产品竞争力不强,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弱;
从道德风险看,少数中小企业主缺乏长期经营理念,信用意识淡漠,有的从借款时就没有想到归还,有的在经营出现问题时就以各种形式逃废银行债务。另外,部分企业在获得银行贷款后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增加银行放贷的风险。
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的根源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信息不对称增加了银行甄别企业风险的难度和成本。中小企业普遍历史短,规模小,财务制度不规范,信息透明度低,加之其有限信息中主要以定性的、不易编码传递的软信息为主,从而造成银行信息搜集、甄别成本很高,进而加剧部分企业的道德风险;
(2)抵押担保难以有效落实使银行失去债权的资产保障。由于中小企业可抵押资产少,又难以找到有效担保人,专业性信用担保机构不发达,加之抵押拍卖市场不发达,使得抵押担保方式适用性降低:
(3)征信体系和失信惩罚机制未有效建立使银行失去债权的法律和社会机制保障。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失信惩罚制度,加之司法部门打击失信行为力度不够,导致企业失信成本过低。更重要的是,由于社会征信体系尚处于初步建立阶段,当前各部门的信用信息尚未共享,失信行为不易被曝光,从而不能对失信者构成巨大威胁,客观上也纵容了企业的不守信用行为。
二、商业银行放贷行为选择与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控制机理
从银行的经营目标和行为选择来看,银行信贷的净收益(R)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进行简单地描述:
R=D×P×(1+i)一D—U—C
其中,R为银行信贷收益,D为贷款本金,P为本息偿还率,i为贷款利率,U为机会成本,C为贷款成本。
即:随着信贷规模D扩大、本息偿还率P及贷款利率i的提高、贷款成本C、资金机会成本U的下降,银行的净收益R相应增加。
据此,商业银行要提高经营收益,只能从增加信贷规模、提高本息偿还率、增加贷款利率、降低贷款成本或单位资金机会成本等方面入手。就中小企业信贷来说,贷款规模小、频率高是其固有特性;单位资金机会成本由宏观环境决定,商业银行也无能为力;而盲目提高贷款利率不仅会使中小银行失去潜在优质客户,而且会增加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因此,提高企业偿还贷款的概率,降低贷款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是商业银行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收益的现实选择。
企业偿还贷款的概率对应的贷款偿还失约率就是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的集中表现,它取决于中小企业经营失败的概率和发生道德风险概率。其中,对于企业经营失败率,商业银行能做的一是识别企业的成功概率,规避风险,二是对企业提供相关帮助,降低其失败风险。企业的道德风险发生概率是企业信用意识、内部监督制衡机制、外部投资者的信息甄别能力和监控力度、抵押担保有效性和失信惩罚成本等因素的函数。
可见,商业银行控制企业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的途径主要包括下述五个方面:
一是提高对中小企业风险和发展前景判断和识别能力,降低企业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包括准确选择目标市场,贷前信息收集和分析,与同业及其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信用评价标准的建立,高素质人才的培养,软信息处理能力的增强等。
二是提高抵押担保有效性,充分利用专业性担保机构作用。
三是强化贷款中对企业监控和增值服务,降低经营失败概率和道德风险发生概率。
四是加强债务追偿和法律诉讼工作,使得失信者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是加强与同业及其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将失信者及其失信行为公之于众,使其进一步承担在未来筹资、寻找交易伙伴等方面的市场惩罚。
三、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的控制途径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控制主要应从风险识别和规避,风险控制,风险补偿三个方面入手。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具体途径包括:
1、准确定位目标客户
首先,从信贷规模来说,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服务大企业方面没有优势,在服务微型企业方面又面临农村信用社的竞争,因而其目标对象应选择在规模相对适中的中小企业,这类企业相对经营较为稳定,管理制度基本健全,而且贷款额适中,大型银行当前无暇顾及,农村信用社则无力提供服务。其次,从地理分布来说,大中城市银行机构、网点众多,而农村和小集镇则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布点造成较大困难,因而应以小城市、城镇为首选目标。第三,从企业生产组织关系来说,应侧重为两类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一是与大企业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企业,这类企业有大型企业的支持帮助和监控,违约机会成本较高;二是中小企业产业集群,这类企业之间形成的信用网,可有效增加其失信成本,且信息搜集处理成本较低。2、制度创新
国际经验表明,中小企业信贷市场拓展成败,关键在于商业银行能否构建一套专门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管理体制。
首先,进行机构创新。一是设立专门中小企业信贷部。只有按照客户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将中小企业信贷部门分设、明确职责,才能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实行不同的激励约束和考核机制,激励信贷人员主动开拓市场、服务客户的积极性。二是决策权适当下移。软信息的特点要求掌握信息的人员具有相关决策权,因此,扁平化的组织结构识最为适应中小企业信息特点。三是建立中小企业研究中心,实行行业经理制度。中小企业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中小企业目标市场定位,相关信贷政策制定,信贷结构的调整等研究工作。研究中心实行行业经理制度,主要对某一些行业或领域进行长期跟踪和研究并提供具体的行业信贷指导意见。四是建立客户经理制度,负责贷前调查,贷中动态监控并提供各种增值服务,贷后负责贷款本息回收、催收等。
其次,建立激励与约束相容机制。对中小企业信贷部门要从整体利润、资产质量和风险来考核,对内部员工,也要以其贷款对银行带来的利润及其相关成本来考虑,以贷款收益额为奖励的依据,允许有一定的贷款损失。就当前来说,应对中小企业信贷部和员工的奖励应给予重点倾斜,以吸引高素质的人才,激励其努力工作,主动开拓市场。
第三,建立呆坏账准备金制度。基于中小企业信贷的高风险及利差,呆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应适当提高,并建立呆坏账核销制度。
3、科学设计贷款流程
首先,强化贷前风险防范与控制。在完善银行贷审会制度基础上,要重视下述几个方面问题:一是强化信贷员的信息搜集分析职责,明确责任,提高信息甄别能力。二是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审查制度。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适当简化贷款审查程序,建立授权授信制度,并借鉴国外银行经验,逐步建立中小企业贷款的标准化技术手段,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三是建立中小企业信息系统,除企业的财务信息、信用记录外,应注重企业主的个人素质、信用、能力、企业技术、产品、市场现状与前景等软信息。四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级指标要注重中小企业的成长性、盈利性等要素,同时充分发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中介机构的作用。五是根据企业风险、信用等级实施不同的抵押担保制度。如信用贷款、保证人担保、专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法人代表承担连带责任贷款等方式。
其次,加强贷中监控与帮助。一是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动态监控。信贷员要定期、不定期对企业进行访问和检查,重点监控企业的贷款投向,项目进展、技术、产品和市场动态,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二是加强对企业的增值服务。利用银行的信息、技术、人才优势,及时为企业的技术开发、市场开拓等提供相关信息咨询,并重点对企业财务管理提供帮助,以提高企业经营成功率,掌握更充分内部信息。三是建立中小企业的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预警指标,以更好把握企业的发展动态,控制风险。四是建立中小企业信贷退出机制。通过动态监控,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相应处理方法,保全银行资产。
第三,重视贷后控制与补救。一方面要做好贷款到期前的通知、收款和相关展期等工作,另一方面,对于赖帐不还的,要及时通过诉讼进行资产保全,做好抵押品拍卖、清收等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对失信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登记,并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公示,为社会惩罚机制建立奠定基础。
4、加强业务和技术创新
业务产品创新包括贷款业务的拓展和增值服务。前者如:无形资产担保贷款,委托贷款,应收账款融资、购货合同质押贷款,项目封闭贷款等;后者如: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产品、市场信息,金融知识、政策咨询,理财服务等。这方面应进一步学习、借鉴创新。
一是企业风险长期隐藏、积累后集中暴露,不良贷款集中出现。由于历史原因,银行与国有企业建立了密切关系,企业大部分资金来自银行,而银行的大部分资产也是对企业的贷款,两者唇齿相依,有着唇亡齿寒的关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按照国家计划,以完成计划任务为主要目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的产品由国家统一调拨,不会卖不出去,经营亏损由国家弥补,不需要企业自身承担。这时,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没有形成,或者没有暴露出来。相应的银行贷款也没有风险或风险较小。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调节取代了计划管理,企业拥有自主经营权的同时,也要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于是,企业长期积累的问题开始集中暴露出来。从而使不良贷款开始出现,企业的经营风险也就转移为银行的信贷风险。特别是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把历史遗留的人员负担、债务负担、社会负担大量留在老企业,使原来改制前的银行贷款被大量悬空。因此,目前银行的贷款质量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企业经营风险长期隐藏、积累后集中暴露的结果。
二是银行在过去发放了许多政策性贷款,现在基本上都成为不良贷款。在《商业银行法》未出台以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地位尚未确立,自主经营权没有落实,在地方政府行政干预下发放了许多政策性贷款。特别是在成立国家政策性银行之前,各商业银行都承担了相当数量的政策性贷款任务,这些政策性贷款是经政府协调后银行对单户企业、单个项目发放的。这些贷款的绝大部分风险很高。目前贷款质量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是政策性因素造成的。
第二,与国有企业负债过多、效益较差密切相关。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相当一部分流动资金,都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到80年代中期,实行“拨改贷”以后,财政基本不向企业增资,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从财政拨款转向银行借款。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资金占用逐步增加。但国有企业的折旧率普遍偏低,自我积累不足,资产负债率越来越高,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越来越强,靠大量占用银行贷款维持生产经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出现困难,国有企业改革举步维艰,国有企业大部分亏损,经营状况不佳,而这些企业负债的主要部分是银行贷款,而且短期借款长期占用,资金实力严重不足,资金周转不灵,抗风险能力很低。当市场略有变化,营销出现困难时,资金运动立即受阻,偿债能力大大降低,直接影响到银行贷款资金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风险势必会在相当程度上转嫁给银行。即使少数效益较好的企业,由于其资产负债率较高,利息负担较重,贷款到期也很难收回,企业能够按时支付贷款利息,不过是银行不断准予续借,贷款质量问题没有暴露出来而已。一旦银行停止续借,不良贷款立即显露出来。这是影响贷款质量的重要因素。
第三,与银行经营管理方式有关。
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经营上把效益性放在首位,而忽视安全性。《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在表述上将效益性放在首位,而将安全性放在次位,这对银行经营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效益第一的原则,使银行盲目追求效益,从而忽视贷款的安全性。因为国家财政每年给银行核定上缴利润指标,从财政部到总行,从总行到分行,层层下达利润计划,并将利润计划的完成情况与全行工资奖金、财务费用、基建支出等挂钩,完成利润计划成为银行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完成利润计划,贷款的安全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有的甚至不惜以牺牲安全性为代价来换取现实的效益性。比如:有的银行采取放贷收息;有的在对企业还款能力没有深刻了解的情况下,发放高额贷款等。对商业银行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的要求,与对银行的利润指标管理存在矛盾。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企业效益很差,要很好地协调二者的关系非常困难,从而使牺牲前者而满足后者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是形成不良贷款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二是银行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责权对等的管理机制。同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相似,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并没有真正建立起责权相当的管理机制,对有权决策人缺乏有效约束,有些个别商业银行甚至搞违规经营、帐外经营,加之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混在一起,银行自己经营权受到影响,一旦贷款出现问题,很难分清责任,更谈不上追究责任。
因此,目前银行贷款质量问题,既有银行内在原因,也有银行外部原因,两者综合作用、共同影响,使银行贷款质量问题日益严重,银行信贷风险越来越大。如何及时有效地解决贷款质量问题,防范与化解信贷风险,需要国家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体制;同时也需要银行自身努力,不断加强信贷管理,增强职工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
二、提高贷款质量、防范与化解信贷风险的对策
第一,转变观念是前提。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首先要实现经营观念的转变。一是在经营指导思想上要实现由追求“数量”到注重质量的转变。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切实改变追求总量扩张,对安全、质量、效益较为淡薄的经营思想。因此,首先要树立安全、效益观念,把贷款的安全性和效益性视为银行信贷工作的生命线,在兼顾社会效益的同时,确立效益最大化和资产质量最优化的经营目标。其次,要树立竞争观念,正视银行的现实,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开拓竞争,改变粗放式管理,实行集约化经营战略,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最后,要树立发展的观念,不断开拓业务领域,实施规模经营战略,学习国内外的先进管理经验。二是对信贷资产的管理上要实现由“高风险、低收益”到“低风险、高收益”的转变。首先,充分利用目前国有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良机,支持和帮助企业实现资产重组。把风险承担的主体转移到高效低险的企业,降低风险系数,提高信贷资产的收益。其次,建立信贷风险防范预警系统。从贷前调查入手,通过确立科学的贷前调查分析指标,全面分析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可偿还性等指标,提出科学的贷前预报;贷后要建立跟踪检查系统,形成信贷资金网络风险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起到预警、报警作用。再次,健全贷款放、收一条龙责任制,实行全过程的严格管理,逐步将过去追求规模、铺新摊子,以外延扩张为主的粗放式经营改变为注重效益,讲求效率,以内涵为主的集约化经营模式,从而使信贷资产达到高效低险。
第二,根据企业信用等级选择贷款客户,抓住优良客户,压缩中间客户,清理不良客户。企业信用等级是对客户质量的综合衡量,是决定贷款安全性和效益性的主要因素。信用等级高低,是贷款风险大小、效益好坏的基本标志。在信贷管理上,首先要抓住那些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如AA级以上企业),把他们作为贷款重点投放对象;对信用等级低的客户(如BB级以下企业)因贷款风险较高,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清理;对中间客户(如A级、BBB级企业),目前贷款风险可能不大,但这些企业经营状况一般,潜在风险较大,对其贷款应以临时性为主,并逐步压缩。这样,三管齐下,逐步提高银行贷款客户的质量,保障新增贷款质量、稳步提高存量贷款的质量,使银行信贷资产运营步入良性循环。
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至今,业务范围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扩大,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有的金融机构还开展了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业务。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为24127亿元,是1997年的140.3倍。但在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普遍存在着消费信贷总体规模仍然偏低、消费信贷增长速度明显下降、消费信贷中个人住房贷款占绝对比例的现象。
在我国,随着消费信贷的逐年发展,制约该项业务发展的风险也逐步暴露和突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消费信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风险。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收入来源多样化,透明度低,使得实际收入与名义收入差距很大。而且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只能表明当期情况,社会化保障程度不高的现实又使得未来预期支出变得不可测,很难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来确认未来的状况,因而贷款期越长,发生变故的几率越大。再加上现在社会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渠道不畅,没有个人信用劣迹的记录,则无从判断借款人的资信程度,也没有个人破产的制度,这给许多信用意识薄弱的借款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借款人的多头贷款、故意不还款或是恶意透支在目前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的状况下使得银行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消费者和银行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在监管客户的风险防范方面产生难度,信用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据世界银行的研究结果,利用征信系统即个人信用制度,大银行客户的违约率可减少41%,小银行可减少78%,因此我国有必要先在制度上弥补这一空缺。
3.法律风险。国家鼓励消费信贷开展的政策是明确的,但配套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尚未到位,可适用法规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而这些法规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与企业的信贷关系,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商业银行将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的政策法规移植到消费信贷的发放与管理上,不可避免产生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和抵押物处置上的矛盾。
4.抵押物风险。一般情况下,银行为确保自身的安全,在对个人发放消费贷款时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就应该取得对抵押物的处置权,但抵押物可能会因各种自然、人为灾害或周围经济、交通环境的变化而造成价格下降或价值灭失。此外,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保障银行顺利实现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法院往往会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考虑,在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法院即使做出了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这些因素都导致了信贷风险大大增加。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尤其是个人住房贷款债权的流动性较差而产生的风险。目前在配套市场条件不健全的情况下,尚缺乏盘活这块资产的措施。由于目前消费信贷在各银行所占比例还较低,且经济较为疲软,整个社会资金需求不旺盛,因而银行资金充裕,流动性风险尚未暴露。但随着消费信贷的迅猛发展,其比重在银行资产中的增大,资金“短进长出”的矛盾会日益突出。当经济高涨,整个社会资金需求旺盛时,若这块资产还不能盘活,银行很有可能会出现流动性危机,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二、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
由于消费信贷的对象涉及不同的个体消费者,且在我国出现不久,各种规章及配套措施尚不健全。从内外因角度来看,导致信贷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银行自身管理薄弱。从银行内部来看,其经营管理的制度是存在缺陷的。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的隐患。并且,还存在着信贷人员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力的松懈行为,放松了消费信贷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这是导致借款人多头贷款和道德风险形成的原因之一。
2.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很不透明,居民收入中包含着许多非货币的收入和“灰色收入”,相当一部分借款人出具的收入证明的真实性无从查证,导致银行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贷款申请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个人信用风险评估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公安、税务、工商、法院、银行、保险、公共事业收费等部门,但目前除银行以外,分布于这些部门的大部分个人信息仍处于封锁状态,银行无法通过正规的渠道取得相关信息,这就使得商业银行难以对个人的信用做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估,从而难以对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做出准确判断。
3.风险防范法规体系不完善。一方面,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消费信贷法》,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一些人民银行出台的办法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其针对性当然不强,并且对现有法规也有不统一的理解,也未出台什么解释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在国内,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与消费信贷配套的制度政策尚未建立或有待完善。由于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缺乏配套措施,使消费信贷缺乏完备的操作依据,无疑给贷款的安全性带来影响。
4.利率尚未市场化。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5.信用评分技术落后。主要体现在:第一,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基础数据,普遍采用专家法评分模型以应对个人信贷业务的快速增长。第二,评分模型的种类较少。随着消费信贷品种日益增多,其显现的风险特征各不相同,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而目前除了信用卡业务的评分模型针对性较强外,对于其他消费信贷产品未根据信贷品种、担保方式、区域经济特点的不同开发相应的评分模型,而是一个评分模型“一统天下”。第三,对评分模型的使用还限于贷款申请、审批环节,在贷后风险管理、风险预警、风险计量方面的运用基本是空白。
三、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首先,加快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建设的步伐,使其以商业化运作方式收集和使用有关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同时兼顾公益性,逐步形成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综合性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形成一个既能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发挥规模效益,又能适应不同征信需求,多层次、多方位的征信机构体系。其次,应加快全国统一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战略布局中,可以实行让一部分条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区先上的政策,先在一些信用消费发展较快的大城市推行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类似上海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然后逐步向其他中小城市推广,最后形成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网络。第三,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整合协调和掌握各部门的个人信用数据、运用人民银行的网络形成全国个人征信的数据库,由一个专门性的全国个人信用管理局对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定价,产生一个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查阅、购买信息的服务,从而实现市场化的运作。
2.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体系。一是要将消费信贷列入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特别是经济、金融法律体系中,从总体上加以规范和完善,要尽快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经济、金融法规中的有关消费信贷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和补充,尽量简化手续、降低费用、放宽条件,使之有利于促进和规范消费信贷的发展。二是要根据消费行为和消费信贷行为的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让居民有参加消费信贷的积极性和还贷的约束性,让银行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动力和责任感,形成“居民对银行有信心,银行对居民能放心”的良好格局及“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信用秩序。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抵押贷款担保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3.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实行浮动贷款利率。首先,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第三,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第四,加强量化考核、质量监测,实行竞争上岗、奖罚分明,完善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促进消费信贷规范发展。第五,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
4.采用科学的信用评分技术。首先,由于专家法评分模型的局限性,就要求商业银行高度重视个人信贷业务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与建库工作,改进现行的业务系统,加强新受理业务数据录入完整性、准确性的监控管理,特别是对未获批准的申请人信息的收集。其次,商业银行应根据数据资源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开发评分模型。建议对不同的产品设置不同的评分模型,由于目前各项基础条件较薄弱,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分产品分步推进。最后,必须将信用评分技术用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尽快发掘银行内部贷款账户信息,开发欠款催收评分模型、风险预警评分模型等行为评分模型,进一步开发相应的自动化账户管理系统、催收管理系统,提高个人贷款贷后风险监测、不良贷款管理的效率。
5.转变消费观念,提高信用意识。我国居民长期以来有着“勤俭持家”、“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观念,对于“负债消费”还比较陌生。商业银行应通过多种营销方式,向消费者大力宣传消费信贷,并创新服务品种、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培育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观念、创造信用消费需求,实现业务发展和观念转变的互动,使人们增加安全感,消除后顾之忧,提高即期消费欲望,从而积极使用消费信贷。同时,政府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介,形成强大、广泛的宣传和监督系统,提高社会群体的信用意识,以此来推动和保障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对于我们来说,仅仅是再造信用的一种手段,而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程度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我们要用信用的约束来促进社会公众整体素质的提高,从而促进国内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赖小民.银行个人消费信贷案例与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杨大楷,俞艳.中国个人消费信贷状况及风险防范研究[J].金融论坛,2005,(7).
[3]匡国建.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取得重大进展[J].南方金融,2006,(3).
[4]梁媛,余栩华.消费信贷需求的影响因素[J].特区经济,2006,(10).
[5]邹虎,昝炉君.个人房产假按揭贷款风险防范与监管[J].金融研究,2007,(4).
(一)盲目扩张失败型:银行信贷资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些有过辉煌经历的集团客户企业家往往有太强的扩张欲望,无往不胜的过往经历,使得他们很容易形成一种自我崇拜和好大喜功,过高估计自己的能力和企业的实力。在这种心态支配下,企业往往会进行盲目扩张,一旦扩张失败,大概有四种结局:一是草率地进入新领域,结果在多元化经营中败下阵来,比如巨人集团;二是在全国各地大规模开设多层次的分支机构,最后导致管理失控,比如三株集团;三是过度追求广告的轰动效应,最典型的例子是不顾自身财力争做所谓的“标王”,从而导致经营巨亏,比如秦池酒业;四是挥舞资本大棒、超过自身实际能力进行跨行业大兼并,过度负债形成的巨量短期资金被长期使用,最终资金链不堪重负断裂,导致整个企业帝国轰然倒塌,比如新疆德隆。
(二)资本运作失策型:银行信贷资金陷入资本运作“黑洞”
目前,资本运作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的客观存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不管是国有企业之间通过资产划拨、股权划转等方式进行的国有资产优化组合,还是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参股、兼并收购等多种途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都涉及到资本运作,虽然这些资本运作并不全部由企业本身主导完成,但是企业本身必定要扮演重要角色。二是在企业扩大经营过程中的主观欲望。企业要扩大经营必然伴随资本运作,应该警惕的是,集团客户特别是上市的集团客户陷入资本运作“黑洞”的案例很多,近年来,因资本运作不当而出现经营风险甚至破产倒闭的企业约占总数的30%。曾有资本市场“西南王”之称的朝华集团董事长张良宾因涉嫌金融诈骗、虚增注册资本等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它可能存在的资本运作“黑洞”高达20亿元,其中仅违规担保项就达9.7亿元。目前,朝华集团已被众多债权人包括华夏银行、上海银行、交通银行等7家银行的分支机构诉上法庭,涉诉金额高达8亿元。[1]此案虽然不像德隆那样令人震惊,但给商业银行留下的教训非常深刻,银行贷款必须警惕再度陷入集团资本运作的“黑洞”。
(三)集团管理失当型:银行信贷资金陷入企业的管理风险
企业内部的管理风险,一是来自于资金频繁挪用。在集团企业中,从属企业以自身名义获取的贷款往往被控制企业挪作他用,不仅为违规经营提供了土壤和手段,也难以真正体现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增加了贷款风险。虽然银行有权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由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欠缺及银行与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银行在实践中很难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真正的监督。二是自于财务虚假。集团企业中存在大量虚假出资行为,重复验资、先出资后抽逃、注册资本不到位等现象严重,造成企业资本和资产不实;合并报表与承贷主体报表不分,编制合并报表未剔除集团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与应收应付款项等,夸大了承贷主体的资产、销售收入和利润;母公司财务报告未披露成员单位之间的关联交易、相互担保情况等,形成财务泡沫;一些集团企业为包装上市,往往通过关联交易随意调整集团内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使银行很难准确掌握客户真实的资产负债和效益状况,直接影响了银行贷前调查及贷后管理决策的准确性。三是来自于道德缺失。当前道德缺失的集团企业不乏其数,其往往通过关联交易将成员企业之间的资产、债务进行重组等,蓄意逃废银行债务。常见的形式有:通过破产逃废债务;通过企业分立,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悬空债务;抽逃优质资产、资金组建新的企业,将不良资产留给原企业,并由其承担债务,达到“金蝉脱壳”的目的。四是来自于公司治理结构混乱。集团企业领导者往往拥有大部分甚至全部股权,从而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如原“健力宝”董事长的张海,上亿交易往往就是一个人就能定了,所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这样“一言堂”的决策机制下,有所过失也不奇怪。
(四)信用集聚失控型:银行信贷资金陷入信用膨胀等关联风险
这是集团客户出现风险的最常见的一种类型。一是从审贷形式上看,一般集团企业各成员的贷款金额不是很大,但由于其从属企业受控制企业的支配,从属企业以自己名义获取的贷款经常被控制企业抽调使用,控制企业通过从属企业获得贷款。二是从信贷总量上看,如果将集团企业群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来看待,则控制企业贷款量往往大大超过其授信额度,形成集团企业整体的信用膨胀。三是从控制关联风险难度上看,集团企业随着业务的发展不断通过投资、参股等形式在各地建立关联企业,银行分支机构很难掌握其复杂的关联关系。目前各商业银行因缺乏一条授信信息完全共享的通道,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同一集团企业的关联成员之间的交叉贷款、重复贷款现象。[2]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关联性,整个债务链十分脆弱,一旦一家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整个集团企业的贷款安全受到影响。
二、商业银行防范集团客户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集团客户信贷风险控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课题,商业银行要按照“防患未然、控住风险、加强协调、高效运作”的原则,从以下六个环节,有效防范、遏制集团信贷风险的发生。
(一)严格准入条件,防止“病从口入”
把可持续发展能力作为集团性客户准入的核心条件,重点评价分析集团性客户主业的稳定性、主营业务现金流量的稳定性、集团成长的稳定性和核心竞争力、集团在投资中的风险偏好以及与银行的合作态度等。对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组织结构清楚、财务制度健全、资金往来规范、符合国家行业产业政策、经营效益又好又快、发展和扩张主要依靠自身积累的集团性客户,应予以支持。对主营业务不突出、财务制度不健全、关联交易不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或客户不愿意提供关联方信息的集团性客户,应审慎介入。对单纯依靠银行信用膨胀进行规模扩张的家族式民营企业、公司治理混乱、涉足股市期市等高风险市场、资本运作频繁的集团性客户,严格控制其授信额度,并作为重点关注和风险监控对象,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二)统一授信,控制授信总量
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上必须实行统一授信,将集团公司与其所有关联企业作为一个主体来评价。统一授信可以避免其因资本或资产的虚增而导致的银行贷款过度集中和信用膨胀,从而可以防止分散授信情况下集团授信总量的高估,同时由于关联交易只是使有关利益在集团内部进行分配,统一考察集团整体授信承受能力可以消除集团内部控制方式造成的人为影响,降低集团企业的整体信用风险。在深入调查并摸清集团性客户总体情况的前提下,根据集团性客户的真实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模式和财务状况,选择不同的授信模式对集团性客户进行授信。对集团性客户整体授信既要考虑集团的授信空间和整体承贷能力,也要考虑具体用信企业的实际用信需求和承贷能力,具体授信必须落实在核心业务、核心资产和核心项目上,防止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同时,加大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审查、审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授信业务的健康规范开展。
为此,对在产权上存在控制关系且由母公司合并报表反映经营成果的集团客户,应通过合并报表核定集团最高授信额度,然后根据各下属公司的资产、经营及信用需求情况,进行适当分配,对子公司的授信必须在集团核定的授信额度内掌握;对未合并报表反映经营成果,但在经营权上存在控制关系或主要投资人、关键管理人员、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存在控制关系的集团客户,应以集团内的独立法人为授信对象核定授信额度,在此基础上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额度;在集团企业授信额度核定时要综合考虑掌握客户他行融资情况、关联企业担保情况,对客户授信承受能力进行科学分析;结合贷后管理,根据集团客户重大关联交易导致集团内单个企业的资产变动情况以及他行信用注入情况,动态调整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内单个企业的授信额度,切实控制集团客户的用信总量。
(三)优化担保方式,减少关联担保
对集团客户要大力推行最高额资产抵押授信方式。通过以集团核心资产设定抵押,尽最大可能控制由关联企业担保的授信额度;对集团内关联企业相互担保的信贷业务,要从严掌握担保企业的担保能力。同时相应扣减担保企业的授信额度或分配给担保企业的授信额度;选择担保方式要注重物的担保,杜绝担保形式化。选择关联企业融资担保方式时,应当以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方式为主,避免关联企业互保、联保。不仅要关注设定的担保是否合法,还应当注意担保主体是否具备代偿能力。如果控制公司拥有较多从属公司而且其从属公司股权易于变现,可以要求控制公司为从属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一旦从属公司违约,银行可以直接要求控制公司履行担保义务。而控制公司作为控股公司,银行在追索其担保责任时可以通过追索控股股东,进而执行控股股东持有的从属公司股权,从而避开股东有限责任的限制,把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实行统一的风险控制。
(四)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整个集团客户的经营状况
加强对集团客户信贷资金去向检查。要充分利用信贷管理系统、企业征信系统和会计系统,进一步落实好贷款“三查”制度,加强对大额授信客户信贷资金流向监控,做好客户贷款用途的调查和贷后信贷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规模与客户生产经营相匹配、资金用途规范;要加强对集团客户资金账户的监控检查,防止企业通过转账混用自有资金和信贷资金,并重点监督集团客户利用资金“打新股”等短期占用行为,对既有信贷资金又参与股票买卖的企业,要实施重点监测并控制好信贷资金规模和用途,严防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房)市。
严密监控集团客户尤其是控制企业以及还款资金来源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异常动态;关注各个成员企业之间和与银行有密切关系的成员企业之间各项大额资金往来情况;关注关联企业集团重大资产处置情况、集团经营管理体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改制)的变化、面临的诉讼风险;严密监控企业投资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
(五)加强相关同业合作,协调经营管理行为
1.建立主办行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对系统内整个集团客户的监管要以整体授信核定行作为管理行,负责对集团客户管理的组织和协调;母公司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经营行作为主办行,具体负责对集团客户整体风险预警,建立统一授信监测台账和监测档案,实行全方位动态监测和;子公司所在地经营行作为协办行,要及时向主办行及管理行通报子公司经营情况、对外融资及重大关联交易情况。通过管理行牵头,建立联系制度,对集团重大事项、资金往来、异地经营状况等及时沟通,共同协商对策,拟定监管方案。集团客户主办行要逐户落实管户主责任人并明确管理职责,管户主责任人要收集客户信息并定期联系客户,监管客户资金账户往来,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及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及与债权人的合作关系,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情况;要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落实审批内容,了解客户的母公司和主要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资产尤其是核心资产的变动情况,检查信贷资金的流向,发现预警信号,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信贷风险。并将了解到的真实情况及时登记到信贷管理系统中。
2.建立金融同业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全方位协作监管。对在多家银行有贷款的集团性客户,要积极提请银监局、人民银行建立集团客户风险管理系统,以集团客户基本账户开户行作为牵头行,完善集团客户重大事项登记信息,实行有效监督;利用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时查询掌握客户的信用状况、用信总量和担保情况;由监管机构牵头,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集团企业进行全面财务审计(中介费用由各受益行或集团共担),相关审计结论由出资银行共享;各商业银行之间加强协调与合作,避免对单一企业集团过度竞争、重复贷款。
3.对集团客户的日常监管中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司法、经济综合部门的配合与支持。财政部门在规范、完善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财会监督检查,要求集团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等过程中,依法行政,从严审查,规范程序,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落实。海关、商检、评估、审计等部门要对企业投入的资金、设备、技术及商品交易等做好检验、审查和验资工作,确保企业资本的真实性;司法、执法部门要加强司法、执法力度,加强司法控制,保护债权人利益,打击借款人利用关联交易逃债、赖债等行为,尤其是要充分运用《合同法》、《破产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所规定的债权保全制度,防止借款人转移财产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商业银行等债权人利益。[3]
(六)提高信贷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通过自学、专题培训等形式,增加信贷从业人员的知识储备,并辅以专项的激励措施,努力培养、造就一批既精通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要求,又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如拥有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等执业资格,能够识别一定层面上财务、市场、技术等风险因素的“专家型”信贷人员,从深层次上提升识别风险、经营和管理风险的能力,实现由感性、经验型、关系型的信贷从业人员结构向理性、知识型、专家型的结构转变,为控制集团客户的信贷风险提供智力保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尽职行为且导致信贷资产风险未被及时发现和控制,按照不同的情形和性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不手软,维护执行制度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1]马晨明,杨德术,冯宗德.警惕贷款客户陷入资本运作“黑洞”[N].金融时报,2006-04-17.
[2]《商业银行关联企业贷款风险新表现值得关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提示,2008年4月.
[3]《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5号、2007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