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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增值税征税原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 高职院 教师专业技能 学生 竞争力
当前高职院校的财经类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专业技术应用能力较差、素质较低等种种问题,高职院校教师财务会计专业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实训教学水平存所欠缺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2000年的《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高职教育培养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毕业生一系列原则意见:……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将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确定为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并在教学计划中占有较大比重……。高等职院应该着力提高财务会计教师技能实训的教学水平,切实增强学校所培养学生的社会工作竞争力。
一、高职院校的财务会计教师专业技能实训教学水平的一些现状
本文所探讨的问题对事不对人,是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中工作不到位所致,与教师个人无关。
1.近年有一全省的会计技能考试(被称为小高考的全省统考)的考官(教师)培训班结束考试中,有几个位高职院校派出的财务会计专业教师考官(据说均为高级职称),居然在全场三个小时的考试都不能完成技能实操考试,连最简单的会计凭证归类沾贴装订都没操作完成及记账凭证汇总不平衡等等。省招生考试中心的领导说,你们所谓的财务会计专业教师加考官自己都不懂,那平时所教出来的学生水平如何就可想而知了。后由于同校另一位教师请求考试中心领导网开一面,允许帮助做实操汇总及特许延迟1小时才勉勉强强完成。
2.有一位老师曾为此表示无奈。前年有几位会计专业高校财经讲师在指导会计专业学生进行实操实训时,从学校的会计部门借来会计凭证装订机,但在几十个学生面前却束手无策,弄了半天,汗流浃背,也搞不清楚三角式的会计记账凭证封面是如何将记账凭单装订成又结实又整齐有序的一本账册,但就是宁愿在学生面前丢脸也不肯向在场的这位同行老师请教,是这位老师实在于心不忍看热闹,主动站出来说让他来试一试,并且当众很快就装订出一本本结实整齐的记账凭证。这时全场学生掌声齐呜。
3.很多同行教师曾多次见到一些年轻的硕士研究生毕业的教师给学生上课时只拿一本教材,别的连一张教案纸、一支笔都不带,后来一了解才知道他们每次上课都一本书,照本宣科,几乎没有任何的参考资料。
4.有学生反映,在《外贸会计》的出口产品退税与成本计算与实操实训中,将一些错误的核算方法教授给学生,在核算商品费用定额时,按含值税的购进价格计算,并作为该课程的考试题目,使一些毕业生到社会工作中运用时被税务部门批评为少计利润以少缴交所得税,同时也受到老板的责骂。
如有一技能训练的资料:我国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至日本,出口总价为12万美元CIFC6横滨,其中中国口岸到横滨的运费和保险费占11%,这批货物的国内购进总价格为人民币819000元(含税价),该外贸公司的费用定额率为6%,增值税率为17%,退税率为9%,结汇时外汇买入价为1美元折合人民币8.30元。要求分析:试算这笔出易我方是否盈利,利润额为多少?
计算商品总费用定额时,财会老师是这样错误地教授给学生的:819000×6%=49140元。
正确的计算应该是:商品总费用定额=819000/(1+17%)×6%=700000×6%=42000(元)。仅这笔账的错误计算就少计利润7140元,最终导致少计缴所得税2356.2元〖7140×33%=(当时税率为33%)〗。毕业生工作后按照这种错误的教授方法计算当然会被税局批评以及老板责骂了。这样学生社会工作的竞争能力就会大打折扣了。其社会影响的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5.有一位已任教多年的财经讲师在上课时碰到学生提出问题:商品流通费用率如何计算,该老师不懂。课后点名问了几位会计老师也无人知道,当时在场教师就有一位曾经在商品流通企业担任多年会计工作,但就是因为看不起对方而宁愿大家都不懂,也不问这位教师。
6.有的财会专业教师,在《会计实务》课程的“银行存款转账结算方法”章节的授课时,并不知道转账支票的结算方式,由于现代的交通及通讯技术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已经不是以前所谓的“只能用于同城范围内结算”了,而是可以在不同城市但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进行转帐结算,比如一个省的大部分甚至是全省的城市都可以使用转帐支票结算。但是我们不少的财会专业教师根本就不知道,还是按照原来的“只能用于同城范围内结算”这一不符合现实情况的说法教授给学生。使得不少学生工作后曾经多次提问,为何这些问题会计老师教给他们的知识与实际工作运用不一样,使学生受到了工作单位的师傅们批评,说是在学校没学好。
7.有些“多师”型高职教师也时常张冠李戴,讲错课程内容。如企业退休人员经费放在营业外支出核算、销售费用包括了销售部门的业务招待费等等。因为连年学生对老师的综合评教分数比较低,后来就采取了在期末闭卷考试之前先出六、七道复习题,期未考试卷就选择其中的五道题进行考试的方法,以获得学生“较好的”评价。有些会计师或财务会计负责人在教授学生工资核算的实操实训时,就是简单的如何按承包经营完成利润总额计算奖励工资都讲授错误,在有人提出正确的算法后仍然坚持己见,至今未改。还有发生一些常见的错账也都无法查清等等。
二、着力提高高等职院教师专业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实训教学水平
提高高等职院财会教师专业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实训教学水平,也许这些问题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但在我们的身边还常有类似上述的问题发生,我们就有必要再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作为高等职院的财会专业课教师,最主要的是要将和本专业的社会实际职业工作的最实用的知识与技能教授给学生。
1.切实加强财务会计教师的岗位专业知识继续教育的力度
教育主管部门及高等职院要真正地重视教师的岗位专业知识继续教育工作,加强财务会计教师的岗位专业知识继续教育的力度,以解决财务会计教师知识结构老化、专业知识滞后的现象。现在的社会人们大都重视大学的第一学历教育,而不重视大学毕业工作以后的继续教育,特别是财经类专业知识的继续再教育,使不少的人捧着在很多年前拿到的毕业文凭而高枕无忧。其实这些以前所学到的知识不少早就已经时过境迁,随着时间的推移、科学技术、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技术进步与发展而变得不够适时与不大实用。只有在职称评定时有接受继续教育的要求,但没有严格的知识深度及范围与时限要求,如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课程等,使得有些人老是拿着十年甚至是几十年前的本科毕业证或三、四门多年前的所谓硕士课程的结业证书就引以为荣而满足于此了:我也是本科毕业了,我也读了研究生呢……。对此,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职院应制定有严格并详细的教师队伍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比如财经讲师应于近三年学习进修所承担的授课教学工作的四至六门同类硕士研究生课程;副教授应于近三年学习进修所承担授课的六至八门同类硕士研究生课程或四至六门同类博士研究生课程;教授应于近三年学习进修所承担授课的六至八门同类博士研究生课程规定等等。不达到继续教育的规定的教师应该不给晋升职称与参加评优及享受同等奖金待遇等等。
2.扎实地抓好高等职院的“双师型”财务会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就是提高高等职院教师专业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实训教学水平的关键。以上所列举的体现教师本身专业技能的一些事实,实际上并不是让人们难以解决的专业问题,而只是简单的财会专业教师实训技能不清的具体情况,这大都是我国大学因为一些教师只是从大学到大学,从书本到书本教学所带来的弊端。
(1)“双师型”教师。目前大家对高职教师以“双师型”为培养目标已经达成共识,但对“什么是‘双师型’的高职师资”的问题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专家学者对此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时下有“双职称”之说,即要求“双师型”教师既具有讲师的职称,又具有工程师的职称;还有“双证”之说,即持有“教师资格证和职业技能证的教师就是“双师型”教师;还有“双能(双素质)”之说等等。由于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实质性培养工作。本文认为“双证”或“双职称”等即“双师型”的说法不够贴切,因为若将“双证”或“双职称”等即定义为“双师型”,那么有三本或更多的证书及有三个或更多职称的就是“三师型”、“多师型”吗,这显然不妥,不符合高职院校教师及培养学生的特征。笔者认为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或说明,以利于该项工作的扎实开展。
(2)着力于高等职院“双师型”财务会计教师队伍的建设。目前着力于“双师型”教师队伍的质量建设,已经成为提高高职院校教师专业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实训教学水平的首要任务。
①高职院校自行培养“双师型”财务会计教师。当前,高职院校的教师队伍中,从高校毕业后直接学校任教亦即从书本到书本缺乏实践与实际工厂公司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教师占绝大多数。“高职院校需要自行培养“双师型”教师的任务还非常繁重。主要有如下几个途径:
学校企业培养相结合。每个学期,高等职院都应该组织财务会计专业课教师带着教学中的一些问题到工厂、公司等企业学习或交流,向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财会人员请教。带领学生下工厂、公司实习和实践。使教师了解自己所从事专业目前的状况和发展趋势,最新的科技动态和管理方法,以便适时地将反映新的技术、新方法、新的经济、政策法规等融入到财务会计教学之中。
直接培养新的“双师型”教师。高等职院凡是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招收进学校担任财务会计专业教师的新人,比如硕士研究生,都要让他们首先到相关的工厂、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岗位的第一线参加实际工作一年时间以后,才能接受其回学校给财经类学生授课。
安排非“双师型”教师进修培训。根据教育部高教司在高职高专教育教学工作合格学校评价体系中提出的条件中“……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验实训活动”的规定,高职院校每个学期也都应该安排一些财务会计教师到教育部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基地进行专门学习,使之转变成为真正合格的“双师型”财务会计教师。
②高职院校可以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引进。“双师型”财务会计教师。高等职院还可以从相关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岗位企引进“双师型”教师。具体可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相关岗位调进“双师型”教师。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单位的调动,就是脱离企业到高校任教。高等职院应该要重视从企事业单位将有志于高等职业教育的,既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实践经验、又有比较扎实财务会计实理论基础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工作调动,将他们调到学校担任专业教师,充实“双师型”财务会计教师队伍。
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相关岗位聘请“双师型”教师。这里强调的是聘请,就是不脱离企事业的工作岗位到高校任教。高等职院还可以将企事业单位中那些既有工作实践经验、又有比较扎实理论基础的高级管理人员聘请到学校担任财务会计专业课教师。这类教师平时工作主要在原企事业的财务会计岗位,只是学校安排有财务会计专业课程授课任务时候才到学校上课。
3.高等职院财会教师应致力于提高自身的财会技能实践教学水平增强所培养学生的社会工作竞争力
高等职院的专业教师除了上述所探讨的社会和高校要给教师提供的环境与条件之外,更多的还是要靠教师本身自觉不懈地利用一些可以利用的机会和时间努力学习与提高自我。
(1)高职院校财会教师应该敢于实践创新以避免从大学到大学与及从书本到书本教学。不少的高等职院财会专业课程教师本来大学所学的就不是财会专业,只是一些经济类专业转“行”任财会专业课程教师,在大学里充其量就学过会计学原理等一两门会计的课程,且大多还因为不是本专业课而学得不怎么样,再加上根本就没有财会专业的实际工作经验,担任财会专业课程教师也就只能是教科书怎么写就怎么教给学生;另外还有些虽然在大学时是多学了几门财会课程,但是也是从大学到大学担任财会专业课教师,也没有社会实际的财会工作经验,往往就会有些这样的现象,原来老师教授给我什么样的知识、是怎么样教授的,我也就怎么样教给我现在的学生。这样就会使我们培养的财会专业学生的知识及实际工作能力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财会专业教师必须要虚心好学,与时俱进,不满足于从大学毕业时的一些知识,充分利用课余时间特别是两个假期时间,自学和参加一些财会专业知识研究生课程学习培训,不断地吸收更新的财会知识与信息,开拓创新教学方法,改进呆板的教学模式,才能使学生学习到新的富有时代气息的知识,使我们所培养的学生具有更强的社会工作竞争力。
(2)高等职院财会教师要尽量利用课余时间到社会工厂公司企业学习实践以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以上所列举的一些例子中,你都知道向学校财会部门借用会计凭证装订机,而且也明明知道自己不会操作及装订凭证,你就应该在借用装订机的同时,放下面子请教一下相关的财会人员,就不至于在学生面前发生“教师本身都不会操作而何以教学生”的事情了吧;其余的问题的发生也大多如此。但是这又确确实实地发生在高等职院的“双师型”甚至是“多师型”而且都是中高级技术职称的财经类骨干教师中的事情,而且有些问题还贻患不小,甚至会让人们有那么点“误人子弟”之感呢!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财会教育工作者的重视了! 这些事情归根结底,是我们财会教师的自身学术水平与实训实操技能还有所欠缺。所以笔者认为,高职院校财会教师应该尽量利用一些课余时间,常常自行联系到社会当中的一些工厂、公司、商场、银行等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第一线去学习财会实践技能,不断地充实自身的专业知识与实操技能水平,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质量,以强所培养学生的社会就业及工作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业;营改增;难点与对策;税基税目
“营改增”主要指将以往的应纳税项目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在税理上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充分发挥了增值税中性、税负公平的优点,营改增是我国财税改革新的尝试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金融业转型升级。但是由于金融行业涵盖业务复杂,且增值税征税范围广,政策不确定性,准备时间短等特点,推行中面临问题众多,必须引起相关部门和社会的高度重视,积极尝试完善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一、金融业营改增问题分析
(一)全融业增值税征税原理及要素分歧
增值税征税原理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流转税,由于金融业经营对象为货币资金,主要为资本的运营和收益,因此在对金融业增值税征税时,一些适用于其他行业的征税标准和依据并不可行,且在征税原理和相关要素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如细则对于贷款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额征收增值税,而对利息支出不得抵扣,对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全额征收,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在实际应用上,目前金融业规定增值税税率为6%,比原先营业税高出1%,如果进项抵扣不能充分,是有可能加重而非减轻银行业税负的。且营改增后,金融业税基比以前有所扩大。如细则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等收益,票据贴现业务的应税收入为直贴时取得的全部利息而不能再扣减转贴现产生的利息支出,但由于抵免有限,使得税基扩大受到格外关注。不利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提升服务能力,违背了增值税改革的初衷。
(二)金融业自身特点使营改增复杂化
在金融业营改增试点推行过程中,金融自身的业务特点极大地阻碍了营改增改革的顺利进行,使改革复杂化。同时,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时难以确认进项税额,这对增值税的征收提出了技术性要求,尽管金融业已陆续开出增值税发票,但仍存在销项税难以转嫁,进项税抵扣不足问题。同时,金融业的创新性使增值税更加复杂化,随市场发展会不断涌现出新型金融业务及创新型产品,这也是营改增在金融业中执行中的一大难题。
(三)营改增推出后政策的细则还需不断完善,金融业存在转型升级的压力
营改增政策落地后,尚有许多细则政策待明朗化。如票据贴现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利息收入缴纳6%的增值税。这里需要讨论的是按权责发生制逐期缴纳增值税还是按收付实现制一次性缴纳增值税?细则规定理财产品、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各类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收入需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将上述交易理解为金融商品转让,则可以按买入卖出的价差纳税了?由于营改培后,金融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处理不好,还有可能增加金融企业负担,如何化解税费负担,转型升级的发力点应该集中在何处?
二、金融业营改增对策研究
(一)明确增值税税目和税基
基于金融业征税原理的特殊性,在税基和税目方面必须深入研究,找准适合于我国金融业的征税对策,确定金融业独有的征税标准。金融业税目方面,我国金融业覆盖面广,涉及业务繁多,具体业务需充分论证,使税目合理化。对金融业难以确定的税基方面,需考虑实际情况进行免税或者零税率处理。基于我国金融业目前利润逐年下滑,转型升级能力不强的现状,建议对金融业实施优惠税率,来实现银行业平滑过渡,未来五年内,对银行业利息收入实施3%~4%的优惠税率或对利息净值征收增值税。
(二)选择合理化征税模式
征税模式的选择主要面向于解决金融业自身特点所带来的复杂性,在营改增政策初期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学习中探索符合我国特色的金融业征税模式。不断完善确增值税抵扣项目,加快对创新金融产品税基的明确。
(三)不断完善增值税细则,促进金融来转型升级
后续推出增值税细则可以从细化领域的政策设计方面,充分考虑了引导金融业内部业务创新升级的需要,引导金融业发展政策鼓励高附加值中间业务。针对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银行业要加强应对能力,1.加强对合同管理,对传统的合同重新梳理和修订,提升金融企业的重新定价能力,由于金融业的收费价格为含税价格,而价格变动必确然导致客户流失,给金融业带来一定压力,金融必须实行提升差异化的竞价能力,要加强客户分类和财务管理,加强客户分类管理有利于减轻税收负担。2.由于金融业面对一些客户很难取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可以考虑将非核心业务外包,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降低经营成本,更加专注发展核心业务。3.尽快培养财务条线人才,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来有效的降低税务,研究合规避税方案。
三、结束语
总之,金融业是我国财政税收体制营改增改革的关键环节和攻关部分,存在增税原理、自身复杂特征以及营改增政策的细则还需不断完善等难点。因此,在全面推行金融业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必须牢牢把握金融业特征,明确增值税税目、税基,根据我国实际选择征税模式,不断完善增值税细则,加快我国金融业转型升级。
参考文献:
[1]董毅,马灵杰.当前我国金融业推行“营改增”的难点及对策[J].财会研究,2014(6):13-14.
[关键词]进项税 扣除项目 不予抵扣 增值税 计税原理
引论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也就是说,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环节已纳增值税税款,其余额为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即: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从计税原理上分析
1.1从计税原理上分析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商品价值包括三部分,即c+v+m。其中,c是不变资本,指设备、原料等生产资料;v是可变资本,指发放给工人的工资,即劳动力的价值;m是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新价值。
c是属于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在产品销售后可以作为成本收回,不属于产品的增值部分,根据增值税的概念可知,这一部分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v是劳动者创造的必要价值,m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v+m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价值,根据增值税的概念可知,v+m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从理论上说,v+m就是增值税征税对象——增值额。
1.2从计税原理上分析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项目
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商品的销售价格×增值税税率,根据经济学原理,价格反映价值,所以,商品的销售价格包括三部分,即c+v+m。当期销项税额=(c+v+m)×增值税税率。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增值额×增值税税率,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当期增值额在理论上等于v+m,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v+m)×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税额=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可以转换为:(v+m)×增值税税率=(c+v+m)×增值税税率-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对于同一货物增值税税率是相等的,两边同除以增值税税率后得出,v+m= c+v+m-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移项后可得,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c。c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不变资本。所以,从理论上说,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项目应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不变资本。
2从积极方面分析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用其支付的进项税抵扣销项税,但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都可以从销项税中扣除,只有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时才允许抵扣。
2.1凭票抵扣
凭票抵扣有两类,一类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一类是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实行凭票抵扣制度,即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每抵扣一笔进项税额就要有一份合法的记录该笔进项税的法定扣税凭证与之相对应,没有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2.2计算抵扣
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有些业务虽然没有取得法定抵扣票据,但这些业务在企业的营业支出中占较大份额,如果不予抵扣,就会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故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项目自行计算。
2.2.1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计算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从2002年1月1日起,准予按照收购凭证上所列价款和13%的比例从增值税销项税中计算扣除,其中收购凭证上所列价款包括农业特产税。
2.2.2运费的计算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以及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准许按运费和建设基金的7%计算扣除。
2.2.3购进废旧物资的计算扣除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所列金额的10%计算抵扣。
3从消极方面分析
只有构成的产品成本以及特定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才允许扣除,如果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就不允许扣除。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3.1购进固定资产
我国属于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就是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或已纳税款。
3.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生产经营用途
(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上述五项,由于改变了生产经营用途,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构成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产品的成本,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所支付的进项税不允许扣除。
3.3扣税凭证不合格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文献:
[1]李国淮 . 税法教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计算方法: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收入/(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本月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计税假设;会计核算基础;税收征管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本文主要以购、销货物环节的增值税的计税、征管为例进行讨论。从计税原理上看,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实行增值税可避免重复征税。增值税在实际操作上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要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增值税款,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这种计算办法体现了按增值税因素征税的原则。可用如下公式表达:
应交增值税=增值额×增值税适用税率
=(销售收入-进货成本)×增值税适用税率
=销售收入×增值税适用税率-进货成本×增值税
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例1:某企业购入货物1000元,支付增值税170元(税率17%),以1500元的价格销售这批
货物,同时收取增值税255元(税率17%),那么该企业的应交增值税计算如下:
应交增值税=255-170=85(元)
或应交增值税=增值额×增值税适用税率
=(1500-1000)×17%
=85(元)
从上述公式及例1中可分析出:经营企业的应交增值税是企业从销售环节收取的销项税额扣除进货环节已纳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经营企业并没有从自己的腰包中掏钱去交税。但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企业都认为增值税给自己增加了负担?为什么会出现偷逃骗增值税的案件发生?为此,本文将从会计核算和实务的角度探讨增值税的计税假设前提。
一、从纳税人身份的角度探讨——增值税计税假设前提之一是进货与销售环节的适用
税率相同:
上述公式中的进项税额是销项税额的一个抵扣项目。在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进项税额越大,应交增值税越少。但该公式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进货与销售环节的适用税率相同。只有交易的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上述公式才能体现应交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即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体现了按增值因素征税的原则。但是,现实生活中的交易错综复杂,进货与销售环节的适用税率不可能一样,即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做买卖,由此笔者认为还应该有如下几种情况:
1.应交增值税的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如果其供应商不是一般纳税人,而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上述公式中计算进项税额的适用税率就是6%,计算销项税额的适用税率是17%。况且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是不向购买方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上一环节已纳增值税款不予扣除。该单位的应交增值税就是按适用税率17%计算的销项税额。
例2:仍使用例1中的进价和售价数据,该单位的应交增值税计算如下:
应交增值税=1500×17%-0=255(元)
即使购进货物时已交的6%的税可以抵扣,则
应交增值税=1500×17%-1000×6%=255-60=195(元)
与例1的结果85元相比,该单位的应交增值税255元或195元显然没有体现出是按增值额这一因素征税的原则,也扰乱了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导致增值税不是一种价外税,它会给单位增加负担。
2.应交增值税的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其供应商不是小规模纳税人,而是一般纳税人,那么上述公式中计算进项税额的使用税率是17%,而计算销项税额的适用税率是6%。
例3:仍使用例1中的进价和售价数据,该单位的应交增值税计算如下:
应交增值税=1500×6%-1000×17%=9-17=-8(元)
从例3中可知,小规模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那儿进货,无论把货卖给谁,这进项税额总也抵扣不完,别说上交增值税了,国家还得倒贴小规模纳税人一笔增值税。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按公式计算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同样会曲解增值税的征税原理。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即使从供应商那儿取得了应交增值税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也不可以抵扣;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是只按期从其含税收入中计算的,其计算公式是:应交增值税=销售额×6%,例3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就是90元,但也高于例1中的结果85元。
正由于存在上述情况,所以笔者认为,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要分析应交增值税的计税原理,而且还要分析应交增值税计算公式所隐藏的假设条件,以便教学生正确分析一些社会现象及问题。如在假设①下,单位为了少交增值税,就会千方百计增加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常用的手法。在假设②下,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少交增值税的目的,会尽可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方式销售货物。这些现象及问题,无疑增加了税收征管的成本和难度。
二、从会计核算基础的角度进行探讨——增值税计税假设前提之二是当期购进的货物
当期全部售出:
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会计核算上表现为购、销两个环节:在采购环节只要收到对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否付款,企业会计要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在销售环节,无论是否收款,企业会计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帐户;其核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准确表达应交增值税的公式应该为:
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属负债类账户,期末,其余额列于资产负债表,也就是说应交增值税是企业的一项负债,而不是一项负担,它不进入损益表,不形成企业的费用,不是企业利润的组成项目。因而增值税是一种不增加经营企业任何负担的理想中的良税。应交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同样也体现了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但笔者认为,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做如下假设推定:应交增值税计算公式的另一个假设前提是当期购进的货物,当期全部售出,才不至于对企业造成税负和资金压力。否则,会出现如下情况:对于购货付款的企业而言,其进项税额的付出是一种实际的现金流出,在企业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之前,这种付出,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调度可能造成压力;对于购货不付款的企业而言,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其实是一种现金流入,该进项税额没有付出却仍可以得到抵扣,这无异于“空手套白狼”。这些情况都会引发许多社会不良现象的产生。因此,笔者认为,从会计核算基础的角度分析,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核算不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而应采用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在交易发生时,购销双方可以协商采用赊购赊销的方式,货款可以延期收付,但货物交易产生的增值税必须实际收付。购货方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是销货方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采用收付实现制,并不改变现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也不影响应交增值税的计算,但却增加了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真实性与可检查性,即通过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或银行对帐单),就可检查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真实性。这样,一方面可以使进项税额真正成为“可抵扣的上一道环节已纳增值税款”,减少伪造、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现象;另一方面可引起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改革,使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方式、手段更趋严密、科学。在收付实现制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增加银行监督的内容,货物交易时增值税是否实际支付,应由银行盖章确认,然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才可作“购货方抵扣税款凭证”之用。偷、逃、骗税者如想造假,除了在专用发票上造假外,还必须在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帐单、银行收付款凭证回单及记账凭证等方面造假,造假难度加大。而税务机关在确认、检查某企业应交增值税款时,只要核对银行盖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帐单等相关纪录,就可确保增值税的真实入库,从而有效地遏制偷、逃、骗税现象。
参考文献:
[1]梁俊娇.纳税会计(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3.
一、银行业营改增的必要性分析
营业税与增值税同属流转税,区别在于营业税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征税依据,而增值税以商品流转和劳务各环节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能够更好的消除重复征税、推动产业分工。但目前我国税法对银行业征税营业税而非增值税(2008-2013年,我国银行业营业税由1065.89亿元增至2372.95亿元,年均增长21.8%),现行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银行业征收营业税导致抵扣链条断裂,形成重复征税。按现行营业税条例,银行业是按营业额乘以税率(5%)计算交纳营业税,这意味着银行购进货物(如机器设备、水电费)时所承担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不能抵扣,加重了本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由于交纳营业税,银行无法向接受其服务的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生产企业无法像接受运输服务那样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好处。(2)银行一般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纳税核算,这意味着贷款利息到期无论是否收回,均应并入当期应纳税额交纳营业税,从而增加了资金成本。当滞收利息较高时,会影响银行短期资金流动,也会对银行整体运营造成一定的负担。(3)银行业提供的跨境服务无法享受退税。由于计税原理的不同,对于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但对于营业税应税劳务没有此规定。而在实际工作中,银行业对境外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非常多,上述政策使得这些跨境服务不能享受出口退税待遇,削弱银行业国际竞争力。
通过营改增,银行业可以获得如下税收好处:(1)体避免重复征税,体现量能负税的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分工细化和公平竞争。(2)通过适宜的机制设计,能够实现降低税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顺应当前金融外围业务外包的发展趋势,有利于银行业细化分工,提高效率。(3)可以延伸货物与服务之间、各个环节之间、各个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推动企业发展模式和经营方式的加快转变。(4)实现对外银行业务出口退税,增强金融企业国际竞争力。
二、银行业营改增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采取何种计税方式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征税法和一般征税法两种,前者是按照某一税率乘以应税收入得到应纳税额;后者以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二者相比,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操作和征收监管比较简便,但没有根本解决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与重复征税问题,下游企业也无法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好处。一般计税方法则可以很好的解决上述问题,缺点是纳税操作复杂,尤其是现行增值税凭票抵扣制度将使银行业在发票管理、系统改造、纳税申报等诸多方面,面临较大的挑战。因此,笔者认为,两种计税方式应该优先考虑一般征税法,在无法采用一般征税法时再用简易征税法。
(二)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目前,银行业收入主要包括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净收益、汇兑净收益及其他业务净收益等。其中前两项为银行的核心业务,也是主要收入来源。对于利息净收入征税,从税法原理上讲,应对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分别逐笔确认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而计算应纳税额,但这样处理工作量大,成本高,也无法获得利息支出进项税抵扣的相关发票,难以操作。可以考虑采用简化处理方式,直接以利息净收入乘以税率得到应纳税额。当然,如果银行可以对支付其他银行的利息以及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那也可以按照一般征税法纳税。营业支出主要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和其他营业支出,其中业务及管理费用是银行业能够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项目。这些项目“营改增”后在上游企业中也基本都缴纳了增值税,因此作为下游企业,银行外购商品或服务所含的进项税额应当允许抵扣。
(三)如何确定税率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包括17%、13%、11%、6%四档,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适当兼并税率的原则,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将不会出台新税率,根据有关专家测算,最可能的是简易征税法按照6%,一般征税法按照11%。
(四)银行缴纳的增值税如何在中央与地方分成
目前,除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缴纳的营业税为中央预算收入外,其他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均属地方预算收入。改征增值税后,若仍将按75:25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间分成,地方预算收入将大幅减少。在目前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矛盾已较为突出的情况下,若“营改增”后仍沿用原来的模式及分成比例,不对增大地方财力作出实质性努力,则对地方财政来说可谓雪上加霜。笔者认为,由于银行业对全国经济影响巨大,且银行业的调控、风险管理等责任主要在中央,同时出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区域间税收竞争的考虑,建议银行业增值税仍然由国税征收,同时考虑“营改增”后的总体影响,可适当调高地方分成比例。
增值税:是以商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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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 房地产行业
房子是生活必需品,不应该作为投资产品存在于市场,在当前乌烟瘴气的购房热现实状况下,营改增和房产税的征收有利于改善当前这种畸形的房地产市场。而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在买卖过程中需要计算的一个税种,被许多学者就其缺陷,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许多改进措施。然而在2016年5月1日即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大环境下,房地产业的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作为另一种增值税存在视觉上就有点突兀,下面我们将从其定义,征收目的和意义还有运行过程问题上进行推敲,而后分析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业营改增后是否多余。
一、土地增值税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后的重复性
(一)从定义方面考究其重复性
引用百度百科上对于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定义,其基本阐述出了两个增值税的征收环节,目的,征收对象等税法要素,具体如下: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而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虽然土地不能与一般商品划等号,但是对于增值额的征税形式它们两者是统一的。土地增值税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其增值仅仅是在买卖过程中增值,这与一般意义上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增值形式相同,与增值税对商品流通环节征收的是一样的。所以,将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区分开是非常牵强的,其二者关系如同矿泉水和水一样。
在王恒的《论土地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一文中他指出,土地增值税因其特定的征税对象――土地增值额而注定了它不是通常学界所理解的财产税,也不能以特定目的能解释的目的税和行为税,更不能想当然地界定为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因其征税对象、纳税环节以及与增值税的密切关系,决定了它只能是一种流转税。①土地增值税的本质就是增值税,故增值税完全可以替代土地增值税。
(二)从土地增值税开征的目的意义方面说其政策失败性
究其征收目的及意义,房地产业营改增后,其作用与土地增值税功能也类似。根据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在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和意义主要是: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抑制房地产投机、炒卖活动和投资过热现象;合理调节住房结构;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另外,还着力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其实,在征收目的和意义上,土地增值税与房地产行业增值税几乎是重合的,在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方面:在1994年之后,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氛围并没有随着土地增值税的出台而消失,交易秩序也没有因此就得到规范。在抑制放地产投资过热目标来看,1998~2013 年,房地产投资额由3614亿元增长到86013亿元,增长近24倍,增速最快时期甚至达到33%,房地产投资额占固定资产的比重也从12.7%攀升到现在的将近20%,增长速度超过了合理发展水平,存在过热现象。②而土地增值税并没有起到抑制投资过热的作用。目前全国范围来说,普通中低档住房的比重明显偏低。土地增值税鼓励的普通住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开发政策愿景也几乎没有实现。有效的土地增值税收入规模显然难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可以说土地增值税在这个立法目的上是失败的。在此加征房产税似乎就有利于改进房地产市场的投资动机。而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这一项目的,我国土地增值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在1995年全国入库税款为0.3 亿元,到2000 年入库税款为8.4 亿元,2006年入库税款为140亿元,同比增长为64.98%,2007年入库税款403.1亿元,同比增收74.5%,2008 年入库税款537.1亿元, 同比增收为33.2%。而根据规定从2000年4月1日起开始预征土地增值税,2006年才达到0.53%,征收严重不足③。换成增值税同样可以达到这个目地,甚至效果会更好,只是还需要在地方和政府间的分配比例上重新定夺。
(三)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重复性
土地增值税在运行过程中也有重复征税的问题存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的征税依据是房地产的售价减去其相关的扣除项目(包括开发成本、费用、相关税金等)后的余值,这就相当于对收益所得,即利润征收的税,与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存在着相同交叉之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就其一个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后的余额,依据都是同一范围内容的收益,这就会造成对房地产企业利润进行了重复的征税,而这主要是由土地增值税政策当时出台的经济背景以及税种设计的目的决定的。增值税虽然是通过生产者或经营者征收,但从税收的划分上,它是一种间接税。生产者或经营者缴纳的增值税,最终的承担者是消费者。不管企业有没有额外利润,只要有营业收入,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就得交增值税。在这里,增值税优于土地增值税显而易见。
二、结论及政府需要完善的措施
综上,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定义中有很多交集,而且就土地增税的征收目的和意义而言,其独特的征收目的也没有达到。最重要的是,土地增值税会有重复征税的问题出现。所以,用房地产业的增值税代替土地增值税是可行的,而且是更好的选择。将土地增值税规范化,使其能融入房地产业增值税,完善关于房地产的税收体系,简化征税流程。政府需要完善的是忽然失去的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需要重新考虑增值税的中央地方政府划分比例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使地方政府财权事权统一化。另外,土地增值环节专用发票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参考文献:
[1]王恒 《论土地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8月第30卷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