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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地震灾害应对措施,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和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体系
2.1 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局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必要时,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民政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国务院,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国务院。
5 应急响应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国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 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中国地震局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测绘地信局、民航局、总参谋部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
(2)总参谋部、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 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或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实施国家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涉港澳台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国务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省(区、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国家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
6.2 重大地震灾害
6.2.1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2 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请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需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6.3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市(地)、县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根据灾区需求,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地方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灾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武警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中央财政对达到国家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广电部门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的权威信息。
发展改革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交通运输、铁道、民航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9.1 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香港、澳门发生地震灾害后,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向国务院港澳办等部门通报情况,并组织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国务院根据情况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慰问电;根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支援。
9.2 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台湾发生地震灾害后,国务院台办向台湾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和对祖国大陆的需求。根据情况,祖国大陆对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国务院根据台湾有关方面的需求,协调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援助救灾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
10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10.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中国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0.2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国家海洋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国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海上应急救援。当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电缆中断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抢修。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10.3 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灾区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国务院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支援。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10.4 对国外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外交部、商务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将了解到的受灾国的灾情等情况报国务院,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际救援和援助行动。根据情况,信息,引导我国出境游客避免赴相关地区旅游,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助安置或撤离我境外人员。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按照我国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11 附则
11.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小编分享地震应急预防方案资料,提供参考,欢迎阅读。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和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体系
2.1 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局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必要时,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民政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国务院,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国务院。
5 应急响应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国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 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中国地震局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测绘地信局、民航局、总参谋部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
(2)总参谋部、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 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或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实施国家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涉港澳台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国务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省(区、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国家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
6.2 重大地震灾害
6.2.1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2 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请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需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6.3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市(地)、县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根据灾区需求,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地方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灾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中央财政对达到国家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广电部门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的权威信息。
发展改革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交通运输、铁道、民航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9.1 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香港、澳门发生地震灾害后,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向国务院港澳办等部门通报情况,并组织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国务院根据情况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慰问电;根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支援。
9.2 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台湾发生地震灾害后,国务院台办向台湾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和对祖国大陆的需求。根据情况,祖国大陆对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国务院根据台湾有关方面的需求,协调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援助救灾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
10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10.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中国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0.2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国家海洋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国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海上应急救援。当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电缆中断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抢修。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10.3 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灾区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国务院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支援。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10.4 对国外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外交部、商务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将了解到的受灾国的灾情等情况报国务院,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际救援和援助行动。根据情况,信息,引导我国出境游客避免赴相关地区旅游,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助安置或撤离我境外人员。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按照我国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11 附则
11.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11.5 预案实施时间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快速、协调、高效、有序地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市地震应急预案》、《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本方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我乡或发生在邻区波及我乡的地震,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1.4工作原则
立即响应,自行启动: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乡政府和相关机构立即自动按照方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乡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乡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社会参与、协同行动:乡政府有关部门和村、社区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紧紧依靠广大群众,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与救助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武警部队、基干民兵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2地震应对组织机构与职责
2.1乡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后,乡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指挥下,协调组织本区域内的地震应对与救灾工作。乡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乡政府乡长
副指挥长:乡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乡长
乡武装部负责人
成员:乡党政办、乡综治办、乡财政所、乡产业办、乡社会事业办、乡司法所、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为成员。
2.1.2乡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地震应对方案。
(2)统一指挥全乡抗震救灾工作,组织乡有关部门和村、社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派出现场指挥部。
(3)协调县人装部、县武警中队、全乡基干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4)向市政府、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发展趋势,视灾情请求市政府支援和对外呼吁援助。
(5)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和村、社区的地震应急、应对工作。
(6)在上级政府和县委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7)必要时提出交通管制、征用物资、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措施的建议。
(8)处置地震应对和救灾工作的各类突发事件,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对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1.3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乡长兼任。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2)提出抗震救灾方案、措施和建议。
(3)贯彻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之间的应对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
(4)掌握震情监视和会商情况,分析、判断地震趋势。
(5)制定新闻、宣传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会,审核有关新闻稿。
(6)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承担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乡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视灾情情况,成立乡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其成员如下:
指挥长:乡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乡长
副指挥长:乡武装部部长
成员:乡防震减灾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和村、社区负责人。
乡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职责:指挥协调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指挥协调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指挥协调公安消防部门迅速消除火灾及其隐患;指挥协调卫生部门紧急抢救、运转伤员;指挥协调民政部门迅速安置灾民生活、发放救灾款物;指挥协调通讯、供水、供电、供气部门迅速解决临时通讯、供水、供电、供气问题;指挥协调建设、交通部门迅速抢修重要市政和交通设施;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反映震情、灾情处置情况,并负责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处置现场其他事宜。
3预警预防
提前识别地震前兆,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区域的破坏性地震趋势作出预测,及时预警信息,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应对措施。
3.1预警预防行动
乡(镇)政府根据地震预报,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防止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3.2地震预警级别及
乡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执行。已经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乡政府可以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县政府和县地震局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其它地区7.0级以上的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299人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5.9级地震,发生在其它地区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49人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5—4.9级地震,发生在其它地区6.0—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4.4级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其他地震应急事件,是指强有感地震(﹤5级的有感地震)、震情异常和地震谣传。应对其他地震应急事件,在乡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支持下,乡防震减灾办公室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4.1.2地震应对分级响应
应对县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委的领导下开展地震应对工作。
应对县内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乡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应对工作。
4.2扩大应对地震应对期间,在受灾区域发生相同、更大等级地震灾害事件,或受灾区域发生洪灾、传染病暴发流行、社会动荡等其他意外事件,产生更严重影响或破坏,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或现有的应急力量不足,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迅速将情况报告县政府并提出应对建议和援助请求,同时部署乡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地震应对工作的正常进行。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的内容包括:震情速报和灾情速报,乡政府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震情灾情公告。
4.3.1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接上级地震部门的信息后,10分钟内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报告。
4.3.2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地震工作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汇总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上级地震局报告,直至应对结束,如有新的突发灾情,应随时报告。
4.3.3乡政府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乡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及时向县政府和县防震减灾局报告。
乡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初步核实,及时汇总统计,向县政府报告。乡政府各部门和各行业部门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灾情信息。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乡政府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政府。
4.3.4震情灾情公告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有关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须经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报道,须经县外事台侨办同意后。
4.4指挥与协调
4.4.1I、Ⅱ级响应
在省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4.4.2Ⅲ级响应
在市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4.4.3Ⅳ级响应
地震发生后,乡政府和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第一时间派人参加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乡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乡地震应对工作。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召开乡地震应急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确定应对规模,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1)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治疗。
(3)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或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5)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6)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4.4.4其他地震应急事件
我乡发生4.0-4.9级地震,由乡防震减灾办公室组织、协调全乡地震应对工作,及时收集震情和社会影响情况,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并报告县政府和县防震减灾局。负责人为分管副乡长。
发生地震谣传事件,立即由乡防震减灾办公室牵头处理,迅速调查了解地震谣传缘由、影响范围、群众情绪等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平息地震谣传方案;安排布置相关部门采取各种有力措施,追查谣传根源,快速平息谣传。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对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险或威胁,消除次生灾害;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地震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开展救援工作。
4.5.1抢险救灾
牵头单位:乡武装部
成员单位:乡、村、组干部、民兵应急分队、乡团委(青年志愿者队伍)等
应急工作:遵照乡抗震救指挥部命令,组织调动乡抗震、民兵预备队迅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抢救国家重要物资。
4.5.2医疗卫生救援
牵头单位:乡卫生院
成员单位:各村卫生站
应急工作:组织调动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赶赴受灾现场进行救治,做好危重伤员转运、护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及时清运垃圾、死亡牲畜,保持环境清洁,预防各种疫情,做好饮用水源保护、食品卫生监测检查工作,保障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4.5.3交通运输
牵头单位:乡交管站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被毁公路、铁路、桥梁和有关交通设施进行抢修,消除路面障碍,设置醒目标志,保证救灾车辆通行,确保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实行交通管制。
4.5.4城市基础设施与工程抢险
牵头单位: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急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电力系统破坏情况进行检查,并迅速进行抢险、抢修,保障救灾电力供应;负责供水、燃气、排污、市政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检查抢险,负责水库、河道、堤坝等水利设施的抢险排险。
4.5.5通讯保障
牵头单位:乡产业办
成员单位:乡移动、联通、电信营业厅
应对工作:在通讯线路、设施遭受地震破坏时,开通备用的应急通讯设备,保证抗震救灾通讯畅通,并尽快恢复破坏的通讯设施。
4.5.6物资供应保障
牵头单位:乡社会事业办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急工作:做好救灾物资(帐篷、被服、食品、药品等)的储备、调运、发放、管理工作,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5.7社会治安保障
牵头单位:乡综治办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急工作: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国家重要财物、设施、次生灾害源以及救灾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灾区党政机关、要害部门、物资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卫,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4.5.8灾民救济及安置
牵头单位:乡社会事业办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对工作:设置、检查各避难场地,调集救灾资金和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4.5.9震情跟踪监测
牵头单位:乡防震减灾办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对工作: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工作,及时向乡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
4.5.10灾情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牵头单位:乡防震减灾办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工对作:及时收集震区受灾情况向乡政府报告,按照相关规范,迅速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5.11应对工作资金保障
牵头单位:乡财政所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对工作:筹集、调拨应急资金。
4.5.12次生灾害防御
牵头单位: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工对作:对道路、桥梁、天然气、供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采取措施排除或控制险情,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的建筑物进行鉴定,圈定危房、竖立标示牌,对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的危险地段进行排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或控制险情;对已造成堵塞沟道、挡水堤坝损坏的险情,要采取紧急有效处置措施排除险情,防止次生洪灾发生。对灾害性天气及时作出预报。各有关工业部门和有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的部门负责对灾区易于发生火灾、爆炸、毒泄、污染等次生灾害的物资、设施采取紧急措施,预防次生灾害发生。
4.5.13对外呼吁与接受外援
牵头单位:乡社会事业办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工对作:按照有关规定乡社会事业办负责请求和接受社会各界向我乡受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和捐助,并及时向灾区发放。
4.5.14宣传报道
牵头单位: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工对作:按《乡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向社会震情、灾情信息,及时、准确地报道抗震救灾、重建家园等方面的情况,配合地震部门加强地震科普知识、防震抗震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凡涉及震情、灾情的报道,须经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同意。
4.5.15后勤保障与社会动员
牵头单位:乡抗震救灾指挥部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对工作: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4.6信息
地震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地震预报和地震灾情信息通报工作。有关震情信息、抗震救灾和灾害损失情况的新闻报道,须经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
4.7应结对束
应对结束必备的四个条件:经地震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一般地震的可能;地震应急各项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地震应结对束命令的,并及时上报县政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5.2社会救援
乡社会事业办负责接受、管理、安排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物资,并登记造册,报乡政府备案。乡镇政府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制定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计划,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适时向社会公布。
5.3灾后重建
合理安排、严格管理救灾资金、物资,提出恢复重建的短期计划,并启动实施。乡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协同做好灾区重建规划,加强房屋和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
5.4保险
乡防震减灾办公室负责协调县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及时实施理赔。
5.5调查和总结
乡防震减灾办公室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对地震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并报送乡政府。
6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宣传
地震应急、应对宣传坚持“主动、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在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地震、科技、教育、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配合协作,采取多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
6.2培训
各村、社区要加强地震应工对作培训;承担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任务的各村、社区,要加强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地震应对能力和水平;各村、社区要开展社会民众震时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乡防震减灾办公室要加强对各村、社区防震减灾助理员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6.3演习
各村、社区、学校和相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整合各种应救对援资源,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对演习。
专业救援队伍有关管理部门应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演练,必要时举行跨部门多种救援力量合练,检验应对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等能力。
7附则
7.1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共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7.2方案管理与更新
本方案由乡政府批准。乡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应当根据本方案制订本部门、本辖区的地震应对方案,报乡防震减灾办公室备案。《乡地震专项抗震救灾应对工作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方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防震减灾办公室承担。
关键词:地震 防灾 灾害损失 基础设施 风险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8(b)-0084-02
区域综合防御体系是研究重点防御区减轻地震灾害的战略措施,其地区范围既可跨市,也可跨省,它是对一个地区抗震防灾的宏观的、指导性的措施和对策。由于中强地震波及范围广,在一个特定范围内形成受灾区,对区域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后果,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大陆与台湾等地区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展了区域抗震防灾综合防御体系多个方面的研究。
1 美国抗震防灾综合防御体系
美国加州是美国地震危险性最高的地区,针对该区域美国开展了多个区域地震灾害综合防御体系的研究。1990年,加州地震安全委员会主持开展了加州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体系的研究[1]。1990―2002年期间,减灾计划实施已投入190亿美元,年均15亿美元。该研究共开展148个减灾项目:地震地质(15个)、科研(13个)、教育(12个)、经济(12个)、土地利用(13个)、既有建筑(15个)、新建建筑(12个)、基础设施(10个)、减灾准备(12个)、应急响应(18个)、恢复重建(16个)。其中,重点研究加强区域重大骨干基础设施[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桥梁)的抗震加固]和区域应急救助资源建设(如投入最多的一项是医疗系统的抗震防灾,共投入71亿美元)。加州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体系以未来地震灾害风险评估为基础,分项目、分部门等条块的进行,其显著特点主要是以法案为主导体制,以项目实施为手段,以持续改善区域承灾体抗震能力为基础,以重大基础设施和救灾设施抗震能力的提升为主线,以科技能力提升为支撑,以强化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能力为补充,通过灾后恢复重建完善灾区防灾体系。
南加州开展的“The Shake Out Scenario”综合防灾计划[2-3]。2008年,由来自USGS,加州地质调查所,南加州地震中心和地震安全委员会加州办公室的300多名科学家、工程师和各领域其他专家共同研究了南加州“The Shake Out Scenario”综合防灾计划。“The Shake Out Scenario”综合防灾计划基于历史数据预测了旧金山湾地区在未来30年(2003―2032)发生7级以上地震的几率达到62%,所以假想美国圣安德烈亚斯断层发生7.8级地震进而引发1 600多处起火,假设断裂带运动的裂度和强度,基于地震学模拟地震发生过程和影响范围,分析影响区域状况(人口、建筑、火灾源、天气等),研究地震对区域、城市基础设施的破坏情况,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并制定相应的减灾规划方案。该综合防灾体系的显著特点主要为以情景假设为研究基础,以地震学模拟、GIS空间分析技术和软件仿真等为手段,以典型建筑结构、疏散、爆炸等理论模型为依据,综合地球科学、物理破坏和社会影响多方面,估计地震危害,制定减灾措施。
由美国的抗震防灾综合防御体系的研究可知:区域地震灾害综合防御是以地震灾害损失风险评估为依据,以加强基础设施、建构筑物等的抗震能力为手段,以制定应急疏散救援和恢复重建计划为对策,体系的重点在于防灾计划实施的连续性、更新性。
2 日本抗震防灾综合防御体系
日本的区域抗震防灾综合防御体系最具代表性的是东京都区域抗震防灾综合防御体系[4-6]。该综合防灾体系是以假定震源位置、地震等级以及当时环境因素(如风速等)进行灾害情景模拟,并结合灾害调查进行灾害风险评估,对不同情景的人员死伤和设施损毁情况予以推测,以制定应对措施。
日本东京都区域主要是遵从“灾害评估灾难预防规划灾变危机应急体系”三位一体的循环危机管理模式来编制区域抗震防灾计划。其主要特色为以区域地震灾害综合风险评价为基础,区域空间防灾结构区划为平台,区域应急交通体系为骨干,构建多层次多方式保障救灾通道,支撑区域综合防御体系的“三位一体”救灾体系和区域不同类型的多等级应急避难疏散场所支撑体系,加强区域城镇多源、多方式应急供水体系建设和区域医疗卫生应急救助依托中心及医疗资源建设,强化区域多中心互为备用的多冗余应急电力、通信支撑体系,建设区域抗震救援资源配置体系(如物资储备库、救灾设备的优化布局等)。
3 台湾地区抗震防灾综合防御体系
台湾地区位于欧亚大陆板块与菲律宾板块相接触的活动带上,灾难性的地震频繁发生,造成的震灾也非常严重。因此,台湾地区早期也开展了区域抗震防灾综合防御体系的相关研究。台湾地区抗震防灾综合防御体系也以地震风险分析和评价为基础,预测不同地区的地震损失率,进而配置防灾救灾资源,并保障区域主要救灾干道的连通性,构建了区域救灾物资的支援体系和物资的城乡分发体系。台湾地区的抗震防灾综合防御体系是在汲取日、美国家防灾经验的基础上,强调地区综合防御体系的落实,突出地区城镇防灾资源优化配置[7-9]。
4 中国大陆地区抗震防灾综合防御体系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大陆开始了区域抗震防灾方面的研究。1988年底,《京西北―晋、冀、内蒙古交界地区抗震防灾综合防御体系》[10]项目的开展,是抗震减灾领域中,由单体到城市,由城市到区域防灾的第三个里程碑。1989年,江苏省建设委员会组织开展了《江苏省长江三角洲地区抗震防灾综合防御体系》[11]工作。
在开展了早期的两个区域抗震防灾综合防御体系研究之后,国内相关专家学者[12-16]在构建区域抗震防灾综合防御体系的设想、区域地震灾害综合防御体系能力的评估模型、区域抗震防灾综合防御体系的编制模式以及城乡区域抗震防灾综合防御体系的构建思路与框架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的苏经宇研究员等人所提出的在城乡防灾体系建设中考虑两道防线的思路,形成由点―线―面构成的城乡救灾空间格局,并初步构建城乡区域抗震防灾综合防御体系框架和城乡救灾空间布局模式。
5 结语
区域抗震防灾综合防御体系的建设应以地震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为基础,开展抗震防灾空间结构布局,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基础设施,建立应急救灾资源的区域联动联防体系和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区域抗震防灾综合防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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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重视,展开排查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6月18日,紧急召集各科室负责人和负责安全生产、综治工作的同志召开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和“百安活动”安排部署工作会。确定专人负责此次大排查和检查整治工作。做到了责任落实到人,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责任部门具体抓。
二、明确重点,认真排查
6月18日下午,两个工作小组深入基层林业站、重点林区和机关单位(护办和森防站等)对物资库房、消防和森防的设施设备、生产器具和人员等方面的不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集中大排查。围绕季节性特点,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针对森林防火加大了宣传、巡护力度,大力宣传《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增强了社会公民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进一步规范林区野外用火行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有力提升了我县森林火灾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损失。把地震灾害后易引发次生灾害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针对汛期可能出现的雷电、大风、暴雨及高温等灾害性天气,做好防范应对措施。对受洪水、泥石流、滑坡威胁的林区作业场所、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及其它生产环节等,搞好防控工作,确保按安全无事故。对于地震灾区和曾经发生过滑坡、泥石流、尾矿库溃坝等灾害地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采用先进的手段,做好检测监控,对一时不能治理消除的,切实加强了防控工作,采取了有力措施,防止了事故发生。
对重点林区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单位进行逐一排查,做到了三到位,即:工作责任到位,排查隐患到位,整改措施到位。特别是加大力度,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和有毒物资的安全隐患检查,落实专人负责,规范制度,措施到位,整改彻底,确保重点部位重要物资的安全和林业职工的人身安全,做到万无一失,不留死角。
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个防灾减灾日,主题是“**”,5月11日至17日为防灾减灾宣传周。为做好全市学校师生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防震减灾应急演练活动,提高我市广大师生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能力,现制订此方案。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技能
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主题活动,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各类自然灾害知识和防范应对措施的宣传普及,安排好防震减灾教育课、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答题竞赛等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发挥各类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基地的宣传教育和警示作用,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提高自救互救基本技能。要积极动员广大中小学生向社会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自救互救基本技能,进一步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二、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要深入开展校园灾害风险评估,针对可能带来的威胁,切实做好校园重点部位安全隐患排查。要充分发挥校园合力,动员全体师生参与到隐患排查中来,集中力量对学校进行一次全面隐患排查,确保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消防安全通道畅通。要切实落实防灾减灾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治,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师生安全。
三、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演练
各学校要针对校园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校园地震应急预案》及各类防灾减灾应急预案,要进一步强化综合防御防范措施,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责任明确到人、落实到位。要认真贯彻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中小学校每月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季度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5月12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积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可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特点,制定好《校园地震应急演练方案》,在显著位置标识《疏散路线平面示意图》,在楼道、走道、操场等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确保地震应急演练活动安全、高效、有序,强化广大师生对地震等灾害的应对防范工作。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各学校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制订活动方案,细化实施环节;精心安排活动过程,保证确保演练不发生安全事故。
各校要以这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我市广大师生防灾减灾应急综合能力的培养,使校园防灾减灾教育活动辐射到家庭和社会,促进我市平安城镇化的建设和发展。
关键词:福岛核事故,应急处置,防御措施
0 引言
2011年3月11日,日本宫城县海域发生9.0级大地震,以及引发的海啸与大规模次生灾害重创日本电力系统。东京电力公司所属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严重核泄漏事故,严重级别高达6级。此次大地震引发的核泄漏事故以及电力供应危机,给日本乃至全球的电力能源发展和电网安全生产带来深刻影响。本文针对东京电力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在本次事故中在生产管理和应急机制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剖析、探讨,并根据我国目前电网的发展和现状,提出一些建议和应对措施。
日本是核电利用大国,目前在运54座反应堆,装机容量4700万千瓦,年发电量在2700亿千瓦时左右,占总发电量的30%左右,地震发生前仍有2台机组在建,超过10台已经规划。
1 日本岛核泄漏事故情况
1.1 地震海啸引发核泄漏
第一周(3月11日-3月18日),核事故基本经历了一个事故发端、迅速恶化、平台稳定、消退期的基本危机过程。
第二周(3月19日-3月27日),福岛核电站事故的变化相对平稳,事故本身没有继续恶化。第三周(3月28日-3月30日),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对海水与地下水潜在的污染,以及由于反应堆安全壳与压力容器可能破损导致的放射性物质污染成为最为关切的问题。
1.2 应急处理情况
东京电力公司先后启动了引入海水,以及外部直升机与高压水枪喷水的冷却方式,逐步将反应堆温度控制住,反应堆本身事故不再扩大。之后,在3月18日-20日左右,逐步恢复了所有反应堆的外部电源与反应堆堆芯的持续冷却。但是,由于放射性物质溢出,厂房内堆积大量含有放射性的污水,人员的抢修工作一再受阻。
1.3事故损失及停电影响
日本福岛核电站是世界上最大的核电站,总装机910万千瓦,目前皆处于停运状态,是东京电力公司目前电力供应不足的主要原因。核电站已无修复可能,未来1-2年内需要新建机组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缺;如果要进行封堆,也意味着巨大的财力、物力与人力的投入。而目前,核电站已经成为不折不扣的“用电大户”,需时刻保持外部电力供应,以冷却反应堆。
1.4 事故原因分析
日本核电站技术中有BWR-沸水堆,ABWR-改进型沸水堆,PWR-压水堆,以及FNR-快中子反应堆。
第一核电站:应急柴油发电机启动不久就被随后而来的海啸淹没,而依靠控制室的备用电池8小时内就耗尽了。由于作业区被海水淹没等原因,移动式发电设备费尽周折才到位,浪费了大量的时间,而重新注入水后的压力升高与皓水反应导致爆炸,破坏了设备与厂房,热量的集聚产生了放射性溢出等一系列后续问题。
第二核电站:备用冷却系统得以迅速修复,使得反应堆温度在上升到100度之后开始下降稳定下来。
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的关键原因在于“一系列设备的失灵”,以及东京电力对反应堆维修后继续使用抱有期望,最初的处理方式偏于保守与缓慢,从而失去了在事故初期迅速降温从而将事故缩小的机会。
2 大地震对日本电力系统的影响
东京电力所属核电机组损失负荷近1200万千瓦,东北电力公司方面,因地震停止运转的发电机组主要包括超过300万千瓦火电机组以及女川核电站217万千瓦。预计灾后负荷需求为1050万千瓦,电力供应缺口为100万千瓦,约占该区域总电力需求的10%。
日本政府出台了包括增加替代核电的火力发电、扩大企业自行发电、扩大使用天然气等在内的紧急对策,用以增加电力供应,并要求相关各方在一个月内抓紧行动并见到成效,抑制对企业生产活动造成的影响,消除国内对电力不足日益扩大的不安情绪。
3 福岛核事故对电网安全的启示
3.1 电网安全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具有极端重要性。
此次日本福岛事故本身得以稳定,不再恶化,其关键在于外部稳定电源供应得以修复,从而提供了动力能源持续对反应堆进行冷却。在特大地震灾害的不可抗力中,大量基础设施严重受损在所难免。灾害发生后及时抢修恢复电网设施,对于事故抢险与人们生活保障,以及后续经济恢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2 应加快推进特高压骨干网架和跨区电网建设。
事实证明,电网的规模越大、电压等级越高、网架结构越强、智能化水平越高,其资源配置能力和抵御故障冲击能力越强,供电可靠性和经济性越高。当前,我国应加快建设坚强的智能电网,形成全国强联网格局,进一步扩大西电东送、北电南送规模,才能有效提高电网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能力,网内任何一个地区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时,都可以立即从全国各地组织电力资源给予强有力的支持。
3.3 应深入推进“一特四大”能源发展战略。
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情况下,电网的作用尤为突出。我国要大力实施“一特四大”战略,即发展以特高压电网为骨干网架、各级电网协调发展的坚强智能电网,促进大煤电、大水电、大核电、大型可再生能源基地的集约化开发,才能真正推动我国能源开发利用方式的变革,建立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
3.4 要坚持电力统一规划和统一调度。
统一的电网管理体制有利于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这在2008年抗击特大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已经得到充分证明。在这两次重大自然灾害中,虽然电网遭受了巨大破坏,但电网企业通过发挥集团优势,集中力量抢修重建受损设施,以最快速度恢复了灾区供电。而日本东京、东北电力公司在地震灾害发生后只能各自为战应对困难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故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构建功能强大、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
日本特大地震警示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应急体系建设的紧迫感,进一步完善极端情况下的应急机制建设,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组织开展应对重大灾害联合应急演练,全面检验应急体系建设成效及应急处置能力。切实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做好应急物资仓库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形成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应急决策和指挥机制、应急信息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和水平,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调有序、高效运转。
[参考文献]:
[1] 王世祯. 电网调度运行技术[M]. 沈阳: 东北大学出版社,1997
1.1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是一种常见的地质勘查环境灾害,它是由诸多因素综合形成的。现有资料统计数据显示,由雪崩、冻害、水灾、雷电等气候灾害造成的事故屡见不鲜。以洪水为例,这是一种因气象灾害而引发的水灾,多年来,洪水给地质勘查工作造成的影响不可小觑,比如在石油勘查过程中,国内不少陆地油田每年都可能会遭到洪水袭击。20世纪80年代汛期时,大庆油田因洪水长期积存在滞洪带、洼地处而导致超过千口油井被淹没,最后造成停产,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同时,洪水对固体矿产勘查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近年来,地质勘查工作已从陆地逐渐延伸到海洋甚至星际空间。在此过程中,风雨雷电、大雪、冰雹和雾给地质勘查带来了困难。
1.2环境地质灾害
1.2.1地方病
地方病是一种危及人类健康的灾害,它是由环境地球化学异常和某些生物因素造成的。通过研究发现,地球化学异常地区和物理异常地区经常会发生地方病害问题,以氟、碘、硒和砷等灾害居多,地球化学异常地区多出现地方性氟病、甲状腺肿等疾病,而且还可能会发生地方性硒中毒事件。对于地球物理异常地区来讲,放射性疾病、地方性癌症等疾病频发,严重危及人类的健康。就矿床而言,其中的元素含量是地壳丰度的多倍,矿区生产过程与人类的健康关系密切。以湖北某硒矿区为例,地方性硒中毒事件多发,而且萤石和磷灰石矿区等经常会发生地方性氟中毒事件。
1.2.2地勘灾害
地方病与地勘找矿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在多金属矿区的地质勘查工作人员经常会发生铜、铅、汞、砷和地方性癌症和放射病。因生物因素造成的地方病对地质勘查工作产生的威胁非常大,比如布鲁氏菌病、吸血虫病等。在地质勘查过程中,山地是病害多发区,比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塌陷和崩塌等地质灾害,对地勘工作的影响非常大。
1.3人为因素
通过地质勘查,人类可以认识自然环境,然后获取相应的资源和信息,为改造自然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1.3.1人为灾害
人类环境灾害多与人类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在地质勘查过程中,以矿业开发、基建作为生产内容。人类工程规划建设过程中,既可能导致地质环境发生化学、物理变化,又可能对整个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地勘过程中造成的影响非常的大,比如湖北远安盐池河磷矿,地下采空会造成大规模的地质灾害,特别是地质崩塌灾害,一方面会导致矿山地表基础设施受损,另一方面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其中有289人不幸死亡;在鄂西陈家河煤矿开采过程中,山体滑动、开裂等都是常见的现象,而且边坡也会出现失稳现象;许多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土石随意堆放,在暴雨以后就会产生人为泥石流病害;岩爆灾害在井下开采、地下室施工过程中屡见不鲜,同时,地下施工过程中,还可能会引发地面塌陷;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容易引发瓦斯爆炸事故,经济损失巨大,而且频率较高、危害较大;在石油开采注水过程中,可能会诱发、触发地震灾害;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也可能会产生地质灾害,比如水库地震、沼泽化和滑坡等。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国内共修建了超过9万座水库,其中很多水库都曾经发生过不同程度的地震灾害,因此所造成的人工地质灾害不胜枚举。
1.3.2地质勘查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
三废污染灾害通常会发生在煤矿生产、矿业工程建设全过程之中,在每个阶段,都存在着很多个污染点,而且影响范围非常广泛,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在找矿和地质勘查评价过程中,泥浆酸、油类物质、碱性和岩屑物质等对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等造成的污染也特别大。在矿山开采中,大量废石、渣和液的转运与排放,有毒害物质的迁移、扩散,既会对土地资源造成破坏,导致水文环境条件发生改变,又会严重污染大气。以湖北某铁矿为例,由于没有及时、有效地处理煤矿坑水,随着其快速蔓延,本地区的良田基本上变成了荒地,而且对该地区的空气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
2地质勘查环境灾害预防策略
在地质勘查过程中,其主要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地壳)。勘查大自然,实际上是一种探索性活动。在此过程中,难免会遭受到各种自然灾害的影响,而且这些影响多具有不可避免性。因上述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损失通常都表现出一定的不可控性。地质勘查中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人为灾害对人类自身、社会产生的影响具有不可逆性,而且呈现出开放性的特点。基于此,在地质勘查过程中,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环境灾害,不仅要加强对地质的勘查、管控,还要加强环境保护,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导下,预防地质勘查实践中的各种人为因素影响。从实践来看,地勘环境灾害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危害和影响非常大,预防难度相对较大。针对地勘环境灾害问题,不断提高人们的预防意识和能力,避免人为环境灾害问题的发生,对环境保护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所谓“预则立,不预则废”,地质勘查环境灾害预防工作至关重要。在地质勘查环境自然灾害、人为灾害预防过程中,要以人为灾害为主。从实践来看,目前国内多数环境灾害尚无消灾良方,只能采用及时预报和快速救灾等方式来有效减少地质勘查环境灾害损失。对于环境灾害监视、预报来讲,主要依靠专门的部门来实施,地质勘查部门在获取相关信息时,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因此需建立高效、健全和完善的信息系统,保证环境灾害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送到相关部门,然后据此制订出应对方案。目前,在地质勘查环境灾害预防过程中,主要的方式和方法是依靠科技手段,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在实践中,要加强环境灾害预防,提高地勘人员对环境灾害的认识,掌握相关技术,以便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够有效地应对环境灾害。对于地质勘查部门而言,应当立足实际,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环境灾害预防组织的层次,对环境灾害加强监视、预报和管控。环境灾害预控,即在紧急时期作出应急预控,在环境灾害常规性预控过程中,其对地勘环境灾害的预防效果非常显著。地质勘查部门要想做好环境灾害预防,应当加强预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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