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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特点8篇

时间:2024-02-28 14:40:0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法治社会的特点,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法治社会的特点

篇1

关键词 广播电台 公共危机 社会抚慰 社会组织 社会动员

中图分类号 G220 文献标识码 A

2008年5月12日下午14时28分,汶川大地震突然发生。在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最初时刻,由于灾害造成的其他信息获取途径短暂失灵(如因地震造成手机、小灵通无法使用等)、或者因人们无法正常地从其他途径获取信息等情况下(如因躲避灾害无法收看电视、上网等)。广播的快捷性、便利性、权威性和互动性等媒体特质发挥得淋漓尽致,使广大群众第一时间了解到大量关于地震的报道,并通过热线短信等即时互动方式搭建起了信息平台,协助政府将恐慌的社会情绪有效缓解,正确引导了舆论。在余震不断的日日夜夜里。成都人民广播电台(以下简称“成都电台”)“我们在一起”这个因突发自然灾害而诞生的并机播出的特别节目,与灾区人民、救援一线和帐篷里的人们度过了许许多多不眠之夜。成都电台与其他所有媒体一道抚慰了成都、感动了成都、沟通了灾情、寻访了亲人、动员了社会力量救助灾区……。在这个共赴时艰应对危机的过程中,广播电台也由一个常规的新闻传播载体,演变成为一个具有社会抚慰、社会组织与社会动员功能的传媒力量。

本文以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时间为基本线索(截止5月25日),粗略勾勒出成都电台在这期间所发挥的社会抚慰、社会组织、社会动员这三大特殊作用,并从今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简要提出了一些思考。

一、公共危机发生时,需要一个能第一时间安抚人心、维护稳定的大众传播媒体

广播应对危机的快捷性以及随时随地收听的便利性,成为此次成都地区对抗灾害最有效的信息应急手段,成为一个最好的“心理医生”,有效抚慰了社会大众“恐慌”的内心。

1 灾害突然发生,当其他的信息渠道失效或无法利用的情况下,成都电台第一时间沟通了大众并了地震的确切消息。感动了成都,抚慰了成都。5月12日14:28分地震发生的瞬间,各大运营商的通讯服务网络瞬时中断,成都数百万人顿时成了一个个“信息孤岛”。“所有的通讯中断,这才发现平时最火的第四媒体――手机,脆弱得不堪一击……,第一反应就是需要我们媒体人的时候到了。”14:55分,也就是地震发生后第27分钟。成都电台交通广播(FN91.4)主持人孙静在直播间发出了成都媒体第一声关于地震的消息播报:“各位朋友下午好,这里是成都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广播FN91.4频率,我是孙静,现在你听到我说话的口气,肯定现在我们心里的感觉是一样的,虽然现在我们没有见面。但刚才那一刻,让我们感觉到了生活在这个世界是多么美好……。还好让我喘口气,我是一路上跑上来的,你们都还好吗?告诉我你们在哪里?……刚才大家都吓着了吧。我也感到了摇晃,我想告诉大家的是,请千万不要害怕,更不要慌张……”。播报后,恐慌迷惘的社会情绪得以有效缓解。一位听众通过座机打进热线对孙静说:“孙静你是好样的,今天你感动了成都,你也要保重!”

2 成都电台迅速连线政府、市民与灾区,构制了一个无形的信息网,让市民及时了解了全局,稳定了人心,维护了社会稳定。地震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成都电台记者迅速分赴市政府、地震局、应急办、医院等单位和都江堰重灾区,以电话连线方式率先发回多个报道。15时18分21秒。成都电台记者从市区盐市口发回现场连线报道,介绍所处位置地震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和市民感受;15时18分和16时44分,记者从市道路交通指挥中心发回现场录音报道,介绍市区各主要路段交通状况以及各高速路口、机场情况;16时20分50秒。记者从成都市九医院发回现场录音报道,介绍地震时大楼摇晃情况及采访市民感受;17:49分,成都电台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连线成都电台。介绍市政府主要领导在紧急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17:58分、18:07分、19:48分,成都电台记者从四川省地震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回连线报道,介绍省地震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关于地震的新闻会情况以及权威信息;18:19分。成都电台记者从成都市应急指挥中心连线成都电台记者。介绍市长葛红林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抗震救灾指导抗灾工作。成都消防队公安、消防干警前往灾区参加抗震救灾工作。据统计,成都电台5.12―5.21期间累计播出各类消息40000余条,播出新闻稿件400多篇,连线和自采稿件报道约4800条。“成都市委宣传部日前赞扬,这次成都电台及时准确公开信息,消除公众恐慌。维护社会稳定。”

二、公共危机发生时,需要一个能及时传递政府声音的大众传播媒体,应对危机发生后的各种自然的或A为的“次生灾害”

广播作为政府权威信息的平台,及时传播了政府的声音,沟通了灾害危机中的政府与大众,与其它公共媒体一道。构筑起对抗灾害与谣言的“心理防线”。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地震灾害发生后,广播电台不仅第一时间安抚了大众,且作为政府权威的信息平台,有效构筑起对抗灾害与谣言的“心理防线”。

政府是民众的主心骨,广播对政府声音的及时传递,增强了民众对抗自然灾害的信心与勇气。5月12日下午。成都电台分别于16:56分、17:03分、17:07分、17:28分、17:37分、18:17分、18:35分、18:52分共八次率先通过4个并机频率滚动播出成都市政府一号公告(其后成都电台均在第一时间播报了政府的第二、三、四……号公告)。成都市政府的公告对于广大成都市民而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镇静作用。不仅让广大市场安心,而且还从心理上应对灾害找到了心理依靠。值得一提的是,14日,成都电台在都江堰重灾区断电断水及通讯中断情况下,应都江堰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请求,率先播报了《都江堰市委市政府告都江堰广大市民一号通告》,对稳定重灾区公众恐慌情绪,配合政府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自然灾害并不可怕,比灾害更可怕的是谣言。5月14日上午。社会上谣传都江堰化工厂泄漏、紫坪铺水库险情,成都出现生活物资抢购风潮。上午10:35分。成都电台记者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回连线报道,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介绍紫坪埔大坝情况,同时告诉大家,紫坪埔大坝坝体安全,不会给成都造成危险;11:30分,成都电台播发了都江堰抗震救灾指挥部宣传提供的关于有传言“化工厂泄漏、叠溪海子和紫坪埔险情”的紧急辟谣通告。滚动播报后,成都社会情绪逐步稳定。

以上事例证明,当灾难来临时,真正能做到无孔不入、无处不在的只有广播媒体。其便利性是其它媒体很难比拟的。由于播报及时、信息来源可靠。因此在震情初期起到了

迅速缓解社会情绪的重要作用。之后的播报更让公众全面同步地了解到最新灾情发展和政府举措,很好起到了稳定人心、辟除谣言、引导舆论、帮扶群众的作用。

三、公共危机发生时,需要一个直接、方便、易得的整合信息平台

广播作为“桥接”各种通讯及技术手段的公共互动信息通道。沟通、组织和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合力对抗地震灾害。手机、小灵通、固定电话与短信这些现代通讯手段,一旦与广播电台的迅速、直接和便利结合起来,可以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对抗地震灾害。5月12日下午,成都电台抗震救灾特别节目《我们在一起》开播后,电台热线和短信蜂拥而入,广大市民的寻亲热线、报平安短信、志愿者报名电话等源源不断,迅速汇集成了一个海量的市民信息互动、救灾物资供需平台。

1 成都电台在特殊情况下,成为了民众之间沟通的快捷平台,起到了“心连心”的作用。5月12日下午15:20分,红星路机关幼儿园来电:“请各位家长放心,我们已将所有孩子转移到操场上,老师就在旁边,他们都很安全。”自这个热线开始,各种电话和短信蜂拥而来,如“温江一切都好”、“新都没有问题”、“都江堰情况比较糟糕”等等。由于当时通讯中断,节目热线和短信成了市民沟通亲情的信息平台。从12日至21日,仅短信就有六万多条。成都电台通过有序组织播出和信息及时反馈,充分体现广播互动交流的特性,为稳定民心、搭建空中爱心交流平台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有效协助了政府抗震救灾工作的开展。

2 成都电台成为沟通民众力量救灾的“临时调度与救援平台”。实例1:12日晚22:00电台应市交委请求,播出了“向社会征集150辆大客车、200辆大货车用于救灾,在茶店子、金沙、北湖车站集结”的信息,不到半个小时,市交委反馈电台:车辆征集数已满足需要;凌晨1:00电台又应市交委要求播出了“需要大量出租车集结运送都江堰伤员”信息,播出后10多分钟后。去都江堰高速公路人口即被大批出租车堵死。由于当时交警尚未接到放行通知,因此有司机将此情况通过热线反映,电台立即反馈给相关部门。很快成灌高速开始免费通行。及时打开了救援通道。实例2:13日凌晨1:00,市建委在电台:“征集社会挖掘机、破碎机、千斤顶、重型吊车用于救灾”,10多分钟后,所需车辆数即告征集完毕,不需要再播出,但当时仍有车辆源源不断开来。甚至包括金堂等地车辆都开了过来。另外,市妇联、市红十字会也多次通过电台节目向社会征集志愿者和车辆,均在播出后很短时间即完成征集。实例3:新都瓜农李海波来电。“我有30亩蔬菜基地,每天出产3000斤黄瓜和番茄,望能提供给灾区。”电台播出后,志愿者组织了近万斤蔬菜送往灾区;实例4:一位货车司机在江油至成都的路边上发现一个孕妇处于困境后致电电台。春熙路商会刘先生听到节目后立即联系救援,请求江油熟人进行搜寻,结果顺利找到受困孕妇并送入医院。

3 成都电台成为沟通灾区物资需求与组织救灾物资的“供求信息平台”。实例1:彭州、阿坝、广元、绵竹等各地政府在抗震救灾期间均打方电台热线,告知当地灾区所需的救灾物资种类、数量等信息、消息播出后,源源不断的物资供应者,如九鼎药房,永乐电器、国美集团、置信集团等等迅速和电系,提供了十几万到数百万不等的急需物资送给相应受灾地区。截止到5月25日,已经发送24车次,运送救灾物资20余吨。实例2:地震发生后,民间驾车去灾区的志愿者越来越多,随着路况咨询热线和短信量急剧上升,以即时路况信息为老本行的交通广播台敏锐意识到这已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政府救灾行动。成都电台记者在了解清楚道路交通应急管制通告以及路况现状后,15日17时02分开始滚动播报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紧急管制的公告,有力配合了政府抗震救灾工作的统一行动。

4 成都电台在车站、公园、社区等设立的广播落地点,有效发挥了“社区效应”,用广播的“链条”整合了社会大众。地震发生后,成都电台近两年来在成都市区多个公共场所建设的广播落地点发挥了意想不到的重要作用。这些落地点覆盖了车站、公园、社区多个人流量集中、聚集度高的区域。震后,合作方纷纷向电台反馈了各类情况。如公交集团站务分公司反映:地震发生后,五桂桥、金沙、茶店子等场站的候车乘客和司乘人员高度关注广播,许多乘客静立倾听,还不断要求提高播放音量,并久久不愿散去。由于广播的存在,人流很大的候车区域没有造成恐慌和拥挤,分公司经理对成都电台的广播落地举措给予了高度评价;浣花溪公园管理处反映:地震发生后,公园内的电台广播吸引了10多万人伫足倾听,余震期间,园内夜间平均留宿的5―6万群众几乎通宵收听广播,随时关注最新播报信息。

以上事例充分说明,在公共危机时刻,广播可在第一时间及时打开广大公众信息接收渠道,并可以其快捷权威的信息迅速起到稳定人心、引导舆论的作用,同时还以高度的互动性起到供需互通、组织救援的作用,在政府应急机制中是不可缺少的关键组成部分。

四、重要启示:未来“危机应对”与“传播安全”的战略思考

通过对成都电台在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发挥的特殊作用的研究,启发我们必须重视今后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传播安全问题。危机发生后,问题的重点不是危机应对时要不要传播的问题,而是我们是否有绝对可靠的传播系统问题。

1 应对危机的信息传播系统“技术安全性”如何?是否可以应对重大的自然、社会与战争等危机?成为永不消失的电波?

此次地震灾害中,在其他通讯手段失灵或不可得的情况下。广播因技术可靠没有因为地震而瘫痪,以其信息的快捷性、收听的便利性和及时互动的简便性,显示出在对抗灾害等突发危机发生时的强大优势。由此,我们不得不深思:当突发的公共危机发生时,一个技术上不会瘫痪、及时传播且方便获得信息的渠道是多么的重要。为此,我们不仅要从和平环境的常态角度思考大众传播媒体技术先进性的发展问题,更要有一个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视角去考虑传媒技术稳定性的问题。

2 应对危机的信息传播系统的“心理安全性”如何?是否能处变不惊,沉着应对危机事件,有效沟通、组织与动员社会各方的力量。

成都电台此次能在第一时间感动成都安抚人心,迅速传递政府声音,及时沟通各方力量,这是与有一个响应政府、处变不惊、训练有素的领导管理体系与记者队伍密不可分的。由此,我们已经看到:在技术安全性的前提下,一个能与政府随时随地保持一致的、具有良好心理素质的传播系统更为重要。

3 未雨绸缪,常抓不懈,构建一个坚强的“应对危机”的社会公共“传播安全”系统。

总之,我们认为:只有未雨绸缪,常抓不懈,才能构建一个坚强的“应对危机”的社会公共“传播安全”系统。这个“传播安全”系统应具备以下一些特质。

*可靠性。无论发生何种自然的或社会的危机事件,技术上有保障,队伍上心理素质好,能够有效配合政府安定人心,维护稳定。

*公共性。能够在第一时间,在最恶劣的条件下,最大限度覆盖全社会人口,能真正把有效信息传递到大众。

*易得性。大众能在任何最恶劣的情况下,随时随地就近获得该媒体提供的权威、准确的和及时的信息。

*权威性。该系统的信息具有权威性,能对抗任何渠道传播的谣言,最大限度取信于民。

篇2

关键词 广播电台 公共危机 社会抚慰 社会组织 社会动员

2008年5月12日下午14时28分,汶川大地震突然发生。在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最初时刻,由于灾害造成的其他信息获取途径短暂失灵(如因地震造成手机、小灵通无法使用等)、或者因人们无法正常地从其他途径获取信息等情况下(如因躲避灾害无法收看电视、上网等)。广播的快捷性、便利性、权威性和互动性等媒体特质发挥得淋漓尽致,使广大群众第一时间了解到大量关于地震的报道,并通过热线短信等即时互动方式搭建起了信息平台,协助政府将恐慌的社会情绪有效缓解,正确引导了舆论。在余震不断的日日夜夜里。成都人民广播电台(以下简称“成都电台”)“我们在一起”这个因突发自然灾害而诞生的并机播出的特别节目,与灾区人民、救援一线和帐篷里的人们度过了许许多多不眠之夜。成都电台与其他所有媒体一道抚慰了成都、感动了成都、沟通了灾情、寻访了亲人、动员了社会力量救助灾区……。在这个共赴时艰应对危机的过程中,广播电台也由一个常规的新闻传播载体,演变成为一个具有社会抚慰、社会组织与社会动员功能的传媒力量。

本文以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时间为基本线索(截止5月25日),粗略勾勒出成都电台在这期间所发挥的社会抚慰、社会组织、社会动员这三大特殊作用,并从今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简要提出了一些思考。

一、公共危机发生时,需要一个能第一时间安抚人心、维护稳定的大众传播媒体

广播应对危机的快捷性以及随时随地收听的便利性,成为此次成都地区对抗灾害最有效的信息应急手段,成为一个最好的“心理医生”,有效抚慰了社会大众“恐慌”的内心。

1 灾害突然发生,当其他的信息渠道失效或无法利用的情况下,成都电台第一时间沟通了大众并了地震的确切消息。感动了成都,抚慰了成都。5月12日14:28分地震发生的瞬间,各大运营商的通讯服务网络瞬时中断,成都数百万人顿时成了一个个“信息孤岛”。“所有的通讯中断,这才发现平时最火的第四媒体——手机,脆弱得不堪一击……,第一反应就是需要我们媒体人的时候到了。”14:55分,也就是地震发生后第27分钟。成都电台交通广播(fn91.4)主持人孙静在直播间发出了成都媒体第一声关于地震的消息播报:“各位朋友下午好,这里是成都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广播fn91.4频率,我是孙静,现在你听到我说话的口气,肯定现在我们心里的感觉是一样的,虽然现在我们没有见面。但刚才那一刻,让我们感觉到了生活在这个世界是多么美好……。还好让我喘口气,我是一路上跑上来的,你们都还好吗?告诉我你们在哪里?……刚才大家都吓着了吧。我也感到了摇晃,我想告诉大家的是,请千万不要害怕,更不要慌张……”。播报后,恐慌迷惘的社会情绪得以有效缓解。一位听众通过座机打进热线对孙静说:“孙静你是好样的,今天你感动了成都,你也要保重!”

2 成都电台迅速连线政府、市民与灾区,构制了一个无形的信息网,让市民及时了解了全局,稳定了人心,维护了社会稳定。地震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成都电台记者迅速分赴市政府、地震局、应急办、医院等单位和都江堰重灾区,以电话连线方式率先发回多个报道。15时18分21秒。成都电台记者从市区盐市口发回现场连线报道,介绍所处位置地震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和市民感受;15时18分和16时44分,记者从市道路交通指挥中心发回现场录音报道,介绍市区各主要路段交通状况以及各高速路口、机场情况;16时20分50秒。记者从成都市九医院发回现场录音报道,介绍地震时大楼摇晃情况及采访市民感受;17:49分,成都电台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连线成都电台。介绍市政府主要领导在紧急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17:58分、18:07分、19:48分,成都电台记者从四川省地震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回连线报道,介绍省地震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关于地震的新闻会情况以及权威信息;18:19分。成都电台记者从成都市应急指挥中心连线成都电台记者。介绍市长葛红林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抗震救灾指导抗灾工作。成都消防队公安、消防干警前往灾区参加抗震救灾工作。据统计,成都电台5.12—5.21期间累计播出各类消息40000余条,播出新闻稿件400多篇,连线和自采稿件报道约4800条。“成都市委宣传部日前赞扬,这次成都电台及时准确公开信息,消除公众恐慌。维护社会稳定。”

二、公共危机发生时,需要一个能及时传递政府声音的大众传播媒体,应对危机发生后的各种自然的或a为的“次生灾害”

广播作为政府权威信息的平台,及时传播了政府的声音,沟通了灾害危机中的政府与大众,与其它公共媒体一道。构筑起对抗灾害与谣言的“心理防线”。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地震灾害发生后,广播电台不仅第一时间安抚了大众,且作为政府权威的信息平台,有效构筑起对抗灾害与谣言的“心理防线”。

政府是民众的主心骨,广播对政府声音的及时传递,增强了民众对抗自然灾害的信心与勇气。5月12日下午。成都电台分别于16:56分、17:03分、17:07分、17:28分、17:37分、18:17分、18:35分、18:52分共八次率先通过4个并机频率滚动播出成都市政府一号公告(其后成都电台均在第一时间播报了政府的第二、三、四……号公告)。成都市政府的公告对于广大成都市民而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镇静作用。不仅让广大市场安心,而且还从心理上应对灾害找到了心理依靠。值得一提的是,14日,成都电台在都江堰重灾区断电断水及通讯中断情况下,应都江堰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请求,率先播报了《都江堰市委市政府告都江堰广大市民一号通告》,对稳定重灾区公众恐慌情绪,配合政府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自然灾害并不可怕,比灾害更可怕的是谣言。5月14日上午。社会上谣传都江堰化工厂泄漏、紫坪铺水库险情,成都出现生活物资抢购风潮。上午10:35分。成都电台记者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回连线报道,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介绍紫坪埔大坝情况,同时告诉大家,紫坪埔大坝坝体安全,不会给成都造成危险;11:30分,成都电台播发了都江堰抗震救灾指挥部宣传提供的关于有传言“化工厂泄漏、叠溪海子和紫坪埔险情”的紧急辟谣通告。滚动播报后,成都社会情绪逐步稳定。

以上事例证明,当灾难来临时,真正能做到无孔不入、无处不在的只有广播媒体。其便利性是其它媒体很难比拟的。由于播报及时、信息来源可靠。因此在震情初期起到了迅速缓解社会情绪的重要作用。之后的播报更让公众全面同步地了解到最新灾情发展和政府举措,很好起到了稳定人心、辟除谣言、引导舆论、帮扶群众的作用。

三、公共危机发生时,需要一个直接、方便、易得的整合信息平台

广播作为“桥接”各种通讯及技术手段的公共互动信息通道。沟通、组织和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合力对抗地震灾害。手机、小灵通、固定电话与短信这些现代通讯手段,一旦与广播电台的迅速、直接和便利结合起来,可以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对抗地震灾害。5月12日下午,成都电台抗震救灾特别节目《我们在一起》开播后,电台热线和短信蜂拥而入,广大市民的寻亲热线、报平安短信、志愿者报名电话等源源不断,迅速汇集成了一个海量的市民信息互动、救灾物资供需平台。

1 成都电台在特殊情况下,成为了民众之间沟通的快捷平台,起到了“心连心”的作用。5月12日下午15:20分,红星路机关幼儿园来电:“请各位家长放心,我们已将所有孩子转移到操场上,老师就在旁边,他们都很安全。”自这个热线开始,各种电话和短信蜂拥而来,如“温江一切都好”、“新都没有问题”、“都江堰情况比较糟糕”等等。由于当时通讯中断,节目热线和短信成了市民沟通亲情的信息平台。从12日至21日,仅短信就有六万多条。成都电台通过有序组织播出和信息及时反馈,充分体现广播互动交流的特性,为稳定民心、搭建空中爱心交流平台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有效协助了政府抗震救灾工作的开展。

2 成都电台成为沟通民众力量救灾的“临时调度与救援平台”。实例1:12日晚22:00电台应市交委请求,播出了“向社会征集150辆大客车、200辆大货车用于救灾,在茶店子、金沙、北湖车站集结”的信息,不到半个小时,市交委反馈电台:车辆征集数已满足需要;凌晨1:00电台又应市交委要求播出了“需要大量出租车集结运送都江堰伤员”信息,播出后10多分钟后。去都江堰高速公路人口即被大批出租车堵死。由于当时交警尚未接到放行通知,因此有司机将此情况通过热线反映,电台立即反馈给相关部门。很快成灌高速开始免费通行。及时打开了救援通道。实例2:13日凌晨1:00,市建委在电台:“征集社会挖掘机、破碎机、千斤顶、重型吊车用于救灾”,10多分钟后,所需车辆数即告征集完毕,不需要再播出,但当时仍有车辆源源不断开来。甚至包括金堂等地车辆都开了过来。另外,市妇联、市红十字会也多次通过电台节目向社会征集志愿者和车辆,均在播出后很短时间即完成征集。实例3:新都瓜农李海波来电。“我有30亩蔬菜基地,每天出产3000斤黄瓜和番茄,望能提供给灾区。”电台播出后,志愿者组织了近万斤蔬菜送往灾区;实例4:一位货车司机在江油至成都的路边上发现一个孕妇处于困境后致电电台。春熙路商会刘先生听到节目后立即联系救援,请求江油熟人进行搜寻,结果顺利找到受困孕妇并送入医院。

3 成都电台成为沟通灾区物资需求与组织救灾物资的“供求信息平台”。实例1:彭州、阿坝、广元、绵竹等各地政府在抗震救灾期间均打方电台热线,告知当地灾区所需的救灾物资种类、数量等信息、消息播出后,源源不断的物资供应者,如九鼎药房,永乐电器、国美集团、置信集团等等迅速和电系,提供了十几万到数百万不等的急需物资送给相应受灾地区。截止到5月25日,已经发送24车次,运送救灾物资20余吨。实例2:地震发生后,民间驾车去灾区的志愿者越来越多,随着路况咨询热线和短信量急剧上升,以即时路况信息为老本行的交通广播台敏锐意识到这已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政府救灾行动。成都电台记者在了解清楚道路交通应急管制通告以及路况现状后,15日17时02分开始滚动播报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紧急管制的公告,有力配合了政府抗震救灾工作的统一行动。

4 成都电台在车站、公园、社区等设立的广播落地点,有效发挥了“社区效应”,用广播的“链条”整合了社会大众。地震发生后,成都电台近两年来在成都市区多个公共场所建设的广播落地点发挥了意想不到的重要作用。这些落地点覆盖了车站、公园、社区多个人流量集中、聚集度高的区域。震后,合作方纷纷向电台反馈了各类情况。如公交集团站务分公司反映:地震发生后,五桂桥、金沙、茶店子等场站的候车乘客和司乘人员高度关注广播,许多乘客静立倾听,还不断要求提高播放音量,并久久不愿散去。由于广播的存在,人流很大的候车区域没有造成恐慌和拥挤,分公司经理对成都电台的广播落地举措给予了高度评价;浣花溪公园管理处反映:地震发生后,公园内的电台广播吸引了10多万人伫足倾听,余震期间,园内夜间平均留宿的5—6万群众几乎通宵收听广播,随时关注最新播报信息。

以上事例充分说明,在公共危机时刻,广播可在第一时间及时打开广大公众信息接收渠道,并可以其快捷权威的信息迅速起到稳定人心、引导舆论的作用,同时还以高度的互动性起到供需互通、组织救援的作用,在政府应急机制中是不可缺少的关键组成部分。

四、重要启示:未来“危机应对”与“传播安全”的战略思考

通过对成都电台在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发挥的特殊作用的研究,启发我们必须重视今后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传播安全问题。危机发生后,问题的重点不是危机应对时要不要传播的问题,而是我们是否有绝对可靠的传播系统问题。

1 应对危机的信息传播系统“技术安全性”如何?是否可以应对重大的自然、社会与战争等危机?成为永不消失的电波?

此次地震灾害中,在其他通讯手段失灵或不可得的情况下。广播因技术可靠没有因为地震而瘫痪,以其信息的快捷性、收听的便利性和及时互动的简便性,显示出在对抗灾害等突发危机发生时的强大优势。由此,我们不得不深思:当突发的公共危机发生时,一个技术上不会瘫痪、及时传播且方便获得信息的渠道是多么的重要。为此,我们不仅要从和平环境的常态角度思考大众传播媒体技术先进性的发展问题,更要有一个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视角去考虑传媒技术稳定性的问题。

2 应对危机的信息传播系统的“心理安全性”如何?是否能处变不惊,沉着应对危机事件,有效沟通、组织与动员社会各方的力量。

成都电台此次能在第一时间感动成都安抚人心,迅速传递政府声音,及时沟通各方力量,这是与有一个响应政府、处变不惊、训练有素的领导管理体系与记者队伍密不可分的。由此,我们已经看到:在技术安全性的前提下,一个能与政府随时随地保持一致的、具有良好心理素质的传播系统更为重要。

3 未雨绸缪,常抓不懈,构建一个坚强的“应对危机”的社会公共“传播安全”系统。

总之,我们认为:只有未雨绸缪,常抓不懈,才能构建一个坚强的“应对危机”的社会公共“传播安全”系统。这个“传播安全”系统应具备以下一些特质。

*可靠性。无论发生何种自然的或社会的危机事件,技术上有保障,队伍上心理素质好,能够有效配合政府安定人心,维护稳定。

*公共性。能够在第一时间,在最恶劣的条件下,最大限度覆盖全社会人口,能真正把有效信息传递到大众。

*易得性。大众能在任何最恶劣的情况下,随时随地就近获得该媒体提供的权威、准确的和及时的信息。

*权威性。该系统的信息具有权威性,能对抗任何渠道传播的谣言,最大限度取信于民。

*互动性。该系统不仅能够上情下达,而且还能下情上达。在危机爆发后最短时间内形成一个有效畅通的公共平台,起到沟通、安抚和动员的作用。

篇3

论文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叉称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对经济上困难、生理上残缺、智能上低下而叉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突出的特点,即物质保障的现实性、法律援助主体的能变性、法律援助范围、对象和主体的宽泛性,并展现极为重要的现代社会价值,蕴含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一、中国法律援助的特点

法律援助制度又称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对经济困难、生理残缺、智能低下而又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而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这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减免诉讼费在内在的整个法律程序的各个环节上为受援者提供的法律帮助。狭义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官、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社会的贫困者、弱者、残疾人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同国外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中国法律援助物质保障的现实性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不同于资本主义法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我们的法律既规定了全体公民一律平等的实体权利,又规定了为实现平等实体权利所必须的平等程序权利,而且特别强调为实现这些权利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就是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完善平等程序权利的实施机制,切实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以真正贯彻实现。这正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区别。总而言之,中国的法律援助虽然起步晚,但是起点高、范围广、后盾强,有保障,是一项大有发展的公益事业。当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逐步探索、解决和完善。

(二)中国法律援助主体的能变性

在中国,法律援助是以政府为主导,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行为。法律援助既是国家的责任,也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责任。就中国的现实情况而言,目前还缺乏大量的社会援助组织,没有形成稳定、可靠、充分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而律师又已成为法律服务资源市场的竞争主体。因此,如果没有国家的全面参与和组织领导,单靠社会和律师个人的力量,要形成一种开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活动的有效制度并维持整个法律援助机制的统一、有序运行,不仅是困难的,而且也是不现实的,而且还可能导致法律援助活动出现各自为政、孤军奋战、管理失灵、形式混乱、地域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所以,我们的法律援助必须以政府为主导。这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也是其优点。我们在确立法律援助为国家责任的同时,也没有排斥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法律援助活动。这种以国家援助为主,社会组织和个人援助为辅的法律援助机制,不仅体现了国家在整个法律援助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而有些国家或仅仅把法律援助强调为一种国家责任,或只认为法律援助是社会组织和律师个人的人道行为。这两种作法,或是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或易导致法律援助工作的失控。

(三)中国法律援助范围、对象和主体的宽泛性

首先,从中国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来看,包括如下:刑事辩护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证明;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及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而一些国家的法律援助则仅限于特定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辩护及简单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咨询。

其次,从中国法律援助的对象来看,只要是公民、法人确因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情况,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国人,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而许多国家则完全排除了法人和外国人的法律受援权。

再次,从法律援助的主体来看,中国法律不仅明确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应尽义务,而且还要求公证人员、墓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也应为维护社会弱者的法律权益提供法律援助。而在一些国家,法律援助被认为仅仅是公设律师的工作和少数具有正义感的私人律师的善举。

二、中国法律援助展现极为重要的现代社会价值

(一)实现和保障人权

认为,人权就是一切人,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也就是说,一定社会中的一切成员或一定国家中的每个公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主张、财产收入、教育程度等状况如何,其所受到认可和保障(主要是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的能够实际拥有的实然权利和应当拥有,但因目前种种条件的限制实际上还无法拥有的应然权利,特别是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权利等,不仅在资格上是平等的,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应当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社会为此创造了前提和基础条件。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律就是人权法。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无论是宪法,还是各部门法,对人权的保护还仅仅是一种立法上的承认,而对人权的真正保障,更重要的是在于使这些法律规定的权利真正地在社会生活中成为现实。一般而言,人权的实现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己的法律行为来直接实现其实体权利;二是人们在司法救济中通过行使程序权利(诉讼权利)来保证实现其实体权利。以上两种实现人权的途径,随着法律规范的繁多复杂,越来越需要专业性的法律服务。但是在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资源的有限性、有偿性往往导致社会弱者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方式获得相应的法律服务。因此,传统的人权保障措施已远远不够,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所以,无论是从道德及人道主义的角度,还是从公正、平等的法律价值与评价的角度,或是从人权的角度,中国都不仅应当实行法律援助制度,而且中国的法律援助都应当比外国实现得更好。

(二)凸显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拥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要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来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又要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性。一般把前者称作实体正义,把后者称作程序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仅有实体正义是不够的,还要有程序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仅靠司法人员的秉公执法也是不够的,还要有对社会弱者的法律援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对司法公正特别是对程序正义的种种障碍,其中包括社会弱者在寻求法律的平等保护时遇到的有形或无形的困难。具体而言,这些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种:经济上的障碍;知识与信息上的障碍;权利和义务观念上的障碍;沟通交流上的障碍;法律服务资源上的障碍;生理上的障碍;人身自由上的障碍。以上诸种妨碍司法公正的障碍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从而导致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法律援助则是保障这两种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措施之一。

三、中国法律援助蕴涵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适应人人平等的共同道德需求而产生的。‘言首先是在西方社会出现的。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自己的“平等”诺言,积极支持在有关法律制度中订立给予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内容。如法国1851年确认法律援助制度,英国1903年颁布《保护穷人囚犯的法案》、1949年颁布《法律援助和咨询法案》等。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建立,是对封建地主阶级享有法律服务特权的否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是,从根本上讲,西方国家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是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统治,并没有改变其维护资产者利益的阶级本质,且他们所宣扬的人权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人权,所以其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使资本主义法律成为普遍保障广大穷人利益的工具。事实上,在资本主义国家,穷人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现象仍到处可见。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决定了我们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应该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实现其应有的合法权益。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同世界各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样,反映了人人要求乎等、铲除人间不平等的共同道德要求。然而,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具有自己的特色,那就是它既反映了中国全体社会成员大都具备的或是能够接受的传统道德价值,又体现出了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联系。中国的法律援助蕴含着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一)体现仁爱积善

孔子云:“仁者爱人”,这是中国占代早期的人道主义。孔子从爱护他人、尊重他人的基本伦理立场出发,认为作为一个仁者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等。孟子继承和发扬了孔子的“仁爱”思想,进一步提出人的“良知”问题,认为“良知”即“不虑而知者”,可与“良能”、“良心”视为同义语。“良能”,是指天赋为善的能力,也就是天生愿做好事;“良心”,即善良之心,不忍加害他人之心。且认为“恻隐之心”是‘·仁之端”。“积善”亦即多做好事,与人为善。铁面无私的包拯、刚正不阿的海瑞等为民请命、为民伸冤的壮举,流芳千古,可歌可泣,都是传统道德价值观在司法活动中的典型表现。

中国的法律援助,给在犯罪案件中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给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而无力支付律师费者,给请求给付抚恤金、保险金或与此有关的公证而无力支付费用者等等自然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也给某些经济上有严重困难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援助。这些都可谓是为人民为社会做好事,同情弱者,扶贫帮困助残,充分体现了仁爱积善的传统道德价值。

法律历来被人们看成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基于各种原因,社会上总会存在一些弱者,他们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因经济贫困或其它原因,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对弱者的法律援助,不仅逐渐成为一种法律制度,也是社会道德的价值取向之一。为社会弱者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援助,是我们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体现。

(二)强调义务,淡泊利益

义与利,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一对重要范畴。居于传统道德价值观主一导地位的儒家思想是重义轻利。它主张“君子义以为上”,“不义而富且贵”则“如浮云”。这种重义轻利的优良传统,是中华民族抵制贪欲、战胜邪恶的武器。在法律不断受到金钱腐蚀的今天,全国首届十佳律师王海云的话掷地有声:“做律师就不能为了钱!”仗义执言,为民请命,是律师至高无上的准则。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己使许多当事人受益。法律援助,为贫弱者减免服务费,不正是重义轻利这种传统道德价值观的生动体现吗?

(三)注重尊老爱幼

世界各个民族都具有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中华民族在这方面更为突出。中国古代不仅有系统的伦理思想体系,而且有较完整的教育体制,向国民灌输尊老爱幼等伦理道德的观念。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把尊老爱幼与治国平天下联系起来。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今天,给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为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为赡养协议、抚养协议的公证提供法律援助等等,无一不体现了尊老爱幼的传统道德价值观。

篇4

【关键词】和谐;需要;教育;人人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教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强调以人为本的社会,社会的主体是人,社会的内部和谐、社会的外部(即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关系)和谐,归根到底都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只有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毋庸置疑,离开了以培养人、塑造人为根本宗旨而存在的教育,和谐社会的建设就失去了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基本保证,没有高素养、高素质的人,和谐社会也是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和长治久安的。

1 “民主法治”需要教育。

同志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撑,同时又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这一论述清楚地表明,民主法治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而且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

从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来考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之道,应该是德治与法治的密切结合。德治对人的社会道德提出较高的要求,而法治对道德底线作了限制,两者的统一就构成了人们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成为社会良性运行的重要基础。需要明确的是:其一,在我国社会转型的今天,社会生活的井然秩序不能建立在“传统稳定”的基础之上,而应建立在“现代稳定”的基础之上。传统的稳定是一种静态的稳定,其主要特点是把稳定理解为现状的静止不动,并通过各种手段维持现存的秩序;与此不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则是一种动态的稳定,其主要特点是把稳定理解为发展中的稳定、前进中的稳定,并通过持续不断的发展、调整来维持社会不断处于新的平衡之中。这种认识的变换,思想的置换,固然能通过市场大环境来促动人们自觉、自醒,使人们顺应潮流,调正航舵。然而,要使人们,尤其年轻一代从根本上洗脑,改变观察的角度,树立全新的思维方式,造成百舸争流的蓬勃局面,有力之柄在于教育,因为教育使人更聪明,更理智,其效益不只在当今,更在长远。其二,维持现代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工具,不仅包括社会道德,而且也包括社会法律。没有对社会法律规范的充分理解,不能遵纪守法,就不可能有井然有序的社会生活,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和谐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而要实现法治社会,取决于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取决于社会法治教育开展得如何。所以,离开了教育,即使有“法制”也难以达到“法治”的根本目的。

2 “公平正义”离不开教育。

公平和正义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理性基础,只有坚持公平与正义,才能确立社会生活的主导信念和合理、和谐、规范的人际关系,形成人人讲诚信、讲道德、讲法制、讲秩序的行为规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的是要“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是要“惠及全国人民”,而不是仅仅“惠及少数人”。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应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弱势群体,关注各行各业生活存在困难的个体,在全社会大力倡导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

古今中外大量的历史事实表明,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社会阶级之间剧烈的利益矛盾,直至暴力冲突。一旦社会的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保障。因此,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石。但是社会公平的维护和实现,并不是传统社会的“均贫富”,也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普遍贫穷,恰恰相反,它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不同群体和个体的利益,为了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推动社会进步。

而要缩小社会的两极分化,使人们真正树立“公平和正义”的理念,显然教育是不可缺少的。通过教育改变弱势群体的各种生活待遇,促进公平和正义社会的建立。其实,我国的教育事业在过去几十年所取得的显著发展和进步,比如,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了青壮年文盲;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进入了国际公认的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阶段,等等,都促进了我国社会向更加公平和正义的道路上前进。

3 “诚信友爱”成于教育。

诚信是公民立身处世的道德起点。我国作为文明古国和礼仪之邦,早就把诚信视作基本的“为人之道”,是做人的必备品质。孔子曾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程颐也说:“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朱熹认为,诚信是做人立德的根基,是人格修炼的基点。在现代文明社会,诚信已超越了个人道德修养的范围而进入“公民道德”的领域,可以说,诚信已成为现代社会人们必须具备的基本品格。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分析,诚信也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只有诚信,才能真正取信于民、发扬民主,同时法治的过程也是一个诚信的过程。只有尊重和遵守诚信规则,人们的创新活动才能得到保护,人们的创造力量才能得到发挥,社会才能充满活力。没有诚信与法治作为保护,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公平公正就难以实现,安定有序的社会也将成为空话。唯有在诚信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才能坦然相处,才能建立起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

篇5

关键词:法治;法治文化;法治基础;法治观念;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同质性,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历史经验证明,和谐并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调节中实现的,而实现的重要手段就是法治。因此,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它可以为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塑造诚信友爱的社会精神创造一种基本的制度环境。

随着中国法制的健全,从法治文化建设、法治基础的设立、法治观念的养成到法治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人民的法治观念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本文着重从上述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法治文化和和谐社会的关系

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历史上,法治从来就是和民主相联系的。所以,我们所倡导的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涵,则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精神的高度凝炼。以人民民主为内涵的法治文化,在价值观念上,体现主体平等观、诚实信用观和法律至上观;在意识观念上,体现自由、平等和人权。人民民主和法治文化的这种内容和形式关系正体现了先进文化的阶级利益和民主特征。

党的以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不仅在经济领域取得巨大成就,而且整个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多年来,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所发生的巨大变化。这种变化由市场经济发展引起的人们在法律等方面从观念、思想到制度、行为的变化,深刻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法治文化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也有力地说明了市场经济一定要建构与自己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治文化体系。

就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而言,其具有现代性和开放性。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以及法律趋同化现象的出现,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必将相融并存,整个人类社会都在向着和谐法治的方向发展。

二、和谐社会建立在民主法治之上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政府的权力受到合理的监督和制约,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制度与法律的自身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社会。要达到这种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必须得到崇尚并且在社会运行中发挥根本作用,因此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在公民与公民关系的和谐问题上,社会主义法治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单个的人作为民事主体,经常性参与到大量的社会活动之中,这种活分布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如包括亲子、亲属、夫妻在内家庭关系,邻里关系,雇工和雇主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等等。社会主义法治以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为着眼点,以对公民间权益冲突的协调作为社会关怀的一种手段,无论是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还是在促进人与人和睦相处的温情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都起着不可小觑的基础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为市场主体开辟和建立了不同利益阶层表达其各种诉和建立了不同利益阶层表达其各种诉套公平的矛盾与冲突的解决机制。通过这一平台和机制,国家可以有效引导各种利益主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在表达利益诉求的基础上,使社会中的矛盾和冲突得以解决。

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充满活力、诚实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也是一个多元互动、合作互助、理性人本的社会,而这一切美好社会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完善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全面有效的调整。

三、和谐社会促使法治观念的养成

和谐社会一定是一个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健全的法制。这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重要价值认识的又一次飞跃,标志着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的一个治国理想,又是一种治国方略、治国机制,同时也是一种治国结果。

“和谐社会”是行为规范的社会。社会的规矩是社会行为的准则。人生在世,无不需要制衡。这种行为规范就是法治。同时历史经验也证明,和谐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调节中实现的,实现手段之一就是法治。

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在于制度层面要加快,更需要精神、信仰、文化的指导。实现法治不仅表现在法律体系的建立,而且在深层次上表现为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及行为方式等方面的深刻变革。就国情而言,我们的法治缺少的是像西方社会那样自下而上的法治精神的养成过程。所以中国只能走一条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模式。显然,没有法律文化传统和法治观念,将成为中国依法治国方略、和谐社会思想在贯彻、落实中的一大症结。

法治观念培养的更要注重以下问题:

1.用好社区法制讲座,促进社区居民良好习惯的养成。通过开展深入持久的普法教育,使全体公民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行为习惯。人与人之间才能和谐相处,社会秩序才能正规有序,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稳固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

2.用好社区法制讲座,充分发挥法律祛恶扬善的预防功能和调解功能。每个社区如建立一个调解办公室(兼法律咨询室)就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祛恶扬善的预防功能和调解功能,从而强化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和相互接纳的意识,把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使全体公民既遵纪守法,又诚实守信,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稳固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

3.社区法制讲座方式形式多样。讲座不搞一言堂,把它和咨询、座谈、演讲相结合,尤其是社区法制讲座必须采用案例教学。以前填鸭式的教育方式往往会抑制社区居民的积极性,丧失学习的兴趣,而案例教学的特点是自己动手做。社区居民是课堂的主人,律师是组织者。

四、法治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应在法律意识形态层面上获得理解。必须意识到,坚持法律观的指导地位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要求。通过法律意识形态进行主体建构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践过程中则要关注此种建构的目标和方法。

1.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市场经济发展的和谐。和谐社会是市场经济和谐发展的社会。由于市场经济的盲目性、自发性等特点,还有市场主体的多元化,难免发生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这是市场经济自身所无法克服的,这就需要运用法治等手段,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来实现市场经济运行的和谐。

2.监督制约行政权力,实现政府管理社会的和谐。一旦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他们可以获得及时而有效的法律救济。法治的政府应该以服务优化作为行使管理职责的指导思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提高在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技服务等方面的质量和水平,满足不同阶层的需求,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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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来对法治的描述有很多,最早明确提出法治概念并给予具体阐述的是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他描述的法治理想化状态是: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用今天的话说,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包含三个要件:有法可依;可依之法为良法;法被普遍遵循。法治作为人类思想史中最古老的理念之一,被反复地作为人类在面对现实或想象的社会生活难题时的“良药”。

杨海坤教授认为应该是法治的高级形态,法治与法制有区别,与法治也有区别。法治之于法制,必有民主因素在焉;之于法治,必有丰富之民主精神在焉。法治社会应该包括公共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而国家更加强调国家最高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法治包括政府受到法律的制约,而则更强调包括政党,尤其是执政党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政府受到法律的制约,公共权力的行使受到司法的审查,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开始,其成熟形态则是建设国家。笔者认为行政法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完备

这里的法律指的是良法,良法是实现行政法治的前提。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含有双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即法治须以良法为前提,良法是法治的最低要求。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二)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的守法

守法是法律运行的重要环节,是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控的基本形式。行政法治关键是“治权”与“治吏”。实行行政法治,关键是要政府率先守法,依法用权。如果政府只视法为治理公民的工具,将自己凌驾于法之上或置身于法之外,则不是行政法治,而是借“法治”之名行专制之实。在法治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遵守不光具有个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人们依法办事,不只意味着个人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履行,而且意味着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稳定有序。

(三)权责统一

职权与职责相统一是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其次,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并要建立完善的追究责任机制。

二、行政法治与和谐社会理论的内在统一性

我们在倡导和谐社会,而建设和谐社会伟大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法治的和谐程度。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则凸显了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行政法治理论的发展趋势与和谐社会的理论具备内在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必将推动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权的扩张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的加强

近代国家权力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行政权的扩张。政府从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守夜人”的角色,改变为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者。也就是说,政府不仅以消极地维持社会秩序为己任,而且进展为积极干预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主动调整各种经济矛盾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发展和人民福利为职责。行政法当然与这种转变相适应,这就是西方常说的从消极行政法到积极行政法的转变。在和谐社会的目标下,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要得到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要得到正确处理,社会的公平与与正义才能得到维护。只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加融洽,更好的实现政府的职能。

(二)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方式上的变化

从管理手段上的强制和命令到更加注重公民的意思自治,从而更好地完成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的运用,和谐社会的政府应当是充分体现民主精神的政府,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的运用正是民主精神的体现。

(三)当代行政法的发展,将竞争因素引入行政机关,政府“企业化”趋势显现

政府行政的“企业化”是当代政府管理的趋势。政府如何以较小的资源耗费达到最优化的行政目的,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问题。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在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提出的,而科学发展的关键是发展,用发展来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政府“企业化”可以提高其行政效能,更好的适应时展的需要。同时,竞争因素引入行政机关,在行政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相互竞争,公民也可以用“脚”来投票,使行政机关的形成工作危机感和使命感,更多民主的因素可以渗透其中,符合和谐社会的民主理念。

三、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加快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刚刚起步,而且存在诸多问题,学界对行政法治建设提出了很多构想与具体的制度设计,这里笔者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去分析加快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努力方向:

(一)平衡权利和权力的关系

以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促进政务和谐。政务和谐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在于行政机关和公众之间处于良好的合作和互动状态,政府与公众、行政权与公民权能够在社会生活之中和谐共处。在诸多社会冲突中,官与民的冲突是最为常态,有时也是极具张力和破坏性的冲突之一。官民冲突在本质上体现为行政权与公民权的矛盾与冲突,有效化解与调和官民冲突,即行政权与公民权的矛盾,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根本要求,也是行政法应有的基本功能。现代行政法主张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和公民权利的合法保护,但是,就当前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而言,平衡论更强调对相对方权利的保护和对行政权的监督。一方面,通过构建多元复合行政管理模式,精简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广泛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手段,建立有限权力政府和责任政府,进一步缩小政府与公众的距离,充分体现行政民主化;另一方面,重视政治民主制度化的公众参与和社会自治组织的培育,以民主参与防范行政专断,以社会自治淡化政府包办,体现行政过程的公开、公正与透明,使政府与公众之间形成良性的、有效的互动与合作,并在共同发展中指向共同的目标。

(二)完善法治社会的法制基础,健全立法程序,加强民主参与的力度

法律是社会调控的基本依据和社会和谐的评价标准。在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权利文化为标志的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加大,人们之间的关系趋于复杂,利益主体多元,利益要求多样,利益冲突也比以往更为激烈。道德、传统习惯和一般的政策计划已很难有效协调这些关系,因此社会需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制度可循。法律自身具有的规范性、明确性、利导性、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性等特性,决定了它能比其他社会规范诸如道德、传统习惯、政策、计划等在某种程度上能更有效地实现对现代社会关系的调控。通过将社会关系的基本方面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法律给人们之间的利益配置、利益协调以及利益冲突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从而给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刚性”的依据。同时,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健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是保证立法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程度,提高立法的民意含量,而不能将法律简单地视为推行政策的工具。行政法治的前提是依良法而治,良法需要有科学的立法程序作保障,减少执行权力者与公众的对抗,降低法律施行的成本,最终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要努力创造和谐社会所要求的法制环境,以制度促和谐,实现我们的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

(三)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行政法治目标一个方面是有效地对政府实行监督,使其在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很好地履行其职能,并能对经济进行引导和实行合理有序的宏观调控政策。而在某些地方官员中发展观出现问题,发展观上出现盲区,往往会在政绩观上陷入误区。而如果缺乏正确的政绩观,在实践中又会偏离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需要正确的政绩观来保证。之所以会出现错误的政绩观,主观上的原因是某些领导对政绩观认识的偏差,把政绩视为“私绩”;客观上的原因就是当前的官员考核体系存在问题。行政法治建设很重要的一环是对行政机关及官员的考核与监督,对行政官员的考核主要是内部监督的内容,因此,完善行政内部监督体系以及具体的制度设计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倡导建立绿色的政绩观,努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在保护好大自然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追求经济发展,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篇7

【关键词】法治;德治;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概述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开篇谈到法与一切存在物的关系时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因此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也需要有法来作为保障和支撑。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治的字面含义为法律的规制、法律的统治。法治追求的是一种公共的共同原则和尺度,是人类社会组织结构的理想化的机制,通过一种切实可行的规定性法则来治理国家,法治本身是衡量社会进步的价值标准之一。法治相对于德治的随意性、不可控制性而言,它更具有规范性,在司法过程中更具有可预测性、可控制性、可操作性和普遍意义。不管在任何时候,法治的核心价值应该是权力的制约和保障人权和自由。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现实各国的法治发展过程来看,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必须具备两点,一是它的民主政体,二是它的国家权力配置。要想很好的实行法治,最根本的就是要解决国家权力配置的问题,就是如何使国家权力能合理分工和有效制约,即权力得到更好的制约和平衡,互相牵制,不能越俎代庖。在任何社会,权力必须受到约束,否则将会应证一句话,即绝对的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既要树立起法律在政治社会中的权威性,又要考虑到法律对权力的制约性。因此笔者所强调的法治并不排斥权力,但是反对专制,其核心价值是倡导用法律来规范权力,以法律约束权力,最终实现在法律统治下的以权力约束权力,从而保障公民自由。这是法治的最高原则和根本目的。

所谓道德,它是由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问题上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统一体。道德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心信念的力量,保证着人们对其规范的遵守。德治就是运用道德的特有的内在规定性来约束人们,管理社会。德治不同于法治,法治追求的是规则本位,有具体可行的条框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德治追求的是伦理本位,道德本位,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应该作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也没有后果的规定性,即这样或不这样将会带来怎样的麻烦,主要是通过内心的道德自觉意识来发挥作用,德治更多的是约束人们的动机,这就对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和标准,自觉性在整个过程中的重要性,德治是人治的最理想状态。当然,它也会受到外在压力的影响,例如,社会舆论,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德治是对法治的有力补充,因为人的多样性、社会性,使得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需也具有多样性,因此,任何一部法律将不可能同时完全满足所有者的愿望,他仅仅能代表一部分人的需求,因此法治的存在与实行将必然存在空缺,将无法涉及到大千世界的千奇百怪,此时将需要德治来弥补其不足。当法治无法触及的时候,德治便可以发挥其作用。由于德治缺乏一个固定的评价标准和规定性后果,这使得其实施过程中难免难以做出抉择,这种以人的意志为依托的判断取向,弹性之大无不严重影响事件本身的客观、公平与公正,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飞快的今天,在社会对人的评价标准功利化的今天,人们的道德取向发生了异化,出现了道德滑坡、道德缺失等现象时,德治不能与德治同处于一个重要的地位,更不允许取代法治的基础地位,否则整个社会的发展将会走上不归路。当然我们要明白,法治追求的最终目的不是去惩罚已经发生了的不良后果,而是法律具体条文的制定颁布实施的出发点是去告诫人们不能做什么,彰显法治的威慑力,以规避不良行为的发生。因此,从这个层面来说,似乎德治的出发点更加人性化,是人们的自觉,而不是惩罚性后果。当物质财富发展到极大丰富的时候,社会对人的认可度,评价标准导向了道德,一种真正的意识自觉、行为自觉、道德自觉占据整个社会风尚时,德治的作用将会达到极致?

二、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区别及联系

法治与德治作为两种不同的治理方略,同属于建立在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上的上层建筑。其目的都是为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为统治阶服务的。法治是一种刚性的治国方略,法治规范的是人们行为的底线,是不允许逾越的,是刚性的;其推行的方式和手段靠的是依靠国家的外在的强力,也是刚性的。而德治与之相反,相对于法治来说,它显得更柔性,它是依靠社会的伦理道德来规范社会,约束人们的行为,而且它的施行不具有法治的国家强制力,而是依靠社会教育、风俗环境的影响,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下的一种自觉的意识活动。因此,法治限制的更多的是人们的行为,而德治更多的强调的是人们的内心道德标准。

(一)相互联系

1.法治是离不开德治的。法治是保障规定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大法,规范的是社会、政治生活与行为的底线。对于维系社会秩序来说,它是基本的。然而,社会生活复杂多变,法律法规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的、大量的事情并不是靠法律规范来调节,而是要靠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社会舆论、道德教育等来调节。在法治触及不到的地方,就需要道德来调节。无论什么样的法律,都是要靠人来建立、靠人来执行的,而且愈是完备的法律,愈要靠高素质的人来建立和执行,是人们智慧的成果。立法主体的道德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决定法律的品质。尽管法律具有确定性、普遍性、程序性和国家强制性的特征,但是它也有其局限性、缺乏全面性,并非万能。仅以法律来治理国家,厉行法治,并不能解决国家和社会一切问题,特别是涉及到人们的心灵,感情、精神、生活的深层次问题上面法治是无法解决的。就现代社会而言,必须普及教育,推行德育为中心的精神文明,否则,法治没有基础,是不可靠的,是偏颇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不管在制定、颁布还是在实施上,无时不刻都在要求着人们的道德良心。因此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的。

2.德治也同样离不开法治。由于德治是一种柔性的治国方略,是靠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觉悟、素质和水准来维护社会秩序的,这对人们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德治对社会的维持主要靠社会教育教化、风俗环境影响、社会舆论监督以及社会成员的自觉意识来完成,因此它随意性、不可控性,不可预测性决定了它的缺陷。德治对国家的治理虽然是十分重要的,但仅有德治没有法治则是不行的。用马克思的观点来说,人是什么,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的思想复杂性、行为的矛盾性。只要有人存在的地方,就有不遵守道德规范的人,此时的德治将苍白无力。如果没有法治对其作强制规范、约束和惩处,那么社会就会陷人混乱之中。尤其在商品经济发展飞速的今天,要使社会发展正常化,常态化,就更需要按规矩办事,需要规则来约束。因此社会的正常发展不仅需要德治的辅佐,更需要的是法治的限定。只要德治不要法治的结果与只要法治不要德治的结果一样,只会带来社会的一片混乱,因此两者缺一不可,必须共同存在。

3.德治与法治共同统一于社会主义建设中。德治与法治均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人类文明的成果,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都属于上层建筑。从法治与德治的社会目的和目标来看,二者也具有统一性。法治和德治的目的、目标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社会发展处于良性运行、有序运转和健康发展状态中,都是为了共同推进社会文明进步。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法治是对全国人民最起码的要求,德治则是高层次的要求。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加之,法律不应也不能穷尽社会秩序构建的方方面面,道德的作用也不是无限的,由于道德的强制性较弱,因而无法及时、有效地、制恶,由于法律与道德的这些差异及其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局限,使得两者在国家和社会控制的过程中形成互补态势。

(二)区别

李四芬教授在文章法治与德治关系研究一文中表明,法治与德治的区别表现在五大方面。分别是:产生和存在的时间不同;实现的手段不同;作用的范围不同;主要功能不同;形式和内容不同。然而笔者认为,除了以上几点之外,它们之间还存在着以下的不同;

第一,出发点不同或者说逻辑起点不同,即一个悲观派,一个人乐天派。法治,是通过具体的规则去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它的逻辑起点是对人的悲观理解,对社会生活中的人失去了信任、产生怀疑,人本身不能自觉遵守社会规则,不能自觉地约束自身行为,如果没有外界规则以及人们对这些规则的畏惧,人们生活的秩序将陷人无序状态。因此,为了不让社会陷入危险之中,就必须用法加以约束和限制它。而德治与之恰恰相反,德治的逻辑出发点是对人性的看法充满了乐观的态度,认为人们能自觉用道德来约束他们的思想行为,认为人们对这些道德规则是自发的自觉自愿遵守。前者是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后者是约束人们的内心动机,对人们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因此,从逻辑出发点来看,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

第二,两者价值追求不同,尽管两者的现实目的一样,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为使社会正常运行。但是法治与德治的价值追求不同。如果说法治的价值是追求政治生活的有序化和可能的正义,那么,德治的价值则是追求政治生活的更高质量。迄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满足所有人的意愿,法律是不能最终地、一劳永逸地解决人们所面临的困境。更重要的是,法律规范进行强制的社会统治是明显违背道德的。因此,对于像法律这样的规则所包含的有限性,人们始终是不满意的。人类有一种追求永恒和完满的内在要求,这样的乌托邦思想自从人类产生之时就存在并始终伴随着人类的发展。在此,正好人们的道德可以充当有限的现实和完满的乌托邦之间的桥梁。所以,德治这种思想和愿望在人类历史之中,从来就没有失去过,如同人类从来没有失去过理想一样。因此,我们可以说,提倡德治的主张,是人们对更高生活质量的向往、道德自觉,是人类有史以来梦寐以求的政治理想,是人们企图超越他们所生存的环境而表现出来的绝对意义的追求。

三、结语

尽管德治与法治各自有存在着独立性,存在与不同的领域,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使社会处于良性运行、有序运转和健康发展状态,就需要法治与德治共同发挥作用。德是法的标杆,法是德的底线,德治给法治以道德基础的支撑,法治给德治以支持和保障。同时还要看到,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成员没有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那么不论有多么苛刻严厉的法律,或者是有多么明细的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解决社会长治久安问题。只有通过德治来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觉悟、素质和水准,从而更好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社会的成员道德水准和素质提高与增强了,也会使其更加自我遵守社会的法律规范和各种制度。德治搞好了,可以更好推动依法治国。另一方面,法治对德治也具有一定的规范、导向、参照和促进作用。社会法治搞好了,会推动、促进社会德治,二者在互相推动、互相促进的环境下共同维护社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2] 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3]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 李龙主编:法理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5] 李四芬.法治与德治关系的研究[J].孝感学院学报,2003(4).

篇8

关键词:乡村社会;法律选择;不知法;知法

一、是法律选择乡村社会还是乡村社会选择法律

(一)乡村规范与国家法的矛盾

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治理结构的重新审视,一时间,原本相对独立的乡村社会也被纳入到这种新的社会秩序构造中来。乡村社会固有的、传统的乡村规范体系“曝光”于国家法治建设面前,面对这一看似与国家法治建设格格不入的东西,究竟怎样协调平衡成为现阶段不断讨论的话题。什么是乡村规范,有的学者称为“民间法”、有的学者称为“习惯法”、还有的学者称为“软法”等。无论称其为何,基本上在传统性、民间性、内部性等方面达成一致。①目前,就乡村规范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上,大多数观点认为:“乡村规范属于非国家法,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地域性,国家法要吸收一部分乡村规范;而乡村规范也要向国家法靠拢,逐渐将部分乡村规范上升到国家法的层面”。持这种观点的往往前后自相矛盾,在前面承认乡村规范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而之后要上升到国家法。因为既然作为国家法,就必然具有普遍适用性或普遍指导意义,然而乡村规范只在一定地域内部人们基于身份关系或者血亲关系而形成的长时期的、延续的约束本地域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则。自然这与国家法的基本特征相违背,又怎能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还有部分观点认为:“乡村规范与国家法格格不入,自然要实施国家法废除乡村规范,要在乡村社会中依照国家法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对此,这种观点是法律万能论的体现或者说是法律中心主义的表达。任何社会,都有其自身发展的规范约束,倘若社会只能依赖于法律,可想社会将会凝固,陷入一片拘谨当中,整个社会的发展会受制于各式各样的条条框框当中,这样的社会会发展?那历史是如何进步的?因此,这种观点完全否定了社会变迁发展的连续性,忽视了历史的进步性,陷入法律万能论当中。基于上述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笔者认为:乡村规范首先是一种文化,是一种法律文化,既然作为一种文化必然具备传统性、延续性的特点。而且这种文化是约定俗成的,一般不会轻易做出改变[1]。赋予其法律文化的内涵,是因为在文化的大系统中,乡村规范起到了法律的作用,尽管这种作用在现代观念当中有时显得不可思议或难以理解,但是对于一个充满乡土气息、人员流动缓慢的地方而言是最适合不过了。其次,在乡村社会中,规范的选择是基于人们的偏好,就好比一个消费者在选择商品的时候会综合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商品的性价比、用途等等,最后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选择最优化的商品。再次,与其说是选择规范不如说是选择文化,因为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地域内,长期基于身份关系建立的熟人社会已经形成,面对国家法的不断冲击下,其往往表现出抵制或不认同。这种抵制或不认同不是两种社会治理结构的博弈,是两种文化之间的较量,它们各自表达不同的意愿,国家法所表达的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乡村规范表达的则是“乡土社会的乡土正义、熟人社会的连续性”。因此,两种不同的意愿表达不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也不可能存在优劣之分,只是文化所体现的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而且在短时期内这是不能消除的,也是社会发展正常的表现。

于是乎这并存于社会中的两套规范体系被广泛热议。如果说非将乡村规范吸收于国家法之中,这多此一举。当然,并不是说不能吸收,这就必须要考虑效益问题、在吸收的过程中成本与收益是否成正比等问题。笔者认为:乡村规范在一定地域内起到的规范约束作用见效快、人们普遍认可和信服。它是一种社会延续的产物,完全可以由国家法来实施外部监督和适当改变(这里说的改变是不改变乡村规范的本质内核,使一些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规范趋于合法化)。不必排挤乡村规范使之没用存在的空间,也不必完全废除,况且既然说其是一种文化,它是一种深埋人们内心的东西,已经根深蒂固于乡村社会之中没办法废除之。因此,在既要建设法治又要面对乡村规范的矛盾中,可以采取国家法对乡村规范的外部监督使其在不改变原有文化内核的同时逐渐合法化,并存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

(二)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与法律选择乡村社会的矛盾

初看这句话似乎有些矛盾,其实不然。“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中,这里说的法律是广义的概念,包含了乡村规范。而“法律选择乡村社会”,这里的法律仅指国家法。也就是说,前面是从静态的角度阐述国家法与乡村规范的矛盾,这里从动态的角度去阐释。在不断进行的法治建设中,乡村社会也摆脱不了法治框架的干预。在这一过程中,乡村社会表现出消极、抵牾的态势,但国家法的强行进入使得原本不愿意接受的乡村社会只能被动去接受这些看起来条条框框的东西,至少是表面上接受了。原本传承的特有文化受到了国家法的影响,乡村社会开始反思其本域内的规范,试着去接受国家法。然而,在“试用行”中,乡村社会发现本土社会不适应强制的、冷冰冰的东西,对于国家法的强行介入,以往存在于乡村社会固有的社会治理结构受到冲击,熟人社会受到国家法的外在束缚。所以,每当乡村社会发生一些纠纷矛盾时,他们还是会依赖于长期传承的温和、高效、便捷的乡村规范。因为,固有的社会状态是长期保持的结果,他们所追求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公正,更多的是乡土的公正[2]。一旦国家法适用其中,就会僵化保持已久的社会氛围,而且很难恢复其共同维持的社会秩序,后续问题要比现实纠纷重要得多。所以,建设法治社会不仅仅是政策性的,更多的是多元化的,不仅仅是国家法的强行推行,不单单是法律宣传、法治教育等停留在表面化的措施,更多的要考虑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的社会环境、文化状况、人员文化程度、当地乡村规范等等一系列实际因素,倘若只是盲目地追求法治化的指数、指标的完成百分比这只是一时麻痹公众的眼睛,没有从根源上实现法治建设。如果一味的把国家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每当出现一些事件时就批评社会法制不健全、体系不完善等制度性的原因,那么社会将受到各种条框的约束,每个人行为时考虑的因素往往比不为行为的成本要大,故而人们更多的去选择小心谨慎办事,一旦稍有不慎,将会有法律制裁。试问,这样的社会怎么发展怎么进步?

二、知法还是不知法

目前,每当乡村社会出现发生一些棘手的案件时,总是批评该地区法治建设落后,百姓法治观念欠缺等一系列论断。而且这种论断似乎成为当今正统的论断。初看这样的观点,觉得有些道理,但细细推敲,会发现一些问题。(一)对个案的分析趋于表面化,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这种观点呈现出一种公式化、套路化的姿态。(二)政治性色彩浓厚,往往这些腔调出现在政府公文或者新闻报道中,这就使得这类语言得到“普及”为人所熟知。每当发生于乡村社会一些案件时,究其原因时,这些套话就跃然而起。(三)这种观点呈现出扩大化、覆盖化的趋势,缺乏对个案的深入分析,因为每一个案件的发生表面上看似相同或相似,但究其原因都会有各自不同的背景。仅仅从表面上类推一些相似案件就套用这种观点似乎有些不负责任。当然,我并不否认在分析案件时可以比照相类似的案件,比照分析只是方法,但是不能套用结果。

多年来,我国的普法工作没有停止,难道是普法工作没有做好?还是另有原因?按照上述公式化的分析,就会得出这样的且是这样的结论:

这样的程式化的推导只是表面上符合逻辑,但缺乏理论支撑,不能让人信服。当然很多时候也不排除一些基层地方(特别是偏远山区)可能确实不知法,但这样的面积毕竟很小,不能肆意扩大。就一些案件而言,根本不是不知法这样简单的原因所致的。当违法者与受害人面对可能要受到国家发的制裁时,就会选择作出一种充满文化意蕴的理性选择[3],选择乡村规范更有利于恢复打破的社会关系,更有利于恢复以往的熟人社会。通常这样的选择被看作是不理性的、越轨的,但是其实是处于他们的理性选择。不是他们不知法,更多的是一个利益的权衡与选择。因为他们知法才会去平衡去选择,倘若真的不知法,还会去权衡吗?去选择吗?这时是没有退路的,唯一的选择就是国家法。因此,针对目前出现的这样观点,认为乡村社会不知法是缺乏依据的。

在社会的发展中,社会治理方式不同也是正常的,毕竟社会是一个文化表达载体,不同的地域所表现的文化不同。知不知法只是人的一种主观认识,而文化的存在是客观的,如果过分追求社会对国家法的认知,无疑是要通过主观的改变去改变客观存在,这是不可能实现的或者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法治建设不仅要把目光放在国家法的健全与完善,还需要考虑现实的广大乡村社会内部实际情况,正确看待乡村规范、正确处理国家法与乡村规范的关系、正确认识乡村社会的文化底蕴。(作者单位:1.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注释:

① 谢晖教授称之为为“民间法”,高其才教授称之为为“习惯法”,罗豪才教授称之为为“软法”

参考文献:

[1] 梁治平.法辨[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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