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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福利政策;变革;个税;趋势
一、我国职工福利政策变革
(一)职工福利政策变革方向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取消了企业职工福利费按标准提取的政策,要求企业据实开支职工福利费,这标志着我国职工福利制度实质性的变革;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又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进一步指明职工福利变革的具体方向: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减轻国有企业负担;逐步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要求企业自《通知》下发日开始执行,从会计角度规范职工福利费用财务管理。
(二)职工福利政策变革引发职工收入增加
《通知》第一条确认职工福利费的内涵: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相关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已经实行货币化变革、采取每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办法的,将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变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仍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同时指出,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第四条提及企业应结合职工薪酬制度变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以上相关规定会引发职工总收入账面金额的增加。
二、会计与税法对职工工资总额及职工福利费规定之对比
(一)个税法对职工工资总额和福利费之规定
个税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等项目免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强调其中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职工福利费则为免税项目。个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解释到: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四条解释税法第四条第四款所谓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二)会计与税法对工资总额及福利费规定之比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以及工会经费等8项主要内容。职工福利费与工资总额并列,就整体内容构成而言,会计与个税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在具体项目划分上存在差异,例如,对企业发放的住房、交通、通讯等补贴,税法视为职工福利费内容;而在会计上,依照《通知》规定,需分别不同情况纳入工资总额和职工福利费。之前,尽管工资总额包含补贴一项,但以往用列举法仅强调物价补贴,对其他补贴极少涉及,双方对职工福利费内涵规定和外延的划分上是存在差异的。
三、职工福利政策变革对工薪阶层的影响
(一)职工福利制度变革增加工薪阶层收入总额
个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的福利费等项目免纳个税,可对于福利费中的补贴项目有征税的规定,例如,以前国税发[1999]58号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的规定;财税字[1997]144号就住房补贴征税的相关规定等。但是,过去补贴的征税范围极为有限,在执行中也是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由于各地政策不尽统一,相关补贴特别是房补的个人所得税征免存在争议。《通知》的颁布,强化了福利费的管理,将企业以前在福利费中的各项开支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会增加企业税赋,却可能增加职工的总收入,从而增加个人的税赋金额。
(二)职工福利制度变革引发工薪阶层税赋增加风险
按照《通知》规定,企业从2009年11月起,将住房、交通、通讯补贴、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支出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在进行补贴等费用分配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对于企业,将以前在福利费中的相关支出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便于管理,也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但对职工个人而言,将福利性收入纳入工资薪金,若干项目之和必然增加职工账面收入,会使职工纳税税率上一个等级、按高税率缴税。个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如此可能会出现职工只加税款,实际工资反而负增长的现象,这与《通知》的初衷是相悖的。
(三)目前我国工薪阶层税负偏重、开支剧增
百姓能否安居乐业,是保证社会安定、和谐的关键。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变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通知》对此也有强调,因此,“买房”已成为目前职工收入中的最大一笔开销。目前,以我国西北中等城市的水平,一平方米的商品房价格已飙升到3 000元~4 000元之间。假设某个家庭双方月收入分别为3 000元,购买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70平方米~80平方米)的住房,则需要30万~40万元。每月每个家庭拿出3 000元支付按揭贷款,需偿还10年至15年;由于商品房屋多为毛面墙,还需一笔装修支出,如此每个家庭月剩余不足3 000元,因为,职工月收入在2 000元以上即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加之职工子女教育开支,实际存在的消费品物价上涨、货币贬值等因素,使一般工薪阶层家庭颇感沉重。2 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已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
四、笔者对个人所得税改进的建议
无论理论界如何评价此次职工福利制度变革与个人税负的内在关系,《通知》的颁布实施,确使个税法中免税的福利内容在减少,个税法中关于福利费免纳税额一款逐渐流于表面形式,笔者认为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与完善。
(一)以“藏富于民”的理念完善个税法
在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的基础上,本着“藏富于民”、减轻工薪阶层负担的意图,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完善和改革。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力增长迅速,百姓的生活也有显著提高,但要建立一个和谐社会,最终目标应是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过上富裕、快乐的生活。“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论语・颜渊)。“国富”之根本目的在于“民富”,民富应先于国富,国富是建立在民富基础之上的。
(二)调整个税法的具体建议
1.与时俱进,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诞生于1980年,1980年9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是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先后经过五次大的修正。几次修正都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百姓收入的提高,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情况密不可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第五次修正将个税起征点由1 600元提高到2 000元幅度偏小,特别是福利费制度的变革使其不足更加明显。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要考虑中、低收入者收益及其纳税负担,同时考虑地区差异和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个税起征点,笔者以为个税起征点应在3 000元以上为宜。
2.依据实际情况,改进个税征收与管理方式
由于社会竞争的加剧、企业破产风险的存在,我国存在为数不少的下岗职工及失业人群,存在许多“一头沉”家庭,即夫妻双方一方在职,有固定的收入,另一方下岗或失业,生活已处于拮据状态,但有收入的一方要按规定缴纳个税;相反,如果夫妻双方均有固定收入,但每人收入并未达到个税起征点,则不需缴纳个税,如此会造成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家庭,个税的缴纳数额并不相同。同时,我国经济发展东西、南北并不均衡,某个税起征点在北方是合理的,在南方则可能难显公平。改进个税征收与管理方式,采取综合、多样、合理的方式征管个税应提到议事日程。
3.完善个人所得税累进制税率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每一级适用不同税率,税率为5%~45%不等。每级的级距和税率一直沿用过去的做法,未随个税起征点的变化而改变,级数多,级距短,会使职工收入稍有增加即会跳级,从而增加税赋。个税的调整应充分考虑中、低等收入工薪阶层家庭的各项开支(如买房支出、子女教育开支、赡养长辈支出等)以及物价上涨因素,延长每一级之间的金额差距,调整每级税率,让个税法真正起到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差异之功效。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2]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3] 财政部就企业职工福利制度变革政策答问.
重庆人才公共信息网(WWW.省略 2009-12-0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特点
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政策性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既涉及国际间税收管辖权判定与划分问题,又涉及对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具体政策和程序,属于国际税务事项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使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不仅事关国家税收收入的保障,而且事关国家税收的维护。
2、涉及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法规复杂,不同于国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依据。适用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依据复杂,除了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外,还有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各项税收协定。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还涉及到外籍人员收入境内外支付情况的不同和实际负担情况的不同,以及外籍人员在国内居住天数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因此涉及到的相关征管规定非常繁杂难懂,加大了征管人员工作的难度,也容易造成征管环节的漏洞。
3、中外个人所得税制不同是造成征管漏洞的最大根源。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及相应的征管制度很大程度上都区别于多数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如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多采用综合课征制、个人主动纳税申报制以及年终汇算清缴制度,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课征制、个人纳税申报和单位代扣代缴相结合的申报制度等。中外税法上的差异,一方面造成国际间税制不衔接,不利于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一方面也形成涉外征管方面的漏洞,为外籍纳税人避税提供了空间。
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涉外经济的大力发展,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在整个税收征管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然而,由于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具有以上特点,决定了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很多,集中体现在漏征漏管现象严重。在实际征管当中,外籍人员申报的应税收入结构单一,以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税为主,占到其全部个人所得税的94%,其他类型的所得,如经营所得、股息、红利很少有纳入征管的;有部分企业往往只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直接就游离于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之外;纳入征管体系的外籍人员往往也仅能就其境内所得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其境外收入的申报与征收近乎于零。多项调查表明,多数地方实际征收到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款与理论上应征收到的税款数额相距甚远,很多税款都流失了。究其原因,一方面要归咎于我国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的不合理、不完善;一方面则是征收管理上存在问题和不足,而税收法制的不完善往往又是征管不到位的原因并且成为加强征管的制约因素。当前我国外籍人员所得税征管制度在法制化、科学化方面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完善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制度。外籍人员由于流动性大,在境内任职情况、收入来源情况都难以把握,因此针对外籍人员实行严格的纳税登记制度是很关键的。然而,我国直到199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所有纳税人通用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至此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进行纳税登记虽有了法律依据,但税务登记制度还不规范、法律约束性不强;各地的纳税登记要求不一,所填内容也不相同;纳税人姓名、国籍、来华日期、住址、单位及含税与不含税申报等选项不完善;一些其他所得,如劳务费、股息、红利等项所得并未列明;对兼职、董事会成员等区分不明确,造成税收登记资料信息不全,一方面给部分不遵纪守法的纳税人以可乘之机,避税、逃税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也给遵纪守法的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显然这种主要针对国内纳税人的统一办法不适合外籍人员,给外籍人员纳税带来负面影响;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给随后的“征、管、查”带来很大弊端。
2、现行代扣代缴申报制难以适应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在实际征管中,因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没有统一的管理要求而显现了较大的随意性。首先,在申报金额上,外籍人员的收入分为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两部分,但由于其境外收入部分不由境内企业负担,因而境外部分的代扣代缴就较难实现;此外,外籍人员在境内兼任多个管理职务的,因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缺少联系而无法确定其真实收入,造成这部分税款的流失。其次,在申报时间上,企业推迟申报或临时离境期间不申报,有的还把数月奖金分解到各月申报等等,因而税款的及时入库较难实现。
3、纳税申报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恶意避税的情况普遍,税款流失严重。由于现行代扣代缴申报制对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存在不足,而我国税法又缺乏个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强制机制,很容易误导外籍人员钻税法的空子,恶意避税。主要体现为:(1)通过混淆境内境外收入避税。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由境外关联公司(母公司)支付本应由境内企业支付个人工资薪金的方式,达到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目的。(2)钻企业分支机构劳务地和纳税地不统一的空子避税。目前,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往往在内地城市设立隶属于北京、上海等的中国公司或亚太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其财务核算相对简单,发生的业务费用一般实行报账制,员工的工资及补贴等全部由北京、上海等中国公司总部发放并在当地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出现外籍人员的纳税地与实际工作地(提供劳务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分支机构在总部之外发放给员工的各类补贴和津贴游离于两地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外,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司及其员工实际享受了工作地的公共服务设施而不在当地纳税的现实,也有违公平原则。
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审批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区分不清,本来应按劳务报酬征税的却按工资薪金税目纳税。如有的外籍人员在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劳务报酬征税,而企业却按工资薪金税目报税,导致税目税率混淆;另一方面对兼职获得同一税目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征税,而企业却很少合并申报。由于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审批程序,导致了税款的错收和漏收,影响了税款的准确、及时、足额入库。
5、费用扣除标准审批制度不健全。现行税法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有特殊优惠,并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如探亲费、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除列举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扣除。但在具体操作上却存在很多漏洞,如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有些企业却把相关或不相关的费用全部扣除;又如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实报实销的项目,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却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自行扣除,违反了实报实销的相关规定。另外,在外籍人员境外保险费用扣除上,也存在不少问题。
三、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建议
如上所述,税收法制的不健全、不科学是造成征管混乱局面的重要原因。我国虽有了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但是就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一项,尚未形成全国性的法规,而是以各个地方性的征收管理条例和暂行办法的形式存在。为了弥补不断出现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出现的漏洞,各地方都制定了较为细致的条例和规定,条目很多。如此之多的条目不仅是外籍纳税人,就是一些从事涉外税收管理的专业人员也难以通透,并且如此细致的征管条例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征管漏洞问题。对此,传统的做法是漏洞越多,追加的条例越多,税制越复杂,征管的效率反而低下,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此,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应摒弃以往对原有的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查缺补漏的做法,转而寻找新的思路,应更多地从税制改革和税收法制建设的角度来加以思考。从最近一段时间的经济改革情况看,税制改革是潮流,个人所得税的系统改革也已经被纳入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议程之中,如能通过改革,使得中外个人所得税从税制安排和征管机制上逐步接近和融合,逐渐缩小差异,同时辅之以征收管理、社会化协作等方面的改革,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将会得到逐步提高。
鉴于以上思路,本文就如何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提出如下建议:
(一)税收法制建设方面。应抓住当前我国税收增收形势良好的机遇,顺应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潮流,适时改革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一个和国际社会接轨的新型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改以往的分类征收为综合征收或分类综合征收;合理确定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强化纳税申报制度等等。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将和多数国家所得税制接近,易于外籍人员理解和接受,有利于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和税收协定的形成。诚然,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程,需要长时间的探讨和测算。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我们也要注重不断探索和完善涉外税收立法。当前应做的是,要修订完善《个人所得税法》或单独制定《涉外个人所得税法》,使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系统化;修订完善《税收征管法》,充实涉外税收征管法规,加大税务机关对纳税管理的主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税法的刚性和执法的严谨性、严肃性。
(二)征管方面的改革
1、强化外籍人员纳税登记制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籍人员入境取得劳动就业许可证后30日内,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建议规范各地形式不一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表,制定科学规范的全国统一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表。
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申报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这也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修订后的税法规定,第一次自行纳税申报。于是,年末岁初,盘点自己一年挣了多少钱、是否达到了纳税申报的门槛,了解学习纳税申报的具体办法,成为越来越多纳税人必须面对的一项事务。
在个人所得税施行26年后,中国的个人纳税申报时代终于来临。
谁要申报?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这一税种。
中国对个人所得征税始于1980年。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同时公布实施。当时没有规定个人纳税人有申报纳税的法律义务。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1980年出台个人所得税法后的第三次修正。
此次修正,主要内容是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其次是首次规定个人纳税人有纳税申报的义务,即新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颁布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与个人所得税法同时施行。该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申报试行办法,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的含义――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申报办法也规定了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6年12月15日,国税总局又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细节,如对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如何申报
“纳税申报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是一个考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施正文教授说,这次综合申报只是开了一个小口子,只要求年所得超过12万的个人申报。如何保证达到要求的个人都去申报,需要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做扎实的工作,需要房地产部门、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起征税协助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的财产登记和税源监控,目前这方面的建设比较滞后。
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安体富说,要想使申报顺利进行,政府部门的制度建设需要同步跟进:一是应普遍采取永久惟一的个人纳税号。可以用个人身份证号,凡是对个人进行支付的单位,都应该先取得税号,然后才能支付和进行财务会计处理;第二,收入要逐步货币化,对现在许多实物分配,比如实物福利、奖励及有价证券等收入,必须货币化;第三,加强现金管理,因为税收流失主要是用现金太多,大额支付应通过银行结算,广泛推广使用信用卡支付消费;第四,银行、税务、财政、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要实行联网,信息共享。
施正文认为,没有一个强大的监管制度作后盾,要求个人自行申报就会变成一厢情愿。“综合征税的优点是公平性,如果只是老实人去申报,不但违背了将来综合征税的公平目标,反而会导致新的不公。”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倪红日研究员认为,解决隐性收入纳税申报的问题,可借鉴国外的做法,通过重点稽核制度约束纳税人如实申报,如每年重点抽查5%-10%,这样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制度的压力和约束对提高纳税意识有很大的作用,否则申报就没有意义了。”
还有人对申报工作中一些不必要的项目表示不满。比如,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31日重申,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是要求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个人对股票转让所得要自行申报。“既然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不征税,又要求纳税申报,实在太麻烦了。”一位证券分析师说。
他认为,核算股票转让所得非常麻烦,无疑会增加股民的负担。其实,现在开户为实名制,税务部门可以直接从股票交易所获取信息,何必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纳税人的成本和权利
针对新的纳税规定,记者采访的诸多纳税人在“表示理解”的同时,也希望税务部门能够为纳税申报人提供方便,减轻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征税机关的行政成本。“如果程序简易明了,纳税人会乐于依法申报,反之则倾向逃避申报。”
“税务机关应及时为每一位纳税人提供纳税凭证。”北京大学法学院陈薇芸博士说,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代扣代缴的方式,个人所得大部分是税后收入。但纳税申报要求纳税人申报税前收入,又不给提供纳税凭证,结果导致纳税人对自己税前所得信息的了解,还不如税务机关掌握的多。
现在许多人有多张银行卡,银行活期存款每三个月结息一次,对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按法律规定,也必须将这些利息所得进行申报。“纳税人一笔笔去计算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税务机关能不能在年底为纳税人提供一份总的凭证?”陈薇芸说,完税凭证应该主动提供给纳税人,而不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或扣缴单位索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说,纳税申报的确非常麻烦,比如一些凭证不好收集,从银行取款要计算利息也很麻烦。这需要征纳双方的配合与相互理解,需要一个磨合的过程。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认为,中国的税政存在一个倾向,是重视对纳税人义务的规定,忽视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结果导致纳税人权利和义务不对称。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突出了纳税人的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应制定一个为年所得超过12万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办法,以便更好地为自行申报纳税人提供便利。
“这是部门立法存在的弊端。”施正文认为。
摘 要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调节国民收入的重要手段,加强对其的税收征管是必要也是必须的。随着我国个税制度的改革,个税制度已经从分类税制转型为混合税制,混合税制下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加大,问题也日渐突出。本文从个税的制度改革入手,首先分析了个税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其次客观的对改革后的个税制度进行了评价。最后,根据改革后个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有针对行的措施。
关键词 制度改革 个人所得税 纳税制度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是必须也是必要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相比较而言,一是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二是可以调节不同个人之间的收入差额。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综合所得税制度。但从我国目前实际来说,改革的进度不宜过快,需要循序渐进。因此,在2008年进行所得税改革,将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的就显得势在必行了。
一、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从字面上来看,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体自然人所得征收的税收。个体自然所得,是可以根据其取得的具体类别加以区分的。对于不同类别的个体自然人所得,可以区分不同项目,根据不同项目分类征税;也可以将各个所得项目加总求和后再进行综合征税;还可以把分类别征税和加总求和综合征税相结合,再一同征税。根据征税方法的不同,个人所得税的类型就被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
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制的下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偷税逃税现象严重
从1980年,我国有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至今,我国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时间并不长,因此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识在我国人民群众心目中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再加上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的税种,其直接影响到自然个人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因此人民群众对个税的抵触情绪也最大。
(二)个税税源控制不全,扣缴有待完善
实施个税改革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主要采用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制度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两种模式。具体来说,可以由支付单位实施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则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纳模式也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的的特点。但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因为其所针对的对象是高收入者,其收入来源形式多,税源控制难度较大,税务机关迫于征管成本也难以对其纳税过程进行有力的监控和稽查。因此,高收入者偷税和逃税的现象日益严重。此外,对于部分高收入者隐瞒其收入,拒不主动申报纳税的现象,当前的税收征管制度也缺乏有效控制。
(三)个税征管信息落后,效率较低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需要更为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作为保障。但我国目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信息传递不够准确、存在诸多障碍、传递信息时效性较差等问题。如果高收入的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自行进行统计汇总计算难度较大,征管效率较低。
三、解决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制的下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的措施
(一)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
目前,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意识比较薄弱的现状,税务机关应该从多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依法纳税的宣传。首先,税务机关可以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力量,对人民群众进行广泛的、深入的纳税知识宣传。具体来说,可以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定期的、经常性的纳税知识宣传,以使“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的思想深入人心,尤其是使高收入者能够依法履行其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其次,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采用各种执法手段,提高执法人员的服务素质,强化工作人员的服务理念,以优质的税收征管服务促进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最后,税务机关应当创新服务模式,比如运用网络、利用科技手段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既方便了个税纳税人,减轻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难度,同时又又切实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
(二)建立综合个税征收,强化分项个税征收
我国个税制度改革前使用的是个人所得税分项征收制度,这种方式固然有其不足之处,但是,其在加强税源控制,减少偷税漏税方面却具有其独特的优点。为了更好的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同时尽可能的吸收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我国目前应当以发达的信息网络为依靠,一方面建立综合个税征收,另一方面强化分项个税征收。实现过渡期的平稳过渡,最终实现我国的个税制度由“分类所得税制”发展到“混合所得税制”再发展到“综合所得税制”。
(三)广范推行自行申报,严格执行扣缴制度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的最大亮点就在于规定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但目前这一制度尚未完全推行开来。在今后的改革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在高收入人群中,选择一些纳税意识较强、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他们中实行各种新的方式方法,以积累经验,最终扩大到全社会范围内的高收入人群。对于那些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当进行严厉的惩罚,不仅要给予经济的处罚,还要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四)公开税收征管信息,提高个税征管效率
为推进依法行政,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我国各级税务机关都应当通过每年的人大报告将年度的个税征管情况加以全面的汇报,以增强纳税人的知情权,并增强政府财政预算和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的主人翁意识得到增强,并使纳税人对政府的信任感得到增强,最终从根本上提高个税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意识和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徐晔.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2]郝春虹.中国税制教程.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简称GP)和一名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简称LP)组成的合伙。GP负责投资的具体管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不管理合伙事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如国内某有限合伙基金企业(以下简称甲基金),基金投资总额为10亿,由A基金管理公司作为GP,投入总投资额的1%。B\C\D作为LP分别投入总投资的39%、30%、30%。基金所有事务交给A基金管理公司运营,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收取管理费。
股权投资企业不同于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主业是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现时的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方向主要是的PRE-IPO项目,收益主要来源于上市后股权溢价。少部分投向特定非上市企业,收益主要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分红。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运营具以如下特征:(1)GP承担无限责任,LP承担有限责任。(2)以项目为投资单位,投入期一般为1-3年。(3)承诺出资制,GP确认投资项目后向股东募集资金投入,项目退出后将全部本金和收益返还股东。(4)以项目为单位、以实际收到为标准确认投资收益并在收到后返还给股东。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股权投资的种类很多,而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对如何核算股权投资的规定主要基于管理方持有意图和股权的性质进行判断,既可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又可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期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按其归类的不同影响当期损益也不同,客观上提供了操纵利润的可能。
对于主要投资PRE-IPO项目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者的意图是为了在相对短的时期(通常为1-2年)内通过公开市场变现,在上市前有一个非公开的市场,其公允价值能够以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但是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因此,将这种类型的股权投资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是合理的。
但对于投资特定项目,主要以获取公司分红为目的的私募股权投资,一方面,没有公开市场进行交易公价值难以计量,另一方面,往往有着一定的固定收益条款和回购条款,如何进行核算则有以下两种主要分歧:
(一)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或是 “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第十条,“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因此,对公开市场没有报价的股权投资,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应纳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固定收益条款,即形成一种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可以采用适当的估值方法确认,企业管理层可分类为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笔者认为,对于附有固定收益条款的股权投资的计量应按以下方面界定:首先从管理层的投资意图进行分析,一般持有该类股权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企业的分红,而非转让股权的增值。其次,该类股权没有形成转让市场,即使附有回购条款也只针对特定对象。再次,投入期往往在一年以上。最后,其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获取,主要依赖于未来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不应该将其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而应纳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对股权投资的固定收益部分应合理估算持有期限并按资金成本折现,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将股权投资原始成本减去固定收益折现部分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更为合理。
(二)采用“成本法”或是“权益法” 在确定对非IPO项目采用“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后,还需进一步确认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有限合伙私募股权企业的主业就是投资,往往占有被投资企业较大的股份,但对投资项目的选择和管理均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甚至某些项目普通合伙人能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普通合伙人占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份额是较少的,这种情况下能否认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呢。如上例的甲基金,若投资于乙企业占其40%的股份,并由A基金管理公司派出董事会成员对乙企业具有重大影响,能否认为甲基金对乙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呢?笔者认为,采用成本法核算更适应有限合伙制企业以项目为主体的运作和利润分配方式,并且基金和普通合伙人是两个独立主体,普通合伙人有控制权或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不改变基金财务投资的本质。因此,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企业,不论对被投资企业的比例是多少,均不能认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只能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收益分配按“企业”或是按“项目”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协议,一般规定收到单个投资项目的分红或退出收益后马上进行分配,而不是等每年核算完整个企业的税后利润后再进行分配,即使有些项目出现亏损也不能影响获利项目的分配,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也不得从项目收益中退回。目前《合伙企业法》对利润分配没有严格规定,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从一般企业的角度而言,无利润不分配这是基本原则,但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企业比较特殊,一般投资若干个项目,在项目退出后本金和收益都要退还给投资者,有新的投资项目再由投资者投入,基金的各项费用也由投资者投入。因此,笔者认为,应按项目进行收益分配而非整个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企业。
三、所得税税务处理
有限合伙制企业流转税与财产税的规定与公司制企业相同,最大的区别在于企业所得税。目前规范有限合伙制企业所得税的文件包括:《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下简称91号文),主要内容为合伙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文,下简称65号文),主要内容是对91号文按新企业所得税对合伙制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作了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税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下简称159号文)。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91号文规定的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能适用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情况,因此159号文确立了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先分后税”的原则,将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合伙协议比例分配到各合伙人,按合伙人类别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从而使合伙企业所得税具有穿透性。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导致税前扣除标准的大幅变动,因此65号文对合伙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也相应作了修改。
从税法的级次来看,《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合伙企业,但法人作为合伙人也不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目前还是由三个效力较低的部门规章在规范,条文非常简单,存在以下问题:(1)收入计算口径不一致。企业所得税法对所有收入作了详细的规定,而91号文仅规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那是否可以理解,合伙企业获得的政府补贴、捐赠、营业外收入等项目可以不计入收入总额。(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和可减征、免征所得税收入是否适用于合伙制企业。(3)合伙人是企业的,能否以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合伙人的亏损文件未作明确。(4)有限合伙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款是否可以限额扣减。(5)合伙企业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6)“先分后税”的具体操作方式尚未明确。可见,上述问题是由于法人合伙制企业所得税缴纳具有穿透性,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又具有独立性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笔者认为,对由法人作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明确规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是一新兴事物,与传统的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在组织形式、运作方式上都有区别,带来对会计核算、税务处理的新的挑战。研究其特点并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改进和完善对实务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一、把握命题特点,规划复习路径
(一)流转税就学习内容来说,这几个税种一是要点多,二是有难度,就考试来说分值高,基本都在10分以上,计算与知识点较复杂,考点多并且有相互的内容结合,命题多为综合题与计算题。流转税的学习可以结合关税进行,要求吃透教材。其原理并不复杂,虽然税目和税率比较多样化,不过基本方法比较简单,理解上也不难。涉及到进出口环节是个难点,无论是出口退税还是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计算都比较麻烦,尤其是涉及到消费税计算问题。所以进出口环节需要特别注意,多理解计算原理和方法,尤其是出口退税,了解为什么会有退税。比如进项抵扣不充分;还比如三大流转税比较近似的环节,类似进项的抵扣问题,以及是同销售问题,都要能够区分清楚,了解实质最重要,必要要利用简单的方法,比如增值税视同销售难以记忆,记住外购的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与他人属于视同销售就可以了,其他的都不难。其难点内容包括:增值税法中的特殊征税范围、出口货物退(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等;消费税法中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关系;营业税法中的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及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关税法中的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及适用税率的确定。
(二)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重点,相比之下个人所得税计算比较复杂,企业所得税项目比较多,各有特点。个人所得税各种小规定很多,但是考生平常接触的项目比较少,也不太熟悉,而企业所得税一直都是很熟悉的项目,计算上不是难点,掌握好经常考察的纳税调整项目就可以了,命题多为综合题,分值较大。但个人所得税则需要重点对待,各种税目的计算要掌握好,个人所得税由于优惠政策和补充文件比较多,同时教材的作者过于追求教材体例上的统一,没有考虑个人所得税分项征税的特殊性,使得该章显得凌乱,部分难点又没有例题说明,初学者会明显感觉理解有难度。命题趋势突出计算题和部分计算型客观题。其难点内容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按次征收的所得其次的确定、一些特殊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来源地判定及其应纳税额的计算(由于2011年对个税工资薪金征税有所修改,故该考点内容可能有所回避)、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资产的税务处理等。
(三)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等其他小税种每章一般篇幅不大,内容特点是难度小,但是项目多,优惠点也比较多,需要特别记忆,计算也比较简单和直接,灵活性不是很强,其中的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还是有一些计算问题需要大家重点掌握。就命题趋势来说,考虑到主观题中越来越涉及到小税种内容,注意对主观题的适当处理。总之这部分内容属于战术性重要层次的内容,虽然不影响大局,但是在局部会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尤其是考试中的客观题部分,影响有的时候比较举足轻重。一般这个层次各个章分值在2、3分,最多不超过5分。大都为计算型客观题,值得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经常出现计算题。其难点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法中的扣除项目及速算扣除系数的运用以及印花税法中的税目与税率。
(四)税务行政法制与税务 这几章的特点是难点较少,比较容易掌握,但是知识点较多,题目可大可小,可易可难,可清晰可隐蔽,可主观可客观。就考试来说,这一层次的各章得分在2~3分之间,一般为客观题。重点要注意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法律责任和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考点很多。
二、讲究复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一)全面复习,吃透教材紧紧围绕考试大纲,全面吃透教材,不可押试题,在复习时一定要以教材为主,并借一本上年度的教材作为参考。一般而言,每年新增的内容是考试的重点。考生在看书时要对教材逐章节仔细研读,力争对所有内容都理解和掌握,要将自己圈定的、难点和疑点问题加以记录。在看书过程中切忌急躁、急于求成。通过认真看书,在理解各知识点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对各知识点之间内在联系的认识。一定要把知识系统化、形成网络化、立体化知识体系,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其前提是牢固地掌握基础知识,在此基础上,对知识进行横向比较,找出各税种的差异和共同点,这样才能事半功倍,做到心中有数,在考试时方可游刃有余。
(二)做好自我测试,提高解题能力正常情况下,阅读、理解教材的时间应占总复习时间的70%~80%,做练习的时间应占总复习时间的20%~30%。在熟悉教材的基础上,通过做配套练习来验证自己对教材理解的正确程度以及对法规的具体运用能力,首先在不看答案的前提下,做一下习题,然后对照答案及教材,找出答错的题目,更主要的是找出错误的原因。搞清是记忆上的错误,还是理解上的错误,或是计算上的错误,这样才能记忆深刻。其次将近两年的考试题做一遍,这样既可以了解每年考试的题型、出题思路、考试重点,又可以使自己对题量、时间做到心中有数,从而在答题时做到抓紧时间,先易后难,以免时间到了,会做的题还没有来得及做,以致数月心血付诸东流。考生一定要潜心研究各年试题,各年试题都具有代表性,既能反映考试重点,也能体现各个税种的难点。通过研究各年试题,可以从中找出考试规律,提高解题能力。
(三)劳逸结合,合理用时复习时间是至关重要的,对于考生来说,工作繁忙,有时不可能获得较长时间段的集中学习。因此,合理安排时间尤为重要。首先要根据自身情况,比如工作忙的考生只选报部分科目进行应试,集中力量逐科突破。加大紧迫感,教材拿到手后距考试所剩时间不多,应马上进入状态,自我加压,设置阶段复习目标。其次,要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时间,合理安排,并根据自己的学习进度和时间条件随时予以调整。可以抓住零星的时间看法律法规,周末的时间集中做税法的计算题、综合分析题。充分利用时间不等于把一切时间都用在学习上,要劳逸结合、松紧有度,保持良好的状态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重在理解灵活运用,不能死记硬背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而不是简单的水平测试。因此,考生在复习考试时,不能简单地死记硬背,而应注意对税收法规的理解和运用,重点掌握如何将各个税种的法律、规定用于解决实际问题。其次,考生应加强综合能力训练。某条规定在教材中是独立的。但在运用时既综合又交叉。综合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多个税种在一个题目中同时涉及,如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能涉及到流转税、财产行为税的计算;二是一个纳税人同时涉及诸多业务内容,如某纳税人有自营业务、联营业务、对外投资等,计算其应纳税额时要考虑到各方面规定。
所以,建议考生学习《税法》可分两步走。首先,应掌握每个税种的计算公式。计算公式不仅明确了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同时也指明了复习和掌握主要内容的基本思路。其次,考生应掌握各税种的特点,这样就可以把繁杂的内容简化,使复习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注重考试技巧,通关不再遥远
(一)做好考前准备,避免低级错误考前将各项准备工作做到位,文具要带齐,铅笔事先削好,铅笔水笔最好带两支以上,避免出现小意外造成大事故;客观题在涂卡时注意方法,不要错行或填涂不合标准。
(二)合理分配时间,先易后难,追求准确率税法考试题量大、时间紧,计算题和综合题的时间安排是非常紧张的,没有过多思考时间,因此选择题解题需要尽量快与准,提高正确率,为后面留些时间。有的考生一开始先做计算题和综合题,耗时可能很长,最后选择题做不完,该拿的分拿不到非常可惜。建议按照试卷本身顺序做,先易后难,选择题不要停留太长时间思考,如果不会做也不要空着,可凭感觉填涂;计算题有不会的,可以先放弃,往后面做,如有时间再回头做,切忌在一道题上纠缠不止,耽误时间,经常有这样的考生,只做了60多分的题目就及格了,说明平时的积累很重要。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问题 改革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并不理想,对工资薪金以外的个人收入难以统计,对偷漏税行为打击不严厉,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公平。若此问题得不到很好解决,一方面将会影响财税收入,另一方面扩大了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阻碍经济发展。因此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迫在眉睫。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概述
我国1994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个人所得税制度。我国现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应税所得、税率、减免税项目、费用扣除、征收方式。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还处在不成熟阶段,不能对应各种复杂的征管状况,而且征管手段落后,导致了征管水平低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由于其申报、扣缴、监督制度等都还不完善,征管信息传递不流畅且时效性差,导致信息不能共享。外部信息来源也不畅,对于纳税人不同时期跨地区取得的各项收入,如果纳税人不主动全额申报,税务部门根本无法准确判断,有效实行征管。
(二)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正在逐渐丧失
个税是政府主要调节收入的工具,但是我国目前的个税制度却在调节收入方面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我国的个税缴纳现状是:处于社会中层的工薪阶层,其缴纳的个税占全部个税收入已超过60%;而应作为个税缴纳主体的上层阶层,缴纳的个税只占个税收入总额的很少一部分,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正在逐渐丧失。
(三)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存在缺陷
尽管个税起征点从800元到3500元已调整三次,但个税制度改革仍然比较滞后,个税起征点调整时间也是无规律可循。而且目前“一刀切”的起征点,对于不同地区的人来说,由于受当地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让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负担同样的税负,对落后地区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四)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存在缺陷
包括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在内的“五险一金”免征个税;投资分红的保险收益、保险理赔免征个税;房屋赠与免征个税;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及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征个税。在所有免税项目中对“五险一金”的免税,是影响税收收入数额最大的一项。对于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其缴纳“五险一金”的比例差别很大,很多私企员工是按最低比例缴纳,而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员工交纳的“五险一金”则是按最高的比例缴纳,甚至有的单位住房公积金交纳已超过上限,明显是人为减轻税负行为。
(五)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偏差
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公民缺乏主动纳税的意识,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利用手中的职权通过税前列支、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股息和红利、期权和股份的再分配、购买高额保险等手段来达到逃避交税的目的。此外,目前社会评价体系的偏差是偷逃个税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社会不觉得偷税可耻,公众也并不因为你偷税而轻视你,不与你合作。而在国外偷税就是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公众就会觉得你不诚信,不但在经营上找不到合作伙伴,而且在生活中别人也会断绝与你交往,你将到处碰壁。
(六)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力度不足
在一些发达国家,不管是谁,对于故意偷漏税行为处罚都是一视同仁而且非常严厉,涉事者会因此惹上刑事责任。而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具有弹性,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而且税务机关只注重于税款的查补,对于罚款都处罚较轻;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对处罚裁定权过大,造成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也因此逃避法律制裁,所有这些都激发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
(七)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一方面是在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高收入者占用的社会资源多,纳税反而更少。另一方面是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也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但是对于监督政府合理使用税款的权利却得不到体现。国家有依法征税的权利,为纳税人服务的义务同样也得不到很好体现。只有当这两层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对等时,才能真正发挥税收的职能和作用。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解决隐性税基问题
1.推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税法应规定,每个公民身份证上应该有对应的纳税人识别号,税务局应对纳税人建立完整的税收档案,对纳税人的所有收入和纳税信息进行归集。同时,纳税人识别号还应该广泛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2.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切实实施实名制,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内容都纳入一个实名制账户,对单位向职工支付的工资报酬全部通过银行支付,实现源头监控;此外,国家应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其配套法规,将个人银行信用与纳税信用结合起来,用法律的形式建立一套完整的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体系。
3.适当和逐步降低税率,以合理的税率鼓励公民依法纳税
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比企业所得税税率高出20%,这就产生社会不公平的矛盾,促使企业业主在企业所得与个人所得之间转移收入,也使得工薪阶层成为缴纳个税的主力军。要知道建立一个依法纳税的文化和氛围,比多收一部分税款重要得多,只有建立了这种依法纳税的文化和诚信制度,才能提高公民的纳税素质。
(二)实行税收信息化管理
积极推进税收信息化,为改进和强化税收征管创造条件。从我国落后的征管现状来看,实行税收信息化管理是刻不容缓的,开发适用的个税征收软件,运用高科技手段,对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控。建立全国范围的公民收入监督信息共享体系,全面对公民收入所得进行监督。建立一套完整的个税申报制度,强化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实行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加快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监管效率。
(三)确立以家庭和个人为对象的纳税申报主体
纳税申报主体的确认是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内容,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以个人为纳税主体的征收方式。但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纳税申报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家庭,其中还是以家庭为纳税申报主体居多。由于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人们的经济活动通常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因此,对家庭收入的调节才是调节社会经济的基本点。
(四)制定合理的个税起征点
个税起征点的设置,既要符合“宽税基”的要求,也不能全国“一刀切”。个税起征点可与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直接挂钩,根据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确定各地的起征点金额。这样一是避免了全国“一刀切”的做法;二是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有了明确的依据,能够提高公共政策的执行效率;三是税基进一步拓宽,保证税收入库;四是有利于各地重视最低生活人群的工资收入水平,使最低工资标准趋于更合理水平。
(五)制定合理的免税项目定额
免税金额的大小不仅决定应税收入的高低,而且成为了人为调节税率的工具。高收入者抵扣了高得离谱的“五险一金”,低收入者往往没有或者只有很低的“五险一金”,因此对“五险一金”的免税项目应制定一个合理的定额,每个纳税人扣减的“五险一金”都是确定的,使应税收入还原面目。这样一方面可以扩大个税收入,杜绝不合理的税收流失,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收入的作用,解决纵向公平问题。
(六)建立双向申报制度
建立双向申报制度,一方面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全年收入情况,另一方面要求扣缴义务人定期申报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税务部门将扣缴义务人申报的应税收入与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作对比,从而实行双重源泉控制,保证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与完整。
(七)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
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收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从心理上感受到“纳税光荣”,消除抵触情绪,主动纳税。
(八)加大对偷漏个税行为的处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要搞好个税的征管,就必须严厉查处、打击偷漏税行为。应每年进行多次个税专项检查,增强执法力度,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处罚一定要让其不堪重负,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在税收工作中贯彻“依法治国”。
四、结语
相信随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及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制度也会日趋合理,使其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同时理想和现实的距离也会日益缩小。
参考文献:
[1] 陈成文,刘敏.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与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J].甘肃农业,2006(12).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当前的税收法制完善限制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个人所得税法作为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中三个已成文的法律,可以看出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还是相当重视的。但是,成文以后,没有针对当前的许多经济行为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解释(如纳税人收入证据的取得应该有规范性的规程;采取个人申报的纳税人的税收管理的权限是否只能由收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管理,而原籍税务机关对非本地的未税收入的税收管理应该怎样)或解释始终是滞后,这就凸现机构分设的仓促。我们要体现的税收思想到底是突出依法治税的思想还是突出税收的收入职能,是我们所必须面临的问题。应该突出依法治税的思想,实现税收的收入职能。这样,我们的法律、法规才能及时应对各种新的经济现象。
2.建设统一的征缴机构,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消息交换。现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由各地地方税务局管理,而地税犹如游击队一样,各地各自为战,没有象增值税那样有个全国一盘棋的管理模式,这样就有很多在外地经营和打工未在经营地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未税收入,从而给我们现行的税收管理模式带来了管理的权限和信息交换的难题。而在现在的个人所得税的“利息收入”中的银行储蓄的利息所得又归各地国税局管理,基本以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运行,各地的国地税又失去了一次掌握纳税人收入资料的机会;对纳税人与被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交易,税务机关的取证更难了。现在,国地税的税收资料交换就很难,与金融、工商、土地、房产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更加困难,这就需要各级政府或立法机关建立信息交换制度,而不能是临时的对税收工作的支持与协调。
3.实行适宜的税率。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制度。存在的问题表现为:第一,税率适用的项目划分不够科学。按国际惯例,个人所得可按生产方式划分为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财产所得又可再分为财产本身带来的定期所得和财产处置的资本利得。一般言之,劳务所得和财产定期所得同普通所得,宜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资本利得则采用比例税率。按此思路,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至少应将劳酬所得、稿酬所得,乃至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以及财产租赁所得纳入累进税率的调节范围。第二,勤劳所得高收入者与非勤劳所得高收入者之间出现实际税率倒挂,是对勤劳所得的不公平。譬如,当工薪所得大于27000元时,其实际税负高于劳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当工薪所得大于117000元时,其实际税收负担率为31.55%,几乎是稿酬所得的3倍,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的2倍。这显然对工薪高收入者是不公平的,也容易引起纳税人对税法的抵触情绪;第三、工薪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级数过多,边际税率过高。近些年来,世界各国在个人所得税税率改革上的共同趋势是:在保留累进税率的同时,不同程度地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并减少了税率档次。我国的工薪所得采用九级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不但效率损失过大,也与国际潮流不符。
4.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制度上的合理性也越来越为人们所质疑。现行的费用扣除客观上导致收入来源多的个人,扣除数额较大,违背了量能纳税原则;扣除标准过低,缺少选择性。例如工薪所得项目扣除标准虽然在2006年1月1日开始,全国统一为每月1600元,但这种“一刀切”标准明显与实际脱节。近年来,随着改革深化而在纳税人支出结构中比重日益增加的像自费教育、自费医疗、房屋购置等支出在扣除制度里并未得到充分考虑。再例如,现行扣除制度并未赋予纳税人根据家庭赡养人口、子女教育等因素来选择不同的纳税单位和费用扣除
标准的权利,不能不说也是一个较大的缺憾。此外,不同地域有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其生活消费水平也不一致。总之,如何结合我国个人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重新审视、梳理并修改现行的扣除制度,使之合理化、层次化和灵活化,已关系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成败。
5.个人收入隐形化是困扰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大难题,能否实现隐形收入显形化是个人所得税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
一是协调不同的部门,广泛使用个人信用制度,大力推广银行卡、支票,通过资金账户,减少账户外现钞流动,实行银行、税务部门联网的“银税工程”。该工程将对使用别人身份证的虚假储蓄实名制进行查处,力争实现个人信用卡账号、储蓄账号、税务账号的统一。这之中个人申报还将采用预扣预缴、年终申报的征收办法。完善储蓄实名制、收入透明化、信用卡支付制度、官员财产申报与审计等措施十分重要,它起着纠正个税“逆向调节”的作用,达到国富民强,社会公正的作用。
二是对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收入、福利、馈赠应明确规定征税。现代的中国依靠“以灰而富”的人不在少数。要把各企事业单位给个人发放的实物、有价证券等福利一并计征课税,对实物应比照市场价格计算征税。
三是对资本所得和超劳务报酬所得应列入征税范围。据统计,全国存款利息所收入在4000亿元以上,且储蓄余额多数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手中,加大了收入分配差距。因此,对银行存款利息(已征收)、国库券利息、金融债券利息、股票转让所得应适时开征个人所得税。
四是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特别是干部财产的申报制度),以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还可使税务机关加强对财产税、遗产税等税源控制,从而有效监督个人财产的异常变动。建立税收的申报制度,而不是现在的代扣代缴制度,从而加大个人纳税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6.加大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力度。户籍管理、档案管理是税源控管的基础性手段。要通过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即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建立与工商、银行、国税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和网络信息交流制度,有效地减少漏征漏管户。通过改进税务登记验证办法,增加验证内容,建立税源动态控管档案,为分析预测和挖掘税源提供依据。通过及时办理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使基层地税机关能够准确把握税源动态变化情况,搞好税源动态管理。通过改进纳税人档案管理办法,充分利用计算机手段,把纳税人经营、财务和纳税资料完整地收集起来,加以科学的分类归档,为分析预测和挖掘税源创造条件,做到对收入工作心中有数。
7. 继续加强和完善对高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控管。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几年下发通知,一再要求各地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的还明确列出当年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征管的重点。经过几方面的努力,这几年,对高收入的税收调节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收效不大。一是对高收入个人的管理流于形式,只简单记录其收入和纳税情况,并没有对其形成有效有力的控管;二是对从事农、林、牧、副、渔的高收入个人在扣除标准费用后的所得也应列为征税对象,这样,既可防止农村两极分化,又可增加财政收入;三是很多私营企业的老板都没有给自己开工资,个人的开支都作为公司的经营成本。如果当年不分红,很多人甚至都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四是随着我国目前对外开放程度加大,涉外税收越来越频繁,但税务机关对于外籍人士的税收宣传并没有跟上。
8.建立以强化定额管理和委托税务为主要内容,既方便实用又节省成本的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办法。
一是对规模较小、无建账能力、年纳税额比较小(一般在千元以下)的纳税户,在实行定额纳税的基础上,采取简便的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办法。改税务登记证为登记卡,取消发票领购簿,持登记卡领售发票;适当延长纳税期限,视税额大小,改按月(季)缴纳为半年缴纳,变持表申报为持卡申报,并简化管理档案。改进管理办法后,税务机关要切实强化税源调查、税额测定和税务检查工作,确保实现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