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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议8篇

时间:2024-02-27 14:39:2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关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议,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议

篇1

【关键词】居家养老;产业化;需求;水平

居家养老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或专门机构为依托,以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解决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养老模式。居家养老产业化是指将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有偿服务提供给老年人,通过支付一定费用,由专职人员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娱乐休闲等服务。

在2014年召开的两会中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十大热点之一,随着我国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且老龄化水平越来越高,养老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例如养老金可否再提高、养老床位可否再增加、养老双轨制何时可以消除等一系列问题。现阶段养老问题在我国人口结构快速变迁、传统家庭养老保障功能逐渐萎缩、养老金支付的刚性特点导致政府财政支付压力加大的情况下,仅靠中国政府来承担基数庞大的老龄人口,无疑是给我国的财政增加了一个巨大的重担。

而“居家养老”既解决了在养老院养老亲情淡泊的问题,又解决了传统居家养老服务不足的难题,越来越受到各方的关注。居家养老产业化为中国养老体系的建立开拓了另一块天地,既不过多的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又为国家创造了大批的就业岗位以及创业平台。

一、老年人对居家养老产业化需求状况描述

(一)老年人基本情况

本次共抽取400位老年人,其中42.0%为男性,58.0%为女性。女性考虑到各行各业人员退休年龄的问题,我们把调查年龄设计在50周岁以上,其中50-54周岁的占17.0%,55-59周岁的詹18.5%,60-64周岁的占22.8%,65-74周岁的占25.5%,75-84周岁的占13.5%,84周岁以上的占2.8%。

调查显示,个人月平均收入1000以下的占15.2%,1001~2000的占50.8%,2001~3000的占21.0%,3000以上的占13.0%。83.8%的被调查者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退休养老金,6.5%为劳动所得,5.5%为儿女或亲戚供养,3.0%为社会保障或救济金,余下1.3%为房屋租金、股票所得或其他。

(二)居家养老产业化需求状况

(1)需求概况及态度

当问及需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哪些服务时,选择家政服务占66.3%,选择医疗服务占42.3%,选择送饭占27.6%,选择日间照料中心占16.5%,选择文化娱乐占16.0%。这表明大多数老年人需要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并且家政服务、医疗服务所占比重最高。

有74名老人对养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印象较好(占18.5%);有291名的老人对这些养老机构的总体印象一般(占72.8%);有35名老人对这些养老机构的总体印象较差(占8.7%)。说明大多数养老机构不能提供令老年人满意的服务。这为居家养老产业化提供了大量的潜在市场顾客。以盈利为目的的居家养老服务公司,为了满足顾客的需求,往往会提供更高水平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公司可以利用老年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态度,来扩大自己的顾客需求量,占据市场份额。

大多数老年人希望通过以居家养老方式度过晚年生活,且86.2%的老人希望与子女一起生活。这些老年人会存在对居家养老产业潜在的需求。

(2)服务需求及价格制定

当问及最需要哪些生活照料服务时,有32.5%的老年人希望开办专供老年人吃饭的食堂,有32.0%的老年人希望送饭上门,同时有23.3%的老年人希望有人帮助洗澡。有51.0%的老年人愿意为生活照料服务支付每月300元以下的费用,301~500元占24.5%,501~1000元占18.5%,据此,普通的居家养老服务生活照料方面的价格建议确定在300元上下。

关于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方面,有28.0%的老年人希望举办兴趣班、培训班等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60.8%的老年人则选择专设老年活动室。65.4%的老年人每月愿为此支付200元以下的费用,25.8%的老人愿意支付201~500元的费用。据此,普通的居家养老服务精神文化生活服务方面的价格建议确定在200元上下。

但是,当问及您是否信任私人公司提供的居家养老产品(服务)时,选择信任占39.3%,选择不信任占60.7%。由此可见,面对产业化的居家养老这一新型的事物,大多数老年人不能信任私人公司提供的居家养老产品(服务)。所以居家养老产业化的建设及推进还是需要政府给予肯定及扶持,进行大力度的宣传和普及,增加人民对于产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认可度,同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私人机构。

(3)机构地点设定及对服务人员的要求

在服务机构地点设定方面,希望 "在居住的小区内,与社区相结合(500米以内)" 的有67%;选 "同一个街道(1500米以内)" 占15%。由此可见,大部分老人还是倾向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能设在社区内。

(4)收费方式及担忧

在收费方式上,有30%的人选择按“服务项目/次”收费,有18%的人选择按“服务时长/次”收费;有33%的人选择选按“服务项目/月”收费;有19%的人选择按“按月,享受所有服务”收费。关于收费方式的选择上较为分散,但还是可以看出人们较为偏向按服务项目收费。对此我们可以制定出每个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每月或每次的服务项目越多,收费越高;既满足了各个经济层次的服务需求,又在其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二、结论及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大部分老年人对于养老模式只有两种概念,一种是单纯的退休后独自或者与伴侣一起生活,一种是入住养老院。社区养老、居家养老、集体养老这些概念他们都不了解。中国人口的老龄化程度正在不断加深,面对越来越庞大的老年人群体,我们应该通过正规的途径,对人民进行养老模式的普及,以方便人民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养老方式。

(二)产品面向大众、控制基本服务的价格

调查显示,大部分的老年人希望每月的养老费用控制在1000元左右。在居家养老产业化的过程中,我们就需要注意,应该把基本服务的价格控制在人们可接受的范围内;对于对服务有更高要求的人群,我们可以依据他所选择的服务项目进行相应的价格提升。在收费方面,人们更倾向于选择按服务项目/月来收费,在居家养老产业化建设当中可用作参考。

(三)服务人员专业化、经验化

调查中我们了解到,老年人更希望提供服务的是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社区服务人员这种他们比较熟悉的人或者是有照顾老年人经验的人。对此,面对老年人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需求,我们应对居家养老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包括家政、急救、心里照顾等多方面的技能。

(四)立法先行、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服务

作为一个法制化的国家,我们应先对居家养老产业制定基本的法律法规,既规范服务机构,又为购买服务的人提供保障。

篇2

关键词:NGO;居家养老;老龄化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截至2013年末,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数为13161万,占人口总数的比例为9.7%。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和机构养老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因此,居家养老得到普遍推广。由于居家养老服务隶属于准公共物品的范畴,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为NGO参与居家养老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目前,我国政府正积极倡导NGO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积极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来确保NGO参与居家养老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一、NGO参与居家养老的优势

NGO作为非政府组织形式的存在,其本身具有非政府性、组织性、公益性、自治性、非政治性等特性,在参与居家养老时,NGO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优势有以下几点:

(一)弥补政府不足,创新服务方式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剧,政府单方面供给的养老服务已经不能满足老年人群体的需要。根据福利多元主义理论,NGO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一方面能够减轻政府供给总量上的压力,扩大服务受益人群;另一方面能够克服政府供给服务个性化低等问题,可以针对不同的老年人群体提供不同的服务,增加老年群体的个案需求。因此,NGO参与居家养老不仅能够弥补政府不足,还能够创新服务方式。

(二)提高服务效率,减轻社会负担

NGO本身具备的非政府性和公益性,能够很好的将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和现行的市场机制相结合起来,从而避免政府失灵现象造成的服务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等现象。NGO参与居家养老一方面其融资渠道的多样性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可以减轻老龄化加剧所造成的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负担。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增加了老年群体对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这样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的经济增长。

(三)整合社会资源,增加就业机会

随着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推广,与之配套的政府、社区、家庭所具备的服务设施也已逐步得到健全和完善。NGO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服务设施,整合现有社会资源,一方面可以减少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成本,另一方面可以针对新产生的服务需求可以做出积极的应对策略,从而满足不同老年人的各种需求。NGO参与居家养老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减轻我国目前的就业压力,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NGO参与居家养老存在的问题

(一)NGO自身存在缺陷

我国NGO自身缺陷主要包括自主性低、资金缺乏和人员缺乏三个方面。一是,NGO参与居家养老的自主性较低,由于大多数NGO主要依存于政府而存在,他们往往政府政策的执行方,参与政策制定的机会很少。二是,资金是NGO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保障,而我国相应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比较低,并且融资渠道不完善,从而较少的资金支持限制了NGO的发展。三是,我国NGO缺乏大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人员,主要是由于薪酬较低、社会地位不高等原因导致难以吸引专业人员从业。

(二)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一是,缺少政策法规支持。目前我国只是出台一些有关养老和NGO的自身建设的政策法规,没有详细出台关于NGO参与居家养老的政策法规,无法保护NGO的相关合法权益,缺少法律保障。二是,资金来源单一。目前我国NGO参与居家养老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拨款,而政府在资金筹集方面的来源又呈现单一化。三是,缺少监管体系。目前我国NGO参与居家养老缺少相应的行业规范、服务标准,没有健全的监管机制,这样就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和供给者双方的权利。

(三)宣传推广力度不到位

目前,我国居民对居家养老的认识还不是很到位,虽然有关政府文件已经多次提到全力推广居家养老服务,但是普通居民对其认识还是处于朦胧阶段。大多数居民仅将其认识为一种公共产品,应该无偿享受,导致NGO收入较少,难以进行长期运营。另外,社区对NGO参与居家养老持观望态度,认为NGO的加入会造成部分职能重叠,削弱社区的功能,从而不支持NGO参与居家养老。

三、NGO参与居家养老的几点建议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对居家养老的需求日益增加,仅是政府单方面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NGO参与居家养老是十分必要的。针对NGO参与居家养老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NGO自身能力

NGO应该注重其自身能力的完善,这样才能有利于其在参与居家养老的过程中得到可持续发展。第一,建立健全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如,组织发展规划、绩效考核制度、投诉建议机制等,这样既有利于其自我完善又有利于其自我发展。第二,增强自身的筹资运营能力。充足的资金是NGO能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NGO的资金来源不能仅仅依靠国家拨款,还应创新筹资渠道,如,与国际组织交流合作,从而争取国际资金等。第三,着力于人力资本培养。NGO应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培训体系,与高校进行“产学研”结合,培养一大批专业化人才等。

(二)增大政府支持力度

NGO参与居家养老,既有利于缓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问题,又有利于解决政府的养老压力,政府应该加大对其支持力度,鼓励参与居家养老。第一,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应建立起一套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NGO参与居家养老的有法可依,确保其可持续发展性。第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一方面,增大国家的资金拨款,拓展资金来源渠道,确保充足的资金保障;另一方面,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优惠政策等,来激励引导NGO参与居家养老。

(三)普及宣传推广力度

加大NGO参与居家养老的宣传力度,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有利于其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培养居民和社区对NGO参与居家养老的认同感,可以通过网络、媒体、报纸、杂志等进行宣传推广,也可以通过讲座等形式针对社区进行知识普及。另一方面,加大志愿者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志愿者参与到NGO中,这样有利于节约成本,更有利于培养全民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进而保持其发展的可持续性。(作者单位:聊城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奕伶,李月凤.对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思考[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14(1).

[2] 胡宏伟,严晏,时媛媛.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模式分析[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8).

[3] 祁峰.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角色、优势及对策[J].中国行政管理,2011(10).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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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庄琦.我国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与出路[J].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08(4):13-15.

[3]刘玉芝.关于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模式的几点思考[J].中国民政,2009(5):36-37.

篇4

关键词:居家养老模式;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莲湖区

一、西安市莲湖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基本现状

西安市莲湖区总面积42.87平方公里,全区辖9个街道办事处、21个村民委员会和113个社区,总人口数为74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接近10万,占全区总人口的13%。截至2011年4月底,全区成立99个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其中有12个社区居家养老工作服务示范站(西安共计65个)。目前该区已建立起区、街、社区三级居家养老管理网络,投入400多万元建成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中心、如亲居家养老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工作服务示范站两级服务网络;同时,莲湖区区已为8万多老人建立了基本信息档案,累计为500多人提供各类助老服务15360人次。

西安莲湖区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主要包括服务形式、受益人群、财政支付、技术支持及服务管理方面的制度内容。

(一)服务形式方面

目前莲湖区居家养老服务以初步形成日常生活服务、精神生活服务及医疗保健等三方面的服务内容。具体包括有老人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紧急救助、信息咨询、配送递送、温馨提示、助餐服务等20大类130多项服务。同时,该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积极地为老人提供咨询类、服务类、事务类相关服务的信息,以便老人的养老需求得以满足。

(二)受益人群方面

对于受益人群方面,可以分为接受免费养老服务的老人即“三无”老人、特困、高龄老人、伤残军人,由政府购买的生活照料、康复按摩、精神慰藉等为其服务;同时也包括接受有偿服务的一般老年人群,对辖区内有支付能力的老人实行有偿和低偿的养老服务。

(三)财政支付方面

莲湖区老龄事业经费由2008年的136.8 万元增长到2009年的183.1万元,增长了34%;同时政府对高龄、孤寡、特困等老人,每年拨付70万元养老生活补贴,“公费保姆”服务的人在区内有160位老人和71名残疾人,根据实际情况每人可分别申请享受40 元/月到300 元/月不等的政府服务补贴;护理员的工资则以12元/小时由政府支付,每人每月收入为1000多元。另外,区民政部门每年根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程度和为老服务开展情况,通过福彩公益金分别给予资助,扶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建设和设施改造。

(四)技术支持方面

从2010年9月莲湖区投资160万元开始筹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中心,于2011 年3月投入使用,该服务信息中心不仅拥有自主设计研发的信息服务软件,而且内部构架、运营模式、硬件设施、服务内容、网络分布是目前西安市网络辐射最广、服务门类最全的养老专业信息服务平台;同时,该平台将固话、移动、网络三种方式与信息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服务平台将辖区内的老人信息档案和养老需求结合起来,全面实现快速反应、快捷服务的服务目标。另外,利用互联网的资源建立养老服务的热线、养老服务的求助系统和救援系统,即与110、119、120 实现三方通话,对于老人在日常生活中的突发事件予以快速反应。

(五)服务管理方面

关于居家养老的管理工作主要通过区和街道办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承担。具体的管理工作落实到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该指导中心主要对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方面进行政策制定和宏观方面规划和管理,同时对养老公共服务进行监督以及区政府养老援助服务的标准制定和审批等方面的工作;街道办居家养老评估指导小组的主要工作是政策的执行和对各个社区居家养老工作的指导、对区政府的养老援助服务的审批工作的协助和对老人养老服务实际情况的调查工作,从而为区政府提供居家养老公共服务与社区间的老人养老需求相匹配。

二、居家养老管理模式的创新与实现途径

(一)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提供更丰富的资源支持

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适应社区居家养老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起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构一种多层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主要包括:纯福利性社区服务、邻里互助的社区服务和有偿社区服务。

(二)要加快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

完善的评估机制既是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老人开展服务的基础,也是衡量居家养老中心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考核服务员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首先是要有一整套完备齐全的评估标准,包括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标准、服务建议评估标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考核标准和服务员服务质量考核评估标准。其次是要有一个相对独立、客观的评估机构,这一机构可以由多个政府部门联合小组及其常设机构构成,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开展评估。第三是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程序和办法。

(三)要逐步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工作

对于养老服务特别是居家养老服务,政府不应大包大揽,而是应该将自身角色定位在政策的制定者、工作的监督者、法规的执行者和资源筹措的参与组织者。对于具体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应交由具有民办非营利性质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专业养老机构等来运作。社会化运作模式是居家养老长远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要加强开展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完善社区服务

做好居家养老工作必须要进一步增强主观能动性,多动脑筋,多想办法,多了解老年人需求,多倾听老年人的心声,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向老年人宣传开展居家养老的理念、办法,宣传服务的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示免费项目等。建立以社会援助为主要内容、为困难老人提供公益服务的机制,组成志愿者队伍。

(五)改变传统观念,将居家养老深入人心

要从观念上改变人们的理解,促进社区居民资源共享的理念,产生对社区的主体感和责任感,自觉将自己融入社区的集体中,并对自己居住的社区产生一定的感情和归属感,愿意为其发展和荣誉做自己的贡献。

两年多来,居家养老服务给莲湖区人民带来了“实惠”:减轻了一笔财政负担,提高了一批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解放了一批老人家庭,安排了一批下岗工人,锻炼了一批社区工作者。每一个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都将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这一事业中来,为今天的老人也为明天的自己创造一个良好的养老环境,让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创新实践落实每一个人的身上。

【参考文献】

[1]陈赛权.中国养老模式研究综述[J].人口学刊,2000(03)

[2]曾智.我国居家养老模式比较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2008

篇5

【关键词】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1)10-009-01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们居住方式和生活方式发生深刻变化,家庭小型化趋势日益明显,由此导致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传统家庭养老服务模式受到了挑战。国家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指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是破解我国日趋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的重要出路。”

一、居家养老服务现状

居家养老,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

受传统文化影响,现时家庭养老仍是中国主要的养老方式。但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家庭成员为老年人提供的支持越来越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空巢老人”的社会新闻层出不穷,看来让人心酸,老年群体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人们不再拘泥于传统的养儿防老思想,养老已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问题。老年群体寻求社会资源支持已成为趋势。

目前,我国已存在的绝大多数社区老人服务都是由政府提供并由街道居委执行的,主要的服务内容包括对孤寡老人、独居老人等生活困难老人的经济救济、日常上门巡视、义工服务、负责操办老人去世的后事等,对于身体更弱无法自理的老人,则会选择送入公办的养老院等。但是这样的现状对于庞大的老年群体来说,仅仅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大众群体的养老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问题。目前接受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只占老年群体的很少一部分,而且是城区老年群体的一部分,乡镇的老年群体完全享受不到。这种地区偏差导致很多老年群体目前还几乎处于基本生活水平得到满足或者得不到满足的状态,如果放任下去,必将造成一些社会动荡因素。

其次,现存的老人社会服务往往是补救性和救济性的,只注重老年群体的生活救济补助和日常照顾,老人的社交、心理方面的综合需要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老年群体变成目前最孤独的群体。养老,不仅仅是满足老年群体生活需要,老年群体更应该在精神上获得支持和照顾。

再次,目前已存在的居家养老服务调查显示,养老服务还存在一个问题是,养老场地欠缺。目前的养老主要是由各个社区组织的,但是还未得到政府和广大社会群众的有效支持,社区本来存在很多的资源,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和配置,情况不容乐观。

最后是养老服务专职人员的缺乏。众所周知,养老不仅仅是解决老年群体的衣食住行问题,还应该兼顾老年群体的各种精神层面及医护层面的需要,这就需要进行居家养老服务的专职人员有明确的分工合作和良好的服务素质,还需要一些专业的卫生医疗知识。就目前的现状来看,仅存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专职人员不足,很多服务人员还缺少必要的医护常识,使得老年人得不到好的服务和照顾。

三、几点政策建议

养老,已不仅仅是每个家庭的问题,应该上升为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这应该成为广大群众的共识,在居家养老这一新型养老模式起步的阶段,加强养老观念转变及群众对于养模式的认知,是获取群众对于这一新型模式支持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第一,应该加强政策宣传。政策不明往往是阻碍政策实施的大问题,不论什么政策及社会活动,当群众不明了时,阻碍因素便在无形中产生了,此外,如果缺少了群众的支持和监督,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发现和控制机制就得不到有效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的推行也是如此。这就需要地方政府或社区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时做到内外分工明确及责任明确,各司其职,抱着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心态,融入群众,造福于民。

第二,调动社会有效资源,实行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和配置,实现居家养老模式带动社会发展的双赢模式。当养老成为一个社会的问题时,人们就不能仅仅拘泥于家庭养老的思想,所以对于每一个老年人,得到的待遇应该是一样的。政府或社区可以积极调动地区周边的闲置或者暂时闲置的劳动力,为老年群体提供养老服务和照顾,这其实是社区义工的一个延伸,即利用资源配置手段,达到闲置劳动力的有效利用和居家养老服务的更好进行,实现双赢,形成一种社会积极互动的模式。

第三,扩大试点范围,实行地区或区域化统筹,政府控制、群众监督的发展模式。养老政策特别是居家养老政策有待于广覆盖老年群体,解决社会的养老问题,但是当一项政策涉及范围广的时候,往往会因为监控机制的不完善而屡屡出现问题,因此这就需要政府的积极支持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使得这一造福于民的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政府应该积极提倡和引导广大社会企业关注养老服务,使解决养老问题成为一种社会责任,而不仅仅是由政府买单。

篇6

就业、社保、医疗、教育、供暖、养老、职业培训、住房等民生实事,都成为出席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关注的热点问题。

保障“暖房子”效应持续下去。2010年我省实施“暖房子”工程以来,效果十分显著,不仅暖了房子,更暖了百姓心。赵胜堂代表建议:“尽快出台全省供热管理条例,保障政策持续性实施。通过‘暖房子’工程,市容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普通居民区‘换新装’,成了特色小区。”赵胜堂说,据介绍,从2010年开始,吉林省委、省政府决定由政府投资,实施“暖房子”工程。目前,我省“暖房子”工程改造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对此,赵胜堂建议,应出台全省供热管理条例,保障“暖房子”工程改造完成后,政策实施具有持续性。

王祖继代表说:“保障性住房和‘暖房子’工程建设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走在了全国前列。”他建议:“白城要在今后的发展中,能够有所突破,认真研究把风电开发与”暖房子“工程建设结合起来,利用风电来供暖,发展清洁能源,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

让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日益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为此,代表们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建议。

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化。聂永军代表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强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议案。“我认为下一步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事业发展,重点要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化,统一建立社区日间照料管理指导总站,负责各社区居家养老和日间照料的工作指导、人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农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李念福建议,政府应加大投入,通过新建、改扩建,对乡镇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扩大规模,增加设施等,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在农村,可以兴办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普惠。

规范民办养老院服务标准。修保代表建议,政府应对民办养老院建立规范化的服务标准,根据空间面积、服务内容的不同,建立统一的收费、服务标准。同时,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的投入,给予大型养老院床位补贴。

立法促食品安全。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多,事故不断发生,甚至引起了老百姓的恐慌,如何让老百姓吃到健康、安全的食品,代表们认为通过法制手段才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

我省应制定食品安全条例。张廉君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吉林省食品安全条例〉的建议》。他说,为使《食品安全法》更具有操作性,更符合地方实际,应结合我省实际,细化内容,通过制定“食安条例”进行明确和细化。

立法保证学生营养配餐。吴杰代表建议应加强学生营养配餐管理。她说,一方面通过对学校食堂的全面监管,提高标准。另一方面积极促进有资质、有实力的社会企业发展学校营养配餐事业。并出台专门的规章制度乃至出台一套专业化的法律标准。

保障药品安全。药品是老百姓生活中的必需品,药品安全更是老百姓健康、安全的保障。

篇7

关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其基础设施、组织网络、政策落实、服务标准、运行机制等建设任务十分艰巨。为此,我们经过调查研究,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办养老机构带头示范作用。当前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承担着政策基本养老服务兜底的职责。在现有福利养老机构基础上,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着力建设以收养城乡“三无”老人、孤老优抚对象、失能老年人为主的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要继续通过改扩建等方式,建立健全集中供养“三无”老人兼顾为残疾人、孤儿、弃婴和其他社会老人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级、省级模范福利院自身资源优势开门办院,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提供服务指导,充分发挥出公办养老机构带头示范作用。

二、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业。民办养老机构是养老服务的生力军,发展前景广阔。民政部门一定要组织落实好民办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在鼓励举办者尽可能利用现有闲置资产的同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好土地供应、税费减免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二是建立补贴制度。建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制度,对接收供养“三无”对象的,按规定标准由当地财政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主要推进公建民营。公办养老机构可以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以承包委托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转给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经营,为社会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

三、坚持体制创新,实现多层面提供社会养老服务。体制创新是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不能缺少的一环。应加快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市场化运行机制,通过改革内部管理,用工和分配制度、全面对社会开放,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在城市层面,以县光荣院、社会福利院(社会服务中心),模范福利院等专业化养老护理机构为骨干,通过扩建、改建、增加设施供给等,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平台,起到辐射社区、带动社会、示范民间的作用,在社区层面,结合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督促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完善配套设施,增加服务能力。同时继续探索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群众满意度评估机制,促进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在农村层面,以乡镇敬老院、福利院为基础,实现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在确保五保老人等集中供养的基础上,优先保障特殊群体老人的服务需要,在加快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起到示范和主力作用;在行政村层面,应加大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推进力度,强化亲情服务,贴心服务,注重规范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运作和管理,努力提升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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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养老模式;居家养老;综述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0-0076-03

伴随我国老龄人口比重的不断增长,养老问题也逐步受到社会与政府的关注。2014年中国人口的构成分析指出老年人口的规模呈现总量增加、增幅提升的发展趋势,社会保障的赤字逐年扩大,更凸显了中国养老形势的严峻。由于居家养老能够结合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的优势,国内从上世纪80年代即开始居家养老服务的研究,进入21世纪以来,养老难题的紧迫推动居家养老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热点。国内学者分别从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视角开展该问题的研究,本文试对我国居家养老及其服务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回顾和总结,并提出现有研究的不足和展望,为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一些思路,尝试解决我国居家养老服务问题。

一、“居家养老”概念的界定及特征

(一)“居家养老”概念

对于“居家养老”的概念界定,国内既有的文献针对“居家养老”服务是否需要社会、家庭力量的参与主要分为以下两种观点:

以卢晓珑、唐咏为代表的第一种观点认为“居家养老”不仅包括“在家养老”这一养老场所的界定,还应有社区或社会服务力量的参与。实现老人居家就可以享受养老服务,依托社区、邻里具体实施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1],强调社区或社会在养老服务提供中应扮演主要角色。

以陈军、马春波为代表的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居家养老”是“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也有学者称此为 “半社会半家庭式的养老模式”[2]、“新型居家养老”[3]。但对于各供给主体在“居家养老”中的主次作用,各位学者看法不一。陈大亚等持“主辅”观点的学者认为:“居家养老”是以家庭养老为核心,社会养老为辅;何荣则认为“居家养老”中家庭和社会责任均摊,共同向老年人提供服务[4];张旭升、牟来娣则将居家养老定义为在政府主导、民间组织运作、社区协助下,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统称[5]。

各位学者都丰富了对居家养老的理论研究,笔者认为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形势的加剧,各方主体如政府、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参与老人的日常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的范围将不断扩大并发挥重要作用。

二、居家养老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有效弥补社区养老与机构养老的不足

齐海丽认为政府的财政支出有限,引发政府主导的社会化养老的困境[6];同时,随着我国“四二一”结构的家庭增多,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削减了原有的家庭养老供给[2],社会养老机构收费偏高,这都导致家庭养老、社会养老难以广泛推行。学者俞贺楠等人就指出居家养老集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优点为一体,尤其是广大老人可以接受,也为政府减轻了财政的负担,更符合中国国情[7]。

(二)符合中国传统的养老观念

苗景秀、张晓晓等学者认为居家养老符合多数老年人“叶落归根”的传统养老观念与中国传统孝道[8],通过实地调查后指出老人对于居家养老这一养老模式在思想上较易接受,可以保留老年人长期养成的生活习惯,缩减开支的同时保证了老年人的生活品质[9];而机构养老难以向老人提供一种“家”的感觉,无法充分利用家庭物质资源,集中宿舍式的生活也会使老人失去了适应社会的能力[10],而居家养老服务对于继承中国优秀孝文化,宣扬新孝道,加强道德建设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9]。

(三)拓展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

社区丰富了老年人的业余生活,成为老年人活动的“第二空间”,在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同时,也促进社区自身的建设和发展。钟金玲认为社会组织则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服务,提高养老服务的效率[11]。胡宏伟、严晏指出可以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建立社区服务型居家养老,拓宽养老资金来源,同时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是扩大就业渠道、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的现实途径[12]。

三、当前居家养老的突出问题

(一)专业人才缺乏

胡宏伟、钟金玲提出养老领域社会组织准入机制过于严格,限制了社会组织养老服务的供给[18]。同时,袁维勤认为社会组织仍过多依赖政府,社会化动员与信息传播渠道受限[19],阻碍了社会组织中专业人才的作用发挥。此外,学者杨光辉等也指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年龄结构不合理[20],政府需增设养老服务管理专业[21];同时,也要对服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具体的培训工作可联合院校进行,制定适应地区需求的养老护理培训课程体系[22],实行职业资质和技术等级认证制度,服务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二)居家养老服务资金匮乏

冯晓娟指出我国目前居家养老资金来源渠道较少,限于家庭与政府、社会福利彩票的福利金,缺乏民间社会资本的参与[23]。钟金玲认为非政府组织资金运行情况缺乏透明公开,财务管理制度尚未明晰使其在资金方面受到多重挑战[18];学者铁刚则指出当前政府养老的财政支出总量与结构和社会福利综合指标之间呈现倒U型关系,因此要继续改进财政的支出结构[24]。张歌认为应当引入老年长期照料的筹资渠道,即个人储蓄、公共部门资金支持、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25]拓宽资金来源;此外,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国外捐助,向社会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拓展资金来源[26]。

(三)居家养老服务亟待完善

目前社会各方所提供的养老服务多集中在老人的日常照料、家政服务等方面,而针对老人的紧急援助服务体系还未完善,老年教育等项目投入匮乏[27]。许琳、唐丽娜认为在具体实施中,服务对象需要细分,当前服务的对象主要是高龄困难老人和对社会有贡献的老人,未覆盖所有老人并划分服务人群[28],且服务设施不齐全,功能设置不合理,难以满足老人的医疗保健需求[29]。对此,可以建立老年人生活服务网、医疗卫生保健网,为需要养老服务的老人建档立案,便于各类服务信息的整合,全面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30]。

四、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居家养老中的作用研究

(一)政府作用

1.政策法律扶持

在服务主体方面,学者周湘莲、罗楠等都指出政府需明确、细化各参与主体的服务内容、程序及模式,保障老年人接受服务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健全居家养老的家庭支持政策,家庭成员选择与老年人共同居住,可以对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31],如购房时能拥有经济补贴、贷款优惠等[32]。政府逐步建立社会力量的准入机制,制定支持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服务企业用地用房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出台《老年护理法》等相关法律,制定照料者的服务细则,将居家养老纳入各级政府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33]。

2.居家养老资金投入

学者张歌认为政府应扩大养老领域的资金投入,并制定资金使用规范,同时建立起长效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相关的建设经费以及政府购买经费都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中[26],对居家养老项目的建设贷款给予贴息。伞楠、蔡成提出可以通过发放老年福利彩票[34]、出租闲置房产用作公共基金,邀请成功人士赞助等等增加养老资金投入。苏健也指出应当资金支持养老供需信息收集与整理、宣传工作,资助创建养老供需信息虚拟养老院,以网络平台为载体,全方位宣传居家养老服务,并维护和完善网络平台[33]。

3.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有效的腐败防范机制,是推动居家养老事业蓬勃发展的必要后盾。周湘莲、胡宏伟认为政府应建立起居家养老服务的绩效评估和投诉受理制度[35];学者田玲、张思峰、张勇敏认为必须引入第三方机构,施行多元化的管理监督机制,完善问责制度与公示制度[31],健全信息反馈渠道,及时进行信息的沟通反馈,增加居民满意度等群众参与评定的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权重;规范评估过程,参考其他行业的星级考核制度进行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价[12],实现对服务提供方的全面监督。

(二)社会组织作用

1.整合社会资源,提供多元服务

社会组织相比于个体家庭具有强大的社会动员力量,可以借助宣传舆论、示范带动等方式,促进社会各方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吸引更多的人才[18]。此外,社会组织的职能分工逐步精细化,能够提供更专业的护理服务和更灵活的项目化运作,满足老年群体的多元需要。同时,社会组织能够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个体之间起协调和沟通的作用,不仅能缓解一些社会矛盾,而且能为不同部门提供合作的契机,整合社会福利资源,优化养老服务内容[36]。

2.减轻政府养老财政负担

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养老服务资金具有多元化特征,不仅融合了政府的资助,还有相关企业和社会力量的捐助,拓宽了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渠道,极大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并降低了家庭支付养老服务的开支,并带动着相关社会养老产业的发展,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作用,带来潜在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37]。

3.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效率

社会组织因具有独立性、志愿性等特征,故拥有更多的精力注重组织能力、管理能力以及团队凝聚力的建设[37]。在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时,社会组织弹性化的管理方式、透明式的运作模式,能不断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并满足老年人的差异化需求,以其专业化服务团队和职业精神为老年群体提供令人满意的养老服务。既能够避免生产效率低下的出现、又能降低市场竞争过度所引发的问题,提高养老服务质量[18]。

五、居家养老研究的展望

居家养老作为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加速所选择的养老模式,大力倡导也是大势所趋。学界对居家养老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居家养老服务供需现状、政府职责、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方面,为我国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体系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支持。未来的研究可多关注于居家养老供给主体方面,如非政府组织的自身建设渠道、市场机制对于居家养老的具体调节功效等都可进一步探析。同时“更新养老服务理念、创新养老服务方式、增加老年人社会资本存量,是迎接老龄化挑战的最佳选择。”[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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