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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精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在第一年认证抵扣后的13个月再行抵扣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在会计核算上,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和“待抵扣增值”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一、购置不动产
(一)购进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借: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银行存款等
注意在这里是指“专用”,也是说,如果购入的不动产既用于增值税项目,也用于免增值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除上述用途外购置不动产
借:固定资产――不动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
――待抵扣增值税(40%)
贷:银行存款等
二、建造不动产
(一)建造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
1.购入的各项专项物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借:工程物质(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2.建造过程中领用生产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Ⅹ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领用企业生产的商品
借:在建工程――Ⅹ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建造除上述用途外的不动产
1.购入的各项专项物质,进项税额分二年抵扣。
借:工程物质(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
――待抵扣增值税(40%)
贷:银行存款等
2.领用生产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Ⅹ工程
应交税费――待抵扣增值税
(40%)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
3.领用企业生产的商品
借:在建工程――Ⅹ工程
应交税费――待抵扣增值税
(40%)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
注意:销项税额按商品的售价计算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其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分二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意味着,改建、扩建等增加固定资产原值未超过50%,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从销项税额抵扣。
五、纳税人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可按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1)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不动产净值率。
(2)按照计算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关键词】 固定资产;分类;会计处理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11月 10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通过对原条例的修订,我国增值税实现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重大改革。这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为了能够同增值税条例有效衔接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式的需要,对原营业税条例、原消费税条例也进行了相应修订。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但在进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时,由于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以零散的形式规定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给实务操作带来不便。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但是企业在实际运用消费型增值税时不理想。
根据我国企业目前的实践,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时面临以下两个普遍性的问题:其一,固定资产是交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其二,如果固定资产交纳增值税,是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都交纳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
二、固定资产的新分类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算,会计上通常按照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使用情况、产权归属的标准进行分类,而实务中更常见的是用综合分类方法将固定资产分成以下七类: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及土地。这些分类方法方便了会计核算。随着增值税转型改革,以上分类方法不利于增值税的核算和缴纳,有必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新的分类。
(一)依据
1.划分增值税法和营业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征税范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以判断,固定资产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增税范围,固定资产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增税范围。
2.《物权法》第2条将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其目的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固定资产也属于物,借用这种分类方法,可以将固定资产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固定资产的细分,不仅符合《物权法》的要求,为明确物的归属,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实现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发挥更大的作用,也有利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缴纳。
(二)分类
1.固定资产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2.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动产。是指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动产,如生产部门和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作机器及设备、仪器、管理工具等。
3.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动产。是指不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在非生产经营领域内使用的固定资产动产,如职工宿舍、招待所、食堂、浴室、理发室、医务室、学校等方面使用的设备等。
4.特殊的固定资产。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归纳为特殊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分类见图1)。
三、新分类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不动产的会计处理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处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一般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时,按照售价金额的5%,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动产的会计处理
(1)取得。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照取得的不同方式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取得方式包括外购、接受捐赠及接受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自行生产建造、改扩建及安装固定资产。有关会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等(如果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
(2)处置。消费型增值税下,处置固定资产与处置一般货物一样计算并交纳增值税。在固定资产清理时,必须同时考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但是,纳税人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情形征收增值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前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扩抵试点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改变用途。如果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动产的会计处理
(1)取得。《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采购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2)处置。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处置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动产也应该缴纳增值税,按照适用的税率,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特殊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取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或者普通发票上记载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2)处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轿车、汽车、游艇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属于本次增值税转型的固定资产范围,仍执行原政策,无论是处置2009年1月1日以前还是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均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企业取得摩托车、汽车、游艇时,其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中。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应将价款换算成不含税价,转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同时,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畴,取得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处置时,按售价的5%计算缴纳营业税额。二是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取得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处置时,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三是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取得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计入相应固定资产成本,处置时,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四是特殊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时,进项税额计入相应固定资产成本,处置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参考文献
关键词:营改增;视同销售;在建工程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现代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自此,从2012年开始的“营改增”工作逐步完善,营业税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成为一个传说!
而针对此次“营改增”中涉及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表述中第四条由原来的“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改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因为以前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非应税项目,而现在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应税项目,那么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增值税应该如何处理呢?
因为原材料的取得方式不同,现将原材料分为自产原材料、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和外购原材料来分别阐述:
一、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按照企业是把此不动产在建工程直接出售还是作为固定资产自用以后出售分两种情况分析:
(一)销售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为销售在建工程要区分是否为2016年4月30日前后的选择不同的计税方式,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和一般计税方式两种,销售2016年4月30日后的不动产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即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的不动产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计算方式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而一般计税方式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也就是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材料用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在建工程如果以后销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属于委托加工收回货物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应视同销售,移送使用的时候应该计算销项税额,委托加工收回时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税法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照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当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售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扣60%,第二年扣40%”,那么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材料使用特别多,进项税额特别大的,建议参考此抵扣方式分两年抵扣。
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材料用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在建工程,销售此不动产在建工程时采用一般计税方式时,移送使用时属于正常的增值过程,因此不用缴纳销项税额,等到不动产销售时才计算增值额缴纳销项税额,而进项税额如果特别大的情况也可参照上述方法分两年抵扣。
2.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材料用于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在建工程,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移送使用时属于正常的增值过程,因此不用缴纳销项税额,等到不动产在建工程销售时才缴纳销项税额,而进项税额如果特别大的情况也可参照上述方法分两年抵扣。
(二)销售固定资产
税法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为了方便本文简单表述为是否为2009年1月1日前购进的。
若此固定资产为2009年1月1日前购入的,现在是企业的在建工程,修建好后作为自用的固定资产,那么销售时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属于委托加工收回货物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应视同销售,移送使用的时候应该计算销项税额,委托加工收回时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若此固定资产为20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现在是企业的在建工程,修建好后作为自用的固定资产,移送时不需计算增值税,销售时适用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二、外购原材料用于不硬在建工程
外购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正常的增值过程,不满足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征税范围,也不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范围,所以外购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需缴纳增值税,至于最后此在建工程出售时,按销售不动产纳税,而进项税额如果特别大的情况也可参照前述方法分两年抵扣。若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后出售,按照出售固定资产区分2009年1月1日前后算税方式计算即可。
结论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情况由原来的八种变为九种,内容也发生些许变化,本文旨在总结和建议其中一般纳税人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后增值税的计算,存在诸多不足和考虑不周的地方,例如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原材料的适用没有涉及,也未考虑其他税种的计算等。
参考文献:
[1]程敏中.建筑工程耗用材料的增值税管理[J].税收征纳,2014(05):17-18.
(一)抵扣主体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一般纳税人是按照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的,而小规模纳税人是按3%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的,显然“进项税额”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有概念,因此只有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抵扣,即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抵扣主体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则不允许抵扣。
(二)抵扣时间 税法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时间界限是“2009年1月1日”。这一规定明确了二点:一是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二是以开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日期为准。
(三)抵扣范围 《增值税例行条例实施细则》从使用目的和种类两方面来确定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因此规定: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于混用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则可抵扣;可抵扣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动产。因此可将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确定为生产经营用动产(包括专用的和混用)。而会计上所认定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非生产经营用动产以及购置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小汽车、游艇、摩托车等应征消费税的动产等固定资产,税法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四)抵扣依据与扣税时限 扣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据以抵扣的原始凭证。具体包括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此之外的原始单据不可作为抵税的依据。抵扣时限则是指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时期。如专用发票,税法规定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申请认证,该认证应在当月进行申报抵扣,超过抵扣时限,就不能进行进税额的抵扣。
二、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生产经营用动产 一般纳税企业外购的生产经营用动产,如机器、设备等,支付的增值税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时取得正规运输发票的运输费用,可按7%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具体的会计处理是:按取得时确定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账户,根据认证并申报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如有支付运费,且取得货运发票,也可一并抵扣),同时按价税款合计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二)自建生产经营用动产 为自建生产经营用动产而购入的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借记“工程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但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则不需转出,领用自产产品也不用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只需直接将领用材料和领用自产产品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账户即可。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生产经营用动产 一般纳税人通过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经营用动产,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增值税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其会计处理为:按照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账户,如为接受投资者投入的生产性设备,则按照其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账户,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账户;如为接受捐赠的生产性设备,则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和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营业外收入”账户;如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生产性设备的,贷记“应收账款”等有关账户,由此发生的利得或损失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三、固定资产不可抵扣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2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纳税人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已纳的增值税税金,一般都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对固定资产已纳的增值税税金是否允许扣除,在处理上存在差异,产生三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第一,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的全部进项税额。纳税人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虽然在以前的经营环节已经缴纳税金,但购入时其缴纳的税金允许全部扣除。第二,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生产经营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价值额的进项税额。就整个社会来说,实际征税对象相当于全部社会产品扣除补偿消耗的生产资料以后的余额。第三,生产型增值税,是指不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经济发达的国家为了鼓励投资,加速固定资产更新,一般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或收入型增值税。发展中国家一般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我国对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增值税类型从生产型全面转化为消费型,减轻企业税负,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明确界定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和条件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同时,特别提到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固定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基础。1994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计入固定资产购置成本。2009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期限超过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①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可以全部一次扣除,实现全额增值税款的补偿。
在执行的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固定资产标准,防止纳税人进行虚假抵扣,损害国家利益。新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自2009 年1月1 日起开始实施,即已限定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始于即日。财税[2008]170 号文进一步明确规定:从2009 年1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因此,按相关票据凭票抵扣构成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条件。②
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几种类型
为了规范管理,新的税法明确规定下列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与以前的政策相比,现在自然灾害损失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可以扣除的。对于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以上情形的,应按财会制度计提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乘以其适用税率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里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即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3)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个人拥有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等物品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税收漏洞,借鉴国际惯例,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5)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③
此外,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以及房屋、建筑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是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二是房屋、建筑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管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均不得抵扣。 对于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后来又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固定资产,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④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关键词】固定资产;中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比较
一、固定资产准则适用范围的比较
《中国会计准则-固定资产》(CAS-4)对固定资产规范的范围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动产、产房及设备》(IAS-16)规范的范围基本相同。我国会计准则明确指出固定资产准则适用对象不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的适用对象不包括:(1)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IFRS-5)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2)森林及类似的自然性自然资源;(3)矿产权,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但对于在发展或保持第(2)、(3)条所包含的活动或资产而使用且又能与这些活动或资产分开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适用固定资产准则。比较两个准则所规范的对象,我国会计准则对适用对象的界定比较笼统和概括,而国际会计准则比较具体,指向性更强。
二、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同时满足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定义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形资产:(1)企业为了在生产或供应商品或劳务时使用、出租给其他人,或为了管理目的而持有的;(2)预期能在不止一个会计期间内使用。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两项准则对“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定义大致相同,但我国会计准则提到“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而IAS-16中的提法为“预期能在不止一个会计期间内使用”。我国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倾向于清晰明确,而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侧重特性和实质。
三、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比较
1.外购固定资产
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应该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对于外购固定资产,在其成本构成上IAS-16比我国会计准则增加了对折扣的规定。IAS-16明确指出在购买固定资产时,任何与其有关的商业折扣和回扣都应属于固定资产成本的抵减项。
对于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固定资产,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的情况,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和IAS-16都对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该项金额与付款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息支出,二者在处理上可谓一致。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我国会计准则对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界定为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IAS-16规定,企业自建资产的成本与生产待售资产资产的成本相同。
需要指出,对于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及报废毁损的会计处理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和IAS-16的规定有着明显的差异。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待完工后再计入营业外支出;IAS-16规定,由报废的材料、人工或其他资源引起的异常金额的成本不包括在资产的成本中。国际会计准则的作法从更真实的角度反映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有利于消除影响内部利润的因素,方便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成本计量,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可以借鉴之处。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参照《中国会计准则-租赁》(CAS-21)的通用作法,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最低付款额现值二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相同。
4.非货币换取得的固定资产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AS-7)的规定,我国以非货币易取得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账面价值计量两种情况。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当以非货币换资产方式取得固定资产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且不确认损益。IAS-16规定,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在交换时具有商业实质的,项目成本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可见,我国会计准则在这一问题上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并且细化了不同情况下的会计处理,以更加清晰准确的专业语言阐述了处理方法,更具有规范化效益。
四、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比较
(一)折旧
1.折旧范围
在折旧范围方面,IAS-16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我国固定资产准则明确规定“除一下情况之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①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②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在折旧方法方面,IAS-16允许采用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工作量法,而我国准则允许采用的折旧方法较多,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可以看出,我国准则更具人性化,有利于企业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3.固定资产折旧时间
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从何时开始或停止计提折旧,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而我国会计准则延伸了此项内容。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要求: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不计提折旧。相较而言,我国固定资产折旧准则更有利于折旧的计算和实际操作。
(二)期末计量比较
由于国情和市场发展状况不同,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和IAS-16在固定资产期末计量存在较大差异。我国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成本的计量以历史成本为主,注重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IAS-16规定,企业应选择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其中,成本模式是指固定资产成本减去任何累计折旧的金额入账;公允价值模式是指按照价值重估后的金额予以入账,即按其在重估日公允价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入账。相比之下,我国会计准则禁止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期末计量是基于避免公允价值计量对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的不利影响,因此严格循谨慎性原则,而国际会计准则则更加注重真实性。
(三)减值转回处理比较
在固定资产减值转回的处理上,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商誉以外的资产减值损失转会而增加的资产账面金额,不因高于资产以前年度未确认减值损失的账面金额,但对是否能够将减值金额转回没有做出限制。我国会计准则增加了对固定资产减值转回的限制,明确指出,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已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此种规定比国际会计准则更显严谨,确保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加真实可靠,规避了利用资产减值进行操纵利润的现象,有效的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四)后续支出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和IAS-16都要求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当满足“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特别是在后续资本化与费用化的会计处理中实现了中外会计准则的趋同。我国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处理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符合资本化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与修理有关的后续支出,应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IAS-16要求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的后续支出,用确认为费用;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相关(下转第181页)(上接第179页)的更新改造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比较
IAS-16规定:当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永久性不再使用并且预期从它的处置中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需要处置时,应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这与我国固定资产准则的要求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是,两项准则均要求将固定资产处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但是IAS-16要求计入经营活动损益当中,而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却是作为营业外收支列报。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整体上遵循了会计谨慎性原则,在具体处理方式上也反映了一定的创新性和灵活性。
六、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主体披露的固定资产信息包括:(1)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2)各类固定资产的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现率;(3)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和资产减值金额;(4)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5)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6)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的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和预计处置费用等。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固定资产信息的披露内容除了我国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全部内容外,还增加了两项内容。具体内容为:(1)如果按重估金额列示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还应披露有效重估价值相关的信息及其会计报表的影响;(2)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时,如果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差较大的话,还应披露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公允价值,并鼓励主体披露这些金额等。从对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的要求来看,IAS-16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比较详细、全面,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只对基本的固定资产信息要求予以披露,缺乏一定的深度,这也是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可以引用和借鉴的地方。
七、综合比较
通过上述六个方面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除去几个实质性差异外,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和IAS-16已经逐步趋同。我国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虽然在某些方面和IAS-16存在着差异,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落后于IAS-16,不能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会计准则今后的发展不能完全照搬国际会计准则,而是要分析差别,采纳合理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完善本国的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刘总理.我国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之比较[J].会计之友,2007(8).
[2]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组织翻译.国际会计准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3]刑琳华.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研究[M].山东农业大学,2005-5-20.
关键词:不动产 进项税额 抵扣 实操
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在财务上主要指的就是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以及依附建筑物上的不可分割单独使用的设备。企业不动产的来源有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一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营改增”前,作为一般纳税企业新增加的不动产,按取得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不动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这个成本中的“相关税费”包含了支付的营业税。而企业新增加的不动产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是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营改增”后,企业增加、减少不动产或者不动产使用权的让渡均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税率为11%。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将不动产纳入了“营改增”范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营改增”这一项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措施,有助于帮助企业降低税负,降低改善生产经营及办公环境的成本。然而目前在会计实务操作及报税操作上仍未出台可操作性的指导文件,这使许多会计人员在报税操作时存在着疑虑。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会计工作经验,就“营改增”后新增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报税操作提出了一些意见与方法,供会计人员参考。
一、“营改增”后,新增不动产的账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待抵扣的进项税额,核算企业当年新增加不动产的第二年可抵扣的金额。
例如,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购入一栋厂房,计入固定资产,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万元,价税合计1 110f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同时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则:
第一年可抵扣60%:
2016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60%=66(万元)
第二年(指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可抵扣40%:
2017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40%=44(万元)
该企业2016年8月应进行的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 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 000
贷:银行存款 11 100 000
二、“营改增”后,新增不动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税务操作上,在取得该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月(2016年8月),企业财务人员将该发票扫描上传或直接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对该发票进行勾选及确认,并核实认证相符。
(一)取得不动产当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甲企业在2016年8月申报期,登录“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填写如下: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中:
第1栏“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本例中应填入发票上的进项税额110万元。
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本例中应填入发票上的进项税额110万元。
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填写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并适用分2年抵扣规定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本例中通过进项税额的导入,填入进项税额110万元。
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填写按规定本期实际申报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例中填入第一年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66万元。
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该栏应自动合计为66万元。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本表由分期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填写:
第2栏“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填写本期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例中应填入110万元。
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例中应填入本期可抵扣的66万元。
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本期末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例中应填入转入待抵扣的44万元。
(二)取得不动产次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甲企业在第二年,即2017年8月将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0 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 000
2017年8月申报期,登录“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中:
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填写按规定本期实际申报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例中填入第二年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44万元。
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该栏应自动合计为44万元。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中:
第1栏“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上期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本例中应填入44万元。
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例中应填入44万元。
三、不动产持有期间改变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者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一)上例中,2017年11月份,企业将该项不动产转为职工集体福利项目,此时不动产的进项税额110万元已经全部抵扣完成
不动产的净值=原值-折旧=1 000-(1 000÷20÷12×15)=937.5(万元)
不动产净值率=(937.5÷1 000)×100%=93.75%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44)×93.75%=103.125(万元)
将不得抵扣的103.125万元从已经抵扣的110万元中扣减。
1.会计账务处理。2017年11月:
借:固定资产 1 031 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 031 250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中:
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本例中应填入103.125万元。
第15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本例中应填入103.125万元。
(二)上例中,2017年6月份,企业将该项不动产转为职工集体福利项目,此时第一年的进项税额66万元已经抵扣,但第二年的进项税额44f元还未抵扣
不动产的净值=原值-折旧=1 000-(1 000÷20÷12×10)=958.33(万元)
不动产净值率=(958.33÷1 000)×100%=95.8%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44)×95.8%=105.38(万元)>已经抵扣66万元
不得抵扣进项税与已经抵扣进项税的差额=105.38-66=39.38(万元)
从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39.38万元。
1.账务处理。2017年6月:
借:固定资产 1 053 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60 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93 800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中:
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本例中应填入66万元。
第15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本例中应填入66万元。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中:
第1栏“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上期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本例中应填入44万元。
第5栏“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按照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本例中应填入39.38万元。
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本期期末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例中应填入4.62万元。
4. 2017年8月,继续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中剩余部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6 2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6 200
5.2017年8月申报期,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中:
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填写按规定本期实际申报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例中填入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4.62万元。
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该栏应自动合计为4.62万元。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中:
第1栏“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上期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本例中应填入4.62万元。
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例中应填入4.62万元。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
2009年1月1日我国实行了增值税转型,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所谓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企业将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次性地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但是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后,关于购进时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是都可以抵扣、销售时固定资产是不是都要交纳销项税额的处理众说纷纭,意见参差不一,这给财务工作者和学习者带来了很多麻烦和干扰,成为固定资产核算中的一大难题。尽管它是难点,但却是我们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必须要解决。下面笔者就以一般纳税人为例,根据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的实际经验,谈谈自己对固定资产在不同的增值税业务下的会计处理的一些看法。
一、固定资产购进业务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转型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主要时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换句话说,如果购进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则其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时购进不动产,则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因此我认为在购进时可以将固定资产按动产和不动产两种类型分别处理。
(一)购进动产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例:某企业购进了不需要安装的机器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机器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二)购进动产取得了普通发票以及购进不动产时,此时增值税进项税均不得抵扣,应将交纳的增值税额计入资产成本
例:某企业购进了不需要安装的机器一台,取得了普通发票,价税款合计117万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机器 117
贷:银行存款 117
例:某企业购进一栋房屋作为办公楼,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17(100+17)
贷:银行存款 117
二、固定资产自营建造业务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为建造固定资产购进工程物资
笔者认为:为建造固定资产所购进的物资的增值税的处理应与该物资的用途结合起来分析处理。为建造动产购进工程物资的处理同外购动产处理,进项税可以抵扣;为建造不动产购进工程物资的处理同外购不动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应计入资产成本。
例:某企业为建造一栋厂房,购进工程物资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款项用银行存款支付。
会计处理为:
借:工程物资 585(500+85)
贷:银行存款
(二)为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
为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时,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是将原材料用于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要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转出。但笔者认为:
(1)当建造动产领用原材料时,属于正常生产经营范围,没有改变用途,因此作正常领用处理。
例:某企业为安装设备,领用了生产用原材料一批,成本为100万元,该批材料应负担的进项税为17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设备 100
贷:原材料 100
(2)当建造不动产领用原材料时,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改变了原有用途,购进原材料时作进项税处理的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应予以转出,计入资产成本。
例:某企业为建造厂房,领用了生产用原材料一批,成本为100万元,该批材料应负担的进项税为17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厂房 117
贷: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7
(三)为建造固定资产领用自产产品
在我们大多数的教参书上,都认为只要是建造固定资产领用自产产品,都视同销售,均要计提销项税额。但笔者认为:
1.当建造动产领用自产产品,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况,而是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相当于企业一方面建造动产购进了产品,应交纳进项税额,另一方面又销售了商品,应缴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互抵消,因此只须直接结转产品成本,不用核算增值税。
例:某企业为安装设备,领用了自产的轮胎,成本为100万元,计税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
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设备 100
贷:库存商品――轮胎 100
2.当建造不动产领用自产产品,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但因为是内部转移,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发生转移,因此不确认收入。
例:某企业为建造厂房,领用了自产的产品一批,成本为100万元,计税价格2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
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厂房 134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200×17%)
三、固定资产销售时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如果销售的是动产,因为动产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应计算缴纳销项税额
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不能统一按17%的税率计算,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财税〔2008〕170号]文之明确规定计税方式: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将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当废旧物资处理,均按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某企业销售一台2010年购进的设备,该设备原值5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未发生减值。取得销售价款35.10万元,存入银行。
业务分析:该设备是2010年购进的,在2009年1月1日之后,因此销售时应按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应缴纳的销项税=35.10÷(1+17%)×17%=5.10(万元)
取得销售价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5.1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例:某企业销售一台2008年5月份购进的设备,该设备原值5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未发生减值。取得销售价款35.10万元,存入银行。
业务分析:销售的设备是2008年5月份购进的,属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因此应按4%税率减半征收。应缴纳的销项税=35.10÷(1+4%)×4%×50%=0.675(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5.1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4.4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0.657
例:某企业将一台2000年5月份购进的设备作为废旧物资销售处理,取得销售价款8万元,存入银行。该设备原值50万元,已提折旧40万元,未发生减值。
业务分析:该设备是2000年购进的,属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作为废旧物资销售处理时,应按17%税率征收。应缴纳的销项税=8÷(1+17%)×17%=1.162(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8
贷:固定资产清理 6.8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162
(二)销售不动产
例:某企业销售一栋仓库,该仓库原值300万元,已计提折旧250万元,未发生减值。取得销售价款200万元,存入银行。
会计分析:仓库是不动产,销售仓库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则应缴纳营业税。应缴纳营业税=200×5%=1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务院税务总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12).
[2]刘志广.增值税会计处理探析[J].税务研究,2010,(7).
[3]高东芳.增值税转型前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比较[J].财会通讯,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