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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建设8篇

时间:2024-02-23 14:45:3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自然保护地建设,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自然保护地建设

篇1

关键词:洛阳市;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

中图分类号:S759.9 文献标识码:A

洛阳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以保护湿地鸟类及其栖息地为主的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地位重要。

1 湿地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3大生态系统。我国是世界上湿地类型齐全、数量较多的国家之一。目前我国已有约40%的自然湿地被纳入自然保护区得到保护。湿地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2012年初,国家林业局批准了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洛阳段)生态旅游规划,要求将保护区建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文明的教育基地。

2 洛阳黄河湿地保护区概况

洛阳孟津黄河湿地保护区位于洛阳市孟津县黄河岸边,景区西起孟津县白鹤镇,东至偃师市与孟津县交界处,全长30km,面积达6206hm2。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在林业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努力下,爱鸟护鸟意识逐渐深入人心。有的群众退出了河边私开的田地,退耕还湿;有的只管耕种,不问收获,田地成了鸟儿的“口粮田”。1995年8月,孟津县报请河南省政府批准,建立了孟津县省级黄河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2003年6月,孟津黄河湿地保护区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该自然保护区,上游为小浪底水库和西霞院水库,下游为黄河刚进入华北平原的黄河河道及两岸滩地,总面积11700hm2。其中核心区面积2200hm2,实验区9500hm2。孟津黄河湿地水禽云集、天鹅曼舞、鹤声阵阵,辽阔的黄河滩涂上,构成一幅万羽竞翔,鸟唱水吟的天然图画。

3 洛阳黄河湿地保护区建设的理念

以保护湿地、保护生态、保护鸟类、保护生物多样性为出发点,孟津国家级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保护过渡带综合性湿地生态系统和珍稀水禽为主,湿地面积大,水草茂盛,对水禽的生活、繁殖极为有利,是集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研究、物种繁衍、科普宣传及生态旅游于一体的可持续利用基地。旅游的内涵,在方式、方法上寻求创新,通过高品质的讲解,使游客更好的了解丹顶鹤等野生动物生活习性及栖息地、地质变迁、植物群落等自然和历史知识,要严格按照环境容量控制游客数量,做好环境影响监测,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将保护区逐步建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文明的教育基地。

4 洛阳黄河湿地保护区的建设

4.1 从编制规划入手

聘请国家、省、市有关专家,高起点编制了湿地保护规划,确定了建设规模与布局,明确了今后的奋斗目标,分清重点项目建设与日常管理项目,制定了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并将规划纳入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进行组织实施。通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将湿地保护的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到具体湿地,把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4.2 狠抓落实

坚持保护优先的理念,对辖区内现有黄河自然湿地资源采取普遍保护,严厉打击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开发占用自然湿地,凡是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对开垦占用或改变湿地用途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努力恢复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4.3 加强湿地管理

凡涉及向自然湿地区域排污或改变湿地自然状态,以及建设项目占用自然湿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严格审批。依法制止、打击各种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对造成湿地生态严重破坏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4.4 建设成效

这一地区成了鸟类良好的栖息地,常年在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居住的留鸟,有苍鹭、斑嘴鸭等6种;春、秋路过在此歇脚的旅鸟,有豆鸭、银鸥等12种;有夏候鸟白鹭、灰头麦鸡等22种;有冬候鸟灰鹤、白天鹅、黑鹳等32种,每年冬季栖息在保护区内的珍禽达3万只,其中国家一类保护珍禽达十多种。其中世界罕见的丹顶鹤、大鸨、白鹤、黑鹳、白鹳等国家一类保护动物,也频频在这块湿地显露“尊容”。有1a还破天荒地发现了56只大鸨,这种鸟目前全球也只有数百只。许多候鸟带来了大批幼鸟,国家二类保护动物小天鹅、灰鹤等水禽中的幼鸟多达40%左右。这标志着这块湿地的生态环境已被这些候鸟认可。

据权威部门最新统计,湿地保护区有鸟类155种,数量5万多只,仅水禽类就有95种之多,是河南省能记录到的水禽种类最多的保护区。自黄河小浪底大坝第3次调水调沙以来,保护区管理人员加强了对各种鸟类的管理和保护,防止遭到恶意捕杀,使湿地滩区群鸟齐风,蔚为大观。阳春3月,万物复苏,在孟津县黄河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内,三五成群的水鸟栖落翻飞于沼泽沙洲,呼朋引伴,成为洛阳北线黄河生态游的一道亮丽景观。

5 今后湿地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建议

5.1 彰显重要性

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黄河湿地是我国第2大河流中重要的生态资源,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不仅是政府的职能,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5.2 加强生态文明意识

大力宣传湿地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青少年中加强培养和教育。建立集保护、科研、青少年亲近自然、保护自然、认识自然的生态文明教育基地。

5.3 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篇2

关键词:保护设施 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

中图分类号:TU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7-160-02

1 基本情况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广西贺州市。本项目为自然遗产地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良好的区位条件、资源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该国家森林公园自然遗产资源丰富,且相当具有特色。同时,建设单位的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能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 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

本项目拟建内容包括生态参观步行道、看护管理用房、风貌恢复及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森林林木景观丰富美化、地质灾害防治。

(1)园区内生态参观步行道

本项目建设的是景区景点的生态参观步道,分别从马古槽至暗冲瀑布步道2.1 km、情人林至锦绣村步道2.2 km、情人林至仙姑瀑布步道2.5 km、锦绣村竹园环形步道2.1 km、环方家茶园步道1.6km、银河落九天停车场至暗冲瀑布步道0.8 km以及配套的园桥建设。

(2)园区看护管理用房

本项目新建看护用房2处,总面积70m2;拆除并重建观瀑亭1座,总面积30m2;重新装修观瀑亭2座,总面积70m2。

(3)园区环境风貌恢复及消防设施

本项目拆除、搬迁重建公厕1座,修缮公厕8座,新建公厕1座,增设消防高位水池4座并配置给排水及污水处理设备,增设部分高压、低压电缆以及电信电缆。

(4)安防监控设施

本项目增设安防监控设施3套,并增设安防围栏1.5km。

(5)森林林木景观丰富、美化

本项目对园区公路边沟及路肩绿化美化,含受灾风景林林木恢复,总长7.1km。

(6)地质灾害防治

本项目对园区内5处存在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点进行防治。

3 工程技术方案

项目建设提出的工程技术方案如下:

3.1 园区内生态参观步行道

游览步道分台阶式和平铺式两种,坡度大于25 度时,修设台阶式步道,台高一般15cm,阶平25cm;小于25度时,采用平铺式。路面材料依环境或地段分别采用青石板、木(竹)栈道、片石、条石或仿竹木生物图形砼。生态参观步道布局在各游览景点内,宽度为1.2m,路面青石板铺筑,纵坡陡峭的路段砌成台阶式,危险地段设置仿木护栏或石柱护栏,确保游人安全。

3.2 园区看护管理用房

为了向游人提供歇息、遮荫避雨的场所,拟在仙姑景区至登山口路段新建看护用房2处,总面积70m2,采用木结构或和仿木结构建造,建筑风貌要与周边的自然环境协调,融入自然遗产地的大环境中。

观景设施建筑风貌轻巧古朴,材质选用木结构和仿木结构,体量小巧轻盈,与周边的自然环境、景观相协调,并起到点景之功效。仙姑瀑布望瀑亭的建设地点及风格与周边环境不适宜,拟拆除后重新选址建设,总面积30m2。瓦窑冲景区观瀑亭和知青亭外观已破损陈旧,需进行修缮,总面积70m2。

3.3 园区环境风貌恢复及消防设施

(1)公共卫生

为保障自然遗产地的环境卫生水平,本项目需要拆除并搬迁重建公厕1座,修缮公厕8座,新建公厕1座。

(2)给排水设施

消防用水按每个消防栓用水量36m3/h,每个消防栓间距120m,火灾延续时间2小时计,不计入总用水量,但给水系统的供水能力要满足消防用水的需要。经测算,公园最大日用水量为699.1m3,其中生活及厕所用水611.1m3,绿化及道路喷洒用水88.0m3。

本项目增设消防高位水池4座并配置净水设备,相应配置输水管:银河落九天景区到大草坪情人林景区配置DN200的PVC输水管1.05km;方家茶园及锦绣村猕猴场配置DN100的PPR给水管2.26km;服务功能区及公园总部配置DN50的PPR给水管3.07km。

为保护景区的水环境,本项目在姑婆寨、仙姑瀑布停车场、马古槽停车场各设地埋式无动力污水处理装置(20m3/日)一台。同时,完善景区的排污管网系统,分别将九铺香观光酒厂至大草坪、暗冲至九铺香观光酒厂、登山口至大草坪通过DN300的混凝土污水管联系起来,总长3.26km。

(3)供电及通讯设施

公园景区的用电总负荷为781.8kW,其中姑婆江景区470.8kW,温泉景区200.5kW,仙姑溪景区81kW,瓦窑冲景区29.5kW。拟在公园总部新建一座800kVA的变电所(型号SL9-800kVA/10kV/0.4kV)。从大草坪至仙姑瀑布埋设3.5万kVA埋地电缆(三相),2.4km;白银凹至公园总部架设3.5万kVA架空电线(三相),0.85km;白银凹至路花电厂架设3.5万kVA架空电线(三相),7.05km;在大草坪、情人林、总部、锦绣村、方家茶园等多处均需铺设3?6mm埋地低压电缆,共计4.57km。

为完善景区内的通讯网络,大草坪、总部、仙姑瀑布需布设埋地电话电缆9.5km。

3.4 安防监控设施

本项目建设的是增设安防监控设施3套,并增设安防围栏。安防监控设施布设与景区内主要景点及交通要道处,尽可能覆盖更多的方位。安全围栏共长1.5km,护栏高1.1m,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表面做仿木处理。

3.5 森林林木景观丰富、美化

公路两侧可视范围选用乡土树种进行植物造景,植物选择及配植考虑审美和防护两大功能,乔、灌、草结合,突出季相和层次的变化,构筑一个多元空间的绿色视野,形成公园绿色生态景观廊道。

本项目建设对景区内的道路两侧进行绿化种植,并结合各路段的景观主题配植各种观赏植物,达到美化景点、烘托氛围的作用。

此外,结合景观需求适当配置红枫、乌桕、山杜英、大叶榄仁等秋色叶树种,以及粉单竹、佛肚竹、吊丝竹等竹类植物,对沿公路2008年冰冻灾害后栲类林等风景林进行恢复。

3.6 地质灾害防治

景区内山体多出存在山体、岩体、土方塌方的隐患,为了保障游客的安全,拟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地点进行加固处理,共需要加固不稳定山体5处,山体加固挡土墙为浆砌石墙。

4 环境保护和节能

本项目的建设对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单位应按环保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在项目实施中认真落实环保措施,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5 结论

本项目的建设对加大自然遗产地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是实现森林公园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项目用地、供水、供电等建设条件基本具备,项目选址基本适宜。《报告》提出的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和内容符合贺州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是基本合理的。

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建议各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前期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促使项目建设能早日实施,建成发挥效益。

参考文献:

[1] 马秀玲.公路设计对交通安全的重要性[J].企业导报,2010(09).

[2] 赵崇军.关注我区未来小城镇建设规划[J].中国城市经济,2011(08).

篇3

论文关键词:自然遗产地,旅游设施,生态化建设,喀纳斯

一、前言

旅游设施不仅承担着满足旅游需求的服务功能,其本身也是景区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设施视觉环境质量对游客的审美和感受有重要的影响。杂乱无章的旅游设施景观影响游客审美体验的同时,一定程度上还会使人产生厌烦的情绪。而与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旅游设施,在发挥旅游服务功能的同时,还能彰显甚至增强景区的地域特色,发挥补景添景的作用,乃至成为景区的目标吸引物。当前,因大量不和谐旅游设施建设而造成的景观破坏及视觉污染问题,已成为自然遗产地旅游开发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有些自然遗产地已经出现了“景区城市化”现象,一些建筑毁景障景,导致自然和人文景观极不协调,破坏了景观的整体性,威胁到遗产资源的价值以及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关于旅游设施生态化建设的研究主要涉及:旅游设施设计的原则与要点、旅游设施规划设计方法、旅游设施生态的规模与舒适度、旅游设施生态设计与地域环境和谐融洽的关系等方面。同时,一些学者针对某种特定类型的旅游设施,如住宿设施、购物设施、解说设施、食宿设施等的生态化设计与建设进行了专项研究。尽管当前关于旅游设施的生态化建设的理论研究有了一定的积累,但针对典型地区的实证研究尚显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本文以喀纳斯自然保护区为例,针对旅游设施建设引起的景观视觉污染问题,探讨旅游设施景观生态化建设的途径,以期为喀纳斯自然保护区及其它自然遗产地的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和指导。

二、旅游设施景观生态化建设的内涵

旅游设施主要指景区内为满足游客的旅游活动而建造的人工设施。旅游设施大致可分为三大类,即旅游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游憩设施等。旅游设施的具体类别非常丰富,从影响景观视觉的角度看,笔者将重点研究旅游区内存在于特定地域空间,具有特定形态而又能为游客共同感知的旅游设施类型,并对其进行相应分类(表1)。

表1旅游设施类型

旅游设施

类型

基本类型

具体设施

旅游

基础设施

交通设施

道路、停车场、交通工具

管线设施

供排水、电力电线

环卫设施

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桶

其它设施

通讯塔、医院

旅游

服务设施

建筑设施

住宿、餐饮、商业、医疗、其它

标牌系统

解说牌、指示牌、宣传牌

游憩设施

休憩设施

观景平台、休憩桌椅、景观小品

篇4

持续推进三北、天保、公益林等国家重点绿化工程以及湟水规模化林场试点建设等一系列增绿、提质生态工程建设,至2020年底,全市森林覆盖率可达到36%……今年以来西宁扎实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筑牢幸福西宁绿色发展的生态屏障。

据了解,今年已完成营造林任务3.8万公顷,草原治理1.13万公顷,112.4万人次通过义务植树参与到国上绿化建设当中。在打造城市绿芯的建设中,西堡生态森林公园完成造林1400公顷,持续推进湟中水滩花海建设,让城市置身于森林之中;环城国家生态公园完成森林精准提升1.573万公顷,高标准新造补植1070.867公顷,建成9处森林生态景观示范点,打造9条长105公里的森林游赏步道,努力构建园城融合的生态格局。同时,将公园形态和城市空间有机融合,科学优化公园、绿地布局,提升绿地系统的功能性和均衡性,积极开展公园游园、街头绿地、道路绿化、城市节点景观营造建设。2020年完成9处街头绿地、12条道路绿化、11个单位庭院及老日楼院景观提升改造、73处城市节点景观营造任务,新增公园绿地面积18.2公顷,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保持在40.5%。

西宁积极融入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完成西宁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整合划分1处自然保护区和7处自然公园保护地类型,积极谋划青海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西宁自然保护地原生植物保育示范等“四个基地”建设项目。

篇5

摘要 国外在国家公园法律体制领域进行了诸多国家层面整体性立法的尝试,并从立法目的角度明确了国家公园在保护地体系中的位置。而我国国家公园的法律体制尚待建立,应制定统一的“国家公园法”,并根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具体国情,对公众参与制度、分区管理制度进行借鉴。创设我国的国家公园法律体制,需要解决立法缺乏整体性,立法目的不协调,法律位阶较低这三个问题。

关键词 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国家公园法:立法目的;保护地

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居民环境法律意识状况研究(13FXB026)”阶段性研究成果

“国家公园”最早兴起于美国,一般认为是由美国艺术家乔治·卡特琳提出,指的是设立在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区域内并对其进行充分保护和有效利用的场所。它作为一项现代文明的重要成果,是保护环境的重要形式之一,被实践证实能够在环境保护和利用方面实现双赢。尽管“国家公园”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但其上位概念,保护地[所谓保护地,依据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IUCN)的定义指的是:致力于生物多样性、自然及其相关文化资源的保护和维护,并通过立法或其他有效手段进行有效管理的陆地和海域。本文认为,保护地是各种类型及名称的保护区、公园、名胜区的总称。]的建设在我国已经持续多年,自20世纪50年代我国建立广东鼎湖山自然保护区以来,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在数量和规模上均有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自然保护区2669处,面积占国土陆地面积的15%。尽管各类保护地在数量上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多头管理、权责模糊、缺乏监管的保护地管理现状并不能很好地实现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为公众提供旅游、科研、教育、娱乐场所的目的。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相关部门于2015年5月制订《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旨在通过国家公园体制的创设来统合现有混乱的保护地管理状况。截至2015年6月9日,我国已选定北京、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湖北、湖南、云南、青海9省市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的国家公园发展时间较短,尚处于试点阶段,并未形成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在我国目前正式的法律中虽然并没有使用国家公园之名,却已经有国家公园之实。因此,对国家公园法律体制的创制也并非需要完全重新开始,更多的还是需要对现有保护地法律体制进行整合及完善。在此背景下,本文拟从国外的经验成果出发,结合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创设所面临的新生问题以及保护地法律体制的现存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国家公园法律体制的发展提供建议。

我国现有保护地法律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保护地的立法工作自20世纪70年代启动以来,已形成了一套在宪法指导下较为全面的法律体制。现有的保护地体制有九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A级旅游景区。相应的也形成了各自的法律体制,其中以自然保护区的建构最为完整。自然保护区以《自然保护区条例》为核心,并在发展规划、分级分类、土地利用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的专门立法,同时为了对同类型的保护地实行更为精细化的管理,各部委也制定了相应的部门规章,地方性立法也逐渐完善和落实。尽管在数量上,我国的保护地法律体制已蔚为壮观,但受制于旧的行政体制与立法理念以及分散立法的弊端,整个法律体制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而这对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是不利的。

缺乏整体性

权力的实然行使先于法律授权,此种现象屡现于我国的早期立法,现有法律体制的形成更多的是过去部门利益纠葛的产物。现有的九种保护地体制分别形成了《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等条例及办法,立法模式缺乏整体性。这也是在实践操作中出现,一块保护地,数个名称,多部门管理的混乱局面的直接原因。

立法目的不协调

在我国的保护地体制中,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并未提及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也就是说其施行的是一种“严格保护”的策略。此种策略并非完全不妥,在各国也常常适用于濒危物种以及核心区域的保护,但只有在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极度迫切时,适用“严格保护”才是合理的。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占保护地体制的绝大多数.约占国土面积的12.96%,在如此大范围的区域内完全禁止开发利用,一方面将严重阻碍地方利用优势资源发展经济,进而导致地方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冷淡,影响长远的自然保护效果;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不在强制而在合理,明显不符合实际的禁止性规定,只会使得一些正常的资源利用行为变成“违法行为”,不符合法治之理念。

法律位阶较低

我国关于保护地的现行立法,除《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风景名胜区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以外,主要由有关职能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组成,其立法位阶较低,效果较差。这些法规由于效力位阶的原因,使得规定的内容方面受到了限制,一方面,类似于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不能规定;另一方面,当条文的规定与其他法律产生矛盾时应当适用上位法,这进一步削弱法规的实效。因此,保护地法律体制需要更高位阶的综合性专门立法。

国外在国家公园法律体制领域的经验

自1872年美国建立黄石公园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兴建国家公园的热潮。紧随美国之后,加拿大于1887年建立了Banff国家公园,澳大利亚、英国、新西兰、韩国等国也相继建立了各自的国家公园,并形成了一系列法律体制。尽管各国的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各不相同,但主要发展经验均借鉴自美国,而且已经形成了国际上通行的模式。因此,通过对它们的国家公园法律体制进行研究,抽取出其中的共性,将为我国国家公园法律体制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属于保护地体系

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IUCN)在其分类标准中根据管理目标的不同将保护地分为以下六个类别:严格自然保护区或荒野地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纪念物保护区、生境和物种管理保护区、陆地和海洋景观保护区、资源管理保护区。在此框架下,各国根据其特点形成了各自的保护地体系,而国家公园正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加拿大的保护地体系较为简单,由野生生物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组成,国家公园是加拿大保护区体系中的重要类型。澳大利亚是迄今为止唯一完全采纳IUCN保护地分类体系的国家,任何联邦保护地在申报时必须明确其申报类型。英国的保护地体系较为复杂,总的来说可以按照设立的目的不同而分为严格保护型和观赏保护型。前者具体包括自然保护区、具有特殊科学定义的地域、海洋自然保护区、特殊保护区、具有地区重要性的地质区;后者则包括国家公园、具有突出自然美的区域、列为遗产的海岸,国家风景区农业方面的类型有硝酸盐敏感区、环境敏感区。新西兰的保护地主要也是按照设立目的来分类的,包括公共保留地、保存区、国家公园。韩国的保护地体系包括严格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天然纪念物和多种经营管理区,严格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科研、教育等;国家公园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科研、教育、娱乐等;多种经营管理区则主要以经营活动为目的。

通过对保护地体系分类的国际通行经验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将保护地大致按其设立目的不同,分为严格保护类型与利用保护相结合类型,并在各个类型下再按照设立目的或自然属性特征进行细化。

立法层级较高

美国在立法层级问题上极具代表性,自1872年《黄石国家公园法》颁布以来,美国已经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国家公园法律体制,其中立法层级最高的当属《国家公园管理局组织法》,其立法层级仅次于宪法。其他国家在国家公园的立法层面也极为重视,一般均在国家层面上进行立法,如加拿大的《加拿大国家公园法》,南非的《国家公园法》等。而且,许多在国家公园管理体制上并未选择中央政府统一管理的国家也一般在国家层面进行了统一框架性的立法,如澳大利亚的《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保护法》, 英国的《国家公园与乡村通行法》,德国的《联邦自然保护和景观管理法》等。另外一些国家,尽管并未针对国家公园专门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但一般都对保护地体系进行了高位阶的立法,并在其中明确了国家公园的法律地位,如日本的《自然公园法》,俄罗斯的《特别自然保护区域法》,新西兰的《保护区法》等。另外还有一些国家采取在综合性自然保护立法中确立国家公园体制,如印度的《野生生物法》等。

综合观察各国在国家公园立法领域的实践,无论最终采取何种管理模式,或者使用何种立法模式,多数国家都在国家层面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公园体制,极大地提升了其法律效力与实施的效果。

管理法律制度上有创新

第一,重视公众参与。加拿大在制定和实行国家公园的相关政策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重视公众参与,《加拿大国家公园法》第2.4条中明确规定: “在国家、地区和当地水平上,适当的公众参与是完善管理计划的必需步骤”。此外,由于英国的国家公园土地大部分为私人所有,为了不侵犯公民的权利,英国的公园管理局在施行任何规划决策时都须经过严格的公众参与。英国的New Forest国家公园管理局曾提出通过增加公园内的停车费来鼓励公共交通出行,但因为土地所有权涉及National Trust、Forest Commission以及很多私人土地,最后也没有成功。

第二,实行精细化分区管理。加拿大的国家公园在设置时实行严格的分区管理, 《加拿大国家公园法》规定,国家公园可以分为五个区:特别保护区、荒野区、自然环境区、户外游憩区、公园服务区,每个区域的保护和管理政策各不相同,游客在其范围内的活动行为也受到不同程度上的限制。日本的自然公园按照风景秀丽等级、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程度、游客使用的重要性等指标分为特别地区和普通地区。另外德国的国家公园也大体上可以分为核心区、限制利用区和外围防护区。精细化的分区管理制度可以针对国家公园内不同区域的生态状况,在保护和利用之间进行更为细致的平衡,以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构建国家公园法律体制的思路

制定统一的《国家公园法》

第一,实现立法的整体性。在保护地体制语境下,分散的立法模式更多的意味着部门利益的纠葛,以及体制的不统一,各保护地类型相互重叠,既不利于统一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不利于生态生境的保护与利用。国家公园体制作为一项新的保护地类型,其创设更应贯彻统一整体的思路,否则其与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地类型便无本质区别,这也是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初衷。综合国外的经验,各国在国家公园立法模式层面主要采用单独立法或者与其他保护地类型统一立法的模式,单独立法模式常见于判例法国家,而且其立法主体是立法机关而非行政机关。结合我国分散立法的背景,综合改革成本与可行性的考虑,制定统一的《国家公园法》,明确国家公园与其他保护地类型之间的关系,在国家公园领域首先实现统合管理,这可以很好地实现“一区一法”的落实。若切实可行且改革动力充足,下一步制定统合度更高的《保护地法》也是可行的。

第二,提升立法位阶,加强法律的实效性。综合各国经验,无论采取何种立法模式,多数国家选择在国家层面制定国家公园的基础法律。首先,从国家与地方的关系出发,国家层面的立法能够统一全国的国家公园政策,为地方特色的发展提出整体的框架性建构,同时由于法律位阶的提升,还能敦促地方切实落实国家公园体制。其次,从部门与部门的关系出发,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定摆脱了部门立法分散的窠臼,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部门利益纠葛对法律制定的影响。最后,从法律位阶本身的意义出发.国家层面的立法自由度更高,无论是在行政处罚的设定方面,还是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方面,提升法律位阶对国家公园体制的落实都是有益的。

第三,明确立法目的。参考IUCN以及各国对保护地分类的经验,对立法目的的明确可以在大方向上界定各保护地类型之间的边界。如果将保护地大致按其设立目的分为严格保护类型与利用保护相结合类型,将国家公园归类为利用保护相结合类型则更为妥当。结合IUCN的经验,笔者认为可以将国家公园定义为:为了当代和后代能够享受良好的自然生态,法律规定应当排除不合理开发利用和人类侵占,仅在符合目的的限度内允许科研、教育、游憩等活动,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区域。

借鉴各国在国家公园法律制度上的创新

第一,在国家公园立法中明确公众参与相关规定。由于国家公园的设立需要限制区域内居民的生产生活,甚至影响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因此为确保国家公园能够在地方落实,减少民众的阻力,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国家公园设立以及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序,以提供平台让民众反映自己的现实需求。而且,公众参与在保证政策制定公开透明的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细化分区管理制度。精细化的分区管理制度可以针对国家公园内不同区域的生态状况在保护和利用之间进行更为细致的平衡。德国的分区管理模式较为可行,将国家公园分为核心区、限制利用区、外围防护区,各个区域内的开发利用程度依次提高,如有必要,也可根据开发利用类型的不同进一步细分。

主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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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剑红,李心萍.9省市试点国家公园体制[N].人民日报,2015-06-09 (01).

[3]唐芳林,孙鸿雁.我国建立国家公园的探讨[J].林业建设,2009(3):10-12.

[4]许学工.加拿大自然保护区规划的启迪[J].生物多样性,2001(3):306-309.

[5]陈红梅.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河海大学,2006.

[6]朱广庆,国外自然保护区的立法与管理体制[J].环境保护,2002 (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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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周武忠.国外国家公园法律法规梳理研究[J].中国名城,2014(2):39-46.

篇6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把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科学研究经费及必要的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予以安排。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等级的评定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保护对象的典型性、自然性、稀有性、脆弱性、多样性及科学研究价值、对国内外影响程度等综合评价确定。

第七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地(市)级自然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地(市)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审批建议,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县级自然保护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有关自然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审批建议,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批准文件确定后公告,其区界标志由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置。

确定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变更,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

第十条经批准建立的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可由相应的管理机构或由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在自然保护区及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或设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需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保护地带建设项目或设施的,应当经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情况的信息统计工作,并在年度环境状况公报上。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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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报道,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旅游局共同宣布已经批准建设第一个国家公园试点单位――黑龙江汤旺河国家公园。

新闻会上,环境保护部发言人表示,只有那些具有全国甚至世界意义的自然环境、资源和景观,而且处于原始状态的区域,才能建立国家公园。开展国家公园试点,主要目的是在我国引入国家公园的理念和管理模式,同时也为了完善我国的保护地体系,规范全国国家公园建设,有利于提高保护的有效性,切实实现保护和发展的双赢。国家旅游局发言人表示,国家公园将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和适度旅游开发为基本策略。

评论

建设部主管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部门主管自然保护区,林业局办森林公园,国工资源部办地质公园,水利部办水利风景区,旅游局办A级旅游区,现在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旅游局又推出国家公园试点……面对如此名目繁多的景区和公园,公众和游客看上去有点晕。

环保部和旅游局联袂出场,“环保+旅游”似乎是完美结合。可笔者仍有点担心:会不会重蹈政出多门、扯皮打架的覆辙?

就国际上来说,国家公园的情况种类繁多、形式多样,部分原因在于它们的渊源各不相同,意义也会随着时间流逝而变化,这也正反映了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资源的丰富性和多样性特点。许多国家采取了别的手段来保护自然景观,例如野生动物禁猎区、狩猎保留区、指定荒野区、科研自然保护区等等。如果真要引入国家公园的理念和管理模式,那应该首先贯彻国际国家公园制度的一大精髓――中央政府垂直管理的模式,国家成立专门部门集中管理,比如美国的内务部和下属的国家公园管理局。如果制度不全、管理不顺,“国家公园”只是一个生搬硬套的概念。

中国以机制健全、监管严格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为主,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保护地模式。自然保护区保护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对一些自然区域实行严格保护。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国家公园管理模式,中国成立了风景名胜区。中国的风景名胜区,尤其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既集中了珍贵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又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以资源保护和适度旅游开发为基本策略,追求保护和发展的双赢。经过近30年的发展,风景名胜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以上,已经成为中国旅游业的主要载体,在满足群众需求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成就显著。中国还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体系。

作为一个公民和游客,我对黑龙江汤旺河国家公园关心的是:既然这个新出台的国家公园不以盈利为目的,它的建设管理费用全部列入中央预算,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免费参观?

声音

各种保护区的管理模式都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国家公园不会兼并现有的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

――环境保护部总工程师万本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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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公园;环境保护;保护地;管理;现状;发展前景

中图分类号 TU98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7-0158-02

目前,人们日益意识到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础物质条件[1-2]。但是,受人口压力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中国自然界生态平衡面临极大挑战。为了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保持并发展生物多样性,实现自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自然环境已经成为大众一致的选择。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根本措施,是保护和管理各种类型的、具有丰富而重要的生物群及栖息地和生态系统。在环境保护日益重要的今天,建立国家公园体系是世界公认的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环境关系的理想途径。

1 国家公园概述

国家公园一词来源于英语“National Park”,世界上第1个国家公园建立于1872年3月1日,是美国的黄石国家公园。中国大陆地区也在2008年10月14日批准建设了首个以国家公园命名的公园——黑龙江汤旺河国家公园。目前,国家公园被全球学术组织广泛接受的定义是1969年国际保护自然及自然资源联盟(IUCN)给出的,根据该定义,国家公园的简单涵义是:国家公园是一个土地所有或地理区域系统,该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或者国际生物地理或生态资源的重要性,使其自然进化并最小地受到人类社会的影响。国家公园应该属于保护地的一种,与其他种类保护区不同的是,国家公园包含了游憩这一目的,而其他类型保护区则多以保护景观、野生地为目的[3-4]。

由于管理混乱,中国的国家公园体系建立任重而道远。了解国家公园体系、学习外国国家公园体系管理制度,对中国未来的保护地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尽管中国还未建立完善的国家公园建制,但也建立了属于该体系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可以统称为保护地体系。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已建立32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截至2010年)、近1 000处国家级森林公园(截至2008年)、近150家国家级地质公园(截至2009年)以及100家国家级湿地公园(截至2010年)。

2 国家公园管理体系发展现状

2.1 国外国家公园管理体系

尽管国家公园是一个世界范畴的体系,但各国的管理却不尽相同。

美国是世界上第1个拥有国家公园这个名词的国家,但国家公园在美国却不仅只包含自然风景活生态环境保护区,一些人文、历史、军事、地理遗迹也被纳入国家公园保护区体系里,例如乔治亚州大型美国内战古战场、加州二战时囚禁日裔美国人的集中营等。国家公园只有通过国会的法案才能建立,管理国家公园的政府机构为美国内务部。公园的经费来源于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国家财政资金;另外一部分则是由社会基金会来支撑。公园管理人员的职权有4项,分别为:视察、管理和维护国家公园;协调政府和社区、民众利益和环保的关系;科学普及;配合研究机构和环保部门进行研究工作。尽管国家公园是对民众开放的,但在美国,公园管理人员会根据公园生态承受能力控制参观人次,在一些特殊景观地区,游客甚至要在旺季时等候数天才能进入参观。美国国家公园对公园管理人员的要求非常高,要求他们热爱环保、热爱公园,有专业素质,并且必须敬业,如果一旦发现谋私,立刻会被解聘。另外,对公园管理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各级司法部门、媒体、公众都有监督权,而且如同其他政府官员,这些公园管理人员的收入及其家人收入也是完全公开的[5]。虽然目前美国的国家财政状况也影响到了国家公园的运作,但依据美国经验,他们已向社会发出呼吁请求支援,目前,这也是美国国家公园的生存方式。

与美国不同,加拿大的国家公园管理体系可以说非常复杂。首先,在行政管理方面,有13个主要机构涉及公园和保护区的管理,另加几个“委员会”或“有关当局”管理保护区。事实上,由于在加拿大对国家公园实行的是垂直管理体系,在这些国家公园里,联邦遗产部国家公园局负责所有的事物。另外,加拿大为其国内的国家公园立了法,即“国家公园法”。该法案从根本上区别了国家公园和其他公园,是唯一一个由联邦立法确定,且在管理中将生态因子作为重要方面考虑的法律。该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公园建立的目的、程序、相关政策计划、管理、公众参与、公园条例及罚则等。加拿大的省级公园与联邦政府建立的国家公园是有区别的,这些省立公园由各省自行管理,与联邦政府遗产部国家公园局无管理关系,也没有指导关系。另外,省立公园的相关法规中把公园管理权力全部授予了相关官员,而不是像国家公园一样让公众可以参与公园管理政策制定。在资金方面,加拿大国家公园一样被纳入了国家财政预算。

2.2 中国国家公园建制体系

尽管中国已开始建立以国家公园作为称谓的保护地体系,但是目前各地以国家公园为称谓的建制体系十分混乱。早在2006年,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就通过地方立法成立了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并宣告原已于1988年由国务院批准划入“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地域为中国大陆地区的第1个“国家公园”,但由于地方立法机关没有权限批准国家公园,该国家公园不能被视为中国大陆地区第1个“国家公园”。2007年6月21日,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正式揭牌,但截至目前,其仍未被国家认可。

2008年6月,国家林业局发出通知,同意将云南省列为国家公园建设试点省,“以具备条件的自然保护区为依托,开展国家公园建设工作”。然而已启动建设的“梅里雪山国家公园”,不仅地域不在云南省各级自然保护区名单之列,而且仍旧是“三江并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其中一个景区。

实际上,原建设部在其所的《中国风景名胜区形势与展望》绿皮书,以及新、旧2款徽志已经明确将“国家级风景名胜景区”(原称“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与英语的“National Park”即“国家公园”相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98-199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术语》一章的定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保护地体系归类中相当于“海外的国家公园”。现行通用(自2007年4月3日)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图案也体现了这点,其圆形图案上半部英文“National Park of China”,直译为“中国国家公园”,即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下半部为汉语“中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称。

目前公认的首个国家公园——黑龙江汤旺河国家公园则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旅游局共同批准建设的。事实上,从国家公园的内涵上说,在建立黑龙江汤旺河国家公园之前,由国家政府部门主管的类似于国家公园的的概念被分属于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矿山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及酝酿中的国家海洋公园等多个方面,属于不同的管理系统。但这些提法并不完全等同于“国家公园”的概念,而且这些称谓,也分别由国家不同部委机关颁发,可以说是完全不具备统一性。

3 中国国家公园发展前景

中国大陆地区首个目前也是唯一的国家公园——黑龙江汤旺河国家公园于2008年批准建设。汤旺河国家公园坐落在小兴安岭南麓,离伊春市有100 km。国家公园全区总面积约2 153 km2,人口近4万人。这里的植被覆盖率99.8%以上,汤旺河山峦绵延起伏,山高树密,有红松、落叶松、云冷杉等珍贵树种。明、清时期,这里即为鄂伦春等少数民族生息游猎之地。从汤旺河城区开车10 min,就能到达汤旺河国家公园最重要的景区——林海奇石风景区,这也是目前开放给游客的景区之一。汤旺河从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成为中国首个国家公园与它的整体环境息息相关。汤旺河区区长刘学进说:“国家选择将黑龙江汤旺河作为中国唯一的国家公园,更大的考虑在于汤旺河的生态完整性。汤旺河可以说是地球基因库,一是生物的多样性丰富;二是森林覆盖率高;三是地质地貌很特殊,有原始森林,又有上亿年形成的石林。这些原始的状态都保存下来了,可以作为一个教育考察的科学基地,不仅仅是供游玩。”

由此可知,在中国若切实地达到完善保护地体系的目的,应在政策方面对国家公园建设的规范进行统一和规范。例如,由某一政府部门来对所有形式的保护地进行统一管理,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各自为政。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旅游局决定以汤旺河国家公园为基础开展国家公园试点,其主要目的正是将国家公园的理念和管理模式引入到中国来,同时也可以对中国的保护地体系进行相应的完善,进而对全国国家公园的建设进行规范。希望中国通过汤旺河国家公园试点建设,能改善及系统地整合保护地现有混乱的体系,提高保护的有效性,真正实现中国保护地的保护与发展的双赢。

4 参考文献

[1] 王维正.国家公园[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0.

[2] 解炎,汪松,PETER SCHEI.中国的保护地[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3] 思云.美国如何管理国家公园[J].自然与科技,2011(6):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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