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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8篇

时间:2022-03-06 11:21:2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

篇1

提起的原因,是人们对它或许能够平抑房价的预期;按下去的缘由,则是人们对它的误读和不解,对它牵扯面和操作难度之大的疑虑,更重要的是某些利益集团对它的抵触。

目前的房价构成中,地价占了很大的比重,少则两三成,多则一半以上。物业税是以土地及其附着物为课税对象的,把一次性土地出让金变成70年每年交付的“地租”(可与现有相应的税种合并),并由企业一次垫付改为直接由购房者每年上缴,换句话说,买房者“养房”成本大大提高,投机的可能性则大大降低。如果再加上其他配套措施,比如企业在拿地时,规定期内房价低者得,那么,房价就更没有疯涨的道理。在开征时,还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豁免和减税,如对低收入者免税,对第一套住房低税等等,那种认为开征物业税无疑会加大百姓负担的观点,是对物业税的误读。

有经济学家认为,70年的土地出让金从技术上是无法分成70年的地租形式的;并且认为,取消了土地出让金,土地就无法流转。其实,就像买房有一次性付款也有分期付款一样,70年的地租可以一次性付清,自然也可以分70年付清,这在技术上会有什么难度呢?土地是国家的,谁出的地租高,国家就租给谁,就像谁给的利息多银行就把钱贷给谁一样,取消一次性土地出让金,土地怎么就无法流转了呢?这样的观点,其实是另一种误读。

不可否认,现有涉及房地产的税种已经够多,不仅繁杂而且效率低下,夹杂在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中的各种收费更是举不胜举。其实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需要一种统一和规范的“不动产税”,才需要在房地产开发、交易和拥有的环节中,出现一种能够改变重交易、轻持有,重投资、轻居住的状况,能够平衡供求、加快流转和抑制投机的税种。这一点,物业税是可以胜任的,正如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上所写的――“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那么,为什么物业税在许多地方空转六年却迟迟不能推开呢?各种各样的困难形成的阻力固然很多,比如如何统一全国的房产登记信息,如何合理地估算房产价值,现有税费制度如何与之衔接,税基、税率和免征额如何确定等,都有一定的技术难度,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筹划。但是最大的阻力,恐怕来自地方政府。毕竟一次性土地出让金对地方最有利,也见效最快。至于物业税有可能损害地方利益的担心,在技术层面很好解决,可以在利益重构上适当有所倾斜。

篇2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把我们党建设成为始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是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目标。党只有一心为公立党才能立得牢只有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得好。政务公开是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措施。

推行政务公开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政务公开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性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推行政务公开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制政府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依法治国最关键的是要求政府要依法行政。而推行政务公开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带头守法、严格执法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方式和时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有助于促进行政权力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

推行政务公开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当前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依然易发多发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权力运行的一些重要环节监督不力。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把政府行使权力的行为始终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有利于用制度的办法使广大公务人员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版权所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重点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号和黔党办发号文件精神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工作目标是经过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保障主要任务是明确各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抓紧编制本地本系统对外、对内公开的详细目录对外公开的目录要向社会公布对内公开的内容要在机关内部向机关干部、职工公布逐步从内容、形式和时限等方面对政务公开加以规范。

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通过政府新闻会、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窗口式办公、电子触摸屏、公开办事指南、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公开政务内容真正做到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行使监督权。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为使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在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形式方面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加快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市州、地以及有条件的县市、区、特区政府行署要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加挂行政投诉中心牌子。二是要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政府网站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特别是县以上政府要加快建立政府网站。三是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会制度定期政务信息。四是要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逐步扩大社会公示和听证、专家咨询和论证的范围开展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的试点。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

在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形式的同时还要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一是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政府及主办部门或单位要采取有效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进行审核并说明理由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申请公开不必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各级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受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及时对申请进行登记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二是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要运用民主评议形式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通过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公开的制度是否得到落实等进行评议接受群众监督并根据群众评议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考核责任追究制度。要把考核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终、届中和届末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政务公开的各项措施要落实到位必须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监督保障机制。要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多主体、多渠道、多层次的监督网络。一是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要采取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同志、群众代表担任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或视察。二是各级监察、审计等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的监督。三是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电子邮箱等方式认真受理群众投诉接受群众监督。四是要加强舆论监督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和监督既要宣传好的典型又要及时报道政务公开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篇3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把我们党建设成为始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是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目标。党只有一心为公立党才能立得牢只有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得好。政务公开是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措施。

推行政务公开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政务公开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性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推行政务公开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制政府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依法治国最关键的是要求政府要依法行政。而推行政务公开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带头守法、严格执法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方式和时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有助于促进行政权力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

推行政务公开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当前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依然易发多发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权力运行的一些重要环节监督不力。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把政府行使权力的行为始终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有利于用制度的办法使广大公务人员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版权所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重点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号和黔党办发号文件精神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工作目标是经过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保障主要任务是明确各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抓紧编制本地本系统对外、对内公开的详细目录对外公开的目录要向社会公布对内公开的内容要在机关内部向机关干部、职工公布逐步从内容、形式和时限等方面对政务公开加以规范。

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通过政府新闻会、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窗口式办公、电子触摸屏、公开办事指南、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公开政务内容真正做到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行使监督权。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为使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在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形式方面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加快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市州、地以及有条件的县市、区、特区政府行署要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加挂行政投诉中心牌子。二是要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政府网站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特别是县以上政府要加快建立政府网站。三是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会制度定期政务信息。四是要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逐步扩大社会公示和听证、专家咨询和论证的范围开展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的试点。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

在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形式的同时还要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一是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政府及主办部门或单位要采取有效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进行审核并说明理由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申请公开不必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各级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受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及时对申请进行登记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二是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要运用民主评议形式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通过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公开的制度是否得到落实等进行评议接受群众监督并根据群众评议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考核责任追究制度。要把考核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终、届中和届末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政务公开的各项措施要落实到位必须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监督保障机制。要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多主体、多渠道、多层次的监督网络。一是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要采取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同志、群众代表担任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或视察。二是各级监察、审计等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的监督。三是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电子邮箱等方式认真受理群众投诉接受群众监督。四是要加强舆论监督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和监督既要宣传好的典型又要及时报道政务公开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篇4

关键词:金融风险;金融危机;防范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7-0085-02

一、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

(一)金融风险

所谓金融风险,是指由于形势、政策、法律、市场、决策、操作、管理等诸因素的变化或缺陷而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指任何有可能导致企业或机构财务损失的风险。 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二)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又称金融风暴,是指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例如短期利率,货币资产,证,房地产,土地(价格),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恶化。金融危机可以分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银行危机等类型。近年来金融危机呈现某种形式混合的趋势。

金融危机的特征是人们基于经济未来将更加悲观的预期,整个区域内货币币值出现较大幅度的贬值,经济总量与经济规模出现较大幅度的缩减,经济增长受到打击,往往伴随着企业大量倒闭,失业率提高,社会普遍的经济萧条,有时候甚至伴随着社会动荡或国家政治层面的动荡。

二、金融风险的种类

如果按照金融市场细分,市场风险有如下几类: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作业风险;行业风险;法律、法规或政策风险;人事风险;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

(一)对于金融经营者来说,金融风险指的是从事的经营活动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这类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管理风险和信贷风险。

1.利率风险是指由于预期利率水平和到期实际市场利率水平的差异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2.外汇风险是指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或丧失所预期的利益的可能性。

3.管理风险是指由于金融机构或者经营者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4.信贷风险是指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息,使债权人受到一定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二)从政治、法律界人士及国家的角度来看,金融风险是指可能影响金融业务正常进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经济安全的不确定因素。它不完全以经营者的盈亏为标准。从这一角度出发,金融风险有以下两大类:国家金融风险和国际金融风险。

1.国家金融风险。该风险是指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和政治因素的变化可能对金融造成的潜在损失,是与国家行为有关而无法为金融企业和个人行为所左右的,并可导致投资、信贷等损失的风险。它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战争、内乱导致金融业营业停滞;政策与法律的重大变化导致金融营业状况的改变;经济环境的急剧变化(如急剧的物价上涨,货币贬值等)导致金融业营业困难;政权变更导致没收或冻结私人或外国资本;社会信用危机,人们无诚实信用可言,三角债、连环债络绎不断,不良金融资产大大超过警戒线。

2.国际金融风险。该风险是指在国际金融交流活动中,由于外国政府、企业或金融投机家的某些行为而使本国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国际贸易方面:贸易对方国单方面撕毁合同,并拒绝赔偿本国的经济损失;贸易对方国强制关闭市场,限制本国商品进入;税率变化无常;战争、等导致本国的经济损失。

(2)国际投资方面:外国政府实行国有化政策,将本国投资者的资产予以无偿征用、没收或者冻结,造成本国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3)国际贷款方面:债务国否认债务,拒绝履行还债义务;债务国政府单方面要求重议债务;债务国国际收支困难,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等。

(4)国际金融投机方面:某些国际金融投机家动用大量资金,大规模炒买炒卖外国的金融产品,致使某些国家和地区出现金融危机。

三、金融风险的表现和危害

(一)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

1.风险可能来自借款人不履行约定的还款承诺;

2.风险可能来自金融机构支付能力的不足;

3.风险可能来自市场利率的变动;

4.风险可能来自汇率的变化;

5.风险可能来自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决策的不适时宜或失误;

6.风险可能来自金融机构重要人员的违规经营;

7.风险可能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形势变化;

8.风险可能来自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使用;

9.风险可能来自金融机构的过快发展。

(二)金融风险的危害性

金融风险的直接危害,不仅破坏金融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削弱和抵毁金融业本身存在的抵抗各种金融风险的能力,而且危及金融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就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金融风暴可以无形中把一个国家的经济挤到崩溃的边缘,出现政治危机和社会动荡。

四、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

1.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企业或个人,都应当树立风险意识,对金融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予以关注,及早作出清醒的认识和判断,提前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和化解各种金融风险。 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的“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健全金融调控机制,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途径。

2.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机制。把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作为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必须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金融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我们将继续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发展保险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货币市场,逐步形成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大力推进金融组织制度、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加快培养和引进各类金融人才,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金融队伍。不断提高金融调控和服务水平,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支持力度,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3.加强宏观调控,继续深化金融改革。要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金融的薄弱状态,还必须继续深化农村金融的各项改革,加快完善农村金融体系。要保持证券、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还必须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建设,深化保险改革。要全面提高金融宏观调控能力和水平,还必须继续推进货币政策调控机制、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体制等各项改革。

4.加强金融监管,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首先,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快企业与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理顺银企关系,活化银行资产。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切实落实分业经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强化约束机制等改革措施;在对银行信贷资产按风险标准分类并予以有效管理,加大对不良资产存量进行重组与清理的同时,还应积极推进以制度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改革,理顺银企关系。经过改革至少能够解除目前困扰银企关系的信息约束问题,使银行与产业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上具有竞争意识的企业实体。从资产营运效益出发,银行努力寻找值得贷款的企业,企业也可自由选择能够给予贷款的银行,在这种基于效益基础上的相互寻求对象的过程中使信息畅通,以求信贷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其次,作为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和高通货膨胀是两大难题,只有通过强化金 融监管来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从而促进本国经济、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 而这无疑需要以金融 管理部门搞好风险系统建设作为前提条件,只有这样, 管理层方能比较迅速地采取行动, 防止或抑制 金融动荡。其次,在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优化股权结构,通过市场逐步明晰产权,借此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与发展奠定可靠合理的制度基础,减少由过份投机行为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5.健全金融立法,强化金融执法与监管力度。金融经营活动应在严格明确的法律法规制度界定下进行,为此,应当针对我国已开始运行的证券、期货、信托业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度;对于已有法律法规,在健全监管体系的同时,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金融犯罪行为,确保健康的金融秩序。

参考文献:

[1] 明柱亮.西方发达国家金融创新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5:50.

[2] 刘曙光,张慧.金融创新风险与防范研究[J].改革与战略,2007,(2):68-69.

[3] 罗剑锋,韩宇.浅析商业银行金融创新[J].中国经贸,2009,(2).

篇5

关键词:透明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0006202

1透明政府的提出及其内涵

1.1透明政府提出的历史背景

2003年3月19日,在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上,总理提出,要建立一个“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十六届三中全会也强调要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透明政府的提出和建设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1)民主化要求。透明政府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是工业社会基于人民与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的民主理念而提出的,从国家和公权力的起源上说,透明政府的提出是为了实现公民委托人对政府这个人的监督,防止公权滥用和政府官员的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全球化的要求。中国入世后,必须严格履行世贸组织的关于透明度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成员国必须公布并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其有关外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这就要求各成员国政府应当信息公开而且更加透明化,不论政府行为的正确与否。政府透明已经成为世界潮流,国外许多国家美国、法国、韩国、日本和一些北欧国家等都纷纷建立透明的政府,形成了相对完备合理的透明制度。(3)市场化要求。市场经济要求有发达的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依靠信息导向,来调整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控制生产规模,制定销售计划等,政府处于社会的枢纽位置,搜集和控制了各种经济信息,成为巨大的信息中心。

1.2透明政府内涵诠释

结合国内学者对透明政府的界定,笔者认为透明政府至少有三层涵义,从操作层面上来说透明政府的核心是政府信息公开,公共管理活动涉及非常广泛,政府应该公开的信息也非常广泛:诸如政府体系,公共管理中所涉及的组织、机构、职责、规章制度、办事程序等制度性的内容;行政动态过程,包括公共问题出现、讨论、议程设立、决策、执行、监督、评价与反馈等环节;政策是指公共部门履行职责的结果或产品,如法规、决议、决定、文件、命令等广义的政策。从制度上,说透明政府是一系列透明化制度有机组合的政府范式,有序的公民参与机制,透明政府的法律体系,电子信息技术和基础服务设施的配套等;从文化上看,透明政府是一种透明文化,根据比较文化学的观点,社会事物可分为器物层次、制度层次和文化层次,并认为社会变迁的真正体现应是文化层次,但该层次的演进却是最慢的。透明政府背后反映的是政府执政理念的变革,服务行政行政伦理观的形成,这也是透明政府建设的最高层次,政府自觉公开透明并且内化为精神。

2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内涵解读

2.1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概念诠释

对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国内外学者的看法不尽相同,至今也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笔者在此引用官方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界定: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里的环境信息应该包括国内外环境质量信息、环境资源信息、环境污染破坏信息和政府环境管理活动、政策法律法规等等。

2.2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现实意义

(1)有利于社会环保活动的进行。环境问题相比其他涉及到个人群体和区域利益的公共问题具有全球性和高度依存性,可以说现在人类所面临的最大的挑战就是环境生态问题。从国内看,广大的公民是环境保护的新生和重要的力量,政府把环境质量状况、环境资源状况,重污染企业的排污情况等告知公众,有利于公众特别是本国环保团体参与环境保护有助于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和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促进政府及时准确公布环境信息包括环境资源信息,公布环境危机信息等对于解决和建立环境危害应急预警机制,应对突发环境灾害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挽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放眼全球,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世界越来越处在密不可分的联系之中,环境问题错综复杂不能单纯靠某国就能解决,从全球治理概念来看,全球治理所强调的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商,形成有序、自治的、非正式制度化的管理机制,由过去的政府自上而下的单线管理发展到多中心治理,这个提前就是要实现信息的充分公开和交换。

(2)有利于政府更好的履行环保义务和职责。在环境决策方面,通过环境信息公开,政府可以从公众组织那得到足够的环境信息,为科学民主地制定环境政策奠定基础,而且可以知晓公众社会对哪些环境问题比较关注,切实去解决这些环境问题,协调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在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方面,政府公布监测数据,如对监测数据有异议的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要求政府重新测定污染数据,减少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数据准确性的争议,使得环境监测工作得到改善;通过信息公开可使环境监理工作由被动转向主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及其强大的媒体宣传,迫使企业对其环境形象给予高度的重视。企业为了赢得企业形象这个无形资产,会主动接受政府的监管,主动解决自己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而不是像过去躲躲闪闪,给政府部门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从某种意义上说,环境信息公开本身也就是一种环境宣传教育,信息公开就是要将信息传达给公众,以前公众对环境资源信息、环境状况、环境污染情况和治理情况没有足够的了解,现在环境信息公开释放了诸多信息,公众可以促进环境、环境上访,这也为环境教育提供充分的材料,这些都有助于环境管理工作的开展。

3从透明政府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3.1透明政府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

T.S库恩指出范式的默会性,明确区别了规则和范式,并且十分强调范式对于规则的优先性。范式存在于示范性的题解之中,往往很难话约为完全清晰的知识。规则来自于范式但无法穷尽范式。透明政府是一种政府范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则是具体的操作路径。如上所述透明政府包括理念、制度、方法技术三种层面的内涵丰富的统一体,而环境信息公开更加侧重的是一种层面上的方法和渠道。透明政府的提出不仅为环境信息公开提供了一个大的环境背景,而且能够矫正我们对环境信息公开的错误认识,为其更好的施行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3.2透明政府的实施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提供了建设思路

(1)打造环境信息公开的透明行政文化。一是对政府官员做透明行政的道德教育,道德教育作为内生力量有自己独特的优势,能够深入到人的内心,触及到法律制度等刚性约束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有些官员存在着忽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的错误思想,没有认识到公众参与对防止腐败权力滥用,防止决策出现重大失误的作用,所以要加强对官员行政伦理学知识的教育,道德伦理教育,培养他们的行政责任意识,形成公开透明的行政精神。二是要培养公众参与意识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生态问题的本质属性――社会性要求公众具有环境保护的意识,具有科学生态的生活消费方式,知道节省能源资源,这也是解决生态问题的源头所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无疑对培养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参与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发挥社会舆论、媒体的宣传教育作用,培养其生态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成为社会公众的望哨。

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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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这次,房产税真的要来了吗?

一直以来,房产税改革牵动着各方。关于房产税的一点风吹草动,不断地触动媒体紧绷的神经,一次次地解读、猜测,一次次地喊“狼来了”。而目前为止,仍然是雷声大、雨点小,仅有上海和重庆开展个人房产税征收试点。

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为今年的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内容之一,再次引来各方的关注和解读。这次,房产税真的要来了吗? 房产税前世今生

房产税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新事物,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其中第五条规定了几类房产免纳房产税,其中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房产税一直是税收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税种,主要针对营业用房征收,因此,多数只拥有住宅的居民对该税种并不熟悉。

房产税的改革可以追溯到10年前。2003年10月召开十六届三中全会,全会公报首次提及房产税改革的内容,其表述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此后几年,中央文件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表述中均会例行提及加快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房地产持有环节征税问题。房产税的改革并不是开征一个新的税种,而是对已有的房地产相关的税费进行归并,简化税制,拓宽税基,特别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住宅,统一税率,规范征税依据,以房产的市场价值(基于市场交易价格的评估价值)作为征税依据,而不再是以房产原值或租金作为征税依据。

从2003年开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分3批在北京等10个省市和计划单列市的32个县、市、区开始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空转”)。有关部门对房产税相关的任何动作都极为谨慎,始终未针对空转效果相关信息,因为任何动作都可能引来市场的过度解读。

真正小心翼翼迈出第一步的,只有上海和重庆。2011年1月28日,上海和重庆分别开始实施各自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其中,上海针对新购的住房征税,以家庭为单位,对人均6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面积进行征税,计税依据为住房市场交易价的70%,税率为0.6%,但住房单价低于平均单价2倍的,税率为0.4%;重庆对主城9区的独栋商品住宅和新购的高档住宅,以及非居民的二套以上普通住房征税,计税依据为房产交易价,税率根据房产单价实行累进,有0.5%、1%和1.2%三档。

沪渝两地的试点方案,共同点在于谨慎地选择征税对象,通过严格的限定条件,尽可能缩小征税方案的影响范围,而且都主要是对新购房产进行征税,新老划断;不同之处,上海方案更接近一般意义上的房产税,未来可以通过调整免税面积,扩大征税范围,逐步完善,而重庆方案更像是对房产的奢侈消费征收的调节税,与我国目前实行的消费税性质相似。 房产税改革推出的初衷并不是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房产税的改革目标一直很清晰,就是将其培育为地方的一项稳定的收入来源,逐步降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遏制地方政府经营土地的冲动,鼓励地方政府从关注经营城市转向提供公共服务,为城市居民创造安居乐业的环境。

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方案尽管引起关注,但带来的波动却不大,因为征税范围较窄,涉及纳税人较少,选择的纳税人多为高收入者,方案设定的税率也较低,几个因素共同促成了试点方案平稳落地,没有带来突出的纳税人抵制行为,也没有对房地产市场形成明显冲击。尽管这两个方案因征税额低、房地产市场调控作用弱而被诟病,但这却是地方政府所追求的理想结果。地方政府并不会期望通过一个税种的改革在短期内迅速增加税收收入,更不希望房产税改革冲击房地产市场。

从上海、重庆两个试点方案也可以透露出未来房产税改革的两个可能倾向:一是选择缓和的切入点,即从窄税基、低税率切入,条件成熟后再逐渐扩大税基,调高税率;二是房产税改革将有别于以往“一刀切”式的税制改革,而是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制定税制的权力,中央政府只设定原则和框架,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征税对象、征税依据以及税率。

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此后,对于第二批列入试点的城市屡有传闻,其中“杭州方案”最受关注。根据传出的消息,“杭州方案”将主要参考上海模式,暂只对增量房产征收房产税,人均免税面积60平方米,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税率分为两档,对普通住宅,以交易价格的0.4%的税率征收;对非普通住宅,以交易价格的0.8%的税率征收。“杭州方案”虽然没有在预期的时间内推出,而是暂缓,但透露出重要的信息,即上海模式是操作性较强的一个方案,未来最有可能在其他城市推广。 房产税与房价

某种意义上,我国从未有一项改革如房产税这般经过如此充分的公开讨论。但这些讨论中,有些讨论思路混乱,使得关注房产税的人形成混乱的预期,无所适从。

房产税改革是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房产税之所以一直以来吸引如此多的关注,的确因为其可能对房地产市场形成冲击,房产税自然地被视为悬在房地产市场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也不排除有关部门可能有过利用房产税调控市场的考虑。

需要厘清的是,房产税改革推出的初衷并不是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房产税的改革目标一直很清晰,就是将其培育为地方的一项稳定的收入来源,逐步降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遏制地方政府经营土地的冲动,鼓励地方政府从关注经营城市转向提供公共服务,为城市居民创造安居乐业的环境。

一个普遍的观点是只要房产税推出,房价必然大跌。因为这样的预期,房地产开发商谈房产税“色变”,地方政府在房产税政策上犹豫不决,许多民众对“增加”一项税收翘首以盼,作为潜在购房者,他们期待着这个税收能够为他们创造出购房的最佳时机。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推行房产税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房地产市场依然可能存在投机和价格泡沫,遵循其自有的周期规律。房产税在短期内可能会对房地产市场形成冲击,由于先入为主的预期带来的抛售行为,也由于购房者在未来所需缴纳的房产税折算为当前的“折价”,也由于持有成本提高,使得囤积房产变得无利可图。但这个冲击的大小,取决于各地推出的房产税实施方案,即征税范围和税率。对此的期待不可过高,因为地方政府会尽量避免房产税对当地的房地产市场形成太大的冲击。

长期来看,房产税会提高房产持有成本,降低囤积房产的回报率,特别是如果设定累进的房产税率,将极大提高持有多套房产的成本,改善房产的分布结构,增加二手房市场供给,有助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利益集团博弈

房产税的推出一直无时间表,政策的靴子迟迟无法落地,政府关于房产税的表述都引来过度解读,媒体一次次地喊“狼来了”,也可以反映出公众的关注和紧张。

改革滞后是因为受制于利益集团激烈的博弈,也反映出决策者的谨慎态度。过去的10年,我国各个领域的改革缓慢,大环境的改革氛围不浓,因此房产税改革也就不那么迫切了。

征收房产税的反对方包括房地产商、持有多套房产的有房者,也包括部分潜在购房者。房产税给房地产市场带来的不确定性,是房地产商最大的顾虑,因此以任志强为代表的房地产商,以房产税将转嫁给购房者并进而推高房价的观点,影响一些潜在的购房者共同反对房产税的推出,也影响部分对房地产调控有顾虑的决策者。 房产税所增加的税收收入对地方政府的吸引力不够,相反,地方政府所顾虑的是,房产税可能冲击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从而影响房地产相关的其他税收收入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征收房产税可能面临纳税人的抵制以及由此引发的不稳定风险,也使地方政府对房产税避之不及。

在过去的10年,持有多套房产的有房者逐渐成为一股力量,其中包括成功的商人、中高级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的中高级管理者、大学教授、高级技术人才等,他们拥有财富、权力和知识,改革的决策者也可能在其中,他们也是对决策具有间接影响的人。

基于对税收的朴素理解,认为增加税收必定增加负担,也有一部分潜在购房者会反对房产税改革。对于他们,购房支出已是巨大的负担,难以承受未来可能的额外的房产税支出。

改革的支持者中,重要的是一部分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他们共同意识到当前财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可改进的空间: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房产税因其不可转移的性质,是地方税的理想选择,也被各国广泛采用;地方政府过度依赖于土地财政,难以为继,需要寻找稳定的收入来源进行补充;房地产税费复杂繁重,尤其集中在交易环节,需要进行兼并,转向对持有环节征收;房产增值成为造成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需要对此进行合理调节。这些理由成为推动房产税改革的最重要力量,也是房产税必须要改的原因。

基于房产税可以降低房价的预期,一直以来都有一些潜在购房者对房产税改革充满期待,但他们可能会等不及,或逐渐意识到征收房产税对他们无利可图,却可能在未来成为纳税人,转而不再支持房产税的改革。不过他们的支持只是作为舆论的一部分发挥作用,对决策影响却不大。

利益集团的博弈最终体现为决策者犹豫不决,这是导致改革滞后的最关键原因。决策者需要平衡利益集团的利益,承担决策带来的潜在风险,可能因此就不得不推迟决策,或将包袱留给继任者;决策者的另一顾虑来自房产税对房地产市场乃至整体经济的不确定性影响,政策对经济冲击过大是不可接受的;决策者还要考虑舆论的反应,如果舆论普遍认为这是增加新的税收,并且强烈抵制,由此带来的政治风险也是难以接受的。

税务机关是改革的重要参与方,征收房产税对整个税务系统的征管能力是巨大的挑战,向普通个人直接征税而非代扣代缴也是前所未有的,因此税务机关并无积极性推动改革。

房产税作为地方税,地方政府将在决策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试点范围的选定乃至向全国铺开,都必须地方政府同意并积极做好准备。房产税所增加的税收收入对地方政府的吸引力不够,相反,地方政府所顾虑的是,房产税可能冲击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从而影响房地产相关的其他税收收入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征收房产税可能面临纳税人的抵制以及由此引发的不稳定风险,也使地方政府对房产税避之不及。 “狼来了”还要喊多久

5月24日国务院的《通知》是一个明确的信号,房产税年内试点扩围已经确定,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也为期不远,最多在一个政府任期内应该可以确定基本的税制框架。

经过10年的酝酿,房产税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初步就绪。在舆论方面,经过10年的讨论,房产税的改革已经被大体默认,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新一届政府履职半年多来,致力于推动重要领域的改革,为改革营造出较好的氛围。关键部门的人事安排重用有改革意识和经验的干将,这对房产税改革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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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省教育统计工作会议暨*省教育经济学会教育统计分会成立大会。首先,我代表省教育厅对获得20*学年度*省教育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称号的单位和同志们表示由衷的敬意;并对*省教育经济学会教育统计分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

多年来,省统计局、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对我省教育统计工作给予热情指导、大力帮助。今天,省统计局李悦副局长亲自到会祝贺和指导。我代表教育厅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天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都是教育统计工作者的优秀代表。近年来,全省在教育统计制度建设、推进统计信息化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统计数据质量有了较大提高,教育统计服务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全省广大教育统计工作者默默无闻地辛勤工作是分不开的。希望大家戒骄戒躁,工作中再接再厉。希望全省广大教育统计工作者以先进为榜样,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新的优异的业绩,为我省教育统计事业作出新的贡献。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正确认识我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取得的成绩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教育部门的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部门和广大教育统计工作者紧紧围绕教育改革和事业发展大局,积极努力,不断进取,强化服务,较好地发挥了自身作用,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业务素质。目前,我省教育统计专、兼职统计人员已达上万人。我省每年在教育统计报表布置会上,都对软件使用、指标解释变化、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全面培训,有针对性地进行计算机知识、法律法规、统计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现已形成了一支能熟练使用报表系统软件,快速校核数据,并能运用编程等方式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的统计骨干队伍。为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我们还多次与省统计局合作组织培训,使我省基层教育统计人员学习了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业务知识,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业务水平和能力。

2.完善制度,使统计工作程序化、制度化、法制化。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教育统计法制意识,规范教育统计行为。20*年11月,省教育厅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意见(试行)》,就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加强教育统计基础建设、加强统计数据资料管理、严格执行程序、规范统计行为等方面提出了严肃要求。20*年7月,省教育厅制定下发了《*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方案》。今年,共评选出20*学年度基础教育15个先进集体、40名先进个人;高等教育10个先进集体,20名先进个人。

3.强化统计工作质量,提高统计工作服务水平。重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不断加大数据核查力度,积极防范数据填报过程中存在的失误或偏差。不断加强教育统计分析。我们每年在全省教育统计汇总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分析,形成4个固定的服务资料:一是教育统计快报,二是教育事业统计资料,三是教育事业统计公报,四是教育统计分析。这些资料,都从不同的侧面,以不同的方式,为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改革提供了良好的服务,在教育改革发展的咨询、决策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4.适应新的形势需要,提高统计工作现代技术运用水平。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普遍加大了对教育统计工作的投入,提高了统计工作现代化水平。目前,全省教育统计汇总过程,基本实现了软件系统的汇总合成和数据自动校核。我省正在进行中小学校舍数据库建设,将以此为契机,为全省自下而上实现教育统计工作信息化管理打好基础,并逐步实现教育管理信息化。

5.组织交流学习,总结典型经验。多年来,各地、各学校按照要求,依法统计,并结合本地、本校实际,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创造很多新鲜经验。长春市教育局强化组织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建设一支业务精,素质高的统计队伍;形成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工作组织有序,报表填报规范,报送讲求时效。*大学在深厚的统计工作基础上,不断夯实基础,积极开拓进取,注重工作实效。我们曾组织高校统计人员到*大学参观学习该校的信息决策服务系统。通过宣传典型经验,发挥了教育作用和带动作用。

在肯定以往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充分认识到,我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基础还不够深厚;工作领域还不够宽阔;区域发展还不够平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在有些地方还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特别是统计分析和监测相对薄弱;统计制度建设还有待加强;统计服务水平还不够高。这些问题都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在新形势下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也是召开这次会议的重要目的和任务所在。

二、进一步增强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从统计工作本身来说,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确立了统计工作的法律地位,并明确了国家将持续、有计划地加强统计现代化建设工作;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统计工作在宏观决策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网络化、信息化使统计工作面临诸多新的考验;政府职能的转变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今年全省统计工作会议提出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统计工作会议和省两会精神,继续以统计要"搞大综合、出大主意、谋大战略、图大发展"为总体工作思路。要在原有的基础上,以发展为核心,巩固改革成果,全力以赴地抓发展,继续为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服好务,继续抓数据质量不放松,力争使*统计工作有一个大发展。这些都是我们教育统计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从教育工作来看,党的十七大紧紧围绕"高举旗帜,科学发展"的主线,提出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和战略思想:明确了新阶段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强调了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提出了教育改革和素质教育的新要求;提出了优化教育结构的基本观点;确立了坚持教育公益性和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责任;强调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明确了鼓励规范民办教育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观点。目前,国家正在制订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这都要求我们切实做好统筹这篇文章,要统筹教育的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和区域教育协调发展,统筹教育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统筹教育事业当前和长远发展,统筹教育事业与国家整个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深入理解统计工作和教育工作的新要求,我们就应当充分认识到,新的时期,教育统计工作具有其相应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教育事业在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教育统计不能仅仅局限于教育事业本身的发展,应更多地关注教育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以及个人发展的关系,从而科学地制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模、速度和结构。从这个意义出发,要求教育统计必须为科学发展提供必要的统计监测信息、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

第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全面发展,特别是关于人的受教育程度、受教育机会等问题,教育统计必须给予客观、准确、及时的描述和评价。

第三,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将统计工作纳入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将完善统计体制作为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教育统计必须成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监测工具。教育统计还是促进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工具。

新的时期教育统计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教育统计应具有相应的功能:一是描述教育事业发展的现状;二是发现教育事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三是评价与"诊断"教育事业发展水平;四是推断和预测教育事业发展态势;五是提供教育事业发展决策的咨询服务。这五个功能一定要发挥好。比如,高校统计工作不仅应客观反映学校教育发展的规模、速度、质量和结构,还要把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联系起来考查,把目前日新月异的高等教育发展现实,及时填充进高校教育统计内容中去。学校必须面对激烈的竞争,既要优化内部结构,又要使培养的人才符合社会需求,适应经济发展。这说明,形势对领导决策质量要求越高,对统计信息依赖的程度就越大,要求占有信息的比重也越大。所以,高校领导需要善于利用统计手段,研究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统计是科学决策、科学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础。

我们欣喜地看到,近年来,我省各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已经进行了积极而有效的探索。比如,本次会上交流的*大学、北华大学逐步建立科学完善的统计工作系统和管理体制,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利用网络资源,引进先进手段,强化统计分析,以更好地提供决策服务。还有在上月19日召开的2008年全省基础教育统计工作表彰暨统计报表布置会上,四平市教育局在教育统计工作中加强领导,提高教育统计工作效能,加强队伍建设的经验;大安市教育局赵明同志对教育统计工作真诚投入,在中小学校舍数据库建设中发挥的作用的体会;等等。这些都是实实在在、可学可用的经验,有很强的探索性和前瞻性,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相互借鉴,发扬光大。

三、下一步工作的几点要求

总的要求是坚持以教育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以完善教育统计体系和规范管理为重点,以加快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为手段,以教育统计法规建设为保障,逐步建成与科学发展、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信息丰富、方法科学、技术先进、运行快捷的现代教育统计体系,更好地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服务,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服务,为社会公众接受优质教育服务。

为此,希望大家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教育统计观。教育统计工作是教育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教育事业发展决策的依据,是领导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必须把握好教育发展的规模、速度和质量的关系,提供重要的量化依据,发挥重要的信息与咨询作用。我们要牢固地树立整体意识、依法统计意识、数据质量第一的意识、科学管理意识、提高统计工作的水平和统计信息服务意识,进而使教育统计工作能够真实地反映客观实际,及时、准确地报告教育事业发展的现实状况,为教育工作科学决策、科学管理服务,促进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要改进统计质量方面的不足,高标准地做好统计工作,切实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信。深入实际开展调查,努力搞准源头数据;严格规范统计流程,坚决抵制弄虚作假行为;夯实统计工作基础,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和统计误差。我省校园校舍管理平台建设工作正在分阶段稳步推进,这是教育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重要步骤。我们要通过平台的视频图象和统计数据的结合,为数据采集、质量监控、科学决策提供一种有效的信息化管理手段。透过平台建设本身,了解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和统计数据的显微化,不断强化统计数据质量。

第三,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围绕"三个服务",认真做好常规统计监测、分析工作,大力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密切跟踪教育发展过程中的难点和热点,提供更多的统计服务和有效的统计数据支撑,以客观反映发展态势和趋势;捕捉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趋势性问题,强化预测功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要为管理者提供多层次、多侧面的统计产品。教育统计分析能力固然是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我们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实现。

第四,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统计人员的职业操守、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是统计工作成败的关键。实事求是是统计工作的灵魂,真实、准确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统计工作既不能虚报,也不能漏报。要真实反映教育事业发展的成果。要有责任感,求真务实,把各项工作都落到实处。

第五,加强统计法律知识的学习。《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行为准则,是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能,维护统计权威的武器。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明确自己的职责,依法做好各项统计工作。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充分发挥教育统计分会的作用。我省教育统计分会已经成立,这对于强化我省教育统计法制观念,推进制度建设,深入调查研究,加强信息沟通,推进信息技术运用,提高学术水平,从而不断提升教育统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大学有很高的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教育统计工作有着深厚的基础。省教育统计分会驻会*大学,这是省教育厅和有关高校的共识。希望教育统计分会牢牢把握办会宗旨,坚持为会员单位服务,充分发挥全省教育系统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对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科学规范管理进行调查研究,对教育统计数据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为领导部门制订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开展咨询服务和信息交流,开展统计知识培训和理论研究活动,拓展统计工作服务领域,促进我省教育统计工作不断上水平。

第七,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教育统计工作。试想,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一个漠视教育统计工作的领导,你将如何有效地履行职责呢?要切实加强教育统计工作机构和专门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和保证教育统计工作的投入,要从各方面支持和帮助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做好统计工作。对在统计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同时,作为一个现代管理者,还要高度重视教育统计结果的应用,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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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利益冲突;组织形式

截至2016年,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22亿,约占总人口的16.15%。预计到2020年底,老年人口将增至2.48亿,约占总人口的17.17%,越发严峻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将对省级统筹下统账结合的现行基本养老保险体制产生巨大冲击,进一步放大其区域间养老基金调配不畅、财政负担失衡、中央与地方事权扭曲等固有缺陷。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最高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持续低效的运行,不仅违背了大数基础下公平的实现、阻碍了中国养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关乎到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持续性发展[1],因此应尽早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解决当前我国跨区域资金调配不畅,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效率低下,各个行政主体利益冲突等问题的直接解决方案,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与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基本养老金省级统筹的现状

基本养老保险由切实的省级统筹转化为全国统筹并不是件一蹴而就的事情,自20世纪90年代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与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法令的规定与指示,中国于2009年底基本完成了全面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但如果以“五个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系统”[2]为是否真正建立省级统筹的评判标准,我国除北京、天津、上海、陕西、、青海等地真正建立起部门垂直管理与省内养老金调剂金制度外,其余省份都因统筹层次较低所导致的基金调剂不畅、管理模式错位、异地转接受限、征发比率差距过大等缘故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养老金省级统筹体系[3]。世界上共有160余个国家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其中绝大多数都施行了全国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社会环境与渐进式社会保障事业的推进,尚未正式施行全国统筹,但早已将其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之中。2011年国家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于“十二五”期间制定出完备的养老金全国统筹实施纲要。201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指出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金的基础部分全国统筹”,由此可见中央政府对实行养老保险改革的长算远略与强烈意愿。

二、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必然性与可行性

(一)全国统筹是现阶段我国民生的客观要求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是以现收现付为实现方式的统账结合制度,在依靠个人资金账户积累与企业职工保险征缴的基础上还需政府予以财政补贴。据人社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6~2015年间,由各级财政补贴组成的养老金金额高达23367.8亿元,平均每发放100元养老金,就有18.3元财政补贴包含在内。伴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并可能长时间处于“L”型的发展态势与2016年21省再次上调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政策影响,政府财政补贴压力进一步增大。据2015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显示,包括黑龙江、河北、陕西在内的6个省份当期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与此同时,以广东为代表的经济增速较快地区则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的足额结余。其中2015年广东企业养老金累计结余6158亿元,可支付月数达53月,居全国首位。相对应居全国末尾的黑龙江年度亏损183亿元,累计养老金结余仅能满足1个月的养老金支付。同时由于人口流动性与年龄组成结构的差异,在现行省级统筹体系下,经济发达地区的养老保险征发负担要小于经济增速较缓的地区。2015年底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累及结余3.41万亿元,因现有的“碎片化”低层次统筹体系,导致各地区间无法有效调度养老基金,这不但违背了养老保险“共济性”原则,也是造成部分地区亏损与因征发比率不同而形成的负担差异的主要缘故[4]。同时,因地区间养老保险政策的差异所导致的养老关系转移壁垒,也阻碍了劳动力自由流动,这也违背了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因此只有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全国统筹制度,实现不同地区间资金的自由调配与养老金征发比率的平衡,进而削除养老关系转移壁垒,才能在当前经济下行环境下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的养老保障需求。

(二)全国统筹在我国具备了可施行性

首先,在政策制定领域,通过一系列相关法令的颁布,截至2009年底,我国大部分省份已建立起省级统筹制度,具备了一定的资金统筹、调配、监管与投资的经验,只要以多年积累的理论研究与工作经验为基础,建立起统一完善的制度与调剂模式、评判与量化标准、流程与监管制度、系统与承接平台等顶层设计,并给予数年的政策过度期,养老保险由省级统筹是可以平稳过度到全国统筹的。其次,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财政收入水平呈稳定高速的发展态势。截至2016年底,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9552亿元,作为财政补贴主体的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2357亿元,而作为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也在2016年底达到了87195亿元[5]。虽然同2015年相比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速只有4.5%,但伴随着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推进,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屡次提升,参保人群基数也随之增加,良好的国内环境与养老保险上行发展态势,未来10年内中国经济依旧呈平稳增长态势,这为全国统筹的实施提供了客观环境。同时,因为各省份间经济增速与养老财政负担的差异,在政府转移支付金额较多、养老保险结余不足的地区,会偏向由养老保险转为全国统筹,地方政府是中央政策的承接者与实际操作者,部分地区的支持也为政策的推行提供了助力。最后,我国于2009年底初步建立起高效完备、实用便捷的全国性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实现了所有省级人保单位与中央数据中心的网络联接与进九成的地级单位与省级数据中心的联接。完善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建立有利于跨地区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的转移安置,进而为全国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建立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三、制约基本养老全国统筹制度推行主要因素

(一)各方利益难以协调是根本原因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首次提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概念至今未能按时于“十二五”期间出台全国统筹指导纲领,近30年的统筹改革之路前途无期,步履维艰,究其根本缘故,是由于全国统筹改变了旧有的中央与地方、不同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6]。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不仅是社会保险政策修缮,更意味着各个主体间利益的重新划分,如部门事权的变更、资金调度的方向以及权利义务的重新确定,这些盘根错节的利益矛盾是阻碍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的根本矛盾。1.中央与地方的矛盾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税收为出发点进行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与事权的明确划分,相对于之前的“包干制”,虽然分税制实现了中央财政收入的激增,但使得中央与地方因不同的利益出发点产生了利益冲突。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中央政府必然大力推进全国统筹工作的开展,这便与以东南沿海经济增速较快的省份产生利益矛盾。一旦施行全国范围内的统筹,地方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将不再局限于当地的养老事项,而会在中央调度下以全国调剂的方式在结余和亏损的地区间配送。即便经济增速同年轻化人口结构抵消了因结余基金减少而可能带来的养老负担提升,但依旧意味着地方丧失了因超额利润所带来的资金管理权与行政管理权,这些省份无论是地理位置还是经济利害均保持高度协同,如若消极甚至抵制态度应对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势必会影响改革进程[7]。2.地方间的矛盾因为省级统筹制度下地区间按不同负担比征发养老保险,养老负担较轻、养老基金结余较多的经济发达省份其实际缴费率低于养老负担较重、养老基金结余较少甚至出现年度亏损的省份。同时因为各个地区相异的养老保险征发比率与管理制度,对于跨地区劳动力流动人口来说形成了实际意义上转移壁垒,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国范围内劳动力的流动方向。全国统筹下的基本养老保险会平衡各地区间养老负担比重,利于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建立。据测算,采取全国统一的缴费基数与缴费率后,有23个省份的实际缴费率会相对下降,这些省份多集中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相对于以东南沿海为主的8个地区的实际缴费负担会有所加重。缴费负担的变动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会影响当地劳动力成本变动与自由流动的意愿,有利于当前因劳动力折旧补偿及养老负担的冲突,进而实现养老保险的共济性与社会性。但是这也会因统一的资金调配与缴费比例引起经济较发达地区的不满,增加了东西部地区因利益纠葛产生矛盾的可能。3.地方与企业间的矛盾目前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价体制中GDP的增速依然占了很大比重,这就致使地方政府在政策制定出发点上会侧重于短期内能带动当地经济提升的事项。无论是从本质还是实际行为来看,企业都具有明显的逐利性质,地方政府对其经济带动效应依赖程度越高,就在政策制定中越容易考虑资本逐利的诉求。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有相当部分是由企业代为职工上缴的,在省级统筹下不同地区的企业有着相异的养老保险负担率,如北京、上海等地的企业最低缴费基数比例为20%,广东深圳为14%,山东为18%,而全国统筹下的基本养老制度势必会对当前出现的不同缴费基数做出统一制定,这便使原先负担较轻地区的资本与政府产生了利益矛盾。同时统一的缴费基数也会使政府无力为拟招商引资企业或当地龙头企业提供养老保险缴费层面的税务优惠,增加政企间发生摩擦的可能,并为企业试图用各种手段影响或干涉全国统筹政策的制定与推广提供可能。

(二)制度的“碎片化”提升了全国统筹的难度

虽然在全国范围内省级统筹制度已经基本确立,但真正满足地区内部资金自由调剂与实现经办部门垂直管理要求的只有少数省份,严重的“碎片化”是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现状,也是制约全国统筹方案制定与正式实施的重要因素。1.不同制度间养老待遇的碎片化基本养老保险是一种带有普惠性质,满足公民退休后养老需求的社会福利制度,因此除了社会性、共济性外,制度的公平性也不可或缺。而目前现行省级统筹下不仅缺失统一的主体制度,而且各个养老制度待遇差距过大。以河北省为例,在屡次上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后,目前河北省职工平均养老金约为平均工资收入的30%,而公务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约为退休前平均工资收入的90%。2016年河北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2253元,与此相对应的农村新农保月均补贴仅30~60元,被征地农民出征地补偿款外,每月养老补贴款也仅为437元。退休后满足生活保障的可得收入是参保人参与养老保险的主要动因,而制度间待遇差距过大,有悖于养老保险公平性的要求,容易引发心理上的失衡,也降低了参保人群对政府开展养老保险改革事业的信任程度。2.现阶段监管体制的碎片化由于中央在省级统筹的初期阶段将养老保险改革具体细节下放至地方政府,允许其按照当地实际情况与具体利益自行制定养老政策或将权力进一步下放至下级单位,导致顶层设计与地方制度的相互脱离,形成了监管体制碎片化的局面。截至2016年,我国累计养老金结余约4万亿元,这笔款项广泛且非均衡分布于两千余个市、县级管理机关。全国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需要中央政府直接承担,而当前纷杂繁多的管理机构削弱了中央与省级政府对具体事项的掌控力与影响力。全国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需要将经办机关与监管机构纳入到高度专业的统一垂直管理模式中,而当前负责养老保险事务的部门普遍从属于各级地方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这种管理模式和全国统筹存在着内在冲突,增加了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因机构、人员和事权变动而引发的政府内部结构性矛盾,进而阻碍全国统筹工作的颁布与开展。3.高耗低效的基金管理的碎片化由于缺少一个完善的顶层设计对养老保险结余基金进行监管与投资,中央政府乃至省级政府都难以有效利用基金进行恰当的增值运作,进而实现基金结构的优化升级,面临日趋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只进行储蓄与购买国债等低收益投资行为的结余基金面临缩水贬值的压力,也会因基金池减小的缘故提升年度结余亏损的省份通过运作弥补缺口的难度。同时因为养老保险基金广泛分散于各个地区,提升了基金监管难度,增加了因人为缘故造成基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的碎片化不仅造成了资金损失,浪费了推行与完善全国统筹事业的社会财富,同时也未能培养与积累专业的基金监管人才与投资经验。

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实现途径

(一)以财权事权为出发点,划分中央与地方责任

在全面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不仅基金管理权由地方上交至中央,随之而来的资金运作压力与行政监管压力也一并归属中央政府。作为中国养老事务最主要的责任承担者,一旦财政压力超过了中央独立承受能力时,人民的养老保障将面临巨大风险。所以应在改革之初便以不同层级间财权、事权为出发点,建立健全财政分担机制,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各自承担的责任权限与财政分担比重。郑功成提出,可通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专项预算制度来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责任分担和激励约束机制,即通过建立一套单独的基本养老保险预算机制,行政监管部门通过地区内纳入养老保险体系的人数与平均工资水平制定年度养老保险费预算征收额,通过离退休人数制定预算支出额[8]。地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预算征收额为依据征收养老保险费并全部上交至中央经办机构,由其以预算支出额为凭证将养老资金发放至各个地区。全国统筹下的专项预算制度不仅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养老保险金上下通达的经办管理机制,也从根本上厘清了中央与地方的权责范围。

(二)注重公平与效率的协调,平衡政府间利益的冲突

中国现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是想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然而在省级统筹下的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征发比率等基础政策不尽相同,导致社会统筹的出发点被扭曲,制度运作效率低下且有损整体公平。因此在推进全国统筹的过程中,需要在最大程度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尽量发挥市场化调节的作用,即在统筹政策的制定上把控好各地区间利益平衡[9]。因为全国统筹不仅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更是一次涉及全国财税、社保机构的利益调整与再分配的过程。在改革初期应保障各省,尤其是颇有结余的东南经济发达省份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因基金全国统筹而下降,同时协调各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减少可能发生的结构性阻力,因此,可施行“剥离旧账,差别补贴”的方针政策。将改革前发生的个人账户欠账与视同缴费的资金单独分隔,由地方政府全权处置,不必上交中央,以明晰新旧政策间的责任,减少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改革阻碍。中央政府应切实履行自身在全国范围内的公共产品供给职责,依据各个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条件、人口组成结构、政府财税征发制度等因素实行差异化补贴。同时,政府也应把握好新的养老保险征发细则下的程度问题,不但使全国统筹满足基金结余欠佳地区对公平的追求,也能维护结余丰厚地区对效率的追求,从而在尽可能减小各利益主体财政资金损耗的基础上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相互统一。

(三)建立以垂直管理为组织结构的全国统一集中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体制

当前碎片化的属地管理体制为我国主要的养老保险经办模式,经办机构只需向当地机关部门履行职责,无需承担上层机构下派的指令。在这种经办模式下,如果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就会由下而上的增加国家整体层面的财政支出压力。而在集中统一的垂直管理体制后,中央只负责全国范围内基金资料管理与预算的编制,具体财务管理、业务操作等事关养老保险金收缴审核的工作则由地方经办机构承担,同时建立上级管理下级,中央管理地方的组织结构[10],通过不同层级部门的明确分工最大限度减少因部门监督不畅,管理职能交叉等现象造成的行政成本,缩短全国统筹改革的进程,提升处理养老保险业务的效率。

(四)维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全国统筹平稳过度

随着多年渐进式改革的经验积累与政策间承接产生的自发惯性,基础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发展方向与最终确立已具备了可预料性,而一项制度能否充分发挥应有的效用需依赖适当的承载环境。因冲击了原有利益分配格局且需要在地区间利益失衡的前提下全国统一进程,全国统筹注定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以实际国情为出发点,在坚持改革方向不变的前提下将经济社会的稳定,人民利益的保障视作首要考虑因素。除继续给予财政补贴外,中央也应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资本引入,发展区域特色产业,建全劳动力培养与转移安置机制等措施缩小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经济差距。同时也要在各地区现有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全面建立统收统支、垂直管理的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在推进全国统筹工作时也应提供数年的缓冲期,从政府层面对因制度变革而利益受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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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生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应“软着陆”[J].中国社会保障,2014(1):46-47.

[3]郑秉文.养老金全国统筹为何举步维艰?[N].第一财经日报,2013-06-21(A08).

[4]盛和泰.养老保险“碎片化”的成因分析与应对策略[J].保险研究,2011(5):32-35.

[5]国库司.2016年财政收支情况[EB/OL].[2017-09-22].

[6]罗汉群.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阻碍因素分析[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3):54-57.

[7]庞凤喜.打破区域限制切实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J].中国财政,2015(8):48-50.

[8]郑功成.尽快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J].经济纵横,2010(9):29-32.

[9]李连芬,刘德伟.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动力源泉与路径选择[J].财经科学,2013(11):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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