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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浪动物的问题8篇

时间:2024-02-20 14:41:1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关于流浪动物的问题,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于流浪动物的问题

篇1

比如说,甲故意捡起一块石头砸向邻居家饲养的狗,狗挣脱绳索,冲向甲将其咬伤,则甲便要对自己故意狗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责,不能请求狗的主人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要求得到赔偿。在“北京流浪猫伤人案”中,肖女士虽出于爱狗心切,但是其对自己追赶流浪猫并将其踢飞是有相应的意识和认识的,其行为表明她对流浪猫的伤害行为是出于故意的意思表示。肖女士的主张和一审法院的判决都认定乔女士是该流浪猫的饲养人,但乔女士是否真的符合饲养人条件我们在此先不做探讨,后面会做具体分析。为方便此处的讨论,我们暂且假定乔女士符合饲养人条件。那么,即使如此,在本案中,乔女士也不应对肖女士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从案件事实可以判断,肖女士的主观过错已经属于故意的范畴,即她明知流浪猫在受到其踢打的情况下会有反击伤害其人身安全的危险性,仍作出踢打流浪猫的行为举动,已经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之免责条件。故在此情形下,不论乔女士是否是该流浪猫的饲养人都不会有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假设肖女士对于流浪猫伤人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主观上故意之过错,只是具有主观上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或者根本没有任何过错,在这些情况下就需要由其他责任主体来分担或全部承担肖女士所遭受的损害。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知,在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其后果是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而在被侵权人对损害结果只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应该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具体到“北京流浪猫伤人案”中,在此情况下,到底哪些人可能成为责任承担主体呢?后文对此展开更进一步分析。

二、投喂者承担侵权损害责任的分析

笔者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得以适用的前提是,该致害动物属于饲养动物,即为有固定的管理人或饲养人看管饲养,那么其饲养动物之人损害之责任的可能承担主体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这里就涉及到如何理解“管理人”这个概念?《德国民法典》第834条中规定,即“以合同为动物占有人承担动物看管的实施的人”应承担动物损害的侵权责任。从法条不难推断出管理人承担管理饲养动物义务的基础是饲养人与管理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的性质可以是借用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租赁合同或其他合同。在我国,根据参与立法的人士的解释,管理人应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对动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和控制动物。那么投喂者是否属于饲养人这个范畴便是其应否承担损害责任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应分以下三种情况去确定投喂者的责任承担问题:第一种情况,投喂者将小区里流动的特定流浪猫带回家,进行定时定点的喂食,之后再放其在户外活动。这种行为已然在事实上形成了一种投喂者对于流浪猫的占有,即投喂者已经成为了该流浪猫的新主人、新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此时该投喂者已经取代了该流浪猫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地位,并对该流浪猫具有了一定占有的意思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此时如果发生该流浪猫伤人的事实,则应由该新的饲养人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投喂者没有把流浪猫带回家,只是在小区内公共区域对某特定流浪猫进行长期定时定点的喂食。在此种情况下,相对于流浪猫来说,其实投喂者已具备了一种事实上的准饲养人的身份,但这和上述第一种情况是不同的,这是因为投喂者这种定时定点对某特定流浪猫喂食的行为会导致该流浪猫对这种行为形成一种生活习惯。流浪猫本身具有人身攻击性和不易控制性,它本身就是一种危险源,投喂者的行为导致了小区内公共区域中这种危险可能性的增加,该投喂者应对此种危险后果有一定的预见,并应采取相应的积极的措施以防止这种危险的发生。否则,如果发生流浪猫伤人事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理论,该投喂者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其不合理的先行行为引起了小区公共区域不合理的危险性的增加。第三种情况,投喂者非长期定时定点地喂食某特定流浪猫,只是对小区的流浪猫进行偶尔的非定时定点的投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流浪猫伤人事件,该投喂者对被害人的损害结果应不承担任何责任。此时,该投喂者的行为既不构成一般侵权,也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北京流浪猫伤人案”中乔女士的行为即是属于第三种情况。乔女士只是出于爱心对小区里的流浪猫进行偶尔投喂,她并没有将某一只或几只流浪猫带回家收养予以占有,未形成新的饲养人关系;也没有在小区内公共区域定时定点的喂食某特定流浪猫。她的爱心投喂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行为或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即使发生小区流浪猫伤人事件,乔女士也不应该对被害人所受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所以笔者对该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都不予认同。

三、其他可能的责任主体分析

其实,当我们在分析小区流浪猫伤人之责任承担主体的时候,不可忽视小区物业公司的责任问题。为了保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小区物业公司应当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小区环境管理义务和安保义务,尽职管理好小区内的公共部分,当然也包括小区内的流浪动物。如果该物业公司没有尽职履行义务,根据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该物业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可以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时,因为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公共场合的管理人,所以小区业主也可以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种情形,即对流浪猫伤人的损害结果既没有被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又没有投喂者侵权行为,此时我们可以把视线转移到物业服务企业上来。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同通常都会包含保障小区环境清洁卫生和安全的相关条款。物业服务企业应保证小区内不受流浪猫的骚扰,小区的清洁卫生不因流浪猫的随地大小便和翻找垃圾箱而遭到破坏,小区内不应放任流浪猫伤人这种不合理的危险性的存在。

四、结语

篇2

[关键词] 动物救助;非营利组织;社会意义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7-229-2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较之前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且人们的业余生活也更加的丰富多彩,尤其是精神层面上也发生了较为深远的变化。小猫小狗等宠物也已经进入到了千家万户中,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快乐。但是由于宠物方面的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以及宠物主人的个人疏忽或道德观念的丧失,导致大量的宠物流浪在社会里。因此,流浪动物的救助已然成了一个急需解决的社会性问题。近年来,从网络等渠道的相关报道可以发现,民间自发组织的救助动物的团体正在慢慢形成规模。西安地区“西安爱心小动物救助基地”就是其中之一。它自基地成立到今天已经8年了,但因为运营资金短缺,原场地被政府征用等问题,必须重新选址并建立基地。这些问题都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动物救助工作的进行。

(一)非营利组织概念的界定

民间组织是指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存在的,由社会中各个阶层的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发组建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独立于政府、市场之外的公民社会部门,又被称之为非营利组织或者是第三部门。但由于中国的民间组织具有其特定产生背景,因此无论是在内部治理的制度化程度上和外部环境的规范性上,还是在国家公民的主体性上,都不可避免的烙上了中国转型时期的特色。

(二)救助对象的界定

本文所讲的流浪动物主要指的是流浪在城市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内的没有得到主人照顾的犬与猫(常见的流浪动物主要犬与猫两种动物)。一方面流浪动物的卫生状况会带来多种疾病的交叉感染,另一方面也会严重影响一个地区的整体社会卫生、环境状况。

相对于流浪动物救助中心的具体情况来看,就目前的实际数据,流浪动物的数量越来越多,流浪动物救助中的实际承载量也经受着严峻的考验。救助中心每月所要面临的压力不仅来自于要对流浪动物进行有效接管,还来自救助中心自身条件限制的压力。例如,接管道的动物所要耗费的食物资源、治疗费用,还有就是要面临房租、水电、员工工资等多方面的考验,而且救助中心的经济来源实则是依靠民间人士的自愿捐助和救助中心负责人自己捐助这两部分,但若只是依靠救助中心的援助又是远远不够的。更不要说还有持续不断的流浪动物需要援助。所以,鉴于救助中心的资源的配置有很大缺口,救助中心最有必要救助的对象应该是那些如若不进行救助,生命就会受到威胁的动物。

(三)中国与西方国家针对于民间组织动物救助的不同

流浪动物问题一直是一个关于动物保护援助的全球性问题, 不同国家和地域都因地制宜的采取了适合自己国家国情的政策, 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规定了动物主人不得随意遗弃自己所认养的动物。在这一点上就已经有了明显的差异,中国国内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宠物注册流程。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丢弃宠物。在美国和加拿大,流浪动物都会由民间救助组织负责收留。例如在美国有美国慈善协会,他们都会分管动物救助部分的事宜,经费则是由政府资助其中的一部分,其余来自民间的自愿性捐款;在英国则有全球历史最为悠久的动物福利组织―防止虐待动物协会。该协会有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同时还进行动物的收容和治疗受伤动物的工作。日本明确规定滥杀或任意伤害动物是要处以徒刑的。各机构寻回的动物都必须带到医院做检查,根据狗的状况进行筛选,严重的狗给予安乐死,剩下健康的狗可以领回领养所。因此,在中国与国外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国外机构更注重权力,不仅是人有权力,动物也有其自身的权力。而在中国,因为相关法制体系的建立还不完善,造成流浪动物的种种问题。

(四)如何做到合理救助

案例:居住地址闸北区交城路386弄盛世馨苑小区。虽然周某行为古怪,但在居民眼中,她却是一致公认的“爱猫人”。居民表示,经常看到她领小猫回家,最多时四五只一起带回来,家里养不下,她在楼下还自建一个猫棚,晚上经常看到她在猫棚前对着小猫自言自语:“乖乖来,妈妈喂你们吃好吃的。”后来猫棚被拆了,周某还是不断从外面带猫回来。令居民们感到奇怪的是这些小猫“只进不出”,只要进了周某家中就全部失踪了。日前,在上海时常会看到被残忍杀害并遭丢弃的猫咪尸体,她也被称为上海虐猫女。随后,许多爱护动物的人士聚集起来,一起声讨“虐猫女”。并发生的打架事件,产生的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从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社会大众在领养动物后,致使大部分犬、猫流入社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愿继续进行养育使命或其他诸多因素,但并没有进行虐待直至残忍杀害的地步。案例中的“爱猫人”并没有尊重动物的权利,也没有做到抚养人的义务。而依法办事是中国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我国现行的动物保护法及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是保护野生动物,而且是限定于濒危的、有极高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动物中的绝大部分如农场动物、娱乐动物、宠物、实验动物等则没有被纳入被保护之列。而2002年《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首次增加了动物福利的内容。但也仅限于提到,并没有具体措施。因此,法律的滞后已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长远发展。真正地让动物保护志愿者们应该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据地去为动物们谋求其应有的权力。

(五)非营利组织参与救助的社会意义

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独立团体,具有其政府、相关部门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可做到使社会照顾、社会规制、社会公正等之间的相互融合。

1.非营利组织参与救助,是社会救助的中坚力量。非营利组织由于其非政府性、公益性和志愿性,一个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能够接近社会基层,了解群众。一方面,非营利组织的部分志愿者就是来自于社会基层,能更了解社会大众的情况,能更具体的参与到活动中去;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有能力深入基层。并同基层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能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这在针对动物救助过程中更具有亲和力。并且能参与到相关救助工作的志愿者,在投身救助的本身就是关心动物的,因此,不会对救助对象也就是流浪动物产生二次伤害。

2.非营利组织参与流浪动物救助能够满足多样化的救助服务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社会大众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非营利组织在参与流浪动物救助是所要采取的方式、方法也应随之发生改变。因此,非营利组织在救助流浪动物时对救助的服务需求也就应该相应的有所提升。

3.非营利组织能够整合社会力量与资源,为公民参与救助提供一个重要的平台。在一定意义上,非营利组织即是救助的重要支柱力量,也要为其他社会爱心人士参与救助提供了一个良性运作的平台。就目前状况来看,各个社会救助站都存在着任务繁杂、人手不够,资金短缺等的问题,非营利组织能够有效组织志愿者服务团队以聚集社会分散的人力资源来实施救助工作。同时,可以在互动平台上相关救助信息,为施善者提供一个了解救助对象的平台,这样可以有效地整合社会整体资源,可以说,非营利组织是社会力量的粘合剂,它改变了原来的僵化组织体系,他的出现为参与救助的各类社会力量提供了纵向与横向沟通的新渠道。

参考文献:

[1]刘春湘.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06.

[2]邓秀文.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制约因素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

[3]郭艳丽.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问题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2.

[4]叶娟娟.流浪动物民间救助之路[N].河北日报,2009-06-02010.

[5]应琛.民间救助的尴尬[J].新民周刊,2013,(07):30-33.

[6]江蝶.流浪宠物救助过程中某些问题的思考[J].中国动物保健,2012,(05):10-11.

[7]朱四倍.流浪动物有“家”不仅是公民个人之事[N].东莞日报,2012-06-26A02.

[8]孙婷.在流浪狗救助站[J].美文(下半月),2008,10:16-18.

篇3

在狗的视野里,有黑白两种颜色。但是,它的主人,却只有一个。关于这点,养过狗的人都很清楚。在这个星球上,再没什么动物比狗更忠实了。

但是,狗也常常不被人理解。

某天,家里装修,油漆工看我家里有许多猫猫狗狗,于是发表了一番对动物的看法。他说自己的邻居――一个老太太,儿子是博士,家里条件优越――收养了十几只流浪狗。这位油漆工很愤慨地说:我没读什么书,我觉得你们文化人(这个说法听起来很怪)可能在思维上跟我们不同,但是,花这么多钱,去养这么多狗,换成我,我就把这钱给灾区的穷娃娃读书――我理解你们说的,狗也是生命,但它毕竟是动物。

表面上,这话有一定道理。如果让我选择,我也愿意把钱捐给穷孩子读书。骨子里,其实还是带着“狗不如人”的偏颇。

狗,未必不如人。人虽然谦虚地称自己为“动物”,但从来也没有谁真把自己当动物。当然,动物没有话语权,所谓贵贱论,实质上都是人自己臆造的。

如果拿生命来衡量――如果让一个局外生物来评论,谁又保准说人的命一定比动物的命更珍贵?

这印证了人的虚伪。在这样的心理暗示下,它们只能是狗。它们的命当然就谈不上是命。

谁都知道要关注贫苦儿童,但是有多少人关注流浪狗。此外,还有一个“就近选择”的问题――老太太看见了流浪狗,她心疼了,于是收养它们。她受到指责是因为她只见到了流浪狗而非贫困的儿童――但对她来说,这就是最近的现实,最需要解决的事情。

城市里流浪狗越来越多,的确带来了难以估计的安全隐患。但,这仅仅是狗的问题吗?

流浪狗越多,越是映衬人是多么自私。当初,你在它们能给自己带来欢乐的时候,没有节制地去溺爱它们;它们大了,老了,不好玩了;或者当你见异思迁,搬迁、觉得自己无能为力的时候,就无情地抛弃了它们。

英国多塞特郡波特兰市的41岁新娘爱玛・奈特已经和37岁的未婚夫保罗・福克斯定好了结婚日子,并向200多宾客发出了请帖。但没想到结婚前两周,新郎临阵变卦,惊呆的爱玛依然如期举行了婚礼,不过,新郎换成了自己的宠物狗――穿上漂亮礼服,打扮成“新郎”的模样。

不知道爱玛和这条狗新郎的婚姻是否幸福?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这女人起码明白了一个道理――作为伴侣,狗比男人忠诚,绝不会因贫穷或者丑陋而抛弃你。狗对主人绝对忠诚――但又有多少主人对自己的狗忠诚呢?

篇4

此前,除了关注流浪狗、流浪猫等问题,她还曾经参与阻止了北京引进美式和西班牙斗牛项目、建设华北最大狩猎场、加拿大海豹制品进口中国等等国际动物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工作。

秦肖娜介入养狗问题,最早还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当时,北京出台了较为严厉的养犬管理规定,引发持续数年的争议,一直到2003年终于进行了修改。如今10年过去了,新的养犬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北京的犬只管理问题到底关节何在?秦肖娜日前接受了本刊的采访。

第一部养犬条例的前前后后

《瞭望东方周刊》:北京市出台关于养犬的规定已有近20年,它的过程和趋势是怎样的?

秦肖娜:说起北京的养犬管理法规,是从1994年开始的。90年代以后,北京养犬越来越多。当时北京是不允许养狗的,一经发现就上门打死。有的就在大街上打。这种打狗行为引起国内国外的质疑。1993年北京第一次申办奥运会,以当时北京市委书记为团长的申办代表团出去,常被媒体质问北京市打狗的问题。这样,北京就想出台一个法规,立法的目的其实还是限制养狗。如果不遵守这个法规,狗就要打掉。这样,其实打狗就有法律依据了。1994年9月至10月,全社会大讨论是不是允许养犬。在这个基础上,制订了《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它是北京市第一次对养犬立法,也是全国第一个。

这个法规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有一些规定并没有考虑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比如说收费的问题,发生争执后的处理,还有养犬人的合法权益,没收、收容的犬只管理等等。收5000元登记费和每年2000元注册费的根据是什么?当年5000元钱是不少的钱,一般老百姓交不起,那就打你的狗,这是为了使打狗合法化。因为当时社会上许多人,是非常反对养犬的。我们主张人权,不主张狗权。等等。

这个条例在全国起了一个带头作用。后来广州收1万块钱。这就是用高收费的办法,达到减少养犬的目的。但是这个管理法规出来以后,养犬的人越来越多,而且都不交费。

当时这个政策的出台,提议案的是北京百货大楼卖衬衫的售货员,是北京市人大代表。据她说下夜班她被狗吓到过。当时主流媒体也在大力宣传狗的害处,如:“养狗、养猫是资产阶级行为,丧志,有钱人才养狗”,“狗在时期帮助日本鬼子,是狗奸”,“狗毛也带狂犬病菌,空气也传染”等等言论都出现在主流媒体上。

但是,也有相当多的居民反对打狗、高额收费等做法。我当时在北京电视台,就这个题目做过专题。在市政协讨论时,几乎所有的委员都反对。在市人大,当时也是一半对一半的意见,争议非常大。希望能够宽容对待动物的,基本上都是知识分子,学者、资深媒体人。尽管有不少人反对,当时还是通过了这个规定。

干部在转变

《瞭望东方周刊》:后来为何能够得到修改?

秦肖娜:这个规定出台后争议很大。我们每年都通过代表委员们向人大、政协提案。由于法规一直都没有修改,还是年年打狗。这损害了北京的国际形象和社会安定。我们非常焦急和忧虑。

2001年,我鼓了好大的勇气,向当时的市委书记反映了收狗费的问题,因为这是突破点。这位领导后来到全国政协当领导。我在一个活动上见到他,反映说收5000块钱管理费。他反应的第一句话让我很感动。他说:“这么高的费用!老百姓能交得起吗?”我说,“是啊,交不起就打狗。”我说因为这个问题,影响了我们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官员的形象。他说,这个事得调研一下。

到了“十一”之前,又是全市打狗。2001年9月下旬,有家报纸在第一版登了一幅几乎整版的照片,一个警察拿着棍子打狗,一个“小京巴”躲在车轮后面。标题是《北京开始治理违规养犬》。一个志愿者连夜送给我,我很气愤也很郁闷,社会各界人士呼吁了这么多年,就一点都没用吗?就在报纸的白缝那儿写了几个字,“书记,请您阅,这是对我们北京市工作的表扬呢,还是批评?百姓说,现在我们就是绑票,不给钱就撕票。”然后签了我的名字,第二天就送给他。我记得当时是礼拜天上午,他马上就说,星期一让秘书处理这件事。过了“十一”就开始了全市的调研。

北京市法制办就在各区、街道办事处进行调研、座谈,听取各方面意见。我参加了西城区月坛街道的讨论,当时居委会的一个老太太的发言给我留的印象非常深。她说:“收这么高的费用,我们不知道这费用哪去了。把这些钱给我们一些,肯定比现在管得好。”

这笔钱一年大概能收多少?2001年我们协会和市政协的一个副主席、一个老主席,还有市人大的领导,以及一些政协委员一共十多个人,到公安局养犬办去调研。收的钱都用到什么地方了?每年人大、政协委员都在质询这个问题。那天,在我们的追问下,当时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犬类管理科科长说,2000年是1亿8千万。

《瞭望东方周刊》:从刚才的故事看,城市管理者对于养犬管理的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

秦肖娜:是这样。城市的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城市管理者是否具有人文关怀理念,这也决定着有关政策。

同志当市长的时候,两次批复了我们协会的报告,最后由北京市财政拨出一部分经费资助民间组织和个人给流浪猫做绝育。这在全国是首例,开了好头。在国际上增加了北京的美誉度。

有人文关怀理念的领导,和他沟通,他会理解。过去春秋两次例行投放毒鼠药,在水、土中的积累污染环境,增加了不安全因素。毒鼠药也和儿童患白血病直接有关。我们在这方面与领导沟通过并提了建议,领导很支持。市卫生局从2008年已经接受我们的提议,不再外环境撒放毒鼠药了。这次修改养犬法,我寄予希望和期待。

民间组织应参与养犬管理

《瞭望东方周刊》:这次养犬管理办法修订的焦点是什么?

秦肖娜:焦点是以什么样的理念来主导修改。我们首都爱护动物协会刚刚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写了一个报告,因为听说目前这件事情是委托给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在做。交给第三方机构去做,我不反对。但是制订一个动物管理的法规,不是纯粹从法律上讲,还要符合北京这个世界城市管理理念,具备关于动物的专业知识和懂得动物福利。要懂具体操作的空间。比如,规定成年狗超过35厘米就不准养,这显然是不够了解动物常规知识的人决定的。因为狗有没有进攻性不在于大小,比如我们用的工作犬都是金毛之类的大型犬。我们希望这次法律修改,一定要更新理念。

还有,收登记费1000元,根据是什么?依据是什么?90年代是一拍桌子说5000,后来几个人大代表在一起说5000太多,就1000吧。修改管理法规,要有理性的、对社会负责任、没有利益关联的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可能会增加客观性。我们已经提交了一份参与法规修改的申请书。

《瞭望东方周刊》:按现行法规,养犬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对此您是怎么看待的?

秦肖娜:由公安局来管狗还是有些问题。因为90年代时想要消灭北京城里的狗,用很强势的办法就是让公安机关来管。

这个办法制定出来后,全国又都在学,形成了一种惯性。其实公安机关是强制性的机构,在不违法情况下,公安机关就不用出来管。我们目前在河北省威县尝试把狗的收容等功能交给民间组织,南京也在这样做。民间组织不用那么多的费用;第二个,民间组织有动物福利的理念和常识,就会做得更好一些;第三个,民间组织有公开性,是透明的,大家谁都可以监督;第四个,民间组织有热情,都是志愿者,都是自己的时间、金钱来做这件事,有社会责任感,能杜绝政府做这件事的一些弊端。我们一直在呼吁把狗收容交给民间组织,狗的登记可以暂时由公安部门负责。现在养犬人的素质是不一样的,在目前阶段,用公安部门登记还是应该的。但是收容,应该由政府支持民间组织来做。这样做对政府有好处。

管理不好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瞭望东方周刊》: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养犬管理到底意味着什么?一笔比较巨大的收入?一种负担?抑或是一种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

秦肖娜:养犬管理应该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个内容,出发点应该是预防疾病,保护民众的身心健康。目标是促进社会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动物和谐。这就需要有一个从和谐出发的管理办法。一个主导思想就是约束人的行为,包括养犬的和不养犬的人的行为。人的不文明行为在各个领域都存在,与动物没有关系。养宠物就像醉驾与车没有关系一样,所以一定要约束人的行为而不是消灭动物。

《瞭望东方周刊》:现在有一个问题是,很多市民也反对养犬。或者说,确实因为别人养犬干扰了他们的生活,如何尊重他们的意见和权利呢?

秦肖娜:养犬引起邻里纠纷和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是一样的。目前社会转型,民众各种价值观交错也反映到养犬的问题上来。

矛盾是双方的,我们的社会需要对人宽容,也需要对动物的宽容。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和故意纵狗咬人外,动物一般都不会主动进攻人。我们的社会缺乏和动物相处的善意和常识。我们曾介入过一个案子,就是崔美善老师因管理院子里的流浪猫被告上法庭。原告见到院里的猫狗就会感到对他有威胁,甚至有棵桑树也觉得有威胁,就去砍掉。十几年来一直为这些事打官司闹纠纷。只有大多数人知道为别人着想了,社会才会和谐,我们每个人才会安宁。这不光是对养犬人说的。社会急需公民意识教育和善良教育。

《瞭望东方周刊》:现在由于城乡结合部改造等原因,导致城市流浪狗数量激增,对此您有什么建议?

篇5

小区内老妪被流浪狗所伤

2008年10月21日上午8点多钟,家住镇江市康泰花园68岁的张老太从菜市场回来,走到小区拐弯处时,行动迟缓的她不慎跌倒在地,这时,一条恶狗误以为张老太准备袭击它,便猛地向她扑来,紧紧咬住她的右手,接着又向她的眼眶咬去。张老太被眼前这一幕吓呆了,连忙哭喊“救命”。附近的小区保安听到叫喊后,连忙过来将恶狗赶跑。

张老太的右手被咬破,左眼眶被咬断,鲜血直流,身上、地上都被染红了。由于伤得不轻,谁也不敢对她乱动,直到一小时后,远在南京的女儿闻讯赶到,才将她送往医院。她先在镇江市疾病控制中心接受狂犬疫苗注射,后转至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她的左眼侧管断裂,构成轻微伤。

“谁是狗的主人?”事发第二天,张老太的女儿、女婿在小区里四处打听肇事伤人的狗的下落,然而,没有一人承认自己是狗的主人。后来,公安机关对小区周围几幢楼的住户进行调查时,有人反映狗好像是附近一张姓住户所养,当警方找到该住户时,他却矢口否认养过这条狗。由于无法找到狗的主人,公安机关得出结论:这是一条从小区外面流窜进来的流浪狗。

“难道被流浪狗咬了就白白被咬了吗?”出院后,张老太在女儿、女婿的陪同下,多次找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他们赔偿因被狗咬而产生的治疗费、医药费、护理费。

张老太认为自己是在小区里被狗咬伤的,物业公司应该为此担责。

物业公司负责人一听,说:“谁养的狗伤害了你,你去找谁赔。我们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替狗的主人赔偿你的损失。”

状告物业索赔近万元

由于多次讨要不成,2008年12月25日,张老太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镇江市开发区法院,向其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743.72元。

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时,张老太认为,自己及时足额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与物业公司形成了法律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现在自己在封闭管理的小区里被流浪狗所伤,物业公司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理应赔偿自己的损失。

物业公司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原告与物业管理部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驱逐流浪动物这一项,那么就不应当认为原告被狗咬伤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张老太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被告驱逐流浪动物这一项,但约定了被告对小区的公共安全承担物业管理责任。本案被告作为封闭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商,在发现小区内有流浪狗后,为了业主的人身安全,应及时驱赶或抓捕。然而,正因为被告未采取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原告被流浪狗伤害。

物业公司辩称,流浪狗是从小区栅栏缝隙中钻进来的,由于该流浪狗的体型较小,身体灵活,来无影,去无踪,物业公司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属不可抗力,如果一味地将流浪狗咬人的责任归责物业,超过了物业服务的管理能力范围。安全保障义务要有一个边界,要和它所管理的物业服务设施和服务层次等级相适应,并非无限制的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公司称,流浪狗伤人,事实上是一种侵权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是被告要有过错,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而此案中,被告不是流浪狗的饲养人,也不是流浪狗的管理人,而且也没有失职,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物业承担四成责任

2009年5月,镇江市开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被告对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被告未尽到这一义务,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能,故应对原告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于是,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酌情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近4000元损失。

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以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这条规定,对于动物伤人,民法采取的是危险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这是由动物本身具有致害的潜在危险性决定的。为加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社会责任心,以及充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对动物致害均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本身具有过错(如,主动、攻击动物)或者损害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因此,所有对动物管理的人,都应有管理这个动物不得伤人的义务,只有尽到了没有伤人这个义务,才能推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过错和没有责任。本案中,肇事的狗是流浪狗,它没有自己的主人,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必然推定是它的管理人。在本案中,张老太在小区正常行走时突遭飞来横祸,其本身根本不可能存在过错,应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当然应由流浪狗的管理人物业公司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物业公司应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酌情承担40%是赔偿责任是合理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老太被流浪狗所伤,流浪狗的主人负有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物业公司负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现在无法找到流浪狗的主人来赔偿,物业公司则应当承担40%补充赔偿责任。

2009年11月10日,镇江市中级法院对此案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终审判决后,镇江市开发区法院向物业管理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物业公司扎紧小区栅栏的缝隙,杜绝流浪狗再次进入小区;加强对小区的保卫、巡逻,确保此类动物伤人事件不再发生。

危险责任归责原则,

体现法律弱者优越保护

南京大学有关民法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法院运用危险责任归责原则解决被流浪动物所伤赔偿难题,给予了高度评价。

专家说,较之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步入信息化的现代社会也是一个危险社会,存在着多样化的危险因素,既包括了建筑物致害、抛弃物致害、地面施工致害、动物致害等传统危险因素,也包括了因为科技进步、资讯发达、企业竞争、消费活动等产生的现代新型危险。导致危险的手段既包括高温、高压、有毒、核辐射等危险设施,也包括机器生产、高速运输工具等危险活动。目前,各国立法者或司法者逐渐发展出了危险责任的归责方式,通过危险责任归责原则,肩负起对社会弱者优越保护的重任。

专家解释说,目前我国民法中虽然没有使用“危险责任”这个法律概念,但《民法通则》106条第3款规定的“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危险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压、高空、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失责任”的规定,确立了高度危险作业的危险责任。危险责任并不要求受害人就侵害人的过错举证,只要能够证明损害与侵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受害人就可以获得赔偿。危险责任改变了过失责任的归责方式,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工业文明带来的法律上的危机,同时也体现了社会的正义。

篇6

【关键字】动物致害;赔偿;规范;管理;公平正义

一、动物致害屡见不鲜,管理弱化导致维权困难

当包头市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室内装潢与设计专业的大二学生刘显飞被流浪狗咬伤后感染狂犬病致死的消息传出,无数人无比痛心,为什么动物致人损害事件屡屡发生,而无法找到责任人对此负责的事件又屡见不鲜?我们这样一个追求文明的社会对这种事件怎么管理、怎么杜绝、怎么能让受害人都得到抚慰,再一次成为我们思考的问题。

网上公布我国山东省在第10个“世界狂犬病日”之时齐鲁晚报从全省多市疾控部门了解到:今年前8个月,潍坊共接诊犬类动物咬伤或抓伤47556人,菏泽共有45000余人遭到犬类等动物咬伤;济宁报告动物咬伤人数4万余人;枣庄的狂犬疫苗接种数量为1.8万人次;威海市狂犬疫苗接种数量为1.4万人次;而青岛每年都有约6万人次狂犬疫苗。如此看来,全国每年被动物伤害的人数,真是让人触目惊心。

但是,现实中,我们国家对家庭饲养动物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落实的情况非常弱。当在居民活动场所、或道路上等公共场所遇见动物时,通常情况下人们是不知道是哪一家饲养的动物,除非动物饲养人直接在场并对动物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才比较明确。这种管理规范极端弱化的饲养动物行为的现状,必然造成很多动物致人损害案件是无法找到动物饲养管理人的现实。一方面动物饲养人在得知自己的动物致人损害时,出于逃避责任的心理拒不承认动物是自家饲养;另一方面,即使有他人知道动物的主人,但出于事不关已或避免惹人、招麻烦的心理,也极少有证人给证明动物属于谁家。这往往让受害人在身体受伤、精神受害的情况下却得不到法律所保护的公平。刘显飞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如果不是学校给捐助的20多万元,刘显飞家人在遭受极大伤害、身心俱损时如何能得到补偿安慰?

本人曾亲历一场奶牛致人损害,当时一户二十多头奶牛在下午时返回村里,奶牛拉长行走队,牛倌跟在后面,当时,前面的一头奶牛对在院外正在方便的、八十多岁老人发动攻击,将老人的右眼球用牛角挖出,致老人右眼失明,现场无其他人。当诉讼到法院时,法官要求受害人举出被牛伤害的证据,因无现场目击证人,老人维权失败。虽然国家或省市对饲养动物有相关规定,但规定中的措施几乎不落实,例如:家庭饲养的动物,如狗、牛等,有几个家庭去办理登记、去注射疫苗?恐怕是廖廖无几。

二、动物侵权损赔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对维权结果至关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这被人们解读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是,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规定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特别法,按照后法优于前法原则,这是否是对上述74条举证责任的否定?是否可以理解为饲养动物人只对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那饲养动物人如对受害人指控的其饲B动物致伤受害人的事实否认,是否就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一直以来,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受害人的权利比较容易维护,凡是受害人指控被某饲养人的动物侵害,如果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否认,就需举出证据,如不能举出否认的证据,就被判决对受害人赔偿。但自从有了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情况发生变化,遭受动物损害后无法索赔、或索赔不利的情形却经常发生,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动物饲养人的不确定性,以及饲养管理人的否认是索赔不能的一种情形。

动物饲养人否认动物是其所养。我们常见到小区里的狗成群结队的出现 ,也看到常有人给其喂食,但却无法知道这些狗是谁饲养。造成这种情况与拆迁有关。本是平房里饲养的狗,由于饲养人搬迁到楼房 ,饲养人不想将狗放到家里,于是将狗放到小区里,时不时的喂食,却任由小狗流串,形成既有主有无主的状态。而类似牛这样的动物,饲养人为节省成本往往是一群牛(最少二、三十头)用一个管理人,牛群出入时拉很长的队,管理人无法目视到所有的牛,一旦发生牛有伤人行为时,管理人直接否认说“没看见自己的牛伤你。”诉讼时法庭依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饲养人对自己的牛是否致他人损害不承担举证责任。

2.损害发生后,难以找到目击事实的现场证人。

动物致人损害事件通常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往往是受害人遭受侵害时没有任何心理准备,突况让受害人慌忙反抗、思维紧张,对受害现场有没有人、哪些人根本说不清楚。由于饲养动物的住地多为村镇,人们都相互熟悉,尤其在村里,人们更是几代交往,熟的不能再熟,养牛户都集中住到养牛小区,当受害人受到动物侵害时,目睹现场的人出于自保、怕惹人、不愿招麻烦的心理,看到现场的人几乎都不愿意面对法庭去作证,既使是调取笔录,人们也不在笔录上签字,甚至是直接否认说:“不知道。”

3.选择报案效果不佳。

伤害发生后,最关键、最重要的事情是立即进行救治,受害人的呼救惊动来人后,自己被快速送医院治疗,很少有人立即报案。待包扎、手术中才想到报案,很容易错过取证的最佳时间,致伤人的动物有可能找不到,或动物身上可能留有的痕迹又容易灭失,这造成受害人的又一举证困难。

上述这种法律规定的前后不一让我们这些法律的适用者一度感到很茫然,让受害人不能索赔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终于,2010年7月1日开始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对动物致人损害又明确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那些遭动物损害的受害人又有了维权的利器,但受害人索赔无门的事件仍有发生,分析原因是:

1.无主动物的数量越来越多,有主的动物如发生伤害事件面临赔偿时也成了无主,加之没有相关部门的有效管理,索赔无门之事常有发生。

居住小区里,狗形成相对固定活动区域,甚至还有无主猫的身影,这些动物平日对人没有伤害,但某些时候会野性大发。尤其是我们常看到的小区里健身活动器材旁有很多玩耍的孩子,还有老人,而流浪的小狗、 小猫也在旁边溜达,玩耍跑动的孩子们和活动的老人极易引起狗、猫的注意,挑起动物野性,进而发生伤害,受害人受伤之后找不到动物饲养人,因动物无主、无管理而无法索赔。

2.饲养动物人没有赔偿的经济能力。

以养殖户为例,他们大多负债经营,由政府协助抵押资产贷款买牛,经营中由于牛奶销售不出或奶牛生病或死亡,养殖就没有效益,全靠政府扶持。这时,如果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根本没有能力支付赔偿款。

三、多管齐下,破解受害人维权难题

如今,动物致人损害已经为普遍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由于缺乏针对性的法规制度,职能部门对动物饲养人、以及对无主动物的处置上面临诸多问题,对无主动物,还依靠社会上保动人士自发行动,由于缺乏资金、场地、人员限制,无法满足需求,绝大部分小动物仍在流浪中;对有主动物,因缺乏有效管理,发生伤害时也找不到相关饲养人,或拿不出被某动物伤害的证据,索赔困难。那么为破解这样的难题,社会各界需要从以下方面多管齐下:

1.将对动物饲养的登记、日常管理、免疫等工作纳入到城镇管理或乡村管理部门的职能中,成立专门的动物管理机构,根据各部门的管理区域对饲养动物的家庭人员、饲养动物种类进行清楚的登记,给所饲养动物编号挂牌,一旦发生伤害事件,受害人既能准确识别动物,又能通过相关管理部门找到此动物饲养人,让饲养者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责任。

2.一旦发现无编号动物,相关部门立即将其控制在专门设立的管理场地内,采取公告方式或一定区域内广播等方式查找饲养人,如有人认领,予以登记挂牌;一定期限内如无人认领,按无主处理。

3.以养动物而拒不按规定履行登记注册、防疫等义务的饲养人,轻者予以行政处罚,强制其履行饲养人义务,重者按相关法律规定制裁,就象治理酒驾一样来治理饲养动物行为,将饲养动物行为纳入法制规道。

4.设立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基金,同时设立基金会对不同程度损害的赔偿限额,对饲养人无能力履行赔偿义务的动物致人损害案件,或无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启动基金的职能及时给受害人经济补偿,让每一位受害人都能得到抚慰。

5.设立无主动物管理基地,制定基地管理办法,对无主动物或出卖、或饲养、或处理。

篇7

[关键词]遗弃或逃逸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

一、遗弃、逃逸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从民法上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来看,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为:须是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损害的发生;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对于遗弃、逃逸动物,除了满足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外,还包括两个要件:须为遗弃或逃逸的动物、须在遗弃或逃逸期间致害。

“遗弃”,包括抛弃和遗失。对于被抛弃的动物,可以视为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放弃了对动物的所有权,而遗失的动物,则认为是原管理人或饲养人暂时丧失了对动物的占有,所有权仍属于原主人。“逃逸”,是指饲养人或管理人非基于本意而丧失对动物的占有。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有新的占有人重新占有动物的情形,一般认为动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仍属于原所有人或管理人。

遗弃或逃逸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确定还具有时间的特定性。这一损害必须发生在动物逃逸或被遗弃期间,如果遗弃或逃逸的状态消失,则责任主体的确定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二、遗弃、逃逸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

动物逃逸或者是被遗弃的情况也就是动物与其管理人或饲养人的占有相脱离的情况。按照危险责任的控制理论来说,在所饲养的动物与其管理人或者饲养人相脱离的情况下,危险责任分配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形:基于管理人或者饲养人真实意思的脱离和非基于管理人或者饲养人真实意思的脱离。

(一)动物基于管理人或饲养人真实意思的脱离情形

所谓动物基于管理人或饲养人真实意思的脱离情形,就是指管理人或饲养人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使所管理或饲养动物离开原管理人或饲养人的管理或控制的情形。这种情形主要就是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的抛弃。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抛弃所饲养的动物,表面上使得动物成为了无主物,但实际上,使动物处于一种“流浪”的状态,从而导致其在此期间对他人造成损害,究其根本是由于原管理人或饲养人的抛弃行为所致,应当由原饲养人或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如果是将带病的所饲养动物抛弃,那么抛弃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是一种直接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被原占有人抛弃的动物之后又重新被人占有,在发生损害结果时责任主体应当如何确定?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即直接由新占有人承担,实际并不然。判断新的占有人是否应当成为责任主体,主要是判断新的占有人是否利用动物,实际的享受动物之利益,如果新的占有人事实上支配动物,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动物,即满足了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两个要素,就应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如果新的占有人占有流浪动物,是出于为他人管理动物的目的,并不使用动物以享受动物之利益,也就是法律上的无因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动物的新占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动物的原所有人或占有人承担严格责任。

(二)动物不是基于管理人或饲养人真实意思而脱离的情形

动物不是基于管理人或饲养人意思而脱离,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1、因侵权行为而非法占有他人管理或饲养的动物。这里所指的侵权行为主要是通过抢夺或者盗窃等手段夺得他人管理或饲养的动物的情形。对于非法占有人(比如偷盗的人)能否成为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上的动物管理人或者饲养人是指以合法的根据管理或者饲养动物的人。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为非法占有,但是由于其实际占有或管理动物,那么其就能够成为动物的管理人或者饲养人,其理论依据是“谁能控制危险,谁能受益,谁就应承担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动物致害责任主体应具备的两个要素皆是从事实层面来说的,窃得动物之人在法律上虽是无权占有人,但是其直接控制动物,享有动物之利益,是符合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要素的,因此被盗动物致害时应由窃得动物致人承担责任。

2、自行脱离原管理人或者饲养人的动物。这种情况下,依据被管理或饲养的动物是否已被其他人控制的情况分为两种情形:存在新占有人的情况上文已详细罗列,下面主要来分析不存在新占有人的情况:如果是一般的家禽、家畜或家养动物等逃脱后成为流浪或者无主动物的,原管理人或饲养人仍应承担责任。如果是驯养的野生动物回复到野生状态下伤人的,因为驯养的野生动物回归自然后已经重新成为野生动物,动物的原管理人或饲养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而应当按照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则来处理,但是该动物逃逸后,原管理人或饲养人仍然负有设置或公告警告标志的义务,如果未尽到此类义务,还是不能免责。

三、总结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设立可以说为动物侵权的责任确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其难免会有疏漏与不足,例如第82条的规定。本文通过对遗弃、逃逸动物致害责任的分析,最终详细确定了责任主体,希望对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的解决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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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邓鹤.“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研究”,河北法学,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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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奚懿.我国民法通则127条关于动物侵权案件责任的认定.民主与法制,2006,9

篇8

但我自认离不开。

风大,太阳大,五月初的天,我跳上了一辆出租车,对着司机说:“通州运河公园。”

从二环的起始点,到五六环之间的目的地,将近1个半小时车程,跳下车来,堪堪一算,今天增加的碳排放大概该有个4〜5kg了。继续走,进入一个闹腾的有着各路动静各色人种的地带,突然觉得口渴,于是买了瓶绿茶(价格大概为正常时期两倍),旋开盖来,在门口被一个女孩拦住,她递给我一只大纸杯:“饮料瓶不能带进去。”定睛一看,塑料瓶子果真已经在她身边堆了几个垃圾桶。而这种写着“2011北京草莓音乐节”的容器,接下去将不时晃到我眼前来,和女孩们的短裤长裙还有男孩们的修身衬衫一起,然后,于傍晚时分齐齐被扫进清洁工人的垃圾车,去往某个焚烧厂。

整个场地只有少量林木,草倒是长得不错,可以随地坐躺下来。主办方为这次音乐节设了四个主舞台,以及跳蚤市场区、餐饮区、艺术展示区若干,比起平日冷清,热闹得有些过分。三天里人流涌动,台上solo台下pogo,也许在疯狂程度和规模上还比不上Woodstock、Love Parade之类,但气息氛围也大抵如此了,人类的力比多需要寻求释放,聚众狂欢,正是最好的方式。伴随狂欢,则是物资的极大消耗与浪费,除了那些多出来的纸杯子,还有废弃的彩棚和支架、塑料和金属(可以很确定地告诉你,这些东西的回收成本其实还蛮大的)。

同时这毫不妨碍有人在场地旁边设立写着环保口号的标牌,乐队在曲子里夹进诅咒环境破坏者的歌词,艺术家在作品里反映他对自然的无上赞美和回归原始的姿态。说到底,人是一种太矛盾的动物,矛盾到可以一边砍伐树木一边在用树木做成的纸书上印“保护树木吧,它们是我们最好的朋友”。

没有办法,因为大脑设置中有脑腹侧被盖区这样的快乐中枢,所以对快乐的追求将成为人至死也无法泯灭的一个生存必需,另一方面,这更是生存的重大意义所在。即便明白自己的大部分作为无益于这个星球上的花草长得更好,无益于让其他动物们获得安宁生活,我们也不可能因为这种“多余”而退出。

除了快乐,还需满足自己对爱、对美、对善、对温暖的追求,与欲望还有期待相处的漫漫长夜,无异于狼奔豕突,根本不知道自己犯了多少错。

人设计了开初,就是没搞定结尾

前些日子,刚从佛罗里达回来做野外考察的朋友之一,做的是植物生态学研究,邀我见面喝茶,闲说起了当地一桩官司。有位流浪汉把我这位朋友的一位同行告上了法庭,因为生态学家用枪杀死了一只猫,对,不是知更鸟。原因是这样的:这位流浪汉栖身在一座桥下,已经与这只流浪猫相处了数月,平常还会牙缝里省下好吃的来给它喂食,不知不觉建立了深厚感情,视其为心灵慰藉。而这位生态学家就住在左近,每天用望远镜观察周遭鸟兽,过程中见到流浪猫戏弄并杀死了许多小鸟―有的据他专家级的眼光来鉴定,还是稀有品种―是可忍孰不可忍,某天早晨,终于冲动地举起枪来。

朋友的讲述戛然而止,官司最后的决断也尚不清楚。其实关于猫,人类最亲密宠物之一,大多数人可能不会想到它是多么危险的一个物种。“野生动物协会”(The Wildlife Society)旗下一本叫做The Wildlife Professiona的杂志在今年的春季刊上,特别对此作了剖析。一系列文章聚焦那些漫游着的野猫,探讨了它们对其他野生物种、对栖息地,对人类以及动物健康的影响。其中揭示出来的事实如下:据估计,在美国,野猫平均每天要杀死超过1百万只鸟(美国本土800多种鸟类之中超过1/3濒临灭绝),有一些研究甚至认为每年的数量达到了十亿级别,经过它们肆虐致死的鼠类、爬行类和其他小动物,数量更达到了这个数字的两倍;而且野猫总数还在呈现上升趋势,美国的数据是大约在1.17亿〜1.57亿之间,这和整个猫群体的数量上升是一致的;猫能向其他野生动物和人类传播狂犬病、弓形体病、伤寒、鼠疫,以及许多其他病毒和寄生虫疾病,2008年,猫引起的狂犬病为狗引起的四倍之多。

游荡在北美各地的猫很多引进自中东,非本地物种,国际自然联盟(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Nature)已经把它们标注为“世界上最糟糕的”入侵物种,这些家伙作为北美大陆上数量最多的肉食动物,作为许多其他动物的天敌,在摧毁着当地生态。

回味这故事,五味杂陈。最初,一小部分人带着可爱小动物踏上去往他乡(也有可能是返乡)的路途,只不过出于怜惜,像那位流浪汉一样从心底觉得可作为很好的陪伴,他们决然没有想到日后局面失控时将出现的问题。倘使把一切归罪于祖辈们不慎引入了会带来麻烦的物种,痛彻心肺反省反悔为什么当初⋯⋯不不不,问题不该这样来看,此属于太片面的局部认识,相对于身负弥天大罪的猫们来说,世界上还有更糟糕的入侵物种存在,绝对更为不可赦―那就是人。不是吗?人设计了开初,就是没搞定结尾。

科技乃本性使然

行文至此,有必要强调说明一下,无意用这些文字来指斥(更像是自责)人在生存了数百万年的星球上犯下的所谓“罪行”,恰恰相反,我想说的是,明白和接受这样的自身,再去作为,也许是更为积极的态度一种。我会带着些微的抱歉来面对所拥有的生活,且享受它,不多过问是非对错。

此刻,坐在屏幕和键盘前敲下一堆字,查阅资料,发表言说,所倚仗的这个叫做互联网的东西其实也不算个好东西―它上头那些遍布全球的数据中心正消耗着大量电能,不断地倾吐碳排放,据说其2020年达到的污染程度就将超过航空业。

但我自认离不开。那些已经发生的、正在发生的、将要发生的事态,无不和当时当地、根据需求做出的选择有关,明智也罢,混帐也罢,事后再去做情感和收益的平衡都不啻一场亡羊补牢。有个奢侈至极的梦想是我们拥有先知一般的力量,把所有态势纳入可控范围。这就必然地要求对事物做某种程度的洞悉、去知其原理和应对,如此,才恍然科技之意义所在―原来,它竟是为调适人的本性而生,美好因促成我们的快乐,丑陋因放任我们的快乐。毫无疑问,它也一定随我们的存在而继续存在,继续发展。

突然地想起前些日子令得大家人心惶惶的日本核泄漏事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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