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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现状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2010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363383起,死亡79552人。10人以上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85起,重大事故74起,特别重大事故11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1年4月的信息,我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10年新发职业病27240例。其中尘肺病23812例,急性职业中毒617例,慢性职业中毒1417例,其他职业病1394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铁道和有色金属行业报告职业病病例数分别为13968例、2575例和2258例,共占全国报告职业病例数的69.02%。
近年来,职业病发病率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根据抽样调查测算,煤炭行业每年因职业病死亡的人数,大约为工伤死亡人数的3倍左右。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如此严重,除企业底子薄弱,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等因素外,与职业安全卫生法制不健全有着重大关系。
二、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尚未建立一部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法
我国现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两法并立,至今没有建立一部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法。两部法律对促进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事业具有重要作用,但不能取代职业安全卫生法对劳动者保护的全部内容。《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调整人与生产事故之间的关系;《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职业病是指法定职业病,这意味着其他职业危害不在《职业病防治法》的保护的范围之内。而《职业安全卫生公约》的立法目的是: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环境中内在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以预防来源于工作、与工作有关的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对健康的危害。职业安全卫生法与《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虽有重合,但不完全一致。目前有些学者将《安全生产法》视为职业安全法的替代法,《职业病防治法》视为职业卫生法的替代法,两法并立可以替代职业安全卫生法,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分割导致体制不顺立法分离
解放以来,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和监管经过了三个阶段。建国初期直到1998年,职业安全卫生监管统一由劳动部门主导。1998年至2003年,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体制分割,立法也随之分离,安全生产问题由2000年新组建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2003年至今,分工体制将职业卫生工作本身再次分割。也就是说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全面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相应机构,目前仍为多头管理的局面。职业安全卫生的监管管模式很冗杂,容易造成职能交叉的问题;再加上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相互配合,甚至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使之无法形成高效、统一的工作机制。
(三)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实施覆盖率低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研究资料,判定一个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实施的覆盖率,可由工伤保险覆盖率来判定。实行工伤保险就是要通过社会共济,达到风险分担的目的,免去企业的后顾之忧,从而改善整个投资环境。工伤保险是我国目前政府文件唯一提出在“中国境内”实行的社会保险项目,范围比较广泛,但目前社会化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较低。2010年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仅为16161万人。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4223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有6300万人。这与高达98%的日本、德国等国家的工伤保险覆盖率相比,差距是非常大的,努力提高职业安全保护法实施的覆盖率是我们现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完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建议
(一)以《职业安全卫生公约》为基准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
职业安全卫生法是维护劳动者职业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权,是现代劳动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关系领域中,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是第一位的,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应当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基本准则。立法的目的应该从追求生产第一,转移到追求安全第一,同时促进经济发展上来。全国2006年批准加入第155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此公约对我国已具有拘束力。笔者建议:我国可以以职业安全卫生公约为基准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解决目前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不健全、无体系等问题,提升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实际保护水平。
(二)建立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体系比较复杂、混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都具有该领域的监督执法权。仅就作业场所的主要监管部门,即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来说,二者的职责分工在实践中并不十分明确,为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埋下了隐患。因此,首先应理顺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体系,构建完善有力的一体化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度和责任追究机制。笔者认为可借鉴美国做法,建立一个独立、统一的执法机构,管理全国所有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打破部门间的利益束缚,避免交叉管理导致的漏洞和空白问题。
【关键词】职业安全;卫生;现状;发展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现代化建设越来越快。与此同时,出现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我国的职业病、工伤人数在世界上都是排名靠前,在这种情况下,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对此,本文就我国职业安全与卫生现状及发展进行深入分析。
二、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概述
对于职业安全与卫生,主要是指在人类从事各种职业活动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和卫生问题,主要有劳动环境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安全的影响,以及预防职业性危害对人体健康的对策。在职业劳动中,只有为劳动者创建良好的工作条件,让劳动者在身体上、精神上都保持健康,才能有效地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因此,职业安全卫生主要是指对各种工作的职业性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生命健康安全隐患等进行预防。所谓的职业性危害因素是指,劳动者在不良劳动环境下进行工作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对劳动者身体健康不利的现象,例如在进行石粉筛选时产生粉尘,在刷漆过程中散发的甲苯或者其他有机物,放射科医师接触的X射线等,都可以看做是职业性危害因素。对于职业性危害因素,主要可以分为3种情况:一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因素,如高低温、高低气压、各种毒性物质、粉尘、红外线、紫外线、噪声等;二是在劳动过程出现的危害因素,如精神高度紧张、劳动时间过长、劳动量过大等;三是和工作条件、工作技术相关的不良因素,如通风不良的作业室。
三、职业安全与卫生的现状分析
1.监管策略无法落实在实处
就目前而言,在我国的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中,存在着监管策略无法落实在实处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首先,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中小型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这就极大的增加了职业安全卫生监管数量,也增加了职业安全卫生监管难度,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生产条件、生产技术落后的中小型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市场占有率,就会采取一些拒绝开展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手段,或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一些廉价的生产原料,从而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其次,地方政府部门对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不重视,对于职业安全卫生监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需要由专业的监管人员进行,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对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不重视,没有设置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管机构,也没有组建专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管队伍,从而导致职业安全卫生监管工作无法有效地开展。对于政策执行不力问题,不仅仅局限于企业,也出现在地方政府部门中,一些地方政府过于注重当地经济发展,没有的严格的落实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先关规定,从而影响到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开展。
2. 职业病问题
对于职业病问题,还有很多劳动者缺乏有效地认识,劳动者受知识文化水平、受教育层度等因素的影响,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差,对职业病防治缺乏有效地认识,加上社会就业环境的恶劣,一些求职者为了获得工作,会选择主动放弃一些防护设备,以期增加收入,这就极大的助长了职业病蔓延。除了劳动者自身外,地方政府、企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也有所欠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经常会做出一些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行为,从而引起职业病。
四、职业安全与卫生发展对策
1.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对于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公共性社会性产品,而政府部门对这种公共性产品,既有一定的法律责任,也有一定的社会道德责任,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实施,为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我国还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完善的职业安全卫生体制,通过法律手段来对保证工伤保险等手段的强制性实施。对于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现状,经过研究,学者们提出了加大投入、完善法律、加强机构建设等手段,但是这些问题并没有全面的解决职业安全问题,在社会发展的背景下,还应该加强相关行业道德的建设,要提高人们对职业安全卫生的认识,提高人们的生命意识,通过社会力量来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监督。
2.培养专业的职业安全与卫生人才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才已经成为各行业竞争的重点。因此,不管是从社会工作的角度,还是从政府的角度,都应该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人才的培养,这样才能更好的满足职业安全卫生发展需求。在实际中,地方政府应该结合实际,成立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管机构,并组建专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从而为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开展提供专业的人才。地方政府应该注重与教育部门的联合,通过教育来培养专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才,从而促进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全面发展。
3.实现现代化管理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化已经广泛应用在社会各个行业的生产发展中,同样的,在职业安全卫生领域中,也应该加强信息化建设,要不断提高职业安全卫生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以此促进职业安全卫生的发展。就目前而言,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信息化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在信息资源质量、数量方面还没有满足信息化建设的需求,同时在对信息开发、利用、分析等方面,也没有充分发挥出信息化系统的预警功能和监测功能,对于一些职业安全卫生的信息内容,还需要进行深入的整理,对此,要加强信息整合,构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网站,增加职业安全卫生信息的丰富性,以此促进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4.立足于国际舞台,提高国际化水平
近年来,随着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升级,整个世界对加大了对职业安全卫生的关注力度,调查显示,在全世界,每年因为职业安全卫生因素而引起的伤亡人数已经达到2亿以上,造成的损失达到全球GDP的5%。因此,不管是从我国国内出发,还是从国际整体看,都需要注重对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解决,我国应该积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手段和方法,来建设我国特色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以此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五、总结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对此,我国应该法律体系建设,培养专业的职业安全与卫生人才,实现现代化管理,立足于国际舞台,提高国际化水平,以此全面促进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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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ILO/CIS;信息;职业安全卫生
中图分类号:G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1) 05-0000-01
China's Progress i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Information
Liu Hanxiang
(China Petroleum Jilin Oilfield Company Mining Business Services Department,Songyuan138008,China)
Abstract:Based on our current work status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information,pointed out our major problems in this area,in the future to further good work i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information,suggestions proposed.
Keywords:ILO/CIS;Information;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信息对我们开发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计划,开展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科研工作,乃至制定政策、起草法规标准等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采用多种渠道了解和掌握国外职业安全卫生发展最新动态,作到知己知彼,彼为已用是非常重要的。
一、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信息工作现状
1991年,根据劳动部决定,以部机关图书馆、劳保所情报室、劳科所情报室、工资研究所资料室、国际劳工所资料室等单位的文献资源、情报业务和部分人员为基础,于同年5月正式组建了劳动部劳动情报文献中心(对外合作名称仍为ILO/CIS中国国家中心)。该中心主要为劳动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国内外职业安全卫生信息的收集、加工及馆藏,为我国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信息。
1998年,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将国际劳工与信息研究所内设的“安全卫生情报室”和“编译报导咨询室”合并到新组建的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作为该中心的信息室(对外名称仍为ILO/CIS中国国家中心)。其业务范围是:负责国内外职业安全卫生文献、图书、期刊的采集、馆藏、检索和咨询服务工作,并负责ILO/CIS与中国的联系工作等。
随着信息化大潮席卷全球,九十年代以来,我国信息化工作也有了很大发展,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也相继建立了网站,各自的信息。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以来,对职业安全卫生信息工作比较重视,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工作会议,在长远规划和近期工作部署中,都对信息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局办公楼机关网络已基本建成投入运行,建立和开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开通了文件传输、信息查询以及一些服务功能,并与国家相关部门建立了连接。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处于起步阶段。
二、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信息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少一个统筹组织协调全国职业安全卫生信息工作的机构
十多年来,我们在与一些ILO/CIS国家中心接触中了解到,各国国家中心都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内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国的职业安全卫生信息工作;对外作为该国国家中心与ILO/CIS和一些相关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但由于其地位一直没有被有关主管部门明确,很难作为全国职业安全卫生信息工作的牵头机构发挥作用。
(二)没有一个能反映全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网站
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全面、系统地报道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状况的网站,对于开展国际职业安全卫生信息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是十分不利的。
(三)没有固定资金支持
尽管ILO/CIS中国国家中心在ILO/CIS的资助下,于1998年底建立了“中国职业安全卫生信息网”(中、英文版),我们设置了一些栏目,其中包括法律法规、事故情况、职业安全卫生动态、安全管理、宣传教育与培训等,报道了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情况,但由于没有固定资金支持,人力和物力得不到保障,难以作到及时宣传报道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最新信息,与各国信息交流的速度非常缓慢。国际劳工专家希望我们网能作到及时更新内容,以真正发挥出信息在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高效作用。但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不能作到网络及时维护。
三、促进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之建议
我们必须借鉴发达国家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上的成功经验,充分利用国际上职业安全卫生科研成果,逐步实现与国际上通用的职业安全卫生规则与标准接轨,促进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充分发挥信息在上述工作中的作用,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为加强全国职业安全卫生信息工作的管理,建议成立一个全国职业安全卫生信息工作的领导机构。该人员应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会、企业家协会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作为一套通行的标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提出的是一种企业经营中关于健康和安全的理念和规范,同时也给出了一组通用的法律和程序。按照这个思路进行管理,不仅使企业管理活动变得更科学有效,而且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管理活动和全面管理是兼容的。
一、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化实施现状
在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化工作已经开展了十多年,可以说已经具有一定的基础。近些年来,一些特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领域,比如石油化工行业、天然气、交通运输部门乃至航运企业,由于其一般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在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下,不仅建立健全了原有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获得了国际的认证,而且还推进了制度的标准化、规范化。
二、推进企业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是一种科学的、系统的、全面的管理方法,也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这个管理体系强调的是以预防事故的发生为主,以系统安全的理论为核心和基础,对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从而在企业首先是防止和控制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本质上的安全管理水平,在达到生产目的的同时,是其具有安全、健康、积极的企业环境,提高企业的自身形象,使企业的生产和发展都获得较大的优质发展空间。
(一)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企业通过了符合国际标准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会使企业具有正面的健康良好的企业形象,树立企业的文化和品牌。
(二)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可以有针对性的改进工作环境条件,降低甚至消除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潜在风险,这就避免因此可能会带来的各种损失。根据体系标准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可以减少或消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
(三)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首先需要对企业员工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这实际上是完善了企业的管理工作,同时也体现了企业不仅追求经济效益,更注重人文关怀、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以点带面,加强企业员工的归属感和向心力,使企业不仅在人文精神上,也是在实际的工作中获得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主要特点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说,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一个系统的、科学的管理体系,具有如下的特点:系统性、先进性、可发展性、预见性等。
(一)系统性
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强调结构化、程序化、文件化的管理手段。
(二)先进性
按规范和标准所建立的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提高企业员工安全意识,从而提高企业生产效益的一个有效的、先进的、科学的手段。
(三)可发展性
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制定的管理方针应该根据企业的形势不断进行完善,使其在企业的进步过程中都具有适应性和可持续发展性,能满足企业在不断的发展中的需求。
(四)预见性
对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是建立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也是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精髓之处,因此在实施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时,危险源的辨识、控制和评价是核心和基础。
四、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过程
由于不同的企业具有不同的特点,那么企业在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时也就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来进行。总体来说,企业在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时基本需要经过四个阶段:准备阶段、编制阶段、运行阶段和审核评审阶段。
(一)准备阶段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认证计划,开展教育培训,对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进行体系设计等等前期的准备工作。
(二)编制阶段
结合企业的特点,制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文件,对原有的管理制度和程序进行补充和完善。
(三)运行阶段
按照制定的体系文件进行运行,以检验体系的实践性、科学性、有效性和适合性。通过实践,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找出隐患,进行纠正和改进。
(四)审核评审阶段
企业要按照规范、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等文件对所对于建立和运行的体系进行审核和评审,目的是发现问题、进行自我完善和自我改进。可以确保体系的可发展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五、结论
企业在生产实现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企业产品的质量,而且应该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以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同时也为企业的持续、健康的良性发展打下基础。
在企业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应该:
1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职业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性劳动的过程中所应当享有的,其生命和健康理应获得法律上的保障,避免遭受工作场所中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的侵害,以及在遭受侵害之时或之后获得及时充分救济的一系列相关权利的集合体。其具有以下特征:权利主体须是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那些非职业劳动者(如在自家从事家务劳动者)则不应享有该项权利,义务主体应不限于直接用工的用人单位,还应包括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客体为劳动者在作业时和受侵害后作为救助对象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内容包含从业劳动者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对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预防、保护、控制和伤害救济而形成的一系列权利的集合体;目标是使劳动者不受工作环境中的危险、有害因素侵害,以及在遭受侵害后能够获得及时且充分的救济。
近年来,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劳动关系性质和利益关系的变化,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为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直接的经营目标,结果是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被忽视和削弱。职业安全卫生事故频发,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极大的侵害。当前职业安全卫生权保护不力的具体表现为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和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仅在2010年全国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分别为8431起、10616人,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为1 403起、死亡2 433人。近10年来全国非煤矿事故累计发生事故16791起,死亡21251人,平均年发生事故1679起、死亡2125人。与此相似,当前我国职业病发生率居高不下,患病人数令人震惊,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丝毫不逊色于矿难事故。我国现有约1600万家企业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约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在各类职业病中,尤以尘肺病最为常见,发病率最高。目前,我国己成为世界上尘肺病最为严重的国家,累积发生尘肺病人数相当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尘肺病人数的总和。近几年,我国新发尘肺病例以每年1. 5万2. 0万人的速度增长,仅在2009年官方的新增尘肺病就有14 495例。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作为我国社会进步重要标志之一的劳动保护现状不尽如人意,侵犯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的现象在现实中大量存在。我们认为,相关法制的欠缺是造成此种现状的主要原因。
2职业安全卫生权法律保护的缺陷
2. 1立法指导思想偏离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立法主旨为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比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与此相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比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尽管这两部法律都是出于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的目的而制定,但保障安全生产或生产安全似乎更是这两部法律的首要目的。即便是于2011年12月31日修改后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也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是其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这与以人为本的终极关怀理念不相符合。
2.2立法分散缺乏统一性
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紧密相连,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将两者合并立法,统归于劳工法体系当中。但我国却采取将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分别单独立法,这种分隔立法模式在内容架构上存在重大设计缺陷,使得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尤其是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当今,各种跨行业、跨部门的新问题层出不穷,这些孤立散乱的单项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根本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尽管对促进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事业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但从法律体系归属来说,这些法律都不能纳入劳动法律体系,不能取代《职业安全卫生法》。一部综合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的缺失,使得许多现实问题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2. 3多头监管职能交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却难于履行具体职责,原因在于虽然其后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于主管机关未作明确规定,但实际上是将职业安全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归到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是说,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甚至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多个部门来具体行使监督管理的行政职权。此外,有关法律法规又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危险性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亦有相应的管理权限。由此看来,拥有职业安全卫生监管职权的部门竟然多达10余个,造成了多头管理、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甚至是越权越位管理或者相互推诿责任的混乱局面。
2.4缺乏三方协商机制
国际劳工组织于1976年通过的第144号国际劳工公约和第152号建议书,均要求公约各成员国在劳动关系领域建立政府、雇主、雇员三方协商机制。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第144号公约。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而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而的重大问题。这是目前我国推行三方协商制度的唯一法律依据困。目前我国设有政府、用人单位、职工(工会)三方协调体制,然而其协调内容尚未将职业安全卫生事业包括在内。
3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3. 1将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保护确立为首要或唯一的立法宗旨
我国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最近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其应该是反映了最新的立法精神),基本是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与促进经济发展并列作为立法的主旨。我们认为,生命健康权作为第一位的人权,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立法应当是以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作为首要或唯一的目的,促进经济发展的主旨应该从所有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中删除或弱化,即使这些立法在客观上也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理念,应是以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保护为基础,以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保障为核心。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终极理念,才能改变现有的这种重经济效益、轻劳动保护的立法倾向。
3.2梳理和制定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
目前己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综合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我国应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及时制定一部全而性、综合性、基础性的职业安全卫生统一法。我们认为,其名称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基本思路设想如下:(1)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职业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2)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主要内容是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政府、用人单位、职工(工会)三方协调体制;政府的管理与监察职责与权力(应对现行机构进行调整、重建);用人单位的责任与权利,重在强化其保障责任;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及工会的职权,重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单位及人员(如建筑承包商、产品及材料等的供应商、设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的责任;违反法律的责任追究;授权制定实施细则及必要的配套法规及标准川。
3. 3整合重构执法监管体系改由劳动执法部门统一监管
如前所述,当前在职业安全卫生领域存在的这种多部门分散监管执法的局面,使得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保护乏力。而先进国家一般是通过设立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执法机构(一般是授权于劳动部门),职权职责明确,形成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一体化监管模式。我们认为,我国应参照先进国家经验,突破部门利益束缚,建立由劳动部门主管,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的职业安全卫生一体化监管的模式。具体做法包括:整合构建目前的执法监督行政机构,将职业安全卫生执法监督划归劳动执法监督的范围,由劳动执法部门统一监管,并尽快扩大执法监管队伍编制,提高其专业素质川。
1.相互联系的系统性
OHSM由五大功能块(或称五个一级要素)组成,即方针、计划、实施与运
行、检查与纠正措施和管理评审。而每一功能块又由若干要素组成,这些要素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
只有当一个体系或一个系统的所有要素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使之相互依赖、相互作用时,才能使所建立的体系完成一个特定的功能。这就是通过实施OHSMS审核规范的基本要求来建立OHSMS的总体思路。
要正确地理解和认识OHSMS,不能简单地将其理解为建立一个文件体系,更不能将其理解为传统的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一个有效的OHSMS,必然要涉及到与OHS管理有关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和职能分配,也必须涉及按照管理程序所实施的管理过程控制,更会涉及到实施管理所需的资源(包括人员、资金、装备、材料、技术和软件等)支持等。可以说一个OHSMS的有效实施,就意味着一个企业的OHS管理机制在资源支持下的基本形成。随着体系逐步完善,该单位的OHS管理机制将得到逐步健全。
2.方针指导的原则性。
OHSMS标准要求企业制订OHS方针,并为实现这一方针建立和实施OHSMS,从而使企业的OHS管理按照认可的体系要求运作;要求企业按照体系规定的手册、程序、作业文件进行操作核维护,从而保证操作和维护规范化,满足强制性国标、国内规定和规则的要求,并尽量符合建议性的要求。它没有对安全技术标准作出任何规定,而是通过要求企业建立并实施OHSMS,来保证生产活动符合强制性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标准。
3.程序规范的控制性OHSMS
要求企业实行程序化管理,从而实现对管理过程全面的系统控制。这与我国过分地依赖于管理执行者平时的主观能动性的传统管理方法有着根本区别。这样即可以避免管理行为的随意性,也可以避免部门之间、岗位之间推卸责任。按照OHSMS审核规范的规定要求,企业不仅要制定和执行OHS方针,还要有一系列的管理程序,以使该方针在管理活动中得到落实,保证管理、操作和维护按照已制定的手册、程序、作业文件进行,从而符合强制性规定和规则。这些方针、手册、程序和作业文件及其记录构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相互联系的文件系统。同时,OHSMS审核规范又对这些文件的控制提出要求,从而使这一文件系统更加科学化。
4.辨别评价的预防性
危害辨识、危险评价与控制是OHSMS的精髓所在,它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实施有效的危险评价与控制,可实现对事故的预防和生产作业的全过程控制。对各种作业和生产过程实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OHSMS策划,形成OHSMS作业文件,对各种预知的危险因素做到事前控制,实现预防为主的目的,并对各种潜在的或可能突发的事故制定应急程序,力图使损失最小化。
企业要通过OHSMS审核规范的认证,就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这样就可以把“三同时”和“65项预评价条款”作为企业建立和实施OHSMS审核规范的前提。因而通过实施OHSMS审核规范,将促进企业从过去被动的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转变为主动地遵守法律法规,并不断地、主动地去发现和评估自身存在的OHS问题,制定目标并不断改进。这将完全区别与过去那种被动的管理模式,通过建立OHSMS,使企业的OHS真正有效地走上“预防为主”的轨道。
OHSMS要求实施全过程控制。在研究企业的活动、产品和服务对职业安全健康的影响时,通常把可能造成事故的危险因素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和企业的管理有关的危险因素,它可通过建立管理体系、加强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和人的行为评价来解决;另一类是针对原材料、工艺过程、设备、设施、产品,研究整个生产过程的危险因素,它通过果取管理上和工程技术上的措施而得以消除或减少。
为了有效地控制整个生产活动过程的危险因素,必须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控制,采用先进的技术、先进的工艺、先进的设备及全员参与,才能确保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得到改善。
5.持续改进的求实性
OHSMS审核规范明确要求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在企业所制定的OHS方针中应包含对持续改进的承诺,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配备相应的各种资源。这些内容是实施OHSMS的依据,也是基本保证。同时,在OHSMS审核规范中的评审要素中又规定,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定期对OHSMS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通过评审使体系日臻完善、改进,使组织的OHS管理进入一个新水平。
按上图所示的PDCA运行模式所建立的OHSMS,就是在OHS方针的指导下,周而复始地进行体系所要求的“计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和管理评审”活动。体系在运行过程中,也会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而不断???????????а?地、自觉地加大OHS工作的力度,强化体系的功能,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OHSMS审核规范突出的求实性还体现在:只是规定了文件的规范格式,但要求应结合企业的特点,所有OHSMS建立与运行程序文件都应是“写你要做的、做你所写的、记你所做的”;OHSMS无统一模式或已规定具体的内容。任何单位都应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二、推行OHSMS应注意的问题
1.不同的管理层次对标准的条款有不同程度的理解和认识,层次越高,理解和认识的程度应该越高。因此,只要求具体负责OHS管理的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学习审核规范是不够的,单位的高级管理层必须都理解和掌握。否则,所建立的管理体系无法保证有效的实施。
2.OHSMS审核规范所提供的只是管理标准,或者说是一种管理方法,如果没有最高管理层的承诺,如果离开了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按照该标准所建立的管理体系文件写得再好,也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3.任何单位都要充分认识到企业之间的区别和具体生产条件的不同,都不能照搬或照抄其他单位所建立的OHS管理体系。
4.OHSMS审核规范是认证性的标准
OHSMS审核规范是企业通过自身的体系建立、运行、审核和持续改进,并经过外部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评审或审核,实现和认证自身的OHSMS绩效(定义为:组织根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在控制和消除职业安全健康危险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达到的效果)水平。因此,采取系统化的管理方法,强化企业内部的OHS管理已成为许多单位的实践。OHSMS审核规范以帮助企业改善OHSMS管理,推动安全生产和持续改进,并为第三方提供了国际通用的评审或审核的依据。显然,第三方认证机构在进行OHSMS认证时,应以国家、行业和地区性法律法规与OHSMS审核规范为审核和评审的依据。
5.OHSMS审核规范未对企业的OHS绩效提出绝对的要求,实施审核规范也不一定取得最优的结果。
摘要:根据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现阶段国内外农民工的特点、常见的职业病、职业性伤害事故以及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现状,提出了尽快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体系,全面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和安全意识,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等预防措施,为保障农民工的健康提供科学依据。
关键词: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职业病;预防措施
Abstract:It summariz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mmon occupational diseases,occupational injuries,as well as the currentsituation of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between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migrant workers according to the internationalexperience and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Various preventive measures were proposed,such as the establishment of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system,improving migrant workers’quality and safety awareness,and promoting their employmentenvironment from important aspects of technology,education and supervision.It provides the scientific basis to protect the health ofmigrant workers.
Key Words:migrant workers;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occupational diseases;preventive measures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农民开始从农村走向城市,并逐渐成为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农民对未来社会的发展将产生何种影响,特别是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等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本文旨在通过揭示与分析我国现阶段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现状,对比国内外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等多方面的不同,借鉴国外的经验启示,提出建立职业卫生体系,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和安全意识,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等措施,为保障农民工的健康提供科学依据。
1关于农民工的定义
目前,对农民工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农民工概念的内涵是指户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其外延则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流动农民工)和那些在农村就地被其他人雇去从事有偿非农活动的农村人口(非流动农民工)。这与国外对农民工的概念有些不同,国外认为,农业和园艺业是最危险的工作之一[1-2],发达国家或地区常雇用一些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人来从事农业、园艺工作,这些人员也被称为农民工[3]。本文中的农民工是指那些进城务工的流动农民工。
2关于农民工产生的原因
中国与很多发达国家一样,均在一定历史阶段出现了大量的农民工,但其流动的原因不同。学术界一致认为,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是因为工业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的经济结构,这其中就包括农村的经济结构,如蒸汽机的发明从根本上改变了生产对水力等自然动力的依赖状态。而中国的情况则有些不同,现阶段农民工的出现与工业化没有太直接的关系,大规模农村劳动力流动时,工业总产值已超过了农业总产值。
3我国大陆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现状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大陆外出打工者多达2000余万人,到了90年代,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了全方位、大规模的转移阶段。1994年外出打工的农民工达到6000万人,2002年进一步达到9400万人[4]。2004年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数量更是增加到1.2亿人,加上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全大陆的农民工总数大约为2亿多人,成为仅次于农民而多于城市工人的第二大劳动力群体。我国的工伤和职业病主要集中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三个行业,其中农民工是主要的受害群体。
有调查显示,我国大陆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人群、职业病患者、新发及死亡人数均居世界首位[5]。3.1尘肺1995年4月国际劳工组织(IL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职业卫生联合委员会曾提出“ILO-WHO全球消除矽肺的国际规划”,其目标是在2005年前明显降低矽肺发病率,在2015年消除矽肺这一可预防的职业卫生问题。
我国大陆尘肺的防治形式不容乐观。有调查显示,尘肺患者主要集中在金矿采挖、石英砂粉碎和坑道工程建设等行业。
2005年国家卫生部共收到来自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暂未包括西藏、港、澳、台的数据)各类职业病报告12212例,其中尘肺病例报告9173例,占75.11%。矽肺和煤工尘肺仍是最主要的尘肺病,分别为4358例和3967例,两者共占尘肺病例总数的90.8%;其次是水泥尘肺177例、石棉肺170例和电焊工尘肺148例。尘肺新病例主要来自煤炭行业4477例,占48.80%;其次是冶金行业905例,占9.87%。截至2005年,中国大陆的尘肺累积病例数达607570例,其中存活病人为470089例。
3.2职业中毒
目前,我国大陆职业中毒的发病特点表现为在大量涌入城市的农民工中发生,其职业防护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健康影响难以估计和控制;急性职业中毒的恶性事件有增无减,且危害具有群体性,致死、致残率高;随着各种新材料、新技术工艺的引进和使用,传统的职业危害尚未控制,过去未曾见过或很少发生的新危害又不断产生,如正己烷中毒、三氯乙烯中毒等新发职业病。有调查显示,430例急性职业中毒患者的患病率为68.9%,病死率为4.2%。急性职业中毒以有机溶剂引起的中毒最常见,刺激性气体引起中毒的人数最多,且农民工患病率和病死率均高于正式职工[6]。
3.3职业伤害
又称工伤,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以我国大陆建筑业为例,该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的主要行业。具有现场作业环境复杂,条件变动大,临时性强、危险性高的特点。据2004年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显示,全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总计3893万人,其中施工现场操作人员基本上是农民工,总人数达3201万人。2005年全建筑行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好转的趋势,全年建筑业共发生事故2288起,死亡2607人。2005年建筑施工伤亡主要发生于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等事故之中。其中,高处坠落致死人数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45.52%,坍塌占18.61%,且男性明显高于女性[7-8]。
4国外解决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启示4.1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职业安全卫生体系13世纪德国的《矿工保护法》可以算作是人类最早的职业安全法了。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安全立法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世界各国分别根据各自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立法体系的不同,制定出具有各自国家特点的职业安全卫生法。例如,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英国是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早在150多年前,就制定了有关生产安全与健康的规章。1974年颁布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可是迄今,我国大陆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仅从雇主的职责、雇员的权利和监督管理三方面对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作了一些规范;从职业安全卫生的管理机构来看,还没有一个统一全面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监管“缺位”现象。例如,卫生、安监、煤炭等部门有职责交叉,又缺少协调配合,常使监管相互脱节。
4.2提高农民工的文化水平和发展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发展职业教育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行业的积极参与。没有职业教育培养的大量技能型人才,就没有各行业的快速发展。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农业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程度已达到l1年,发达国家如美国、法国、德国、英国、日本可分别达到18年,16年,12年,14年和12年,而我国大陆农民工则与之相距甚远,由于贫困和教育落后,农民工的整体文化水平比较低,很少接受正规的职业技能培训,最终致使其就业渠道比较窄,缺乏竞争力,不能满足企业对熟练技工的需求,更谈不上可供企业对专业性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的选择需求。以建筑行业为例,大约90%农民工的文化水平在高中以下,且未经过专门的技能培训。
德国在提高农民工文化水平、加强职业教育培训方面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德国的教育事业及其体制在欧洲属于佼佼者。学校不仅有小学、中学、理科中学,还有徒工学校、专业技术学校和综合性大学。教育形式有家庭教育、工匠技术教育和学校教育三种。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前二种教育主要在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和生产实践经验等方面起作用,而学校教育则侧重于对青少年的系统文化科技知识与技能教育。
4.3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法律、健康和维护医疗保障权益意识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属于社会保障制度范畴,是以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为目标和宗旨,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各国在维护农民工医疗保障权益方面的做法也各有不同。在美国,看病的成本很高,农民工多半不买健康保险,小病通常不进行治疗,当遇到大病或需要急诊时再去医院。美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医院必须先对病人进行抢救再谈医疗费。如果农民工实在无力支付大笔的医疗费,各种政策和规定会帮助这些贫困的弱势人群将这笔医疗费合法地免除掉。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则有足够的法律保障,能从总体上充分体现出“高收入帮助低收入,团结互助”的宗旨。针对我国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和健康意识淡薄的情况,应加强对农民工现行法律、医疗保障政策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法律方面可以定期举办一些有关《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讲座和培训,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援助工作,将农民工纳入工会,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医疗保险方面主要侧重于使农民工明白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改变农民工群体落后的健康观念,使其意识到参加医疗保险的重要性。
总之,我们千万不能忽略了加强农民工培训教育和改善就业环境,提高健康水平,这不仅仅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增加收入,消除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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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实验室;安全管理;化学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是通过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检测与鉴定掌握其性质、强度及时空分布情况,为预防控制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健康提供基础数据和科学依据。实验室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评价检测、日常检测还是事故检测都离不开以实验室为主的检测,实验室为展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提供础数据和科学依据,是展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核心后盾。但是实验室内种类繁多的化学品性质各异、易燃易爆、腐蚀剧毒、一物多危、相互增危、有毒有危、情况复杂使实验室安全问题面临威胁。因此,规范化学品的贮存、使用、废弃及处理,重视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管理 ,保障实验者的人身安全、实验室财产安全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
一、危险化学品分类
实验室常见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二、化学品的储存
化学品应有独立储存室并要远离火源,室内配备灭火器、窗帘、温湿度计和通风等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空调,保持室内干燥、洁净、通风、避光。根据实验室化学品清单编制实验室化学药品安全数据说明书(MSDS),依据MSDS对化学品分区、分类甚至分库放置,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化学品必须入库(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应控制),由专人保管,非化验人员不得进入存储室。常用普通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分开储存。常用普通化学品中无机物可按酸、碱、盐分类,盐类中可按周期表金属元素顺序排列例如钾盐、钠盐等,有机物可按官能团分类,如烃、醇、酚、酮、酸等。
危险化学品应设专柜分类储存,可按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等方式进行储存。易燃易爆试剂应存放于通风良好温度低30°C并应隔绝火、热、电源的房间内,并应远离氧化剂、强酸、强碱等,同时室内不能存放易燃物。强氧化剂与强还原剂不能混放,有要与酸性腐蚀品远离,酸性腐蚀品与碱性腐蚀品、金属粉末、卤素等远离,腐蚀性试剂宜放在塑料或搪瓷的盘或桶中,禁止磕碰、打击,谨防因瓶子破裂造成事故。若受储存空间限制可从上至下依次为:易燃品、碱性腐蚀品、酸性腐蚀品、氧化剂存于柜中。剧毒药品或试剂应存放于专门独立的柜中,任命双管理人员,领用需经审批,并实行双把门锁、双人保管、双人签字管理制度,对用剩的余量应立即退库保存,同时要求管理或使用人员应熟悉药性。
压缩气体存储于设计压力大于12MPa钢瓶中,常作为实验室的大型精密仪器检测的辅助设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中常见的有乙炔、氩气、氮气等压缩气。可燃性气体气瓶应单独存放于实验室外房间装有报警装置的气瓶柜内,房间内需通风、阴凉、干燥、远离火、热源,并在房间外有醒目标志。对于不能燃烧的气体应注意远离明火、高温,防止因高温使气瓶内压力升高而发生爆炸。
对存放的危险化学药品要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防止因为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造成事故发生。
三、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试剂库应有详细的出入库、领用登记记录,各种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的试剂品应根据需要领取最少量。实验人员应熟悉所要使用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使用方法及其剂量。危险化学品可通过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3条途径侵入人体,使用前要制订实验方案及其应急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取用KCN、HgCl2等剧毒药品时必须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操作完毕立即洗手,用过的废物、废液切忌乱扔、乱倒,按指定方法回收或加以处理。
取用浓酸、浓碱及其他具腐蚀性药品时尽可能戴上防护眼镜和戴手套。有毒气体、强腐蚀性气体、易挥发性酸气或液体的操作,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并且不可同时在通风柜内使用有机物和酸类,避免发生爆炸事故。
无标签或标签无法辨认的试剂都要当成危险物品重新鉴别后小心处理,不可随便乱扔,以免引起严重后果。此外,要注意化学试剂的存放期限,一些试剂在存放过程中会逐渐变质甚至形成危害物。
四、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实验室内的易燃易爆品都有可能引起火灾,一旦发生灾情,切莫惊慌失措,立即熄灭附近所有火源、切断电源,移走易燃品,疏散人员,视火势情况是否报警。根据起火原因选择合适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一般起火可用水、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电器着火可用防火布、干粉、砂土等灭火,不可用水、泡沫灭火器灭火,以免引起触电。有机溶剂着火时,切勿用水灭火,因为大多数有机溶剂不溶于水且比水轻,用水灭火时有机溶剂会浮在水上面,反而扩大火场。活泼金属钠、钾、铝、镁等引起的着火只能用砂土、干粉灭火器,不可使用水、二氧化碳灭火器、泡沫灭火器。若衣服着火,切勿慌张奔跑,可用灭火毯等包裹着火处使火熄灭,或可就地卧倒打滚,达到灭火作用。
实验室所用有也较多,若吸入刺激性或有毒气体时,应立即到室外呼吸新鲜空气,可吸入少量酒精和乙醚的混合蒸汽解毒。若是金属中毒,汞、砷急性中毒时,立即用炭粉或石灰水洗胃,再喝2%的硫代硫酸钠溶液,并喝鸡蛋清、牛奶解毒,使其呕吐后送医院治疗;
强酸、强碱等都具有腐蚀性,受强酸(碱)腐蚀时,立即用大量水冲洗,再用饱和碳酸钠或稀氨水冲洗(3%~5%醋酸或饱和硼酸溶液冲洗),切忌不冲水即冲洗稀弱碱或稀弱酸,因酸碱中和会放出大量的热造成二次伤害。
五、废弃化学品的处理
在检测工作中经常会产生有毒有害的废液、废渣以及废气,直接排出会污染周围的空气和水源,造成环境污染,甚至发生爆炸事故,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因此,实验室的“三废”问题应严格按要求处理。实验室内可备多个废液回收桶,分别收集含无机物废液、重金属废液、卤素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剧毒废液应单独回收。
无机酸类可将废液慢慢到入过量的含碳酸钠或氢氧化钙的水中,中和(pH=6~9)后用大量水冲洗。无机碱类用6mol/L盐酸水溶液中和(pH=6~9),大量水冲洗。含氰废液加碱调pH>10后加入漂白粉使CN-氧化成氰酸盐,进一步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氮气。含重金属废液加入碱液或硫化钠使之变成难溶的氢氧化物或硫化物沉淀,经过滤分离后处理。有机废液集中后,能被氧化分解的加碱和氧化剂处理;难氧化有价值的可加活性炭吸附,然后进行解吸分离回收利用,普通的可燃烧处理。对于少量毒性小气体可通过通风设备(通风橱或通风管道)经稀释后排至室外,而对于毒性大的气体可用吸附、催化、吸收、氧化或分解等方法处理后排放。实验室产生的废渣按可回收利用的物质和不可回收利用的物质分开收集于特定容器中,对于可燃烧的物质,我们可以焚烧,堆肥,填埋等,必要时交环保部门处理。
六、结论
针对实验室化学品的特性,对操作过程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化学品的危险度最低,实现实验室在人员与设备、物料、环境和谐的环境下运作。只有建立科学、规范的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才能保障实验室人员、财产的安全,才能保障实验室正常、高效地运转,促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预防控制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健康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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