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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环境治理8篇

时间:2024-02-08 14:59:1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大数据环境治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大数据环境治理

篇1

关键词:大数据;高职院校;科研管理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1.073

1 前言

S着互联网技术应用的日益普及和快速发展,人类迎来了“大数据”这一“信息时代”的技术革命。大数据不仅对数据信息的存储和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也给人类带来了数据信息挖掘和利用的巨大价值。目前,高职院校科研业务涉及范围越来越广,包括科研项目管理、科研成果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其工作的效率与质量直接影响着高职院校科研职能的发挥。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等概念的提出,大数据对科研信息化管理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高职院校科研管理又将面临新一轮的挑战和机遇。

2 高职院校科研信息化管理现状

2.1 科研管理信息化建设处于探索阶段

近几年国内不少高职院校“数字校园”或“智慧校园”建设如火如荼。其中,教务管理信息化、图书资源管理信息化以及办公自动化建设发展迅猛。由于高职院校科研业务起步不久,随着校园网的普及、科研信息量的不断增加,科研管理信息化最近才逐步受到重视。以湖南省为例,虽然大部分省内高职院校都开通了科研业务网站,但已启动信息化建设的仅有11所,仅占院校总数的16.92%。大部分高职院校的科研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都还处在探索阶段,仍然采用传统的人工运作模式,利用Excel等办公软件实现科研信息的录入和查询等功能,科研管理人员工作强度大,易出错。

2.2 科研管理模式与信息化建设不相适应

尽管各高职院校科研管理模式不断根据现状进行优化,但是在不少情况下,并未将科研管理模式与科研信息化系统的功能流程一并考虑,存在两套管理流程同时进行或相互重叠的情况。并且大部分科研管理系统仍是按照传统的人――人管理模式进行架构的,科研管理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科研管理工作,科研人员参与积极性不高,科研信息交流不畅,科研信息化管理效果不明显。

2.3 科研信息化管理理念有待提升

高职院校高度重视教学与培训工作,造成许多教师科研意识还很薄弱,科研人员也相对较少。教师的科研信息化管理意识普遍不强,主动性不高,忽视了科研管理信息化建设对学校和自身发展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教师的信息技术水平不高,导致部分老师不常使用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使得科研信管理息化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3 大数据背景下高职院校科研信息化管理创新对策

大数据技术的出现和迅速发展,为高职院校科研信息化管理提供了重要技术手段。科研信息化管理有助于提升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性,同时有助于减少研究选题中的重复,资源浪费和利益冲突,另外利用大数据还可以为科研评估提供数据支持,通过数据及时共享来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

3.1 利用大数据技术助力科研管理决策

在科研项目管理的科研项立项工作中含有大量的数据信息,包括课题组成员信息、课题设计论证信息、评审专家信息等方面数据。通过大数据技术的引入,首先对课题选题的创新性、科学性与外部文献库进行对比分析;其次对课题论证的关键因素进行综合查询和分析,发现和构建科学的指标体系和筛选方法,将低水平重复性研究、无创新性的选题排除,有效避免主观判断的不足,从而提高立项决策的科学性。

科研数据缺乏共享以及信息不对称容易造成选题的重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各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选题之间容易出现简单重复;二是同一项目负责人利用同一选题在不同来源的科研项目中重复申报。这种重复立项的现象不仅违背了科研最基本的创新精神,也极大地浪费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在大数据环境下,通过建立并共享各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数据库,以及本单位科研人员各级各类立项项目的详细数据库,将这些数据库之间建立映射关系,就能有效避免重复立项,从而节约科研资源,也能够有效引导科研人员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

3.2 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科研数据共建共享

一般来说,科研工作进行过程中,要通过科学试验、统计数据收集整理,问卷或走访调查等数据采集工作,然后基于数据分析开展相关研究,最终得出研究结论达到研究目标。这些已经采集到的研究数据要么随着项目的结题而“沉睡”,要么只局限于该项目研究团队成员之间进行共享。如果其他科研人员进行类似研究,需要用到该研究数据时,仍然要重复采集数据,造成科研经费和科技资源的浪费与闲置现象十分严重。

高职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各项目组将科研项目在开展研究过程中所采集和获取的原始数据在项目结题后上传到科研管理系统,并集成到科研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以便其他科研工作者在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时可以共享利用。应用大数据技术,通过不同区域、不同级别和不同类别的研究项目之间数据共享利用,既可节约数据采集的成本,又可加快项目研究进度,实现了“研究成果”与“研究效率”的双赢。

3.3 利用大数据技术为科研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大数据技术可以综合学校内部、外部数据资料: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获得研究项目的类别和数量;从校园网数据中心提取人员、经费、设备等信息;从外部数据库中获得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知识产权相关信息。通过建立数据综合评估模型将各类指标进行整合,结合往年科研成果报表中相关记录,为科研评估的专家提供可靠的科研数据支持。

虽然我国的科技评价方式在不断完善,但仍很难触及科研领域的内在过程。目前的评价大都只是外部评价,并不重视科研活动本身的规律,更无法深入科研过程细节之中。现有的评价方式显然无法对科研活动作全过程的观察,而引入大数据技术之类的信息处理手段,通过科研信息化管理平台及时了解科研人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动态掌握各个项目组的研究进程,从而对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和指导。

3.4 利用大数据技术加速科研成果转化

科研人员实现技术创新突破,取得研究成果之后,就应通过科研成果转化平台及时向社会进行广泛传播和推广应用。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将外部技术需求数据库和高职院校内部科研成果库进行对接和匹配,加快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发挥科研成果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同时将科研成果的转化率融入对科研评价和激励机制机制,列入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的重要指标之一,使高职院校真正形成重视科研成果转化的良好氛围。

4 结语

高职院校科研管理信息化为科研管理人员提供服务,为科研管理工作提供正确的决策支持,同时提高了科研人员的科研效率。在大数据环境下,高职院校科研管理工作应创新科研管理理念,改革科研管理体制,推进科研管理信息化,构建规范、高效、灵便的科研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提升科研管理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陈娟莉.高职院校科研管理信息化建设研究[J].教师,2016,(20):102103.

[2]蒋学.高职院校科研管理信息化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J].职教通讯,2015,(5):3538.

篇2

关键词:大数据;必要性;体质健康;信息管理系统

0前言

改革开放后,高考制度进一步恢复实行,抱着对知识的追求,高校入学率与时俱增,使得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过程中人才济济,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国家的发展。从古至今我国学生教学模式一直比较单一,无论是小学还是大学,文化理论课成绩一直是教学的重点内容,而学生个人体质健康问题,很难得到进一步的培养[1]。虽然未来社会需要智商和体质齐飞,才华和健康共有的学生,然而体质健康在学生中的重要性一直没有凸现出来。所以,随着人们思想的开放,学生体质健康成为国家主要在教育中主要研究的核心内容[2]。于是,针对学生体质健康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方法随着部门的变换不断实行,大学生的体质健康数据也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改变,所以在对大学生体质健康上不能仅仅依靠入学体检或每学期体检一次等方法来观察,应全面了解,采取措施,加以干涉。就目前来说,大学生的体质健康管理,和医务室、校医院、体育部等紧密相连。而最开始的入学体检就成了体质健康管理的起点,然而后面数据源的采样却没有持续进行,所以缺乏权威性。虽然某些高校通过每年体检对学生进行体质健康管理,借助多种仪器对学生各方面身体状况进行检测,有利于数据采样的进一步展现[3]。然而,体质健康的核心离不开学生的身心各方面,虽然学生在高等学府能学习到很多的科学文化知识,但是学生体质方面的发展对学生的全方位发展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大数据应用于学生体质健康信息管理的必然性

现代社会,知识爆炸成为我们生活的常态,在对高校信息管理的过程中众多数据鱼龙混杂,而对其的管理离不开大数据的引用,学校的战略规划离不开自身校园的诸多信息,学生的课程安排和运动处方也离不开海量数据呈现的规律性和可探讨性[4]。在大数据的统计上,现场采集和数据录入确实有利于学生体质信息数据的管理,然而随着大学生体质健康危机的不断出现,以及高校体育课猝死现象的反复发生,使得对学生体质健康成为高校日益关注的对象[5]。虽然学生学习压力在学生健康问题上占有很大份额,但是怎样使的学校紧抓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对学生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教务系统、学工系统校园卡系统、短信平台等都在学校的信息管理中各自分工,互相协助,才有学校数据中心的形成,通过不同的数据模型将学生遗留的问题进行不同种类的划分,有利于进一步观察学生中体质减弱的学生的主要动态[5]。而学校不断完善自身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学校大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多样性,比如在班级内部进行学生的体质健康信息采集,有利于学生引起重视,明确自身身体素质,通过对比专家模型图,使学生不断珍爱自身身体。

2大数据环境下学生体质健康测量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

2.1开发模式

新处理模式对学生健康测量的大量数据进行处理,一般来说,C/S与B/S混合的开发,有利于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综合管理系统的形成。就现在而言,这是符合时代的最好方法,通过结构的不同实现结构间的取长补短,利用计算机来管理,有利于将高校数字化中央数据库的作用发挥到极致,促进学校教务管理和其他系统更好的结合[6]。C/S模式在系统内部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内部的数量随着管理权限的不同而发生不同的差别;B/S模式在系统外部中作用效果十分显著[7],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学生与管理部门之间融洽的关系。系统结构拓扑图如图1所示。图1学生体质健康信息管理系统拓扑图内部网(C/S模式)是系统管理者办公中不可缺少的环节[8],通过与数据库的交互达到持久化的数据,以满足实际需要,系统设置和管理都依赖于内部网模式,(B/S)模式属于外部网模式,学生在对自身成绩进行查询的过程中,外部网模式是不可缺少的主要环节[9],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查询与浏览。除此之外,虽然在校园网的帮助下,系统模式才得以形成。然而,在进行管理查询的过程中,校园网外的VPN虚拟专用网支撑平台也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用户的信息认证、加密、安全等问题都离不开VPN网络系统的全面支持[10]。

2.2功能模块

(1)系统管理系统的有序运行离不开系统管理的控制,在系统管理中,一共有用户、新学年管理、系统设置和密码修改等四个基本的目录管理类别[11]。不同的管理类别承担着不同的责任,用户管理主要是对用户的添加、修改或删除进行管理,除此之外,用户权限的划分也离不开用户管理的功劳;新学年设置功能必须进一步管理其数据,在数据中实施添加、修改或者删除操作;密码修改主要修改不同的密码以及找回密码等。(2)基础数据设置基础数据设置系统中下设具体的设置类别,其中项目、标准、评价指标及免测人员等都属于基础数据中的主要类别[12]。而这些类别又进行进一步的划分,项目设置中,类型与测试设置是其主要设置环节;标准设置中,评分标准与评价等级标准是其主要环节;评分标准离不开《标准》评分数据的标准[13];免测人员依据《标准》相关规定,格外关照由于生病或残疾导致很难进行测试的学生设置的,只要他们有医院证明,就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免除测试环节。(3)查询统计系统查询统计系统是对不同统计数据的查询进行设计的,在这里面学生成绩查询、统计以及学生毕业成绩统计都是不可缺少的环节[14]。学生成绩查询和其信息查询直接挂钩,根据不同的测试项目进行不同阶段的查询;而学生成绩统计栏对学生各方面情况都进行了集中的统计;毕业成绩则是针对学生体测的相关情况进行一个综合整理。(4)课程设置课程设置中将大学公共体育课、上课教师、班级管理和学生选课及选课信息等进行一个全方位的导入与设置,在系统中独具一格,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学校教务部门离不开对大学体育课程、教师的集中管理[15],有利于学校更好地实施自身教务系统选课的功能。一般来说,教务处管理全部课程,无论是公选课还是系统选课都离不开教务管理系统。(5)移动终端数据管理通过进一步了解高校公共体育课的突出特点,现在公共体育课地点和教学时间的多样化成为系统移动终端手持机在进行数据录入时不可避免的重要环节。该模块中下属的“考勤记录”“测试记录”“测试项目”等功能是最基本的测试功能[16]。学生刷卡后教师和测试人员就能保存相关测试记录。一旦测试结束,系统管理员统一收取手持机导入数据并保存,这有利于正确率的提高。手持机(移动终端)里面有学生全部的数据信息,作为一个微型移动储存器来说意义重大。(6)生成上报文件《标准》明确要求,各学校必须在每学年上传自身学生的体质测试数据。因此系统管理员必须根据数据库中的分类,找出符合要求的身份证号码、学籍等相关信息,然后通过表格软件形成规定的数据格式,最后上传国家体质健康中心完成自身的上传上报工作。

2.3查询功能

对学生测试情况的了解离不开对其体质健康测试信息的反馈和把握,这有利于学校更好的制定相关的体育锻炼课程,符合学生的个人体质。在本系统中,C/S和校园网B/S的互相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学生账号、密码查询体质健康测试信息等基础功能[17],与此同时,随着体质健康测试留言板的开通,学生和学校的互动性大大加强,有利于学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除此之外,VPN虚拟专用网络技术访问和校内网的综合运用,有利于查询功能的进一步加强。

3结语

随着数据的不断优化升级,大数据时代到来已成现实,于是诸多有利的实验接踵而至,在本文中,深入探讨分析了学生体质健康信息在进行整理和搜集中的重要作用,于是适用于大学生的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应运而生,从而有利于为大学生体质健康的综合管理保驾护航,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健康档案全社会化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大平,李莹.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信息化管理系统构建的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3,(5):128-130.

[2]沈旦.学生健康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设计与实现[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5.

[3]屠菁,韩启红.基于SOA架构的移动项目管理平台设计[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3,(32):7227-7229.

[4]袁冲.刍议学生体质健康的大数据支撑[J].运动,2015,(4):120+71.

[5]潘凌云,王健,樊莲香.现阶段我国学校体育政策执行研究的思考:问题与对策[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5,(1):18-22+28.

[6]石晓峰,王飞,赵阳.SOM和PCA对体质健康数据的模式识别及可视化分析———以学生体质地域特征为视角[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5,(4):282-287+30.

[7]李维.依托高校资源构建体质健康检测公共服务平台的可行性研究[D].西安:西安体育学院,2017.

[8]贾建辉,孙洲,刘梅.现阶段建设我国村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理论与现实基础[J].运动,2013,(17):11-12.

[9]余姜德,梁本来.适应云计算时代的信息安全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探索[J].新课程(下),2014,(10):190-191.

[10]陈培友,孙庆祝.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管理模式的创新[J].体育学刊,2014,(2):34-39.

[11]宋学岷,赫秋菊,张绍礼.健康促进视域下青少年体质健康教育模式的构建[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3,(3):137-138.

[12]霍兴彦,林元华.基于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组织服务体系构建研究[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2,(4):32-36.

[13]姜卫芬,金宗强,于楠,等.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管理闭环机制设计及质量控制方法[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5,(3):262-267.

篇3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各项风险层出不穷,其中的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尤为突出。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如何高效预防和解决城市风险问题并为居民提供良好的公众安全服务已成为政府部门面对的首要问题,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恰恰为我国社会公共安全治理带来了全新的思路和机遇。

二、大数据的概念

所谓的大数据,也就是Big Data,指的是因数量过于庞大而无法使用传统的数据处置方法在一定的时间内对其进行高效分析、比对和整合的海量数据,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大数据并不单单指的是数据规模的庞杂,其也包含了对数据的分析和应用[1]。大数据技术的核心就是预测,即通过数学算法对特定的海量数据实施分析和研究,从而对某一事件的发展规律进行预判。大数据主要具备四大特征,简称为“4V”,Volume、Variety、Velocity和Value。

三、大数据环境下的社会公共安全治理模式

鉴于大数据技术具有极为深远的社会影响力,因而大数据环境下的社会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就是以大数据为核心,让其积极参与到社会公共安全治理之中。

(一)大数据收集

要想充分发挥大数据的积极作用,首要环节就是收集大数据,即相关人员应有目的性地去积累各种形式的数据信息,并从中找出事实根据,而整个大数据的主要来源。在这一过程中,即使并未对收集数据进行深入探究,只凭初步证据也可有效发挥大数据的效应。

现阶段,社会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已转变为预防式治理模式,即工作重点为提供主动性警务服务,在源头上预防犯罪。众所周知,公安工作是建立在大量情报信息基础上的,而信息收集工作则与数据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三者关系为数据转变为信息,信息再转变为情报。从狭义角度看,数据无非是以阿拉伯数字形式呈现的数值,其本质并不具备任何实质性涵义,如175,只有将数据放在一定的环境中,此时其才具备某种现实意义,如数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身高为175cm,而这就是信息,进一步讲,民警在调查过程中,从案发小区居委会负责人口中得知,近段时间入住了一名身高为175cm左右的男性,而且其作息时间基本与案件发生时间存在一致之处,此时的信息也就变成了情报,从而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有力线索,即大数据环境下的社会公共安全治理模式的起始环节就是收集数据,再探究信息,最后产生情报。通过将数据有效转化为情报,以情报对未来的活动进行预测,以此来达到预防犯罪的预期警务治理目标。

(二)大数据发掘

所谓的大数据发掘,就是指通过深入分析和研究海量数据,发现数据背后的隐蔽性关系,并以此为依据发掘事物的发展规律,从而对未来的行为趋势做出预测。因此,预测行为的核心为情报,而情报则是明确各个影响因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反恐预警。现阶段,我国反恐斗争形势日益严峻,一旦发生恐怖事件,就会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动荡,由此引发的社会恐慌不可预估,而社会不良影响也会持续蔓延。相较于一般的犯罪活动,恐怖袭击中的犯罪分子往往怀有必死的决心,再加上反恐斗争必将耗费极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反恐斗争必须提高对事先预防和事中应急处理的重视程度,特别是事先预防,即在恐怖事件发生前将其终止,但由于恐怖事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因而事先预防具有较高难度。而通过引入大数据发掘技术,即可从蛛丝马迹中找到恐怖分子的行为趋向。由于犯罪分子往往有着一定的犯罪目标,而其所有的行为都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进行的,无论是资金筹集,还是人员联络,各个环节的数据必会在数据空间中留下痕迹,而大数据发掘技术的核心就是找寻蛛丝马迹,以此来确认犯罪分子。总的来说,通过分析和比较海量数据,再加上监控信息,把握本地区的治安形势,其后向决策机关上交预测材料,以此来实现反恐预警。

(三)大数据参与

基于大数据的社会公共安全治理模式改变了传统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的管理形式,重视主体多元化,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安全事件,就会立即形成以公安机关为核心,相关政府机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相互协作的治理网络。例如,美国波士顿爆炸案,在这一恐怖袭击事件爆发后,警方立即对现场数据进行了收集,第一,提取袭击现场监控摄像头所录制的视频数据,第二,收集附近居民在案发时拍摄的各类照片或影像数据,第三,社交媒体中的照片或影像数据,第四,建立了一个专门网站,以让广大民众上传案发现场的照片和视频数据[2]。基于以上海量?稻荩?调查人员依据时间顺序对其进行排列,以还原现场情景,并应用了图像处理技术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由此可见,通过吸引广大民众参与到公众安全治理中,可发掘更多细节,而更优的治理方案也将被启发。

(四)大数据判断

大数据决策,也就是大数据判断,指的是借助数据统计技术,对异常数据进行分析和比较,以产生符合标准的数据,从而有效发挥大数据的判断作用,而该种功能对于实现公共安全事件的预防极为有效。从表面上看,安全事件均为突发事件,但其仍可利用大数据对其进行预测,基于大数据平台,对城市区域内的各种数据进行收集,并实施动态监控,以此来有效提升公安机关的快速应答能力,一旦发现某一区域出现异常数据,便立即借助各种现代化通信手段实现提前预警,以此来有效降低安全风险。通过大数据判断技术,实现了公共安全时间的及时应答和快速处理,从而在根本上维护了社会大众的安全。

篇4

未来景观设计实践的维度

CITYIF规划云平台

人性化的城市雨水景观设计对策

关于中国“风景园林学”的5个问题

Coyoacan企业园区景观设计

重要却被低估的景观功能——提升专注力

健康的城市生态与健康的人

对城市边缘地区景观管理的反思

氛围:景观设计中的质量、感知与时间概念

中国特色的建筑节能之路

从能效城市到能效者——5A规划途径

低碳生态城市规划方法

当低碳与生态技术遇见景观建造

最佳实践:中国南方地区首个被动式住宅

为提升雨水质量而设计的绿色基础设施

权力、文化与审美:当代城市景观中的三重“幻象”

中国华南地区低影响开发设施典型案例分析

在新数据环境下探索城市秩序的可持续内涵

为城市体检——大数据在城乡规划中的应用

建筑师的元符号:建筑制图如何借鉴大数据可视化

《为未来而设计——80人眼中的可持续世界》节选

海绵城市和低影响开发技术——愿景与传统

“公共政策的力量:‘海绵城市’与行业趋势”沙龙纪实

与地方政府的对话:镇江市的海绵城市建设经验

化腐朽为神奇——城市水生态环境治理的探索

绿色等于健康?建立高密度健康城市研究的实证基础

论城市绿色景观对大众健康的影响机制及重要研究问题

亲自然的景观设计对改善健康与福祉的作用

以儿科医生的视角诊断城市环境:访谈理查德

弹性乐清:气候变化、公共健康和景观基础设施

以国际视角审视中国乡村景观与可持续城镇化

西安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规划回顾

应对中国经济模式转型的城市建设:适度与留白

古代水利基础设施比较研究对新兴城市的意义

春秋冬夏——北京百子甲壹宋庄工作室的景与观

景观设计行业水平的提升有赖于市场化改革的推进

理性教育:香港大学景观设计学硕士设计论文教学体系

寻找定位的挪威设计——挪威2013奥斯陆建筑三年展参观感悟

合金:通过熔入制造能够相容的新材料

中外无异——关于中国设计市场的新思考

土壤:水系统中被忽视的向度

基于自然过程的人工干预下的水系统生态设计

浅析现代企业园区中的植物景观营造形式

让城市更绿——绿色屋顶和绿色立面

新加坡碧山宏茂桥公园与加冷河修复

两位创新型设计师对城市的深刻思索

规划师应该去了解的另一门语言——地质遗迹与古生物研究

篇5

关键词:大数据背景;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

引言

现如今各项网络信息工具的使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无数的便利,我们足不出户就能品尝到无数的美食,出门逛街也再也不需要带钱包,甚至有时就连身份证都不需要使用,在手机上就能完成个人信息的验证,这些便捷的功能都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持。有人说大数据是21世纪最大的财富和生产力,虽然听起来稍有夸张,但却将大数据的重要性和地位形象地总结了出来,因此,我国从2015年开始提出大数据战略结构,通过一些指导性纲要文件,保证了我国大数据经济体系高速、健康、平稳地向前发展。现在之所以将个人信息和大数据结合在一起探究,一是因为大数据的分类、收集、导出、整理、共享等特点和个人信息的特定性、个体性、秘密性、广泛性等特点互相之间联系紧密;二是因为大数据在带来便利的时候,也涉及到了人们的多项权利,尤其是个人隐私权,在大数据面前个人隐私极为容易泄露,有时候你无意间扫一个二维码个人信息就会被窃取。在这种形势下,探究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具备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

虽然个人信息具备广泛性、时效性、个体独立性等多个属性,但是可识别性却是公民个人信息最主要的特征。可识别性指的是能将该个体间接或者直接的予以辨别。德国相关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个人信息指的是能够辨别具体的自然人的属人或属事信息。据此引申,个人的姓名、年龄、民族、血型、受教育程度、家庭住址、工作岗位、财产信息、病史等均应该视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在这些信息里,又可以分为敏感信息以及非敏感信息,像财产情况、病史这些属于敏感信息,一旦泄露就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损失。对于敏感信息的保护在法律中可以找到相关的条例规定,然而对于姓名、联系方式、受教育程度这些非敏感信息的保护,我国目前的保护力度还远远不够。

近些年来侵犯非敏感个人信息的事件时有发生,最典型的应属于人肉搜索、曝光名人家庭住址等事件,虽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受到了侵害,但是由于大多是在网络上发生的,也没有合适的渠道进行维权。在大数据环境下,姓名权、肖像权、公民人格权等受到侵害的事件越来越多,因此,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势必要加大力度。

二、大数据视域下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面临的挑战

(一)网络固有属性的冲击

互联网近些年来发展迅猛,俨然已成为和吃穿住行一样的生活必需品,被誉为继电视、报纸、广播之后的“第四媒体”,现在发展势头更为猛烈,影响力也越发的强大。在互联网时代的全面到来之后,凭借丰富的内容和强大的生命力,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这必然会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带来新的挑战。网络固有属性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冲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一是由于網络的传播性导致公民信息的可视范围变广。互联网是由全世界的计算机组成的综合体,也就是说在理论上实现了全球信息的共享,通过计算机可以上传任何想分享的数据,这些数据会通过网络的连接储存在互联网这个世界范围内的大数据库,也就是说,一旦个人信息被其他别有用心的人上传到网络上,就有可能在世界范围内广泛的曝光。这大大增加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难度,个人信息遭泄露后的补救措施难度也随之增高。

二是网络本身具备虚拟性,各种信息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因为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分享信息,分享环境可能为微博、贴吧、知乎社区这些网络平台,分享人的信息往往是虚拟的昵称,我们很难确定上传这些信息的人的具体身份。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很难找到泄露人是谁,就算找到泄露的源头,身份信息也很可能是伪造的,这给行政机关的追责增添了很大的难度[1]。

(二)专项行政立法的缺失

就目前而言,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只能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找到部分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文,且因为立法时的背景和时代原因所限,对于网络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足,整体上没有形成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这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来说行政法力度远远不够。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

一是公民个人信息搜集权限的规定。如果想要实现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首先要明确信息主体的权利,这是确保个人信息得到保障的基础。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对这方面的规定较为模糊,更多的是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害之后享有的删除权和信息更正权,以及要求侵害方的赔礼道歉,信息主体权相关法律条文的缺失使得个人信息受侵害后常常遇到维权无门的窘境。

二是行政机关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时候需要遵循基本原则和相关义务,然而在这方面规定也不明确。这就会使得信息收集过程中出现行政机关权限交叉、职责不明的乱象。法律是行为的指导,如果法律不明必然导致行为混乱,法律中个人信息收集规定不明确则必然导致相关主体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进一步导致个人信息的利用、处理处于混乱状态,从而给不法分子泄露或者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可乘之机。

(三)信息处理程序不规范

信息处理环节主要由信息的搜集、保存、共享三部分组成。在大数据环境下,很多企业和机构都有方法和途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进行处理,然而法律对于这些个人信息的处理程序规定却不尽详细,对于违反处理程序需要面临的处罚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很多有权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可能会不按程序处理信息,这是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严重侵害行为[2]。

(四)行政救济制度匮乏

在个人信息的行政法救济方面,我国仍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目前法律中人存在许多空白。现行法律法规只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做出了规定,而对于政府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侵害个人信息行为,尚未有相关法律明确公民的救济渠道,只是由一些简单的规定概括为被侵害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查阅我国相关法律,发现均未能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被侵权是是否可以向行政主体提出行政复议,对于公民个人信息被侵权是否处于国家赔偿的法定范围也没能明确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后所提供的行政救济制度处于整体缺失状态之下,在这种缺乏相关救济渠道的情况下,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未能得到完备的法律支持,因此使得权利救济效果很不理想。

三、大数据视域下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

(一)推进网络环境的法治化建设

通过对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理论依据与现状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监管不力等现实困境[6]。由于网络具备较高的虚拟性和全球性,给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带来了较高的难度,只有进一步增强网络环境的法治化建设,从根源上增加网络个人信息侵害的违法成本,才能减少个人信息的侵害事件。

首先,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在网络空间环境治理上加大力度,严厉查处任意曝光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制裁这些自认为网络是法外之地可肆意妄为的不法分子,可以通过制定详细的规章、行政法规的方式,对这些严重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进行处罚。其次,政府要注意网络技术人才的培养,培养一批打击网络犯罪的技术骨干,更新自身技术水准,利用先进的大数据技术将网络环境治理的分析工作做好,将网络信息的真假甄别环节做好,并与有权收集个人信息的企业、单位做好对接工作,督促他们做好网络发言的用户实名制认证工作,降低网络的虚拟性,以便于当有人他人个人信息的时候能够及时找出人并进行处罚,提升网络违法的犯罪成本,以此提升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二)进行专项立法弥补规范缺位

鉴于我国当前个人信息的使用主体为政府行政机构,因此,需要对政府机关使用个人信息的程序做出规范。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他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政府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规范。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政府机关在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时候缺乏使用规范和相关的监督约束。所以我们必须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以填补法律方面规范的缺失。

首先,制定政府机关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要遵循的规则。从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说,政府机关在实施其他政府职能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如法律优位、职权法定、法律保留、公平公正、权责统一、信赖保护等)在收集、保存、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时候也适用,另外,由于个人信息性质较为特殊,政府机关一定要坚持使用的保密性原则,以能完成行政目的为原则,尽量不收集个人信息过度,对于已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其次,个人信息保护法里必须要规定:政府机关在使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时候,严格遵循正当程序流程,保证流程的公开透明,对于关系到相对人的切身利益时,相关关系人员有权申请听证,以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个人信息使用过程中的规范性。最后,在行政立法中,需要明文规定收集者和被收集者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收集者的使用权限和义务,以防止违规使用个人信息[3]。

(三)引入监管制度,规范使用程序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程序中因不规范行为所造成的个人信息滥用、泄漏问题,其根本原因主要分为两点:一是因为监管制度的缺失,即使处理程序不规范也无人可查;二是因为使用主體法律意识不足,未曾意识到这样做的严重法律后果。阿克顿勋爵的一句名言一针见血的指出了监管制度的意义,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无人监管必然会导致各种乱象的滋生[4]。

在我国涉及个人信息管理立法存在滞后性的背景之下,针对公民信息的立法保护显得尤为必要[7]。在大数据环境下,引入监管制度监督处理程序的规范性是必须要做的。首先,加强对政府机构的监督,这是保证个人信息处理程序规范性的基础,因为政府机关是使用个人信息的主要机构,有必要在政府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监管机构,赋予他们监督个人信息处理的权利;对政府机关收集个人信息的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收集过程的正当性和规范性。其次,提升行业监管力度。虽然我国目前的行业自律性监管体制还不完善,但是近年来在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方面的速度明显提升,比如会计师行业、律师行业等基本形成了行业自律规则。在个人信息这方面则可以由政府牵头,倡导涉及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业加强自律监管体系的建设。最后,加强公众监督。政府要不断向公众宣传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提升大数据背景下的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让公众成为进监管体系中的一员,踊跃举报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政府机关或者公司企业。

(四)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救济渠道

目前我国主要行使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主要部门是检察机关。在公民个人信息受侵害时,就行政机关和公民双方的力量对比来看,很容易发现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两者的诉讼能力以及资源均不对等,失衡现象很是严重,在这种形势下,公民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渠道完成对自身权利地救济。特别是当行政主体的行为不涉及特定、具体的公民利益的情况下时。因此,个人认为在我国立法时可以明确规定,在处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案件时,使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公民个人信息侵权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同样可以是检察机关。如果在政府机关的工作过程中,存在行政主体损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则监督机关可以对其发出检察建议,并且在限期内责令其改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如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则可以考虑是否要向人民法院起诉。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场来说,司法监督机关加入保护公民信息的行列之中,无疑在法律层面上是一种强有力的支持,因此应当使检察机关成为行政主体的有效法律监督机关[5]。

篇6

【关键词】 大数据;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路径

一、引言

2016年4月17日,中央电视台的一则报道震惊全国,上市公司诺普信控制的常隆化工厂的土地污染导致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近500名学生出现身体异常。而该公司于2014年曾被诉讼并支付环境整治费。

紫金矿业等上市公司的环境污染事故仍记忆犹新,新的环境污染事故仍然层出不穷。根据环境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至今,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事故的发生次数呈现上升态势,其中空气污染和水污染是最严峻的领域。

2016年2月,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包括中国铝业等央企在内的141家上市公司在2015年超标排放污染物,尤其是化工行业的企业数量最多。而这141家公司中只有28家公司对此进行了信息披露。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上市公司应公布包括污染物排放、资源消耗、环境管理等环境信息。

二、中国目前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5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62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或者未如实披露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公开,并予以公告。

而2007年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2008年《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都要求企业及时、准确的公开其环境信息。2014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鼓励企业积极主动披露履行环境责任,包括公司在污染防治和控制、加强生态保护中采取的措施;属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其在报告期内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信息整改。根据证监会的规定,新股发行审计注重对环境问题的审计,包括: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生产管理和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拟上市公司最近3年的环境保护投资相关费用,实际运行的环保设施和环境保护支出;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环境规定,是否曾发生环境事故,治理污染设施的运行是否有效,对环境保护设施的养护和日常的污染治理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当拟上市公司发生环境事故或因环境问题受到处罚,是否详细披露了有关情况,其保荐机构和发行律师是否就此事件构成重大违规问题发表意见。

现行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效的推动了我国企业,尤其是重污染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对中国A股上市公司中的重污染行业企业所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分析发现,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重污染上市公司大部分披露其环境信息,但环境信息披露中的定性描述,即文字描述较多,而定量描述偏少;主要披露的内容是环境管理和环境治理信息;对环境方面的负面信息,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均倾向于不予以披露,即存在报喜不报忧的现象;不同行业披露的环境信息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断完善有利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但环境信息披露的数量,尤其是信息披露的质量仍然距离公众期待有着较大的距离,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运用大数据优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路径选择

在大数据时代,全球对数据挖掘技术越来越重视,由于数据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的优势完善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范成为可行的选择。在数据“多维”时代,充分利用大数据对企业的环境信息进行披露具有以下优势:第一,可靠性。以往企业披露的环境责任信息往往突出其一定时间内的某些活动,缺乏对企业生产和管理中环境责任信息的持续性描述,这导致企业环境责任信息的不连续性,而在大数据环境中可以对所有相关的数据进行整体分析,得出一个完整的信息组,更好的反应环境信息的真实性。第二,多样性。传统的环境责任信息披露中,由于数据的可能缺失,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很难对企业的环境责任活动进行识别和衡量,而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载体和方式是多样的,可以以各种形式反映信息,有助于提供完整的企业环境责任信息内容。第三,可追溯性。在反映企业环境责任信息的路径上,由于缺乏控制机制,难以实现信息的跟踪,而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可以被记录在不同的维度,不同维度的数据之间的分析为企业环境信息提供了可追溯性。具体运用大数据优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路径如下:

1、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完善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

在运用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充分整合现行国内环境保护部门、国资委、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证交所等各部门的数据进行数据挖掘,厘清我国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在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在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框架下,进一步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清晰界定企业环境信息应公开的内容,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环境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进行明确规定。建议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联合国资委、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证交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环境信息报告的具体实施标准或具体实施准则进行拟定,明晰界定企业环境责任报告要素及其内涵、企业环境信息报告的设计体例等,建议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中应尽量使用定量性信息披露,提高企业环境信息的可靠性、可比性和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可理解性,提高企业编制环境信息报告的可操作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时,需要进一步强化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和处罚机制。以2015年的上市公司鲁抗医药因环境问题受到处罚为例,其将含有抗生素的废水排到主要河流中的行为极大的危害了公众健康,进一步恶化了我国的抗生素滥用问题,但该企业仅仅被环保部门处罚了5万元,基本未能起到惩戒作用。在以经济建设为纲的时代,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及相关处罚受到忽视,但在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今天,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及处罚措施,完善诉讼体制,进一步发挥包括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监督作用,大幅强化处罚和惩戒力度是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必然路径选择。

2、在完善中国企业的环境技术标准基础上,建立数据集成和共享机制

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环境技术标准,开发统一规范的环境信息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环境信息质量标准、监管环境信息要素及其识别与测量、环境信息呈现、标准定量分析技术的所需资源和污染的度量进行规范。制定大气、水、土壤、污染源、噪声等统一的监测标准,同时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信息数据平台,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质量和其他企业环境信息,以满足公众的环境权益。

3、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数据分析系统

中国已建立了超过两千个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近6万人。我国所有省级监测站都配备了高水平的水质分析设备能力,所有城市监测站均具备进行空气、水、噪音等环境质量的监测能力。但环境监测的信息感知系统和数据集成分析系统仍有待建设,才能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有针对性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首先,通过网络化、智能化、云计算等技术,构建环境监测信息感知系统,以实现各类监控设备的信息融合和共享,更有利于对未履行披露环境信息责任企业的精确惩戒;其次,环保部门应充分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开发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环境质量分析产品,通过推动环保服务工作,使社会公众和环保组织等非盈利组织更方便的获取环境信息,了解环境动态、趋势和风险,从而更有利于发动社会力量,进一步推进企业履行其环境信息披露义务。

【参考文献】

[1] 赵萱.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绩效及其影响因素实证研究[D].西南大学2015年博士论文.

[2] 李丹丹.加强引导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N].上海证券报,2015-08-01.

[3] 李军,童克难.改革创新是环保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N].中国环境报,2015-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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