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爱发表,线上期刊服务咨询

航空货物运输的特点8篇

时间:2024-02-05 14:39:5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航空货物运输的特点,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航空货物运输的特点

篇1

关键词: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责任期间

abstract: the period of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in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air, concerning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arrier’s liability, is a key point to settle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pertaining to the carriage. in logic, for the carrier, it does not only indicate the period to assume the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a contractual obligation, but also refers to the major obligation time. in law, it actually indicates the period where the liability rules of air law apply. to protect the cradle-staged air industry, the 1929 warsaw convention adopted a double-element standard, which was replaced by a single-element standard established by the 1999 montreal convention for the purpose of extension of the period, thus increasing the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since the double-element standard set by the civil aviation act of the prc cannot meet the practical demand, this author suggests that a standard “regulated by law” be adopted.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air;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改变了1929年《华沙公约》与1955年《海牙议定书》关于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扩大了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也有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类似规定,其主要借鉴了1929年《华沙公约》,但仔细 分析 国际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其中的差异很大,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对承运人责任期间涵义的不同理解或解释。这是由于在理论上缺乏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意义的 研究 ,同时,随着 科学 技术的进步,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判定标准与期限的长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渐 发展 的过程,从而使这一 问题 更加复杂化。为澄清这一问题,本文试图从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内涵、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判定标准、辅助运输与替代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 影响 、我国《民用航空法》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等4个方面探讨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制度,并对我国《民用航空法》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提出修改意见。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内涵

从 历史 的角度来看,承运人责任期间(period of responsibility)来自海商法,它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1924年《海牙规则》虽有涉及,但是在1978年《汉堡规则》第4条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海商法》第46条也使用了承运人“责任期间”这一用法。而在国际航空立法中,从1929年《华沙公约》及其历次修订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都没有明确使用承运人“责任期间”一词,而是使用了航空运输期间。但我国专家学者在分析航空运输期间的法律制度时通常用“责任期间”这一用语 [1] 。其中最关键、最容易引起误解的是“责任”,它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具有多种用法,如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效果之“归属” (注: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履行债务的担保、担保法上的保证人“责任”、保证债务履行的“财产”等 [2] 。在实践中,对于承运人责任期间涵义的理解或解释可谓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分歧,主要是由于该概念产生于有关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仅孤立地将其拿到航空法中来理解,往往会因失去理论基础和相应的法律环境而产生片面性理解,在实际 应用 中也经不起推敲。欲界定“承运人责任期间”这一概念的真正含义,应在研究相关法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产生该概念的海商法的相关制度和国际公约殊的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从而进一步对航空法上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含义加以明确。以下主要从一般合同法原理、运输合同制度、空运合同三个方面逐步深入研究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含义。

1.从一般民事合同来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此期限届满承运人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顾名思义,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指一个与“责任”有关的“期间”。因此,在明确“责任期间”的含义之前,先要明确“责任”与“期间”的含义。根据民法原理,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 台湾 学者王泽鉴认为,责任(haftung)指强制实现此项义务的手段,亦即履行此项义务的担保 [4] ,而债务(schuld)指应为一定给付的义务。

从责任与债务的关系来看,二者最初是混为一体的。如罗马法未区分债务与责任,用obligatio一词泛指债务与责任两个概念。从法律上将债务与责任区分开来是日耳曼法的贡献。根据日耳曼法,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其给付义务,不受他人的强制,债权人也没有强制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债权人若要有此权利,就必须有责任关系的存在 [5] 。大陆法系承续日耳曼法的观念,区分了债务与责任,如《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德国民法典》第241、242、276条等。一般认为,债务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当为的行为,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或承担其他负担的表现 [6] 。债务并不包括任何对债务人的强制,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或赔偿损失,则属于民事责任问题 [7] 。从法学理论上讲,债务除应承担履行义务以外,还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注意、照顾、忠实等附随义务 [8] 。

“期间”是从一特定时间点到另一特定点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一特定的段或区间。它是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是决定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时间界限。离开了期间,民事法律关系就会出现混乱。它具有十分重要的民事法律意义:首先,明确的期间可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开始、终止都以期日、期间确定;其次,期间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因为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都以一定的期间为时间界限;最后,期间是正确处理民事案件的依据,因为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总离不开查清一定的时间事实。

现 代 法 学 肖永平 孙玉超: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

从以上关于责任与期间的推理可以看出,从严格意义上讲,作为一般法律概念的承运人“责任期间”应当是指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此期间届满承运人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从一般运输合同来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负有运输义务和管货义务等主给付义务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汉堡规则》第4条中首次出现,其 英文 表述为“period of responsibility”。在英美法中,“responsibility”和“liability”译成中文都有责任之意,但在使用上却不完全相同。“responsibility”通常指责任、职责和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而“liability”通常指承担责任和负债之意。前者应为广义的“责任”,且偏重于第一层含义,即法律义务;后者指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即违反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此,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的“责任期间”只可理解为“合同义务期间”,不能理解为“损害赔偿责任期间”。因为合同义务可以具有期限性,即当事人仅在约定的或规定的期间内负有合同义务。与此不同,赔偿责任的承担不应有时间限制,只要违反合同义务造成了损害,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赔偿责任与期间概念不能搭配,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间,即承运人在该期间内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在该期间外则不必承担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就是指债之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 [4]36 。从给付义务主要是基于 法律 明文规定、当事人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契约解释等而发生的。在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的义务通常有:适航、管货、直航、签发货运单等义务。其中,运输义务与管货义务一起是决定空运合同类型的主给付义务。一个合同仅有管货义务,没有运输义务该合同则为保管合同;若仅有运输义务,该合同仅为一般的承揽合同 [10] 。二者紧密相连,缺一则不构成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等义务仅是次给付义务。由此可见,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无论是承运人的运输义务还是管货义务都是针对货物而言的,承运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也并非仅限于其管货义务的期间。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第18条第3款明确规定,航空运输期间为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其第1款又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对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因货物灭失、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货物运输期间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一致的,承运人需对货物在此期间内发生的灭失、遗失或损坏负责。由此可见,承运人在该期间内负有管货义务、安全运输义务和按时运输的义务,也就是运输合同的主给付期间。必须指出,这一期间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时间概念,可以说对承运人的按时运输义务并无实际意义,对于具体的运输期限双方当事人仍需在该期间内另行约定。

3.从空运合同来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对承运人适用航空运输特殊责任制度的期间。

与一般的运输制度相比,航空运输的法律制度具有很多特殊的规则。从1929年《华沙公约》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整个航空运输法律制度体系都围绕着运输票证、责任构成、归责原则、责任限额、抗辩事由、诉讼管辖等法律 问题 展开。有些基本制度,如归责原则、责任限额、抗辩事由,航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得随意改变,因为1929年《华沙公约》第23条规定了公约的强制适用。(注:1929年《华沙公约》第23条规定:“任何旨在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或者定出一个低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合同仍受华沙公约的规定约束,并不因为该条款的无效而失效”。)因此,适用这些特殊条款的时间范围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在 分析 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之前,必须明确几个有关的不同概念,即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存续期间、航空货物运输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期间。顾名思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存续期间是指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有效期间,它从运输合同的签订之日到运输合同的终止时为止;航空货物运输期间是指承运人从事某一具体的实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整个过程,该过程从承运人接收货物至收货人接收货物时止;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过程是指在实际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整个控制过程,这一时间概念在包机运输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包机运输中的承运人只负责运输,而管理货物由承租人负责,这一点与普通的航班运输有很大差别,因为在航班运输过程中,承运人的运输过程与掌管货物的过程是一致的。由此可见,这三个概念是逐渐的包含关系,即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存续期间包含航空货物运输期间,而航空货物运输期间包含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期间。在航空货物运输实践中,承运人有可能在这三个时间的任何一个范围内产生民事责任,如在航空运输合同缔结后而在接收货物之前承运人有可能负有缔约过失责任,在接收货物后有可能对发生的货损承担责任等。因此,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区分上述三个期间,可以决定承运人在哪个期间内能够享受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责任限额等制度的保护,从而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产生重大 影响 。

笔者认为,航空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期间,承运人只对该期间内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即使货物损失发生在货物运输期间,如果该损失是在包机运输中的承租人掌管货物时发生的,承运人也不对该损失负责。因为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承运人对于航空运输期间发生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此时的航空运输期间系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在航空运输合同缔结后而在接收货物之前承运人所负的责任属于一般民事合同上的责任,不能受《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等特殊责任制度的保护。因为在一般民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对履行义务的期限加以约定,违反该期限即为迟延履行。另一方面,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国国内法对于岸上作业的强制性规定,如美国1893年《哈特法》,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1924年《海牙规则》第7条“装前卸后”做出其他约定,承运人的这一义务期间往往也可以被延长 [11] 。因此,在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当事人也可以对运输期限加以约定,违反该期限就要承担延期交付的责任,但该期限并不属于“责任期间”的概念范畴。

综上所述,1929年《华沙公约》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的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给付义务期间,即责任人的运输和管货义务期间,其实际法律意义是对承运人适用航空运输的特殊责任制度的强制适用期间。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判定标准

随着 经济 与 科技 的 发展 ,航空运输 企业 逐渐强大起来,倾向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是一个发展

趋势。因此,在《华沙公约》之后的70多年时间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有逐步扩大的趋向,其判断标准也从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发展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单要素。

1.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标准

1929年《华沙公约》对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主要是第18条第1款与第2款。它规定,任何登记的行李(鉴于本文只讨论货物运输期间,对于行李一词以下从略)或货物如因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遭受损失,凡造成该损失的事件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者,承运人应负责,这时的航空运输包括承运人掌管行李或货物期间,不论其在航空站内(aerodrome)或在航空器上,或遇有在机场外降落时的任何地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航空运输期间包含两个确定要素:其一,货物处在承运人的照管之下;其二,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这两个要素是专门为确定承运人的范围设置的 [12] 。在1929年的华沙会议上,与会国代表关机上的货物由承运人负照管责任这个问题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但对航空运输期间从何时起算,到何时终止,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主张,承运人只对所照管的货物负责,凡是货物处在承运人照管的整个期间,都属于承运人承担责任的航空运输期间;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承运人只对处在机场或航空器上的货物负责,一旦货物离开了机场或航空器,运输期间即告终止,此后发生的货物损失不再由承运人承担。公约的最后文本在表述航空运输期间时,将上述两种意见折衷在一起,构成两种意见的混合物(amalgament),规定航空运输期间的定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素 [13] 。

在大部分情况下,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两个要素是一致的,或者说两者在时间和空间上是统一的。因为货物在机场或飞机上发生损坏、毁灭或遗失的损失时,也正好在承运人的控制和照管之下,这种情况毫无疑问属于公约第18(2)条规定的航空运输责任。总体来说,航空运输期间定义中的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如果仅具备一个要素,如承运人没有照管货物,即使该货物处在机场中或飞机上,也不属于公约规定意义上的航空运输期间;或者承运人控制或掌管着货物,但该货物既不在机场,也不在飞机上,同样不属于公约规定意义上的航空运输期间 [14] 。

如果从 历史 的角度去考察,不论是制定目的和指导思想,还是具体制度的设计,1929年《华沙公约》很多方面都遵循了1924年《海牙规则》 [15] ,《海牙规则》制定委员会曾明确提出“委员会将其职责解释为仅负责海上运输”,“从接受货物到装船以及从卸货到交付之间发生的任何事情均不适用本公约。” [16] 此主张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1924年《海牙规则》对因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特殊责任制度应仅适用于海上运输期间;二是各国对国内陆上作业的规定千差万别,存在各种交货、提货方式及责任制度,不便于统一。正是由于1924年《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各项主给付义务被限于该期间内,才使得该规则关于承运人的特殊责任制度仅限于承运人在这一期间内违反义务时强制适用。所以,该责任期间在功能上起到了“责任制度适用期间”的作用 [17] 。

2.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单要素标准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主要是第18条第3款,根据该款的规定,航空运输期间是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由此可见,《蒙特利尔公约》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承运人是否对货物进行掌管。

这一标准与1929年《华沙公约》的规定相比具有很大差异。首先,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把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的“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这一标准去掉了,标志着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航空运输开始前的一段时间,与航空运输结束后收货人提货之前的一段时间,由于承运人控制或掌管着货物,也属于公约规定意义上的航空运输期间。因此,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延长了航空运输期间。其次,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虽然延续了1929年《华沙公约》的“掌管”(in the charge of)一词,但其含义发生了很大变化。在1929年《华沙公约》诞生之初,判断承运人是否“掌管”货物时,主要考虑的是承运人是否对货物实际控制和监管,特别是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当货物被海关控制时,虽然承运人还未交货,由于他对海关控制货物期间引起的货损失去控制,因而不承担责任。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掌管”标准主要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的,即“法律掌管说”。只有承运人完成了交货的法律行为并将货物置于收货人的实际控制之下,航空运输期间才算结束,此后发生的货物损失,承运人才可不负责任。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20世纪60年代以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使用国内运输法上的“交货”概念,承运人只有交付了所承运的货物,其在一般运输法上的义务即告终止,因为在一般运输法中,承运人被视为对货物实施控制与照管,直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人。再次,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改变1929年《华沙公约》把货物与行李放在一起规定的做法,《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仅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责任期间,而对承运人关于行李的损害赔偿的责任期间问题放在第17条中,(注: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7条规定:“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除另有规定外,本公约中“行李”一词系指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与旅客死亡与伤害一起规定。可以看出,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于行李运输中承运人责任期间问题仍然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标准。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上采用单要素的判断标准,并且从实际照管 发展 到 法律 上的照管,扩大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从而有利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这一发展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第一,航空运输业在20世纪初期是一个高风险、高难度的产业,把承运人责任的时间范围限制在“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是出于保护幼稚产业的需要。而航空运输业发展到今天,航空运输 企业 对于货物的掌管与照顾的能力大大提高,避免与减少货物的损失是其应有之责,使承运人承担更大的责任已是 历史 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二,加大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时间范围也是平衡航空运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使航空运输实践倾向于更加公平。从法学 理论 上来讲,如果继续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规定,承运人就可以在接收货物后航空运输开始前与航空运输结束后收货人提货之前,任意处置他所托运的货物并且不负公约所规定的责任,使托运人处于更加艰难的境地。因为此时货物已经脱离了托运人,他已无权管理与掌管货物,如果此时的货物掌管人不履行对货物的监管责任,货物等于无人监管,这对托运人来说极不公平。第三,加大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时间范围也是保护弱者的需要。在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的不可协商性,托运人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即所谓“要么接受,要么走开”(take it or leave it) 。保护托运人的利益是国际航空运输立法之趋势,因为公平是人文关怀的第一需要,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和目的要素 [18] 。考察晚近的私法发展不难发现,在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流下,还涌动着一股倡导弱者被保护的潮流,并且这种趋势日益增强、势不可挡 [19] 。如果说21世纪是人类更为进步的 时代 ,这其中必然包括着基于 社会 实质公平和正义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 [20] 。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确立的单要素标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航空货物运输纠纷,但并不是说明各国对此没有歧异。特别是在使用“交货”这一概念来 分析 和解释承运人对货物照管的责任期间 问题 上,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仍然存在着很多差异。普通法国家由于其固有的传统,一般倾向于对公约第18条规定的“航空运输期间”作扩大解释 [21] 。英国法院大部分涉及交货的判例并没有将这一概念解释为一个一般法律原则,而是把它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规则看待,如包括《海牙规则》在内的《海上运输法》及《货物买卖法》等均适用这一原则。而在法国运输法中,交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货物一经交出,即自动发生许多法律后果。例如,货物交付前的损失要有承运人承担,但交货后发生的损失要由收货人承担。另一方面,交货的含义在法国法中完全是在合同法的框架内作出解释的,在运输合同履行的每一个阶段,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与“交货”存在密切联系。而普通法与之不同,它采用更为灵活的 方法 确定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2] 。

笔者认为,承运人掌管货物的期间一般是从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到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止的全部期间。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承运人在航空货运单或货物收据上签字或盖章并将其副本交给托运人的时间,就是航空运输期间的起算时间。如果货物接收是货运人办理的,即使是在机场外的市内货运处办理的,航空运输期间亦应该起算。同样,货物在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承运人就履行完其在航空运输合同中的义务,航空运输期间终止。对于交付的法律判定,应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实际占有该货物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货物交付,航空运输期间才终止 [23] 。

三、辅助运输与替代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 影响

1.辅助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沿用了1929年《华沙公约》关于辅助运输的规定,主要规定在第18条第4款,该款规定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履行的任何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过程。但是,此种运输是在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时为了装载、交付或者转运而办理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推定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事件造成的损失。从逻辑结构上讲,该款是对第1和第3款的补充,公约在明确航空运输期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不包括在航空运输期间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等运输情况。

此规定具有特定的含义,在通常情况下航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仅限于航空运输期间因货物发生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事件引起的损失,其责任范围不得扩延到机场之外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等引起的货物损失。但当机场之外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构成航空运输的辅助运输时,在该种运输中发生的货物损失应推定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从而应由航空承运人承担。一般而言,辅助运输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辅助运输的目的是直接服务于航空运输合同的履行,它只是为了方便和协助航空承运人完成空中运送业务而提供的装货、交货或转运货物等附加性的运送服务;第二,构成辅助运输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并不是独立的运输方式,即托运人只同航空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除此之外并不存在其他运输方式的合同关系。

如果从历史背景角度考察,该款是1928年航空法专家国际技术委员会(citeja)采用英国的主张而形成的。在1929年《华沙公约》拟订过程中,英国代表认为,当掺杂有机场以外的非航空运输因素时,收货人或其人常常无法确定货物的损失究竟发生在哪一段运输期间,为了方便原告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或诉讼,可以先推定货物损失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则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相反的事实,据以避免承担公约规定的责任。而航空法专家国际技术委员会在讨论此问题时,许多专家感到航空承运人对陆运、海运或河运是否构成独立的运输难以提出反证。因此,此种责任推定应严格限定在“附属或辅助于航空运输”的其他运输的范围内,以便使承运人不承担其他运输方式引起的货物损失责任。

公约为了给原告提供便利,先推定为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但承运人可以举证推翻该推定。当然,作为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适用,主要是针对机场外的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如果是在机场范围内用牵引拖车将货物运往停机坪的,本身就属于航空运输期间,而不适用推定航空运输期间。巴黎上诉法院在实践中就曾用错过,在1969年“斯普兰克诉法航案”中,货物(制冰激凌机)是在机场内的埠头装入收货人卡车时受损坏的,该上诉法院却援引“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规定来确认损坏发生在“因交货而进行的地面运输期间”,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该事件发生在机场内,而不是“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机场以外,本是不需要推定的,就是航空运输期间。

2.替代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

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航空运输过程中,如果遇飞机在机场外的任何地点降落时,也视为航空运输期间,在此期间发生的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遭受损失,承运人也应负责。其中的关键词语“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的含义极其宽泛,可操作性很差。在航空运输过程中能够引起飞机机场外降落的原因很多,如恶劣天气、恐怖活动、战争行为、武装冲突等,如果不区分情况,使承运人承担任何情况下的机场外降落的货物损失责任,对承运人也是不公平的。因为根据1929年《华沙公约》第20条规定,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同时,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他的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也就不负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托运人的利益,同时照顾到承运人的权利,从而使“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更具有操作性,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替代运输”也属于航空运输期间,从而使承运人承担替代运输责任。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第4款之规定,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航空运输方式的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此项以其他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航空运输期间。

在航空运输中经常有“替代运输”的情况,如一批货物计划从首尔发往大连,由于天气原因飞机在沈阳备降,承运人无奈将货物从沈阳汽运到大连,在途中发生损失,由于承运人此时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约定的航空运输方式的全部或部分,该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国外也有类似的判例,如法国“电器公司诉联合运输体案”中,被告承运货物到多哥的洛美机场,因该机场条件不适于喷气货机降落,被告决定先空运到邻国贝宁的科托努机场,再用卡车陆运到150公里外的洛美。结果在陆运阶段货物遭损坏,法院最后援引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第4款关于“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论及我国《民用航空法》的完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此期间届满承运人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在一般运输合同意义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负有运输义务和管货义务的主给付义务期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意义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对承运人适用航空运输特殊责任制度的期间。

2.为保护幼稚的民航业,1929年《华沙公约》受1924年《海牙规则》的影响,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实行双要素标准,即货物处在承运人的照管之下、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

3.为了更加有利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上采用单要素的判断标准,即承运人是否对货物进行掌管,扩大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4.在通常情况下,航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仅限于航空运输期间的货物损失,不得扩延到机场之外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但当其构成辅助运输时,所发生的货物损失应推定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5.为了使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中的“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更具有操作性,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替代运输”,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方式代替约定运输方式全部或者部分的,视为航空运输期间。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借鉴了1929年《华沙公约》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双要素标准。由于《华沙公约》诞生后70多年时间里, 科学 技术的飞速发展,航空业的逐渐强大,出现了保护托运人利益的倾向,它已不符合航空运输实践发展的要求,因此需要完善我国《民用航空法》承运人责任期间制度。

第一,我国《民用航空法》采用的双要素标准存在严重缺陷,在承运人接收货物到运输开始前的一段时间,与航空运输结束到收货人提货之前的一段时间,货物既不在机场,也不在飞机上,货物虽处于承运人的掌管下,但不属于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的运输期间。而采用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确立的“掌管”标准,让承运人承担更大的责任,不但符合一般民法原理中的公平与合理原则,也体现了国际社会保护弱者的倾向。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采用单要素标准,即承运人“掌管”货物的期间为其责任期间。

第二,我国《民用航空法》没有规定“替代运输”,而是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所使用的“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的模糊规定。这不利于保护航空货物运输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其承担所有机场外降落的货物损失责任,尤其是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时对其更不公平;另一方面,不利于保护托运人,因为飞机在机场外降落时,没有规定承运人用其它方式履行合同所发生的货物损失责任。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在规定辅助运输的同时,可以对替代运输一并规定,并删去“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

第三,我国《民用航空法》仍然采用1929年《华沙公约》货物责任期间与行李责任期间一并规定的做法。在航空运输实践中,由于行李的托运与交付一般在机场进行,乘客没有必要委托航空运输,所以行李的责任期间可继续采用《华沙公约》所确立的双要素标准。而货物运输则不同,运输实践中托运人对航空运输企业缺乏了解,需要委托航空运输进行办理 [24] ,当托运人把货物交给航空运输后,实际运输进行之前,他已经脱离了货物,由于航空运输是航空运输企业的人,这时由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是理所当然。所以行李的运输期间与货物的运输期间不同,承运人对行李运输的责任期间与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也必然不同。

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区分货物运输与行李运输,对承运人适用不同的责任期间。该法第125条可以专门规定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把行李运输的责任期间放在第124条进行规定。

第四,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关于辅助运输所使用是“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其中的“内河运输”一词仍然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的用语。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已经把它改为“内水运输”。这一改变完全必要,因为根据一般国际法原理,内水(internal waters)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是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 [25] 。因此“内水运输”包含“内河运输”,实践中,辅助运输的船舶航行在内河以外的内水(如领海、湖泊)中发生货物损失时,这一区别更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对于航空货物运输的辅助运输所使用的“内河运输”改为“内水运输”。

第五,如果作历史的考察与整体的分析,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掌管”是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规定的结果,一般解释为事实掌管。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掌管”标准却主要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不论承运人是否实际掌管,只有货物完好交付给收货人,航空运输期间才结束,承运人的责任才解除。我们认为,我国《民用航空法》修订时,可以在“掌管”一词前面加上“法律上”这一限定成分。也可以在《民用航空法》的解释中予以说明,以便航空运输实践与司法实务中有章可循。

参考 文献 :

篇2

引言

随着全球化经济活动的飞速发展,尤其在信息技术、互联网等高新技术的支持下,航空物流业凭借其安全、快捷、方便的服务以及物流运输、供应链中的重要地位逐渐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伴随着信息化的建设及第四方物流的发展,航空运输的效率位居五大基本运输方式之首,航空运输需求量正逐渐呈现出迅猛的增长趋势。

一、全球航空物流业的发展趋势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和增长,航空运输需求量呈现出了迅猛的增长趋势。在航空运输与远洋运输的激烈竞争中,航空货物运输已经占据了世界货物运输贸易额总量的40%,并随着世界经济的日益发展,全球航空货物运输业务将在今后的20年内比同期增长接近3倍。与此同时,高科技产业的出现及物流模式的转变也将成为航空物流业务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航空物流业具体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信息化建设

为满足客户方便业务交易以及拥有对货物具体信息的控制权,国外空港充分利用数据库技术、电子订货系统、电子数据交换等信息技术,以此补充及不断完善空港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从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物流服务。

(二)拓展综合服务功能

随着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以及综合运输链复杂性的增加,空港成为运输链中的综合物流中心。与此同时,空港物流不断加强商务功能,旨在为顾客提供便捷的运输、商业与金融服务,成为资金流、信息流、技术流与人才流的汇集地。

(三)倾向于高科技与国际贸易服务

随着航空物流的迅猛发展,高科技产品需要按照其“按需生产”的特性进行全球采购、全球分销,只有依靠航空物流的快速分拨、集散才能保证运输服务的顺畅进行。因此,空港将逐渐成为全球高科技产业的制造中心。

(四)第四方物流模式的发展

随着全球市场的成长及全球供应商渠道的大量增加,物流活动也日渐复杂。跨国企业、跨国公司的全球生产与服务提升了物流服务的成本。通过采用第四方物流模式对供应链进行管理和协调,使企业的物流服务形成国际化的良性循环。

二、我国航空物流业发展现状

对于中国物流行业的从业者而言,现代物流思想和经营模式相对陌生,同时我国航空物流行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各大航空物流企业难以针对现代物流行业与航空货运企业之间的相对关系及时调整企业自身的市场营销和经营模式。

(一)发展现状

1.航空物流业发展速度迅猛。据中国民航总局的一项调查显示,截止2008年,我国已有中货航、国货航等9家全货运航空公司,全货运飞机70架,在国际民航组织个缔约国定期航班货物周转量排名中,我国已居第二位。除了货物周转量排名靠前,我国的进出口贸易量也处于迅猛增长态势,1993—2001年我国进出口贸易量年平均增长率为13.3%,而同期的航空货物运输量增长速率比之更快,年平均增长率为26.8%,并且发展速度不断加快。

2.航空货物运输成为投资热点。随着全球航空货物运输业的飞速发展,我国各航空企业纷纷加大了货物运输的投资力度。除此之外,随着我国政府对航空货物运输发展的管理制度相对放松,凭此契机众多航空货物运输行业也蓬勃发展。

3.航空业之间合作密切。随着经济的全球一体化,航空运输业也步入了全球化的阶段,世界大航空公司之间的结盟,部分地垄断了国际航空运输。在新航线开辟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我国各大航空公司也通过与外国航空公司之间不同程度的合作来扩大航线网络。

4.航空货物运输与第四方物流的整合。伴随着第四方物流的崛起,所带来的高增值、高协同、高效率等优势正逐渐被人们所熟知。作为以高效率著称的航空物流,航空物流与第四方物流体系之间的合作给整个运输产业带来一种新的合作模式。

(二)主要问题

1.航空物流人才匮乏。我国航空物流行业正处于起步阶段,航空物流需要大批具有专业技能的物流技术人员才能应对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航空物流业需要的人才是既懂得物流专业知识,还要掌握必不可少的法律知识及沟通技巧。

2.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存在矛盾。在机场管理体制方面,对于机场的定位、机场的管理方式以及航空物流运营模式还无法完全适应快速发展的货运需求。与此同时,机场与航空货物运输企业利益交错,间接地影响着我国航空物流业的快速发展。

3.硬件基础设施相对落后。我国航空物流基础设施与国外同类公司相比货物运输运力不足,难以适应物流需求迅速增长的形式。与我国巨大的消费市场相比,无论是机场数量还是依靠轮辐式覆盖全国的各个网点数量都远远无法满足如今发展迅猛的市场。

三、我国航空物流业的发展对策

通过以上对我国航空物流业的分析,发现硬件设施的相对落后、航空物流专业人才的匮乏、管理体制的矛盾等是影响我国航空物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航空业的飞速发展,针对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快航空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

航空物流业的发展,是以现代化大型立体仓库和专业化的现代机械设备等硬件设施作为基础的。一方面应加快物流设施的建设,以此来实现场内物流设施规范、合理的布局。另一方面应加快完善地勤交通体系,从而提高进出机场道路的畅通性及空港物流的疏散能力。

(二)构建现代化物流信息平台

现代物流区别于传统物流的最大特点是网络化、信息化,现代物流的基本特征就是建立在互联网和电子数据交换平台的基础上的物流信息和电子商务服务。构建航空物流信息平台,可以分为以下两方面:一是构筑航空物流信息系统。其基本功能是利用信息技术,对物流作业进行统一合理的优化处理,对物流信息进行记录、存储、分析、管理和控制,利用网络将信息共享,以此来实现物流作业的公开、透明化,使得物流信息在物流业务链上的共用与无缝隙交换。二是构筑物流商务信息平台。物流商务信息平台是指利用国际互联网、局域网、企业内部网等技术构建,以航空货物运输物流服务为主的网上虚拟交易市场。其参与方涉及航空物流业务链上各类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这是一个开放的虚拟电子交易平台。

(三)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全球网络

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的快速扩张,要求国际物流企业必须建立一个全球网络从而通过物流企业之间的合作建立战略关系。对于我国当今航空物流业的现状,更应该积极寻求与国际航空公司之间的合作。

(四)多式联运,降低物流成本

现代化国际物流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和运作。国际航运企业本身拥有在全球范围的网络,利用自身优势,密切与港口、铁路和公路企业及物流企业的物流配合,提供全程物流服务,共同构建便捷的供应链系统,从而达到现代物流服务“高效、节能、迅捷”的目的。

(五)大力培养专业的航空物流人才

航空物流与一般物流不同,航空物流是一个人才与技术密集型的行业,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要拥有一批熟悉业务及专业知识的人才。航空物流企业的竞争,实质上就是人才的竞争。因此,要大力培养专业人才,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形式。为解决物流人才不足,相关部门应进行多层次、多方面的物流人才培训。

四、总结

篇3

[关键词]货物运输;轻泡货物;运费计算;运输决策

[DOI]10.13939/ki.zgsc.2017.06.057

轻泡货物在货物运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物流是企业的“第三利润源泉”,而货物运输则是这个“第三利润源泉”的主要源泉。因此,深入探讨物流运输中的轻泡货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 轻泡货物的定义

由于不同的运输方式具有不同的运输特点,同时不同的运输方式又归口于不同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而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又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因此,对于常见的轻泡货物其定义往往不统一,既失科学又失规范。

众所周知,轻泡货物,也称轻浮货物、体积货物、容积货物、轻泡物、轻货、泡货、抛货。轻泡货物,轻,分量小;泡,虚而松软,不坚硬;轻泡,分量小而轻浮,密度低而体积大,从而占用较大的空间。常见的轻泡货物有棉、麻、草、毛、纸等类的货物,比如棉花、海棉、黄麻、剑麻、中草药材、绒毛、禽鸟羽毛、卫生纸、包装纸箱等,都属于轻泡货物。

为此,可以将轻泡货物定义为:

轻泡货物,物流运输中密度小于规定值的货物。密度,单位体积某种货物的重量。换句话来说,轻泡货物就是物流运输中单位体积内重量小于密度规定值的货物。

相对于轻泡货物的其他货物,一般称为重货物。

在参照国际相关权威组织有关规定以及国际通行惯例的基础上,我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先后了不同物流运输方式轻泡货物的相关规定。根据轻泡货物的定义,从这些相关规定中就可以解读出相应的密度规定值。

交通部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规定:“轻泡货物每立方米折算重量333千克”,即:公路运输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为333千克/立方米。

铁道部的《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每立方米重量不足500千克的轻浮货物,按每1立方米体积折合重量500千克计算”,即:铁路运输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为500千克/立方米。

交通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规定:“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即:水路运输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为1000千克/立方米。

国家民用航空总局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规定:“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重。”即:航空运输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为167千克/立方米(6000立方厘米折合1千克,也就是1立方米折合167千克)。

综上所述,可得物流运输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一览表,见表1。

根据轻泡货物的定义,一批货物是否属于轻泡货物,可以通过计算其密度即单位体积内的重量,与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进行比较,从而得出答案。

例1 某批货物,重量1500千克,体积2.35立方米。问该批货物属于轻泡货物吗?

解:

由于该批货物

1500千克/2.35立方米=368.30千克/立方米

因此

在公路运输中,368.30千克/立方米>333千克/立方米,该批货物不属于轻泡货物;

在铁路运输中,368.30千克/立方米

在水路运输中,368.30千克/立方米

在航空运输中,368.30千克/立方米>167千克/立方米,该批货物不属于轻泡货物。

结论:由于不同物流运输方式中的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不同,一批货物在某一运输方式中属于轻泡货物,但在其他运输方式中则不一定也属于轻泡货物。许多货物是无法用肉眼判断出是否属于轻泡货物,必须通过计算才能得出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纵观国际国内物流运输的发展历史,出于种种原因,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总体上呈现出增大的趋势。比如,在公路货物运输上,我国将过去的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300千克/立方米修改为现在的500千克/立方米;在航空货物运输上,国外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为143千克/立方米(轻泡货物以每7000立方厘米折合1千克计),我国为167千克/立方米;在水路货物运输上,西W国家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为883千克/立方米(轻泡货物以每40立方英尺折合1000千克计,而1立方英尺折合0.0283168立方米),我国为1000千克/立方米,但在某些特殊场合则为250千克/立方米(轻泡货物以每1000千克折合4立方米计)。

2 轻泡货物的计费重量

货物的计费重量,顾名思义就是计算货物运输费用所使用的重量。

一般来说,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是以货物的计费重量作为其中一个因子的,即:

货物的运输费用=货物的计费重量×单位重量的运价

作为货物运输的设备,无论是汽车,还是火车、船舶,乃至飞机,其承载货物的重量与空间(体积)都是有限的。假如运价不变,仅以货物称重过磅得出的重量即实际重量作为计费重量,那么就会出现物流企业抢着运输重量大、体积小的重货物,而没人愿意运输重量轻、体积大的轻泡货物。只运“钢铁”,不运“棉花”,小则影响到货物运输设备承载重量与空间(体积)的效益发挥,大则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和谐平衡发展。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根据轻泡货物的定义,轻泡货物以单位体积折合密度规定值的额定重量计重,即轻泡货物的计费重量为货物体积与密度规定值之积。轻泡货物的计费重量因与体积有关,故称之为体积重量:

体积重量=体积×密度规定值

显然,重货物的计费重量为货物的实际重量,轻泡货物的计费重量为货物的体积重量。

轻泡货物之所以“泡”,是因为体积重量大于实际重量,这两者之差就是“泡出来”的重量。实践中,某些物流企业为了给予客户提供优惠服务,或者打折促销,针对轻泡货物推出半泡计费方式(分半泡),即在计收实际重量费用的基础上,对体积重量相对于实际重量“泡出来”的重量(全泡)只计收一半的费用。为此,半泡的计费重量为:

实际重量+(体积重量-实际重量)/2

=(实际重量+体积重量)/2

综上所述,可得《货物的计费重量表》,见表2。

例2 某批货物,重量1500千克,体积10立方米。问该批货物采用水路运输时,计费重量为多少?如果采用航空运输时,计费重量又为多少?

解:该批货物的密度为

1500千克/10立方米=150千克/立方米

既小于水路运输的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1000千克/立方米,又小于航空运输的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167千克/立方米,显然在这两种运输方式中都属于轻泡货物,计费重量均取其体积重量。

采用水路运输时,该批货物的计费重量为

10立方米×1000千克/立方米=10000千克

采用航空运输时,该批货物的计费重量为

10立方米×167千克/立方米=1670千克

结论:同属轻泡货物的一批货物,水路运输的计费重量远远高于航空运输的计费重量,近约6倍之多。

3 轻泡货物的运费计算

轻泡货物就是物流运输中单位体积内重量小于密度规定值的货物。用式子表示则为:

重量/体积

重量

重量

所以,轻泡货物也就是货物的实际重量小于体积重量的货物。反之,重货物就是货物的实际重量大于体积重量的货物。

因此,一批货物只要将其实际重量与体积重量进行比较,就可以判定出这批货物是否属于轻泡货物,实际重量大的就是重货物,体积重量大的就是轻泡货物。

正因为如此,在实际工作中计算一批货物的运输费用时,首先就是直接确定其计费重量,通俗的方法是:在实际重量和体积重量中“两者择大”。

例3 一批货物样本由北京空运至日本东京,毛重为25.20千克,长92厘米,宽58厘米,高42厘米,声明价值为100美元/千克。请计算运费。已知运价:M――230美元;N――37.51美元/千克;45――28.13美元/千克。

解:该批货物

实际重量为25.20千克

体积重量为

(92厘米×宽58厘米×高42厘米)×167千克/立方米

=37.43千克

而25.20千克

故取体积重量37.43千克为计费重量

37.43千克计费重量对应的运价为N――37.51美元/千克

基本运费=37.43千克×37.51美元/千克=1404.00美元

明价值费=(货物价值-货物实际重量×20美元/千克)×0.5%

=(25.20千克×100美元/千克-25.20千克×20美元/千克)×0.5%=10.08美元

由于起码运费为M――230美元,小于计算出的基本运费1404.00美元

故货物总运费=1404.00美元+10.08美元=1414.08美元

结论:在实际工作实践中,计算货物的运输费用有时并不直接提到“轻泡货物”一词,但事实上正是计算轻泡货物的运输费用。

例4 某公司进口一批原料,从国外A港口运抵我国沿海B港口,重56000千克,散装运输需占用80立方米的容积,而经过包装后装船只需占用40立方米的容积,基本运费率为40美元/1000千克,特殊燃油附加费为5%,港口拥挤附加费为5%。请分别计算这批原料散装运输和包装运输的运费。

解:这批原料的实际重量为56000千克

(1)散装运输时

体积重量为

80立方米×1000千克/立方米=80000千克

实际重量56000千克

故取体积重量80000千克作为计费重量

运费为

基本运费率×(1+附加费率)×计费重量

=40美元/1000千克×(1+5%+5%)×80000千克

=3520美元

(2)包装运输时

体积重量为

40立方米×1000千克/立方米=40000千克

实际重量56000千克>体积重量40000千克

故取实际重量56000千克作为计费重量

运费为

基本运费率×(1+附加费率)×计费重量

=40美元/1000千克×(1+5%+5%)×56000千克

=2464美元

包装运输的运费比散装运输的运费节省

3520美元-2464美元=1056美元

结论:一批货物散装时属于轻泡货物,而包装后则有可能属于重货物。

值得指出的是,在我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中,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并非强制性规定,故一些物流企业则从有利于效益的角度制定出本企业的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在刚刚兴起不久、风靡世界的快递业中,相当部分的快递企业,也参照传统航空货物运输的计费方法,对快件的收费在实际重量和体积重量中“两者择大”,作为计费重量,其中6000立方厘米折合1千克,即1立方米折合167千克,这也正是轻泡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方法。

4 轻泡货物的运输策略

在物流运输中,从轻泡货物的定义、轻泡货物的密度规定值,还有货物的计费重量,以及货物运输的实践和案例,可以总结归纳出以下轻泡货物的若干运输策略。

4.1 千方百计努力减少轻泡货物的体积

轻泡货物的计费重量为该货物的体积重量,显然,减少货物的体积就是减少货物的体积重量,从而减少货物的计费重量,最终达到减少货物运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减少轻泡货物体积的最终标准是:货物的重量与货物的体积之比不小于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因为此时,货物已经从轻泡货物变成了重货物,继续减少货物的体积不仅失去了节省运费的意义,同时也会增加减少货物体积的难度。由于不同物流运输方式的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不同,甚至差距很大,比如水路运输轻泡货物的密度规定值为1000千克/立方米,而航空运输仅为167千克/立方米,差距近6倍。因此,事先确定物流运输方式后,再进行有目标的减少轻泡货物体积,显得尤为重要。

减少轻泡货物体积的方法,主要是重新包装该货物。值得注意的是,必须事先预算重新包装货物所需要的费用,如果这项费用大于最终因减少计费重量而节约的运输费用,则重新包装也同样就失去了意义。

4.1.1 原料类轻泡货物在紧压包装上下功夫

一般的原料类轻泡货物在运输中的保护要求并不太高,对于这一类货物可以通过紧捆、压缩和抽真空的形式来减少体积,前提是不能影响到货物的使用价值。例如:禽鸟羽绒原料,装入专用密封袋后,进行抽气形成真空处理,体积可以大大减少,并且十分方便搬运、堆码和装卸;剑麻纤维原料,通过打包机的紧捆压缩后,体积可以减少一半左右而变为重货物;类似的还有植物干草秸秆原料等。

4.1.2 成品类轻泡货物在拆零包装上下功夫

成品类轻泡货物大都呈不规则状,如设备、工艺品等,对于这一类货物可以通过拆卸整机、化整为零的形式来减少体积,变整体包装内部空隙多的轻泡货物,为各零部件规则包装的重货物,待运输到目的地后再重新组装成形。

4.2 将轻泡货物与重货物进行组合包装

组合包装,就是通过轻泡货物与重货物一起组织或重新分组进行混合、合并包装,使低密度轻泡货物在高密度重货物的“稀释”作用下,整体成为重货物,从而达到以重货物的形式进行运输。

这种组合包装关键是能够选取到密度较高的货物,同时要考虑组合在一起的轻泡货物和重货物性质接近,防止出F互相影响而降低货物的质量。如羽绒防寒服与牛仔裤、枕芯与床单等,都可以考虑组合在一起进行运输。

4.3 充分利用集装箱科学装载轻泡货物

利用集装箱进行货物运输的优势无须多言,相当部分的轻泡货物也都采用集装箱运输。集装箱装载轻泡货物可以忽略载重而多考虑容积因素。据统计调查资料表明,在常用的集装箱20英尺(1C集装箱容积33立方米、载重17000千克)和40英尺(1AA集装箱容积67立方米、载重26000千克)中,容积利用率平均仅在75%~82%。33立方米的20英尺集装箱,装载的货物不到25立方米,这显然是一个很大的浪费。由于集装箱运输费用的计算是以箱为单位的,提高集装箱货物容积利用率的经济效益十分明显。

充分利用集装箱科学装载轻泡货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途径:一是使用规范的包装箱,包装箱的规格尺寸必须与集装箱规格尺寸相匹配,否则很容易造成集装箱的空间剩余而白白浪费;二是设计合理的集装箱装箱堆码方案,不同的装箱堆码方案往往导致不同的装箱后果,同一批货物采用某一个装箱堆码方案也许装不完,而采用另一个装箱堆码方案也许不仅能装完货物,而且可能还剩出多余的空间来。

参考文献:

[1]物理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物理(八年级上册)[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2.

[2]郭丽娜.物流运输管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3]李福纯.轻泡货物包装规格的探讨[J].铁道运输与经济,1989(9).

[4]吴润元.《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问答[J].交通与运输,2000(5).

[5]何德谈,戴亚雄.铁路货运核算问答[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9.

篇4

[关键词] 轨道交通运输体系共存性

一、引言

在物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五种运输方式:轨道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水路运输和管道运输,具有各自的特点,适合不同的需要,发挥着自己的作用。轨道运输的特点是一次运量大,安全性和环保性好,但轨道建设投资规模大;公路运输具有方便、快捷等优点,同时具有公路建设占用土地多、汽车废气污染严重的缺点;航空运输显著特点是飞行时速高、舒适性好,但机场建设成本大,大多建设在市郊,中转十分不方便;水路运输成本低,但是运输速度慢;管道运输在油、气长距离运输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五种运输方式相互协调、共同发展是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必经之路。在关于物流综合运输体系五种运输方式的共存性的文献中,定性研究的多,定量研究的很少,本文从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交通运输持续发展和交通运输发展的趋势方面的文献回顾,发现物流综合运输体系共存性的存在,最后通过实证分析,定量地证明了物流综合运输体系共存性的存在。

二、文献回顾

客货运输量及其周转量是经济和社会活动对交通运输需求的集中表现,彼此间存在相对的变化规律和比例关系。货物运输量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资源和生产力布局。因此,货物流向流量和运输线路需要协调。根据国民经济整体利益实现运输的合理分工。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不同,地区之间和地区内部,运输联系及运输方式的发展和布局也不同。如在我国西北、西南地区是内地大陆区,以陆上运输方式为主,铁路和公路在地区之间和地区内部的运输联系方面起主导作用,如果西北内地开发石油,从长远看则以发展管道运输为宜,在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运输方式有铁路、公路、海运、河运和管道等。因此,货物流向流量和运输线路的协调,需要五种运输方式:轨道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水路运输和管道运输共同发展。

交通运输业要保持持续发展的方向,必须作到低资源消耗、高产出和环保。交通运输业对资源的需求量非常巨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交通运输业对土地的占用量较大;是钢材、铝和橡胶等资源的主要使用部门之一;是能源消耗大户,据统计,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交通运输业的能源消耗占国家总能源的30%左右。交通运输业严重地污染了环境,目前全世界由交通运输散入空气的有害气体占大气污染的一半以上,世界上许多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铁路和机场周围地区都受到来自交通运输的严重的噪音污染。可见。资源、环境和人口状况决定了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必须走资源节约型、环境保护型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因此,交通运输业要保持持续发展的方向,需要五种运输方式:轨道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水路运输和管道运输共同发展。

现代交通运输发展的宗旨是快速、大量、方便和节能。交通运输的现代化趋势主要包括:高速化,以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为代表、以磁悬浮列车和超音速飞机为目标的高速运输系统正在形成;管理的计算机化,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自动化和新交通系统是交通现代化的未来。今日的交通运输已经进入了由公路、铁路、水运、航空和管道五大运输方式协调发展而形成的网络。因此,交通运输发展的趋势,需要五种运输方式:轨道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水路运输和管道运输共同发展。

三、实证分析

根据上述文献回顾,我们知道轨道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水路运输和管道运输能够协调发展和共同发展。因此,我们假设:

H1:轨道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水路运输和管道运输的货物运输两两正相关。

货物运输分别采用货物周转量量,从2002年中国统计年鉴,我们得到1978年至2001年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和水路运输的货物周转量(如表1),

通过Pearson相关性分析,运用SPSS统计应用软件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如表3,公路运输和水路运输货物周转量之间的相关系数最大,为0.982,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货物周转量之间的相关系数最小,为0.579,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货物周转量之间,在0.05显著性水平上相关,其他在0.01显著性水平上两两相关。结果表明:轨道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水路运输和管道运输的货物运输是两两正相关;完全支持了H1。

**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1 level (2-tailed).

*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5 level (2-tailed).

篇5

一、案例描述

(一)运输合同的签订

2011年初,美国利安集团与杭州汇鸿公司签订丝绸服装贸易合同,确定贸易条款是FOB上海虹桥机场。同年,美国利安与美国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纽约分公司(简称U.F.C公司)签订一份《委托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U.F.C公司为利安集团负责从中国到美国进口货物的运输,须在七天内把所收到的货物运抵美国。货到纽约后,利安集团应立即支付运费后方可提货。否则,须另付仓管费。各参与方间关系如图1所示。

(二)运输业务的办理

运输合同签订后,美国利安公司立即传真杭州汇鸿公司,告知U.F.C公司中国办事处负责人王黄军的地址,要求杭州汇鸿速与其接洽、办理出口手续。为订舱发运的便利,杭州汇鸿按照U.F.C公司中国办事处王黄军的要求,改用东航的《国际货运托运书》,并在王黄军承诺与东航结算相关运费的情况下,将填好的托运书传真给王黄军。王黄军将托运书交给了东航的货运华讯公司,并签署协议:宣称将杭州汇鸿公司的托运业务转交给华讯公司办理,同时将收款权移交给华讯公司。杭州汇鸿公司随后按照王黄军指示,先后将货物送到上海虹桥机场的华讯公司仓库。该公司签收了货物,应U.F.C要求代填并签发了东航货运主运单, 主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华讯公司,收货人为U.F.C纽约公司;华讯公司还签发了航空货运分运单,分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杭州汇鸿公司,收货人为美国利安集团。货物运输交接流程如图2所示。

(三)运费纠纷的产生

按照东航公司预付运费的要求,华讯公司支付东航空运费约40万人民币。货物发送后,华讯公司未及时将航空分运单正本托运人联交给杭州汇鸿公司。货物陆续到达纽约,美国利安集团支付了空运费、清关费及杂费,从U.F.C纽约公司提取了货物。同年6月,华讯公司致函杭州汇鸿公司称:当时杭州汇鸿公司委托U.F.C公司进行运输,但U.F.C公司与华讯公司有协议,现U.F.C公司将收款权移交给华讯公司,要求汇鸿公司依照分运单支付上海到纽约货物全程空运费约60万人民币。汇鸿公司以运费由外商支付为由拒付,双方酿成纠纷。

此案例中,很明显货运华讯公司、卖方汇鸿公司都被U.F.C公司所骗,从而让两位受害方间酿成纠纷、承担货物运输费用的损失。

二、本案例中货运交接不当分析

(一)杭州汇鸿公司的不当做法分析

1.正确的货运交接流程。FOB条款下,买方负责运输,即由买方指定承运人。此票业务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杭州汇鸿公司接到买方货交指定承运人U.F.C的指令后,应将货物及时送达合同约定的地点上海虹桥机场,与U.F.C办理交接手续,取得U.F.C公司签名的相关单据,将货物置于U.F.C的掌控下,即完成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后续的运输事宜应由U.F.C公司自己处理。

2.不当的业务操作步骤。杭州汇鸿公司不当的做法在于:其一,虽然及时与U.F.C公司接洽,并及时将货物提交到了指定的地点,但没有收到U.F.C公司收货证明,没有从交接手续上完成货交U.F.C的任务。相反地,却交货物置于华讯公司的掌控下。其二,杭州汇鸿公司不应该按U.F.C公司的要求,改用东航的《国际货物托运书》,并将填好的托运书传真给U.F.C公司。错误地理解为,托运书传真给U.F.C,即完成了货交U.F.C的交接手续。其实,U.F.C公司就是利用杭州汇鸿公司的这种善意做法,将托运书转交给了东航货代华讯公司,从而使杭州汇鸿公司作为托运人与东航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与华讯公司建立了货运关系。

(二)华讯公司的不当做法分析

1.正确的业务办理流程。华讯公司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其一,与U.F.C公司签订了协议,并收到了由U.F.C公司转交的杭州汇鸿公司填写的托运单后,应及时与托运书上的托运人杭州汇鸿公司取得联系,而不是盲目听从U.F.C公司的单方指令。其二,签发运单时,为了运费的安全性,应在未取得运费之前,将货物的控制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因此,主运单的收货人应是华讯公司、或其授权的人,而不应是U.F.C公司。结清运费后,再将货物移交给U.F.C公司,这样能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不当的业务办理步骤。华讯公司的不当做法在于:华讯公司与U.F.C公司签订了协议,并收到了杭州汇鸿公司送来的货物后,错误地认为为杭州汇鸿公司真的委托过U.F.C公司办理运输事宜,现U.F.C公司将运输业务转让给华讯公司,所以杭州汇鸿公司理所当然将支付运输费用。因此,按照U.F.C公司的要求及其提供的托运单,签发的分运单托运人是杭州汇鸿公司,收货人是美国利安集团;而主运单的托运人是华讯公司,收货人却是纽约U.F.C公司。

(三)U.F.C实施运费诈骗的不当手段分析

在整个案例中,U.F.C公司利用卖方与货代“奉顾客为上帝”的热心服务,以及“急于成交”的心理,成功实施了诈骗。

首先,诱导杭州汇鸿公司改填东航托运单,并将其传真给U.F.C公司,让杭州汇鸿公司误认为已完成了手续上的交接。U.F.C公司并指示杭州汇鸿公司将货物送达FOB条款指定地上海虹桥机场,让杭州汇鸿公司误认为货物已移交给买方指定承运人U.F.C公司的掌控下。因此,错误地认为按照FOB条款,已完成应尽责任。

其次,U.F.C公司拿着杭州汇鸿公司填写的托运书后,与华讯公司签署了转让货运业务的协议,并移交收款权。因此,在杭州汇鸿公司送货后,华讯公司签收了货物。在整个过程中,杭州汇鸿公司误以为货已移交给U.F.C公司,而华讯公司则误认为杭州汇鸿公司按托运单指示将货物交与自己进行托运。

再次,在U.F.C要求下,华讯公司代填并签发了东航货运主运单, 主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华讯公司,收货人却是U.F.C纽约公司;华讯公司还签发了航空货运分运单,分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杭州汇鸿公司,收货人为美国利安集团。至此,U.F.C公司完成了“空手套白狼”的游戏,不费一兵一卒,骗取了巨额的运输费用。

三、多环节空运交接单证流程及风险防范

(一)航空主运单与分运单

航空主运单,是由航空公司,即实际承运人签发的航空运单。每一批由航空公司发运的货物都应有主运单,它是承运人办理货物发运与交付依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并应承运人要求分别指定托运人与收货人。航空分运单,是由航空货运,即契约承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给各个发货人的运单。

航空分运单的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航空货运,另一方是多个发货人;而航空主运单的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航空公司(实际承运人),另一方是航空货运(作为托运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由航空货运在该地的分公司或其凭主运单向当地航空公司提取货物,然后按分运单分别货交收货人。因此,发货人、收货人和航空公司是不发生直接关系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图3所示。

(二)该案例中正确的交接流程图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FOB条款下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是U.F.C公司,基于整个案情的描述,正确的流程图应该如图4所示。

卖方杭州汇鸿公司和货运华讯公司,如果能更加谨慎地处理该票业务,更加熟悉整个货物运输流程,更加知晓各运输单证所应履行的责任,那么就不会被U.F.C公司所诈骗。

国际贸易中由于货物的特殊性,以及客户对时间的要求,很多签署FOB的贸易条款在交易双方认可的情况下,运输方式采用空运是常见的现象。在FOB海运情况下,由于海运提单具备物权凭证的作用,必须凭提单才能放货,因为卖方与运输方对货物的控制权容易掌控。而在FOB空运情况下,空运提单与货物一起走,收货人可以在没有空运单的情况下便可以取货,自然增加了此类运输方式中权益方的风险性。FOB条款下,运费由买方支付,很多不良的买方指定承运人,往往利用对方疏于防范的心理榨取巨额运费。因此,应该多了解此类案情发生的状况,多熟悉运输交接流程,增强防范意识,谨慎细致地处理各票业务,以求实现零风险的业务能力。

(三)多环节空运诈骗风险防范

1.强化单证能力。国际航空货运具有环节多、时间性强、线长面广、参与方多和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等特点,稍不留意,就会陷入风险之中。因此,要加强业务能力的培养,了解空运单证的作用与性质。在空运业务办理过程中,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运输必不可少的单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是明确承托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文件,是划分航空货运责任的证据。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航空货运单上共同签署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标志着双方之间缔结货物运输的运输协议,也是运费收据。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虽然都可以作为运输合同,但他们有着很大的差异性,航空运单并不具备物权凭证的作用,持有航空运单并不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在空运过程中,托运人、货代、承运人以及收货人,要加强业务学习,掌握综合知识,准确地把握各单证的权责,尽可能地把风险降为零。

篇6

航空物流属于现代物流的主要构成部分,具有便捷、安全等特点,与其他运输形式相互配合,获得了较好的发展。航空物流的迅速发展,在为中国民航物流企业创造新的发展机会的同时,也使得市场行业环境出现了变化。针对新的市场发展机会和困难,深入分析当前中国民航物流的现状,并与国外航空物流现状进行对比,从而找到我国民航物流发展的前景,这对于中国民航物流将来的发展尤为重要。

【关键词】

中国民航;物流;现状;前景

航空物流作为判定一个国家市场发展状况、经济竞争实力和物品交换便捷程度的主要因素,它能够减少企业的资本投入、有利于优化航空产业结构,从而有效促进我国经济贸易发展。随着当前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航空物流成为了当前物流的最新方式,获取的利润也很可观。

1 国内外航空物流现状

1.1 运输量较小

自从1970年开始,国际航空货运量按照每十年增加一倍的速度增加。到了1990年后,国际航空货运量呈现出迅速增长的形式,货运量增加速度高于客运增加速度的两倍。按照国际民航权威调查机构统计数据得知,2009年—2012年全世界航空货运数量平均每年增长率高7.42%.。另外有关专家大胆预测,全球航空货运量在将来的10年间将会按照每年平均6.5%的速度增加,其中在2019年,航空货运在国际航空运输的比例将会增加到45%。虽然当前我国民航拥有的航线共有2501条,其中国内航线(包含港澳)1485条,国际航线1016条,覆盖了250个国内城市,56个国家的142个城市,共拥有飞机894架,其中大中型飞机697架,货运机78架。2012年底,我国民航货运量达到了7800吨,腹舱吨位约6200吨,占79.4%。

然而,我国航空物流的运营理念还没有真正体现在实际操作当中,受到传统思维的影响,我国航空业一直重客轻货,所以运输量与国际相比,依然相差甚远。

1.2 信息网络构建不足

当前航空企业是航空物流服务的主要经营企业,能够掌握更多、更具体、更真实的货源信息和航线网络构建情况,然而目前我国民航航空物流主要缺乏详细的航空运输、地面指挥以及运行网络等重点资源,所以难以担任当前物流资源配置和迅速发展的职责。再加上政策以及技术壁垒对机场货物运输具有较大制约力,造成航空运输行业忽略对航空站的建设,其他企业的投资兴趣淡薄。

1.3 缺乏综合服务能力

最近几年来,我国货物运输市场和货物运输利润与迅速提高的航空货运量并不一致。另外,航空货物能力有限,难以构成产业化优势以及网络竞争点。再加上,由于航空物流网络机制不完善,运营点设置不平衡,基础设施构建不到位,以及延伸能力较差,难以发挥其航空货物便捷、迅速、高质量的服务优势。特别是中小型民航运输企业,构建网络服务的成本较高,仅仅只能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以及低层次竞争,缺少综合服务竞争能力。

1.4 管理机制与人才培养不完善

当前我国物流人才缺乏,人才质量也难以达到市场需求,整个民航物流人才都必须整体提高。另外,根据国际上航空物流系统中信息技术高低的要求,因为整个流程过程中时间的制约,现代化航空物流系统中子系统的作用最大。然而当前我国民航航空物流对于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还不能都达到市场需求和国际标准,因此,我国民航物流还需要进一步发展。

2 我国民航物流发展措施

2.1 综合服务功能逐步拓展

以前的航空物流业务只具有货物点对点以及货物中转功能,然而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的频繁,空港成为了国际综合运输网点的中转点,逐渐发展成为全面增值业务,例如批发、配送、仓储业及自由贸易区等,为公司提供综合性物流服务,从而缩短运输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其综合运输中转点的作用,使得航空物流持续运输[2]。另外,空港物流也加强商务中心的作用,为客户提供便捷的运输、商业和金融服务,成为了集商品、资金、技术、信息与人才一体化的货运中心。

2.2 越来越倾向于为高科技产品和国际贸易提供服务

港口是各种物流的集中点。空港具有天然的国际货物集散中心的优点,有助于实现国家之间有着最大禀赋差异的生产要素最佳结合,当前空港物流的发展,空港也将逐渐成为全球高科技产业的制造中心。这是因为高科技产品制造要求“按需生产”,需要全球采购、全球分销,而且交货期迅速,只有借助空港,借助空港物流的分拨、集散等功能,才能确保业务运输的顺利进行[3]。

2.3 越来越重视信息化建设

最新的航空物流模式与以前的物流模式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网络化、信息化,现代航空物流的典型特点是构建在网络和电子数据交换平台的物流信息和电子商务服务。构建航空物流信息平台,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构建航空物流信息系统。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对物流业务进行合理安排,对物流信息及时录入、存储、管理和掌握,使用网络把信息共享,从而实现航空物流的公开、透明,将物流信息在物流业务链上共享与无差错交换。其二,构建物流商务信息平台。物流商务信息平台,即是运用国际互联网、局域网、公司内部网等信息网络的建设,以航空货物运输为主要业务的网上交易平台。物流服务对象包括各种公司、组织和个人,这属于对外开放的电子交易市场。

我国国内航空物流发展较为缓慢,远远滞后于其他发达国家,然而经过拓展综合服务功能、注重信息化建设以及提供更多高科技产品和国际贸易,加大与其他先进国家的交流合作,创建优秀人才队伍等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民航物流竞争力,满足当前我国及世界经济发展需求。只要我国政府大力支持、民航行业积极探究以及民众的理解与支持下,我国民航航空物流将会取得更好的成就。

【参考文献】

[1]周良毅,夏之君.中国航空物流产业面临的挑战和商机[J].物流技术,2007,26(11):231-233.

篇7

关键词:国际物流;国际运输;国际仓储;国际存货

国际物流与国际市场营销密切相关,有效国际物流是企业实现国际市场营销战略的关键。企业往往集中在某地进行生产,而顾客分布在全球各地,如果无法将实物产品提供给这些分散的顾客。企业就难以获得成功,因此,在产品的全球分销中,国际物流就显得非常重要。如果企业不重视国际物流,不仅会使物流成本增加而造成企业利润减少,还会使产品价格上升而导致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因此,企业应该重视国际物流,协调企业内外部所有的全球性物流活动,使物流成本效用最大化,从而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获得满意的营销效果。本文主要对国际运输、仓储和存货管理等重要的国际物流管理内容进行探讨。

1、国际运输

国际运输是国际物流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决定了顾客能否及时、安全、经济地获得所购买的产品。在国际运输中,运输方式的选择对物流成本和顾客满意度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一般来说,运输方式包括铁路运输、汽车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等。国内运输通常使用铁路运输和汽车运输等方式,国际运输则更多地使用海洋运输与航空运输的方式。此外。在跨海和跨大陆运输时,往往需要交替使用多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形成了国际多式联运。国际营销者必须了解各种运输方式的特性,以便使用最合适的运输方式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在国际物流中,常见的国际运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1 海洋运输

海洋运输是指利用船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运送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根据海洋运输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海洋运输可分为班轮运输、租船运输两大类。班轮运输是有规律地按规定的航线和时间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种海上运输方式。它具有“四固定”的特点:在既定的港口之间,沿着固定的航线,根据事先规定的船期表进行有规律的航行,并按照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来收取运费。而租船运输是根据货主对货物运输的要求来制定运输计划,并按照货主的需要提供不定期运输服务的一种运输方式。在租船运输中,没有固定的港口和航线,也没有固定的航行时间,而是根据货主的要求和船东所能提供的服务,由双方就运输条件进行谈判,以双方所签订的租船合同来确定。

海洋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是国际货物运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国际货物运输总量中80%左右的货物都通过海洋运输来进行,海洋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与海洋运输具有运输量大、运输成本低等优点是分不开的,当然,海洋运输也有一些不足之处,如运输速度慢,容易受到季节、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影响。海洋运输比较适用于运输大宗商品、体积庞大的商品或笨重的商品,如钢铁、原油和汽车等产品。

1.2 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飞机运送货物的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航空运输是一种新兴的运输方式,自1903年发明飞机以来,早期主要利用飞机运送急需品和邮件,后来飞机成为了运送乘客和货物的一种运输工具。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世界航空网的建立。航空运输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猛发展。由于航空运输具有运输速度快、货物在途时间短、运输安全和准确的优点,受到了很多企业的青睐。对于一些国际时装公司来说,采用航空运输甚至成为了实现企业竞争战略的一种方式,因为时装公司需要把产品迅速从亚洲运送到美国市场或欧洲市场,抢占先机。但是,航空运输也存在运输量小、运输费用高等缺点,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空运运输总量的提高。虽然空运总量与海运总量相比很小,但它运送的货物价值却很高。显然,高价值产品更适于航空运输,如钻石、芯片等产品,因为高价值的产品能使货主承担较高的运输费用。此外,易腐产品也往往采用空运,如花卉、蔬菜、水果等易腐产品要求尽快转移,使用空运可以迅速将该产品送到顾客手中,以降低腐烂变质所带来的风险。总之,航空运输比较适合运送一些高价值、易腐的产品,以及对运输时间有特殊要求的产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产品更倾向于向小巧、轻薄、价值含量高的方向发展,顾客也希望等待时间更短,能快速得到产品,这为航空运输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1.3 国际多式联运

由于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地理差异,仅靠单一的运输方式难以有效地完成货物在国际间的运输,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出现了国际多式联运这一新型的运输方式。这种运输方式以集装箱为媒介,将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海洋运输和航空运输等方式整合成一体,形成了一种国际间的综合性连贯运输方式,以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随后,国际多式联运在全球许多地区被广泛使用。

在《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对国际多式联运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国际多式联运是根据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国际多式联运是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组织货物运输并对全程运输负责,货主只需要与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一份多式联运合同,办理一次托运手续,支付一笔运费,就可以完成国际间货物的全程连贯运输。一旦货物运输出现任何问题,找到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可。因此,对于货主而言,这种方式手续简单、责任明确。同时,国际多式联运综合了各种运输方式的优点,可以提高货运质量与速度,降低运输成本。

2、国际仓储

仓储的实质是储藏和保管产品。企业开展仓储业务的一个重要物质技术基础是仓库,企业需要对仓库位置和数量,以及是拥有仓库还是使用仓库进行决策,这些都属于基本的仓储决策。企业在决定仓库的位置、数量、储存量时,除了要掌握客户在世界各地分布的情况、客户当前和未来的需求模式、客户所需要的服务水平外。还必须要考虑不同方案所产生的物流总成本。这是因为,如果仓库遍布全球许多国家,仓库的数量多,虽然可以很好地满足国外顾客的需要,降低运输成本,但会导致储存成本上升。

除了确定仓库的位置、数量、储存量外,企业还要决定是自建仓库还是使用仓库。在国际仓储中,企业可以在自建仓库仓储、租赁公共仓库仓储或使用第三方仓储中进行选择,三者各有其优劣势。企业利用自有仓库进行仓储时,由于企业拥有仓库的所有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货物特点对仓库进行设计,对仓储活动的控制性很强。但自建仓库需要的投资很

转贴于 大,风险也大。只有在需要长期存储大量货物的情况下,企业才会选择自建仓库,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自有仓库仓储的成本低于租赁公共仓库仓储。租赁公共仓库仓储是指企业租用公共仓库进行储存。企业只需要支付租金就可以获得仓储服务,还可以避免管理仓库的困难,方便企业掌握仓储成本。然而,企业对库存的控制力较弱。当企业的商品存储量少、只需要一般的仓储服务时,使用公共仓库是最好的选择。第三方仓储是指企业将仓储业务外包给合同仓储公司,由其向企业提供综合的仓储服务。合同仓储公司不但可以为企业提供一整套专业化的物流服务,还可以按照企业的特殊要求提供特定的空间、设备和人员,以更好地满足企业对仓储服务的特定需要。目前,许多国际公司纷纷采用了第三方仓储。

3、国际存货

国际存货主要是为了保持一定数量的产品以满足客户的需要。存货水平是企业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存货太少难以满足客户需求,而存货过多又会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增加企业的存货费用。例如,某跨国公司的存货过多,每年平均的存货费用占到存货价值的20%-40%,使该公司丧失了将这些资金用于发展其他业务的机会。因此。企业应该维持合理的存货水平。企业在确定存货水平时,要认真考虑订货周期、客户服务水平、存货手段的战略性三个因素。

3.1 订货周期

订货周期是指客户从下订单到收到产品的时间。国际营销的订货周期的长度和稳定性与国内营销的都不相同。在国际营销的订货周期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活动,如订单填写、订单传递、产品包装、装运和运输等,这些活动比国内营销复杂,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对外国市场不了解和对订单各项内容不熟悉,都会使填写订单的时间延长。产品的包装和装运都需要更多的时间去准备。国际运输距离较长,需要更长的运输时间。因此,国际营销的订货周期比国内营销更长,有时订货周期高达上百天,这就要求企业提高存货量。从订货周期的稳定性来看,由于国际运输路线长,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风险大,以及海运这一主要的国际运输方式行期不准确,因此,国际营销中的订货周期的稳定性相对较差,为了避免延期和及时满足客户需求,企业需要在国内和国外有更多的安全库存。

与国内营销相比,国际营销的订货周期更长、稳定性差。这就要求企业维持更多的存货,但存货量过高,必然会增加存货成本,可能会导致物流成本上升。为了维持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企业应尽量在保持物流总成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协调各种物流活动,尽力缩短订货周期和增强其稳定性。企业可以通过改变订货方式、使用不同的运输方式和变更存货地点来实现这一目标。例如,企业用电子数据交换代替邮寄订单,从使用单一的海洋运输转变为采用国际多式联运,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短订货周期和保持订货周期的稳定性。在现实中,一些具有战略眼光的国际企业采用了几乎是准时交付的存货管理方法,这些企业通过使用先进的信息技术、电子数据交换和多式联运,降低了存货,逐步解决了准时交付货物的问题。

3.2 客户服务水平

客户服务水平是指在存货政策允许下,企业对客户订单的响应能力。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具备满足全部订单的能力,那么该企业的客户服务水平为100%。许多美国公司把国内的客户服务水平确定在95%左右,并将这种国内标准应用到国际市场上。在国际市场上,国际营销环境差异性很大,不同国家的客户对服务水平有不同的需要。适用于国内客户的服务标准并不一定在国际市场上有效。

企业应按照不同市场客户的服务要求来提供相应的服务水平。不同客户的偏好不同,有些客户关注供货的灵活性,有些客户需要快速得到产品,而有些客户看重低成本。例如,在生产者市场中,有些生产者急需得到某种零部件,一旦延迟交货就会导致生产的停工,即使是只比要求交货时间晚一个小时也难以接受,因而生产者愿意为快速交货服务支付高昂的费用。在客户关注速度和灵活性的情况下,企业应该提高服务水平。但是,对于看重低成本的客户而言,企业向这些客户提供快速和灵活的服务是没有意义的。值得注意的是,客户服务水平应该确定在客户可以接受的水平上,而非最高客户服务水平上。有些企业为了赢得客户,要求能及时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需要,力图向客户提供最高的服务水平,而要达到最高的服务水平,就要求企业备有更多品种和更大数量的存货,这会增加存货成本,从而会提高产品的价格,削弱企业产品的竞争力,企业可能会得不偿失。

3.3 存货作为战略工具

企业可以把存货作为对冲汇率变动和通货膨胀的一种战略工具使用。在货币贬值前,企业降低现金持有量,增加存货,就可以减少由于货币贬值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存货水平会提高。在通货膨胀时,大量存货也可以避免通胀所造成的损失,这是因为,尽管当地货币的购买力降低,产品和零部件等存货的价值仍维持不变。但是,随着企业存货水平的提高,存货成本也会增加,还有很多国家会对存货征收财产税,企业需要支付税收。因此,国际市场营销管理者对把存货作为规避汇率变动和通货膨胀的战略工具进行决策时,应当综合权衡对冲所带来的收益与维持高水平存货的成本和税收成本。只有当对冲的收益高于存货成本和税收成本时,企业在货币贬值或通货膨胀前提高存货水平才是明智的。

参考文献

[1]迈克尔·R·津科特,等,国际市场营销学[M],8版,曾伏娥,等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

[2]王赫男,等,国际物流[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

[3]林正章,国际物流[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4]张海燕,等,国际物流[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篇8

关键词:国际物流;国际运输;国际仓储;国际存货

国际物流与国际市场营销密切相关,有效国际物流是企业实现国际市场营销战略的关键。企业往往集中在某地进行生产,而顾客分布在全球各地,如果无法将实物产品提供给这些分散的顾客。企业就难以获得成功,因此,在产品的全球分销中,国际物流就显得非常重要。如果企业不重视国际物流,不仅会使物流成本增加而造成企业利润减少,还会使产品价格上升而导致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因此,企业应该重视国际物流,协调企业内外部所有的全球性物流活动,使物流成本效用最大化,从而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获得满意的营销效果。本文主要对国际运输、仓储和存货管理等重要的国际物流管理内容进行探讨。

1、国际运输

国际运输是国际物流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决定了顾客能否及时、安全、经济地获得所购买的产品。在国际运输中,运输方式的选择对物流成本和顾客满意度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一般来说,运输方式包括铁路运输、汽车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等。国内运输通常使用铁路运输和汽车运输等方式,国际运输则更多地使用海洋运输与航空运输的方式。此外。在跨海和跨大陆运输时,往往需要交替使用多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形成了国际多式联运。国际营销者必须了解各种运输方式的特性,以便使用最合适的运输方式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在国际物流中,常见的国际运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1海洋运输

海洋运输是指利用船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运送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根据海洋运输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海洋运输可分为班轮运输、租船运输两大类。班轮运输是有规律地按规定的航线和时间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种海上运输方式。它具有“四固定”的特点:在既定的港口之间,沿着固定的航线,根据事先规定的船期表进行有规律的航行,并按照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来收取运费。而租船运输是根据货主对货物运输的要求来制定运输计划,并按照货主的需要提供不定期运输服务的一种运输方式。在租船运输中,没有固定的港口和航线,也没有固定的航行时间,而是根据货主的要求和船东所能提供的服务,由双方就运输条件进行谈判,以双方所签订的租船合同来确定。

海洋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是国际货物运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国际货物运输总量中80%左右的货物都通过海洋运输来进行,海洋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与海洋运输具有运输量大、运输成本低等优点是分不开的,当然,海洋运输也有一些不足之处,如运输速度慢,容易受到季节、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影响。海洋运输比较适用于运输大宗商品、体积庞大的商品或笨重的商品,如钢铁、原油和汽车等产品。

1.2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飞机运送货物的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航空运输是一种新兴的运输方式,自1903年发明飞机以来,早期主要利用飞机运送急需品和邮件,后来飞机成为了运送乘客和货物的一种运输工具。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世界航空网的建立。航空运输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猛发展。由于航空运输具有运输速度快、货物在途时间短、运输安全和准确的优点,受到了很多企业的青睐。对于一些国际时装公司来说,采用航空运输甚至成为了实现企业竞争战略的一种方式,因为时装公司需要把产品迅速从亚洲运送到美国市场或欧洲市场,抢占先机。但是,航空运输也存在运输量小、运输费用高等缺点,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空运运输总量的提高。虽然空运总量与海运总量相比很小,但它运送的货物价值却很高。显然,高价值产品更适于航空运输,如钻石、芯片等产品,因为高价值的产品能使货主承担较高的运输费用。此外,易腐产品也往往采用空运,如花卉、蔬菜、水果等易腐产品要求尽快转移,使用空运可以迅速将该产品送到顾客手中,以降低腐烂变质所带来的风险。总之,航空运输比较适合运送一些高价值、易腐的产品,以及对运输时间有特殊要求的产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产品更倾向于向小巧、轻薄、价值含量高的方向发展,顾客也希望等待时间更短,能快速得到产品,这为航空运输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1.3国际多式联运

由于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地理差异,仅靠单一的运输方式难以有效地完成货物在国际间的运输,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出现了国际多式联运这一新型的运输方式。这种运输方式以集装箱为媒介,将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海洋运输和航空运输等方式整合成一体,形成了一种国际间的综合性连贯运输方式,以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随后,国际多式联运在全球许多地区被广泛使用。

在《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对国际多式联运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国际多式联运是根据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国际多式联运是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组织货物运输并对全程运输负责,货主只需要与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一份多式联运合同,办理一次托运手续,支付一笔运费,就可以完成国际间货物的全程连贯运输。一旦货物运输出现任何问题,找到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可。因此,对于货主而言,这种方式手续简单、责任明确。同时,国际多式联运综合了各种运输方式的优点,可以提高货运质量与速度,降低运输成本。

2、国际仓储

仓储的实质是储藏和保管产品。企业开展仓储业务的一个重要物质技术基础是仓库,企业需要对仓库位置和数量,以及是拥有仓库还是使用仓库进行决策,这些都属于基本的仓储决策。企业在决定仓库的位置、数量、储存量时,除了要掌握客户在世界各地分布的情况、客户当前和未来的需求模式、客户所需要的服务水平外。还必须要考虑不同方案所产生的物流总成本。这是因为,如果仓库遍布全球许多国家,仓库的数量多,虽然可以很好地满足国外顾客的需要,降低运输成本,但会导致储存成本上升。

除了确定仓库的位置、数量、储存量外,企业还要决定是自建仓库还是使用仓库。在国际仓储中,企业可以在自建仓库仓储、租赁公共仓库仓储或使用第三方仓储中进行选择,三者各有其优劣势。企业利用自有仓库进行仓储时,由于企业拥有仓库的所有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货物特点对仓库进行设计,对仓储活动的控制性很强。但自建仓库需要的投资很大,风险也大。只有在需要长期存储大量货物的情况下,企业才会选择自建仓库,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自有仓库仓储的成本低于租赁公共仓库仓储。租赁公共仓库仓储是指企业租用公共仓库进行储存。企业只需要支付租金就可以获得仓储服务,还可以避免管理仓库的困难,方便企业掌握仓储成本。然而,企业对库存的控制力较弱。当企业的商品存储量少、只需要一般的仓储服务时,使用公共仓库是最好的选择。第三方仓储是指企业将仓储业务外包给合同仓储公司,由其向企业提供综合的仓储服务。合同仓储公司不但可以为企业提供一整套专业化的物流服务,还可以按照企业的特殊要求提供特定的空间、设备和人员,以更好地满足企业对仓储服务的特定需要。目前,许多国际公司纷纷采用了第三方仓储。

3、国际存货

国际存货主要是为了保持一定数量的产品以满足客户的需要。存货水平是企业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存货太少难以满足客户需求,而存货过多又会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增加企业的存货费用。例如,某跨国公司的存货过多,每年平均的存货费用占到存货价值的20%-40%,使该公司丧失了将这些资金用于发展其他业务的机会。因此。企业应该维持合理的存货水平。企业在确定存货水平时,要认真考虑订货周期、客户服务水平、存货手段的战略性三个因素。

3.1订货周期

订货周期是指客户从下订单到收到产品的时间。国际营销的订货周期的长度和稳定性与国内营销的都不相同。在国际营销的订货周期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活动,如订单填写、订单传递、产品包装、装运和运输等,这些活动比国内营销复杂,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对外国市场不了解和对订单各项内容不熟悉,都会使填写订单的时间延长。产品的包装和装运都需要更多的时间去准备。国际运输距离较长,需要更长的运输时间。因此,国际营销的订货周期比国内营销更长,有时订货周期高达上百天,这就要求企业提高存货量。从订货周期的稳定性来看,由于国际运输路线长,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风险大,以及海运这一主要的国际运输方式行期不准确,因此,国际营销中的订货周期的稳定性相对较差,为了避免延期和及时满足客户需求,企业需要在国内和国外有更多的安全库存。

与国内营销相比,国际营销的订货周期更长、稳定性差。这就要求企业维持更多的存货,但存货量过高,必然会增加存货成本,可能会导致物流成本上升。为了维持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企业应尽量在保持物流总成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协调各种物流活动,尽力缩短订货周期和增强其稳定性。企业可以通过改变订货方式、使用不同的运输方式和变更存货地点来实现这一目标。例如,企业用电子数据交换代替邮寄订单,从使用单一的海洋运输转变为采用国际多式联运,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短订货周期和保持订货周期的稳定性。在现实中,一些具有战略眼光的国际企业采用了几乎是准时交付的存货管理方法,这些企业通过使用先进的信息技术、电子数据交换和多式联运,降低了存货,逐步解决了准时交付货物的问题。

3.2客户服务水平

客户服务水平是指在存货政策允许下,企业对客户订单的响应能力。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具备满足全部订单的能力,那么该企业的客户服务水平为100%。许多美国公司把国内的客户服务水平确定在95%左右,并将这种国内标准应用到国际市场上。在国际市场上,国际营销环境差异性很大,不同国家的客户对服务水平有不同的需要。适用于国内客户的服务标准并不一定在国际市场上有效。

企业应按照不同市场客户的服务要求来提供相应的服务水平。不同客户的偏好不同,有些客户关注供货的灵活性,有些客户需要快速得到产品,而有些客户看重低成本。例如,在生产者市场中,有些生产者急需得到某种零部件,一旦延迟交货就会导致生产的停工,即使是只比要求交货时间晚一个小时也难以接受,因而生产者愿意为快速交货服务支付高昂的费用。在客户关注速度和灵活性的情况下,企业应该提高服务水平。但是,对于看重低成本的客户而言,企业向这些客户提供快速和灵活的服务是没有意义的。值得注意的是,客户服务水平应该确定在客户可以接受的水平上,而非最高客户服务水平上。有些企业为了赢得客户,要求能及时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需要,力图向客户提供最高的服务水平,而要达到最高的服务水平,就要求企业备有更多品种和更大数量的存货,这会增加存货成本,从而会提高产品的价格,削弱企业产品的竞争力,企业可能会得不偿失。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