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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民调解;社会管理创新;法治
中图分类号:D915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9-0029-04
“社会管理”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被人们加以使用。狭义的社会管理通常被看作是政府的一项具体职能,与政府的政治管理、经济管理职能相对,具体来讲,其所涉及的范围一般也就是社会政策所作用的领域。[1]广义的社会管理则主要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等主体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观念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控制以及服务的过程。[2](P4-6)可见,广义的社会管理概念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综合性概念,本文正是在广义的立场上使用社会管理这个概念,即强调社会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包括具有一定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的社会团体、公民个体等群众力量,而社会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指各类社会公共事务。
为什么当下国家和政府十分强调社会管理需要创新,而又应如何做到创新呢?
笔者认为人民调解制度正是对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作出最好诠释的版本之一,特别是2011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人民调解法》将人民调解纳入了规范化的法治管理,彰显了国家对享有“东方一枝花”美誉的人民调解制度的肯定和重视。根据《人民调解法》第2条的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此外,这部法律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后面都体现着一种强烈的人文价值关怀,即国家充分尊重和发挥民间力量的能动性来解决社会纠纷,实现社会和谐。同时,《人民调解法》的出台既是国家对以往经验的重要总结,又是对未来社会的美好规划。因为在过去乃至于现在,人民调解的价值事实上还未得到社会主体的充分尊重和认识,诚如棚濑孝雄所言:“尽管审判外的纠纷处理与审判一样关系到每个人的权利实现问题,但到目前为止法律实际工作者和诉讼法学者却有一种只把视线集中在审判制度上的倾向。”[3](P77-78)正是基于笔者对现实与理论之考察与关怀,拟从人民调解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所体现的法治价值维度进行分析,以期唤起人们对人民调解制度本身更多的重视与关怀。
一、实现良法之治
“良法之治”的法治理念早在亚里士多德的时代就已被提出,然而,它的光芒曾一度被淹没在“规则之治”的阴影之下,用法律的“形式理性”来控制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构建法治秩序的做法曾具有相当的普适性。然而法治建设作为实践的产物,并不能像理论家设计的一样完美,随着社会的变迁,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也日益显露。于是,人们开始对法治建设进行深刻反思,从司法的角度来讲,那种以国家审判权垄断纠纷解决的模式未必就是法治现代化的标志。现代法治应该是兼容并蓄的,正式的通过国家法律的控制体系与非正式的社会控制体系之间并不完全对立,而是可以共存,甚至互为补充的。社会管理过程中坚持的“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恰好与“良法之治”的法治理念不谋而合。也只有在这样的语境之中,人民调解于现代法治的正当性才可以得到正名。这主要表现在:
其一,人民调解在处理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新型纠纷时,有助于填补立法的空白,形成新的规则或习惯。这种规则或习惯甚至有可能会作为一种法外力量影响法律规范的形成和司法过程。在此意义上,人民调解有助于推动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其二,《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因此,人民调解在纠纷化解的过程中,十分坚持和强调对国家法和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与尊重,同时人民调解员还常会援引民间规范、情理与道德,这不但不会降低国家法的权威,反而有助于国家法律深入基层社会。其三,从人民调解的效果来看,更符合法治的社会需求。虽然诉讼程序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但不一定就是最佳手段。实践证明,司法并不是万能的,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纠纷解决,也体现出无所适从。相反,人民调解机制以它特有的亲和力回应着当今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力救济之不足。不仅关注到了法律效果,也兼顾到了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
从理论上讲,人民调解制度也有助于培育公民社会的基因。“公民社会”最早出现于18世纪,一开始使用的是“市民社会”的概念,用于指代脱离原始生活状态的文明社会。随着古典自由主义观念的兴起,“市民社会”力图揭示的是其与国家之间的消极对立关系。20世纪70年代末,西方一些国家先后发生了规模浩大的社会运动,致使这些国家纷纷陷入了社会管理的危机,“市民社会”不再强调其与国家间的对抗和制约关系,反而重视与国家间的良性互动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后,“市民社会”理论更加关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治诉求,并以“公民社会”代替“市民社会”的概念。如今“公民社会”理论无论是在社会学还是政治学的语境中,都体现为对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积极鼓励,以实现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公民社会所捍卫的利益之间的总体发展平衡。[4](P22-23)人民调解制度中涉及的关于调解主体的多元化构成机制充分体现了公民社会之价值主张。
一、重新设计制订《规定》的必要性
(一) 排除天量外汇储备困扰
截止2011年3月,我国外汇储备余额已达30 447亿美元,而2009年6月只有2万亿美元。一年多的时间,增幅高达50%,世界罕见。在国际金融市场持续动荡及我国外汇储备资产多元化陷入困境之际,为我国天量外汇储备寻找出路已迫在眉睫。如果不能解决外汇储备流量激增,只在存量上做文章仍无济于事。我国是世界上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在美元量化宽松、欧元动荡、日元疲软的背景下,我国外汇储备管理面I临着空前艰巨的挑战。
(二) 适应当今市场发展
究其原因:1.《规定》跨越年代较长,且面临的法律责任问题正在延伸发展,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2.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外汇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需要更新;3.管理办法必须超越生产经营方式,引导生产管理经营超前发展。
(三) 为了控制流动性通胀的需要
抑制通胀已是2011年我国经济工作的重点,通胀有3种:输入性通胀、成本性通胀、流动性通胀。结汇、售汇及付汇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增减的主要途径,和央行投放基础货币有息息相关的因素,外汇占款量增加,意味着货币投放量激增,必然带来流动性过剩的趋势,也就是流动性通胀是货币投放量过多而引发的,要纠正就应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入手。首先要增速进口,才能做到缩减结汇、加大售汇和付汇速度,减少贸易顺差,从而控制流动性通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二、不及时修订《规定》的弊端
(一) 将引发流动性通胀加剧
从我国国际收支不平衡方面分析,因为资本流入顺差和贸易顺差不断扩大,使我国外汇储备不断增加,央行不得不放出基础货币,增加货币供应量。由此产生的流动过剩,导致信贷的扩张和投资反弹的压力。在国家外汇短缺的情况下,采用结汇、售汇及付汇由国家统一收购、销售外汇是可行的。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进出口贸易日益增加,创汇机会越来越多,外汇储备无疑也日益激增,央行投放基础货币自然而然快速增长。继续实施《规定》将引发流动性通胀加剧,对此有关方面应引起重视,加强对企业、个人结汇、售汇及付汇工作的管理,及时制定有效预防措施,控制和制止不良事态发生。
(二) 外汇买卖的风险转移到国家承担
《规定》内容是贯穿外汇买卖全过程,企业与银行之间进行外汇买卖,是在国家汇率调控下进行的,银行代替央行买卖外汇。从企业买卖外汇来看:是“旱涝保收”,随时随地都可以买卖到外汇,不存在为外汇短缺或多余的情况发愁。因此,企业为了规避外汇风险所带来损失,即“到汇即卖”,无形中形成国家负责结汇、售汇及付汇全程,那么外汇买卖风险由国家承担。前不久,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是: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实行规模管理,简化出口核销,联网核查等业务。为企业提供收付汇便捷渠道,减少在途的时间和环节。可是,部分境内企业不愿意把境外收汇存放境外银行,而是调入境内,其目的是可以及时结汇,使用外汇时又能保证及时买到外汇,从人民币升值趋势来看,企业还可以从中受益,但外汇买卖风险却留给国家负责。
(三) 《规定》难以承担现有的法律责任
我国当年“宽进严出”与现在“严进宽出”的法律框架结构相比较有很大区别,二者法律承担责任恰恰相反。从现行法律责任角度看,应该尽快转换法律观念和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行动起来维护国家储备安全。
三、关于重新设计制订《规定》的建议
(一) 重新设计制订我国外汇买卖法律框架
设计外汇买卖的原则,首先应以服从国家需要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根据买卖双方自行交易,价格面议,随行就市,不能强买强卖,公开公平开展交易。交易主体是企业、个人与银行,不能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更不能个人与个人交易。交易市场要求在国内银行进行,外汇管理局负责事前或事后检查交易合规性等有关事宜。重新设计制订我国外汇买卖法规框架还需要有超前的眼光,以实现资本项目兑换和保证国际收支均衡作为主线来考虑,使重新设计外汇买卖办法有旺盛的生命力,能经得起时间考验。
(二) 使企业承担起买卖外汇风险的责任和义务
依据“严进宽出”的法律责任,把买卖外汇风险分解给企业和国内商业银行负责;外汇管理局可以按照企业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要求企业按年度分期分批向国家结汇一定数量外汇额度,从而使企业履行国家给予的责任和义务。央行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结汇,要付给商业银行一定手续费。企业持有外汇即可以存放国内银行,也可以存放境外银行。外汇买卖风险完全由企业、银行各自承担,外汇管理局对其作检查监督。与前相比其好处有:1.确保国家外汇储备增长,确保国际收支平衡;2.外汇管理局从行政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促进了市场经济发展;3.审批环节废除,方便企业经营;4.加快企业出口收入以促进人民币结算,收取人民币;5.有效抵御来自境外各种不同性质资金流入的套利套汇,起到遏制我国流动性通胀的作用;6.有利于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有利于稳定我国国际收支平衡。
(三) 组织国内商业银行建立外汇风险机制
截止目前,全镇共完成违法建设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完成城管局下达万平方米总任务的%,超额完成年度治违任务。其中,拆除各类违法建设共平方米,完成立案处罚违法建设共宗,处罚面积共平方米。回顾2018年全年治违工作,我中队不断攻坚克难,在整章建制、规范执法、强化巡查等工作上积累了一定的成果性经验。现将有关经验总结汇报如下:
(一)强化领导,“五指合力”铁拳治违。为确保2018年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落到实处,高位配备领导小组,成立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为组长,分管城管、国土的领导为副组长,城管中队、国土所及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治违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镇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并制定《2018年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方案》。多次召开工作“加温会”,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村居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层层落实责任。以上措施切实解决了以往治违“五指分散不成拳”的问题,强化了组织领导,大力提高了各职能部门主动协作意识,为治违工作的纵深开展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整章建制,强化队伍规范执法。我中队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打击违法建设。高压治违更要依法依规,不能片面追求拆除速度。今年以来,我中队尤其重视队伍作风训练,不断提升执法队伍素质,确保文明执法,保障治违工作开展又要快又能稳;进一步强化队伍纪律,每月进行含队列训练在内的业务培训,提升队伍作风。我中队执法人员、协管员通力协作,互相学习监督,使得队伍作风建设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得到加强,一支素质高、战斗力强的“治违排头兵”日渐成型。
(三)以点带面,敢于突破拆违瓶颈。为加快完成本年度的治违任务,我中队不畏困难,敢于碰硬,对******等违建面积大、拆除阻力大的几处违法建设进行集中拆除,有力突破我镇拆违的瓶颈,形成宣传效应,有力推进良口镇其他区域的拆违进度。
(四)发动媒体,营造控违拆违气氛。通过相关媒体、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播放广播以及拉挂横幅等多种渠道,我中队广泛发动各类媒体,采取系列跟踪报道、个案重点报道等多种形式,加大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我中队高度重视对治违工作开展中可能引发的各类舆论问题,及时资讯,确保舆论导向正确;同时在社会上营造声势、形成态势、高压震慑,营造“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社会氛围。不仅如此,对违法建设当事人进行入户走访,宣传劝导,做到“户户知晓、人人明白”,提高群众的自拆意识,主动争取违建户主的支持和配合。
(五)压实责任,主拆更要“严控”。我中队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守土有责”的工作原则,在深入推进治违拆违工作的同时,也积极落实创建违法建设零增长活动的开展,及时提高意识,主拆更要“严控”。目前,我中队做到每日有巡查、每月有行动,每季有攻坚。做到抓早抓小,拆早拆小,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拆除。按照《*******》,对符合“立查立拆”程序的违法建设实施快速查处,做到“发现一宗,拆除一宗”。今年以来,全镇共计快速拆除新增违法建设***宗,建筑面积***平方米,全面实现没有“一平方米”新增违法建设的目标。
回顾2018年全年治违工作,我中队发现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在来年工作中探索解决方式:
(一)执法队员“兵力不足”。由于**镇位于北部山区,辖区积大,而我中队执法人员和执法车辆严重不足,持有执法证的公务员仅有***人,也无航拍无人机等能拓展执法范围的先进设备。尤其接管***后,执法力量难以覆盖全镇范围,影响违法建设拆除和治理的效能。
(二)农民刚需自建房拆除难度大。由于历史及政策原因,农民自建房报建困难,部分村民因刚性需求在未办理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建设的房屋拆除难度大,具有一定的维稳风险。
基于以上情况,在2019年的治违工作中,我中队拟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在本市个别区、县发现以“西部大开发”为名,从事非法职介活动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侵犯了求职者合法权益。根据市领导有关要求,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开展打击非法职介活动的基础上,结合近期发现的新动向,继续加大对非法职介活动监察执法力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过程中,打击非法职介活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要从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保持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高度予以充分重视,在不断开展日常的监察执法工作的基础上,要根据本地区出现的非法职介活动的新动态,加大打击力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决不让其形成蔓延之势。
二、根据这几年我市几次清理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的具体情况,处于城乡结合部地区和部分远郊区、县往往是非法职介活动比较猖獗的地带。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根据近时期发现的非法职介活动新动向,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尤其是重点地域,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安排一定时间,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次清理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的专项治理。对非法职介活动经常出现反复的地方,要实施不间断的追踪执法检查,决不让其死灰复燃。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此次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监察执法检查情况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
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优良的企业文化和应履行的社会责任都是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中企业层面的控制内容,这三者存在紧密相连的因果关系,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后两者的基础和前提,优良的企业文化和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是结果,而前两者更是实施好第三者的基础和前提。本文主要就这三者的构建及其关系展开论述。
一、如何构建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基本规范中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1.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和企业章程,结合本企业实际,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
2.企业应当按照科学、精简、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性质、发展战略、文化理念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设置内部职能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3.企业应当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4.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5.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如上所述,企业只有建立了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造就出优秀的高管团队和先进的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履行好促进就业、保护员工权益和其他社会责任,高管带头垂范作用和员工满意度的提高才能有助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
二、如何构建优良的企业文化
所谓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整体团队所认同并遵守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和企业精神,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基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1.企业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引导和规范员工行为,打造以主业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形成整体团队的向心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2.企业应当培育体现企业特色的发展愿景、积极向上的价值观、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和开拓创新的企业精神,以及团队协作和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应当重视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文化建设,平等对待被并购方的员工,促进并购双方的文化融合。
3.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总结优良传统,挖掘文化底蕴,提炼核心价值,确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内容,形成企业文化规范,使其构成员工行为守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4.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和垂范作用,以自身的优秀品格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带动影响整个团队,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环境。企业应当促进文化建设在内部各层级的有效沟通,加强企业文化的宣传贯彻,确保全体员工共同遵守。
5.企业文化建设应当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切实做到文化建设与发展战略的有机结合,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规范员工行为方式,使员工自身价值在企业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文化教育和熏陶,全面提升员工的文化修养和内在素质。
如上所述,企业高管在构建企业文化中起主导和垂范作用,如果没有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及机构设置,是难以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的。而优良的企业文化使企业所有团队和员工关注到企业的诚信和长远发展,关注到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关注到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因此,没有优良的企业文化是难以保障企业能履行社会责任的。
三、企业如何尽到社会责任
所谓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含服务,下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等。
1.企业至少应当关注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下列风险:
(1)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可能导致企业发生安全事故。
(2)产品质量低劣,侵害消费者利益,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形象受损,甚至破产。
(3)环境保护投入不足,资源耗费大,造成环境污染或资源枯竭,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缺乏发展后劲,甚至停业。
(4)促进就业和员工权益保护不够,可能导致员工积极性受挫,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如上所述,不能很好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往往都是致命的,企业必须重视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三鹿毒奶粉事件就是一个最深刻的教训。事件回放,从2008年6月28日兰州医院收治首个毒奶粉患儿,到2008年12月23日三鹿集团因毒奶粉事件被宣告破产,不到半年时间,三鹿集团遭受灭顶之灾,同时事件还造成6名婴儿死亡,逾30万名儿童患病的恶果。董事长田文华和另外18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毒奶粉事件,我们发现其内部控制存在很大的缺陷:①从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看,董事长田文华从1987年开始担任三鹿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到2008年9月17日被刑拘,任职长达21年,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失效。②从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看,该公司对购进原料奶疏于管理,没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③从企业文化方面看,该公司在2007年就接到消费者反映奶粉质量的投诉,直到毒奶粉事件被曝光,没有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说明该公司在企业文化环境控制中存在严重缺陷……
所以,企业应当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切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实现企业与员工、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环境的健康和谐发展。
2.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
(1)加强安全生产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企业应当重视安全生产投入,在人力、物力、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健全检查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不得随意降低保障标准和要求。
企业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增强员工安全意识,重视岗位培训,对于特殊岗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设备的经常性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提高产品质量
企业应当规范生产流程,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严把质量关,禁止缺乏质量保障、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产品流向社会。
企业应当加强产品的售后服务。售后发现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隐患的产品,应当及时召回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缺陷、隐患产品的社会危害。企业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3)努力实现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制度,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积极开发和使用节能产品,发展循环经济,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企业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
(4)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
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贯彻人力资源政策,保护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保持工作岗位相对稳定,积极促进充分就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应当避免在正常经营情况下批量辞退员工,增加社会负担。
如上所述,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与履行其他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建设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员工就业与权益得到保护,员工满意度提高,会较好地执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较好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会促使员工强化履行社会责任的责任感,同时也有利于在企业高管的带领下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
【关键词】4~5岁儿童;数学能力;执行功能;家庭社会经济地位
【中图分类号】G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6)12-0038-05
本研究所说的数学能力主要是指儿童在数学学习过程中,迅速而成功地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的能力。〔1〕Baroody(1986)认为,儿童早期数学能力包括非正式数学能力和正式数学能力。非正式数学能力是指在学校教育环境之外儿童获得和发展的数学能力,儿童可通过自身具有的数学学习生物倾向性(如数字感)以及与周围物理环境和社会文化的相互作用积极建构这种能力,包括数数、数字比较、简单运算、数概念掌握等四种能力。正式数学能力是指儿童在学校教育环境中获得和发展的数学能力,包括数字读写、掌握数字事实、掌握运算技能、理解数学概念等四种能力。有研究表明,儿童在幼儿园时期所获得和发展的数学能力可显著预测其正式入学后的数学学习水平。〔2〕
近年来,有大量研究发现,儿童的数学能力和执行功能存在显著相关。〔3〕Caron发现,儿童4岁时的执行功能水平可显著预测其小学一年级的数学能力,〔4〕Mark 和Elizabeth等人的研究也证实执行功能和数学能力之间存在显著相关。〔5〕这表明执行功能是影响儿童早期数学能力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执行功能(Executive Function ,简称EF)是一种高级认知活动,是对一般认知过程进行的控制和调节,它有特定的生理基础,即大脑前额叶及其边缘地带。执行功能主要包括认知的灵活性、工作记忆和抑制控制三部分。
此外,也有很多研究表明,家庭社会经济地位(以下简称“家庭SES”)对儿童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6〕对儿童数学能力的发展影响尤为显著。〔7〕研究发现,贫困家庭儿童与普通家庭儿童大脑的海马体和前额叶差异明显。〔8〕大脑前额叶区是个体调节、控制自身的主要脑区,执行功能是该区的主要功能之一。儿童早期的家庭社会经济状况可能会通过影响大脑的某些结构而影响儿童早期的数学能力。本研究拟通过实证方法考察4~5岁儿童家庭SES、执行功能及其数学能力发展三者之间的关系。鉴于有大量研究已证实儿童的数学能力发展具有显著的年龄差异,〔9〕本研究将年龄作为协变量加以控制,研究的理论模型见图1。
一、研究设计
(一)研究对象
本研究在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市以及肇庆市广宁县3地60所幼儿园中各随机抽取一个中班(年龄主要为4~5岁),再按1∶1的男女比例随机抽取10名儿童为研究对象,共抽取了600名儿童。经筛选,最终获得有效样本471名,其中男孩241名,女孩230名。总体样本的平均年龄为60.94±4.99个月,男孩平均年龄是61.54±4.57个月,女孩平均年龄是60.31±5.33个月。
(二)研究工具
本研究采用自编的《家庭SES调查问卷》、谢如山的《学童数学成就测验量表》〔10〕以及由Cameron等人设计的《头―脚―膝―肩》(Head-Toes-Knee-
Shoulde,简称HTKS)为研究工具,〔11〕对执行功能在家庭SES对4~5岁儿童数学能力发展影响中的作用展开研究。研究者首先向样本儿童的家长发放《家庭SES调查问卷》,然后运用《学童数学成就测试》和《头―脚―膝―肩》两个测量工具以一对一的测验方法由测试者对儿童施测。测试数据通过SPSS16.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儿童家庭SES、数学能力以及执行功能三者之间的关系
将样本儿童《家庭SES调查问卷》得分从高到低加以排列,以总得分前后27%为临界点,前27%为高分组,后27%为低分组。27%的分组法是一种分析测验鉴别度的方法,在常模参照测验中,若分数值呈正态分布,以27%为分组临界点所获得的鉴别度可靠性最大。根据这一分析方法,本研究将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得分在15分以下的儿童划为低分组,得分在25分以上的儿童划为高分组,15分至25分之间的儿童划为中分组。
以性别(男孩、女孩)、年龄(4岁、5岁)以及家庭SES(低、中、高)榉肿楸淞浚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单因素方差分析以及多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见表1)。统计分析发现:(1)不同性别儿童的数学能力存在显著差异,男孩的数学得分显著高于女孩;但不同性别儿童的执行功能不存在显著差异,男孩的执行功能得分虽高于女孩,但不显著。(2)不同年龄儿童的数学能力存在显著差异,5岁儿童的数学能力显著高于4岁儿童的数学能力; 不同年龄儿童的执行功能水平存在显著差异,5岁儿童的执行功能显著高于4岁儿童的执行功能。(3)虽然不同性别儿童的数学能力和不同年龄儿童的数学能力存在显著差异,但性别和年龄的交互作用差异并不显著,说明儿童的性别和年龄与其数学能力不存在显著交互作用。(4)不同家庭SES的儿童数学测试得分存在显著差异。多重比较发现,家庭SES高分组的儿童得分显著高于中分组和低分组儿童。此外,不同家庭SES的儿童在执行功能得分上也存在显著差异。多重比较发现,家庭SES高分组儿童的执行功能得分显著高于中分组和低分组,中分组又显著高于低分组。
考虑到年龄对数学能力和执行功能有显著影响,本研究以年龄为协变量,以零阶偏相关分析法进一步探讨家庭SES、执行功能与4~5岁儿童数学能力之间的相关性(结果见表2)。在未控制年龄的情况下,儿童的数学能力和执行功能以及家庭SES均存在显著相关,儿童的执行功能和家庭SES也存在显著相关。控制年龄之后发现,儿童的数学能力和执行功能、儿童的数学能力和家庭SES以及儿童的执行功能和家庭SES仍存在显著相关性。
(二)执行功能在家庭SES与4~5岁儿童数学能力发展中的影响作用检验
本研究采取Baron和Kenny(1986)研制的逐步检验法检验执行功能在家庭SES与4~5岁儿童数学能力发展中的影响作用,结果见图2。
具体检验过程分为三步。第一步:将数据进行中心化处理,然后以家庭SES为自变量,以儿童数学能力l展为因变量,以年龄为协变量进行分层回归分析,得到家庭SES对儿童数学能力发展产生影响作用的总体效应,即路径c的标准化回归系数具有显著性(β=0.285,p
第二步:以家庭SES为自变量,以儿童执行功能为因变量,以年龄为协变量进行分层回归分析,得到家庭SES对执行功能水平的直接效应,即路径a的标准化回归系数具有显著性(β=0.349,p
第三步:以家庭SES和执行功能为自变量,以儿童数学能力发展为因变量,以年龄为协变量进行分层回归分析。在控制了家庭SES的影响以后,得到执行功能对儿童数学能力发展的直接效果即路径b的标准化回归系数具有显著性(β=0.462,p
统计结果显示,执行功能中介效应为0.16(a×b),占家庭SES对儿童数学能力发展影响总效应的56.14%(中介效应与总效应的比值)。这表明家庭SES对儿童数学能力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但影响较小;家庭SES对儿童数学能力发展的影响主要通过执行功能的中介作用得以实现。
三、讨论与建议
(一)讨论
本研究结果表明,执行功能在家庭SES对4~5岁儿童数学能力发展的影响中起部分中介作用。〔12〕一般来说,家庭SES较低的儿童可能会感受到更多的压力,这些压力可能会导致儿童自我调节能力的降低,进而影响其计划能力以及数学任务的完成能力。此外,儿童在面对数学任务时,母亲提供的情境性支持也会影响儿童执行功能的表现。有研究发现,儿童22个月时所接受的母亲提供的情境性支持(包括母亲的敏捷性、参与性、敏感性、接纳性、合作性、有效性、是否能遵从儿童领导以及是否能根据儿童的状态提供支持物)能够解释儿童在22个月到33个月时执行功能变异率的6%。〔13〕个体在完成数学任务时,往往需要执行功能的高度参与,而家庭SES较高的母亲更可能为儿童提供及时、敏捷和有效的情境性支持,促进儿童执行功能潜质的发挥,进而提高儿童数学任务完成的质量。
Kimberly(2013)等人的研究发现,在幼儿园教育中,教师对儿童语言能力发展指导的数量和质量都要多于数学能力发展指导。而且,由于学前期对儿童数学能力的发展没有硬性要求,大部分家长很少会直接对儿童进行数学学习的指导,但儿童数学能力的发展大多依赖于父母所提供的数学学习环境。正因如此,儿童数学的学习更加依赖执行功能潜能的发挥。所以,虽然家庭SES会对儿童数学能力的发展产生影响,但需要通过儿童的执行功能才能产生作用。
(二)教育建议
一方面,鉴于执行功能的可训练性,建议教育者通过对儿童执行功能的训练减少因家庭社会经济处境不利可能导致的儿童发展差异。一般来说,执行功能水平的提高主要依赖于个体的成熟以及人为的干预训练。虽然有研究表明执行功能的发展受基因影响更大,但是大量的干预研究表明执行功能也可通过教育性干预措施得以提高,例如有研究发现家庭SES处境不利儿童在获得干预之后进步明显。〔14〕
另一方面,可通过改善处境不利儿童的家庭处境,促进儿童的健康发展。政府应关注处境不利儿童,加大公共设施建设力度,让更多家庭SES较低的儿童有机会利用这些活动资源。此外,政府还应为家庭SES较低的家长提供学习机会,促进其就业和再就业能力的提高,从而提升文化素养,改变教育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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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民社会 法治 市场经济
一、公民社会的概念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词源是一个完全源于西方的极富包容性和开放性而内涵不断变化的概念,这一概念因为其“舶来”性,开始的发展就伴随着有无可能在中国展开和如何进行概念移植的问题。先就面临如何将西化的概念移植到中国的话语体系里,“civil society”出现了两种常见的翻译,即“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早期“市民社会”的用法来源于德国古典哲学,主要是黑格尔,马克思采用了黑格尔的这个概念,但赋予更加具体的社会阶级内涵;在马克思自己也有变化。从市民社会到公民社会有资本主义社会内容的发展过程,有不断从“资本主义”扩展到“其他阶级的历史内容”,其中也伴随着权利的变化。生态伦理学家罗尔斯顿在反驳那些认为不能理解把人的伦理扩展到动物、植物的观点时认为,美国的选举权从有一定财产的白人男性扩展到黑人、妇女和贫民就说明,即便是在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民力也是一个逐渐扩展、扩大的过程。这个过程,决定了哲学家、社会学家、政治学家们使用的概念的内涵变化,也决定了“市民社会”到“公民社会”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使用方式及其过渡关系。
二、公民社会的构建
构建公民社会实质就是构建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互动关系。理解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主要需要从两个方面来阐释,一是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而是公民社会与法治。
1)公民社会(黑格尔称之为市民社会)是与商品经济相伴而生的观念。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明确地分析了从市场经济出发的市民社会,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私人进行商品交换的领域。马克思则更进一步地认为市民社会是“物质的交换关系”。现代后自由主义者约翰.格雷把市场经济看做是市民社会的主要成分,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经济自由和人身自由。
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逐步发展的。经济体制改革后,国家对社会资源的控制逐步缩小,社会对资源的占有多元化,其自主性慢慢凸显,出现了相对独立的个人和社会力量。这正是因为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除了需要完善的竞争机制和健全的法律外,更缺少补了独立和自由的公民个体形成一个完整的公民社会来配合。事实上,市场经济造就了公民社会的主体、拓宽了公民社会发展的空间。
2)公民社会与法治
契约关系和契约精神是公民社会建立和良性运行的的基础和保障。从市民社会的产生发展来看,它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近代法治的确立有密切的关系。
查尔斯.泰勒指出,早在近代反对专制主义的市民社会时期,孟德斯鸠就强调一种来自国家并针对国家的自由”—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和良好的法治分不开,而自由状态不是与生俱来的,是来源于宪法。这一点很明确地强调了市民社会和法治的关系。实现市民社会文明,必须以法治为保障。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运作的体制条件是法治,而法治则是通过其两个经济作用来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的,一是约束政府,二是约束经济人行为。
法治是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公民社会的必要因素也是其优势,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分散的环境遏制公权力的专项倾向。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在二元矛盾发展中,运用法律来调和其中的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冲突。而公民组织的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和整合也衍生了理性的规则秩序,具有自由理性精神的公民意识构成了法治的非制度化要素。
从公民社会的概念变迁和其构建因素来看,资本主义社会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历史贡献,可以说,资本主义社会对民主制度的完善是不可否认的,但资本主义社会并没有完全实现公民社会,资本主义有其无法掩饰的局限性。其中最为关键的自由之一就是对劳动自由的束缚。这个自由是针对资本主义阶段劳动的不自由而言的。工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从事的劳动不取决于他们自己。由于还存在着失业的可能,并且由于失业大军的存在是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基本前提,所以,他们即便找到某种工作,也只是偶然的;另外,芬伯格指出,由于资本主义技术体系从蒸汽机时代就开始了使工人去技能化,更加使得工人不是劳动过程的主体,而是附属品;这说明工人在资本主义生产体系(劳动体系)中,不是主人,而是附属品,是被利用和榨取的对象。马克思在1844年手稿中,在论述“劳动异化”的时候,也就已经讽刺到:在资本主义体系中,劳动是受苦,只有在下班后,在业余时间,工人才感到属于自己。马克思最终提出了消灭劳动,实现“自由自主的活动”的理想,要通过进一步的社会革命或者社会改革,来废除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制度,建立劳动者与自己的劳动资料相结合的新型社会。所以说,资本主义的局限性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不能完全实现公民社会。
参考文献:
[1] 李熠煜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问题研究评述[J]北京行政学报 2004.2.
一、多层次多维度的文化发展观念对法治文化内涵的引领
文化是一个宽泛、模糊的概念,文化的现实存在及其基于人类的自觉审视所形成的文化理论贡献告诉我们,文化是多层次多维度的总体性存在[2]。而文化所具有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则决定人们既不能抛弃民族文化也不能僵守民族文化,既不能排斥外来民族文化也不能简单地拥抱外来民族文化,应在多元文化的交流中、在当代国内和世界发展趋势的潮流中,以扬弃的方式通过与优质文化的融合,保证文化的先进性。这就决定了我国对当代法治文化的态度:按照文化的认知标准对待法治文化,即多层次多维度的文化观念必然形成对法治文化内涵的引领,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法治文化发展观。近年来,人们对法治文化产生了不同解释,但多数是单维度甚至宽泛的解释,难以形成对法治文化的全面把握,如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价值追求,是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是人们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精神[3]。也有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实现了法治的国家和社会所具有或应有的文化,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治为核心、以民主为实质的社会文化体系[4]。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蕴涵着法治的观念意识、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其中观念意识与价值取向是法治文化的内核,而生活方式是法治文化的外层[5]。按照多层次多维度的文化观念认知逻辑,可以在法治文化众多的理解中梳理出对法治文化认知的共识:按照文化的认知标准,法治文化包括整体论及社会学的维度、本体维度、结构维度三个维度的内涵。从法治文化的整体论及社会学的维度考察,法治文化是人类长期以来以法治为生活方式或生存方式及社会以法治为运行方式的历史积淀,是以法治为对象所形成的物质和精神成果。不同地域、民族在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凝聚成该地域或民族所特有的法治文化系统,从而形成带有民族性的、多元的法治文化。同时,在历史的发展以及不同法治文化的相互交流过程中,体现出法治文化的变动不居、吸收异质的发展规律。从法治文化的本体维度考察,法治文化表现为以法治为重要因素的生存方式或社会运行方式,是内在于人的一切法律活动中,影响人、制约人的法律行为方式的深层的、机理性的东西。它为法律人格的塑造提供标准、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指引。像对文化的理解一样,对法治文化的本体维度的理解可以引申出对其功能维度的理解,即法治文化是法治的根源,是法治建设的内在驱动力,人们所具有的关于法治的心态、意识、观念、认同标准影响着法治的建设。有什么样的法治文化,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法治状态。从法治文化的结构维度考察,法治文化可分为内隐的和外显的两种不同层次,有学者称之为隐性法治文化和显性法治文化。其中,隐性法治文化包括基本概念、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价值追求。显性法治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行为和法律设施[6]。体现为意识、观念、精神、价值的内隐的,作为一种无形的、深层的、稳定的法治文化,其处于核心地位并对人和社会产生显著、久远的影响。关于法治文化的具体分析有利于人们对法治文化内涵形成共识,更重要的是为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拨开迷雾:不能只着眼于西化的法治理论,应通过多维度的考察确定法治文化建设的方向。
二、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支撑:法治文化观念的养成
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关键在于形成恰当的法治文化观念,以此指引法治文化建设的行为。当前,我国法治建设陷入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凸显我国法治观念的偏差,缺乏对法治的整体认识。因此,应通过对法治的正确、理性认识,形成恰当的法治文化,特别是通过对内隐的法治文化的正确培育,进而影响外显的法治文化。因此,需要解决以下问题:如何理解法治?是否坚持西方的法治?什么是真正意义的法治?
(一)法治的检讨
当前,我国部分人仍然坚持西方文明中心主义的观点,秉持西方的法治文化立场,其在对待法治的问题上,总是以西方关于法治的认识标准来检验我国的法治建设,这样自然得出我国的法治建设不理想甚至还没有法治的结论。特别是对西方法治的肯定是建立在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否定的基础上,而我国传统文化深层次的东西并没有因为被否定而消失,尤其是强势的“官本位”因素并未被消除,这导致西方法治在我国出现困境。因此,检讨对法治的认识显得尤为重要。从以往对法治认识的经验来看,观察者多是以法治为立足点,通过法治看法治,根据与西方达成共识的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保障人权、民主等法治要素观察法治,符合法治要素的就是法治国家。事实上,以上做法限制了对法治的认识视野。在魏德士看来,观察者从一个立足点出发,观察周边事物,通常唯独没有看到该立足点——因为他自己正是立足在这一点上。只有改变立足点,才能观察到原来的立足点并从新的角度来看待原有的观察结果[7]。所以,应该突破法治的藩篱,寻找恰当的立足点来看待法治。而人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及历史发展的主体和动力,问题又回到人身上,一切活动围绕人来展开,法治也不例外。当把视角转到人本身时,可发现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从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到精神生活的丰富再到心灵获得慰藉。站在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来看,法治只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已经推向全世界并且被冠之以普适的方式,但这只是一种强势输出的结果,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式,更不是最佳的方式和唯一的方式。首先,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世界不可能只存在一种法治文明。一个民族或区域由于历史传统的不同,其对人的全面发展方式的选择也不可能相同。任何一个民族或区域都可以结合自身的传统形成其人的全面发展方式,而不是简单化一,否则就违背了文化多元性的特质,与丰富多彩的现实世界相背离。其次,西方对法治的选择不是建立在人的全面发展的目的上的,或者说不是建立在人的自身修养提升的基础上,而是在社会动荡、战争、征伐、掠夺过程中的选择,所以不能理解为是最佳的选择。这种选择以一种纯理性的方式维持了一种社会秩序,但由于忽略人自身修养的提升,因而缺乏稳定的基础。对于这种状况,昂格尔一针见血地揭示:法治就像生命保险和自由主义本身一样,只是在恶劣环境中作出最佳选择的尝试[8]。法治是对社会秩序衰落的一种反应,它把人变为机械规则的附属,用冰冷的权利义务关系取代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与和谐,它忽略社会的丰富多彩和个体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齐划一,而且,最危险的是,它可以成为统治集团以社会的名义追求某种政策目标的工具[9]。再次,就法治本身而言,也是不确定的。对此,夏勇先生在《不能遗忘的文明》中提出了质疑:一是法治究竟指什么?是哲学王之治、神袛和理智之治?还是法律主导、法律面前平等之治?等等。二是用以为治的“法”是什么?国家的实在法、自然法、天法还是神法?三是法律权威的观念到了什么时候、什么程度才能被看做一种合格的“法治思想”[10]?如果理解为良法之治,那么何为良法?其标准是什么?是否法达到了良法的程度?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何实现良法之治?如何确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实现了法治?按照发展的观点,法治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中,这意味着法治不存在完美的程度,又如何判断某一国家或地区不是法治呢?以上问题值得深思。最后,法治并未实现其内在要求。法治的共识是以良法至上的方式保障人权、制约公权,法治应实现理想的社会状态。但是,所谓法治国家并没有实现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特别是在国际范围内,人权常常被蹂躏,法治也没有实现理想的社会状态,当代社会所存在的动荡、罢工、恐怖活动可以说明这一点。人们在承认西方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社会巨大发展的同时,也不能否认西方法治所带来的现代性的贫困:对于自然的理性把握和技术征服,并未完全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确证人的本质力量并把人带入完善完满的自由王国和人间乐园,相反,它在一定条件下导致了生态的恶化和技术理性、意识形态、官僚政治等异化力量对人的束缚和统治[11]。综上所述,我们不能对法治盲目崇拜,应将其看做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由于只是作为一种方式,就不能孤芳自赏,而应理性地对待其他方式,不能带着傲慢或偏见对其他方式横加指责。同时,这种方式应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同样有完善的需要,而不能只强调现代西方的法治标准。
(二)当代中国法治文化观念的形成
当我们把法治看做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时,我们应对法治形成怎样的看法?从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考虑,应结合人的全面发展的三个维度来判断,即结合法治是否能实现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心灵慰藉来判断。由于上述法治的非至善性,而人们又选择法治之路时,就需要对法治作出更宽容的解释。如此,对法治形成这样的认识:法治以道德或宗教对人的自身修养提升为基础,以多元为特征,以法律为社会秩序的主要规范手段,通过人善性的提升与法律的结合实现公权的合理规范和私权的合理保障,并通过解决多种社会冲突的途径维持社会的和谐,进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一种方式。
第一,法治因素中包含着道德或宗教。姑且不论法治具有道德基础或宗教基础,也不论及法治对道德和宗教的确认。单从法治的实践讲,法治是单纯地依靠法律调节社会的观点是片面的,因为践行法治的显著表征在于遵守法律,人之所以遵守法律不仅仅是因为法律自身的强制性,还取决于人自身的内在约束:人具有遵守法律的内心确认。而这又是道德或宗教对人不断的自我塑造和自我改造之使然。不否认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对人类发展的阻碍性,应肯定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对人类发展的驱动力。西方的宗教传统不但催生了自然法中核心的正义、权利等观念,更重要的是,其所体现的以大爱为核心的基本伦理对心性的提升促使人性向善,并在法律符合宗教的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形成法律的信仰。我国所具有的道德传统更是重视对人性向善的改造,但由于狭隘的法治观念认为我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法治存在冲突,特别是在“五四”前后中西方截然不同的社会状况,导致我国急于效仿西方而批判我国传统文化。该选择使国人只是追求市场而淡化了自我心性的提升,从而造成了人性的冷漠,也难以实现对法律的遵守。这表明,法治并不能只理解为法律之治,而是以法律为核心的治理。法治也应当包含道德或宗教等要素,法治的实现需要宗教或道德的支撑。以宗教或道德特别是道德实现人性的向善、人格的完善,以善性推进法律的良性和法律的遵守。可见,民主法治所表现出来的文明与宽大,既有赖于制度,又得力于人性的善良。事实证明,民主法治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度都必须以政府官员、人民大众的相当的道德水准和政治品性为前提[12]。
第二,法治具有多元性,法治并不只是西化的法治。法治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法治的多元性,这说明法治建设甚至是西方法治不可能整齐划一。事实亦如此,承继古希腊罗马思想的西方现代法治在英国历经几百年方始确立,随后辗转存在于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这些国家的法治发展体现着分殊与异同,都是在保持着法治内在精神或底线——法律至上、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的基础上根据各国的国情走着截然不同的法治之路,彰显着法治的多元性。因此,西方法治的推广是西方文化作为强势文化强加的结果,并不是必然的选择。即使推行西方的法治,仍然存在选择何种西方法治的问题。各国都可以在坚持法治内在精神或底线的基础上,践行适合本国国情(包括传统文化的扬弃)的法治。法治形态的多元化促使各国可以实施多形态的法治。此外,法治内容的多元化还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现代人们都趋向于“法治是民主”的观点,法治建设必须实行民主。但民主并不存在单一的理解,于是人们认为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模式的民主。二是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但“人权”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不能说达到了某个标准就是实现了人权,就是践行了法治。三是对于制约公权来讲,它应当是在国家和社会分离状况下的产物,即在国家和社会分离的状况下,对人民理论下本属于人民(公民)的公权掌握在国家手中,若与公民脱离,极易造成对公民的侵害,因此应通过法治的形式给予制约。但在国家、社会、市民三位一体的社会状况下,权力的掌有者也是一体的。在这种情况下,谈制约意味着自己对自己制约,是一种逻辑的悖论,此时就不应当强调制约公权,而应是合理规范公权。
第三,法治意味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存。法治强调的是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一种方式,目的在于实现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心灵的慰藉。所以,对符合达成以上目的的能解决纠纷的方式,就应该是可取的。这就意味着,法治并不只是依赖法律、法院来解决冲突,因为在只依赖法律和法院来解决的狭隘法制观念下,容易形成依赖一种程序性的操作及理性的法律达成一种结果,并不意味着社会冲突真正得到解决,这在我国尤为甚。当前有一些国家谋求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社会冲突,这不仅解决了法院诉累的问题,而且为探寻彻底解决社会冲突提供新思路。人的全面发展目的的实现除了以法律、法院解决社会冲突,更应强调“应天理、顺人情”,即法治应考虑伦理社会的现实性、大众的正义观和情感。基于此,实施法治意味着可以通过自行和解、调解、仲裁等途径来解决社会冲突,可以在法律之外凭借道德、人情解决社会冲突,但此做法应要弱化人际关系的负效应。要知道,这样的认识并不是削弱法律,法律仍然是核心,只是不能一味依赖法律而已。上述体现了法治的宽容,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对狭隘的法治观的一种突破。依上述观念所形成的法治文化,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考虑,是恰当的。进行这种法治文化的建设,有利于实现法治建设的进化,突破当代法治的困境,朝着人的理想境界迈进。
三、建设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的进路
通过破解法治的困境而形成的法治文化观,在顺应文化理论的语境下,就为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提供了指引:不能只认同西方的法治,不能只依据法律来实施法治。而应在中西方法治文化的互动过程中进行我国的当代法治文化建设。即通过对中西方文化的扬弃,传承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优良法治因素,吸收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先进文化,以此建设我国的法治文化,推进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一)传承我国传统文化精髓
钱穆先生说:“只有凭仗中国民族,才能解决中国问题。只有凭仗中国历史,才能解决中国问题。只有凭仗中国文化,才能解决中国问题。”[13]传统文化所具有的民族性,决定了其生生不息的延续与光扬。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历史积淀而成的中华民族的生存模式,自然蕴涵着影响力和文化力。我们不可能在的背景下就一国的法治进行建设,这个建设的过程必然地与传统及现代文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14]。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既不能因某些腐败而全盘批判,也不能因西方文化的压力而对其加以否定。我国传统文化应该在内在创造性的转化中实现超越与进化,完成与现代性的契合,为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提供支持。而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应通过传承我国传统文化,并结合现代性的因素来进行。传承是指采取一种扬弃的态度把能够成为法治构成要素的因子——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合理采用,成为现代法治的构成部分。对于过时、陈旧的传统文化理当对其进行批判或废除,而对于那些体现现代思想的传统文化则应该合理采用,并让它继续发挥作用,成为法治的组成部分。而按照人的全面发展的宗旨要求,人的发展必须“内外兼修”。对内而言,就是通过心性的修炼达到人性向善;对外而言,就是通过外在的约束规范人、促进人的发展。心性的修炼就是道德的培育,因此,我国传统文化中优良法治因素传承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道德的关注。我国“法治三老”之一的郭道辉先生认为,道德是“良心”与“德行”的统一,是必然要表现于外的社会行为,必然要影响社会并受社会制约[15]。重视道德,加强道德修养,提升人的善性,并以此善性的社会影响力,才能保证良法的实现和对法律的遵守。如果没有人的内心向善,在人性恶的状况下制定出良法仅是一种理想,而仅靠法律本身的强制力来约束人们守法也是不现实的。事实上,道德与法律具有天然的契合,现代法治所依托的自然法思想实质上是道德的法律表达,法律之初是具有道德基础的。道德的属性及重要性决定了法治文化不能把道德排除在外,我国也有学者提出法治文化应是法律和道德的二元文化[16]。我国传统文化具有天然的道德基础,或者说,我国传统文化具有浓厚的道德氛围。一直以来,我国都重视道德,强调通过道德修身自省,这凸显了德治的社会发展特色,以期通过人心灵的纯化促进人的发展。法国哲学家霍尔巴赫认为:“中国是世界上唯一的将政治和道德结合的国家”,“这个帝国的悠久历史使一切统治者都明白了,要使国家繁荣,必须依赖道德”[17]。尽管道德教化所倡导的等级秩序、君权思想、“官本位”思想已不可取,但道德所期望的以身作则、集体主义、舍生取义等当然有着积极的因素。所以,应当通过我国传统道德文化的传承,汲取其中的积极因素,构建我国的法治文化系统。而如何实现我国传统道德文化中积极因素的传承,则有赖于儒家思想的回归和弘扬。儒家文化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以“仁”为逻辑起点,具体体现为德治和民本思想[18]。所以,儒家思想的回归和弘扬就是道德教化的实现。应当说,传统儒学与道德是具有同一性的,与现代法治理念也具有相融性。儒家思想中的“仁政”、“礼法结合”等内容,一是表达了对德的追求,强调每个人都修行仁德,以便实现德这种发自内心的规范,达到“内圣外王”的境界。二是体现了法治所要求的人本思想,具有与法治的理性的一致性:就价值取向来说,都应当是爱人、肯定人、尊重人,保护人的权利。儒家思想具有与现代法治暗合的诸多因素,并在世界上产生深远的影响,仅就西方而言,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曾经是17-18世纪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形成和发展的一种精神动力。通过儒家思想与意大利文艺复兴的新思想的结合,形成了资产阶级革命所需要的新的思想和理论,即孔子的人道主义价值观、民主观、平等观、自由观、博爱观,在西方被视为“天赐的礼物”,成为西方“自由、平等、博爱”等民主思想的一个重要来源和依据[19]。基于现代法治所依据的思想和理论来源于儒学,那么,我国在建设法治文化的过程中更应传承和弘扬儒家文化思想。传承儒家思想中的积极因素,弘扬道德精神,同时结合我国伦理社会的特点及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构建我国的法治文化是当前法治文化建设的必然。
(二)吸收他国先进法治文化
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除了强调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同时应考虑对他国(主要是西方)先进的法治文化的吸收。在穗积陈重看来,一国文化乃数千年来继承他国之宗教、文学、技艺及其他一切文物制度而成一复合现象者也。至于不与他国他民族之文化相接触,唯有其固有原素而能达至高级之文化者,在今日实为罕有之事也[20]。因此,我国传统文化在进入现代社会之际,需与西方法治文化中之先进文化相融构,排除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对现代法治建设的阻碍和危害,促使先进法治文化的形成。吸收并不是全盘接受。西方现代法治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现代国家的一种选择,其形成过程历经几百年。最初彰显的是限制王权的特质,并最终历经启蒙思想的洗礼,形成了现代西方法治文化。总体而言,现代西方法治文化表现为自由、平等、正义、契约精神。包含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族主义在内的民主意识、反映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设计等诸多方面。但西方现代法治文化是在西方的文化传统下形成的,是历经古希腊、古罗马的道德观、自然观及欧洲中世纪的宗教观,并在基于工业文明所产生的对神治的理性批判过程中所培育的,是西方特有的地理、民族等要素的长期积淀而形成的。所以,西方现代法治文化是西方的,虽然可为其他文化所借鉴,但不能代表其具有普适性甚至唯一性而为我国全盘吸收。目前,很多人把西方法治文化看做一种强势文化,甚至主张单维进化论,这是不可取的。他们之所以认为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种强势文化,并依此主张一种单维的进化论,这实质上既是西方国家殖民扩张的结果,也是落后国家对西方国家强盛的一种盲从表现,更是落后国家基于本国传统文化中的落后因素所带来的消极效应所造成的。导致以上结果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把多元存在的文化,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看成是完全对立,充满矛盾和冲突的两个体系。殊不知,作为文化,必然有其文明的成果,有着文化沿袭的积极因素,或是真正的传统理念精神,而不同文化之间也必然存在着对话和交融。所以,把西方法治文化作为一种单维文化是不现实的。尽管西方法治文化所包含的现代因素因迎合了现代社会的需要并得到西方社会的认可,甚至实现了在全球的强势推广,但这未必是一种合理、成功的选择。基于“泛西方化”的选择给非西方社会(拉丁美洲地区,西亚、北非及南部非洲地区)带来的社会动荡、秩序混乱乃至多发的法治实践给予了充分的证明[21]。就西方法治文化本身而言,同样有着不能全盘西化的因素。首先,西方国家对法治内涵的理解是不同的。在西方法治化的过程中,出现了立宪主义和议会主义,出现了不同的民主模式和权力制衡模式,导致了英国、美国、德国等不同的法治实践。其次,西方法治文化中呈现出一种理性对道德的沦丧[22]。西方现代法治实现之初,是道德与理性合力的结果,是通过用理性标识道德、以理性涵盖道德、凭理性提升道德得以实现的。但法治实现以后,或许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对利益或金钱的一种追求使然,其抛弃了作为法律基础的道德,不再强调法律的正义性,只强调法律的实证主义,以冰冷的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权威,并因而给世界带来了沉重的灾难。最后,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种发展的文化,是变动不居的。从西方最初对法治的认识到现在对法治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完善、成熟的过程,这也给全盘西化带来了困难。基于此,西方法治文化作为一种对现代社会适应的结果,总体上是一种先进的文化,但不是唯一的文化。基于西方的土壤所形成的西方法治文化是不可能带有普适性的。对于西方先进法治文化,我们当然可以学习、效仿,但不能盲目接受。对西方法治文化的理性吸收,应主要是接受适应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包括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在内的法治精神及体现这些法治精神的人权、民主等观念,至于如何弘扬法治精神和落实人权、民主等观念及如何设计相关的制度,则依赖于我们对法治的全新的诠释及前文提及的传承我国传统文化中积极因素、我国伦理社会的特点及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