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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合同8篇

时间:2023-01-22 13:54:0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环保合同,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环保合同

篇1

FT1403

签约时间:

20xx年3月25日

工程地点: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发包单位:

伊金霍洛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代表:

承包单位: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安装变配电设备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设备采购内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札萨克水库西部矿区中水回用工程,甲方决定由乙方负责污水处理厂建设中的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土建及附属工程不在本协议范围之内。

设备包括采购及安装包括:混凝沉淀系统、MBR污水处理系统、二氧化氯消毒系统,合同金额伍佰万元(¥:5,000,000元),以最终核定金额为准。

第二条质量验收标准

乙方上述系统工程质量达到环保质量要求,回用水达到国家及环保要求标准,产品质量合格。

第三条工期

乙方自接到甲方首期款后90内完成。

第四条双方责任

一、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提品合格证书、材料合格证、产品保修单、日常运行

操作程序说明及故障咨询。产品安装方案以乙方提出并经甲方同意。

2、工程现场乙方负责人全面负责安装施工现场的工作;

3、由于安装不合质量要求,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

1、工程现场甲方负责人全面负责安装施工现场的工作;

2、甲方如需调整产品型号,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承担乙方重复运输、保管、设备差价、材料损失等有关费用。

3、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经甲乙双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未按时支付款项和未按时参加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停工;

(4)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甲方:乙方:

篇2

 

合同编号: FT1403                  签约时间:2015年3月 25日             

工程地点: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发包单位: 伊金霍洛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代表:               

承包单位: 北京****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安装变配电设备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设备采购内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札萨克水库西部矿区中水回用工程,甲方决定由乙方负责污水处理厂建设中的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土建及附属工程不在本协议范围之内。

设备包括采购及安装包括:混凝沉淀系统、MBR污水处理系统、二氧化氯消毒系统,合同金额伍佰万元(¥:5,000,000元),以最终核定金额为准。

第二条 质量验收标准

乙方上述系统工程质量达到环保质量要求,回用水达到国家及环保要求标准,产品质量合格。

第三条 工期

乙方自接到甲方首期款后90内完成。

第四条双方责任

一、 乙方责任:

1、 乙方负责提品合格证书、材料合格证、产品保修单、日常运行

操作程序说明及故障咨询。产品安装方案以乙方提出并经甲方同意。

2、工程现场乙方负责人全面负责安装施工现场的工作;

3、由于安装不合质量要求,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

1、工程现场甲方负责人全面负责安装施工现场的工作;

2、甲方如需调整产品型号,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承担乙方重复运输、保管、设备差价、材料损失等有关费用。

3、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经甲乙双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未按时支付款项和未按时参加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停工;

(4)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价款结算方式及期限:

1、 本合同价款为双方约定方式支付设备及安装工程款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价格(万元)

备注

1

混凝沉淀系统

110

处理规模1000吨/日

2

MBR系统

300

处理规模1000吨/日

3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

90

处理规模1000吨/日

2、结算方式:预付款30%,进度款40%,环保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全款。

第六条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条款

1. 自验收之日起,工程保修期为壹年。

2. 质保期结束后,由使用方和乙方另行自愿签定合同予以确定。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篇3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项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绿色环保装修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保证工程实行环保设计、采用环保材料、进行环保施工、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2.可检测工程(符合本合同4.1及4.2款的要求)验收后,甲方如果认为有必要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可以委托下列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空气质量检测,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国家建筑材料检测中心-室内环境检测总站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室内环境空气检测项目为“甲醛”、“苯”、“TVOC”三项,检测数据以本合同列出的,上述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为准。

4.甲方同意在室内空气进行检测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否则检测结果无效,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4.1 检测须在未搬入家具,未配置木地板、橱柜等项目的情况下进行;室内所有对环境能产生影响的材料(如板材,涂料等)均须为乙方报价明细上和增减项单上的项目,且为乙方提供。

4.2 如果有非乙方施工项目,或有未与乙方书面约定(指合同或变更单)而进行施工的项目(包括数量增加而未有书面约定的),检测结果无效。

4.3 检测时间应在可检测工程完工验收_________天(不算做工程延期)之后进行,在此期间,室内必须每天24小时通风换气,地漏和下水管须用遮盖物封闭。

4.4 检测由乙方专职人员(非施工人员)、检测中心专业人员、客户三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唯此情况下进行的检测视为有效。

4.5 符合本合同列出的,具有国家资质检测机构所要求的室内、室外空气条件、温度等其他必要条件。

5.由于装修引起室内空气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使用了环保不合格的材料,因此如果室内空气经检验不合格,则首先要在使用材料上寻找原因。甲、乙双方首先共同查找在检工程中的材料,如果发现有本合同4.1及4.2条款的情况或行为,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责任由甲方负责。如没有发现本合同4.1及4.2条款的情况或行为,装饰所用材料全部为乙方承诺使用并提供的材料,责任由乙方负责。

6.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原因除装修污染外,还有建筑主体、家具等污染,对装饰装修以外的污染,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室内空气不合格,乙方按下列步骤解决

7.1 进行综合治理,治理期限为一个月,治理造成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期,乙方每日按合同造价的3‰承担违约金。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之前的时间(以检测报告上标明的出具时间为准),不算做工程延期。

7.2 治理结束后,经检测室内空气仍不达标的,乙方为甲方办理退单,并退还甲方已交全部施工款。

7.3 乙方退还甲方已交全部施工款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不再负有其他责任。

8.由于室内空气中有害物质含量会因挥发越来越少,因此空气质量不存在保质期。

9.本合同必须与施工合同同时签定方可有效。乙方拥有对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10.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4

环境服务行政合同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

合同内容的不确定性合同方式是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措施,它秉承的理念是市场更有效率。实际上,私人市场也仅仅是在有真正竞争的情况下才会有效率。但是,政府所运行的市场会受到各种缺陷的困扰,市场中积累的缺陷越多,就越难以实现效率的承诺[4]。比如,在污染场地清理的项目中,确定废物堆中到底存在哪些有害物质、不同有害物质清理技术方案是怎样的、哪块场地应当优先清理、清理人员的防护设备应当是什么材料和功能的?这些问题的答案政府自己都不太清楚,对于众多投标方案也没有充足的判断能力。而公共服务外包恰恰要求合同中有明确的工作说明,这是合同成功履行的基础。合同外包在客观上强制政府对拟承包的服务项目作服务内容、标准和责任等方面的细致规定,以监督承包商的工作[5]。合同履行中的“自我交易”问题正是因为存在着技术难度大、人才不足等“市场缺陷”,才有了政府对某些特殊的环境治理领域的干预。然而,技术专家及技术人才的缺乏导致实际上由少数公司或机构把持市场的局面,导致的结果就是:第一,费用的不断增加,成本不易控制。第二,有技术能力的承包商成为评估自己工作的技术专家,影响评估的中立性,这些承包商甚至为监控自己的行政机关撰写各种规制性要求、强制执行和公共参与等方面的标准。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监管部门其实很难知道投入巨额资金的环境项目是否真正有效地实现了既定目标,因为它的评估信息是很容易曲解的,是不充分的,或者是不完整的。第三,有能力的承包商将合同又转包给无经验的二级承包商,影响合同履行的质量和效果。在一个技术及经验不成熟的市场很难对承包商的资质和分类、政府评估承包商工业绩效等方面制定出恰当合理的制度和规范。合同的“相对性”导致服务商不直接对公民负责合同履行的“相对性”原理是指债权人只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具有请求权。这种特点在实质上改变了受影响的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根本关系。污染治理的目标是为了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但是,合同的激励机制驱使承包商不仅要迎合合同所设定的目标,还要迎合评价承包商是否实现目标的政府官员。因此,虽然公众是合同履行效果的最终实际承担者,但其评价和需要往往被忽略。政府服务外包很容易变成一种割裂的、以服从为本的活动,而不是一项整合了普通公众意愿的活动。环境服务市场不规范、技术支撑条件不成熟第一,环境服务市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垄断现象。地方政府指定地方企业使用地方的服务商生产的环保设备及提供的环境服务,而不是由市场来选择技术水平更高、服务质量更佳的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业标准的缺乏也导致服务商之间水平参差不齐。第二,环境服务市场的不同领域技术门槛是不相等的。有些领域技术比较成熟,有些领域比如重金属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污泥利用等技术属于高端技术,技术专利被国际少数大公司垄断或者以技术秘密方式不被公开,即使已有的一些研发成果也没有充分市场化,不能马上被商业应用。服务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技术难题。

保障环境服务行政合同的法律与政策建议

篇5

[关键词]包皮环吻合器;包皮环扎术;包皮环切术;包茎;包皮过长

[中图分类号]R69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55(2012)01-0019-02

Clinical efficiency analysis between Micro-injury Peritomy Anastomoses Device, foreskin cerclage and the conventional circumcision

PENG You-lin

(Department of Burn and Plastic Surgery,Xiaogan Center Hospital,Xiaogan 432000,Hubei,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compare the clinical efficiency between Micro-injury Peritomy Anastomoses Device,foreskin cerclage and the conventional circumcision. Methods The patients of phimosis and redundant prepuce were taken operations with peritomy anastomoses device,foreskin cerclage,conventional circumcision,they were compared in aspects of before operation,between operation and after operation. Results Compred with the conventional surgery group and foreskin cerclage group,the peritomy anastomoses device group experienced more costly but have more advantages in other aspects. Conclusions The procedure with peritomy anastomoses device is much more simpler,safer,achieving without suturing,and good outlook as well.It is worth popularizing.

Key words: peritomy anastomoses device; foreskin cerclage; circumcision;phimosis; redundant prepuce

2008年10月~2010年10月期间,笔者对包茎、包皮过长患者分别采用一次性包皮环切吻合器环切术(吻合器组)、包皮环扎术(环扎组)、传统包皮环切术(传统组),并对三种术式进行术前、术中、术后比较发现一次性包皮环切吻合器环切术(吻合器组)操作简单、安全、微创、外观美观,现报道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本组病例180例,其中包茎61例,包皮过长119例,年龄7~50岁,平均年龄23岁。随机分为三组:传统组60例,其中包茎26例(包括继发性包茎5例),包皮过长34例;环扎组60例,其中包茎12例,包皮过长48例;吻合器组60例,其中包茎23例,包皮过长37例。

1.2 手术方法

1.2.1 手术前准备:术前进行血常规检查,以排除部分手术禁忌证(如血液系统疾病)。术前应剃刮。对于吻合器组和环扎组患者,术前应与患者及其家属充分沟通,打消患者术后带环的心理顾虑,同时用专门测量工具,选择相应大小的一次性包皮环切吻合器(安徽芜湖圣大医疗器械公司生产提供,本吻合器由外环刀口、硅橡胶垫环、内环三部分组成)和包皮环扎器。

1.2.2 手术方法:患者仰卧位,用0.5%或者1%碘伏消毒手术野、铺巾。先在根部背侧垂直进针,回抽无血后,注射1ml 1%利多卡因,上提注射针再绕根部注射1周,左右两侧均匀缓慢注射利多卡因2~3ml,局麻完毕后按摩注射部位,1~2min后即可用血管钳试夹包皮内外板交界处,当受术者无疼痛时即可手术。包茎或包皮外口狭窄者于包皮背侧用电刀剖开,扩大包皮外口,若包皮与有粘连者,先行粘连分离,清洗包皮尿垢,暴露冠状沟。

1.2.2.1 吻合器组:将相应的一次性包皮环切吻合器内环套入体表面,分别于3、6、9、12点用血管钳钳夹包皮,将包皮翻转完全覆盖内环,并向下牵拉,暴露冠状沟。术者用左手中指与无名指固定与内环,左拇指使头背伸,将一次性包皮环切吻合器外环轻压系带下方的内板上,轻柔将外环扣在内环上,适度调整保留包皮内外板的匀称,使系带在头直立状态下无张力伸直,保留系带约1cm长[1],满意后扣上第二齿固定扣,牵拉包皮,用剪刀沿内环与外环联合处环形剪除多余包皮,再于包皮切缘2、5、8、11点处分别做减张切口。

1.2.2.2 环扎组:自包皮外口置入包皮环扎器内环,内环有凹陷部分对准包皮系带处,调整包皮环扎器内环,使内板高约0.5~1.0cm,包皮外放钳夹器固定,将结扎线环绕在包皮环扎器内环外面的包皮上,拉紧结扎线并结扎,用剪刀沿包皮环扎器内环远端剪除多余的包皮。

1.2.2.3 传统组:用两把止血钳分别夹住包皮3点和9点,提起包皮,沿包皮背侧剪开包皮距冠状沟0.5cm处,沿包皮腹侧包皮系带处剪开至距冠状沟0.8cm处,再环形剪除两侧包皮,电凝止血,包皮内外板间断缝合,外用凡士林纱条,干纱布包扎,暴露。

1.2.3 术后处理:成人给予已烯雌酚防,以免继发性出血或脱环。

1.2.3.1 吻合器组:口服抗生素3天或不用抗生素,沐浴后及时用电吹风吹干,并用0.5%碘伏消毒。术后7~10天下环,下环后禁止沐浴,换药及时清除局部分泌物。

1.2.3.2 环扎组:口服抗生素3~5天,术后2天开始用3%盐水浸泡5~10min,轻轻晃动,若有白色或黄色分泌物用棉签拭去,待干燥后,用0.5%碘伏消毒。

1.2.3.3 传统组:术后静滴抗生素3~5天,术后2天换药,若伤口无渗血,消毒后暴露伤口,嘱每天用0.5%碘伏消毒1次,一般术后7天拆线。

2 结果

本组病例中除传统组2例感染,经换药后延期愈合,4例环扎组包皮系带处伤口延期愈合,其余伤口均Ⅰ期愈合。对三种术式的术前、术中、术后相关因素进行比较,结果见表1、2。

3 讨论

3.1 包茎、包皮过长是男性外生殖器的常见病之一,由于包皮过长使其分泌物不易清洁,易形成包皮垢,特别是包茎患者,易引起包皮炎,诱发泌尿系逆行感染,甚至引起肾脏疾病。包皮环切可以显著降低艾滋病毒和其他男性及女性生殖道传播疾病的感染率以及生殖器肿瘤的发生率[2],因此发展和推广包皮环切手术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和公认的全球健康干预策略[3-4],同时可使局部的敏感性下降,对症状缓解是简单有效的治疗方法[5]。目前包皮环切手术越来越多,患者对手术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不仅要求减少术后并发症,而且要求术后外形美观[6-7]。

3.2 包皮环切术是一种古老的手术,但手术方式在不断改进,目前以上三种方式较常见,分析如下:①传统组适应证广,但环扎组、吻合器组不适用于包皮有慢性炎症者,因其包皮内外板受慢性炎症刺激增厚,包皮组织较脆,术后包皮环易提前脱落,从而导致术后出血;②传统组价格相对便宜,环扎组适中,吻合器组相对较贵,因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患者能够接受;③手术时间吻合器组最短,患者乐于接受,传统组相对较长,环扎组居中;④传统组术中出血明显,必要时电凝或缝扎止血,环扎组和吻合器组基本无出血;⑤传统组术后不能淋浴,后两组可淋浴,受到患者的欢迎,但环扎组开始脱环,吻合器组下环后不能淋浴,以免感染;⑥术后冠状沟处清洁:吻合器组术后暴露最好,易于清洗,环扎组暴露较差,不易清洗,有感染可能,传统组介于两者之间;⑦传统组部分患者疼痛、肿胀明显,特别是系带处及儿童,环扎组、吻合器组疼痛主要发生在术后24h内,一般能忍受,内板轻微水肿;⑧传统组术后7天拆线;环扎组术后5~10开始脱环,10~26天完全脱落,时间较长,增加了患者的不便,从开始脱环到完全脱环期间,特别是快完全脱落之际,患者行走时,因部分脱落的包皮环与头、包皮摩擦有不适感,部分患者甚至影响行走[8];吻合器组术后7~10下环,患者包皮环开始脱落时即可下环,不影响患者行走;⑨术后外观:吻合器组光滑、美观。环扎组部分系带处不平整,可能与内环压迫摩擦系带致局部组织感染坏死,本组有4例系带处延迟愈合。传统组外观一般,部分患者有针孔痕迹。

综上所述,一次性包皮环切吻合器环切术(吻合器组)操作简单、安全、微创、外观美观,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林考兴,王鑫洪,毛瑞利,等.一次性包皮环切吻合器与传统包皮环切术的临床疗效分析[J].中国美容医学,2011,20(6):904.

[2]程跃,彭弋峰,刘毅东,等.应用中国商环包皮环切手术标准化方案对328例成年男性包皮环切的临床报告[J].中华男科学杂志,2009,15(7):584-592.

[3]吕年青,李石华,黄冀然.中国的男性包皮环切与艾滋病预防[J].中华男科学杂志,2008,14(3):195-199.

[4]贲昆龙,徐建春,陆林,等.推广男性包皮环切预防艾滋病提高国民生殖健康水平[J].中华男科学杂志,2008,14(4):291-297.

[5]张万峰,陆平,宫关,等.包皮环切术前后包皮中触觉小体与的相关性[J].现代泌尿外科杂志,2009,14(3):206-208.

[6]于仁义,陈存富,李江,等.微创包皮整形术[J].中国美容医学,2007,16(12):1636-1637.

[7]赵绍明,杨晓林,饶颖慧.改良微创包皮环切术[J].中国美容医学,2006,15(3):334.

篇6

[关键词] 环境保护 民事合同 产权界定 交易费用

我国环境保护体系主要以行政机关的政府调控来解决市场失灵。但是关于以市场机制解决解决环境问题的研究却未受到足够关注。

一、科斯定理及其内涵

“科斯第一定理”是由斯蒂格勒从《社会成本问题》中概括出来的,可以表述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只要产权明确界定,无论初始产权如何配置,通过市场交易都可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这实际上没有涵盖市场运行的大多数交易过程。“科斯第二定理”表述为”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它揭示了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经济世界中在私有产权制度下完全的市场竞争机制可能导致的资源配置效果,换句话说,就是强调产权明晰的重要信。最后,约瑟夫・费尔德推断出“科斯第三定理”,即当存在交易成本时,通过政府来准确地界定初始权利,将优于私人之间通过交易来纠正权利的初始配置而实现帕累托改善的结果。

二、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内涵

环境保护民事合同是指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与其污染源所在地居民基于双方合意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签订的旨在协调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措施、纠纷处理方式等方面的书面协议。缔结协定的主体为特定的企业和居民之间,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规制,如于1992年2月1日颁布并于2002年6月26日修订的《台湾公害纠纷处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得与所在地居民或地方政府签订环境保护协议,防止公害之发生。”哪些方面的环境产权可以进行私有化并列入法律规定,则应该以环境权为准。笔者认为环境权作为现代社会的新型权利,既包含如采光权,眺望权,宁静权等可交易的私权,也包括带有“公权”性质的空气清洁权,必须说明的是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制度只能是对特定环境产权的界定和交易。

环境保护民事合同是为了”保护当地居民的环境权益、保障其生存环境,而要求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主动为当地环境的整体发展采取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的施”,当地居民也负相当的义务,如对一定污染范围内的忍受义务等,这实质上是对公民环境权和企业组织环境权之间冲突的协调。其基本思路是:在法律界定公民和企业组织享有环境权的前提下,于特定的环境范围和法律范围内, 企业和污染源居民通过自愿协议的方式进行以环境容量为核心的环境使用权交易(交易内容还包括由此造成居民对清洁权,空气清新权等基本环境权一定的自我限制),由此形成相对自由的环境使用权交易市场,实现环境产权的有效配置。

科斯定理和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制度在经济理论上的传承性,其理论基础就来源于科斯所提出的“通过权利的清晰界定来获得资源配置的效率”的论断。

三、从科斯定理解读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制度

1.科斯定理强调产权明晰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科斯在他1959年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中提到”产权”,表述为:市场交换的前提是产权的界定。但科斯本人没有对产权进行明确定义,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通过放牧人与农夫、牙医与糖果制造商等案例――分析了产权界定的影响,由此可以看出科斯所指的产权是一种个人行为权利,即不同条件下“可以做什么”的权利。根据上述关于产权的定义,“资源和环境的产权是指所有和使用资源以及享有良好环境质量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了“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都属于国家所有”, 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模糊的公有产权归属所引起的“外部性”不利于实现环境保护的公益。因此,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制度运用产权理论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在于界定清楚环境产权的前提下,通过污染排放者和受损者之间的交易,如协议排污企业为了排污而向附近居民支付,或受污染居民向排污企业支付以补偿其因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该市场行为并不需要政府加以干预。

2.交易费用对于研究环境资源的配置问题同样意义重大

交易费用指的是运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即在市场交易中,搜寻信息、谈判、签约、监督以及执行签约的成本,不包括生产过程中的成本和其他非市场运作过程的成本(如运输成本)。对于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制度而言,交易费用的高低是双方选择合同方案的一个重要判据,因为如果一种方案的交易费用太高,它有可能降低交易效率。鉴于产权交易的目的,环境资源产权的初次界定不仅需要成本, 而且有时候对界定成本、界定技术的要求是非常高的,这会阻止产权交易的进行。因此,降低环境产权的交易费用是一个长期努力的方向。

四、科斯定理对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制度的理论贡献

但是“科斯定理”没有涉及到分配问题,也没有分析不同产权界定对分配的影响。该制度运行可能存在的两个个重点难点。

1.在一定条件下建立特定的环境产权自由交易市场

扩大交易主体,以法律界定环境产权,降低合同交易费用。科斯最早提出了用产权方式解决环境问题。科斯第二定理指出,存在交易费用时,产权的初始界定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其一,他在《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中总结道:“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法律只是确定谁是必须与之签约才能获得财产使用权的人(即权利的主体) ,最终这一权利将由那个认为此权对自己最有价值的人取得(愿意支付最高费用的人) ,权利的这种最终配置结果(促进产值最大化) 与法律的决定无关”。其二,社区的自治机构、居民代表、有志于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的社会团体如环保社团、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可以作为居民的委托人与污染企业就环保事宜以及污染赔偿等事宜签订合同,避免由于交易主体分散造成的高成本。其三,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了“问题的相互性”,即如果允许污染, 被污染者受到了损害(例如粮食减产);另一方面,如果制止污染, 则污染者也受到了损害(例如工业减产和因保护居民的环境权付出的代价)。因此,“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由此可以得出: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条件下,初始产权界定的明晰程度在交易费用的影响下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而制度是有成本的,不同制度和不同产权界定就会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科斯告诉我们,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产权进行初始界定以减少交易成本,因为法律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可预期性和强制性,而且基于环境价值的公益性,以法律对环境资源产权进行界定无疑一种最佳的方式。

2.政府在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制度的角色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第六部分指出:“直接的政府管制未必会带来比市场和企业更好的解决问题的结果。但同样也不能认为这种政府行政管制不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提高。”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环境情况不一,使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制度的发展中更需要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做到有进有退,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制度作为以市场契约自治方式配合环保政策的手段,政府在其中应起到辅助作用。首先,一定程度上参与对可交易环境产权的初始安排,实际上弥补法律手段的不足。其次, 协助企业与地方居民签订环境保护民事合同。普通公民和污染企业间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风险,而政府的适当干预正好弥补这一缺陷:政府拥有专门的兼具专业技术又具有法律知识的公务人员,其可以通过规则安排或其他辅助手段(如协助居民参与监督等)保证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

要解决大量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问题,环境产权私有化被经济学家认为是解决“公共地的悲剧”最可行的方法,正如徐嵩龄先生所说,“在环境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使环境管理像经济管理那样有效,一直是人们的愿望和努力。”

参考文献:

[1]蔡守秋郭红欣:环境保护协定制度介评[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1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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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一次性包皮环切吻合器;商环;包皮环切术;患者满意度;外观

包皮环切术是降低性传播疾病及癌的一种有效手段,包皮过长及包茎是男性生殖器常见畸形,可能导致性传播疾病、包皮炎、,甚至癌。近年来出现了新式包皮环切器材,如商环、韩环、Alisklamp装置、PrePex装置等,但研究发现,术中及术后疼痛等并发症以及外观满意度降低是以上方法存在的问题,而使用DCSD可以简化手术过程,缩短术后切口愈合时间,改善术后外观。

资料与方法

2013年1月-2014年7月收治包茎或包皮过长患者90例,其中包茎28例,包皮过长62例。将患者随机分成3组(由随机数字表产生),DCSD组30例,商环组组30例,传统手术组30例。3组包皮情况及年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年龄

手术方法:①DCSD组:使用2%利多卡因背神经阻滞麻醉,使用DCSD装置,主要由钟形头支架,缝合器,环形刀片,手柄及外壳组成。5种不同尺寸装置对应不同成年人(F12、F18、F26、F30、F36),被U形装置覆盖保护直至冠状沟,将包皮固定于支杆后,将支杆插入环切器的中央孔中,将旋钮拧紧,打开安全扣带,支杆向下移动来激发环切器,在触发把手后当外壳下的环形刀片脱出伴随缝合装置,刀片立即切割包皮同时缝合钉植入其中,压紧旋钮底部3~5s后释放,记录手术时间。②商环组:使用2%利多卡因10mL注入进行背神经阻滞,选择合适尺寸装置完成手术。③传统手术组:患者仰卧位,常规备皮、1%络合碘术野消毒,铺巾,2%利多卡因行根部神经阻滞麻醉,麻醉起效后行常规手术操作,背侧纵向切开包皮,距离冠状沟0.5~0.8cm处环形切除包皮,缝扎或电凝止血,间断缝合包皮内外板,外用凡士林纱布、干纱布、弹力绷带包扎,完整暴露。

术后处理:口服己烯雌酚预防及出血,吻合器组口服抗生素3d,术后第1天、第4天及第7天切口局部消毒换药,使用0.5%碘伏消毒,缝合钉术后1周脱落,3周内大部分患者全部脱落,未脱落者由主管医生拆除;传统组术后静点抗生素5~7d,每天换药1次,术后7d拆线。

数据采集:手术时间、失血量、术中疼痛评分、术后疼痛评分,术后疼痛持续时间、术后换药次数、术后水肿、切口裂开、术后出血、术后血肿、术后再次手术、术后感染、愈合天数、术后瘢痕、术后黏连、外观满意评分、总体满意评分、费用情况作为评估指标。手术时间是由麻醉起效开始到手术结束,疼痛评分使用国际认可的直观类比标尺进行术中术后评分,记录0~10疼痛级别,术中疼痛评分在手术后立即采集,术后疼痛在术后1周采集,术中失血量计算使用完全浸湿的5cm×5cm纱布认为平均有3.25mL血液;使用5级调查问卷评估患者对外观满意度及总体满意度评分;每7d随访1次直至切口完全愈合,建议患者术后7d、14d、21d及28d返院观察,每日询问切口情况,商环组术后7d移除,记录术后并发症直至切口完全愈合,切口完全愈合情况由高年资医生评估,评估标准为切口完全闭合并由皮肤覆盖,适度活动后无裂开,可承受一定伸展力并维持一段时间。

统计学分析:使用t检验比较两组手术时间、失血量、康复时间及费用成本,非参数的Mann-Whitney test来比较疼痛评分以及x2检验比较并发症的发生,所有数据分析使用SPSS 15.0进行分析,P

结果

年龄差异比较:90例患者中,年龄24~66岁,平均(47.84±11.57)岁,年龄分布为正态分布,DCSD组、商环组及传统组P值分别为0.501、0.568及0.427,3组间年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手术时间及失血量:DCSD组及商环组手术时间低于传统环切组[(800±1.68)min,(4.89±1.14)min,(19.95±2.33)min,P

切口愈合时间:DCSD组切口愈合时间低于商环组及传统组[(14.47±2.47)d,(22.67±4.09)d,(26.13±3.81)d,P

术中术后疼痛评分及术后疼痛时问:DCSD组术中评分低于传统组及商环组[(1.63±0.72),(5.77±1.83),(6.50±1.17),P

比较术后换药次数:DCSD组换药次数显著低于商环组及传统组,商环组高于传统组[(2.97±0.76),(8.27±1.34),(3.87±0.82),P

比较术后再次手术及手术费用:传统组有3例再次手术,DCSD及商环组无再次手术患者;平均治疗费用DCSD组高于商环组及传统组[(1794.67±51.36)元,(902.05±41.23)元,(636.41±64.97元),P

术中术后并发症:DCSD组、商环组及传统组切口感染率分别为0%、6.67%及13.33%,DCSD组低于传统组(x2=4.29,P

比较外观及总体满意度:DCSD组患者对外观满意度高于商环组及传统组(25例、20例及7例),相同结果也存在于总体满意度中(23例、15例及9例)。见表3和表4。

讨论

包皮环切对于HIV预防有重要作用,降低HIV感染的生物学原因之一是祛除包皮可能减少HIV的靶细胞数目;包皮垢或包皮结石在包皮下积聚,导致包皮炎的反复发作,是癌的重要原因之一,早期行包皮环切术是预防癌的重要措施之一,而且能缓解患者的症状,因此,包皮环切术已经成为全球健康干预的重要方案之一。

传统的包皮环切术仍旧广泛接受及使用,尽管传统包皮环切术的缺点是明显的,需要术者的外科技能,当然包括合并症如出血及感染,但是费用较低,术前患者往往比较关心手术安全性及疼痛程度,术后主要关心的外观及疼痛程度。

传统组价格较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商环及吻合器的价格逐渐被患者接受;商环起源于中国,已使用了上万例患者,可通过2个外部的环产生作用力引起内外环间组织凝固性坏死及吻合;商环减少出血原因可能是在切除多余包皮前,外环用于内环皮肤皱褶处并将其完全夹闭,阻断其血供;减少术中疼痛可能与缩短手术时间及无需缝线有关;尽管我们采取措施减少,但商环组术后疼痛时间及疼痛评分均较高;商环组及DCSD组手术时间及出血量显著低于传统组,传统组术中出血明显,必要时使用电凝或缝扎止血,DCSD组及商环组基本无出血,这可能与DCSD的切割吻合一次行完成及商环组的血流阻断作用有关。

篇8

连环合同信托增信

2009年9月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根据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资金需要实际情况,制订城市河道综合治理项目信托集合计划,确立该信托计划资金采取信托贷款方式运作以获取投资收益,预计规模为人民币4000万~5000万元。信托计划期限为二年,自信托推介期结束次日至《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信托贷款到期日止。信托文件约定了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成立、资金的运用、资金收益来源、保障、风险及防范措施、信托计划的管理、信息披露、终止与清算等等,其中资金收益来源主要是开发公司每年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及其应收工程款,同时该项目由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提供不可撤销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信托资金全部交由信托公司当地某城市商业银行保管。该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09年9月10日至9月25日共15个工作日,推介期未满某信托公司即已集合50名客户资金,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2009年9月15日该信托计划成立。

2009年9月17日,信托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用途为城市河道综合治理项目,并约定违约责任,其中违约救济措施中约定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者直接行使担保权利。同日,信托公司与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尚某签订《保证合同》,保证范围包括开发公司借款5000万元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担保权全部费用(包含律师费),在尚某的协调下,同日某商业银行第一支行(以下简称第一支行)与开发公司签订《信托增信合同》,与信托公司、开发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书》、与信托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信托增信合同》约定为保证借款人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切实履行,借款人将自己开发的300套房产(包括住宅、商铺,评估价值为13000万元)过户给第一支行,由第一支行为信托公司设立的城市河道综合治理项目信托集合计划进行抵押,协议书将《信托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为第一条款,约定对所有房产评估、过户、证明、公证、保险等一切税费等均由开发公司承担,第一支行无需支付房屋价款,第一支行合法持有房产,并委托开发公司进行销售,销售款的40%(抵押率)作为信托计划还款来源,若开发公司违反《信托借款合同》约定,第一支行可以直接销售、拍卖、执行名下房产偿还开发公司借款,如有剩余资金将无偿偿还开发公司。《三方协议书》又将《信托增信合同》条款作为主要内容,在违约责任中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因开发公司、第一支行原因致使抵押无法登记生效或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开发公司、第一支行应当赔偿给信托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抵押合同》约定:第一支行自愿为信托公司《信托借款合同》债权提供担保,第一支行承诺抵押房产产权合法、完整,并承担一切因担保登记等产生的费用,第一支行违约,信托公司有权解除主合同、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产,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超出价款由第一支行清偿。

2009年9月18日,在开发公司运作下,开发公司以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向登记机构出具虚假购房款收据及购房合同,将300套房屋全部过户至第一支行名下,并办理《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预告登记权利人为第一支行,预告登记义务人为开发公司,抵押登记中权利人为信托公司、第一义务人为开发公司、第二义务人为第一支行,并在房屋登记薄中登记,房地产交易中心分别出具300份《房地产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证明》。2009年9月25日某城市商业银行根据信托公司指令将5000万元信托贷款分两笔划入开发公司在第一支行的账户,随后开发公司将100万元用于支付开发房屋拖欠的购买土地使用权费用,其余4000万元全部用于房地产开发。受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能实现预期销售,并因拖欠多家施工单位工程款而被诉,第一支行得知后,于2010年2月17日向信托公司发送关于依法不承担信托借款担保责任的函,并敦促信托公司及时行使抵押权人、保证权人权利,明示不承担保证责任和信托公司未能及时行权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此后,抵押合同约定财产中的170套房屋被法院查封,40余套房屋被法院裁定给相关当事人。

2010年3月21日,开发公司以河道综合治理项目受洪水影响不能按期交工、市政府不拨付相关款项无能力支付信托贷款利息为由违约,经信托公司多次催要亦未能按约支付借款利息。2011年10月份,信托公司在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开发公司和第一支行,请求两被告偿还信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共计6770万元。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信托贷款合同》合法有效,《信托增信合同》、《三方协议书》、《抵押合同》因违法无效,第一支行抵押担保意思表示不真实、信托资金保管银行应当承担责任等免责抗辩缺少法律和事实依据,信托公司亦存在过错,故判令第一被告开发公司承担借款本息6100余万元,因第一支行、信托公司在《信托借贷合同》履行、《三方协议书》、《抵押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过错,判令第一支行在第一被告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处置合同约定抵押房产后、不能偿还贷款本息20%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信托公司向第一支行请求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其他主张不予支持,分别由第一被告开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70%、第一支行承担20%、信托公司承担10%。信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某省法院尚未做出终审判决。

当事人法律责任简要分析

本案虽涉及信托集合计划业务,实质上是一宗商业银行为信托借款提供担保引发的合同纠纷,是信托公司为了规避业务风险,利用第一支行设计的连环合同增信行为,一系列合同的标的指向即为第一支行为信托公司信托贷款提供除抵押房产之外的补充保证担保,信托公司、开发公司、第一支行三方对信托计划资金不能如约偿付的后果均存在过错责任。

借款人开发公司的偿还责任。借款人开发公司以河道综合治理综合项目名义向信托公司借款,双方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借款人开发公司却将合同约定款项全部挪用至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是造成合同不能完全履行乃至违约的根本原因。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借款人开发公司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和一定的违约责任,第一支行参与其借款担保并签订系列合同,并不能免除开发公司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责任。一审对开发公司责任的认定和裁判符合法律规定。

信托公司的受托人责任。信托公司作为特殊的金融主体,其信托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河道综合治理项目信托集合计划符合《信托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集合计划依法成立并有效。但是,信托公司是否全面履行法律规定及信托文件约定的义务是信托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本案中,信托公司对河道综合治理项目并未作出翔实的尽职调查,对项目真实性及所需资金缺少基本论证,对借款人挪用借款行为未能进行有效监督,借款人挪用借款相关信息亦未向委托人及时披露。据此,信托公司发现借款人开发公司违约后,应当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依据信托公司与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尚某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者直接行使担保权利,但信托公司没有及时行使上述合同约定的相关救济权利,尤其是在第一支行律师函发送后,信托公司对该律师函置之不理,错误认为第一支行无论如何都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直拖延到2010年10月份方才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信托公司接到第一支行发送律师函后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抵押物中的170套房屋被法院查封、40余套房屋被法院裁定给相关当事人的后果发生,该损失部分信托公司无权请求第一支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支行的责任性质。第一支行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县级分支机构,并非独立法人,是否有权提供保证或者抵押担保?从本案合同订立过程可以看出,《增信合同》并没有明晰第一支行担保责任,增信的本质可以理解为增加或增强信用、信贷,也可以解读为增加增强信用担保或者信贷担保,从后续合同约定上看,第一支行始终以开发公司所有房产提供抵押,《三方协议书》、《抵押协议书》所约定的主要是抵押事项,故该纠纷形式上应当属于抵押担保纠纷。尽管《三方协议书》中三方确实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因开发公司、第一支行原因致使担保无法登记生效或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开发公司、第一支行应当赔偿给信托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该约定亦不能视为保证担保。

抵押担保是否为第一支行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该宗纠纷涉及的系列合同分析可以看出,第一支行并无任何利用自己财产为信托贷款进行担保的意思表示,抵押财产仅限于信托公司明知的、属于开发公司所有的300套房屋,信托公司通过系列合同将第一支行嵌入信托贷款担保行为之中,尤其是在借款人开发公司同意抵押、其法定代表人同意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似有恶意串通之嫌,第一支行人应当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合同无效规定,提出抗辩。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所涉及的抵押担保合同及房产均已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该登记行为因信托公司、开发公司、第一支行对产权属性明知、且第一支行并没有支付房屋转让对价,向登记部门提供房产买卖收据、合同均系虚假,故登记行为依法可以撤销。信托公司与开发公司行为虽疑似恶意磋商,第一支行的担保行为亦值得深究,因对外提供抵押担保造成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第一支行完全免责不仅缺少事实证据,从银行内部管理责任而言,既不利于银行合规经营,也不利于存款人利益的保护。

抵押担保责任是否因为另有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而免责?本案中除《三方协议》和《抵押合同》之外,在《信托贷款合同》中,借贷双方还约定“由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尚某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人保证担保责任在所难免,形式上的抵押人依法承担过错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第一支行并不因此免除抵押担保过错责任。

第一支行作为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事实上,无论该第一支行以信用保证担保,还是以自身财产作为抵押担保,作为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应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其担保合同均属无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第一支行应当依法承担提供抵押担保的过错责任。

关于登记在企业法人分支名下财产抵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以登记在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提供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问题请示之答复》曾规定: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关于登记确权规定之精神,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债权设定抵押,该抵押设定行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据此,第一支行抵押登记行为是否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则成为焦点。从系列合同形成过程分析,即便抵押有效,信托公司的抵押权的范围也仅限于开发公司名义上转让给第一支行的房产,并不会因最高人民法院此规定而扩大第一支行的“担保责任”。《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法人的分支机构,明知参与信托担保行为可能会产生担保责任,仍确认系列合同,并协助开发公司办理房产过户,其过错亦明显存在,一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令第一支行承担部分损失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赔偿责任的比例应该属于法官自由裁量之范围。

信托资金保管,银行有无责任。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本案中某城市商业银行担任河道综合治理项目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人,应当履行安全保管信托财产、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的职责。同时依据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应当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从案件基本事实上看,信托资产保管银行并无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第一支行提出某城市商业银行作为信托资产保管人应当承担责任主张没有足够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民事诉讼基本程序的规定,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银信合作风险不容忽视

近年来,银信合作已然成为中国银行业融资服务、理财服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新宠,银信合作在给银行和信托公司带来巨额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潜在风险。安信信托《河南新凌公路贷款信托计划》引发的对光大银行太原分行等当事人的诉讼,已经为银信合作风险敲响了警钟。本案诉讼标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亦不简单,相关法律事实可能还会出现新的变化,当事人的相关主张亦有待于进一步讨论,二审尚在审理之中,但是银信合作基本风险已经暴露,充分认识并有效防控银信合作风险,对于银行业、信托业稳健经营以及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全面梳理银信合作风险

为防范信托业经营风险,银监会根据《信托法》等法规,先后制定并下发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等一系列的文件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既是信托业合规经营基准,也是银行业开展银信合作的合规基础。商业银行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学习信托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合规要求,系统梳理银信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预测、评估、缓解并监控相关风险,尤其是对合同签订、履行、担保等状况认真地进行风险排查,全面掌握银信合作项目主体变化、资金使用、项目进展、预期违约状况等,努力做到对银信合作风险状况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

及时化解银信合作风险

正常银信合作的前提是互利共赢,有合作就有收益,更有风险。对于银信合作中存在的或有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在识别、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公司、信贷管理、法律、合规等部门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认真研究银信合作风险节点,有针对性地制订风险应急预案和风险化解预案,如对信托借款保证、抵押等担保不足的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增信,对出现预期违约的合同宣布合同提前到期等,有针对性对采取银信沟通、协商等措施最大限度化解信用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确保银信稳健合作。

审慎收取银信合作费用

受商业银行发展理念影响,商业银行已经习惯了将银信合作作为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路径,收取手续费、担保费、费等往往成为银信合作的最原始动力,银信合作收费是法规赋予银行的权利,银行也要依法合规履行其义务。在一定意义上,银行是否收费对银行的义务具有直接的影响。若在本案中第一支行收取信托公司或者借款人开发公司担保费用,一审法院对相关责任的认定将会出现变化。尤其是2012年以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提出了不准以贷转存、不准以贷收费、不准转嫁成本等“七不准”,对银行业规范经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当依据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清理与信托等行业的合作收费,确保各项收费符合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并有效防范收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乱收费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提升银行高管合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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