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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含义8篇

时间:2024-01-22 14:55:3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移动支付含义,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移动支付含义

篇1

【关键词】 《伊甸之东》;二元对立;颠覆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4-0-01

一、斯坦贝克与“解构主义”

将斯塔贝克和“解构主义”联系在一起,似乎有些“关公战秦琼”的味道。德里达的“解构主义”始于1966年,而斯坦贝克的《伊甸之东》完成于1952年,中间相隔10余年,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联系。但是,两者都出自二战后――一个质疑和抛弃旧思维的年代。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发现世界并非以前认为的那样,是可以被完全理解和掌握的。于是,人们开始挑战旧观念旧思维,而新的思想和观念如同雨后春笋,层出不穷。德里达的“解构主义”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孕育而生。通过对“逻各斯中心主义”、“在场的形而上学”以及“言语中心主义”的颠覆,德里达的“解构主义”的目的在于挑战整个西方传统的二元对立思维。

同样,斯坦贝克不仅仅是个作家,还是个严肃的哲学家。如果我们仔细审视这部小说,我们会发现,斯坦贝克在小说中创立了种种对立面,比如:善与恶、爱与恨、福与祸、忠与叛等等。甚至每个角色都有各自的对立面:塞缪尔/塞勒斯、塞缪尔/凯西、亚当/查理斯、亚当/凯西、阿伦/迦尔等等。然而,斯坦贝克并没有肯定前者而否定后者,也没有把其中任何一个角色定义为绝对的恶或是绝对的善。恰恰相反,《伊甸之东》中,所有“邪恶”的角色,都有其善的一面,而所有“善良”的角色,都有其恶的方面。在斯坦贝克看来,“善与恶无可救药地纠缠在一起”,“事物的两级需要现实世界这个紧绷的绳索来获得调节”(Meyer 2000:407)。

二、斯坦贝克对善与恶的颠覆

很多评论家认为,卡西是“文学作品里最邪恶、或许也是最残酷的一个角色”(George2005:132)。然而,卡西虽然不守妇道,背叛了亚当,但却并不想真正伤害他。作为一个母亲,卡西也像所有母亲那样,关心爱护自己的孩子,为了孩子的未来担心操劳。甚至斯坦贝克自己也改变了当初的看法:“我说卡西是个怪物的时候,完全是凭印象。如今我……觉得以前的想法不对头……说她是个坏女人固然容易,如果我们说不出道理,这句话也就毫无意义了”(斯坦贝克2004:208)。

作为卡西的对立面,亚当似乎是个至善的人物,是个“老实透顶的人”,“不会干不诚实的事”(斯坦贝克2004:636-637)。然而,恰恰是亚当对孩子的不负责任,为以后的家庭悲剧埋下了伏笔。作为父亲,亚当从来不去尝试了解孩子们的内心世界,更有甚者,亚当因为阿伦长得像卡西,就偏爱阿伦,又因为所谓的“诚实”,拒绝了迦尔煞费苦心的礼物,使迦尔怒火焚烧,以至于后来酿成悲剧。可以说,亚当对于阿伦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评论家杰伊・帕里尼就曾一针见血的指出:“毫无疑问,在《伊甸之东》中,亚当和卡西一样,都应受到谴责”。(Parini 1994:439)

三、结语

一直以来,西方哲学深受“二元对立”思想的统治,认为白就是白,黑就是黑,中间没有其它颜色。然而,斯坦贝克在《伊甸之东》中却表达了这样一种哲学思想:斯坦贝克认为,在白与黑之间,其实还有很多五彩斑斓的颜色是被人们忽视的;在善与恶之间,还隐藏着很多知识和真理。而这样的哲学观,恰恰与德里达的“解构主义”思想不谋而合。

参考文献

[1]Meyer, Michael J. “Endless Possibilities: The Significance of Nomos in Steinbeck's East of Eden”. Meyer, Michael J. (ed.): The Betrayal of Brotherhood in the Work of John Steinbeck. Lewiston, New York: Edwin Mellen Press, 2000.

[2]George, Stephen K., ed. The Moral Philosophy of John Steinbeck. Lanham, Md.: Scarecrow Press, 2005.

篇2

黑龙江省总工会职工接待室:

你室一月十七日来函已由全国总工会职工接待室转给我们处理,经与内务部城市福利司研究后,答复如下:

对于因工负伤于一九六一年以前作退职处理的职工,原负伤部位伤口复发(持有证明)需要继续治疗,因自行负担治疗费用困难而找回来时,可由原所在单位给予免费治疗。上述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后退职的也可以按此办理。

篇3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京劳关文〔1997〕7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原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制的过程中,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地区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与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当职工个人与企业在合同期限上协商不一致时,双方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如职工既不按有关规定执行,又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71号)第二条执行,即“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篇4

你局《关于在执行〈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中某些政策界限把握不准的请示》收悉,现就关于执行《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13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界定问题。

(一)根据《劳动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自《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各种合同期限的农村劳动者。

(二)《劳动法》实施前招用的,应根据市政府1986年127号文件的规定,从确定其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之日起计算。

二、《通知》中的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和养老保险不适用乡镇企业。

篇5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1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中所提关于通过仲裁监督程序问题,请遵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三十四条办理,今后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6〕216号文件)(略)

篇6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民事审判庭1993年3月1日的来函,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追索退休金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川高法〔1993〕13号)一并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职工退休后虽然与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退休职工在岗期间履行的劳动义务,是其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前提和基础条件,而且退休金的计算标准要由企业提供依据。因此,我们认为,由于企业核定退休金标准或企业发放退休金而引起的退休职工与企业行政之间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我们同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三种意见,可比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篇7

移动互联时代的消费者,时间已经完全呈现碎片化。从即时消费行为,到社交行为、信息诉求、服务需求等,如何整合线上线下的资源,如何结合地理位置合理地推送商户的信息,如何抓住用户的真正需求,这是移动支付企业在标准之争、技术探索之外的大课题。

远近格局

目前,中国移动支付已经呈现出两大发展路径:一个是银行、通信运营商和银联主推的NFC近场支付模式;另一个则是第三方支付企业竞相试水的远程支付模式。

近场支付让刷手机消费的模式代替了刷卡消费,主要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即时通过手机向商家进行支付,支付的处理在现场进行,不需要使用移动网络;远程支付则是指通过手机上安装的客户端或借助手机刷卡器来实现支付购物、充值、转账等功能,属于线上行为,需要接入移动网络。

随着2013年1月央行第六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下称“支付牌照”)的发放,233家获得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无一不加大资源投入,支付领域的市场争夺愈演愈烈。支付宝和财付通借助庞大的客户数据和二维码等技术加速移动支付的创新路径,由线上向线下渗透;拉卡拉则依托于早年间在超市和便利店安装的公共终端积攒下的人气推出手机刷卡器,实现由线下向线上扩展。

在第三方支付企业早已使出浑身解数时,银行和通信运营商才正式迈出了移动支付实质性的一步。去年8月,僵持了许久的金融移动支付技术标准之争终于以中国移动的妥协划上句号,13.56MHz NFC标准正式成为国标。中国移动紧接着在11月宣布2013年计划销售1000万部支持NFC功能的TD-SCDMA手机,并与中国银联合作在12个省份启动NFC移动支付服务。同年9月,招商银行宣布与HTC合作推出内置支付模式的手机钱包,两个月后又宣布与联通合作推出国内首款基于SWP-SIM卡模式的近场手机支付产品“联通招行手机钱包”。此后的4个月内,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就相继宣布即将推出以手机SIM卡作为银行账户载体的NFC近场支付产品。

这边银行和通信运营商主打的近场支付还在犹抱琵笆半遮面,那边第三方支付企业主推的远程支付却已经风生水起。

支付宝2月18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春节期间无线支付同比增长4.7倍,无线支付占比最高达到24%,创下支付宝无线占整体支付比重最高的记录,无线支付的新增用户数更是达到100%。而就在次日,腾讯旗下的财付通也披露数据称:2013年春节期间,通过财付通手机端进行手机转账的笔数超过140万笔,通过财付通手机端交易的平均日交易笔数较去年春节增长250%,交易总额较去年同比增长800%。而一项来自拉卡拉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12月,拉卡拉客户端下载量突破500万,刷卡器销售达到200万台。

支付溢价

对于移动互联时代的支付而言,已经大大超越了本身金融结算的含义。消费者会从转发的微博中寻找到支付的商品,会在手机中搜索附近打折的商户,会通过手机扫描某个条码完成支付……当我们面对这些已经在生活中实实在在发生的支付场景时,你会发现:移动支付已经将社交、搜索、广告营销、在线服务等各种元素进行了有机的融合。

移动支付结合了移动通信技术、互联网技术、电子商务技术、金融行业相关技术等,具有明显的跨行业技术特点。目前行业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稳定的市场竞争环境,支付企业、银行、通信运营商自身各具优势,不少也在市场中风生水起。

去年底,支付宝开始在部分城市开展出租车消费的尝试。乘客用手机扫描司机提供的二维码,通过手机进入支付宝的支付页面,之后完成车费的支付;而支付宝最新推出的主要面向小商户的“超级支付”应用,更是让支付简化到了商家只需发出一条包含收款方信息、金额以及验证码的短信,消费者直接将验证码作为内容,回复短信后就可完成付款。对此,支付宝公众与客户沟通部经理王子凌对《计算机世界》报记者表示:“支付宝推出的多种移动支付方式,会随着用户需求的变化和技术的创新实现优胜劣汰。”

配合“联通招行手机钱包”上市的APP“掌上生活”凭借LBS技术,将周边商户优惠信息及时反馈到手机上,即刻在线下载美食优惠券、购买电影票;手机在支持银联“闪付”(QuickPass)的POS机上轻轻一刷,支付即可完成,登陆手机客户端了解开卡进度、查询账单、支付信用卡欠款……招行行长马蔚华表示:“招商银行还继续打造一系列基于LBS服务、二维码技术的支付服务体系。”而这些都是针对招行持卡人推出的。

不难看出,银行开展移动支付业务的初衷,是要更有效地利用非物理网点渠道来开展业务。

全国有大小银行上百家,每个人的银行卡就有各种可能的组合:他需要用工商银行的银行卡缴纳交通罚款,需要用北京银行的卡缴纳保险、需要用中国银行的卡缴纳贷款、需要用招商银行的卡发工资、还会有一两张借记卡和两三张信用卡,除此之外还有银行办理业务时不可避免的排队。比起下载3、4个不同银行的客户端去完成不同平台上的交易,用户更愿意用简单、综合所有功能的“傻瓜”方式一次完成。

任何一种支付手段都是有可替代性的,好的用户体验未必能增加用户数量,但是却会增加用户粘性,提高用户的使用频次。移动支付已经不仅仅要满足用户消费结算的银行基本服务诉求,在移动互联浪潮涌动的今天,移动支付更代表一种与用户高效互动沟通的工具。通过移动支付,用户的碎片化行为具有比交易本身更大的价值。

链接

篇8

关键词:移动支付侵权法律保护

一、移动支付的含义

移动支付就是允许移动用户使用其移动终端(通常是手机)对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账务支付的一种服务方式。在移动支付业务中,费用支取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手机账单收取费用,用户在支付其手机账单的同时支付了这一费用,在这种方式中,移动运营商为用户与商家之间达成合同关系提供了信用;二是费用从用户的银行账户(即借记账户)或信用账户中被扣除,亦即将银行卡和手机卡捆绑使用。这种业务在业界又称为“手机钱包”业务,将用户的银行账号或信用卡号与其手机号联接起来,手机用户可以通过短信、语音、WAP和GPRS/3G等方式完成金融理财、缴费和小额购物。这里,手机只是一个简单的信息通道。

尽管,移动支付目前还仅普及于小额支付,但从其功能特点及其发展势头分析,这种方式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将“钱景无限”。

二、移动支付的隐患

1、滥用运营商的委托权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移动支付这一简单的支付行为,中间存在着两组法律关系。一是移动运营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二是信息服务商与移动运营商之间的一种委托关系。第一种关系很好理解,消费者通过支付相应的费用获得移动运营商的相关通信服务。而一般情况下,信息服务商或者网站等经营商在经营过程中,很可能委托移动运营商采用手机这样一种便捷的支付方式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这就是我们所讲的第二组法律关系,移动运营商与信息服务商(网站经营商)等之间的一种代收信息服务费的委托关系。那么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移动通信商就极易利用这种权限滥收消费者的手机话费,从而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事实上,这种侵权事件每天都在发生。

2、践踏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无论在接受服务还是在购买商品时的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和第8条分别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实际运营过程中,消费者与商家本身就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所以消费者对手机常常出现话费莫名其妙被扣的情况也并不知情。其中相当多就是信息服务商所为。无形中给消费者强加了某种服务,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这种行为无异于明目张胆地强取豪夺。这是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践踏,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剥夺。

3、漠视消费者的隐私权

在利用手机进行支付的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往往以提供电话、为应用程序的项目业务的条件,或到的电话费、电话号码,而在之前交易的经营者的个人信息,这种意愿获得用户和之后都应做保守用户个人信息的附加的义务,其实可以在商业利益的驱动夏,或对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的很多 SP导致第三方肆意发送 SMS 垃圾广告,或直接凭借自身优势肆意的主用户信息发送垃圾短信广告。这些未经用户许可来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是隐私的违反了用户。

三、移动支付的规制

针对这种支付方式日益普及以及无数通过移动支付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对移动支付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一旦产生纠纷和侵权,很难在法律上有准确的定义和判断。对于我国来说,当务之急也是国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给移动支付这种新生模式予以保障和约束。

1、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在没有出台单独的关于移动支付的相关法律制度之前,继续严格执行《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信息产业部(电信部门)要对信息服务商(网站运营商)以及移动通信运营商进行严格的监管,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为 SMS 欺诈行为越来越多地洪水、信息产业部制定调查了短信陷阱的详细部署:第一步,发出的规范文件,在手机短信收费快递,和自定义,和使用,并背集和投诉处理、链接详细的规范,这已在 4 月完成 ;第二步,两个月内、6 大电信运营商手机 SMS 自查自纠正 ;第三步,乏技术手段监测、和检查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SP)是规矩。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商家要从严从重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将其列为永久性限制进入者。

2、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委托权、公平交易权还是隐私权等都必须通过民事法律规范的完善来实现之。首先,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纳入到因移动支付引起的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上来,通过《消法》使得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等权利得以实现。其次,健全消费者权益损害的民事赔偿机制。当消费者因为移动通信商的乱收费或者强制消费等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消费者有权得到民事救济来弥补其损失。我们认为,这里不仅仅是原有损失的补偿,应当规定一种惩罚性的赔偿,以促使商家能自觉践行法律。

3、从对移动支付进行单独立法来看。尽管很多地方(如广东、湖南、上海、重庆等地)已出台了相应的关于规范短信市场以及移动通信收费等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还很局限,仅仅规范规制了短信业务等。针对已发生的一些案例,与外交有关的法例是有益的。澳大利亚通过法例,要求营销人员要遵循“决定参加”的原则。如果用户不要求或不需要用户接收,营销人员必须不向用户发送文本消息。市场营销人员必须为用户提供易于使用、方便、低成本的程序,并且必须在用户放弃请求将在 48 小时内生效。该国一些地区也开始了大胆的尝试。其他如广东、湖南、重庆等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我们认为,针对移动支付业务市场日益扩大的势头,应当单独制定有关《移动支付法》,或者将利用移动支付这种方式欺骗、侵害消费者权益纳入与信用卡支付诈骗同等重要的位置(因从移动支付的发展势头来看,其前景并不亚于信用卡)。(作者单位:江西九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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