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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监管体系8篇

时间:2024-01-17 16: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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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篇1

一、金融全球化下的混业经营趋势

(一)混业经营的内涵。金融业的经营模式有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两种。分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严格分离,前者业务范围主要是货币存储和资金信贷业务;后者业务范围主要是证券、商业票据的发行、承销等。混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信托、租赁等各种金融业务。混业经营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一个金融机构可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业务,此模式的混业程度最为彻底。第二种就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此模式中,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各子公司之间设立防火墙,严防业务间的“利益冲突”和“风险感染”,从而达到效率和风险的平衡统一。

(二)金融全球化下混业经营趋势的成因。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出现混业经营趋势的根本原因是金融资本对利润追求的本性。金融资本是信用经济中最活跃的一部分,它不断地在利润的驱动下进行渗透和扩张。进入20世纪七十年代以后,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由高速增长跌入了滞胀阶段。经济增长速度的放慢使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相对减少,客观上要求银行重新配置资源,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通过对高收入国家银行的赢利来源的分析得出,非利息收入对银行业的净利润的贡献越来越重要。但由于金融监管的不对称,以投资银行为代表的其他金融各业利用金融工具创新,挤占了原本属于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来源。另外,发达国家在20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放松对国际资本流动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则从八十年代开始放宽对国际资本流动的限制。资本市场日益发达,使得经营业绩优良的大企业更愿意发放股票和债券在资本市场筹资。商业银行利润的维持出现了挑战,促使商业银行资本向投资银行业务渗透,以获取非利息收入的利润增长点。

二、混业经营模式对我国金融业的冲击

金融全球化大背景下,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参与国全方位开放本国金融市场,尽可能允许各方相互自由进入对方金融服务领域。”我国金融业不得不经受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模式的冲击。

(一)在金融机构利润方面的冲击。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利润已受到挑战,而传统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的主体,仅工商银行一家的资产就是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数倍。大量金融资产集中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并且受分业经营的严格限制,不能流入高利润增长的证券业务,造成利润率停留在低水平的状态。外资银行通过混业经营模式下的兼并联合以后,可以经营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并具有规模优势,利润率普遍较高。在金融市场竞争中利润才是成长的关键。因此,我国金融机构可能会在外资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竞争下失去市场的份额,陷入困境。

(二)在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冲击。金融市场由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组成,二者之间及其内部各子市场之间,必须通过合理渠道相互沟通,协调发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但我们所实行的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不仅不利于金融市场本身的发育,而且会造成金融资产的浪费,影响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这也会构成外资混业经营金融机构与分业经营环境的冲突。

(三)在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方面的冲击。长期以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单一,信贷资产在总资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证券资产与其他资产所占比重很小。从目前四大国有银行的总资产情况来看,三者的比例大约为77:3:20,而在信贷资产中有70%左右投向了效益普遍欠佳的国有企业。西方商业银行,由于混业经营,使其具有内在稳定的特征,可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用各种投资组合手段和各种金融工具降低风险,其在资产安全、资金实力、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优势。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与西方商业银行竞争过程中,必然处于劣势。

(四)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冲击。我国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在面对混业经营外资金融机构时出现许多难题。应该说只有各监管机构互通信息和加强合作,才能搞好对混业经营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但这种多头监管的沟通协调本身已存在很多困难,特别是他们不同的监管理论与监管目标可能导致冲突。一般来说,银行的监管关注银行系统的安全与稳健经营,监管者作为最后的贷款人或作为存款保险的信用支持者;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风险不做任何保证,它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特别强调证券发行人和经纪人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保险监管者为保证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关注的是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三、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几点建议

面对世界范围混业经营的冲击以及我国金融业自身条件不完备的两难境地,笔者认为此时加强金融监管尤为重要。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1、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2、积极推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加强银行内控制度创新。不但要实行审贷分离和贷款责任终身制,而且要根据绩效原则,减少人员,改革人事和分配制度,实行岗位能上能下、工资能增能减,把防范金融风险和增加赢利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实行资本质量和利润目标的双向考核,健全约束与激励机制;要大力整治社会融资的外部环境等。

篇2

金融监管是一门系统,是化、系统化的监管。网络型的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至少应包括金融监管当局的依法监管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自律机制、行业协会(公会)的自制机制、政府部门的协调参与机制和监督的补充机制。网络型的金融监管体系既是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制,又是能独立发挥作用的监管体系。金融监管的核心是银行业监管。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不发达,银行业是支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保证,是传导货币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基础途径,搞好对银行业的监管,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定有特殊的意义。本文主要以对银行业的监管为例谈一下金融监管机制的构建。

一、强化以中央银行依法监管为基础的金融监管机制

强化中央银行监管作为金融监管机制的主体,就是要提高监管绩效。中央银行的监管应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

1. 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公共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金融监管的基础条件。适应经济金融国际化的新形势,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在内的原有金融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需进一步修订、完善;涉外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应抓紧制定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外资银行法》,全面规范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的业务经营活动。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2. 组织实施监管创新。继续完善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坚持非现场监测和现场监管相结合,建立规范性的金融监管报告制度。一是强化现场检查的计划性、协调性和连续性,实现监管的常规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二是充分利用化技术,改善非现场监测的和手段,建立一套辖区金融监管数据信息系统,实现金融监管数据和金融统计数据的对接和转换,保证金融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运用机数据处理技术,对金融非现场监管数据进行深层次的多维,找出风险隐患,各类风险监管信息,提高非现场风险分析和预测的可靠性,为现场检查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三是完善监管档案,充分发挥监管信息库的作用。建立健全每个被监管机构的综合档案,实现连续性的跟踪监管。监管档案的建立,特别是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记载,对金融机构是一种震慑,同时作为对金融机构统一系统、连续监管的重要依据,为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奠定基础。

3.建立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金融信息报告及披露制度,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包括指标体系和评估体系。通过逐级建立经济金融数据库,全面系统地收集各地区的经济金融数据,选择一些综合性强、敏感性高、具有评估力度的金融预警指标,整理、生成规范的分析指标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包括对特定金融资产的风险预测、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预测以及区域性金融风险预测,及早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察指标,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备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二、完善以金融机构内控为基础的内部自律机制

1. 建立完善内部风险预警控制机制。一是职责分离机制。金融业务活动的核准、记录和经办应做到相互独立,如不能完全分离,也应通过其他控制程序弥补。二是严格授权和审批制约机制。各项金融业务活动必须经过书面的批准认可,并实施严格的授权;对越权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对越权造成的损失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健全贷款风险防范体系。通过控制外界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因素和完善内部信贷管理体制来渗透信贷资金运作的全过程管理,形成一个由贷款考察、发放、使用监测和收回的环环相连、相互作用的防范体系。 四是切实加强人本管理,防范道德风险。

2.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应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并直接对法人或最高决策管理组织负责,而不受被监管的人员和部门的牵制。内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情况,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将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况作为工作重点。要畅通信息反馈和报告渠道,保证审计结果及时、完整地为最高决策层掌握。

三、建立以政府积极支持为基础的参与协调机制

一是进一步明确政策主导的方向和力度。对政策性银行应帮助构造讲究效益的政策环境和约束机制;对国有商业银行应支持卸掉包袱,增强发展能力;对中小机构应支持扩充活动空间,增强资本实力。二是在金融发展上应坚持约法在先,稳健审慎的原则。三是维护和提供安全的环境和信用环境,全力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防止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促进新型银企关系的建立,营造良好的区域经济金融环境。

四、健全完善以金融行业相互制约为基础的金融行业自制机制

就基层来说,就是建立银行业同业公会,完善各项制度,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协调沟通银行业之间的行业关系和业务活动,同业之间自我保护,相互约束,避免和制止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建立金融同业自制机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通过加强信息的横向交流来有效监控微观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促进行业管理的规范化。

篇3

关键词:金融监管;原则;必要性;对策

 

 

1 有关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2)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2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①根据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合理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尽快建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②改革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加快金融立法,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监管制度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累积,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稳健运行。 

(2)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3)利用网络,践行金融电子化监管。实施金融电子化监管对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监管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监管。③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利用金融电子化监管系统使监管过程的大部分工作实现自动化,从而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高监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4)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①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的最高权威地位得到明确;②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③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篇4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思考;重要性

引言

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为全球各个国家带来了巨大冲击,也让人们认识到危机总是会终而复始地发生。但是危机的出现将会引发变革,促使改进,因此金融危机的出现不是否定了整个金融产业和技术,而是促进人们对金融产业的一次反思。虽然我国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并未受到重创,这并不代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就是全面的,是优于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其他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反而更应该加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和优化,以此才能确保监管的高效有力,进而为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一、改善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性

金融监管主要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和市场进行的全面管理、经常性检查和监督,以此确保金融机构合法稳定地经营,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进而实现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对金融业实施的监管主要是指对金融业的外部监督和管理。金融监管是金融业发展与规范的重要保障。金融监管体系的内涵十分丰富,它不仅涉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同时还包括监管功能、理念、目标和手段等[1]。其中作为金融监管体系核心的当属金融监管体制,它主要是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其体制的变化将会引发监管功能和效率的变化,而随着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金融监管体制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一国金融市场势必会组成国际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跨国银行和金融机构会逐渐增多,跨国金融集团也会不断涌进我国金融市场,并得到发展壮大,除此之外,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一国的银行或者金融市场出现了问题都有可能对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影响。由此可见,加强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确保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就十分有必要了,也就是说,我国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需要加强本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善和完善。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1、缺乏充足的金融监管立法完备度。虽然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的有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例如《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但是在当前这个新时期,我国金融行业得到深入扩展,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全球化得以实现,而针对这些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却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而且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与管理,使得在立法过程中往往只靠量了自己部门的利益和权限。同时,我国在金融监管立法理念、法律法规以及执法程序等方面有别于其他国家,所以这些方面有可能会给国内外资金融企业带去一些不便,也会给走向世界的国内金融企业带来一些困难。

2、缺乏全面、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目标、内容和方式。我国金融管理目标就是在保障国家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得以有效实施的同时,进行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确保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保障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这种目标的多重化和综合性,使其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同时也抑制了金融监管功效的充分发挥。而且这一目标和金融监管的实际实施,也主要针对货币政策的执行和合规性检查信贷规模控制,没有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和高效性入手,形成各监管部门独立明确的监管职能。

在金融监管内容和方式上也存在重市场准入、重现场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市场退出、轻非现场监管、轻系统风险监管的问题,就以缺乏具体可操作规范的市场退出来说[2],当金融机构暴露风险,“一行三会”只能通过行政手段来进行金融风险的化解,这不仅会违反市场规律,反而还有可能加大金融风险。而我国主要采取的现场监管的金融监管方式能够有效发现金融机构的隐蔽性问题,但是由于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大、非规范性大以及重复检查等问题,使其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监管。

3、缺乏一定的金融监管信息透明度。我国金融监管实践仍处于初始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还不完善,导致金融监管信息缺乏透明度的主要原因表现为“三会”监管信息系统处在分割状态,缺乏监管信息共享,因此在全面监管含有系统风险信息也没能得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的定时报送机制降低了金融监管信息的收集效率;金融机构虚报。隐瞒数据屡次发生;在审查金融机构报表和资料上也缺乏真实性等。

三、后金融危机时代改善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

1、坚持宏观审慎监管原则。在金融监管体制中,金融监管机构不应只关注微观事项,也做不到事事都能洞若观火,而是应该坚持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进而才能对金融业快速发展所发起的挑战作出迅速反应和应对[3]。该原则虽然这与审慎监管原则相差一个限定词,但是两者所蕴含的监管理念却是不同的。虽然审慎监管是近百年来银行监管经验教训所得出的系统总结,但是宏观审慎监管这一新型的监管模式,它更注重于整个金融系统的整体性风险,它将各类金融机构组成一个整体,通过实际GDP来对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进行衡量,进而保证金融系统不会因为问题金融机构所带来的负面冲击而产生不稳定现象。而且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实施,是在继续推行传统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进行的,使得监管更为全面。但是考虑到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平衡问题,还需要政策制定者将宏观审慎监管植入到微观审慎监管的框架中,以此降低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减少风险产生的社会成本。并且针对实际国情,建立一个权责明确的机制和全球平台,在该机制和平台上进行金融机构系统风险的评估,并协调各国内政策。

2、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只有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才能为金融监管的实施创造更好的环境,因此需要加强金融立法和执行力度,以促进相关金融立法的准确实施和落实,同时根据现存的新成立监管机构权责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分关系等问题进行对应法律法规的全面规定,进而保证金融监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还需要经过全面规划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以具体明确分配各监管部门的权与责,并消除监管空白和重叠等问题。并针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问题,加强金融结构准入制度的健全和完善[4],保证制度的科学合理,进而确保金融监管的有效和高效。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打破“三会”泾渭分明的格局,进一步保证我国金融监管的全面、有效。而针对金融信息不透明、信息失真和假账等问题,则需要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机制,通过公开监督加强金融监管信息的透明度。

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善和完善是实现高效有力金融监管的必然措施,也是实现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所以必须要认清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发现当前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而才能在坚持宏观审慎监管原则的指导下,落实各项有效措施。(作者单位:哈尔滨银行大庆分行)

参考文献:

[1] 唐虹.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银行监管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1.

[2] 徐文.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

篇5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金融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突出,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反不正当竞争与强化金融管理的艰巨任务。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表现、成因与强化金融管理的对策。

1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寻租行为的大量存在产生了金融监管的要求。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的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两类寻租行为。一是通过对企业配置信贷资金获得第一类寻租收入。这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中体现为直接从信贷额度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好处费:二是信贷配置上的定价权收入.这实际上是企业在获得贷款后为了维持长期信贷关系交易而支付的持续性成本。银行的寻租程度取决于改革进程中中央银行和财政对银行的转移支付和内控制度的相对力度比较.企业借款行为是在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问进行的相对成本比较。

金融创新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国际上.一般将金融不稳定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危机.特征是储户向金融机构挤提存款.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加上市场大量抛售本币。引起货币大幅度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在近10年的时间里世界上发生了15次金融危机.金融恶化则更为常见。为了维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中国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稳定机制,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从金融系统的中坚力量——银行的特点看.在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业不完全竞争的作用下,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需要外部监管力量的支撑来维护稳健经营。这种脆弱性体现在贷款客户可能由于信息优势而欺骗银行、存款客户挤兑行为具有传染性.以及银行自身受到利益诱惑并伴随监管力量弱化而产生冒险冲动。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可能导致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以至破产,而一家银行破产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其私人成本。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银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天生的信息不透明特性.市场各方参与者难以准确判断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无法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因此仅凭市场的外部约束不足以保证银行经营的稳健性。为了避免银行破产对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对金融稳定的威胁.有必要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管者。

从保险业的情况来看,保险监管体系需要制定和完善预警系统、应急系统以及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战略规划,这些规划是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力量的重要保障。从证券业来讲,监管当局对券商的监督和约束,是规范券商行为,防止券商违规失信的外部约束机制。

2金融竞争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监督管理(简称金融管理或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它是伴随商业银行竞争而产生、发展的。商业银行天然是竞争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竞争必然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发展到相当高度便产生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遂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能和手段。在近代金融发展过程中,非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为攫取高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当时金融法规的管制。谋求竞争优势,而中央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矛盾斗争直接导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从而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可以说.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乃是近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规律。

3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3.1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1)专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教、设立机构、挤占结算资金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活动:采取发放高比率揽储费(有的高达50%)、协储费、实物奖品及以贷引存等方式拉储蓄存款或利用对单位实权人物发业务联系费、多种形式的请客送礼、放松开户条件等手段争夺单位存款;在贷款方面主要表现为:采取拆借同业、搞假“委托贷款”、利用“存放同业”科目通过房地产信贷部等附属机构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等自办经济实体发放贷款等隐蔽方式,问接避开人民银行的规模管理;使用额外收取利息或利润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手段,谋取高利,为照顾地方政府关系、单位关系、人情关系,不惜放松贷款条件发放关系贷款.支持炒地皮、炒股票、炒外汇等投机活动:企图为商业银行化捞取资本.不惜血本.巧立名目,千方百计开后门,大肆增设储蓄网点、信用卡代办处之类的附属外设金融机构,有些银行甚至大兴土木建宾馆、办商场等,展开激烈的地盘争夺战。

(2)金融市场各主体竞争活动混乱无章,其突表现有:违章拆借;社会乱集资行为盛行。

(3)各级人民银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执法犯法的问题。如自办经济实体,参与炒地皮、炒股票等逐利投机活动,更加剧了不正当竞争。

3.2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1)各商业银行桀骜难驯。我国商业银行都是机构遍及全国的庞大垄断组织.长期以来习惯于同人民银行平起平坐,对央行监管心怀不敬。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极差.根本不存在破产倒闭、丧失产权的后顾之优.用不着对自身的竞争行为负责。因此商业银行敢于藐视金融法规,不惜代价哄抬利率.争夺地盘,盲目竞争。

(2)人民银行监管乏力。这一点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证明:一是观念误差;二是人民银行缺乏独立性:三是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行权力与责任不相符。

(3)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预。地方政府特别是落后地区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时常纵容、鼓励甚至通过所辖地区金融机构从事违反金融法规的活动。有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不少存在保护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规定.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

(4)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的金融市场尚处于起始和发展阶段,各种法规尚未健全和完备,利率、汇率机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金融市场主体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规观念,人民银行监管操作尚不熟练,难以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4强化金融监管的建议

4.1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

人行自身的高效与廉洁是搞好金融监管的关键。当前,人民银行应注意如下几点: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思想。纠正“各级政府的银行”观念,牢固树立“中央政府的银行”思想。坚持“全国一盘棋”.克服地方主义思想;坚持依法监管、执法必严的原则,克服畏难退缩、息事宁人的无为思想;摆正两大职能的关系.明确坚持“稳定货币为主.兼顾经济增长”的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迅速总结各地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使之成为新的金融法规从而为新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力争相对独立的超然地位。在我国暂时不能放弃政府对人民银行控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界定一些技术性指标以避免政府随意干预人民银行操作。人民银行应彻底放弃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集中全力当好“裁判员”:完善人民银行机构建制。完善内部与社会双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高效廉洁:努力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素质。

4.2强化管理,确保银行监管与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协调

(1)包括审慎银行监管在内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实现金融稳定目标举足轻重。这些金融基础设施除包括审慎的银行监管、运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统外,还包括司法制度,会计与审计标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事公办”的信贷文化等。而且这些因素间相互联系.共同发挥着作用。因此.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意义重大。

(2)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是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基础。在金融体系中,资产比重最大的银行体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也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单个银行机构倒闭的风险很容易传播而引发系统风险。因此,独立于央行的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无疑是央行赖以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重要基础。

(3)银行监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观政策分析。一说到银行监管,一般会将监管者与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相联系。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是为了减少单个银行机构的倒闭.目标在于控制银行机构的具体风险.对存款人提供保护。但它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宏观层面(其目标是控制系统风险,避免银行体系崩溃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应成本)。从宏观层面来看,金融不稳定与个别银行机构偶尔倒闭的现象可能是一致的,因为个别银行机构的倒闭在妨碍金融体系的基本中介功能时就影响了金融稳定。

(4)银行监管机构与央行应致力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在负责银行监管的央行中,监管部门与货币政策部门往往是隔离的,部门之间的协调由央行最高层负责,高层官员之间的不同意见在央行内部能悄然得到解决。机构分设后,协调这两种职能之间冲突的普遍做法是在央行和银行监管机制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在此情况下,协调机制的运行成本和效率就决定着分设体制能否有效地协调央行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之间的冲突,也决定着分设体制是否能优于集中制。

4.3规范、整顿、完善金融市场

(1)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管理,重点加强拆借市场和国债市场的管理。人民银行一方面应强化依法监管,另一方面应尽快批准组建地区性短期融资中心,进而建立全国性短期融资中心.逐步推行拆借有担保制度.增强人民在短期资金融通中的作用,为间接调控创造条件。

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自律组织;征信体系

一、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

国外互联网技术起步较早,发展也更为成熟,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在国外尤其是美国已较为普遍,但监管方面各国也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样,处于起步阶段,也在探索当中不断完善,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善系统的监管体系。但鉴于互联网金融快迅猛发展的趋势及风险特征,国外主要发达国家正秉承审慎宽松的态度逐步加强和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对网络银行的监管

1995年10月18日,全球第一家计算机网络银行将在美国正式开业,通过全球最大的计算机网络“交互网络”向个人客户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的银行业务服务。美国在网络银行监管方面起步更早,目前美国监管机构在对网络银行的牌照申请、业务规定、监管要求、投资者保护等方面,与传统银行要求相比差别不大,但在监管方面采取谨慎宽松的监管政策,高度重视网络建设和在线交易的安全性,强调银行稳健经营,重视对客户和投资者的保护。欧洲央行规定各成员国国内监管部门对网络银行采取一致性的监管原则,并负责监督和统一监管标准实施,欧洲央行监管的目标旨在坚持审慎宽松的原则监管原则和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提供一个透明、清晰的法律环境,保障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

(二)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美国和欧盟等国家由于金融业发展较早,已经建立起了一个高效、稳定、安全的支付系统,近年来,国外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政策正在从行业自律监管向强制的立法监督管理转变。美国秉承审慎的监管原则,注重投资者资金保护,针对客户资金沉淀的管理,美国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持有一定金额的流动资产或者持有金额相当的担保抵押债券;欧盟监管机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自有资金比例、初始资本金数额、持续资金规定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及其所筹集资金的投资使用范围均给予了严格管制。

(二)对网络信贷的监管

目前,各国对网络信贷的监管处于起步阶段,都在积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网络信贷监管。现阶段网络信贷资本证券化程度不高,各国主要根据一般信贷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信贷进行监管。

英国是P2P借贷的发源地,英国将从2014年4月将P2P、众筹等业务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范畴,将监管的重点转向网络贷款平台的交易行为。而在此之前将P2P、众筹等业务纳入消费信贷市场监管范畴,由公平交易管理局根据《消费者信贷法》对其进行监管。英国在市场准入方面没有最低资本金的限制但需要申请相关机构牌照。英国FCA在正式接受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同时,配套推出涵盖众筹、P2P等产品的一揽子监管细则,并着手推动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推动行业自律监管,英国三大P2P平台就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并积极推动成立众筹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很多企业本身,也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监管规定、规范交易手续、监控交易过程,实施自我监管。

(四)对众筹融资的监管

在美国,众筹业务由SEC直接监管。美国于2012年通过了《JOBS法案》,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获得股权资本,使得众筹融资替代部分传统证券业务成为可能。同时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做出规定。JOBS法案规定众筹平台需要向SEC申请注册成为证券经纪交易商或融资平台,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总的来看,国际上普遍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注重行为监管,根据业务的实际性质,归口相应部门进行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鼓励行业自律标准与企业内控流程相互补充,充分结合征信体系,促进信息双向沟通。

二、统筹建设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借鉴国际经验,互联网金融由于体系的特殊性必须纳入监管,不能留下监管空白,互联网金融对促进中国金融改革、提升金融体系效率有积极作用,应减少管制,放松准入,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要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融合与竞争,鼓励金融行业创新发展。另外,监管机构要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1.加快监管法规体系建设,鼓励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

目前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尚未完善,在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体系的同时,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创新监管理念,针对互联网金融出现后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通过立法、补充细则等手段,延伸和扩充现有监管法规体系。以开放的思维鼓励传统业务的网络化、信息化,结合不同类型的互联网机构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监管制度,在沿用传统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基础上,构建符合网络银行特点的风险监管制度,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第三方支付法律体系,鼓励和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是推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对称,营造市场运行氛围。

互联网金融的形成和发展是市场作用的结果,推动行业自律监管可能比政府监管更灵活,效果更明显,自觉性会更强。应积极发展各类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监管组织,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同业监督、规范引导行业发展。鼓励企业本身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监管规定、规范交易手续、监控交易过程,实施自我监管。北京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网络现代服务业企业联盟等行业自律组织陆续成立,并自律公约,起到了示范作用对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维护行业健康发展有积极地意义。

3.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形成全国联网的个人征信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有据可循。

应着力由政府主导建设社会征信体系,保证征信体系的权威性和完备性。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风险预警分析,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在贷后管理阶段动态地了解个人的信用状况变化趋势,及时采取催收手段或增加信贷产品和服务。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有助于实现信用监管,通过提高透明度和效率,从而可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通过加强风险分析,促进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4.积极参与制定互联网金融的国际监管规则,加强国际合作,发挥中国在全球互联网金融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由于互联网金融风险扩散十分迅速,全球经济牵一发而动全身,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需要全球各国紧密合作。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处于起步阶段,互联网技术较欧美发达国家存在不足,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人才匮乏,我们要加强与国外国家和机构合作,学习先进技术,培养优秀人才。同时,积极借鉴欧美监管机构在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加快我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进展。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则制定,是中国在全球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体现。(作者单位:上海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高汉,2014.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J]中州学刊,(2):57-61.

篇7

摘要: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金融创新不仅可以促进金融自由化,而且也能促进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在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各国出现了一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表现为金融监管法律理念的创新、主体创新、监管模式创新以及金融监管运行方式的创新。而金融监管法律价值目标的重新定位、机构的创建、审慎监管立法的完善以及监管执行的国内国际的协调与合作,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新型审慎金融监管模式,同时也使我们能更加有效地应对和促进了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挑战;机遇;金融监管完善

一、国际金融监管的含义

金融监管就是金融当局或者管理机构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督与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在金融市场上的所有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以及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的总和。

二、监管国际金融创新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各国的金融自由化都表现为金融立法改革,但是从本质上说,金融改革是不全面的,充其量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已经变化了的事实而己,缺乏总体筹划。结果,源于金融创新的各国金融立法改革引起了更为严重而广泛的金融危机。

(一)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的空缺――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监管合作的法律机制

金融创新创造了大量流动性强的金融工具,很多巨额资金的流动并不经过银行,而是通过资本市场的渠道。这些流动额既缺乏信息,也缺乏法律监督。金融创新加快了国际资本流动,容易触发金融危机。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资本流动己经成为国际金融形势动荡不宁的主要因素,因为它对国际收支和汇率经常产生严重影响。金融资本的全球一体化,推动了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但同时也使得每一次的金融创新失败波及到其他国家,甚至引发全球的金融危机。加强国内各市场之间、各国之间的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前,各国对跨国合作共同监管金融创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因此没有形成全球对金融创新的合作监管法律机制,更谈不上建立全球统一的监管体制。[1]

(二)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跟不上金融创新的发展

国际金融创新划分若干类别,但几乎每一份交易合约都是不相同的,由于其随即性强、组合能力强、新的创新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现有的法规很难对它们进行严格而清晰的界定,监管措施和法律条文难以跟上这么快的变化,因而很难做到统一监管。法律具有稳定性,从另一种角度阐释即具有滞后性,法律从酝酿制定到颁布再到一经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修改,本身就有一个周期,这决定了法律一般落后于金融创新过程。因此尽管为了顺应或推动金融全球化的需要,绝大多数国家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金融改革,制定了放松金融管制、增强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大量的新规范性文件,但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金融投机行为和金融犯罪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反金融监管的手段也日益增多,使得现有的不断更新的金融监管立法仍然在调整范围、监管手段等方面远远不能满足既鼓励金融创新又有效监管、既开放金融市场又保障金融安全等对立统一的多种需要。

(三)国际金融创新国际化速度加快

金融创新涉及面广、影响力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国际化的,真正要对其实施监管,须有一个强有力高度统一的国际金融组织,须有各国货币当局的精诚合作。而 90 年代以来发生的种种情况却表明,各国金融当局对跨国投资和资本流动的法律管辖及国际协调,在对金融创新的宣传教育及对参与高风险投资的金融机构的指引和监管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疏漏。金融创新大大便利了国际间资金和资本的流动,但是,也由此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危机。所有这些风险都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各国(地区)和国际社会对于国际金融创新法律监管面临的困难都已有认识,并着手采取相关措施来完善法律监管。

三、完善监管金融创新法律机制的思考

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教训就是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如何完善监管。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在整个金融产品、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不能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可以预见,在以金融自由化为核心的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的推动下,世界各国将逐步推进金融创新的国际监管法律机制完善。

(一)建立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

国际社会应该认真总结金融危机的教训,应该加强对金融创新的法律监管力度。在所有利益攸关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改革,应该坚持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方向,努力营造有利于全球金融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现行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制面对急剧变化的金融创新市场,己不适应其大规模和复杂的业务类型。银行、证券公司等众多金融机构投身于该市场,对他们的监管要求又各不相同。政府法律监管当局并没有掌握其全貌,也就不可能有效控制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应该建立一个由不同国家参与的国际金融监管联合体组成的统一的监管每一个大型的全球金融机构的法律机构,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集中统一监管。

(二)加强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机制合作

加强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机制合作,完善国际监管法律体系,建立评级机构行为准则,加大全球资本流动监测力度,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和中介组织的法律监管,增强金融创新市场及其产品透明度。鼓励区域金融合作,增强流动性互助能力,加强区域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地区资金救助法律机制作用。 [2]

金融创新不仅对发达国家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冲击,也使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同程度受到影响。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认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结构单一,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弱。国际社会在加强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机制合作时,尤其要关注和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合作。

(三)国际金融组织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国际金融组织决策层产生机制,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组织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尽快建立覆盖全球特别是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早期预警系统,改善国际金融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及时高效的危机应对救助机制,提高国际金融组织切实履行职责能力。美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享有“一票否决权”,这使得美国在过去 25 年能够不断扩大经常账户赤字。目前金融危机的爆发说明,美国主导的世界经济格局已经结束,世界进入转型期。国际金融组织应该通过放宽贷款条件等措施,建立更加便利化的机制,对遭受金融危机冲击严重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及时救助。[3]应该支持新兴市场国家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增长的努力改变以推动货币自由兑换为首要目标的现状,建立以抑制风险、防范危机、稳定国际货币和信用为目标的国际金融创新体系。改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以使其担当起国际金融创新的领导者、监督者之职。

参考文献:

[1] 万国华主编,《国际金融法学》,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276页。

[2] 王自力.道德风险与监管缺失:美国金融危机的深层原因[J].中国金融,2008,(20):32-33.

篇8

一、现行监管体制的缺陷

金融衍生品结算的监管体制主要包括监管对象、监管机构、监管依据和监管活动。监管对象主要是金融衍生品结算活动,包括对结算机构的监管和对结算行为的监管。监管机构包括行政监管、自律监管和司法监管。实施这些监管的机构主要有证监会、交易所、行业协会、工商、审计、银行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这些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从不同的角度对金融衍生品结算活动进行监督。监管依据主要来源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组织的行业规范,监管必须依法进行“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监管机构无权随意管制,否则可能抑制自主的商业活动。监管活动即上述静态的监管因素在动态中发生作用的过程,例如,结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自主向监管机构申报材料,监管机构的主动检查,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结算机构的申诉等。上述因素的互相作用形成逻辑上比较完整的、静动态结合的监管体制。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目前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模式基本形成了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各期货交易所构成的三级监管体系,并确立了中国证监会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这个体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监管的法律授权仍显不足

主要是《期货交易法》迟迟未能推出,而原有的《证券法》在衍生品交易和结算方面的规定几乎缺失,从而导致政府层面对金融衍生品结算的监管缺少足够的法律支持,形成一定的监管法律风险。

(二)监管缺位

由于法律和制度建设的滞后,某些金融衍生品领域的交易结算没有被纳入监管范围,这方面主要存在两大漏洞:一是涉外期货交易和结算,比如所谓“期货工作室”引导的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二是金融领域内部不同细分行业之间,如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之间,在涉及多个行业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结算存在监管真空。

(三)监管越位

中国证监会对下揽权过度,对行业内部管理过于微观。一方面表现为期货行业协会缺乏证监会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另一方面表现为证监会对交易所经营领导层的任免。如《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这样就把交易所变成了证监会的行政附属机构,造成交易所和证监会的风险监管职责不清晰,弱化了交易所的职能。

(四)宏观管理手段以中国证监会行政手段为主,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五)三级管理体系之间的职能划分不明确,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密切。

(六)作为市场监管第一线的交易所的内部风险管理能力和自律能力有待增强。

二、借鉴成熟市场经验,以监管理论为指导,完善现行监管体制

(一)成熟市场的经验

考察成熟市场各国做法可知,一方面,衍生品和基础证券合二为一的监管体制,由于适应了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的推崇,英、德、韩等国家监管体制的日趋集中正说明了这种转变;另一方面,“政府――行业协会――交易所或结算所”三级监管机构之间分工明确,行业协会的作用日益突出,交易所或结算所与会员之间的自律管理得以有效实施。而这些方面正是我国目前监管体制中的欠缺之处。

(二)监管理论的指导

各国学者对政府监管一直以来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从亚当・斯密主张政府只需要当好“守夜人”,到以庇古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公共利益论主张政府有必要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修正负外部性和分配不公,进而增进社会福利;阿罗的不可能定理、以布坎南和塔洛克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斯蒂格勒等人(芝加哥学派)的利益集团论以及夏特夫的监管俘获论等,又对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和能力提出了质疑。

20世纪80年代后,以斯蒂格利茨为首的经济学家以信息不对称理论推导出政府管制经济的必要性。

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无法同时消除的现实下,适度监管的主张又应运而生,认为只有适度监管才应当是政府驾驭和引导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则。

笔者认为,上述理论的适用性必须结合一国经济和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这个因素来考虑,而不能简单地移植成熟市场的经验做法。从我国情况看,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发展历史很短,属于典型的新兴市场,目前,无论是各级监管者还是市场从业及服务人员和机构,不仅监管经验缺乏,而且法律意识淡漠,随意性较强,投机意识较浓。在此情况下,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国内现有的监管体制。

1.继续坚持和完善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建议在《期货交易法》的制定过程中,仍要坚持这一原则,继续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增强法律授权的力度。

2.通过制订国务院层面的行政法规,妥善处理好金融衍生品交易和结算的监管衔接问题,减少监管缺位现象。由于金融衍生品的属性变化多端,可能涉及多个行业,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衍生品的结算是否也由多个行业监管呢?衍生品结算过程是风险防范的关键环节,一旦控制不力,系统性风险将难以避免,这是每个行业的监管层都不愿意面对的,因此其对结算环节必定不会视而不见,那么如何处理好各个监管层对衍生品结算机构和业务的多头监管就非常重要,对此必须要由国务院出面,通过制定细致的行政法规对各行业的职责加以界定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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