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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模式;风险防范;监管主体
1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由于规模、复杂度与系统相关度,其无序破产将对更广范围内金融体系与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干扰的公司。由于它们的规模、市场重要性和全球关联性,其陷入困境或倒闭将会导致全球金融系统出现严重混乱,造成重大不利经济影响,金融稳定委员会将这类金融机构定义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判断某一金融机构是否属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标准主要有四个:1.该金融机构的规模,主要根据其资产进行判断;2.复杂度,用于衡量机构的整体复杂性,包括金融产品、自营业务等;3.关联性,用于衡量该金融机构破产而致使其他相关机构破产的风险;4.可替代性,是指金融机构倒闭之后,其他金融机构能在多大程度上提供相同或至少是相似的服务。
2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国际监管模式
2.1 美国模式
美国颁布了《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这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法案旨在加强对大型、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该法案把监管触角伸到金融市场的各个角落,以通过对美国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监管来清除产生危机的各种系统性风险。
如何有效的防范系统风险,破解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难题,同时避免金融危机再度发生,是新法案着力关注的焦点。新法案的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由原来的分散性监管模式转变为集中监管模式,目的在于降低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根据新法案,美国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由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组成,其成立的主要目的就是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美国这种由局部到整体,由分散到集中的监管模式也较好地适应美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并且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2.2 欧盟模式
欧洲议会于2010年通过了金融监管新法案,对欧洲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欧盟通过建立四个新的机构,分别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双管齐下对欧洲的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宏观层面的监管由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负责,对整个欧盟金融体系进行审慎监管。其主要负责识别、评估和监控整个欧盟金融体系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威胁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在出现重大风险之前及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向欧盟提出政策建议。[1]
2.3 英国模式
为加强系统风险防范,提高监管效率、避免监管真空,英国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侧重于中央银行作用的发挥。金融监管权由英格兰银行掌握,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进行审慎监管。具体说来,单独成立金融政策委员会通过宏观政策以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
通过以上对国外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做法和经验法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其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过程中都侧重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不尽相同,但都倾向于从全局的角度,宏观及微观的层面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3 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选择及规则构建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占有大量的社会资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民生联系紧密,且涉及面广,关联性强,一旦出现重大风险,必将对整个国民经济以及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极其严重的破坏作用。因此,出于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考虑,有必要建立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单独监管制度,实行不同于一般金融机构的差别化监管。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规则的构建应做到以下几点:
3.1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确认
在构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规则时,首先应该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界定标准。在认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时可参考标准规模、复杂性、可替代性和关联性等四个条件, 同时还应考虑金融体系结构、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以便对其进行综合考量。在借鉴国际社会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国国内实际情况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标准。
同时,由于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仅限于商业银行,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是一个动态、开放的过程,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是不断变化的。[2]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不应仅限于资产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还应包括大型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复杂、业务多元化的金融控股公司、基金公司等。
3.2 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
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基础,银行、证券、保险三家专业监管部门以防范本行业和单个机构风险为目标,侧重于本行业安全稳定,对相互关联可能引发的跨行业、跨市场风险着眼较少,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缺乏统一明确的监管规则和标准。[3]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仿效欧美国家做法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国务院牵头设立,成员应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如此,由一个机构集中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可以有效避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所带来的监管效力低下,监管不到位等弊端。
3.3 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双管齐下
宏观审慎管理是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微观审慎过于注重防范个体金融机构的风险。忽视了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金融系统乃至整体经济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影响,忽视了金融传染和风险溢出效应的巨大破坏力。[4]因此应将自下而上的文官审慎监管和自上而下的宏观审慎监管二者有机结合,将微观层面的监管机制纳入宏观管理框架内,才能有效地防范大型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
3.4 加强国际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由于其极具复杂性,尤其是全球性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其复杂程度往往超乎想象,仅仅依靠单个国家的监管总是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国际监管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和对世界影响力的日益扩大,我国监管部门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和规则的制定,强化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妥善解决跨国监管争端,为大型金融企业积极参与跨境交易和提供全球争夺话语权。
参考文献:
[1]潘林伟,吴娅玲.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11,(5).
[2]郭宏宇.美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问题与启示[J].银行家,2011,(7).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过大而不能倒;宏观审慎;系统性风险
Abstract: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form.International financial organizations and financial regulators are adopting various policies and measures to reduce the moral hazard of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resolve the problem of“too big to fail”.Our supervision of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conditions and realities of China,improve the 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 framework,continuously build and perfect financial infrastructures,and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the form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game rule,to prevent systemic risk and maintain financial stability.
Key words: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too big to fail,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systemic risk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03-0044-05
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界定
金融稳定委员会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分为两个层面: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s)。所谓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由于规模、复杂度和系统关联性,其无序倒闭将会对整个金融系统和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破坏的金融机构。此外,由于部分大型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覆盖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全球金融体系和世界经济的重要性远远超过单个国家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因此就必须对它们执行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要求它们具备更高的损失吸收能力,以与它们本身所具备的系统性风险水平相匹配。由于它们的规模、市场重要性和全球关联性,其陷入困境或倒闭将会导致全球金融系统出现严重混乱,造成重大不利经济影响,金融稳定委员会将这类金融机构定义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规模、复杂度、关联性和可替代性是界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主要标准。当然,在界定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时还必须考虑金融机构的国际活跃范围和活跃程度。可替代性是指一个金融机构倒闭之后,其他金融机构能在多大程度上提供相同或至少是相似的服务,是衡量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的一个重要指标。
值得注意的是,系统性风险并不仅仅源自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过于关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往往会忽视某类金融机构或某类业务所具备的系统性风险。一些按照常规标准不具备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在特定形势下也会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巨大影响。很多人认为,相对于规模而言,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方式更值得注意。此外,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认为,虽然有时单一金融机构不具备系统重要性,但其所在的这类金融机构可能被市场认为具有系统性影响,由此主张要从金融机构的种类来衡量其系统重要性。
由于金融机构的规模和集中程度不同,各个国家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危险认识也存在差异。美国、英国和瑞士倾向于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采用更严格的监管标准,而受全球金融危机冲击较小的部分亚太和欧洲国家认为,大型金融机构的规模和业务模式为其提供了保持金融稳定和提高金融行业竞争力的基础,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改革方面颇有顾虑。这种分歧也将会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界定产生影响。定义和划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与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步推进做出不懈努力。
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国际监管趋势
金融危机表明,以往的监管理念过于依赖市场约束和微观审慎管理,忽视了系统性风险监管的重要性,监管体系跟不上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步伐,在全球性危机干预方面也缺少明确的国际合作机制。
金融危机期间,各国政府迫于形势出台了一系列拯救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其大范围倒闭。尽管这些临时性干预措施在当时是保护金融系统和整体经济的必要行为,但是它也进一步强化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过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和市场认知,受到人们广泛批评。
随着金融危机逐步消退,人们对过去监管体制和危机期间临时性措施的缺陷认识不断加深,国际上要求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和加强国际合作的呼声日益高涨。尽管金融危机的影响至今尚未完全消除,经济复苏的前景仍面临重重困难,但各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已经为解决“过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做出大量实际工作。
(一)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损失吸收能力,强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自身抵御危机的能力
金融危机表明,以往的监管体制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过低,对金融机构持续经营情况下的损失吸收能力缺乏关注,以至于在金融机构陷入危机时没有可提供保护的资本可用。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必须执行更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和具备更高的损失吸收能力已经成为国际共识。巴塞尔委员会近期声明称,除了7%的核心一级资本比例,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还需要满足1%至2.5%的附加资本要求,具体比例取决于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程度。倘若银行对全球金融系统的风险程度提高,则需要额外追加1%的附加资本,这意味着附加资本的最高比例将达3.5%。这些附加资本必须以留存资本或普通股形式的优质资本存在。
为了确保金融机构的损失吸收能力,巴塞尔委员会在2011年1月13日的文件中要求,在出现某些触发事件时,所有非普通股一级和二级资本工具都必须能够根据相关权威机构的选择予以冲销或是转化为普通股。此外,利用应急资本和自救安排来提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损失吸收能力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已经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随着改革的推进,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也纷纷出台相关措施强化资本标准。瑞士中央银行要求国内两家规模最大的银行(瑞银集团和瑞士信贷)须保持19%的总资本充足率,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占10%,其他两种不同类型的应急资本占9%。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遵守更高的资本、杠杆率和流动性要求,提高披露水平,降低风险集中度。这些标准和法规的目的均是提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损失吸收能力,降低大型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使之在危机到来时具有更强的抵御能力。
(二)减少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的诱因
现行体制所招致的广泛批评就是,金融机构将过度承担风险所获得的收益私有化,而将其所造成的损失社会化。在经济繁荣时期,金融机构大肆承担风险所获得的收入由其自己享有,而在濒临倒闭或倒闭时,却需要花费纳税人的钱财救助。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处于一种“过大而不能倒”的地位,政府对这些金融机构倒闭对金融系统和整体经济造成的严重影响心存顾虑,通常会在它们陷入危机时提供援助和支持。由于不用顾忌业务经营所带来的恶劣后果,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就有良好的诱因去承担更多的风险,热衷于从事高风险业务,以博取高风险所带来的高收益。再者,由于相信政府不会放任这些金融机构不管,市场参与者也会产生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不会倒闭的预期。二者相互影响,恶性循环,往往会形成挟持金融系统和整体经济的局面,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加重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将金融机构倒闭的巨大负外部性内部化是金融监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集中精力纠正以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利用纳税人的钱财为自己的错误“埋单”的做法,力求确保利益相关者在金融机构出现亏损和倒闭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管改革必须让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利益相关者承担因过度吸纳风险和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金融稳定委员会建议,监管体系的改革在降低由纳税人承担损失风险的同时,也必须探讨使股东、无担保和未保险债权人按照优先次序吸收损失的途径。因此,在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救助之前,所有利益相关者均应已经承担损失,所有一级和二级监管资本均应已经用来吸收损失,然后才能考虑利用纳税人的资源进行救助。自救安排和应急资本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它通过法律或合同方式提前规定了这些资本工具吸收损失的条件,本金或利息在达到触发条件时能够被冲销或转化为普通股,这就减少了由纳税人承担风险的情况,迫使债权人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从而有助于强化市场纪律。
金融机构过于侧重短期激励的薪酬机制也是超大规模冒险行为的重要诱因之一。使薪酬机制与股东的长期价值保持一致是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多德―弗兰克法案》为股东提供了薪酬话事权,规定美联储也可以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确保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不会因为希望获得高薪而过度追求风险。同时,美国部分公司还在高管薪酬方案中加入了日后追回条款和退休计划补充审查机制,力争让高管薪酬与风险的时间跨度相匹配。这些措施都有助于减轻企业决策者过度承担风险的冲动。
从长期来看,对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予以救助会产生一种“奖恶惩善”的恶劣后果,它为风险承担提供了奖励,审慎行为却得不到任何奖赏,这不仅扭曲了市场纪律,而且助长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过大而不能倒”并不意味着这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不能被清算。为防止金融传染,政府应该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倒闭时积极介入,以一种有序的方式对其进行清算,将其倒闭所产生的系统性风险降至最低水平。
(三)事前监管和事后处理机制有机结合
金融改革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终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过大而不能倒”的局面。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监管机构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开始逐步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事后处理机制,通过立法形式制定对金融机构的救助方式和倒闭处理程序,力求降低其他对政府救助的预期和由纳税人承担损失的风险。
美国对事后处理机制的改革走在世界前列。《多德―弗兰克法案》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有序清算提供了清晰的路线,明确了各个监管机构的责任和授权,使市场和金融机构对倒闭后的处理程序有了更多的明确性。新成立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改变了多头监管的历史障碍,可以依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授权提前介入,对大型金融机构进行强制分拆、重组和资产剥离,必要时可以接管金融机构,防止其破产。
“生前遗嘱”(Living Wills)是美国监管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规模庞大、业务复杂,外部监管机构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了解很难像内部人士那样透彻。因此,《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所有资产在5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控股公司都必须提交其在面临财务危机或倒闭时迅速进行有序清算的详细计划,这就是所谓的“生前遗嘱”。有序清算计划将有助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自身的经营复杂性及其对公司和金融系统造成的风险。由于这些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联储和其他主要监管机构做出详细解释,生前遗嘱还能够迫使它们评估自身风险管理计划的有效性。《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相关计划必须充分介绍公司的所有权、结构、资产负债和合同义务,识别各种证券和主要交易对手风险,决定公司的抵押品抵押程序。此外,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法规或命令的方式要求这些金融机构提供有用的信息。清算计划不符合要求的公司必须遵守更严格的资本、杠杆率或流动性要求,甚至是在业务扩张和经营活动方面受到限制,直至该公司重新提交一份完善的清算计划为止。如果经过两年时间和在采取更严格的要求或限制之后,该公司仍未能提交一份符合要求的清算计划,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与其他监管机构磋商之后可以共同要求剥离某些资产或业务,从而使其能够根据《破产法》进行有序清算。
将事前监管与事后处理机制有机结合,不仅能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持续经营期间降低其道德风险,而且能够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倒闭时为政府监管机构提供管理清算程序的巨大灵活性,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其对整体经济的破坏性影响。
(四)系统重要性机构的国内和国际监管合作
从单个国家来看,全球金融危机所暴露出的一个问题就是,以往的金融监管责任划归不同的政府机构,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竞争,政出多门,由此削弱了监管效力。从国际层面来看,全球金融危机表明,各个国家和地区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经验明显不足,应对措施大多仅考虑保护国内市场,缺乏统一的干预架构和标准程序,往往不会顾及这些政策措施所带来的溢出效应。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尤其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规模庞大,经营活动往往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多个司法辖区内各不相同的监管体制和标准管制。因此,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是一个高度复杂的过程,不论是事前的持续性监管,还是危机时的倒闭清算,都需要国内和国际监管机构密切合作。
美国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创建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从宏观角度识别和解决新出现的系统性风险,而以前不受监管的影子金融行业则被纳入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监管范围,后者还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公司制定严格统一的消费者保护法规。此外,由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需要投入更多的监管资源,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创建了一个复杂金融机构办公室(CFI)。这个机构将对资产超过10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以及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指定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公司进行持续性审查和监督,并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控股公司和非银行金融公司倒闭时对它们进行有序清算。同样重要的是,该办公室还将负责与财政部、美联储和其他监管机构密切合作,推动《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所有规定都得到正确执行,努力确保对复杂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审慎监督和破产清算。在瑞士,由于瑞银集团和瑞士信贷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专门设立了一个特别的监管部门来管理这两家金融机构。
金融危机表明,金融机构全球化和金融监管本地化的矛盾日益突出。各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大多是根据本国发生的历史事件由各种应对措施拼凑组成的,国际上缺乏一个高屋建瓴的统一监管架构。由于各个国家采取的政策和标准不同,跨国金融机构为谋求最大的利益往往会将经营活动转移至监管标准最宽松的国家,由此形成监管套利。
巴塞尔委员会、金融稳定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正在努力完善跨境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破产清算框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尤其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从监管监督到倒闭清算都涉及到许多国家的法律框架和管辖问题,需要进行密切的国际合作。主要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在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增强自身抗危机能力的同时,也在为它们的监管和倒闭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准,推动各国监管机构建立持续性的跨境信息分享和协调机制,明确不同国家对跨境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和倒闭时的处理机制,力求保持全球金融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三、中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中国金融系统受此次危机的冲击相对较轻,但危机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局的警醒。由于当前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则和标准大多是根据西方国家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缺陷制定的,完全照搬这些规则和标准未必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因此,我们应该从中国的国情和金融系统的特征出发,量身打造适合自己的规则和标准。
(一)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密切结合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是宏观审慎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微观审慎过于注重防范个体金融机构的风险,忽视了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金融系统乃至整体经济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影响,忽视了金融传染和风险溢出效应的巨大破坏力,这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而言是一个致命的缺陷,只有将自下而上的微观审慎监管和自上而下的宏观审慎管理密切结合才能够有效防范大型金融机构所具备的系统性风险。
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扩大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力度和范围,将是金融监管下一步发展的重点。宏观审慎直至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之后才引起广泛关注,并且逐步成为当前国际金融改革的核心。目前,我国对宏观审慎的认识已经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十二五”规划要求,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理机制。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指出,微观审慎性的总和不等于宏观上的审慎性。因此要加大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的结合,将微观层面的监管机制纳入宏观管理框架内,减缓顺周期影响,以减少中国经济的波动。
(二)正确认识金融机构的规模和业务多元化
金融危机爆发后,部分人士将危机爆发的原因归咎于大型金融机构的规模过于庞大,业务过于复杂,对金融系统和整体经济的关联度过高,由此产生了“过大而不能倒闭”和“过于关联而不能倒闭”等问题,主张限制金融机构的规模和业务范围。
备受关注的“沃克尔规则”就要求限制金融机构的规模,禁止商业银行和吸储机构从事高风险的自营交易,限制商业银行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沃克尔规则”一出台就引起广泛的争议,对金融机构规模和业务范围的限制必须谨慎执行。毫无疑问,限制金融机构的规模和业务范围能够降低系统性风险和对总体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但是限制规模将会削弱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而限制业务范围将使银行无法适当发展多元化经营,在危机爆发时由于业务集中度过高可能会更容易受到冲击,倒闭的可能性更大。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大多集中在国内,国际化程度远低于发达国家,我们必须拥有大型跨国金融机构才能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更好的服务。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加强监管的目的是纠正市场失灵和预防破坏性巨大的系统性危机,其主要侧重点应该是强化监管而不是限制规模和业务范围。一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远高于美国的国家,在金融危机期间所受到的影响反而较小,主要就是因为这些国家的监管体制更为完善。一味限制规模和业务范围可能会妨碍金融系统发挥正常的资源配置作用,降低我国金融机构的效率和国际竞争力,损害经济增长速度和金融创新,最终对中国的金融系统和整体经济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三)建立健全金融基础设施,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
法律法规、公司治理、会计标准、支付清算体系、征信体系以及各种硬件设施和制度安排是有效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前提。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仍然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金融市场的各种软件和硬件设施仍不成熟,而我国又处于金融行业管制逐步放宽和金融市场与全球金融体系的联系日益密切的大环境中,各项配套基础设施的建立健全比发达国家更为迫切。
金融市场核心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有助于减轻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倒闭所带来的金融传染,从而有助于更好地维护金融稳定。我们必须参照国际金融基础设施标准,立足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实际,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配套基础设施。此外,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监管体制跟不上金融创新的步伐。我国处于金融市场高速发展时期,金融机构不断引进和创新各种金融产品与服务,国外大型金融机构竞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力求从高速发展的中国市场获取更大利益。因此,监管机构应该根据形势适时调整和强化配套设施,使其努力适应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和创新的要求,尤其要关注复杂衍生品交易的创新和发展。
(四)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规则的制定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和对世界影响力的日益扩大,中国应该立足长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和规则的制定,强化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为大型金融企业积极参与跨境交易和提供全球争夺话语权。
目前,国际金融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已成为改革的一个重要议题。我们应该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审慎界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加强防范系统性风险,最大程度地降低它们对金融系统和整体经济的破坏性影响,但是也需要尽量防止出现过度监管的情况,在纠正市场失灵和防范危机爆发之间达到微妙的平衡。
参考文献:
[1]李文泓,吴祖鸿.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目标和政策框架[J].中国金融,2011,(3).
目前,美国、欧洲与我国均开始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践,通过对发达国家监管现状与存在问题的分析,对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有着巨大的参考价值。美国作为次贷危机的源头,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教训更加具有借鉴意义。
监管现状
美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仍在不断完善。目前,总体的监管理念与监管框架已经确立,争论主要是细节的修补。总体来看,美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是建立在巴塞尔资本监管协议理念之上、侧重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从严监管体系。
2011年6月3日,美联储理事丹尼尔•K•塔鲁洛表示,为金融体系带来极大不稳定性风险的超级金融企业应满足额外的资本要求规定,且应随着企业扩张的“系统性足迹”变得更加严格。作为资本金要求从严监管的体现,2011年6月15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监管机构落实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的《柯林斯修正案》,要求美国大型银行须与规模较小银行遵守同样的最低资本标准,体现了对大型银行的更严格监管。值得注意的是,《柯林斯修正案》是对“巴塞尔协议III”的回应,将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在内,因此这一针对大型银行的严格监管很可能进一步延伸至全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
监管存在的问题
美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严格监管,无疑有助于控制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但是,在相对完整的监管框架之下,仍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首先,监管力度与监管成本仍需权衡。如前所述,美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是基于“巴塞尔协议III”的理念。“巴塞尔协议III”基本沿袭了之前协议的监管框架,但对最低资本要求进行了调整,引入了一些新的资本要求组成部分。对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出于宏观审慎监管的需要,增加了用以吸收损失的“系统性资本附加费”,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具有更高的吸收损失能力,这是“巴塞尔协议III”的重大突破。
但是,对于系统性资本附加费占风险加权资本的比重,并没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2011年6月3日,美联储理事丹尼尔•K•塔鲁洛表示,按照“预期冲击”方法,如果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倒闭带来的损失比普通金融机构高N倍,那么就应提高资本附加费,使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倒闭的概率降为普通金融机构倒闭概率的1/N。据此,塔鲁洛认为,增加的资本附加费应该为“巴塞尔协议III”标准的20%~100%。因此,即使以普通股最低资本要求(计入留存缓冲)的标准(7%)计算,资本附加费占风险加权资本的比重也在1.4%~7%之间。
由此可见,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附加费要求显然较高且过于宽泛,从而导致了大型金融机构的“反弹”。6月7日,摩根大通首席执行官詹姆斯•迪蒙在公共论坛发表意见,认为过于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将增加银行业的监管成本,在失业率居高不下、房地产市场低迷的背景下,会更加妨碍美国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乃及美国经济的复苏。虽然最终公布的资本附加费标准可能处于较低的水平,但关于监管力度与监管成本权衡的争论仍将持续。
其次,救助成本的分摊机制尚不健全。出于挽救整个金融体系的目的,监管部门可以放任小型金融机构乃至普通金融机构的破产,却不得不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救助。由于存在多个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机构,并且救助措施也可以由多家监管机构实施,因此在危机发生时,如何分摊救助成本成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面临的重要问题。
分摊救助成本的问题,目前体现为不同监管机构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界定范围存有不同意见。在制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时,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倾向于较宽的范围,将大型对冲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均列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则倾向于较窄的范围,希望将“上榜”公司控制在十家以内。由于在会员银行因破产而无法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时,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有支付法定保险金的责任,所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倾向于通过财政部或美联储对银行的救助行为来降低会员银行的破产概率,或者可以根据一些会员银行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身份而采用较高的保险费率。但是,将更多的金融机构纳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范围,将增加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与救助费用,所以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存在缩小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范围的激励。
因此,救助成本在各监管部门之间分配的机制是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有效激励的重要前提,尽管美联储是主要的监管者,但各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的监管成本分摊问题也同样不能忽视。
再次,政府的担保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认定形成的政府担保可能扭曲市场资源的配置。当监管部门将一些大型金融企业列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范围时,相当于承认政府在这些金融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将予以救助,以防止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因此,虽然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如增加资本附加费)可以吸收损失,起到缓冲作用,但也使得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救助制度化,事实上强化了对这些大型金融企业的政府担保。
对金融企业而言,拥有政府的这一信用担保将极大增强其在金融市场的竞争力,使其他金融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弱化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和自我纠正机制。尽管可以通过各种金融管制措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业务拓展进行抑制,但这些大型金融机构通常也是金融创新的发源地,监管措施很难起到预想的作用。
认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所带来的信用担保还将扭曲整个经济的资源配置。与美国按揭贷款证券化的大规模扩张相似,政府担保使得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所在的行业将比其他金融行业以至非金融行业具有更高的收益率,从而有利于吸引资金流入。这种资源扭曲会形成正反馈:政府担保导致更多的资金流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所属行业规模扩大,行业规模的扩张又使得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倒闭带来的外部影响更强,从而强化政府对其系统重要性的认定。
最后,道德风险问题未能根本解决。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从严监管源于对这些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反思。在此次金融危机爆发之初,各国官方不得不采取前所未有的步骤防止全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崩溃。虽然这些行动达到了防止金融体系崩溃的预期目标,但也极大地增加金融体系的道德风险。通过提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试图建立资本缓冲与约束机制,以降低这些金融企业的道德风险。
但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政府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可能会导致更强的道德风险。原有的道德风险源自监管机构与金融企业的风险不对称,由于金融企业有更多的风险信息,所以当一些大型金融企业可以获得监管机构的援助时,这些金融企业会利用信息优势在既有监管措施下承担更高的风险,从而在政府过度援助之下获取超额收益,并将政府救助所投入的财政成本转化为股东和高级经理人的私人收益。如果监管措施仅仅集中在最低资本要求,那么在政府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认定后,政府和被认定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差距不会因“认定”而缩小。
如前所述,监管部门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会形成更强的政府隐含或明示的担保,增强的政府担保使得这些金融企业更有信心在经营高风险业务时只承担较少的风险,由于信息差距未能减小,所以使得被认定的金融企业不但不会减少对高风险业务的追逐,反而会因政府担保的增强而强化道德风险的激励。同时,对于未被认定的金融机构,当危机发生时,如果在实际上也具有“系统重要性”,那么仍然会获得援助,所以也不会减少其道德风险激励。因此,政府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并不能从根本上有效控制道德风险。
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所面临的问题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通过上文对美国监管现状与问题的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需要在以下四方面进一步完善。
第一,匹配监管力度与货币政策取向。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变化,可能对宏观经济产生较大的影响。目前,我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与我国以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机构体系相适应,表现为对大型商业银行的监管。而商业银行又是货币创造的主要环节,对大型商业银行监管力度的变化,必然会导致货币供给的波动,进而带来宏观经济的波动。
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信贷规模占整个银行体系信贷的绝大部分,虽然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尚未公布,但一般认为按照资产规模标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与交通银行均包括在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2010年底,仅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与储蓄存款便分别占全国存款型公司的34.5%、21.85%和56.16%。如果系统性重要性银行范围扩大至国开行、交行和邮政储蓄银行,那么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与储蓄存款将分别占全国存款型公司的40.71%、26.97%和68.3%。这使得当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时,无论是货币供给的M1层面还是M2层面均会有较大幅度的降低,进而对宏观经济产生紧缩影响。
因此,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与过渡时间必须谨慎权衡,要与同期的货币政策取向相匹配。
第二,协调银监会与人民银行的监管权限。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下,系统重要性银行面临多头监管,监管的协调问题尤其突出。一方面,按照我国的机构型监管框架,银监会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从而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必然要由银监会实施;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具有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职能,而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从属于这一职能,从而中国人民银行也有相应的监管权限。
银监会与人民银行的监管权限重叠,将带来机构界定、监管成本、救助措施等方面的冲突。具体而言,一方面,要界定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内容中属于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的部分,并分别将其授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另一方面,要建立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磋商机制,以避免监管措施的潜在冲突。
第三,注重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市场约束的作用。尽管目前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集中于资本充足率要求,但“巴塞尔协议III”并没有放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市场约束这两大支柱。对我国而言,这两大支柱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尤其重要。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提出,主要是针对“大而不倒”现象,虽然我国并未明确规定政府对商业银行负有救援义务,但“政府必然不会坐视银行破产”几乎成为民间的共识。就此而言,我国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会存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即使将系统重要性银行区分出来,民间也不会认为政府会放任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破产。所以,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意义,更多是控制它们的外部性。
控制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外部性,不能仅通过资本充足率的限定实现。银行经营活动的外部性,既受银行自身风险管理技术与风险管理体系的影响,又受市场参与者评价的影响。因此,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日常监督,并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向公众提供比普通银行更多的资产负债信息。
第四,将非银行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纳入监管名单。目前,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只包括商业银行,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应当是一个动态、开放的过程。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是不断变化的,原有的中型银行与非银行机构可能因为良好的经营绩效或扩展的混业经营而扩大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影响。此外,在危机发生时,政府不得不救助的金融机构也不局限于商业银行,大型证券机构与保险公司同样在政府救助的范围之内。因此,非银行机构也需要进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以对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形成全面的监管。
[关键词]物流金融;监管绩效;隶属度;模糊综合评判法(FCE)
[DOI]10.13939/ki.zgsc.2016.32.031
物流金融监管涉及银行、融资企业、物流监管企业三方主体,构建银行为主导、物流监管企业监督、融资企业自律的“三位一体”物流金融监管体系,很大程度上受制于银行、核心生产企业、经销商以及最终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受制于整个经济、社会、法律等宏观环境的影响。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监管制度与监管方法,以便促进我国物流金融业务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物流金融业务对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控制银行风险、推动经济增长具有积极作用[1],开展物流金融业务涉及监管绩效评价问题。白涛(2012)运用结构方程模型从四个方面对中小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2]周婷婷、刘名武等(2014)通过分析总结27家物流企业的绩效水平,得出相关因素对总体绩效的影响;[3]刘震新(2012)通过建立评估体系,优化银行业监管机制,实现提高监管绩效的目的;[4]白少布(2011)根据供应链融资业务的特性和信用水平要素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总结了阀值模糊评价、隶属度向量模糊评价流程,为提高融资企业的信用水平提供可借鉴的策略。[5]
基于上述研究,本文从银行、物流监管企业、融资企业参与三方入手,运用AHP法构建监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得出各指标的权重;运用FCE法进行模糊评判,并根据隶属度原则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改进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建议。
1 物流金融监管绩效指标设计
1.1 物流金融监管需求分析
在物流金融监管体系中,银行、物流监管企业、融资企业之间相互合作与制约,形成为一个有机系统。在这个系统中,银行考虑的是如何控制授信风险和满足融资企业的融资需求;物流监管企业考虑的是如何满足银行控制货物风险的要求和融资企业对物流便捷性的需求,同时又要考虑物流成本。因此,物流金融监管操作总是围绕银行和融资企业的需求展开。银行需要确认并保持质押关系,要求物流监管企业代为占有质押物;融资企业要求物流监管企业根据生产和贸易需求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物流监管企业需要结合以上需求,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下进行运作。
物流金融监管不仅要满足参与三方的需求,还要满足物流监管企业实际业务运作方面的要求。由于物流金融监管的各项业务都要面对各不相同的贸易条件、交付条件和物流条件,因此,监管方案必须要有很强的针对性。
1.2 物流金融监管指标分析
物流监管企业控制货物的准则是帮助银行确保质权的有效成立,另外还要确保对实际货物的有效占有,并为融资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物流的快捷性。物流金融监管属于多目标决策,要求银行和物流监管企业制定一套满足各方要求的监管体系。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不仅满足融资企业的物流需求目标、银行对质物监管的要求目标以及物流企业自身发展的盈利需求目标,而且通过4个一级指标和12个二级指标明确区分各指标的相对重要性和指标的影响力程度,使得不同指标对评分等级的隶属度达到客观、全面与定量化。定性、定量指标相结合,使得指标体系具有明显的多层次性特点。如表1所示:
物流金融监管系统属于多样性结构,评价目标涉及经济、物流、融资等诸多领域,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因此,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是多因素相互作用下的一种综合性评判。在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时应充分考虑整体性、综合性和多学科相互交叉的特点,对不同的评价指标应有所偏重。
本着涵盖所有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因素的原则,本文将影响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的各因素划归为F1客户服务水平、F2业务绩效、F3信息化水平、F4市场竞争4个一级指标和S1融资满足率、S2物流监管安全率、S3货物准确率、S4质押物安全率、S5物流监管绩效、S6银行盈利能力、S7信息化水平成本、S8信息化水平质量、S9信息化水平风险、S10市场占有率、S11市场增长率、S12市场应变能力12个二级评价指标。
2 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模型构建
2.1 确定指标论域
本文确定的指标论域为:U={u1, u2, u3, …, un},其中n为评价因子的个数;评判等级论域为:V={v1, v2, v3, …, vm},其中m为评判等级的个数。监管绩效评价体系包括两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论域为:F={F1, F2, F3, F4};一级指标集中的各个元素进一步划分得到二级指标论域为:F1={S1, S2, S3},F2={S4, S5, S6},F3={S7, S8, S9}, F4={S10, S11, S12}。[6]将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判划分为3个等级,各等级的标准分值与表示方法如表2所示。
2.2 确定权向量
本文确定的权向量为:WL={wL1, wL2, wL3, …, wLn}T,其中L表示指标所处的级别(L=1, 2), n为对应各级指标论域的元素个数。通过三角模糊数构建评价指标之间重要性比较的模糊判断矩阵,数据来自各位有关专家的评判,各位专家不需要给出判断矩阵的确切值,只需比较两两指标对于准则的相对重要程度,并按规定的标度定量化,然后给出自己判断的下界值uxij、中间值mxij和上限值oxij,以及指标i对指标j的重要程度三角模糊数:cxij=(uxij, mxij, oxij),其中x表示第x位专家。若共有X位专家组成,则指标i对指标j的综合重要程度三角模糊数为:
评价指标之间的重要性需要应用数字度量尺度进行比较,其中D1表示同等重要,D2表示稍重要,D3表示比较重要,D4表示相当重要,D5表示绝对重要。
2.3 进行隶属判断
构造隶属函数的方法一般包括模糊统计法、待定系数法和多相模糊统计法等。本文选用均匀分布作为隶属函数,即:
2.4 进行模糊合成与综合评判
根据各个二级指标的权重向量W2Fi和所对应的单因素矩阵RFi进行一级模糊综合评价,得到各个一级指标所对应的评价等级的隶属度为:
3 应用实例分析
按照表1所示的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专家打分方式得出各项二级指标的分数,如表3所示。
3.1 指标权重集计算
通过征集专家对物流金融监管绩效体系中各项指标相对重要性的意见,运用数字度量尺度进行指标之间的两两比较,归纳出一级指标的模糊判断矩阵,如表4所示。
3.3 结果分析
根据上述计算过程可知,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的一级指标中,“客户服务水平”对监管绩效的影响最大,权重为0.484,其中的关键因素如“融资满足率”权重为0.561,“物流监管安全率”权重为0.343,这两个因素对提高客户服务水平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对提高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作用明显。
一级指标“市场竞争”的权重为0.323,表明市场竞争对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影响较大,其中“市场占有率”的权重达到0.561,属关键因素;“市场增长率”的权重为0.343,属重要因素。因此,重视市场竞争因素,就要重点关注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增长率这两个指标,从而达到提高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目的。
一级指标中的“信息化水平”因素的影响力一般,权重为0.149,其中“信息化水平成本”和“信息化水平质量”两个二级指标的权重总和达到0.904,说明这两个指标对提高信息化水平至关重要。
一级指标中的“业务绩效”因素对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的影响甚微,权重仅有0.044,其中“银行盈利能力”和“物流监管绩效”是较为关键的二级指标,只要做好这两方面的工作,就能促进物流金融监管的顺利进行。
根据最大隶属度原则,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4个一级指标等级和总体等级评判结果如表6所示。该指标体系的最终评判等级为三星级,其中“客户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这两项指标对三级标准的隶属度较大,分别为0.904和0.561,说明这两项指标是限制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的主要因素。若想提高物流金融监管绩效水平,就要重点提高这两项指标。见表6。
3.4 提高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对策
目前,我国物流金融监管面临较大的压力和挑战,只有把握机会,突破约束瓶颈,才能提高物流金融监管绩效水平。
(1)突破信息约束,增强内部制度的有效性。物流监管企业要定期检查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情况,约束各部门的运营管理因素,强化行业自律能力;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物流金融监管操作规程,建立起符合行业特点的自律制度和竞争规则;制定物流金融监管举报监督制度,发挥公众对物流金融的监督作用;通过中介机构实现委托监管和审计监督,增强银行的透明度,从而达到提高物流金融信息的客观性与权威性、强化市场约束力的目的。
(2)突破交易约束,深化监管体制改革。物流监管企业要建立健全监管运行体系,增强监管方式与监管内容之间的灵活性、多样性,实行全程、全方位监管,促进物流金融监管从粗放型监管转变为集约型监管;通过组建监管委员会或其他组织机构,统筹监管规划,保证监管工作有序、连续进行;注重监管的针对性,制定监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率。
(3)突破工具约束,提高监管资源使用效率。监管与被监管一面是绩效之源,另一面是风险之源,要想让两者形成交汇,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人的因素。因此,物流金融监管必须突出人本监管理念。首先,加强监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与绩效考核管理,把业务合规性监管、经营风险性监管、内部控制制度监管转化为人的监管;另外要从经营风险情况、机构管理与依法经营情况、建设落实内部制度情况三个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达到提升物流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效果。其次,坚持监管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解决社会信用问题;完善新的物流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确保银行监管环节的合法性;提出监管规章制度和立法执法标准,促使物流金融监管行为有据可查,有法可依;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惩处逃债、废债和赖债行为,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潘意志.基于模糊多属性决策方法的物流金融监管服务商评价研究[J].技术与方法,2013(7):245-249.
[2]白涛.供应链金融对中小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D].西安:西安理工大学,2012.
[3]周婷婷,刘名武.我国上市物流企业绩效评价实证分析[J].铁道运输与经济,2014,36(8):10-14.
[4]刘震新.物流业监管绩效评价问题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2.
【 关键词 】金融监管机构;不足;调整策略
一、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重要作用
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行为的监管行为,能够对那些不公平的金融行为进行很好的管理控制,进而为金融行业提供一个公平、健康的秩序,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而金融行业的发展变化与国家经济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换句话讲,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能够尽量避免国家经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发展。总而言之,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国家的发展进步有极大的积极作用。
二、金融监管机构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
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仍有很大的不足,阻碍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执行,下面简要分析了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中的几点不足之处。
2.1、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金融监管机构是对所有金融行为的监督管理,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并不是所有的金融行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些金融行为没有明确的规范,甚至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金融行为,都没有很好的条文规定。例如,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的规范很不明确,致使金融监管机构操作起来存在很大的难度,导致金融市场出现了一些问题。另外,金融行业也是在不断发展的,但我国的法律规范却没能和金融发展很好的同步。现在,电子商业的发展非常迅速,在金融交易中的比例越来越重要,但法律法规还没有更好的完善对于这些新兴的金融行为的条文规定。
2.2、金融监管机构机制存在问题。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发展时间较短,所以,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我国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沟通不够。各个机构的分工形式非常不错,机构间也有沟通会议,但是对于会议没有明确的规范,这样的沟通是不够的,阻碍了解我国金融行业的情况,不利于各个机构工作的良好开展。其次,金融监管机构理念仍然是传统理念,导致对于金融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现在,金融行业发展迅速,监管机构面临的情况是瞬息万变。但由于监管理念的落后,导致了监管机构不能很好的发现金融行业内存在的风险或者潜在风险。可以说,这样的金融监管是不到位的。
2.3、金融监管机构的行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没有好的从业人员,再好的政策也不能被很好的实施。在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很多监管人员对于业务的熟练程度不够,整体的专业素质不高。目前,我国的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储备量、金融风险的认识判断水平不能满足对于金融监管的要求。而且,很多监管人员从业时间不长,经验不足,这对于金融监管的影响同样不小。另外,随着金融行业的飞速发展,金融行业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形。而我国很多的监管人员不能跟上金融行业的发展脚步,业务水平呈现出大幅度的落后。显然,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阻碍了金融监管的良好执行。
三、金融监管机构不足的调整策略
3.1、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条文。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必须得到完善,才能促进金融监管的执行。首先,对于一些没有法律规定的金融行为,或者随着时展而产生的新兴的金融行为,必须增加相应的法律条文规范。而对于一些有规范的金融行为,也应该随着金融行业发展,不断的去修改完善其中的法律条文细节,使规范更加细致准确。同时,对于那些市场影响巨大的金融行为,必须要不断的去加强其法律规范,务求考虑到这些金融行为的所有情况,从而保证金融不会出现大范围的波动,影响经济的发展。
3.2、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的机制。首先,要加强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对此,国家可以制定相应的条文规范,规定在金融机构开展机构会议时,不同监管机构的职责是什么,规定它们应该分析报告金融行业的哪些方面,从而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全面沟通,实现不同金融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同时,还要改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加大对于金融监管的力度。从而对发展迅速的金融行业进行及时的监督管理,尽可能的去避免金融风险的出现。另外,也要完善监管机构内部的部门构造,数据收集、数据分析、风险监管等各个部门分工要明确,职能要分配清楚,这样能够很大程度的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3.3、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监管人员素质的提高是刻不容缓的。首先,要改善监管人员对于金融监管的理念,让他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重要性,这样他们就会更有责任感的去工作。其次,要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对于金融风险的分析判断更加准确及时,从而提高其处理金融风险能力。也要促使其不断的更新金融监管知识,对于新的金融行为有很好的分析了解。另外,可以实行老人带新人的制度,在保证金融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提高新人的实践能力,保证高能力金融监管人员的连续性。当然了,应该鼓励监管人员自主学习,不断的充实自己,掌握更多的知识。例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的金融监管人员应该能够掌握新技术的应用方法,尽量做到对新科技的熟练应用。总而言之,我们应该尽可能的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
四、总结
国家要意识到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要看清楚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相应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机构机制问题和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策略去解决问题,保证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工作的正常执行,这样才能保证金融发展的健康稳定,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能产生很积极的效应。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是,金融监管工作不仅仅需要国家安全金融监管机构的正常工作,也需要多方面对于金融行业监督管理的配合,这样才能更好的发展我国金融行业。(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文亮.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法律问题[D].山西财经大学.2012.
[2] 周晔.我国政府在金融监管中面临的职能定位困境及其对策分析[D].湖南大学.2011.
[3] 李荣飞,于晓燕.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制度设计[J].时代金融.2012(06).
[关键词] 宏观审慎监管;逆周期性;系统性风险;国际借鉴;启示
[中图分类号] F832.21 [文献标识码] B
一、引言
金融危机爆发频率的增加使各国监管部门开始重新思考监管体系,以微观审慎监管为重点的金融监管体系无法从全局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更加关注系统性风险,从整个金融体系防范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各国监管机构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上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改革,试图建立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相互配合、补充的金融监管体系。
二、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
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目的之一是避免其承担过度风险,进而减小潜在市场危机爆发的概率。宏观审慎监管的监管理念弥补了微观审慎监管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漏洞,两者构成了审慎性监管的内容,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本轮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意识到,只关注单个金融机构或行业的安全已不能从全局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微观审慎监管对由系统性风险引起的金融危机束手无策。一方面,微观审慎的监管体制增加了经济周期波动幅度:微观审慎监管强调银行风险资本的监督,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依赖于风险资本计量,受宏观经济周期影响,在经济上行期间信贷行为的风险权重偏低,信贷扩张在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的相互作用下进一步放大了经济周期的波动,导致监管产生顺周期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微观审慎忽略了“共同谬误”问题的存在,在确保单个金融机构在有效监管下稳健运营之余,没有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的叠加,也没有度量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交易来往的风险溢出,从而造成风险囤积。比如,金融机构往往在经济繁荣时期加大对金融资产的购买和投资,而在经济衰退期纷纷抛售资产、信贷紧缩,加剧了宏观经济的波动。
针对危机中暴露的微观审慎监管不足,理论与实务界一致认为应该从宏观审慎的角度丰富和完善金融监管框架。2009年,国际清算银行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它不仅对单个金融机构风险敞口进行监测,更是综合考虑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顺周期性等问题。之后,二十国集团(G20)等国际组织和监管机构都开始采用这一概念。2009年G20匹兹堡峰会出现了“宏观审慎管理”和“宏观审慎政策”等提法,G20首尔峰会形成了宏观审慎政策的基础性制度框架,在之后伦敦峰会上发表《加强监管、提高透明度》报告,提出“宏观审慎监管是微观审慎监管的重要补充,各国监管机构需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三、国际社会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的进展
(一)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
2010年末巴塞尔监管委员会(BCBS)《逆周期资本缓冲操作指引》,提出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将其作为银行业监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以降低整个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
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是为了防止信贷过度扩张和紧缩而引发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所建立的。在经济上行期,银行需计提超额资本,防止银行信用过度扩张;在经济下行期,可以通过释放逆周期资本缓冲来吸收损失,从而使信贷供给在整个经济周期内保持均衡,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这种具有前瞻性特点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不仅可以使单个金融机构在压力状态下正常运营,还确保了信贷周期发生逆转时整个银行体系有充足资本来管理和抵御系统性风险,在金融扩张和紧缩时期起到“稳定器”作用。测算逆周期资本缓冲的核心是如何判断信贷出现过度增长。BCBS将Credit/GDP与其长期趋势的偏离作为各国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的参考变量。当一国Credit/GDP小于其长期趋势时,表明该国信贷风险较低,可不计提资本缓冲;当Credit/GDP大于其长期趋势时,表明该国信贷过度扩张,系统性风险积聚,此时需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
但是,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一些难点和问题。例如,各国辖内银行遵从统一的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有欠公平,有可能导致银行逆向选择,倾向于开展高风险、高收益的信贷业务。能否针对单个银行提出缓冲要求,提高政策针对性,将成为完善逆周期资本缓冲框架面临的挑战。
(二)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2010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了《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报告,从强化监管、提高损失吸收能力、完善处置机制以及保持各国政策一致性等方面提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的政策框架。
识别SIFIs主要从规模、关联性及可替代性等方面的指标进行考虑。规模主要反映某机构在金融系统内的地位,关联性主要反映某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对其他交易对手、机构和行业的影响,而可替代性反映的是客户和其他机构对该机构的依赖程度。另外,由于SIFIs多数在全球开展业务,或通过资产负债表等途径与全球经济体系关联密切,还需在评估方法中引进复杂性指标以反映金融机构的业务、组织等复杂程度,从而更加有效地识别对金融体系稳定性产生关键性影响的SIFIs。
对于SIFIs如何提高监管有效性、改善监管体系,FSB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对于不同风险的SIFIs金融监管机构应具有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权利;二是在金融体系复杂性和关联性等方面应加强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标准,实现宏微观风险监控的一体化;三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建立联合监管机制,进行定期交流商谈,全面、真实评估大型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及风险。
(三)加强央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作用
金融危机爆发后,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并发挥中央银行的核心作用成为国际社会共识。在各国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实践中,都表现出了央行在宏观审慎方面起主导作用的趋势。
金融危机后,美国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美联储的监管职权被空前强化和扩大,被赋予了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的宏观审慎监管职权,同时该法案强调了对系统重要性、复杂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能及时发现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英国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授予了英格兰银行宏观审慎监管权,并通过在英国央行内部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和审慎监管局,负责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和防范,金融监管权由之前独立于央行之外的金融监管局转移到了英格兰银行。韩国通过对《韩国银行法》重新修订进一步加强了韩国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职能,赋予其更多工具和手段维护金融稳定。欧盟通过设立“三局一会”来加强欧盟体系内的金融监管和风险控制,赋予了欧洲中央银行负责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运作和决策,从宏观和微观层面上对整个欧盟金融体系进行监管。
四、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央行在危机后加强了宏观审慎管理方面的监管,并在制度实践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下一阶段,应借鉴国际经验和教训,统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相互配合、补充的金融监管体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一)明确央行的宏观审慎监管地位
金融危机后的多国金融监管改革都明确了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地位,我国也应借鉴国际经验,积极发挥央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作用,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一是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将中央银行纳入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由中央银行宏观监控市场、专业机构微观监管个体的统一监管体系;二是加快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促进央行开发新工具和手段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完善逆风行贷款损失准备等要求;三是扩大央行监督检查权,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促进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效实施。
(二)建立逆周期宏观调控机制
本轮金融危机表明,不能只对单个金融机构或行业的风险进行监管,更要从整个金融系统的角度防范系统性风险。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改革法案正是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通过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系统性风险管理,切实维护金融稳定。我国“十二五”规划提出了我国应建立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下阶段,需继续发展和完善我国逆周期宏观调控机制,将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与货币信贷、流动性管理的总量调节有效结合起来,完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引导银行信贷稳定、适度增加,建立具有前瞻性特点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增加金融系统抗风险能力,维护宏观经济的稳定。
(三)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由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大而不能倒”,监管机构对其通常采取较为宽容的监管措施,这也往往是导致产生系统性风险,进而产生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因此,要以防范道德风险为核心,强化对SIFIs的监管,制定其界定标准、评估方法和风险处置计划等政策措施,健全和完善“一行三会”监管制度,弥补监管漏洞,同时积极推进新监管标准,完善监管体系,有效防范风险的累积与传播。
(四)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与协调
由于各国经济交叉渗透和系统系风险具有跨国传染特点,尤其在当前我国人民币升值预期增强、国家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中央银行在加快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制度时,应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与协调,充分利用我国的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国身份,尽快在金融系统监管等方面迈出新步伐。在下阶段,中央银行应积极参与金融监管合作,建立对话交流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增强政策协调性,加大风险防范的执行力,从而共同维护金融稳定,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和和蔓延。
[参 考 文 献]
[1]巴曙松,王怡,杜靖.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危机下的银行监管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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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小川.建立更加完善的金融宏观审慎政策框架[J].中国金融,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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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改革;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1-0044-05
金融监管理论来源于人们化解金融危机、保持金融稳定的实践需要,各国金融监管的发展,是受金融监管理论的指导,但滞后于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2007年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导火索的金融海啸迅速席卷全球,最终酿成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全球经济出现严重下滑。笔者认为,金融监管不力是造成这场危机的重要原因,只有加强金融监管才能有效预防类似危机再次发生。美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危机爆发后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推动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笔者通过对美国和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比较分析,总结出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作用。
一、金融危机下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一)美国金融监管结构暴露出的问题
1.美国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不能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发展。美国采取的监管模式是双线多头型的。“双线”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即联邦政府机构管理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州政府管理在州注册的商业银行;“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共同负有监管职责。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特别是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使这种监管模式暴露出众多问题。监管标准不统一,存在监管空白和重叠,导致规避监管、监管套利等问题的出现,导致监管成本过高。[1]
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使得金融危机在蔓延的过程中,没有金融机构对此负责。目前,没有一个机构能够有足够的权利来负责监管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此外,法律对债务担保凭证(CDO)、信用违约掉期(CDS)这样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机构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监管空白。在实际金融监管中,很多金融集团同时受几家监管机构监管,造成了监管重叠,不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种种现象表明现有的监管框架已不能适应金融体系的发展趋势。
2.过度依赖金融机构自律,忽视外部监管。美国的金融监管是伴随着美国金融体系的发展逐步形成的,自1929年金融大萧条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先后经历了自由放任、加强管制、金融创新、放松监管等多次转折。随着金融自由化思想的不断深入,监管当局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过于强调金融机构自律的管理理念,认为外部监管会影响甚至阻碍市场的的发展和创新,从而过度放松了政府对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力度。
(二)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2009年6月1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了题为《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础》(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A New Foundation)[2]的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这是美国自大萧条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这份改革计划分五部分详细阐述了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旦通过必要的立法程序付诸实施,必将对美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金融监管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五大内容。[3]
1.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白皮书指出,所有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风险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受到严格监管。改革内容包括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以监督和识别系统性风险。强化美联储权力,其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除银行控股公司外,还包括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对金融企业设立更严格的资本金和其他标准,大型、关联性强的企业将被设置更高标准。成立一家全国银行监管机构,负责对所有联邦特许存款机构、外资银行的联邦分支机构及分理处实施审慎监管。由美联储接替证券交易委员会行使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并要求所有管理资产超过一定数额的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资本机构都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2.对金融市场的实施全面监管。白皮书建议发起人应承担证券化所产生的部分信用风险,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强化对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包括增加市场透明度,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全面监管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赋予美联储监督金融市场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的权力。
3.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白皮书指出,为了重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需对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市场进行严格、协调地监管。因此白皮书建议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信贷、储蓄、支付和其他金融产品及服务的消费者实施保护。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证券交易委员会应拥有更大的权力。比如,要求提供投资建议的证券经纪交易商承担相应的尽职责任,调整对投资顾问和证券经纪交易商的监管规则,以增加投资者保护的公平性。
4.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需的政策工具。建立一种新的破产清算体制,以陷入破产困境的银行持股公司无序破产。新的清算体制是对现行清算体制的补充和完善。此外,改革计划建议修改美联储的紧急贷款权限。
5.提高国际监管标准,促进国际合作。白皮书建议,改革企业资本框架,强化对国际金融市场监管,对跨国企业加强合作监管,提高国际危机应对能力。
二、金融危机下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一)英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
英国的金融监管是在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下实施自律性的金融监管,此综合监管模式会导致监管过于集中,不利于机构间的协调。而自律性的监管模式由于没有统一专门的法规,容易出现监管漏洞,这种非规范化的监管模式也会由于监管者的主观因素造成监管标准不一致或者监管的不能持续,从而影响整个监管体系的稳定运行。其在危机中暴露出的缺陷有以下两方面。
1.监管力度不够。对于那些业务影响大、经营模式特殊的非常规金融机构,没有配置足够的监管资源去监督管理,尤其是对那些具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缺乏充足的监管资源,且没有进行持续的监管行动。[4]金融安全局等金融监管机构对于那些具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进行的监管在内容上不全面、时间上不持续,导致这些机构在很长时间内都处于监管真空状态,造成了巨大的系统性风险。英国金融监管局的失职也是造成危机进一步深入的重要原因。
2.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在英国,金融管理局、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是维持金融稳定的三个权力机构,然而这三个机构对于维持公共金融安全体系的框架还没有完善,每个部门在维持金融稳定方面的具体职责和作用都没有详细而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具体的监管工作中,三方不能充分紧密的合作,从而出现相会推诿、意见不统一的情况,降低了监管的效率,监管重叠和监管缺位的问题也就同时暴露出来。
(二)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为了修改完善现行金融管理体系,英国金融服务局主席特纳在2009年3月19日发表题名为《反思全球银行系统危机,重建国际监管体系》[5]的报告,这份报告在剖析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主要成因之后,大胆地提出了全球金融监管系统重建建议。报告中承诺改革金融业监管,为银行及对冲基金监管制定新规则,并讨论流动性、资本准则、补偿问题、会计要求及当局的风险监控事宜。
报告中提到希望能够实现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五大目标:一是全球银行系统具备更强的资本能力,能够从流动性危机中快速恢复;二是金融监管体系以及这一体系下的部分要素,须具备平滑经济周期的能力;三是改革多边金融服务的监管、风险控制以及相关协议安排,使其不仅有效反映发起者的利益,同时也有效体现其他参与者的利益;四是控制一切对金融系统不利的有形风险,将因企业的不当操作造成的风险控制在可能的范围内;五是警惕来自宏观层面的金融风险,在一国和国际层面上,分别采取有效措施转移风险。对于如何实现金融监管目标,报告中提出了以下具体建议。
1.加强国际协作以增强跨境监管的效率。首先,保证各国的独立监管和群组监管都能充分考虑到各种市场关系,包括金融、信誉、政府关系或者与其他非监管范围内组织的关系等。其次,对于一些暂未被监管的机构或活动危及金融稳定和消费者安全的,政府应保留将上述机构或活动纳入监管范围的权力,或者要求其接受相关监管规则等。
2.提高针对大型企业的监管标准。首先由金融服务局跟踪调查事前认定的过于庞大的企业,逐个案例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对这些企业实施额外的更严格的监管标准,尤其是一些关乎系统性稳定的巨型公司。与此同时,金融监管局启动对一些系统性稳定重要的银行的评估,以确定是否要对它们允许参与的金融活动实施严格限制,尤其要确定是否应禁止它们参与更高风险的金融活动。
3.提高跨国企业集团的监管效率。首先,可以要求这些大型集团在某些造成风险的金融、管理或者运营方面进行改善,而重要的一环是保证在集团层面上采取恰当的行动。要增强监管层和大型企业集团之间的互动和了解,监管者应充分掌握这些大型企业的信息,确保能在最恰当的层面上控制某一个公司的风险,而无碍整个集团的运行。
4.重建国际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局为了解决国际监管准则的制定者和监管机构监管效率的差异和跨境监管力度的差距,希望通过在早期预警系统(EWS)、执行已达成的国际监管标准、国际协作监管、危机管理四个独立而相互关联的领域的国际协力合作来推动国际监管体制的重建。
5.国际分支和准入。危机过程中,全球企业集团和其他国际分支的救助在英国遇到了特殊困难。当前欧洲针对单一市场零售银行的监管存在不足,英国金融监管局认为,需要加紧对银行分支机构进入权限的验证,至少对其开设零售银行分支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特纳报告》提出的是一个符合商业周期的中期蓝图,这要求新的监管框架能够支撑全球银行系统良好、可持续、具备竞争力的运行,能够为经济和消费者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务。
三、美、英金融监管改革的比较研究
在危机影响还在持续的过程中,美国和英国分别提出了自己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两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大体方向趋同,但由于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存在差异,在危机中受到的冲击各不相同,困而提出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内容也有差异。同时改革方案的提出也会遭到改革中涉及到的利益相关方的反对,改革的推行也会遇到众多阻力。本文对两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进行了如下比较研究。
(一)美、英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趋同
1.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在监管理念方面,部分发达国家过分相信市场,认为“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从而导致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修复能力,忽视了在资本逐利动机下隐藏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次贷危机的蔓延与恶化凸显出局部性风险监管的巨大缺陷,仅仅依靠市场本身力量,容易导致资产泡沫或者引发金融危机,给全球金融和经济造成了巨大破坏。再加上近年来兴起的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特殊目的实体等类银行金融机构内部存在多重问题以及资本流动的跨市场投机,与传统金融机构盘根错节,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而一些大型传统金融机构大规模拓展非传统金融产品和业务,规避监管,成为系统性风险的另一来源。[6]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必须从监管局部性风险向监管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转变,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做到金融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金融产品、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留下金融监管空白,这要求监管机构能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负责、能够有效监测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扩大金融监管范围。西方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时,通常将金融系统划分为两大领域。一个领域是那些被认为是经济核心的机构,有必要加以监管和保护,该领域包括大型银行和许多零售型机构。另一个领域是那些被认为非“核心”的机构,可以允许以一种更为宽松自由的方式经营,该领域包括经纪商、对冲基金和结构性投资工具等影子银行实体,但如今非银行机构不再处于边缘的非核心地位。截止2007年夏季,美国最大的6家商业银行的资产为6万亿美元,而影子银行和对冲基金却拥有4万亿美元的资产。[7]由于近年来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飞速发展,在这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美国和英国都提出要对包括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公司和风投基金在内的私人杠杆投资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进行监管,使金融监管范围扩大,内容更加全面。
3.加强国际间协作,建立国际监管体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开始跨国经营,全球金融体系出现了资本高度流动和套利趋向的特点,这就要求各国加强国际协作,根据各国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发展状况制定共同的监管标准、共同的监管框架和共同的风险处置方法,通过国际合作防范一国出现的金融问题或者危机扩散到其他的国家。美国的白皮书已经把提升国际监管标准和加强国际合作定为改革的核心目标,英国的改革方案也强调了国际合作在监管中的重要性。
(二)美、英金融监管改革具体内容的差异
1.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这次金融危机让我们把大部分注意力集中在大型的国际性金融服务公司,即指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雷曼兄弟的事件表明,让此类大型的国际金融机构进入普通的破产程序是不可行的,必将带来全球金融市场的负面效应。美国和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报告都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在资本和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但由于两国监管体制的不同,还是将系统性风险监管职责赋予了不同管理机构。
美国首先提出要加强对大型的、相互关联的金融机构的联合监管。此外还提出要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部门――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和关键性的支付结算体系,以改变过去美国金融体系多头监管造成重大监管死角的状况。
英国的金融管理局分析了针对大型企业的监管标准,包括更高的资本要求和流动性标准等。此外这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通常都是跨国企业,提高对企业集团监管的有效性,重要的一环是保证在集团层面上采取恰当的行动,这就要求监管层超越集团内部的某一个企业来实施权力,但其并没有提出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部门,而是继续由金融服务局实施统一金融监管,特别是针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2.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在所有的金融监管改革中,对金融市场的消费者的保护是最重要的问题,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则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提出了相关的建议。白皮书中提到了要建立一个全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保护美国消费者免受信用卡公司、银行和按揭市场不法行为的侵害。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信贷、储蓄、支付和其他金融产品及服务的消费者实施保护,并对上述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进行监管。而英国的改革方案中更倾向于要求银行将投资产品简单透明化以保护储户利益,简化争端解决程序以更好地解决投资者投诉问题,成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群体进行维权等。
(三)美、英金融监管改革的阻力的比较研究
1.美国和英国金融监管改革遇到共同的阻力。一方面,首先在加强国际间协作,建立国际监管体系过程中,遇到在执行机构、法律和政治势力等方面的阻力。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各国对加强国际间的监管协作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于由哪个监管机构担此重任没有定论。其次是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监管的法律标准,各个国家很难达成一致的法律标准。最后是政治势力的阻力,金融监管的背后是国家势力的博弈,美国、欧盟和新兴国家有各自的利益取向,因此冲突不可避免。[8]另一方面,在扩大和深化监管方面存在阻力。监管改革的实施对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的冲击会非常大,因为在低迷的市场环境下,对冲基金行业已经面临的明显收益下降、赎回压力巨大的困境,更加严格的监管将带来新的恐慌。对于美国衍生品的改革方案要求所有标准化衍生品都必须通过受监管的中央交易对手进行结算,这样用大量衍生品合约来对冲利率、汇率和大宗商品价格风险的公司可能面临更高成本。
2.美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中遇到的阻力。对于美国要建立一个独立负责监管、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由于改革的复杂性和拥挤的立法议程意味着其成立还有很大的难度。对于成立这样一个全能的监管机构,中小企业者认为这可能暗示政府会提供破产保护而令超大型企业制度化,令较中小型企业处于竞争劣势,并让纳税人来承担救助成本。[9]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会反对政府提高资本充足率和实施谨慎要求的提议,并且会试图削弱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权力。
3.英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中遇到的阻力。对于英国提出的修正后全球资本体系应具备平滑经济周期的机制,应在巴塞尔资本协定的基础上改善。在理论上新机制应该要求银行在经济回升时期形成缓冲,在衰退时期平缓颓势。但在经济不景气时要求提高资本充足率虽然有助于稳定经济提高资金实力,但信贷风险加大,限制了贷款的增长,进一步抑制了经济的恢复。
四、美、英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借鉴
随着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国内各金融市场之间、国内与国外金融市场之间的风险联动越来越紧密,金融交易越来越复杂,各种风险因素相互交织,再加上在此次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的金融业也受到一定的冲击,这就要求我国进一步推动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和改革,而美国和英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也具有借鉴意义。
(一)积极借鉴功能型监管模式
为了适应金融机构通过控股公司形式实现混业经营的新形势需要,减少监管空白区,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和效率,应该明确各个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并且在现有机构性监管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功能性监管理念。在存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功能性监管从基本金融功能出发判断业务性质、划分监管归属的做法,能够较全面地涵盖各种金融业务种类,监管归属也更易明确,可以避免多重监管带来的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区问题。功能性监管对相同性质的金融业务采取一致的监管标准,也利于实现公平竞争。与机构性监管相比,功能性监管还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业不断发展的形势。[10]
(二)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处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上的经济体会面临不同的系统性风险。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决定了我国金融市场不是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但是随着金融体系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也将面临同发达经济体一样的系统性风险,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要充分发挥监管的作用,解决监管可能存在的任何漏洞或空白点。监管者在实施严格风险监管的同时,必须注重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关注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整体实际杠杆率和风险偏好的变化。同时,加强对众多同质同类的中小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提示,以帮助它们能够及时地发现可能伤及其商业模式的系统性风险。[11]
(三)强化对跨市场、跨境风险的监管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的跨市场、跨境交易越来越频繁,而对交易中复杂的金融产品的风险监管给当前各国监管者提出了巨大挑战。金融监管机构必须要确保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的改进能够与金融创新和市场变革同步。金融监管当局要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大力培育市场化的金融中介,提升金融市场关于风险和商业信用的信息数量和质量。[11]这是进行金融监管、支持金融创新的基础条件,也是我国不断推进金融体系发展的目标。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随着我国金融国际化的不断发展,国内金融市场和国外金融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这不仅要求我国将金融业的监管标准与国际共同标准接轨,还要求我国的监管机构与国际组织、外国监管当局进行合作。在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方面,我国金融监管当局要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增强金融业运作的透明度。并依据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资产的分类等制定标准,使其与国际共同遵守的标准接轨。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预警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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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金融体系;信息化;监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6.073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6-0-02
0 引 言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银行金融领域也逐步地加快了信息化的进程。可以说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金融监管得到了飞速增长。银行金融属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对我国经济发展、国民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我国来说,做好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管理对我国整体经济运行情况的作用尤为突出,其直接影响了我国经济能否健康的顺利发展。金融监管是金融各项政策中的关键组成内容,能够有效地改善银行金融行业管理运转的方式,为了确保银行金融的快速发展,解决好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必须要做到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高效化、规范化,这也是符合现代化银行金融发展的基本要求,并且能够逐步发挥出广大银行金融对经济的推动作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出现,使当前的国际金融经济形势一直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时常出现一些局部金融系统秩序失控的严重问题。在面对外界和内部金融体系的影响和冲击时,我国金融银行业仍然能保持一定的稳健秩序,并整体上体现了较为良好的运行态势,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信息科技的大力支持,尤其是信息技术在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广泛应用和发展。
1 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重要意义
1.1 有利于提高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银行金融监管系统的信息化有利于促使银行金融监管过程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分开。一般来说,银行金融的非现场监管过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公开性,它是在后台进行全部银行业网点等机构的金融数据进行集中采集处理,然后由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其数据进行审核、检查和公开披露。这样有利于实现对银行业机构数据的汇总分析,大大地降低了银行金融监管的成本,保证了一种持续性的监管方式,实现了银行金融监管的全面性以及系统性。而对于现场检查来说,银行金融监管系统的信息化凸显了现场检查的针对性。这可以在很多方面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一定的数据信息共享,大大地提高了对违规问题以及专项风险的分析深度,全面地监管了整个银行的业务流程。
1.2 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服务
对于银行建立的客户风险信息管理系统来说,这有利于银行实现对大额贷款客户的全面分析和掌控,同时也实现了跨行的数据汇总及分析功能。通过信息系统对客户信息的联网,能够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给出警告和提醒,有利于银行及时掌握个人客户信贷不良的信用信息服务。这种方式显著地降低了银行对客户的盲目性,有效地改善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提高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有利于风险控制以及预警一体化。各类系统综合应用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些风险,同时信息共享系统也能及时地发现企业在银行监管部门和国税管理部门的数据信息差异,加强了不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实现了数据支持服务。
1.3 有利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
一般来说,银行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均是按照国际通行标准的设计理念以及思路开展的,这也符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的风险管理目标,而银行金融监管体系监控标准的制定以及对信息的掌控,能够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银行金融现场检查系统信息化可以跟踪整个业务流程,及时发现银行流程的疏漏,为内部的流程管理提供了依据。且银行金融监管系统信息化能够随时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重点改造和升级,显著提高银行金融自身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 在落后地区银行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发现,部分比较落后的地区仍然没有实现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信息化,忽视了信息化的重要性,没有积极利用信息化开展实际的银行金融监管方面工作。目前一些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并没有实现明显的信息化,长期以来,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的人员存在一些个别缺乏专业知识的现象,一些银行是通过干部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没有专业的监管人员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使现今仍有很多地方的信息化普及程度有待提高,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很多地区的银行金融监管方面仍然采用人工查账的方式,这样不但工作效率低下,而且对后续的监管工作也带来了很多不便,不利于统一的监管和处理。由于人工监管和信息化监管的方式及内容不同,因而不利于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统一发展。
2.1 银行金融监管流程不规范
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现场检查是基础,是银行金融规范管理的保证。然而现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存在一些现场检查问题,很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现场检查不够重视,把关不严,造成许多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出现。比如,现在部分地区的银行存在违规的形式化检查以及不合规定的招待支出,这些都是不符合规定的流程,长此以往,将会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在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中,必须要加大内部现场检查的管理力度。
2.2 银行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
银行金融监管管理一直以来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监管制度不透明,未能实现民主全民监管。很多设置的自主监管委员会大多形同虚设,银行金融监管只是由部分人T安排决定,监管制度的公开化、规范化没能得到落实。还有部分地区的银行金融监管方式落后,仍然采用人工查证的方式,经常出现账目混乱、账务丢失的情况,给监管报表统计、计算等带来不便,使监管工作效率低下,资金管理不便利,人力资源浪费,给银行金融监管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规范银行金融监管制度,可以避免一些突况的发生,且完善银行金融监管制度,对促进金融经济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3 缺少专业银行金融监管人才和软件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对银行金融管理的重视,逐渐将银行金融问题的解决作为我国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但是在现代银行金融发展中,专业监管人才缺失始终是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一些银行的监管人员都是都由部分领导的,对专业知识比较匮乏。此外,银行金融内部的自主监管缺乏专业软件,监管工作效率低,容易出现突况。针对这些问题,基层的金融管理部门必须要争取各级支持,吸引银行金融监管人才,增加银行金融监管设备的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
3 推进信息化在银行金融监管中应用的策略
3.1 加强金融管理部门的引导,大力支持
在银行金融件管理中推进信息化就需要加大金融管理部门的支持。基层金融管理部门必须要争取各级支持,增加银行金融监管新设备的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地方金融管理必须要全权负责本地区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发展推进工作,要注意加强信息化的日常宣传工作,做好信息化的落实工作。银行金融机构要采取成立领导小组的方式,负责本机构监管信息化工作从无到有的改革,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应用信息化,提高银行金融工作的效率。
3.2 加大银行金融监管人员的信息化培训工作
银行金融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对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专业人才也有了更高的要求,监管人员要懂得基本的信息化设备使用原则,尤其是与账目处理相关的操作,此外基本的信息化知识也是必须要有的。这就需要加大对专业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专业人员的信息化素质,各基层金融监管部门应该统一招聘优秀的信息化人员,对员工进行专业信息化培训,明确金融监管人才信息化培训的重要性。需要注意的是,信息化人才培养目标必须要符合金融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高素质专业型信息化人才,且不能让这一类型的监管人才从事其他工作,而是从事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推进工作,着眼于在实际的监管,解决信息化实际问题。这就要求这些监管人才除了具有信息化的实践能力,还要有一定的信息化理论知识,在实践中进行应用和创新。因此,加强监管信息化人才培养符合银行未来发展的需求。
3.3 完善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制度
为了促进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发展,就需要不断完善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相关制度,确保基层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其信息化监管职能。除此之外,金融监管部门也应该在政策上给予银行金融监管工作一定的支持,及时对银行金融监管进行调控,加强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基层金融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使其能够协调发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必须要全权负责本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的推进工作,加强银行金融监管信息化的宣传,并成立领导小组,使其负责本银行金融监管的信息化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保证银行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4 结 语
我国部分地区银行金融监管管理没有实现明显的信息化,没有专业的信息化监管人员从事银行金融监管管理工作,导致现今仍有很多地方银行的信息化普及程度有待提高。但是,近年来,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银行业基本上已经实现了信息化的全面建设,在银行金融监管方面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信息化方面的创新,支持了业务的发展,也不断提高了风险管理的水平,加强了不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全面监管了整个银行的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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