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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 group of McKinsey consultants coined the phrase "The War for Talent" in the late 1990s makes the term-talent management firstly enter into the academic circle. Talent management principles are applied to a particular knowledge-intensive environment. With the weakness of traditional research approach, the KM model provides a new theoretical nourish for talent management such as the technological gatekeeper, central connectors, boundary spanner, as well as knowledge brokers. The KM and TM are integrated through providing talent management with a new approach, with the emphasis on identifying knowledge talent, knowledge creation, knowledge sharing and positioning, developing knowledge competencies, and knowledge retention. It indicates the role of the knowledge-based talent in the knowledge flow network, promotes the knowledge-intensive organizations to take full advantage of the resources, and optimizes the innovative ability.
关键词: 人才管理;KM模式;技术守门人;新进路
Key words: talent management;KM;gatekeeper;the new approach
中图分类号:C9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0-0011-04
0 引言
20世纪90年代末,麦肯锡咨询公司(McKinsey consultants)杜撰了“人才争夺战”,自此,人才管理(talent management,简称TM)成为重要的管理活动。[1]人才管理关注于发展战略,确定人才缺口;继任计划;招聘、选拔、教育、激励以及人才挽留。特别在知识经济的大环境下,应当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知识、技能以及能力,并将其视为用人单位特有的竞争优势。鉴于此,用人单位往往将能力与无形资产视为具有竞争力的资源。从战略意义上讲,知识是最为重要的组织资产,所以用人单位只有不断吸收新的知识,并在系统内传授知识,才能研发技术前沿的新产品。据此,知识管理(Knowledge Management,简称KM)被视为人才管理领域重要的组成部分。不过,国内有关KM的系统介绍凤毛麟角,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站在国际的研究高度,虽然很多文献考察了TM和KM,但却不够系统。由于绝大多数知识是默会的,且嵌入到个人的经验和行为中,加之知识保留等因素,所以造成了知识分享的局限性,并为人才管理带来巨大挑战。鉴于此,KM的介入和融合也许是解决此问题的突破口。可喜的是,研究人力资源管理的国外学者已经思考了TM和KM之间融合。不过,KM的介入对TM有怎样的意义?在知识密集型组织机构中,如何确定知识型人才?在知识流动网络中形成了怎样新理论?TM和KM的融合对人才管理研究有怎样的贡献?这些无疑是人才管理领域学者迫切关注的问题,本研究以此为出发点另辟蹊径,尝试探究KM模式介入在人才管理上的方法论意义。
1 人才管理之传统进路及其局限
20世纪90年代末的 “人才争夺战”使得“人才管理”首次进入到了学界的视野。近年来人才管理已成为管理学术语,在组织资源中举足轻重,从波士顿咨询集团报告的评价便可窥见端倪,“在欧洲范围内,人才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职能五大严峻的挑战之一。”[2]
此外,人才管理在确保人才资源最大化利用上发挥巨大的优势,尽管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带来了可持续的竞争优势,但是根据人力资源理论,其占有资源不足以产生竞争优势,使得用人单位必须要适当地利用资源实现竞争优势。
2009年爱尔兰国立大学著名学者Collings等认为,人才管理的传统进路确定了人才管理的三大阶段:“①确认关键职位的活动和过程,影响企业的竞争优势。②发展资质高和潜力高的人才库。③发展不同的人力资源结构,使职位与能力相符,确保组织机构发展的可持续性。” [3]
遗憾的是,虽然人才管理的三大阶段强调了人力资源的管理实践,但由此造成人才管理概念与知识之间的界限不清,如将人力资源管理等同人才管理,或仅仅关注人才资源的实践操作上,如招聘、领导力发展、续任计划等。此外,人才管理的传统进路要么强调人才库的发展,关注项目需求和员工需求,协调员工职位的进展;要么关注人才的管理,确认能够影响企业的竞争优势的关键职位,使得研究相对比较分散,很难集中,缺乏统一的理论架构,也许KM的介入和融合是走出传统进路困境的一条出路。
2 人才管理之新进路之理论源流
2.1 在TM架构中KM介入的理论基元:“技术守门人” 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大量研究验证了前沿的科技知识对研发团队的重要意义,如麻省理工学院Thomas Allen在1977年出版的《技术流动管理(Managing the Flow of Technology)》中发现,前沿的科技需要通过“两步战略”融入研发团队中,并不是所有的研发专家能够直接获悉外部知识。相反,只有少部分人能广泛接触系统外部,成为其他同事获取知识的来源,被称之为“技术守门人(technological gatekeepers)”。[4]
技术守门人的职责仿佛一扇大门,使外部技术知识“汇入”研发团队,其具体涉及两个步骤:一是,技术守门人能够从外部获取技术知识;二是,将知识传授给同事。守门人并非仅仅传播系统外部知识,还要将从杂志以及其他渠道汲取的知识翻译成研发人员所能解读的术语,这主要由于研发团队与外部系统的语言、编码方案之间的差异所致。守门人通过知识流动网络在创新过程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不仅将企业的触角延伸到系统外部,还利用对企业内部系统的知识网络的熟悉度,内化新兴技术,因此技术守门人理论在知识密集型环境下作用锐不可当。
2.2 KM范式之三大解释因子:中枢连接者、跨越边界者及知识中介者 KM架构下除了守门人理论外,还出现了一些新解释因子,即中枢连接者(Central connectors)、跨越边界者(Boundary spanner)及知识中介者(Knowledge brokers)。
一是,中枢连接者,即将同事联系起来的职员。这类职员与同事关系紧密,为同事提供最有价值信息的渠道,如为客户提供背景信息或提供新技术思想,并应用于既定项目中。[5]
二是,跨越边界者(Boundary spanner),即鼓励与系统外的人员加强联系,开拓团队视野,往往与创新和创业研究有关,因为他们更容易接触系统外部资源及信息。 [6]
三是,知识中介者(Knowledge brokers),即以间接的关系为特征,跟一些单位内部共同体之间的联系不密切。[7]从战略上,他们推动知识在不同层级的共同体之间流动。实际上,如果没有这些知识中介者,那么整个关系网络便不复存在。知识中介者与跨越边界者作用相似,只是要在各自的社会网络中运作。
可以说,中枢连接者、跨越边界者以及知识中介者是独特的个体,是工作环境中知识流动的关键。只是个体是否能够同时成为中枢连接者和跨越边界者却并不详,而守门人概念则不同,因为守门人职责只能由个体履行。除此之外,守门人理论在知识密集型环境下作用更为显著。
3 人才管理之新进路:KM与TM的融汇
为了弥合传统进路不足,人才管理需要KM模式的介入。虽然组织机构关注的焦点不同,如工作效率、知识共享、团队合作、员工培训等,但对于知识密集型机构来说,要维系组织高绩效,必须要虑及知识型人才的默会知识、保留知识、发挥员工技术专长等。2008年Vance和 Vaiman提出了“睿智的人才管理(smart talent management)”模式,从而将KM和TM交融起来,弥合早先进路的不足。[8]可以说,两者结合能够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体现了知识资本和获取、存储、转移和应用知识的能力,有利于实现用人单位的发展目标。
3.1 甄别知识型人才:强化考核管理机制 从战略意义上讲,用人单位需对人才流动加强管理。职工在岗位上需各尽其能,用人单位鼓励不同员工之间的对话,以此填补知识缺漏。由于人才是一种默言的资源,所以需要虑及其中带来的潜在绩效,而非现实的绩效。这样看来,人才决策有赖于KM的方法。对此,Lengnick-Hall等学者的回应是,“用人单位需要甄别能发现问题的人才,且将该问题植入知识数据库中,借助信息加以解决。”[9]此外,从人格化战略看,需要关注员工的批判能力和分析能力,借助社会网络分享知识。
为了确保最适合人才的有效调配,用人单位应特别关注能带来竞争优势的人才,通过招聘方式吸纳人才,尽可能发挥人才优势。鉴于此,首先,要强化人才或绩效管理考核机制,这是因为绩效管理有助于确定高绩效的知识型人才,并提供员工职务及其预期绩效标准的反馈。第二,强化人才招聘,只是招聘过程需复杂化,即从受传统沟通渠道限制的耗时过程演变为受网络技术影响的新过程。可以说,在线筛选和分析工具,如简历分析程序和在线就业前评估等,对筛选企业所需的人才有所裨益。
3.2 知识创造的理论源流:组织知识创造动态理论及其应用 日本学者野中郁次郎提出了组织知识创造动态理论,即知识的创造需借助于明言知识和默会知识之间的持续对话。从创造力上,员工之间存在着差异,这需要将员工积累的默会知识扩散和嵌入到工作中。[10]不过,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何强化知识的创造呢?
对此,学者Pei, N.S.的回应是,“用人单位需要为知识型人才提供知识创造的平台。加强知识创造的战略主要涉及领导行为实践,如为创新提供支持;培养组织的学习文化。[11]”不过,对用人单位来说,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有创意的知识型人才工作积极性?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笔者试图从知识创造者及知识活动家角度进行分析。首先,培养知识创造者需要虑及多维因素。许多理论试图解释组织机构如何进行创新,且这些理论往往强调用人单位劳动力,但只有少部分的劳动力被视为真正的创造性人才。作为知识创造者,应是无拘束的、个性化的。所以,对于知识创造者来说,他们应该偏好所实现的资源:一是,时间资源。知识创造者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产生想法。二是,空间资源。无论他们通过与内部和外部专家之间互动验证他们的想法或是撰写工作文件,他们需要有编著自身默会知识的空间。第二,培养知识活动家。知识活动家并不是主要的知识创造者,但其技能有助于激发其他员工创造力的发挥,比如苹果公司CEO史蒂夫·乔布斯并没有提出iPod,iPhone或iPad的想法,只是激励他人进行创新。因此,用人单位需从知识创造者以及知识活动家角度极力发挥创意型知识人才的积极能动性,以此强化知识的创造力。
3.3 知识分享与定位:ONA分析模型及应用 有关KM文献证实了知识共享的社会网络和个性化策略的重要性。不过,少数的个体在社会网络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并能够不同程度地影响到知识流动的协调,但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12]但问题是,不能够仅仅找到这类人才,更要明白如何面对这类人才。从TM角度看,其往往指涉“人才定位(talent positioning)”,即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场所遇到合适的人才。[13]在开放式创新的时代,了解这些人才尤为重要,如此才能更好地把握内外网络,开拓新知识领域。
对此,克洛斯(Rob Cross)及同事研究了组织机构中重要人才的网络活动,揭示了有强大关系网的个体(经纪和外设专家等)更能够确保工作任务的有效执行。他们提出了一种组织网络分析(ONA)模型,研究了人类关系和社会结构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方法,揭示出人与对象之间的亲和力,吸引和排斥。[14]可以说,ONA认为社会关系是通过视觉和数学加以说明的节点和纽带;很多组织机构倾向利用ONA来定位人才。
从ONA分析模型的应用及其意义看,ONA为员工提供流动契机。员工可以横向地调转到其他组织单位,以此减少合作障碍,如外派人员从海外母公司带来弥足珍贵的专业知识。此外,从网络关系指导意义看,一旦确定了资质高的知识型人才,那么用人单位会指派一名导师,协调与其他重要知识型人才之间的关系。如此以来,拓宽了用人单位的人际网络,学习到他人的技术专长。
3.4 发展知识能力:启动培训与继任计划 团队绩效与员工的能力有关,这些能力包括基础知识、技能和机构所需的员工能力。通常来说,与KM相关的能力涉及与协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管理、战略规划、信息技能和关系管理。[15]
不过,在能力发展上,用人单位所面临的重要挑战的是,个人目标和机构束缚之间存在着张力。从能力发展的现有方法看,能力和工作绩效相分离,从而导致评估结果不清,无法与工作情境联系起来。此外,通过学习确定和弥合能力差距需要很长的时间。鉴于此,如何消解个人目标与机构束缚之间的张力呢?
解决困境的出路在于:加强能力培训以及强调继任计划。一是,基于能力,加强培训。在员工自身能力基础上,培训方案要不断适应不同层级的竞争要求。高质量的培训计划有助于评估员工的技能;明确所需的能力;发展技能、知识和态度以及提高工作绩效。该培训的有效施行需要结合员工的积极参与,并且在培训讲习过程中,强调问题解决方法和操作方法。二是,继任计划涉及运筹组织机构的后续高层团队,所以根据员工的不同技能,发展内部招聘的人才库,确保组织机构在未来具备可利用的技能人才。从KM的角度看,继任计划需要关注用人单位如何保留重要的知识型人才以及如何确保后续人才承担起各自的责任。
3.5 知识的保留:完善表彰与知识转移机制 无论通过竞争对手挖墙角、裁员、还是退休,对用人单位来说,员工离职风险是巨大的。Parise等学者指出,“这种关系资本在知识密集的环境中至关重要。特别是,高端技术离职员工的知识是难以模仿和学习的,所以他们的离职对用人单位来说损失巨大。”[16]员工离职大体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雇主和雇员之间心理契约的变化是不言自明的,如新一代员工通常表现出较低的忠诚度和工作变更频繁;二是,员工经常利用工作能力的优势跳槽。为了防止知识流失,一方面需加强奖励和表彰机制。对重要的知识型人才,如缺乏奖惩机制往往会带来离职、缺勤、办公秩序混乱、参与但不作为以及生产力低下等不利局面,所以行之有效的方案是,将物质和非物质激励纳入到组织规章中来,提高用人单位的知识累积以及发挥人才的能动性。另一方面强调知识转移的指导。这种指导有助于将默会知识从一个经验丰富的员工转移到新手,并借助老员工的社会关系网增加新手的社会资本。在此基础上,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心理契约的达成大大提升了员工的工作态度和忠诚度,所以这些机制有助于确保知识通过转移得以保留,并将重要知识型人才因离职所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
4 结语
近年来,KM唤起了学界广泛的关注,特别体现在人才策略管理领域上。从战略意义上,知识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因为其代表了难以模仿的无形的资产、运行程序以及创造过程。知识资产成为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使知识的战略价值体现在个人的认知、行动以及集体的经验和专长。这种战略价值表明,对于提升组织绩效和竞争力来说,有效地管理知识型人才势在必行。因此,需要深入探讨TM如何解决来自KM的挑战问题。不过,必须要注意的是,将TM整合至知识密集型工作环境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一些员工没有得到赏识会觉得自己在组织机构的作用不大,由此产生负面情绪不利于组织机构的发展,所以在人才管理过程中需要将KM与TM结合,以此甄别重要的知识工作者,协调管理知识型人才,提升知识分享的可能。从未来的研究看,可以扩展守门人理论及其相关理论,把握知识双向流动规律,着眼于从实证角度探索在较大组织机构中TM活动和KM实践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Scullion, H., Collings, D.G. and Caligiuri, P. (2010), "Global talent management", Journal of WorldBusiness, Vol. 45 No. 2, pp. 105-8.
[2]Boston Consulting Group (2007), The Future of HR. Key Challenges Through 2015, Boston Consulting Group, Dusseldorf, pp. 1-7.
[3]Collings, D. and Mellahi, K. (2009), "Strategic talent management: a review and research agenda",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Review, Vol. 19, pp. 304-13.
[4]Macdonald, S. and Williams, C. (1994),"The survival of the gatekeeper", Research Policy, Vol. 23, pp. 123-32.
[5]Cross, R. and Prusak, L. (2002), "The people that make organizations stop or go",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Vol. 80, pp. 104-12.
[6]Dodgson, M. (1994), "Technological collaboration and innovation", in Dodgson, M. and Rothwell, R. (Eds), The Handbook of Industrial Innovation,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Cheltenham.
[7]Pawlowski, S.D. and Robey, D. (2004), "Bridging user organizations: knowledge brokering and the work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fessionals", MIS Quarterly, Vol. 28 No. 4, pp. 645-72.
[8]Vance, C.M. and Vaiman, V. (2008), "Smart talent management: on the powerful amalgamation of talent management and knowledge management", in Vaiman, V. and Vance, C.M. (Eds), Smart Talent Management-Building Knowledge Assets for Competitive Advantage, Elgar Publishing, Aldershot, pp. 1-18.
[9]Lengnick-Hall, M.L. and Andrade, L.S. (2008), "Talent staffing systems for effective knowledge management", in Vaiman, V. and Vance, C.M. (Eds), Smart Talent Management-Building Knowledge Assets for Competitive Advantage, Elgar Publishing, Aldershot, pp. 33-65.
[10]Nonaka, I. (1994), "A dynamic theory of organizational knowledge creation", Organization Science, Vol. 5, pp. 14-37.
[11]Pei, N.S. (2008), "Enhancing knowledge creation in organisations", Communications of the IBIMA, Vol. 3, pp. 1-6.
[12]Whelan, E., Collings, D.G. and Donnellan, B.(2010), "Talent management in knowledge intensive settings", Journal of Knowledge Management, Vol. 14, pp. 486-504.
[13]Tarique, I. and Schuler, R.S. (2010), "Global talent management: literature review, integrative framework, and suggestions for further research", Journal of World Business, Vol. 45 No. 2, pp. 122-33.
[14]Moreno, J.L. (1937), "Sociometry in relation to other social sciences", Sociometry, Vol. 1, pp. 206-19.
下表列出了几种常见物质的电离常数或溶度积:
在一定量的0.2 mol/L CaCl2溶液中加入等体积的下列溶液,可以产生沉淀的是
A.由水电离出的c(H+) =10-9mol/L的HF溶液 10-8.3
B.pH=10的氨水
C.1 mol/L的NaHCO3溶液
D.10-9 mol/L的AgNO3溶液
这道题的正确答案是:C。运算过程如下:溶液等体积混合,浓度均减半,假设0.5 mol/L的NaHCO3溶液pH=8,Ka(HCO3―)=5.6x10-11 = c(H+)x c(CO32―)/ c(HCO3―)= 1x10-8 x c(CO32―)/0.5 ,计算结果为c(CO32―)=2.8 x10-3,再根据Qc=2.8 x10-3 x0.1=2.8 x10-4>Ksp(CaCO3),所以1 mol/L的NaHCO3溶液和0.2 mol/L CaCl2溶液等体积混合能出现沉淀,即C项正确。
提出问题:
那么问题出现了:资料显示,常温下0.1mol/LNaHCO3溶液的pH=8.3,也就是c(H+)=5 x10-9 mol/L ,根据常温水的离子积常数得到c(OH-)=2x10-5mol/L ,按照刚才的计算方法,c(CO32―)=1.1 x10-3 mol/L ,也就是说c(CO32―)>> c(OH-)>>c(H+)。
而在高中化学对于溶液中离子浓度大小比较过程中有以下讲解:
NaHCO3= H++ HCO3―;HCO3―H++ CO32― ;HCO3―+H2OH2CO3+ OH-
溶液中存在的所有微粒有Na+、HCO3―、H+、CO32―、H2CO3和OH-,由此我们可以列出电荷守恒式和物料守恒式,分别为c(Na+)+c(H+)=2c(CO32―)+ c(HCO3―)+ c(OH―);c(Na+)=c(CO32―)+ c(HCO3―)+ c(H2CO3),将两式相减去掉c(Na+),得到等式: c(H+)-c(CO32―)= c(OH―)-c(H2CO3)。在NaHCO3溶液中粒子浓度大小比较过程中往往认为,因为HCO3―结合了部分水电离出的氢离子,c(H2CO3)c(CO32―)的结论,(因为NaHCO3溶液显示HCO3―水解的碱性,所以HCO3―的电离就被忽略掉了)。也就是c(Na+)> c(HCO3―)> c(OH―)> c(H2CO3)> c(H+)>c(CO32―)。但是根据HCO3―的电离常数(Ka)和NaHCO3溶液碱性的计算,发现这个比较结果是不对的,应该是c(Na+)> c(HCO3―)> c(H2CO3)> c(CO32―)>c(OH―)>c(H+)。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错误呢?
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可能我们忽略了一个本不应该忽略的关键问题,那就是对于HCO3―同时进行的电离和水解的关系和程度问题。NaHCO3从开始溶于水到最终建立平衡状态,使溶液显碱性,也是经过了相当的挣扎和斗争的。或许是因为HCO3―电离出的H+和HCO3―水解出的OH―在未达平衡时乘积大于10-14,所以两者表现为中和反应,因为HCO3―水解趋势更大(K水解=2.3 x10-8),最终溶液中剩余了更多的OH―而使溶液显碱性。这样一来进,无论HCO3―电离平衡还是水解平衡,均被促进,向正向移动,从而使得c(CO32―)和 c(HCO3―)均增大,c(OH―)减小,而不是像我们想象的HCO3―电离被忽略不计,得出了错误结论。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关系;账务处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7061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年末,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余额235万亿元,年末有余额的发行机构达到426家,理财产品数量60879只,而2015年年末全国社会融资总规模为13814万亿元,由此可见,理财资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融资的一个重要来源,也成为实际的“影子银行”体系的一部分。因此管控好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已经成为防止和降低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合理计量和科学核算是有效管理的基础。
1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源起、发展和趋势
11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源起
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和居民财富的增加,对于财富管理和投资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提升,很多居民将原以储蓄存款的形式存放在商业银行的资金取出寻求其他更高收益的投资,商业银行面临存款的减少和客户流失的风险。银行理财产品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部分商业银行开始尝试性地以高于银行同期限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发行理财产品。2005年,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定义、范畴、投向、程序、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各个环节进行了界定和明确。该暂行办法成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实际“准生证”,以该暂行办法为规范和标准,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规模、种类迅速扩大,极大地满足了客户和市场的需求。
12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过程和发展趋势
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顾名思义是由商业银行担任管理人的理财产品,因此在初期,理财资金运作的投向基本为商业银行较为熟悉且有资格开展的业务领域,如信贷类资产、银行间市场债券、银行存单等。另类艺术品、红酒等另类投资虽时有尝试,但规模和数量均占极小的比例,股权、证券类产品也被限制于仅能向机构和高净值客户进行发售。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商业银行利用发行理财产品,变相冲存款的不合规现象。
随着理财产品规模的不断扩大,商业银行投资渠道的狭窄问题也日益凸显,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绝大多数都是债项类资产。此时,“信托计划”作为既可进行股权投资又可发放贷款等债项类资金运用的一种金融工具,是全方位的投资产品,被引入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很多商业银行开始尝试与信托公司进行合作,将信托计划作为投资的通道投向相应标的物。2009年,银监会出台《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指引》后,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迅速增长。但同时,理财业务也出现了监管套利的现象,很多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投向理财产品发行银行本身的信贷资产,用于规避贷款额度控制、存贷比以及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虽然监管机构一直在努力堵塞漏洞,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和规定来限制和规范此类行为,但是经营主体盈利最大化的冲动往往会通过一系列眼花缭乱的交易结构,绕过这些限制和规定达到形式上的合法合规,最终投向非标准债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逐渐成为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一部分。
目前,监管层已经进一步加大了对商业银行理财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同业业务的规范,特别是2013年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14年一行三会一局出台的127号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使得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套利的空间被压缩,理财产品中投向非标债权的比例开始下降。
综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状况以及相关的因素,可以A计,未来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大致上会呈现以下趋势:一是随着金融监管的加强及融合,部分“影子银行”业务显性化并逐渐移入表内,投向非标准债权的理财产品会进一步下降;二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完成,部分作为银行储蓄存款性质和功能的理财产品会被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存单所替代;三是随着“资产荒”现象以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趋势,理财资金投向证券市场类产品的比重将会大幅提高,净值型理财产品将会大幅增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将越来越向真正的资产管理业务转变和发展。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方式探讨
我国监管层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一直进行着密切监督和管理,不断出台一系列的制度、指引、通知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开展,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核算则是监管要素具体落地的重要环节,相关的监管规定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对每个理财计划的单独核算和规范管理”,但对具体的核算并没有做详细的规定。
当前,绝大多数的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时,仅仅按照其为“保本”或“非保本”产品的简单区分,确定在表内核算和表外核算:保本类产品,贷方计入“结构性存款”,借方计入“应收款项类投资”“债券投资”等;非保本类产品,贷方计入“委托投资资金”科目,借方计入“委托投资”科目,两个科目实现轧抵,不纳入商业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表。此种核算方式过于简单,没有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以及发行银行实际承担风险的情况进行计量和核算,必然会存在着刻意规避监管指标的做法,使得商业银行的相关数据存在着失真的可能性,不仅给监管带来了难度,也使商业银行本身蕴含风险隐患,轻则使个别商业银行出现风险,损害其股东利益,重则引起金融系统的风险传递,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计量和核算应避免简单地按照协议标题的“保本”“非保本”的一般分类进行,而是应基于理财协议和实际投资运作中所反映出来的法律关系实质来进行判断,继而实现合理计量和科学核算。
21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分析
此前,业界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有一定的争论,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体现的是委托关系,其依据为银监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明确为两种类型,一是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咨询、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等服务,以及根据客户的委托和指令,客户并以客户的名义操作客户账户进行的投资等服务。二是理财综合委托投资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相关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由银行选择、决定投资工具的买卖并客户进行资产管理等的业务活动。由此可以判断,上述《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是界定为委托关系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上述《暂行办法》又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又分为保证收益型、保本浮动型、非保本浮动型。这些产品虽然名义上是委托理财产品,但实际上理财收益均按发售时公布的预期收益率支付,投资者在几乎不承担任何投资理财风险情况下获得固定收益,因而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属于银行负债的一部分,其资金的投资和运用属于自身资产的运用,从整个银行的框架上看,理财业务的资金资产与其他资金来源与运用一样,应计入资产负债表,成为资产负债表内业务。
第三种观点认为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体现的是信托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按照这一定义,只要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明确的委托契约关系,各种机构从事的委托理财业务均属信托行为,其信托关系不因受托人的变化而变化。不同金融部门推出的委托理财业务,尽管形式不尽相同,就其财产关系的法律性质而言,其实质均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也不例外。
笔者认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从其形式来看,与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如基金公司的基金产品、券商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等类似,都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也符合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界定,因此,总体上可以认为是一种信托关系。但在具体的理财产品中,要根据具体产品的协议或实际运作过程来确定是否属于真正的信托关系,比如保证收益类产品,明确表达的是发行银行与理财产品购买者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某些非保本理财产品,虽名为“非保本”,但其协议中具有发行银行对理财产品购买者的兜底条款,因此实际体现为债权债务关系。
2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账务处理方式探讨
厘清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我们可以进一步对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进行探讨。
不管理财产品的交易结构如何的复杂和眼花缭乱,在进行账务处理的时候,需要抓住其中的关键点:一是将理财产品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对每一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核算;二是根据理财协议中发行人与理财产品购买人之间实际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发行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内进行核算;三是根据穿透原则,确定理财资金投资运作的金融资产的分类。
221总体处理方式
首先,基于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信托关系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每个理财产品均为独立的主体,商业银行应该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独立的账套,记录该理财产品设立、投资运作、资金流向等经济行为,并最终核算该理财产品的净值。理财资金的来源应在该账套内计入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如果理财资金投向为项目融资类的资产,该资产应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计量,如果理财资金投向为证券类资产,该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计量和核算。如理财协议中约定需要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的,则需根据约定应披露或向理财产品购买者提供该理财产品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投资明细及产品净值等信息。
其次,对于具体的理财产品,须从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出发,根据具体理财产品的相关协议所体现的实质法律关系来确定该理财产品是否需要纳入商业银行本身的资产负债表内进行核算。对于最终由发行y行承担风险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购买人和发行银行之间的实质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即使定义为“非保本型”,该理财产品也应纳入发行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发行的理财产品应作为发行银行的金融负债入账,而该理财资金的投资运作也相应纳入发行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根据所投资金融工具的性质,按照金融工具分类的标准计入相应金融资产科目。
对于应并入发行银行资产负债表进行核算的理财产品,如果理财资金在运用时,通过其他特定目的载体(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进行投资的,还应根据穿透原则确定计入何种金融资产。例如:某银行理财产品A的理财资金先投向B信托计划,B信托计划再将资金投资C债权类资产,则穿透后的资产性质应为债项。再进一步确定应该分类为何种金融资产,如果该银行对C债权资产承担实质管理,则该资产应计入理财发行银行的贷款及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科目;如该债项是由信托计划的管理人进行实质管理,则应根据该信托计划是否可转让及理财资金持有该信托份额的目的和期限,计入发行银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
对于根据法律关系不需纳入商业银行表内的理财产品的相关情况,发行银行应该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管理的相应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收益情况以及管理费收取情况等。
222针对具体类型的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
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一般按保证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来进行分类。
(1)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的计量和核算
正常情况下,该类产品的协议的实际内容应与其标题类型一致,因此该类理财产品的购买方与发行银行的关系可以直接界定为债权债务关系,该类理财产品应纳入发行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发行理财产品时,发行银行贷记“结构性存款”或“其他存款”科目, 借记“存放央行备付金”或“货币资金”等科目,在理财资金运用时,根据资金投资的金融工具类型,借记“贷款及应收款项类投资”“债券投资”等相应金融资产类科目,贷记“存放央行备付金”等科目。存续期间,按理财协议上明确的理财收益率按期进行计提“应付理财收益”(或“结构性存款利息”),理财资金运作的收益与理财产品的保证收益之间的差额,应作为发行银行本身的利息净收入或投资收益处理。
(2)签署为保本浮动理财协议的理财产品的计量和核算
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又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直接在理财协议的条款上承诺:保证理财产品购买者的本金安全,但理财收益情况需视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而定;第二种是通过理财资金的结构化运作来基本保证理财投资者的本金回报。
直接在理财协议的条款上承诺保证理财购买者本金安全的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除了应在理财产品本身的账套内进行核算外,发行银行在进行账务处理时,该理财产品的本金应作为银行自身的债务,贷记“结构性存款”或“其他存款”科目,在理财资金运用时,根据资金投资的金融工具类型,借记“贷款及应收款项类投资”“债券投资”等相应金融资产类科目,贷记“存放央行备付金”等科目。该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则需要视理财资金运用的实际收益情况进行不同的计量和处理,定期确认时,应根据理财资金所投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摊余成本)扣除其初始投资本金以及银行的理财管理费后进行计量,计入“应付理财收益”科目,如果以该方式计算的实际收益不足理财管理费甚至为负数时,则先抵扣理财管理费,不足部分抵扣发行银行本身的投资收益。
通过理财资金的结构化运作来保证理财投资者的本金安全的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一般采用如下方式:用大部分的理财资金投向回报稳定的金融工具,如银行存款,使其到期本息恰好等于理财本金,剩余理财资金投向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工具,不保证投资收益。如果在理财协议中,发行银行没有表述刚性兑付的承诺,其本金回收依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该类理财产品的实质法律关系并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因而可以视作信托关系,仅在发行银行的表外核算。
(3)签署为非保本浮动型理财协议的理财产品的计量和核算
虽然签署为非保本浮动理财协议,但发行银行依然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理财协议的实际条款进行判断是否需要纳入本身的资产负债表。
如果发行银行不承担理财资金运作的最终风险,只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或按理财资金管理的业绩进行提成(收益为负时,手续费为零),理财购买者的回报根据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确定,相应的风险由理财购买者承担,此类产品应视为真正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理财购买者和发行银行之间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则该理财产品不需要纳入发行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仅在表外进行核算。
但是以下两种情况应单独考虑:一是如果协议条款中约定了预期收益率,当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率时,根据发行银行的基本政策和惯例,可以预计发行银行将以自身的资产进行补足;二是当理财协议约定发行银行的理财管理费收入等于理财资金运作收益减去理财产品预期收益,且理财资金投资的金融资产为按本行的授信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和管理的信贷类资产。
对于上述两类理财产品,应视作发行银行对该理财产品进行了实质兜底,体现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应纳入发行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收到理财募集资金时,贷记“其他负债”,借记“存放央行备付金”,理财资金运用时,贷记“存放央行备付金”,根据所投资金融工具的性质借记“贷款及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期计提相应的“应付理财产品收益”,实际运作收益与预期收益的差额部分应作为利息净收入或理财管理费收入。
⒖嘉南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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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广义信贷,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统计指标,而是MPA的一个重要概念,意指相对传统贷款而言的更大范围的信贷。自2016年开始,央行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MPA,从资本和杠杆、资产负债、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等七个方面引导银行加强自我约束。其核心要义,是通过资本约束金融机构广义信贷的扩张。
此次通知并非理财“回表”,也不需要占用风险资本和计提拨备,但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后,将扩大广义信贷规模本身,同时影响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中的逆周期资本缓冲项,从而影响银行的MPA评分结果,进而对理财规模的进一步扩张形成约束。
将理财业务纳入“广义信贷”测算标志着游离“表外”多年的理财业务将纳入监管者的视野,理财业务进一步由“表外”向“表内”靠拢。尽管理财业务还能在“表外”游离多久尚不确定,但理财业务由“表外”走向“表内”的大方向是确定无疑的。
一、在“表外”野蛮生长的理财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起步于2004年,到目前为止,不仅产品多样、门类齐全,而且规模庞大、增长迅速。
(一)眼花缭乱的理财产品
2012年起,监管部门对理财业务的监管开始松绑,各类金融机构全面介入资产管理领域,采取多层次的合作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样化的理财产品,根据产品功能和收益实现形式的不同,可将目前的理财产品分为现金管理类、固定收益类和权益类三种形式。
1.现金管理类
现金管理产品是指为投资者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的产品,是为了满足短期或超短期投资需求而产生的业务,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产品流动性强,风险低,收益稳定。
2.固定收益类
(1)投资于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产品。截至2014年末,投资于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银行理财资金6.9万亿元,占全部银行理财资金的43.75%。2014年全国证券公司共发行1321只债券及混合型理财产品,占全部集合理财产品数量的69%。
(2)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的产品。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项目主要由银行机构发起,借助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等机构过桥。截至2014年末,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总额3.3万亿元,占全部理财投资总额的20.91%。
(3)投资于权益类收益权的产品。权益类收益权产品以股东权益为投资标的,产品主要以结构性产品或其他衍生类金融工具为主。自从监管层要求限制银行非标投资后,为保证理财收益率,很多银行把注意力转向权益类资产,同时为规避权益类产品的投资者门槛限制,设计出挂钩收益权的产品,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银行理财资金对伞形信托和券商两融收益权的投资。
3.权益类
权益类产品是指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非上市公司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理财产品,除去广为人知的基金型产品外,还有投连险、众筹和股权类理财产品。
(二)理财产品创新的特点
在这些金融理财产品的业务创新中,最突出、影响最大是“银信合作”、“银证合作”中产生的“资金池”或“资金池―资产池”模式。这两种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存在期限错配。两者都把长期资产转化为短期资产。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理财产品期限很短,有的数月,有的甚至只有几天;而募集资金所投资的资产多为期限1年以上的信贷资产。因此,当前面发行的短期理财产品到期后,商业银行为偿付到期的理财产品,必须立即发行新的短期理财产品,这也是为什么这类产品备受诟病,甚至被称为“庞氏骗局”的原因。
二是资产与负债均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外。通过发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者在银行的存款转化为理财产品,不再体现为银行的负债;所募集资金投资于某信贷资产,该信贷资产也从资产负债表移出。银监会曾出台规定,凡是保本的理财产品,必须并入表内,但仍然有规模巨大的非保本类的理财产品不在表内。
三是理财产品的定价并非以所投资资产的实际收益为基础,也即所谓的“分离定价”。一方面,资产池是由不同期限和收益风险属性的资产简单组合而成,有的资产到期,有的资产仍在存续,这些资产并没有像资产证券化那样根据信用等级和风险属性进行“分级”;另一方面,资金池是由不同期限的短期理财产品组成的,因此,既不存在类似基金“净值”的理财产品“净值”,也无法依据资产组合的预期收益来计算不同期限的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所以,不同期限理财产品的定价是单独定价的。
四是存在事实上的“双重信托”。囿于有关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发行信托产品,因此商业银行通常与信托公司合作,商业银行把某信贷资产交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并发行信托,而商业银行则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尽管银监会把理财产品界定为委托,但从本质上说理财产品更符合信托的属性。理财产品的创设与发行过程中,实际上存在双重信托关系,一个是投资者和银行之间的信托关系,一个是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关系;自然也存在两个受托人,一个是银行,一个是信托公司,两者的信托责任界定不清。
五是信息不透明。监管机构并没有要求商业银行披露“资产池”中各种资产的充分信息,因此,投资者在做是否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时,并不是基于对资产池中资产的信用等级、收益风险属性的了解和判断,而是依赖于对银行声誉的信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要求投资者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负完全的最终责任。
(三)理财产品的风险
创新类金融理财业务和产品满足了广大居民多元化资产配置的需求,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风险。
1.“双重信托”加大了操作风险
在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双重信托”格局下,存在两个受托人:一个是银行,一个是信托公司。信托责任界定不明确,收益与风险由投资者最终承担,两个受托人都缺乏对所投资资产的风险严格控制的足够动力。银行认为信托公司要承担责任,信托公司则认为投资项目和投资者都是银行的,银行当然应该负责。责任界定模糊,可能会让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质量较差的资产,当发生风险时,会发生银行和信托公司互相推诿的情况,这在现实中已经反复出现。
2.信息披露不充分酝酿较大的道德风险
按照目前对理财产品的监管要求,不论是银行、信托公司还是证券公司,都没有义务对募集资金投向的资产做详尽的信息披露,常常是简要介绍,语焉不详,投资者对资金投向和用途模糊不清,因此投资者的购买决策更多依赖于银行的信誉。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银行、信托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尽职尽责地投向高质量的资产项目,只能依靠他们的自律行为。
3.银行、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银信合作和银证合作的理财产品都存在严重的期限错配,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主要依赖于“借新还旧”。一旦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发生违约,理财产品发生亏损,投资者趋于谨慎,拒绝购买新的产品,商业银行“借新还旧”的资金链就会断裂,无法偿付到期的理财产品,进而陷入流动性困境。
二、金融理财产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为规范理财业务,监管层对于银行理财的监管在不断加码,试图通过监管使理财回归资管本质。可面对日新月异的金融产品创新,特别是横跨多种金融机构的交叉性金融产品创新,单靠单个监管部门独立的监管政策很难有效防范风险,且各监管部门之间往往步调不一致,既无法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也无法做到有效监管。
(一)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业务发展要求
随着业务融合不断加深,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风险敞口逐步加大,金融机构的资产与金融市场的关联度不断提升,金融风险传递更加迅速和普遍,单一监管机构在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方面显得力不从心。
1.金融综合统计体系与风险监测框架缺位
长期以来,金融统计分别由“一行三会”根据各自的统计管理规定进行,各部门政策缺乏协同,不仅统计范围不全,而且标准化程度低,产生了不少统计上的重复与空白,不利于监管部门准确评估风险状况,更无法及时预警风险的交叉传染。
2.缺乏统一的行业准入与风险评估标准
在合格投资人数、起售金额、投资范围、资本要求、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不一致,给各机构合作创造了套利空间。
3.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
各部门各自为政、自成体系,部门间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竞争。一方面不少金融业务与产品市场被人为割裂,重复监管问题严重;另一方面对复杂风险点又刻意回避,在风险暴露时甚至存在一定的相互推诿现象,导致监管真空产生。
(二)法律地位不明难以有效约束过度创新
法律法规滞后对风险的影响突出反映在服务与产品创新中。
1.法律依据标准不清,制度性风险隐患突出
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委托关系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来调整,信托关系则主要依据《信托法》来调整。对理财行为究竟适用于《合同法》(委托)还是《信托法》存在争议,导致财产登记、税收、会计等方面的处理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2.金融机构“双重委托”诱发风险
在理财产品中,金融机构既受客户所托进行理财,又会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存在着双重委托关系,当前对这种关系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责任界定模糊,一旦投资失败可能产生推脱,损害投资者利益。
3.无法实现产品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
在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因为缺乏法律主体资格,不能用产品的名义进行业务对外签约或者交易,只能借用金融机构自身或者其他机构的名义,一旦产品发生风险,往往会引致金融机构自身的声誉风险,所谓“刚性兑付”正是这种困境的具体表现。
(三)产品信息不对称引发严重风险外溢
金融理财产品的信息不透明也是引发风险的根源,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现在的理财产品多数是采用事前报备的形式,事中监管机制缺位,一般是问题发生后再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早期干预和纠正效果较差。
2.金融机构和理财产品投资者掌握的信息不一致
理财产品投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宣传材料中所引用的专业术语和所包含的金融知识已超出绝大多数普通投资者的理解范围,再加上很多金融机构还不能及时、有效地向投资者告知产品运行情况,投资者很难全面和准确地获得所购买理财产品的真实信息。
3.管理机构与委托人之间信息不一致
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合作开展理财业务,资金募集方不负责产品的运作和管理,很难及时掌握理财资金的真实流向和风险。再加上很多产品暗含各种形式的远期回购、担保和承诺等,部分机构在预期第三方兜底的情况下,放松对交易背景、融资企业资质和资金流向的审查,一旦发生风险,为维护声誉必须采取额外的补偿机制覆盖损失。
三、规范金融理财业务的政策建议
鉴于理财业务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应从“鼓励创新、规范前行”的原则出发,构建包含有效外部监管、健全内控机制以及良好市场约束的管理和发展体系,促进理财业务尽快回归代客理财本质,服务实体经济。
(一)推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短期内要加强金融理财产品的协同监管。建立金融理财业务综合统计体系,统一金融统计分类与标准,通过梳理当前金融业理财产品的发展状况,构建跨市场金融工具品种、交易量、交易频率、资金流向等的监控指标体系,进而打造标准化、全口径的金融理财产品统计、监测与预警系统。
中长期要加快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全覆盖的综合监管体系。
(二)制定统一的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管理规范
1.建立基于信托制度的理财业务监管法律规范体系
明确金融理财业务信托法律关系属性,参照信托财产独立性原理,为理财计划编制独立的资产负债表,开立独立的账户;在运用理财计划的资金进行交易时,应当以计划管理人名义进行分别管理、分别运用,防范理财资金与金融机构自身负债业务等混淆。
2.建立理财业务风险监管体系
在金融机构间建立人员、信息、决策控制、会计核算等方面有效隔离,严禁理财资金与自有资金、理财资金之间的相互混同使用。加快对理财业务会计核算制度的建立,明确受托人运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的拨备提取要求,确定信息披露频率和内容要求,积极借助中介力量加大对理财项目全过程,特别是中后期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强化资本约束机制,防止理财业务盲目扩张。
3.建立合格委托人制度
在受托人对资金使用方实行尽职调查的同时对委托人实施尽职调查,建立受托人资格审查程序,借助中介机构对受托财产的管理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等途径,加快理财市场环境的培育,全方位做好风险提示。
(三)建立金融理财业务集中交易、登记、结算、统计平台
1.制定产品信息强制披露标准
公开、集中披露发行机构、产品限期、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购买和赎回方式、投资团队等,确保产品信息权威、合规、完整、真实。
2.开展理财产品集中登记结算
按发行机构登记产品规模、标的资产情况,实名登记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内的各类投资者的持有情况,便于业务追踪、审查以及后期产品转让市场和监测预警体系的建立。
3.推动建立理财产品转让市场
集中登记客户交易情况及交易价格,监测理财产品的合约执行情况和市场发展动态,探索开展理财抵质押贷款业务,改善投资者资金流动性。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大众家庭;金融理财;发展趋势;分析研究
理财不仅可以让人们追求财务自由,而且还可以保障人们的财务安全。面对现阶段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发展迅速,投资产品层出不穷,为了在金融投资理财环境日益纷乱复杂的环境下,帮助我国大众家庭提高金融投资意识,推动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发展,有必要对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进行趋势分析。
一、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在金融投资理财方面起步较晚,近年来,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方面发展迅速,金融市场上可供大众家庭挑选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为了让我国大众家庭解决温饱问题之后,仍然能够选择在自身家庭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根据意愿,选择适合的理财产品,保证财务升值。需要对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进行必要的分析与研究,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我国大众家庭,由于贪念影响投资的选择,错误的选取风险投入较大的投资理财产品,增加家庭财务资源的风险;不仅如此,对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进行必要的分析与研究,还可以提高社会理财能力,在实现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参与人员获得额外收益的同时,也可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金融资源的发展,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总而言之,对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进行分析与研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这些必要性体现在:1.平衡家庭收支情况,增加家庭理财投资收益,提高大众家庭生活质量;2.通过科学投资理财的方法,增加抵抗意外风险,以及危险灾害的能力;3.有助于创造大众家庭人员之间的团结,让大众家庭收入与利润明细清晰,捋顺大众家庭经济关系;4.平衡消费与节约美德之间关系,利用投资理财,实现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平衡物质物欲、理想生活追求以及家庭收入之间的关系;5.社会经济水平提高后,大众家庭可支配的余额资金日益扩增,大众家庭不再愿意将钱死死地放在银行,等待死收益,更倾向于家庭理财,这种投资意愿带来了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社会需求,为了满足这种社会投资理财需求,需要对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进行分析与研究。6.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在金融体制方面的改革不断深入,金融竞争日益严峻,金融投资理财需要创新性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了促进我国金融投资理财创新性发展,对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的分析研究具有必要性。
二、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均收入也得到不断增长。我国大众家庭已经意识到:放在银行储存的钱币会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贬值问题,只有通过金融投资理财等手段,让钱币流通起来,让钱生钱,才能实现利益的扩增。为了促进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的发展,需要对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研究,笔者在纵观我国现阶段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发展现状后,发现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存在这样几点问题:(1)我国部分大众家庭,受传统思想影响,对金融理财投资有误解,不仅不进行理财投资,还散播金融投资理财的负面思想,阻碍影响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的发展进度。(2)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需求日益扩张,面对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热的问题,很多家庭出现了不顾家庭基本经济情况,盲目跟风,胡乱选择金融投资理财产品的问题。(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金融投资理财产品纷繁复杂,令大众家庭选择的时候容易出现跟风,不顾现实经济状况。(4)随着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的发展,人们的选择能力日益提高,对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的要求日益提高,在投资方法投资理念方面也在不断得到提升,已经从生活理财的方式方法,逐渐转变到了投资理财需求方面。(5)由于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发展时间不久,对这方面的管理存在不足与弊端,还有待完善。(6)对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的理解认识不深入,选择理财投资的时期认识存在偏差,很多刚毕业走入社会的人员,片面地认为现阶段不需要进行理财投资,赚的钱应该都投入到提高生活质量,提升自己价值方面,理财是成家之后,或者年龄大的时候才去做的事。
三、解决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问题的建议
为了推动我国金融的全面发展,针对上述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认为可以通过这样几个方法进行解决:(1)加大我国社会对大众家庭投资理财的宣传,加强大众家庭闲置资金的合理配置,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2)通过国家银行等正规金融股投资理财企业,进行金融投资理财产品知识的宣传,帮助人们选择适合自身家庭状况的理财产品,增加家庭经济收入的额外收益,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减少人们盲目跟风攀比的投资问题,减少由于选择不恰当金融投资理财产品,而带来的金融投资风险。(3)加强国家对大众家庭金融理财投资的法律宣传,增强投资人员的法律保护知识,减少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风险。综上所述,在思想意识上帮助人们认识到理财投资的好处的基础上,通过提高人们投资风险意识,与法律知识保护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的利益收益,与此同时加强国家对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的管理与研究,帮助大众家庭根据各自经济状态,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投资理财产品,切忌在选择过程中,不可不顾自身家庭状况,进行中短期金融投资理财,购买量控制在小幅范围,这样不仅可以减轻家庭负担,还可以便于统计资金,获得可靠稳定的资金收益。
四、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趋势分析
面对社会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现状,我国经济在持续地、飞快地增长着。为了帮助我国大众家庭可以根据家庭财力状况,将闲散资金投入到金融投资理财当中,帮助我国大众家庭正确认识金融投资理财,帮助我国大众家庭选择合适的理财工具,帮助我国大众家庭通过金融投资理财,推动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纵观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发展现状,可以发现:我国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的发展趋势势头良好,这种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发展不仅仅是一种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趋势;是利用社会大众家庭闲散资金,帮助社会经济对金融资金进行合理科学配置,进行小资金集中汇拢,统一进行社会经济发展的科学化资金利用创新性体现。这种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发展还是一种降低家庭金融理财投资风险,进行风险转移的投资趋势;选择多种投资理财产品,分散投资,是一种将资金合理分配,有效抵御经济社会市场投资风险,细水长流,多管齐下,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投资的有效调整。这种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发展还是一种增加资金流动,保证资金收益长期性可持续性;通过购置股票、基金、债券、保险等小型金融投资理财产品,实现收益期效短,资金不闲置的资金使用,同时将长期不用的闲置资金,通过购置增长、稳定型股票的长期持有,节约手续费,也免受市场经济波动,影响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不仅如此,这种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发展更是一种改变传统思想束缚,积累家庭财务资产,改善家庭经济条件,满足家庭物质需求,实现家庭人员人生目标,与时俱进的一种家庭资产管理思想。最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可以发现这种大众家庭金融投资理财发展也是一种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毕竟我国现在是处于老龄化严重的社会情势,现在的年轻人以为数不多的养老缴纳金,供养人数众多的老龄人群,然而现今社会由于社会压力大,选择一个孩子或者丁克生活方式的家庭越来越多,面对这种下一代养老金缴纳人员溃减的现状,现阶段的人员只能依靠金融投资理财的方法,增加家庭收入,通过购置保险、证券等理财产品的方法,为以后的生活提前准备一个保障,避免退休或者没有经济收入时,可以不受疾病造成经济压力,保障晚年的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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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管当局指明银行理财应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当存款规模紧张时就通过发行保本、高收益产品争揽存款;当贷款规模紧张时,就通过理财实现贷款规模表外化,银行理财就是如此被当作了简单的‘高息揽储’、‘变相放贷’的工具。银监会内部会议中明确批评“理财业务仍是其他业务的调节工具”,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管层对理财业务应有清晰的战略定位。这是继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之后,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业务再发警示。
银行发行类存款理财产品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服务表内业务之目的,表内外业务之间相互转化,可以起到调节财务报表、规避监管的作用,加上资金池、借新还旧、高息揽储等诟病的出现,银行理财本质问题逐步受到了监管层、业界、市场的关注和热议。回顾近两年来的监管动作,从2013年8号文对非标资产的规范,到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试点,再到独立的理财事业部制改革,最后是商业银行法的启动修订,都为银行理财业务指向了一个关键发展方向――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虽然银行理财市场已经发展了十年之久,但法律关系一直未被厘清,到底是委托关系、资产负债关系还是信托关系一直都是市场争议的焦点。以上一系列的监管动作以及市场对打破刚性兑付的呼声,无疑都表明了银行理财产品应该是信托性质。信托关系从法理和制度安排上帮助银行理财产品确立长久缺失的法律地位,从而促进银行理财业务逐步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2 银行理财资金运用存在风险隐患
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来源与理财资金运用相对独立,理财资金募集前实际上无具体项目融资或资产与之对应。使理财产品之间无法实现风险真实有效隔离。从业务管理与资金流向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与典型银行业务无实质差异,而这种类银行运作则潜伏着很大的金融风险。
首先,理财产品滚动发行掩盖了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我国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来源与运用上存在较为明显的“期限错配”问题,即理财资金平均期限明显小于理财资产平均久期,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理财产品通常期限较短,在产品到期需要偿付本息时,有可能存在现金流问题,这时商业银行所做的,不是将理财资产在金融市场即时变现,而是通过理财产品滚动发行以补足现金。
其次,资产运用及损失风险长期留存,无法抵补。理财资金运用将不可避免产生风险,主要是非标资产的信用风险,以及标准化资产的市场风险。在目前的会计及审计原则下,商业银行没有理由也无依据运用理财资产及抵补损失,因而相关资产运用及损失风险将长期留存。
最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经营风险落空。商业银行并不是理财业务经营风险的主体。由于我国法律上尚未对金融市场上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权利及义务关系做出明确的规范,一旦出现投资者与特殊目的载体之间、特殊目的载体之间、特殊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法律纠纷,容易导致相关风险责任落空。
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在自营业务之外经营“类银行”业务,确实需要建立适合的组织管理体系。为防范理财业务风险积累,近日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并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四项基本要求,规范开展理财业务。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通知》出台将有助于降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运行风险,但若是要真正回归理财业务的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3 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预示着银行的“大资管”时代的到来
第一个是“大市场”。中国资产管理的行业是百花齐放,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公募、私募都在同台竞技,且市场存在零散、分割、各自为政、标准不一的问题。为使其长远健康发展,未来市场应该走向统一、标准,各类机构应该在相同的法律框架下,相同的政治框架下,相同的监管标准下,同台竞技,以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开展竞争。
第二个是“大服务”。各家银行机构在做资产管理的时候,还是立足于自身的以前的业务特点,自己的专业优势在做产品,而且以产品为中心。长远来看,要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来展开全方位的产品和服务,增强银行自身能力建设,不但要做原来擅长的领域,还可以通过与同业的合作,或者通过外包方式,获得能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另外一个,银行做资产管理业务,不能脱离原有业务的一些特点和优势。比如提供质押融资,使得传统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充分的结合。
第三个是“大客户”。在以往,我的客户是我的客户,你的客户是你的客户,但在互联网平台上面,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面,我的客户是我的客户,你的客户也是我的客户,金融机构搞资产管理,应该积极拥抱互联网,尤其是那种营销、管理的方式,唯我所用。
第四个是“大发展”。资产管理发展的速度是突飞猛进的,展望未来有着很大的空间。与过去的市场容量和业务发展的空间相比,未来十年,是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钻石的十年。
所以面对未来的发展趋势,银行理财只有回归资产管理本质,银行理财产品才有可能打破刚性兑付文化,银行理财业务才能适应未来发展趋势,顺应“大资产”管理时代的到来。
回归资产管理本质后,银行与投资者之间为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从而打破目前类存款产品下的资产负债关系,风险和收益都应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在承担风险的情况下理应获得更高的风险溢价。参照国内外较为成熟的模式,基金化运作、结构性投资将是银行理财产品回归资产管理本质的出路。从基金化运作模式来看,产品所投资的资产可定期估值,产品净值随资产的估值而定期波动,投资者以净值为标准进行申购与赎回,银行在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后的投资回报均归投资者所有。从结构性投资模式来看,银行将债券、存款等低风险投资品种以及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投资品种相互组合,使得产品风险处于高低之间,帮助风险承受能力适中的投资者获得适中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薛韬 家庭投资理财之道 《国际市场》2001年 第11期
2、庄乾志,刘光伟. 《家庭投资指南》,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6
3、刘毓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模式变迁、发展瓶颈与突破之路,《金融与保险》,2010年第9期;
摘要:本文梳理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发展困境和市场监管三个层次,分析当前我国银行理财市场存在一些乱象的深层次原因。最后,从法律和市场定位、商业银行发展理念、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育、合规文化建设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等五大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 理财 发展困境 金融监管
我国个人银行理财业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业务从无到有,规模从小到大,产品从简单到复杂,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年发行理财产品近千只,余额约4.6万亿元。然而,随着个人银行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现象,比如,理财产品成为部分商业银行监管套利工具,并存在客户投诉不断增加,各类纠纷呈现阶段性上升趋势的现象。这也使得监管部门在严格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理财市场发展的平衡上,处于两难境地。
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监管规范情况
(一)理财市场发展早期的初步规范
2004年以前,我国有11家中资银行和数家外资银行从事个人外汇理财业务,2004年9月,6家中资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批复同意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自此,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始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也为了呵护初生的市场,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以“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指导思想,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初步界定了银行理财服务的范畴,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分类,对其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进行了初步规范。
(二)金融危机前后对理财产品的相关监管规范
2006-2007年,中国银监会先后下发《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等数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密集出台,肇因正值国际金融市场泡沫顶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qdii基金等蓬勃发展,而表面繁荣之下难掩危机,主管部门因此接连发令,规范商业银行行为。
同年,中国银监会下发通知明确取消了原《暂行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对《暂行办法》中要求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改为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qdii基金、代客境外理财等铩羽而归,中国银监会接连下发多份针对理财产品业务的通知,分别从产品设计、客户评估、信息披露、风险揭示、销售合规等多方面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管规范。
2009年,中国银监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报告管理和投资范围作出进一步规范和限制。
(三)近年监管规范情况变化
2010年开始,随着银信合作的全面加速,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利用相关规定匮乏,部分业务处于监管范围模糊的灰色地带,在发行部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借道信托绕开信贷规模控制,将表内风险转至表外,美化业务报表和监管指标,导致银信合作风险聚集。为规范银信合作市场,中国银监会自2009年末至2011年先后下发一系列的规范通知1,对银信合作业务转表等进行监管和规范,挤压“影子信贷”,控制银信合作相关业务的风险。
2012年,针对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客户投诉直线上升的现实,中国银监会适时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从各个环节对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规范。近期,为了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规范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运作,中国银监会再次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稳健发展。
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规范的特征
(一)注重市场培育,并根据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规范
从对理财产品的规范和监管的回顾中可以看出,监管者采取的是“跟随”策略,谨慎观察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实际,并以“管风险”为原则,根据我国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变化和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规范。比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准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就分别经历了批准制、事后报告制、事前与事后报告相结合制。又如,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内外金融形势在2008年和2010年分别密集出台相关规定,分别对境外代客理财业务和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进行规范。
(二)相关规范的法律层级较低,集中在部门规范性文件。
从法律层级来看,目前直接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诸多文件中,仅有《暂行办法》和《销售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其余均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优势在于灵活性,但整体法律层级相对较低。
部门规范性文件系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规范,其制定和流程相对较短。中国银监会因此得以根据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和监管实际,及时甄别和预判风险并制定相关规范,维护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稳健发展。但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相对较低,从立法效力角度而言处于弱势。从法律的角度看后果有二:一是法律层级较低导致规范力度较弱;二是一旦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形,层级较低的法律规定在适用性上劣后于层级较高的规定。
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面临的几大困境
应当看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虽然蓬勃发展,但在资产和财富管理市场上,正面临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等多重夹击,而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自身,则面对着客户投诉不断上升,产品设计和收益形式日趋保守化的现实。从深层来看,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现状及其面临的三个困境密切相关。
(一)法律困境
目前,在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各项规定中,并未对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界定。《暂行办法》仅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务形态上进行了界定。因而学界对于商业银行理财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尚存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委托理财的一种方式,其法律关系是否在实际上属于一种信托行为。
1.支持“信托论”的主要理由
第一,《风险管理指引》指明“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
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上述规定与法律界定信托关系的核心之一——信托财产独立相一致。
第二,“信托论”的支持者认为,凡是在形式上符合《信托法》中“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就是信托行为,换言之,只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契约关系,该委托理财业务即属信托行为。由此,商业银行理财、基金等产品均可以被视为具有“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
2.对理财产品法律界定的另一种观点
上述将理财产品归于信托关系的划分并没有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多样化的现实,实际上,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理财产品非此即彼地归类于信托或委托关系。因而目前还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具体的商业行为出发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主要观点如下:
《暂行办法》按是否存在资产管理行为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业务和综合理财业务。理财顾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可见,理财顾问业务更多的是提供建议和咨询,并不涉及客户资产的管理运营,类似于咨询服务法律关系。
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所以,在综合理财服务中,因涉及银行对客户资产的管理运营,应根据具体不同的运营方式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区分,进而判断法律关系。
《暂行办法》根据客户获取收益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两种。对于保证收益型产品,由于商业银行需要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事先约定的固定收益,该观点倾向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对于保证收益理财产品超出保证收益部分的其他收益,由于商业银行和客户将按照事先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风险,该观点倾向于认定其为信托关系。还有一种近似的观点,认为商业银行和客户就本金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收益部分由于客户有权享受正收益而不承担负收益的投资失败风险,相当于商业银行对客户收益做出担保,确保收益不为负,因而认为商业银行和客户就将收益部分形成一种担保的信托关系。套用同样的逻辑,该观点认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性质与之类似,即对于本金部分,为债权债务关系,对收益部分,为信托关系。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中,由于商业银行系根据事先约定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而并不对客户本金的安全做出承诺,且对理财资金享有较大自主管理和处分的权限,与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和受托人权利类似,因而该观点认为这属于一种信托关系。
事实上,在探索我国商业银行理财的法律关系时,都不能不考虑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实际情况,只有在此框架下进行的探索,才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助于商业银行理财合法合规地发展。
(二)发展困境
当前,利率市场化有序推进,商业银行依靠传统的信贷业务获取利润的空间受到挤压,而资产管理市场不断深化发展,百姓投资渠道日益增多,商业银行储蓄存款相应不断减少,资产负债管理革新迫在眉睫,这些都迫使商业银行探索新的发展道路,财富管理成为不少银行眼中的下一个利润增长点。
1.理财业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然而,纵观当前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市场,一方面商业银行迫切期望通过理财业务发掘银行中长期新利润增长点,但另一方面又存在将理财产品工具化、滥用化的短视行为,这一矛盾成为当前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困境的缩影。由此,理财产品短期化、同质化现象严重,理财产品沦为揽储工具,导致银行合规风险增加;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重收益率、轻风险提示,因销售行为不合规引发客户误解导致投诉、诉讼,银行声誉风险增加;部分金融机构借理财产品绕开信贷规模限制等监管规定,将表内风险表外化,导致实质信用风险不断聚集。
2.造成发展困境的主要原因
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属性不明,限制了理财产品设计的创新。当前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一方面是因为理财产品成为揽储工具所致,另一方面也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尚未明确,理财产品创新存在制度障碍。
第二,商业银行尚未形成从董事会层面起自上而下重视资产管理业务的理念,理财业务存在长远发展与短期套利行为的矛盾。虽然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认识到未来财富管理将成为带动利润的新增长点,但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还没有将其纳入战略层面的思考,而只是因为理财业务撬动资金的规模和带动利润增长的潜在可能而对该项业务有所重视。换言之,不少银行所谓的“重视”仅限于将理财产品视为获得短期收益的工具,因此,不论是条线力量投入,还是合规管理力度都相对较弱。例如,目前,除极个别银行外,几乎还没有商业银行单独设立财富或资产管理部门,不少商业银行的理财部门往往是金融市场部或资金管理部下属的二级部门,这样的设置一是导致理财专业人力资源投入不足,理财产品设计专业化程度不高;二是致使在行内理财业务往往沦为配合其他部门完成任务的工具,如为了发展存款,商业银行推出滚动式理财产品,或者更多的将精力放在发售和赎回时间的选择而不是产品设计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由此已背离财富管理的初衷,成为监管套利的工具;三是不利于基层员工理解理财业务的本质,反而将其视为存款业务拓展手段,销售合规性不强,这也是近年来银行理财业务投诉和诉讼激增的重要原因。
第三,公众认识存在误区,理财市场的长期培育和正确理念的形成尚待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产品一样存在投资风险。而现在不少投资者习惯于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视同毫无投资风险的银行存款,无法接受收益低于存款利率或本金受损。这一方面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风险揭示不合规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投资者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认识不足,以及长期以来民众对商业银行的心理预期和消费惯性有关。
但是,必须认识到商业银行的定位有别于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稳健”依然是商业银行安身立命之本,在纠正投资人认识误区、加强销售合规性的同时,如何设计恰当的产品,既符合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的要求,又适当控制风险,不背离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角色,是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必须考虑的问题。
(三)监管困境
首先,监管部门虽然能够按照相关法律的授权,通过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监管,但由于商业银行理财相关法律规范层级效力相对较低,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一定限制。
其次,商业银行对其理财市场的发展定位尚未明确,反过来制约监管力量的发挥。如上文所述,监管部门从一开始即以“规范与
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理念,在提纲契领地颁布《暂行办法》后,一直采取紧密观察和跟随市场、针对具体情况“点对点”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的策略,尚未进一步制定全面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文件。事实上,监管部门无法也不应代替市场做出选择,用行政手段过度干预市场,市场发育的不成熟也意味着脆弱,监管部门如果无视现实下“猛药”,反而不利于市场平稳进化。
最后,监管部门必须平衡好培育市场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关系。虽然监管部门必须着眼于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起步培育,但不能否认的是,监管部门的核心职责之一即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也是中国银监会所有的办法、指引、通知等文件的核心指向。如何既不影响市场发展,又能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同时做好消费者教育,普及正确的投资理念,是监管部门必须平衡好的关系。
对理财产品业务发展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面临新的发展临界点,具体而言,有五大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如何找准法律和市场定位,探索适当的银行理财产品发展之路;二是如何将资产和财富管理业务真正嵌入商业银行业务条块,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是成为其他传统业务的配角;三是如何聚拢专业人才,设计出符合资产管理需要和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定位的产品;四是如何自上而下地普及贯彻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资产管理条线的服务,从设计到销售各环节确保合规;五是如何做好消费者投资理念的纠正和普及,同时推动设计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一)短期和微观层面
首先,制定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和计提风险准备的统一标准,遏制目前利用监管空白修饰报表、美化存款数字的现象,从源头上控制理财产品成为揽储工具的可能。
其次,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乱象,加强查处力度,增加违规成本,规范银行理财市场发展秩序。培育银行建立理财销售的合规文化,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最后,尽早建立专门的理财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持续培训机制。参照基金等专业理财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银行理财业务人员的准入门槛,明确市场禁入等惩罚措施,并建立固定、长期的从业人员持续培训机制,从人员管理上进行规范。
(二)中长期和宏观层面
首先,早日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完善相关立法,根据法律、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建立完善多层次的规范体系。
其次,推动资本市场顶层设计,加快理财产品的设计创新。目前,我国资本创新工具有限,缺乏相应的活跃市场,相关政策和规范处于缺失状态,应当自上而下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和相应工具的完整性,促进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财富管理手段的进一步丰富。
再次,引导商业银行真正理解和贯彻资产和财富管理理念。鼓励商业银行探索符合本行实际情况的银行理财产品定位,而非仅仅将理财产品作为传统业务的替代工具。推动商业银行梳理和调整业务条线设置,合理分配专业人力资源,推出符合银行定位的产品,丰富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拓宽百姓投资渠道。
最后,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制,持续做好消费者教育工作。监管部门应承担公众教育义务,帮助投资人客观认识风险,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研究建立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国际部
责任编辑:刘颖 廖雯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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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在理财过程中经常面临多种制约因素,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理财战略以及理财理念等都会给公司理财带来收益的不确定性。面对这些理财风险,公司必须加强业务人员培训,理顺公司治理结构与理财目标的关系,防范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风险报告制度,才能确保最终理财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公司理财;风险管理;道德风险
公司在理财过程中往往面临各种风险,比如,由于突发因素导致股票市场大幅下跌而使股票套牢风险;在经济发展进入新一轮宏观调控周期中,由于银行基准利率上升,会导致债券的实际收益率下降的风险;外汇汇率因为国际上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大幅变动,特别是人民币汇率的大幅升高对外汇理财产品必然产生冲击,收益不确定的风险在逐步加大。公司如何预见并防范这些风险成为当前公司理财业务管理的重要任务。
一.暴露的问题只是公司在理财中的具体风险表现,如果要从根本上防范理财风险,就必须挖掘其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深层次风险根源。公司理财业务表面上看是一种单纯的资金与资产的运用,实际上其风险却往往来自于资金层面之外。
(一)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理财目标的制约
现代公司需要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这样一种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系的一种机制。长期以来,大多数公司的治理结构框架是股东至上原则,在这种公司治理逻辑下,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是要通过财务上的合理经营为股东带来最大化的财富。但是在现代企业中,除了股东投入资本外,一般管理者、职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都为公司的发展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如果单纯地强调股东财富最大化,忽视了公司的其他群体的利益,就会导致他们自动割裂与公司之间的利益纽带,无法培养长期忠诚于公司的员工,这与现代管理理论中逐渐重视人力资本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因而以股东至上原则为基础建立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发展与调整。而公司理财目标作为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中存在和运行的一个重要子系统,它不但直接反映着公司治理结构环境的变化结果,而且还需要根据治理结构的变化适当地进行调整。因此,公司理财目标应该适应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而变化,进而通过财务管理活动在企业价值的增长中来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否则将会给公司发展带来极大的无形风险隐患。
(二)公司理财战略缺失带来的风险
对于现代公司管理而言,已经不再是单纯地运用生产和销售工具来为股东和其他相关利益者创造更多的财富了,资金的合理运营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着公司未来的发展。因此,制定一个适合自身及市场环境的理财战略就显得尤为重要。公司理财战略是包括公司理财资产和资金的可使用范围、分层次实现的阶段目标、外包的金融机构、规划的理财工具以及对可能出现风险的最大承受度和防范、化解的方法等。理财战略是个全方位的纲领性文件,包含理财过程中的各种细节因素,公司必须按照既定的程序稳步地执行。在理财战略规划执行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对理财目标实现情况的及时反馈和调整。因为市场尤其是金融市场的瞬息万变对公司理财工具的使用效果可能产生极大负面影响,从而影响到理财目标的实现。总之,理财战略规划是公司理财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制定理财战略规划,而是凭借对市场的感觉任意操作,就将会给公司的资产和资金运营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三)非理性的投资观念导致的理财误区
公司理财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公司能够取得较高的收益以满足各方相关利益者的需求。在这种观念支配下,许多公司往往总是以资金运营的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始至终的目标来贯彻。尤其是当市场经济发展还不成熟以及相关法规还不健全时,而市场监督机制也尚未完全完善,市场制衡力量还非常薄弱,就有越来越多的公司去追求违规所带来的利益。错误的理财观念虽然有时会给公司带来短期的利益,但是潜在的深度风险终究会导致公司遭受沉重的信任危机,掉入自己挖掘的财务陷阱。有一些提供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盲目提供保底承诺的理财产品,利用理财计划或产品进行变相高息揽储,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公司还可能陷入以下理财观念误区:注重短期收益,忽视长远理财战略规划;对风险和收益的关系认识不足,盲目追寻机构宣传的所谓“低风险、高收益”理财产品,完全忽视了资金自身内在的运行规律;分散风险意识不强,很多公司在投资理财产品时,过高地估计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把大量资金集中投入到其看好的高风险项目中去。
(四)新型公司理财工具带来的风险
从开展理财业务公司的内部角度看,通过采用创新金融工具来提高其资产经营的流动性与安全性,并有效降低财务运营成本与交易成本来实现价值最大化,这是公司财务活动部门在内部推动新型理财业务发展的动因。金融机构则通过开发风险管理技术,可以提高理财公司的资产赢利能力以及提高现金的投资利用能力,为投资者创造更大价值而进行创新。但是,创新的理财工具都是以传统理财工具为基础衍生出来的,如期权、期货交易等,其风险明显大于传统的理财工具。随着金融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复杂化,资本活动的不确定性也愈发突出。公司在努力进行多方位经营,做出合理的投资组合的同时,所面临可能爆发的风险也在不断加大。运用新型理财工具开展业务的公司必须对其交易活动制定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措施,包括交易头寸的限额,止损的限制,内部监督与稽核等。如果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和不完善,这些新型理财工具所导致的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将十分巨大,公司无法承受这种可能比本金放大若干倍的风险损失。
二.开展理财业务的公司常常忽视对于风险的防范与管理,主要原因是对于所选择理财产品的盲目和对于理财金融机构的盲信,无论哪种情况,都会导致公司遭受较大损失,从而背离了公司初期所制定的资金保值增值目标。因此管理理财风险本身就是一种理财能力的体现。
(一)理顺公司治理结构与理财目标之间的关系
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使其更有效地利用资源,以便更好地实现公司的财务目标。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主要在股东财富的最大化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之间进行选择。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对公司理财目标和理财战略将产生极大影响。股东财富最大化的治理结构模式下的财务管理目标只强调股东的利益,而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重视不够,但公司的效率需要建立在利益相关者平等的基础之上才能发挥出来。这种情况下,就容易产生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与理财目标之间不协调而造成的运转风险。因此,就必须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即创建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治理结构模式,使公司主体之间形成平等互利的关系。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治理结构模式决定了公司的目标是为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服务。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发生转变,则公司进行理财决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必然要发生相应变化,公司理财目标、理财战略规划、甚至理财工具也要随之改变,从而避免了因为各种因素不协调而产生的风险。
(二)公司定期进行自我财务诊断
公司理财有着自身的运行规律,这就要求公司在理财战略运行过程中不断进行自我诊断,才能始终保持比较清晰的理财思路。公司理财规划的制定者和具体操作者必须保持敏锐的观察力,并且有目的地开展业务问询和追踪调查,发现问题征兆及时进行深入分析了解。在此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共同会诊,并使用必要的理财工具进一步进行全面的论证,以保证对于本公司财务状况做出准确的判断。最后根据诊断结果,及时调整理财目标和理财战略规划。公司的自我诊断还需分解自身的发展战略,从中寻找适合的理财工具。整个公司有其发展的总体战略,它是由各个职能领域——研究与开发、生产运营、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以及信息系统等具体战略目标组成的。公司一旦制定了理财目标和理财战略后,就需要将其分解为具体目标,而这些个性化的理财目标,必须恰好是公司的个性化理财需求,这也同时决定了理财工具的特性。因此,公司的自我诊断也必须从每个细化的具体目标开始,逐层排查,找出最终问题所在,从而完善理财战略和理财工具。
(三)防止理财机构道德风险的转移
公司理财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机构等,不同机构的理财业务品种、期限、收益各不相同,尤其是风险程度差异较大。对于公司而言,在委托理财机构进行理财时,不能把全部焦点放在收益率的比较,一定要评估各家理财机构在保证收益前提下的风险度。公司理财是将暂时闲置的资产和资金交给理财机构去获得短期收益,但这不是公司的最终经营目标。因此,强调过高的收益率一定会带来较高的风险,而理财机构也会利用各种契约、合同和反向保证等手段,将可能的风险转移给委托公司。因为公司理财是一种委托关系,理财机构是受托机构,从法律角度看,的确不应当承担资金运用过程中的风险。但对于委托公司而言,必须能够区分风险是来自于自身委托指令还是来自于理财机构的操作失误,明确责任如何承担。另外,理财机构除了接受客户委托开展理财业务外,还有大量自有资金在金融市场上进行运营,因此,还要特别防范理财机构将自营业务失误和损失向委托公司理财账户的转移。对理财机构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的防范和监控是非常困难的,其为委托公司带来的损失也是巨大的。
(四)建立有效的理财风险报告制度
公司一旦进入金融市场从事理财活动,就意味着成为市场中一种受险主体,必须对自身业务经营中所面临的风险进行防范、控制及管理。公司除了建立与理财规模相当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还应当建立理财风险报告制度。理财风险报告制度实际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各个层级和岗位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对已经暴露的业务风险和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做出反应并及时进行报告;二是各个层级的理财人员必须对汇总在本部门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并将可能产生的结果和应对措施进行报告。理财风险报告制度能够让管理层持续了解公司的理财风险状况,同时理财信息的双向传递性也使基层管理人员能够及时得到信息反馈,然后解决问题。为了保证理财信息的真实准确,必须规范理财风险报告的格式和传递路径,明确每个岗位在理财风险报告制度中的责任和作用。
(五)强化财务管理人员的风险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