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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经济政治概论8篇

时间:2024-01-14 15: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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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经济政治概论

篇1

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出现的学术论争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界定的标准,我国理论界一直众说纷纭,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来说,学界都倾向于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对矛盾统一的关系体上去找寻答案。比如,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或生产组织必须能生产出剩余价值,劳动组织要真正存在雇佣劳动,并此种生产关系还须逐渐发展壮大。还有人认为产生“资本主义萌芽的条件包括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状况,当做媒介的商业和商人资本的存在和发展,以及地租形态的发展变化。”[1]20世纪90年代以来,魏千志在《明清史概论中》提出,界定资本主义的萌芽必须要满足三个条件,简单来说就是工人拥有自由;生产资料所有者是为了获得利润,获得社会价值才生产产品;雇主用大量的工人以维持生产规模和产量。[2]

虽然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分析得出了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产生于历史的不同时期,但进入80年代后,绝大多数的学者肯定中国资本主义生产的萌芽最早出现在明代,确切地说,是产生于明代中后期。自然,即便是已得出最终的结论,但终究还是有一些不同的意见,如认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应出现在明代早期,还有学者主张是在明后期至清早期。2但大体趋势是承认中国资本主义的因素萌芽于明代中期,至清代乾隆、嘉庆年间则进一步发展。主张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发生在战国、两汉、唐宋、元代的学者,都只关注了资本主义关系产生的某一要素,或是生产中存在的协作方式,或是有大量的自由雇工的出现、或私有生产关系的存在,如雇主对生产资料占有的私有化等。但这些要素很少能够在一个时期同时出现,即便出现,其地域范围也极其有限,多半是限定在经济较发达的江南和沿海地区。[4]比如宋代,单从生产力来看,宋代已经具备了资本主义萌芽的物质基础。但是,如果从生产关系和社会条件来看,生产关系中的租佃关系、徭役赋税和工商业发展等方面又受到强烈的封建束缚,并未见松弛。同时政治上的专制主义和意识形态的僵硬,也一直未减退。因而,宋代只能是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准备阶段。所以,综合而论,明代以前的“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只是带有一定的偶发性和不确定性,并不具有普适性。而明清时期之所以是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时期,笔者认为正是因为经过前几代的经济发展,此时的社会已积累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变化的必要因素,如果唐、宋、元三代是中国商品经济发展的准备阶段的话,那么明清不论是从社会经济的生产力发展还是劳动者的雇佣属性来说,都基本满足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因素,尽管弱不禁风,但毕竟还是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艰难的诞生了。[5]

二、中国资本主义的特点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与中国相比,西方国家的封建关系较为松散,缺乏对市民阶层的控制,所以西方资本主义萌芽的特点是出现时间早、完成速度快、资本主义关系要素具有完整性和典型性。即便是与中国有着类似历史特点的日本,在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方面却走上了一条与中国完全不同的道路。比如,中日两国都在18-19世纪拥有棉纺业,但日本的棉纺业在政府的支持下发展速度快,所以其资本主义程度较高。

第一,产生的资本主义生产因素脆弱。当时,中国社会生产虽然出现了一些变化,但基本结构未发生根本性的变革,在农业生产占统治地位的仍然是封建主经济,封建土地所有制依然是当时社会的经济基础。所以,手工业中产生的资本主义要素对农业生产、经营产生的作用微乎其微,自然经济无法解体,封建经济结构的坚固性使商品经济无法登场,始终束缚着中国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进程。

第二,发展缓慢,易于夭折。封建专制主义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强大的阻碍力。这是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缓慢的主要因素。比如:传统的“重本抑末”政策;明清时期的“海禁”政策”;明清的“取具保结”法和限制对外贸易的法令、限制民间手工业发展的法令等。这些都极大限制了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也使本已脆弱的生产关系更加不堪一击,自1840年开始,西方列强侵略中国,中国的资本主义进程即宣告终止。

第三,产生的地域有限,影响力不大。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变化只局限在江浙及东南沿海地区,尽管在陕西和山西也有了一些商业活动,但总体而言,资本主义仍难以蓬勃发展,这种资本主义的萌芽充其量只能算作是部分地区的生产关系的一定程度上的变革。

第四,权利意识薄弱,未形成资本主义关系必需的文化环境。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一直作为传统中国的思想准则,其“重义轻利”、儒家总是视国家和天下为一家一族,当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社会整体利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总是毫不例外地强调个体利益应服从群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并提倡一种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的精神。因为缺少资本主义因素存在和继续发展的土壤,所以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注定是不会长久的。

三、结论

有学者认为中国根本就不曾有过资本主义萌芽的论断,笔者认为尽管在明清时期,主要的社会经济基础并未发生改变,依然是小农经济占据优势,而且政治统治上也是在实行君主专制,但应当看到中国的经济是在不断地往前发展,在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出现了初具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工场和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雇佣,尽管当时整个社会

还是处在一个封闭的超稳定的系统内,但不能因为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形式未发生改变就否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发生。根据马克思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论述,生产力的发展会引起生产关系的改变,而生产关系的变化又反过来会必然带动生产力进一步的发展。既然我们已经承认明清时期生产力有了一定的发展,那么就没有必要否认与之适应的新的生产关系的产生。所以,笔者认为根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判断标准,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应该诞生于明朝中后期。

篇2

关键词: 海洋文明 精神建设 上层建筑 殖民战争 西欧文明

从17世纪初到18世纪中叶,东方在社会前进的竞赛中输给了西方。英国著名学者李约瑟在其编著的15卷《中国科学技术史》中正式提出了著名的“李约瑟难题”:“如果我的中国朋友们在智力上和我完全一样,那为什么像伽利略、托里拆利、斯蒂文、牛顿这样的伟大人物都是欧洲人,而不是中国人或印度人呢?为什么近代科学和科学革命只产生在欧洲呢……为什么直到中世纪中国还比欧洲先进,后来却让欧洲人抢了先呢?怎么会产生这样的转变呢?”其实,“李约瑟难题”不只是在拷问为什么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会在近代突然衰落、落后西方,还在探寻为什么强大的中国古代文明会在近代被西欧文明赶超?笔者分析后认为,从文明发展角度看,近代西欧文明的发展至少有以下四点优势。

一、海洋文明

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之后,“海洋文明”在与“大陆文明”的竞争过程中取得了明显的优势,“谁能占据海洋,谁就能征服世界”成为世界历史发展的主要趋势。“海洋文明崇尚力量的品格和自由的天性,具有强烈的个体自觉意识、竞争意识和开创意识,比内陆文化更富有开放性、外向性、兼容性、冒险性、开拓性和进取精神”[1]。资本主义经济是开放型经济,以世界作为自己的活动舞台,如果不掠夺海外,不掠夺全世界,不建立海外的原料产地和商品销售市场,那么资本主义是无从发展的。西欧属于典型的海洋文明,其开拓进取的特性恰恰符合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因此,西欧在地理大发现之后迅速走向世界,竭力向海外挺M,霸占了世界主要贸易航道,夺取了重要战略据点,开拓了大片海外殖民地,用殖民地的财富发展了自己。荷兰作为一个弹丸小国,一跃而成为17世纪全世界最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原因就在这里。

与此同时,东方普遍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无论是中国明王朝、清王朝,还是当时的日本或西亚地区的奥斯曼土耳其帝国,都在大陆文明的影响下实行闭关锁国或忽视海外贸易等政策。明朝初期郑和下西洋的航海壮举震惊了世界,是沟通东西方文化的航海先驱,标志着中国古代航海时代的到来[2]。但是非常可惜的是,郑和七下西洋只是昙花一现,明朝中后期则后继无人、固本自守,到了清朝更故步自封,远洋航海不复存在。繁荣的海上贸易是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条件,而近代的东方各国普遍轻视或忽视这个条件,结果只能落后于世界历史进程。2006年在中央电视台热播的精品历史纪录片《大国的崛起》就以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法国、德国、俄国、日本、美国九个世界级大国相继崛起的过程全面阐释了海洋文明的强大生命力,提醒当代世界各个国家发展海洋文明的重要性。

二、精神建设

物质文明发展的先决条件是精神文明建设。在西欧漫长的中世纪,在宗教、鼠疫与黑死病、腐朽的封建制度的影响下,人们普遍缺乏振奋精神。文艺复兴为西欧资产阶级注入了一针强心剂。“市民阶级对心灵表达自由的追求是欧洲文艺复兴的主题;心灵表达的自由为资产阶级争取行为自由的革命提供了精神动力”[3]。文艺复兴为西欧进行一次彻底的精神革命打下了最坚实的文明基础;随之而来的宗教改革帮助人们摆脱了长达一千年的中世纪麻痹;启蒙运动推动人们自我觉醒,以积极乐观的精神开始奋斗。伴随着地理大发现、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的发展,西欧人从精神层面上确立了近现代西方文明中自由、坚毅、斗争、进取、征服甚至掠夺、霸权等处于强势地位的精神支柱,支持西欧不断对外扩张乃至于横扫世界。

在西欧地区轰轰烈烈地进行精神革命的同时,东方国家则一直努力保持着传统的文教思想,不断固化讲求儒雅、平和、稳定、固守甚至忍让、懦弱等东方文化精神。无论是中国明清两朝所推崇的八股取士、程朱理学、文字狱、“心学”,还是当时东南亚地区日本、朝鲜等国家推行的“汉学”,其中心都是围绕“忠君爱国”建立起来的封建文化思想,资本主义萌芽往往被扼杀在襁褓之中。因此,当西方与东方在近现代出现冲突时,西方文明中的进攻、霸道、进取精神就自然地处于上风状态,为西方文明的进一步扩张奠定精神支柱。

三、上层建筑

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马克思曾说:“资本主义在它的萌芽时期,由于刚刚出世,不能单纯依靠峰经济关系的力量,还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帮助才能确保自己榨取足够的剩余劳动的权利。”[4]西欧资本主义萌芽时期,代表中央集权的王权需要新生资产阶级的支持,以彻底战胜地方封建领主;而新生的资产阶级则需要王权的保护,以发展自己的事业。因此,西欧松散的封建制度导致封建君主与资产阶级在特殊条件下结成了同盟。西欧的王权实行重商主义政策从上层建筑角度保护并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发展,最终导致了商品经济的增长和资本主义的成长。

与此同时,东方的几个大国都在沿着封建皇权专制的道路进行。广大东方封建国家普遍实行“重农抑商”、“重本抑末”的政策,普遍划分“士、农、工、商”的社会等级,强大的统治权力有助于东方国家巩固传统封建社会经济制度和结构,以皇帝为首的封建地主阶级上层建筑占有大量土地,他们牢固地统治农民,致使封建自然经济难以解体;他们残酷地剥削商品经济,致使资本主义在东方纵有微弱的萌芽,也难以继续成长。东方封建主义中央政权不但不需要资产阶级的支持,反而在强调小农经济的同时打压新兴工商业经济,最终导致封建自然经济的固守和封建社会的延续。

四、殖民战争

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在于以和平取代野蛮,以文化交流取代战争征服。但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的积累是血淋淋的,”西方文明在近现代的优势地位确实建立在野蛮的战争征服基础之上。“新航路和美洲大陆发现以后,为欧洲的新兴资产阶级开辟了广阔的活动场所。从15世纪末叶开始,西欧各国没落贵族、商人、雇佣兵和牧师对亚、非、美广大地区开始了殖民掠夺”[5]。在西欧各国上层建筑的明确支持下,冒险家和殖民者以残酷的殖民战争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以古老的亚、非、拉文明的破坏乃至于毁灭加快西欧资本主义文明建设的脚步,从而逐步完成了西方文明对东方文明和世界其他地区文明的扩张态势。在这里,殖民战争成了一柄双刃剑,既体现了西方文化中的黑暗色彩,又催生了西方文化中的先进因素,成为世界文明发展史中的一个悖论。

在西欧各国通过殖民战争裸地从世界其他地区掠夺财富的时候,东方文明影响下的各个国家的战争,无论是国家内部的战争消耗还是国与国之间的战争,除反侵略战争外,多半是以争夺土地和人口的政治控制权为目的的战争,都不是经典意义上资本主义国家为掠夺原料产地和商品销售市场而进行的殖民战争。这是由当时东方农耕文明的性质决定的。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农耕文明最看重的物资便是土地与人口,国家间的战争围绕土地与人口进行,根本目的是政治。以商品经济为主的资本主义文明最看重财富积累,除了少数痴迷于领土扩张的国家外,西欧各国每一次对外战争的最终目的都是掠夺尽可能多的财富。在这里借用法国作家都德的小说《柏林之围》里的一句话:“只要战争赔款,别的什么也不要,把它们的省份割过来又有什么用?”因此,近代初期东方各国的对外战争都是希望魍撑文明更巩固,保持封建统治和农业经济状态,而西欧对亚、非、拉各国的殖民战争则都希望摄取财富,促进国内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无论能否赢得战争,西欧文明在殖民战争开始时便已经占据优势,更何况武器先进、科技领先。

五、结语

虽然地理大发现出现在1500年前后的西欧,但是在1500―1600年这一百年时间里西欧并没有从实力上超越中国,相反,东方中国明王朝强大的政治、经济、军事、航海等实力是西欧各国望尘莫及的。中国是当时全世界最先进、最富强的大国,尤其在1580年左右的明朝万历年间,中国严格的政治制度、富庶的国家经济、通畅的交通、精美的瓷器、骁勇善战的军队令西欧人无限向往。但是这种东方强大的局面并没有继续保持下去,其后1600―1760年的160年间,西方凭借资本主义强大的生产力、经济与科技实力逐步向东方地区扩张,最终征服东方各国。在这160年间,西欧地区凭借海洋文明的优势发展了自身,通过文艺复兴等运动树立了积极进取的精神支柱,在上层建筑的保护和支持下壮大了资本主义经济,在殖民战争的基础上推动了资本主义文明前进的脚步,在文明发展方面占据了上风,最终导致全世界范围内近代西欧文明的优势地位。

参考文献:

[1]洛水.稳定与开拓:大河与海洋文明的差异[J].人与自然,2013(6):120.

[2]李陈章,丁爱侠.中国古代海洋文明与西方海洋文明的比较[J].学理论,2013(5):140.

[3]孔辉湘.心灵表达的自由是欧洲文艺复兴的主题[J].名作欣赏,2015(3):139.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00.

篇3

【关键词】影响;档案意识;因素

档案意识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社会文化作用的产物,因此研究档案意识必须科学把握和深刻揭示其得以产生、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深层社会基础,系统分析和解读档案意识与社会经济、国家政治、社会文化观念之间的内在联结关系,将研究奠定在坚实的社会、历史实证基础之上,对档案意识作出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

一、经济基础决定了档案意识的内容和结构

社会经济基础与社会上层建筑共同构成一个社会的有机整体,对社会整w系统的存在和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最基础和最重要的因素,它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内容,决定着上层建筑,一切社会文化现象都能在经济结构上寻找到它的根源。

档案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属于社会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符合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决定与反作用的关系。

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档案意识的内容和结构是有所差异的。在我国的农耕经济时代,简牍档案是我国封建社会初期的主要书写材料。同时,我国封建社会发达的“男耕女织”小农生产,促进了缣帛档案的产生和发展。纸张的发明是档案载体的第一次历史性的变革,对于推动整个档案事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对于档案意识的变革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在我国的农耕经济时代,由于我国“重农抑商”的经济发展模式,使得对农业档案和商业档案的重视和保管也相差甚远,在统治者的眼中,农业档案才是档案家族的成员,对其的保管和利用都比较重视,而商业档案则是民间文书,对其缺乏足够的重视,致使我们今天看到的古代商业档案非常有限,例如赵跃飞在《未见平民史》一文中写到:“笔者查寻有关晋商的史料,翻检砖头厚的《清史稿》上下两卷,竟无记述。……原来,晋商是民商,《清史稿・食货志》记载的是官商……”

近代中国,使得自然经济开始解体,让商品市场开始形成,随之经济文书档案开始大量形成。例如,时期出现了“商凭”“执照”等等经济文书档案。

当代中国,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档案事业和档案意识有了空前的发展和进步,档案意识从多方面丰富化和多元化,但是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有距离。例如,我国的档案开放利用率不足5%,而欧美一些国家的档案开放利用率超过60%。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二、国家政治直接决定了档案意识中档案的属性和功能定位

国家政治的涵义是社会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所产生的阶级围绕国家政权的取得和运用所形成的各种关系、制度、体制、文化和行为及其发展过程的总和。

档案自产生以来,就与国家政治密切相关,法国学者雅克・勒高夫曾指出:“自古以来,掌权者决定谁可以说话,谁必须保持沉默,即使在档案材料中也是如此。”因此档案意识与国家政治密切相关.

在君主专制的国家中,国家的所有权力都属于专制君主及其统治阶级,档案自然只能是维护专制统治、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一种工具。与此同时,在专制制度下,为了达到对人民群众的控制,统治者最重视的是土地、户籍档案的保管和利用,除了皇家档案外,这两样档案因其人身控制职能而备受统治者青睐。另外,由于权力的高度集中,所以档案的形成、管理、利用的权力也高度集权,牢牢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

现代民主政治体系下,国家的权力不再为某个私人或是少数人所有,而是属于广大人民,这样档案就不再是维护统治集团利益的工具,而是更多地成为社会信息资源,成为历史文化遗产。

档案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系统的一部分,和其他的社会意识相比,如法律意识、政治意识等,国家政治因素对其的影响更为直接、更为重要,即档案意识与国家政治的发展大致同步。

三、社会文化的延续和变迁对档案意识的继承和发展产生重要作用

本文所指的社会文化等同于社会的精神文化,指人类在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特殊成果,指人类在通过劳动改变外界自然界,使之符合社会和人的需要,创造社会制度,结成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思维方式、情感世界和价值信念等精神文化成果,是凝结于社会物质产品和社会制度体系内部的深层社会价值体系,是各种社会文化的内部耦合,整体协调的价值观念基础。档案意识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必然受到社会精神文化的深刻影响。主要体现在:不同的社会群体对档案的重视程度不同,直接影响人们对于档案的情感、态度等等。在我国,宗法制度是存在了几千年的与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关系极为密切、影响特别深远的一种社会制度。它被认为是产生于商代后期。它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存在形式虽有所不同,但基本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它以宗庙制度、分封制度、家族制度等为主要形式制约和规范着古代中国社会文化,并深刻地影响着古代中国档案事业的发展,突出的表现是使得我国家谱档案长盛不衰,从皇家玉牒到官修谱牒、到私修谱牒,我国谱牒档案由于宗法制度的延续而一直延续,并且一直兴盛不衰。这说明在我国整个封建社会时期,“家天下”和“家国同构”的社会文化使得无论是皇族还是平民百姓,对于要形成家谱档案、保管家谱档案的意识是非常强烈的,这种意识甚至一直延续到今。

【参考文献】

篇4

法并非从来就有的,它是在阶级社会与国家出现时才有的,在此之前原始公有制社会中,只有原始习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原始习惯还不是法,它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也没有权利义务的区分。在法产生发展的早期历史阶段,即在古代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国家时期,是国家本位的法占据主导地位。所谓国家本位,就是法以国家为人民利益的总代表,法维护国家利益重于维护私人利益,个人利益要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因此,这一时期的法主要就是维护奴隶主或封建主阶级利益的。其基本特征是:

1、权利与义务处于绝对对立的状态

具体的表现为,占人口少数的奴隶主或封建主几乎享有所有的权利,而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奴隶或农民则几乎承担所有的义务,而且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世袭的、不可更改的。这一阶段的法明显以维护少数人的特权为目的,而把绝大多数人作为实现这一目的手段,阶级矛盾极为突出。因为这一时期法的权利义务分配极端不公平,有人称之为义务本位,或特权本位。

2、公法或者说刑法成为整个法律体系的主导性部门

此时期广泛使用残酷的刑罚手段调整社会关系,法的体系多为众法合一、以刑罚为主,刑事法律比较发达,形式也较完善,很早就出现了刑法典。

二、个人本位时代法特征

个人本位是指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想指导下,法把个人利益置于最重要的地位,法保护个人享有充分的行动自由,国家未经明文授权不得干预私生活。这既是对古代专制政治的深刻反思的结果,也反映了主导地位的自由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和价值取向。这时代法的基本特征是:

1、私法或者说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主导性法律部门

私法或民法乃维护私权利之法,鲜明地体现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想,是最为典型的个人本位法,而且,当时的公法(宪法、行政法)都以维护私权、控制公权为主旨,控制公权为主旨,以保障公民自由权为中心内容,对个人权利消极干预、积极维护、国家的职能也因此大受局限,主要充当"守夜人"角色。

2、私有权神圣

"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把个人财产权看作无限制的私有权,公权只能服从于私权,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不能侵犯私权利。如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为合法议定的公共利益显然必要时,并在公平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剥夺。

三、社会本位法的特征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基本完成了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国际国内经济矛盾、社会矛盾的迅速发展并激化。原自有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规范中"权利义务相对立"状态存在的合理性的理论预设前提都早已受到严峻挑战。西方资产阶级为维护社会系统不致崩溃,被迫对原先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改进,苏俄等社会主义国家则对法律系统进行了激进的彻底革命,东西方国家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的社会本位法--经济法。

1、权利义务出现融合统一的趋势

在社会本位法中,权利和义务许多不再处于分离状态,而是可以融合到同一法律关系主体上。比如,接受宏观调控,既是每个接受主体的义务,又同时是他们接受调控带来的良好的秩序和长远利益。从这个角度看,又何尝不是一项权利。而且,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协作产生结果,不像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加一等于二,而往往会增值,是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可以说,依法接受国家或协助国家干预经济,既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有人把这种权益分配模式称为"社会责任本位",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为中不但要对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更要对除对法当事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但又利益相关的社会成员承担责任。因此,又有人称之为"新的义务本位",不过,经过一番"否定之否定"演绎之后,这种"新的义务本位"已跟旧的义务本位有本质的区别了。

2、社会公共利益优先

这是社会本位法与传统的国家本位法、个人本位法的根本区别。社会公共利益优先,指的是当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相冲突时,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重,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那么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所谓"国家利益",往往打着"国家利益"旗号的政府部门利益或官僚集团利益,是被异化的"国家利益"。这就要求社会本位法运行的各个环节都要摆脱"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才能真正把"社会公共利益优先"落实到实处。

四、法的整合作用与法的社会本位时代的到来

现代法律体系有一个明显的发展趋势,就是"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以及"社会本位法的出现",其实质就是"法律社会化",即由于经济社会化导致政治社会化并引发法律社会化。

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社会本位法的出现"。即由于经济的社会化导致了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法益目标的社会本位法的出现,并迫使传统的公法、私法也相应的"社会化",为社会公共利益"让路"或为之提供政治保障、程序保障、传统的公法、私法不过是受到社会本位法的整合作用而改弦更张,从近代民法、宪法、行政法演进为现代民法、宪法、行政法。

以民法演进为例。进入20世纪以来,在社会本位法影响下传统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都被逐步修正:所有权绝对原则受公共福利的限制,确立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受到限制,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逐步确立;过失责任原则得到补充和修正,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得出现。从以上可以看出,个人权利为本位的传统民法,在社会进步合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面前,不得不通过自身的调整,力图发挥自身自足功能,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但是,民法毕竟还是典型的私法,他的调整是很有限的,他只能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不可能变成彻底的社会本位法。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民法变得不再是主导性的部门法,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基本上都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

我们认为,以经济法为主体的社会本位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最具活力、最具革命性的,正在成为整个法律体系的主导,已完成法体系的三段演进历程,即从"国家本位时代"到"个人本位时代"再到"社会本位时代",和法规范的核心范畴的三阶段演进历程,即从"权利义务绝对对立"到"权利义务相对对立"再到"权利义务融合统一",从而为国家与法的最终消亡做好了必要的准备。 社会主义中国的经济法在这个历史进程中负有特别重大的使命。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篇5

关键词:城市形态,显性结构,隐性结构

Abstract: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structure proposed city cognitive urban form,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dominant and recessive structure of urban structure,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city and the restriction of the form, and emphasizes the structure and function of the existence of recessive. Through to the analysis of the contemporary Chinese city phenomenon, this paper expounds urban social form to the impact of the physical form.

Keywords: urban form, dominant structure, the hidden structure

中图分类号:TU3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Abstract:This article cognizes urban for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urban structure, expatiates on the relationship dominant structure and hidden structure and their restriction on urban form. Through analyzing the urban phenomenon in China, it cognizes the great impact from city social form.

Key:urban form, dominant structure, hidden structure

1关于城市形态的定义

城市空间形态是城市空间科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它是一个跨学科的研究课题,与城市地理学、城市社会学、城市美学、城市规划和设计等学科关系密切。城市空间形态经常被简称为城市形态。广义的城市空间形态是指各种空间理念及其各种活动所形成的空间结构的外在体现,包括城市物质形态和社会形态两个方面。物质形态是显性结构,社会形态是隐形结构。

2两种结构

人们对纷繁而又复杂的城市的认识,是从其物质与空间组织的结构形态开始的,如物质设施分布结构、土地利用结构、城市交通系统结构、空间形态结构等。这些结构形态或简单、或复杂,或松散、或严密,都反映出每个城市机能平衡、秩序与效率的状态,即城市的显性结构。众所周知,诺利地图一度在规划设计师中成为热捧对象,这是因为诺利地图在“地”与“图”的关系中从新的角度展示了十七世纪的罗马市容。在这幅地图中,诺利将建筑物涂成黑色,而把道路、广场等外部空间留作白色,于是,这座城市在规划设计时的形态意图便被一目了然地表现出来。20世纪60年代,美国城市学家凯文・林奇对给人们印象最深的城市形态诸要素,用分类的方法加以搜集、分析,结果找出了几个给人们印象最深的城市形态要素,它们是道路(Path)、边缘(Edge) 、区域(District) 、节点(Node)、标志物(Land-mark)。他断言,世界上任何一座城市都可以用这些形态因素描绘出一幅形象图。运用这种方法,可以超越文化的差异认知一座城市。

诺利地图及凯文・林奇的城市形象理论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认知城市形态的方法。但其认知内容是不全面的,只能认知城市的外部形象、空间布局等显性结构方面。城市还具有相对隐性的结构内容,如城市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等,这就是城市的隐性结构。城市形态是不同历史阶段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积累,随着城市的继续发展而变化,优秀的城市历史文化在隐形结构的文化层面和文脉的传承上,会给后继城市形态以深广的影响。所以城市形态研究应关注各历史时期城市形态的特点和演变规律。

3从两座城市看两种结构

3.1 唐代长安城

唐代长安城的城市空间形态受到以礼制为核心的封建政治制度的深刻影响。礼的基本思想是“天意”不可违,君臣、长幼等尊卑有序。城市平面形态的基本特征为规整的方形,这一特征由方形或近于方形的城墙、呈方形的宫城皇城和数量众多的方形里坊的平面形态得以实现,体现了皇权“居中不偏,不正不威”的礼制思想。在城市的结构功能分区中,各区域间的相对位置关系虽有一个曲折的发展变化过程,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宫城居中”、“前朝后寝”等制度,市场、居民区环拱宫城布局,突出以“君”为本位,“天子居中而立”的思想。

古代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封建人治政权的稳定性和合法性,势必要对普通劳动人民的行为活动进行严格的控制。在城市规划中,粗放大街廓规划恰恰能够便于控制和监管。唐长安城的中轴主干道朱雀大街宽150多米,丹凤大街宽达180米,一般城市干道在100米左右,最窄的也在60多米,远远超过了交通量的实际需要。唐长安城的纵横分布、十字相交的路径网络宽度也有30~50米。很显然,统治者以为数不多的道路交叉口和城门为据点,进行控制和管理,同时也节约了人力、物力。粗放大街廓规划还具有如下特点:可以尽量压缩公共空间,减少道路对用地的分割,降低私宅的临街面积,降低道路的可达性和渗透性,限制平民的活动。

究其原因,在我国古代,封建城市的为专制皇权所操纵,建置城市是统治者独亨的权力。城市主要是政治或军事重镇,工商业基本上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没有出现过纯粹的工商业城市,“城”的政治涵义始终覆盖了“市”的经济涵义。

3.2 古罗马城

在西欧,日益发展起来的工商业成为西方城市文明的主要成分,“城”的产生主要是为了对工商业活动进行管理,保障“市”的正常贸易的进行和发展,其经济意义远远大于政治、军事意义。西欧封建城市拥有自治权和,具有独立的行政、司法权,不受王权左右。西欧国家上地实行封建地主私有制。国王权力相对弱小,封建贵族、诸侯、教士并不直接从国王那里受封。这一特点决定了城市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可自由发展经济,城市经济的发展不受国都变迁的影响,城市往往成为经济发展的中心。西欧封建城市中,无论是伯爵建立的简陋城堡,还是封建主为满足奢侈生活的需要建立的城市以及由逃亡农奴建立的城市,其建城的日的都是为了满足生产、消费的需要。另外,在西方传统城市中,宗教往往成为城市生活的一部分。城市中的主要建筑多半是供养神的庙堂,如希腊神殿、伊斯兰建筑、哥特式教堂等,它们是市民日常聚会和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西方城市的文化精神是“自由”和“自主”,形成“个体本位”的价值取向,城市生活方式具有明显的开放性、外向性。因此,古罗马城则布局松散、开放,出现了大量可供奴隶主和自由居民进行各种规模活动的公共场所,如大街、广场、回廓、剧院、浴室等。

整个城市空间,形成一个组织良好的有机系统,提供了一种城市脉络,既充分表现又极大地支持着丰富的公共生活;同时它也是私人空间富有活力的延伸部分。街巷是邻里的焦点,是城市中形式最简单的多用途场所,也是城市空间中最具生命力的部分。这个脉络交织成网,像粘合剂一样在功能和社会两方面把城市的各个部分紧密结合起来,产生早期城市的凝聚感,使整个城市就像一个扩大了的家庭在运转。

网络型小街廓规划体现了选择的多样性、体验的复杂性、利益的平等性、形态的规则性与秩序性,这是隐形结构中民主与法制政体在城市形态上的具体体现。

从上面两个城市的比较而知,隐性结构对于认知城市形态非常关键,城市毫无疑问地依赖于构成其一部分的特定时代及区域的精神框架。

就显性结构和隐性结构的关系而言,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显性结构是形式,隐性结构是内容,隐性结构尽管是看不见的,但却是可以认识的,是有规律可循的。隐性结构所发挥的作用,真正决定和影响着城市居民的生活。它是一种无形的力量,是一种内聚力,是居民生活的精神支持,也是社会稳定的积极因素。隐性结构最终要落实到显性结构这个物质载体上,而落实过程本身也是一个模糊过程,人们对其的认识永远只能是“朦朦胧胧”的。

4启示与结语

规划师和建筑师的城市整体观是从对城市形态的认识开始的。影响城市形态的动力因素极其复杂,应当看到城市组成因素的多元性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性。随着时代的前进,科技的进步和文化交流的频繁,城市的形态可能带来走向趋同的一面。

城市形态是城市社会、经济、文化的综合表征,是城市的空间、建筑、环境与人所共同形成的整体的构成关系,反映了一座城市的结构形式和类型特点,反映了生活在其中的人们的历史图式及城市发展的实质。跨入新世纪,我国城市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城市的各项活动呈现出规模越来越大、变化越来越快、影响越来越广泛的趋势。城市记忆的延续,是对每一个城市规划者在设计中富有挑战意义的命题。解读城市形态,希望我们能从传统化、地方化、民间化等各种隐形结构内容和形式中找到自己的立足点,并从中激活设计灵感,将历史的片断、传统的语汇运用于城市建设中。

参考文献

郭彦弘 著,城市规划概论,北京工业出版社,1992年

凯文・林奇 著,方益萍、何晓军 译,城市意象,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

王建国 著,现代城市设计理论和方法,东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

李柳开,中国古代城市形态要素特征的演变及其内制因素,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第七届研究生学术讨论会论文集,2007年

篇6

一、过渡性与异质性

政治文化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同时又具有发展性,在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社会变迁和发展”的社会转型时期,随着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政治制度的改变,政治文化会发生相应变化,使当前的政治文化具有了过渡性和异质性特征。过渡性与异质性特征存在的基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变迁

政治文化是对政治生活的客观反映,近年来,我国的经济环境与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政治生活构成的诸要素都在改变国务院农普办和国家统计局2008年2月21日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2006年中国农业生产方式、农村设施条件明显改善,作为政治活动的主体,农民的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近年来,由于农村的基层民主制度已经确立并不断完善,农民政治参与的渠道日益畅通,农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明显提高,政治实践能力显著增强。这些都为农村政治文化的转型提供了条件。

(二)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

政治文化具有历史继承性,现有政治文化不可避免的会从已有文化中发现它的痕迹。政治文化是靠人来创造和传承的,在政治实践过程中,人们必然受到已有文化的影响。由于农民受教育水平较低,认识、分析政治现象的能力较差,传统政治文化对他们的影响表现得更为突出。

1、宗族文化

宗族文化是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范围的家族关系以及由它产生的种种体制、行为、观念和心态,维系家族文化的是由血缘关系构成的角色定位和结构模式。村的社会状况是家族文化产生的土壤,农村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带来家族文化的变化,近年来,虽然农村的社会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家族文化在我国农村文化中的根基并为动摇,仍为农民现有政治文化中的重要内容。宗族文化的主要特征是家长本位的存在,与之相随的是我国特有的伦理秩序。它主要体现就是在政治运行中,上级要求下级绝对服从。这种文化往往造就出的是一种权威主义人格,这种人格类型的特点是重权威,轻个体,民主意识淡薄;重礼俗,轻法治,法制意识淡薄。家族观念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整合功能,有稳定社会的作用,同时又具有明显的狭隘性,对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运行起着巨大的阻碍作用。

2、人治思想

儒家的“人治”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漫长的封建统治过程中逐渐衍化为狭隘的“有治人,无治法”的极端的“人治”主义。

3、平均主义思想

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思想在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体现了小生产者和社会下层成员要求取消等级特权的政治理想。改革开放改变了中国农村的利益格局,贫富差距逐步拉开,受平均主义思想影响的农民群体很难对贫富差距扩大有个正确的认识,在不平等的社会现实面前往往会产生不平衡心理和焦虑情绪。

4、官本位意识

中国封建社会形成了庞大而严密的官本位体系,上下级之间界限分明,要求下级绝对服从上级。官本位体系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与官本位体系相对应的官本位意识的存在也就十分深远。官本位意识属于臣属型政治文化,在此文化形态下,民众只会消极被动地去配合政府的行为,民主意识淡薄,积极性不高。

5、小农意识

小农意识是伴随小农经济发展而存在的一种落后观念,时至今日,其传统依然在农村社会中有很大的影响空间。具体表现是保守,排斥变革,缺乏主动进取精神;在价值观念上,以安于现状、患得患失、平均主义诉求为特点;在思维方式上体现为经验性、直观性和不系统性,往往只重眼前利益和小集团利益。

(三)现代政治文化的冲击

近些年来,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村民自治的实践给农民提供了参与的机会,农民政治心理与政治思想逐渐出现了变化。同时,随着农村物质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多的接触到现代西方的政治文明成果,那种在中国长期积淀起来的社会政治心理和习惯、政治态度和情感、民族精神价值观受到冲击,农村政治文化正处于重构的关键时期。

二、农村政治文化发展的滞后性

政治文化会随着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改变而改变。近些年来,农村的社会生活和政治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基层民主制度已经确立并不断完善,农民开始从实践上参与政治生活,为农民政治心理与政治思想的变化提供了条件。但是,相对于政治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变化来说,农村社会政治文化的发展明显落后。主要表现在:

(一)农民的政治判断和分析能力明显提高,对政治参与的程序逐渐熟悉,但是对政治组织、政治制度、政治运作程序等方面的知识仍然欠缺,对制度化政治参与渠道缺乏充分的了解。

(二)现有政治文化在引导政治行为方面的实际效果与我国政治制度安排的价值目标之间有存在差距

农民在政治活动中往往是个人情感,家族利益占上风。对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长远发展上目光短浅。也就是说,现有政治文化在引导政治行为方面的实际效果与我国政治制度安排的价值目标之间有着较大的差距。农村社会政治文化的发展仍然落后于实际需要。

参考文 献:

[1]孙关宏,胡雨春任军锋.政治学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6).

[2]吴志华.政治学导论[M].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10),第265页.

篇7

不干涉内政原则源于原则,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是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国家,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其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一个国家根据其,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不受他国的干涉,这样,一国范围之内不受他国干涉的内部事务就是内政。

国家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演进过程。最早是一个宪法学(国内法)上的概念,法国著名古典法学家、哲学家、政治思想家让·博丹于1577年在其名著《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国家学说”。其后,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分别提出“议会”和“人民”概念,但他们所强调的还只是国内法范畴,没有涉及到国际法的问题。

1648年欧洲各国为结束三十年战争而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国家的诞生。它第一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确认了所有与会国的独立与法律上的平等,概念正式应用到国际法领域中。18-19世纪,在反对欧洲封建统治和反对他国干涉的斗争中,欧美国家学者的著述和政府文件都强调了国家的原则。20世纪,国家在反对武装干涉、维护民族自决和促进国际友好合作中发展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表现在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和1945年《联合国》对国家原则的确认和强化,该原则确认各国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保证各国处理其国内外事务的独立自主,禁止外来的侵略和干涉,尊重各国政治独立、和经济权益。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含义

(一)内政的含义与范围

内政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793年法国宪法中,该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决不干涉别国的政治,他们也不容许别国干涉自己的政治”1945年《联合国》对内政的表述是:“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内管辖之事件”,该表述后经1965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之保护宣言》、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1981年《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等国际文件的确认和沿用,成为权威的表述。一些国家在某些公开的国际场合对“内政”的解释也类似于《联合国》的解释。

但何为“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国内外未有一个公认的确切说法。正如阿库斯特在《现代国际法概论》中指出的那样:联合国中对内政解释引起的争论比的任何其他规定都更多,但是,在实践中,这一条的解释迄今始终是不确定的。为什么对内政的解释始终是不确定的呢?有学者认为原因有三个:(1)内政的范围不断发生变化,这样给内政下定义比较困难;(2)各个国家由于社会制度、国家利益不同对内政的解释也就不同。

国际法上的内政不是一个地理概念,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一国内政,其标准是既要符合国内法,更要符合国际法及条约规定的应履行的国际义务,二者都符合,尤其是在不违反国际法及条约规定的应履行的国际义务的前提下,才是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只符合国内法,而不符合国际法及国际条约规定的应履行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就不是内政。

必须指出,内政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及国际法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及发展的。

(二)“干涉”的界定

实际上,在国内外许多国际法学者的著作当中,对干涉正式进行界定的并不多见,而且至今还没有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这恰恰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国际法界定干涉的困难。

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精华即禁止干涉的主体是国家和国家集团,包括联合国及其所辖机构;禁止干涉的范围是内政、外交事务和各国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的权利;禁止干涉的方式是武力、经济、政治等措施。从国际法上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界定,可以看出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有两层意思:1.是对于在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之事件,别国或国际组织不能列入议事日程,也就是说不能讨论;2.是对于在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之事件别国或国际组织无权介入。

三、不干涉原则在全球化时代遭遇的挑战

全球化的直接结果是使整个世界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各国利益相关体,使得原本属于一国内政的事项变为国际共同关心事项,如在人权、关税、汇率、反恐、禁毒、网络、环境、能源、疾病预防和惩治犯罪等,在全球化的作用下,其范围和影响都是世界性的,在全球化时代“集体利益,就是国家利益”。对于上述任何关涉全球利益的问题的解决需要国际社会的协调合作,而合作的形式就是签订双边的或多边的条约,明确彼此的义务和责任,这又使得本属国家内政问题变成了国际问题。

四、结语

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即使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概念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仍然是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得以维系的核心价值。

198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更是强调该原则“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和实现《》的宗旨和原则都最为重要。”可见,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件对国家内政的维护是明确的和一贯的,它没有也不可能为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干涉他国内政提供法律依据。在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关系中,切实遵循不干涉内政原则,既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保障,又是发展国际合作的基础。[论*文*网]

注释:

[1]贺鉴.“人道主义干涉”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冲击.河北法学.2006(11).

[2]李伯军.论国际法上界定“干涉”存在的问题—以《联合国》为视角.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7).

[3]阿库斯特.现代国际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81页.

[4]王庆海,张蓝图.国际法上的内政及不干涉内政原则新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7).

[5]殷仁胜,李国际.挑战与对策:全球化时代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全球视野理论月刊.2007(2).

篇8

关键词:不干涉 含义 挑战

不干涉内政原则(principle of non intervention of internal affairs)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该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该原则也包含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事务之义。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

不干涉内政原则源于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其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一个国家根据其主权,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不受他国的干涉,这样,一国主权范围之内不受他国干涉的内部事务就是内政。

国家主权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演进过程。主权最早是一个宪法学(国内法)上的概念,法国著名古典法学家、哲学家、政治思想家让·博丹于1577 年在其名著《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国家主权学说”。其后,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分别提出“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概念,但他们所强调的主权还只是国内法范畴,没有涉及到国际法的问题。

1648 年欧洲各国为结束三十年战争而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国家的诞生。它第一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确认了所有与会国的独立与法律上的平等,主权概念正式应用到国际法领域中。18 - 19 世纪,在反对欧洲封建统治和反对他国干涉的斗争中,欧美国家学者的著述和政府文件都强调了国家主权的原则。20 世纪,国家主权在反对武装干涉、维护民族自决和促进国际友好合作中发展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表现在1919 年《国际联盟盟约》和1945 年《联合国》对国家主权原则的确认和强化,该原则确认各国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保证各国处理其国内外事务的独立自主,禁止外来的侵略和干涉,尊重各国政治独立、和经济权益。 [ hi138/Com]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含义

(一)内政的含义与范围

内政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793 年法国宪法中,该宪法第119 条规定,“法国人民决不干涉别国的政治,他们也不容许别国干涉自己的政治” 1945 年《联合国》对内政的表述是:“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内管辖之事件”,该表述后经1965 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70 年《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1981 年《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等国际文件的确认和沿用,成为权威的表述。一些国家在某些公开的国际场合对“内政”的解释也类似于《联合国》的解释。

但何为“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国内外未有一个公认的确切说法。正如阿库斯特在《现代国际法概论》中指出的那样:联合国中对内政解释引起的争论比的任何其他规定都更多,但是,在实践中,这一条的解释迄今始终是不确定的。为什么对内政的解释始终是不确定的呢?有学者认为原因有三个:(1)内政的范围不断发生变化,这样给内政下定义比较困难;(2)各个国家由于社会制度、国家利益不同对内政的解释也就不同。

国际法上的内政不是一个地理概念,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一国内政,其标准是既要符合国内法,更要符合国际法及条约规定的应履行的国际义务,二者都符合,尤其是在不违反国际法及条约规定的应履行的国际义务的前提下,才是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只符合国内法,而不符合国际法及国际条约规定的应履行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就不是内政。

必须指出,内政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及国际法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及发展的。

(二)“干涉”的界定

实际上,在国内外许多国际法学者的著作当中,对干涉正式进行界定的并不多见,而且至今还没有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这恰恰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国际法界定干涉的困难。

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精华即禁止干涉的主体是国家和国家集团,包括联合国及其所辖机构;禁止干涉的范围是内政、外交事务和各国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的权利;禁止干涉的方式是武力、经济、政治等措施。从国际法上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界定,可以看出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有两层意思:1.是对于在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之事件,别国或国际组织不能列入议事日程,也就是说不能讨论;2.是对于在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之事件别国或国际组织无权介入。

三、不干涉原则在全球化时代遭遇的挑战

全球化的直接结果是使整个世界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各国利益相关体,使得原本属于一国内政的事项变为国际共同关心事项,如在人权、关税、汇率、反恐、禁毒、网络、环境、能源、疾病预防和惩治犯罪等,在全球化的作用下,其范围和影响都是世界性的,在全球化时代“集体利益,就是国家利益”。对于上述任何关涉全球利益的问题的解决需要国际社会的协调合作,而合作的形式就是签订双边的或多边的条约,明确彼此的义务和责任,这又使得本属国家内政问题变成了国际问题。

四、结语

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即使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主权概念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仍然是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得以维系的核心价值。

1981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更是强调该原则“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和实现《》的宗旨和原则都最为重要。”可见,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件对国家内政的维护是明确的和一贯的,它没有也不可能为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干涉他国内政提供法律依据。在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关系中,切实遵循不干涉内政原则,既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保障,又是发展国际合作的基础。[]

注释:

[1]贺鉴.“人道主义干涉”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冲击.河北法学.2006(11).

[2]李伯军.论国际法上界定“干涉”存在的问题—以《联合国》为视角.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7).

[3]阿库斯特.现代国际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年版.第281 页.

[4]王庆海,张蓝图.国际法上的内政及不干涉内政原则新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