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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焦俊峰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治安治理资源整合的社会基础考察
治安治理作为国家政治的一部分,其过程必然涉及权力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具体分配。治安治理决策的制定、实施、评估、调整等环节,反映了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同时,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反过来也影响治安治理的效果。因此,本文主要从市民社会理论层面理解和使用“社会基础”一词,即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7]。前述以国家和社会为载体的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需要考察市民社会基础。作为有威权统治传统的中国,整合社会治安资源应注意中国社会的发育程度,即中国基层社会是否拥有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能力、方法和制度资源等。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对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有重要影响,其核心在于基层社会和公众参与治安治理的深度和广度。除了公众参与,社会结构、社会信任、社会关联类型等也会影响社会治安治理的运行过程。具体而言,可以从三个层面分析基层社会对治安治理资源整合的影响:一是在基层社区范围内,从微观层面考察基层社会和公众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县域范围内,从中观层面分析社会力量对治安治理的影响;三是在国家范围内,从国家与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宏观层面分析市民社会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从当前中国基层社会的政治现状考量,治安治理资源整合面临的困境在于:社会资本存量的匮乏和市民社会发育状况不理想。①首先,虽然中国的社会力量在改革开放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但建国后高度发达的行政体系以及改革开放后社会流动性对基层社会结构的建设性破坏导致市民社会尚未构建起来,国家力图培育的基层民主与预期目标之间仍有较大差距,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尚不成熟,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治安治理在基层社区的运行,社区警务、社区矫正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即是例证;其次,市民社会的不成熟往往伴随着社会资本的匮乏,社会结构的调整也在一定程度削减了静态社会结构下遗留下来的社会资本存量,导致当前中国的社会资本总量比较匮乏,社会参与的热情、广度、深度均不够,缺乏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径。由于社会的转型,我国缺乏长效的制度和机制调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开展治安治理工作,这是社会参与的实践困境。在国家治理理论中,发达的公共精神是良好社会治理的决定性因素,但传统中国的治理模式无法孕育发达的公共精神,而公共精神的缺乏又导致传统中国无法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在当今中国,治理模式的转变为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也对发达的公共精神有了更为迫切的需求[8]。对于治安治理而言,社会参与的贫弱也就意味着治安治理效果的下降。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以社区为依托,从培养社区的“公共精神”着手。治安治理能够取得成效的基础和关键不在于政府及其警察,而在于社区及社区公众。一方面,社区公众对安全的诉求是警察开展工作的动力和方向,社区公众是公共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对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治安问题有最为直接的感受,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是警务决策重要的信息源;另一方面,社区公众参与是治安治理的重要内容,不仅仅是提供建议和意见,更重要的是直接参与到治安治理中来,社区公众能否参与、参与的范围与程度是否合理、参与方式是否科学是治安治理能否取得效益的关键所在。由于力量的分散和组织能力的相对缺乏,公众的参与并非顺理成章,而必须依靠政府及其警察的组织、协调,以整合社区公众的力量,发挥社区公众的作用。因此,必须有意识地培养“公共精神”。公众参与治安治理必须使其意识到:作为社区成员,社区治安事关自己切身利益,诸多治安问题仅仅依靠政府及其警察难以解决,自己有义务参与治安问题的解决。参与治安治理不是代替政府及警察,也不是简单的协助,而是作为主体之一共同解决治安问题。所以,公众在配合警察搞好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中除了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社区安全系数和心理满足外,亦能提升自己的公民观念[9]。与西方相比,我国社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普遍不高。社区公众的参与分为两类:一是动员性参与;二是自觉性参与。在我国,动员性参与一直是主要的参与方式,但这种参与方式的持久力不够,随意性较强,难以保持长久的效力。据托马斯•海贝勒2003年至2004年在中国沈阳、重庆和深圳的一项调查(调查对象为38名市、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各级地方官员和140名经筛选出来的社区居民),社区参与程度普遍不高。比较而言,沈阳的社区参与程度最高,其中大部分人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员工,邻居之间相互认识,人们对国家的期望很高,党员在社会参与中占有较高比例;重庆的社区参与程度处于中等水平,人们对国家的期望明显小很多,党员在社会参与中的比例也较低;深圳的社区参与程度最低,原因是移民城市内部缺乏地域性联系,人们相互不认识,而且由于收入和文化素质相对较高,作为社会中间阶层的群体具有较强自我意识的生活态度[10]。虽然该项调查不能说明整个中国的社区参与状况,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由于传统中国是一种威权统治,在这种统治模式下,民众习惯于服从而不是参与,造成当前培养“公共精神”存在一定的困难。实际上,即便是在以邻里守望为主要方式推行社区警务的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社区公众对邻里守望的参与热情也在下降。这说明,即使在社区参与程度较高的西方发达国家,治安治理中的社会参与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我国,必须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官僚体制下国家力量效率低下和社会力量发育不足的现实难题,通过各种政治活动、文化活动、社区自我管理活动等,培养社区公众的参与精神,并使传统的动员式参与逐渐转化为自觉性参与。只有社区发育成熟了,自我管理和自我组织才能作为制度固定下来并得以自觉自发地长期实施。
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路径设计
在治安治理实践中,我国一贯重视对治安治理社会资源的挖掘,注重发挥群众在治安治理中的作用。但从具体实践看,这种做法存在两个问题。其一,社会参与治安治理在某些情况下意味着安全责任的转移,即本应由政府完成的维护治安的职责被转移到基层社区,这种做法从政治上和法律上受到质疑。从理论上看,政府在将治安治理的某些责任转移给市场化的组织后,可以集中精力于必须由政府完成的工作。但是,公共安全供给的市场化与私人化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则使原本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私人产品所固有的差异性和不平等性,有公共安全富人化的嫌疑。因此,在社会转型中,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作为辅助力量,与政府协作提供公共安全可以弥补国家治理资源贫弱的结构性缺陷,但政府必须牢牢掌控治安服务的质量标准和监督权,以弥补和遏制治安服务市场化与私营化的消极后果。其二,由于制度创新的缺失以及分散化的改革导致社会资源的整合效果比较有限。从全国来看,不少地方根据地方治理经验创造出了适合本地实际的整合机制,但作为常态化的制度并未系统性地确立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治安治理资源的运用。的确,由于性质、权力内容的不同以及具体方法的区别,治安治理国家资源和社会资源发挥的空间和效果存在一些差异,这就需要用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制度进行整合,优势互补,以取得良好的治安治理效果。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分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力量和基层社区之间以警察为纽带,建立长期的协商沟通机制,将双方的力量有机整合;二是国家力量与市场化组织、基层社会与市场化组织之间以契约方式由市场化组织完成对公共安全产品的生产供给,为治安治理提供市场化的补充。通过制度创新和市场化手段,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发动基层社区的力量开展治安治理。首先,这种模式坚持依靠国家现有的制度资源,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协调作用,使警务工作围绕着基层自治活动展开,避免了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带来的抵触和对抗情绪,也使居委会的凝聚作用有了充分的发挥。其次,这种模式根据不同情况通过方法创新充分挖掘基层社区的力量,即一方面充分利用市场化的保安组织,将公安机关的工作与小区物业、大型商贸城、娱乐场所、金融单位和重点企业等区域的保安工作联系起来,有效整合利用这些区域的治安治理资源;另一方面则通过有偿服务以及动员方式发动下岗职工、低保人员、退休人员、治安积极分子组成专门的安防队、义务巡防队,整合社区的人力资源。再次,这种模式坚持立足社区,根据社区的具体问题提出对策,将社会矛盾与社区问题解决在社区,以保证社区的稳定和谐,从根源上解决犯罪诱因,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及其对抗犯罪的能力。具体思路是:在社区外的公共空间,国家力量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资源和方法资源,继续提供公共安全产品,通过日常巡逻和案件查处,维护社会治安。但这种方法提供的是无差别的安全服务,仅仅靠政府及警察的服务难以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层次化的安全需求。对此,可以通过自治化和市场化两种方式予以弥补。自治化是在政府及警察的指导下,基层社区组建自己的力量开展治安防范。但这种传统方式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需要融入一定的市场化手段。如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治安治理资源整合机制的创新中,通过宣传、发动群众重组了324支共计1614人参与的义务巡防队负责社区白天的门栋(店)关照和义务治安巡逻。并在对传统的义务性群防组织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安防队、保安队、义务巡防队的建设。以每月由社区统一筹资发给适当报酬的运作方式,从社区下岗职工、享受低保的群众中挑选了520名年富力强者组成260支安防队。①更为普遍和可行的做法是,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市场化的机制推行保安有偿承包安防责任制,即以契约的形式将局部区域的治安治理活动交给保安服务公司。当然,这种方式下,国家力量并非不再参与治安治理,而是通过定期的治安联席会议方式与社区代表、保安组织沟通协商,共同参与治安治理。事实上,在这种模式中,警察组织和社会力量无法割裂,社会力量参与治安治理必然需要借助于警察组织的各种资源,否则其合法性以及治理效果都将存在问题。这种模式涉及国家资源、自治资源和市场资源三个主体和指导协商、市场契约两种合作机制,其性质各不相同。政府及警察和社区之间是协商指导关系,而社区和市场化的保安组织之间是契约关系,为了确保机制的有效性,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从目前来看,上述模式运行较好的社区代表有武汉市民意街社区,其具体做法是经费由社区收取、管理和监督,安保队的组建也由社区自己负责,派出所只对具体的技术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具体的责权利分配进行监督[11]。这种做法既避免了公安机关重复收费的嫌疑,又充分发挥了基层社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基层社区存在差异,具体的治安问题也有其独特性,作为国家力量的警察组织由于其工作的普遍性难以深入了解和充分考虑这种差异,作为社会力量的基层社区又缺乏警察组织所拥有的权威性治理资源,无法充分利用官方资源去解决所在社区的治安问题。合理的解决途径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资源整合,双方通过对公共利益的考量、对自我利益偏好的修正、对具体目标方法手段的选取最终形成共识,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实现治安治理目标。从笔者掌握的资料看,基层治安状况较好的社区,警察组织与社区往往有比较好的互动,这些社区可能没有正式的协商制度,但非正式的沟通与交流同样可以起到协商的作用。通过有效的协商沟通,代表国家权力的派出所与基层社区达成共识,以此为基础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在“群防群治”理念的指导下,有效整合治安治理资源,形成科学的治安治理资源结构。这种资源整合机制运行的结果使得多元主体在治安治理中的关系出现多样化,凸显了治安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具体表现为由警察组织主导并以平等的地位与社区进行交流与协商,根据各自的价值需求达成治安治理目标上的一致。在目标的指引下,双方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通过具体的方法手段实现既定的治安治理目标,以维护社区良好的治安秩序,满足警察组织的职能要求和社区公众的安全需求。
关键词:地方政府;基层社会管理;职能;社会自治
本文为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
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既涉及到地方政府管理,又涉及到居民自治,是多元参与的动态复杂过程。实现政府社会管理和社区自治有效衔接,有利于促进基层自治组织成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自治”,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一、基层社会管理理论分析及阶段模型
就社会发展的总体方向而言,扩大社会化管理和民主政治、减少政府行政控制是必然趋势,但是要遵循社会发展的规律性,根据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和发育状况,相应调整和转变地方政府社会管理职能,适时地缩小干预领域、调整干预力度、变换干预方式,扮演好政府不同阶段的角色。
在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管理基层社会的过程中,政府充当着“监护人”角色,尊重社会力量的独立性并适时地培养扶持和监督指导,与其互补共治。如图1所示,政府作用的发挥会经历“抚养培育-辅助成长-指导监督”三个时期,在完全实现社会自治之前,政府不仅要承担社会治理的一部分责任,而且应积极培育和强力促进社会力量的成熟。社会自治力量在成长的不同阶段经历与政府相对应的“索取依赖-学习进步-成熟独立”三个时期。图1中显示了二者相互对应的不同时期以及各自在社会基层管理中发挥作用的程度。(图1)
我国社区自治组织的发展尚处于初始阶段,功能尚不完备,存在官方色彩浓重、自主独立性差、影响力不强、经费来源难以稳定以及内部治理体系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这种自立能力尚弱的“幼小”主体急需“监护人”(政府)营造良好的环境,给予必要的帮助,以适度的干预形式组织、协调和推动其迅速健全成熟。当前阶段,地方政府不仅不应放手,而且应发挥主导作用,将关注的重点从事无巨细、亲力亲为转到重点培养基层自治组织发育成熟上来,主动承担相应责任,积极辅助和培育社会自治能力,视社会力量的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干预的程度和领域。当基层自治组织发育成熟、功能完备、有能力实现社区“自治”时,政府必须放眼于对基层社会管理的宏观指导,放权于基层自治组织,将现行“强政府”性质的政府主导管理结构转变为社区自治为主、政府仅做必要引导和严格监督的治理模式,实现社区管理服务与政府监督指导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直至完成“政府主导-二元治理-社会自治”的过渡和交接。
二、基层社会管理实践探索及评价
在我国,曾先后出现过行政主导的“上海模式”、社区自治的“沈阳模式”、半行政半自治的“江汉模式”以及多种机制综合运用的“杭州模式”等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它们或将社区建设的重心放在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支持、加强地方政府作用为导向,或界定责任和功能边界,“多中心”组织保证,或以政府下放权力、注重社区自治为特色,或注重社区结构性体制创新,构建“选聘分离”的管理体制。这些模式各具特色、各有侧重,在不同程度上理顺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展示并推动了我国公民社会的发育,在我国社区管理和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各类治理和相应成效之间的关联看,基层社会管理呈现出较为明显的规律性,经历了不同阶段的探索和尝试。
(一)政府组织与社区组织的分权。1998年民政部在全国选定26个国家级社区建设实验区,开展社区建设实验和社区体制改革,并于1999年至2000年先后出现了“沈阳模式”和“江汉模式”。沈阳的“自治型治理模式”提出了政府与社区分权的课题,但是没有破题。当时,全国社区体制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居委会没有自治性,仅仅是区街政府的“一条腿”。与“沈阳模式”相比,“江汉模式”注意从初始制度的创设上着力消除“沈阳模式”未触及的“体制瓶颈”,是探索有中国特色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一次有益尝试。“江汉模式”体现了不少科学理念和价值取向,但由于没有触动城市行政体制,随着政府职能社区化进程的加快,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
(二)逐步让权社区的探索。2000年以来,有的城市开始了社区体制改革的新探索,试图弥补江汉区社区体制改革的不足。理论界把这一新的探索成果称之为“社区工作站模式”。从学术角度来看,社区工作站模式是政府职能社区化模式,是为实现政府职能社区化,在社区设置承接社区行政事务和社区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许多城市纷纷掀起了创建社区工作站的浪潮。与“沈阳模式”、“江汉模式”相比较,社区工作站新模式表现出极大的创新勇气,不同程度地理顺了政府与社区关系,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实现社区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社区行政管理与社区公共服务的真正分离,走出社区行政化困境需要探索合理的替代性选择。
这些基层社会管理的实践,也充分表明相对成熟、成功的社区建设都以资金投入为健全基础设施和宜居环境的重要保障,以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为重要基础,以非营利组织特别是居民自治组织为重要力量,以人文关怀为重要感情维系。而这些条件的实现都离不开政府的高度重视、关心支持和引导投入。这些实践也充分验证了在现阶段,经济欠发达地区采取政府主导基层管理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三、地方政府现阶段的主导作用
政府应弱化具体细致的管理,加强监督,鼓励并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根据社会自治力量在当前阶段呈现出的特点,调整对其干预的程度、形式和领域,特别应注重对社会力量的培育,扮演好政府现阶段在社会治理中的“监护”角色。
(一)出台政策规章,保障社区法制化管理。面对社区管理的新形势和基层社会的深刻变化,必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社区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以制度的力量依法治理社区。一是制定和不断完善发挥市场机制、共建机制、志愿机制作用的政策,特别是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政策、扶持企业参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政策以及鼓励志愿服务深入持久开展的政策,使政府从“包揽一切”的状态中解脱出来,做更加需要政府关注和下工夫的事;二是制定和完善向新建社区、人口密集社区、困难群体聚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社区倾斜的政策,促进平衡发展。
(二)抓好组织整合,凝聚社区建设力量。长期以来,存在于社区的单位和其他组织,由于对社区事务不够了解,又往往得不到有效的社区服务,不愿也难以参与社区管理和建设。政府应发动各类社区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和建设。首先,整合地方政府力量,组建由政府负责人挂帅、民政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社区管理办公室,统筹规划社区建设,形成合理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其次,在地方政府主导下,鼓励社区所有成员参加的社区建设联席会议,整合区域所有成员和资源,协调区域内各群体的利益关系,并服务于各群体,使辖区内的社区管理有秩序进行,和谐统一。可以整合基层政府的工作机构,在街道层面设置“一站式服务”,改进提供基础公共服务的方式;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养老等福利项目。
(三)创新管理体制,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在制度层面,地方政府担负着加快社区配套制度建设、切实保证社区组织自治性质的使命,应通过完善各项制度,解决社区居委会的职能界定、权利义务以及与各个方面的关系,用制度保障社区管理。充分发挥社区自治作用,地方政府要着重做好几个转变:一是把与社区群众关系密切的事项交给社区,提升社区组织管理地位,实现由微观具体向宏观统筹的转变;二是主动帮助社区排忧解难,搞好服务,做好协调,实现由行政命令向协调、指导、服务转变;三是对社区建设成效考评中,居民满意度指标要占合理权重,促使社区组织对民负责、为民办事,实现由上而下垂直考核向兼顾上级认可和群众满意的综合考评转变。
(四)培养扶持NGO,提高社区自治能力。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调整和角色的重新定位,从政府转移出来的大量公共服务职能需要更多微观主体来承接和具体实施。与此同时,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也因为参与主体不够多元而受到制约。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大量政府之外的NGO存在并有效发挥作用,承担从政府集权式管理向社区治理过渡的中介角色,促使政府职能转换,完成政府与社会市场的衔接。因此,地方政府必须大力鼓励、促进、推动基层社区领域NGO建设,在其建立、发展过程中进行适度培育和合理引导,使其与社区自治组织一起进行社区管理和建设。可以通过建立机制营造环境来培植NGO,促进NGO在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方面发挥作用。
(五)搭建沟通平台,建立有效沟通渠道。建立高效便捷的沟通渠道,打造信息交流平台,对社区居民的情绪宣泄、意见表达、问题反馈进行快速收集和及时回应。对矛盾进行化解,对或愤怒或悲伤的情绪给予抚慰,对群众意见、建议充分考虑和负责任地处理,提高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可能性和有效性,更好地完善政府自身建设的同时,推动基层社会健康发展。
无论是从理论分析的角度,还是社区建设管理的实践,都明确和验证了当前我国基层社会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的模式。地方政府不仅应在当前阶段介入和干预社会基层管理,而且应该将培育社会自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力争在法制建设、规划设计、组织整合、体制创新、培育NGO以及搭建沟通平台等方面有所突破和成效,为最终实现基层社会管理中的社会自治“修好路”、“加满油”。
(作者单位:1.河北行政学院;2.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郑杭生.社会学视野中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2.
[2]邓名奋.论社区自治进程中城市基层组织建设的新思路.学习论坛,2007.1.
[3]石庆玉.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创新.中国集体经济,2007.7.
[4]陈伯涛.构建和谐社区的主体及途径.领导干部网,2007.8.10.
[5]袁方成.实现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有效衔接的社区治理机制创新研究.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2008.10.
关键词:创新;社会治理
一、对社会治理的概念和内涵的认识
党的十以来,就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在这样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崭新概念和重大任务。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一个基层单元,是社会治理的工作重点。国家治理必须突出民主与法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市场、法治社会、法治公民一体化建设。
在我国,社会治理就是指在执政党领导下,吸收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以及个人等多方面社会治理主体参与,通过多种管理手段和方法,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过程。按照十报告,我国的社会治理是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总体格局下运行,努力形成党政善治、社会共治、基层自治的社会治理良好局面。
二、我国创新社会治理中存在的基本问题
(一)基层社会治理行政化、机关化现象严重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强,“单位人”大量地转变为“社会人”,社区成为我国社会服务和治理的新载体。然而,事实上我国社会管理整个体系中,行政部门的职能并未削弱,甚至呈现相反的倾向,在政府的职能没有彻底转变的情况下,政府的职能部门仍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当成是基层行政部门,他们承担着大量的社会和行政事务,社区居委会全部工作几乎都要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等各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二)基层社会治理忽视了社会组织的作用
社会治理的改革创新需要我们继续协调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充分释放社会发展的活力。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的成长与兴盛是社会前进源源不断的动力,更是基层自治最直观的表现。从社会协同方面来分析,我国的社会力量还没有被充分地组织起来。随着当前我们国家的社会结构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不断发展,不同的社会组织与社会力量所代表的是利益诉求,不同的主体就有了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和途径,这样会有效的在社会矛盾转化为政治矛盾之前,通过诉求的合理表达以及协商的方式将矛盾化解,面对不同群体日益不断增长的物质与文化公共需求,不同的社会组织可以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需要。但是,基层组织结构过分行政化、机关化抑制了基层社会力量与社会组织的生长和壮大,进而影响到基层社会组织服务和治理职能的发挥。
(三)基层社会治理所需财政资金的投入不足导致基层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善
健全的基层服务体系必然包括政府、市场、基层自治三方服务体系,基层公共服务供给“往往不能适应群众不断增长的需求”。基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在覆盖率和供给上依然处于老旧和供不应求状态,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居民的需要,基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善的最直接原因是财政资金的不足。
(四)基层社会治理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
十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法律是社会管理最根本保障。然而,过去的很长时间里,我国在社会管理的途径和方式总体相对单一,很多时候采取的是强制性手段和行政性手段来解决问题和矛盾,忽视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目前,我国正处于加快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及时作出对应的改变,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创新社会治理的发展进程。
三、新形式下创新社会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社会化运营
在发展基层社会组织时,要有效利用社会力量,使得社会上的资源得到较好利用,形成多方参与的良好局面,从而建立起良好的共建机制、协调机制和市场机制。既要发挥出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和加速要素流动上的作用,同时还要发挥出政府的服务作用,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和激励政策,有效利用社会性资源,让更多的企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
(二)组织化拉动
探索组织服务组织的工作模式。要对社区内的高端公益事业性组织机构和基础性组织机构进行必要扶植,常见的有社区组织发展中心、社区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等,让这些组织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特别是在策划公益事业、扶助社区组织和培训相关负责人等方面有明显的效果。要号召社会组织通过建立起公益组织孵化器的方式,给被孵化的社区组织提供必要的创业资源,帮助社区创立的公益组织更好地成长起来。
(三)多元化发展
社会组织服务要适应多元化的趋势,建立更多的社会组织类型,以此满足不同阶层居民对多元化生活的需要,从而让更多的居民参与到社会组织建设中去,真正把社区当成“家”。此外,还要加强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和联系。社区在发展社会组织时,要通盘考虑,突出重点,推动社区治理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社区内的社会组织要有“走出去”眼光,加强与其它社区的交流学习,让活动样式更加丰富,同时为广大居民参与活动搭建更大的平台,让社会融合力和多元发展格局得到有效拓展,让社区居民更好地融入社会。
(四)法制化监管
建立与社区组织发展相适应的法规制度体系,并加大和推进法制化建设的落实力度,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对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制度进行改善,帮助社区组织更好地发展。同时,还要加强自我约束机制的建设,让社区组织自我评估意识得到不断强化,内部监管得到有效加强,让社区在财政收支、社会捐赠等方面的信息更加透明。注重互律机制建设,加强社区组织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切实通过相互的交流、监督和合作,实现社区组织共同发展、全面进步。
关键词 社工 志愿服务 志愿者
作者简介:王德明,重庆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工作与社会福利。
一、社会治理的基本取向
所谓社会治理是指在党领导下,由政府组织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治理活动,是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的概念取代了社会管理的字眼,意味着党和政府在执政理念上有所转变。长期以来,社会管理被赋予管控和统治的内涵,采取强制性的管控思维来维持社会稳定。事实上,基于管控思维的网格社会管理模式,并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反而增加了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而社会治理的目标是追求社会的“善治”状态,促使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在社会治理的框架中,强调各个主体的主动参与性,明确各个行为主体的责任,通过社会关系的协调与社会行为的规范,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创新社会治理的取向在于基层社会治理。随着社会领域的扩大和公共社会的兴起,过去由政府全权包办管制的社会方式,逐渐转变为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管理的社会治理方式,基层社会治理已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命题。可以说,基层社会治理、社会服务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兴起的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方式,对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社工引领志愿者合作路径辨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式,强调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激发治理主体的责任意识,培育治理主体的社区参与,促进治理主体共同管理公共生活。社工与志愿者作为社会治理的生力军,在社会治理与管理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社工引领志愿者服务模式的可能性
2.社工与志愿者同理:利他精神。社会工作者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机构、家庭、社区提供专业社会服务。它与人们把本职工作之外的福利性、公益性和非专业性助人活动称为的社会工作,有本质不同。志愿者提倡“互相帮助、助人自助”,坚持“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凭借自己的双手、头脑、知识、爱心开展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帮助那些处于困难和危机中的人们。
3.社工与志愿者同心:大爱之心。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都用自己的爱心去服务和关怀需要帮助的群体,帮助困难群体走出生活的困境。社工运用自己的专业技巧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等提供专业的社会服务。志愿者利用自己的爱心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活动,用一颗爱心感染者身边更多的人投身于志愿服务,尽自己的力量去帮助更多的困难群体。
(二)社工引领志愿者服务模式的必要性
1.社工服务在于专精,而志愿服务在于量大面广。社会工作者多用于自身的专业性、技巧性来帮助有需要的人解决困难。相对与志愿者服务的方面较窄,但较于志愿者的服务更加专一,精准。由于志愿者的人数众多,职业教育背景也不尽相同,因此志愿者要比社工的服务范围大,覆盖面要广。
2.专业社工数量有限,志愿者数量众多。改革开放以来,许多高校相继开设社会工作专业,三十年来培育了众多的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但真正从事社会工作这一行业的全职社工少之又少。因此,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专业社工数量难以满足社工服务市场的需求。充分利用志愿者的人数优势,挖掘志愿者的潜能,在社工的带领下开展相关服务,已成为弥补社工人数短缺的重要途径。
3.社工重在链接资源,志愿者服务强调落地生根。社工在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同时,更要注重资源的链接。通过社区资源整合,在社区工作分工的基础上,强调整合资源进行相互协作,合理配置资源,保障资源能够被有效协调和使用,发挥资源最大的效率达到共同的目标。
(三)社工引领志愿者服务模式存在的难点
1.社工虽具有专业优势,但人力资源有限。志愿者的人数众多,但服务缺乏专业性,系统性,长效性。因此,社工要通过培训、引导志愿者,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水平,使得居民享受到常态化、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
2.由于当前的管理体制问题,存在着政府部门利益分割,社会组织职能分离等问题。在管理体制上,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各部门与社会组织机构缺乏良好的沟通,从而影响了社工与志愿者的交流合作。
3.社工与志愿者在观念和专业背景上存在着差异。不可否认的是,社工与志愿者都认可彼此之间有加强合作沟通的必要性。但志愿者与社工互不认同,互不配合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阻碍了社工与志愿者之间的互动。这些是我们在采取社工引领志愿者服务模式中不得不面临的现状。
三、基层社会治理路径探析:社工引领志愿者――以渝中区上清寺路社区服务为例
重庆市“社工引领志愿者”市民学校服务模式是共青团渝中区委与重庆市民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渝中区上清寺街道办事处、渝中区520志愿者组织和重庆市青年助学协会共同发起的。该模式主要是通过专业社会工作者对社区居民的日常的探访和服务,了解居民的实际需要,并将需要归类,旨在通过整合辖区的专业社工资源和志愿者资源,以专业社工为引领,以广大志愿者为依托为社区居民提供有序、可持续和专业化的服务,以满足社区居民个性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需要。 (一)“社工引领志愿者”的服务理念
1.坚持助人自助的服务理念。助人是一种美德,努力帮助被助者提升自己帮助自己的能力、环境和条件,最后促进被助者实现自助。如在服务居民过程中,就是要注意唤起居民的参与,培育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
2.促进邻里互助。当前,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工作竞争压力大,人口流动、居住方式的改变等使原有的邻里关系遭到破坏,重建邻里关系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基层社会治理需要立足在重建邻里关系、培育守望相助的非正式支持系统,因此,“社工引领志愿者”的服务需要立足增进邻里关系,培育邻里之间的互助,形成守望相助的和谐氛围。
3.促进社团协助。社工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训练,在助人过程中重视其角色和艺术,非社工专业的团队,如志愿者组织、社团等拥有助人资源,当社工在一线服务中发现和评估居民的需求后,可以协助社团更有效的服务居民,并告知服务者需要明晰的是其角色是协助者,而非主角。这样可以使社团的资源发挥更好的助人效果。
(二)“社工引领志愿者”的体制、机制
1.政府搭台,社工、志愿者唱戏。由民政局、文明办、团市委等单位牵头,共同搭建社工与志愿者联谊会的架构,协调社工与志愿者服务项目的运作。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是易于社工与志愿者的接受,另一方面其职能更多体现在交流、合作,而非规制、管理。
2.社工与志愿者互相认同。“了解―熟悉―认同―合作”机制是社工与志愿者能够合作的必然路径。除了要加强对社工的宣传力度外,社工作为受薪人员,也应该主动的迈出一步,与志愿者交流,比如以个人身份加入志愿者组织,参与志愿者活动,在活动中建立友谊,树立权威。
3.加强社工与志愿者培训交流机制。培训社工与志愿者是增进双方认同的良好平台,培训可以采用“引进来,走出去”的模式,也可以通过个案讨论沙龙、分享会的形式开展。通过培训,树立社工与志愿者共同的服务信念。
(三)“社工引领志愿者”的具体服务内容
1.周末剧场。依托嘉陵桥西村星光广场现有的周末电影放映活动。例如,通过社工的日常探访了解居民喜爱什么样的电影,并将电影分类存档,建立电影库,引领志愿者挑选下载具名喜闻乐见的电影,丰富了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
2.开展爱心直通车活动。社工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征集辖区内困难青少年、空巢老人的心愿,通过社工站平台和结对共建单位,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建立一对一关爱帮扶机制,帮助困难青少年和空巢老人完成心愿,使其快乐健康成长。
3.四点半课堂。上学日的下午16:30-17:30,在社工的引领下,由辖区志愿者为社区小学生们提供服务,日常安排为课业辅导、陪护托管,并根据青少年的成长性需要设计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且具有积极意义的专题活动,通过链接各志愿队伍,定期开展志愿服务。
4.开展艺术团活动。以歌会友,以舞会友,以拳会友,重建邻里关系。根据社区群众兴趣爱好和要求,通过组织引导相关志愿者,成立了以居民为主,旨在重建邻里关系、形成良好的邻里守望的支持系统的居民心连心艺术团,不仅丰富社区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更促进常住居民和暂住居民之间的邻里关系,形成守望相助的支持系统。
关键词:留守儿童;主体培训;心理干预
2015年《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指出,全国6100万留守儿童中,近1000万(15.1%)常年与父母分离,导致70%存在心理疾病,其中34%有自杀倾向。由于家庭教育缺失、隔代监护不力、教师管理乏力和社区治理有限,留守儿童存在意外伤害、吸毒、犯罪和自杀等社会风险。目前,治理留守儿童问题的观念理念、技术手段、治理能力等相对薄弱。英国学者佩里・希克斯提出:若要发挥出整体性治理的力量,应进行多元治理主体治理功能的整合和公私部门的整合。要治理留守儿童问题,应创建多元主体培训体系,提升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共治”效应。
一、留守儿童治理主体功能发挥障碍
1.留守儿童家长监护监管缺位
据权威调查显示:如果父母在3个月内都没有与孩子见面,孩子的“烦乱情绪”会迅速升温。儿童与父母长期隔离,缺少父母的言传身教,缺少父母的情感陪伴,缺少父母的贴身监护,儿童易出现行为失范、心理失衡、安全意识差等问题。
2.祖辈隔代监护相关常识缺乏
相关资料显示,留守儿童中隔代监护占53%。本课题组在重庆市石柱县某小学调研发现,隔代监护1457人(50~70 岁),其中1089人(75%)受教育程度只有小学及以下文化水平,他们仅仅只能满足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的最低层次――饥饿需求。我国每年有近5万儿童死于意外伤害,其中多数为留守儿童。在缓解留守儿童问题上的一些做法中,往往关注留守儿童本身,而缺乏对祖辈隔代教育的培训。
3.学校教师专项管理培训缺乏
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指出:若家庭功能缺失,学校教师和社会应进行有机地整合和补偿,使留守儿童的负面影响最小化。青少年问题研究专家娜妮・J・西格尔指出:由于青少年大部分时间(60%)在学校度过,青少年犯罪和学校存在某种关联是符合逻辑的。
但是,我国绝大多数学校缺乏针对留守儿童的心理疏导课程,缺乏辅导留守儿童的且具有专业素养的师资力量,缺乏辅导留守儿童的教育培训体系。
4.基层社区治理能力缺乏
非洲有一句关于描述社区对儿童发展影响的格言:“抚养一个孩子需要整个村庄。”孟子指出:“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现代社会的儿童照顾与支持应强调社区这一主体的重要作用。留守儿童活动的三大区域为家庭、学校和社区,社区是儿童最初接触社会的区域。留守儿童是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而基层社区缺乏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关爱,尤其是农村社区,受经费和传统落后思想意识的限制,社区及其相关人员对留守儿童的治理能力受限,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5.留守儿童心理辅导相对缺乏
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陪伴,普遍心理素质较差,情绪敏感,极易产生心理及行为方面的偏差。而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缺乏具有专业素养的心理专家或经过专门心理训练的专业队伍对他们进行专门的心理培训、辅导,尤其是有针对性的、一对一的心理疏导。一旦风险突破儿童承受能力,留守儿童极易产生意外伤害、犯罪、吸毒和自杀等社会问题。
二、留守儿童问题多元主体培训体系的创建
留守儿童问题多元培训体系的创建,是缓解留守儿童问题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其一方面涉及三个层面的培训――政府主办培训、政府购买培训和社会志愿培训;另一方面涉及相关主体――家长、祖辈、学校、社区和社会,从而创建一种多元主体共同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机制。
1.加强留守儿童家长培训
一是在留守儿童集中地区,基层相关职能部门聘请教育心理专家,或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方式,定期地开展亲子教育、儿童教育方法等讲座,提升家长的教育监管能力,增强家长监护责任意识。二是依托留守儿童家长务工相对集中的企业,邀请儿童教育专家、心理学专家,每半年开展一次针对留守儿童家长的家庭教育责任和情感关爱技巧等培训。三是依托相关社会志愿者,开展针对系列早期教育培训、公益性培训班与家庭教育巡讲队等。
2.促进长辈隔代监护培训
首先,整合基层政府资源,政府购买“隔代教育”培训服务。对隔代监护人开展专业性、多样化和系统化的教育培训,使他们掌握关爱儿童的正确方式方法,了解不同阶段儿童心理特点等。其次,采用政府购买方式,聘请知名教育专家撰写、出版发行通俗易懂且图文并茂的“隔代教育”手册。最后,采取政府购买或社会捐赠形式,在社区学校开设“祖辈学堂”“亲子学堂”等专项培训服务。项目师资来源于各类学校和社会各界力量的捐赠。
3.健全学校教师专项培训
一是在留守儿童相对集中的农村地区,由各级教委及民政部门主导,针对中小学教师,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师资培训。二是建议由公益组织牵头,聘请知名教育专家与专业心理学家,开展学习交流讲座,交流留守儿童治理问题与教育辅导技能、心理发展特征与特殊群体教育策略等,提高治理留守儿童问题的能力。
4.改进基层社区教育培训方法
首先,扩大基层社区参与留守儿童问题治理的志愿者队伍。社区志愿者一般文化水平较高,可依据志愿者具体情况进行基本的培训,使其胜任基本职责。其次,建议由基层教委牵头,联合妇联、共青团、工会、民政部门等组织,协同调配物力资源,对基层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增强他们关爱留守儿童的意识及监管留守儿童的能力,形成留守儿童照料长效机制。整合社区人力、物力、财力和场所资源,为留守儿童撑起一个“家”。
5.开展留守儿童心理辅导工作
首先,建立地区留守儿童信息网。建立区域性“留守儿童心理数据库”,把握留守儿童整体心理趋势,测试心理数据预警,优化疏导资源配置,有序开展心理疏导干预。鼓励各高校志愿者组织及社会志愿者介入学校留守儿童心理监测辅导培训。其次,由政府购买,聘请教育专家、儿童心理专家,对留守儿童进行专项教育培训,调适留守儿童心理情绪,引导留守儿童合理宣泄不良情绪。最后,鼓励心理管理培训机构面向偏远农村留守儿童举办公益心理讲座、心理咨询和生命教育等培训。
参考文献:
[1]叶 璇.整体性治理国内外研究综述[J].当代经济,2012,(6): 110-112.
[2]刘 平,杨通华,魏 杰,等.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状况与社会支持的相关分析[J].贵阳医学院学报,2015,(7):46-50.
项目名称
共筑文明社区
温情送到家
一、项目主题
重点围绕“往社区走”战略,助力党建引领下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发挥共青团又是和团属力量特长,关注“老、小、旧、远”以及关注如何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等民生“痛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公益劳动。
二、项目特色
本次项目将通过深入基层社区,了解基层的治理建设工作内容,关怀独居老人,美化改善社区环境,营造温馨家园而展开一系列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项目主要内容
经过小组讨论,我们决定于“”社区进行志愿服务活动。通过进行一系列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为该社区和该社区居民们提供一个更加和谐舒心、绿色环保的居住环境。
关怀独居老人。随着上海等一、二线城市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家中年轻一辈都在外打拼,留下家中长辈们独自在家。由于无力支付家政费用,对“养老院”的固有偏见,对“家”的观念根深蒂固等等原因,不少老人都是独身或是老夫妻相依,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生活,从而对生活上造成了许多不便,更有甚者酿成悲剧。对此我们团队将对该社区进行的其中一项志愿服务活动便是关怀独居老人,为他们送上一份“温暖”,包括为他们整理家务、故障反映、聊天舒心等等。
美化改善社区环境,营造温馨家园。居住环境间接影响着人们幸福生活的指数,美好和谐的社区环境能使每一个居民生活锦上添花,通过对社区环境的美化,和卫生知识的普及,从而为居民们的生活增添一份精彩也是我们的目标之一。我们将采访居委会工作人员,了解社区治理建设工作,帮助工作人员清理社区中隐蔽角落里的垃圾,装饰美化社区公示栏、宣传板,清理小广告和传单,为居民普及“垃圾分类”知识等等。
四、项目活动日程安排
(一)策划组织阶段
根据学院关于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项目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拟定实践项目主题,针对目标对象进行志愿服务活动。
(二)材料准备阶段
对项目人员进行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要求和职责,着手准备项目相关材料,为调查和后期项目总结做准备。
(三)调查实施阶段
根据项目内容进行实地活动,完成项目设定目标。
(四)总结提炼阶段
将志愿服务过程中的文字材料、影像材料进行整理、加工和提炼,撰写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项目结题书。
五、预期成果概述
通过本次志愿服务活动,我们不仅体会到了基层社区建设的不易,也感悟到了亲情的珍贵。
在基层社区中,治理生活环境、维护社区治安、反映和处理关系到居民切身利益问题等等平时在我们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仿佛隐形的工作,其实起到了至关紧要的作用。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社区工作提供创新管理观念或方法,提高治理效率和效益。
隐藏在基层社区中的“独居老人”不在少数,使我们感到了生命的坚韧与亲情的宝贵。他们虽然已是垂暮之年,身体都不太好,但为了子女的幸福,依然勤俭节约地生活,只为给予子女更多。有许多老人甚至还为工作忙碌的子女分担家务和教育下一代的责任,但大多数的他们一年之中都鲜少见到子女儿孙的面,只能日复一日地思念与等待,令人心酸,令人深思。
六、团队分工
七、经费预算
交通费:
以实际车票价为准
住宿费:
无
其他项目(如市内交通、文档打印复印、文具等):
文档打印复印:以实际文档打印复印为准
共计:
以实际车票价为准
八、团队安全应急预案
(注:此部分主要针对实践过程中预计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前准备的应急措施,如当地的民俗情况、当地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可能对于实践活动带来不便的情况,如何预防、如何解决等等)
1、自然灾害问题。如地震、暴风雨、台风等自然灾害问题。应对措施:
(1)事前了解天气预报,上网了解当地当天的地理情况。
(2)加强安全保卫教育,当地震发生时,学会一些应急的应对措施。
2、人身安全问题。如交通事故、当地人民歧视、遇到抢劫等。应对措施:
(1)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2)由于语言沟通问题,地方人员可能会带有歧视眼光。对此,我们应该主动并善于与当地地方人民交流和沟通,不得粗言滥语甚至出口骂人。
(3)人身安全第一。在遭遇强盗时,不可盲目与其争斗,而应视实际情况,尽可能报警呼叫救援。
3、财产问题。由于人生地不熟,对交通和各地方的地理分布不清楚,可能会遭到路人的欺骗;再有,在公交车上或者在街道上可能会遭遇到盗贼或者强盗,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对措施:
(1)熟悉活动地点的地理分布。活动之前,务必事先了解调研活动地方的交通和地理环境。
(2)公交车上、街道上小心保管自己的财产和重要资料,发现偷窃或可疑人物及时联系调研小组。
(3)出去调查时,尽量不要随带贵重物品出去。
指导老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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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校团委意见
(
盖章
)
年
【关键词】清代;官批民调;制度;基层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2-120-02
我国古代,调解主要为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清代又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方式,即“官批民调”,类似现代的法院委托调解制度。此种纠纷解决的主体介于民间私权力与国家公权力之间,并在官民间通过法律实践活动起到沟通和桥梁的作用,是调解制度社会化的表现。
一、清代官批民调制度的主体
通过对清代四川巴县、天津宝坻、台湾淡新、浙江黄岩等地方诉讼文书的研究,官批民调是指官府在接到案件后,认为事关家庭伦理、亲族关系、当地风俗等,不便公开传讯,或认为情节轻微,不值得传讯、审判,则会批令乡保,或交给宗族、局绅等进行调解,自己只进行原则性指导并对其效力进行官方确认。这种调解方式实现了官府审判与民间调解处理纠纷的契合。
(一)官批主体
清代基层行政组织以“县政”为依托,其是诉讼第一审级,州县官则为这一审级的最高裁判者。由州县官将其职能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批令给民间力量调解,因此官批主体较为特定。
(二)民调主体
相对于官方力量来说,民调主体是官批主体的承受方。按调解人身份的不同分为:
1.乡保、保甲长、坊厢长调解。清代地方基层组织呈二级结构,以自然村为一“甲”,甲设甲长;数村为一“乡”,乡设乡保,乡保有时被称为乡约,主要征收皇粮国税、维持地方安治。甲在保之下,有时也被称为甲约。这种颇具官方色彩的身份使其在许多民事纠纷中充当调解人的角色,他们或发还乡绅、宗族,或会同亲邻等解决,不能解决的上告知县。此外,按清代地方编制,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分别设立坊、厢长管理辖区事务。坊、厢长职能与保甲长大体相当,官府也常将本辖区内的民事纠纷批令他们调解。
2.族长、亲友、地邻、局绅调解。清代统治者还推行族正制来弥补保甲制的不足,以完善基层制度。此外,当事人的亲友、地邻因对当事人的情况、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地方风俗较为了解,有利于矛盾化解,因而此类主体也较常见。纠纷当事人请求局绅调解的案例在浙江黄岩诉讼档案中亦有,也有的案例是知县将民事案件发回民间交由局绅调解。
3.会首、中人调解。随着清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手工业、商业从业者行会的划分和建立,这些行帮设有“行首”或“客长”作为头目来维持行帮秩序。官府往往批令这些主体调解行帮内部行户合伙清算等与行帮有关的纠纷。“中人”在清代民间买卖、典当、借贷等民事关系中,具有为当事人介绍、提供交易信息、证明甚至是承担交易正当合法的保证作用,“凭中理处”、”凭中集理”的记载在清地方司法档案中也常见。
二、清代官批民调制度的流程与特征
(一)官批民调制度的流程
1.官府如何与民间力量发生交接。安徽徽州发现的一份空白格式批文便是清光绪年间歙县知县敦请族长调处法律纠纷的批文,反映了“官批”阶段,官府不仅就调解成功与否的后续事项做了安排,还明确向族长提出“两造息讼,最为上策”的调解指导思想。
2.民间力量如何调解,又如何再次与官府发生交接。清司法档案中有关于“和息状”、“复状”的记载。即调解成功的调解人向官府呈递“和息状”,请求官府准予销案并说明调解的经过及结果;调解不成则向官府提交“复状”,恳请官府给予讯断并说明调解的经过及调解不成的缘由。
由此可知,流程为“官批”、“民调”和“呈禀”三阶段:先由官府依职权将诉至衙门的纠纷批令给各类民间力量主体;再由接受批令的主体调解;最后由主持调解的主体将调解结果呈禀官府审查;若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请求官府销案;若调解不成,乡保则须察告州县官并通知原告于一个固定时间赴县重告,官府依法提讯堂审。
(二)官批民调制度的特征
1.案件的民事导向性。官批民调案件多是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常涉及宗族、伦理及本地风俗,不便公开传讯。清统治者真正目的在于借助官批民调解纷将众多民间细故排除在官府外以减轻讼累,从而维持地方稳定并提升政绩。因而调解范围也有限度,危及政权及社会秩序等案件不允许调解结案。
2.较明显的官方意志性及不完全自愿性。只要在州县官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必须受理,否则要受相应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然而实践中州县官常因各种因素利用法律其他规定,将民间细故批令给民间调解,且并不考虑当事人意愿,有时即便调解失败,若当事人再次诉至公堂也仍会批令继续调解。这种调解往往教化式且非基于当事人自愿,而这种强行息讼的意图正是封建调解的本质所在。
3.约束效力的半强制性。若调解成功,调解人应向官府呈递“和息状”请求官府准予销案,当事人则需出具甘结,呈送官府备案,此时案件应为当事人申请撤诉而终止。但官府以“甘结”形式达到抑制两告反悔之目的,当事人须申明是“依奉结得”,显属“遵命和息”,反悔会受相应处罚,由此可见其约束效力的半强制性。
三、清代官批民调制度的产生的原因
(一)政治因素
清代司法体制之目的是为维护政权稳定,因此统治者只关注危及政权、社会秩序的刑名要案。古代选拔官吏考察的也是儒家经典非法律知识,官员为弥补自己不懂刑名律例的缺陷、规避错判可能引发的政治风险,往往将民事纠纷甚至一些轻微刑事案件推诿于民间力量调解。清代官员“诉讼少则高升,诉讼多则撤职”的考核标准也造就了地方官吏“听讼不如无讼”的心理,通过调解达到息讼的目的由此成为其解决纠纷首要选择。
(二)经济因素
我国封建社会时期一直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和谐人际关系的维护是基层民众生存的重要前提,这种内生的人际关系基础为纠纷发生以调解方式解决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即便诉至公堂,自古以来形成的“无讼”、“和谐”的儒家思想,“不撕破脸、讲情面”的心理取向根深蒂固,而官批民调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这种乡土社会的生存逻辑。
(三)社会因素
中国古代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宗族家庭为基础,形成了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统治阶级通过乡保、宗族等制度来体现其统治原则和思想并对基层社会进行管理,所以古代基层权威实际上是一种皇权、集权统治控制下的内生权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非讼纠纷解决方式创造了条件。同时中国民众自古以来重土安迁,社会流动性极小,纷争发生时将亲邻、族长等纳入到纠纷解决中更有利于化解纷争,较好的实现双方利益,抑制民事案件进一步恶化,从而维持地方安定。这是官批民调制度构建与运作的社会基础。
四、清代官批民调制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效果评价
官批民调制度在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局限性:宗法社会下,“人有差等”的客观社会现实极易导致调解中的偏袒与不公。且官府滥用官批民调压制诉讼,既淡化了司法权力在定纷止争过程中应有的作用,又妨碍了当事人诉权的正确行使。这些在客观上妨害了相关实体法的发展与完善及司法程序化观念的形成,不利于纠纷真正有效的解决。
但官批民调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清代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及方式的多样性。因调解人能做到“耳目所闻所见”,亦可用官方力量发动民间力量参与到纠纷的化解与平息中去,紧密协作办案,既可让问题在民间自行消亡,又可在必要时动用国家暴力机关进行刑事处罚,最终对社会进行有效治理与控制,维持了基层社会的安定。让我们感受到民间规则(家族法规、道德礼教、人情世故)在基层社会中的巨大力量,甚至比国法更贴近现实,有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
官批民调不但节约了司法成本,还丰富了清代“官民合作”的方式和内容,并最终对清代基层社会控制与治理方式的认识与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适应于清代的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对今天我国基层社会矛盾的解决仍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1]胡谦.清代民事纠纷的民间调处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2007:55.
关键词: 善治; 社会工作; 乡镇社会管理; 基层治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23X(2015)04006207
“人类对善治的关注与人类文明本身一样历史久远”。治理理论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其主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认为,治理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强制力量来实现。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治理是个人、公共或私人机构用来管理他们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使相互矛盾和各不相同的利益群体彼此容纳并且实现合作。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重要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或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的主体既有公共部门,也有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
善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佳状态与目标追求。20世纪8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把善治作为政府社会管理的目标。对于其内涵,可谓众说纷纭,尚未形成共识。联合国人权高级委员会办公室(OHCHR)认为,善治是在治理过程中从根本上排除和腐败并完全尊重法治原则,对善治的真正检验是在实现公民的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方面,为实现人权目标所做的努力程度;善治包括透明和公信力等要素和平等与公平等价值观,善治必须保证公民特别是最贫困人群的基本需求和有尊严的生活。只有最贫困群体和弱势群体受益时,治理才是善治。李向前认为,善治是治理的最高标准和理想状态,包括“善者治理”“善于治理”和“善态治理”。
尽管人们对善治的认识不一,但无论从何种角度加以界定,善治的核心要义和旨趣都是可确定的,即强调普通民众的中心地位和主体性参与、多元行动主体的权力制衡与权利保障以及在此基础上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它意味着一种能对民众需求保持高度敏感性并作出积极回应的方式,通过建构并使用合适的制度措施以有效应对社会问题与矛盾。
(二)乡镇社会管理旧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乡镇社会管理有其特殊性,“乡镇虽小,肝胆俱全”,“上边千条线,下边一针穿”等说法反映了乡镇社会管理的特点。面对日益增加的复杂性需求,原有的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变得应接不暇和疲于奔命,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1.管理人员的管控思想较严重,致使民众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社会管理本应管理和服务并重,管理中有服务,服务中有管理。但长期以来,相当多的乡镇干部在总体工作安排上,重经济建设轻社会管理;在社会管理中又重管理轻服务,习惯于“管”“卡”“压”等传统的不够合理的工作方式,对被服务的社会成员习惯于居高临下、发号施令。长期以来形成了坐着办公的不良习惯,对普通民众的所思、所想、所盼和所愿缺少足够的主动了解和科学调研。相当多乡镇管理干部在自上而下的各种指令、任务、考核、应酬中疲于奔命,缺乏主动服务意识,习惯于运用行政权力对社会组织及基层民众进行管理,无暇也无兴趣关心基层民众的疾苦、问题和未来可持续发展。这种社会管理主客体之间的断裂使基层民众的诸多内在需求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满足,为社会矛盾激化埋下了隐患。
2.乡镇政府职能错位与其他行动主体功能缺位,导致社会管理秩序失衡
目前我国基层的行政管理模式主要是韦伯式的层级制管理模式,它依赖于标准的工作过程,难以为提高效率提供有效的激励,而是着力于怎样避免犯错误,存在组织僵化等问题。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事务纷繁复杂,社会问题各式各样,社会需求千差万别,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这导致乡镇政府难以灵活应对,管了很多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越位”和“错位”现象时有发生,公共权力侵入私人领域的现象并不少见。有些事情没有人去管理,政府缺位,其他社会管理主体也缺位,社会管理秩序处于失衡状态。一些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无法正常表达,正当合理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种不均衡状态甚至可能会使一些不法分子趁虚而入,为非作歹、祸害民众,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3.乡镇社会管理旧模式的内在设置,难以应对急剧的社会变迁及随之出现的社会矛盾
农村基层社会矛盾频发及社会管理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是乡镇社会管理过分注重基层的政治性而忽略了社会性。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农村正发生快速而深刻的变化,各种社会问题突出,比如贫富分化问题、土地问题、社会治安问题和社会分化问题等。但是乡镇既有的社会管理模式及其内在设置缺乏应有的弹性、灵活性及回应能力,难以适应快速的社会变迁和满足民众不断变化的多样社会需求,无法有效化解潜在风险和冲突,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近些年来农村时有发生即是一种体现。
(三)善治对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内在要求
乡镇社会管理旧模式的现实难题制约着改善民生的目标实现,必须通过不断创新来实现突破与发展。具体而言,善治对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内在要求主要有四点。
1.立足民众的需求和能力,把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贯彻始终
善治的核心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善”意味着尊重民众意愿,提高民众能力,也意味着一个高效用和高效率的政府功能来努力满足所有公民增长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民众的需求不断扩展和提升,社会事务日益增多,社会管理的主体迫切需要重新界定与整合,以弥补政府单一力量的局限或不足。因此,社会管理主体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还需包括许多非政府部门。尽管目前我国社会管理的多元主体发展还不成熟,尤其是社会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尚不完善,政府应在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过程中起引导作用,着力推动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才能缓解政府压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使政府将精力和资源集中用于真正应发挥作用的领域,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各方面的创造活力,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民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3.注重内涵式发展,全面提升民众的自主性与能动性
善治强调民众的中心地位。因此,在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中,必须充分调动民众的参与,真正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要注重科学调研,切实找准民众的关注点,使基层民众找到归属感和认同感,主动自发地参与到新的发展实践中来,而不是被动地听指挥,表面上服从,内心里却有不满或不情愿。要达到这一目标,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提升乡镇社会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使他们真正具备贴近民众、深入民众、了解民众、带动民众、服务民众的理念与能力。同时还应借助各类社会组织激发民众的主动参与热情,促进民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发展。
4.着力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增进社会的公平公正
善治观点认为,只有最贫困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受益时,治理才是善治。他们的权益保障成为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衡量标准,也成为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底线要求。要建立完善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渠道,借助法治化、制度化、组织化与社会化的力量保障他们的权益,使他们在多元利益格局中获得应有的尊重。
社会工作作为理念、制度、方法和人才的综合体,其专业品性契合了善治对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内在要求,可为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带来新的契机。
二、善治视域下的社会工作与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
(一)社会工作对社会管理创新及社会治理的协同性与契合性
社会工作兴起于欧美,是现代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功能。它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设置与专业化力量,以“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理念,用个案、小组和社区等科学的专业方法服务他人特别是弱势群体,旨在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互助和社会公平正义。随着我国各地探索实践的深入,社会工作正逐渐从直接服务扩展到参与社会管理,从解决社会问题扩展到预防社会问题。在我国社会管理体制走向多主体、多元化治理背景下,社会工作日益显示其重要性。
社会工作对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的协同作用。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而社会工作的目标正是增强人的社会功能,关注如何帮助个人、群体或社区增强其发挥社会功能的能力。它通过各种专业方法,在家庭、学校、社区等方面开展工作,解决人们参与经济与社会建设的困难和障碍。社会工作对促进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和专业优势。它不是把工作对象只看做被救济、被改造、被动员的客体,而是看做多元主体的一部分;它善于调动主客体两方面的积极性,从预防和发展的角度去分析和介入问题,从而有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因此,社会工作可在实质上和深层次上参与社会治理。近年来,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率先在社区管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领域引介了专业社会工作,满足了新时期的社会需求,使社会工作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机制,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成效。
(二)善治视域下社会工作对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功能定位
1.理念优化
理念的优化是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转型不断深入,乡镇社会管理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政府在推进改革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民生问题。在此背景下,以往强力的管控手段变得越来越不适应,理念的深层优化与转变刻不容缓。社会工作是一个关心人且认为只有尊重人和理解人才能改变人的专业,它把改进人类福祉尤其是弱势群体福祉作为自己的专业使命,蕴含着丰富的思想养分,且有一系列科学具体的方法保障其专业理念落实于实践,从而使乡镇社会管理理念优化的功能落到实处。因此,乡镇要改变传统的社会管理理念与旧模式,促进以人为本的柔性管理,逐渐激发基层民众自主性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社会工作是一个重要的现实依靠力量。
2.方法改进
乡镇政府存在的核心价值是为基层民众提供服务。它是整个政府体系的终端,其所作所为及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关系到民众的生存状态与政治信心。但是,由于政府工作方法以及既有体制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可能会导致乡镇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下降或者民众并非客观准确的评价,从而导致政府有心提供的服务无法达到民众的要求和期望。社会工作作为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并致力于助人自助的专业与职业,对保障以服务对象为导向的服务质量有着科学的、成熟的经验和方法。因此,促进社会工作本土化,合理有效地在乡镇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融入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方法,同时结合乡镇地方实际完善和落实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相关政策,将促进传统群众工作方法的创新,促进乡镇政府制定更有实效的政策和制度措施,更好地提供民众满意的公共服务。
3.风险化解
社会管理旧模式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获得收益的同时也要承受代价和风险。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转型,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必须要考虑如何有效化解社会风险。当前我国农村正处于高风险期和危机频发期,风险形态复杂多样,然而既有的农村社会管理模式侧重于事后应急性抢救,这种模式往往又强化了社会风险。社会工作的服务机构和专门人才秉承专业理念与科学方法,通过实践的广泛介入可形成制度化的影响力,帮助解决困难群体和边缘人群在物质和精神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化解社会不满情绪,防范社会风险。同时,社会工作的介入可使乡镇社会管理体系更好地预判基层民众的内在需求,采取及时且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从而化冲突于未发,降低社会管理风险。
4.人才支持
在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变革过程中,人才是主导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元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社区建设、婚姻家庭、残障康复、职工帮扶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这一独特的职业优势使其可为乡镇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因此,在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中,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并对相关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社会工作素养培训,培育和孵化社会工作的服务机构、协会和服务站,将为乡镇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多层次、立体化的组织与人才支持,使社会工作的理念优化、方法改进和风险化解等功能实现获得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从而更好地发挥社会工作的制度化影响力。
三、社会工作推进乡镇社会管理走向善治的实现路径
(一)提升乡镇社会管理制度对基层民众需求的回应能力
1.加强乡镇社会管理制度以民众为中心的价值理念
善治特别强调民众中心导向,并认为如果不是以民众为中心,制度就会成为绊脚石。我国的经济与社会转型会打破既有利益格局而创造新利益格局,往往会使贫困群体特别是在转型中地位相对下降的群体产生剥夺感和心理不平衡。社会工作者一方面可通过澄清与沟通等方式,引导人们认识到因个人能力和社会条件限制造成的差别是不可避免的,一定程度上改变人们对其他阶层或群体的认知偏见与不满,减少观念差异及由此引发的利益纷争;另一方面可以运用优势视角和赋权理论,帮助弱势群体更清楚地分析环境及自身优势,提升其改善生活的主动性与能力。
2.以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创新基层社会矛盾的调解机制
社会矛盾往往是由于人的需求未得到满足而产生,社会工作特别强调以人为中心及服务对象需求的满足,它运用科学方法和技能为有困难的人提供服务。乡镇政府可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等方式促进社工机构及专业人员参与到基层社会矛盾协调中,或者使一线社会管理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社会工作技能并应用于社会矛盾化解。依靠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一方面能够帮助个人、家庭、群体解决现实问题,利用澄清、同理心等沟通技巧使矛盾双方更理性地对待矛盾;另一方面还可有效预防个人和社会可能出现的问题。社工机构和人员作为民众和政府的“中间人”,可通过对政策的反馈和干预,引导人们有序而理性地行动,优化社会矛盾的协调机制。
(四)促进乡镇社会管理旧框架内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协调与革新
1.改革乡镇政府的行动方式,给其他利益主体发挥作用创造空间
乡镇社会管理旧模式运行中过分依赖自上而下管控的状况是阻碍基层治理创新的关键症结。通过引入和渗透社会工作元素,可使乡镇政府在发挥职能时更多采取“助人自助”“平等协商”等方式,充分尊重其他行动主体的利益与想法;并逐步构建不同主体有序协作、共同参与的实践体系,实现从单一依靠政府向依靠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格局转变。基层政府可更明确多元利益主体间有序合作的边界,梳理清楚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该管的管到什么程度,给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利益主体发挥作用创造出空间,从而最大程度消减“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在基层的弊端与不足,充分发挥“社会”的积极作用。
2.推进基层不同行动主体之间的资源共享与力量整合
基层社区是社会工作开展的重要载体,可以以社区为平台,扶持社会工作参与到基层社区发展中,培育社工服务机构,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社工及其他社会力量之间的开放式联动,使民众需求得到更充分回应及更全面满足。针对当前社区行政化严重的情况,可采取科学化、专业化、人性化方法开展公共事务管理,逐步理顺社会工作与政府、社区、社会组织、居民之间的关系,形成资源共享、利益协调的和谐互动机制。着力发展民间社工服务机构,使之成为承载政府职能转变和专业人才施展才能的重要载体,培育各类与民众需求相关的社会组织,调动民众参与,激励社会组织发挥好协同创新功能,使基层社会的各种力量实现充分有效整合。
四、结束语
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须在既有社会管理模式基础上通过破旧立新来稳步实现,不能急躁冒进,试图一蹴而就。乡镇社会管理的旧模式偏重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对民众需求缺乏响应,对社会的自主性欠缺关注,这种模式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由善治理念引领的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特别重视民众的中心地位和主体性参与,关注多元利益主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正是由于这一目标旨趣,使秉承“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公平正义”理念的社会工作可在其中发挥独特而有效的功能,促进乡镇社会管理旧模式通过改革创新不断克服现实难题而趋于善治。不可否认,我国的社会工作尚面临提高社会认同度和资源整合力、健全基础性制度安排、推进职业化和本土化水平、提升政策倡导力与反思批判功能等现实问题。但可以预见,随着发展进程中上述问题的逐渐克服,社会工作在我国基层社会善治中的功能将得以更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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