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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工业空气污染的应对方法,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机动车环境税;重复征税;居民收入;预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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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授权美国政府可以对出口到美国的产品自由征收碳关税,对每吨二氧化碳征收10~70美元。“呼吸税”这一名词走红。而对机动车的污染排放物征税(下文简称机动车环境税)则无异于机动车的“呼吸税”。2010年1月27日《新京报》提到环境税税费改革,机动车将可能纳入征税范围,环境税再次吸引公众眼球。随后,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副司长杨遂周指出,环境税税制正在研究之中,具体的征税范围、开征时间,管理机关尚未确定。本文在此仅讨论机动车环境税能否带来空气质量的改善等问题。
一、机动车环境税费改革权衡
现行与机动车有关的税收至少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资源税等6个税种。机动车、燃油的增值税普通税率是17%,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从1%~40%不等,无铅汽油消费税税率为1.00元/l,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为1.40元/l,柴油消费税税率为0.80元/l,车辆购置税普通税率为10%,车船税年定额税率36~660元每辆或者16~120元自重每吨。资源税在原油开采、销售环节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及其附加在机动车、成品油的生产环节征收,车辆购置税在购置后入户时征收,而车船税则在车辆保有环节按年征收。所以综合来看,机动车的税负已经不轻了。仅就汽油消费税来说,无铅汽油1.0元/l的定额消费税税率意味着其税负已经超过15%(93号无铅汽油现含税价约为6.5元/l)。如果不调整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机动车环境税至少会带来两个方面的重复征税:
1.征税目的上的重复。如果说消费税中乘用车和汽车轮胎这两个税目的设置主要是抑制奢侈消费和长线产品调节,还没有着重考虑机动车尾气对环境的损害,那么成品油消费税、资源税就已经包含了环境污染与保护的因素,所以机动车环境税的开征明显会造成征税目的上的重复征税。
2.征税环节上的重复。首先,机动车环境税的纳税人应该是机动车所有者或者实际管理人,选定的征税对象应该有利于税款的便利征收。其次,顾名思义,机动车环境税应该是对机动车所排放的尾气征税,而将尾气作为征税对象是缺乏可操作性的。从税源管理的角度看,源泉扣税有利于征管,那么只能将燃油或者机动车本身作为征税对象;或者将废气排放换算至燃油消耗,这样还是将燃油作为征税对象。另外,为实现税负公平,污染物排放量大的税负重,机动车环境税的征税对象也应该与燃油相关。所以,如果征税对象确定为车辆本身就与车船税重复;如果确定为燃油又与成品油消费税重复。事实上,由于机动车负担的相关税种已经涵盖了机动车生产至保有、使用环节以及燃油的生产和销售环节,机动车环境税的开征在征税环节上必然会与现有税种重合。
如果调整现行税收政策以避免重复征税带来的税负提高,则又会在一定时间内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目前有效运行的税种尽管存在一些不足,但无论从征收效率还是保证财政收入水平来说都还是可以接受的;而现在应当进一步落实结构性减税,促进我国经济形势的好转。笔者欲强调的只是近期,尤其是在后金融危机背景下,还不适宜推出这一牵涉面广的税制改革。因为造成现在的空气污染等生态环境危机的根源不是税制上的问题,而是财政上的问题,更深层的原因则是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和能源利用效率的问题。
二、我国现行税制与环境问题
本文讨论的机动车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主要是尾气排放,也就是空气污染,如氮氧化合物。目前对机动车环境税的研究不多,而更多是从环境税这一更广泛的领域去研究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应对方法。西方学者提出了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假说,即所谓的“双赢”目标:一是环境目标,能够将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有效地抑制污染,实现环境状况改善;二是非环境目标,利用其税收收入来降低现行税制对劳动和资本产生的扭曲作用,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孙刚等认为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的税收措施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范围有限,也无法满足环境保护所需资金。现有文献所做的研究大多没有涉及这两个目标都要依赖于经济增长方式和财政支出结构。笔者认为,我国环保方面税收措施的不足是充分考虑了经济增长方式的结果。
事实上,我国的国情与西方国家有较大差别,尤其在经济增长方式上。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是粗放型的,2003年我国单位cdp能耗是日本的10.40倍,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33倍。2008年我国可比价格单位gdp的能源消费是0.152千克标准煤,反比2003年的0.129千克标准煤上升了17.83%,说明我国能源消耗型经济增长方式没有根本上的好转。在这种情况下,如此抑制能源消费显然会对gdp增长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所以环境税对我国是一个折衷,并不是“双重红利”。开征环境税能不能带来社会福利的改进取决于环境税所组织的财政收入形成的财政支出能不能弥补其带来的经济增长损失,机动车环境税作为环境税的一种也是如此。笔者认为,税制能不能做到“绿色”,关键要看财政支出是否“绿色”。
三、机动车环境税的政策目标
从理论上说,开征机动车环境税的政策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筹集财政收入;二是空气污染治理;三是经济效应,也就是为了特定的经济目标,如鼓励某些行业或者抑制特定行业的发展。国家政策研究机构暂时还没有提到机动车环境税的具体政策目标。按主流观点,机动车环境税的政策目标是为了改善空气质量。下面笔者分别就上述三个政策目标具体展开讨论,说明开征机动车环境税是否能够实现这些目标,进而说明在我国开征机动车环境税的时机是否成熟。
1.筹集财政收入的政策目标。目前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已经不低,许多学者明确提出我国宏观税负过重了。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测算,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为335 35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8.7%,全国财政收入预计达到68477亿元,增长11.7%。这可以初步估算2009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为20.42%,如果考虑政府土地拍卖等其他收入,则比重会更高。而中央政府已明确表示2010年要执行一系列的政策性减税措施,所以开征机动车环境税不应该定位为筹集一般意义上的财政收入。当然,从财政收入的绝数额来看,财政资金不是充足的,特别是对承担了大量具体事务的地方政府
来说,环保支出确实不足,远远低于其他国家的水平,但这是财政支出调配和支出效率的问题。我国财政支出方向是固定投资、一般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支出,而环境保护支出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2008年人均环保支出只有112元,仅占财政支出的2.32%。(详见表1)。近年我国财政收入增幅比较大,均超过gdp的增幅,而其增收的部分主要被基础建设和一般公共服务所消化,环保方面支出的绝对增长量并不高。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的财政还无暇顾及太多的“绿色”支出,那么“绿色”税收先行就值得商榷。
2.治理空气污染的政策目标。我国目前实际有效运行的18个税种所组织的收入在原则上是纳入财政整体预算体系的,并没有建立起严格对应的专项支出基金,不像美国等国家的许多支出项目采取基金的管理方式。上文笔者已经论述了我国环境保护支出过低并不是因为政府财政收入不足,而因为其不是财政支出的重点,而且这部分环保支出还包括了环保部门的部分行政、检测等费用,因此,财政支出中真正用于污染治理的费用额度会更低,而污染治理的重点又是工业“三废”和生活垃圾以及生活废水,对空气污染治理的投入微乎其微。2010年中央预算环保支出1412.88亿元,中央本级支出55.26亿元,对地方转移支付1357.62亿元,因此预计2010年全年环保支出大约是1600亿元(在环保支出中,中央预算支出通常占总支出的90%以上),而且本年度的环保支出重点也不是空气污染治理。如果机动车环境税不能有所突破,及时建立空气污染治理的专项支出基金,那么其治理空气污染的作用就会受到广泛的质疑。因为如果不能将机动车环境税所组织的税收收入建立起用于治理空气污染的专用基金,机动车环境税收入就会被挪用至其他方面,政府预算大幅提高空气污染治理资金预算支出就很有可能落空,进而希望其能切实改善空气质量的愿望就会落空。如果不能达到改善环境这一目标,那么机动车环境税最终相当于执行了简单的增税政策,与当下应对金融危机的刺激内需的大方针是不符的。所以,如果不是为了建立专门的空气污染治理基金,就没有必要开征机动车环境税。
3.经济效应目标。那么开征机动车环境税是为了发挥其经济调节效应?环境税的经济学基础是负的外部性。根据庇古理论,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理论上这是帕累托改进,实际则因为开征环境税的负面影响而变得复杂。要想获得机动车环境税的双赢效应,就应该在征收机动车环境税引起的经济损失和税收收入循环收益之间达到一个平衡。机动车环境税也是如此。机动车环境税主要是为了消除机动车对环境的负外部性,其直接经济效应包括两个:(1)组织为治理空气污染所必需的财政资金,这个目标无法实现(已在上文讨论过);(2)对机动车行业、居民消费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一是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机动车行业的发展。首先,汽车业是我国产业部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其次,财政部刚,2009年实施的“汽车下乡”政策延续到2010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延续到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指定范围内的机动车财政支出将给予补贴,主要是轻型客货车和摩托车,均是关系到进一步促进农村客货流通和提高农民收入的车型。如果近期内推出机动车环境税,则明显会抵消部分乃至全部财政补贴,农民将难以得到实惠,还会间接损害国家政策的信誉。而且,在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上国家政策也明显向小排量乘用车倾斜,2008年9月1日起1.0l以下(含1.0l)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而今年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所以,近期内推行机动车环境税也会明显抵消之前的政策效应。如果说开征机动车环境税的目的是抑制高排量汽车的消费,那么简单提高其消费税税率即可。事实上,2008年就是如此,对排量3.0l至4.0l(含)和4.0l以上的乘用车大幅提高了消费税率。
二是降低居民可支配收入,抑制居民消费。机动车现已成为我国居民的日常生活、工作、出行的必需品,尤其是摩托车之于进城务工的农民,所以开征机动车环境税并不能显著降低居民对机动车的使用率。机动车环境税有直接税的性质,税负不能转嫁,开征这一税种无疑会直接加重居民的负担,降低居民可支配收入,降低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居民分配份额,这与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所强调的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有冲突的。事实上,我国居民收入占gdp比重已经很低,杨卫华呼吁改革税收制度,提高居民收入比重和运用税收手段,减轻税负,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而安体富、蒋震则旗帜鲜明地提出,我国居民最终分配率一直在下降,至2009年仅为58.9%,远远低于具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如美国平均73.4%和日本2005年的73.4%;而导致居民最终分配过低的一个原因就是政府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
四、政策建议
关键词:装饰装修污染;科学施工;劳动保护
Analysis of architectural decoration in construction pollution and personnel protection
Xu quan zhen
Abstract: Based on the architectural decoration of the source of pollution generated in the process analysis, details of the decoration pollution on the health hazards of construction workers.With scientific construction and people-oriented approach to explore for a variety of measures to deal with pollution hazards of construction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business level make certain of Investigate.
Keyword:Decoration pollution;Scientific construction;Labor protection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人们环境安全意识的不断提升,室内环境污染的问题也引起越来越多的重视。例如选用健康材料;使用前请专业人士测试室内环境,经过长时间的通风和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方才入住;通过放置活性炭包吸收家具等源源不断释放出的有害气体等。但是我们通常却忽视了另一个群体的安全保护――施工工人,他们恰恰是室内环境污染的最大受害者。
卫生部门进行的有关统计表明,从事装修、耐火材料生产、化工生产的一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由于长期处于污染物质浓度高的环境,易出现中毒等身体不适症状,虽然这些病症尚未列人国家法定的职业病类型中,但从广义的职业病角度讲,这些疾病都是和工作有关的常见疾病,可看作是现代生活中的一些“职业病”,应该引起社会及从业人士的重视。
来自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的装饰装修行业的就业人数已经达到1100万人。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关系到千万装修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装饰装修行业的规范和健康稳定发展。
二、装饰装修施工中污染的来源分类
1、装饰装修工程中的化学性污染
装饰材料堆放现场释放的污染物。包括原材料、新的家具、新的地板,释放的苯污染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值是最高的。
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有害物质污染。包括涂刷油漆、胶粘剂和涂料中的苯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以及木制品加工中的甲醛污染等等。
2、施工过程中的粉尘污染、噪声污染
装修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粉尘污染,也是装修施工现场主要的污染现象。特别是在木工的木器加工、油漆工的墙面打磨施工、瓦工的瓷砖石材切割和加工过程中,空气中的粉尘非常高。
装饰装修工程中的噪声污染对我们装修工人健康危害也比较严重,施工中瓦工切割瓷砖和石材时,木工锯木时,电工、管道工人和安装工人使用冲击钻打孔和开挖管道时,强大的噪声远远超过国家标准,让身处装修施工现场的装修工人身受其害。
3、来自于施工现场机械器具造成的环境污染,施工现场的生活污染等
三、装饰装修施工中污染对施工人员的危害
1、主要化学性污染的危害
涂料中的污染。涂料的成分十分复杂,含有很多有机化合物。涂料所挥发出的有机物经呼吸道吸人能引起人眩晕、头痛和恶心等症状,对眼和鼻有刺激作用,严重时可引起气喘、神志不清、呕吐和支气管炎等。
胶粘剂中的污染。胶粘剂在使用时可以挥发出大量的有机污染物,长期接触这些有机物会对皮肤、呼吸道以及眼赫膜有所刺激,引起接触性皮炎、结膜炎、哮喘性支气管炎等疾病。
稀释剂的污染。在装修过程中,胶粘剂、溶剂型木器涂料等所使用的稀释剂也是重要的空气污染源。稀释剂用于将涂料、胶粘剂和木器漆稀释以易于涂抹,当被稀释物形成固态的涂膜后,稀释剂会挥发到空气中,因此稀释剂是室内装修施工中重要的污染源。
装修材料中的重金属污染。装修中油漆涂料的助剂还可能含有多种重金属如铅、汞、锰以及砷、五氯酚钠等有害物质,这些物质也可对室内人群的健康造成危害。
2、来自于施工中粉尘污染的危害
装修过程,也是大量粉尘产生的过程,不但木屑等粉尘本身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而且这些粉尘还能携带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给装修工人带来更大危害。根据国家规定,居住区粉尘日平均浓度应该低于0.3毫克/m³,年平均浓度应该低于0.2毫克/m³,可几乎所有装修现场都大大突破了这一限度。慢性呼吸道炎症、肺气肿、肺癌的发病相关于空气颗粒物的污染程度,长期接触颗粒物浓度偏高的空气时,装修工人的呼吸系统病症增加。
3、来自于施工中噪声污染的危害
强噪声除了可导致耳聋外,还可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以及生殖机能等产生不良的影响,特别强烈的噪声还可导致精神失常、休克、甚至危及生命。由于噪声易造成心理恐惧以及对报警信号的遮蔽,它又是造成工伤死亡事故的重要配合因素。
四、解决施工过程中各种污染的应对措施
1、解决化学污染伤害的应对方法
从保护装饰工人和消费者健康的角度出发,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室内装饰材料。注意推广先进的设计、施工工艺,选用环保装饰材料。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施工现场的安全防火、防毒和防爆。
加强个人防护,生产时注意正规操作,生产后换下工作服,洗淋浴,及时清洗工作服,新工人在上岗前要做体检,老工人每年要做定期体检,离职前也要做体检。同时提醒装修工人尽量不要在通风不好的房间里过夜。
敦促企业定期监测生产环境中苯等有害物质的浓度,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推广使用新型无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比如使用无溶剂型污染的水性木器漆。
严格执行国家的室内环境标准,进一步加强室内环境检测治理工作。特别注意冬天气候寒冷和夏季炎热季节施工时,一定要注意施工空间的通风问题。
2、解决施工过程中粉尘污染的应对方法
控制或减少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粉尘污染危害,关键在于防尘。装饰企业应从装修施工工艺、建立装修现场的综合性防尘措施入手。加强装修现场的防尘管理,建立和健全降尘、防尘制度,及时更新和维修防尘设备。
加强装饰装修工人的个人防护,遵守防尘操作规程,尽量避免多工种同现场交叉施工的情况,加强工人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监督检查,粉尘作业工人应使用防护用品,戴防尘口罩或头盔,防止粉尘进人人体呼吸道。
注意凡有活动性肺内外结核,以及各种呼吸道疾病的工人,都不宜参加具有粉尘环境的装修施工作业。加强装修工人的定期体检,包括x线胸片。
加强工矿区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对结核菌素试验阴性者应接种卡介苗;阳性者预防性抗结核化疗,以降低矽肺合并结核的发病率。
从事装饰装修工作的工人要具有自我保护意识,认识粉尘对健康的危害,调动各方面防治尘肺病的积极性。加强对工人的防护宣传教育,加强劳动保护,以增强体质,预防呼吸道感染和并发症的发生。
3、解决施工过程中噪声污染的应对方法
控制职业噪声危害的技术途径主要有三条:一是控制噪声源;二是在传播途径上降低噪声;三是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如佩带护耳器。
加强装饰装修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控。使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机具,采取隔声与隔振措施,避免或减少施工噪声和振动。在经济条件和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采取工程措施,从声源或传播路径上来降低生产场所的噪声。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比较务实的做法是采用个人防护措施来控制噪声的危害。
加强装饰装修工人的个人防护。对工人定期进行听力检查,发给工人护耳器,告诉工人所在工作场所的噪声级和工人听力检查结果,对工人定期进行教育培训等,以预防职业噪声造成的危害。由于在噪声方面有法规标准要求,对职业性耳聋的赔偿也有明确的规定,执行又比较严,职工自我保护意识相对也比较高,因而职业噪声危害问题基本得到了控制。
在控制职业噪声危害方面,护耳器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使用面很广。即使在业余活动的场合,只要有强噪声存在,护耳器也可派上用场。
五、加强对施工人员劳动保护工作的管理
为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对施工人员的伤害,保护装饰工人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做到科学安全施工,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部门和单位一定要从以人为本的高度,加强室内装饰工程环境和安全的管理土作,保护装饰装修工人的健康。
加大对装修工人职业病防治监管的力度。加强行政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建设,加大对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建立健全职业病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装修工人健康和劳动保护防治体系的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使装修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切实的保护。
各级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也应加强对装饰装修公司的监管督促作用,定期组织装修工人体检,让他们健康工作。
加大对装饰装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采取低碳的工业化施工
对于企业而言,推广先进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技术。比如目前出现的工厂化装饰,将集成家居和整体厨房统一放在家具工厂制作。把装修中涉及的设计、施工、选材和配饰等繁琐工作全部交给装饰公司在专业工厂内完成,省时省力。能缓解装修中的噪声、粉尘和化学性污染问题,解决施工现场噪声、粉尘的污染。同时可以节约能源,降低施工现场工人的劳动强度,使工期大大缩短。
推广先进的设计、装饰工艺和装饰材料,重点防止由于施工工艺不合理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室内装饰材料,推广使用无溶剂型污染的水性木器漆;采取控制施工环境噪声的措施。使用低噪音、低振动的机具,采取隔音与隔振措施,避免或减少施工噪音和振动。
七、结论
装饰装修在给人们带来舒适、优雅的居室和办公环境的同时,也给施工者和居住者的健康带来许多新的潜在的不良影响。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关系上千万装修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我国装饰装修行业的规范和健康稳定发展。通过本文,笔者希望能够引起装饰装修主管部门、装饰装修企业和装修工人的注意;全社会都来保护装修工人的健康,对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青萍. 室内环境设计.中国林业出版社, 2003
2、 张玉明,马品磊. 建筑装饰材料与施工工艺. 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4
3、宋孝周、张保健.全装修住宅中家具的集成化发展研究[J].家具与室内读物,2006(10)
4、梁永学.室内装饰施工管理[J].硅谷,2008.4.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业现代化、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速,我国环境空气呈现复合型、区域性、压缩性污染特征,大气复合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群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以基于方案的DSS框架与设计技术为指导,构建并研发了大气复合污染区域调控与决策支持系统,该系统具备区域基本信息管理、区域污染状况评估、动态目标构建、协同控制方案设计、方案优化、各类方案分析评估等功能,并在珠三角进行了示范性应用,对解决我国区域大气复合污染问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很强的科技支撑作用。
关键词 :大气复合污染:决策支持系统(DSS):区域调控:GIS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速,经济粗放式发展引起的能源消耗持续加大,以及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导致我国很多地区重度灰霾等极端空气污染事故频发。我国灰霾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已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我国大气环境污染呈现出复合型、区域性、压缩性特征,并以城市为中心向区域蔓延,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中部和成渝等城市群成为灰霾污染的重灾区,大气复合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群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课题组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大气复合污染的区域调控和决策支持技术”(2006AA06A307)课题支持下,以珠三角为研究区域,通过长达6年多研究与开发建立了“大气复合污染区域调控与决策支持系统”平台。平台紧密围绕课题总目标,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软件工程技术、GIS技术、组件技术等高新技术,在基于方案的DSS框架与设计技术的指导下,通过对大气复合污染区域调控与决策支持系统构建与集成技术的研究,科学构建了平台的总体框架,形成了基于方案决策的、GIS无缝集成与支持的、可视化与界面友好的大气复合污染区域调控与决策支持系统平台,为区域大气复合污染防治综合调控与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动态控制目标制定和协同控制战略实施。
总体框架
大气复合污染区域调控与决策支持系统平台的构建与集成的总目标是:集成多种技术,开发界面友好、可视化的大气复合污染区域调控的GIS决策支持平台(软件)。具备区域污染状况评估、动态目标构建、源一受体响应诊断、协同控制方案设计、优化决策、各类方案分析评估和成果管理表达等功能。重点集成城市群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的确定与量化技术、基于环境容量的城市群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核算及分配技术、区域源一受体响应的工程化模型、区域大气复合污染控制情景设计技术、基于人类活动为原驱动力的大气复合污染区域调控与决策驱动模型以及环境影响综合评估和控制方案费用效益分析技术。
大气复合污染区域调控与决策支持系统平台的构建与集成技术研究包括:大气复合污染区域调控的协调技术、大气复合污染区域调控与决策支持系统构建技术、大气复合污染区域调控与决策支持系统数据库设计技术、大气复合污染区域调控与决策支持系统驱动技术、大气复合污染区域调控与决策支持系统接口技术、大气复合污染区域调控与决策支持系统集成技术6个方面的技术与研究内容。
图1为大气复合污染区域调控与决策支持系统平台总体框架图。图中展示了平台集成的大气复合污染区域调控与决策的六大关键技术及其模块与数据库、模型之间的关系。
技术路线
根据平台的总体框架、功能需求和最终用户,制定了以工程管理为手段、方案设计为核心、数据库信息为基础、GIS技术为支持、现状与方案分析评估为依据的大气复合污染区域调控与决策支持平台技术路线图(见图2)。
架构体系
大气复合污染区域调控与决策支持系统采用C/S(客户端/服务器端)架构,数据库、重要计算模块等部署在服务器端,而人机操作、GIS组件等部署在客户端。服务器端用于完成与Microsoft SQL Server数据库管理系统交互的核心功能,客户端用于完成数据处理、数据表示以及用户接口功能。服务器端包括服务器端用户界面(User Interface)、服务器端业务流程(Business Process)以及服务器端和客户端通信的接口;客户端包括客户端用户界面(User Interface)、客户端业务流程(Business Process)以及客户端与服务器端通信的接口。平台采用数据层、应用服务层、表示层和人机交互层4层软件体系结构。大气复合污染区域调控与决策支持系统的有效源代码超过15万行,图3为平台客户端主界面,图4为平台客户端菜单结构。
主要功能
对于用户而言,大气复合污染区域调控与决策支持系统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客户端,它是面向用户、基于真三维GIS(非图片)、集成多项功能的界面友好、操作性强的软件系统。客户端的核心界面包括:登录界面、初始界面、工作界面和各种功能界面。客户端实现了工程管理、方案决策、优化决策、污染状况评估、数据管理、系统管理和地图管理等功能(如图4所示)。以下重点介绍污染状况评估、方案决策和优化决策3个主要功能。
污染状况评估
污染状况评估实现对区域污染现状的综合评估,包括污染源浓度和总量可达性评估、区域和行业总量可达性评估、区域空气质量评估和节能减排评估。
污染源评估用来对基准年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进行评估,包括污染源排放浓度达标分析和污染源排放总量达标分析两部分,通过选择控制单元和行业,实现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总量达标分析。
总量达标评估用来对基准年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以控制单元、行业和整体为标准进行总量达标分析,包括控制单元区域总量达标分析和控制单元按行业区域总量达标分析,实现以控制单元为区域的整个区域和区域内某些行业的总量可达性分析与评估。图5为污染源总量达标分析界面。
空气质量评估用来对现有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进行分析与评估,通过选择监测点位和污染物指标以及监测数据的时间范围,显示空气质量的变化情况,与相应标准值对比,实现超达标分析。节能减排评估用来对控制单元的单位GDP能耗进行计算和分析。
方案决策
方案决策通过设定目标,从人类经济社会活动出发,设计区域经济增长模式和控制环境污染与改善环境质量的控制策略、形成控制方案,计算方案的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成本,预测对控制区域的环境质量影响,进一步分析方案实施后的经济、环境等多个方面的效果,综合评价方案的优劣,为多方案的比较分析与辅助决策提供支持。方案决策包括目标设计、方案设计、方案计算、方案分析等功能。
目标设计完成三层次的动态目标设计,包括总目标、子目标及其包含·的指标设计。
方案设计包括增长模式设计、策略设计和方案组合设计。增长模式设计针对不同控制单元的区域差异和特点,分别设计情景变量,每一个控制单元都有一套相同的情景变量集,用户可以改变自身关注的情景变量设计值。策略设计包括空间策略设计、属性策略设计和策略组合设计。空间策略设计和属性策略设计均包括独立策略设计、子策略设计和子策略组合设计。策略组合设计是将空间策略设计和属性策略设计分别形成的空间策略和属性策略进行组合设计,形成策略。方案组合设计是将增长模式设计和策略设计分别形成的增长模式和策略进行组合设计,形成方案。
方案计算是对形成的各种方案进行计算,是决策支持系统的核心功能。方案计算第一根据增长模式在宏观上对控制单元进行预测分析;第二根据策略在微观上对具体控制对象——污染源进行污染物排放量及控制成本的计算;第三协调宏观预测与微观计算的结果,保持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第四按照空气质量模型的要求,通过网格操作、空间操作和分配方法,将方案生成的污染源源强转化为空气质量模型所需的污染源源强输入文件;第五调用空气质量模型,对方案进行模拟计算,获得方案下的区域污染物空间分布;最后根据空气质量模拟结果进一步对标准指标中规定的各种指标进行分析与计算。
方案分析包括各个方案下污染源分析、空气质量分析、酸沉降分析、健康损害分析、单因子分析、综合评估和通量分析等功能。污染源分析主要实现对不同方案下污染源排放浓度、排放负荷、行业排放负荷和区域(控制单元)排放负荷的统计分析,同时对污染源实施的控制措施、控制成本、控制效果等进行分析。空气质量分析主要得到不同方案下各个控制单元满足空气质量各级标准或空气质量功能区面积,分别获得各个控制单元满足不同标准级别的面积比例,和满足空气质量功能区的面积比例。酸沉降分析主要利用区域酸沉降临界负荷分析各个控制单元满足临界负荷的面积比例。人体健康损害分析主要利用污染与健康的剂量响应关系分析不同方案下各个控制单元因空气质量变化导致的人体健康的损害,并计算由此引起的费用支出。单因子分析主要对目标设计中形成的评估指标体系中的各个指标,利用单因子指数法进行分析评价,在各项指标单因子评价的基础上,统计各个控制单元和整个区域达标和超标的指标情况,进而分析区域与控制单元的限制性因子。综合评估是指对目标设计中设定的目标利用适当的综合评估方法对方案进行综合评估,获得各个方案的综合指数,为多方案决策提供技术支持。通量分析主要对不同方案下的控制单元之间的污染物输送通量进行计算与分析,分别计算垂直方向各层的污染物输入输出,可以有效地表征区域间的互相输送。图6为方案综合分析界面,图7为人体健康损害分析界面。
优化决策
优化决策就是从环境、生态保护目标出发,选择可控制的污染源,提供经济技术可行的控制污染物排放措施建议,建立满足保护目标的经济投入最小或排放量最大的决策模型,通过优化求解,获得满意的优化方案。优化决策过程与方案决策过程恰恰相反,后者是先设计方案,然后对方案进行计算、分析和评估,得到是否满足环境、生态保护要求,在经济上能否接受等结果;前者是后者的逆反过程。方案决策又叫正向决策,优化决策又叫逆向决策。
本系统建立的优化决策模型,以区域控制费用最小为目标,以满足环境、生态保护要求为约束条件。控制的大气污染物指标包括SO2、NO2、PM10、NH3和VOC共5种一次污染物以及O3、PM2.5和Acid Deposition(酸沉降)3种二次污染物。同时,增加了决策变量——控制措施应用水平的技术经济约束条件,即对控制措施的应用水平设置了上、下限。
优化决策包括规划源策略管理、环境目标管理、优化方案管理、优化方案组管理和控制措施管理5个部分。规划源策略管理实现对参与优化计算的污染源(类型)选择与组合形成的规划源的管理。环境目标管理实现对参与优化方案计算的环境保护目标的管理。优化方案管理实现优化方案的创建、修改和删除;结合优化方案下的规划源策略可以实现对控制点基准年规划源浓度、基准年背景浓度和规划源最大削减下浓度的计算;优化方案计算实现对设计形成的规划源与控制点组成的优化方案进行计算,优化方案计算可以对用户自定义的各个控制点的不同改善程度进行个例计算,也可以对一组各个控制点统一改善程度的若干方案(方案组)进行计算。优化方案组管理是在优化方案设计和计算完成的基础上,通过使各个控制点目标改善程度达到一致,形成改善程度在0-1之间的系列值,从而产生以原优化方案为基础的系列方案即优化方案组,实现了统一改善程度下的系列方案的计算,从而可以实现在不同改善程度下的费用、排放量等比较分析。控制措施管理是指从平台统一数据库中产生优化决策所需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包括单一的控制措施和组合的控制措施;所谓组合控制措施就是对某种主要污染物进行全过程控制的合理的单一控制措施的组合。图8为优化方案组不同改善率时的控制成本图。
结语
大气复合污染区域调控与决策支持系统是一套能够为城市、城市群和区域的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提供科学调控与决策的工具,辅助科研人员和管理决策者进行预测性的多方案分析与比较,制定区域短期(一年)、中期和长期的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或行动计划,为区域多污染协调控制和联防联控提供技术支撑。大气复合污染区域调控与决策支持系统完全自主研发,拥有全部知识产权(编号:软著登字第0286376号)。2014年夏天作为重点项目参加了科技部主办的“协同创新,应对挑战——京津冀在行动”科技专题展。本系统在珠三角进行了示范性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本系统的研发又得到了2015年国家科技支撑项目的大力支持,可以预期经过未来两年多的升级与完善,其功能将更加强大、性能将更加优异,真正实现系统的业务化运行,为我国大气复合污染的控制、管理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平台,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前景。
主要
参考文献
[1]袁海键.打好防治大气复合污染持久战[N].中国环境报,2013-10-21.
[2]王淑兰,云雅如,胡君,等.情景分析技术在制定区域大气复合污染控制方案中的应用研究[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2(4):16-22.
[关键词]环境工程 建设 难点 方法
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3-0154-01
前言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要求的提高,各级政府越来越加强对环境工程的管理,污水、垃圾、公园建设等都被列入政府重点工程,同时加大了对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环境建设的基础设施水平也得到了提高。雾霾治理、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也都有了一定的提升,大气、水环境质量对比以前有了显著的改善,本文通过对环境工程建设的难点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好环境工程建设的一些建议,供广大环境工作者参考。
1 环境工程建设的难点
1.1 生活垃圾没进行分类处理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的比重不断加大,城市生活消费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也因此而带来了很大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城市生活垃圾来源有很多方面,包括家庭生活垃圾、商场垃圾、餐饮服务行业等等方面的垃圾。据调查统计资料显示,大型城市每天产生的垃圾多达几千吨,小型的城市每天产生的垃圾也在几百吨以上。如果不能够进行有效的处理,城市很有可能变成一个堆满垃圾的地方,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形象和人们的生活。在城市环境工程建设当中,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还停留在传统的做法上,或者采用运输到郊区进行掩埋的办法或者是进行焚烧处理而已。这种办法存在着投资大、运转成本高,同时垃圾中的有用资源也会被烧毁,加上,现有国内焚烧厂运行均比较困难。没有进行生活垃圾的无公害处理是城市环境工程建设的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
1.2 园林绿化建设没跟上发展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也相对发达国家相比较为落后,和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在各地的城市发展当中,建设水平也不一致。园林建设在城市环境工程建设当中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不仅能够降低城市的噪声和空气污染,还能够改善城市的居住环境,提升居住品质但是在当前的城市建设当中,一些城市的园林绿化建设重视不够,片面地强调加大商品房和高档住宅的建设,导致很多城市密切在一起,没有足够的绿化空间,城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相对落后于城市的高速建设发展,将会严重限制未来城市的进步城市环境工程建设难点。
1.3 城市的污水处理不完善
城市生活的污水主要有三个来源: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城市径流污水。其中,城市的生活污水是城市污水的主要来源。生活污水主要来自于家庭、商业区和城市的卫生公共设施等等。这些地方产生的粪便、洗涤污水经由城市的排水道进入地下污水区。对这部分的污水进行处理主要采取的办法是把它们送到城市的污水厂进行相应的处理之后再排放出来。这部分水具有明显的周期循环使用特点。城市当中的工业废水在城市污水当中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工业污水在全国各个城市当时的分布是不一样的,那些以工业为主的城市,污水排放相对严重些。
对城市工业污水的处理要求更为严格,因为这部分污水当中含有大量对人体有害的腐蚀性、难化解的污染物。需要采用更为科学的技术手段进行处理。最后的一个污水来源主要是城市径流污水。他们具有比较明显的季节特点和复杂的成分。主要是由城市上空的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的影响造成的,也有一些是地面上的垃圾和废物经由流过城市的河流造成的。城市环境工程建设当中,污水的处理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污水处理实施比较落后,在每个区域建设当中存在着很大的不平衡性。污水处理不及时,污水的回收率差,没有进行集中处理等等,这些都是城市环境工程建设面临的重大问题。
2 环境工程建设的应对方法
2.1 改革工艺和设备,开发全新流程
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抓清洁生产工艺较早,不仅改善了工作环境,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量,而且降低了物耗和能耗,也提高了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都极大地减少了“三废”排放,取得了显著的综合效益。
2.2 物料闭路循环,废物综合利用
工业生产中的“三废”实质上是生产过程中流失的原料、中间体和副产物,尤其是化工、农药、燃料行业的主要原材料利用率一般只有30%~40%,有60%~70%以“三废”形式排入环境。在生产过程中比较容易实现的是用水闭路循环,供水、用水和井水一体化,一水多用,分质使用,净水重复使用。目前已研制成功的利用磷石膏联产硫酸和水泥,利用硝酸生产尾气制亚硝酸,利用硫酸生产尾气制亚硫酸钠,从硫铁矿烧渣中回收金、银、铁,从乐果合成废水中萃取回收乐果等.都是很有使用价值的“三废”综合利用技术。
2.3 鼓励社会多元化的投资,强化环境工程建设的体制建设
城市环境工程是一项耗资比较大的工程,在发展当中不仅要求政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还鼓励社会上多元的投资力量参与到其中来。包括在城市生活污水的建设上,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公害处理上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上,都需要有比较规范的一套体制系统进行维持。让更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到城市环境工程建设当中,有利于城市环境工程的良性运行。建立起必要的环境引导机制,加强宣传,加大政府对这些参与者的奖励和维持,调动他们的建设积极性,推动整个城市环境建设的发展。
2.4 资源综合利用,开发二次资源
在工业生产中,通常原料、燃料费用约占产品成本的60%~70%。一些基础工业原料,如煤、石油、矿石、盐等大多具有多种化学成分,一些生产厂家仅利用其中的“有用部分”,其余的“无用部分”均作为废物弃置,不仅产品成本高,而且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当前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仅为30%。随着工业的发展,各种废弃物量与日俱增,一些企业已认识到废品回收利用的重要性和利用二次资源的紧迫性,认识到必须把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看做是一个整体,把原料―工业生产―产品使用―废品―弃人环境这―传统的开环模式变成原料―工业生产―产品使用―废品―二次原料资源的闭环系统,使原料资源进入社会后,能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实现多次循环,不造成环境污染。
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二次资源的利用列为国家优先考虑的经济战略之一,使二次资源的利用率逐年上升。每年有300多万吨废钢铁、600多万吨废纸、200多万吨废玻璃,70多万吨废塑料、30多万吨废化纤、30多万吨废橡胶未被回收利用,大量的可利用资源作为废弃物流失,而且严重污染环境。因此回收利用二次资源、资源综合利用的潜力很大,任务也相当艰巨。
3 结语
环境工程建设的耗资使十分巨大的,在建设过程当中,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推动,还需要社会各界多元化的投资。应当鼓励社会各界加强对城市环境工程建设的投资力度,让更多有能力的企业主动的参与到当前的环境工程建设工作中,这样能够有效的促进城市环境工程建设的良性运转,并且可以加快环境工程的建设步伐。
介绍了热力站建筑的平面布置方式,根据其结构专业设计原则,探讨了热力站建筑的地基处理方法,对热力站的装饰装修、防火防爆及各专业间的配合要求进行了阐述,可推动城镇集中供热事业的不断发展。
关键词:
热力站,结构设计,地基处理,集中供热
城市集中供热作为城市的基础设施,对能源的综合利用、节约能源、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它也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也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基础设施行业。当今全球空气污染是尤为突出的重点问题,全球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了各自不同且有效合理的措施,我国各个城市也根据本地区工业发展情况采取了必要的根治环境污染问题的切实措施及应对方法。热力站按供热形式分直接供热站和间接供热站,直接供热站是从热电厂直接将热源供给用户,热源温度较高,控制比较难,热能损耗较大,这种方式是最初热电厂利用余热供热的产物,最终产业化才有了热力公司。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热也被商品化,热力公司规划热源提高热利用效率,从而产生了直接供热站,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集中供热。另一种形式为锅炉供热,这种形式耗费能源、效率低、污染大并不能成为集中供热的发展方向。集中供热的主要发展方向是间接供热为主。间接供热站的原理:热电厂热源—热力站为一次网,热力站—小区用户为二次网。热力站为集中供热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为使热力站建筑、结构设计符合工艺技术要求,做到布局合理,美观实用,同时为统一设计思想,提高设计效率,本文就将热力站建筑、结构设计技术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1热力站建筑平面布置
热力站机房一般布置在1层,按厂房建筑形式设计,长度、宽度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层高4m~6m,中间柱应尽可能减少。控制室、配电室、盐库宜布置在1层,房间尺寸及层高按各专业要求确定,1层须设卫生间1个。其他辅助用房可设在2层,层高3.3m~3.6m。中心热力站设会议室1个,卫生间男女分设,办公室若干间。热力站机房外门的数目一般应不少于2个,如有困难,可设室外疏散楼梯或室外消防爬梯。1层机房内最远工作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2层以上辅助用房位于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至最近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2m。室内外高差一般按150mm设计,配电室、控制室,地面应高于热力站机房地面100mm,厕所楼面或地面比其他房间低20mm,机房地面坡度宜为0.005。
2热力站结构专业设计原则
1)框架结构:根据太原市抗震设计要求,结构按8度抗震设计。1层热力站、机房和辅助间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2层以上热力站采用全框架结构。为便于工艺布置,机房框架中柱在计算和规范要求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单排柱。一般当机房宽度不大于12m时可采用单排柱,宽度不小于15m时采用双排柱。为满足抗震要求及管道安装,机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盖板,当采用全框架结构时,机房楼盖板厚取100mm,当采用底层框架结构时,机房楼盖板厚取150mm。管道吊架负荷超过1t时应设次梁。机房排水明沟需满足工艺专业排水要求。设备基础混凝土等级一般采用C25,框架结构混凝土采用C30。框架梁柱受力钢筋、现浇板、圈梁、构造柱钢筋等级采用HRB400,箍筋钢筋等级采用HPB300。砖:砖混结构采用MU10实心砖;框架结构填充墙±0.000以下采用MU10实心砖,±0.000以上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强度A3.5,密度B06,砌体砖采用MU10。砂浆:±0.00以上采用M5混合砂浆,±0.00以下和地沟采用M7.5水泥砂浆。2)轻钢结构:热力站也可采用轻型钢结构形式,轻钢结构的特点:a.强度高、强重比大;塑性、韧性好;b.材质均匀,符合力学假定,安全可靠度高;c.工厂化生产,工业化程度高,施工速度快;这些优点能够充分与快速发展的集中供热热力设施建设相适应,达到快速高效的理想效果。
3热力站地基处理
凡是新设计的热力站均应有正式地质勘探报告才能进行地基处理设计。1)遇杂填土、软弱土地区可采用换填垫层法;2)我市东山地区大多属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容易引起站内设备基础、地面塌陷,设计时尤其注意。根据地勘报告中湿陷性等级及场地类别和建筑物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可采用置换灰土垫层或灰土挤密桩法,可有效消除湿陷。
4热力站装饰装修要求
地面:采用水泥砂浆地面。楼面:采用水泥砂浆防水楼面。内墙、顶棚:采用水泥砂浆墙面、顶棚。门窗:热力站窗户采用塑钢70型材,中空白色普通玻璃,电控室门窗采用乙级防火门窗,观察窗应大一些,尺寸推荐2.4m(宽)×1.5m(高),窗台高为0.6m;门宽1000mm,外开。如机房内设置补燃型换热机组时,与机房毗邻辅助间门窗采用甲级防火门窗。机房主门宽为1500mm(1800mm),采用特制钢防盗隔音大门,外开。安全门宽1000mm,外开。如有特殊大型设备进入的,需要时另行确定,机房与辅助间通道设门,门宽1200mm,朝辅助间开启。热力站外墙临街热力站和有要求的热力站采用贴面砖墙面,或喷涂料墙面,颜色根据周围建筑色调而定。
5热力站防火防爆要求
热力站耐火等级一级~三级。一般情况下热力站防火间距按现行防火规范中燃煤锅炉(单台容量≤4t/h,锅炉总蒸发量≤12t/h)与高层建筑、低层建筑和工业厂房的防火间距执行。设置补燃型换热机组热力站按丁类厂房考虑与高层建筑、低层建筑和工业厂房的防火间距执行。机房宜单独设置,不能单独设置时机房应靠建筑物的外墙,并采用耐火极限大于2h防爆墙和耐火极限大于1.5h现浇楼板与相邻部位隔开。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面积不应小于机房占地面积的10%。
6热力站降噪措施
热力站内的动力设备所产生的振动与噪声,经过管路、墙体等固体媒介及空气媒介造成振动及固体声、空气声传播,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我们现今居住的环境因为噪声污染问题,业主与物业公司产生一些矛盾,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和居民的利益,各级环保部门均加大了对噪声污染的治理力度,出台了居民室内噪声控制标准以满足居民正常生活所需的合理居住环境。总而言之热力站的噪声与振动的控制是势在必行的。首先从源头入手,对水泵的噪声振动控制,泵基座隔振设计,流体管道系统噪声和振动控制,这些都是工艺技术专业应当采取的措施,对于土建专业来说应采取热力站隔声内墙面,采用玻璃棉毡铝板网来达到吸声降噪的效果,另外还可以采取在背对居民楼墙面设置消声进风箱和消声换气口,门窗方面:窗户可以采用塑钢双层消声窗、热力站大门采用隔音门。根据以上降噪方案,对热力站实际产生噪声源进行认真分析,并通过行之有效的综合治理方案进行降噪,热力站的噪声治理是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的。
7各专业之间配合要求
1)土建与工艺专业:根据工艺专业提供的设备及管道荷载进行结构设计,热力站管道预留洞与结构专业位置不应发生冲突,设备基础位置布置应满足工艺及土建专业的要求。2)土建与电气专业:电缆沟位置应及时沟通,配电室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大门向外侧开启。
8利用旧建筑改建为热力站或利用原锅炉房改造热力站的建筑
设计时均需对整个建筑、结构进行技术鉴定,满足功能要求和结构安全后方可利用。旧建筑改建为热力站不仅可以减少建筑结构方面的投资、降低工程造价,并且在施工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可以加快施工速度,而且还可以取得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9结语
根据我国城镇集中供热技术不断进步发展的指导思想下,热力站需要精心设计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居住环境的高质量要求。采用先进的技术措施来为人民服务,用经济的形式来加速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这样才能够有效解决千家万户的采暖问题,并且能够在满足建筑物功能的基础上使建筑的形式与建筑的结构设计达到和谐统一。
作者:周彬 单位:太原市热力公司
参考文献:
[1]GB50007—201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设计规范[S].
[2]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S].
关键词:气候变化;温室气体;水土保持;生态建设
中图分类号:X171.4文献标识码:A
一、气候变化的原因
气候变化的定义。气候变化一般是指长期气候状态在统计学意义上的重大变化或持续时间较长的气候变动,它不但包括平均值的变化,而且也包括变化率的变动。通常是由不同时期的温度和降水量等气候重要因素来统计对比而得出的结论,对比的离差值越大,就表明近些年气候变化幅度越大,气候就越不稳定。而气候变化很明显的表现就是全球气候变暖,今日的地球比过去两千年都要热。
(一)气候变化的人为因素
全球科学家一致认为:气候变化有百分之九十的可能是人类的责任,人类今日对大自然的改造已经超出自然的承受能力。这些人为因素主要是由于人类的工业革命,工业革命虽然渐渐地解放了人类的双手,但为人类提供了破坏自然的工具,特别是发达国家工业化生产所产生的影响。燃烧化石燃料、毁林造田、砍伐植被等人类活动引起温室气体的浓度大量上升,温室效应增强,进而引起全球气候变暖。据有关权威部门统计,自十八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全球二氧化碳累计排放量已经达到一万多亿吨,其中的百分是八十都是来自发达国家。另一方面,由于对森林的乱砍乱伐,大量开荒造田,建设房屋,这样就破坏了植被,减少了将二氧化碳固定转化成有机物的机会。再加上人类对水资源的大量开采应用,地面水资源面积逐渐减小,降雨量大大降低,也会减少了溶解二氧化碳的机会,打破了大自然二氧化碳转化的动态平衡,消耗小于产生,这样进一步让温室气体增加,最终二氧化碳在大气层内形成温室效应,阻止热量反射回去,造成气候变暖。
(二)气候变化的自然因素
气候变化也是一种自然现象,自然万物发展自有其规律。引起气候变化的主要自然因素有太阳辐射、地球构造、大气环流、气候自身系统震荡、火山爆发等,这些因素都是气候变化的主要因素,而且不管人类是否影响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
二、气候变化与水保生态建设
(一)水保生态建设的必要性。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极端气候频繁发生在我国产生严重的影响。长期制约着我们生活条件的改善,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并给我国的水资源、自然环境、粮食安全等方面产生很多的影响。水是生命之源,土是万物生灵之本。有了水土就有了植被,植被对碳有固定作用,可以减少温室气体。因此为了积极应对气候的进一步恶略变化,就要搞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这一历史任务。
(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对策
1、政府采取适当的宏观调控
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生态建设的需求,目前,我国政府已经制定并开始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为实现社会与自然和谐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这些政策和法律还不够完善存在很多的空白,为了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水土保护机制,我们还要采取跟多的生态建设计划和规定。加大政府对水土保护的重视程度,重点治理水土流失问题,并协调各方面水利工作,以防止水土流失的问题进一步严峻。
2、引用先进技术改善环境
科技是第一生产能力,而在治理水土流失的过程中,适时的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更有利于环境的改善。例如先进的耕种技术、生物工程,提高植被的生长速度,改善耕地条件,逐渐的提高森林覆盖率,增加固土能力,提高土地的含水量。从而减少水土的流失,逐渐恢复生态稳定。
3、建设可持续发展保护水土模式
要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保护模式,需要构建一个应对水土流失的联合体,主要包括农、林、牧、渔业等的优势互补,构建一个全方位、系统的有效循环模式。在不同地区还要有不同的应对方法,在缺水地区要限制高水耗产业,并压缩水稻面积,扩大蓄水面积,修建水坝,保障上下游水资源平衡、山前山后地下水供给,鼓励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和转化应用。在水充足地区积极地保护绿洲采取有利措施减少生态水流失,建设经济调水工程均衡供水平衡。此外采用更高的技术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的效率,把每一滴水都充分应用起来。还要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力度,报地下水位的提升速度与人类开采速度基本平衡。
4、增强水土保护意识
大自然孕育了人类,人类却反过来让自然伤痕累累。要知道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土地资源是整个生态圈生生不息的根本动力,它养育人类为花草植被的生长提供养分,并发挥着吸碳固碳的重要作用。所以应对气候的变化,首先每个人都要树立保护水土资源的意识,二要树立“低碳减排,人人有责”的观念,三要充分认识到水土保护的过程和日常简单的措施。这些任务艰巨而又长期,所以一定要从点滴做起,持之以恒才能见到成效。
结语
气候变化引起了气温变暖、降水量忽高忽低波动较大等问题已经给全球的生态建设和全球的生态安全带来影响。然而气候条件是相对稳定的,具有宏观可调控的规律。认识气候变化的规律,对我们的水土保持工作是十分重要的。此外水土保持工作还要充分考虑到气象的因素,提高对气象因素的重视程度。同时积极的采取措施趋利避害,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与自然协调发展,建设家园美好明天。
参考文献:
[1]杜春利.河北将水土保持宣传列入远程教育内容[J].中国水土保持.2010(01)
现代程序价值观的演进中实际暗含了国际经济法的国家利益本位的法律精神,这是当今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当今国际社会在WTO的框架交往所遵循的金科玉律。在美国精炼汽油案例中,程序制定、程序遵守、程序制约的意义更是体现无疑,美国通过程序上的制约实质上给与了他国的不平等待遇。
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参与者,更加应该注重程序在国际交往中的重大意义,促使国际经济法生成在人域之外获取更多资源的“必须的新秩序方式的一种形式” ,从而其价值可以通过程序理性而使得自身的法精神得以体现。
[关键词] WTO无歧视待遇,程序价值,理性,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
一、WTO基本原则之无歧视性原则及其程序价值
《建立WTO协议》在序言中宣称:本协议各方“决定维护该多边贸易体制所包含的各项基本原则,并推进其各项宗旨。” 协议并没有明列出“各项基本原则”,而是明示隶属该协议的“一揽子协议”所构成的多边贸易体制本身包含了这些基本原则。WTO这一世界贸易体制中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在该体制中具有全局性、指导性,或带有根本意义的原则。它融合在该体制各个方面,通过具体的规则予以表现,或者说,在WTO管辖的各主要协议中,均应有所规定。基于这一认识,可以将无歧视待遇原则以及相关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逐步推进自由贸易原则、透明度原则、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列为WTO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MFN)是WTO体制的基石之一。它本是一个国际法概念,是指授予国给予某外国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授予国已给予或将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其中,优惠授予国也称给惠国、施惠国,是指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它是优惠的授予者。第三国亦称最惠国,是指施惠国已经或将要给予其优惠待遇的国家,是优惠的接受者。受惠国是已经或将要以第三国所享有的优惠待遇为标准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条约中规定最惠国待遇的条款称为最惠国条款。最惠国一词虽然17世纪末才在国家间的航海通商协定中出现,但其萌芽可追溯到11世纪。联合国以“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为己任。1947年第二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法委员会规约,成立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9年开始工作。在第一届会议上,委员会拟定了供编纂的14个项目清单,其中即有外国人的待遇一项。最惠国条款是联合国大会提交委员会研究的一个项目。
最惠国待遇一般是指授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规定有上述内容的条约条款被称为最惠国待遇条款,它以给予第三国利益作为是否赋予缔约对方为标准,这些利益包括旅客、自然人的法律地位、财产的保护、营业活动、工业产权、征税、有价证券的转让、关税、对进口贸易的国内管制、公司、船舶、领事职务等等。这就是最惠国待遇具有的依托性。即具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本身并不能产生任何实际效果,只有缔结最惠国条款的当事国又缔结了其他条约,该条约有关待遇才会转致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中来,使其产生最惠国待遇的实际效果。GATT体制中最惠国待遇的多边效应在WTO体制中得到发扬光大,并且从货物贸易领域扩大到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非货物贸易领域。WTO的最惠国待遇保证了世界经济在最有效率的状态下运转,具有促进贸易和投资的巨大效果。由于WTO把最惠国待遇规定为强制性义务,而各成员方要实行限制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就受到了最惠国待遇的重大制约。这就把维持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成本尽可能降到最低,因为WTO不必设置庞大而代价高昂的监督机构。实际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相比,WTO用极少数的职员和机构就能维持其机能的正常运转,不能不归功于最惠国待遇的实施。此外,由于成员方实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性,大大方便了成员方双边贸易谈判的进行。最惠国待遇也无条件是用于WTO体制下的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GATS第2条和TRIPS第4条对此做出了规定,大致与GATT规定的精神一致。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是指国际条约缔约国一方对本国境内的它方国民或企业、产品和事项给予与本国国民或企业、产品和事项同等权利和待遇。只要在国际条约中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其相关条款就被称为“国民待遇条款”。在缔约国之间国民待遇具有相互性,必须在国民待遇条款中明确规定相互给予对方国民或企业以国民待遇。但是国民待遇在形式和范围方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侧重,不一定非得完全一致。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可谓殊途同归。但是这两项制度侧重点和表现形式不同,主要差异如下:
第一,最惠国待遇仅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国民待遇则可同时以国内立法和条约两种形式加以规定。
第二,最惠国待遇依条约约定的适用范围,一般侧重于商事、经贸领域中的人和事,如商品关税、海关手续等,主要适用于投资、贸易、货物运输等领域。而国民待遇的适用侧重于一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
第三,凡施惠方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优惠待遇,受惠方即可根据最惠国条款自动取得,无须再与施惠方另订新约或提出请求。而国民待遇一般限于两国之间,不涉及第三方,并需在法律或条约中加以明确规定。
第四,依最惠国待遇制度,在一国内的一国外国人同在内国的其他外国人之间彼此平等。而依国民待遇制度,在内国的外国人与内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大致相等。换言之,前者是以给予一个外国的待遇为标准来给予另一个外国相同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后者是以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为标准来确定“外国人”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国内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换言之,最惠国待遇创造了WTO各个成员之间的相同产品进入某一成员市场的公平竞争的机会,国民待遇原则旨在创造域内生产的产品与所有成员进口产品在域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的条件。在这个意义山,国民待遇同最惠国待遇两则犹如两大支柱,构建起WTO体制范围内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的“大厦”。即如图所示的一样MFN的调整范围在圈与圈之间,而国民待遇的调整范围在于圈内。
迄今,法律程序价值观主要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程序工具主义,它对法律程序的评价标准是“结果的有效性”,在这里法律程序价值被概括为“作为追求良好结果的手段” ;另一类是程序本位主义,其评价程序的标准是“过程价值有效性”,法律程序价值在此被归结为“程序自身的德性” .在这种样式的程序研究中,程序已被看作法治的“焦点”、“关键”、“枢纽”、“基石”、“瓶颈” 而关于法治的讨论也几乎无一不关涉程序问题,这便让我们不只意识到程序对于法治的意义,而且也有些意会到程序研究对于法治的意义。在国际经济法上程序更加偏重国际贸易利益的实现,在部分的论述将在第二部分“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着重论述。
二、从“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浅析无歧视原则的程序意义
该案引起争端的《汽油规则》是
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为了实施美国国会于1963年通过,并于1990年修改的《洁净空气法》而制定的,于1993年12月5 日颁布。根据《洁净空气法》,在美国销售的所有汽油分为精炼和常规两大类。凡是被认定空气污染最严重的一些美国大城市地区和未达到美国国家空气洁净标准,且由所在州州长要求列为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其他地区,均不得销售常规汽油,而只能销售精炼汽油。为此,《洁净空气法》规定了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的技术标准。正如上诉机构在复审报告所强调的,任何WTO成员国或地区的政府都可以自行决定其环境保护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只要不违反WTO的有关规则。在本案,《洁净空气法》本身并没有引起任何争端,而是实施该法律的美国联邦行政法规——《汽油规则》,因为该规则要求进口汽油适用法定基准来测定其产品质量——究竟属于精炼汽油,还是常规汽油,而美国国内汽油的测定则可以适用有关提炼厂商或合成厂商的单个基准。于是,委内瑞拉和巴西以及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就抱怨美国以环境保护为由,以具体的技术标准为手段,歧视性地对待进口汽油,由此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关于国内法律、法规与措施的国民待遇原则。当然,申诉方还提起了诸如美国违反GATT第1条第1款最惠国待遇原则、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第2条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等争端事项,由于合议庭和上诉机构未加以认定或认为没有必要认定。
凡是在1990年之后开始经营或在1990年经营不足6个月的美国国内提炼厂商必须适用代表1990年美国汽油平均质量水平的法定基准;外国提炼厂商生产汽油的进口商或合成厂商也必须适用法定基准,除非能够根据上述方法1提供实际数据。
本案关键:可见,就汽油质量基准的确定方法和适用而言,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国内提炼厂商生产的国内汽油和外国提炼厂商生产的进口汽油得到了不同的待遇。这就是本案争端的关键,即,美国国内的《汽油规则》是否与WTO的GATT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原则相抵触;如果抵触,能否根据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证明为是正当的措施。至于涉及GATT第1条第1 款最惠国待遇原则的“75%规则”,即,若某一进口商同时是外国提炼厂商,且在1990年向美国出口其当年总产量的75%以上,其进口汽油视为美国国内汽油,则必须利用上述方法1、2、3之一建立其单个基准,由于没有任何外国提炼厂商能够满足75%的要求,因此,该规则未实施。
按照第20条引言,这种所谓“滥用”是指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诉机构认为,美国的抗辩理由不充分,因为美国没有就需要合作的安排,与委瑞内拉和巴西政府努力展开适当的对话,同时,美国也没有充分考虑歧视待遇给进口石油的厂商带来的成本。这证明:“导致歧视待遇是可预见的,而不是偶然的或不可避免的。”这种主观上的可预见性和客观上的必然性,最终使美国的基准建立规则构成了“不合理的歧视待遇”和“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上诉机构的结论是:美国《汽油规则》的基准建立规则虽然符合第20条(g)款,但是,由于不符合第20条引言而未能构成第3条第4款的例外。根据这一结论,虽然美国的基准建立规则违反了第3条第4款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且,总体上不具备作为整体的第20条所要求的例外正当理由,但是,该规则本身确实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
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国在国民待遇授予的问题上表面上完全符合了形式特征,而且是通过“合理”的使用GATT的例外条款,借以保护环境的名义。但是在实行的问题上却积极的通过程序制约的手段是国民待遇的实质享受变为了一纸空文,而从更近一步剥夺了其他国家在GATT/WTO框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达到了歧视别国贸易竞争对手,保护本国企业的目的。可见,无歧视性原则的实践中操作、适用的意义重大。
在国际交往频繁的今天,在WTO的框架程序可以理解为一个由设定、实施、救济、监督等程序系统组成的体系。这种程序工具主义立场必然导致程序设计和运用中的实用主义态度和程序虚无主义现象。因为既然程序仅只是工具,则其是否被设计和运用只以其是否于实体目的有用为转移。程序应该被认为“有其自成体系的程序组成要素,自身的价值判断标准和独特的法治功能,独立的程序权利义务和程序法律后果”。 “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发展规律和内在技术性机制”。这意味着:程序特别是现代程序除具有工具性价值即在形成一个符合正义、安全和秩序等外在实体价值的结果方面是有用和有效的以外,它自身还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实体,具有独立的作为目的的内在价值,即程序本身——而不是结果——具有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内在优秀品质。程序的参与性、中立性、对等性、合理性、自治性和及时终结性等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程序的这种正当性、合理性是独立于程序结果的具有目的意义的内在价值,与结果的公正性价值具有同等的意义,并且程序结果是否公正,并不能直接证明程序本身是否公正;程序本身是否公正,直接取决于程序的内在品质。程序独立的程序主体,可就裁判结果与裁判者和其他各方展开平等的协商、交涉、论证、说服和争辩,并通过理性的参与活动对裁判结果施加积极影响。这也就是有些学者所强调的程序主体权和程序主体性原则。 在这种正当、合理的程序中,“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三、中国对WTO无歧视原则的践行与未来探索
行文至此,我们基于“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对国际经济法中WTO无歧视性原则程序理性之价值分析的原因乃在于面对法律尤其是程序理性这样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概念,我们不能不随时提醒自己任何理论的最终落脚点乃在于其实践化。在这一点上,康德曾经毫无余地的指出,理性的界限“仅限于可能经验的对象,而在这些对象里,仅限于在经验里能够被认 识的东西”。我们的构建也仅限于现阶段“中国经验里能够被认识的东西”,并不着重于理想主义式的冲动,即一方面中国作为国际交往的主体,国际贸易的参与者应认真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履行WTO规则赋予我们的义务、积极的争取自己的权利,平等的参与国际交往、贸易中国经济的长足发展。另一方面,面对其他国家在无歧视性原则应该给与我们平等待遇而变相的以程序为幌,逃避其应负义务是,我们的态度应该是坚决抵制,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我国加入WTO后,在GATT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保障下,我国的对外货物贸易将在更广阔与更公平的空间内展开。而GATS的最惠国待遇如果严格按照无条件方式贯彻实施,也将给我国的某些优势服务产业,诸如劳务输出、旅游业、娱乐业等不受歧视地进入更为广阔的世界服务业投资市场创造机会。由于GATS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将最惠国待遇与各国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结合起来,使各国具体承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构成最惠国待遇的具体内容。因此,对于我国国内相对落后的服务业投资者来说,也是机遇,由于则是不会失去国家的保护,是落后的服务业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调整,以适应全球竞争的需要。
我国已是WTO成员国,必须按照WTO的游戏规则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的时间必须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相协调。
第一,应淡化超国民待遇。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因此,我们要全面地改善投资环境,提供更为良好的软环境和硬环境,变超国民待遇为平等待遇。第二,应改善次国民待遇。我们应充分利用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规定,在某些领域继续实行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上,国民待遇只能在渐进的基础上给予,以确保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
相对平衡为前提,是一个稳步实施的过程。
既然程序并非无生命的形式,而是具有独立地位和内在价值的实体过程,因而,依照民主的、理性的、人道的精神和价值指向设计程序,完备程序要件,并通过程序的操作“进行正当化”,以此体现我国作为一个大国,以大国的姿态在WTO框架内认真践形义务,显示发展经济的强大生命力,提供所有成员方用“中国筷子”尽情品尝有中国特色的菜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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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程序价值观的演进中实际暗含了国际经济法的国家利益本位的法律精神,这是当今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当今国际社会在WTO的框架交往所遵循的金科玉律。在美国精炼汽油案例中,程序制定、程序遵守、程序制约的意义更是体现无疑,美国通过程序上的制约实质上给与了他国的不平等待遇。
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参与者,更加应该注重程序在国际交往中的重大意义,促使国际经济法生成在人域之外获取更多资源的“必须的新秩序方式的一种形式” ,从而其价值可以通过程序理性而使得自身的法精神得以体现。
[关键词] WTO无歧视待遇,程序价值,理性,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
一、WTO基本原则之无歧视性原则及其程序价值
《建立WTO协议》在序言中宣称:本协议各方“决定维护该多边贸易体制所包含的各项基本原则,并推进其各项宗旨。” 协议并没有明列出“各项基本原则”,而是明示隶属该协议的“一揽子协议”所构成的多边贸易体制本身包含了这些基本原则。WTO这一世界贸易体制中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在该体制中具有全局性、指导性,或带有根本意义的原则。它融合在该体制各个方面,通过具体的规则予以表现,或者说,在WTO管辖的各主要协议中,均应有所规定。基于这一认识,可以将无歧视待遇原则以及相关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逐步推进自由贸易原则、透明度原则、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列为WTO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MFN)是WTO体制的基石之一。它本是一个国际法概念,是指授予国给予某外国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授予国已给予或将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其中,优惠授予国也称给惠国、施惠国,是指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它是优惠的授予者。第三国亦称最惠国,是指施惠国已经或将要给予其优惠待遇的国家,是优惠的接受者。受惠国是已经或将要以第三国所享有的优惠待遇为标准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条约中规定最惠国待遇的条款称为最惠国条款。最惠国一词虽然17世纪末才在国家间的航海通商协定中出现,但其萌芽可追溯到11世纪。联合国以“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为己任。1947年第二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法委员会规约,成立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9年开始工作。在第一届会议上,委员会拟定了供编纂的14个项目清单,其中即有外国人的待遇一项。最惠国条款是联合国大会提交委员会研究的一个项目。
最惠国待遇一般是指授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规定有上述内容的条约条款被称为最惠国待遇条款,它以给予第三国利益作为是否赋予缔约对方为标准,这些利益包括旅客、自然人的法律地位、财产的保护、营业活动、工业产权、征税、有价证券的转让、关税、对进口贸易的国内管制、公司、船舶、领事职务等等。这就是最惠国待遇具有的依托性。即具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本身并不能产生任何实际效果,只有缔结最惠国条款的当事国又缔结了其他条约,该条约有关待遇才会转致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中来,使其产生最惠国待遇的实际效果。GATT体制中最惠国待遇的多边效应在WTO体制中得到发扬光大,并且从货物贸易领域扩大到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非货物贸易领域。WTO的最惠国待遇保证了世界经济在最有效率的状态下运转,具有促进贸易和投资的巨大效果。由于WTO把最惠国待遇规定为强制性义务,而各成员方要实行限制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就受到了最惠国待遇的重大制约。这就把维持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成本尽可能降到最低,因为WTO不必设置庞大而代价高昂的监督机构。实际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相比,WTO用极少数的职员和机构就能维持其机能的正常运转,不能不归功于最惠国待遇的实施。此外,由于成员方实行最惠国待遇的义务性,大大方便了成员方双边贸易谈判的进行。最惠国待遇也无条件是用于WTO体制下的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GATS第2条和TRIPS第4条对此做出了规定,大致与GATT规定的精神一致。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是指国际条约缔约国一方对本国境内的它方国民或企业、产品和事项给予与本国国民或企业、产品和事项同等权利和待遇。只要在国际条约中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其相关条款就被称为“国民待遇条款”。在缔约国之间国民待遇具有相互性,必须在国民待遇条款中明确规定相互给予对方国民或企业以国民待遇。但是国民待遇在形式和范围方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侧重,不一定非得完全一致。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可谓殊途同归。但是这两项制度侧重点和表现形式不同,主要差异如下:
第一,最惠国待遇仅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国民待遇则可同时以国内立法和条约两种形式加以规定。
第二,最惠国待遇依条约约定的适用范围,一般侧重于商事、经贸领域中的人和事,如商品关税、海关手续等,主要适用于投资、贸易、货物运输等领域。而国民待遇的适用侧重于一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
第三,凡施惠方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优惠待遇,受惠方即可根据最惠国条款自动取得,无须再与施惠方另订新约或提出请求。而国民待遇一般限于两国之间,不涉及第三方,并需在法律或条约中加以明确规定。
第四,依最惠国待遇制度,在一国内的一国外国人同在内国的其他外国人之间彼此平等。而依国民待遇制度,在内国的外国人与内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大致相等。换言之,前者是以给予一个外国的待遇为标准来给予另一个外国相同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后者是以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为标准来确定“外国人”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国内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换言之,最惠国待遇创造了WTO各个成员之间的相同产品进入某一成员市场的公平竞争的机会,国民待遇原则旨在创造域内生产的产品与所有成员进口产品在域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的条件。在这个意义山,国民待遇同最惠国待遇两则犹如两大支柱,构建起WTO体制范围内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的“大厦”。即如图所示的一样MFN的调整范围在圈与圈之间,而国民待遇的调整范围在于圈内。
迄今,法律程序价值观主要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程序工具主义,它对法律程序的评价标准是“结果的有效性”,在这里法律程序价值被概括为“作为追求良好结果的手段” ;另一类是程序本位主义,其评价程序的标准是“过程价值有效性”,法律程序价值在此被归结为“程序自身的德性” .在这种样式的程序研究中,程序已被看作法治的“焦点”、“关键”、“枢纽”、“基石”、“瓶颈” 而关于法治的讨论也几乎无一不关涉程序问题,这便让我们不只意识到程序对于法治的意义,而且也有些意会到程序研究对于法治的意义。在国际经济法上程序更加偏重国际贸易利益的实现,在部分的论述将在第二部分“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着重论述。
二、从“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浅析无歧视原则的程序意义
该案引起争端的《汽油规则》是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为了实施美国国会于1963年通过,并于1990年修改的《洁净空气法》而制定的,于1993年12月5 日颁布。根据《洁净空气法》,在美国销售的所有汽油分为精炼和常规两大类。凡是被认定空气污染最严重的一些美国大城市地区和未达到美国国家空气洁净标准,且由所在州州长要求列为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其他地区,均不得销售常规汽油,而只能销售精炼汽油。为此,《洁净空气法》规定了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的技术标准。正如上诉机构在复审报告所强调的,任何WTO成员国或地区的政府都可以自行决定其环境保护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只要不违反WTO的有关规则。在本案,《洁净空气法》本身并没有引起任何争端,而是实施该法律的美国联邦行政法规——《汽油规则》,因为该规则要求进口汽油适用法定基准来测定其产品质量——究竟属于精炼汽油,还是常规汽油,而美国国内汽油的测定则可以适用有关提炼厂商或合成厂商的单个基准。于是,委内瑞拉和巴西以及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就抱怨美国以环境保护为由,以具体的技术标准为手段,歧视性地对待进口汽油,由此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关于国内法律、法规与措施的国民待遇原则。当然,申诉方还提起了诸如美国违反GATT第1条第1款最惠国待遇原则、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第2条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等争端事项,由于合议庭和上诉机构未加以认定或认为没有必要认定。
凡是在1990年之后开始经营或在1990年经营不足6个月的美国国内提炼厂商必须适用代表1990年美国汽油平均质量水平的法定基准;外国提炼厂商生产汽油的进口商或合成厂商也必须适用法定基准,除非能够根据上述方法1提供实际数据。
本案关键:可见,就汽油质量基准的确定方法和适用而言,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国内提炼厂商生产的国内汽油和外国提炼厂商生产的进口汽油得到了不同的待遇。这就是本案争端的关键,即,美国国内的《汽油规则》是否与WTO的GATT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原则相抵触;如果抵触,能否根据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证明为是正当的措施。至于涉及GATT第1条第1 款最惠国待遇原则的“75%规则”,即,若某一进口商同时是外国提炼厂商,且在1990年向美国出口其当年总产量的75%以上,其进口汽油视为美国国内汽油,则必须利用上述方法1、2、3之一建立其单个基准,由于没有任何外国提炼厂商能够满足75%的要求,因此,该规则未实施。
按照第20条引言,这种所谓“滥用”是指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诉机构认为,美国的抗辩理由不充分,因为美国没有就需要合作的安排,与委瑞内拉和巴西政府努力展开适当的对话,同时,美国也没有充分考虑歧视待遇给进口石油的厂商带来的成本。这证明:“导致歧视待遇是可预见的,而不是偶然的或不可避免的。”这种主观上的可预见性和客观上的必然性,最终使美国的基准建立规则构成了“不合理的歧视待遇”和“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上诉机构的结论是:美国《汽油规则》的基准建立规则虽然符合第20条(g)款,但是,由于不符合第20条引言而未能构成第3条第4款的例外。根据这一结论,虽然美国的基准建立规则违反了第3条第4款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且,总体上不具备作为整体的第20条所要求的例外正当理由,但是,该规则本身确实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
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国在国民待遇授予的问题上表面上完全符合了形式特征,而且是通过“合理”的使用GATT的例外条款,借以保护环境的名义。但是在实行的问题上却积极的通过程序制约的手段是国民待遇的实质享受变为了一纸空文,而从更近一步剥夺了其他国家在GATT/WTO框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达到了歧视别国贸易竞争对手,保护本国企业的目的。可见,无歧视性原则的实践中操作、适用的意义重大。
在国际交往频繁的今天,在WTO的框架程序可以理解为一个由设定、实施、救济、监督等程序系统组成的体系。这种程序工具主义立场必然导致程序设计和运用中的实用主义态度和程序虚无主义现象。因为既然程序仅只是工具,则其是否被设计和运用只以其是否于实体目的有用为转移。程序应该被认为“有其自成体系的程序组成要素,自身的价值判断标准和独特的法治功能,独立的程序权利义务和程序法律后果”。 “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发展规律和内在技术性机制”。这意味着:程序特别是现代程序除具有工具性价值即在形成一个符合正义、安全和秩序等外在实体价值的结果方面是有用和有效的以外,它自身还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实体,具有独立的作为目的的内在价值,即程序本身——而不是结果——具有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内在优秀品质。程序的参与性、中立性、对等性、合理性、自治性和及时终结性等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程序的这种正当性、合理性是独立于程序结果的具有目的意义的内在价值,与结果的公正性价值具有同等的意义,并且程序结果是否公正,并不能直接证明程序本身是否公正;程序本身是否公正,直接取决于程序的内在品质。程序独立的程序主体,可就裁判结果与裁判者和其他各方展开平等的协商、交涉、论证、说服和争辩,并通过理性的参与活动对裁判结果施加积极影响。这也就是有些学者所强调的程序主体权和程序主体性原则。 在这种正当、合理的程序中,“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三、中国对WTO无歧视原则的践行与未来探索
行文至此,我们基于“美国精炼与常规汽油标准案”对国际经济法中WTO无歧视性原则程序理性之价值分析的原因乃在于面对法律尤其是程序理性这样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概念,我们不能不随时提醒自己任何理论的最终落脚点乃在于其实践化。在这一点上,康德曾经毫无余地的指出,理性的界限“仅限于可能经验的对象,而在这些对象里,仅限于在经验里能够被认 识的东西”。我们的构建也仅限于现阶段“中国经验里能够被认识的东西”,并不着重于理想主义式的冲动,即一方面中国作为国际交往的主体,国际贸易的参与者应认真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履行WTO规则赋予我们的义务、积极的争取自己的权利,平等的参与国际交往、贸易中国经济的长足发展。另一方面,面对其他国家在无歧视性原则应该给与我们平等待遇而变相的以程序为幌,逃避其应负义务是,我们的态度应该是坚决抵制,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我国加入WTO后,在GATT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保障下,我国的对外货物贸易将在更广阔与更公平的空间内展开。而GATS的最惠国待遇如果严格按照无条件方式贯彻实施,也将给我国的某些优势服务产业,诸如劳务输出、旅游业、娱乐业等不受歧视地进入更为广阔的世界服务业投资市场创造机会。由于GATS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将最惠国待遇与各国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结合起来,使各国具体承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构成最惠国待遇的具体内容。因此,对于我国国内相对落后的服务业投资者来说,也是机遇,由于则是不会失去国家的保护,是落后的服务业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调整,以适应全球竞争的需要。
我国已是WTO成员国,必须按照WTO的游戏规则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的时间必须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相协调。
第一,应淡化超国民待遇。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因此,我们要全面地改善投资环境,提供更为良好的软环境和硬环境,变超国民待遇为平等待遇。第二,应改善次国民待遇。我们应充分利用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规定,在某些领域继续实行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上,国民待遇只能在渐进的基础上给予,以确保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相对平衡为前提,是一个稳步实施的过程。
既然程序并非无生命的形式,而是具有独立地位和内在价值的实体过程,因而,依照民主的、理性的、人道的精神和价值指向设计程序,完备程序要件,并通过程序的操作“进行正当化”,以此体现我国作为一个大国,以大国的姿态在WTO框架内认真践形义务,显示发展经济的强大生命力,提供所有成员方用“中国筷子”尽情品尝有中国特色的菜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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