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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存在问题8篇

时间:2024-01-12 15:37:1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文物保护存在问题,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文物保护存在问题

篇1

一、基本情况

1、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概况

***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地区,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各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保存着浓郁古朴的民族风情,民族文化保存较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目前,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4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4个,州级民族村寨1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3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20个。**县从2006年开始“非遗”普查工作至今,已普查到资源总量120项,其中:民间文学27项,以苗族《刻道》歌、苗族《古歌》、苗族十二路《大歌》和苗族十二酒歌等高坡苗、河边苗等传统的叙事民歌为主,忠实记录了古代苗族的历史风貌、风俗和进化过程;民间音乐19项,最有代表性的是苗族的“飞歌”、“情歌”和“游方歌”,其价值主要表现为以歌动人、以歌传情,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代代相传;民间舞蹈8项,最具代表性的是苗族的芦笙舞、板凳舞、踩鼓舞和捞虾舞,是集祭祀性、欢乐性、参与性和娱乐性为一体的舞蹈,是苗族群众精神上的释放和凝聚力的具体表现;民间美术5项,分别是苗族服饰、银饰、挑花、刺绣和剪纸;民间手工艺15项,以苗族服饰制作、苗族银饰制作和苗族织锦制作为代表,代表苗族最古老的民间艺术之花;民间曲艺2项,分别是苗族便哦和苗族嘎百福;传统戏剧1项,是当地汉族群众在春节前后表演的一种传统剧花灯;民间竞技5项,目前保存较好的端午节龙舟竞赛和苗族斗鸡、斗牛、斗鸟;民俗29项,最具代表性的是苗族姊妹节、独木龙舟、二月二架桥和祭桥、丧葬、****地区玩水龙等5项,展现了**祭祀文化和民间崇尚;传统知识11项,主要是***境内民族医药,多数具在自己的特色。

2、传承与保护现状

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实社会,**非物质文化也承受着外来文化和现代文明的冲击。首先在民文学方面,除苗族《刻道》歌已得到专项保护外,其余的都面临失传的危险。其次在口述文学方面,40岁以下的人基本上都不知道如何讲述那些美丽的故事,动人的歌谣,富有哲理的谚语。三是多数民间音乐和舞蹈将面临失传的危险。如苗族的许多古歌,60岁以下能传唱者已寥寥无几。民族舞蹈除板凳舞、芦笙舞和踩鼓舞仍在节日活动中进行表演外,其余舞蹈大多数没人会跳了。四是民族民间美术的传承面临诸多困难。由于南下打工潮流的影响,20岁以下的青年女性都不愿意刺绣、挑花,因为手脚慢的几年才绣好一件,不如去打工挣钱,待钱凑够了,直接买一件穿在身上。五是民间手工艺老年的传承人所剩无几,中年的传承人相对稳定,但后继的传承人有很多不愿从事此项工作,传承前景令人担忧。六是民间曲艺和传统戏剧已后继无人,面临消失的可能。七是民间竞技和民俗具在很强的互动性和参与性,能适应不同时代,普遍保存得比较好。八是民族医药为主传统知识方面,因自古以来都比较保守,一般传内不传外,传男不传女,部分已经正在消失。

二、传承与保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人们对非物质文化不了解、不认识、不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忽视管理现象普遍存在。

2、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受到威胁,大批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甚至由于传承人的逝去而濒于失传和消亡。

3、随着农耕文明的削弱,民众生活方式以及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改变,加之外来文化的影响等等,全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文化传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使之逐渐失去了生存与繁荣的土壤。

4、没有专门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工作需要时临时抽调人员应付,难以保障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5、没有工作专项经费,给工作带来极大地困难和不便,无法保障此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1、建议成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给予编制,明确职责,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并认真督查落实。

2、对现在还在流行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调查,登记采录、录像、建档并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进行登记并分级建档,形成资料库。

3、从濒危项目,重点项目入手,加强这些项目的传承培训,同时给传承人发放一些生活补贴费,提高其积极性,从而带动其它项目的保护,最终实现全面保护的目的。

4、与该县优势产业旅游业相对接,借助旅游业的发展,积极开拓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市场,在实现旅游产品销售和文化旅游市场开拓中寻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篇2

[关键词]博物馆;文物保护;技术

前言

我国历史悠久,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产生了不可计数的文物,但是由于天灾人祸,能够幸存下来不及万分之一。我们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十分重视,为了避免文物的进一步流失,我们采取了许多措施,全国各地都建立了博物馆,专门对文物进行保护。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收集和保护了许多珍贵的文物。但是由于经济水平、技术、管理等方面因素的限制,我国馆藏文物的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并研究对策。

1.我国馆藏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1.1经费保障不足

文物保护工作需要大量经费,但是,由于文物保护工作本身的性质,使得文物保护难以直接创造显著的经济利润,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往往对文物保护工作不够热心,也不愿意给予很多的财政支持,使得各地馆藏文物保护工作缺少资金。经费短缺使得文物保护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博物馆的基础设施往往都十分陈旧,有的更是年久失修,达不到防潮、防虫的要求,许多文物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被破坏。另外由于得不到重视,文物管理的工作人员工作起来也缺少积极性。

1.2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不完善

我国文物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大多是很久以前制定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要求,一些组织机构的设置也不合理,责任不明确,在工作中存在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的现象,工作效率低下。相关的法律条文也不成体系,难以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1.3人才短缺

馆藏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需要专业人才来进行。而我国博物馆由于不受人们重视,属于“清水衙门”,往往工作环境不好,经费不足,因此很难吸引到优秀人才。专业人才不足的现状严重阻碍了我国王文武保护工作的开展。导致人才不足的另一个方面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问题,目前我国教育体系还很不合理,文物保护专业培养人才往往难以满足现实岗位的要求。

2.完善我国馆藏文物保护工作的措施

2.1正确理解文物保护工作的任务

馆藏文物分为多种类型,有重大历史事件中遗留的下来的历史资料,有重要历史人物的遗物,有古代碑刻、字画、书籍,还有古代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等等,这些文物文物同时具有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科研价值[1]。文物保护工作既要对这些文物进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和破损。除此之外,也要加强对文物进行修复工作,尤其是对那些珍贵的已经受到损害的文物进行抢修,最大程度地保护文物原状。另外,在文物保护工作中还要加强对文物的研究工作,文物的一个重要价值就是文化和历史价值,充分发掘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也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题中之义,不可偏废。

2.2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

文物保护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作,需要各方面密切配合才能达到最终的保护作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可能导致前功尽弃。因此,文物保护工作中管理工作十分关键。首先要做好文物保护规章制度的落实工作,我国博物馆一般都有相关的文物保护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必须得到认真执行,才能确保文物的安全,因此,必须加强对制度落实工作的监督,防止制度落实过程中打折扣的现象。其次,要做好风险管理,文物面临着来自自然和人为的多方面因素的威胁,因此博物馆文物管理工作存在多种风险,所以必须做好风险管理工作,要认真进行风险预测和风险分析,对个各种风险做到心中有数,另外还要针对不同风险制定预案,平时经常组织管理员工进行演练[2]。从而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再次,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文物管理重在日常,关键在于细节。因此,也要做好细节管理,在日常工作中防微杜渐,注重细节,例如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库藏室的防火、防潮、防虫工作,做好文物的修复和整理工作等等。

2.3健全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一切工作的根本指导和根本依靠,馆藏文物保护工作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更加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依靠。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应该加大立法力度,制定专门的针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明确文物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尽量做到详细具体,使法律能够真正得到落实,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坚强的法律后盾。另外还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和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尤其是提高政府主管部门的文物保护意识,促使政府增加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大财政支持,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更多的政策优惠。

2.4加强人才建设

馆藏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具有技术含量的工作,而随着现代科技学技术的广泛运用,文物保护工作的对工作者的素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为了顺应时展的潮流,必须大力培养专业的文物保护人才。人才建设既需要政府加大投入,支持学校建立相关专业,批量培养专业人才。也需要博物馆自身的努力,因为,依靠学校提供人才往往存在各种问题,尤其当前我国教育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学校一时还难以大量培养符合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的高素质人才。因此,博物馆必须探索一条自主培养人才的道路,例如可以选拔馆内年轻工作人员出国深造,可以邀请其它博物馆优秀人才前来培训等等,从而提高自身素质,为博物馆培养一支优秀的人才队伍。

3.结语

馆藏文物保护工作虽然还存在许多问题,但是只要我们加强认识,努力改正,一定能够使我国的文物得到妥善的保护,从而使文物的经济性、文化性、艺术性都得到最大程度的彰显。

参考文献:

篇3

关键词:新野猴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新野县猴戏艺人鲍凤山等4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时,因没有携带野生动物运输证而被该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带走,法院判决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传承千百年的新野猴戏首次因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而判刑。另外,新野猴戏的继承人则是越来越少,这也意味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野猴戏会随着耍猴人的减少而逐渐的消失。十几年前,新野猴戏艺人有数万,现在仅剩四五百人,原本传承就难以为继,如今又面临不明确的执法挤压,传承和打击让手艺人不知所从。[3]新野猴戏存在的问题,也从一定的程度上反映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新野猴戏艺人的“罪名”的成立在某些程度上是对非物质文化的扼杀。这个问题凸显出我国现有法律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不足。其一,现有的法律大多是地方性法律法规,约束性不强,权威性不够,不能够引起人们的注意;其二,主要是以公法为主,尚未建立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我国目前缺少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主要是以地方性法律为主。新野猴戏是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对于黑龙江省来说是对野生动物的非法对待。这反映出我国目前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为地方立法,立法位阶不高,权威性不强,影响力不大,没有真正的起到法律保护作用。虽然我国国务院先后颁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也明确提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确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规定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文化遗产日”。但是这些只是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一个思路,并没有形成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1997年我国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1982年颁布并在2002年进行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它们中有些虽然涉及类似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但也仅仅是作为其保护客体的附带对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整尚缺乏法定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具有与众不同的特性,如果想对其进行全面的保护,现有的法律制度是不够的,这就需要制定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法规进行保护。[4]公法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途径[5],相关法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可实施性和针对性;各省市出台了专门性地方性法规,但是地方立法囿于其地域范围和保护对象的限制,这些法律文件的适用受地域范围限制,只能在本行政区划范围能起法律效力,同时,分散性的地方性立法会造成保护内容不一,法律文件冲突,立法资源浪费等状况。对于我国法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这两个主要问题,需要引起广大学者的共鸣。为此我们亟需建立完备法律保护体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承人在法律条文上作出明确的相关的规定,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稳定持续的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自身利益,充分的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因此,需要在法律上作出很大的努力,通过对法律的改进和完善,从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提供一个可靠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问题

“新野猴戏”事件,不仅让人们看到了法律保护的不足,也让我们了解到了新野猴戏的传承人也是在逐渐的减少,现在耍猴艺人年龄偏大,很少有年轻人在从事这个行业。十几年前,新野猴戏艺人有数万,现在仅剩四五百人,原本传承就难以为继,如今又面临不明确的执法挤压,传承和打击让手艺人不知所从。

“新野猴戏”事件也反映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存在的问题,对于这方面的问题,我国也做出了相应的举措,如关于非物质文化传承,现在我国主要是依靠传承人进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制定与颁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及管理作出具体规定。2007年6月,国家文化部公布第一批22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6],2008年2月公布第二批551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7],2009年5月公布了第三批711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8],2012年12月公布了第四批498名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传承人[9]。我国先后公布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可见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相当的重视。但是,由于我国文化的多样,地域的复杂形,以及民族之间的差异性等等,导致对于传承人的保护并没有起到明显的作用。虽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与发挥作用的工作虽然取得初步成绩,却依然存在许多情况和严峻的问题。

新野猴戏的耍猴艺人急剧减少以及没有年轻人原意从事相关的技艺的这些现象,也从一定的角度反映出了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大多老艺人已经离世,很多精湛的手艺也随之消失殆尽;其次,在世的艺人老龄化和严重,后继无人;最后,作为传承人社会地位低下,生活得不到保障。绝大部分艺人虽技艺精湛甚至身怀绝技,但生活无保障,既无退休工资,又无医疗保险,日子过得很窘迫。[10]为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没有政府的引导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就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国家需要对这些传承人作出相应的规划,在这个过程中,要考虑到各种因素,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应当充分发挥相关技艺的人才,对其加大政府的投入与照顾,充分培养更多的艺人,保障好其切实的根本利益。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参考文献:

[1]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南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N]. 南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8.2.

[2]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N]. 中国政府网, 2009.6.

[3]史林静.“耍猴儿”的被拘,非遗猴戏何处去[N]. 新华每日电讯,2014.10.

[4]刘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中国传统文化传承[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0.7

[5]曹新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J].法商研究,2009.(03):13.

[6]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N]. 中国文化报, 2007.06.

[7]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N]. 中国文化报, 2007.12.

[8]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N]. 中国文化报, 2009.06.

篇4

【关键词】植物保护;化学农药;农业可持续发展

0.前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农业的快速发展对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由于进行植物保护的需要,大量使用的农药,使土壤、水源和农产品受到了较大的污染,使农业环境和生态环境受到了很大的破坏,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步伐。

1.植物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对病虫害的防治上,化学农药起着高效、特效和速效的特点,长期以来我国从大量应用有机氯农药到现在的有机磷、除虫菊酯和各类杀菌剂等,对杀灭病虫,防止病虫害蔓延,提高农业的增产丰收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对于一些频繁发生的,破坏力较严重的病虫害化学农药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由于对化学农药的长期使用,一些不良的后果已经显现出来,害虫的不断变异,使其对化学农药产生了很大的抗药性,所以只能在化学农药的使用上不断增加,还达到灭虫的效果,这样用药量就在不断的恶性循环中用药量越来越大,同时,农药虽然对害虫起到了消灭的作用,但在杀死害虫的同时也导致害虫的天敌受到杀害,从而使农业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土壤受破坏程度较为严重,农产品上农药残留过多,不仅给人类的健康还来破坏,同时也严重制约了农业经济的发展速度。

1.1化学农药使用过量

目前人们越来越依赖于化学农药在防治病虫害上的效果,使用量呈不断增加的趋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病虫害得以有效的控制,但大量的使用农药,不仅导致土壤及农产品上有大量的农药残留,同时农业的生态平衡也受到了破坏,环境越来越恶劣。

1.2单纯依靠化学农药

由于过分的化学农药的应用,在消灭害虫的同时,也使大量的有益生物也被灭杀,使生态环境的平衡性受到破坏,同时害虫对农药的抗药性不断的增大,就导致农药的浓度得以不断的增加,早一些年里已经被控制住的一些害虫在近年内又有重新抬头的趋势。

1.3农药误用、错用现象还较普遍

目前我国的农业科技部门普及力度还不够,同时农民整体素质普遍还较低,在对化学农药有使用上的还存在着许多错误的地方,往往区分不明白杀菌剂和杀虫剂之间的关系,存在着混用和误用的情况。这样盲目的对化学农药的使用,不仅影响了药效的正常发挥,同时也导致药害的发生。同时农民对害虫的认识度不够,抓不住治疗的最佳时机,不仅达不到应有的治疗效果,同时也会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1.4农药使用浓度逐年提高

由于长期对化学农药进行使用,这样就使害虫的抗药性得以逐渐的提高,所以为了更好的达到的杀虫的效果,只能不断的提高药的浓度,这样对植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则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导致大量的农药残留在土壤中和农产品当中。

1.5喷药设备落后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农业生产当中所使用的背负式手动喷雾器,由于其雾滴直径较大,所以导致化学农药的利用率较低,不仅达不到应用的效果,同时也使农药的浪费程度较高。

2.合理有效地进行植物保护, 发展可持续农业

2.1加快新型农药的研制及推广应用

2.1.1研制开发新型高效、低用量、易分解、低残留农药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化学农药的技术手段也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农药的使用量已开始下降,这主要是由于新研制出来的化学农药具有高效、低用量、易分解和低残留的优点。这样不仅在使用的量上有所降低,同时对土壤的环境的污染也有所降低。

2.1.2合成新的农药增效剂

当前害虫的抗药性随长期使用农药而增强, 如何延缓或解决抗药性问题, 是农药研究和害虫防治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增效剂对代谢解毒酶系的抑制来作为降低害虫抗性的手段之一, 已经引起人们的重视。开发研制新型有效的农药增效剂, 是提高农药防效, 减少用药量,使现有农药品种发挥更高效能的有效途径。

2.2加快昆虫生长调节剂的推广应用

昆虫生长调节剂类农药只作用于昆虫, 干扰昆虫的正常生长发育, 从而控制害虫发展。它无毒、无害、无污染, 不杀伤天敌。在日益强调保护环境、发展可持续农业的今天,开发推广应用活性高、选择性强、具有较好环境相容性且成本低的新型无公害农药, 理应成为必然趋势。

2.3开发利用有益微生物

微生物农药专一性强, 无公害, 无污染, 但由于微生物农药见效慢, 杀虫谱窄, 受环境条件影响大,限制了其广泛应用。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 若微生物农药能配合其它防治措施, 就可以有效防治虫害, 且可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2.4发展生态农业, 利用有效生物控制病虫害

我国所倡导并实施的生态农业, 利用我国传统农业的精华和现代科学技术, 通过人工设计、生态工程, 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资源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 形成生态上和经济上的良性循环, 实现可持续发展。这种持续发展必须使土地、水和动物、植物种质资源得到保护, 有益生物得到保护, 建立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 利用其中的有益生物来抑制病虫害。其重点是做好瓢虫、寄生蜂、寄生蝇、捕食螨、食虫动物等天敌的保护和利用, 并配合化学农药、化肥的施用来获得高产稳产。

2.5利用生物工程技术, 培育抗病虫作物及其品种

基因工程的基因重组技术, 使人们已经能做到按照设计的“图纸”对不同生物的遗传物质——DN 段, 在体外进行人工“剪切”、“组合”和“拼接”, 重组形成新的DNA, 然后注入或通过载体转入受体生物细胞内, 从而培育出人类所需要的新品种或生物类型。生物工程技术进行病虫害防治具有安全、高效、选择性强、连续性强且无污染的防治效果, 可能成为高科技农业条件下植物保护的发展方向。

2.6试制植物病害免疫剂

对于一些流行快、发病重、损失大的植物病害,可考虑研制免疫剂, 通过喷施免疫剂或用免疫剂拌种来减轻病害造成的损失, 也许属于植物保护的创新课题。

2.7更新喷药设备

加大对喷药设备的研究力度,从而使其向超低容量方面发展,使其喷雾直径缩小,从而提高化学农药的药效和效果。

2.8提高农民文化素质

农业要想取得可持续性发展,对农民文化素质的提高是十分必要的,只有文化素质提高了,科学种田水平也能有所提高,所以需要在广大农村加大科技推广项目,提高农民的接受能力。

篇5

关键词:物权法 平等保护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2)12-0099-02

物权平等实质上就是国家在法律上明确指出同种物权主体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在享受相同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同的义务。这些主体的权利主要是通过市场交易进行体现。有时候,市场存在不公平的现象,这就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来保障受害物权主体的权利,防止市场出现混乱的现象。在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明确的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保障其在市场中享有相同的权利,任何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其权利进行损害。此外,还有一条也明确说明了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私人财产都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在法律上都具有享受公平待遇的权利。但是,关于这条法律有些人提出了异议。其一,国家的利益与机体个人利益的保护存在重大的差异,在保护上不能够一直对待。但是,还有人认为物权法应当重点保护私人的物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保证其顺利运行,就需要坚持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只有在这种平等,公正的原则为指导,才能够保证社会主义市场交易能够平稳有效的进行。

一、在立法方面,《物权法》中有的规定不甚明了,有的规定存在瑕疵,甚至与平等保护原则不符

例如《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然而,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抽象、弹性极大、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也就难以排除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肆意侵害老百姓的财产权益。如在现实生活中,有些部门往往把招商引资项目、城市住房改造、建造广场绿地等工程都扩大解释为公共利益。还有假公共利益之名而为征收,再转手给地产商进行商业性开发,政府和开发商获取暴利,而被拆迁人投诉无门。因此在理解和运用公共利益概念时,应坚持六条判断标准:(1)合法合理性。坚持法定与合法原则,还应符合比例原则,如果征收征用之目的可通过其他代价较小的方式实现,则无必要征收征用。(2)公共受益性。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围一般是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3)公平补偿性。有损害必有救济,特别损害应予特别救济。(4)公开参与性。决策和执行全过程公开透明,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参与决策权等程序权利和民利的有效行使。(5)权力制约性。(6)权责统一性。根据物权法在实施过程的成功与失败历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还有众多急需改进之处。所以,我国的人大应当加以对物权法进行修订,使得物权法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法律中存在的一些不明的问题应当进行详细的阐述。此外,应当加强物权法的实施工作,应当保证法律的能够切实有效,正确的被使用。关于物权法中有些和地方的法律具有冲突的地方,人大代表应当对这些冲突的条文进行审核,对于确实有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订正。

二、在司法方面,平等保护原则作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它本身并没有为当事人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缺乏强制执行的效力,因而落实起来比较困难

如果没有严格实行对于平等原则的遵守,就将直接影响法律使用的公平性以及效果。这些法律法规的使用,在一定程度极大的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由于我国法律的执行队伍在专业水准上还有待进一步的强化。有些执法人员自身的业务水平不高,品质低下,道德有待加强,这些不良的因素直接影响法律执行的公平与公正性。有些执法人员没有遵守职业道德,,亵渎法律,没有根据事实对案情进行分析,研究,而是根据双方的经济实力以及政治背景进行决策。这就造成了法律成为保护某些特殊人群权利的手段,成为欺压弱势全体的工具,这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具有重要的副面影响。必须依法对这些人群进行处理。

三、在执法方面,《物权法》地位尴尬,实施困难

众所周知,我国的最高法律为宪法,是众法的母法,所以任何的法律都不能与母法冲突,都要服从母法的规定。只要有宪法冲突的法律都没有实际的意义。此外,应当保证依法治国而不是以情治国。在一次拆迁中,有关单位没有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将其视为无物。关于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一直是我国诉讼最多的案子,在这些赔偿中,有很多的极端事件发生。这些事件在我国从古至今数不胜数,最近的有公路上居住十年的拆迁户,被誉为最牛的拆迁户,还有老人爬上屋顶拒签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一方面是社会的悲哀,但是从另一方面也看出我国的执法还存在众多的问题。如果彻底的解决这些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也是当前众多的专家学者研究的方向,如何降低拆迁过程中的暴力事件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是实现法治的土壤

由于中国部分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此外,受到传统的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人们对于如何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护权益还了解甚少。在很多的时候,明明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往往还是自己忍气吞声。这就使得法律的使用范围已经使用效果大大缩水。在一些涉及到国家与个人的利益存在公正交叉矛盾时,我国的司法等机构也是偏袒国家的利益,这就使得法律权威性以及公平公正性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还有,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使得我国执法人员队伍的专业水平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权利缺乏监督很容易滋生腐败。执法人员的责任感欠缺将直接影响法律运用的公平性,有些官员居高自傲,不知道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天天摆着官架,不为人民办事,谋福。所以,加强对于我国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建设以及责任感的培养教育。公务员是我国行政机关的主要群体,直接参与执法。如果其服务水平不高,定位不准将直接影响国家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影响法律的权威性。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人法律意识以及维权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如何进一步加大法律知识以及维权知识的宣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的使用使得越来越多的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了保护,维护了市场的公平与公正,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无论如何,平等原则应当最为一种非常关键的指导原则被落实。这对于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性,促进法律的公平公正实施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努力做好法律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只有这样,我们国家才会越来越繁荣,越来越稳定。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朱岩,高圣平,陈鑫.中国物权法评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篇6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3 ― 0066 ― 02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越来越成为消费者的选择。网络购物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便利性同时也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学术界对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早就涉猎,涌现出不少研究成果。为加强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国家工商总局在2015年《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规定。但目前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依然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网络购物新的发展

网店主要包括B2C、C2C和B2T等。B2C即Business-to-Customer,简称为“商对客”。商家通过网络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如当当。C2C即Customer -to-Customer,简称为“客对客”。就是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将自己的商品卖给另外个消费者,如淘宝网。B2T即Business-to-team,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团购。第三方支付的兴起促进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淘宝、京东等交易平台上,商家和买家利用第三方支付通过担保交易大大促进交易的安全,促进网络购物的蓬勃发展。随着的“双十一”等促销活动兴起,将网络购物带到新的高度。

近些年来,网络购物出现新的发展。首先,是一批微店诞生。微店、微乐等微店交易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消费者通过这些微店进行购物。二是以微信朋友圈的形式从事微店交易。这类微店主要通过微信支付、微信红包等方式进行收款,卖家收到款发货。由于是朋友圈的形式,卖家和买家在很大程度上是熟人关系,网络购物纠纷容易协商解决。但随着朋友圈等微店的扩大化,越来越多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出现。三是海外代购活动日益频繁。海外代购包括私人代购和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代购两类。包括微店在内的网络购物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财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近些年来微店虽然快速发展,但由于约束不到位,许多微店往往不是采用第三方担保支付。网络消费者轻信卖家的话语先付款,但由于没有第三方担保,卖家在收到款后拒绝发货,或者携款逃跑,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有些私人代购行为,是通过朋友圈等熟人关系进行介绍的。由于朋友传朋友,致使消费者和代购经营者实际上并无任何社会关系,代购商家在收到款项后不作为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还有些网络购物行为,消费者存在举证困难,对于商品瑕疵、损毁不能证明非自己责任,商家不退换,致使消费者蒙受损失。

2.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不能得到保障

网络购物中客观上建立起一套评价体系,消费者根据卖家的销量、买家评价进行购物选择。然而现在一些商家为追求销量,人为的刷销量、刷信誉,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给消费者的购物选择形成误导。另一方面,卖家等商品经营者没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所卖的商品信息进行全面的标注,尤其是新兴起的微店、微乐和微信等移动电子商务平台,对商品需要的提供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没有要求。消费者只能看到所卖的商品的图片和价格。这就导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对于商品信息的掌握不对称,妨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使。

3.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泄露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将自己的地址、手机号、支付宝账号、邮箱等透露给卖家,还有快递人员。在商品传递过程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首先,是消费者购物后会莫名收到很多营销短信和营销邮件,还有些营销电话,影响消费者正常的生活。其次,有不良商家将消费者的隐私等个人信息出售给不法人员,引起系列诈骗行为。再有,消费者对商家提供的服务如果没有给出好评,商家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透露给修改评价的公司,轻者这些公司对消费者进行不间断骚扰,重则将消费者的信息发到不良网站,给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带来困扰,侵害消费者的名誉。

4.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维护存在举证困难

网络购物由于自身的特性,消费者并不是直接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甄别。通过快递等物流服务收到所购买的商品,消费者往往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虽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部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规定,如签收前拆开验货。但在现实生活里,一是基于以往的习惯,消费者顺手先签收,在打开时才发现所购买的商品出现瑕疵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损坏。这种情况消费者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由于消费者已经签收在卖家看来视为商品无任何问题,拒绝任何的退换货或者赔付。其次即使消费者具有较高的验货意识,在现实生活里快递往往并不是将快递直接送给签收人,而是送到签收者所在的单位或者小区门卫,通过他们转交给消费者。商品若存在问题此时无法区分责任,难以找到责任主体,消费者依然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1〕当然,随着海外代购等的兴起,现在网络购物更加关注买来的商品的品质问题,消费者希望拒绝假货、以劣充好。但是消费者若怀疑商品有问题,举证存在较高的技术难题,若请专业的检测机构,付出的成本较高往往得不偿失。 〔2〕

三、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

1.加强立法完善电子商务制度规定

目前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没有专门性法律,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加强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笔者认为应当加强立法,建立专门性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势在必行。立法工作主要立足于这些方面:首先:在网络购物交易行为中,网络经营者的告知义务、隐私保障义务及7天无条件退换货义务(除特殊情况不适用无条件退换货的情况)。〔3〕为对卖家形成约束,应同时规定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后果。笔者建议引入国外惩罚性措施。其次,为电子商务建立统一的制度措施。由于立法的滞后,现在微店微信海外代购等部分网络购物实行先付款后发货的制度,消费者的财产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法律应当规定网络商务行为应当建立起第三方担保制度,尤其是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机构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消费者的资金财产安全。第三,建立商品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现在淘宝等交易平台,对卖家的商品要求详细分类并标注信息,尤其是食品,按照食品法的要求标注生产编号、产地、保质期、添加剂等。包括微店在内的网络商店都应当全面标明商品信息,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

2.利用大数据和技术创新,加强对虚假交易行为的查处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电子商务环境。对于网络虚假交易笔者认为应当进行技术创新。通过大数据等技术对网店交易行为进行监测。通过大数据能发现异常活跃的卖家和买家,而且活跃的买家具有在多个商店活跃的特征。虚假的买家消费支出往往比平时的消费支出高很多。通过对这些特征进行判断容易识别可疑交易。笔者认为提供电子商务的网络平台具有消除虚假交易行为的义务。平台方应当对可疑交易行为进行帅选和人工判别,一旦发现虚假交易行为取消相关交易记录,并进行相关处罚。

3.打击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电子商务的发展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越来越多,给消费者带来无穷的烦恼。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加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开展相关立法研究,出台专门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接触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商家、快递人员切实尊重消费者隐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不被非法利用,尤其是非法的商业交换。对于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隐私行为应当进行必要的惩戒。消费者亦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泄露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关机关应当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对个案的惩戒提升广大商家隐私保护意识,引导商家和快递从业人员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4.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扩张网络消费者维权的空间。

鉴于消费者在网络购物里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笔者建议应尽可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新消保法23条第三款对部分商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该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是正如海外代购的奶粉等消费品,此条款没有覆盖。因此,应当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适当的扩充,以满足日益发展的网络购物。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消费者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如快递的疏忽造成的商品毁损和瑕疵,消费者应当审慎拆开验货。只有那些消费者难以举证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4〕

本文通过对网络购物中侵害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以及消费者举证困难等热点问题进行剖析,提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加强立法、完善电子商务制度,打击虚假交易、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等措施。但是法律毕竟具有滞后性,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应当继续深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为电子商务和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专门性法律,规范网络购物行为,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张爱娥.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5):66-69.

〔2〕殷晓琳.论微店模式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J〕.陇东学院学报.2015(6):126-129

〔3〕介晓宇.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5, 9(中):1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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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保护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12-0067-03

作为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地处古丝绸之路上的甘肃是我国也是世界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十分丰富且颇具特色的地区。与祖国东中部发达地区相比,今天的甘肃虽然在经济发展上相对落后,然而在文化遗产资源上却不贫穷,其积淀十分丰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曾写下过灿烂的篇章,为民族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建立了不朽的丰碑。

一、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甘肃省自2004年开展非遗普查以来,截至目前,共普查到非遗线索27075条,初步确立项目4133项,17大类。其中,民间文学类815项,民间音乐类260项,民间舞蹈类268项,传统戏剧类113项,曲艺类89项,民间杂技类60项,民间美术类341项,民间手工技艺类74项,生产商贸习俗类76项,消费习俗类243项,人生礼俗类262项,岁时节令类182项,民间信仰类342项,民间知识类80项,传统体育、游艺与竞技类220项,传统医药类29项,其他类10项。“花儿”已列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名录,环县道情皮影戏、土族格萨尔、兰州太平鼓等61个项目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了三批省级名录331项,各市(州)公布名录805项,县(区、市)级名录项目达到了2422项。甘肃省文化厅公布了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50人,其中33人被文化部公布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这些非遗资源项目在国家及省、市、县各级政府的主导下,在社会的广泛参与中,得到广泛关注,项目资源得到进一步挖掘整理,传承人逐步得到有序保护,使得这些丰富的非遗资源成为维系甘肃各民族情感的纽带,成为甘肃各民族记忆的根本之所在。

在甘肃人民普遍重视非遗的保护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21世纪的今天,现代工业的迅猛发展、现代交通的拓展和延伸、计算机网络的一体化、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迁徙和结集、旅游业发展的持续高涨,使甘肃非遗保护出现了更多的困难,保护工作形势十分严峻。甘肃人民在创造新的物质文明的同时,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消解着与人类的精神、情感世界紧密相连的非遗。甘肃在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流传下来的以农耕文明和游牧文明为基础的传统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及生活观念日益改变,长期伴随人民生活的文化空间和文化环境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非遗传承发展的空间越来越狭窄,致使许多非遗项目诸如一些少数民族的语言、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民间文学类、传统音乐类、传统戏曲类、传统手工技艺类等项目的生存空间和发展面临严重危机。更重要的是随着老一代艺人的相继离世,年轻一代不愿学习和继承传统的民族民间文化,致使许多古老技艺濒临灭绝的危险,许多民族民间文化和记忆开始断流。另外,由于受到商品经济的冲击,许多优秀的非遗项目,几乎给人们带不来任何经济效益,在人们的视野中也就慢慢地消失了。尤其是随着农耕文化的逐渐退化,很多手工技艺和生产方式已基本绝迹,诸如传统的木匠技艺、石匠技艺、铁匠技艺已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打夯号子、土方榨油、石磨等在今天更是少见。

二、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甘肃尽管在非遗的普查与保护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然而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不能不看到,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甘肃非遗的保护工作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不健全

甘肃省非遗保护中心作为全省非遗抢救、保护、研究和管理工作的中心,只是在甘肃省文化馆加挂了一块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牌子,无专门编制,仅有的几名工作人员占的是文化馆的编制,领的是文化馆的工资。文化馆的职能和性质决定了文化馆是以组织各种形式的群众文化活动为主体,而将非遗的抢救与保护纳入文化馆的全盘工作来考虑,无形中限制了非遗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市(州)、县(区)基本都是一个模式,在文化馆加挂非遗保护中心的牌子,编制和专业的工作人员更无从谈起。在具体的工作中,处于被动尴尬的局面。更为可悲的是,个别地方的领导对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到位,在对非遗普查、保护、传承工作中口号喊得很响亮,但对实际工作却重视不够。尤其是这一工作未能引起一些地方党委、政府的足够重视,工作全凭非遗具体工作者的一腔热情在时断时续地进行着,工作的实际进度不大。同时也未能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其中,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助、协调工作只是停留在相关文件层面上而已。

(二)专业人才极度缺乏

非遗的普查、抢救、保护与传承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具体从事这一工作的人员要求甚高,尤其是工作者的专业知识、社会阅历、业务水平、专业素养等都会对具体工作产生很大影响。甘肃各地主要是各级文化馆和乡镇文化专干从事非遗的保护工作,由于各级文化馆普遍存在着专业人员较少、人员构成以老同志居多、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业务能力差异很大等诸多问题。因而,各地开展工作的难度比较大。表现在具体的工作中,则是对非遗不能够完整地记录,使项目的本真性在工作中出现了缺损,甚至于导致一些最原始手抄本的流失。在研究和保护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则更多,更加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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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6-0154-02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了人们前所未有的重视,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一些地方因保护理念错位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保护性”破坏,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特征是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它是一种无形的,以人为载体的“活态”文化样式,其核心在于通过传承人世代相传。可以说,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传承者、创造者,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就是保护传承人。换言之,对传承人的保护就意味着对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忽视对传承人的保护,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失去了根基与价值。所以,弄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面临的问题,进而对传承人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就是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迫切而重要的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文化现代化、价值多元化、娱乐多样化的不断演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既迎来了机遇,也遭遇了挑战,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后继乏人的窘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口耳相传的文化,其技艺的获得是一个长期习得的过程,传承人的成长需要时间的累积。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受其本身性质的局限,无法为人们带来直接客观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当今社会转型与经济变革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处境尴尬:一方面,许多年轻人更愿意到大城市寻找发展机会,并不愿意跟随父辈在老家学习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方面,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困于传男不传女的旧习,使得愿学的女性却无法获得学习机会,这使得本来就愿学者寥寥的传承活动更是进退维艰,如此一来,许多年事已高的代表性传承人面临着无徒可授的状况,传承人正面临着断代的危险。不仅如此,一部分年富力强的传承人可能因为经济的贫乏与生活的困顿,为了生计不得不“改弦易辙”,这使得传承人又面临着流失的危险。在这种“断代”与“流失”的双重夹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处于青黄不接与后继乏人的境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环境改变的苦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文化,其产生与发展依赖一定的文化环境与文化空间,脱离这种环境,其形态就面临改变或消亡的危险。一方面,随着科技与社会的发展,一些传统非物质文化技艺失去依存的活动空间,逐渐式微,甚至走向消亡。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在“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方针指导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没有正确处理好保护、传承、利用的辩证关系,没有做到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而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得其赖以生存的活态环境遭到破坏,有的破坏甚至是不可逆的。这样一来,或者因为传承环境的改变使得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面目全非,或者因为传承空间的改变使得原有的观赏对象流失,或者因为生活方式改变使得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难以存续,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境地。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面临保障不力的困境

不可否认,各级政府部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中,都下了很大的功夫,然而现存的认定与保障制度却存在着保障不力的困境。比如,在对传承人保护过程中,首要的工作就是对传承人的认定,然而恰恰就是这一基础性的工作,却存在制度的缺陷。现有的认定制度规定传承人只能从众多的艺人中挑选一个或者几个予以认定,这必然使得那些需要团结协作的链状结构的传统技艺会发生“掉链子”的情况。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技艺需不同的艺人承载不同工序,那些其他关键工序上未能被认定传承人的艺人可能会因经济利益和个人荣誉等原因与获选艺人之间产生矛盾,从而使得传统技艺非但未因认定传承人而获得更好的保护,反而适得其反。与此同时,在争夺有限的传承人指标中,有部分人或许因弄虚作假、迷惑专家而当选,有部分人却可能因交通信息闭塞而错失机会,无论是当选还是落选,都无疑会挫伤那些具有独特技艺却无缘获得传承人的真艺人的积极性。这种缺乏公平公正的认定,其结果往往与初衷相违背。此外,现有的制度在认定过后的保护中也存在各种保障不力的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经济保障不合理性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问题的成因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的文化,其由传承人的传习展演、受众的观摩模仿以及传承空间与环境等要素构成,无论哪一个要素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终会传导到传承人保护这个问题上来。就此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濒危主要有以下成因。

(一)从传承人的角度看,经收入菲薄与社会地位不高导致“无心”传承

目前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各级政府都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但主要用于开展非遗传承活动,其中用于资助传承人的经费却少得可怜,完全不足以让传承人衣食无忧地专注于传承。多数传承人在经济拮据、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只得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存上来,无法潜心从事传承活动以及培养传承人。此外,尽管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利用“文化遗产日”组织开展大型宣传展示活动,但多半是利用多于保护,索取高过给予,对传承人缺少人文关怀,通常授一个牌,发一个证书了事,并没有对他们进行隆重的表彰和奖励。掌握精湛技艺的民间艺人既没有获得经济上的有力资助和支持,也没有获得精神上的荣誉和自豪,这使得不少传承人不但无法潜心从事非遗工作,有的甚至会产生失落或迷茫的情绪。由于传承人地位弱化、经济贫乏、生活困顿,使年轻一代对成为传承人失去兴趣和信心,无法被吸引到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中来。

(二)从传承受众的角度看,生活方式改变与思想观念演化导致“无人”传承

随着全球化与信息化进程的加速,随着文化消费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当今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人们的观念意识、生活样式、审美精神和价值导向都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正如刘锡诚先生所指出的:“正在推进的现代化进程,正在使民众的生活条件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由发生和繁荣的农耕文明和宗法社会的土壤逐渐削弱和消失,民众的价值观和审美观随之发生着巨大的变化。”[1]面对日益多元化的物质生活和现代精神文化生活,年青一代更热衷于现代的生活方式。在当代电视、网络、手机等新媒介的冲击下,他们更热衷于运用现代科技产品消遣、娱乐、生活:如玩微博、微信、游戏、网购等,他们对民间传统技艺逐渐失去兴趣,既无心观赏更无心学习。当大多数年轻人被吸引到现代电子传媒上后,传统技艺展演的受众群体不断流失。传统文化在现代物质文明、商业文明及科技文明的裹挟中日渐被蚕食,甚至消亡。如此来看,缺少观赏对象、无人喝彩鼓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自然“曲高和寡”,难以为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然也难逃后继泛人的困境。

(三)从传承空间的视角看,现代文明制度与新型城镇建设导致“无法”传承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l一体化的逐渐推进,大批人口向城镇迁移,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也纷纷外出谋生,留守乡村的大多数是老幼病残,他们既无精力也无兴趣去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严重的问题是随着人口的迁徙流动与生活方式的改变,原有的乡土生活体系遭遇侵袭甚至崩溃。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存在着一个以社长、社首或是寨老、巫师等为代表的村落神事管理系统。这套系统主要负责村落的神事活动,祭神、娱神、迎神、赛会等带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的民俗活动[2]。随着农村社会的逐渐解体,原来很多依赖于传统农耕社会的传统技艺失去了存在的空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了“活态”传承的生活基础,不得不走向博物馆似的展演传承,这无疑会导致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走样与异化,可以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一旦失去原有的传承空间就无法原汁原味地“活态”存续。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的对策建议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着眼点放在对“人”选定、保护、传承上,也就是说首先要保证能选出真正的代表性传承人,其次要保证能让传承人安心传承,最后要保证能让传承人在一定的空间中开展传承。从这一思路出发,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建议有如下几点。

(一)完善传承人保护制度

选人是用人的基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首先要制定传承人的认定标准。要针对不同门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制定可操作性标准,确保选出的传承人真正具有代表性。其次要建立传承人的选拔制度。为了提高评选工作的公正性,要坚持民间推荐、政府把关的推荐、认定政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世世代代生活在群众中间,要充分相信并利用广大群众特别是民间艺人们的推荐,政府所要做的是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综合考量,在候选人中认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起决定性作用的优秀传承人为代表性传承人。再次,建立传承人的技艺档案库,对传承人的技艺进行完整录像归档并制作光盘以备传习之用。最后,要建立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这样既可以及时纠正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极个别滥竽充数的错误,还可以剔除已认定传承人中的个别不负责任、不尽义务的传承人,从而保证传承人队伍的纯洁与活力。

(二)保障传承人身份地位

选出优秀的传承人后,要使其安心于传承,还必须从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提高他们的身份地位,使其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保障,社会上受认同。从物质角度看,要让传承人衣食无忧,这就需要对传承人提供充分的经济保障,对技艺精湛或有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应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特殊津贴,同时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效率,给予传承人特殊的“绩效津贴”。同时也要分考虑到其他未当选艺人的经济状况,形成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团体的综合保障系统,以免艺人之间相互妒忌、内耗而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除了经济上保障外,还得从精神层面上对传承人进行鼓励,使其安心用心于传承。比如,每年定期组织传承人开展活态展示、定期交流、技艺比赛等活动,让他们获得社会认同与肯定。每年定期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表彰大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或参与支持非遗传承的其他个人进行隆重表彰,颁发荣誉称号。大力推荐非遗传承人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让他们参政议政,为非遗保护代言发声。我们在给这些文化传承人以积极的社会地位肯定与社会声望评价的时候,也就意味着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的舆论导向,这样就会形成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社会氛围,自然也就更加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3]。

(三)保护传承人传习空间

保持文化传统和传统文化的延续和可持续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终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核心是传承人的保护,但是单一的以人为中心,并不能带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健康发展。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如古建筑、历史街区与乡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依相存,并与人们依存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密切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特征迫使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注重保障传习场所、文化空间的完整性,充分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后续艺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通过地域性的保护,最大限度地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其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示范基地,开展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的活态教育培训,让更多的人逐步了解传统技艺,喜欢传统文化。

总之,随着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传统文化的需求也日益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日益重视。但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样,社会发展不够平衡,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刘锡诚.传承与传承人论[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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