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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的概念8篇

时间:2024-01-11 15:55:2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道德与法治的概念,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道德与法治的概念

篇1

一、初中生道德法治思维的发展阶段

根据心理学家皮亚杰的研究分析,中学生的道德法治思维发展会经历几个固定的阶段:

1.自我中心阶段

学生按照规则、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2.权威阶段

学生对外界的权威表现出绝对的尊重和服从,将规则、制度视为不可更改的、绝对的。

3.初步自律道德阶段

学生从道德的他律转为道德的自律,不再将规则看做一成不变的。

4.公正阶段

学生的道德法治观念倾向于主持公正、平等。

二、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教学现状及成因分析

对于初中生来说,他们的道德水平已然逐渐达到了初步自律道德阶段,甚至步入了公正阶段,在这一时期,初中道德与法治?W科课程对于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与法律思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的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教学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重视程度不足

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的受关注程度不高,学生在课堂普遍呈现出一种“心不在焉”的状态。深入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这是受到了应试教育的影响。对于初中生来说,在中考中,以往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是一门开卷考试的学科,因此学生认为该学科的学习无需付出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将更多的时间分配给中考中闭卷考试的学科。

2.传统教育影响

传统的教育方式,是教师将知识一股脑倾倒给学生,很形象地被称为“填鸭式教育”。传统教育方式未能在课堂中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因而新课改提出了一种新的教学方式――探究式学习,为的是能够扩大学生在课堂中的影响,将学生作为课堂的中心。然而,传统教育方式的影响至今依然存在,使学生主动学习道德与法治学科知识有所困难。

3.课堂气氛枯燥

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学习的魅力,在于其能够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增加其法制知识,为学生更好地进入社会奠定基础。然而,也因为道德与法治学科内容严谨、概念抽象,导致学生在学习时感到课堂气氛枯燥,学习没有兴趣,从而更加被动地接受有关知识。

三、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教学艺术建议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笔者认为,倘若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教师能够在课堂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将能够更加轻松地教学。另外,新课改突出强调了探究式学习这一学习方式的重要作用,要求一线工作的教师能够在课堂中有所运用,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将学生编为多个学习小组,再根据教材内容进行课堂多种教学形式的选择。

1.利用多媒体构建课堂环境

利用多媒体为学生构建良好的课堂教学环境,学习环境对学生是否主动学习、是否有效学习均存在重要影响。利用多媒体可以在恰当时候为学生提供辅助教学的微课视频,促进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例如,在教授学生与法律相关的内容时,我们可以利用多媒体来为学生播放法制节目的节选内容。

2.利用有效提问促进学生思考

篇2

关键词::学生;创新意识;研究

创新不仅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更是一个国家进行发展的不竭动力。在整个初中教学领域当中,道德与法治课教学在其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道德与法治课对于学生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以及人生观有着直接的影响,那么学生们就要好好学习道德与法治课这门课程。如果想要在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培养学生们的创新意识,那么就必须要对以往非常传统的教学方式进行改变,在新课改的条件之下,然后对学生们的创新意识进一步进行培养。

一、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培养学生创新意识的重要性

从道德与法治课教学的特点来看,需要在培养学生们的创新意识方面进行加强。由于在道德与法治课课本当中,丰富的人文内涵对于培养初中学生的创新意识的影响是相当广泛的,我们如果把道德与法治课这门课程和其他课程相互进行作比较的话,从中就可以看出,道德与法治课这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所具有的特点是包含了个人感彩与主观色彩。因此说,道德与法治课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对于培养学生们的创新意识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除此之外,道德与法治课课本当中丰富的人文内涵对于培养学生们的创新意识的影响也是深入的,在生活中,人与人之间能够进行交流沟通,这是由于对于同一件事物的理解是具有相同点的,但是,多数情况下,其实是表现为差异性,因为人与人之间的知识程度、生活经验以及体验的角度是不同的,所以在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应该加强培养学生们的创新意识。

二、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道德与法治课课堂上,道德与法治课老师和学生之间所进行交流的问题的深度不够,无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在道德与法治课教学过程当中,道德与法治课交流内容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与交流深度不够是非常常见的问题。比如,教师在与学生们进行交流互动的这一过程当中,其中许多教师在过程当中还是起着主导位置,并没有把学生们当成是交流互动环节的主角,这样学生们就不会有自己的思维,而会随时随刻跟随教师的思维,在活动中没有自己的想法,就会使得学生们对于道德与法治课方面的知识不能够进行进一步的探索,从而不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二)教师的教学方法与初中学生的实际不是非常符合。当前,大多数道德与法治课老师一味的求新求异,以便可以跟上时展的步伐,从而保住自己的地位,可是却往往忽视了对于所教授的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举个例子来说,有一部分老师在道德与法治课教学当中引入了多媒体教学手段,但是有很多的学生却不能够很快去适应这种教学手段的变换,这样就造成一些学生在上道德与法治课课的时候总是走神,长期这样下去就会使得学生出现厌学现象,更不用说在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对学生们的创新意识进行培养了,这样不仅达不到改革的效果,甚至还有可能会适得其反。

(三)道德与法治课教学形式比较单一化。大多数道德与法治课教师在传统形式制度的影响之下,在给学生上课的时候与学生之间很少进行互动,从而不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虽然有些教师和学生之间进行了互动,可是互动的过程确实非常的简单。作为一名优秀的教师,所需要做到的应当给学生们进行传输道德与法治课知识以外,最关键的是要对学生们的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进行培养。可是在当前阶段下,大多数教师都是在上课之前给学生们布置一些学习任务,然后在课堂上对学生们进行提问,但是他们在进行提问的过程中总是选择学习成绩比较好的学生,并没有给其他学生发言的机会,即使他们有自己的想法也没有机会回答。而他们的交流也仅仅局限于这种学生被动回答的形式,而忽略了与学生进行情感以及思想方面的交流互动,从而不能够培养学生们的创新意识。

三、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培养中学生创新意识的策略

(一)在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要想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首先教师应当具备良好的教学情境意识。曾经一位著名的美国心理学家布鲁纳指出:学习的最好刺激乃是对所学知识的兴趣。如果学生对于东西产生了极高的兴趣,那么将会有利于培养他们的创新意识。任何人在生活中或者是学习中,如果想把事情做好或者是把一件事情学习好,那么就必须要在一定程度上对事情产生兴趣,在产生了浓厚兴趣的前提下才有足够的把握把事情做到最满意。在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如果想要使得学生们创新意识与能力得到提高,那么教师就应当尽最大努力给学生打造充满宽容和理解以及爱的心理环境,使得学生心理的自由与安全有了保障之后,学生才会对知识大胆的进行学习。而且教师在课堂上还要随时随刻的鼓励学生们,让他们能够大胆的说出自己的想法。长期下去,能够培养学生良好的创新意识。

(二)把网络技术应用到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在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一般书面上的知识都是比较抽象化的,学生在进行学习道德与法治课知识的时候,会感到非常的枯燥无味,然后再加上教师传统的教学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把信息技术运用到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上就会有不同的效果,网络技术能够把书面上的一些比较抽象的概念来进行非常具体化与形象化动态展示,从而增强学生对于概念的直观印象,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比如在对学生进行讲解“法律常识”这个内容的时候,身为老师的我会提前在网上搜集一些有教育意义的法律节目,当给学生上课的时候播放给学生看,然后再在课堂上和学生共同对法律节目进行分析和探讨,最后,要不断地鼓励学生要应用网络技术和网友之间共同讨论与法律相关的问题等等,这样做会达到更好的效果。

(三)教师在课堂上要巧设疑问,鼓励参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著名的哲学家波普尔说过一句话:“正是问题激发我们去学习,去发展知识,去观察,去实践。”所以要想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教师在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就需要鼓励学生们大胆提问题,并且说出他们自己的想法。例如:在“法律常识”这一章节中,学习法律的益处的时候,教就可以设置这样一个教学情境:张红与吴梦是同班同学,下课由于打篮球产生了矛盾,于是吴梦就特别恨张红,一直想找个机会教训张红,于是写了一封恐吓信报复张红,当张红看到信后每天不管做啥事都提心吊胆,过了几天以后,吴梦路过张红家,看见张红正在写作业,就把一块石头从窗户扔进去,于是张红的妈妈马上就报了警。警察经过调查之后不仅让吴梦家长对张红家的玻璃进行了赔偿,而且还对吴梦拘留了三天。然后再对学生进行提问:故事情节中吴梦处理矛盾的时候存在哪些问题或者是以后如何正确处理与同学之间的矛盾?然后学生们会处于思考探索的氛围当中,相互进行讨论,这样会让整个道德与法治课课堂充满创新的气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当前教学要求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要尽量的去发挥他们的主体性,教师只需要去加以引导,那么对于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更是如此,教师要做的就是积极的去培养学生学习道德与法治课的主动性,让他们在课堂中对道德与法治课知识提出自己的观点,对于提升现在道德与法治课学习素养也是有很大的帮助的。

参考文献:

[1]王志华:浅谈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J],2014年16期.

篇3

一、情景导入

初中生身体和心理都处于快速发育的阶段,他们对于一些新鲜事物会抱有比较强烈的好奇心,但是相对于其他课程来说,道德与法治课程比较枯燥,不容易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在这种情况下,道德与法治教师可以运用有效的教学方法将教材中的内容真实地、直观地展现给中学生,给他们营造一种非常真实的学习情景,从而激发他们的兴趣,提升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比如,在教学《世界文化之旅》这一内容时,教师应该提前准备一些资料,然后充分运用多媒体设备来开展课堂教学:在课堂上播放一些其他国家的良好文化习惯以及异域风土人情,再配合生动优美的解说,非常有效地创造了吸引中学生注意力的教学情景,使学生们在课堂上就可以充分感受到世界其他国家的不同民族文化,从而提升了教学效率。

二、情景认知

认知指的是人类对某件事情或者物体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变化过程。道德与法治课程内容,永远无法像小说那样拥有引人入胜的巧妙情节,也无法做到电视节目那样生动活泼。对于初中生来说,他们的生活阅历和人生经验还比较少,他们很难在短时间内理解这些抽象的理论和概念。例如,在讲授《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艺术》这一内容时,初中生可能从未思考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还需要艺术,因此,在他们的脑海中根本没有“交往艺术”这一概念的认知,理解就更谈不上了。这时教师就应该很好地引入生活中各种实际交往的例子来帮助他们建立相应的理论和概念,通过实例使空洞的理论真实化,便于学生的理解和认知。

三、情景理解

课标中要求初中生通过对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学习和相应的社会实践,养成正确的思想观念和良好的道德素养。这就要求教师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重视教学实践环节。例如,设计具体的教学情景要求学生们针对某一个问题或者某种现象展开讨论分析;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让他们针对社会热点展开调查和访谈,最后经过归纳和总结在课堂上进行讨论分析……这些方式可以有效地帮助学生深刻理解教材中的内容。

比如,在教学《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这一内容时,教师可以准备改革开放前我国人们生活的状况等资料,了解我国的进出口状况,让学生们自行对比当时和现在人们生活的差距,从而使他们深刻地认识到对外开放是一项切实可行、无比正确的策略。

四、情景运用

道德与法治课程是构建我国青少年正确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基础课程之一,通过情景导入、情景认知和情景理解三个环节,可以椭中学生有效地掌握教材中的内容,同时也会对教材中提出的一些高尚品德和行为有很深的了解。但是,我们都知道,学会并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要能够学以致用。因此,教师要能够用情景运用的方法来引导学生的道德和言行举止,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篇4

关键词:中学课堂教学;道德与法治;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G63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7)02-0028-01

引言:设置道德与法治课程的主要目的是对中学生进行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培养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当前道德与法治课程出现教学循环中断现象,学生处于自流或半自流状态,教学效率低下。学生在课堂上无心听课,学习态度不端正,而教师也没有利用新的教学方式活跃课堂氛围,导致课堂教学有效性迟迟无法提升。因此本文对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效率低下进行了探讨。

1.中学《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低效的原因

1.1教学目标不明确。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对中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和道德法制观,提升学生的修养,让他们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1]。而在教学实践过程中,每一个单元都有具体的教学目标,这些细化的教学目标应与课程教学目标是一致的,具体的教学目标应体现出课程教学目标,将其渗透在教学过程中。然而很多学校和教师并没有正确理解教学目标的含义,导致教学目标迷失,教学效果低下。教师在教学准备阶段将教学内容教条化,过于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导致学生学习兴趣日渐消弭。大多教师都是照本宣科地讲述课程内容,这样不仅剥夺了学生自主学习的机会,也会影响到学生能力的提升,导致课堂吸引力渐渐衰退。

1.2漠视学生的主观感受。我国课堂大多是采用讲述模式,教师占用三分之二的课堂时间向学生讲述知识,主要是说明某个概念是什么或者应该怎么操作,让学生明白其中的规则。要想充分发挥这种讲课形式的功效,教师就必须致力于课程内容的设计上,如果操作不当就会影响课堂的有效性。道德与法治课堂上经常会出现学生抱怨教师讲述的内容与自己的知识基础发生冲突,教师对于学生的能力做出想当然的假设,让学生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接受从未接触过的知识。因为教师在讲述时没有顾及学生的主观感受,即使设计的内容逻辑合理,也无法因袭学生认真听讲,只会让学生对道德与法治产生畏惧,觉得它晦涩难懂、枯燥单调。

1.3学生考核过于简单化。教学评价是教学活动中的重要一环,它是根据教学目标进行操作的科学手段,通过搜集教学信息对教学过程和结果做出判断,被评价者可以以此完善自我。道德与法治课的教学评价主要是考核学生,但学校过于重视考核的鉴定作用,忽视了它的诊断功能。笔者所在地区从2016年秋季开始实行闭卷考,所以也出现课堂"简单讲,多背诵"的情况,而学生也功利地对待考核结果,教师过于轻视考核过程,学校也没有严格要求对于道德与法治课程的考核。因为考核标准较低,考核内容和形式过于简单化,学生对此丧失学习积极性,这也进一步削减了课堂有效性。

2.提升中学《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效率的策略

2.1明确教学目标。教学目标不是独立存在的,它对于整个教学活动具有指Ш椭圃嫉淖饔茫教学活动的结果会受到教学目标的影响,教师制定教学内容、选择教学方法都要以教学目标为参考依据[2]。如果制定的教学目标科学合理,那么就可以展开有效的教学活动,反之则会导致教学效率低下。因此明确教学目标对于提升课堂有效性至关重要,要想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目标,首先我们要厘清教学任务和教学目标的区别:教学任务是为教学目标而服务的,教学任务的存在就是为了实现教学目标,教学任务是教学目标实现的重要前提。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形成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提升思维能力。而每单元的教学目标需要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来制定,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打造高效课堂。

2.2关注学生的起点。有效的课堂教学是指通过教师的教导学生取得进步,课堂不是属于教师一个人的舞台,不是教师的独角戏,而是通过传授知识帮助学生成长。学习是一种主观能动的活动,不是单向灌输知识,是学生主动汲取知识的过程,学生通过内部知识架构和外界环境构建自己的知识体系[3]。因此,教师在讲述的过程中不能不顾及学生的知识基础,要尽量选择与学生知识结构相符的教学材料,让学生在原有的基础上融入新知识。为了提高课堂效率,教师需要在教学设计上多多斟酌,进一步了解学生的知识基础,为展开教学活动提供思路,凸显课堂教学的真实性和实效性[4]。教学过程实际上是填补教学空间的过程,而对学生的学习起点进行研究是教师展开教学活动的有效前提,也是提高课堂效率的关键。因此,教师在设计教学内容之前,需要对学生的学习起点进行大致的了解,设计出符合学生心理倾向的课程活动,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他们自主学习的动机,从而提升课堂的有效性。

2.3严格规范教学考核。学业评价是了解学生学习状况的重要渠道,还有利于发掘学生的潜能,通过回顾和对比看到学生的进步和发展,发挥出激励和促进学生继续努力的作用。而当前的道德与法治课程现状却存在违背教学规律的现象,如果不及时改良会严重影响到课堂教学效率。因此我们要根据道德与法治课程特点来完善考核方法,采用档案袋评定来评价学生的思想道德变化,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热情,只有这样才能对学生做出客观的评价。例如在学习《认知自己》这一课时,教师可以让学生用词汇描述自己,并让他们写出自己对于道德和法律的看法,然后集中收集装入袋中,等到下个学期教师可以让学生再写一次,然后将学生之前提交的自我评价发放下去,让他们自行比对发现其中的不同,这样也能窥见学生思想上的成长和进步。

3.结语

总之,道德与法治课程有效性的提升问题,必须遵循教学规律和教育规律,明确教学目标,关注学生的起点,加强教学内容的设计,严格规范考核形式,如此才能使提升课堂有效性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1]曾狄.黄齐.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基本性质[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5,21(10):43-44.

[2]祖嘉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应关注的几个问题[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增),17(05):80-85.

篇5

关键词:德—法整合;自由意志;和谐社会

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自由意志是法的出发点,法的概念逻辑地涵涉着道德、法律与伦理。法是理念的自由,是意志的现实的形式或具体化,是自由意志的定在。黑格尔以自由意志的辩证发展过程为主线,在对法的理念及其现实化的研究过程中,展现出其法哲学体系的丰富内容。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为我们研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实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协调,提供了形上基础和理论依据。在文明的进程中,道德-法律、德治-法治的生态整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一、自由意志:德-法整合的形上基础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将自由意志作为法哲学体系的理论起点和精神实质。

(一)意志是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

在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是意志。意志作为主体不是空洞的、毫无内容的抽象形式,而是一个具有丰富内容的实体。意志是法的出发点,是自由的现实形式和具体概念,意志就是指自由的意志,自由也指意志的自由;自由是意志的基本性质和实体,也是法的基本性质和实体;法是意志的具体形式,也是理念的自由,是“自我意识着的自由的定在”[1]37,法的不同形式就是意志发展的不同阶段,同时也体现了自由在其发展中的不同规定。

(二)自由意志通过三个辩证发展阶段来展现法的本质

(1)主观性阶段。“意志包含纯无规定性(pure indeterminacy)或自我在自身中纯反思的要素。”[1]13这时的意志只具有任性和任意目的的偶然内容,是形式的特殊性而不是自在自为的普遍性。这种有限的、特殊的、片面的意志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2)客观性阶段。在这一阶段,意志“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区分、规定、和设定一个规定性作为一种内容和对象。”[1]16这样,意志通过设定一个对象而对内在的冲动加以规定,进入到一般的定在。但是这种客观性并不是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客观性,它并未完成向自身无限返回的过程,仍然是一种有限性。(3)主客观统一性阶段。这是意志发展的最高阶段,即意志的主观性和客观性达到了辩证的统一。这一阶段的意志是一种单一性,即经过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这时,意志扬弃了纯主观目的和它的实现之间的对立,使自己的目的由主观性转变为客观性,达到主观意志和客观意志的统一。

(三)自由意志并非任性

通常的观点认为,既然自由意味着任意选择,意味着可以这样或那样地规定自己,那么自由就是可以为所欲为,自由意志就是任性。但是黑格尔指出,自由意志与任性是不可同一的两个概念。任性指的是“内容不是通过我的意志的本性而是通过偶然性被规定成为我的”

[1]27 ,而我却依赖于这个内容,因此,任性不是合乎真理的意志,而是由自然冲动达到理念自由的中间物,是“矛盾的意志”,其矛盾在于:我希求理性的东西,我不是作为特异的个人而是依据一般的伦理概念而行动的,而在任性的行动中,我实现的不是普遍性的事物,而是我个人的特异性。因此,“如果人们在考察时只停留在任性上面,即人可以希求这个或那个,当然他的自由就在于他可以这样做。但是,如果人们坚持下述见解,即内容是外方所给予,那末人也就因而受到了规定,正是在这一方面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1]27。可见,任性只是自由意志表现出来的偶然性和特异性,而不自由恰好就在这种任性中。真正的自由不是诱发的任意性,也不是冲动的随意性,而是在理性的支配下的有意志的行为,人们可以自觉地对之进行规导和驾驭。所以,自由意志不是任性,必须在理性而不是个人的偶然任性意义上去理解。

二、法:自由意志的定在

黑格尔认为,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整个法的体系都是从精神中产生出来,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它作为精神的第二天性构成客观精神的世界。法的基地是精神性的东西,它的展现遵循着理念运动的基本原则,“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1]36。

自由意志在客观精神领域内通过表现为法的三个环节而实现自身,即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每一个环节都是自由意志在一种特殊形式下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具体、更真实、更丰富。

(1)抽象法。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得以实现其自身,即自由意志达到外在化和客观化,这就是抽象法或形式法的领域,其特点是直接性、实在性和排他的单一性。在抽象法中,自由意志只是作为占有所有物或财产的人格而存在,容易受到外来的侵犯和外物的强制,其所体现的自由只是抽象的或形式的自由。

(2)道德。抽象法对直接性的扬弃形成了道德意志的体系。道德是自由意志向主体内心的深入,这时,自由意志超越借助外物实现自身的状态而在内心中获得实现,也就是说,意志不再是体现于物而是体现于主体之中。虽然道德扬弃了抽象法的单纯客观性,但是,这一阶段的行为主体不是普遍的客观性的意志,只是个别的内部主观意志,因而往往陷入主观性和片面性,体现的仍然是一种缺乏现实性的主观的自由。

(3)伦理。伦理是自由意志通过外物和内心两个方面达到充分的现实性,展现了个人特殊意志与普遍客观意志相结合的主体性。伦理的发展运动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意志完成了它的现实化运动,成为自在自为地自由的意志。由于伦理既扬弃了抽象法的单纯客观性,又扬弃了道德的单纯主观性,使主观和客观、内部与外部达到了真正统一,因而成为自由的理念。在伦理的领域中,普遍的、真正的自由得以实现。

三、法律、道德与法的精神

人们通常将“法”与“法律”相等同,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它忽略了二者统一的基础,往往导致道德与法律的分离,阻碍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的发挥。在黑格尔看来,抽象法、道德、伦理都是法,只不过是法的不同发展阶段,显然,这里的法就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法律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哲学意义上的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或理念的自由,是法的概念和法的定在的统一。道德、伦理以及国家等都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本质上都是精神的显现,具有普遍性,因而都是特种的法,都是法的不同形式;而法律则是法的定在形态之一,它必须采取在某个国家有效的形式而存在,是经思想明确规定并作为有效的东西予以公布的法的形式,因而是国家的一种规范体系,其实定要素来源于特殊的民族性,适用上的必然性和判决的权威性。[1]4可见,法是根本性的东西,而法律只是法的外在形式,是暂时性的东西,其内容和性质是可变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法是法律的本质,法律应该以法为其真理性的依据,从而能够反映客观事物的内在规律。但是,由于法律只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便存在法律的制定偏离法的理念的可能性,因为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当观察者不是观察事物的本质,不是把法当作独立的对象而是离开法,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到自己的理性中去时,就会产生违背法的本性的不合理的后果”[2]。

可见,黑格尔从自由意志来谈法,认为在抽象法的阶段,只是客观的、形式的法,只有抽象的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阶段就有了主观的自由,即自由意志在内心中获得实现;伦理阶段是前两个环节的真理和统一,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道德、法律、伦理都是自由意志定在的不同形态和不同阶段,它们的辩证运动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和辩证过程。据此,道德和法律都是“法”,都是法的定在表现,二者在法的精神的层面相统一。

四、德-法整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在黑格尔法哲学的视野下,法的精神的自我运动、自我发展,展现了德与法互动整合的辩证过程,揭示出法的概念自身的辩证法,将道德和法律整合、统摄为一个有机体。当然,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无疑是思辨的和头足倒置的,但是如果抛开其唯心主义的基地,着眼于法的理念的辩证演绎,则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和谐社会的建设,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对于促进文明进程至关重要。法哲学理论中德、法的辩证统一思想,对于实现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道德与法律并重、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法哲学以自由意志为逻辑起点,深刻揭示了法的精神与形上本质。法哲学逻辑地与法律和道德这两大领域紧密相关。法律可以视为法的定在形式,法与法律的相似之处在于:道德是二者获得合理性诠释的重要内容。无论是法的理念还是作为其定在形态的法律,都与道德密切关联。没有道德,法和法律都难以实现其合理性。在文明体系中,法的精神的根本指向,是追求人的意志行为的正当性,由此追求整个社会秩序的合理性。人的行为具有“应当”与“必须”的逻辑与要求。在总体上道德体现“应当”,法律体现“必须”,但从根本上说,道德和法律都同样内在“应当”与“必须”的双重价值逻辑。在社会的文明发展进程中,不能将道德与法律相分离,不应该走泛法制主义的道路,因为“从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很自然地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法治是必需的,但法治主义、泛法制主义是不合理的。法治可以直接与效力相联系,但却难以直接与正义相关联”[3] 。据此,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必须将道德与法律有机结合,坚持德、法并重,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德治的人文价值在于,它是基于对人的自由意志中的信念、信仰的启示而调节人的意志行为,体现人文精神的要求。法治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对人的自由意志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进行现实的约束,体现政治精神的内在逻辑。一般而言,善与恶都是内在于人的自由意志中的现实可能性,无论以性善还是性恶为原点,都不能把握人性的真理,因而无论德治还是法治,都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和合理性。只有德与法的有机结合,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和健康发展。

(二)在道德与法律中,道德先于法律

“道德在逻辑上先于法律,没有法律可能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这是因为,法律可以创设特定的义务,但却无法创设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4]35道德既然对于法律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法律制度必须展示出与道德或正义的某些一致性。可以说,在抽象的意义上,法律对道德价值具有天然的需求性,法律的意义来自道德的赋予,道德是法律价值的重要基础。法律制度效力的真正发挥,依靠我们对服从法律制度的道德义务的认同和坚持。“一个按照原则行事的人,必须能够在任何特定的场合下决定什么是那种场合下适当的原则。”[4]28这种正确抉择的品质和能力就是美德。美德不是对规则的遵循,而是遵循规则的品质,它使人的意志行为不断获得价值合理性和现实合理性。美德不仅是道德的特征,而且也是法治的前提。“当代西方许多国家的实在法,摄取大量的道德内容,以整肃社会风纪,不止是西方国家道德建设治理路径的一种选择方式,更是道德理念融入法律体系的一种必然。总之,无论是法律条文直接显现道德还是以间接的形式反映道德的要求,法律都绝不仅是一种技术性和抽象性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它是一定道德观的外化,是显落的道德。”[5]因此,社会的和谐发展,必须在德法并重的前提下,强调道德精神、伦理精神的文化价值,将道德融入法律的内涵,并构成法律运行的宗旨与目的。道德精神和伦理精神的失落,最终会导致信念、信仰和信任的缺失,以及法律现实效力的丧失。

五、结语

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而长期以来德、法分离的根源在于未找到二者内在同一性和相互结合的基础。从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可知,法的精神基地和出发点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向自身辩证复归的过程,就是法的理念由抽象法——道德——伦理的发展而达现实化的过程,因而伦理道德与法律内在统一于法的精神之中。据此,社会治理的合理性,不是抽象的德治或抽象的法治的合理性,而是道德-法律、德治-法治的生态整合。只有将自由意志的善与恶、道德与法律辩证整合,才能在文化精神的意义上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林喆.黑格尔的法权哲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367.

[3]樊浩.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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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小学生;行为习惯;学习需求

基于学科教育特色和小学生的认知情况,道德与法治教师应该改变陈旧的授课思维,重视在课程教育中引导班级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意识,也可以在教材内容合理运用基础上进行情感态度的熏陶,利于学生们养成高尚的道德品质。而小学生因为思维逻辑还不成熟,在课堂学习中也不能持续积极主动的学习,自主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还需要得到我们教师在课程学习中的的及时指导。所以在小学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过程中应该通过哪些方式,如何培养小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一直是我们道德与法治教师研究的课题。

一、积极设计导学方案,推动课堂教学的有序开展,培养小学生良好行为习惯。

传统的思想品德教学思维善于说教,不能充分关注到小学生呈现出的心理需求,也没有结合学科教学特色和班级学生的生活实际开展多样化的课堂教学,使得通过课堂教学培养学生们良好的行为习惯的目的大打折扣,也没有给学生们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教育支持。所以我们教师在开展道德与法治教学过程中应该关注到小学生呈现出的生活实际情况、学习能力、心理需求,综合多种因素制定科学的导学方案,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和探索,这样有助于学生在课堂学习过程中获得良好的生活体验和知识体验。利于推动课堂教学的有序开展。

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师在设计课程导学方案时,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学生的实际情况,对教材或者说“学材”有全面的理解,在资源整合基础上设计导学方案,引导小学生对教材内容进行多个层面地分析与情感理解,这样可以培养小学生自主学习和对社会生活现象的思维认知。

例如在2019 年江苏省小学道德与法制省级课程培训时,特级教师郁明就曾经说过,课堂就应该精雕细磨,处处为学生着想,处处为教学着想,精心选择那些学生熟悉的生活的内容,在教学时能引起学生的情感共鸣,更能有助于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二、通过营造问题情境的方式等调动小学生的参与兴趣,锻炼班级学生深度思考和情感体验的能力。

教育研究指出小学生思维逻辑不成熟,在课堂学习中经常需要教师的引导和帮助。我们教师在对小学生开展课堂教学过程中应该关注到学生们呈现出的学习需求和思维逻辑,综合多种因素开展多样化的生动的课堂教学。通过营造问题情境的方式调动小学生的参与兴趣,在问题引导的基础上强化班级学生的知识体验,利于培养学生们深度思考和实践运用的良好习惯。

例如在开展“正确认识广告”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我们教师围绕教学目标和小学生的认知情况就提出多个层面的思考问题,通过问题思考和解答的方式提高班级学生的生活体验程度,帮助他们认识广告,辨别广告。“广告的概念是什么?呈现出什么样的特色?”“广告和社会发展与信息宣传之间的关系有哪些?”“怎样对广告进行正确的认知?”这些问题可以指导小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深度探索,结合生活实际分析教材内容和生活实际之间的关系,结合生活现象对课程知识进行多个层面的探索和理解[2]。我们道德与法治教师经常通过这样思考问题提出的方式指导小学生深度思考教材内容,利于班级学生在后续课堂教学中养成深度思考和情感体验的综合能力。

三、立足合作学习开展锻炼小学生的主动探究与合作交流等良好行为习惯。

道德与法治教师需要在课堂教学中培养小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在资源整合基础上开展多样化的课程教育与能力培养,提高班级学生对教材内容的了解程度以保障课堂教学的实际效率。主动探究和合作交流是小学生应该具备的良好行为习惯。主动探究、合作学习利于在课程学习中发挥自身的能动性与思维逻辑,给班级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支持。所以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师应该立足合作学习,积极开展小学生的主动探究与合作交流等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培养,在探索课程知识的基础上强化学生们的情感体验。

以“我们所了解的环境污染”课堂教学为例,学科教师应该在课程标准和教学目标指导下设计导学方案,围绕小学生的认知情况和思维逻辑划分为不同的学习小组,第一小组是分析环境污染的概念和主要表现;第二小组是思考出现环境污染的原因和影响;第三小组是探索环境污染和人类生活之间的各项关系,分析通过哪些方式可以合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在各个小组探究的过程中,教师鼓励学生分工合作,积极探索,亲身体验,交流资料。教师在小学生合作探究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方法指导,引导班级学生在主动探究,合作交流的基础上构建相关的知识点,同时也可以结合学生们的合作交流情况进行关注生态平衡发展、保护环境与合理运用资源等优秀价值认知的教育指导。鼓励学生们通过小组合作的方式探索课程内容,利于学生们在合作交流过程中主动探究,通过实施这样的课堂教学可以调动小学生的学习兴趣,也能在合作交流过程中锻炼班级学生的主动探究与合作交流等良好的行为习惯,立足课堂教学提高学生们对学习能力与交流意识的认知程度。

四、尊重小学生在课程学习中的个性差异,引导学生们养成质疑和实践探索的行为习惯

学生的生活是多种多样的,他们的生活体验也各不相同,对小学生在课程学习中呈现出的不同的个性认知和全面发展需求,结合课程特色和班级学生的认知情况进行教学,引导学生们对教材内容进行多个层面思考。郁明老师说“从设计到实施,我们坚持一个理念:学生第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所以我们道德与法治学科教师应该尊重小学生在课程学习中的个性差异,引导学生们养成质疑和实践探索的行为习惯。通过课程教学保障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效果。

例如在开展“多姿多彩的民间艺术”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我们教师应该分析小学生在个体成长中呈现出的个体差异与学习需求,在资源整合基础上开展多样化的课堂教学。在讲解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教师紧紧围绕小学生的认知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指导,鼓励班级学生结合生活实际对学习观点进行质疑,思考民间艺术是否具备传承价值?在传承过程中应该坚持哪些原则?同时也可以鼓励小学生通过实践调查的方式获得更高水准的知识体验,通过实践调查对民间艺术进行多个层面地思考,有助于锻炼小学生实践探索的行为习惯。

总之,我们教师凭借道德与法治这门课程,立足于学生的生活实际,以学生的实际生活和学习需求为出发点,尊重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个性差异,在课堂中通过导学方案的精心设计,通过营造问题情境的方式等调动小学生的参与兴趣,锻炼学生深度思考和情感体验的能力。同时,我们教师立足合作学习开展锻炼小学生的主动探究与合作交流等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培养,此外,我们教师也尊重小学生在课程学习中的个性差异,积极帮助学生认识社会生活中的人和事、思考人生的意义、理解规则和法律的必然,引导学生们养成质疑和实践探索的行为习惯。

参考文献

[1]李淑艳.小学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分析[J].新课程(上),2019 ,15(11):125-126.

[2]潘秋菊.小学道德与法治课堂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探究[J].科学咨询,2019 ,10(27):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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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情感教学 初中道德与法治课 教学思考

很长一段时g以来,初中道德与法治课都被一些老师和学生当作副科,认为这门课可有可无,很少重视,甚至根本不重视这门课。这跟教师采用的传统教学方法不能提高学生的兴趣有很大关系,教师上课采用生硬的说教来灌输知识,时间久了,学生自然会产生厌学情绪。道德与法治这门课担负着培养学生良好品质的重要任务,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这一不和谐的现象。在新课改背景下,情感教学是比较重要的方法,能对学生进行正面的教育,所以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实施情感教学很有必要。

一、情感教学的概念及特征

(一)情感教学的含义

学校实施教育的基本途径是教学,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处于教育的主导地位,是教育者,学生处于教育的主体地位,是受教育者。教学是促使学生向培养目标发展,这就必然发挥教师的主导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学过程其实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它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学生个体的认识活动,活动的双方是人,是有情感的人,在教学活动中,在向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的同时,更关注学生情感方面的培养。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采用情感教学就显得很有必要。那么什么是情感教学呢?“所谓情感教学,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在充分考虑认知因素的同时,充分发挥情感因素的积极作用,以完善教学目标、增强教学效果的教学”。这样,在教学活动中,认知因素和情感因素相结合,才能达到和谐。其实从现实来看,情感教学能够矫正传统教学实践中所存在的重认知、轻情感这样一种不合理现象。所以,情感教学是从知情统一的“情感”角度分析教学现象,提出相对应的教学理论和方法。

(二)情感教学的特征

1.兴趣性

兴趣性特征是指运用情感教学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带着兴趣进入课堂,在学习过程中进一步发展自己的兴趣品质。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兴趣性特征并不是一味迎合学生多方面的兴趣,而是那些与学习有关的,对个体、社会进步起作用的兴趣才能够发展。

2.成功性

成功性特征是指运用情感教学要创造条件,争取让每一位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都能体会到成功的滋味,包括在日常交往中都有自尊的体验,从而能对自己进行积极的自我评价,也能变得越来越自信。

3.创造性

情感教学的创造性有两个含义:一是指情感教学没有统一的模式和固定的程序遵循,教师要根据每位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待,这就体现了创造性。二是指学生方面的创造性,运用情感教学能够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开发他们的创造潜力。

二、情感教学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中应用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目标的实现

道德与法治课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导向,目的是促进初中生形成正确的思想观念和高尚的道德品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的任务主要是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让他们更有意义地生活,同时也可以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使他们成为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四有公民。按照新课改的要求,顺应新课改的理念,把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置于前列,是基于情感对人的道德价值观发展的基础作用和特殊价值。传统的思想品德教学方式有些呆板,教师上课照本宣科,学生积极性不高,不能很好地实现三维目标。情感教学是由学生的情感入手,以情动人,从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为自己的人生提供理论价值,有意识地约束自己不当的行为,更好地实现它的实用价值,这样既有利于塑造人,又有利于道德与法治课程目标的实现。

(二)有利于强化课堂教学效果

经笔者实践发现,枯燥无味地朗读课本,给学生画重点让其背诵,只会挫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生死记硬背的知识点被强制会背诵,但是并不能真正运用到生活中,这样的教学效果是失败的,让学生成为知识的容器并不是教学目的。笔者在课堂上采用情感教学法,整个课堂气氛都活跃,学生的主体性发挥得淋漓尽致,积极性很高,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度明显提升。教师在上课时利用情感沟通更容易隐形中把知识传授给学生,学生更愿意接受,比较贴切的一句话就是学生们说这节课不知不觉上完了,其实是他们投入了这节课,真的用心听课了。情感教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的,有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有利于强化课堂教学效果,增强道德与法治教育的实效性。

(三)有利于促进学生积极情感的内化

道德与法治这门课与其他课程存在很大不同,其他课程更注重对学生知识和技能的传授,而它主要是培养人的良好品德,是一门生活化的课程。从教学内容到教学活动,都很注重与学生生活实际相联系,根据学生的成长和健康实施教学,使学生有内在的情感体验和道德判断,并能够形成正确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观念。在主体性认识和情感的基础上培养良好的品德行为,而且能在实际行动中反思,逐渐丰富和完善自己的人生态度和价值追求。在课堂上,学生的积极情感被激发,体验探究的热情更高,从而体会到行动的快乐,真正实现在体验中内化自己的思想品德。这就体现了体验性的重要,也就是要带着情感,有感情地体验,在体验中收获,在体验中成长。

三、情感教学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中应用的策略

教育的目的是促进人的发展,情感教育是孩子成长的空气、清水和面包,让孩子拥有情感体验,用情感引导孩子的行为,很是必要。情感教学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一)创设教学情境,力争“触景生情”。

所谓教学情境,是指具有一定情感氛围的教学活动。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能使思想品德课充满生气,不仅能激发学生兴趣,帮助学生掌握知识,还是提高学生素质的有效途径。那么教师应该如何创设情境呢?首先,教师要遵循教材内容的内在联系,结合学生的认知需要,层层设疑。其次,教师要投入情感,有感染力,紧扣学生的心弦,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教学内容、学生、教师融为一体,让学生在这种教学情境中不断激发学习冲动,从而以热烈而高涨的情绪投入学习。笔者在实践中采用最多的是问题法,创设问题情境,具有一定的刺激模式,激发学生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欲望,拨动学生的心弦,此时学生的思维处于活跃状态,就会积极思考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案。比如笔者上七年级下册《青春萌动》一课,首先展示情境小梅的苦恼:“以前我看到男生就烦,从这学期开始,我忽然变得愿意和男生说话了,在各种活动中有男生在场才觉得有趣,总想显示自己,引起男生注意,这是怎么了,我是坏女孩吗?我很害怕。”然后抛出问题,在成长过程中,你有过类似的苦恼吗?这个情境材料的选取是紧扣学生实际的,是学生最有感触的话题,所以很容易唤醒学生的真情实感,在情感上激发学生的兴趣,引起学生的共鸣。

(二)教师寓教于乐,做到“以乐激情”。

寓教于乐就是说,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操纵着各种教学变量,使学生处于乐于接受、乐于学习状态。昆体良在《雄辩术原理》中写道:“在纠正学生的过失时,既不能讽刺挖苦,也不应该辱骂,有些教师在指责学生的过失时好像是在嫌恶学生,这就会损伤学生勤劳学习的积极性。”从这可以看出,寓教于乐是让学生在快乐中学习,在兴趣中学习。这里所表达的寓教于乐有三点:第一,寓教于乐中的“乐”,包括学生在学习中的体验是快乐的,还有学生学习之前是带着兴趣学的,这个快乐是贯穿于学习过程的始终的。第二,由于情绪是可以调节的,在上课开始前,学生的心情可能是忧伤的、低落的,也可能是兴奋的、激昂的,不管是哪种心情,教师都可以利用教学活动调节学生的情绪,引导学生尽快地进入课堂,与老师互动。第三,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心情状态是有层次的,通过灵活的教学方式,学生可能因为满足了娱乐需要而快乐,也可能因为得到新知识,满足了探究需要而快乐,这种快乐的层次是不一样的,寓教于乐就是把这种快乐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转化,由乐中学转化为学中乐。

(三)师生情感交融,做到“以情传情”。

师生之间的情感交融影响一切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情感过程是个人与社会的交换,因为一切个人必须通过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和体验到的自我情感加入自己的社会。师生共建的情感体系影响着教师与学生双方的感受与体验,对学生学习、个性和心灵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朱小蔓教授在《情感教育纲》中提出了三种方法,其中第三种就是关系构建法,师生之间的情感主要是通过信息传播和情感交流进行的,在这一过程中教师一要对学生进行智力教育,二要对学生进行情感感悟。两者统一,才能全面促进学生的发展。美国心理学家罗杰斯曾说:“成功的教育依赖于一种真诚、尊重、信任的师生关系,依赖于一种和谐安全的课堂气氛。”在温暖、轻松、愉快的情感环境中,师生间才会擦出新的火花,创造出新鲜的事物。所以,师生间充满理解和信任,有助于构建和谐的情感环境。一般情况下,如果学生很喜欢某位老师,就会喜欢他所教的这门课,这就是一种理解和信任。平时教师讲课站到讲台上,好像教师高高在上,充满神秘感。经常看到的情况是:教师在讲台上提问,学生低头不语,生怕被老师提问到,长期如此就会形成严肃紧张的课堂氛围,这是不利于学生发展的。要营造良好的课堂氛围,教师就要走下讲台,融入学生中,与学生一起探讨,一起交流,营造轻松、快乐的气氛,这样学生才敢于乐于说出自己的想法。教师要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学生中,与学生做朋友,拉近教师和学生的距离。比如笔者在某中学实习期间就利用课余时间深入到学生中,和他们谈心,做游戏等。在不知不觉中,学生就会把老师当作知心朋友,有什么困难和欢乐的事都会找老师倾诉。和谐的师生关系就是这样,教师放下架子,主动关心学生,爱护学生,积极主动地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和学习中的困难,还要尊重学生,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特点、优点,要用发现美的眼睛对待学生,这样学生就会对老师产生信任感和安全感。

参考文献:

[1]陈雯轩.心理情感教育[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2.

[2]朱小蔓.情感教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3]朱小蔓.思想品德课程标准[S].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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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哲学;意志自由;德一法整合

作者简介 薛桂波,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社科系讲师,哲学博士,江苏南京210037

中图分类号 B516.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2728(200s)08―0019―03

在法哲学体系中,黑格尔以意志自由作为法的出发点,认为法是理念的自由,是意志的现实的形式或具体化,是意志自由的定在。意志自由的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向自身辩证复归的过程,就是法的理念由抽象法一道德一伦理的发展而达现实化的辩证过程。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为我们研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实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协调。提供了形上基础和理论依据。在文明的进程中,社会治理的合理性,不是抽象的德治或抽象的法治的合理性,而是道德一法律、德治一法治的生态整合。

一、意志自由:法的精神基地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将意志自由作为法哲学体系的理论起点和精神实质。

(一)意志是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在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是意志。意志作为主体不是空洞的、毫无内容的抽象形式,而是一个具有丰富内容的实体。意志是法的出发点,是自由的现实形式和具体概念,意志就是指自由的意志,自由也指意志的自由;自由是意志的基本性质和实体,也是法的基本性质和实体;法是意志的具体形式,也是理念的自由,是“自我意识着的自由的定在”,法的不同形式就是意志发展的不同阶段,同时也体现了自由在其发展中的不同规定。

(二)意志自由通过三个辩证发展阶段来展现法的本质。1主观性阶段。这时“意志包含纯无规定性(pure indeterminacy)或自我在自身中纯反思的要素”。这时的意志只具有任性和任意目的的偶然内容,是形式的特殊性而不是自在自为的普遍性。同时它也只是一种片面的东西,是未能获得实现自己的目的。这种有限的、特殊的、片面的意志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

2 客观性阶段。在这一阶段,意志“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区分、规定、和设定一个规定性作为一种内容和对象”。这样,意志通过设定一个对象而对内在的冲动加以规定,进入到一般的定在。但是这种客观性并不是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客观性,它并未完成向自身无限返回的过程,仍然是一种有限性。

3 主、客观统一性阶段。这是意志发展的最高阶段,即意志的主观性和客观性达到了辩证的统一。这一阶段的意志是一种单一性,即经过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这时,意志扬弃了纯主观目的和它的实现之间的对立,使自己的目的由主观性转变为客观性,达到主观意志和客观意志的统一。这种主、客观同一性的意志是真正的无限性和具体的普遍性,因而就是“自由意志的概念,它作为普遍物覆盖于它的对象之上。把它的规定贯穿渗入,而在其中保持着与自己的同一”。

(三)意志自由并非任性。通常的观点认为,既然自由意味着任意选择,意味着可以这样或那样地规定自己,那么意志自由就是可以为所欲为,就是任性。但是黑格尔指出,意志自由与任性是不可同一的两个概念。任性指的是“内容不是通过我的意志的本性而是通过偶然性被规定成为我的”,而我却依赖于这个内容,因此,任性不是合乎真理的意志,而是由自然冲动达到理念自由的中间物,是“矛盾的意志”,其矛盾在于:我希求理性的东西,我不是作为特异的个人而是依据一般的伦理概念而行动的,而在任性的行动中,我实现的不是普遍性的事物,而是我个人的特异性。因此,“如果人们在考察时只停留在任性上面,即人可以希求这个或那个,当然他的自由就在于他可以这样做。但是。如果人们坚持下述见解,即内容是外方所给予,那末人也就因而受到了规定,正是在这一方面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可见,任性只是意志自由表现出来的偶然性和特异性,而不自由恰好就在这种任性中。真正的自由不是诱发的任意性,也不是冲动的随意性,而是在理性的支配下的有意志的行为,人们可以自觉地对之进行规导和驾驭。因为“在理性的行为中。我所实现的不是我自己而是事物……理性东西是人所共走的康庄大道,在这条大道上谁也不显得突出”。

二、法:自由意志的定在

黑格尔认为,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整个法的体系都是从精神中产生出来,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它作为精神的第二天性构成客观精神的世界。法的基地是精神性的东西,它的展现遵循着理念运动的基本原则,“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

自由意志在客观精神领域内通过表现为法的三个环节而实现自身,即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每一个环节都是自由意志在一种特殊形式下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具体、更真实、更丰富。

(一)抽象法。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得以实现其自身,即自由意志达到外在化和客观化,这就是抽象法或形式法的领域,其特点是直接性、实在性和排他的单一性。作为自由的直接体现,抽象法包含“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三个环节。在抽象法中,自由意志只是作为占有所有物或财产的人格而存在,容易受到外来的侵犯和外物的强制,其所体现的自由只是抽象的或形式的自由。

(二)道德。抽象法对直接性的扬弃形成了道德意志的体系。道德是自由意志向主体内心的深入,这时,自由意志超越借助外物实现自身的状态而在内心中获得实现,也就是说。意志不再是体现于物而是体现于主体之中。道德在三个发展阶段层层递进,即由“故意和责任”经由“意图和福利”而达到“善和良心”。虽然道德扬弃了抽象法的单纯客观性,但是,这一阶段的行为主体不是普遍的客观性的意志,而只是个别人的内部主观意志,因而往往陷入主观性和片面性。所以与抽象法一样。道德也不能自为地实存,其所体现的自由虽然比抽象法的阶段有了更高的基础,但仍然是一种缺乏现实性的主观的自由。

(三)伦理。伦理是自由意志通过外物和内心两个方面达到充分的现实性,展现了个人特殊意志与普遍客观意志相结合的主体性。伦理的发展运动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家庭是精神的直接实体性规定,是直接或自然的伦理,它将独立的个人结合成为一个整体。这种伦理通过市民社会的中介,将家庭的整体分解为外在地联系在一起的差别性和特殊性的原子式的个人,最后达到了伦理的最高形态――国家,使原子式的个人重新结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意志完成了

它的现实化运动,成为绝对自在自为地自由的意志。这是伦理从未经分化的普遍性经过特殊性而完成普遍与特殊的有机统一的辩证过程。由于伦理既扬弃了抽象法的单纯客观性,又扬弃了道德的单纯主观性,使主观和客观、内部与外部达到了真正统一,因而成为自由的理念。在伦理领域中,普遍的、真正的自由得以实现。

三、法律、道德统一于法的精神

人们通常将“法”与“法律”相等同,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它难以找到二者统一的基础,往往导致道德与法律的分离,阻碍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的发挥。在黑格尔看来,抽象法、道德、伦理都是法,只不过是法的不同发展阶段,那么显然,这里的法就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法律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哲学意义上的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或理念的自由,是法的概念和法的定在的统一。道德、伦理以及国家等都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本质上都是精神的显现,具有普遍性,因而都是特种的法,都是法的不同形式;而法律则是法的定在形态之一,它必须采取在某个国家有效的形式而存在,是经思想明确规定并作为有效的东西予以公布的法的形式,因而是国家的一种规范体系,其实它的要素来源于特殊的民族性,适用上的必然性和判决的权威性。可见,法是根本性的、生发性的东西,而法律只是法的外在形式,是暂时性的东西,其内容和性质是可变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法是法律的本质,法律应该以法为其真理性的依据,从而能够反映客观事物的内在规律。但是,由于法律只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便存在法律的制定偏离法的理念的可能性,因为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当观察者不是观察事物的本质,不是把法当作独立的对象而是离开法,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到自己的理性中去时,就会产生违背法的本性的不合理的后果。”

可见,黑格尔从自由意志来谈法,认为在抽象法的阶段,只是客观的、形式的法,只有抽象的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阶段就有了主观的自由,即自由意志在内心中获得实现;伦理阶段是前两个环节的真理和统一,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道德、法律、伦理都是自由意志定在的不同形态和不同阶段,它们的辩证运动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和辩证过程。据此,道德和法律都是“法”。都是法的定在表现,二者在法的精神的层面上相统一。

四、德一法整合

在黑格尔法哲学的视野下。法的精神的自我运动、自我发展,展现了德与法互动整合的辩证过程,揭示出法的概念自身的辩证法,将道德和法律整合、统摄为一个有机体。当然,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无疑是思辨的和头足倒置的,但是如果抛开其唯心主义的基地,着眼于其法的理念辩证演绎,则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及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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