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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
(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今年要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三、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落实
(一)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合作,及时研究规模化畜禽养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如下:
一、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选址审批及用地原则
畜禽养殖的项目用地须经畜牧局依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提出用地数量、布局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国土资源局配合选址。畜禽用地的规划和布局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鼓励实行规模化养殖,节约用地。严禁擅自将确定后的畜禽用地改变为非农业用途。
二、区别不同情况办理不同用地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疾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及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镇(街道)同意后向市畜牧局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养殖的,经市畜牧局批准养殖规划,报市政府同意后,镇(街道)畜牧站、国土所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依法另外补充耕地,耕地开垦费按该区域统一年产值的8—12倍缴纳。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养殖的,经市畜牧局批转养殖规划,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涉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垦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外补充耕地,附属设施永久性建(构)筑物占用农用地的,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和登记工作。
四、畜禽养殖需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畜牧局畜禽养殖规划和市政府批转意见;
2、畜牧站、国土资源所选址意见及镇(街道)畜牧局审核意见;
3、畜禽养殖场可行性报告;
4、占地平面布置图;
5、租地或承包协议书(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用地,需有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镇(街道)批准);
6、土地复垦保证书;
7、不改变土地用途承诺书。
五、畜禽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
耕地开垦费按该区域每亩统一年产值的8—12倍缴纳。
六、畜禽养殖占用地规模标准
1、牛、马、驴占地15㎡/头;
2、羊、鹿、猪占地8㎡/头;
3、鸡、鸭、鹅等禽类2㎡/只。
七、畜禽占地的备案及批准
1、畜牧建设中不破坏耕作层或破坏耕作层后能够复垦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充分认识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对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提出了在畜禽养殖生产、稳定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公共防疫体系等方面的一系列措施。因此,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促进畜禽规模化养殖业发展和依法用地管地的关系,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措施,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切实把《意见》精神落实到实处。
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一)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我区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本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区畜牧局负责编制好全区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尚未审批的情况下,区国土资源分局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保障养殖用地。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备案管理程序、权限及要求
规模化畜禽养殖要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建设标准化的畜禽养殖场所。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施备案管理,由区畜牧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联合会审,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项目建设书面申请,经镇政府同意后,区畜牧局、区国土资源分局联合对项目用地的选址、位置、范围、面积、地类等进行审查,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原则,由区畜牧局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项目备案。
(三)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持区畜牧局出具的项目备案证明、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租赁或转包合同、标有尺寸的平面布置图、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出具复耕保证书)、影像等文件资料,到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用地备案。
(四)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除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地隔离带等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外,其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按照审批权限需依法办理农用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须征求区林业部门意见。
(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今后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以由镇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六)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确需建设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七)畜禽养殖项目和用地备案有效期为两年。确需继续使用土地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应当在用地备案期满前一个月之内向区畜牧局、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监督管理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畜禽养殖用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二)养殖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耕地复垦义务。养殖用地停止使用后,要及时恢复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用于农业生产,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并处以罚款。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鸡存栏10000只以上。
第七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
(二)具备为其服务并有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及生态养殖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三章规划布局
第九条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是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交通主干道及旅游通道等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限制养殖区是指村庄及畜禽养殖会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村庄周边区域。
适宜养殖区是指上述规定区域以外的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确保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治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搬迁或关闭。
适宜养殖区内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畜牧业,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林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
第四章用地管理和养殖场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地等未利用地,鼓励利用园地、种植业基地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及畜禽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
第十二条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牧结合、节约用地的原则,在本乡镇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适宜养殖区预留用地空间,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养殖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办理林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为有效解决畜牧用地建设和农用地保护的矛盾,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鼓励推广既适用又可有效恢复耕作层,并与生态畜牧业相适应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业主签订复垦协议,期满后由业主负责复垦。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请:养殖业主先向养殖用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畜禽养殖用地,经土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再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复垦协议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请。
(二)初审:镇乡人民政府会同环保部门及基层国土所对所申请用地的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报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土等部门对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县环保、国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出具意见后,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批复。
(四)验收:对建设完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由业主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准养殖。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用地批准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县国土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要加强用地全过程管理,确保规模养殖场(小区)规范用地。
第五章养殖管理
第十七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建立完善质量控制措施,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落实人员做好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畜禽养殖批次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引进繁育、畜禽防疫、疾病诊疗、饲料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保留两年以上。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业主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养殖场(小区)排放养殖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等。鼓励支持将畜禽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动物防疫规定,配合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第二十二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对于已经建成、符合生态养殖要求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畜禽养殖场,县国土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要督促畜禽养殖业主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拒不办理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环保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环保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县环保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粪便等废渣的。
第二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加施免疫标识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关于我区农业、林业、水利用地预测及布局的报
告
根据省、市、区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按照贡井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贡国土资发〔2004〕36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及时部署,落实了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此次专题预测调研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精心组织开展了对全区2004—2020年农业、林业、水利用地的认真分析及全面预测,并对用地进行了合理布局,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林、水利土地利用规划目标与方针
(一)农业经济发展目标
区委、区政府在农业生产上始终坚持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大力实施农业产业化,着力狠抓了以实施农业“512”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和畜牧强区“219”工程为重点的结构调整,使我区农业生产呈现独具特色的都市农业的特点,农业和农村经济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同时随着我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改造和投入力度的加大,特别是水利基础设施的完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将进一步改善,必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生态环境的改善摆在了日益重要的位置,退耕还林和天保工程的实施,使我区的水土流失、自然灾害得到有效的遏制,促进了我区经济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展望未来,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必将得到加强。
2003年,实现农业总产值1.70亿元,农业增加值1.16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673元,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2.65万人,其中就地转移1.64万人,对外输出1.01万人,外出务工收入达到7300万元,实现粮食总21464吨,出栏生猪6万头,出栏肉羊1.85万只,出栏小禽畜195万只,水产品产量1100吨,水果产量1443吨,蔬菜产量39976吨。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48.02%,畜牧业为农民增收贡献50元,经济作物产值占种植业产值比重达到60%。农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展顺利,“512”工程中以龙都早香柚为主的优质水果面积已发展到8812亩,1.5万亩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已通过省认定,建设无公害蔬菜基地示范园1000亩的任务已经完成;目前,退耕还林工程任务已全面完成;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项目建设已经顺利通过省级检查验收。展望未来,我区农业总产值将以每年6%的速度递增,畜牧产值将占农业总产值的50%以上,同时畜牧增加值将保持每年9%的速度递增。“512”工程全面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将得到根本改善,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力度将进一步加大,这必将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农、林、水利土地利用目标
至规划期末,我区农、林(生态)、水利土地利用的总体目标是:积极围绕我区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按照我区农业生产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合理、高效的的利用土地,进一步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确保重点工程建设和项目用地,改善土地利用的生态环境。
1、2010年土地利用近期目标
促进农、林、水利用地协调发展,在农业用地上重点是畜牧、水产、果树等用地,其中畜牧用地需求预测为39.3公顷,水产用地为50公倾,其中果树用地包括在林业用地中;在林业用地上,单独选址为7公倾,生态建设用地中公益林建设面积为240公倾,荒山造林面积为1000公倾;在水利用地上,总的用地规模为70公倾,其中单独选址为16公倾。
2、2020年土地利用远期目标
努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土地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利用效益,在农业用地上重点是畜牧、水产、果树等用地,其中畜牧用地需求预测为62.9公顷,水产用地为100公倾,其中果树用地包括在林业用地中;在林业用地上,重点放在生态建设用地上,其中中公益林建设面积为400公倾,荒山造林面积为1000公倾;在水利用地上,总的用地规模为122公倾,其中单独选址为10公倾。
(三)农、林、水利用地的基本方针
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将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定不移地遵循以下基本方针:把保护耕地放在土地利用与管理工作的首位;开发与节约并举,以节地挖潜为重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坚持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二、农、林、水利用地预测及布局
(一)农业用地预测及布局
1、畜牧用地
(1)我区畜牧用地现状
我区畜牧生产用地现阶段主要体现在种草养畜、畜牧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养殖大户以及重点畜牧工程建设上,由于我区龙头企业少,养殖上仍以农户散养为主,全区各类畜牧规模养殖大户500余户,规模有限,同时多是利用已有房屋的房前屋后,相对来说占地不多。
(2)预测依据和用地理由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畜牧产品的需求量将越来越大,畜牧业在农民增收中也日益占据重要位置,同时随着我区畜牧强区“219”工程的推进,种草养畜将得到进一步推广,生猪生产进一步发展,畜牧业结构调整力度将进一步加大,畜牧产业化程度将越来越高,畜牧龙头企业将蓬勃发展,业主投资畜牧业加快,规模养殖效益显现,大户增多,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畜牧生产建设用地需要量将明显增大。
(3)畜牧业用地需求预测及其结果
2003年—2020年畜牧业用地需求预测102.2公顷。
2003年—2010年用地需求预测39.3公顷,其中:自贡市万达食品有限公司新建厂0.3公顷,地点在建设镇回龙村2组;商品肉猪规模养殖项目8公顷,分别为建设镇中心村5、6组2公倾、长土镇新华村1—6组2公倾、艾叶镇高坎村4—8组2公倾、荣边镇团结村2组和4—7组2公倾;LY种猪规模养殖项目1公顷,分别为长土镇新华村1—3组0.3公倾、建设镇中心村4—6组0.3公倾、荣边镇叶合村1—7组0.4公倾;种草养畜发展项目17公顷,分别为建设镇1—9组5公倾、长土镇元坝村1—3组4公倾、荣边镇团结村1—2组2.5公倾、荣边镇尖山村1—4组3.5公倾、艾叶镇六房村1、5组2公倾;奶牛基地配套建设项目3公顷,地点为建设镇重滩村1—7组3公倾;肉羊规模养殖项目10公顷,分别为建设镇幺塘村1、6组2公倾、艾叶镇石辊村1—4组3公倾、荣边镇团结村1、2组2公倾、荣边镇尖山村1—4组3公倾。
2011年—2020年用地需求预测62.9公顷,其中:商品肉猪规模养殖项目12公顷,分别为建设镇中心村5、6组3公倾、长土镇新华村1—6组3公倾、艾叶镇高坎村4—8组3公倾、荣边镇团结村2组和4—7组3公倾;LY种猪规模养殖项目1.2公顷,分别为长土镇新华村1—3组0.3公倾、建设镇中心村4—6组0.3公倾、荣边镇叶合村1—7组0.6公倾;种草养畜发展项目25公顷,分别为建设镇1—9组7公倾、长土镇元坝村1—3组6公倾、荣边镇团结村1—2组3.5公倾、荣边镇尖山村1—4组4.5公倾、艾叶镇六房村1、5组4公倾;奶牛基地配套建设项目5公顷、地点为建设镇重滩村1—7组5公倾;;肉羊规模养殖项目19.6公顷,分别为建设镇幺塘村1、6组4.6公倾、艾叶镇石辊村1—4组5公倾、荣边镇团结村1、2组4公倾、荣边镇尖山村1—4组6公倾。
2、水产用地
(1)我区水产用地现状
我区现阶段水产养殖主要为天然的池塘和水面,人工开发占地用于水产养殖微乎其微。
(2)水产用地预测依据和用地理由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产品的需求量将越来越大,同时随着我区水产养殖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和人民休闲娱乐方式的改变,水产品垂钓基地、名优养殖基地、休稻养鱼等建设项目将蓬勃发展,业主投资水产养殖加快,规模养殖效益显现,大户增多,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水产生产建设用地需要量将明显增大。
(3)水产用地需求预测及其结果
为了保持渔业生产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满足人们对水产品的需求,对2004—2020年渔业生产用地提出如下计划。
在2003—2010年间计划用地50公倾,其中在建设固胜村建设水产品垂钓基地15公倾,在长土镇黄桷村建水产名优养殖基地15公倾,在荣边镇拱桥村、艾叶镇砖房村各建10公倾休稻养殖基地。
在2011—2020年间计划用地100公倾,其中长土镇黄桷村、新华村建设名优养殖基地35公倾,在建设镇固胜村、烟河村建水产垂钓娱乐基地25公倾,在艾叶镇塘边村、荣边新房村各建休稻养鱼基地20公倾。
根据规划,2004—2020年全区水产发展计划用地150公倾,其中2003—2010年用地50公倾,2011—2020年用地100公倾。
(二)林业、生态建设用地预测及布局
1、本级行政区域内林业、生态建设用地现状
由于经济、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森林覆盖率低,根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结果来看,全区林地面积为1620公倾,森林覆盖率只有21.7%,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给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上述原因,贡井区水土流失面积占幅员面积的41%,坡耕地流失量60%以上,自然灾害时有发生,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产、生活,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预测依据和用地理由
按照全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我局通过认真调查研究和分析,科学、合理的规划了我区2004—2010年和2010—2020年林业用地面积,使我区的水土流失、自然灾害得到有效的遏制,森林覆盖率上升,营造更好的人居环境。
3、林业、生态建设用地需求预测及其结果
2003—2010年期间规划林业用地7公倾,分别用于贡井区林业科技推广中心建设,地点在长土镇黄桷村7组,面积为2公倾;贡井区林业中心苗圃建设,地点在长土镇黄桷村7组,面积为4公倾;贡井区森林防火了望台建设,地点在荣边镇尖山村4组,面积为1公倾。
2004—2020年退耕还林主要规划目标如下:
2004—2010年,全区公益林规划面积为240公倾,分别为长土镇84公倾、艾叶镇36公倾、建设镇36公倾、荣边镇84公倾;荒山造林(零星植树)面积为1000公倾,分别为长土镇300公倾、艾叶镇100公倾、建设镇300公倾、荣边镇300公倾。
2011—2020年,全区公益林规划面积为400公倾,分别为长土镇100公倾、艾叶镇60公倾、建设镇90公倾、荣边镇150公倾;荒山造
林(零星植树)面积为1000公倾,分别为长土镇300公倾、艾叶镇100公倾、建设镇300公倾、荣边镇300公倾。
(三)水利用地预测及布局
1、本级行政区域内水利用地现状及分析评价
我区现有各类水利工程817处,其中:水库17座(小一型4座,小二型13座),山平塘751口,石河堰12座,提灌站37处,渠道143条,总长114.58Km。
我区无大型骨干水利工程,现有的水利工程大都修建于上世纪60至80年代,工程老化严重,水利基础设施十分脆弱,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需投巨资进行水利工程建设,因此水利用地需要量较大。
2、预测依据和用地理由
根据《贡井区2003—2020年水利建设规划》、《贡井区水土保持规划》、《贡井区解决人畜饮水困难五年(2004—2008年)规划》、《贡井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近期实施规划》等规划内容,2003—2020年全区水利规划投资4667万元,规划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7座,新建塘堰180处,改造塘堰250处,新建渠道配套25Km,改造渠道48Km,新建集中供水4处,新修电灌站7处,改造14处。
3、水利用地需求预测及其结果
2004年—2020年水利用地需求预测192公倾,其中:
(1)2003年—2010年用地需求预测70公倾,其中:集中供水用地6公倾,小型水库扩建用地15公倾,塘堰新建、扩建用地33公倾,渠道新建改造用地12公倾,电灌站新建、改造用地4公倾(注:70公倾中包括单独选址项目为16公倾,分别为自贡市重滩堰供水有限公司供水工程1公倾,地点在长土镇黄桷村组;艾叶镇幸福水库扩建项目5公倾,地点在艾叶镇石辊村组;建设镇固胜水库扩建项目10公倾,地点在固胜村组)。
(2)2011年—2020年用地需求预测122亩,其中:小型水库扩建、新建30公倾,塘堰新建、扩建67公倾,渠道新建、改造用地20公倾,电灌站新建、改造用地5公倾(注:122公倾中包括单独选址项目10公倾,为长土镇石沟水库扩建项目10公倾)。
特此报告
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统筹城乡发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完善农业设施用地的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设施农用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范围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分为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林种植、农村村居生产设施及农产品集中存储晾晒等四大类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畜禽养殖类设施农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与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及必要的绿化隔离带;附属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管理、饲料存贮、锅炉加温、办公看护房等。
(二)水产养殖类设施农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大棚、种苗育训室、饲料配制场所、进排水渠道等;附属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管理、饲料存贮、锅炉加温、办公看护房等。
(三)农林种植类设施农用地。涉及工厂化种植栽培的,其生产设施用地包括钢架结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育种育苗室、产品采收场所等;附属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管理、锅炉加温、办公看护房等。规模化种植但不属于工厂化栽培的,其办公看护房作为附属设施用地对待。
(四)农村村居生产设施及农产品集中存储晾晒场用地。包括村民委员会统一建设的农机农具、农产品存放仓库和农产品晾晒场所等。
各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集多类养殖、种植为一体的设施农业项目,根据种类、规模、用地比例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以设施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建筑项目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实行分类管理
(一)设施农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乡镇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二)合理控制用地规模。
1、畜禽养殖类。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肉鸡肉鸭存栏10000只以上、蛋鸡存栏3000只以上、兔存栏300只以上),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下列范围内不得设置畜禽养殖用地: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中小型水库入库河流上溯2000米河段及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1500米的陆域。主要河流干流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1000米的陆域,支流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0米的陆域;
(2)风景名胜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主要包括抱犊崮风景区、文峰山风景区、朗公寺风景区等风景旅游区的核心及缓冲规划区域;
(3)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及周边2000米范围内,乡镇驻地建成区以及行政村人口聚集地建成区及其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学校、工业园区、矿区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点上游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以及通往各风景名胜区公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和县乡道500米范围的区域;
(7)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内的区域;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各乡镇要将上述范围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逐步关停转迁。
2、水产养殖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水产养殖用地不得影响防汛抗旱和行、泄洪工程,应远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周边地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3、农林种植类。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三)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兴建农业设施确需占用耕地的,经营者要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签订复垦协议,并按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复垦保证金,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乡镇负责监督并进行验收;耕地开垦费缴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复耕后予以退还。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许可意见。
三、规范审批程序
设施农用地按照经营者申请、乡镇申报、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经营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以及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土地所属村民委员会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提出用地申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被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乡镇申报。乡镇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出具申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批准。县农业、畜牧、水产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依据种植(养殖)规模、动物防疫、水产防疫等要求,对申报的农业设施用地项目进行审核后,送县国土部门审核把关。经审核把关后,对符合要求的设施农用地项目由国土部门报县政府批准。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为3—5年,用地期满后,经营者可根据经营情况申请续期。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理有序保障设施农用地是支持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举措,对发展现代农业具有积极意义。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审批效率,确保设施农用地高效有序利用。
(二)节约集约用地。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做好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程序要求严格履行审核、审查职能,坚决杜绝浪费土地尤其是滥占耕地的现象。
1.1科技推广不断进步襄城区大力推广生猪“150、500模式”,肉牛“165模式”和肉羊“1235模式”等养殖模式[2]。目前该区生猪“150模式”已建成123栋,在建31栋,“500”模式已建成15栋;肉牛“165模式”已建成28户;“蛋鸡153模式”已建成18栋;肉禽“156模式”已建成13栋;肉羊“1235模式”标准化栏舍已建成43栋,有效地促进了传统养殖模式向科学养殖模式转变。
1.2产业化运营不断完善通过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分散养殖户从事规模化生产、市场化运作,从而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经营格局,增加养殖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目前该区各类养殖合作经济组织已达38家,网络养殖户1500多家,初步形成了“小规模,大群体”养殖格局。
2存在的问题
2.1现有体制不能满足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襄城区畜牧业相对于工业、商业、服务业来说,对经济总量的贡献较小,畜牧业生产管理部门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到经费保障都处于弱势地位。该区虽然设置有畜牧兽医局,但长期未健全相应的编制。同时由于防疫体制改革后动物防疫监督的职能统一收回到襄阳市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而日常的动物防疫、技术推广、品种改良等工作仍由襄城区承担,造成了职责和权限、工作和人员不相匹配,影响了日常的防疫和技术指导,制约了畜牧业产业化的发展。
2.2养殖业用地问题突出国家规定养殖用地属农业用地范畴,只要项目所在地畜牧部门和国土部门联合审批即可临时用地。但是作为襄阳市主城区,襄城区的畜牧业用地一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相应的规划和政策保障。随着国家对土地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更趋紧张,养殖用地的问题将更加突出,新增养殖户由于土地规划问题,不得不暂时搁置。
2.3龙头企业带动作用不强尽管该区养殖大户和新型养殖模式发展迅速,但小规模分散经营仍然占较大比例。现有龙头企业与养殖户利益联结机制尚未健全,市场调节能力弱,辐射示范作用不强,缺乏带动力。
2.4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程度不高现有的专业合作社在信息沟通、协调生产、调控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等方面作用发挥不够,运行机制不够健全。多数专业合作社成员之间只是信息与技术共享的松散联系,互利互惠的机制没有完全建立,不能很好地发挥产业化经营的作用。
2.5畜牧业结构不尽合理,产品质量不高现有畜牧业畜禽品种结构中,耗粮型猪禽比例过高,节粮型、经济型草食牲畜比例过低;产品结构中,肉类产量过大,奶、蛋类产量偏低。
3建议和对策
3.1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按照畜牧兽医及动物防疫行政管理职能,配齐配全专业技术人员,核定全额财政拨款基数;成立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技术要求。
3.2合理规划畜牧业专用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农业结构调整需要,在离主城区较远的乡镇、办事处合理规划和储备畜牧业专用地,为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提供保障。
3.3大力扶持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引导和组织基地生产与农户经营等方面的作用。按照“积极扶持、精心培育、引导生产、提供服务”的思路,培育壮大龙头企业,落实扶持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各项政策,加大对畜牧业产业化的投入。通过项目支持、贷款贴息、技改重组、信用担保等措施,扶持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实力雄厚、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养殖大户,形成龙头企业集群,带动畜禽养殖户的积极性。
3.4大力发展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引导畜牧业专业合作社通过合同契约或产权联结等多种形式,与养殖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利益联结体,带动农民调整结构、发展生产、进入市场。更好地发挥助农增收的作用,让农民分享加工、流通环节利润。通过“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等多种形式,提高畜牧业专业合作组织化程度,转变畜牧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积极引导畜牧业专业合作社依法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健全规章制度,真正把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办成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自治组织。着力培育畜牧业产业中介组织、营销经纪人、运销大户,实现种养加一条龙、产加销一体化运作。
为规范我县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保障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首先利用闲置土地、劣质农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兴办规模化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畜牧产业服务中心申请项目备案,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取得项目备案证明文件。
四、本村集体、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实行备案制度。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实行备案制度;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法律规定及本意见要求,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备案和审批,办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农用地备案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备案和用地备案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地预审。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备案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对项目用地选址、拟用地面积进行审查,作出用地预审意见;
(二)项目备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或个人提出项目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畜牧产业服务中心申请项目备案,县畜牧产业服务中心对项目的名称、建设地点、养殖品种、规模、投资额等进行审核备案,作出项目备案证明文件;
(三)项目用地备案审批。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项目备案证明文件后,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用地备案。县国土资源局对项目用地类别、面积、用地范围等进行审核备案,作出项目用地备案证明文件。项目用地涉及建设用地的,按照建设用地报批程序,与项目用地备案同时办理,同一文件审批。
六、占用基本农田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不得同意项目备案和项目用地备案审批。
七、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地建设,不得边报边建。
八、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面积参照附件所列指标确定,申请用地面积明显偏大的,应予核减。
九、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出租、转包合同应明确用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地类、租用或承包年限、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十、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使用年限,按土地租用、转包合同约定的年限确定,约定年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另行约定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