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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安徽省农村养老现状剖析及政策建议
收录日期:2015年9月13日
一、安徽农村养老现状剖析
近年来,安徽省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业问题突出。同时安徽省作为人口大省、农业大省,人口老龄化加重,农村老龄人口问题尤为突出,如何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成为当下重中之重。(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到:安徽省人口老年系数2000年为7.59,2005年为10.08,2008年为11.15,2010年为10.23,2013年为12.24。总体变化规律是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逐年增加,老年抚养系数与此呈现正相关,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少年儿童系数2000年为25.49,2005年为23.07,2008年为19.81,2010年为17.77,2013年为18.51。总体变化规律是少年儿童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逐年降低,少年儿童抚养比重也是逐年下降的。未来安徽省社会保障支出势必会逐渐向老年部分倾斜。
2013年安徽省流向省外的人数达到1,130万,这其中大多数是来自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外出务工人员。人口外流,一是导致农村地区青壮年劳动力不足,从而制约着农村地区正常农业生产的持续健康发展;二是对传统养儿防老的养老模式造成冲击,大批青年人外出,使得“空巢”家庭增多,农村老年人无人赡养的问题逐渐突出,农村养老成为目前安徽省急需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安徽省投入农村养老的力度加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渐增大。但是,依然面临许多挑战:医疗、养老、救助等社会保障压力的增大;在建立满足庞大农村老年人群需求特别是高龄老人、特困老人、残疾老人的社会服务方面,加快社会资源倾向农村地区的压力巨大;在实现小康宏伟目标加速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方面,解决劳动人口减少与社会抚养比例过重以及庞大老年人群和劳动年龄人群利益冲突的压力巨大;在协调城乡和谐发展方面,解决农村老龄问题,特别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利益均等化的压力巨大。现阶段,农村地区人口老龄化对安徽省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产与生活的影响正在逐步显现出来,老龄问题必将成为深刻影响未来安徽省经济发展带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的问题。
二、安徽省农村养老存在的问题
(一)安徽省经济形势下滑,养老风险加大。中国经济目前正处在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政策刺激消化期,改革面临攻坚阶段,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金融风险、房地产风险、地方债务风险等隐患显现。安徽省经济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作为传统的人口和农业大省,安徽省经济发展乏力,经济模式单一化,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最典型的就是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在新常态经济转型中,安徽省经济下滑压力增大,政府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农村经济更加脆弱,农民增收困难。政府和个人投入养老资金不足,势必会影响农村养老体系的建设。
(二)政府投入不足,农村养老资金匮乏。近几年以来,安徽省对农村养老资金的投入力度虽然加大,但城乡差距依然巨大。政府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城镇社会保障建设之中,城镇社保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农村地区养老资金长期投入不足,老人更多地是依靠土地和子女来获得生活保障。安徽省现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对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规定为:“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
(三)农村养老保障法律建设滞后。中国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城镇居民,如先后制定的《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及最近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等。但是针对农村保障的法律少之又少,仅仅有一部《农村五保户工作条例》。安徽省政府尽管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意见,但大多照搬上级的制度设计,很难有安徽省自身的特点,造成农村养老保障建设中存在脱离实际、信息不对称的后果。同时部门分工不明确,缺乏统一的设计和协调,影响了农民加入农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四)部分农民参保意识淡薄。安徽省部分地区农民受传统 “养儿防老”、“养地防老”思想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一是农民认为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是生活收入的主要来源,他们不敢贸然放弃土地从事其他行业;二是农村老人在养老上过分依赖子女,认为子女有义务负责父母的养老问题,但却没有意识到“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家庭人口数量的锐减、子女赡养压力的增加;三是政府的养老保险周期长、风险大、政策易变,因此农民拒绝加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行、户籍制度的逐步放开,人口流动速度加快,安徽省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成为青壮劳力的净流出省,这进一步加重安徽省养老问题。
(五)监管不力,基层资金运作不透明。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应该遵循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分立的原则,以此保障资金运用的高效和安全。在安徽省,一方面各级县市政府既是农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又是资金运行的经营者。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征收、保管、使用都由各级相关机构自行负责。这种模式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缺乏科学性、高效性;二是缺少必要的监督。另一方面安徽省目前的养老保险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导致业务能力不足,政策执行不到位,农民配合意识不强。安徽省农村地区缺乏金融财会人员,导致部分地区出现会计、出纳集一身的情况,从而容易导致基层资金运作不透明,增加了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而且难以形成规模效益、难以抵御通胀的压力,削弱了未来资金保障的能力。
三、政策建议
目前,安徽省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且皖南皖北地区经济发展不协调,建立一套完善、健全的农村养老体系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因此,要逐步摸索并不断总结,寻求一条适合安徽省自身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险道路。
(一)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实质是政府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确保老年人能够生存生活的一种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利自然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农村老年人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更需要得到政府的资助。农村养老保险收效甚微的主要原因是养老资金严重不足。因此,需要政府加大资金倾斜力度,减轻农民参保自身需缴纳资金的比例。各地要统筹整合资金,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世界各国未来养老的发展趋势,社会养老未来将会成为主要的养老方式。尽管目前安徽省农村养老水平比较低下,但为了以后的发展,需要尽早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考虑到安徽省南北经济的不协调,因此可以在皖南和皖北分别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经验。
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可以考虑:1、提前为每位农民建立养老账户,动员农民积极参保;2、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达到一定年龄退休后,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3、建立不同投保档次,农民根据自身情况缴纳养老金。
(三)加强宣传力度,解放农民养老观念。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对社保的认知和接受程度。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大宣传力度、扎实做好宣传工作,才能使广大农民支持、参与农村养老保险,让他们了解养老保险对他们晚年生活的积极影响,转变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对此首先多到农村基层进行宣传教育,加深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认识,破除养儿防老的落后观念,向农民耐心介绍政府主导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所缴纳的各种费用不同于社会上的集资活动。同时,政府部门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支出方面信息的透明度,保证社保资金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实时性,让农民更加坚定投保的信念。
(四)加强养老相关人员培训。养老保险本质上是为老人在丧失部分自理能力和收入的情况下提供的一种服务。现阶段大多数养老院缺乏专业的护理人员,安徽省这种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专业的护理人员更是缺乏,社区养老只是提供吃、穿、住等基本的生活需求。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学说,这种养老模式仅仅满足了老人最基本的生理和安全需求,并没有对老年人的精神层面提供优质的服务。对此可以在相关院校增设老年护理的课程,加快培训护理人员。
(五)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面临诸多挑战。但是当前农民面临的最大挑战不是养老保险,而是医疗保险。中国农民老了最怕的是得病,大部分农民贫困不是养老金不足,而是缺乏应对疾病的医疗保险。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养老保险制度来解决好农民治病难、治病贵的问题,同时对于推进安徽省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六)坚持多种养老模式共存的格局。安徽省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并且皖南、皖北地区经济发展不协调,建立一套完善、健全的农村养老体系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不同地区应根据自身特点发展相应的养老模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建立起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为当地的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皖南农村地区,根据本地区农民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等建立一套收费合理的养老保险体系。在皖北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暂缓或减慢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推进。把社会养老与传统的土地养老、个人养老、家庭养老等结合起来,发挥家庭、储蓄的养老保障能力以及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多层次的养老体系建设以满足养老需求。
主要参考文献:
[1]安徽省统计年鉴及政府相关部门网站统计数据.
[2]伍月倩.安徽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平衡分析及财政对策研究[D].安徽大学,2012.
[3]舒仁美.安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研究[D].安徽大学,2012.
[4]方铭勇.安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8.
(一)盐城原有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截至2007年,盐城农村人口560万,占全市人口的70%,是江苏农村人口比例和总数最高的地级市(江苏省农村人口60岁以上人口571万,占农村人口总数的17.4%)。
截至2005年底,全市参保人数114.34万人,领取养老金人数3.01万人,其中征收农村养老保险费3,799.67万元,比上年净增483.04万元,当年基金总支出1,810万元,累计结余6.23亿元。全面开展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险工作,全市已有5.8万名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生活保险待遇。
2006年底全市参保人数116.66万人,比上年增长2.03%,领取养老金人数4.17万人,比上年增长38.5%,其中征收农村养老保险费4,596.4万元,比上年净增796.73万元,当年基金总收入6,127.5万元,基金总支出1,921.36万元,累计结余6.63亿元。全面开展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险工作,全市已有6.63万名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生活保险待遇。
(二)盐城市新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1、盐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情况。2008年盐城积极构建新型农保制度,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多元筹资机制,在苏北率先实现新型农保制度全覆盖。2008年底,全市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119.64万人(其中11.02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比上年末增加0.54万人,领取养老金人数5万人,比上年增加0.04万人,基金总收入2.59亿元,同比增长194.3%,基金总支出0.78亿元,同比增长39.3%。
2008年按照“扩大试点、整体推进”的思路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积极实施新型农保“431”工程,即选择在盐都区、亭湖区、建湖县、滨海县4个县(区)、30个乡镇、100个村中重点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
2、“盐城模式”农村养老保险的核心。“盐城模式”的农村养老保险的核心是从重点村庄和重点人群突破,采取个人交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保险方式(其中个人交纳40%、村集体补助40%、市县财政补贴20%)。这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2003年盐城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确定小康示范村和富裕村等地方和乡镇企业职工、村组干部、失地农民、农村老党员、伤残疾人、军人家属、乡村医生、农村计划生育人口以及有稳定收入的富裕户等为重点对象,待条件成熟后向广大农民逐步推进。目前,纯农户参保可按当地农民一年的纯收入为缴费基数,最低比例设定为10%,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后,按15年平均标准逐月领取养老金,15年以后仍健在者可继续领取。
(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五大特点。2008年是盐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四有”示范村建设的探索起步之年。主要有五大特点:一是制度实现全覆盖。市和各县(市、区)政府都出台了新农保《指导意见》、《实施办法》或《暂行办法》,在苏北率先实现了新农保制度全覆盖;二是试点目标超预期。全市9个县(市、区)、131个镇、1,056个村建立了新型农保制度,超额完成了“431”工程目标任务;三是基金征缴创新型高。盐城市政府专门召开新型农保推进会议,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全市新增新型农保基金1.2亿元,全年实现征缴基金2.58亿元,创造了盐城农保有史以来,基金征缴量的重大突破;四是“即征即保”超省标。盐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覆盖率达95%以上,超过省厅考核目标的3倍。全市有10.16万名被征地农民纳入了基本生活保险,累计发放保险资金4.5亿元;五是管理服务上水平。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坚持简化流程、优化服务,规范新型农保业务的全程管理,实施阳光操作。
(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运作方式。《盐城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有盐城市户籍,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生产,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的农村居民,都属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
(3)盐城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将进行的“三个突出”以及明确“三大目标”。盐城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将进行的三个突出:一是突出重抓农村,主动服务农民。突出重抓农村,服务农民,逐步实现农民“四有”目标,是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解决“三农”问题,打破二元结构,让农民真正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的一项重要举措,必须抓好做实;二是突出“四有”示范村建设。确立立足农保、跳出农保、发展农保的工作理念,把推进“四有”示范村建设作为新农保工作的延伸和拓展。大力实施“十村示范、百村试点、千村推广”工程,将劳动保险政策服务全面向农村延伸,积极探索农村劳动保险新模式;三是突出经办能力建设。认真组织好现有干部的业务和能力培训工作,着力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将市场化运作作为财政投入的必要补充,加快探索组建新农保扩面队伍,调动、发挥一切积极因素,多种形式激励新农保的扩面工作,确保新农保工作“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盐城新型农保的三大目标:一是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程。全市所有乡镇新农保制度的覆盖率达100%,全市村(居)新农保制度的覆盖率达40%,其中,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东台市分别为30%,大丰市、亭湖区、盐都区、建湖县、射阳县分别为50%。全市征缴新农保基金2.2亿元,新增新农保参保10万人,老农保转接新农保15万人;二是推进“十村示范、百村试点”工程,努力实现符合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条件的村民参保率达60%以上,积极促进新型农村建设;三是按照征地、补偿、保险“刚性进保”要求,实行“即征即保”,先行地区“先保后征”,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覆盖率达95%。
二、盐城实施农村养老保险过程中的问题
(一)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是国家立法、政府强制组织实施《盐城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政府组织、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没有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难以形成制度。
(二)背离了社会保险的属性。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筹集和待遇支付与商业保险相似,体现不出社会保险的社会性和优越性。在资金筹集上,虽然提出国家、集体和个人相结合,但强调重点是“个人交纳为主”,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当地集体经济基础薄弱,集体补助只能是一句空话,政府主要是政策扶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质上变成了完全个人交费。由于弱化了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已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险行为。如,《盐城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当地县(市、区)财政按个人缴费额给予10%~20%的补贴,有条件的镇财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个人缴费额给予5%~10%的补助。县、镇(村)两项相加原则上不低于20%。
(三)存在“保小不保老”问题。从养老金的现实支付和对农村老人的供养中让农民体会到参保的实效。现在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存在着“保小不保老”的严重倾向,《盐城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有盐城市户籍,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生产,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的农村居民,都属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这一规定使得制度实行时年龄超过60周岁的老年人无法参保。从参加村养老保险的人员结构看,也主要以中青年人为主。同时,早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有的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少,时间短,退休后养老金很低,根本起不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
(四)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盐城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城乡居民一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执行。但是,受利率连续下调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
三、针对盐城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思路
(一)对参保农民给予中央和省市县三级配套财政补贴。盐城市农村常住户中,农业生产经营户占总户数的92.15%,其中纯农业生产经营户比重过高,占总户数74.22%;非农业生产经营户占总户数21.05%,其中纯非农业生产经营户比重过低,只占总户数的3.12%。盐城农村中,大多数农民对土地有很强的依赖性,由于地少人多,农民从土地中可以获得的收入很有限。因此,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给予中央、省、市、县配套财政补贴很有必要。
(二)因地适宜地发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维护广大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使其老有所养,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险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建立与地区经济增长非均衡战略相适应的农村养老非均衡保险制度。
(三)加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立法保障。加快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目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这样增强了盐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强制性,有利于它的稳定实施。同时,对于“保小不保老”问题,可以针对这类人设计附加政策,提供低一个级别的保障。
四、结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消除城乡差距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待遇,建立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接轨,城乡一体的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而且当前,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农村养老是新型农村建设必须迈过的“一道坎”。盐城从老农村养老保险转到“盐城市模式”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思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强调了:从重点村庄和重点人群突破,采取个人交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保险方式。这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建伟,胡隽.最高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2.
[2]郭印,印慧宁.江苏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议.新华网,2008.6.2.
本文在深入了解农村空巢老人养老现状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关于空巢老人养老问题的研究成果,探讨空巢老人养老困境,在社会工作视角下提出相应的养老建议。
一、空巢老人
“空巢老人”一般是指不与子女居住的老年人。包括两类:一类是无子女的老人;另一类是与子女分开居住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但有学者认为,“空巢老人”是一些无儿无女无老伴的孤寡老人,另一些则是有子女但与其分开单住的老人,还有一些是儿女远在外地,无奈寂守空巢的老人。按照居住形式可以把空巢老人分为夫妇同居的空巢老人和孤老独居的空巢老人。按照年龄可以分为低龄空巢老人(60~79岁)和高龄空巢老人(80岁以上)。
二、安顺市XX村空巢老人的养老现状
1、养老模式的选择
现阶段农村的养老模式主要有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养老。但对于经济落后、思想保守的贵州来说,养老模式较倾向于选择家庭养老并难以接受机构养老。强调家庭是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的结合,而家庭养老是由家庭成员提供养老资源的养老模式。在贵州农村空巢老人养老模式中,家庭养老仍然是养老模式的主要形式。一方面是农村保守的传统观念决定的,另一方面是国家相关的政策体系还不健全导致的。社区养老在贵州农村还相当薄弱,并未成为许多家庭的选择,国家和社会还需投入更多的关注与采取措施不断去完善。
2、养老支持的来源
在新型养老模式的冲击下,并未很大程度地动摇贵州农村传统的养老模式,家庭养老仍是现阶段贵州农村空巢老人养老的主要形式,子女仍然在经济供养、生活照顾、医疗保健和精神慰藉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安顺市XX村空巢老人养老困境
随着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务输出到城镇地区,贵州农村出现了大量“空巢老人”。子女不在身边,却留下了孙辈和农田,这给农村空巢老人带来沉重的生活和精神负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心理孤独与精神空虚
子女是农村空巢老人最大的慰藉,子女外出与“分家”对老年人的心理与精神都造成较大影响。老年人与子女的通讯方式单一,以电话联系为主,外出务工子女也很少与老人取得联系。在访谈中,有老年人反映其子女迫于生计一年只回家三两次,有的甚至一年都不回家一次,这使老年人的孤独感倍增。
2、劳动与经济负担重
安顺市XX村空巢老人承担着较大的经济压力,留守在农村的老年人的经济来源有近半是通过自身劳动。除了较劣势的地理位置,养老金也并不如意。走访与调查中了解到,绝大多数的空巢老人都认为靠自身劳动、半生积蓄及养老金过日子十分艰难,大多数空巢老人的钱都用于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绝大多数的农村空巢老人认为养老的费用应该来自政府。
3、医疗卫生设施不够完善
安顺市XX村空巢老人生活缺乏照顾,医疗保健缺失,各种老年疾病成了老年人身体健康的巨大威胁。大多数农村空巢老人身体状况都不大好,有的甚至很糟糕。该村只有两家医疗设施并不完善的私人卫生服务站,一个感冒发烧少则花费20-30元,多则花费近百元。购买的城镇医疗保险只能在市里的大医院或乡镇医院治病才能报销,而该农村距市内大医院大概需要一个多小时的车程,交通不大方便。很多老人家都不愿意到远的地方看病,无论大病小病都到附近的私人卫生服务站治疗。某部分老年人即使身体状况欠佳,仍下田耕种以减轻生活经济负担。
四、对西部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农村空巢老人是社会上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如果他们的生存环境得不到改善,将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人在情境中”强调个人行为同时由内在心理与外在社会因素形成。因此,针对安顺市XX村空巢老人一系列的养老困境,笔者建议在社会工作视角下从以下几个层面介入:
1、家庭层面
创新家庭养老模式,在大力弘扬孝文化的同时,政府应尽其所能提供养老保险,由子女管理老人的吃住,打理老人生活,给予老人精神慰藉。老年人有社会养老金加上个人储蓄,经济上相对较独立,有助于实现家庭正常养老功能。家庭养老观念除了依靠子女在情感上的自觉与孝心的自我内化,还要有赖于法律的强制保障。在家庭养老伦理道德的软性约束与法律的刚性约束有机结合下,形成一种良性的新型家庭养老模式。政府要从法律、政策上予以规范。
2、社区层面
实施农村社区养老模式: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机构养老为辅,在为居家老人照料服务方面,又以上门服务为主,托老所服务为辅的整合社会各方力量的养老模式。农村社区养老模式旨在把所在地区内的老人聚集起来,借助政府和社会一切可利用资源在社区内建立各种各样的互助合作、互助关怀的养老模式。第一,开展社区养老。老年人会希望自己融合于家庭,融合于社区,有来自家庭、社区的尊重与关心,多方位地享受生活的美好和社会对他们的优待。第二,建立互助会。低龄的、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老年人可自愿加入到轮流照顾空巢老人及协助生病老人的子女队列中。
3、社会方面
农村空巢老人获得社会对其养老的帮助有益于社会稳定与和谐。首先,社会的爱心人士、社会慈善机构以及各种商业群体、团队等的爱心资助与扶植,会有助于养老基金的建立与养老设施的完善。其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有必要着力宣传尊老爱老意识,增强贵州农村居民尊老爱老的意识。
4、政府层面
政府应适当地扩大公共财政对贵州农村养老保障的投入。第一,提供经济支持:贵州农村经济水平较低,农村社区发展社区养老模式,必须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社区基本养老设备、社区服务人员的收入与补贴等)。第二,政府可与社会慈善机构、社会爱心人士建立联系,多渠道获取社会资源,取得社会各界对农村空巢老人养老的资助,减轻地方财政的负担。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2009年湖北省有武汉市黄陂区、南漳县、赤壁市、团风县、安陆市、随州市曾都区、竹溪县、钟祥市、石首市、宜都市、来凤县、黄石市西塞山区、鄂州市梁子湖区共13个县(市、区)被列入试点名单。2009年12月2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湖北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2010年10月国务院公布全国第二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名单,湖北省的武汉市江夏区、大冶市、保康县、洪湖市、秭归县、丹江口市、大悟县、荆门市掇刀区、鄂州市华容区、黄梅县、通山县、巴东县、神农架林区等13个县市区纳入试点名单,启动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
二、钟祥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调研实施及结论
笔者于2010年7月2- 7日组织暑期社会实践团队一行14人赴湖北省钟祥市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调研,通过同钟祥市农村社会保障局、钟祥市冷水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同志座谈,了解了该市新农保的指导思想、具体实践方案。通过调研,笔者发现该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40岁以上人群成为新农保参与主力军
钟祥市总人口10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9.7万元;在农业人口中,16-60周岁50.25万人,60周岁以上8.4万人。目前,参保对象多是补缴就能享受待遇的60周岁以上人员,16―59岁的适龄参保人员绝大部分持观望态度。该市新农保排头兵冷水镇参保的1666名农民中,60周岁以上的935人,占57.7%;46-59周岁589人,占34.5%;而45周岁以下的仅142人,占7.8%。笔者通过分析冷水镇砂家岭村参加新农保的农民资料发现:该村144人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其中40岁以下人口为37人,占总人口的25.7%;40-59岁为64人,占总人口的44.4%;60岁以上的人口为22.9%。由此不难看出,目前该市新农保的参与主体主要集中在中年人,即40岁以上的人群。
(二)地方面临较大财政压力
新农保的推进对本已拮据的县级财政增加了不小的负担。据钟祥市农保局测算,该市对计划生育双女父母、低保户、抵抗自然灾害、见义勇为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农村主职干部等特殊群体实行县级政府补贴,每年需资金1000多万元。因此,各级财政如何整合配置,如何在现实要求增加新农保财政补贴的前提下提高补贴力度,需要各级政府的不懈努力。
(三)县、乡、村三级经办机构需完善
由于我国此前推行的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撤销了“七站八所”,开展新农保试点以后,全国的绝大部分乡镇一级政府都缺乏专职人员来办理新农保。由于新农保面对的群众数目较大,人员配备很少而且工作人员做了大量工作,却难以得到劳动报酬,也是一个较大的矛盾。尤其是村级参保工作都由村委会干部兼做,村干部们平日的事务已经比较繁杂,还要揽下初审参保对象的原始资料、入户调查、认定身份、填制表格、公示、兑现等大量工作,却没有专项工作补贴,工作积极性可想而知。
(四)农民选择交费标准较低,处于试探阶段
以本次调研的数据为例,在468名被调查者中,有325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而从缴费标准来看,选择每年缴费100元的有248人,占76.5%;选择每年缴费200元的有44人,占13.5%;选择每年缴费300元的有11人,3.25%;选择每年缴费400元的7人,占2.25%;选择每年缴费500元的有4人,占1.24%;选择每年缴费500元以上有4人,占1.21%。与此同时,不少55-60岁的农民由于只要等待几年便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往往采取一人参加新农保、两人享受养老金的方式。
三、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速度,尽快实现全覆盖
通过实际调研发现,很多农民担心新农保和老农保一样几起几落,最终以制度停止而告终。老农保从1986年探索建立,1999年参保人数达8000万人,但到2004年下降为5389万人,下降32.6%,且有200多个县出现了整体消亡。 按照国务院的计划,我国将在2020年实现全国农村地区新农保制度全覆盖。2009年湖北省13个县市纳入新农保试点,2010年又有13个县市纳入新农保试点,由此会出现尚未纳入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农民产生较大情绪,因此要加快湖北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速度,尽快实现适度全覆盖。新农保试点后,受惠农民普遍叫好,同时,在不同层面引发出不平衡问题。集中表现在:第一,同一个地级市中试点县市和未试点县市产生不公平;第二,试点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基础养老金引发不公平。因此,建议湖北省加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速度,并且试点地区向贫困地区、经济落后地区倾斜,优先让这些地区进入新农保试点,尽快实现新农保制度的全覆盖。
(二)政府应当发挥引导作用,切实履行出资承诺
政府财政补贴是新农保制度的亮点,是政府履行社会责任的直接体现。从有关地区新农保制度创建经验来看,县市区政府大都承诺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这对于引导参加新型农保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仍然处于发展期,各个方面都需要大量投入,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要求“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在财政支出需求庞大以及新农保制度启动初期基金支付压力不大的现实情况下,县市区政府可能将财政收入优先安排用于其它支出,这将影响新农保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如果财政补贴资金长期不能落实到位,势必会产生基金支付风险,这不仅会损害政府信誉,还将影响到新农保制度的持续稳定发展。据了解,不少农民之所以对新农保持观望态度就是因为保险金要到60岁才能领取,他们害怕到时政策改变所投保费拿不回来。考虑到省内各县市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要充分发挥省级财政作用,将对新农保的补贴纳入省市县财政预算,建立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三)加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建设
新农保覆盖面广,工作量大,需要长期有效的运行管理。各试点县市虽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突击完成了第一阶段工作,却远远不能满足新农保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机构需要健全,制度需要完善,流程需要进一步规范,设施设备等硬件系统需要配备,队伍需要充实,人员需要培训……大量后续工作需要较大投入。由于新农保尚处试点阶段,各地开展经验尚显不足,各试点县市区应该在《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修订相应规章制度规范新农保操作。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专门事业单位来处理新农保缴纳的日常事务及保险金的运营工作以确保保金的保值增值。同时,建议湖北省尚未纳入新农保试点县市尽快成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下的正科级机构。
(四)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青年的新农保参保积极性
第一,广泛宣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宣传省、市出台的配套政策和实施意见,宣传新农保和旧农保政策的区别。不仅在60周岁以上群体宣传,也要在中青年等适龄农民中宣传,使新农保政策家喻户晓,引导农民改变单一靠“养儿防老”的陈旧观念,树立“早参保,早受益,参了保,老了过得好”、“多交多得少交少得”的理念,提高政策吸引力,使广大农民自觉参保。第二,增设缴费标准,提高待遇。国务院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比如钟祥市农民收入现状和试点情况,可以在国务院规定的基础上,增设每年600元、800元、1000元3个档次供农民选择,同时适当提高农民养老金待遇,以增加政策吸引力。第三,可考虑适当提高参保年龄。将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挂钩,突出政府补贴的激励功能。由于农村地区青少年接受完初中教育后,会出现分流,部分学生进入中职学校学习再进入城市成为技术工人,部分学生继续就读高中,绝大多数学生选择外出务工。因此,可以提高参保年龄,将目前16岁参加新农保提高到20岁。这样一来,参保人即有经济能力又有较高的风险防范意识,能够独立参保。
(五)重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
关键词:政府责任;财政支出结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近年来,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农民养老负担加重,不仅不利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还不利于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养老问题迫切需要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健全与完善。目前,我国新农保建设正处于试点阶段,各方面还不完善,存在着新、老农保制度尚未链接、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缺失、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困难等问题,探讨如何在财政上支持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对帮助解决上述问题、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切实保障农民利益以及加快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几点具体的政策建议:
1.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尤其是缴费责任
农村养老保险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是一种政府行为,由政府组织实施,带有明显的公共性。作为保障农村居民基本老年生活需要的一种手段,政府理应给予大力的财力支持,这也是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在德国,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三分之二是由联邦政府补贴的,只有少部分由投保人缴纳;在日本,国库负担的基础养老金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在法国,国家财政补贴占到整个农村社会互助金的二分之一。1992年我国民政部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我国“旧农保”制度开始正式实施,并确定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筹资原则。虽然“旧农保”的实施在当时保障了一部分农村居民的养老权益,但最终没能在全国广泛推行,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缴费责任的缺失。因此,在“新农保”制度推广实施的过程中尤其要明确政府的缴费责任,合理的划分事权与财权,使事权与财权相匹配。中央政府在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提供财政补贴的同时,还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地方政府的缴费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比例,并且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2.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比重
目前我国经济建设支出和行政事业费支出占比较大,公共财政领域的财政支出特别是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占比较小,因此应逐步优化我国的财政支出结构,降低经济建设支出、行政事业费支出的比重,加大财政支出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比重,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保障社会公平。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政府在财政上进一步集权,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缩减,但还要承担较大的事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财权事权的不相匹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虽然是一种区域性的公共产品,但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因此应发挥中央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作用,在明确各级政府的缴费比例后,加大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使各地农民享受大致相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平。
3.国家财政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为方便广大农民投保,我国各乡镇专门成立了劳动保障所,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也都统一缴纳到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省、市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新农保”目前按照农村养老保险保费的3%提取管理经费,但即使是如此高的比例,要想维持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也显得有点困难,因此挪用、侵占农保基金的问题也就时有发生,在农保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的前提下会大大降低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除了加强法律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外,政府可以在财政上对上述机构加以资金支持,以此来满足管理机构为维持正常开销对资金的需要。
4.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制包括预算管理机制、收入征管机制、投资运营机制、发放机制、监管机制等方面。在预算管理机制方面,为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防止侵占、挪用的问题的产生,应尽快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将农村养老保险纳入进来,无论是对资金的筹集还是投资全都进行专门的预算管理,依靠新农保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全面反映新农保资金的收支、运营状况。此外,设立对新农保的“法定支出”,可以规定对新农保资金的财政支出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等倾斜性政策保障新农保有足够的财政资金来源。在收入征管机制上,坚持筹资渠道多元化,除了农民自己交费和国家予以财政支持外,还可以通过购买彩票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在投资运营机制上,通过完善投资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和管理,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运营环境;在发放机制方面,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政策宣传,让农民随时知道自己应得的养老金数额,上面的监管机构可随时到基层走访调查,保障农民养老基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在监管机制方面,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加大对侵占、违规使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宫晓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财政支持研究[J].财政研究,2011.8.35-37
[2]陈姣娥.论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缴费责任[J].人口与经济,2006.3.77-81
[3]刘昌平,谢婷.财政补贴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东北大学学报,2009.9.432-435
一、加大新农保的宣传提高农民参保意识
辽宁省的农村经济不平衡,有很多地区信息传播渠道有限,了解外界的工具主要依靠电视,和乡政府的宣传,电脑、报纸等的普及率很低,对新农保的政策宣传,大多数通过电视、广播以及村干部的走访,然而新农保的推广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改变农民的养老保险意识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所以在维护新农保成果方面,各级县、镇、村要持续不断地做好新农保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运用通熟易懂的宣传方式,增强农村居民参保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不仅让更多的农民了解新农保,并让他们去传输这样的理念,鼓励身边人参加新农保。其次,在各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宣讲会,使新农保相关负责人员能够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运用具体、形象、生动的典型案例,并让以享受新农保的农民进行现身说法,使广大农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新农保的优势,从而提高他们的自觉参保意识。再次,加大省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对新型养老保险工作的支持和关注,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并将新农保列入政府工作的考核范围,强化监督力度,努力把这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配套政策
我们都知道“短板原理”一个木桶能装多少水,最重要的是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板的长度,辽宁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也会受制于最薄弱的保险力量的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在政府的逐步实践中已经开始有了新的发展,但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五保供养、社会救助制度等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还应该加强,应该不断完善统筹城乡就业和被征地农民,以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辽宁省政府还应继续加大财政对农村低保的投入,不断加强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提升农民工公共卫生能力,加快五保供养机构的建设,改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环境,提供基础的医疗设备配备以及对医生进行培训,彻底的贯彻落实新农保的各项政策,加大农村的重点重大疾病的防治,从而防止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出现。同时开展“技能扶贫与就业”等工作,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以及就业指导,为辽宁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三、加快辽宁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建设
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滞后,从 1992 年的《基本方案》实施以来,其后实施的所有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只是在此基础上做了一些简单的修改。然而作为一种决定着千万人生活水平的制度――养老保险,它涉及到生命周期收入的再分配和劳动者代际之间的问题,因此作为一种收入分配制度,它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2009年,辽宁省政府颁布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 ,对新农保作了新的全面规定,但由于新农保的运作涉及部门多,覆盖面积广,在各个部门的运营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要加强新农保的政府强制力度,保障新农保的法制性建设,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使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完善,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
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积和保险力度
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保障体系是解决现行农民养老问题的现实选择,人的养老需求是多方面、多层次的,而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需要不同的养老形式来满足。从个人的角度分析,老年人对物质生活,服务需求以及精神需求是农村老年人的主要内容。其中,物质生活的需求是最基本的,生活服务的需求是在满足物质生活的基础上,对精神的需求是相对较高层次的需求,老年人在退休之后对于精神生活的需求相比青年或没退休之前更为强烈,各个乡镇村之间的人均收入不同,集体经济的强弱不同,可利用的资料条件不同,农民个人之间对养老保障的需求不同,必然要求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保障体系,更好的解决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农民本身的从事工作性质来看,从一般农民、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是不同的,对一般农民应该在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试行新型农村养老模式可以加入“土地保障”用土地换保障,换社会保障和居家养老相结合,对于农民工来说,可以直接参与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也可以回乡加入现行农村养老保险,也应加快推行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对于被征地农民根据农民所从事的职业进行确定保险类型。所以构建多层次的、多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是进行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经途径。
五、增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政府职责
在推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中,政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政府加大财政的投资力度,才能提高广大农民投保的热情,增高他们参保的信心。因此政府必须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以财政支持和政府引导为重点,参照国内外的先进模式因地制宜,建立适合辽宁省各地区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并且在农村政策方面加大政府的引导作用,形成 “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这不仅需要政府的领导,更需要财政的支持,所以在政府的承受的能力之内,要尽可能向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倾斜。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方面,政府要加大监管力度,让纪检监察和劳动等部门相结合,实施内部监控、不定期开展检查等措施,严防社保基金“跑、冒、滴、漏”等现象。
六、努力实现新农保的保值增值
辽宁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实行,使广大农村老年人消除了后顾之忧,但在资金的管理、营运方面,尤其是如何使其保值、增值还有待改进。在目前的关于保险基金营运的国内外的理论与实践中,共同的观点都集中在资本市场的投资上,对于一个金融市场健全和发达的国家来说,是毫无疑问的,但具体到我国的资本市场,就值得商榷了。因为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还未形成由资金供求双方所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也就是利率市场还有一个过程,加上资本市场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这就使得这就使得投资基金收益不佳,有的甚至出现亏损。因此,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来看,保险基金暂不宜进入资本市场,至少是不能过多投入。从我国当前的投资领域来看,为了使基金保值、增值,可以投放到国库市场和基础产业。 国库券投入市场被国内公认为“金边”债市,不仅有着良好的收益,而且信用度高,风险也小。基础产业是指社会资金直接进入或参股形成优良资产的产业,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产业政策,并积累了相应的经验,可以确保基金的不断增值,同时,还可以通过抵押市场和债券市场满足随时变现的需要。
论文摘要: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建立起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四个阶段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至今仍在探索中徘徊。本文并提出了发展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彼益面,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刚刚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间,还有很大的空间发挥,关键就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就是为了保障年老农民的基本生活,因此在实施之初就不该设置门槛、把一部分农民拒之门外,而是役盖所有农村人口。但考虑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保险待遇应该确定在比较低的水平,以保障最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另外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均衡,各地区农民的收入情况存在差别,从而参保的承受能力各异,所以决定了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上不能一刀切,不能实现全国统一的标准。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逐步建立起不同层次、标准有别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推动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如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收人较高,农民具有较高的自我保障能力,如深圳市横岗镇的社会养老保险投保率已达96.2%.,其中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占70%,集体补贴的占30% ,而收人水平较低的中西部地俄,对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供款能力较差,可以制定水平稍低的保障制度。
二、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
长期以来,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农业为工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上世纪的半个世纪我国农业为工业提供资金积累为10000亿,极大地促进了工业现代化的发展,目前工业回报反哺农业应是理所当然的,在亿万农民步人老年时,应该由政府从税收收人中拨出一定的资金给一子相应的社会保障,改变目前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在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的前提下,可把财政今后增加的社会保障支出拿出大部分用于农村社会保障。
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和国际经验来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和政府给予的财力支持是密不可分的。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启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改革由于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因而举步维艰,有的地区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在发达国家,由于政府给予充分的资金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得以建立和完善;正如温克勒在总结欧洲国家农民养老金的财政状况时说:“没有一个社会保障机构能光依靠所缴费用来承担农民养老余的支出。他们都需要依赖政府补助和其它方式来补贴”。例如,德国和奥地利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占70%。在加拿大有NISA账户,是指农场主社会养老计划,也叫收人稳定账户,每一个参加人都有个人NISA账户,包括基金1和基金2两部分,基金1是投保人自己存进去的款项及保险费,基金2是联邦政府和省政府每年向基金2中存人与个人相同数额的配套款项作为保险补贴。日本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份额在43 %以上,且有逐年增大趋势。波兰政府也负担农民老年金的2/3。
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中,政府需要下大力担负起经济责任,并拿出相当的财力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支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以平均每年8%左右的速度发展,近两年的发展速度在9%以七,到2020年,我国将进人小康社会,2050年将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所以,可以预期政府的财政收人在今后几十年内,仍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届时政府应有能力提供较多的财政支持。若省级地方政府对参保的农民实行如3%一5%的补贴,10亿元的保费收入政府也不过支出补贴300万一5000万元,省财政应能承担。若其他各级财政都能够补一些,则补贴可以大幅提高,还可以带动村集体对农民参保给予补贴,从而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政府的财政扶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经办机构的经费实行财政拨款,把农民的“养命钱”还给农民;二是政府从每年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中拿出一部分财力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直接补贴,以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三是从政府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中,提出一部分作为农村社会保险基金,以弥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足;四是调整扶贫资金的使用,将扶贫资金按适当比例提取转化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性”、“福利性”。 转贴于
三、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
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如果再不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立法,就会贻误大事。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间题。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拟定《社会保险法》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从法律上确认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养老保险的性质、对象和标准;规范参保者权利、义务。并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四、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摘要: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建立起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四个阶段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至今仍在探索中徘徊。本文并提出了发展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健词:农村 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对策
一、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彼益面,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刚刚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间,还有很大的空间发挥,关键就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就是为了保障年老农民的基本生活,因此在实施之初就不该设置门槛、把一部分农民拒之门外,而是役盖所有农村人口。但考虑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保险待遇应该确定在比较低的水平,以保障最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另外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均衡,各地区农民的收入情况存在差别,从而参保的承受能力各异,所以决定了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上不能一刀切,不能实现全国统一的标准。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逐步建立起不同层次、标准有别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推动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如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收人较高,农民具有较高的自我保障能力,如深圳市横岗镇的社会养老保险投保率已达96.2%.,其中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占70%,集体补贴的占30% ,而收人水平较低的中西部地俄,对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供款能力较差,可以制定水平稍低的保障制度。
二、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
长期以来,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农业为工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上世纪的半个世纪我国农业为工业提供资金积累为10000亿,极大地促进了工业现代化的发展,目前工业回报反哺农业应是理所当然的,在亿万农民步人老年时,应该由政府从税收收人中拨出一定的资金给一子相应的社会保障,改变目前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在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的前提下,可把财政今后增加的社会保障支出拿出大部分用于农村社会保障。
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和国际经验来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和政府给予的财力支持是密不可分的。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启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改革由于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因而举步维艰,有的地区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在发达国家,由于政府给予充分的资金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得以建立和完善;正如温克勒在总结欧洲国家农民养老金的财政状况时说:“没有一个社会保障机构能光依靠所缴费用来承担农民养老余的支出。他们都需要依赖政府补助和其它方式来补贴”。例如,德国和奥地利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占70%。在加拿大有nisa账户,是指农场主社会养老计划,也叫收人稳定账户,每一个参加人都有个人nisa账户,包括基金1和基金2两部分,基金1是投保人自己存进去的款项及保险费,基金2是联邦政府和省政府每年向基金2中存人与个人相同数额的配套款项作为保险补贴。日本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份额在43 %以上,且有逐年增大趋势。波兰政府也负担农民老年金的2/3。
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中,政府需要下大力担负起经济责任,并拿出相当的财力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支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以平均每年8%左右的速度发展,近两年的发展速度在9%以七,到2020年,我国将进人小康社会,2050年将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所以,可以预期政府的财政收人在今后几十年内,仍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届时政府应有能力提供较多的财政支持。若省级地方政府对参保的农民实行如3%一5%的补贴,10亿元的保费收入政府也不过支出补贴300万一5000万元,省财政应能承担。若其他各级财政都能够补一些,则补贴可以大幅提高,还可以带动村集体对农民参保给予补贴,从而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政府的财政扶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经办机构的经费实行财政拨款,把农民的“养命钱”还给农民;二是政府从每年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中拿出一部分财力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直接补贴,以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三是从政府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中,提出一部分作为农村社会保险基金,以弥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足;四是调整扶贫资金的使用,将扶贫资金按适当比例提取转化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性”、“福利性”。
三、
编辑整理本文。
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
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如果再不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立法,就会贻误大事。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间题。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拟定《社会保险法》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从法律上确认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养老保险的性质、对象和标准;规范参保者权利、义务。并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四、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在保证资金的安全方面,可以把一部分资金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库券、国家特种国债和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债券。对于银行存款来说,可根据存款期限长短、利率高低来进行组合,部分抵消通货膨胀和利率的波动的影响,实现保值的目的。对于各种债券来说,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债券的流动性和盈利性不断提高,购买部分位券,这样既支持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又保证了资金的增值安全。安全问题解决完就要考虑到资金的增值问题。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1)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把一部分资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市场投资,如: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低于股票,收益高于国债,因此证券投资基金应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较为理想的长期投资工具,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环境更加完善,收益更有保证。股票投资虽然有高风险,但也有高收益,为了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增值率,用于补充保障基金的不足,应将一部分基金投资于有发展潜力的股票。(2)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