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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的基础8篇

时间:2024-01-05 17:04:3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税务筹划的基础,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税务筹划的基础

篇1

关键词:税务筹划;企业会计;应用

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就是获得经济效益,但是企业却离不开市场经济而独自发展下去,企业是属于法人自主经营的实体,他所有的经营都要法人自己去努力做,因此企业需要积极的投身到市场经济中去奋斗。企业为了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就要采取方法,不仅要降低自己的生产成本还要提高自己的销售业绩。企业在不断提高自己的收入的时候,采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办法来增加企业的利润空间,企业的税收可以作为利润的一部分,企业采用的办法就是在规定范围内利用税务筹划来减少税收支出,以此可以循环增加税收利润,税收利润的加大可以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竞争力,促使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

一、税务筹划的涵义

税务筹划指企业依据国家政策所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税收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经营、投资和筹划等经济活动做好提前的安排。因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复杂多变的性质,所以企业的会计针对不同的业务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每一个会计的处理方法都会带来不同的企业税收利润,同意背景下的不同业务所获得的税收利润也是不一样的。因此,企业在国家政策和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就要选择适宜的会计方法,能够便于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企业可以从中获得更多的税收利润。

二、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做好成本和收入的预测工作

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税收利润,就会在实施税收筹划期间进行较大的投资,虽然这样的事情不可避免,但是企业可以选择在税收筹划阶段对成本和收入做好预测工作,并且派专人做好核实和对比工作。只有在企业投入的成本比税收筹划给企业带来收益小的时候,这种税收筹划才是企业需要的,如果不符合要求不要使用税收筹划,就算强行使用了企业也获得不了预期的收益。

(二)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一般企业都是采用不同种办法来达到税收利益的,如合理控制企业支出、有效利用税收政策等这些合法的行为是企业经常使用的。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不管是企业使用的措施还是税收筹划的过程都是有法可依的,都需要按照税法来执行,而不能打着法律的旗号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不管企业是有一个税收方案还是有多种税收方案,企业都要以遵法为前提,充分分析符合拥有最低税务的决策。

(三)应该有顾全大局观念

企业人员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应该有顾全大局的观念,给税务筹划进行分类,然后开展税务筹划策略,主要原因是可以制定出现实科学的经济策略。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不仅要顾及国家的政策调控还要考虑企业经营的目的所在,不要单纯的把需要赋税多少优先考虑。所以,科学的税务筹划就应该是以企业的发展目标为基础,通过对税务筹划的各种因素和限制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然后得出税务筹划的最合理的方案,以此来增加企业的收益。

三、税务筹划应用在企业会计中的方式

(一)选择正确合适的投资核算方法

在企业进行投资核算的时候也要选择合理的投资核算方法,一般情况下,成本法和权益法是企业投资核算的主要方法。一般而言,投资比重要高于25%,或者是低于50%,但是如此一来就会对企业决策产生一定影响,在低于25%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实施重大的影响与企业超过50%时,就采用权益法。在投资比重低于25%时,则要采用成本法,介于此种规定,必然使企业在决策选择上有了更大的空间,当企业投资过程中出现先获得盈利而后出现亏损现象的时候就应该及时改变方法,从权益法过渡到成本法。

(二)企业需要选择合理的收入结算方式

现在很多企业营销产品时根据顾客的不同类型,选择的营销方法也是不同的,所以会计核算的时间也不一样,随之企业纳税的时间也会一并有所变动。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以收款销售的截止时间所收到的货款数量为准,将提货单送交给买方的当天,通过委托银行的方式来向买方销售货物,委托手续办理完毕之后,企业的收入时间为发送货物的当前日期;不管企业采用分歧收款销货方式还是赊销的方式,都必须依据税法的规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来进行,将收款当天的时间作为企业收入的时间。但是企业无论选择什么样的销售方式,都应该最先确定好货物销售和收款时间,这样便于企业做出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最主要的是可以让企业有时间去调整税收时间和税收利润。

(三)在企业资产计价方面要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案

企业资产计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直接影响到财务税收的基数。我们拿企业房产作为例子来进行分析。按照1.2%的税率对一次性扣除房产原值10%至30%的阈值进行计算缴纳,其中所说的房产原值指的是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备,包括与房产无法分割的附属设备以及房屋等。我国税法明文规定:包括煤气管、暖气管、下水道、水管等附属设备均从进接接管开始算起。因此企业在实行工程建筑的设计环节的时候要首先对房产以及房产的附属设施进行合理的分类,划分好配套设施的价值,并且会计作好记录。一般来讲,房产原值原本就将空调设施包括在内,如果将空调设施作为单项的固定资产进行记账,进行单独折取和单独核算,所以房产原值中不能将空调设施包含在内。

(四)所有费用都需要会计人员做好统计

会计人员做好费用的统计工作的依据是我国税法,所有会计统计工作都要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有的费用在列出以后还会产生后续的费用,而有的还会给顾客带来损失,鉴于此就需要延续纳税时间。

(五)资产折旧和资产摊销方法不容忽视

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之前,有一些项目是允许扣除的,比如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折旧和资产撤销,有了这个规定,企业实际应该缴纳的税费就会减少,鉴于以上企业就应该在会计工作中合理的利用折旧方法,因为这也是节约缴纳税务的方式。虽然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有规定这些项目的折旧年限,但是很多财务管理工作在企业中存在一定的缺陷,企业可以针对那些没有明确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摊销年限的资产来入手,选择短期年限,并且帮助企业尽快完成企业所需的折旧固定资产的计提工作,减少税务缴纳。

(六)亏盈相互抵补的筹划也需要好好利用

企业使用好盈亏地步措施可以减少企业后期需要缴纳的税务额度,因为亏盈抵补是把企业在规定范围时间内,某个年份出现的亏损现象在其年后的企业盈余中进行抵消了。这种方法虽好,但是企业在使用之前需要保证企业真实出现亏损现象,因为亏盈抵补主要在所得额中使用,如没有亏损现象,亏盈抵补就是去了效果。依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出现亏损可以利用下一个年度税前的收益进行弥补,如果弥补的资金不足,那么可以将企业五年内利用所得税前利润来弥补其亏损,若依然弥补还是不够,那么就要用到企业五年后税后利润来进行弥补。盈亏抵补筹划工作主要关注一下两个方面,一个是支付费用可以延后列出,这种情况是为了减少工作量,把那些坏账死账会计人员需要处理,并且将广告费等一系列可控费用延续到后期再行支付;另一个是企业可以有时间进行收购兼并活动。因为税法规定企业进行兼并以后,被兼并的企业就不需要独立进行纳税,因为企业在兼并之前弥补亏损的金额,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兼并后的企业带其进行弥补。这样也是一种税务筹划的有利方法。

四、结束语

因此在全球经济大背景下,市场经济也是一直在飞速发展,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一直面临新的挑战和经营风险,企业要想在变化莫测的竞争环境中生存下去,就要充分了解自身的实际情况,清晰知道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理念,税务筹划工作需要更多的企业管理者进行深入的挖掘和应用到实践工作中去,力求找到更多的提高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在为企业积累更多的流动资金外,争取更多的利润,确保利润最大化,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步。

作者:张晶 单位: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张景钦.论企业税务筹划在战略管理中的运用的若干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15(10).

篇2

一、企业自主开发无形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及税收筹划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中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发项目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的允许资本化。会计上要求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单独核算,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并准确归属该支出属于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再判断将其费用化还是资本化。

财税[2006]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可见,税法没有要求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研究开发支出全部为技术开发费,从而造成会计和税法规定的差异。该通知同时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会计上确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单价一般远低于30万元,从而造成会计和税法的差异。研究开发的设备支出,如果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一方面可以一次计入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另一方面可以随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再扣除设备支出的50%。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可以增加前期折旧费用,进而增加前期技术开发费及加计扣除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自主开发无形资产的税收筹划要求企业准确掌握、用好国家对企业自主创新进行研究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因软件开发企业还可以享受流转税类的优惠和其他所得税类的优惠,享受流转税优惠时通常需要对企业的软件产品进行认证,享受所得税类的优惠一般需要对软件企业本身进行资格认证。如果估计企业的技术开发部门能够分离出来认证为软件开发企业,那么需进一步考虑是否将技术开发部门独立出来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例1:若公司自主开发一项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人员工资、材料费等费用支出(不含研发设备支出)为2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为10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100万元(满足资本化条件)。公司另购入一台单价28万元的设备用于研究开发,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假设无残值。所得税率暂仍按33%计算。则会计上应将100万元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100万元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28万元计入固定资产。假设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不考虑残值,则本期应摊销无形资产100/10=10(万元),应计提折旧28/5=5.6(万元);而税法上允许扣除的当期费用为200×(1+50%)+28×(1+50%)=300+42=342(万元),从而造成本期所得税影响为(342-100-10-5.6)×33%=74.712(万元)。以后年度,若购置的设备和开发的技术不转让,则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摊余价值100-10=90(万元)每年纳税调增10万元,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的设备支出折余价值28-5.6=22.4(万元) 每年纳税调增5.6万元。

二、外购无形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及税收筹划

新准则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但是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产生的价差,除按规定可以将一部分资本化以外,其余的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依据此规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不一定全部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8条规定,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第30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税法上不考虑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产生的价差。

由于会计和税法上对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产生的价差处理不同,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权衡正常信用支付与超过正常信用支付的成本与收益,考虑采用何种支付方式。软件购入时,注意区分软件与硬件的使用年限。如果软件的使用年限较短,可以分别签订软件和硬件的购买合同,并体现软件的受益期限,使软件能比硬件更快摊销入成本费用。反之,可以合并签订购买合同。

例2:公司计划外购一项技术,若现在支付价款,价款和相关税费为100万元,若延期一年支付,价款和相关税费为120万元,估计延期支付的价差有10万元可以资本化,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会计和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均为5年。若A公司选择现在支付价款,会计上每年计入当期损益100/5=20(万元),税法上允许扣除的费用每年也为20万元;若A公司选择延期一年的支付方式购入此项新技术。会计上,A公司在第1年应将不能资本化的延期支付价差10万元计入损益,其余110万元计入无形资产;而税法上将实际支付的价款120万元作为此无形资产的价值。会计上每年计入成本费用依次为32万元、22万元、22万元、22万元、22万元,税法上允许扣除的费用每年为120/5=24(万元)

延期支付价款与现在支付价款比,延期支付共计获得抵税收益(24-20)×5×33%=6.6(万元),获得推迟支付100万资金的利益,但多支付20万元价款。企业应在延期支付获得的抵税收益和利息收益与多付价款上进行权衡。

三、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及税收筹划

新准则将无形资产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另外,新准则增加了“预计残值”的概念,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和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后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可以看出,会计和税法在摊销与否、摊销方法、残值规定上均有差异。进行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时,建议在受让无形资产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尽可能体现受益期限,按较短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尽快将无形资产摊销完毕。

例3:公司若购买一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估计总价值100万元。预计计算机硬件使用年限为5年,软件受益年限为2年,无残值,假设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与会计上一致。如果软件未单独计价,则每年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为100/5=20(万元)。如果软件单独签订合同,价格为50万元,明确受益年限为2年。则第一年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为50/5+50/2=35(万元),第一年所得税影响为(35-20)×33%=4.95(万元),即可以依法推迟交纳所得税。

四、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及税收筹划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主要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予以明确。无形资产减值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为了遏制企业利用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来调节利润,同时规定,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因为属于或有支出,不符合确定性原则,因此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因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不得转回,而税法不考虑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无形资产摊销的影响,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以后各年,会计确认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将小于税法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因此,每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若在使用寿命期内处置无形资产,应转销由于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导致的会计与税法的收益差异。

对无形资产减值的税收筹划,建议如果无形资产预期不能或很少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尽量通过转让或报损等方式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而不是计提减值准备,因为计提减值准备税法上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出售无形资产的净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例4:假设公司2007年1月购入一项专利技术,取得时成本为360万元,估计使用寿命10年,2007年12月31日该技术发生减值,并提取减值准备21.6万元。该无形资产不考虑残值,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则2007年涉及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购入无形资产时,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

借:无形资产360

贷:银行存款360

2.2007年摊销无形资产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36

贷:无形资产36

3.2007年12月31日提取减值准备时

借:营业外支出21.6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1.6

2007年摊销无形资产费用36万元,2007年末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302.4万元(360-36-21.6),该项无形资产在2007年合计影响利润57.6万元,税法只允许扣除当年摊销的无形资产费用36万元,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6万元。

2008年涉及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如下:由于2007年末计提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在无形资产剩余使用寿命9年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302.4万元,每年应摊销33.6万元。

借:管理费用33.6

贷:无形资产33.6

2008年摊销无形资产费用33.6万元,2008年末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268.8万元(302.4-33.6),该项无形资产在2008年影响利润33.6万元,而税法不考虑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无形资产摊销的影响,允许按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扣除无形资产摊销费用36万元,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

因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不得转回,若公司一直拥有该项专利技术,则在2009~2016年每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即2008年~2016年9年共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6万元,等于2007年末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例5:承例4,假设公司2010年1月将此专利技术转让,取得收入20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不考虑其他转让费用及税金和附加。

2007年~2009年会计和税务处理与例4一致。2009年末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235.2万元(268.8-33.6),摊余价值256.8万元(360-36-33.6×2)。

2010年1月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2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1.6

营业外支出 49.2

贷:无形资产 256.8

篇3

关键词:税务筹划工作 原则 必要性

税务筹划指纳税人在遵守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有关的税收业务,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的行为。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企业一方面对纳税行为进行了合理规避,减小了纳税费用,侧面保障了企业的经济利益,并且能够为企业树立积极正面的纳税意识;另一方面也能提高企业的财务会计业务能力,加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实力和实现对产业结构的完善及改良。

总体来说,税务筹划是一种涉及到纳税行为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企业在自身的内部控制工作中无法避免的职责,任何成功的财务管理和经济利益的保障都离不开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下面就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工作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做好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几项原则做简要分析:

一、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工作的必要性

1.企业自身盈利的根本目的

从根本上来说,企业的一切业务经营活动都是围绕盈利展开的,盈利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根本目的。通常有两种方式来保障企业的盈利:一种是增加企业的经营业务收入,另一种是减小各项成本费用。我国的税目繁多,光是针对一般纳税人就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城市建设与教育附加税等等,企业的应交税费往往是企业总支出费用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经营业务收入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采取合理的避税措施降低自身的税务负担,侧面减少了企业的成本费用,最终实现盈利的目的。

2.税收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

税务筹划是企业事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企业的应交税项进行合理调整,实现合理避税。但是如果经济业务已经完成,则使得相应的纳税义务也随之产生,此时的少交税或不交税的行为必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企业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及时地对纳税活动和事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有效减少企业的成本费用,最大程度保证企业的盈利。

3.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义务往往伴随着权力,纳税人既然有依法纳税的义务,那么其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活动自然是毋庸置疑。通过税务筹划能够对纳税义务产生积极主动之类的正面作用。企业需要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上,积极利用企业自身税务筹划工作的合法权利,进行合理避税,减轻纳税负担,最终实现自身利润的最大化。

二、做好税务筹划工作的几点原则

1.对税收法律和政策全面深入了解

我国每个公民都有依法纳税的业务,同时也享有对税务进行合理筹划的权利。也就是说,税收筹划工作在必须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同时,还需要与国家的相关政策走向相符;不仅需要在形式上满足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要求,还需要在根本上以税收法律法规的精神为导向。

现阶段我国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法名目繁多,涉及的范围较大,并且随着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国家也不断出台新的税法修订及说明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相对其他法律来说其变动性更为频繁也较难以理解和掌握。

因此,企业首先需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出发,积极学习及掌握最新税收法律法规条款、相关税收实施条例及与旧法制的衔接等资讯,尽最大可能将企业自身的税务筹划工作与现行的税收法规和政策办法结合起来。

其次是需要对国家颁布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办法的社会背景、立法意图以及政策导向有全面、清除的认识,对税务筹划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提前防范。然后是要对国家法规政策的变化对企业涉税业务影响进行密切关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走向对自身税务筹划的规划做出合理调整。

最后,对涉及经济业务范畴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要有一定的掌握,比如劳动合同法、诉讼法等,使税务筹划工作不与其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矛盾,确保税务筹划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

2.对税务筹划进行科学合理的控制

(1)对税务筹划工作进行全面考虑

首先,税务筹划需要以企业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现阶段我国有十八个税种,各税种之间通常互相影响并联系着,比如在一项税种上税收的减少也许就会使得其他税种税收的增加。所以,企业在税务筹划工作中,需要以全面缓解企业税收负担为着重点而不是仅仅注重于减少个别税种的税负。其次,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大多数时候企业通常都着重考虑税务筹划的经济收益,而对其产生的成本缺乏重视,使得税务筹划工作成本过高,无形中加大了财务风险。税务筹划工作的成本由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两方面组成。顾名思义,显性成本通常是一些在税务筹划工作过程中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较为明显的浅层要素,往往受到企业决策者的重视;隐性成本也就是机会成本,指采用某一种税务筹划计划可能会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收益,通常容易被忽视。为了切实有效地改善这一现状,需要企业在税务筹划工作中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从企业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评估该税务工作规划的可操作性,只有当税务筹划工作中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之和比税务筹划收益低时才有必要采用相应的税务筹划方案,不然就需要放弃该项税务筹划方案。最后,需要对各个税收主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税务筹划工作实际上是一种多方博弈的过程,必然会出现各方收益此消彼长的现象。如果只是片面地一味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使对方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通常会出现敌对和抵制,最终影响到税务筹划工作的效果。

(2)充分考核税收筹划中的风险

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是对企业长期发展的有预见性的规划。因此,同其他任何财务管理活动一样,税务筹划中是同时存在收益和风险。我们都知道,在实际工作中虽然能够通过一些防范措施对风险进行提前预防,但是没有任何措施和办法能够完全地杜绝风险,税务筹划中的风险同样如此。税务筹划工作中的风险不但会对税务筹划方案的落实带来负面效果,在严重时有可能使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失败,并给企业带来外部的税收风险,例如税务机关的上门查账等。所以,在税务筹划工作中需要对风险分析原理进行科学利用,充分考虑到各种避税和节税方案的收益和风险。往往大部分税务筹划方案在制定和规划时显得无懈可击,但我们需要认识到这类方案通常是具有长期性规划特点,而长期性就意味着高风险。因此,必须全面考虑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在税收筹划期的变化,同时企业在税务筹划工作中,需要一方面把风险因素作为评估和选择税务筹划方案的基本标准,对隐性的涉税风险需要有全面的认识;另一方面预先对税收筹划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事前对税务筹划的风险进行评估来对相应的税务筹划方案进行完善和调整。

(3)公司各业务部门的紧密联系

税务筹划工作涉及的范围较广,往往涵盖了从管理到生产经营的绝大多数过程,不单单是税务筹划工作人员或财务人员的工作,也需要其他业务部门积极参与、紧密配合。

只有通过与其他部门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才能得到详实的相关信息资料,为税务筹划方案的规划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制定好的税务筹划计划只有在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才能顺利进行和实施。因此,税务筹划工作人员不能一味“闭门造车”,而是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与沟通,最大程度争取后者对税务筹划工作的支持。

三、结束语

一言以蔽之,税收筹划是一项涉及范围相当广的财务管理工作。我们需要在充分理解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法的前提下,探索和规划符合企业自身特性的税收筹划方案,切实有效的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周素梅.浅谈现代企业税务筹划[J].中国外资,2010(5).

[2]袁阳春.税务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6).

篇4

定价新方法

200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税函[2009]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就员工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461号文明确了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员工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当日,应纳税所得额以员工取得的现金来确定(即授权日与行权日股价的净增长值)。

而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制性股票解禁当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则以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或境外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当日的股票市价(简称“A”)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简称“B”)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简称“C”),减去员工对本批次解禁股份数实际支付资金数额(简称“D”)来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A+B)/2×C-D

限制性股票按平均价格计算所得是一种崭新的定价方法,如果股价在禁售期内下跌(特别是在过去几年),这将会给员工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如果限制性股票在登记当日的收市价为20美元,解禁当日的收市价为10美元,相关的股票将以每股15美元计征个人所得税[(20+10)/2]。

另外,有别于股票增值权和股票期权(其纳税义务一般发生于行权当日),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通常不可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约定解禁日)到股价回升后。

要点筹划策

优惠的适用性及局限性。雇员从上市公司获得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应参照财税[2005]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中对股票期权收入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将股权激励所得以较优惠的公式并按单独月份计算从而得出较低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但461号文亦明确指出,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公司上市前设立的股权激励计划。这将导致此类股权激励所得的税负高于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所得的税负。另外,如果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资料,员工也会因此不能享用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多层级公司优惠限制。需要明确的是,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包括分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不低于30%的子公司的员工。但是,间接控股只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这一点对于具有多层级的企业需要特别明确,超过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和控股比例低于30%的公司的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也不适用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同一年度多次所得。员工在同一纳税年度多次取得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可适用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唯须将合并后的累计所得按照国税函[2006]902号文(以下简称“902号文”)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用这种合并方法计征的税负会比分开计算的税负高。

备案及报送资料。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计划实施前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此外,还应当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行权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例如行权通知书),并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时提供相关信息(例如行权股票的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信息)。

与此同时,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亦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461号文还规定,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和相关的资料进行备案。

注意事项

杨治中先生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公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几份文件对不同类别的股权激励计划收入如何计算应纳税额提供了更广泛更明细的指引。例如,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收入能否享受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和是否需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问题,现今就有了明确的说明。避免了以往各地方税务机关有不同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差异的问题。

虽然澄清了只有已完成股权激励计划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国内、海外上市公司和其符合控股条件的子公司员工,才可能享受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

但是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或专管员对备案时间上的规定及备案需要提交什么文件和资料均有不同的差异。因此杨治中先生建议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澄清确认。

另外这个首次提出的多层次公司控股的相关限制,对于已经超出了二级控股界限的子公司,其员工在股权激励计划收入的税负便增加了。建议已经超出了二级控股界限的子公司重新审核之前已经备案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其税务处理的正确性。考虑到461号文还提出了若公司不进行股权激励计划备案,便不适用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附合有关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地准备材料进行备案以保证其员工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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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根据我国在税法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税务筹划是严格遵循税法的规定并且根据税法的指导,对企业在资金投入、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理安排、科学筹划。以此使企业税收支出得到减少,经济效益得到最大的提高,市场竞争力得到增强,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是,企业的经济业务是比较复杂和多样的,因此有一些经济业务要使用不同的会计处理办法。其中,有折旧固定资金的方法,还有存货的计价方法,等等。根据企业会计处理中的不同情况,合理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以有效解决企业在应缴税款方面的问题。所以,企业的会计工作人员应该认真工作,遵守国家税法规定以及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过程中,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细致的税务筹划,最终可以减轻企业的应缴税款,增强企业的税收收益。

二、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应遵循的原则

在我国,企业的经济业务复杂多样,在进行会计处理过程中,实行税务筹划应该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下面进行一一阐述。

(一)遵循经济可行原则。企业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实施税务筹划,应该遵循经济可行的原则。因为,企业生存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企业为了减少因税务筹划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可以在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过程,科学有效地将预计出前期企业投入的成本与最终企业收获的效益进行对比,选择使用经济可行、简单有效的,并且合理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使实施的税务筹划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济发展水平。

(二)遵守法律原则。企业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实施税收筹划的原因是使企业的税收能够有效地减少,但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通过控制好企业的收支平衡,实时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并且加以利用,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税收方案等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保证税务筹划的合法性。禁止企业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出现乱调企业利润、乱摊费用成本等情况,科学合理合法的选择纳税方案,使企业在财务决策中能够实现最低的税负。

(三)遵循全局原则。在企业实施税务筹划过程中,应该遵循全局考虑的原则,用整体的观念制定出每一个合理有效的纳税方案,使企业能够做出最正确、最理想的决策。企业应该在税务筹划中考虑到根据国家在税收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从企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分析企业在现阶段的经营环境以及要考虑到企业的经营目的,最终制定出符合企业发展的最合适的税务筹划方案,解决企业税负过重的问题,实现企业的经济最大化。

三、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一)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核算方法。企业可以根据发展的不同情况,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投资核算方法。在企业投资比重低于25%以及被投资企业在后亏损先盈利的情况下,可以实行成本法;在企业投资比重在25%~50%之间以及低于25%或是高于50%的情况下,可以实行权益法。

(二)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企业可以根据我国制定的税法规定,确定收入的时间来选择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使用合适结算方式,以此制定出符合企业发展的税务筹划,延缓企业的税收,保证企业每年的税收收益。

(三)选择有效的存货计价方法。企业在发展中应该遵守会计法则的同时,也要根据企业的发展目的以及现实经营情况,选择适合的存货计价,保证企业的盈利。例如,在市场价降低的时候,企业可以选择先进先出的存货计价方法,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

(四)费用列支要合理。企业可以根据税务筹划思想的指导,在遵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选择合适的费用列支,以此减少可能会带给企业的经济损失以及减轻企业的应缴税收额度,并且还能延缓企业的纳税时间。企业通过选择合理的费用列支,采取计提的方式有效地使会计入账,达到降低可能发生的企业损失的目的;企业的会计工作人员要及时准确地将企业已发生的存货盘亏等费用入账;企业可以最大限度的缩短成本费用,节约税收。

(五)摊销和折旧的方法适当。在企业缴纳所得税时,要对企业的一些项目扣除掉,如递延资产摊销,还有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其他的项目等,在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只要提高摊销额和折旧额,就可以降低企业应缴纳的数额。但是,应该在企业的会计处理过程中,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摊销和折旧方法,这样能够延缓企业应缴纳税款的时间,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更好发展。

(六)使用合适的资产计价会计处理方法。企业要根据我国税法的明确规定,对企业各项设施,如煤气管、中央空调等资产要进行明确的区分,确定企业的某些设施是否为单项固定资产,保证对企业资产进行合理的计价,并且准确详细地记录好,因为企业资产的计价会与财产税的计税基数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企业会计处理中,对企业的资产选择合适的计价,可以有效地减低企业的房产税支出,最大化的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七)筹划好企业的盈亏抵补。企业要筹划好盈亏抵补,保证企业在合理的时间里,用企业在第二年的年度盈余抵消企业在上年度的盈亏抵补,以此减少企业的应缴纳税的额度,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但是,要想筹划好企业的盈亏抵补,就应该选择在企业某个年度的营业额的确出现毁损的时候,通过使用这种方法,在下个年度用企业的盈利来弥补企业的亏损问题,如果出现仍然弥补不足的情况,可以用企业在今后几年的盈利来弥补企业的亏损。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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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筹划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坚持经济原则在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过程当中,往往会难以避免地发生诸多成本,所以,在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中,应当首先对比其预期成本和预期收入。只有税收筹划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比耗费的成本要大时,那么税务筹划才是切实可行的,如果不是则需要放弃。(二)守法企业的税务筹划是通过多种途径来得到节税利益的,比如适当的控制收支、选择纳税方案以及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所以,在企业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其依据应当始终为税法条款,不乱调利润,不乱摊费用成本,当有不同种纳税选择方案时,不但要确保税务筹划行为合理、合法,还应当选择有着最低税负的财务决策。(三)全局观应当以整体的观念对不同税务筹划方案加以看待,制定出最理想的经济决策。因为企业税务筹划的主要目标是实现最大化的企业整体利益,这便需要企业在具体的税务筹划工作中,不仅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目的及自身特定环境,还应全面考虑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而不是仅仅重视某个纳税环节的税负大小,简单来说,正确的税务筹划态度出发点为企业整体利益,对约束税务筹划的因素和条件细致地加以分析,选择使企业能够实现最大化整体利益的方案,而并非是税负最轻的方案。

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一)选择投资核算方法企业核算长期的投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权益法与成本法。通常情况下,投资比重要低于50%或者是高于25%,但是,会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或者即便于较25%要低,但能施加重大的影响于企业时及超过50%时,应当采用权益法;投资比重较25%要低时采取成本法。因此,对于此种规定必然会有较大的选择空间。一般情况下,被投资企业一旦出现后亏损先盈利的情况,则不宜选用权益法,而应当选用成本法。(二)合理选择收入结算的方式企业在销售产品时,通常会有多种结算方式,因此,确认收入时间也是不相同的,同时,纳税月份同样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别。结合我国相关的税法规定: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是按照截止的收款销售所收到的货款为准的,并且还要将提货单送交给买方的同一天;通过委托银行的方式来销售货物,在办理好托收手续之后,将发送货物的当前作为企业的收入时间;利用分歧收款销货方式或者是赊销的方式都是按照合同相应的规定,将收款的时间作为企业收入时间;但是,在选用分期预收方式与订货销售方式时,确认收入时间即位货物交付的时间。这样一来,在选用不同的销售方式时,必须结合所确定的收入时间来制定出合理的税务筹划计划,从而最终使企业达到延缓税收,认真归属企业年度税务利益。(三)选择存货计价根据当前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包含以下几种:毛利率法、先进后出法、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等。对于存货计价的选择,企业应当进一步考虑何种方法会对企业盈利有利,同时对企业的税务筹划进行认真策划。一般情况下,市场物价在降低的情况下,通常都是利用先进先出的方法,此种方法要比其他方法计算出的期末存货成本要低很多,同时,会将本期的成本大大增加,这样一来,本期应纳税额也会大大降低。在当今时代,企业的流动资金相对比较紧张,因此针对此种情况,延缓纳税将等同于从国家得到一笔无息的贷款,从而帮助企业在本期中获得较多的可利用资金,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四)选择费用列支就费用列支而言,指导税务筹划的思想为在我国税法所准许的范围以内,对当期费用尽可能的加以列支,预计可能造成的损失,合法递延纳税时间和减少应纳税额来得到税收利益。一般的做法为:(1)可以合理地预计发生额的损失和费用,运用预提方式及时地加以入账,比如公益救济性损赠、业务招待费等,应当对允许列支限额进行准确的掌握,充分列支限额以内的部分;(2)及时核销入账已发生的费用,比如已发生的损毁、存货盘亏以及坏账等的合理部分,均需要及时将其列为费用;(3)最大限度地将成本费用的摊销期缩短,以递延纳税时间,实现节税的目的。(五)选择摊销和折旧方法所得税缴纳前准许扣除的项目有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折旧等,在既定收入的前提下,摊销额和折旧额相对较大,因此,企业应缴纳的数额便会大大减少。事实上,在会计方面,存在大量可用折旧的方法,并且,加速折旧法是非常有效的节税方法。除此之外,尽管企业的财务制度分类规定了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摊销期,但是仍然无法避免地存在一定弹性,对于企业内部那些缺乏明确规定摊销或者是折旧年限的资产,最好要选用较短年限,完成所需折旧固定资产的计提。这主要是由于资产具有一定的时间价值,这样一来,会由于前期的折旧额增多,把企业的税款延至到后期再进行加纳,从而等效于依法获得一大笔的无息存款。(六)选择资产计价会计处理方法资产的计价会对财产税计税基数产生直接的影响。按照1.2%的税率对一次扣除房产原值10%到30%的余值计算缴纳,其中,房产原值指的是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备、与房产无法分割的附属设备以及房屋等。与此同时,我国税法明确规定:附属设备的煤气管、水管、暖气管、下水道等从最近的三通管或探视井算起,照明线、电灯网从进线盒的连接管算起。所以,企业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中,应当对不属于房产的配套设施、附属设备以及属于房产的配套设施、附属设备的价值进行明确的区分,同时分别将其详细地记录于会计账目中,除此以外,企业所使用的中央空调设施,如何入账也是至关重要的。一般情况下,房产原值中涵盖着中央空调设施,而中央空调设施如果被当成是单项固定资产加以入账,并且单独提取折旧与单独的核算,因此,在房产原值中不能包含中央空调。如果是在旧房中安装空调设施,一般是要作为单项固定资产来入账,而并非是将其列入房产原值。所以,企业应当对中央空调设备独立的核算,以有助于企业房产税支出的减少。(七)盈亏抵补的筹划盈亏抵补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允许企业以某个年度亏损,用于抵消之后年度盈余,从而有助于减少之后的年度应纳税额。在选用此类方法时,前提是在企业确实已经出现亏损的情况,不然,便会失去鼓励的成效作用,而且结合此方法应用范围,主要适用于企业所得额当中。结合我国相关的税法规定,企业在出现年度亏损之后,便可以采用下个年度税前利润来弥补本年度的亏损。若弥补不充足,那么要将企业五年内利用所得税前利润来弥补其亏损,若依然弥补不够充足,那么弥补就要用到企业五年后税后利润。其中,盈亏抵补筹划主要包含以下几点:第一,兼并或者收购亏损的企业。结合相关的税法规定:若企业利用兼并、吸收合并的方式,那么被兼并或者是被吸收的企业便不再继续有独立纳税人的资格。一旦企业在兼并或者是合并前,没有弥补亏损的数额,那么就要在所生的弥补期范围内,要由兼并或者合并后的企业进行弥补;第二,延后列支费用。例如,在企业内部出现了坏账或呆账,不需要记入坏账准备当中,而是要利用核销法来进行处理,把广告费等可控费用延后支付。

本文作者:李晶工作单位:白山成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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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筹划的内涵

所谓税务筹划,则是指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下,根据税收法律以及税收法规立法作为直接导向,按照合理的筹划投资、事前安排、与筹资等一些列的经济活动。真是因为企业的经济业务本身就带有非常明显的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之所以会出现会计对于不同的经济业务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案,是由企业的经济业务本身特点决定的。会计处理经济业务的方法有很多,例如:存货的计价方法、企业固有资产的折旧方法等,会计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都会直接影响到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金额。企业在符合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范畴之内,如果加以合理的选择企业会计处理方式,这样一来,便可以合法的有效少企业所得税支出额,进而为企业争取获得最大化的税收利益。

二、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相关注意事项

(一)始终坚持经济原则

对于企业在实际开展税收筹划的过程当中,始终应该坚持经济原则。经常会出现投入较大成本的问题是在所难免的,对于这种常见性的问题,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就应该首先对其企业预期的成本以及预计的收入进行认真分析和对比,尽可能使投入的成本小于税收筹划给企业带来的的收益,此种税收筹划才是可以采纳的,切不可强行应用,幻想再从后续过程中进行争取。

(二)遵循法律原则

企业的税务筹划的实质就是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来最大化实现企业节税利益的。比如:优化纳税方案,有效的控制支出、合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途径都是合法行为。在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其实现方法和过程都是依据相关税法条理的,而并不是随意非法调节利润,亦或者是随便乱推费用成本,在多种税务方案可供选择的条件下,不但要全面考虑到税务筹划行为一方面要完全依据相关的遵循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又要选择具有最低税负的财务决策。

(三)要有全局观念

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理当有全局统筹的观念,针对于不同的税务筹划,进行一分为二的看待,其最终的目的也是为了制定出最为理想、切实可行的最有理由企业经济发展的决策。因为企业税务筹划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所以企业在实际的税务筹划中,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到企业营业的根本目的,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并非只是将某个纳税环节的税负大小放在首位。总归来说,正确合理的税务筹划应该是以企业整体目标为出发点,对制约税务筹划的各种因素和局限条件加以细致的分析,最终选择能够让企业整体实现最大化利益的最佳方案,并非是税负最轻的方案。

三、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一)正确选择投资核算方式,注意财税差异

正确选择投资核算方式在企业会计处理过程中也是非常关键的。通常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面主要有两种方法,分别是成本法和权益法。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核算,都不会改变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但是,由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比较复杂,会计与税收的处理差异很大,因此要特别注意区分这些差异,否则很容易造成多交税,交错税。比如,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方实现的利润,投资方作投资收益处理,但税收上在被投资方实际作利润分配决定之日,投资方才确认收益的实现。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合理选择销售方式、结算方式

企业一般在销售产品时,都会有多种不同的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收入确认的时点不同,纳税义务时间随之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特别是特殊销售业务,如代销商品,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的,受托方应在销售商品后,依据所签约合同以及协议约定的方式来计算一定的手续费进而确认收入。另外委托方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不应该在发出商品时进行确认,而是应该在收到受托方明确开出代销清单时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另外就是预收款方式销售,如果销售方在确认收到最后一笔款的同时才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这就明显说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只有在购货方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完全才转移给购货方,这样一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此前收到的预收款则应确认为负债。

(三)选择资产计价会计处理方案

资产计价会直接影响到财务税收基数。以房产税为例。按照1.2%的税率对一次性扣除房产原值10%至30%的余值进行计算缴纳,其中所说的房产原值指的是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备,包括与房产无法分割的附属设备以及房屋等。我国税法明文规定:包括煤气管、暖气管、下水道、水管等附属设备均从房产投入使用开始算起。所以,企业在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过程中,对于不属于房产的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的价值应该进行明确的划分。将其分别详细的记录于会计账目中,该计入资产价值的计入,不该计入的不应该计入资产价值。

(四)选用费用列支

单针对费用列支来讲,对于税务筹划的指导重要思想是完全在我国税法所允许的范畴之内的。对于当前费用可能产生的后期列支,与可能会跟顾客造成的损失,所以可以依法延续纳税时间。对于此,通常会有三种方法:一是合理进行预估可能会造成的费用损失金额,可以选择运用业务广告费、公益救济性捐增实施时间安排及时入账,充分列支限额以内未利用的费用;二是及时核销入账已完成的费用,比如已经发生的存货盘亏以及坏账,损毁等部分,这些都需要及时将其列为费用,该办理损失报批的及时办理报批手续。三是将成本费用的摊销期合理范围内最大程度的进行缩短,以此来延续纳税时间,进而实现节税。

(五)折旧和摊销方法

企业在所得税缴纳之前,有一些项目是准许扣除的,包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折旧、递延资产摊销等项目。所以,实际上企业应缴纳的数额相对来说会适当减少。实际上,对于会计而言,有很多折旧的方法可供选择,而且折旧方法选择也是一种十分有效地节税方法。与此同时,即便企业的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了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折旧、递延资产摊销等项目的折旧年限,但是期间仍存在一定弹性,针对于企业内部那些明确缺乏规定折旧年限或是摊销年限的资产,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对前期有盈利的企业,尽量选用较短的折旧年限,以此来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

(六)亏损弥补的统筹规划

亏损弥补,具体是指在限定的时间范围内,企业在某个年份出现亏损后,允许其用于抵消以后年度的盈余,亏损弥补的最终目的就是为有效减少企业后期年度应纳税额度。企业实施此类方法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企业必须确保自身已经出现亏损的情况,不然,亏损弥补对于各个企业的鼓励成效就会完全流于形式,失去了其真正的意义。亏损弥补主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计算当中。结合我国相关的税法相关规定:企业一旦确认出现年度严重亏损现象后,依据相关规定就可以利用下年度起的税前利润来弥补本年度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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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臭氧臭氧/过氧化氢臭氧/紫外线臭氧/活性炭

中图分类号:P421文献标识码: A

目前在我国,虽然不断的在对污水进行强制性的要求或治理,但是常规的“物化手段十生化工艺”处理方式难以满足高标准的排放要求,而以O3氧化工艺为代表的高级氧化技术往往能满足当前污水处理的需要。众所周知,臭氧的氧化能力极强,氧化还原电位为2.07V,在碱性溶液中仅次于氟。臭氧的高级氧化技术,就是通过臭氧氧化与各种水处理技术组合,形成氧化性更强、反应选择性较低的羟基自由基(其氧化还原电位为2.80V)。臭氧高级氧化法与常规水处理方法比较,具有显著的特点,如对于生物难降解物质处理效果好、降解速度快、占地面积小、净化程度高、无二次污染、浮渣和污泥产生量较少等优点。

1臭氧的特性

臭氧是氧气的同素异形体,在自然条件下,为淡蓝色气体。在标准压力和常温下,它在水中的溶解度是氧气的13倍;正常情况下,臭氧极不稳定,容易分解成氧气。臭氧有很强的氧化能力,是已知最强的氧化剂之一;臭氧为剧毒氧化性气体,一般认为人体在臭氧浓度不大于O.2mg/m3的环境下是安全的;臭氧对几乎所有的金属和非金属材料都有腐蚀作用。

2臭氧及衍生氧化方法

2.1臭氧氧化法

臭氧氧化有机物通过两种反应:直接反应和间接反应。直接反应通过环加成、亲电反应、亲核反应实现。间接反应通过03与H:0的自由基诱发反应生成・OH,・OH通过电子转移反应、抽氢反应、・OH加成反应可与大部分有机物进行反应,从而将部分有机物降解为CO2和H20。经过臭氧氧化后,污水的COD可得到一定的去除而且色度也可大大降低。

马黎明等人用臭氧氧化法处理生化后的造纸废水,实验结果表明,当初始pH值为8.12,臭氧通人量为514mg(400ml废水),在25cC时臭氧氧化反应10min色度和COD平均去除率分别达到86.3%和38.9%,处理效果较好。随着pH值的增大,COD及色度的去除率也随之增大,酸性条件下去除率最低,碱性条件下臭氧化过程处理效果最为显著。

王树涛等对臭氧氧化工艺处理城市污水厂二级处理出水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污水COD在30-50mg/L的情况下,当臭氧投加量10mg/L、接触时间为4rain时,臭氧氧化对COD、TOE的去除率分别达到25.7%和16.5%,使UV254和色度分别降低了62.31%和79.25%,同时分子质量

2.2臭氧/双氧水联合氧化法

O3/H2/O2处理工艺中,自由基的链反应实际是由HO2-引发的,,生产H0的总反应方程式可归纳为

工作人员采用O3/H2/O2法对嘧啶废水的处理进行了研究,试验通过将不同量的H2O2加入1LCOD浓度为3647mg/L的嘧啶废水中,研究pH值、反应时间、O3流量及H2O2投加量对处理效果的影响。试验结果证明,在pH值为11,反应时间为70min,O3流量为4g/h,H202投加量为50mmol/L的条件下,废水的嘧啶和COD的去除率分别达到84.46%和74.97%。

张伏中等针对已经达标的焦化废水中存在的残余有机物,考察O3/H2/O2氧化工艺的有效性并期望实现工业循环水水质目标的工艺条件。以实际达标排放的焦化废水水样作为研究对象,在自行设计的圆柱形鼓泡反应器中建立了O3与H2O2协同氧化反应体系,通过试验明确了O3浓度、H202投加量、溶液pH值、自由基抑制剂等因素对有机物降解的影响规律。结果表明:在水温为25℃时、水样pH值为7.0、臭氧浓度为11.01mg/L、H202浓度为1.0mmol/L的条件下,反应30min后O3/H2/O2氧化工艺对COD和uV254的去除率分别达到78.1%和83.7%,相比单独O3氧化分别提高了14.3%和4.1%,达到了良好的处理效果。

2.3臭氧/紫外线联合氧化法

O3/UV深度氧化法处理水中有机物的过程,不仅O3可以对有机物进行氧化降解,更重要的是O3在UV的作用下分解,产生氧化性极强的羟基自由基。在O3/UV深度氧化体系中,羟基自由基产生的机理为:

杨监峰等研究了通过O3/UV对苯胺废水的处理效果,试验采用自制装置,有效容积为1.5L,采用10W紫外灯,试验结果证明,单独采用O3/UV方法时,苯胺的去除率仅为4.1%,而采用O3/UV方法时,在O3通入量为21.4mg/min,初始pH值为6.74和苯胺质量浓度为100mgCL的条件下,反应10min时苯胺的去除率可达99%tnl。

可见,O3/UV联合氧化法对废水中难以处理的杂质进行化学氧化处理,是一种处理废水的实际和经济的方法。它对一些有毒的、难以深度处理的化合物特别有效。尤其在用其它方法处理时反应速度非常低的情况,此法更为经济。

2.4臭氧,活性炭联合氧化法

活性炭具有极大的比表面积,并且表面含有大量的酸性或碱性基团,这些酸性或碱性基团的存在,特别是羟基、酚羟基的存在,使活性炭不仅具有吸附能力,而且还具有催化能力,臭氧,活性炭联合氧化法处理污水应运而生。在活性炭的吸附及催化作用下臭氧加速变成羟基自由基,由此导致了类似于O3/H2/O2或O3/UV的高级氧化反应过程,从而提高氧化效率。

马黎明等对涪|生炭催化臭氧氧化法处理生化后造纸废水进行了研究,每次试验取400ml废水样及一定量的活性炭注入反应器,调节磁力搅拌转速在250_300r/min,分别对不同pH值、反应时间和活性炭用量等条件下活性炭臭氧氧化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pH值为7.98,活性炭加入量为1g,臭氧反应时间12min时,C0D和色度的去除率达到40.2%和91.6%,比单独臭氧氧化处理分别提高了7.6%和7.0%,BOD/COD比值由单独臭氧化过程的0.14提高到了0.26,可生化性得到明显改善。

隋铭皓等对臭氧/活性炭氧化法去除原水中微污染物的效果进行过了研究,试验采用自制装置,在装置内装入5g活性炭、3L硝基苯溶液,臭氧投加量为5.8mg/L,结果表明,活性炭作为催化剂与臭氧共同作用,对硝基苯的去除率明显高于单独臭氧氧化;在保证活性炭与臭氧分子和有机物充分接触的2min内,臭氧/活性炭对硝基苯的氧化速率是臭氧氧化的6倍;随着pH值的增加,臭氧/活性炭对硝基苯的去除率逐渐提高(单独臭氧氧化同样如此),但至pH=9.55时,臭氧/活性炭对硝基苯的去除失去优势。

虽然臭氧/活性炭氧化法中活性炭的重复使用率不高,但活性炭催化转化臭氧为羟基自由基创造了一个基于臭氧的高级氧化过程,除臭氧的过氧化氢、紫外催化转化法外,为水中难降解污染物的降解又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法。

2.5非均相催化臭氧氧化法

非均相催化臭氧氧化法是在反应体系中加入固体催化剂,达到增强臭氧氧化降解废水中有机污染物的目的。目前,非均相催化臭氧氧化法所采取的催化剂主要有金属氧化物(主要是过渡金属氧化物)、金属、活性炭(AC)、含有各种金属成分的多孔材料(如矿石、沸石),以及以金属氧化物或其他多孔材料为载体负载金属或金属氧化物催化剂等。非均相催化臭氧氧化法采用固体催化剂,反应后容易实现催化剂与废水的分离,流程简单,且催化剂可多次反复使用,降低了处理成本,因此,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非均相催化臭氧氧化过程中在催化剂的作用下,臭氧在废水中发生反应生成HO,增强了废水中有机污染物的氧化降解效果。

结语

在我国污水处理领域,臭氧氧化法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各种相关的技术、配套工艺、设备乃至标准还不完善,但是其优点已经非常凸显,相信它在未来水处理行业的应用潜力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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