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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排放现象8篇

时间:2024-01-02 14: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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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排放现象

篇1

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温室气体会造成全球变暖现象,但全球变暖与工业排放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效应.通过分析地球、大气、太阳三者热平衡体系的辐射换热,建立了地球及其大气的动态数学模型;利用此模型考察了造成地球温度变化的主要原因和变暖滞后的现象.结果表明:工业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会造成大气对地球辐射的吸收系数提高,导致地球温度升高;同时,太阳辐射能量增加,地球和大气对太阳辐射吸收增加,导致地球温度升高.结合近年来人为因素造成的地球温度升高现象进行了定量热分析,预测了温室气体CO2体积分数线性增加条件下的地球温度走势.

关键词:

全球变暖; 辐射换热; 滞后现象

中图分类号:TM 124 文献标志码:A

Analysis of dynamic characteristics and hysteresis of global warming

HUANG Xiao-huang1, CUI Guo-min1, ZHANG Zhi-qin1, HUA Ze-zhao1, XU Jia-liang2

(1.Institute of New Energy Science and Technology,University of Shanghai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anghai 200093,China; 2.Shanghai Meteorological Bureau,Shanghai 200030,China)

Abstract:

The greenhouse gases generated by industrial production processes can result in the global warming.However, compared with the discharge of industrial waste gases, the global warming has a certain lag on time.Through an analysis of radiative heat transfer in the heat balance system of the earth, the atmosphere and the sun, a dynamic, mathematical model was established in this paper.The main reasons of changes in the earth’s temperature and the hysteresis of global warming were analyzed by this model.The results showed that an excessive discharge of industrial greenhouse gases can increase the atmospheric absorption of earth’s radiation and lead to an increase in the earth’s temperature.At the same time, the increase of solar radiation energy can raise the absorption of the earth and the atmosphere to the solar radiation and makes the earth temperature to rise.A quantitative analysis of the earth’s temperature rising phenomenon caused by human factors in recent years was carried out and the earth temperature change trend was predicted under the condition of a linear increase in the volume fraction of greenhouse gase CO2.

Key words:

global warming; radiative heat transfer; hysteresis phenomena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报告[1]表明,工业革命百年以来,全球温度平均升高了0.74±0.18℃.其产生的根源是由于人类活动造成温室气体浓度大幅提高的结果[2-3].地球上的温室气体主要包括H2O、CO2、CH4、N2O、O3以及氟氯烃等.其中水蒸气是体积分数最大的温室气体,但是由于其产生并非人为造成的,因此一般在探讨气候变暖时都不予考虑.而其它的温室气体,其浓度的变化都与人类的活动密切相关,因此是造成地球变暖的主要原因.目前,由于全球变暖的形势变得越来越严峻,由其产生的气候和环境问题也已经逐渐显现,因此,正确预测温室气体浓度及其产生的地球变暖,并据此给出人类排放的控制时间表,是目前解决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之间矛盾的首要问题.鉴于此,气象学家采用多种气候模型预测了地球未来的温度趋势,几乎都得到了令人不安的结果: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CO2的排放,到2100年地球表面温度可能再升高1.1~6.4℃.这将导致灾难性结果[1,4-5].

但是,尽管各种预测模型都得到了地球未来将升温的结论,然而各种结果的差异却很大.虽然最终的1.1~6.4℃的升温都是不可接受的,但是预测结果差异也表明这些模型的不确定性.同时在具体数值上的差异也是很明显的,例如,比较文献[6]和文献[7]可以看出,有些项目的数据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如大气层向地面的辐射能量、地球表面向外的辐射能量分别相差9 W·m-2、7 W·m-2.这些都会影响地球表面温度的变化,进而使得预测结果出现很大的差别.究其原因,是由于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内在机理的不确定性使然.从上述分析来看,一种准确严密的预测模型需依赖于对地球、大气、太阳构成的系统的准确数学建模,才能揭示温室效应产生的全球变暖的阶段性以及最终结果.

鉴于此,本文通过能量守恒原理分析地球、大气、太阳三者热平衡体系的能量平衡关系,基于自动控制理论建立地球及其大气的动态数学模型,考察造成地球温度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其代价和滞后现象,据此揭示地球升温过程的本质和过程特点.

1 地球及其大气升温的动态数学模型

近年来,由于工业排放的作用,地球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出现了明显的增加,其中以CO2、CH4和N2O的增加最为明显,这主要是因为工业排放量大,并且三者都具有很长的自然滞留时间的缘故.这些温室气体的增加,无疑将导致大气对于地球辐射温室效应的增强,并且最终导致地球温度的升高.为了考察地球温度随着不同的温室效应变化(由温室气体浓度的变化决定)的规律,以地球和大气为研究对象,建立其温度变化的动态模型.忽略地球表面水蒸气蒸发潜热以及对流换热作用,地球本体得到的能量包括太阳辐射吸收部分以及温室效应造成的大气逆辐射部分,发射的能量是基于自身平均温度的黑体发射力;而对于大气来说,其能量平衡则是太阳辐射以及地球辐射能量的吸收等于其自身的发射.

根据地球及其大气能量收支关系,如果达到平衡,则有

式中,Qout为最终由地球大气系统向外太空辐射的总能量;Qnet,earth,out、Qnet,atm,out分别为地球辐射穿过大气进入太空的能量和大气辐射进入太空的部分,具有如下能量平衡关系

式中,Qearth,emit为地球本身的辐射能量; Qgreenhouse effect为由于大气温室效应吸收的能量; Qatm,emit为大气的辐射能量; Qatmsun,a为大气对太阳辐射的吸收能量; Qearth,emit为地球本身发射能量; Qearthsun,a为地球吸收太阳辐射能量; Qearthatm,a为地球吸收大气辐射能量.

当处于平衡状态时,这些能量维持上述平衡关系.但是一旦某一能量发生变化(一般都来自于发射体的温度变化),这种平衡就将被破坏,从而带来地球或者大气温度的变化,并通过改变其辐射量来平衡热量的变化.

总的来说,地球表面温度Tearth的变化与大气温度Tatm的变化存在以下关系

式中,ΔTearth为地球的温升;ΔTatm为大气的温升;A为常数.

从式(3)可以看出,地球表面的温升与大气的温升在数值上不一定相等,但是存在一定的正比例关系.这里,以“持续升温”模型,得到在外部强迫作用下地球温度升高的动态数学模型为

式中,Qatm,emit为大气温度的函数,表示为f′(Tatm).

由式(6)、式(7)构成了地球表面和大气温度变化的动态方程组,其中Tearth和Tatm为未知量,两者存在着强烈的耦合效应.根据式(6)、式(7),可以揭示地球表面升温的两个主要原因:

(1) αatm-earth提高,此时大气对地球发射的红外辐射的吸收增加,导致更为强烈的温室效应,从而将使地球温度升高.而导致αatm-earth升高的直接作用就是工业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因此这一作用是地球升温的内因;

(2) 地球和大气对太阳辐射吸收Qsun,a提高,其包括地球和大气对太阳辐射吸收的增加.从式(6)和式(7)中可以看出,当太阳辐射增加以后,地球和大气温度都将受到影响.这一作用一般与太阳的活动周期密切相关,属于地球升温的外因.

2 温室气体造成的地球升温的滞后效应分析

由于太阳活动周期具有一定的规律,而且与人类活动没有关系,所以这里只讨论由于温室效应增强带来的地球表面升温的滞后效应.

2.1 地球和大气升温的时间常数

根据自动控制理论,将式(6)和式(7)等号右边的热量差处理扰动作用,则地球表面和大气的升温过程呈现为典型的积分环节特性,两者的传递函数分别为

从式(10)、式(11)可以看出,由于地球和大气的总热容量不同,因此在扰动作用下的地球和大气的升温也将不完全同步,存在一定的相位差.而平衡此不同步作用的方式除了大气与地球之间的辐射传热以外,对流换热将起到更大的作用,这里不作深入讨论.取地球的总质量的1/10参与升温作用,则其质量为5.69×1023 kg,并取其平均比热容为0.85 kJ·kg-1·℃-1,则其时间常数为30.49 a;取大气的总质量为5.136×1018 kg,其平均比热容为1 kJ·kg-1·℃-1,则其时间常数为2.78 h.由时间常数可见,大气和地球动态温度变化具有很大的滞后特性,而相比于大气来说,地球的滞后作用更为明显.

2.2 温室气体浓度升高后的地球温度变化

由于工业革命以来温室气体的浓度逐年升高,导致了其温室效应的逐步提高,这样就破坏了地球和大气系统的热平衡,从而导致地球的升温.鉴于此,将热量扰动与温室气体浓度升高产生的温室效应增强联系起来.以CO2为例,在近50年内其体积分数从3.20×10-4增加到3.80×10-4,假设其增加为线性变化[1],根据大气压缩模型方案[8],得到温室效应增强量ΔQ与距离1960年的时间间隔t的变化关系如图1所示.可见,其总热量基本呈现为线性变化,拟合公式为

将τearth=30 a代入式(15),得到地球在当前CO2体积分数增加情况下地球表面的温度响应,如图2所示.

从图2可知,因为人为的CO2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地球温度自1960年以来一直呈现上升的趋势,至2010年,气温升高了0.617 ℃,这与IPCC报告给出的数据基本相符;另一方面,由于大气中的CO2体积分数近年来基本呈线性关系变化,地球表面温度响应的滞后特性在未来将被极大地体现出来,其温度的升高在未来多年将得到一定延续,并且会出现升温加速的现象,除非其自身辐射抵消温室效应为止.此时,地球表面温度将维持在一个新的较高的水平,即所谓的“积分保持”作用,除非温室气体体积分数有所下降.因此,如何减少CO2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问题已经被列入各国政府、联合国会议的首要议题,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成为全球亟待解决的重大战略课题[9].

3 结论

基于能量守恒及自动控制原理建立了地球变暖动态数学模型,通过此模型,考察造成地球温度变化的两个主要原因,即: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会造成地球升温加剧;太阳辐射能量增强会造成地球一定的温升.在此动态特性基础上,对于地球变暖与温室气体排放时间上的滞后现象进行了分析,得出大气和地球动态温度变化具有很大的滞后特性,大气温度变化滞后时间为2.78 h,地球表面温度变化滞后时间为30.49 a.可见,温室气体的排放,对于全球变暖具有很大的滞后效应.

根据全球变暖动态模型,本文结合现有温室气体CO2的排放水平,预测了地球温度的未来走势.结果表明,根据地球变暖滞后时间常数,可以得到任意时间的地球温度变化.同时,地球环境温度对于温室气体体积分数的响应具有显著的滞后效应,在现有排放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地球表面温度仍将进一步升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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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KEVIN E T,JOHN T F,JEFFREY K.Earth’s global energy budget[J].Bulletin of the American Meteorological Society,2009,90(3):311-323.

篇2

关键词:温室气体排放权;管制工具;财产权利

中图分类号:DF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3)03010705

清晰地界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在确保政府和公私企业对法律的安全性和确定性有稳定的预期,为排放权交易提供安全保障和信心以及提高市场的流通性和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马修(Matthieu)和夏洛特(Charlotte)的研究,界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性质至少对回答以下几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1]50:第一,温室气体排放权能否被撤回或者取消,撤回或取消是否应当对原来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持有者进行补偿?第二,温室气体排放权能否被抵押或者像信用证券一样流通使用?第三,如果温室气体排放权持有者无力清偿债务并进入破产程序,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如何处理?第四,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使用和买卖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鉴于此,笔者拟对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性质进行理论探讨。

一、管制工具抑或新型财产权:温室气体排放权定性的纷争

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大致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仅仅是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的资格(authority)或许可(permit),是政府的一种新型管制工具(instruments sui generis);其二,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2]228-256。其中,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背景不同,将温室气体排放权视为一种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观点又进一步分为五种,即公权利(an administrative or public right)、私人财产权(a private property right)、金融或证券工具(a security or financial instrument)、商品(a good or commodity)、货币(currency)[3]575-596。在以上两种观点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支持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权的观点。 尽管学术界越来越多地认同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权,但是在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的国际和国内立法实践中,对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持不同的态度。《京都议定书》以及《欧盟排放交易指令》(EU emissions trading directive)都对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保持沉默,即“没有界定温室气体排放权本身是什么,只是规定温室气体排放权持有者可以做什么”[3]571。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其《京都议定书》执行手册中将一个温室气体排放权界定为“排放1公吨二氧化碳当量(按照全球增温潜能计算)的许可”[4]。《欧盟排放交易指令》第3条a款规定:“一个配额(allowance)是指在规定的期间内排放1公吨二氧化碳当量,该配额仅当以履行本指令的要求为目的时方有效,并且应当按照本指令的规定进行交易。”Directive 2003/8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rticle 3(a). 并且在第12条和第19条中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权(欧盟配额,EUAs)中所包含的四个要素:一个人可以持有配额(第19条第1款);配额可以在欧盟范围内交易,也可以与其他配额经过认证的国家进行交易(第12条第1款);配额可以用来执行排放许可(第12条第3款);配额可以通过取消而灭失。尽管如此,欧盟除了将配额作为一种可交易的工具外,没有界定配额的法律性质以及所有权,特别是没有明确配额是否可以作为一种金融或证券工具或者商品[1]48。欧盟委员会在最初提交的《排放交易指令》(emissions trading directive)议案中,曾经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为行政授权(administrative authorization)。但是,在该议案提交到欧盟理事会和议会之前,委员会的法律部门认为为了坚持辅助原则以及尊重各成员国法律体系的特点有必要反对将此观点纳入到议案中。因此,欧盟仅规定了排放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以经济有效的方式实现温室气体减排,而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定性以及交易规则制定等事项留待各成员国自行决定。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7月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该法案明确规定了排放配额不是财产。该法案第311条规定:“排放配额(emission allowance)和任何抵消信用额度(offset credit)或者其他工具均不构成一项财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不得解释为限制或者取消美国政府(包括依据成文法授权行动的环保局)终止或者限制配额、抵消信用额度以及期间抵消信用额度的权力。”该规定与美国《清洁空气法》中对于二氧化硫排放配额的定性如出一辙。《清洁空气法》第403条f款中对二氧化硫排放配额的法律性质作出如下规定:“依据本章分配的配额是对依法排放二氧化硫的有限的行政授权(a limited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此种配额并不构成一项财产。本法的任何规定都不能解释为对政府终止或限制此类授权的限制。本章有关配额的规定不能解释为影响受管制单位或污染源适用或遵守本章的其他规定,包括有关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和州执行计划的规定……”法国于2004年4月15日颁布了执行欧盟第2003/87/EC号指令的排放交易条例,该条例将配额界定为非物质商品(an immaterial good),自从配额发放之日起配额持有人可以在国家注册的账户中持有该非物质商品[1]50。西澳大利亚于2003年制定了《碳权利法》(carbon rights act)。该法将土地及其之上的植被由碳吸收和储存所产生的无形利益视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所享有的一种新型的权利——碳权利[5]。碳吸收和储存是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措施,在碳排放交易中,碳吸收和储存(碳汇,carbon sink)可以产生碳信用(carbon credit)或抵消(offset)。尽管西澳大利亚的《碳权利法》仅仅是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一种形式——碳信用或抵消确认为财产,但是,此种做法在当前国际国内立法中具有重大的开拓意义。

从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的立法实践看,《京都议定书》和欧盟排放交易计划只是通过管制创造了温室气体排放权并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取得、交易以及消灭规则,并没有对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而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性质界定问题留给了市场上的私主体探索。美国之所以不将配额界定为财产,是为了避免一旦配额贬值或被政府收回后承担赔偿责任[1]53。另外,如果将政府创造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界定为财产,那么私人财产权将会为温室气体排放权持有人提供稳定的预期和保障(例如可以利用宪法上的征收条款避免政府对碳单位的任意没收),从而政府完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自由,灵活性将会受到限制。因此,很少有立法确立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财产性质,在立法实践中,温室气体排放权其实是作为一种政府管制的工具而被利用。

二、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作为一种财产权:生态系统服务的视角国内对排污权性质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从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的视角论证排污权是一种特殊物权。认为环境容量是一种公共资源,具有有用性和稀缺性,并提出环境容量的“物化”,进而论证排污权是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权。参见邓海峰《排污权:一种基于私法语境下的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3-104页);王小龙《排污权交易研究:一个环境法学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2-65页)。笔者认为从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的角度论证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有所不妥。一方面,因为“环境容量(资源)”的概念有待商榷。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容量资源是指大气、水、土壤等不直接进入生产过程的环境要素,但可以通过容纳、降解、消化生产过程中产生并输入自然系统的异物,维持自然系统正常功能来辅助生产过程的资源。参见张智玲、王华东《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补偿收费的理论依据研究》(《重庆环境科学》,1997年第1期,第30页)。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容量资源与环境容量为同一个概念,是指在一定环境质量目标下环境可容纳污染物质的最大量。参见李克国主编《环境经济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2页)。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容量本身就是一种资源,环境容量的这种资源属性是环境权益的利益源头,最能体现环境权益的特殊性所在。参见杜群《环境法融合论:环境·资源·生态法律保护一体化》(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页)。据目前所搜集的资料来看,国外只有环境容量(environmental capacity)的概念,并没有环境容量资源的概念。笔者认为,环境容量只是一个数量概念,并不具备承载权利(权利客体)的可行性。环境所具有的容纳和降解污染物的功能,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一类。而所谓的环境容量资源(“环境容量”和“资源”的合成词)其实际所指是生态系统服务的一种。因此,生态系统服务应当作为排污权或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权利客体。另一方面,排污权交易与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存在很多不同。排污权交易仅指政府分配的排污配额的交易,而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不仅指排放配额的交易,还包括公私主体通过CDM和JI等机制创造的消减信用、抵消单位的交易(如森林碳汇,一种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笔者从生态系统服务的视角探讨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性质。

1997年Robert Costanza等人在《自然》(Nature)杂志上发表了《世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自然资本》一文,首次系统地对全球生态系统服务与自然资本的价值进行研究,测算出全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每年的总价值为16~54万亿美元,平均为33万亿美元,是1997年全球GNP的1.8倍[6]。2005年3月30日,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报告》(MA,2005)正式,该报告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提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指人类从生态系统中所获得的效益,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各种效益,主要包括供给功能、调节功能、文化功能以及支持功能。生态系统服务(Ecosystem Services)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从生态系统得到的利益,主要包括生态系统向经济社会系统输入有用的物质和能量、接受和转化来自经济社会系统的废弃物,以及直接向人类社会成员提供各种服务,如提供清洁空气、清洁水等自然资源以及旅游、休闲、娱乐、审美、科学研究。

大气、土地、森林、水等生态系统可以吸收和储存温室气体,其所提供的气体调节和气候调节等生态系统服务,对于将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不至于对人类产生重大或不可逆性影响的水平上至关重要。然而,此类生态系统服务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任何企业或者个人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都无需支付任何成本,生态系统服务下文中所涉及的“生态系统服务”均指自然资源、环境所提供的气体调节和气候调节等有关温室气体的生态系统服务。 的价值没有体现到企业生产和私人社会生活的成本中。也就是说,“大气提供的吸收和储存温室气体的自然服务没有得到限制,并且使用此项服务无需购买,因此此类服务不能够体现为价格”[3]571。在农业文明社会和工业文明社会的早期阶段,人类的温室气体排放活动与生态系统服务供给之间尚能保持平衡。在此阶段,公共物品(生态系统服务)与人类的需求之间不存在矛盾,因此政府没有必要对公共物品的利用加以管制。但是,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由于人类不受限制而且免费地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致使过度地消耗生态系统服务,超过了大气环境容量,最终酿成“公地的悲剧”——全球变暖。全球变暖的应对需要政府干预生态系统服务(公共物品)的获取行为。正如布罗姆利所言,“每个人都能自由进入就意味着没有人拥有财产”[7]。正是由于生态系统服务处于既无人所有又无人管理的状态,每个人都能无需投入成本地自由利用,从而导致“公地悲剧”的发生。限制对生态系统服务的自由进入,即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解决全球变暖的最佳途径。而财产权一直被作为避免“公地悲剧”的首要选择[8]129。生态系统服务作为无形且有重要价值的公共资源,政府可以通过创设财产权来限制或管理生态系统服务的获取行为。一般来说,政府干预生态系统服务获取行为的方式有传统的“命令-控制”方式和基于市场的管制方式,其中排放权交易是基于市场的管制方式中的一个重要工具。不管是传统的“命令-控制”模式还是排放权交易方式,都离不开财产权这一工具,有所区别的仅是财产权的类型和配置方式[9]。在单一的“命令-控制”模式下,政府享有生态系统服务的财产权,温室气体排放主体只是政府管制的对象,其所进行的温室气体排放仅是政府授予的一种行为自由,不具有财产权的性质;而在排放权交易模式下,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生态系统服务)的分配者,将生态系统服务的获取权赋予市场主体,这种权利具有可支配性、可转让性、有用性、稀缺性等财产权属性这类似于政府为了避免公共土地被过度使用,而将公共土地进行权利分割,赋予每个私主体有限的土地使用权利,以保证公地的可持续利用。只是公共土地是有形的公共资源,而生态系统服务是无形的公共资源。See Justin Savage, Confiscation of Emission Reduction Credits: the Case for Compensation under Taking Clause, winter Virginia Environmental Law Journal, 231-240(1997). 。上述西澳大利亚在《碳权利法》中,将土地及其植被所具有的碳储存功能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抵消单位视为土地利益的一部分,并规定了碳权利的取得、交易和消灭等规则,已经从立法上确认了土地生态系统服务(碳吸收和储存)的财产属性。因此,从生态系统服务的观点看,温室气体排放权其实是对生态系统服务的获取权,应当作为一项财产权利。

三、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作为一种财产权:新财产权的视角

在古典财产权结构中,人类对财产权的规定长期模拟自然状态,并受到带有罗马法印迹的布莱克斯通“绝对权”和“有体性”理论的影响。“财产权通常都被理想化地定义为对物的绝对支配,财产界定的标准也被相应设定为物质属性、绝对支配和所有权中心三点:财产与具体的物相联系,财产体与财产权相等同,财产权利集中体现于所有者的所有权”[10]。但在进入现代商业社会和福利时代后,财产权的形式和种类骤然增长,出现了非物质化的财产、通过私人合意改造出的新财产、政府公权力制造出的新财产等,这被美国的一些法学家称为“权利的爆炸”。布莱克斯通的概念已经彻底过时,它已经被一种新的财产概念所取代[11]38。当代财产权已经出现了一种颇为分散的状态,就种类而言财产权不再局限于传统私法领域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而是表现为各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的总和[12]。这种新财产是非物质的,它不是由一束绝对的或固定的权利所构成,而是由一束依情况而受到限制的权利所构成[11]38。这类新财产权介于纯粹公权利和纯粹私权利之间,是一种混合性的权利(hybrid property)[8]164,也有学者称其为管制性财产权(regulatory property)[13]。财产权并不必然体现为一种对私人既得实体财产的法律确认,而更多地表现为法律直接赋予主体一定的利益范围。在现代社会,政府通过特许的方式创设财产权利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财产权的整个形式和内容是由国家定义的。财产权的体系是开放和包容的,现代社会的财产权已经不再仅仅表现为私法上的权利体系,只要是国家正式赋予的财产性权利,均为实质意义的财产权[14]。

以市场为中心的环境管制的实施对财产权概念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其中,在防止污染和自然保护的环境管制措施中,重要的一个工具就是由政府创设的可交易的类似财产的权利[8]163。国家的环境保护措施不可避免地要以财产权利为基础,因为针对“公地悲剧”的所有解决方案都需要在之前自由进入或无人所有的资源之上设定财产权[9]103。当采用“命令控制”型管制制度时,国家在环境公共物品(生态系统服务)上设定公共财产权。当创设可交易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时,国家则设定一种兼具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的财产权:国家首先根据大气环境容量对生态系统服务设定公共财产权(总的排放配额),然后再将排放配额(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给私人,并允许私人对排放进行排他性的占用、使用和处分。之所以说温室气体排放权具有公法属性,是因为其存在和运行都依赖于国家的管制[8]164,是国家基于管制目的创设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并且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取得、交易和消灭都受到国家的管制。有学者称,温室气体排放权市场是一个许可市场(permit market)[15]。之所以说温室气体排放权具有私法属性,是因为温室气体排放权具备有用性、可交易性、可支配性、排他性等财产权的本质属性[16]。

综上所述,温室气体排放权应当被定性为一种新型财产权或者管制性财产权,是特许物权或准物权的一种。将温室气体排放权定性为财产权,可以给配额、抵消单位或者信用的持有者提供稳定的预期和安全保证(特别是避免国家的任意没收),更加有利于激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投资,以便更好地发挥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的优势。但是,“财产是法律的一个创作,财产并不来源于价值,虽然价值是可以交换的,但是许多可交换价值被有意损害后却得不到补偿”[11]40。应然与实然往往相差甚远,真正在法律上将温室气体排放权明确规定为财产权不得不考虑政治因素的影响。立法者在决定是否将温室气体排放权作为财产权时,不得不考虑其决定是否会对政府创设、收回或者取消配额的灵活性产生影响以及确定为财产权后政府面临的压力和经济负担。“实际上,决定一种利益是否是财产的因素并不是逻辑上的,而是政治上的”[11]4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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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规制缺乏法律依据

在我国,如何对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进行法律规制,一直在理论上存在着广泛的争论。如常纪文认为‘匕旦二氧化碳在立法上被作为污染物质,西方发达国家就会要求我国的环境立法建立排放标准和超标排放处罚制度,这将不利于我国工业的发展。胡苑、郑少华也认为“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不宜将二氧化碳界定为污染物。”李艳芳主张“我国不宜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作为空气污染物由《大气污染防治法》加以规定,而应当选择制定专门的低碳发展促进法或者气候变化应对法”。与此相对的是,孟伟主张“将温室气体排放作为环境问题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内容,并设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专章。姚莹则认为“规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专门立法的缺失需要已有的单行法进行功能补位《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最优选择。

在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2014年6月提交国务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除了第2条关于协同控制、综合管理的规定之外,还专门辟出专章,在第六章对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进行规定。主要涉及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原则和规划、调整产业结构、管理能源效率、探索推广低碳技术、能效标识管理、增强碳汇功能以及国际合作等内容。然而在后来的修订草案和最终公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中,关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章节被全部删去了,与温室气体排放直接相关的内容仅剩下第2条关于协同控制的规定。

可以说,目前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在我国没有国内法律法规对其直接进行规制。《京都议定书》作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武器,在附件中明确列明了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六种温室气体,但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其中并没有直接的减排义务。虽然温室气体在此次修订中被首次引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但是协同控制的提法是将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并列,实际上承认了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异。我们可以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但还不能依据该法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管控。因此,对温室气体进行严格的排放数量控制,目前还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大气污染与气候变化分别由不同机关管控

温室气体排放引发的气候变化是一个全球性的公共问题。虽然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缺乏法律规制,但是为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在2008年机构改革中设立了应对气候变化司,其主要职责包括了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牵头协调、组织、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具体工作。发改委在“十二五”期间,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政策行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各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目前发改委正在编制“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在大气污染法律规制方面,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手段,也曾经是目的。自从20世纪70年代我国设立环境保护部门以来,经历了环保小组、环保局、环保总局和环保部等组织形态,但负责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一直是其基本职能。总体而言,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立法理念、实现目标、制度设计、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了较大进步,将会成为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有力武器。除了要求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领域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外,还明确了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根据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目前我国在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上实行的是分头管控的模式。这与协同控制的要求显然是存在较大差距的。

(三)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在治理目标上也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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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无锡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中心,无锡 214153;②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无锡 214153;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 210044)

(① Wuxi Research 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Wuxi 214153,China;

②Wuxi City College of Vocational Technology,Wuxi 214153,China;

③ Nanjing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Nanjing 210044,China)

摘要: 本文介绍了垃圾管理过程中的温室气体产生机制和碳排放评价模型,总结了城市生活垃圾的低碳管理策略,为优化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依据。

Abstract: The paper introduces the generating mechanism, evaluation models of carbon emission and low carbon management strategy of MSW, which proposes tools for management optimization, efficiency improve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MSW treatment industry.

关键词 : 城市生活垃圾;低碳;管理策略

Key words: municipal solid waste;low carbon;management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34-0010-03

基金项目: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1301067C);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201313748007Y);无锡城市学院(无锡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中心)重点课题(WXCY-2012-GZ-003)。

作者简介:华佳(1970-),男,江苏徐州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与资源化。

0 引言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发达国家城市生活垃圾产量约为3吨/人·年,年增长率为3.2%~3.7%,据《2012年环境统计年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量为1.97亿吨[1],年增长率为7%~9%[2],估计2020年全国城市垃圾年产量将达到2.6-2.9亿吨[3]。

生活垃圾在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都会产生温室气体,主要包括CO2、CH4和N2O。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估算,来自垃圾系统的温室气体排放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5%。全世界每年排放的CH4量大约为5亿吨,其中来自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就有2200~6000万吨,CH4对温室气体总量的贡献率已由2000年的3.75%增加到2010年的4.83%[4]。在江浙沪地区,生活垃圾填埋产生的CH4量占到该区域CH4排放量的19%,仅次于农业活动产生的CH4排放量[5]。鉴于此,IPCC的《气候变化2007综合报告》指出,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CO2、CH4等已成为人为温室气体的重要来源,并明确将它作为一个独立对象来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我国政府对源自生活垃圾处理的温室气体排放高度重视,并在2007年编制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将加强城市垃圾管理作为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领域之一。

1 城市生活垃圾碳排放机制

生活垃圾(如厨余垃圾等)含有很多有机物,它们在堆放过程中会因发酵腐败产生温室气体。其中,CO2主要来自有机物的转化,CH4主要来自厌氧发酵过程,N2O来自脱氮的硝化反硝化过程。因此,垃圾在未进入收集系统之前就已经开始碳排放。另外,在垃圾的运输过程中,除了垃圾本身产生温室气体外,车辆也会因为消耗化石燃料而排放温室气体。在垃圾的处理方法中,卫生填埋应用较广,但如上所述,该法的碳排放量非常大,并且填埋场还会产生垃圾渗沥液,其处理过程会继续产生温室气体;此外,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过程中还会由于电力、燃料的消耗而间接产生温室气体。堆肥处理生活垃圾的碳排放主要包括堆肥前的好氧发酵产生的温室气体以及堆肥过程中垃圾有机物降解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的碳排放主要体现在垃圾燃烧时自身产生的温室气体、用于助燃的化石燃料燃烧所排放的温室气体以及焚烧厂渗滤液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

2 城市生活垃圾碳排放评价方法

国内外学者对垃圾碳排放评价方法的研究已取得不少成果,由于处理工艺、管理模式和核算模型不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碳排放量差别较大。目前,研究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主要有:IPCC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6]、温室气体排放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7]、全生命周期评价(LCA)方法[8,9]、CDM法和上游-操作-下游(UOD)表格法等[10,11]。其中,在核算垃圾处理的碳排放时以LCA模型的应用居多。LCA模型能够全面考虑垃圾处理全过程中的碳排放,可用于计算一个项目、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国家尺度的碳排放,机制更为合理。但由于诸多清单数据难以获得,目前还不能将LCA确定为权威的核算方法。IPCC指南(2006)总结了各地的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方法,在第五卷中提供了废弃物处理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该法主要针对国家碳排放进行核算,提供了大量缺省值,可供世界各国用来估算碳排放清单,但目前该方法还很少用于不同垃圾处理方式碳排放的比较研究,且对新技术还缺乏相应的缺省值。Gentil等针对现有核算方法的不足,提出了UOD表格法,用于比较不同数据来源的结构性差异[10];Boldrin等应用UOD方法研究了发达国家焚烧、填埋、堆肥及厌氧消化等固体废弃物处理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规律[12],但目前相关案例研究的报道较少,且核算过程较为复杂。相对而言,在具有基本技术数据的前提下,不同的核算方法能够互相印证,因此,用更为科学的算法改进目前较为权威的碳排放核算方法更有实际意义。2009年,欧洲研究人员提出一种适用于城市尺度的、实现固体废弃物减量和循环再利用的“零固废”管理系统,它以CO2ZW为评价工具,来监测固废处理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并编制清单。CO2ZW工具可用于评价固废相关的管理计划、项目实施和政策决策,监测固废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并帮助管理部门提高管理能力[13,14],尽管它比较适合城市尺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但如果提供足够的数据,CO2ZW同样可以用于省区和国家尺度的碳排放评价。

3 城市生活垃圾低碳管理策略

3.1 促进垃圾的源头减量 源头减量是垃圾管理首要的也是最有效的措施。虽然我国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但由于缺少配套政策和措施,减量化效果并不显著。根据国外经验,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制度能够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量,并建立有效的回收体系[15]。该制度要求垃圾产生者不仅要对垃圾的产生负责,还有对垃圾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承担一定的责任。日本的《容器和包装回收法令》,欧盟的《禁止在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的规定》、《废弃的电子电气产品管理指令》等法令,都是这一制度的产物。我国同样存在产品过度包装、增加垃圾产生量的现象,因此应在产品包装领域率先实行EPR制度。此外,还要严格控制煤制品的产量,提高城市燃气化水平,以有效减少垃圾中碳含量;提倡绿色生活服务方式,鼓励净菜上市销售;条件许可时,应在家庭厨房下水处安置粉碎机,将餐厨垃圾粉碎后再排放入污水管道。积极学习国外成熟的经验,做好源头减量试点工作,为以后的大面积推广积累经验。

3.2 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垃圾分类收集是指据垃圾的特点将其分成不同类别分别收集,这是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垃圾低碳化管理的首要步骤。目前,垃圾分类已在欧美、韩国、日本、巴西等国家和地区普遍实施,由居民负责进行,而在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主要由政府负责。因此,垃圾分类收集要从个人和家庭抓起,并且建立健全配套规章制度。对自觉进行垃圾分类的市民应给予奖励或补贴,或以高于市场价进行差价收购,或从税收上进行激励;建议将收集、转运工作发包给特许经营商,以民营资本为主要经营方式,政府部门主要进行考核监督、发放补贴,以此来提高垃圾分类的收集率和工作效率。

3.3 采用低碳处理处置技术 生活垃圾处置方式主要有堆肥、填埋、焚烧三种方式。生活垃圾的低碳处理处置需遵循“减量-减排-再利用-再循环”的路径。有效的做法有:推行环保处理技术,鼓励清洁生产、发展生态农业,倡导废品的回收和循环利用,采用垃圾处理新技术。餐余、园林及粪便等生物垃圾适合于堆肥,厌氧堆肥是最低碳的生物垃圾处理技术[16]。垃圾填埋会产生渗滤液和甲烷,2008年中国垃圾填埋场排放的甲烷体积占了垃圾处理部门排放的温室气体总和的95.5%[17],此项技术应限制应用。热值高、含水率低的垃圾适合于焚烧,垃圾焚烧可使体积减容可达90%,焚烧产生的蒸汽可用于发电或供热。近年来,垃圾焚烧技术在中国获得快速发展,为提高垃圾焚烧的效率和积极性,政府对焚烧项目给予了经济补贴或税收优惠。在焚烧过程中可以采用先进的干馏技术,该法处理后的残留物主要是炭、渣土,是生活垃圾低碳处理的优选方案。

3.4 积极参与全球碳交易 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的减排,联合国于1992年和1997年先后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用市场机制解决CO2减排问题,即把CO2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简称碳交易。碳交易是通过经济杠杆实现碳减排的一种有效方式,国家应加大推广力度。2009全球碳交易达82亿吨CO2,比2008年上升68%[18],是2005年的7倍[19]。我国虽然不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强制减排对象,但我国温室气体排放增长迅速,2008年的排放量约占全球总排放量的22.2%,比1992年增长了166.5%,而同期世界平均增长仅为41.7%。面对严峻的减排形势,我国积极参与减排行动,据2014年1月资料,我国碳减排量约为5.9亿吨CO2当量/年,占全球年总减排量的61.3%[20]。

3.5 培养居民低碳生活意识 从垃圾的最初产生到最后处置都离不开群众的参与。因此,加强对低碳生活方式的宣传,培养居民的低碳生活意识,对建立垃圾低碳管理体系至关重要。可以通过各种媒体进行低碳宣传,包括报纸、电视、广播、广告、网络、短信等多种平台;还可以在社区、医院、学校、政府机关、公共场所进行宣讲或讲座,倡导大家理性消费,放弃购买过度包装的商品,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意识和垃圾低碳管理意识。

3.6 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虽然我国也制定了一些有关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但还不完善。为此,我国要从生活垃圾的产生、处理、处置等环节进行综合考虑,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细节性法规,例如强制回收包装品制度、商品限量包装规定、垃圾强制分类规定等。引导垃圾处理行业进行市场化竞争,强化对垃圾处理运行的监管。另外,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很不健全,2009年全国只有57.2%的城市出台并实施了生活垃圾收费政策[21],多数地区垃圾处理费收缴率不足50%。要建立生态税观念和相应制度,改革收费方式,由上门征收转变为由公共部门代为征收,提高征缴率;按照垃圾重量缴费,尝试从量收费制度,强化居民对垃圾处理费缴纳的认同。

3.7 加强管理体制改革 垃圾低碳管理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倡导政府、企业、物业、居民共同进行垃圾低碳化管理,多方参与、相互监督,以实现垃圾管理的多层次、全方位、社会化。管理中要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主管部门应引入市场机制,鼓励民企、私企参与到垃圾管理中来,并给予适当奖励、补贴和政策扶持,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实现低碳生活人人有责。政府部门要通过财政税收、国家补贴以及企业融资等方式加大资金投入,来完善包括用于垃圾分类收集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垃圾的低碳管理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

4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产量逐年递增,垃圾在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其碳排放评价方法主要有IPCC清单法、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LCA法、CDM法、UOD表格法以及CO2ZW模型等。在生活垃圾的低碳管理策略上,要做好源头控制、强化分类、培养低碳意识、完善法律法规、改革管理体制、吸引各方参与等几方面的工作,为优化管理、提高效率、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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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低碳园区;指标;研究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产业园区是城市社会经济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践行低碳经济的基本单元,《国家“十二五”总体规划(初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等均将低碳产业、低碳园区的建设提上了规划议程。低碳园区作为统筹兼顾碳排放与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工业组织形式,是解决与低碳发展密切相关的诸多复杂问题(如资源、环境等)的关键。通过低碳产业园区的建设,能够逐步减少高能耗高排放的生产和消费行为,控制耗能产业规模,使园区规划适应城市低碳发展的基本要求,从而实现区域经济、能源、环境持续协调发展。因此,低碳产业园区将成为国家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的主力军,是转型发展的推动力和战略机遇。

1 产业园区低碳标准制定

低碳产业园区标准应适用于低碳产业园区的建设、管理与验收。根据产业园区物质能量代谢过程以及整个园区生命周期过程的关键温室气体排放环节,本标准拟由园区低碳经济发展、温室气体排放、低碳技术以及温室气体中和四个部分组成,并进一步细分为多个指标。标准的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主要包括 :

1.1 范围。标准适用于低碳产业园区的建设、管理与验收。所规范的内容将涉及物质能量代谢过程以及整个园区生命周期过程,覆盖产业园区能源消耗、工业生产、物质材料消

耗、仪器设备投入、废弃物处理处置、景观绿化六大温室气体排放或中和活动。

1.2 园区低碳经济发展。产业园区的存在是为了发挥集聚优势和产业优势,最大程度的创造经济利益,最终实现区域经济的发展。低碳园区作为产业园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它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仍然是经济发展,不过这种经济发展是在一种低消耗、低污染、低碳排的模式下实现的。因此,即使是在以产业园区温室气体排放活动为主要评估目标的指标体系中,也应该考虑产业园区的低碳经济发展。为了兼顾经济发展的环境代价,本标准拟从能源消耗产出、资源消耗产出和气候变化产出的角度出发设置评价指标来对产业园区的低碳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衡量。

1.3 园区温室气体排放。产业园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可以最直观最清晰的反映出园区的低碳现状。产业园区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与园区的规模密切相关,从排放强度、排放密度等角度来衡量园区的排放水平更加具有参考价值。本标准在指标设置上拟覆盖产业园区的整个生命周期,综合衡量园区在能源消耗、工业生产、物质资料投入、仪器设备投入和废弃物处理处置等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活动,重点选取各过程中的重点排放活动。

1.4 园区低碳技术。产业园区的低碳技术水平主要是指产业园区在建设和运行中选取的物质材料、仪器设备,以及采用的工艺技术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先进程度。本标准拟从设施完善程度、低碳材料比重等角度出发设置评价指标来对产业园区能源消耗、工业生产、物质资料投入、仪器设备投入和废弃物处理处置等过程中的技术水平进行衡量。

1.5 园区温室气体中和。产业园区温室气体中和水平用来衡量产业园区碳汇建设情况及其对园区温室气体减排所做出的贡献。在指标的设置上拟考虑园区绿化程度和碳捕捉、封存技术运用等情况。

1.6 数据采集和计算方法。常见指标的数据采集和计算方法以行政管理部门相应的指标数据和计算方法为准。园区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相关数据的采集和计算将以本标准构建过程中建立的园区低碳测评方法为准。

2 低碳园区发展战略规划

2.1 合理规划园区产业结构,严格建立企业准入制度在低碳发展过程中,需要自上而下的专项规划和自下而上的试点实践总结相结合。在产业园区中,入驻企业同时扮演着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角色。它们所进行的生产活动伴随着与外界部环境大量的物质能量交换,而这种物质能量的交换过程就会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的排放。通过合理规划园区的产业结构,在入驻企业之间建立起物质能量的流通路径,既可以通过缩短流通距离和废弃物的排放,减少成本提高效率,又可以减少相应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带来经济和环境的双重效益。这就要求在园区立项的初期就明确产业定位,完成主导产业和相关上下游产业的关系梳理,在考虑经济产出的同时将能源资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等因素也纳入规划内容,尽量在园区设计层面就实现园区的低碳。

在明确了园区的产业结构之后,还要根据所规划的产业制定相应的企业准入制度。在园区范围内将能源资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各项技术指标落实到具体的企业和产品生产链,随着低碳技术的发展,实行逐步收紧的企业入驻标准。

2.2 科学控制园区建设排放,全面打造园区低碳建筑产业园区建设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比较集中,且密度和强度较大,在较短的时间内对环境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应该引起园区建设和管理者的重视。建筑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来源于建筑材料和仪器设备的上游生产环节、运输环节,以及施工现场的电力、水资源消耗。由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控制园区建设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 :

2.2.1 就地取材,减少建筑材料运输过程的排放。建筑材料,尤其是构成建筑物主体的建筑材料具有用量多、体积大的特点,采用长距离和短距离运输方式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差距相当可观。尽量选取园区所在地区常见的易得的建筑材料,既可以减少运输费用和运输耗时,又可以减少相应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重效益。

2.2.2 增加低碳建材。再生建材的使用比例,减少建筑材料上游生产过程的排放。在综合考虑建材性能和经济成本之后,决策者在建筑材料的选择上可以倾向于低碳建材或者再生建材。通常情况下,低碳建材和再生建材意味着在生产环节所投入的资源和能源较普通建材

少,但技术含量有所增加,所以具有优良性能和低廉价格的双重优势。

2.2.3 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提倡安全低耗的施工方式。在进行工程招标时,应对于园区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实施机制进行严格把关,一方面可以通过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保证工程的按时完成,杜绝后期赶工导致的质量和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应尽量减少夜间施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电力资源消耗和噪声污染。

2.3 不断完善园区日常管理,积极构建低碳管理体系社会消费方式的转变是对产业发展的需求导向,有利于促进低碳产业体系的建设。从产业园区运行阶段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可以从两个角度继续践行园区的低消耗和低排放。园区管理者要对园区入驻企业日常生产活动中的能源资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以保证入驻企业在经过严格的准入制度进入园区后仍然保持着必要的低消耗与低排放状态,杜绝“伪低碳,真高排”现象的发生。对产业园区的公共区域进行管理和维护是园区管理者的主要职责,管理者可以通过合理控制园区公共区域能源资源消耗、加强主体建筑和公共区域维护来直接减少园区运行管理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同时通过完善管理体系、引进先进管理方法、加强节能减排教育宣传等方法来间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

2.4 深入推进园区绿化建设,多渠道增加园区碳汇目前碳捕捉与封存技术还处于论证阶段,对于其实施效果和成本是否合理的问题还处于争论中。产业园区的碳汇建设主要还是依赖绿化面积的增加和吸收强度的提高。目前增加绿化面积的渠道主要有实施园区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既增加了二氧化碳的吸收面积,又美化了园区的自然环境。而提高吸收强度则主要依靠提高园区绿化植物的丰实度,通过增加吸收能力强的植株的数量以及建立复层种植群落来提高单位面积绿地的吸收能力。

参考文献:

篇6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立法;实施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7-0135-02

欧盟是目前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领跑者,2011年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在受到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影响下,依然达到1 480亿美元的规模,占全球碳交易市场的84%。反思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成功之处,完善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是其中一个主要因素。

一、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概况

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始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根据该公约和议定书的要求,欧盟陆续颁布了多部指令、规定和决议,不断修改和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

(一)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

该指令奠定了欧盟碳排放交易的法律基础,在欧盟体系内建立了一个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的框架,主要规定了碳排放交易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的申请(包括申请的内容)、颁发许可证的条件(能够监测和报告排放)、许可证的内容、配额的转让、放弃和取消、主管机构的设置、注册、中央管理机构、成员国的报告、和其他温室气体交易机制的衔接、委员会的评估和未来发展、该指令在成员国的实施等内容。

(二)2004年修正指令

该指令根据《京都议定书》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灵活履行的三种机制,对2003年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进行了修正。主要规定了项目行为、排放削减单位(ERU)、核定减排量(CER)等术语的定义;根据欧盟计划实施的项目行为获得的核证减排量和排放削减单位的使用;与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有关的裁定;为支持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充分利用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而支持其能力建设行为。

(三)2008年把航空行为纳入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指令

该指令主要是把航空业加入碳排放交易计划。主要规定了商业性空运、航空器经营者、主管当事国、可归因的航空排放、历史性航空排放等术语的定义。列举了航空业排放配额的分配和,航空业碳排放配额总量,以及通过拍卖分配航空业碳排放配额的方法;对航空业碳排放配额实施的监测和报告计划。对航空业碳排放的核查。成员国必须确保航空业经营者提交的报告能够按照制定的准则核实,并告知主管机构。如果该报告没有以法定的方式核查,则该经营者不能在本年度进行碳排放配额交易等。

(四)2009年提高和扩展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指令

该指令主要是提高削减水平,作为必要的避免危险的气候变化的措施。指令制定了更严格的评估条款和削减承诺。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新进者的定义。设施经营者要告知主管机构任何设施或其功能的计划变化,或者任何分支机构或其功能的重大减少,可要求更新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从2013年起,成员国将拍卖所有没有被免费分配的配额。支持能源密集型企业防止碳泄漏的措施等。

除了上述指令以外,欧盟还不断制定和修改直接适用于每个成员国的关于碳排放交易的规定和只强调碳交易实施某个方面具体的决议,如2006年的“关于避免温室气体削减量双重计量的决议”,2007年的“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报告的指南的决议”,2009年6月的“关于2003碳排放交易指令附录一列举的航空行为的详细解释的决议”等,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结构合理、规范健全、可操作性比较强的碳排放交易法体系。

二、中国碳排放交易立法现状

中国也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但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明显滞后。

(一)缺乏统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

中国目前关于碳交易的立法极其匮乏,仅有的立法是2011年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参与主体、管理方式等内容。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方式。包括自愿减排项目管理、项目减排量管理、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证管理等四项主要内容,确立了备案制度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等(CCER)。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原则、程序和要求。审定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主要步骤包括合同签订、审定准备、项目设计文件公示、文件评审、现场访问、审定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审定报告的交付等七个步骤。核证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证,主要步骤包括合同签订、核证准备、监测报告公示、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核证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核证报告的交付等七个步骤。

中国的碳交易立法层次低,这些碳交易立法目前都属于部门规章,缺乏全国统一适用的碳排放交易法。由于采用备案方式,政府主管重点在审定与核证管理,忽视了交易规则、交易条件、交易效果等规制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内容。

(二)碳交易立法操作性不足,不利于碳排放交易的实施

当前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主要限于自愿减排,所交易的减排量基于具体项目。缺乏法律强制性的自愿减排,使得企业缺乏积极性去实施碳排放交易,进而无助于碳排放交易立法的完善。比如,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中始终没有明确碳交易主体如何获取合法的碳排放权,碳排放交易实践中往往根据政策和政府计划完成碳排放权的无偿性初始分配,即政府相关管理机构依据交易主体的历史数据来对其进行碳排放权配额的无偿分配,历史数据通常包括交易主体过去的能源投入、能源产出及废气的排放量,这种分配方法容易造成交易主体间的“歧视性分配”现象和交易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无偿初始配额而向碳排放权的分配者进行贿赂等“寻租”行为[1]。

(三) 碳排放交易立法监督不到位

碳排放交易是涉及全体公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业,仅仅依靠政府主导远远不够,但中国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明显缺乏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社会监管,社会团体参与不足,这是造成中国碳排放交易立法滞后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中国仅有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对公众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监督做出规制,虽然在第8条规定,“在每个备案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国家主管部门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和提供国家登记薄查询,引导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相关各方,对具有公信力的自愿减排量进行交易。”但该条规定显然不是从公众参与的角度进行信息公开,而是为了完成交易。

三、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

欧盟的碳排放交易立法首先是在欧盟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欧盟在2003年制定并颁布了碳排放交易指令(Directive 2003/87/EC),该指令是欧盟碳排放交易的基础立法,此后,根据碳排放交易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欧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指令、规定和决议。如2009年12月的“确定有碳泄漏重大风险的企业名单的决议”,2010年1月的“修正2003碳排放交易指令附录一列举的航空企业名单以及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每个航空经营者的指定主管国家名单的规定”,2010年11月的“关于温室气体削减配额拍卖的时间、管理和其他方面的规定”等。中国应该尽快制定碳排放交易的全国统一示范立法,该立法应包含碳排放交易的主要内容,并形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法体系。

(二)总结经验,制定和修改详细的实施细则

欧盟碳交易立法非常严谨,注重法律的连续性和配套实施,注重法律术语的准确性和适用性。比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明确该指令的立法目的是以符合成本效益和经济可行的的方式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并进一步明确该指令无偏见地适用于1996年第61号指令(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指令)的任何要求。该指令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准确界定。如所谓“配额”是指在指定期间排放一吨的二氧化碳当量,而该当量只有在为满足本指令的要求时才是有效的,并且该当量根据指令是可以交易的。所谓“设施”是指一个静止的技术设备,附录一所列出的行为和其他直接相关的行为与该设备有直接的联系,而该行为会对排放和污染产生影响。

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注重程序规制,比如对碳排放交易的审核,规定“核证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证”,但对于获得核证的条件并没有详细地规定,仅仅只规定一些原则性的条件。如对“核证机构应通过现场访问来确认项目活动所有的物理设施是否按照备案的项目设计文件安装,项目业主是否按照项目设计文件实施项目”。但如何进行现场访问却没有规定。应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迅速完善实体性规定,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出台实施细则,细化技术性规范。

(三)强化碳排放交易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欧盟在其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普遍确立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内容。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第17条规定:“有关的决议信息应该公开,包括与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有关的,以及与排放许可证规定的和政府持有的排放报告有关的。”2004年修正指令进一步规定了该条规定。2009年《提高和扩展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指令》第15a条则规定:“成员国和欧委会应确保所有的决议和报告,包括碳排放配额数量和分配,以及对碳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核查,能够立即无歧视地以一种有序的方式披露。”

中国要建立自己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就必须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参与主体都积极、主动地对碳排放信息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披露和报告[2]。碳排放交易是否完成规定的减排量,是否达成自愿减排的目标,不能只靠政府和企业决定,还需要社会监管和公众参与。中国应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公众有权获取碳排放交易信息,赋予公众监督权,发挥社会监管作用,以监督企业是否切实完成减排目标,对没有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可以诉诸法律或者诉求行政监管。

参考文献:

篇7

近100年来,全球平均气温经历了:冷——暖——冷——暖四次波动,总的看气温为长升趋势。进入上世纪八十年代后,全球气温明显上升。

为什么全球气候会变暖呢?

全球大气层和地表这一系统就如同一个巨大的“玻璃温室”,使地表始终维持着一定的温度,产生了适于人类和其它生物生存的环境。在这一系统中,大气既能让太阳辐射透过而达到地面,同时又能阻止地面辐射的散失,我们把大气对地面的这种保护作用称为大气的温室效应,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称为“温室气体”,它们可以让太阳短波辐射自由通过,同时又能吸引地表发出的长波辐射。这些气体有二氧化碳、甲烷、氯氟化碳、臭氧、氮的氧化物和水蒸汽等,其中最主要的是二氧化碳。近百年来,全球的气候正在逐渐变暖,与此同时,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的含量也在急剧增加。许多科学家都认为,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所造成温室效应的加剧是全球变暖的根本原因。而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又与日益发达的现代工业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倡导节能环保,开拓新兴工业产业已成为全球各国的共识。

不仅工业企业生产会排放大量的温室气体,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也会造成一定量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如用电、用水、用纸……换言之,全球气候变暖与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我们要科学地生活、工作、学习。让我们的一言一行都绿色环保。

全球气候变暖的结果是灾难性的:冰川消融,海平面升高,引起海岸滩涂湿地,红树林和珊瑚礁等生态群丧失,海岸侵蚀,海水入侵沿海地下淡水层,沿海土地盐渍化等。从而造成海岸、河口、海湾自然生态环境失衡,给海岸带的生态环境带来了极大的灾难。不仅如此,还会将水域面积增大,遭受风暴影响的程度和严重性加大,水库大坝寿命缩短。气温升高可能会使南极半岛和北冰洋的冰雪融化,北极熊和海象会渐渐灭绝。最终造成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成为不适宜人居住的星球。

篇8

近100年来,全球平均气温经历了:冷——暖——冷——暖四次波动,总的看气温为长升趋势。进入上世纪八十年代后,全球气温明显上升。

为什么全球气候会变暖呢?

全球大气层和地表这一系统就如同一个巨大的“玻璃温室”,使地表始终维持着一定的温度,产生了适于人类和其它生物生存的环境。在这一系统中,大气既能让太阳辐射透过而达到地面,同时又能阻止地面辐射的散失,我们把大气对地面的这种保护作用称为大气的温室效应,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称为“温室气体”,它们可以让太阳短波辐射自由通过,同时又能吸引地表发出的长波辐射。这些气体有二氧化碳、甲烷、氯氟化碳、臭氧、氮的氧化物和水蒸汽等,其中最主要的是二氧化碳。近百年来,全球的气候正在逐渐变暖,与此同时,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的含量也在急剧增加。许多科学家都认为,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所造成温室效应的加剧是全球变暖的根本原因。而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又与日益发达的现代工业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倡导节能环保,开拓新兴工业产业已成为全球各国的共识。

不仅工业企业生产会排放大量的温室气体,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也会造成一定量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如用电、用水、用纸……换言之,全球气候变暖与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我们要科学地生活、工作、学习。让我们的一言一行都绿色环保。

全球气候变暖的结果是灾难性的:冰川消融,海平面升高,引起海岸滩涂湿地,红树林和珊瑚礁等生态群丧失,海岸侵蚀,海水入侵沿海地下淡水层,沿海土地盐渍化等。从而造成海岸、河口、海湾自然生态环境失衡,给海岸带的生态环境带来了极大的灾难。不仅如此,还会将水域面积增大,遭受风暴影响的程度和严重性加大,水库大坝寿命缩短。气温升高可能会使南极半岛和北冰洋的冰雪融化,北极熊和海象会渐渐灭绝。最终造成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成为不适宜人居住的星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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