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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8篇

时间:2024-01-01 15:42:1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水利工程管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水利工程管理

篇1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发展现状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辉煌的发展成果。然而,由于改革初期,将工作的重点放到了快速提升经济效益方面,而对自然资源以及环境的破坏也是令后人震惊的。针对这一情况,我国政府提出了“产业结构调整,大力促进可持续发展经济”的经济发展口号,并在各方的积极努力下,已经初见成效。水利工程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改革项目,其有效地降低了国内煤炭的使用量以及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部分实现了“绿色发电”的奋斗目标。然而,在水利工程的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水利工程管理中的不足

(一) 管理体制落后,权责不明确

目前,我国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主要是分为生产经营型和社会公益型两种类型,也就是所谓的中央管理类型和地方管理类型。而国外的水利工程管理则真正的实现了分级管理体制,即常说的分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实现了政企分开,权责明确,并且,强调分工协作的重要性。相对于这种管理模式,我国的管理模式则显得权责模糊,政事交叉,甚至出现错位或者缺位状况。其中的原因在于,水利工程管理仍采用传统的管理模式,并没有建立起科学、系统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以及法律法规;知识许多工程管理单位经营资产产权单一,很难使用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

(二) 国内水利工程管理法规尚待进一步健全

法律法规是社会活动顺利执行的根本保证,有利于维护社会活动的公平和公正,提高工作效率。我国的水利工程管理法规早在上个世纪就已经开始建立,由中央到地方都对此非常的重视。例如:江西省出台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这些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水利工程管理的健康发展,并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然而,通过对目前存在的水利工程管理相关法规研究发现,尽管其存在的数量比较多,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真正能够得以应用的条款却十分有限。相对这一点,西方发达国家所建立起来的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则显得更加的详细、完善和贴合实际。例如:荷兰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凭借其完善性,使得该国的水利工程管理更加的有理可依,无论是防洪工程的预防与管理,还是长远规划,在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中都是详细列出,这样工作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能够节省大量的人力、无论,并赢得更多的宝贵时间。

另外,我国的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执法不严,等严重不良现象,这样也说明在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管理漏洞。

(三) 管理技术相对落后

由于我国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发展的时间较短,导致相关的技术研究工作发展的也比较缓慢,很多早期工程,由于对管理技术的重视程度有所欠缺,致使现代的某些工程常常处于养护维修阶段,一些防洪抢险技术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并且,相关的配套设施也比较匮乏,因此,其管理工作效率严重偏低。例如:一些欠发达地区的水利工程管理设施甚至缺少水文自动化调度系统等。

二、水利工程管理改进措施

鉴于我国水利工程管理的发展现状,本文认为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利工程管理经验,改善水利工程管理现状,努力实现科学、合理的管理工作。

改进管理体制,力争做到权责分明

实行分级管理体制,水利工程管理由不同部门分工管理,各级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做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突出分工协作的重要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建设等由中央的堤防工程部门负责执行,而其余工程政府不直接负责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完善我国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利工程管理经验,完善水利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水。建立完善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同时,与城市规划法等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一切水事活动都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做到依法行政,使水利法规能够真正落实到每个水利建设工程中。

提高水利工程的管理技术

水利工程管理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对管理技术的推广以及应用的重视程度,有效合理的管理技术的应用不仅能够有效地降低工程造价以及运行费用,而且正确的管理技术还能确保工程的正常运作,对提供合格的水产品起到关键的作用。因此,我国政府应

该对工程管理技术的推广应用给予相当高的重视,并且,责令有关的技术人员结合国内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制定行之有效且切合实际的行业标准以及技术手册等,通过技术手册等介绍水利工程管理中的最先进管理技术,让行业及时地得到学习。对于一些新技术、方法等应鼓励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积极尝试,并总结使用经验,以便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三、总结

随着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目前,国内已经建设出了一大批重大的水利工程项目,例如:早期的三峡工程、小浪底工程,目前正在建设的罗江水利工程等。这些水利工程为我国的防洪、农田灌溉以及水利发电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由于诸多原因,导致很多正在运行或者处于施工建设当中水利工程管理或多或少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存在的管理问题无疑制约了我国水利工程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针对当前国内水利工程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相应的改进措施,希望能够为有关工作人员提供一些帮助。

参考文献:

[1] 侯昊华,倪大银,马云霞.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与精细化建设探讨[J].水利发展研究. 2011(06)

[2] 高玉琴,方国华,韩春晖,王弘.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内涵、目标及内容分析[J].三峡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9(04)

[3] 卢学岩.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模式研究[J].吉林水利.2009(10)

篇2

关键词: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TV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管理是水利工程充分发挥兴利除害功能的关键,是整个水利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工程管理是基础,用水管理是中心,组织管理是开展这些工作的组织保证,经营管理则是促进巩固与发展是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采用经济手段发挥工程最大效益的关键。根据新形势下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把水利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管理工作上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提高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才能有利于水利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有利于水利管理工作跟上时代的步伐。

1 工程管理

水利工程,是为消除水害和开发利用水资源而修建的工程。其工程管理是整个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管理工作。水利工程管理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的合理应用,工程的养护维修,工程的规则,工程的防沉抢险等。

1.1 合理运用

水利工程与河川往流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河川往流一样其变化是随机的,具有多变性和复杂性,但往流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的变化规律,要根据其变化规律,对工程进行合理运用,确保工程的安全和发挥最大效益。工程的合理运用主要是制定合理的工程防汛调度计划和工程管理运行方案等。

1.2 养护和维修

对水利工程而言,由于各种主观原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水工建筑物在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存有薄弱环节,使其在运用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和问题。特别是水利工程长期处在水下工作,自然条件的变化和管理运用不当,将会使工程发生意外的变化。所以,要对工程进行长期的监护,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消除隐患,保持工程的完好状态和安全运行,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3 检查和观测

水工建筑物的检查和观测工作,是工程管理工作中的耳目,也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工作。建筑物在运用过程中,其状态和工作情况随时都在发生变化,有的是正常变化,对建筑物安全影响不大,但是,也有的属于异常现象,一旦处理不及时或不当会引起失事。为了及时掌握水工建筑物的变化状况、性质及其规律,应对建筑物进行经常的、系统的、全面的检查和观测,并及时分析处理、改善和提高工程运用条件,验证设计情况,从而不断提高科学技术管理水平。

1.4 防汛抢险

防汛抢险工作是全社会的公益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防汛抗洪的义务。”

在水利工程管理中,对于存在隐患的建筑物,应及时做好防汛的准备工作,特别是大中型病险工程,更应该注意日常管理,因为水利工程一旦失事,将引起毁灭性的灾难,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防汛抢险工作中,应立足于大洪水,做好防汛抢险的各项准备,防患于未然,确保工程的安全运用。

1.5 扩建和改建

对于原有水工建筑物不能满足新技术、新设备、新的管理水平的要求时,在运用过程中发现建筑物有重大缺陷需要消除时,应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改建和扩建,从而提高工程的基础能力,满足工程的运行管理的发展和需求。

2 用水管理

用水管理是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中心环节,用水管理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工程的效益和工农业的发展,一般用水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计划用水量水管理,水量调度等内容。

2.1 计划用水

计划用水主要是有计划地进行蓄、引、提、调和分配水量。实行计划用水,必须在用水之前,根据水源情况、工作条件、工农业生产安排的方面编制用水计划。实际上,用水计划就是合理地安排引水、输水、配水和用水等工作的计划。编制用水计划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计划表、工作图等,语言应通俗易懂,便于工作人员实际应用。

2.2 渠系测水

渠系测水是灌区管理工作中实行计划用水,准确地掌握引水、输水、配水等情况的重要手段,也是节水、节能和提高水利用率的一项必要措施。通过测水工作,可以保证正确执行用水计划和编制用水计划提供可靠的资料;可以按照用水计划的规定和水量调配组织的指导、调节、控制水量,准确地从水源引水、输水和按定额向用水单位供水;可以检查水质和水的利用率,并指导和改进用水工作;可以为设计和科研工作提供资料。

2.3 减少水量损失

对灌区灌溉而言,自水源引水到田间,其中一部分水灌到田间用于作物生长需要,而一部分水量则在各级渠道中损失掉了,因此,减少渠道水量损失,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其主要措施包括轮灌,改善灌水技术,严格控制水量,增设渠道防渗措施等内容。

2.4 用水试验

要为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管理运用和正确拟定和执行计划用水,提供科学依据,应根据灌区的特点进行灌,排和盐碱地改良等试验研究工作。通过试验探索水分与土壤、作物、气候及农业技术措施等因素之间的关系,找出合理的灌排方法和制度,以达到科学用水,实现农业增产的目的。一般灌区灌排试验主要内容包括作物需水量试验,田间排水标准,田间排水效果和用水管理试验等。

3 组织管理

为了处理用水单位之间,用水利益上的关系,合理使用水利设施,水利工程管理组织一般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专业管理机构和群众性管理组织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国有管理的灌区属哪一级行政单位领导,即由哪一级人民政府建立专管机构。根据灌区规模分别设管理局、处或所。集体管理的灌区由乡、镇级专管机构或专人管理。

工程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建立健全群众性民主管理组织,进行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实行计划用水开展有关试验工作,组织水费计收,健全财务制度,开展多种经营,加强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

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是落实管理工作的组织保证,机构建立后还必须配备一支有技术、懂业务的管理队伍,这是搞好管理工作的重要力量和决定因素。

组织管理是做好工程管理,用水管理,经营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关键,是贯彻各项方针政策和具体执行各种管理制度。措施的组织保证,因此,应该注重运用组织管理手段,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中的工作。

4 经营管理

开展水利综合经营,是实现以水养水,良性运行的重要途径。经营管理是在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前提下,结合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开展的综合利用,多种经营以及水费征收等工作,是充分利用水利工程设施以创造财富,增加收入,从而促进工程管理,用水管理。

5 结束语

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不仅关系到水利工程建设目的的及时、准确、持续实现,而且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水利工程而言,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使用是目的。“三分建,七分管”,工程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水利工程的效益发挥以及工程的正常运行。因此,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确保已建工程安全并处在最佳工作状态,发挥、挖掘工程的潜力,更应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实践表明,一个工程即使有缺陷,如果针对具体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管好、用好,在运用过程中,不断加以改善,仍然可以发挥很大作用;反之,一个较好的水利工程,如果管理不善,不断损坏,也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参考文献:

篇3

论文摘要水利工程是工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内容。从工程管理、用水管理、组织管理、经营管理等四方面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进行了探讨。

对于水利工程而言,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使用是目的。“三分建,七分管”,工程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水利工程的效益发挥以及工程的正常运行。因此,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确保已建工程安全并处在最佳工作状态,发挥、挖掘工程的潜力,更应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实践表明,一个工程即使有缺陷,如果针对具体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管好、用好,在运用过程中,不断加以改善,仍然可以发挥很大作用;反之,一个较好的水利工程,如果管理不善,不断损坏,也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1工程管理

工程管理是整个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管理工作,水利工程管理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的合理应用、工程的养护维修、工程的观测、工程的防汛抢险等。

1.1合理运用

水利工程与河川径流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河川径流一样其变化是随机的,具有多变性和复杂性,但径流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的变化规律。要根据其变化规律,对工程进行合理运用,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发挥最大效益。工程的合理运用主要是制定合理的工程防汛调度计划和工程管理运行方案等。

1.2养护和维修

由于各种主观原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水工建筑物在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存在有薄弱环节,使其在运用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和问题。特别是水利工程长期处在水下工作,自然条件的变化和管理运用不当,将会使工程发生意外的变化。所以,要对工程进行长期的监护,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消除隐患,保持工程的完好状态和安全运行,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3检查和观测

水工建筑物的检查和观测工作,是工程管理工作中的耳目,也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工作。建筑物在运用过程中,其状态和工作情况随时都在发生变化,有的是正常变化,对建筑物安全影响不大;但是,也有的属于异常现象,一旦处理不及时或不当会引起失事。为了及时掌握水工建筑物的变化状况、性质及其规律,应对建筑物进行经常的、系统的、全面的检查和观测,并及时分析处理,改善和提高工程运用条件,验证设计情况,从而不断提高科学技术管理水平。

1.4防汛抢险

防汛抢险工作是全社会的公益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防汛抗洪的义务”。

在水利工程管理中,对于存在隐患的建筑物,应及时作好防汛的准备工作,特别是大中型病险工程,更应注意日常的管理。因为水利工程一旦失事,将引起毁灭性的灾难,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防汛抢险工作中,应立足于大洪水,做好防汛抢险的各项准备,防患于未然,确保工程的安全运用。

1.5扩建和改建

对于原有水工建筑物不能满足新技术、新设备、新的管理水平的要求时,在运用过程中发现建筑物有重大缺陷需要消除时,应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改建和扩建,从而提高工程的基础能力,满足工程的运行管理的发展和要求。

2用水管理

用水管理是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中心环节,用水管理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工程效益和工农业的发展。一般情况下,用水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计划用水、量水管理、水量调度等内容。

2.1计划用水

计划用水主要是有计划地进行蓄、引、提、调和分配水量。实行计划用水,必须在用水之前,根据水源情况、工程条件、工农业生产安排等方面编制用水计划。实际上,用水计划就是合理地安排引水、输水、配水和用水等工作的计划。编制的用水计划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工作方案、计划表、工作图等,应当通俗易懂,便于工作人员实际应用。

2.2渠系测水

渠系测水是灌区管理工作中实行计划用水、准确地掌握引水、输水、配水等情况的重要手段,也是节水、节能和提高水利用率的一项必要措施。通过测水工作,可以为保证正确执行用水计划和编制用水计划提供可靠的资料;可以按照用水计划的规定和水量调配组织的指导,调节、控制水量,准确地从水源引水、输水和按定额向用水单位供水;可以检查水质和水的利用率,并指导和改进用水工作;可以为设计和科研工作提供资料。

2.3减少水量损失

对灌区灌溉而言,自水源引水到田间,其中一部分水灌到田间用于作物生长所需,而一部分水量则在各级渠道中损失掉了。因此,减少渠道水量损失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其主要措施包括轮灌、改善灌水技术、严格控制水量、增设渠道防渗措施等内容。

2.4用水试验

为了正确地拟定和执行计划用水,为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管理运用提供科学依据,应根据灌区的特点进行灌、排和盐碱地改良等试验研究工作。通过试验探索水分与土壤、作物、气候及农业技术措施等因素之间的关系,找出合理的灌排方法和制度,以达到科学用水,实现农业增产的目的。一般灌区灌排试验主要内容包括作物需水量试验、田间排水标准、田间排水效果和用水管理试验等。

3组织管理

为了正确处理用水单位之间在用水利益上的关系,合理使用水利设施,水利工程管理组织一般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专业管理机构和群众性管理组织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国有管理的灌区,属哪一级行政单位领导,即由哪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专管机构,根据灌区规模,分别设管理局、处或所。集体管理的灌区,由乡、镇设专管机构或专人管理。

工程专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建立健全灌区群众性民主管理组织;进行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实行计划用水,开展有关试验工作;组织水费计收,健全财务制度;开展多种经营,加强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

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是落实管理工作的组织保证。机构建立后,还必须配备一支有技术、懂业务的管理队伍,这是搞好管理工作的重要力量和决定因素。

组织管理是做好工程管理、用水管理、经营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的关键,是贯彻各项方针政策和具体执行各种管理制度、措施的组织保证。因此,应该注重运用组织管理手段,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中的工作。

4经营管理

篇4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管理、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技术服务,公开服务电话,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七条 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制度。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未按照批复建设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移交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时,应当同时移交该工程权属证书和全部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实行信用档案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招标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参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受益范围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灌区水利工程的干渠、支渠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斗渠、农渠、毛渠由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维护,并申请和协调农业灌溉用水、向用水户收取水费以及按照合同向灌区管理单位支付水费。

第十六条 自治区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由负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实行安全运行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行政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对管理和经营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监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防汛、抗旱、水利工程险情、维持生产生活等需要应急调度水资源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由项目法人制定,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按照规定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与水库水面相连的山坡林木按照水源林管护,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尚未种植水源林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山坡权属人共同协商,作出规划,限期造林。

第二十四条 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发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保持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生态环境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确需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利用水利工程有偿供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基地和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十五米至三十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八米至十五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三十米至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二)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三)闸坝两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闸坝上、下游各一百米至二百米为保护范围。

(四)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十米至三十米;建筑物周边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五)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为管理范围;渠道经过山地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至三十米为保护范围;渠道经过耕作区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三米至五米为保护范围。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发证,设立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

(二)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

(三)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

(四)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林木、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

(五)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染物;

(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

(七)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物品。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林木需要更新性采伐的,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

第三十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拆除水利工程或者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渠岸、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应当符合防洪和相关技术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管理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发现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

(三)发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

(四)未按照规定操作水利工程设施;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有前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界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的特点①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单项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区内各项水利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 工程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单项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综合性的,各服务目标之间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 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也是紧密相关的。 规划设计水利工程必须从全局出发,系统地、综合地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为经济合理的优化方案。

②对环境有很大影响。水利工程不仅通过其建设任务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和 社会发生影响,而且对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区的自然面貌、生态环境、 自然景观,甚至对区域气候,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有利有弊, 规划设计时必须对这种影响进行充分估计,努力发挥水利工程的积极作用,消除其消极影响。

③工作条件复杂。水利工程中各种水工建筑物都是在难以确切把握的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下进行施工和运行的,它们又多承受水的推力、 浮力、渗透力、冲刷力等的作用,工作条件较其他建筑物更为复杂。

篇5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

(三)防渍、治碱工程;

(四)水利水电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

(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

第五条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其签订的承包、发包合同无效,并责令工程发包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和投标。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六条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市、县(区)、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变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当设置专门管理单位,未设置专门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有专人管理。同一水利工程必须设置统一的专门管理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小(一)型水库以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管理为主,小(二)型水库以村委会管理为主。

第九条防洪排涝、农业灌排、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利工程,其维护运行管理费的差额部分按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核实后予以安排。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水利工程,要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维护运行管理费由其营业收入支付。

国有水利工程的项目性质分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当水利工程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十一条通过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水利工程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

第十二条由水利工程提供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制定和调整。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可根据国家规定适当调剂余缺,主要用于所属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和水费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未达设计标准的水利工程,应当进行达标加固,更新改造;虽达设计标准,但运行时间长,设施残旧,存在险情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限期加固除险,更新改造。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第十四条经安全鉴定和充分技术经济论证确属危险,严重影响原有功能效益,或者因功能改变,确需报废的水利工程,由所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中型以上的水利工程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水利工程保护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一)水库。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话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堤防。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至三十米。

(三)水闸。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则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四)灌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大型工程五十至一百米,中型工程三十至五十米;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用地范围。

(五)生产、生活区(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其他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征用或已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已划定管理范围并已办理确权发证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确权发证的,应当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依法办理征用或划拨土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限制使用。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资总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已经围库造地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库。

第二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第二十八条在以供水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项目,兴建旅游项目,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已经兴建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防治水质污染。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以及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该项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责令原建设单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限期验收,对责任者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或有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原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拒不缴纳水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埋设的永久界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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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措施

正文:

1.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农田水利工程对于广大农民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农业的发展、新农村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提高农田粮食产量和农民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来说,我国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农田水利工程的发展,长久发展下去,还可能对农村、农田、农民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

1.1农田水利工程“重建设、轻管理”

目前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重建设、请管理”的现象,也就是对于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高度重视,一般都会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甚至有个别地区一直在频繁的建设各种农田水利工程,但是对于建好之后的工程,缺少必要的管理,给农田水利工程的长远发展带来了影响。农田水利工程缺少必要的管理,或者不重视对于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可能会造成农田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另外由于缺少管理,对于农田水利工程设备的保养和维护不够,大大的缩短了农田水利工程的寿命。造成农田水利工程缺少管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首先是农田水利工程建成之后的产权不明确,其归属的界定范围不明,也就造成了各个部门之间互相推卸管理责任;其次是农田水利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和管理责任没有得到落实,这样导致管理过程中缺少监督,造成了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不严的现象;第三是对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不够重视,普遍没有意识到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性,只是将重点放在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上。

1.2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落后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的建设也一直在前进,关于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也越来越多,不断发展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需要相匹配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但是我国目前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仍处于一个相对落后的阶段。我国今天进入了市场经济体制很长一段时间,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仍是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所制定的,落后的管理体制无法满足现代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需要。

1.3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位不清晰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位不清晰也是造成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定位,在机构性质和机构职能上存在不清晰的状况,目前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有行政主管机关和水管单位的性质,又具备管理、维护和运营的职能,这就造成了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管理监督工作不到位,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及时发现并予以解决。另外还存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分工不合理的现象,人力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造成了一部分人工作负荷过大,任务量过多,不利于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长期发展。

2.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措施

农田水利工程在农民的生产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提高农田粮食产量,促进新农村的快速发展,就必须要重视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改变原本“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加强水利工程建好之后的管理工作。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完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保证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是加大对于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资金投入力度,以往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欠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资金投入不足,导致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开展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增加对于工程管理的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需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资金都被应用到工程管理中去。第三是加强对于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监督,从这个层面去约束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管理过程中要注意责任到人,监督时发现问题,要有相应的负责人。最后是要建立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监督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四位一体”的管理体制,从体制方面对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进行规定和约束,推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稳健发展。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管理,除了改变“重建设、轻管理”的现状之外,还要注意明确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性质。一般情况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性质有三种,公益型水管单位、经营型水管单位和准公益型水管单位,性质区分的主要标准是管理单位的盈利情况,仅仅依靠国家财政支出为经济来源的是公益型水管单位,通过经营获得盈利的是经营型水管单位,国家财政支持和盈利兼具的是准公益型水管单位。按照这一规定对单位性质进行区分,能够更好的保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进行。

参考文献

[1]孙秀凤.浅谈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问题及措施[J].科技展望,2017,(04):191.

[2]熊洁.浅谈农田水利工程的施工技术及管理[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09):209.

篇7

关键词:

水管单位;资金管理;水利工程

中图分类号:

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2011302

资金在水利发展过程中一直处于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备受关注的同时也具有高流动性,如何能将资金进行合理管理,这是财务管理所要面临的问题之一。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只有牢牢抓住资金管理这个核心环节,才能有效合理的运用水利资金,真正实现水利工程和谐稳定的发展。笔者将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的方法和途径做一些浅显的分析:

1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实现资金管理和效益的双赢局面

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既要平衡资金供应,又要保证资金的合理控制和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制定科学的资金使用机制和完善的资金管理办法,是保证资金管理在水利工程过程中发挥最大效益的根本途径。资金管理单位应当集中管理、协调资金,实现财务的经营规模效应,从整体上发挥资金的作用,降低融资的成本,集中财权。这样不仅能更好地监督资金在各个阶段的实施,也有利于对财政流通和运用的预测。

2加强资金预算的管理和执行力度

资金能否管理得当,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资金收支能否做到合理科学的预算设置和执行。

2.1建立预算的编制秩序

水管单位首先要确立事先预算,这就要将所投入的整个工程的收支活动的经费要求都纳入到预算的计划当中。财务部门作为编制秩序的带头人,起到统一规划的作用,不仅要将预算的基础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分类讨论项目支出预算和基本支出预算,制定预算控制的下限,最终提出预算调整和分配的方案。其他部门的业务负责人则要在此基础上设置动态的备选项目库,对总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进行审核,从而确定资金的编制方案和分配去向。另外,资金预算必须坚持严密有效的原则,应竭力做到各月份、各季度、各年度的详细安排。

2.2加强预算的执行力度

单位进行资金调控管理是建立在预算资金基础上的,水管单位必须在经营中按照预算计划合理使用资金。每一笔资金的用途和项目的批准都需记录在册,严禁任何形式的挪用、截留和挤占。纳入当年预算计划的每笔收支,都要尽可能地控制在预算范围内,且不得跨越有关机关的批准。如果用款超出计划范围,资金流通与计划不符,则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分析其原因,对水利工程的经营带来哪些影响。

3控制内部成本,规范资金外部支出,是资金管理的重点

水管单位的资金流入主要有四个方面:基本建设资金、经营收入资金、事业费收入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控制资金的流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3.1规范资金外部支出

资金的所有开支要根据规定渠道的要求进行,不得脱离财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鉴于资金的动态流动适时地给予监控。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及时和预算计划进行分析和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与收据、发票、审批单、协议的内容相符,达到手续过程完备。资金的使用需通过主管人、经办人和财务人员的审核审查。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使用每一笔往来款时都要严格控制,支付合同款项的银行账号、收款单位和合同记载相一致,即使有变更也要通过原合同单位的法人签署书面文件。监理工程师要对此提交签证。预付工程款的支付在取得监理工程师签证和银行预付款保函的支付申请后才可以完成。

3.2控制内部成本资金

要想规范好资金的外部支出,内部成本的控制不能忽视,因此,必须将资金成本的观念和管理意识融入到整个经营过程中来。预测资金成本要科学,不能将经营成本约束在一个勉强完成的限度内,也不能大大超越实际运用的范围。细化成本项目,推行责任成本。具体而言,就是将有关的责任单位与成本项目紧密联系在一起,实施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和指标分解的追责制度,对内部成本严重超支的情形要有错必纠。主管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把握工程的建设进度,要做到对材料、设备和其他基本建设费用的拨付与工程建设进度相一致,施工企业、设备供应商等的结算要与工程建设单位的实际进度相一致,尤其在试运行阶段,工程建设单位还要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尾款。另外,

在项目成本和基本建设的成本管理中,要注重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优化,在项目结束后,对工程成本也要进行综合分析和考核,对计划中的定额成本与实际资金的差距进行实证考察,研究发生的原因,从而确定最终的责任归属。同时,对出现的资金偏差要运用实际有效的措施来加以预防。

4补充资金收支的事后分析,是实现资金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

现金收支需要事后分析,执行与检查并行,能够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措施,是资金管理非常重要的环节。

(1)对预算的实际执行进行检查,寻找资金超支的原因,改善管理,制定有效措施,最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财务部门是单位资金管理的核心部门,必须十分熟悉每一笔资金的使用情况,对成本费用能否下降及下降的范围进行查找,分析没有实现现金流入造成资金缺口和资金超计划使用的情况,明确问题所在的环节。重视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项目法人要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完整、准确地编制竣工决算,对不按要求或不按规定时间决算的,主管部门不仅应适时地敦促有关部门按时完成,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水利工程经营时期内现金的盈缺平衡进行分析,从而制定出使资金状况长期处在最佳时点的有利策略。要组织专业的分析人士对单位的现金盈缺平衡点做详细的制定,确定何种情况下资金处于最佳时点,为单位资金配置的优化奠定基础。影响单位资金的因素大致有几个方面:基建投资和资金余额,资金周转和往来结算,贷款规模和经营规模等,优化资金配置就是要使这几个因素达到一个相对的平衡,从而减少单位的财务风险。

5强化单位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加强财会人才队伍的建设,是正确管理资金的保证

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是独立行使财务监督检查、财务管理职能的前提。会计人员要根据各级岗位的设置不同明确不同的分工。岗位的设置要力图培养一支高风格、高凝聚力、高风格、高素质的财务会计队伍,才能在提供高素质人员的同时保障资金的顺畅流通。

6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强化各项财务制度,是正确管理资金的安全保障

资金问题一直是水利工程资金管理当中一项严谨的纪律和制度。任何人都不能超越规则动用资金,因此,必须加强对财务资金的管理力度。

(1)完善和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严格贯彻国家、省市等地方性财务管理制度。在人员的优化配置上,要积极地配备财务人员和专职工程管理人员,单独建立工程财务管理部门,专业人员要负责会计核算和工程财务管理的工作。其次,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基础项目和专项资金都应当在特定的银行开设特定的资金专户用于存储,防止人为挤占、滞留、挪用、截留、置换、串项现象的发生。

(2)严格规范资金支付程序和财务程序,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进度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后报管理单位。管理单位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需要对此申请进行再审核,批准后就能够支付资金,但在形式上有所要求,任何工程款项都不能采用现金支付的形式。在经营和建造过程中,要清晰各阶段财务报表,使财务人员适时的参加各种业务法规培训,已达到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的效果,最终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

创新和改革始终都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两大主题,要监督和强化各项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注重内部审核就是要及时发现资金控制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协助管理监督资金收支的有效性,增强单位自身的危机意识和应变能力,最终确保资金能够安全、有效的发挥在水利工程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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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水利工程项目而言,成本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在追求高质量的同时,水利工程项目也要想方设法地降低自身的成本,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这也是市场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因此,加强成本控制,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必然举措。然而,在成本控制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项突出性问题,并最终引发了水利工程的成本问题。具体而言,首先,投标竞争日趋激烈,投标风险日益加剧,投标费用控制难度不断加大;其次,项目评估标准不统一,评估思想和评估方法也较为混乱;再次,相关人员成本意识较差,出现了许多资金和资源浪费现象;最后,成本控制涂于形式,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对策分析

在我国,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愈发凸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本文提出了以下几项对策。加强安全管理是应对水利工程安全问题的必然要求。为增强安全管理实效,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体制以及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相关责任落实到个人,以制度形式来加强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其次,要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应当贯穿于水利工程施工的全过程,通过培训来培养员工的安全观念、增加员工的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为安全管理提供可靠的保障。再次,要加大场地安全检查力度。场地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影响安全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通常情况下,场地安全检查主要分为综合性安全检查与专项安全检查两部分内容。在实践中,要综合运用两种检查方式,认真场地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

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守质量关,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真正打造出优质的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事物,应贯穿于水利工程施工的始终。监理单位作为质量监管的主体,在实际中应当充分发挥监管作用。例如,在施工现场,它们应当加大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类施工主体的监管力度。与此同时,质量管理也要立足于企业实际以及地区实际,构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此外,要加强质量监督机制建设,实行质量责任制,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职责,认真做好工程验收工程,切实保证水利工程质量。

成本管理是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而成本控制又是成本管理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实践中,要加强成本控制,提高成本管理水平。首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合理编制施工成本定额,为项目评估提供可靠依据。其次,要明确该水利工程项目的特点及管理需求,并将其作为成本考核的客观依据。再次,要建立和完善项目内控机制,加大项目成本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最后,要努力实现成本管理的动态化和常规化,及时纠正或改进管理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管理人员是水利工程管理的基本保障。要想切实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就需要建设一支高能力、高水平、高素质的水利工程管理队伍。为此,需要充分发挥教育培训的功能与价值。在现实中,项目经理作为主要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专多能。他们既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也要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社会阅历。道德教育是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在提升管理人员修养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对于项目经理而言,要认真负责、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勤奋踏实,而这些意志品质恰好是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的必备素质,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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