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31 10:47:1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保护非遗的措施,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引言
得益于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古徽州孕育了个性鲜明的徽文化,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传统民俗活动和节日等都十分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创造的一种独特的文化形式,它既是社会发展的历史见证,又是宝贵的文化资源。但由于其存在的特殊性和本身的特性,随着社会发生深刻的变革,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避免地受到损害。本文从古徽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近况入手,深刻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摧残”的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关保护措施,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难题是发展和谐社会,提高文化竞争力的必要手段,有利于更好地传播中国文明。
二、现状概述
(一)古村落的存续受到威胁
古徽州的村落具有聚集性,主要集中于黄山市的三区四县及江西省的婺源和宣城市的绩溪。这些村落代表了一个时期的具象,具有非常厚重的历史参考价值。但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快餐文化”悄然盛行,人们更倾向于消费新型旅游热点,再加上略显生硬的新农村规划,古村落的存续正逐渐受到威胁,它的核心价值也在逐渐消弭。另一方面,现代人秉承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有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便把其中的重要建筑构件倒卖到外地,或者缺乏保护意识的村民随意变卖精美的装饰,古村落丢失其完整性。同时由于缺乏资金支持,很多古村落已不复原貌。
(二)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建设性破坏和保护性破坏现象
建设性破坏是指为了构建新城市,只关注短暂的利益而不惜破坏原本的历史遗存,而保护性破坏则是表面上打着振兴、恢复的口号,实际上违规拆除、造假等,古徽州的很多地方都存在类似问题。过度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比如古民居。这些民居由于缺乏资金进行固定整修以及历史性老化,很多都已经无法修复,无序的翻新修建也破坏了原有的古风貌。同时,旅游经济的发展无形中给其带来了开发性破坏。
(三)地方保护意识淡薄,保护人员缺乏专业知识
一些地方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利用,轻深入研究;重经济效益,轻文化内涵;重一时举措,轻长期规划。根据走访古民居群众的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人对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它对我们有何意义,怎样保护都不甚了解,并且在认识上存在很大误区,在态度上表现出随意性,认为是过时、守旧,甚至丑陋的文化留存方式,这给当地政府部门的保护工作带来了内部困难。其次,保护人员缺乏专业的保护知识,很多派遣的保护者都是业余人员,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使受到了侵害,也不能及时察觉。
(四)一些口头传授或者手工技术由于缺乏市场正逐渐失传
现如今,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面临失传、后继无人的困境,比如古徽州的砖雕、木雕,因为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独特的精致性、耗时性,随着传统生活方式的改变,很多年轻人不愿意再去学习,同时已有的传承人因为缺乏市场保护,传承环境十分艰辛,因此离开文化原生地到大城市找工作,这些技术就极有可能最终失传。
三、保护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战略高度
尽管国家已经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了国家发展战略,但还未达到一个应有的战略高度,国家应该给予足够的关注,而不是放任自流或者任其随市场发展,要进一步明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标,深刻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已经迫在眉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限和内涵应给予肯定,在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要具有科学性和标准性。同时提高群众的地方保护意识,多开展相关活动,使人们更加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
(二)将保护和旅游文化经济发展相结合,在保护的同时传播文化
保护和传播文化最好的方式是与旅游经济和生态经济相结合,突出旅游文化营销,既能保护环境,发展经济,又能在潜移默化中传播文化,使更多的人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古徽州的剪纸、木雕可以实施产业化发展模式,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拓宽销售范围。这需要进一步开拓创新,在汲取古徽州文化特色的基础上与“新血液”相融合,开发新的旅游产品。
(三)出台相关保护政策,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力度
创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机制现在已经接近验收成效的尾声,出台保护政策更是重中之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保护与开发并重,在保持徽文化特色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由政府和民间共同出资保护,建立共管机制。同时要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力度,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和市场氛围,促进职业传承。
(四)打造高素质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队伍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队伍建设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举措,如果人才队伍不能与保护措施相匹配,依然不能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作用。定期开展培训活动并进行绩效考核,建立奖惩机制,严厉打击有倒卖行为的人员。进一步发掘和培养有精湛知识以及热爱工作的基层保护人员,经常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复兴活动,走科学保护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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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措施
随着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这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对传统的商务活动进行了一场巨大的变革。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它的跨越式发展也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开放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相对于传统商业中的消费者来说,在交易中的弱者地位无法得到改善,实际情况反而变得更加复杂、严峻。我国缺乏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我国应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充分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为此,笔者结合2014年3月15颁布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着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谈谈个人浅粗的看法。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者知情权难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非常必要的。在网站的虚假、不真实的广告,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更重要的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是消费者正确判断选择的前提,消费者对自己需要的产品消费是原于其对商品信息的知晓。只有非常清楚需求产品的实际情况,消费时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但是消费者通过网上卖场网站购物时,虚拟世界中,买卖双方不能面对面交易,也不能实地了解商品的各方面信息。广告是了解商品信息的唯一途径,因此广告对于消费者知情权影响非常大。所以必须严格要求网络化广告的真实性。
(二)退货难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的网上购物交易过程中,因为不能直接接触到商品,因此在网上消费过程中出现误判的几率很高,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拥有七日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然而,消费者只有在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才可享有相应的权利,而且享有权利也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只能要求经营者修理或更换产品。可见,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明显弱于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力度。另外,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保护情况也很糟糕。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通过什么方式对购买的商品实现验货,特别是怎样实现对商品检查验货的权利等。这些问题都十分复杂,但是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责任界定与承担责任不清晰
电子商务整个流程的完成需要通过生产者、销售者、配送机构等诸多主体,还要经过商品信息沟通、网上支付、货物配送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主体、环节都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电子商务中解决商品质量纠纷问题很困难,例如消费者理解歧义、商品受损或假冒伪劣以及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安全性或准确性不足。这些问题由谁来界定,采用什么手段界定,界定后采用什么手段追究,由谁来处罚,如何承担责任,目前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办法。
(四)相关法规不完善
我国立法不完善,对普通传统消费者的保护仅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外还有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制度。目前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更是极度欠缺,仅有的规定相关内容也十分散乱,简单,可操作性欠缺,这些问题都制约了其发挥作用,完全无无法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现实要求,以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为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已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是,这个方面的立法并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尚有不足。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一部完整的《电子商务法》,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能应付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依旧任重道远。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明确商家信息披露、及时处理
1.信息披露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消费者只能通过经营者自己披露的商品信息判断商品的性价比,只能通过经营者自己披露的本身信息判断经营者的服务态度和信用情况。因此,经营者所提供的自身经营信息及其商品或服务信息是否真实具体,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明确网上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全面、不具体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损害,应当严格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2.及时处理义务
中国目前的网上交易中,交易周期长、交易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非常普遍。其责任主要在于经营者未能尽到及时处理订单的义务。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网上交易流程的设定中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对等。消费者的下单便意味着对经营者的要约做出了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消费者网上支付的完成就意味着履行了消费者的合同任务,而经营者对合同的履行却具有了滞后性。因此,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当明确网上经营者及时处理交易流程的义务。
(二)解决退赔难问题,完善售后服务
退赔难问题是当前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一大瓶颈,也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和实现一大体现。消费者的退赔要求很大程度上是由夸张、虚假的商业广告同真实商品之间的巨大差距造成的。我国目前实行的《广告法》没有关于网络广告的规定,因而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网络广告的管理就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所以解决夸张、虚假、欺诈性的网络广告行为急需《广告法》对网络广告做出明确规定。同时,网上经营者应当完善自身的售后服务,通过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彰显经营者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态度和能力。对问题产品的维修、更换或支持退货,以及对消费者相关经济损失的赔付,可以建立起负责任的经营者形象和信誉,从而获得消费者的信任。
(三)建立电子商务在线争端解决机制
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是否具有信心。而电子商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能否得到有效化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是影响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信心的重要因素。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为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有效的救济手段。目前,在信息技术支撑下建立的在线争端解决机制,便是我国电子商务着力打造的救济手段。目前常见的方式有以下三种:在线消费者投诉、自动化协商、在线调解。
(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步伐
前文在分析网络广告的管理问题时,我们就已经指出立法滞后对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制约。加强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消费者权益保障立法,使得在这种新颖的商务模式中消费者权益保障变得有法可依,成为电子商务发展急需完成的工作。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历史还比较短,因而各方面的滞后有着现实的原因,经验的缺乏便是其中之一。因此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尤其是吸收国外已经被实践证明了有效性的经验,从而保证我国商务立法同国际电子商务法律测协调性。另一方面,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更应该立足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本土特点,从而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尤其是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三、结语
电子商务的发展既给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带来便利,也由于各种机制的不健全给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加注了新的风险。因而,健全相关的各种机制保障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起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成为关乎电子商务未来健康有力发展的关键。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会出现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这需要我们持续的关注和研究。(作者单位:吉林广播电视大学白城分校)
参考文献
[1] 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2] 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可伸缩视频编码;非均等错误保护;自适应遗传算法;优化;丢包率
中图分类号:TN919.85文献标志码:A
0引言
可伸缩视频编码(ScalableVideoCoding,SVC)是在H.264/AVC的基础上,采用新的编码工具实现时间、空间、质量可分级,以便于在异构网络环境下,为使用不同终端和接入网络的用户提供不同帧率、分辨率和质量的视频[1]。在存在网络丢包的环境下,由于采用了层间预测、层级B帧等技术,SVC对丢包更敏感,很小的丢包率就会显著降低SVC亮度分量的峰值信噪比(PeakSignaltoNoiseRatio,PSNR)。当基本层的数据包丢失时,这种现象更加显著[2]。因此,针对SVC中各层的重要性不同的特点,采用非均等错误保护(UnequalErrorProtection,UEP)算法对不同的层实施不同的保护策略,可有效提高SVC传输系统的鲁棒性。对此,文献[3]结合包的重传机制,针对SVC设计了一种基于窗口机制的UEP算法,有效地保证了接收端视频质量的稳定性;但由于引入了重传机制,不可避免地降低了视频传输的实时性。文献[4]通过权衡各层出现丢包后对SVC的影响程度,设计了一种基于层权重的UEP算法,易于实现;但效率较低。文献[5]以优化SVC中的各层的率失真函数为目标,应用前向纠错编码实现了一种UEP算法,复杂度较低;但难以准确地获取率失真函数。此外,结合物理层、数据链路层、网络和应用层设计跨层的UEP算法,在保证视频质量的同时,可有效地降低网络丢包率、提高带宽利用率;但需对传输系统进行较深入的分析与优化,实现难度较大[6-7]。
综合来看,目前的UEP算法存在两方面的不足:1)没有从效率、解码复杂度等方面设计针对SVC的封装方案,降低了编码效率;2)未充分考虑当SVC联合使用空间、质量、时间分层,且各层数量较多时校验位的优化分配问题,难以找到一个全局的优化解。针对这些不足,本文首先解析了SVC的网络抽象层单元(NetworkAbstractLayerUnit,NALU)数据包头的结构,提出了一种新的NALU封装方案。再将前向纠错(ForwardErrorCorrection,FEC)的校验位在SVC中各层的分配问题转化为无约束条件下的优化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遗传算法的不足,利用自适应遗传算法对此问题进行求解,提出了一种基于自适应遗传算法的SVC非均等错误保护算法,有效提高了接收端SVC视频序列的重建质量。
1NALU封装方案的设计
SVC的NALU定义了视频数据的封装格式,提供了一个与具体网络无关的接口。NALU的头结构如图1所示[8],其后是3个字节的针对SVC的扩展数据头,包括扩展标志位、数据优先级标志位、时间、空间、质量等级等信息。FEC常采用RS码对SVC中的NALU进行非均等错误保护[9]。一种被广泛使用的非均等错误保护算法由文献[10]给出。本文针对其实现复杂,易导致数据包乱序重组的不足,对NALU的封装方案进行了改进,其原理如图2所示。
6结语
本文提出了一种基于自适应遗传算法的SVC非均等错误保护算法。为提高SVC的解码速度,该算法首先分析了SVC中NALU的结构,针对其数据包头的特点,设计了一种新的NALU封装方案。然后根据数据包头各字段的特性,对SVC由于数据包丢失而造成的失真进行了建模,并针对各层对视频重建的重要性的不同,采用自适应遗传算法对校验位进行优化分配。仿真实验结果表明,与其他典型的可伸缩视频编码非均等错误保护算法相比,本文算法不但改善了接收端重建视频的质量,而且有效地提高了解码速度。下一步研究的方向为增强SVC在无线网络中的传输鲁棒性,并在适应视频接收设备多样性的前提下,满足视频传输的实时性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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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传统文化;新形势
中图分类号:T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6-0282-01
0 引言
中国是一个历史文化悠久的国家,从古至今承载着丰富多彩的优秀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文化在历史进程中卓越发展的不可抗拒的力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多种多样,充斥着人们的日常生活,给人们带来的极大的精神支持。新形势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发展给我们的整体文化水平带来极大地影响,由此带来的文化旅游业的发展增加了我们的经济金额,推动着整体水平的提高。但是新形势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工作的推进过程中不断暴露出了一些弊端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
1 明确非遗保护对象
众所周知,世界各种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承着都是人们自身,显而易见,人事最重要最基础的文化载体,比如各种民谣、戏剧等都是通过民间艺人的语言、动作的一系列结合构造出来的,人作为文化载体必须受到一定的保护。民间艺人的不断减少会给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造成很大的冲击,所以说,我们必须明确保护对象。
人是社会物质文化的生产者、创造者,担负着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的使命,各级政府部门要时刻关注他们的生活,给他们一定程度的物质和精神支持,让这些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感受到在新形式下社会中的认可和相应的存在感。另外,政府部门应该投入一定的自己支持,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习班,组建大众学习传承非遗的场所,并且选拨优秀的非遗保护对象作为大家的老师,领头人,让他们收徒、传艺,带领大家温故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但是,现如今非遗文化的保护和继承备受关注的同时,也逐渐出现了一些伪非遗的现象出现。有一些所谓的传承人并不是民间大众,而是一些当地的开发商和地方领导。,他们并没有掌握足够的民间技艺,这种弄虚作假的现象如果不被及时制止,就会对以后的工作造成极大的影响,违反了新形势下非遗保护与继承的真实性和意义所在。
世界各国因为忽视非遗保护对象“人”这一载体的重要性而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流失的现象比比皆是,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启示,不断地提醒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一对象的存在。为此,我们应该制定明确的非遗保护对象标准,进一步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2 开发利用非遗资源
非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渠道是否合理问题也应该值得我们认真关注,新形势下人们大强度地开发和利用造成了一些反面问题,阻碍了我们进一步保护和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推进。
万事万物的开采和利用都要遵循其本质规律,不能违背事物的本质特征,采取各种积极措施,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工作。有些工作人员为了搜集遗产直接将一些旧村落硬性拆除,然后建造所谓的遗址新村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它的变化规律,加速了古文化遗址的消失速度,一味的追求开发非遗资源的形式,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我们不可明确估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会给我们带来的有利影响,政府也不断给予我们一定的支持和鼓励比如,建立旅游景区,文化遗址保护区等等供人们参观游览,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构项目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产品,发展民族旅游文化,促进经济发展。
新形势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在开发利用非遗资源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遵循其自然发展规律,合理开发利用,充分挖掘其价值所在。
3 建立非遗保护机制
现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这个话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专注,一项项目的实施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机制,以此来监督和鞭策,同时也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继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建立能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继承制定相应的原则,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根据地建立基础设施,方便外来人员参观。政府也应该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培养专门的知识技能型管理人才,利用当今时代下的先进的技术制作传统文化的产品,在传统技艺的基础上附着现代的技术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得以延伸,从而适应现代人的需求,在运用现代技术进行创新和发展的同时要注意避免出现违背最初原则和目标的问题。而对于为什么要用法律来约束也要引起我们的关注。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这一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文件,用法律做准绳,约束人们依法保护、利用、继承。相关法律的建立不仅让人们意识到了保护和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而且也提高了人们学习非物质文化热情,积极地参与到保护与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中来。
建立非遗保护机制这一有效措施是我们新形势下保护与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经之路,在工作进程的推展过程中我们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更好的为弘扬传统文化,继承非遗任务服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众多文化形式,包含着话剧,曲艺,民间杂剧,声乐,剪花、服饰等等,涵盖了人类的各种风俗习惯,民间艺术等各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凝聚着全国各民族的优秀文化的力量,特别是少数民族以及农村乡土风情的集合,是中国多民族文化特色的有力体现。新形势下非遗保护与继承不仅是保护我们的传统文化,同样也是保护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同时也要大力宣传群众积极传承,保护继承这项工作迫在眉睫,我们必须遵循这些相应的措施,加大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让群众充分意识到这一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份工作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大家共同努力,促进新形势下的非遗保护与继承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芳.浅谈新形势下的非遗保护与传承[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2):13-14.
Key words: 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protection;development model;authenticity
中图分类号:F5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12-0024-03
0 引言
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颁布了《保护非遗公约》,公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概念,学术界开始了对非遗各方面的研究。非遗的学术研究主要涉及到非遗的理论研究、非遗的保护与传承、非遗的利用。非遗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其旅游开发利用逐渐受到学者的关注。近十年关于非遗旅游开发的相关研究逐渐增多,众多学者对非遗旅游的保护与传承、非遗旅游的开发模式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1 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1.1 数据来源
文章选择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的期刊库,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为检索项进行主题检索,以2006年到2015年为时间节点,共检索到相关文献2318篇,其中期刊共1505篇,核心期刊和CSSCI期刊文章共375篇,博硕论文共482篇。
1.2 研究方法
文章选取375篇核心期刊和CSSCI文章中的关键词进行整理,提取词频高于5的20个关键词运用UCINET软件进行社会网络分析,得到结果如图1。
通过图1分析可以看出,非遗、旅游开发模式、旅游开发、旅游资源的连线较密集,即对非遗旅游开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旅游开发、开发模式、旅游价值、原真性、旅游的保护与开发以及传承上。
2 非遗旅游的研究内容
2.1 非遗保护与旅游研究
关于非遗的保护与旅游的研究,尤其是关于非遗原真性的保护问题是众多学者最关注的方面。马育倩、左晓丽[1]认为非遗和旅游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通过发展旅游促进非遗的传承与发展。在发展旅游的同时要注重保持非遗的原真性,并且提出了“前台―后台”的发展模式,既要不断创新非遗的舞台表演形式,又要保护非遗的原生态环境。徐茜[2]以凉山彝族火把节为例,提出了火把节原真性保护与旅游开发和谐发展的具体策略,突出了旅游专业人员、原住民与当地政府在火把节原真性保护和旅游开发中的作用。雷蓉、胡北明[3]从保护和传承的视角分析了非遗旅游开发的必要性及对非遗保护的作用,他提出旅游开发可以为非遗提供保护资金、为其发展提供生存空间、为其传承提供群众基础,同时还可以提升遗产旅游地的品牌与价值。顾金孚、王显成[4]提出了保护性旅游开发应该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提出要科学规划非遗,合理分区,分类保护。适度引进高科技术对非遗进行保护。赵悦、石美玉[5]通过分析非遗的价值和多种保护途径,提出了对非遗的保护性开发对策,并提出了一些开发模式以解决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矛盾。华春霞、贾鸿雁[6]从旅游系统的三大主体即旅游者、旅游资源和旅游业三个方面论述了非遗开发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旅游开发对非遗的保护意义。但是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开发措施。邓小燕运用了建构主义原真性理论,既注重旅游客体的原真性,又强调旅游主体即旅游者的自身的体验。通过建构非遗原真性模型以土家族摆手舞为例,指出理解原真性的概念要从动态和互动的角度出发,理解其是动态的复杂过程[7]。通过构建非遗原真性模型来分析非遗与旅游开发之间的互动和动态关系可以直观的为非遗的保护和旅游开发提供指导方法。贾鸿雁[8]指出要实现非遗旅游的保护性开发,需要建立行政机制、经济机制、规划机制、教育科研机制、法制机制共同组成的保障机制来实现非遗的保护性旅游开发。但是作者并没有提到高新技术对非遗保护性旅游开发的作用。非遗的保护与旅游的关系研究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关于非遗旅游开发的冲突主要集中在旅游开发带来的利益和破坏。
2.2 非遗旅游开发模式研究
非遗的保护与开发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如何进行非遗的开发,众多学者提出了一些开发模式。总体来说,非遗的开发模式可以概括为四种模式:静态开发模式,即静态的展示方式,包括建立博物馆、展览馆等;活态开发模式,即包括大型舞台剧、生态博物馆、民俗村、文化村、情景体验等反方式;商品旅游开发模式,主要是通过纪念品、工艺品等形式来凸显非遗的特色;综合旅游开发模式,将非遗的类型结合起来进行组合开发,通过旅游资源的异质性特点来吸引旅游者。此外,阚如良[9]等提出了主题村落再造的开发模式,以主题村落为载体,保护非遗的原生态环境,主要通过活化传承的方式,突出文化旅游的功能,并采取集聚开发的手段形成生态文化博物村落,为传统的手工技艺类的非遗旅游开发提供了借鉴意义。
雷蓉、胡北明[10]根据我国非遗的分类将其分为六大类,针对不同的非遗项目提出了各自有针对性的开发对策,为非遗的旅游开发提出了具体的开发模式。为其他非遗的开发也提供了很好地借鉴意义。
非遗的旅游开发模式已经初具模型,可以为各种非遗的旅游开发提供理论依据。在借鉴各种开发模式的过程中,要注重非遗的原真性保护和活化传承,保护非遗的原生态环境,促进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2.3 非遗旅游评价研究
对非遗的旅游开发的评价包括适宜性评价、价值评价、开发潜力评估等方面。
肖刚等[11]指出非遗的旅游价值包括文化、审美、教育、科考、经济和历史价值。尹华光[12]等通过调查问卷提出了非遗旅游开发潜力评估的指标,这些指标包括利益相关者、旅游产品开发、遗产本身价值、遗产承载力共4项一级指标29项二级指标,为非遗旅游开发奠定了理论基础。顾金孚、王显成对非遗旅游资源价值评价的体系进行了初步研究。通过遗产旅游开发价值、遗产生态敏感度[13]等5个指标构建了旅游资源价值评价的体系,并通过实证研究对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等级分类。
2.4 非遗旅游多主体的研究
随着对非遗旅游研究的深入,许多学者开始寻找不同的角度对非遗旅游进行研究。
虞阳、戴其文[14]从游客的角度来分析桂林非遗旅游开发的重点。通过对旅游对桂林非遗旅游和旅游产品的偏好,发现旅游者对传统音乐类非遗很感兴趣,其次是传统舞蹈类。并且得出了旅游者最喜欢的非遗旅游产品是主题公园的结论;游客基本上认同保护非遗的重要性并对以上几点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策略。这些理论分析为桂林非遗旅游的开发提供了积极地指导意义。
王红宝、谷立霞[15]从旅游体验的角度分析了非遗的旅游开发问题。文中突出了非遗的原真性和活态性的特点,构建了旅游体验与非遗旅游开发的关系模型,强调非遗是旅游体验的重要内容,以旅游体验进行旅游开发是保护非遗的有效途径。作者提出了基于旅游体验的非遗保护性旅游开发策略,更加关注游客的个性化需求和情感需求,并且要深入挖掘非遗的活态性。
周丽洁、易伟新[16]从消费者响应的角度来分析非遗的旅游开发。消费者响应实质上是指消费者对非遗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反映效果,及消费者对非遗产品和服务产生的共鸣,使旅游者达到满意的体验效果。消费者响应重在强调旅游者对非遗产品和服务的体验效果。作者提出了提高消费者响应的措施,即挖掘非遗的活态性,保护原真性,增加体验性,关注消费者需求,注重非遗的教育和当地居民的参与性。作者从消费者响应的影响因素入手,为提高旅游者体验满意度提供了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和措施。
邓小艳从文化传承的角度来探讨社区参与的非遗旅游开发。社区参与的研究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社区旅游是以社区为依托的旅游方式,“社区+旅游”是社区旅游的基本特征[17]。社区参与旅游开发有利于保护非遗的生存空间,可以凸显传承主题的文化自觉意识,是当下非遗旅游开发的一种新的有效的方式。
朱晗、赵荣[18]运用RMP理论以济南市为例对非遗的旅游开发做出了研究。作者通过对济南市非遗的旅游开发资源(R)、旅游开发市场(M)以及旅游开发产品(P)的分析,得出了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推动的关系,并对此提出了具体的旅游开发措施。
秦美玉[19]从遗产地居民的旅游感知和态度方面入手,以西昌彝族火把节为例,分写了当地居民旅游感知和态度对非遗旅游开发的影响。通过调查问卷和SPSS分析法对问卷中的5个一级指标和22个二级评价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地缘条件差异导致火把节遗产发源地居民的旅游影响感知差异。
对于非遗旅游开发的研究已经不再局限于对非遗与旅游开发的保护性开发关系、开发模式的研究,对于不同主体和不同角度以及运用新理论对非遗的旅游开发的研究更有利于非遗的保护以及旅游开发的顺利进行,以期促进非遗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关系。从消费者响应、旅游体验、社区参与、旅游者感知、旅游体验、旅游者、传承人等多个利益主体等多角度研究非遗的旅游开发可以更好地分析非遗的旅游开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3 结论
3.1 非遗保护与开发的互动关系
大部分学者都认同旅游开发是对非遗的一种保护途径,有针对性地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可以为非遗保护提供需要的资金、技术支持,增强群众保护非遗的意识,为非遗提供发展空间,促进非遗的传承。非遗保护的重点是要保留非遗的原真性。如何处理好各利益相关者的矛盾,保持非遗的原真性和活化性,使非遗处于原生态环境,需要非遗传承人、当地居民、当地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3.2 非遗旅游开发模式多样化
非遗旅游的开发模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将多种非遗综合开发,一类是按照非遗的分类进行个体开发。如表1、表2。
3.3 研究主体的多样性
学者从多个主体角度研究非遗旅游。从多个角度入手,可以更全面的反映非遗旅游开发的价值与应用。如表3。
3.4 非遗旅游价值评价是基础
非遗旅游价值评价体系的构建是非遗旅游开发的重要前提。非遗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精神价值,是否具备旅游价值是决定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的重要依据。非遗价值评价指标的选择也是决定非遗旅游价值的关键。
关键词:非遗;数字化;保护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是对非遗“生命力”的明确与强调。”换而言之,非遗是基于特定时代背景下的精神传承,以代际性和活态性、情境性以及实践性的特点,依据自身独特的方式存在并发展,为社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而在此基础上,数字化技术的衍生,不仅是对非遗生态及观念的改变,更是以外在存储或宣传的方式,彰显非遗的可能性、合法性,这既是对非遗生命力的诠释,又是非遗保护的必经趋势。
一、对非遗数字化保护的分析
1.含义
顾名思义,非遗数字化保护是指:利用数字采集和存储、处理、展示与传播等现代技术手段,经转换、再现以及复原等操作,将其演变为数字形态,并通过新视角的诠释和解读,以新方式的保存为基准,对其加以合理运用,用以从源头上达到非遗保护及传承的目的。
2.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11年6月)中,第13条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护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该项法律的颁布,是在法律的角度上对非遗数字化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强调。此外,非遗数字化保护工程的启动,是依据数字化技术,将非遗予以全方位保护及传承。例如:陕西和等地非遗数据库的创建,为其数字化保护及传承奠定有利基础。
3.保护技术
传统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虽可对非遗予以传承,但因对其的“伤害”,逐渐被现代技术所取缔。如计算机技术的运用,主要采用非遗图像、音频与文字记录的方式,以“虚拟再现”的层面,构建非遗数据库,这是当前非遗保护的核心策略、关键手段。其中,非遗数字化技术包含保存与存档技术、虚拟再现技术、构建数字博物馆。
首先,保存与存档技术。信息获取作为非遗数字化保护存档的首要内容,是以高精度扫描仪、相机为辅助,经非遗信息采集和编辑工作的开展,将其演变为数字化格式,便于光盘和硬盘等介质的存储,以此达到非遗安全且长久保存的目的。其次,虚拟再现技术。通过数字摄影、虚拟现实以及三维模型等技术,将非遗于还原的前提下创建虚拟情境,尤其针对濒危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借助虚拟复原和多维度演示等层面,实现针对性保护、传播的目的。最后,构建数字博物馆。数字博物馆是对非遗信息的整理加工,以数字化系统的辅助,对信息加以分类编辑后,存储至数据库,便于用户选用链接、搜索等形式对非遗信息资料的快速查找。
二、加强非遗数字化保护应采取的措施
1.优化建档方式
数字化保存及记录工作的开展,是非遗保护的关键措施,具体可从以下几个层面予以实现:其一,非遗文献和图片、影像与碑刻等资料的整理,以数字转化及存储的层面,构建非遗文献数据库;其二,非遗实践工具、场所及产品的记录,以文字、图像和音像等格式差异,将其分类储存;其三,结合数字化技术的运用,时刻关注非遗动态实践,依据动态立体、高清记录的层面,对其予以全面性存储。
对于传统非遗保护方式而言,数字化保护具有存储灵活、传播迅速、应用广泛的优势。其中存储灵活:鉴于数据存储载体、容量以及格式的逐步优化,非遗数字化存储俨然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既是对非遗存储空间、成本以及管理等流程的缩减,又可为非遗盘活创造条件;传播迅速:经电子存储,非遗信息传播、复制、编辑等效率得以全方位提升;应用广泛:数据分析、统计和查询、检索、加工与应用等均对非遗资源予以多元化利用。
2.优化宣传模式
相较于非遗数字化存储,其宣传工作也以资料、器具和实践等层面获取相应的非遗记录信息,但非遗数字化宣传工作是以展示、展演与展览等为辅助,通过向外来者、拥有者、传承者间的非遗信息宣传,促使人们达到非遗保护警示的作用。由此可见,在进行非遗数字化宣传工作中,若要从根本上达至最佳宣传效果,则应对其数字化宣传的特性予以全方位明确,即是对传统非遗保护展示、展览等模式的突破,更是其跨族群和跨时空宣传的根本;打破非遗静态和平面展示的局限,如借助数字化技术,优选3D虚拟技术和高清扫描技术,将非遗予以立体化及动态化实物综合展示的背景下,落实跨时空传播的真正内涵;以单向展示和宣传为基准,结合人机互动、体感技术等技术,逐步强化非遗数字化宣传体效果。
3.优化传承措施
非遗教育和传承是其保护工作的核心宗旨,即主要利用传承者间的精神交流,如心授、言传身教等手段,配以文字或图像的传承手段,达到非遗传承的目的。但是,伴随数字化技术的系统化介入,非遗传承周期明显缩短,提升传承效果。再者,非遗传承在于对“术”、“道”的统一,如“术”代表非遗传承技术和工艺、仪式等;“道”则代表非遗传承的内容,常见传承技巧和技能、传承信仰与观念。对此,非遗数字化传承,应在“术”、“道”传承的基础上,对数据采集与分析等模式予以全面思考,用以达到传承者心理变化、创新特点揭示的目的。
三、结语
总而言之,非遗作为民族“记忆”,其非遗保护、开发工作则属于人们不容忽视、义不容辞的责任。数字化非遗保护,是通过新保护路径的开辟,融合非遗保护、文化发展等活动,构建新型非遗传播、传承新趋势。总之,笔者建议人们应在非遗保护中,高度关注数字化技术的运用,结合对非遗保护内容的全面解析,将其数字化保护工作落实于实处。
参考文献:
[1]卓么措.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研究[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3,32(8):225-227.
[2]姚顺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开发研究[J].青年时代,2015(20):59-59.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 立法
现阶段,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已由过去单个的项目性保护逐步走向整体性保护、科学保护和依法保护的新阶段。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加强科技与文化融合,利用数字化保护,逐渐成为保护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
1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状况堪忧,急需通过数字化手段进行抢救性保护。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显著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其存续状况不容乐观。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亟需采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年迈的传承人进行系统完整的抢救性记录。
记录再现和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需要应用数字化技术。过去传统的记录方式以文字、图片为主,很难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再现技艺及活动的流程与全貌。采用先进的数字化影像、3D动画、虚拟现实等技术可以逼真、有效、全面、完整地记录和保存遗产信息,加强记录内容的准确性、原真性、可复原性。形成数字化资源,还可以打破传统以口传心授为主的传承方式的单一性和模糊性,以直观生动的数字资源进行大规模传授,有利于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加强非遗保护管理工作和存储非遗资源需要应用数字化技术。此前的保护工作,尤其是普查工作聚集了大量数据和信息急需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否则难以查询利用,更无法进行资源共享。涵盖文稿、录音、录像、实物等多种介质的传统媒介占用空间大、不易复制和携带,早期以陈旧媒介方式进行存储的资料,如保存不当,很容易损坏或丢失。应用数字技术可将这些资源转化为数据,节省空间、实现大规模存储,增强复制和检索应用的便捷性。
由此可见,采用数字化保护方式是深入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必要环节,通过数字化记录、存储和数据库管理,更有效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整体的保护传承与利用发展。
2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开展较晚,各地虽取得一定成果,但基础较薄弱,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1、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大多处于信息整理和管理的初级阶段,尚未建立系统完整的工作模式;2、非遗数字化保护业务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体系,严重制约了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资源的共享整合;3、现有数字化保护手段单一,不具备提供数据支撑的辅助决策能力,网络宣传展示渠道较少,数字化资源未得到较好展现,基于此的传播机制和科研新模式也尚未建立;4、以普查数据库为起点的非遗数据库群建设缺乏基础设施,相关IT基础平台、采集和加工处理专用设备有待加强建设。5、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兼具的复合型人才极度匮乏;6、对非遗数字化保护方面的相关法规,尤其是标准规范等方面的界定不够,政策面支撑力度有限。
3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相关立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正式实行标志着我国非遗保护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此前,国务院、文化部及地方政府也出台过不少相关的规章条令,在这些法规文件中,对于非遗数字化保护是怎样约束和界定的呢?以下做简要梳理:
3.1 国家级行政法中的相关规定。 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第十三条明确指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这是国家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必要性。
文化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39号):该办法第十四条指出:“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
此外,2005年国办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18号),虽不是以国务院名义制定的行政法规,但也是以国办名义下发、用以指导各级机构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政策性公文,在正式法律出台前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该意见在第三部分提出:“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3.2 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目前,已有九个省(区、市)出台了地方性非遗保护法规条例。
云南省在2000年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是我国最早出台的一部关于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第十二条指出:“重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实物,应当采用电子音像等先进技术长期保存。”这在信息化还未大规模普及的二十一世纪之初提出,具有一定开创性和前瞻性。
同样出台较早的还有2002年颁布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该条例第十条指出:“对于征集、搜集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应当进行系统的整理、归档,逐步建立信息查询系统。”第二十六条还规定:“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开设贵州省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网站和建立电子信息库,扩大宣传。”这是地方性法规中第一次对建立信息化系统和宣传性网站进行规定说明。
2005年18号文件的出台对全国非遗保护立法工作起到了重大的指导性作用。江苏省(200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2006年)、浙江省(200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8年)均参照18号文件,制定了本省非遗保护法规条例,广东省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行后颁布的本省保护条例,在以上地方性法规中均有对非遗数字化保护内容的规定及说明。
全国政协原副主席孙家正在谈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时候,曾经用过一些很生动的话语。他说,“这是守望我们自己的精神家园,这是记住我们民族自己回家的路。”
尽管我国2011年颁布实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正如冯骥才委员所言,由于相关法律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力,“有法无力”始终成为我国非遗保护的软肋。
非遗保护“有法无力”固然与立法的滞后有关,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公共资源的稀缺性与非遗保护的巨大需求之间存在着现实矛盾。
据了解,我国确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有1216项,地方各级政府确定的非遗保护项目更是不胜枚举。非遗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每种非遗保护的方式和手段也不尽相同,各级政府往往却只能投入有限的资源,导致非遗无法得到全面、及时、有效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文化性和经济性的双重性质,这决定了它有着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双重关系。从这个角度看,非遗的保护同样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对它的保护应当兼顾公法和“私法”。特别是在公法保护不尽到位、立法存在滞后的现实情况下,笔者认为,对非遗保护不妨多些“私人订制”。
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强调非遗属于“全人类”,而将非遗保护与公权力保护画等号,忽视了其他保护应有的作用。也就是说,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授予相关权利主体专有性权利来促进非遗的有效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相信有了现实的利益冲突和切肤之痛,可以很大程度上改变非遗“说起来人人有份,实际上无人担责”的保护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