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爱发表,线上期刊服务咨询

土地调整规划8篇

时间:2023-12-29 10:36:5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土地调整规划,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土地调整规划

篇1

【关键词】土地规划 政策 区域经济调控

一、城市土地规划与城市经济模式的联系

(一)城市土地经济建设与区域经济调控

为了更好地进行城市土地规划政策的应用,有必要展开区域经济调控策略的分析。目前来说,我国城市土地规划体系是不健全的,因此需要展开相关方面的宏观调控。区域经济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从其广义含义来说,对于城市宏观土地经济建设起到制度化的规范作用,并且有利于政府土地规划策略的运行。我国狭义的区域经济就是指某一区域的经济建设,这区别于自然地理区域调控,它是一种宏观层次的调控,具备一定的经济学的意义,也就是经济区域的应用。通过对该环节的剖析,我们得知土地规划政策的开展实际上是我国城市经济调控体系中的一部分,是利用人类现有的资源对自然环境的改造,这是土地规划政策开展的一个重要应用前提。这需要展开宏观调控环节的剖析,在下文中将会具体提到。

区域经济调控之下的土地规划策略的应用,要就该地区的社会经济制度、社会资源及其自然环境等展开协调开发,它涉及城市综合利用条件的各个要求。通过对经济调控基本理论的分析,可以就城市土地规划政策与土地空间规划等展开联系,进行城市土地规划过程中的发展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剖析。

(二)城市土地规划模式和区域经济调控

从区域经济的自身性质来说,城市土地规划体系的开展是一种中观经济模式的应用。所谓的中观经济就是国家经济中的经济层次的划分,和宏观调控异曲同工。基于城市土地规划的区域经济调控的应用,是出于城市经济管理的需要,实现宏观调控模式与微观调控模式的应用,它涉及城市经济综合体的各个方面,起到了一个连接的作用。我国城市区域经济的发展模式、规模等都是不同的,这需要我们去区别对待,也就是分类分析城市土地规划应用的经济结构、经济运作模式,这样就实现了土地规划的目的,促进我国城市经济建设环境的稳定性。

城市土地规划模式的开展,必然是以土地资源为应用基础的。城市土地规划政策的应用,最终目的是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这两者与区域经济调控是密切联系的。受到我国传统经济模式的影响,我国城市经济的发展是粗放式的经济形式,这不能形成对城市土地的有效利用,出现城市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比如消耗过大、收益过低等,同时由于受到土地资源供应的刚性束缚,城市经济必然得不到有效地开展,要与之采取相对应的土地规划政策,进行区域经济模式的探索,进行城市空间利用体系的健全,实现经济发展用地压力的缓解,这是现阶段城市区域经济发展模式探究的重要一个环节。

二、城市土地规划与区域经济调控的联系

(一)土地利用与城市经济发展模式的联系

在城市土地利用问题上,我们需要展开区域经济发展关系的探究,要避免单方向研究的局限性,通过对城市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关系的剖析,这需要应用到土地资源利用学模式、城市经济学模式、产业经济学模式等展开探究,进入城市土地木桶效应的分析,突破城市土地利用的局限性。在下面应用程序中,我们将展开城市土地经济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模式的协调,进行经济发展环节中的城市土地利用互动机制的分析。

在区域经济模式的研究过程中,土地利用结构模式与城市经济发展的关系是一个整体,通过对联立方程模型的分析得知,城市土地规划模式的动态性的变化,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尤其是城市空间开发过程中的建筑用地规模及其结构的变化情况。

(二)城市土地利用模型下的城市化

我们通过对城市GDP各个产业的产值比重,进行城市基础设施与工业建设用地比重的分析,来体现土地利用政策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通过对区域经济发展理论的分析,进行土地规划环节的优化,确保产业结构的调整,这样有利于实现土地的规划利用。通过经济联立方程模型的实证研究得知,城市用地规划政策的变化与这个城市的工业化水平、城市化水平都存在一定的互动影响,比如城市建筑用地比例的变化,城市产业结构的变化等,与城市的经济增长是密切相关的,通过对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进行不同建设区的划分,进行城市建筑用地面积的有效利用。

为了方便展开城市规划环节与区域经济发展模式的探究,我们进行沿海地区与内陆区域的具体经济发展数据的研究,进行城市土地规划政策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联立性环节的分析。在探究中,我们发现其所处的区域不同,其城市的土地利用政策产生的结果也不一样的,但是每个城市的土地利用模式与城市化、工业化等都存在一定的辅助关系,特别是土地规划政策对于城市产业结构的影响,间接影响了该城市的现代化、工业化发展,这些程序的运用与城市建设用地的面积也存在联系,这对国家城市土地规划政策的选择提供一些借鉴意义。在区域经济学原理的应用之下,可以得知城市土地规划的应用,要满足该城市的土地与经济的关系需求,城市土地规划政策的应用和该城市的经济发展模式并不是一种单向的关系,在研究过程中,要考虑两者的互动关系,这是当下新型城市土地规划政策开展的前提。

通过对区域经济理论的分析,可以得知,不同区域的城市、不同的土地规划利用政策和经济发展都存在不同维度的互动。比如城市经济与工业用地、交通用地、公共用地及绿化用地等的关系,这需要展开具体的土地规划利用政策的分析,协调好城市经济发展与不同方向的土地规划政策之间的关系,展开灰色典型方法与联立方程模式的探究。

三、结语

在区域经济调控模式应用下,进行城市土地规划的分析,可以得知城市建设过程中的空间利用与经济发展模式之间的内在关系,在研究过程中,要避免经济发展方向与城市土地规划模式的单向性探讨,从而实现土地利用政策和经济发展体系的协调。

参考文献

[1]杨励雅.城市交通与土地利用相互关系的基础理论与方法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7.

[2]涂小松,濮励杰,吴骏,朱明.基于SLEUTH模型的无锡市区土地利用变化情景模拟[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08(06).

篇2

关键词:土地整理 土地规划 规划设计 土地权属

土地资源作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有效地对土地资源进行整理规划设计,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土地整理作为一个专有名词在我国主要指开展土地方面的现实工作,一般包括农业土地整理和非农业土地整理,在我国土地整理主要指农业土地整理,其主要内容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的规划设计对土地关系进行调整,进一步改善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土地生产结构,从而增加土地的利用率和有效农业用地面积。

一、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中土地权属调整的作用

首先,由于土地整理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农业土地,所以在进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农业土地的重整,而随着土地的重新划分势必导致土地权属和利益的重新分配,涉及到土地产权人的有关利益,其中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土地经营权,在位置和作用上的改变导致土地权属的调整,同时会使农业产业结构也随之改变,而且涉及到了土地功能和用途的变化,因此,土地权属调整在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另外,我们土地制度是以社会主义公有为主体的,农村土地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有利于土地调整的顺利进行,更便于土地整理过程中土地权属问题的顺利解决。而且,我国的土地权利类别简单,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土地权属调整的工作简单,难度不大,更主要的是土地登记已经完成,因此,在我国农业土地整理工作中进行土地权属调整有很大的优势,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二、现阶段我国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中存在的土地权属问题

尽管土地权属问题在我国土地整理工作中具有很大的可行性,然而,在具体的土地整理工作实施中,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等土地权属问题都必须解决好,如果出现相应问题,不仅对于整个土地整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产生极大的阻力,而且土地整理的效果也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中存在的土地权属问题如下:

1、农业田地水利规划设计中的土地权属问题

农田水利工程作为土地整理的重要内容,在其规划设计上内容一般是根据当地水文条件和水资源利用情况,以及当地已经修建的水利灌溉设施进行制定,确定农田水利工程的规模和位置。在具体的规划设计中,首先要做的是以维护农民利益为前提。由于水利规划设计与现有的水资源利用格局有冲突,很多之前的农业灌溉系统都是根据地区内自然形势进行划定的,所以很容易导致水利设施规划设计无法正常实施,而是要根据灌溉区的具体实际情况,打破原有的小范围灌溉。

2、土地平整工程中的土地权属问题

由于在具体的土地整理工作实施中,土地整理的规划设计与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模式有冲突。例如在土地整理的规划中,利用田地、水利及山林进行综合治理,大范围大规模的实行农业机械化生产,而我国现行的度是以小农户为单位的小规模生产模式,所在土地整理规模上与农业生产实际情况不相符。

三、解决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中土地权属问题的具体办法

1、农田水利的设计规划

在具体的农田水利设计规划中,一定要联系当地的农业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贯彻土地整理的标准,使工程的规划设计符合当地发展条件,设计中得农业水利灌溉布局一定要符合灌溉区的自然地貌特征和现存土地权属状况,不能违背土地整理实施规划,破坏原有农业模式和权属,造成权属的纠纷。

因此,在现阶段的农田水利设计规划中,首先要以维护当地土地权属现状为前提,对其中不合理的地方进行适度调整,以求符合土地整理规划标准,如此一来,不仅对当地原有农业格局改动较小,而且能够很大限度地维护农业水利设施的现状,符合当地耕种的习惯和客观条件,减少了土地整理的成本,并且充分发挥了农田水利设施的功能。

2、土地平整的设计规划

在实施土地平整工程中,首先要对土地权属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好小范围耕地和大规模土地平整规划设计之间的冲突,采取必要的土地调配和抗塘的填埋工作,处理好其中的具体权属问题,而且,在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之前,要与当地群众进行探讨、协商,广泛接受群众的实际意见,确保公平公正。尤其是对丘陵等特殊地区的坑塘填埋工作,一定要先了解当地的实际情况,走访农民,对当地水源情况做深入地了解,确保规划设计的正常实施。

总结:

综上所述,土地权属问题在我国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在整个土地资料开发和利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现阶段我国土地政策的实施,特别是农业土地政策的调整,一定要围绕着土地权属问题展开,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土地整理工作进行细致规划设计。

参考文献:

[1]汪锐.城市土地整理的长效运作制度创新[J].财经科学,2007,(12).

[2]胡昱东,吴次芳.我国农村土地整理中土地权属调整问题研究[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1).

[3]谈明洪,吕昌河.国外城市土地整理及对中国合理用地的启示[J].农业工程学报,2005,(S1).

篇3

一是土地利用发展战略政策。当前影响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相关政策中主要是与江西省有关的国家级发展战略6个,省级发展战略5个。二是土地规划实施监督政策。当前,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监督政策主要有:动态监管机制、规划目标的管理责任制、建设用地管理三项基本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审批政策。三是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政策。江西省按照保障重点、兼顾全面、差别化管理的原则实行“三个三分之一”计划下达、省重大产业项目“点供”制等计划差别化管理制度,促进各地在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方面更加节约、更加高效。同时江西省也出台了城乡增减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等耕地补充政策。

2实施管理成效分析

2.1土地规划实施监督政策管理目标成效分析

江西省于2012年4月编制《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衔接后的调整方案》(以下称《规划衔接方案》)对《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补充完善。《规划衔接方案》对部分县、乡级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或布局进行了局部调整。一是优先安排结构性调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对部分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结构性调整,将部分节余且暂不使用的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城乡建设用地。二是市域范围内县与县之间局部调整。在本设区市范围内,允许矛盾突出的个别县(市、区)耕地保有量或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微调,县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县与县之间作适当调整。显然,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次数为一次,修改原因是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衔接。说明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非擅自修改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而规划调整修改符合法定条件,调整修改程序符合要求,严格按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审批政策执行。

2.2土地利用发展战略政策管理目标成效分析

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来,取得的经济效益明显。向莆铁路、沪昆客运专线(江西段)、德兴至南昌高速、济南至广州高速瑞金至寻乌段等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得到切实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经济水平快速增加。(1)GDP、固定资产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2006~2012年江西省GDP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4.05,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6.39。(2)GDP、固定资产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2006~2012年江西省GDP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3,固定资产投资与城乡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为4.73。

2.3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政策目标成效分析

(1)计划管理。规划实施以来,江西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为全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提供了良好的土地资源保障,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近5年统计数据显示,江西省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率达70.48%,利用率达58.41%,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地率和利用率水平总体较好。计划管理目标实现程度较好。(2)规划管理。江西省有效控制了11个设区市、100个县级、1493个乡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项指标,指导了《江西省土地整治规划》等多个专项规划的编制,引导城市、交通、村镇、能源、水利、旅游和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的编制,规划管理目标得以实现。

2.4耕地补充政策目标成效分析

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实施期间(2007~2011年),全省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建设规模16.9×104ha,新增耕地4.6×104ha,总投资43.1亿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4年来,全省共批复11个设区市80个县(市、区)250个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批复拆旧区总规模9300ha、预计补充耕地8100ha;建新区总规模8873ha、拟占用耕地5893ha,可净增有效耕地面积2206ha;2012年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12个项目区复垦区,总面积704.7ha,可新增耕地150.4ha;2012年,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年均控制规模为2000ha。显然,江西省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的耕地补充政策中各试点政策效果好,示范效果明显。

3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存在问题

(1)新的试点政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未体现,造成试点政策实施较难,如: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项目区,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布局,在报批时往往会因为不符合规划而被搁置,导致新的试点政策在规划实施中较难开展。(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对中央重大发展战略预计不足,无法满足中央重大发展战略政策对土地利用的需求。(3)差异化土地管理政策不明显,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空间分布不均衡。(4)建设用地管理政策中缺乏建设用地管理与相关用地管理人员的切身考核体制,致使实际用地超出规划目标规定。

3.2对策

(1)增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使试点政策和土地利用战略政策变化成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2)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时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3)建立并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动态机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结果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调整。(4)参考耕地保护责任体制,建立建设用地管理与相关用地管理人员的切身考核体制,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

4结语

篇4

关键词:土地规划 存在问题 改进措施

人们活动较密集的地区应是城市土地,它的载体是完全以空间集中的趋势让人们自行的生产以及生活消费。而且作为稀有的宝贵自然资源和拥有重要资产的城市土地。对于能高效利用已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质量,保护耕地的现有资源以及对社会经济可持续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决定。

土地规划是指针对某一区域的土地进行对未来的规划以及安排,规划的只是根据这个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土地的相关历史特性来实施对土地的资源分配以及对土地的合理组织的相关综合性技术方案。土地利用的基本点是对于城乡的建设以及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和整治等多项土地的利用进行管理规划,由此可见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土地规划有着重要的影响。

重要的影响主要概括为五个点,一、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的前提就是对土地的规划和管理。二、有效促进城乡合理建设主要方针的基础就是土地的规划和管理。三、积极的对市场的资源发挥有着决定性作用的重点就是土地的规划和管理;四、对于土地管理根本性依据就是土地的规划和管理。五、对于土地利用宏观调控核心措施就是土地的规划和管理

一、当前土地利用规划所存在的问题

(一)动态经济和静态规划间的矛盾所在

土地的总体规划是具有战略性质的长期规划,规划的年限最少的为五年左右,最多为十年甚至是二十年。在这个时间段,虽然事物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但是因为土地规划的性质属于静态所以具有指令性。所以说,动态经济和静态规划内容之间的矛盾就这样不可避免的发生了。若是对土地规划相关内容进行一定的修改是规划能快速适应形势需要,那对于土地规划不断修改会导致土地规划的严肃性逐渐的消失。若是没有对土地规划进行修改就会造成土地规划和实际发生脱节使得土地规划失真。由此可以看出现在对于土地规划的各个方面都有着一定的缺陷.所以士地的相关管理部门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就是怎样才可以让静态的土体规划更贴近动态的客观现实。

(二)土地规划缺乏稳定性,调整随意性很大。

在土地规划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土地规划调整过于频繁,过于随意。我国很多地方的土地规划只是形式,随意对土地规划进行调整不但使土地规划权威大打折扣,而且很难达到土地规划的目的。

(三)农村居民点道路网的布局不够重视

农村产业的结构现在正是调整时期,农转非的速度也在不断的加快。要是经过土体的规划将把耕地和农村居民点调整以及道路网的布设进行结合,让这方面也成为土体规划的一部分就会得到相当好的效果。既对耕地的保护和用地的节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又将农转非带入了新的阶段。

(四)没有很好的保护耕地

在对县乡进行土地规划的过程中,会把条件相对比较好的耕地作为一般的农田,条件差的耕地作为基本的农田。这完全违背了土地规划对耕地进行保护的初衷。

(五)土地规划策略的滞后

对于土地总体的规划的制定大都使用传统的制定方法,也就是对于定性的研究方法。以经验的判断作为基础的定性研究方法,指的是规划方案是以在对客观事物的观察为基础进行相关的分析。随后对于得到的各个数据进行推算,以求达到一个平衡的综合点。繁琐的客观事物表明土地问题不但属于经济方面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社会性质的问题。它自身就具有自然的属性特点,所以对于土地规划问题的研究是必要牵扯到其它方面。因为传统的土地规划方法的性质属于静态,所以对于土地规划的年限越久远对于现实判断的误差概率也会随之增大,土体规划和现实之间的距离就会变得越来越远。

(六)缺乏灵活性,规划的制定与现实相脱节。

土地的动态进一步决定了土地规划灵活的性质,但是灵活性不是随意性。还是有很多地方的土地规划并完全没有按照现实中的情况,只是一味的在原有的基础上大肆的做文章。使得土地规划的实质没有根据现实状况进行改变,从而导致土地规划工作技术和进度的落后,规划制定和现实产生了一定的差距。

(七)对耕地实施相关的保护措施

在县乡、镇级别的土地规划中,都会把条件好的耕地作为一般的农田,把条件相对差一点的耕地作为基本的农田,使得“保劣不保优,保远不保近”的现象普遍的发生。而地方政府的最终目的在将来进行非农建设的时候,对于农转非的相关手续办理可以方便快捷。这种做法在实际上并不是土地规划对于耕地保护的初衷.也没有落实好《基本农田的保护条例》。

二、土地规划的改进措施

(一)了解实际情况对于规划适时调整

土地规划和现实不统一是我国在土地规划中非常突出问题。因为经济发展过于迅速,有些地方的用地规模已超越当前的土地规划。所以说,解决土地规划与实际用地的关系是目前最重要的事情。根据现在的情况来看,最有效的途径莫过于,在土地规划时结合当今社会发展的速度进行整体的调整,是最有效的途径。

(二)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通过实行对农地、非农地的严格用途管制,使建设用地的供应量、城市、农业以及非农的用地规模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土地的用途管制核心是指通过土地规划对于农转非进行控制,从而有效地对因为农业的结构调整使得耕地被大量占用的现象得到控制。

(三)建立土地规划师的职业资格制度

建立土地规划师的职业资格制度,首先要针对市场的机制资源配置方面发生失灵的状况,在微观的经济中是偏离帕雷托的表现。宏观经济的领域中同样也会反映出市场失灵的状况,对宏观经济领域中考察的指标为就业、物价的水平以及的经济增长情况。但是市场机制自发形成,并不可以向就业、物价的稳定以及经济的增长进行自行的趋向。在宏观经的济领域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及经济的波动、失衡是市场失灵的表现。所以说,对于经济进行相关的调控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现实的社会中市场失灵没有使市场的经济制度瘫痪,经济学家认为在现实中绝对解决市场失灵的方法。 其中,抛出应该由政府出来干预并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观点外,有的经济学家还提出通过对扩大覆盖面的扩大以及对市场效率的提高来解决市场失灵的状况,这些方法在现实中是无法进行实践的。西方的经济学家在研究并分析解决市场失灵的多种方法之后得出了一定的结论,因为市场失灵导致资源配置的优化政府需进行一定的干涉,这也表明了财政是市场经济的必要存在。

(四)合理规划用地类型

土地规划不合理大部分原因都是由于对区域内的土地没有进行准确的考察。对土地不准确的考察会导致土地规划的目标不明确,规划随意性增大。尤其是以工业为主的土地规划,土地规划的随意使得居民的生活空间受到压缩从而出现很多不和谐的社会因素,保证社会发展以及居民生活的前提就是合理的利用土地。在实施土地规划前,必须要对规划范围以内的用地进行详细考察和认真规划

(五)建立公众参与的体系

公众的参与并不是完全可以解决土地规划所出现的问题,但可以让公众对土地规划编制的过程进行参与才会使公众对于土地的规划实施有一定的感同身受感。公众在参与土地规划实施的过程中,可以行使质疑和监督的权力。所有被土地规划影响到的个人和集体都可以参与到土地规划实施的过程中,公众对于出现的问题可以随时提出。在对土地规划进行修编前,必须通过媒体途径向公众进行公布。在研究的阶段,公众、专家以及政府部门对于问题的研究都可以进行参与,在确定确定土地规划大纲的阶段公众可以在以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现状基础之上对大纲提出相关的建议,在土地规划确定的阶段,公众可以以对土地的用地的性质、布局和限制等条件提出相关的建议,在土地规划调整的阶段公众可针对调整的科学、合理和必要的性质提出相关的建议。同时在实施土地规划的过程中,社会公众要实施对土地规划的监管制度。

(六)完善城乡结合部的土地规划

由于城乡结合部的特殊,在实施土地规划到时候比较的随意出现了许多不合情理的地方。城乡结合部的土地规划最大的困难就是人员流动大,而且城乡结合部的二元制较为突出,使得城乡结合部的土地规划更加的困难。二元制指的是城乡结合部会综合城市大工业的生产和小农业的生产,这对土地规划发起了了挑战,在土地规划的过程中不但要对城市工业用地进行考虑,还不能忽视农村耕地的规划。要在土地规划达到城乡结合部合理规划土地的目的,必须使得城乡结合部尽快的城市化或是农村化,将城乡二元制的制度进行突破。

(七)对于土地规划的专门法规要尽快制定

如果要让土地规划的实施可以尽快的落实发挥真正的作用,法律的保障制度要尽快建立。我国当前土地规划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还有对土地规划的编制存在不重视的地方使得土地规划的实施出现土地规划随意等现象。

(八)合理规划用地类型

土地规划不合理大部分原因都是由于对区域内的土地没有进行准确的考察。对土地不准确的考察会导致土地规划的目标不明确,规划随意性增大。尤其是以工业为主的土地规划,土地规划的随意使得居民的生活空间受到压缩从而出现很多不和谐的社会因素,保证社会发展以及居民生活的前提就是合理的利用土地。在实施土地规划前,必须要对规划范围以内的用地进行详细考察和认真规划。

结束语:

土地规划也叫土地利用规划。主旨是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将目标定为最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以社会经济区域性的发展、土地自然的特性为基础,对区域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和整治工作。对土地将来的利用和发展的趋势进行预算过程是它的实质质是。

参考文献:

[1] 周少红.浅谈土地规划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科技创业家,2011,(6):332.

[2] 焦淑珊.当前土地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26).

[3] 田纯 .土地规划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3).

[4] 李光斌.国土规划法制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8.

[5] 覃国达.论城市土地规划利用空间与城市环境建设的关系[J].科技资讯,2010,(21):157-157.

篇5

第一条  为统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推动规划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规划、市(地)级规划、县级规划和乡(镇)级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均应遵守本办法。

编制跨行政区域的规划,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后备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在预测土地利用变化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并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提出各类用地的控制性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以及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和步骤。

第四条  编制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对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第五条  规划的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计划相适应,一般在10年以上。同时应对土地利用的远景目标,作出轮廓性的展望。

第六条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规划按行政区域分为全国、省级、市(地)级、县级、乡(镇)级5个基本层次。在各层次之间,还可以根据需要,按自然区划或经济区划,进行跨省的、跨市县的、跨乡(镇)的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一级规划是下一级规划的依据和指导,下一级规划是上一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规划编制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亦可采取两级规划同步编制。在上级规划未编制时,也可根据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先行编制本级规划,并把规划成果及时向上级反馈。

全国和省级规划是土地利用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的指导性战略规划;土地利用比较单纯的地区,也可不搞地区规划,只把省级规划的指标分解到县。市、县规划要和城市规划相协调;县级规划是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规划;乡级规划是实施规划的基础,其重点是把县级规划中提出的各类用地规划指标分解到村,落实到地块。

第七条  编制规划遵循的原则:

(一)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统筹安排各项用地;

(二)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情况出发;

(三)要兼顾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原则;

(四)坚持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两者矛盾时,前者应服从后者;

(五)实行公众参与和充分协调;

(六)注重规划的实施。

第八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是全国规划的主管部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是本级行政区规划的主管部门。各级规划的范围包括该级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规划。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对规划工作的具体领导和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规划办公室,挂靠在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具体编制工作。

各有关部门派联络员参与规划的编制,向规划办公室提供有关资料和本部门用地规划,反映本部门对规划的要求和意见,参与规划的研讨。

第十条  规划的基础数据必须准确可靠,符合规划所需精度要求。规划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一致。

第二章  编制程序与规划内容

第十一条  规划工作一般可分为准备、编制、审批等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  准备工作包括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和规划办公室,拟定规划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落实规划经费和人员,广泛收集已有的现状和规划相关资料等。

第十三条  规划办公室根据上级规划控制指标以及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实际状况,初步提出规划任务、目标和基本方针,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据此确定编制规划的重点和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编制规划通常包含以下工作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通过现状分析,提供土地利用的基础数据,分析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总结土地利用变化的规律和经验教训,指明土地利用当前存在的和规划期间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合理利用土地的建议。

(二)土地需求量预测。一般由各用地主管部门提交规划期间各部门用地变化预测报告和用地分布图。规划办公室对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校核。

(三)土地适宜性评价。通过土地评价重点了解各类后备土地资源和用途需作调整的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和适宜性,为分析土地利用潜力、确定土地利用方向、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供依据。

(四)确定规划目标和方针。在进行土地利用的现状、需求、潜力分析研究基础上由领导小组制定规划的主要任务、目标和基本方针。

(五)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根据规划目标和用地方针,对各类用地的需求量进行综合平衡,合理安排各类用地,调整用地结构和布局。统筹协调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措施。

(六)土地利用分区规划。通过土地利用分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控制指标相结合的方法,把规划目标、内容、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及实施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土地利用分区,有利于规划的实施。省级以上规划的土地利用分区,提出各区土地利用的特点、结构和今后利用的方向及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主要措施;县级以下规划的土地利用分区,提出土地利用的具体用途、要求和措施;市(地)级规划分区可结合具体情况,参照省级或县级规划要求进行。

(七)分解下达下一级规划的各类用地的控制性指标,为编制下一级规划提供依据。

(八)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各种行政、法律、技术和经济的措施,保证规划的实现和落实。

规划内容的核心是编制各类用地规划平衡表和划分土地利用规划区。前者反映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和各类用地数量平衡,后者反映各类用地空间布局。

第十五条  规划方案要经过与有关部门和上、下级政府充分协调,必要时也可依据不同侧重点编制2~3个待选方案,进行比较论证,确定最后推荐方案。

第三章  规划成果

第十六条  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主要图件及附件。

(一)规划文件:包括规划(送审稿)及规划说明。

规划(送审稿)是政府的法规性文件,要求文字简炼、准确,避免论述性、说明性文字。规划说明是对规划的具体解释。

(二)规划主要图件: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图件比例尺:省级为1/20万~1/100万,一般为1/50万;市(地)级为1/10万~1/50万,一般为1/20万;县级为1/2.5万~1/10万,一般为1/5万;乡级一般为1/1万或1/5000.(三)规划附件:包括专题研究报告、部门用地预测、其它图件、有关的现状和规划资料等。

第四章  规划的审批

第十七条  规划领导小组组织审定的各级规划(送审稿),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作适当调整和变动。涉及重大原则性问题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篇6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规范运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严肃性,提高规划行政效能,建立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指标规范化制度,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

二、规划指标的分类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分为强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

1.强制性指标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配建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停车泊位、地块交通出入口方位和允许开口路段、地下空间利用控制等;

2.引导性指标包括: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艺术风格、色彩、标识物等规划设计要素;

对于特定意图区,根据实际情况,某些引导性内容应转化为强制性内容。

三、土地出让前调整规划指标的情形

(一)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控规,确定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各项规划指标,出具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对已出具规划条件的,尚未出让的地块(用于土地储备),需调整规划指标的,如调整的规划指标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首先按照《市人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和加强规划变更管理的规定》(澄政发〔2010〕25号)文件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如调整的规划指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镇(街道)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确定各项规划指标,出具规划条件。

四、土地出让后调整规划指标的情形

(一)土地出让后不得调整规划指标的情形:

1.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

2.申请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

3.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地块内有违法建设行为,未查处完毕的。

(二)土地出让后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拟进行改建、扩建可以调整除用地性质外规划指标的情形:

1.不影响规划实施的位于工业集中区的工业项目;

2.具有功能性且建设主体自持未进行分割销售的商业项目(如酒店、大型商场等)因增加城市服务功能需要改建、扩建的项目;

在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各项规划指标要求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土地出让后在建或未开工项目可以调整除用地性质外规划指标的情形,必须符合以下前置条件:

经营性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指标,也不得依据政府会议纪要调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确需调整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

3.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调整程序

强制性指标走一般程序,引导性指标走简易程序。

1.强制性指标调整的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规划指标的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2)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3)在市规划网和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4)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上报市政府批准;

(5)经市政府批准,抄送市规划、国土、住保房管、监察等有关部门,并通知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6)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

(7)建设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市发改部门的变更核准或备案文件,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的变更,市城乡规划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8)市国土、发改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调整规划指标的批复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后,应当将变更后的行政许可决定及时抄告市监察部门;

(9)涉及规划指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备查。

2.引导性指标调整的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2)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3)在市规划网和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4)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规划指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政府;

(5)经市政府批准,抄送市规划、国土、住保房管、监察等有关部门,并通知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3.划拨用地调整除用地性质外规划指标可参照以上简易程序程序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市发改部门的变更核准或备案文件、土地价款补缴凭证、市人政府同意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批准文件等资料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二)市国土、发改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调整规划指标的决定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后,应当将变更后的行政许可决定及时抄告市监察部门。未经市城乡规划部门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变更的,市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手续。

(三)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四)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的建筑红线范围、建筑规模、建筑层数和建筑使用性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行政处罚未执行到位的建设项目,房管部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经房管部门测绘后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建设项目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和规定事项施工,由于计算和测量误差造成的竣工实测面积大于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准面积的在允许的3%范围内的,免于补交土地出让金,但需补缴超出部分面积的其他相关规费;

2.建设项目未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和规定事项施工的,按照《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篇7

关键词:土地规划;稳定性;灵活性

我国的国土面积比较大,而且属于农业大国,但是耕地所占的比例却比较少,而且在发展经济时,占用了很多耕地面积,降低了耕地的人均占有率,使得土地资源的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要。我国在大力发展经济时,容易忽视的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尤其的土地资源,这时土地规划工作就起到了重要的环保作用,通过协调土地规划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等工作,可以有效的保护土地资源,而且还能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我国土地规划存在的问题

土地规划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的土地规划在制定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而且这些问题都是历史遗留的问题,解决具有一定的难度。笔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分析了土地规划存在的几点问题。

1、土地规划缺乏权威性与执行力

土地规划无法发挥应有的效用,主要是因为相关工作没有进行落实。我国很多地区制定土地规划比较被动,而且是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相关工作比较形式主义,而且相关制度缺乏合理性与科学性。从表面上看这些土地规划方案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土地规划却缺乏一定的可行性。经过调查发现,很多省份制定的土地规划方案内容比较空洞,在对其进行验收与审核时,其大量的数据缺乏真实性,而且图片与实际不符,具有应付差事的嫌疑。这主要是因为土地规划缺乏权威性,有的人认为土地规划没有实际意义,甚至觉得土地规划会阻碍城市的发展。这些错误的想法使得土地规划缺乏执行力,而且有的地方没有对编制土地规划进行审批,使其缺乏法律效力。

2、土地规划缺乏稳定性

很多地方的土地规划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可行性,改动性比较大,缺乏稳定性。有的城市建设人员甚至把土地规划当做是一种形式,在发展城市经济时,对土地随意占用,不重视土地规划的规定,而且随着城市发展的不同要求,对土地规划的更改比较频繁,这种行为降低了规划工作的权威性,而且也没有做到对土地的保护,无法促进城市与土地资源的和谐发展。

3、土地规划缺乏灵活性

土地规划工作包含的内容很多,在制定的过程中需要与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结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对土地规划的调整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不能随意更改。在不同的时代,对土地规划有着不同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国家相关部门每隔五年会对土地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是我国有的地区,对土地规划的调整缺乏灵活性,调整的方式缺乏科学性,只是做了表面功夫,也使得这项工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二、对土地规划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研究

经过研究发现,协调好土地规划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可以起到缓解土地资源紧缺的作用。土地规划可以保护耕地面积,土地规划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而且对国家的发展长远的意义,同时这项工作的展开也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协调土地规划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的作用主要是: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现其它规划的基础,具有法定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土地方针政策和法规,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在土地布局上的具体落实,是其它规划编制和实现的基础,其编制和修改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如《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下级土地利用具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2、稳定规划有利于提高规划的科学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管理手段,要以“控制和保护”为核心,只有保证这一核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随意改变,在“控制和保护”的基础上,在保证了这一“稳定”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土地,才能稳定规划,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在确保了土地规划的稳定性后,提高土地规划的地位,这样政府部门在制定规划的时候,必然会更加认真,采用更为科学的方法,以保证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相适应。

3、加强灵活性有利于调动积极性,适应发展的需要

由于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规划编制后,如果单纯地强调稳定性,呆板僵化,不能根据实际进行调整,就很难根据市场的不断变化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从而必然会对经济的发展起阻碍作用。只有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对规划进行适当的调整,才能保证规划的龙头地位。

三、协调土地规划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建议

1、进一步提高规划的法律地位

目前,土地规划的法律保障主要来自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相关人员应及时制定《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同时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大执法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规划监督管理制度。

2、完善相关制度建设,确保严格执行

要维护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威性就必须配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加强土地规划的法律地位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设,为土地规划的执行做好准备,如完善土地规划的审批制度,加强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规划的执行等。

3、稳定规划有利于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城市规划设计需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合理使用和有效使用。城市规划不仅要对各种用地进行合理布局,而且要使建筑物功能得到相互配合和协调。稳定土地规划,加强其法定性,可以促使城市的管理者从内部挖潜,通过结构调整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效率,而不再是通过城市外延的扩张来满足用地需求,随意的调整规划。

四、结语

土地规划既具有稳定性,也具有灵活性,协调好这两者的关系可以有效的促进土地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工作。我国很多地区对土地规划不够重视,而且没有认识到土地规划的作用与意义,甚至有的城市建设部门认为土地规划阻碍了城市的经济发展,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对土地随意占用,使得我国的耕地面积越来越少,这种行为既降低土地规划的权威性,也减少了我国的农业收入。土地规划必须具有稳定性,但是其内容并不是一沉不变,我国有关部门每隔五年会对土地规划进行调整,这样可以提高这项工作的先进性,而且使其更具灵活性,从而促进我国土地规划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万茂,韩桐魁主编.土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2

篇8

关键词:灰色用地、工业用地改造、可持续发展用地、二次城市规划

1、概述

1.1灰色用地概念及意义

某些地区由于外部环境不够成熟、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等因素,使其具备灰色的特性,不能按照正常的总体规划将土地利用规划一步落实到位,可以先赋予其将来易置换的用地功能,待时机成熟,再将其转换成其它用地性质,此类地块统称为“灰色用地”。灰色用地不是不去确定地块的性质,而是让它在市场经济的调控下来转变自身的用地性质,使其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使土地在各个阶段都能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灰色用地是社会发展与经济增长导致的必然产物,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规划的产出,它的出现适应了土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考虑当地人文和市场的条件下,以较短的时间(10-20年)作为灰色用地的限期,以适应当地当时的规划背景,保持土地价值的最优。

1.2灰色用地与二次城市规划

灰色用地的出现推进了城市规划创新,要求城市规划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城市用地在不同发展阶段效益最大化且功能多样化,以动态的思想来规划,适应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二次规划是为了保持土地的使用价值与社会经济水平相平衡,在一次规划时超前考虑与二次规划的衔接,避免重复开发的浪费,同时盘活土地存量,以此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市规划。用二次规划的方法来实践灰色用地的理论,以此达到土地利益最大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图1灰色用地与二次规划关系图

1.3灰色用地开发案例分析

1.3.1案例一:南京1912特色街区&上海新天地----被动性灰色用地规划

南京1912特色街区是由民国总统府遗址建筑群转换为目前南京的集餐饮、娱乐、休闲、观光、聚会为一体,文化、品位于一身的时尚休闲商业区及知名品牌的展示地。上海新天地是由上海石库门居住区转换为了一个集餐饮、购物、娱乐等功能于一身的国际化休闲、文化、娱乐中心。

对于这类处于城市地价较高的地段,由于当时规划未能预见其未来发展潜力,土地使用效益往往不是很高,为了充分发挥其潜力,一般用建筑功能置换的方式来改变其用地性质。

1.3.2案例二:苏州工业园区----主动性灰色用地规划

为了实现中国-新加坡苏州工业园区向苏州新城区的转变,《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东部新城)分区规划(2007-2020)》时提出了灰色用地的概念来协调工业园区在近远期对工业用地需求的矛盾。园区从1994 年启动,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国规划的楷模,它用发展的速度、协调程度、经济效应来证明灰色用地理念实践的成功。

苏州工业园区对灰色用地的开发方式进行研究探索,在第一次规划中,主要是将零散工业集中化,形成工业坊,同时配备宿舍区,配套基础设施;第二次规划中通过弹性绿地控制来适应后期开发需求,并严格控制工业土地使用期限(不超过2020年),采用工业用地退出和部分“退二进三”的方式进行用地置换。

1.3.3小结

实践证明,灰色用地的实践与推广使用地的开发控制始终处于一种最优状态,保证城市在不同阶段和现有多种约束条件下的快速发展,满足了市场环境、政策背景等因素变化对用地的动态需求;对灰色用地置换方式的研究与实践也为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同时二次城市规划方法增加了规划弹性,减少规划修改的频率;根据市场需求对用地的整理、用地性质的调整,提高土地的使用价值和利用效率,保证城市土地使用良性循环,进一步实现土地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2、苏州运河路沿线地块现状分析

苏州过去十多年的经济增长主要依靠制造业(非常依赖土地资源),近年来土地使用效率已有降低的趋势,土地资源的减少成为制约苏州发展的瓶颈,外延式发展难以为继,选择一种新的土地开发模式,盘活存量土地和提高使用土地使用效率,以此来保障经济的增长,已成为解决苏州发展的当务之急。

2.1目标地块区位分析

地块位于苏州高新区中心位置,紧邻运河,原来处于城市边缘,随着高新区近几年的高速发展,现在已经处在高新区价值较高的中心位置。

2.2目标地块的现状分析

2.2.1现状分析

由于政治、历史等原因,以及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目标地块工业用地所占比例最高,虽然现有的工业污染相对较小,但是土地使用不经济,基础设施不完善,居住用地配备较少且质量较差。

2.2.2 SWOT分析

目标地块SWOT分析表

由于地快所处的大环境在高度动态发展,加之,地铁线路的开发和周边商圈的发展模式使得地块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增多。

2. 3灰色用地概念的引入

现状地块众多不确定因素,促使地块不能按照常规城市规划的方法一步落实到位。用地性质的不确定性使其具备灰色用地的特性。因此,借用灰色用地二次城市规划的方法,在规划设计中我们可以先赋予其将来易置换的用地功能,以便用地性质的调整(在高度动态发展的过程,第二次规划也不必将其完全置换为最终土地使用的状态)。

苏州运河路灰色用地二次城市规划的实践

根据已有的灰色用地实践,本次运河路沿线地块的二次城市规划采用以下方法,以保证规划的可操作性。

由于地快所处的大环境在高度动态发展,加之,地铁线路的开发和周边商圈的发展模式使得地块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增多。

2. 3灰色用地概念的引入

现状地块众多不确定因素,促使地块不能按照常规城市规划的方法一步落实到位。用地性质的不确定性使其具备灰色用地的特性。因此,借用灰色用地二次城市规划的方法,在规划设计中我们可以先赋予其将来易置换的用地功能,以便用地性质的调整(在高度动态发展的过程,第二次规划也不必将其完全置换为最终土地使用的状态)。

由于灰色用地的规划重点在解决高动态发展下的城市用地的布局,所以规划期限应根据当地当时的发展状况做出相应的调整,但是一次规划时间不宜超过20年,二次规划的期限应与上位规划相对应。

3.1第一次规划

3.1.1第一次土地使用规划构思

在第一次土地使用规划中,首先要考虑在法定规划期限内用地性质永久性不变的地块,这类地块基本都是会以发展商业商务等服务业为主,追求中高密度高容积率,以此符合该地块未来发展趋势和整体形态,以及上位规划和设计理念对该地块未来作为苏州高新区商业商务中心的定位。

除了永久性不改地块,一次规划是以整治现状为主,对于建筑、道路基本维持原有形态,不做大变动但在主要道路两侧进行绿地防护,修缮路面环境。

3.1.2规划重点

1、用地性质的调整

 (1)工业用地调整。

扩大X2范围,调整部分工业用地,形成2.5产业特色区域;

将一些靠近人才市场的工业建筑改建为培训中心,适应地块特色;而原来的大工业厂房,依据其现有的特征,改造成体育学校,原有的丝绸厂改造成服装培训学校,为人才市场输送人才;

(2)其他用地调整。将已经不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仓储用地改为商贸区,建立一些卖场,商业百货等场所,增加地块的商业氛围,适应上位规划;

(3)新增公交首末站。配合在建地铁站和即将通行的地铁1号线2号线,使整个地区的交通更加便捷,出行效率提高。

(4)新增绿化用地。沿运河公园绿化建设,将运河的景观引入地块,加强沿路绿化的建造,为建造步行系统做好准备。建造广场公园,辐射周边地块,做好节点绿化,提升区块品质,点线面结合,将绿化作为一个系统来提升整个地块的可用性。为地块整体维持绿色平衡的大面积绿化,优化环境的同时也给整个区块优良的休息场所。

 2、道路系统――第一次规划道路分析

一次规划道路调整的主要原则:在没有调整用地性质的地块,保持大路网不变的情况下,局部调整了内部路网,使整个道路体系更加完善。在城市道路和区内主要干道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为了提高运河景观的利用率,沿河增加绿化和道路,调整区内次要道路,合理组织道路出入口与建筑的关系,疏通道路;根据建筑和地铁出入口合理组织路网。

道路动态变化:

( 1)延伸区域内道路,与主干道相连,使整个道路系统趋于连贯;

(2)沿河边绿化(包括运河公园)增加道路,拓展到路沿岸景观,增加沿河绿化带使用性;

(3)紧密联系各地块,联通区域内道路;

(4)增加路网密度,提升地块活力。

3、建筑改造――第一次规划工业厂房改造

对地块内一些建筑进行质量评估,对一些原来结构有良好的承重体系的建筑进行改造,一次规划中将原来的一座工业厂房改变为体育学校,在保留其原有建筑结构的同时,也进行一定的调整,同时将工业建筑的大空间分割成小空间以适应功能的需要。

3.2第二次规划

3.2.1第二次土地使用规划构思

二次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性质,将运河路地块定位为一个商业、商务为主的综合用地,辅助住宅区和教育用地。在第一次规划的基础上,根据上位规划对用地进行了深入的规划设计,对土地利用性质进行了大幅度的改变,对原有建筑进行了更新改造,目标把运河路地区打造成以商业商务为主的城市综合体。在保留一次规划的基础上,调整了路网,临近狮山路的地块基本保持现状,以高容积率为目标打造该地块,在绿化方面,继续开发运河边上的公园,也抓紧开发沿狮山路的高新广场。

3.2.2规划重点

1、对一次规划的延续与调整

(1)变更一次规划公交首末站位置,将公交首末站转移到地铁出入口处,打造交通节点;

(2)将上位规划中要拆除的行政用地调整为商业文娱用地;

(3)根据上位规划将工业拆除,调整为商业、教育用地。将地块整合,其中工业厂房改造部分,对一次规划中改造成体育学校的建筑进行二次改造,在不改变其结构的基础上对其建筑细部如门窗、立面等进行二次改造,将其改造成娱乐功能的健身房。

(4)延续一次规划的X2项目,并继续扩建,将其作为新区的特色街区,成为文化或商业标志。对一次规划中的功能和布局进行承接和改造的同时,满足新功能和二次规划的环境以及经济状况的相互适应。

2、道路系统――第二次规划道路分析

二次规划道路调整的主要原则:延用一次规划调整的大部分道路,对于一次规划新增的道路,必须改变用途的,也以调整为主。

道路动态变化:

(1)城市道路和区内主要干道基本与第一次规划保持一致;

(2)调整部分路网为步行道,将原有次要道路根据用地变更变成步行道,使区块趣味性和连通性增加。

3、地块详细设计要求

(1)平面布局方式

地块再开发以延续原有城市肌理,采用大街坊的形式,重点考虑内部路网对外的衔接性与安全性要求。

(2)现有建筑改造要求

通过对地块内建筑的采取保留、整治、开发三种方式来布置。保留南部商务办公区的小部分地块内建筑:这些建筑质量和环境都比较好,与用地性质、周边建筑风貌、环境、规划道路没有冲突;整治分布在混合用地和创业产业园区域内的大部分地块:这些地块与规划用地性质基本一致,建筑质量尚可,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风貌欠佳或建筑风格不协调;开发重建与规划用地性质不一致,建筑质量很差或不符合功能要求,与周边建筑风貌和环境冲突较大的建筑。

(3)整体环境控制

按照从狮山路到金山路变低,从金山路到金山浜变高,到润捷广场附近又出现一高点,呈现出波浪形;新建的建筑形式则要呼应运河,以流线型居多;临近运河的建筑以透明的低层建筑为主,满足观景需求,同时给后面的建筑留有余地;在大型建筑入口设置入口广场或绿化用地,提高绿化使用率,同时加强广场绿化与整块地的衔接;地块内的绿化应以点带动面、面连成线的形式布局,以绿心作为集中点扩散开来,服务整个区块,使之充满生机。

3.3小结

二次规划考虑到经济发展对用地布局的影响,统筹考虑用地近远期的衔接,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地发展。依据上位规划,结合目标地块现状的发展情况,从功能定位、用地性质、各项功能、道路系统、空间组织等方面考虑,将城市规划动态化,衔接各层次规划,满足用地发展需求。

而这两次规划中都考虑所处区位已经由边缘转变为中心,用灰色用地的理论进行改造,“以旧貌换新颜”,在尽量保持其原有结构及形态的基础上,考虑其周围环境的影响,通过渐进式的改造,改变建筑细部和整体环境来完成功能的衔接,充分考虑其可持续发展。

结语

在如今土地已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主导因素。经济高速发展和市场高度动态的条件下,用灰色用地理论和二次规划的方法,以动态的理念看待规划,处理好土地远期发展与近期使用的矛盾,具有避免土地闲置、挖掘存量用地、保持土地使用效率最优化的特点,是破解土地瓶颈、适应市场变化的有效手段。灰色用地如同“白地”、“弹性绿地”等概念一样以动态性和适应性的土地开发模式适应快速城市化地区发展,使土地使用效率尽量达到最高,满足城市发展不同阶段土地高效和集约的利用模式。

参考文献

1、 杨忠伟,殷景文.城市“灰色用地””规划方法研究.城市规划.2009(08)

2、 杨忠伟,臧慧怡.灰色用地在苏州工业园区的规划探索.规划设计.2009(05)

3、 吴红兵.关于工业用地置换模式探讨―以株洲市石峰区核心区域城市更新规划为例. 2006(03)

推荐期刊